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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政府不斷加大信息網絡技術文化建設和管理力度,加強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推進網絡版權保護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初步建立,2006年7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正式實施;國際承諾付諸實施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兩個互聯網國際條約也在中國正式生效,這兩個條約更新和補充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現有關于版權和鄰接權的主要條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是自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通過以來,新的作品形式、新的市場以及新的傳播形式。1997年,美國國會又先后通過了《1997年網絡著作權責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實施法案》以及《1997年數字著作權和科技教育法案》。在此基礎上,1998年10月,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的規定,美國制定并頒布了《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從民事和刑事兩個方面,對數字化網絡傳輸所涉及到的技術措施和版權管理信息的侵權來源:()和犯罪,做出了明確規定,這樣,使包括數字圖書館在內的網上著作權的保護在法律上有了嚴格具體明晰的界定。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利國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盡管我國著作權法沒有直接提到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數據庫歸入匯編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新《著作權法》第14條就是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法律依據。
2我國網絡技術安全立法現狀
2.1過分強化政府對網絡的管制而漠視相關網絡主體權利的保護
雖然我們認識到立法在維護信息網絡技術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視了信息網絡技術安全產業的自主發展。如我國有關政府部門頒布的各類法規和規章都不約而同紛紛只強調規范秩序、維護安全,而忽視了各網絡主體的權利保護。
2.2立法主體多、層次低、缺乏權威性、系統性和協調性
有關我國目前具體的網絡立法,一方面,近年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繼頒布了一大批有關網絡方面的專門立法、司法解釋和其他規定,甚至還有數量相當龐大的各類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類的規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規數量遠遠大于人大立法,這種現象導致不同位階的立法沖突、網絡立法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
2.3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參與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來源:()規章、地方法規和規章大都為社會所有領域信息網絡技術安全所普遍適用,沒有一部專門的信息網絡技術安全保護法案能夠廣泛地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可以認為,我國早已認識到了信息網絡技術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但是,從國家戰略的高度看,僅靠傳統的和現有的法律體系已經越來越不能滿足信息網絡技術發展的需要。而且,由于立法層次低,立法內容“管理”的色彩太濃,且多是行政部門多頭立法、多頭管理,形成執法主題多元化,更不可避免帶來了法律的協調性不夠,嚴重影響了立法質量和執法力度。因此,盡快將信息網絡立法問題做通盤研究,認真研究相關國際立法的動向,積極參與保障信息網絡技術安全的國際合作,統一我國信息網絡技術安全的法律體系,完善信息網絡技術安全保護機制,已是刻不容緩。在具體的立法模式上,則可以參照世界上信息網絡技術發達的國家,如德國、美國、法國以及新加坡等國家的立法模式。可以說,計算機網絡法律涉及人們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是一個內涵與外延非常豐富的概念,它并不是單靠一個部門法就可以解決的。就我國立法的傳統習慣和司法的現狀而言,將信息網絡技術立法在人大統一立法的前提下,可授權各個部門制定一定的部門法,在立法上成本更低、司法上更易操作。計算機網絡法律的實質是由眾多法律部門中有關法律、法規集合構成的法律法規群。在這方面,我們可以采用我國《立法法》來解決各法律部門之間的沖突,《立法法》明確規定了法律、法規的效力等級,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規和規章。
我國立法的滯后決定了司法要先行一步,對于目前所產生的網上知識產權糾紛又不能坐視不理。因此,許多業內人士都在為此問題來積極想辦法,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但是我國法律對于網上行為的界定還非常模糊,這也造成了司法實踐的困難。
3知識產權理論中的版權、專利權、馳名商標在網絡下的侵權行為
也許有些人認為網絡本身就是資源共享的,而且是開放型的狀態,其可供進入的端口很多,只要愿意誰都可以在網上發表言論或從網上拷貝下那些根本不知道署的是真名還是假名的文章。但是,須知網絡只是信息來源:()資源載體的一種形式,其本質與報紙等傳統媒體沒有任何區別。網絡經濟也同現實中的經濟規律是一樣的,同樣要遵守共同的游戲規則,這其中就包括對網上的資源的利用問題。否則,無論對誰都是不公平的,因為,任何有價值的創造都應當獲得其相應的報酬。
侵權行為集中化在網絡環境下,行為人侵犯的知識產權主要集中在對版權的侵害上。一旦版權人的作品進入網絡空間,網上用戶便可以自行瀏覽、自由下載,輕易復制。版權人對其財產權甚至人身權都可能受到侵害。我們常說的網絡侵權實際上經常指的是侵犯版權,但實際上網上侵犯知識產權的形式還是多種多樣的。
目前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的形式主要有:
第一,對于版權的侵犯即對于我們常說的著作權的侵犯。版權的無形性與網絡的開放性特征相一致,所以導致了這種侵權方式。一方面,一些網站把別人的文字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互聯網上公開發表,另一方面,一些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從網上直接拷貝下來別人的文章而發表。這兩種都屬于侵犯版權的行為。
