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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投資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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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投資的風險

          信托投資的風險范文第1篇

          【關鍵字】房地產投資信托 風險控制 措施

          自2003年6月央行121號文件以控制房地產銀行信貸以來,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得到了快速發展,對拓寬房地產融資渠道、完善房地產金融體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過程中,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和資本市場本身的不完善,以及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等原因,存在著一系列的風險。2005年9月,銀監會在《加強信托投資公司部分風險提示的通知》(212號文件)中指出,在到期未能按時清算的信托計劃中,房地產信托項目占61%,并在該文件中提高了房地產信托發行門檻以控制風險。據用益信托工作的統計顯示,房地產投資信托在2005年高速增長之后開始放緩,其產品的發行數量由2005年的115個減為2006年的102個,而2007年僅為54個。因此,我國在大力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同時,也必須分析各種潛在的風險,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一、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風險分析

          房地產投資信托作為一種專項投資于房地產行業的信托產品在我國剛剛起步,既受到房地產業、信托業和金融市場等多重風險帶來的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也面臨著產品運作過程中的諸多隱患。一般情況下,可以將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風險分為市場風險與非市場風險:市場風險又稱外在風險,是指由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或供求變化等外部原因導致市場波動產生的風險;非市場風險又稱內部風險,是指由房地產項目本身或信托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等造成的風險。

          1、市場風險

          (1)國家宏觀政策風險。由于房地產業與國家經濟緊密相關,尤其房地產業是資金密集型產業,與金融業關系也非常緊密,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控制。政府對土地使用、出讓的政策,對環境保護的政策,對租金、售價的限制政策,對材料、設備的限制政策,尤其對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宏觀調控政策和金融方面的政策以及新的稅務政策等,都會給房地產投資者帶來風險。在我國現階段,房地產市場和資本市場都還很不完善,政府的監管也缺乏足夠的經驗,經常會針對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而制定一系列相應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例如在2007年政府接連出臺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包括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首付比例、連續五次提高存貸款利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增加二手房個人所得稅、嚴厲查處限制土地、90/70方針等等,對房地產和金融市場都產生了一定的波動,也給處于發展初期的房地產信托帶來了巨大的風險。如果投資者投資項目選擇不當,必然會遭受損失。

          (2)房地產行業風險。除了國家政策的宏觀調控,房地產行業還面臨著市場及自身周期波動帶來的風險。城市居民年均收入水平、人口數量及結構、產業結構的演進、自然條件等因素都會對城市或地區的城市建設、房地產物業形態等需求產生影響。這些供需變化帶來的市場波動以及建材價格、自然災害等外部因素都會影響到房產價格和租金收益。如果遇到房地產市場的不利情況,會使信托計劃的預期收益降低甚至出現損失。

          房地產業的周期波動也可能給投資者帶來風險。當房地產業從繁榮階段進入危機與衰退階段進而進入蕭條階段時,房地產業將出現持續時間較長的房地產價格下降、交易量銳減、新開發建設規模收縮等情況,給房地產投資者造成損失。最后,由于房產本身既是耐用消費品又是投資品,在一定市場環境下還可能滋生開發商圈地、投資者炒房等投機風險,產生房地產泡沫。

          (3)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指投資者面臨的未來利率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國家通過調整利率可以引導資金的走向。房地產投資所需資金量大,利率的升高會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產生兩方面的影響:一是對房地產實際價值的折減,利用升高的利率對現金流折現,會使凈現值減小,尤其是中長期信托項目,甚至可能出現負的凈現值;二是會抑制對房地產的購買需求,從而導致房地產價格下降。

          2、非市場風險

          (1)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風險。房地產投資信托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房地產開發商及信托投資公司。在我國目前監管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獲得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的青睞,往往會利用財務手段制造虛假報表。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超越自身資金實力搞滾動式開發和“拆東墻補西墻”已是眾所周知的秘密,這種短期盈利模式也使得中國的房地產業缺乏系統性的風險轉化平臺。一旦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鏈”斷裂,就會造成項目停工,信托資金必然會遭受到毀滅性損失。

          投資信托公司同樣也存有信息“失真”風險。例如,有些投資信托公司只宣傳了“預期收益率”,卻沒有講清楚風險投資帶來的“實際收益率”。由于房地產信托不作保底承諾,“預期收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意味著一旦項目出現問題,很可能無法獲得先前承諾的高收益,甚至連本金的歸還都會有危險。此外,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本質上是一種委托關系,由于其在我國剛剛起步,尚未形成完善的運作機制,也未形成對受托人的有效約束和激勵機制,可能會發生受托人道德風險,即信托公司借項目之名挪用資金或投資于與自己相關聯的房地產企業等,這些都可能影響項目的進展和信托收益,導致委托人利益受損。

          (2)運營風險。運營風險產生于適應競爭環境的管理能力和創新能力以及業務經營的效率。它主要是由于信托公司對信托資金的運作管理不善而造成收益損失的風險,主要包括項目的選擇和評估失誤、違規經營、投資者不能勝任經營管理工作、運作模式和產品結構單一等。

          投資者如果想在規避風險的前提下提高投資收益率,則必須要對擬貸款企業或投資的房地產項目本身能否產生預期效益進行分析與評判。當投資項目或貸款對象確定后,要對投資(貸款)對象使用的信托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情況進行監督,如果信托公司決策失誤,或對信托資產的管理執行不到位,甚至發生挪用資金等道德風險,都勢必會造成投資者的損失。

          在房地產投資信托市場發達的國家,房地產投資信托都是由專業的房地產公司發起并管理的,而中國的房地產公司尚未具有獨立組織發起信托投資基金的實力;另一方面,擁有發起資格的信托投資公司又缺乏經營管理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經驗,在我國既有房地產專業技能又擅長信托理財的復合型人才相當缺乏,這使得信托財產的管理風險加大。

          我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運作模式和產品結構單一也會帶來運營風險。目前我國多數房地產投資信托資金都是直接貸款給房地產開發商,絕大部分信托計劃只是針對特定的一個項目募集資金,單筆規模多在2億元以下,運作模式較為單一。據用益信托工作室統計,在2005年發行的115個房地產信托項目中貸款類73個,發行規模為總發行規模的65%,而在2006年發行的102個房地產信托項目中,貸款類占到58個,發行規模達到總發行規模的70%。這意味著一旦投資的房地產項目出現問題,投資者將面臨著損失的風險。

