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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環境問題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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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環境問題的認識范文第1篇

          探討硫磺熏制食品對人體的危害及硫磺熏制食品生產中產生的二氧化硫對環境的污染問題。

          硫磺是一種非金屬物,淡黃色晶體。硫磺在工業中主要用于制造硫酸、火藥、硫化橡膠、殺蟲劑,在醫藥中用于治療皮膚病。

          食品工藝中硫磺及其鹽類主要用于漂白劑、防腐劑、脫色劑、抗氧化劑。我國允許使用的漂白劑主要包括硫磺(S)燃燒生成的二氧化硫(SO2)、亞硫酸鈉(Na2SO3)、亞硫酸氫鈉(NaHSO3)、低亞硫酸鈉即保險粉(Na2S2O4)、焦亞硫酸鈉(Na2S2O5)等。這些漂白劑在食品中可生成亞硫酸,亞硫酸有還原性,具有漂白、脫色、防腐和抗氧化的作用。亞硫酸的漂白作用是由于與非酶促褐變過程中的中間產物結合,即可與酶促褐變過程中的氧化酶作用,同時對類黑精色素具有漂白作用;因而,亞硫酸能有效地抑制食品褐變。亞硫酸的防腐作用是利用其還原性阻斷微生物的正常生理氧化過程,從而抑制微生物的繁殖。對細菌和霉菌作用較強,對酵母菌較差。0.05%的亞硫酸就具有防腐效果,0.5%時效果顯著。此外,通過還原作用,還可抑制水果中氧化酶的活力,防止氧化酶對營養成分的破壞和顏色的改變。雖然亞硫酸的毒性較小,但用量過大會破壞食品的營養成分,并對人體造成一定的危害。

          硫磺在食品工藝中只限用于熏蒸,適用范圍只限于蜜餞、干果、干菜、粉絲、食糖等,硫磺熏制過的食品色澤亮麗、透明,這是因為硫磺燃燒與空氣中的氧氣生成二氧化硫,二氧化硫在食品中生成亞硫酸具有漂白的作用。消費者喜歡選擇購買這種顏色亮麗、透明的食品,認為這種食品檔次高,但卻不知道這些食品對人體的危害,國家規定允許使用范圍內可以用硫磺熏制食品,但一些食品加工者及不法商販盲目追求眼前的利益,使用工業硫磺熏制食品并過量使用嚴重破壞了食品的營養成分,并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因為,工業用硫磺中含有的鉛、砷等重金屬在熏制食品過程中會污染食品,導致慢性中毒。硫磺熏制過程中生成的二氧化硫對環境的危害更大,二氧化硫與空氣中的氧氣和水蒸氣結合生成亞硫酸,亞硫酸進一步氧化生成硫酸產生酸性雨水,酸性雨水增加土壤、江湖的酸性并破壞森林、農作物的生長,污染江河湖海,嚴重影響水中生命的正常生活環境,嚴重破壞生態平衡。所以食品生產者不要盲目追求眼前利益,不要損害人類的健康,不要破壞大自然。消費者也要提高質量意識,保護自身健康。

          對環境問題的認識范文第2篇

          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后,中國大力發展科學技術,推動經濟增長,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成就,但是,資源短缺、生態破壞也呈現加劇趨勢,成為制約社會經濟發展的“瓶頸”。中央政府深刻地意識到這一點,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將“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作為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黨的“十七大”則提出了生態文明建設這一主題,并將“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作為我國的長遠發展目標。黨的“十”將生態文明建設正式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明確提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美麗中國”的發展目標,要求我們在建設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時,加強生態文明建設。

          對于生態文明,有兩種理解方式:一是將此作為一種新的文明形態,與原始文明、農業文明和工業文明相對應;二是將此作為一種新的文明類別,與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相對應。考察這兩種理解方式,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為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當然,如果人類目前面臨的資源和環境問題能夠通過工業文明的改良而解決,那就不需要提出生態文明了。可以說,生態文明提出的前提條件是,不對工業文明的工業生產方式進行變革,就不可能解決人類目前所面臨的資源和環境問題。從工業文明到生態文明,應該而且必須是人類發展史上的一次文明的轉型。

          文明的轉型需要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科技等的轉變。對于科學技術,就是要由工業文明時代的“獲得科學認識,促進技術創新,推動經濟增長”,轉變為生態文明時代的“獲得科學認識,促進技術創新。推動自然、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只有在反思傳統科學觀的基礎上,形成出正確的認識,才能實現生態文明建設的這一目標。

          二、環境問題是人們濫用科學的結果,與科學無關嗎?

