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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指審計部門根據政府指令和有關部門委托對領導干部(人員)任期內履行經濟職責情況進行審計后,依法出具的審計業務文書所反映的內容和事項。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等有關部門(單位),在干部監督管理、選拔任用、表彰獎勵、目標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決定時,將審計結果作為依據之一。
第四條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工作,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等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審計部門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或政府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并抄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下級審計部門對上級管理的領導干部(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報送上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七條審計部門在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同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綜合分析,對審計中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向本級黨委、政府提交專題報告,并提出審計建議。
(二)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所在部門、單位執行審計決定和落實整改意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三)對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對涉嫌經濟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八條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一)對經濟責任審計中反映的違法違紀線索,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查證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對經濟責任審計中反映領導干部(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和普遍性問題,應及時研究分析并提出懲戒、預防的意見和措施。
(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干部廉政檔案,作為考核干部廉政情況的依據之一。
(四)運用經濟責任審計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
第九條組織、人事部門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獎懲、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一)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比較好、工作業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在干部考核中予以肯定,并作為干部任用的政績依據之一。
(二)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較差,問題較為嚴重的,進行誡勉談話,作出組織處理。
(三)將領導干部(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及結果運用情況歸入干部檔案,作為考核干部業績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財政等管理部門應根據部門職能和日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一)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考核的依據之一。
(二)組織檢查和督促經濟責任審計中查出的違反財經法規問題的整改。
(三)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反映的部門和單位嚴重負債、資產嚴重不實、擅自處理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浪費以及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誤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四)針對領導干部(人員)履行經濟職責過程中存在的預算管理、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普遍性問題,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條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單位執行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意見以及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不認真整改的,責令立即糾正;對拒不整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或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應適時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組織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作出報告。
第十四條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
第十五條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必要時對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對各鎮和有關部門內部進行的所屬單位和站、所、村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影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主要因素
(一)“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得不到有效貫徹落實,難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充分運用到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中去。
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許多地方的組織部門在具體操作上,對于領導干部的提拔大部分都是先提拔后審計,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造成了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給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帶來了不利影響。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缺乏體系和標準,評價難度大,難以根據評價任用干部。
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經濟責任審計,既屬于審計的一般范疇,又不同于常規的業務審計,具有很強的特殊性。它所評價的對象是領導干部,所鑒定的是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直接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最終落腳點是“評人”,關系到被審計者的生命,政策性非常強。一些審計機關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比較籠統,或者對發現的干脆采用寫實的方式進行描述。這在客觀上給組織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增加一定的難度。
(三)嚴格區分責任界限的難度大,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