第二,利用網絡搞不正當競爭。
(1)域名搶注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因特網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加速和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經營者在因特網上進行交易的前提是其必須注冊擁有自己的因特網地址——域名。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域名的價值性體現得越來越明顯。因此,將知名企業的企業名稱、商號、或者企業的商標作為域名進行搶先注冊或進行使用,或者是待價而沽,進行轉讓、出租等行為越來越多。1998年10月12日,廣東省科龍(榮聲)集團有限公司在海淀區法院吳永安搶注域名糾紛案拉開了搶注域名訴訟的序幕。由于域名的法律性質尚無明確的界定,對因域名搶注而產生的糾紛按商標侵權,還是按不正當競爭處理,至今沒有一致性的意見。
(2)利用網絡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特網作為一種新興的傳播媒介,其方便、快捷、廉價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點,越來越受到重視。許多經營者通過網絡對自身及經營活動進行宣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不少的經營者并不是本著誠實、講信譽的原因則利用因特網對其經營活動進行宣傳,而是進行虛假宣傳來抬高自己,貶低其他同類經營者。
第三,商標侵權。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4存在問題
首先,網絡時代的到來使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網絡大大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傳統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特點,但在網絡環境中基本已經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網絡環境下的作品數字化,公開公共化,無國界化等新的特征。傳播形式發生很大變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網上被公開,其傳播,下載,復制等一系列的行為就很難被權利人所掌握,即使發生侵權,也很難向法院舉證。網絡傳輸的普及和應用,為權利人實現自己的權利帶來了困難。權利人無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誰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
其次,隨著網絡的迅猛發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來越多和越來越快地從傳統形式(主要是紙介的形式,還包括錄音、錄像等形式)轉換為網絡形式,并上網傳播,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作品的權利人以及傳統形式的鄰接權人與網絡形式的傳播者之間的權利沖突乃至糾紛。但是我國目前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尚未完善,雖然已經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來約束網民的行為,但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和保守性,立法還遠遠不能適應網絡技術的發展速度。網絡侵權行為具有涉及地域廣,證據易刪除、難保留,侵權數量大、隱蔽性強等諸多特點,這些問題的解決都依賴于網絡技術的發展。而且對于網絡技術的立法,還面臨著確認難,取證難,侵權責任分擔復雜等一系列亟待解決的難題。
論文關鍵詞:畜產品;質量安全;現狀;對策;云南石屏
論文摘要:分析了石屏縣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現狀,提出了進一步解決畜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對策和措施,以使廣大人民真正吃上“放心肉”。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越來越好,對畜產品的要求越來越高,特別是近年來豬肉價格的快速上漲,畜產品安全已成為人們廣泛關注的熱點話題。實施畜產品安全放心工程對保障畜牧業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社會和諧具有極其重要和深遠的意義。然而,當前在畜產品安全工作方面存在著不少的問題,少數畜禽飼養戶在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甚至濫用農藥、抗生素和獸藥等,致使藥物殘留嚴重超標,嚴重地影響了畜產品的質量。
1畜產品質量安全現狀
1.1防疫管理監督體系不健全
基層防疫監督管理權混亂,鄉鎮政府經常對防疫工作進行干預,有時會嚴重影響防疫工作的開展,致使畜產品在流向市場時缺乏有效的監督,給畜牧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
1.2藥物殘留嚴重,違禁藥物添加劑屢禁不止
目前部分養殖專業戶為了提高畜禽成活率擅自加大獸藥劑量,并在日常飼養中用藥劑或添加劑來防控疾病的發生,使獸藥在畜禽體內集聚,并通過食物鏈最終影響人類身體健康。
1.3檢測體系不健全,缺乏檢測人員
我國畜產品質量檢測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但主要以維生物等常規檢測為主。90年代以來,隨著畜牧業集約化與產業化的發展,畜產品的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等問題日益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事件時有發生,畜產品安全問題開始引起行業和社會的關注,行業對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問題的檢測工作有所加強。但目前石屏縣還沒有正規的檢驗室,只有以診斷動物疾病為主的獸醫診斷室,而且未通過有關部門進行技術和計量認證,檢測結果缺乏權威性;畜牧系統中取得高級職稱的人太少,而中級的大多屬于畜禽養殖獸醫防疫治病技術的專業人員,嚴重缺乏實驗室檢驗人才,殘留檢測項目不能開展。所實施的“放心肉”工程也只是經過檢疫做到外觀衛生,豬胴體達到“四無”標準,摘除了三腺,獸藥殘留等還停留在感官評價階段。
1.4養殖方式落后極大地影響著畜產品的質量安全
石屏縣畜牧業生產現狀是規模化標準化飼養廠少,大量的畜產品由一家一戶的農民以小規模的生產方式生產,對生產過程難監控,尚無完善的飼養管理標準;養殖戶在生產過程中隨意性大,包括飼料的使用、藥物(添加劑)的使用、免疫程序、排泄物處理、飼養管理等諸多方面都難以達標,因此很難生產出健康安全的畜產品。
2對策