          有人認為,科學是一個知識體系,而且是正確的知識體系,科學應用之所以造成環境問題,是技術的不完善或人們濫用科學的結果。粗一看,上述觀點似乎很有道理。實際上,經過深入分析會發現,上述觀點是錯誤的。

          1.技術造成環境問題與科學密切相關

          誠然,科學是求知的,技術是求利的;科學是對自然的認識,技術是對自然的改造,環境問題是在技術應用過程中產生的。但是,必須清楚,現代技術是以科學為基礎的,技術不僅是人類借以改造與控制自然的包括物質裝置、技藝與知識在內的操作系統,是一種人類借以達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體系,而且還是人類把科學認識能動地整合到自己的目的性預期中,進而將科學認識原理現實化的系統體系;沒有科學,很多技術創新就失去了可能性空間,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人們在很多時候就不知道產品生產的途徑(方式)、類型和用途。

          這樣一來,現代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是離不開科學的,它所產生的環境問題也就與科學緊密相關。試想,如果沒有核物理學的發展,怎么會有原子彈的誕生,又怎么會有所謂“核冬天”的威脅?如果沒有化學的發展,怎么會有化學工業的誕生。又怎么會有化學污染的出現?如果沒有納米科學的發展,怎么會有納米材料的應用,又怎么會有納米科學技術應用中的潛在風險?如果沒有生物科學的發展,怎么會有轉基因生物的出現,又怎么會有轉基因生物潛在可能的環境風險和健康風險?一句話,如果沒有科學的發展,就沒有與科學應用密切相關的技術,就相應地不會有科學應用所產生的環境問題。正是科學使得種種對環境的影響成為可能,而技術則使這種可能變為現實,兩者缺一不可。那種認為“科學沒有過錯,環境問題只是由技術產生”的觀點是錯誤的。“好的歸科學,壞的歸技術”,這種看法從現代科學與技術的關系來看,既是對技術的不公平,也是對科學的不負責任。

          2.環境問題并非人們單純濫用科學的結果

          不可否認,環境問題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人們濫用科學的結果。一些人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在明知某些科學應用會帶來環境破壞的情況下,仍然利用該項科學成果。不過,如果我們全面、歷史地考察環境問題的產生,將會發現:在很多的科學應用之前或之后的一段時間,環境問題并沒有明顯地表現出來,人們并不知道這些科學應用會造成環境問題,此時就不能說這些人濫用了科學從而造成了環境問題。環境問題不能被完全看做是濫用科學的結果。

          進一步地考察會發現,環境問題很多是在科學應用過程中產生的。如臭氧空洞的產生,主要原因是人類對氟氯烴類化學物質的使用和排放。當這些物質進入大氣平流層后,就會受紫外線輻射而分解產生氯原子,引發破壞臭氧的循環反應。造成臭氧層的破壞。這一例子表明,利用科學原理合成出來的氟氯烴類化學物質,雖然能夠滿足人類的一定需要,但也造成了一定的環境破壞。科學本身是不完善的,還不能達到這樣一種理想狀況:即它的應用既能夠滿足人類的需要,又能夠不破壞環境。如此,科學本身的欠缺是造成環境問題的重要原因,那種在環境問題的產生上,將“好的歸科學,壞的歸人類”的觀點,也是錯誤的。

          三、解決環境問題不需要進行新的科學革命嗎?

          有人認為,目前的科學應用之所以造成環境問題,根本之點在于科學還不夠發達,科學所獲得的認識還不多,隨著科學的進步,科學必將能夠獲得對自然的更加完整、準確的認識。依據這樣的認識去改造自然,必將造成更少的環境破壞,產生更少的環境問題。

          考察上述觀點,不難發現,他們持有的看法是,對于科學,不需要改變其發展方向而進行新的科學革命,只要推進科學進步,就能夠解決環境問題。不能說這種看法沒有一點道理,進步了的科學及其應用確實能夠更好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也確實能夠發現更多的環境問題并更多地解決這樣的環境問題。但是,這并不能保證人類能夠完全、充分地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如果科學在本質上存在欠缺從而使其應用造成環境問題,那么,任何沿著原有的軌道發展和應用科學都不能徹底、全面地解決環境問題,甚至有可能造成新的、更多和更大的環境問題。

          問題是:科學是否存在本質性的欠缺從而使其應用造成環境問題呢?關于此點,西方有關科學非自然的相關論述給我們以啟發。西方學者的研究表明,實驗對象有很多是人工的而非自然界原有的。實驗現象是科學家利用一定的儀器,在一定的理論指導下,對實驗對象施加特定的操作“制造”出來的,如此,使得實驗知識具有非自然性;理論和模型是直接面向物質世界的,描述著它的狀態和性質,但是,它們最多只是對自己意圖表象的實在世界的理想化或抽象。這樣一來,科學在很多時候就不是對自然對象或自然規律的認識,而是對實驗室或科學理論中所構建出來的人工對象的人工自然規律的認識。也正因為如此,當將這樣的科學應用于改造自然時,就很可能與自然規律不符合,從而造成環境破壞。

          這也啟發我們,原來我們認為的“科學是對自然規律的認識”,在很大程度上是錯誤的,與科學研究實踐的現實不相符合。“自然科學非自然”,“自然科學不自然”。正是這種“非自然”、“不自然”的科學,才是造成其應用破壞環境的根本原因。試想,如果科學確實是對自然規律的把握,那么應用這樣的科學就是貫徹自然規律,應該是與自然規律相符合而不會造成環境問題,而現在,科學應用有多少沒有造成環境問題呢?可以說,環境問題的產生,就是“非自然”的科學應用產生了許許多多人工物的結果。這些人工物雖然能夠滿足人類各種各樣的需要,但是其中絕大多數是自然界中所沒有的,在其生產過程中以及消耗后的環境釋放過程中,會成為自然界的“異質性”的存在,從而破壞自然。科學應用的環境破壞是科學“非自然性”的本質特征使然。

          這樣一來,要根本改變工業文明時代科學應用破壞環境的局面,就不能只推進科學的進步,對科學進行局部的改良,而應該對其進行革命性的變革。這種變革概括起來就是:以新自然觀為基礎,進行新的科學革命;復興博物科學的傳統,獲得直接的自然知識;讓科學應用適應環境,而不是相反;重視地方性知識的生態價值,獲得地方性的生態知識;通過科學應用的環境影響評價來檢驗科學的正確性,讓自然做科學的最終裁判者。

          四、發展了的科學最終會解決環境問題嗎?