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的,有現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只有將相關因素進行實事求是的,才能對被審計者的功過是非予以準確評價。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沒有明確依據,所以在責任界定問題上存有很大的難度,如鄉鎮黨委書記與鄉鎮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另外,當前審計機關審計力量不足,加上明確界定經濟責任的難度和工作量較大,影響到了審計成果質量,也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
(四)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全面運用。
中辦國辦《關于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要求,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和通報情況,重視和利用審計成果,及時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各地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基本上已建立,但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各地的認識不一致,且各地普遍沒有出臺具體的聯席會議議事規程,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都帶有較大的隨意性,在重視和利用審計成果方面的作用也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同時,會議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也不夠完善,各自的職能都還沒有充分發揮,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成果的運用和深化。
(五)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利用效果的發揮。
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隨意性大,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相結合。
二、加強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建議
(一)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
組織部門應該嚴格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在領導干部離任前及時安排審計,保證審計實施所必須的時間,堅持對領導干部“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同時,審計機關也要根據組織部門的要求優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并根據組織部門考察領導干部的實際需要,突出審計重點,確保審計質量。
(二)盡快建立一整套的審計評價體系和標準,為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更好運用創造條件。
不同部門的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有很大差異。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作,共同確定不同性質的部門其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在此基礎上,形成評價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
(三)應盡快抓緊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辦法”,積極探索審計成果運用有效途徑。
研究制訂符合實際、切實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辦法”,是從制度上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得以充分運用的根本保障。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對此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視,認真研究并抓緊制定。同時也應該把審計成果的公開作為經濟責任成果運用的一個重要方面,積極進行探索。
(四)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的職能,完善聯席會議的工作制度,加強協調配合,著力抓好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要切實承擔起領導、規劃、指導和協調的職責,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聯席會議的工作職責,完善聯席會議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起聯席會議的正常運作機制,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得到有效運用。另一方面,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在工作中要加強協調配合,在審計成果運用上要各盡其職,協調一致。有關部門要作好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后續分析研究,對審計成果進一步深化、細化,充分運用到干部管理監督中去。
開展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完善干部監督管理機制,從機制和源頭上預防高校領導腐敗;有利于加強對權利的制約和監督,促進高校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有助于提升學校的管理水平,促進高校健康發展。
一、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經濟責任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不強。高校內部審計工
作,尤其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效運行的基本保證是獨立性。如果審計獨立性不強,那審計過程就會受到各方面的干擾,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就無法保證。目前,高校內部審計機構設置隨意性較大,發展不平衡,許多高校把內部審計機構與紀委、監察室或財務部門等其他部門合署辦公,獨立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的仍然不多,完全不符合《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規范》的要求。這是一個表現。另一個表現是對審計工作的領導不夠,大部分高校主管內審工作的領導并非學校的最高領導。這體現出學校領導對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不夠,會不同一程度的影響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
(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力度不夠。盡管大部分高校的審計網站定期公開高校專項審計及基建審計調查結果,但審計結果報告卻沒有一所高校向社會公開披露,所有的審計報告都是不公開不透明的、是保密的。內部審計結果不公開就無法發揮它相應的作用,高校進行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沒有了意義。
(三)經濟責任審計原則未得到有力貫徹。“先審后離”“離任必審” 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堅持的基本原則,即高校領導在任期內發生調任、轉任、輪崗、辭職、免職、退休等情況時,或任期滿時,應該對其開展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但在實際情況中,因為領導重視不夠、審計人員不夠、聯席會議不健全等,這個基本原則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都是高校自己確定的,有的只審計重點單位和重點部門,有的只審計被別人舉報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不是以一種經濟監督形式而存在。
(四)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還不完善。現在大部分高校沒有在經濟責任審計方面單獨出臺相關的文件。有些高校雖然制定了審計文件,指明了審計對象,但比較籠統,既沒有評價指標體系,也 沒有做出具體的措施,操作性不強。高校經濟審計部門與其他部門的協調配合還需要加強,因為高校內部經濟審計是比較綜合和復雜的工作。審計工作如果得不到其他部門的積極配合與支持,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就不會順利。
二、改進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措施
