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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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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范文第1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4-060-01

          一、資產證券化基本原理

          (一)資產重組原理

          資產證券化融資所需要的資產是特定的,是從原始權益人的全部資產中“剝離”出來的部分特定資產。該基礎資產的范圍可能不僅限于一家企業的資產,而可以將許多不同地域、不同企業的資產組合為一個證券化資產池。

          (二)風險隔離原理

          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是在資產證券化中,如何通過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其他資產(主要是基礎資產原始所有人的其他資產)風險的隔離,提高資本運營的效率,從而給資產證券化各參與方帶來收益。風險隔離主要以“真實銷售”方式實現。風險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術,它使基礎資產原始所有人的其他資產風險、破產風險等與證券化交易隔離開來,風險也不會“傳染”給資產支持證券持有者,資產的賣方對已出售資產沒有追索權,在賣方與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構筑一道堅實的“防火墻”。

          (三)信用增級原理

          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發行成本,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特征。信用增級原理則是從信用的角度來考察現金流,即如何通過各種信用增級方式來保證和提高整個證券資產的信用級別。

          信用增級的手段有很多種,主要可以分為外部信用增級和內部信用增級。

          二、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歷程

          1992年,三亞市丹州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拉開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序幕。真正意義上,得到國家政府部門批準,并且能夠進行上市交易的證券化產品,從2005年12月才真正開始。

          2005年,國務院批準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進行第一批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化的試點,開發銀行資產池包括(項目資產池中的資產涉及電力、城建、電信、鐵路、公路、高科技行業、制造業、化工業、煤炭和石油天然氣等12個行業,跨越19個地區,共有36名債務人、62筆貸款,債權總金額為52.8689億元。這些資產均為一、二類資產,其中,一類資產占總量的88.6%,二類資產占總量的11.4%。)同年12月15日,其產品“開元”ABS和“建元”MBS同時發行(分別發行41.77億元、30.17億元),并正式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2008年,美國爆發金融危機,使得我國剛剛起步的資產證券化工作不得不停止下來。2012年隨著國內外金融形勢的好轉和國內金融業法律法規的完善,2012年5月17日,央行、銀監會和財政部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正式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此次僅首期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額度就達500億元,且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經清理合規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貸款等均被納入基礎資產池。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

          (一)資產風險

          資產風險主要體現在資產本身,不論是否進行資產證券化,這類風險都將存在。這類風險主要與資產質量有關,即與資產未來產生現金流的確定性、穩定性及現金流數量有關,比如高速公路遇到塌方、泥石流等造成重大損壞,直接影響到公路收費,該類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就可能出現缺口,導致證券化資產產生風險。

          (二)證券化風險

          證券化風險,這類風險主要是在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與資產質量無關。因為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資產池建立、信用增級、發行評價等諸多環節,可能存在導金融服務機構和其他中介評級機構存在著道德和執業能力風險,因為經不住利益的誘惑,放棄職業道德,與原始權益人一道弄虛作假,欺騙投資者。

          (三)流動性風險

          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

          四、風險防范

          1 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建設,使資產證券化有法可依,同時要協調好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利益關系,尤其是要協調好發改委、央行和證監會之間對于企業融資方面的不同觀點,在此基礎上形成全國統一的債券交易市場。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范文第2篇

          關鍵詞:中小銀行;資產證券化;聯合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0.45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08)09-0041-04

          一、資產證券化――銀行融資途徑的新選擇

          源于二十世紀70年代美國的資產證券化作為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得到迅速而廣泛的發展,并于二十世紀90年代進入

          亞洲市場。經國務院批準,2005年3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宣布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2005 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第一期41.77億元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 和中國建設銀行30億元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交易,標志著中國規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境內正式開展。試點的成功,說明我國已經初步具備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條件,中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進入新階段。以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成功發行為標志,資產證券化第二批試點正式拉開了帷幕。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手段,改變了銀行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銀行大量的表內業務轉化為表外業務,擴大銀行中間業務,減輕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同時促進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換,提高直接融資的比例,降低銀行的經營風險和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銀行還可以解決短存長貸帶來的日益嚴重的資產負債結構不匹配的問題,降低利率風險。在不攤薄股東權益的前提下,對優化銀行資源配置、改善資產負債結構、分散經營風險、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融資成本等具有重要作用。另外,實行資產證券化對提高商業銀行負債和資產業務效率,提高資金流動性和利用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這對于流動性日益趨緊的中小銀行來說更是凸顯了現實意義。筆者以為,目前困擾中小銀行上市的問題也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探索解決。