          有人對科學持樂觀態度,認為進步了的科學最終會解決環境問題。這種環境問題解決上的科學樂觀論是錯誤的。

          第一,科學應用會產生新的環境問題,新興科學如基因科學、納米科學等的應用可能產生新的環境問題,就表明了這一點。

          第二,科學認識環境問題是有局限性的,這包括:科學認識環境問題是有限的,科學認識環境問題是艱難的,科學認識環境問題往往是不確定的。

          第三,科學解決環境問題是有限的,這包括:科學解決環境問題存在滯后性;科學解決環境問題存在艱巨性;科學解決環境問題存在不確定性;科學解決環境問題成本巨大;科學解決環境問題的過程中會產生新的環境問題。

          第四,單純依靠科學并不能解決環境問題,科學對環境問題的解決還需要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協同努力。

          五、解決環境問題,不需要公眾參與科學嗎?

          有人認為,科學是深奧的、專業性的,只能由科學家來進行,公眾是外行,不能參與,這點在環境問題的解決上,也是如此。這種觀點是錯誤的,解決環境問題的科學需要而且必須公眾參與。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隨著科學技術的應用以及人類對自然改造的深入,自然的“人化”所造成的“非自然性”——環境破壞性大大增加,環境破壞對人類各方面的影響包括健康影響也相應大大加強,鑒此,回歸自然的科學就應該將人類納入科學的視野之中,更多地研究人類與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人類在自然中的位置以及人類的存在和健康與生態環境的關系,以便建立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如此,科學就不單純是關于“自然”的了。而且還是“人化自然”或“人工自然”的了;科學就不單純是“自然科學”。也是“人類科學”或者“社會科學”——一種融入了人類社會實踐視野的“自然科學”。

          第二,公眾是科學應用的實踐者、環境問題的產生者以及承受者,往往對環境問題的產生及其感知比科學家更為直接和具體,甚至也更正確。此時的公眾生產生活實踐對環境的影響以及環境對公眾的影響,應該成為科學家的研究對象,而公眾在這方向所獲得的知識,應該更多地被我們的科學家所重視。雖然這樣的知識往往是直觀的、樸素的和經驗的,甚至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

          第三,鑒于目前科學應用已經產生了各種各樣的環境風險,而且科學對許多風險如轉基因風險等的認識又具有不確定性,公眾應該作為科學的“陪審團”,采取恰當的形式如公眾聽證會、地方協商會等參與決策,展現公眾的環境訴求,形成壓力集團,以更多地“形塑”科學,影響科學的發展方向,推動環保科學的形成,阻止破壞環境的科學的盲目應用。

          六、主要結論

          從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的轉變,需要傳統科學觀的變革,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科學的革命性轉向,為生態文明建設做貢獻。

          1.技術是科學的應用,技術應用所產生的環境問題與科學不可分離;科學應用產生環境問題,并非只是人們濫用科學的結果,與科學本身緊密相關。

          2.科學應用之所以造成環境問題,根本原因還在于科學的“非自然性”,要改變科學應用造成廣泛的、越來越大的環境問題的局面,必須進行新的科學革命。使科學真正地面向自然、回歸自然。

          3.如果不進行科學革命,而依靠現有范式的科學的進步,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的,科學在環境問題的解決上是有限度的,在這方面,“科學樂觀論”是錯誤的。

          4.要解決環境問題,必須讓公眾參與科學研究和科學決策,單純依靠科學家是不能很好地解決環境問題的。

          對環境問題的認識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國際環境合作 全球環境危機 國際環境法

          一、國際環境合作的概念

          所謂國際環境合作,是指對已經發生的對國際社會有共同影響的環境問題和對全球環境有損害或潛在危害的活動,國際社會有關國家以謀求共同利益為目的,本著全球伙伴和合作精神,采取必要的共同行動和措施加以解決。

          關于國際環境合作的概念,應該至少從四個方面來認識和理解:第一,國際環境問題的嚴峻性,是我們研究國際環境合作的現實和邏輯前提。國際環境合作在世界范圍內廣泛開展,相關研究文獻增長迅速,這主要是因為在日益惡化的全球環境壓力下,世界各國紛紛意識到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嚴峻的全球環境危機的客觀現實促使國際社會的國家及國際組織不斷加強國際環境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全球環境的進一步惡化。第二,全人類的共同利益,是國際社會開展國際環境合作的思想基礎。從某種程度上講,國際環境合作所謀求的“共同利益”,不僅僅包括相關國家的直接環境利益,更應包含整個國際社會長遠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全人類之共同利益。在全球環境的保護上必須首先強調全人類總體利益,不能各行其是。合作的初衷和歸宿就是利益的共享,國際環境合作亦是如此。國際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合作,正是因為合作能夠給國際社會的成員帶來共同利益。從某種程度上講,國際環境合作體現的是一種雙贏或者共贏的思想,全世界各國人民是國際環境合作的最終受益者。第三,國際環境法,是開展國際環境合作的法律依據。國際環境合作原則作為國際環境法的一項原則已經得到了普遍認可。國際環境法,作為人類應對國際環境問題的法律,隨著全球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其發展越來越迅速,它為國際環境合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行為準則。國際社會開展國際環境合作,決不能擺脫國際環境法律原則與規則的約束。第四,國家與國際環境組織,是國際環境合作的行為主體。就目前的現狀而言,國家作為國際環境合作的基本主體所發揮的作用還很有限,而國際環境組織的作用卻日益凸現。