(一)加強對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責任重大、任務量多,因此要加強組織領導,這是多好審計工作的重要基礎。首先,高校黨委和行政領導應該重視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這是改進審計工作的前提。學校黨委和領導應該仔細學習經濟審計的有關法律法規,增強對它的了解,樹立經濟責任審計服務于高校科學發展的觀念;應全力支持、領導、協調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定期不定期聽取相關情況報告,主動解決問題、克服困難,發揮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在監督管理干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
(二)加強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設。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要真正發揮它的應用作用,要真正實現常態化,就必須加強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設。
(1)加快制定《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完善的審計制度,對規范經濟責任運行、保障審計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意義重大。教育部可以就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召開一個座談會,組織審計專家學者、高校領導一起討論、共同研究,結合高校的實際情況,總結國內外經驗,最終制定出一部《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要詳細規定出審計對象、內容、方法和評價指標體系,從而為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提供基本規范。
(2)加強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相應的配套制度建設。首先,應逐步建立審計承諾制度和承諾虛假責任追究制度。在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資料的真實性對相關的評價結果有直接影響。為防止被審計者謊報或瞞報數據,必須建立承諾虛假責任追究制度。所謂審計承諾制度,顧名思義,就是被審計對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實性的信用承諾。被審計者如果違背審計承諾制度,就可以依照承諾虛假責任追究制度的相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其次,應逐步建立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制度。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制度,可以減少重復情況的出現,減輕審計負擔,提供審計效率。高校可以基于本校實際設立內部數據庫,專門保存相關的審計數據和資料。再次,逐步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如果質量不高,就失去了其原本的意義,就會對責任審計制度的長遠發展造成消極影響。因此,高校應逐步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以規范審計行為和程序。審計人員要嚴格按照程和規范序來開展工作,減少盲目性和隨意性,為提高審計質量提供保證。可以設立內審人員、審計項目負責人、內審機構負責人三級負責制度,保證審計工作評價的真實可靠。最后,完善聯席會議制度,逐步建立審計通報制度。審計工作完成,應該及時進行通報。這需要進一步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讓聯席會議成員通報審計結果、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同時也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整改落實情況。
[關鍵詞]國有企業 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及建議
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建立和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的管理,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有效防范經濟犯罪,不僅需要建立一套嚴密的管理制度和廉政制度,更主要的是要保障這些制度得到有效執行和監督。當然,保障措施多渠道,比如紀檢監督、職代會監督等,但有效發揮審計監督是保障措施的重要環節和有效途徑。審計監督不僅限于財務收支的檢查,主要是從管理決策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的檢查、監督和評價。為此,審計檢查的重點由過去的財務收支審計逐步向經濟責任審計轉變。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在任職期間履行經營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目的是全面評價被審計人的職責的履行情況,作為干部任用、使用的參考依據。
一 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1 審計目的的特殊性
區別于其他審計,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的評價,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監督管理相結合,審計的結果作為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以及獎懲的主要參考依據。
2 審計內容的特殊性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是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還包括一些專案審計和專項審計,主要針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測試,對被審計人任職期間的管理行為和管理結果進行重點審計來全面評價。其內容包括企業經營狀況、內部管理狀況、重大經濟決策、重大經濟事項、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情況等方面進行全面審計。一般情況下,不屬于任期內的事項,原則上不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3 審計方式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是在企業主要負責人離職前,對其任職期間的審計,重點是對企業管理和使用資源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價,有效性主要包括“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但對任職時間相對較長,通常實行任期內審計,通過對企業負責人的審計,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有效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目的是保護企業負責人和維護企業利益。
二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意義重大。具體表現在如下:
一是有利于確保企業的財經秩序的穩步運行,促進加強內部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對本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是有利于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的監督。通過對任期內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重大決策情況、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個人遵紀守法和廉政紀律情況等方面實施監督和檢查,對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通過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以規范,預防經濟犯罪行為。同時也起到教育和警戒作用。
三是推進依法經營的必要手段。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將其行使的權力置于有效的監督之下,預防其失職、瀆職、越權和,促使其自覺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四是有利于加強民主管理工作的開展。民主管理是強化企業管理的重要方式,尤其是“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充分發揮職工的參與權和監督權,決策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方面,是對企業負責人行使權力的有效監督,凡是涉及“三重一大”內容的,檢查其是否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決策,是否存在“一言堂”現象,是否存在營私舞弊情況,有利于克服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端。