2.1建立健全畜產品安全監督體系,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一是加大立法工作,完善畜產品安全生產的配套法規,使畜產品安全檢測工作的開展和結果的處理有法可依。二是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增加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努力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的檢測手段和技術水平。
2.2加強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質量監管,確保畜產品安全
要深入貫徹執行《獸醫管理條例》、《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凈化獸藥飼料市場。一是加大對獸藥飼料的查處整治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二是加強對畜禽生產養殖戶用藥用料的監管,督促他們建立用藥用料記錄,規范畜禽養殖用藥行為,嚴格執行休藥期;三是加強對禁用、限用藥物的監管,定期向社會公布不合格獸藥飼料及添加劑的品種和名錄。
2.3強化動物防疫檢疫和監管工作,保障上市畜產品質量安全
一是進一步做好動物計劃免疫和強化免疫的工作,確保重大動物疫病免疫密度達到100%,有效控制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二是進一步加大動物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工作,使動物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率達到100%,確保出欄和出產的動物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三是加強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嚴格查物驗證,無檢疫證和運輸工具消毒證的動物和動物產品,一律不準上市交易,同時加強對病害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查處,一經發現及時銷毀或進行無害化處理,保證畜產品的質量安全。
2.4嚴把飼料、獸藥關,強化獸藥及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的控制
要控制減少獸藥殘留、重金屬和有毒有害物質,必須引導飼養戶遵守《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等的要求,做到堅決不用違禁藥品,嚴格遵守用藥劑量、給藥途徑和停藥期,推動標準化生產和無公害畜禽生產體系建設。同時畜產品生產者要嚴格按《獸藥使用標準》、《飼料使用標準》、《飼養管理準則》等畜產品生產操作規程生產,確保飼養過程中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等產品符合國家《飼料衛生標準》、《飼料標簽》標準以及各種飼料、獸藥產品標準和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有效控制獸藥等有毒有害物質在畜產品中的殘留。
2.5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實施可追溯性管理模式
在畜產品生產體系中,實施質量檔案制度,對原料、成品飼料、添加劑、畜禽譜系、飼養過程防疫疾病治療用藥、屠宰加工、貯運等全過程要有準確完整的記錄。一旦發現畜產品不安全因素,可以追根溯源分析可能產生危害及影響安全的因素,突出關鍵點的控制,通過質量檔案實施質量追溯,以確保畜產品質量。
畜產品的質量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搞好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是各級政府畜牧部門的重要職責。必須把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自始至終貫徹到從動物飼養到餐桌的全過程,確保動物產品無病原微生物侵害、無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無摻假注水,使廣大人民真正吃上“放心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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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實務型知識產權人才 人才培養 現狀 培養方案
2011年2月,武漢市根據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結合武漢市的實際情況,了武漢市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11―2020年),確立了武漢市到2020年的奮斗目標:把武漢市建設成為知識產權強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在全國同類城市中處于領先水平,知識產權制度對城市科技進步、文化繁榮、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的促進作用充分顯現。
在這個背景下,我們通過對武漢市知識產權人才現狀的調查,發現武漢市在企業急需的實務型知識產權人才這一塊仍然有很大缺口,同時知識產權人才的知識結構不盡合理,知識產權高等教育培養的畢業生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與用人單位的預期有較大差距。本文以武漢市知識產權人才現狀為切入點,從企業對知識產權人才的現實需要出發,特別針對實務型知識產權人才培養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專利工程師”培訓基地為例,提出了培養實務型知識產權人才的若干建議,實現高校知識產權人才供給與人才需求的有效對接。
一、武漢市知識產權人才隊伍現狀
根據武漢市知識產權局針對本地區知識產權人才狀況專題調研的結果顯示,武漢市有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約10505人。其中,各類知識產權人才1570人,約占工作人員總數的15%,分布如表1所示:
從調查中我們發現,武漢市知識產權人才隊伍不能夠滿足武漢市對知識產權人才的需求,特別是實務型知識產權人才的需求,主要存在著以下問題。
1.企業知識產權人才問題
企業知識產權人才數量少。目前,絕大多數企業知識產權工作處于“無專人管理、無規章制度、無工作計劃、無專利申請”的“四無”狀態。另外,企業迫切需要的實踐型、復合型的知識產權人才嚴重不足。
2.知識產權中介機構人才問題
目前,武漢地區從事專利、商標及專利信息服務的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僅30余家,從業人員僅200余人,而且普遍存在規模小、實力弱等問題,與北京及沿海地區差距十分明顯。與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武漢市專利申請量逐年遞增,十年來增加了近7倍。并且,武漢市現有專利人絕大多數是上世紀80年代《專利法》實施后培養的第一批專利人,普遍存在著年齡偏大、知識結構老化、英語能力差等問題,且部分人員已陸續退休。
3.知識產權人才分布及其結構問題