          基于以上認識,國際環境合作指國際社會主要成員面對嚴峻的全球環境危機,為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依據國際環境法規范通力協作共同治理保護全球環境的行為。目前國際環境合作的領域非常廣泛,涉及臭氧層破壞問題、全球氣候變暖問題、海洋環境污染問題、生物多樣性保護問題、土地沙漠化問題、跨界環境污染問題等諸多問題。減少有害氣體排放,保護大氣臭氧層以防止全球氣溫的進一步升高,消除世界范圍內的酸雨以及解決公海污染,全球氣候變化的框架合作、蒙特利爾合作、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合作以及京都議定書簽訂,都是國際環境合作的具體體現。隨著全球環境危機的日益緊迫,在國際社會尤其是國家的共同努力下,國際環境合作的領域和范圍會越來越廣泛。

          二、國際環境合作的基礎

          1、全球環境問題的嚴峻性和復雜性,是國際環境合作發生的必然性和現實基礎

          眾所周知,環境問題的危害性在于它不僅僅阻礙了人類的發展,更重要的是它危及著人類的生存。目前全人類正面臨著“自作自受”的全球環境危機,形勢非常嚴峻。例如,溫室效應、臭氧層破壞、生物物種銳減、土地沙漠化、海洋環境污染等許多問題并不只是某一個國家的內部嚴重的環境問題,而且已經成為了全球性的公害,成為了國際社會共同面臨的威脅;再加上環境問題本身帶有客觀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全球環境危機的化解,并非哪一個國家之能力所及的,唯有國際社會各個成員,尤其是國家的同舟共濟、通力合作。國際環境合作,是解決國際環境問題的唯一出路。

          2、人類環境意識的覺醒與增強,是國際環境合作形成與發展的思想前提和基礎

          隨著人類環境意識的提高,人們逐漸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全球化,認識到全球環境問題的嚴重性,認識到在共同危機面前的各國能力的有限性,認識到國際環境問題的解決對整個國際社會和全人類的發展的有益性,進而使得環境合作的意識和愿望才深入人心,使得國際環境合作成為國際社會的一種共識,這為國際環境合作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這種認識有待進一步加強并逐步轉化為各個國家具體實踐。

          3、國際政治與經濟的發展狀況,是國際環境合作的實踐平臺和基礎

          當今世界的時代主題――和平與發展,為國際環境合作提供了實踐平臺,使得國際環境合作更具可行性。國際和平穩定的政治秩序為國際社會共同面對全球環境問題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和氛圍,可想而知,如果沒有和平穩定的政治環境,國際環境合作的開展就會更加艱難。環境資源是每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最為根本的物質條件和基礎,但另一方面世界經濟的發展又為國際環境合作創造了條件,環境問題的解決最終要依靠一定的物質力量。

          4、環境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是國家環境合作踐行的科技基礎

          國際環境合作有賴于科學上的共識,要求對環境問題的形成原因、發生機制、危害特點及方式、變化規律、發展趨勢、防治對策等形成較為一致的科學認識,否則必然會喪失國際環境合作的科技基礎。環境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必將為國際環境合作提供越來越堅實的科技基礎。

          5、國際環境法的產生與發展,是國際環境合作的法律基礎

          在國際社會日益走向法治化的今天,隨著國際環境法得以迅速發展,國際環境合作領域早已被納入國際法治的視野范圍。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與規則,是國際環境合作的指導原則與行為準則。國際環境合作不能超越國際環境法的約束范圍,否則將無疑是對整個國際法律秩序的破壞。

          三、國際環境合作的發展及其障礙

          自1972年聯合國召開的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并通過《人類環境宣言和行動計劃》以來,到1992年的“環境與發展會議”,國際環境合作取得了可喜的進展: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為代表的國際環境組織紛紛成立,設立環境管理機構的國家也越來越多,目前設置環境管理機構的國家已達到150多個。環保投資不斷增多,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會議頻繁召開,國際環境合作領域的談判也日益增多,90年代以來平均每月就有一次。國際環境法得到迅速發展,國際組織決議、政府間宣言、雙邊協定、地區性公約和全球性公約等國際法律文件數量不斷增加,內容廣泛,涉及到環境問題的各個領域。“可持續發展”已成為各國共同的發展戰略,“綠色文明”成為各國共同的發展目標。但是,由于世界各國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經濟發展模式、政治體制、地理環境、資源狀況、歷史傳統和風俗習慣的差異,當前世界各國在國際環境合作方面仍然存在著不同甚至對立的利益和主張,再加上國際環境問題本身的復雜性,這些都構成國際環境合作發展的障礙,主要體現在客觀現實、思想觀念、行動實踐三個方面。