三 當前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 存在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現象
企業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數年,但仍有少數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視不夠。在實際工作中,干部管理方面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之中,評價和任用干部時不參考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2 存在經濟責任審計時效性不強現象
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偏低;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應用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
3 存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透明現象
國有企業雖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制度。但現實情況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局部公開,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正式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迎來了新的契機,為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建議采取以下方法:
1 積極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
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是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獎懲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是有效評價企業負責人的重要依據之一。審計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企業負責人的任用與提拔,涉及干部人事工作,沒有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很難有效開展和深入。因此,以審計報告、審計要情等多種形式向領導報送,為領導的決策和管理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取得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注、重視和支持。
2 加強任中審計力度是加強審計結果運用時效性的關鍵
審計工作在當前難以做到“先審計、后離任”的情況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救措施。為此,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作為干部評價的主要方面,促使領導干部在工作中強化責任意識。
3 注重審計結果的有效發揮
1.外部因素
(1)審計環境的多樣性導致的審計風險
審計環境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事實。首先,油田單位資金投資大,投入產出不具備可比性,存在大量的隱蔽費用和工程,很難通過歷史數據、投入產出比準確計算所消耗物資,這樣審計風險增大。其次,被審計單位對現有的審計步驟和方法也已十分了解,提前做好了“準備”,使調查取證增加了難度。另外經濟責任審計直接涉及到個人,比較敏感,被審計單位在一些問題上往往不配合,不提供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增大了錯誤和舞弊的可能性,審計人員將會承擔更大的審計風險。
(2)審計委托部門委托項目的集中性和突擊性導致的審計風險
油田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油田組織部門委托,依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及油田規章制度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往往都是“先離任,后審計”,屬于事后監督,審計缺乏應有的約束力。一般來說組織人動都具有批量性,經常會出現短時間內需要對多個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力量不足的現象,使內部審計人員難以處理風險、成本和效率之間的矛盾。審計人員時間緊、任務重,容易產生審計風險。
(3)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增加了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既要對其所在單位進行財務收支審計,也要對其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目標完成情況、重大經濟決策規范性執行情況和個人廉政情況進行審計和評價。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經濟活動變得多元化,這些都給經濟責任審計提出了新課題,使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和范圍更加廣泛和多變。這樣,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和廣泛性也就直接增加了審計的難度,審計結論和實際情況發生偏差的可能性就更高,也就增加了審計風險。
2.內部原因
(1)審計主體素質和能力的有限性產生的審計風險
由于內審人員往往與被審單位責任者及員工較為熟悉,易受上層或局部利益驅使、人事和人際關系的限制和影響,有時無法做到客觀、公正。在實施項目時,如果審計人員本身能力不足,缺乏足夠的審計手段和方法,對生產工藝流程不懂,或是不重視責任落實和被審計單位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情況,很難找到審計切入點,更不能通過現象分析問題的本質。這樣就要求審計人員應具有較為全面的綜合素質。
(2)審計方法本身固有的局限性產生的審計風險
目前經濟責任審計采用的方法主要側重于基礎制度的建設及執行審計,過分依賴被審單位內部的控制制度,而內控制度本身在執行過程中就難以避免責任者個體主觀性、隨意性和偶發性干擾的風險。從審計工作的實際看,要在短時間內把責任者幾年的經濟責任搞清楚,單靠人工的方法是不可能的。
(3)審計評價不恰當產生的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需要對包括企業績效、經濟責任、經濟效益等多方面經濟技術指標定量和定性評價,對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對審計過程中涉及的具體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對證據不足的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雖然獲取了審計證據,但證據可靠性不強而草率做評價。
二、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采取的措施
1.爭取領導的重視、支持,部門配合是搞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取決于部門單位領導的決策與指令,領導的重視與支持是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的前提。有的責任者工作經營業績顯著,潛盈多而不露;有的責任者潛虧多而不露。由于責任者在任時間較長,涉及的部門、單位、資料較多,僅靠審計部門是不夠的,領導的支持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大力配合,將大大節約審計人員的時間和降低審計風險。
2.完善審計法規、制度,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的良好內部審計環境
油田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是內部審計,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強制性是相對的,內部審計遠未達到其應有的地位和權威性。
3.嚴格履行審計業務流程,完善審計手段和審計方法,提高審計質量
經濟責任審計既要嚴格執行《審計法》規定的審計程序及集團公司規定的審計業務流程,做到依法審計,依法處理、處罰。同時,好的審計方法是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因此在充分運用審計承諾、AIS線上審計,現場審計應多采用“看、聽、查、盤、問、析”等多種審計方法。
4.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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