一是高校知識產權人才占比較大,人才集聚較多。二是企業專利和科技管理工程師少。可見,現階段及今后應當大量培養實務型知識產權人才,尤其是企業和中介機構這類進行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的實務型人才。因此,高校培養知識產權人才現在應當向其傾斜,應當注重人才培養的實務性。
二、武漢市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現狀
筆者查閱了武漢市高校本科專業的設置情況,以及各高校的碩士、博士招生目錄,發現目前只有五所高校招收知識產權方向的學生,具體情況如表2。
通過調查發現,目前武漢市高校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存在著以下問題。
1.人才培養數量不足
2012年,武漢市專利申請量突破2萬件大關,發明專利申請量達6000件。但是,近十年來武漢高校培養出來的知識產權專業人才不足1000人。武漢市大多數具有創新能力的企業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往往只有1~2個人,而沒有創新能力的企業幾乎完全沒有人負責這項工作。知識產權人才的缺乏使得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難以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保護作用。
2.人才培養層次結構與社會需求不甚匹配
武漢市沒有高校開設知識產權本科教育,知識產權雙學位也只有華中科技大學和武漢理工大學有設置,另外3所高校只有知識產權方向的碩士和博士教育。社會對于人才的需求本該是金字塔型的,即本科生、雙學位較多,碩士生次之,博士生較少。而武漢市的高校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出現了一些層次結構上的倒置問題,畢竟,企業對知識產權人才的需求是分層次的。
3.知識產權人才的知識結構不盡合理
武漢市知識產權高等教育培養的畢業生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與用人單位的預期有較大差距。從高校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知識結構上看,很多高校將知識產權學院或專業歸屬于法學系列,缺乏管理知識和工科基礎知識的培養,這樣學生畢業后的去向也局限于法律職業,但法律專業人才培養總體供大于求,知識產權專業法律方向并沒有太多的就業優勢。
并且,知識產權專業人才應定位于應用型復合人才,而高校偏重于對理論知識的傳播,不重視知識產權人才對實用技能的掌握,知識產權專業的學生企業知識產權工作能力,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知識并且戰略的制定、知識產權操作技巧、知識產權訴訟等實務能力與企業要求有較大差距,造成企業對知識產權人才的滿意度不高。
4.缺乏知識結構合理、具有實踐經驗的教師
知識產權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學生在校期間需要學掌握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的實踐技能。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知識產權理論專家較少或者很少從事知識產權實務,而知識產權實務專家較少或者很少進行知識產權理論研究。很多知識產權專業的老師都是從學校到學校,沒有實際的實踐經驗。這些教師也許能在基礎理論方面進行一些創新性研究,但卻難以較好地傳授給學生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實務型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途徑探索――以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專利工程師”培訓基地為例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知識產權戰略的推進過程中,實務型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異常短缺,不足以支撐知識產權戰略的順利實施。而傳統的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培養模式,由于其各方面的局限性,難以肩負起對知識產權戰略所需實務型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儲備的重任。
針對這種現狀,2011年,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聯手武漢市知識產權局,共同探索定向培養“專利工程師”和“專利人助理”等實務型知識產權人才的新途徑,簽署了“武漢專利工程師(人)培訓基地”共建協議,精心設計知識產權實務課程,首次在我國中部地區建立專門培養實務型知識產權人才的“高地”。
2012年,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在第一次成功舉辦“專利工程師”培訓班的基礎上,根據武漢市企業及中介機構的人才需求現狀,進一步改善了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模式,舉辦了第二期“專利工程師”培訓班。這兩期培訓班培養了復合知識結構和綜合素質能力的實用性知識產權人才,為武漢市的專利工程師隊伍充實、補充和選拔了人才,緩解了實用型知識產權人才需求與培養的矛盾,為地方經濟的發展做出了一份貢獻,是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模式的一次創新。同時,也拓寬了學生的就業渠道,有效提高了就業率。
1.以職業需求為導向,設計差異化的人才培養方案
社會對知識產權實務人才的需求有不同的側重方向,學生不同的就業定位,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方案應有所不同。因此,在培養學生扎實的法學知識特別是知識產權專業知識的基礎上,以職業需求為導向,針對不同專業背景的學生,設計差異化的人才培養方案,以滿足不同目標群體的需要。
(1)以專利人為職業導向
隨著武漢市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武漢市專利申請量逐年遞增,不少外地知識產權機構進駐武漢專利市場,專利人的市場需求較大。因此,根據理工科基礎扎實、外語基礎好等條件,從機電學部、信息學部等多個理工科專業選拔對知識產權有濃厚興趣的學生,組建“專利人”培訓班,安排在大四學年兩個學期實施知識產權職業培訓。在課堂教學結束后,安排學生到優秀的專利事務所實習。
(2)以企事業知識產權經營管理為職業導向
懂經濟、懂管理、懂知識產權、懂法律,能整體、協調布置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通過市場手段和法律手段綜合實現企業知識產權價值的人才,是當前企業較為亟需的。因此,從經濟管理學部選拔對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有濃厚興趣的學生,組建“專利工程師”培訓班,同樣實施兩個學期的知識產權職業培訓。在課堂教學結束后,安排學生到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實習。
2.強化“雙師型”師資隊伍,提高實踐教學質量