          (3)信托資產流動性風險。房地產投資信托的信托財產多以土地、房屋、房地產企業股權等形態表現,擔保措施主要為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抵押。按照《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一旦投資人(委托方)與信托公司(受托方)簽訂了《資金信托合同》,投資人不得違反《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隨意解除已簽訂的合同,而國內目前也沒有明確資金信托業務可在證券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另一方面,房地產作為不動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銷售過程復雜,很難短時期內將房產兌換成現金。因此,如果融資方未能按期償還本息,受托人又無法及時變現信托財產或行使抵押權,則可能產生流動性風險。

          二、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風險控制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風險的產生既有政策法規、房地產及金融行業方面的宏觀原因,也有自身業務經營、風險控制、人員素質等微觀方面的原因。因此,本文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來分析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風險控制措施。

          1、房地產投資信托風險控制的宏觀措施

          (1)建立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法律法規體系。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涉及很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這種權利關系需要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確認。建立成套的法律法規體系,可以有效地防范房地產投資信托帶來的風險,為控制風險提供法制基礎。海外的立法和實踐能給中國很多的借鑒,美國等國家己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亞洲國家和地區,韓國1998年7月通過了《資產證券化法案》。中國臺灣地區也于2004年出臺了《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亞洲國家這一系列立法變革,無疑能給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順利開展提供有益的參考。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等經濟發達國家的做法,建立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嚴格管理,在資產負債結構、業務種類、資金投向、利潤分配等方面對其加強限定。另一方面相應配套的信托稅收、財會制度等要做相應的特殊調整,盡快出臺工商升記、信托稅收、信托會計、外匯信托、信息披露、房地產等專項信托管理辦法。同時還要針對我國房地產信托業務發展,設定相關的約束機制,確認有效房產所有權,建立銀行托管制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2)加強對信托業務的嚴格監管。為了真正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風險,必須建立對信托業務的監管機制,并建立起科學的監管模式。首先要制定有關監管的法律法規,使監管部門對房地產投資信托機構各項業務的監管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如對投資信托公司直接參股股東的企業進行資格審查,投資信托公司內部要有獨立管理機構,項目資金要嚴格分賬管理、獨立運營等。其次,要盡力構造相關業務監管的統一框架,實現監管模式的統一化和集中化,這樣可以減少監管部門之間的摩擦,有利于實現監管對象、監管方法、監管目標的統一,從而有利于提高監管的效率,而且可以為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經營主體創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再次,根據目前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情況,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控制信托業務風險,應強化中央銀行對信托業的監管職能。中央銀行應從機構管理、資信管理、資本金管理、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財務管理、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等方面著手,逐步構建一套針對信托投資公司的監管系統。

          (3)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健康發展,必然依賴于信托市場對投資者利益的切實保護和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政府必須實行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約束房地產開發企業行為,并將所有相關信息公之于眾,以免投資者因信息不對稱遭受損失。銀監會已于2004年出臺了《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確定了30家信托公司首批公布年報,并要求3年內所有信托公司實施年報披露制度,應以此為契機,督促信托公司加強房地產投資業務數據的統計和披露工作。另一方面,房地產企業與信托公司應該形成長期有效合作機制,提高信息透明度,規范運作,共同提高抗風險能力。在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工作,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投資計劃、則務計劃、管理費用及投資期限均需主管部門批準,而且其財務必須完全公開化、透明化。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2、房地產投資信托風險控制的微觀措施

          (1)信托公司提高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信托公司應提高自身風險管理水平,降低管理風險。一是要做好投資項目的風險分析和對房地產企業的貸款資格審查。由于房地產各個項目的特點和經營方式不同,這些不同又影響著投資項目的風險大小,因此投資項目風險分析的關鍵是要做好項目評估和可行性研究,同時還應加強對貸款人信用等級、財務狀況、償還能力的審查和評判,從源頭上控制信托財產風險。二是要為信托資金的安全保障引入擔保措施,以分散風險,并保證擔保機構的資質。三是要對合同執行情況,房地產開發商的財務情況,以及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跟蹤了解,當發現資金違規使用或項目出現風險時,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如按合同約定向擔保人追索或及時處置抵押物,盡量將信托財產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信托公司應通過加強對信托財產的日常管理,提高信托財產的安全性與效益性,降低投資人的風險和損失。

          (2)引入第三方評價機構或仲裁機構。目前,大多數投資信托公司房地產專業投資分析和管理能力不足,風險控制能力較差。因此,引進或建立專業的房地產經營管理機構或中介機構,讓他們提供專業化管理、咨詢服務,借助專業機構的判斷和管理,可預見并有效控制房地產金融風險。房地產信托可將部分信托事務委托專業機構處理,以契約形式明確專業機構的權利、義務和承擔的責任,既可以加強房地產信托的專業管理能力,各專業機構又分擔了其責任范圍內的風險。同時,各專業機構也以自身信謄為信托計劃提供了無形擔保,具有信用增強作用。出現相關的法律問題時,信托公司如果以單方決定,或者以主觀意志為轉移地判斷,變現價值與市場價值是公允的、通過主張抵押權或質押權實現信托受益時而支付的成本是合理的等行為,往往不能得到投資者的真正認同。因此,引入專業會計事務所運用多種評估方法對信托財產進行評估,并引入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評估材料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給出法律意見,能有效地解決很多法律問題,更有效地控制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風險。

          (3)不斷進行產品創新。信托公司要不斷進行創新,不僅要在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投資組合、期限、規模等方面進行優化改進,還應進行產品的創新。121號文件之后,房地產信托進行了一些創新,出現了股權信托模式和財產信托模式,但仍以貸款給房地產項目為主,這種方式不僅規模有限還面臨巨大的信用風險。目前,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模式越來越成為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新方向,其核心特征是以出租型物業的租金收入為基礎向股東分紅派息,而我國的商業房地產自2005年以來快速發展,存在大量在優質的可供持有和運營的物業。由于REITs可以公開發售上市,并且需要定期向投資人分配信托利益,因此可以很好的降低房地產信托的流動性風險。