          1、環境問題本身及其相應機制的復雜性,是國家環境合作的客觀障礙

          國際環境問題具有普遍性、整體性、共同性、科學技術性等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它的解決不是任何一個國家單槍匹馬能夠勝任的,而且環境問題涉及一系列自然、經濟、政治以及法律等各種復雜問題和利益關系,這些往往會造成有關國際環境公約和協定制定的不完善,使得制定的各項具體措施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難,從而阻礙國際環境合作的進一步發展。

          2、國際社會整體利益、全人類共同利益與國家利益、民族利益之間的矛盾與沖突,是國際環境合作發展的思想障礙

          全球環境意識雖然日益深入人心,但在國際環境合作的過程中,狹隘的國家利益、民族利益至上觀念往往左右著合作的方方面面。每個國家的環境利益都不是孤立的,局部會影響到全球環境的惡化,最終損害的是每個國家和民族的利益。因此,為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全球環境意識有待進一步轉化為各國的實際行動,各個國家不應該著力強調各自的局部利益,而應著眼于整個國際社會利益,當然,這有賴于現代觀由以國家利益為主向兼顧國家利益與全人類共同利益之間的平衡轉化,有賴于全球環境意識的進一步發展和國際環境合作實踐的進一步推動,尤其是大國的現實推動。

          3、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是國際環境合作發展的實踐障礙

          當前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圍繞環境惡化的責任與義務公平分配問題、關于資金援助和技術轉讓問題、國際貿易的環境標準等問題形成了涇渭分明的兩大陣營。在這一對尖銳的矛盾中,發達國家居高臨下、處于攻勢,政治經濟上的霸權主義使得發達國家在所有國際環境問題談判中占據統治地位,并且國際環境組織大多在發達國家的操縱下,而發展中國家,既缺資金又缺技術,也缺乏談判的影響力,在國際環境合作問題上往往處于很被動的境地。可以說,國際政治經濟秩序中存在著很多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因素,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國際環境合作公平性的實現。

          盡管世界經濟的全球化和全球經濟的一體化加深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相互依賴性。然而,相互依賴和長遠利益的一致性并不能消除這兩類國家在解決全球環境問題上的矛盾分歧,從某種意義上講,兩類國家之間的矛盾分歧是國際環境合作發展難以擺脫的瓶頸。

          四、國際環境合作的發展出路

          1、大力呼吁,轉變觀念

          國際社會應該繼續大力呼吁環境保護問題的嚴峻性和緊迫性以及國際環境合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側重強調國際社會整體利益觀念或者全人類共同利益原則,以期逐漸轉變國際社會成員特別是國家狹隘的民族利益至上的觀念。

          2、加強國際環境法的立法與實施

          國際社會日益走向法治社會,國際法的效力也日益得到加強,然而國際環境法,作為國際法的新分支和國際環境合作的法律基礎,其目前的效力發揮并不使人滿意。國際環境立法的成就非常顯著(正如前述),但國際環境法只是在制定環境公約上是勝利了,但在實施上卻是困難重重。國際環境立法中不乏宣言、綱領等之類的所謂“軟法”,之所以稱之為“軟法”,關鍵就在于它的立法規范中多數具有建議性質并缺乏可操作性的實施機制,而且它的實施并不像國內法那樣有著國家強制力的堅強后盾作為保障。鑒于此,國家環境立法應該更加具體細密,以強調責任的追究使之更加具有可實施性。

          3、加強南北對話與溝通

          國際環境合作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矛盾與利益的協調與平衡程度。只有溝通好了,治理全球環境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技術資金的援助計劃才會真正落到實處。在發達國家于國際環境合作領域占主導領先地位的情勢下,發展中國家應當主動尋求談判開展多項合作,爭取多渠道利用國際資金和廣泛借鑒先進管理經驗。對話與溝通,,尋求兩類國家的利益共同點,是理想的發展路徑。

          【參考文獻】

          [1] 亞歷山大?基斯:國際環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 趙柯:國際環境合作的存在基礎與發展障礙[J].中國環境管理,1998(1).

          [3] 潘抱存:國際環境法基本原則中的宏觀思考[J].法學雜志,2000(6).

          [4] 于志達: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J].南開經濟研究,1994(3).

          對環境問題的認識范文第4篇

          關鍵詞:國際環境法;國際關系;環境保護;國際法

          中圖分類號:D996.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5-0207-03

          一、國際環境法的定義

          對于國際環境法的定義,亞歷山大·基斯先生認為:“國際環境法,如同海洋法或外層空間法一樣,是國際法的特殊領域,其目的是防止生物圈嚴重惡化和失去平衡以致不能發揮正常作用。” [1]這個定義說明了國際環境法與國際法的種屬關系,也闡述了國際環境法存在的基本目的。

          王曦教授對國際環境法的定義是:“國際環境法是國際法的主體,其中主要是國家在因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而發生的國際交往中形成的,體現它們之間由其社會經濟結構決定的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的協調意志的,調整國際環境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它包括有關的跳躍和國際習慣。從廣義上看,有關的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國際法學說和國際組織的決議也是國際環境法的一部分。” [2]王曦教授的定義較全面地解釋了國際環境法的本質、特征和外延。