          二、資產證券化方式的選擇――多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

          面對國有大銀行在改制上市后實力進一步增強、外資銀行在中國快速發展的局面,中小銀行看到了自身在產品、管理、系統等方面與國有大銀行、外資銀行之間的差距。中小銀行可通過聯合突破自身業務在資本約束、地域限制、網點數目等方面的束縛,從而增強競爭力。2007年12月招商銀行與30余家城商行、農商行聚首昆明,共謀“合作共贏、創新發展”大計;興業銀行也在上海成立了銀行合作服務中心,與120多家城商行、農商行、農村信用社簽約,形成全面合作關系;深圳平安銀行則聯合國內22家中外資銀行,成立了跨區域中小銀行銀團聯合會。由此看來,中小銀行間的合作將成為一種趨勢。中小銀行既然可以在業務上進行合作,那么在融資經營方面同樣也可以進行合作,這就為中小銀行聯合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提供了合作上的可能。

          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是將它們所擁有的、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預期現金流的資產如信貸資產、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等符合證券化要求的資產,通過資產重組轉變成為可在資本市場出售或流通的證券而融資的過程。以國開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例,它是以信貸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融資,它的信貸資產數額達到41.77億元,能夠通過規模效應降低融資成本。但從我國中小銀行的現狀來看,中小銀行資產規模相對偏小,單個中小銀行的可證券化資產往往不具備資產證券化的規模要求,因此規模效應不明顯,很難操作。所以,要以資產證券化融資代替上市融資,除少數幾個中小銀行因實力雄厚、可證券化資產規模大而能夠獨立完成外,其他中小銀行必須走聯合之路。

          筆者以為,幾個中小銀行合作,聯合實施資產證券化,既可以解決單個中小銀行資產池規模小的問題,又可以發揮資產證券化的低成本優勢和規模效應,使各中小合作銀行共享融資成果。由此,本文借助資產證券化原理,設計一個基于多個中小銀行合作的聯合融資模式,試圖為解決中小銀行上市融資難的問題提出一個新思路。

          三、多個中小銀行聯合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模式設計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復雜的融資模式,是以基礎資產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其基本原理包括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利用資產重組原理組建資產池,通過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設立利用風險隔離原理實現破產隔離,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以下筆者按照資產證券化基本原理,對多個中小銀行聯合實行資產證券化融資進行框架設計。

          (一)構造資產池

          選擇基礎資產組建規模化資產池是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一般說來,現金流穩定、同質性高、信用質量好且有關統計數據容易獲得的資產適宜實行資產證券化,而不同地區不同銀行的資產組成的資產池可以降低資產池的集中度,從而降低證券化的信用風險。

          各中小銀行按照一定的標準選擇各自的證券化基礎資產后,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該資產并通過“真實出售(true sale)”將其出售給SPV。SPV要對各銀行的證券化基礎資產進行審計、確認和篩選,以保證進入資產池的資產具有較高的安全性,然后將資產重組成規模化資產池。SPV將出售資金匯入指定的托管賬戶,扣除費用后按照各個參與銀行的出資比例以及所達成的協議將融得的資金支付給各銀行,實現中小銀行的聯合融資目的,如圖1所示。

          (二)SPV的設立

          設立SPV目的是將中小銀行與證券化資產真實隔離,即實現“破產隔離(Bankrupt Remoteness)”,使得資產池中的資產免受或減輕中小銀行破產的影響。破產隔離使資產池的質量與原始權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原始權益人的信用風險影響,從而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降低融資成本。SPV作為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核心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結構設計的創新點,因而本文以此為重點,主要分析在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以何種模式設立SPV,以及以相應模式設立SPV進行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

          1. 常規模式。目前設立SPV的常規模式主要有信托型SPV(SPT)和公司型SPV(SPC)?,F分別根據這兩種類型的SPV對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進行分析。

          (1)信托型SPV(SPT)。信托型SPV(SPT)以信托方式設立SPV,各中小合作銀行將擬證券化資產轉讓給SPT,成立信托關系,SPT將資產重組成規?;Y產池并對將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與評級。然后SPT作為證券發行人發行對證券化基礎資產享有權利的信托收益憑證。根據《信托法》規定,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基礎資產委托于SPT后資產所有權就屬于SPT,實現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隔離效應,如圖2所示。

          就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等現有信托法律來看,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組織結構中,設立SPV的法律基礎相對堅實,實施難度降低,客觀上推動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但是還沒有針對金融資產證券化問題出臺專門的證券化法律文件,SPT在處理各銀行的證券化資產過程中,往往受到諸多法律規則的局限。為了隔離風險,避免不同的風險相互轉移、影響,也不允許受托人把受托的不同資產放在一起,否則受托人就很難對各個中小銀行的委托資產進行組合形成規?;Y產池。因此,當前以信托形式設立SPV實施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尚有一定難度,需要解決諸多重要相關問題才能實施。