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應按照專業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要求進行,知識產權專業教師應具備多元化的知識結構,除了具備一定的理論素養外還應具備實務型人才的標準。因此,培訓班強化了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從專利事務所等單位引進具有較高專業能力的人才充實教師隊伍,讓這些富有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士承擔實踐教學任務。除了法學基礎知識由法學專業老師來講授外,在知識產權專業方面,師資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
(1)本校知識產權專業教師。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知識產權教學與研究中心現有知識產權教師7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4人,講師2人,職稱分布合理。7人都是具有工科背景的、從事知識產權教學研究工作多年的教師,具有海外學習背景教師1位,在實踐部門從事過管理工作的2位。
(2)對于實務性較強的課程,一般邀請專利機構資深專利人、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授課。例如,對于專利文件撰寫、專利文獻檢索等課程,聘請資深專利人授課。讓具有豐富實務工作經驗的人士參與學生培養,既讓學生了解了實踐需求,又提高了他們的實務技能。
(3)多次邀請知識產權領域的著名學者和專家開展專題講座,讓學員們開闊了視野,增長了見識,優化了知識結構,進一步激發了他們對知識產權的興趣,也在一定程度上優化了高校的教學資源。
3.創建多個實習基地,提升實踐教學效果
針對知識產權專業實習的特殊性,培訓基地借助武漢市知識產權局,與多個專利商標公司、企業知識產權部門合作,建立知識產權技能和管理技能方面的實習基地。目前,學院已先后在武漢多家知名的知識產權機構建立實習基地,派出學生進行常規性的實習,使學生掌握知識產權實務的基本技能,把專利、商標申請、專利產業轉化、知識產權評估與投資、知識產權訴訟等重要的知識產權業務,通過實踐教學環節轉化為深層次的理性認識,提高學生進入職業環境的效率,培養學生的職業素養。
四、結語
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應當從社會特別是企業的需求出發,提供更加多元化、開放性的課程設計,以及將不同的專題培訓課程組合,以滿足各類知識產權人才的需求。甚至可以提供訂單式的知識產權培訓課程,根據武漢市知識產權發展的特點和優勢,如產業技術領域的優勢,由企業事先提出培訓需求或培訓目標,再由人才培養基地專門設計或優化組合針對性強、效果明顯的培訓課程,建立具有地域特點、符合地方需要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基地,在武漢市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方面發揮紐帶的作用,為形成區域性知識產權人才集聚高地創造條件,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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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綜述
中圖分類號:DF52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4-0141-02
早在17世紀,西方國家就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目前,美國、日本、韓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運用。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末才開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一些發達國家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制體系。不僅有商標法(1983年3月)、專利法(1985年4月)、著作權法(1990年9月),還有種子法(2000年)、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技術合同法(1987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1年)、音像制品管理條例(1994年)等法律法規。與此同時,知識產權保護在執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
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也形成了以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為主要內容的保護體系。特別是1997年10月《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全面展開,并取得了顯著成果。我國于2005年1月成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領導小組,2006年底啟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計劃。對農業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有利于國家資源保護,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場的競爭,同時也保障了產權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受農業科研體制、市場經濟及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影響,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許多問題。本文主要針對國內外農業知識產權相關研究進行綜述。
一、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概況
隨著涉農新技術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生物技術劃時代的進步,許多國家不但大力支持農業技術創新,而且加強本國農業技術知識保護的制度建設和實施運作,在國際經濟貿易、技術開發中積極推行其知識產權戰略。