          (4)加強人才的培養和儲備。信托公司應重視對專業人才的培養,在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運作過程中以投資方向明確、業務清晰、運作規范為基本原則,培養既熟悉金融業務知識又具有房地產運營管理理念的專業人才。但從本質上講,房地產投資信托運作更偏重于理財,而非單純的房地產專業技術,其注重的是房地產資產的運作,而非項目的具體實施。所以必須加強培養一批具有戰略投資眼光、精投資銀行業務、懂財務通法律的理財專家,同時,這些人員又必須對房地產業有一個比較全面的把握能力。按照通行的定律,公司的核心業務80%的利潤實際上是由20%的高管或專業人員承擔和完成的,能否建立一支經過專門訓練,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完美的人格品質、靈敏的市場嗅覺和綜合的業務能力的管理隊伍,將是房地產投資信托興衰的關鍵所在。

          【參考文獻】

          [1] 劉玲玲: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對策[J].中國房地產,2007(1).

          [2] 樓當:信息不對稱所致的中國房地產信托風險與防范[J].上海房地,2006(9).

          信托投資的風險范文第2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把整頓后的信托業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主要經營資金和財產信托業務,發揮受托理財功能,以手續費或傭金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金融機構。從理論上講,委托人只要與信托公司發生信托行為,就應該支付報酬,如果受托人履行了作為財產管理者的所有職責,沒有不當之處,信托財產發生損失的風險是由委托人來承擔的。也就是說,只要有信托行為的發生,就應該有利潤。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信托經營是沒有風險的。但在實際操作中,風險是難以避免的。

          一、信托風險分析

          (一)信托財產所有權風險

          《信托法》總則第二條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這里所確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礎上的,而國際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財產權轉移基礎上的。財產轉移為基礎的信托有兩個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權和受益權相分離,受托人取得了名義上的所有權,并據此從事管理活動,所產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確立了財產的獨立性,解決了信托財產與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關系,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其他財產相分離,信托財產沒有追索權。這兩個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財產完全服從信托目的。我國的信托業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礎上,委托行為不需要財產權的轉移,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財產置于可控的位置。這樣做雖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規避法律法規,如逃避債務和稅收等,從而保護委托人的債權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當業務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時,如購買股票、銀行開戶、繳納稅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在操作中會面臨許多困難,處理不當,就會形成所有權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

          信托業務的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信托合同期滿后信托財產交換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戶約定以原信托財產取回,信托投資公司就沒有流動性的壓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現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財產,運用時由現金變為非現金資產,信托結束時又要把非現金資產變現。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經營信托業務時,流動性的風險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將現金投放到低流動性的資產上,在信托期結束的時候資產的價值還沒有實現,這時進行信托合同清算將低流動性的資產變現就會造成損失。

          (三)客戶的風險

          雖然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對遵守合同規定,按照委托人旨意處置信托財產所發生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財產損失的風險由委托人自己承擔。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條件的限制,有時對受托人發出錯誤的授權,受托人按照該授權處置財產后造成損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財產實現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產生的客戶風險過大,對于樹立信托投資公司的聲譽、擴大信托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都是沒有好處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風險

          《信托法》規定,受托人違背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信托投資公司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普遍存在著這些行為,產生大量的投資風險和財務風險。在信托投資業務中信托投資公司追求高回報率,在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的情況下,由于投資項目和合作對象選擇不當使投資的實際收益低于投資成本或沒達到預期收益、資金運用不當而形成風險。例如信托投資公司籌措資金來源的費用高于資金運用的收益,短期資金來源作長期運用等等。這種狀況是造成信托投資公司資產質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國許多信托投資公司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成本、損益等重大經營情況沒有專門的分析報告和財務評價,加之日常監督尚處于薄弱環節,許多信托投資公司的財務狀況已處于風險警戒線。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資公司對業務中存在的重大風險隱患不能及時察覺,長期積累極易引發更大的危機。

          (五)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在信托業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為給委托人或受益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的,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應該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時候都絕不能以牟取私利為動機。我國的信托投資公司普遍存在著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謀利益、沒按信托契約規定處理信托財產導致委托財產損失或超過授權限度進行經營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等等。道德風險的存在違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礎,妨礙了信托業的健康發展。

          (六)制度風險

          我國雖然已經出臺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了信托業和信托投資公司的操作規程,但實際的業務中具體細節措施至今還沒有規定,信托行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稅務制度、財務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資制度等也還沒有出臺,目前各級司法機關對《信托法》并不熟悉,在執行過程中沒有統一尺度、統一標準的司法解釋,這勢必會給各項信托業務的開展帶來困難。特別是行政干預更增加了信托投資公司規范經營的難度。

          二、規避風險的對策探討

          (一)積極開拓信托品種,在發展中化解風險

          積極開拓信托市場首先是要規范公司現有傳統的信托業務,如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委托投資等業務,將信托業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上,通過收取手續費或傭金而不是依靠存貸利差作為信托投資公司的利潤來源。杜絕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牟取私利的行為。更為重要的是信托投資公司要在開發新的信托品種上下功夫,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1.針對不同的客戶群,大力開展特色理財服務。我國的投融資渠道存在嚴重脫節: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續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資缺口的日趨增大。針對這一狀況,信托投資公司可以開展形式多樣的資金信托,引導個人和企業閑置資金轉化為投資,通過收益和風險的合理組合,提供高于銀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體的資金信托品種從管理方式劃分,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滿足資金量大的信托客戶的要求,表現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更多的一類是資金信托,特別是共同基金信托,對象是小額信托客戶,公司現有的客戶將信托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受權信托投資公司將信托資金運用于投資基金。每一個信托客戶,根據整體信托基金運用的結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擔風險。對于信托投資公司的基金運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據,又可以取得規模效益。