          自古以來沒有一個評判定義好壞的標準。筆者在對上述定義進行充分的理解之后,為國際環境法下一個定義:國際環境法是國際法的一個新分支,是旨在協調國家之間在國際環境保護過程中的共同意志,以達到約束各國環境行為的宗旨,預防和解決國際環境問題,保護國際環境和全人類利益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二、國際環境法的形成和歷史發展

          自1970年以來,國際法將環境保護納入其調整對象的意義越來越明顯。環境問題具有跨國性質,解決環境問題,要先確定它的影響范圍,通過條約來調整保護環境的相關權利義務,同時,習慣法與一般法律原則也發揮著一定的作用。國際環境法的產生與發展,經歷了一個由慢到快、由小到大、由零散到系統的過程 [3]。

          想要了解國際環境法的發展階段,不得不提及促使國際環境法產生與發展的三次重要會議,這三次會議被認為是其形成與發展的三個重要里程碑。

          1.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于1972年6月5日到16日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市舉行。出席會議的有114個國家的代表、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觀察員,共約1 200人;以個人名義與會的代表和大約1 500名記者。會議的宗旨是“取得共同的看法和制定共同的原則以鼓舞和指導世界各國人民保持和改善人類環境。” [4]本次會議盡管沒有通過具有廣泛約束力的文件,但形成了三項不具法律約束力的重要文件(non-binding-documents,or soft law),其中《人類環境宣言》是比較重要的一個,在第27屆聯合國大會上獲得通過。

          《人類環境宣言》共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宣布7項對人類環境問題的共同認識:人既是環境的產物,又是環境塑造者的人與環境關系的認識;保護和改善環境對于人的幸福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責任和能力認識;區域性不同環境問題的認識;對改善和解決環境問題的國際合作的認識,等等。第二部分宣布了26項指導人類環境保護事業的基本原則,明顯地反映了出席會議的各方的政治考慮,對國際法的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

          在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盡管各國取得了比較廣泛的一致認識,但由于各國為其政治因素和經濟發展的考量,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存在很多的矛盾與分歧。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在本次會議上,人類第一次在國際環境問題上取得了很多一致性意見,也第一次集中暴露出各國在環境保護問題上的重大分歧。這預示著,國際環境法的發展道路是曲折的,必定是一個充滿矛盾和斗爭的過程。但我們依然有理由相信,為了國際環境保護,為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各國必能協調多方利益,開展廣泛的國際合作,促進國際環境法的發展。

          2.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市舉行。出席會議的有116位國家政府首腦、172個國家的8 000名代表、9 000名新聞記者和3 000個非政府組織 [5],也被稱為“地球首腦會議”(Earth Summit)。這是人類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國際盛會,是國際環境法發展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會議的宗旨是“在加強各國和國際努力以促進所有各國的持久的無害環境發展的前提下,擬定各種戰略和措施,終止和扭轉環境惡化的影響”。[6] 此次大會通過了5個文件,其中3個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21世紀議程》和《關于森林問題的原則聲明》;2項條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

          《里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宣言》(以下簡稱《里約宣言》)雖然是一個“軟法”文件,但對國際環境法的發展予以前所未有的推動,確立了人類在很長的歷史階段的新的發展道路。同20年前的《人類環境宣言》相比較,體現了國際社會對環境問題的一種更高層次的認識:承認了環境與發展之間密不可分的聯系。確定了各國在環境惡化問題上“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即鑒于導致全球環境退化的各種不同因素,各國負有共同的但是有差別的責任。發達國家承認,鑒于它們的社會給全球環境帶來的壓力,以及它們所掌握的技術和財力資源,它們在追求可持續發展的國際努力中負有責任。這為發達國家承擔更多的環境義務提供了依據。旗幟鮮明地倡導國際環境合作問題,主張各國以伙伴的關系進行合作,共同努力解決人類環境問題。在宣言里不難看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分歧依然存在。宣言的誕生是一個既斗爭又妥協的結果,其中體現了環境與發展既對立又統一的辯證關系,但《里約宣言》在《人類環境宣言的》的基礎上,著實在國際環境問題上邁進了一大步。

          從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到2002年約翰內斯堡世界首腦可持續發展會議之間的這段時間里,國際社會對環境問題的認識進入了一個新高度,確立了環境與發展相結合考慮的新思想,認識到環境問題的解決離不開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很多全球性多邊型條約,將人類共同利益的重大環境問題均納入到國際環境法的調整范圍;國際組織的影響力越來越大,在國際舞臺上發揮著重大的作用;“軟法”在原有的基礎上繼續發展并涉足新的領域;國際環境法使得各國對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問題廣為接受,對國內的發展戰略的改變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國際環境法的發展具有深刻的歷史意義。

          3.2002年約翰內斯堡世界首腦可持續發展會議

          聯合國于2002年召開世界首腦可持續發展會議(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會議在南非約翰內斯堡市舉行,是迄今為止在可持續發展領域內召開的規模最大的會議,是國際環境法發展史上的第三座里程碑,有192個政府代表團、104位國家或政府首腦出席。此次會議的重要成果是通過了《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以下簡稱《約翰內斯堡宣言》)和《可持續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執行計劃》。