世界銀行Wiiliam Lesse等專家(1999)出版了《農業知識產權研究》一書,主要是討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農業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技術轉讓的影響與世界銀行應起的作用。英國Blankey教授(1999)發表了“農業知識產權的政策研究”的文章重點討論了農業知識產權的特點和保護的法律依據。目前,較系統的研究是哈佛大學教授Robert Paallberg博士(2000)出版的《轉基因作物革命的政策管理》,詳細討論了肯尼亞、中國、印度、巴西等發展中農業大國的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貿易政策和安全評價政策等。荷蘭農業經濟研究所Derek Eaton博士(2002)在海牙發表了“WTO-TRIPs協議與植物品種保護:經濟分析和政策選擇”的論文,系統的研究了實施TRIPs協議后各國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面臨的政策選擇,通過對新品種保護的經濟分析,闡述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不同國家農業科研、國際農業技術貿易、行業壟斷和利潤分配等領域的影響。
二、國內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概況
中國目前已經有很多學者對農業知識產權的概念、保護機制或者對生物技術、植物新品種保護、地理標志、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等農業知識產權的某些具體內容進行研究。我國農業部2001年對1985―2000年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保護規則實施的投入產出分析、未來國際農業和技術貿易發展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的挑戰和要求等方面進行了實證分析。
我國學者趙華、孫光遠(2003)討論了中國農業廣東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對策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和保護機制。我國學者孫梅花(2003)探討了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問題。何建軍、鄔力祥、胡隆菊(2006)論述了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現狀與挑戰。李松年(2001)研究了我國植物新品種權的司法與行政保護手段。李冬梅(2003)論述了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性質分析及法律對策等。我國學者鄭秉秀、周寄中和徐倩云等(2002)就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和知識產權制度及其激勵功能等領域進行了理論分析和實證分析,對不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實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效果進行了比較。
吳立增等(2005)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及其國際比較研究中,通過對植物品種權人收益與植物品種保護水平關系的模型,分析了品種權人新品種價格、品種權人成本及收益與保護水平之間的關系,得出新品種需求彈性和品種權人品種供給所占市場份額是影響新品種價格的重要因素,品種權人的收益和成本與保護水平成正比,提高保護水平既能提高品種權人的收益,也會增加品種權人的成本。付麗潔、潘蓉、胡偉(2006)在論中國農業植物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一文中提出中國在品種權的國際保護公約方面應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爭取更大的維護本國利益。品種權保護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受到中國科研體制的制約,應繼續加大科研體制改革的力度。王冬冬、王艷軍、張之光(2008)認為劃定農業知識產權的范圍必需充分考慮知識產權制度和農業生產兩方面的因素。農業知識產權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對于工業知識產權和版權而存在的。農業生產對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性和農產品的普遍低值性是農業知識產權區別于工業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農業知識產權栽體的自我復制性和對自然環境的高度依賴性是區別于其他知識產權栽體的根本特征,農業知識產權除符合知識產權基本特征外還應當符合涉農性和生物性的標準。
宋秉斌(2008)在試論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的文章中認為,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學習、宣傳不夠,農業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薄弱,農業經濟組織和科研單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立法和保護狀況不平衡;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應該加大學習、宣傳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力度,制定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武敏、劉金花(2006)、陳惠云(2008)認為,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農業知識產權意識比較淡薄,產權保護制度及其監管不健全,侵權現象嚴重,農業知識產權激勵機制不完善,農業知識產權流動不暢,市場發育不健全;提出加強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及措施為:提高公眾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依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改革農業科技體制,鼓勵發展農業知識產權中介服務,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創新激勵機制,促進農業知識產權流動,提高產權效率,加強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工作,提高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意識,積極開展農業知識產權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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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農機產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的現狀,剖析了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措施。