          2.介入國企改革,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前國有企業正在進行企業改制,以便建立產權明晰的現代企業制度。信托投資業務不僅在政企分開,明確國有產權出資人的問題上,而且在改善股權結構,引入不同所有制結構中,都有相當大的市場空間。國家將國有股權通過信托方式委托給信托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為國家利益行使表決權并收回股利,使國家股權具有明確具體的、市場化的產權主體,避免政府部門因責權不清對企業經營活動造成不當干預,推動國企改革的順利進行。信托投資公司的介入使國有股東與代表其行使權力的董事之間的關系具體化、制度化。信托投資公司擁有一批投資理財專家,以市場化的方式管理運營國有資產,充分保障國家的利益,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3.優化資源配置,盤活不良資產。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存在大量不良資產,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的特點,使不良資產與債權債務人的其他利益相區分,因此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托業務具有重要的靈活性。不良資產的所有人將不良資產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管理和處分不良資產,通過追繳債務、拍賣變現、證券化等手段收回資金,盤活不良資產。

          4.適應新型勞資關系需要,開設職工持股信托,為企業穩健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健全信托業務的內部管理機制

          1.健全組織體系。提高現有的經營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質的人才進行信托業務的開發和運作。由于信托業建立之初職責含糊不清,導致其主業不明,在專業信托人才的培養與儲備方面存在缺陷。所以當務之急是引進和培養具有高素質的信托專業人才,培養客戶經理開發信托業務、提高管理人員高效處置信托財產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體盈利水平。

          2.強化資產負債管理。信托投資公司應嚴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信托業務的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檢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業的管理風險和道德風險。信托投資公司要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供審核。由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許多業務屬表外業務,或有負債的潛在風險更難監控,因此要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表外業務的風險監管。同時,由于信托投資公司主要從事長期融資業務,流動性風險比較突出,應加強資產負債的期限結構管理。

          (三)加強信托業務外部監督機制

          1.加強人民銀行的監管機制。以中國人民銀行為首的監管主要從三個方面著手:對信托機構的監管,應由以前的市場準人為核心的監管轉變為以機制為核心的監管,把內控制度和治理結構的健全作為監管的重點;對信托人員的監管,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對其進行信托業務資格考試和任職資格審查,信托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進行離任審計;對業務的監管,主要是按照設定的指標對信托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進行監管。

          2.增強信托行業自律機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個體自律和行業自律。個體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資公司加強自身的戰略管理、機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控制體系,并實現持續管理。行業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間加強溝通,建立標準化信托品種的行業標準,樹立信托投資公司的對外形象,組織研究信托業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業的整體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監督機制。針對現有信托投資公司存在的對客戶不忠現象,加強委托人和受益人對受托人的監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權的人有權向信托投資公司了解對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做出說明。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該信托投資公司,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該信托投資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為信托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業的公示與登記制度。

          2.建立健全與信托相關的稅務制度及相關制度,規定具體操作細節所應遵循的法律法規,使信托業走上規范發展之路。

          3.加強信托知識的宣傳力度,讓信托行為成為社會普遍接受的理財、融資方式。信托投資公司要確立服務意識,上門咨詢,向客戶推廣業務,介紹信托產品,增加潛在的客戶群,增加信托資金的來源,為我國高額的居民儲蓄向投資轉化提供一條安全、便利的通道,促進我國經濟的集約化發展。

          參考文獻:

          [1]高永良.中國信托業發展不良的成因及其治理對策[J].北方經貿,2002,(1).

          [2]周春明.二次創業沉重開局資金信托成為出路信托之痛[N].財經周刊,2002-05-11.

          [3]傅梓琨.信托業東山再起不容易[N].新快報,2002-03-25.

          [4]劉大富.信托業亟待解決的七個問題[N].金融時報,2002-01-07.

          信托投資的風險范文第3篇

          作為該信托計劃受托人的華寶信托,同時也是長電科技的第二大股東,為了維護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在長電科技股改過程中,一直未同意向流通股東支付對價,在這種情況下,通過由長電科技的大股東新潮集團替華寶信托支付對價的方式推動了股改的進行,但新潮集團明確表示要因自己替華寶信托支付的對價保留對華寶信托的追償權,這實際上意味著信托受益人仍然承擔著潛在的清償風險。在這種背景下,華微電子的公告替華寶信托解決了難題,使得相應的追償責任由接受股權的第三方支付。

          盡管信托產品的清償風險得到了化解,但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問題值得深思,如何認識這次潛在的信托清償風險的性質?未來是否有更制度化的安排來解決這類問題?本文擬對此進行討論和分析。

          一、法人股投資信托――曾經產品創新的典范

          法人股投資信托的產生,依賴于我國A股市場長期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的制度背景。作為非流通股不能通過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由特定的機構和部門持有,個人投資者是無法直接投資非流通股的。盡管非流通股不能流通,但是投資非流通股卻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因為非流通股的流通限制使得其價格只能依據上市公司的凈資產為基準來確定,通常只有相對應的流通股股價的1/3或者更低,而根據“同股同權”的原則,非流通股可以享受與流通股相同的分紅權,這樣在收益一定的前提下,不同的投資成本,非流通股的股本回報率通常是流通股股東的3倍以上。

          較高的股本回報率吸引了大量的投資人,當然也包括一些個人投資者,由于非流通股有國有股和法人股之分,國有股包括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法人股主要指社會法人股。非流通股的股權性質決定了個人是不能持有非流通股的,在制度的硬性約束與市場的潛在需求之間,信托投資公司發掘了其中蘊藏的市場機會,適時推出了法人股投資信托這一創新的信托產品,滿足了市場的需求。

          所謂法人股投資信托是指由信托投資公司通過信托計劃集合個人投資者的資金,并代表個人投資人以機構投資者的身份進行法人股投資,獲取的收益根據信托合約的規定,在信托投資公司與個人投資人之間進行分配。通過這種方式個人投資者借助信托投資公司的幫助,獲得了一條合法的投資渠道。

          從2003年中融信托推出首例“強生控股法人股投資資金信托計劃”以來,市場陸續推出了多個法人股投資信托,如下表所示:

          應該說,從已推出的法人股投資信托來看,市場的反應是不錯的,因為個人投資者對法人股投資信托的收益率充滿了憧憬:

          首先發行信托計劃的法人股所對應的上市公司的質地較好,其每年的股權回報穩定,成為了投資者獲取收益的基本來源。

          其次法人股投資信托通常安排了法人股股權到期按照凈資產的一定溢價向第三方轉讓的機制。在信托存續期內,由于業績優良的上市公司會因為快速成長為股東帶來股東權益的增加,或者可以通過配股、增發等再融資方式為股東帶來資本的增值,從而增加法人股對應的凈資產,為個人投資者帶來收益。