          《約翰內斯堡宣言》仍然是一個“軟法”文件,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但它回顧并總結了1992年里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大會以來,國際社會在環境與發展的問題上所面臨的挑戰,并堅定地重申了對可持續發展的承諾:“我們承諾建設一個崇尚人性的、公平和相互關懷的全球社會,這個社會認識到人人都必須享有尊嚴。”“在非洲大陸這個人類的搖籃,我們通過《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實施計劃》和本《宣言》,宣告我們彼此之間承擔的責任,并對更大的人類大家庭以及子孫后代負有責任。”在這個時期內,國際環境法繼續向前發展,保持著前一個時期的勢頭,會議通過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強有力的推動國際環境法向更深層次的方向發展。

          但我們應該清楚地看到,國際環境法仍然很薄弱,并沒有達到可持續發展水平的要求。它的薄弱環節主要體現在:第一,國際環境法的規范發展嚴重不足。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雖然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和接受,但依然是一個“軟法”的概念,沒有形成國際習慣法規范。現有的國際環境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國際環境法律關系的范圍和深度都不足以滿足國際社會的客觀要求。第二,國際環境條約相對零散、分散,尚未形成一個系統。條約之間相互不協調,在一些情況下,與國際法其他領域的規范有矛盾體現。第三,缺少一個監督國際社會處理環境與發展事務的機構,這個機構應該是一個強有力的,可以確保各國能夠平等參與的部門。第四,各國的政治經濟因素的差異妨礙各國在環境與發展問題上的共同意愿的發展,也妨礙國際環境法的實施。總之,一個能夠有效解決人類環境問題的國際法律機制沒有最終形成,國際環境法仍需得到更大更快的發展。

          三、國際環境法的發展對國際關系的影響

          環境問題的演變正如梅多斯在《增長的極限中》所描述的那樣,是呈現級數增長的 [7]。環境問題從單一的國內問題演變到國際社會關注的全球性問題,各國家之間除了傳統意義上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關系之外,又多了一層——國際環境關系,即因保護環境、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而產生的國際關系。筆者曾在上文中提到過,國際環境法則是一個專門調整國家之間在國際環境保護過程中的共同意志和環境關系的國際法新的分支學科。

          國際環境關系與國際政治、國際經濟關系等其他領域有著內部緊密的聯系,它們之間相互影響。同時,基于環境問題已成為全球焦點的特點,國際環境關系不僅成為國際關系的一個新領域,而且從根本上控制和改變了國際關系的發展趨向。環境問題在各國的對外關系中已經成為國家著重考慮的問題,環境與資源的關系問題已經成為國際上不安定的重大因素之一。環境問題使得本來就復雜的國際關系變得更加微妙,甚至成為一個國家長期發展戰略中的重要砝碼。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環境問題與貿易問題相牽制。根據里約會議中確定的“預防原則”,即使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也應該優先考慮環保。這客觀上會限制潛在危害環境的物質流通,但與世界貿易組織中促進貿易的條例相互抵觸。

          第二,環境問題與國家安全掛鉤。傳統觀念里,只有外部的軍事力量對國家及領土的侵犯才是對一國國家安全的威脅,而環境問題引起對一國國家安全的威脅則是令人費解的理論。然而,當環境問題演變為全球性的危機時,大部分國家都面臨了同一個問題:全球氣候變暖、生態系統遭到破壞、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進行污染轉移……這些問題可以給國家穩定帶來不安定因素,對人類的生存和健康產生巨大威脅,處理不好,會引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巨大矛盾,國際社會也會面臨著動蕩不安的陰影,使爆發戰爭的可能性越來越大。形勢步步緊逼,迫使每個國家將環境問題與國家安全問題緊密聯系在一起:美國在1991年公布的國家安全戰略中,將環境安全視為國家安全利益;歐盟、俄羅斯等國也將環境問題列入本國的安全戰略主要目標[8]。

          第三,環境問題交織人權問題。保護環境涉及到對地球上每一個生命尤其是對每一個人的權利的保護。“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環境的莊嚴責任”——即對公民環境權的最深刻的理解。至此,“環境權”與生存權、發展權構成人權的重要內容,“環境權”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與承認。此時,人權保護又多了一層屏障——對環境權的保護。但當人權總被西方國家的強權利用時,人權外交也就增加了“環境外交”的內容,環境問題再也不是簡簡單單的涉及海洋污染、生態破壞等的問題,而是演變成為涉及國家利益的重大根本性問題。環境問題在國際關系中所處的地位可見一斑。

          毋庸置疑,環境問題使國際關系變得微妙復雜,國際環境法的發展對傳統的國際秩序也提出了挑戰,傳統的國際法律理念也會不斷的發生變化,國際環境法的發展對國際關系的重整起到了推動的作用。

          國際環境法經過多年的發展,從萌芽時期過渡到初現雛形到現在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勢頭、逐漸完善的過程,離不開各國政府、非政府組織、跨國集團和個人對國際環境問題做出的努力。為了戰勝環境問題給人類帶來的挑戰,為了進入可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國際社會仍然需要做出不懈努力,國際環境法仍需得到更大更快的發展。只有國際環境法的車輪滾滾向前,才能推動國際合作關系的進一步發展,人類的環境問題才能得到有效解決。

          參考文獻:

          [1] [法]亞歷山大·基斯.國際環境法[M].張若思,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

          [2] 王曦.國際環境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8.