          (2)公司型SPV(SPC)。在信托型SPV結構中,受托人無法對不同的信托資產進行重組,而公司型SPV在證券化資產的選擇上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公司型SPV的突出特點是,它可以將一個或一組發起人的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而不管這些資產是否彼此相關,因此可以擴大資產池規模,并攤薄較高的證券發行費用。在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中,SPC作為各銀行共同發起成立的專業化的服務公司,通過購買各個銀行的擬證券化資產進行資產組合形成規模化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如圖3所示。由于SPC對資產池的買斷,對資產池中的資產可以自由處理,這樣SPC比SPT在對基礎資產的管理上更加主動。因此,在常規模式中以公司型方式設立SPV是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最佳方式。

          但是由于我國《商業銀行法》及《證券法》的限制,現階段通過SPC實施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存在法律障礙,還不能具體實施。一旦相應法規出臺,這將是中小銀行融資的最佳途徑。

          2. 突破模式。通過對以SPT和SPC兩種方式設立SPV實施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的分析可知,基于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SPT與SPC都難以突破法律障礙,要達到中小銀行的融資目的必須尋求突破模式,因此筆者設計了三種突破模式來對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進行設計。

          首先以假設銀行1、銀行2和銀行3三銀行進行合作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為例,來說明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突破模式一與突破模式二。

          突破模式一,三銀行共同達成協議以銀行3作為聯合資產證券化發起人,銀行1與銀行2將各自的擬證券化資產出售給銀行3,由銀行3對三銀行的擬證券化資產進行重組形成規模資產池,并以此為支撐發行金融債券①,如圖4所示。對銀行3來說此為表內資產證券化。此突破模式的優點是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制度方面上的障礙,在技術方面要求較低,因而具有可實施性。缺點是銀行3由于實施的是表內資產證券化不能實現破產隔離,無法保證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安全性。

          突破模式二,銀行1、銀行2和銀行3協議,銀行1與銀行2將各自的擬證券化資產出售給銀行3,由銀行3作為聯合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將各銀行的擬證券化基礎資產轉讓給信托型SPV,SPV將證券化基礎資產重組形成規?;Y產池并以此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各合作銀行以此達到聯合資產證券化的融資目的,如圖5所示,此為表外資產證券化。此突破模式的優點是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礙,而且作為發起人的銀行3能夠完全實現破產隔離,可以保證基礎資產的安全性。此模式的主要運作過程與我國已成功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商業銀行的運作過程類似,因而可實施性較強。

          突破模式三,離岸模式,即國內資產國外證券化。設計思路如下:在境外設立一家SPV,為合作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服務,各銀行將擬證券化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該境外SPV。境外SPV對資產進行重組形成規模化資產池,然后尋求境外擔保機構為將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擔保,邀請境外評級機構對該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并與境外證券承銷商合作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證券,如圖6所示,此為表外資產證券化。此模式的優點是除能夠實現破產隔離、保證基礎資產的安全性外,還可以規避國內的法律制約從而可以順利實施,并可降低融資成本②。另外,國外成熟的資本市場和資產證券化技術能夠為順利實施資產證券化提供保障。存在的問題是,由于各合作銀行的證券化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轉移到國外,因而會產生匯率風險。另外,我國對證券化業務的外匯管制比較嚴格,除非得到政府的扶持否則將很難順利實施。

          筆者認為,中小合作銀行以上述突破模式設立SPV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現階段的法律框架下最具實施可能性。選擇何種運作模式主要看能否提高證券的信用等級以降低融資成本,是否有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需求等等。另外,還要結合資本市場發展水平,證券化的技術、制度、法規和市場環境等因素采取符合中小銀行實際情況的模式。

          (三)信用增級

          為了吸引投資者投資此證券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使證券在信用質量、償付的時間性與確定性方面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求,同時要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等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級具體方法較多,主要通過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來實現,還可采用優先\次級結構、金融擔保和保險等方式,另外也可采用信用評級的手段來確定信用增級水平,等等,采用何種方法根據各中小銀行自身情況而定。

          四、結語

          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深化發展,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優勢將會逐步體現出來,它將會是一種更富有效率的融資模式。作為一項復雜的金融創新業務,資產證券化以其對各方的好處吸引著銀行、大型企業等參與者,但是風險也同樣存在其中。資產證券化中,信貸風險與信用風險通過信用增級與資產重組大大降低,已不是主要風險。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和市場環境導致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有其特殊的風險,主要有利率風險、提前還款風險、法律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因此,在我國資產證券化艱難的探索過程中,要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完善法律制度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范風險,防止因風險擴散而影響融資效率與成本。目前國內有關實施資產證券化尤其是有關SPV設立的法律、法規及制度尚不健全,市場機制尚未成熟,因而在具體操作上有一定的難度,而本文所討論的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在國內更無具體實施案例,但可以為解決中小銀行上市融資困難的問題提供一種新的思路,以供探討。