          最后也是最吸引個人投資者的收益來源于不可流通的法人股權實現了流通后,帶來的巨大收益。由于流通股與非流通股之間存在的巨大價差,盡管不明確最終法人股流通的方式,但是其中的想象空間成為了個人投資者預期投資法人股投資信托最大的潛在收益來源。

          但是2005年股改的正式推出,使得法人股投資信托預期的美好盈利前景受到了極大的影響。

          二、股權分置改革對法人股投資信托的沖擊

          2005年4月29日證監會了《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宣布了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的啟動,而股改的推出不可避免使法人股投資信托面臨如下四個問題:1、法人股投資信托受讓的法人股是否參與股改,通過支付對價從而實現上市流通?2、如果參與股改支付對價,則對價標準應如何確定?3、該對價標準應由誰來主張和確定?4、如果股改方案不利于信托法人股的受益人,則信托收益該如何保證?

          這些問題的產生與信托法人股自身的特殊性密切相關。與通常理解的市場上的法人股相比,信托法人股特殊性表現為:1、信托法人股的定價通常是以受讓時上市公司每股凈資產為參照標準,比如長電科技法人股投資信托的轉讓價為2.21,盡管低于2004年3季度每股2.38元的凈資產,但是遠遠高于原始法人股股東1元的成本價,這導致了在股改過程中,由于非流通股東在獲取股權的成本不一致,能夠支付的對價存在顯著的差異;2、在法人股投資信托計劃中通常規定了2-3年的信托存續期,這意味著信托委托人通常都是短期投資人,信托計劃到期后變現獲利出局。但是隨著股改,法人股作為非流通股即使獲得了流通權,但是通常存在一個禁售期的限制,這意味著獲得了流通權的法人股在信托到期后并不能通過變現的方式直接進行清償。

          基于這些特殊性,解決法人股投資信托面臨的這些問題的關鍵就是計算參與股改的信托法人股的真實價值,只有知道了其中的成本收益,才能采取措施維護法人股投資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為了清楚地說明這一點,我們通過構建基于股票扣減率(haircut)的非流通股定價模型來計算信托法人股股東面臨的風險。所謂股票扣減率(haircut),原意是剪發的意思,在這里借喻將股票價值中反映風險的部分剔除掉,比如股票質押貸款中市價100萬的股票可能只能獲得80萬的貸款,其中的20萬就是剔除掉的股票風險價值。

          對于獲得流通權的非流通股股東而言,支付對價后形成的流通股票的自然除權價并不是其真正能夠實現的價值,因為考慮到禁售期內股價的變化以及自身到期變現活動可能對股價產生的影響,最終非流通股股東的變現價格低于自然除權時的市場價格,這一差額稱之為股票扣減率。

          形成股票扣減率的風險主要來源兩個部分:價格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借助VaR的概念,價格風險可以定義為:在一定的持有期,一定的置信水平下因股價變動可能承擔的最大損失,表示為:

          該指標的設計考慮到兩個影響股票流動性的因素,即股票換手率和流通市值。換手率體現了股票交易的活躍程度,而流通市值則反映了可交易股票的市場容量。在這兩個變量構造的流動性指標中,換手率的倒數反映了一只股票在外流通的所有股份全部換手一次所需要的平均時間,而非流通股與總股本的商反映了需要變現的股票占所有流通股股份的比例,兩者的乘積可以看成是變現所持有的股票需要的平均時間,即變現時間,用于度量股票的流動性風險。

          根據VaR的思想,在前面計算的個股日風險值和變現時間的基礎上,利用下式可以計算出股票的風險綜合度量指標――股票扣減率(haircut):

          該指標實際上就是股票持有期為變現時間的風險值,即在變現期間內,股票的價值在置信度水平下可能下跌的最大幅度。

          在明確了信托法人股真實價值計算的方法后,我們選擇中融國投推出的“強生控股法人股投資信托”和華寶信托推出的“長電科技法人股投資信托”為例,具體計算法人股投資信托持有人在股改中的收益和成本。

          “強生控股法人股投資信托”以每股4.15元受讓2595.78萬股強生控股法人股,共籌集資金10772.5萬元。截至目前,該法人股獲得上市公司的兩次股息分紅,分別是2003年末的10送3.5股和2004年末的10送2股轉增3股,信托法人股股數總計為5256.45萬股。根據信托計劃中對信托收益的約定,投資人將獲得5%―15%的投資收益,在這里我們不考慮投資者獲得的收益(否則投資者的虧損更嚴重),只考慮其收回本金條件下的盈虧平衡點。據此計算,則信托期滿法人股的每股轉讓價格應不低于2595.78×4.15÷5256.45=2.05元。假設現有股本保持到信托期滿(2006年10月)不再變動,按10送3.2的方案實行股改(參照長電科技的股改方案),則信托法人股的每股上市流通價格應不低于2.05×10÷(10-3.2)=3.014 元。

          考慮到信托法人股支付對價后的禁售期,需要對股權的真實價值進行一定的扣減。在天相股票分析系統中,選取強生控股2005年4月30至2005年10月28日每日的收盤價和成交量,計算該股每日的波動率δ和日均還手率t,分別為2.89%和1.45%。再選取該股10月28日前20日收盤價的均價4.06元作為股價。根據股改前非流通股總數為29092.1萬股,按照10送3.2股的方案,可得非流通股股東預期減持的總股數N非流通為29092.1×(1×(1-0.32)=19782.63 萬股,按照95%的置信區間(置信系數為1.65),將以上參數帶入股票扣減率公式,可得強生控股非流通股的股票扣減率為0.58元。按照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得3.2股的方案計算,以4.06元作為股改前強生控股的收盤價,送股后自然除權,這個價格變為4.06÷(1+0.32)=3.08元,在此基礎上考慮股票扣減率,實際上非流通股股東獲得的股票真實價值為3.08-0.58=2.5元,與信托法人股3.01元的成本價相比,虧損0.52元,虧損比例為17.32%。