          [3] 王曦.國際環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2.

          [4] 《人類環境宣言》序言[G]//中國環境報社,編譯.邁向21世紀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文件匯編.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2:156.

          [5] [美]尼古拉·A,羅賓遜.21世紀議程:地球行動計劃:英文版[M].紐約:美國海洋出版社,1993:13.

          [6] 聯合國大會第44/228號關于召開環境與發展大會的決議[G]//邁向21世紀——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文獻匯編.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2:162.

          [7] [美] 梅多斯.增長的極限[M].于樹生,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64.

          [8] 王茂濤.環境安全與絕對觀的當代困境[J].武漢大學學報,2002,(6).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XU Nai-dan,LI Zhuo-bin

          (North-east forest university,Harbin 150000,China)

          對環境問題的認識范文第5篇

          關鍵詞:環境教育;發展策略;教師專業水平

          隨著教育的不斷改革和發展,在教育中將實際的社會發展情況應用到教學工作中是培養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途徑之一,環境問題顯然已經成為社會發展進程中的重大挑戰,學生作為未來社會發展的主力軍,也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將環境教育引用到教學中是必要的。高中地理的學習內容廣泛,是學生學習環境知識的重要階段,但是要將環境教育完全滲透到高中地理教學中仍舊需要不斷研究。

          一、對環境教育的基本認識

          環境教育對于教育者來說是一個比較新穎的詞語,環境所涉及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因此環境教育所涉及的問題也相當得多。自環境問題逐漸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以來,關于環境教育的研究一直在持續進行,因此,我對環境教育也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環境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讓學生在整個教學過程中認識到環境與人類發展的關系、實際的環境問題以及保護環境的相關措施和技術等。

          環境教育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對環保問題的講解,著重介紹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其二是人類與環境之間的關系,在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的今天,環境污染對人類生活產生的影響以及環保問題解決的相關措施;其三是環境的基礎知識,這里面更多的是理論基礎,例如環境的監管和控制以及環境質量的檢測等。

          二、高中地理中滲透和整合環境教育的主要教學方法

          高中地理教學的方法是非常豐富的,要想將環境教育滲透到高中地理教學中需要選擇恰當的教學方法,才能保證地理教學的質量,完成環境教學的工作。高中地理教學主要是課堂教學,因此課堂教學是學生學習理論知識的主要方式。首先,可以利用直接講授的方法,這是傳統的進行高中地理教學方法之一,對教師綜合素質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在這種方法下學生可以對環境知識有更加直觀的了解。其次,將多媒體教學方式應用到教學過程中也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這種方式可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教師在課堂上放映一些與環境相關的視頻,可以讓學生具體地認識到我國的環境問題,培養學生的環保意識。最后,可以在課堂上開展一些討論活動,教師與學生之間以及學生與學生之間可以相互學習,在討論活動過程中可以加深學生對環境的理解,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

          除了理論知識的學習外,同樣應該為學生提供實踐學習的機會,這是高中地理學習中的重要部分。實驗教學是比較容易執行的一種教學方法,通過一些地理實驗讓學生具體看到一些自然災害產生的原因或者環境問題的檢測,這些都可以讓學生親身感受環境與人類的聯系,同樣可以提高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還可以開展全校性的校園活動,組織學生清理校園的垃圾,讓學生樹立保護環境的意識;也可以讓學生獨自走訪周圍的居民,了解周邊地區的環境情況,并根據得出的情況進行具體的研究。實踐教學不僅是將理論知識應用到實際中,也是讓學生切身體會環境問題的重要方式。

          三、高中地理教學中環境教育滲透與整合的策略

          1.充分了解環境教育,提高教師的專業水平

          環保教育對教師來說相對陌生,要將環保教育滲透到高中地理教學中,教師必須充分了解環保教育的內涵,因此教師在加強環保教育的同時,要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學校對教師可以展開一些培訓活動,通過這些培訓教師可以不斷學習新的教學知識,同時教師之間加強教學經驗的交流可以讓教師共同努力和進步,更好地進行環保教育滲透與整合工作。

          2.結合高中地理教材,加強學生環保教育的學習

          環保教育的滲透與整合是建立在學習高中地理知識的基礎上的,因此高中地理教材是不能舍棄的,教師需要將高中地理教材和環保教育結合起來,在教學過程中不僅要讓學生學習地理知識和環境知識,而且需要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這樣才能真正實現高中地理學習和環境教育的統一,達到環境教育的目的。

          3.充分開展保護環境的活動

          開展活動是學生學習地理知識和環境知識的重要方法,也是讓學生真正樹立環境保護意識的重要途徑。例如,學校可以進行環境問題的知識講座,讓學生了解最新的環境問題動態,切實體會到現如今的環境問題;另外,組織學生進行戶外實踐活動也是重要的環節之一。

          環境問題是社會發展過程中急需解決的,也是人類正常生活的保障。將環保教育滲透到高中地理教學中是進行青少年環保教育的重要舉措,在未來環保教育工作中仍舊需要進行,也會取得更大的成功。

          參考文獻:

          [1]段景春.地理教學中的環境觀教育[J].赤峰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10,2(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