農機產業是我國傳統而又成熟的技術行業,已經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科研開發模式、競爭體系、戰略架構和服務機制。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逐漸增強,知識產權新競爭模式在整體的經濟競爭模式中逐漸占據較大份額,同時世界范圍的知識產權競爭在農機行業也初現端倪。但與世界經濟強國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保護水平、保護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較大差距。為此,探討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研究知識產權保護的相應對策,對增強我國經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1、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近幾年來,農業機械化在農業生產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顯著,發展形勢越來越好。以后,我國政府進一步轉變觀念,努力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通過20多年的發展,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但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的農機生產公司運用專利戰略不斷占領和控制我國同類行業市場,使得我國農機企業專利戰略的滯后性日漸顯露。目前國內的農機企業似乎沒有受到涉外知識產權利器突襲的重創,但國內企業間專利糾紛及侵權官司卻屢見不鮮。針對現實情況,我國各級政府專利管理機構采取各種措施,旨在促進農機企業專利戰略實施主體從戰略高度有效地運用專利權、專利信息,積極適應專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護下的國內外市場競爭,使我國的農機企業在專利戰略研究、運用和管理方面有一個大的發展。
農機企業管理者專利意識不斷提高。當新產品、新技術即將問世,及時申請專利已經成為這些企業首先考慮的問題。我國實行專利制度己經25年了,全國專利申請量己達600萬件。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信息網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專利授權量已達209項,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專利申請量己達110余項,專利授權量已達99項,還有江蘇常發,山東時風等國內知名農機企業也都把專利申請作為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之一。不過令人遺憾的是,尚有許多農機企業為零專利。在農機產品的專利中,技術含量高的發明專利極少,絕大部分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2、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機產業的知識產權制度走過了一些國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
a.知識產權保護立法與執法水平有待改善。盡管我國已經建立了符合國際規則、比較適合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并且頒布了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是依然沒有形成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尤其在農業機械領域,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依然存在保護盲區或者相沖突的地方,很難保障農業機械科技人員的應有權益,無法激勵農業機械技術持續創新和實現農業機械科技資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規范農村市場經濟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參與國內和國際市場競爭。 b.企業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仍缺乏足夠的重視。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它是創造智力勞動取得的成果,不僅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還包括不正當競爭權、文化遺產等智慧成果權。這些權利都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但是,目前我國依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意識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識產權的尷尬局面之中。多數國內企業還沒有建立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工作機制,對國際規則了解得還不多,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參與市場競爭尤其是國際市場競爭的準備和經驗不足,結果使自己的先進技術被他人低價收購并申請專利,辛苦創造和積累的無形資產付諸流水。據統計,在過去的十幾年里,中國企業已經將13萬項發明“奉獻”給了外國企業。
3、加強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a.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完善修訂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及相關規定。有效地運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保護農機科研成果。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專利、商標、版權為三大支柱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框架。農業科研單位、涉農企業及農業專家應充分利用這些法律法規,有效地保護自己的科研成果。
b.擴大知識產權對外交流合作,加強農業高新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研究。農機科技管理部門應注意跟蹤和研究農機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及其相關制度,加強國際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基礎設施建設與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農機技術知識產權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