          同理可計算出長電科技的股票扣減率為2.12元,獲得流通權的信托法人股的股票真實價值為 4.8-2.12=2.68元,而長電科技法人股投資信托的受讓價為2.21元,2004年末每10股派0.4元(稅后),則除權后價格為2.21-0.04=2.17元,考慮到10送3.2的對價方案,則信托法人股的每股上市流通價格應不低于2.17×10÷(1-3.2)=3.19元,法人股投資信托持有人的虧損額為0.51元,虧損比例為16.1%。具體計算結果如下表所示:

          通過以上計算,可以清楚地發現信托投資公司曾經開發的,被市場賦予厚望的創新產品法人股投資信托,在全流通的實施真正來臨時,卻由于股改的執行政策與預期的巨大差異,處于一個非常尷尬的處境中。作為受托人的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不為曾經產品設計中的不周延而品嘗苦果。截至目前,盡管強生控股的股改方案仍然沒有推出。

          三、信托產品清償風險――一個不得不面對的挑戰

          由法人股投資信托面臨的問題引出了信托產品清償風險,是整個信托行業不得不面臨的巨大挑戰,而且隨著前期推出的大量信托產品陸續到期,這一問題日益凸現。據估計,2005-2006年期間,整個信托行業面臨的兌付總金額將突破500億元的規模,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個別產品不能到期清償的風險。根據銀監會的統計,截至2005年5月末,已有部分信托項目到期未能按時清算,其中股票投資業務占比11%,房地產類業務占比61%,有些信托投資公司對無法按時清算的信托項目采取展期,固有資金墊付、關聯交易購買、發新的信托計劃置換等方式將風險后置。這只會導致風險的進一步積累,從而引發信托投資公司,甚至整個行業風險的發生。金信信托在2005年末被勒令停業整頓造成的負面影響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造成信托產品到期不能清償的原因很多,除了個別是因為信托投資公司惡意欺詐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以外,絕大部分是因為項目本身的風險造成的,以此次法人股投資信托而言,政策環境的變化以及產品設計過程中對風險認識不足是導致此次產品面臨清償風險的重要原因。在這一過程中,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約忠實地履行了相應的管理義務,而信托產品受益人在購買該產品時并沒有受到明顯的誤導或欺詐,在正常情況下,相應的投資風險應該由信托產品投資人自身承擔,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并不因此而面臨投資人追償的風險。

          從理論上來說這是對的,但從現實的情況來看,無論是監管層還是信托投資公司本身對于清償風險的出現如臨大敵,采取各種方式予以化解,期望實現清償零風險。對于二者的反差,值得深思。

          信托就其本意而言就是委托方基于對受托方的信任,以財產為紐帶,由受托方進行管理和處分的方式,信任是整個信托行為的基礎。在原先的民事信托中,這種信任是建立在對個人的品格熟悉基礎上的,是基于人與人之間特定關系的信任。而在當前的商事信托中,由于受托方通常是法人機構,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的關系也不如民事信托中人與人之間特定關系那么緊密,所以信托行為涉及的關系更加復雜,需要一整套強制性的制度來保證這種信任關系得以維持,這些制度包括:受托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受托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要求、受托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等等,這些制度維系了委托人對受托機構的信任:受托機構會采取各種措施提高財產管理的效率,但是投資過程中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受托機構只能降低或分散風險,卻不能消除風險,只要受托機構基于誠信和謹慎原則,即使出現投資損失,委托人也愿意以財產承擔相應的損失,這構成了整個信托行為的邏輯主線。

          現在的問題是制度的缺位,使得這種信任關系受到嚴重破壞。首先從已披露的違規案例來看,信托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混亂,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侵占委托人利益,導致嚴重的利益沖突。其次當信托公司由于以上欺詐行為需要以固有財產承擔賠償責任時,委托人發現信托公司資本充足率要求如同虛設,虛假出資、資本充足率不足使得委托人的損失不能得到有效彌補,第三信托行業信息披露制度不夠完善,信托公司不透明的經營管理在“慶泰”、“金新”、“金信”事件中引起了社會的重視,隨著問題信托公司的曝光,公眾在缺乏必要的信息的情況下對其他合規經營的信托公司也產生了懷疑,從而導致了整個信托行業面臨著信任危機。

          在這種情況下,盡管監管層以“嚴防死守”的態度對待信托產品的清償風險,如果不能從制度缺位上予以彌補,僅僅突出對出現風險信托投資公司的“一票否決”,盡管初衷是好的,但效果卻可能適得其反。在這樣的政策取向下,一旦信托投資公司出現投資失敗,從監管者的角度,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根本不能區分原因是市場、政策等不可控因素還是內部管理或道德風險因素造成,最簡單的辦法就是采取誰出事誰退出的方式。但這種結果卻會導致這樣的現象:穩健經營的信托公司因為不愿意承擔這種“突然死亡”式的高風險而退出該領域,而激進型的信托公司抱著“博一把”的想法進入這一領域,其最終出現的結果可能類似經濟學所稱的“逆向選擇”,進入這個領域的都是風險偏好的經營者,這一結果顯然是監管者最不愿意見到的。

          這一問題解決的關鍵不在于誰應該為最終的風險“買單”,而在于“買單者”對風險的預期與風險的承擔能力是否匹配。因為信托公司在整個信托過程中處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角色,只要自身基于誠信和謹慎的原則處理信托事務,最終的結果所帶來的風險和收益都是由委托人來承擔,所以委托人才是真正的風險“買單者”。

          對于委托人而言,其心甘情愿“買單”的理由只能來源于他對信托這一游戲規則的認可和理解,就像股民炒股一樣,“入市有風險,損益自己擔”。所以現階段監管的重點應該放在信托投資公司在產品銷售和運作中是否如實向委托人披露了相關信息,信托投資公司是否有完善的內控制度,防止項目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和利益沖突,委托人是否滿足私募的條件,是否有足夠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

          只有解決了這些問題,籠統的風險才能細分,各個參與主體才會根據自身的預期和能力獨立承擔或回避這些風險,最終監管者也就不會為出現清償風險而犯愁了。

          四、完善相關監管制度,構建信托行業發展的長效機制

          創新是整個信托行業發展的原動力,但是信托產品創新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以及由此引發的巨大負面影響使得信托投資公司處于進退兩難的窘境。在這一背景下,完善相關制度,培育符合信托行業特征的風險分擔機制,以此形成信托行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成為了各方的共識。在這方面,結合目前出臺的監管政策,我們可以看出梳理出未來信托監管的總體思路,如下表所示:

          總體來看,這些監管政策與措施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類型:

          一是短期直接的措施,主要目的是督促信托投資公司提高風險意識,強化內部管理,避免在具體業務開展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可能導致的清償風險。作為針對當前制度缺位背景下的權宜之計,盡管對具體政策中的某些規定和可能的監管效果有一定的爭議,但這一做法本身是必要和及時。

          二是長期和間接的措施,主要是從制度層面,彌補原有的制度缺位。這些措施具有基礎性的作用,其核心就是恢復信托的本質,構建新的信托市場風險承擔機制,促進信托產品創新的持續長效。

          在這類政策措施中,基石就是構建信托投資公司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控制度,這是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贏得委托人信任的制度基礎。這一要求直接體現在《信托投資公司治理指引》(草案)和《關于進一步加強信托投資公司內部控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所體現出來的明確的政策導向。在此基礎上,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作為其中關鍵的環節,配合擬推出的信托投資公司的評級制度,將直接促使行業的分化。這些政策的核心是向市場提供了受托人能力的識別信號,有利于市場據此建立自身的風險評價標準,并根據這一信號調整自身的行為,從而通過市場眾多投資者的行為形成了對信托投資公司的外部約束,促使其規范經營,而這一結果反過來也保護了信托投資公司,實現了投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的結果,理順了目前信托市場失衡的風險承擔模式。

          更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制度與信托投資公司的評級體系的建立,將為后續的分類監管提供基礎性的技術支持。分類監管將改變目前傳統的“一人生病,全家吃藥”的監管思路,突出了差別管理、扶優限劣的目的。如果市場能夠對目前良莠不齊的信托投資公司進行區分,有利于迅速扭轉整個信托行業面臨的信任危機,有利于真正合規經營的信托投資公司迅速擺脫目前面臨的嚴峻的市場環境,正常履行其自身的金融功能。而且作為好的信托投資公司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將獲得諸如在200份突破、異地經營等方面的政策扶持,這無疑有利于形成對信托投資公司的“正向激勵”,促使信托投資公司合規經營,賺取陽光下的利潤。

          信托投資的風險范文第4篇

          近日,銀監會提出信托業要加強風險防范,當前要嚴防公募、保底、挪用、關聯交易等違規風險,密切關注股市、房地產等高風險領域的風險控制。

          據統計,截至2003年12月底,全國完成重新登記信托公司共計57家,從業人員4602人。57家公司自營資產944億元,自營負債463億元,所有者權益481億元。57家公司共管理信托財產1635億元。57家公司利潤總額15.5億元,信托業務收入比2002年增長97%。經過四年的清理整頓,信托投資公司恢復了活力,已登記公司充實了資本,風險抵御能力有所增強,原有的負債業務有所下降。但是,一些信托公司原有風險清理工作任務還十分艱巨,一些重新登記后的公司違規經營又發生了新的風險,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銀監會提出,信托業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信托投資公司雖然是現代法人,但有些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有的高管人員的專業水準和道德操守有待提高;信托投資公司經營機制雖比商業銀行更為靈活,但內在的擴張沖動使得一些信托投資公司違規經營產生風險。信托投資公司防范風險的任務更為突出。此外,有些公司還存在歷史遺留問題。(記者劉彩娜)

          信托投資的風險范文第5篇

          【關鍵詞】:信托環境;監管;內部治理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B

          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我國信托業步入了相對調整期,信托業的發展處于滯緩和混亂境地。新形勢下,經濟全球化和WTO給金融業發展帶來的機遇和挑戰,信托業環境也發生了質的變化。改善信托業環境要同時從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著手,把握機遇,健全法制,完善內部治理,加強創新。

          一、信托業發展面臨的外部環境:機遇和挑戰并存

          外部環境是影響信托業發展的決定性力量。外部環境的變化給信托企業帶來的可能是機遇,也可能是威脅。新形勢下,信托企業發展在外部環境作用下可凸顯優勢,也能顯現劣勢。

          1. 優勢

          (1)國民收入增加,信托財產增多,能夠增加信托需求。

          (2)經濟結構調整,為金融業發展帶來了機遇,也帶動了信托業的發展。這種結構調整一方面源于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沖擊。我國是貿易大國,其產業結構必須符合全球化趨勢,同時必須應對外來競爭作出相應的調整;另一方面則是經濟發展本身的需要。經濟發展必然帶來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其中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第三產業的迅速發展,信托業做為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分支,在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3)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使得信托投資運作更為安全、高效。我國已形成了全國性的證券監管體系,在證監會的嚴格監管之下,證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隊伍都在不斷壯大。近年來,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的發展也相當迅速,可以說,資本市場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信托投資運作必須具有安全性和流動性,才能確保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相對成熟的資本市場為其提供了保障。

          (4)法律法規不斷健全,監管不斷加強,為規范信托業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武器。首先,“一法兩辦法”構造了信托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其次,有關企業年金基金、信托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房地產信托業務管理的通知接連不斷,及時有效的處理了信托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再次,近年《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信托投資公司監管評級體系(草案)》等一些細則的頒布,不僅進一步完善了信托法律制度,而且與國際監管準則接軌,對信托行業乃至整個金融業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在監管上,提出了“六位一體”的信托監管模式,即:央行監管+信托投資公司自我約束+行業自律+信托當事人監督+中介機構監督+社會各界監督。此外,2005年10月銀監會確定了“分類監管”的監管思路,嚴格依照“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資產規模、資產質量、公司盈利能力、服務與創新能力、信息披露體系、風險防范體系”等考核內容來建立評級體系,通過54項指標和對應的不同權重對信托公司的綜合素質進行量化考核,實現信托行業的優勝劣汰。隨著法制的不斷健全,監管的不斷加強,一個規范的信托市場在不久必將出現。

          (5)競爭與合作加強,有利于提高信托機構的核心競爭力。目前信托業務及類似信托業務主要在五類機構中展開競爭,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同時,業務的競爭區域也從國內擴大到了國外。競爭的加劇有利于信托機構降低成本,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從而增加競爭優勢。

          信托機構之間以及信托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也給信托業的發展帶來了契機。銀行、證券、保險和基金等金融機構不僅被作為信托公司的競爭對手,也成為其重要的合作伙伴。一批代表銀信、信信、信保、信證合作的信托產品正在不斷出現。

          2. 劣勢

          以上這些環境因素的變化為信托業的發展帶來了機遇,但同時信托業的發展也面臨著巨大的威脅和挑戰,這些可視為信托業發展面臨的劣勢。

          (1)由于社會對信托的認同度低,在經濟快速發展而競爭激烈的環境下,信托業務開展將更加困難。我國目前的信托法律法規不健全,現有的法律框架無法有效的規范信托業的發展,導致社會公眾對信托的認知度低。在競爭如此激烈的新形勢下,信托機構要開展業務,保持原有的市場份額將會更加困難。尤其是《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后,商業銀行可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直接進入到基金管理這一典型的信托業務領域,這將對中國理財市場上的傳統主流機構――信托公司造成直接沖擊。

          (2)在由分業向混業發展的大趨勢下,信托監管更加困難。在新形勢下,信托機構與保險公司、銀行、證券機構等其他金融機構的密切合作不僅是信托機構競爭的需要,也是其自身業務發展的內在要求。由此,信托投資范圍將涉及到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等多個領域,而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大前提下,在實施信托監管時,很可能會出現政出多門或無人監管的情況,這對監管機構將是一個很大的考驗。?

          (3)在資本市場逐步開放的環境下,信托投資風險更大。目前大多數信托憑證只是在信托計劃內由受托人回收,因此信托在較大程度上存在流動性風險,即在受托人發生資金周轉問題或其他原因時,信托人需要贖回信托憑證時因渠道不暢可能一時難以變現。道德風險在信托風險中也不容忽視,主要表現為將募集從事實業投資的信托資金用于炒股或合同外的其他目的,以及受托人在信托投資中違背審慎經營原則,增加信托財產的風險等。此外,伴隨著信托投資規模的擴大,投資方式的增多,在信托投資時,專業投資人員投資水平的差異也可能導致技術性風險。

          二、信托業發展面臨的內部環境:癥結在于制度問題和缺乏創新

          內部環境因素是企業的可控因素,企業能夠根據需要自行調節。目前,我國信托業面臨的內部環境主要呈現以下三個特點:?

          1. 企業內部管理機制不夠完善

          從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上看,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都已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由于缺乏明確的職責界定,越位和缺位現象嚴重。從企業管理運行上看,信托投資公司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尤其是在經濟體制變遷,風險種類、結構都發生變化的條件下,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后果將更加嚴重。信用風險、利率和匯率風險以及道德風險的產生都會導致企業效率低,償付能力不足等問題。

          2. 人力資源明顯不足

          目前,大部分信托投資公司都嚴重缺乏專業的技術人才,致使很多員工在產品銷售、基金管理、投資運作等方面都難以勝任。相比國外的人才隊伍而言,國內的信托業人力資源明顯顯得不足。人才的匱乏,隊伍素質低,導致服務不到位,進而導致社會認同度低。

          3. 缺乏創新意識,拓展發展空間能力低

          (1)產品創新。如今各家信托投資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產品,但與其他公司相比,各信托公司都無法體現自己的專屬優勢和經營特色,產品基本上都集中于基礎及公用設施、房地產、金融證券三大領域,其他領域的產品或創新產品少之又少。

          (2)流通機制創新。《信托法》規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盡管所有信托計劃都規定其信托產品可以轉讓,但現有的轉讓模式缺乏有效的流通平臺,基本上還處于原始階段,即投資者要轉讓手中已持有的信托合同,必須自己尋找買方或由信托投資公司幫助介紹買方,雙方談妥后,再到信托投資公司營業場所辦理轉讓過戶手續。這種實現機制制約了產品的流通,也限制信托產品投融資功能和長期規劃功能的發揮。

          (3)投資方式創新。國內的信托公司在資金運作上仍以間接投資為主,直接參股和收購的形式很少。而事實上,直接投資更能加強雙方的親密協作關系,不僅有利于新產品的開發,也有利于信托公司實力增強,而且資源共享(客戶、人力、品牌資源)可以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

          三、推動我國信托業發展的策略

          新形勢下,我國的信托業發展應該抓住機遇,利用外部環境優勢,改善外部環境劣勢,同時不斷改善企業的內部環境,以促進信托業的快速發展。

          1. 加大宣傳力度,增加信托需求

          中國傳統節約儲蓄的觀念決定了信托知識的宣傳是一個必要的過程。在宣傳的過程中,注意循序漸進,由淺入深,不宜采用轟炸式手段。根據人們了解事物的一般規律,逐步利用媒體、報刊雜志、海報等直接渠道進行宣傳,信托公司也可適時舉辦“員工服務到家”活動間接進行宣傳,還可通過爭取各種金融系列活動的參與資格,擴大認知度,培養社會信托意識。

          2. 進一步完善信托監管制度,支持信托業的發展

          對信托業的監管應該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體,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管為支撐的監管體系。

          應該加大法律法規的監管力度,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減少關聯交易發生;對新型信托產品流通機制的建立給與制度上的引導,建立全國統一的網上交易中心,逐步推動集中交易市場的構建;發揮信托行業協會的作用,同時建立信托信用評級制度,以社會監管為導向,加強行業自律;積極推進分類監管評級方案的實施,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量化式評級體系。

          3. 在完善信托機構內部管理機制的基礎上,加大創新力度

          從組織機構設置到業務操作上,信托機構都應建立配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細則。包括獎懲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監督反饋制度等。同時注意經營和決策的透明性,提高經營行為的自律性和自覺性。

          在協調穩定的基礎上,信托機構還要不斷創新,加強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溝通與合作,拓展新的發展空間。在產品創新上,信托公司應尋找自身的經營特色,并做好市場定位,發揮專屬優勢,探索具有自身優勢的專業化發展的經營模式,而不是盲目追求綜合性、全能型的經營模式;在流通機制創新上,制定具體的流通細則,允許信托受益權以信托受益權證書形式分割轉讓流通,考慮建立統一的網上交易中心,適時構建集中的交易市場;在投資方式創新上,通過增資擴股,改善股權結構,提高資本實力,提高風險防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