          注:

          ①為方便預測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估算基礎資產的風險,三銀行的擬證券化資產應盡量是同質性較高的資產,在還款方式、擔保等特征上盡量相似,否則在重組資產池時將很難操作。

          ②境外SPV一般設立在百慕大、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可減輕稅收負擔、降低融資成本。

          參考文獻:

          [1]程婧瑤:《資產證券化的經濟學分析及其對我國銀行業的啟示》,《當代經濟》2007年第9期。

          [2]陳敏:《對企業資產證券化問題的探討》,《經濟研究導刊》2007年第7期。

          [3]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何小鋒:《資本市場與投資銀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范文第3篇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自從資產證券化誕生以來,學者們就對其作出了不同的定義。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中的所有權利益或由其所擔保,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的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①有學者認為,可將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定義為這樣的一個融資制度的安排,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債權)出售給 SPV②由其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成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③還有學者認為,證券化,證券化又稱“權利證券化”,指某項資產的基礎性權利(包括民商法上的債權性權利、擔保性權利、社員性權利等)通過轉換方式、衍生方式將其轉變為可依證券法自由流轉的證券性權利的過程。證券化有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之分。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化是指將公司股權或公司債轉變為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等流通性強的金融商品的過程,資產證券化則是指為提高企業及金融機構所持有的資產及債權流動性為目的,將資產或債權予以出售或擔保,設計并發行新形態的證券,公開出賣給市場投資者,以實現權利人和權利性質變動的過程。

          以上三種觀點均突出了資產證券化的流動性提高創新功能,即將原本存在于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缺乏流動性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證券化過程轉化為金融市場可流動的證券形式。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將證券化分為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并且對資產證券化的過程進行了精練的概括,較為可取。

          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是由其貸款債權所形成的資產。相應地,信貸資產證券化即可定義為運用證券化處置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的一種方式,即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將符合證券化條件的信貸資產出售給 SPV ,由其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為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以化解潛在的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簡單的講,信貸資產證券化就是以證券形式出售信貸資產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

          信貸資產證券化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六個步驟:首先,商業銀行匯集符合證券化條件的信貸資產;其次,組建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V;第三,商業銀行將信貸資產轉移于SPV,實現“真實銷售”;第四,信用增級和評級機構對信貸資產和擬發行的資產擔保證券進行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第五,資產擔保證券在證券市場上公開發行;第六,SPV按照證券購買協議約定對投資者進行償付(下附流程圖)。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上世紀70年代美國金融市場,隨后之所以被眾多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接受和采用,近年來又在多數新興市場國家得以推行,主要因為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對拓寬融資渠道、發展金融市場、維護金融穩定是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作用:

          第一,有助于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加速信貸資金周轉。貸款業務一旦發生,銀行的本金回流期限就被合同限定,如果發生數宗的大額中長期貸款業務,銀行資產就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的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將需要在一定期限后才能收回的本金提前變現,再開展新一輪業務,從而加速了信貸資金周轉,提高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的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上。

          第二,有助于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可以提供表外融資的融資方式,因產出售而取得的現金收入,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左邊――“資產”欄目中。這既不同于向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等債權性融資,其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右上角――“負債”欄目中;也不同于通過發行新股、配股、優先股等股權性融資,其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右下角――“所有者權益”欄目中。后兩種方式都將增加籌資人資產負債表的規模,而資產證券化則具有非負債型融資的優勢,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

          第三,有助于分散信貸風險。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它在對貸款按照不同的期限、不同的利率、不同的種類等進行分解的基礎上,將貸款進行重新組合和給予重新定價,并以此為基礎發行具有不同風險和收益特征的“結構性信貸證券”,銀行在轉讓信貸資產的部分或全部權益的同時,也轉讓了部分或全部風險。這是一個將銀行獨立承擔風險轉化為銀行、證券機構、眾多投資者共擔風險的運作,必將大大提高銀行系統的安全性。

          第四,有助于發展資本市場。數十萬億金融資產淤積在銀行,間接投資比重過大,直接投資比重過小,資本市場不夠發達,是我國金融結構十分突出的不合理現象。這與西方發達國家形成鮮明對照。資產證券化顯然對改善我國金融結構、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有很大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分流儲蓄資金,壯大資本市場規模。2004年4月我國全部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為23.46萬億元,而股票市價總值剛剛突破5萬億元。股票市場只能起到部分分流資金的作用。數萬億信貸資產證券化,以及它在二級市場的放大效應,將是分流儲蓄的重要手段。其次,信貸資產證券化將不具備流動性的資產轉變為信用風險較低、收益較穩定的可流通證券,為資本市場提供了新的證券品種,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無疑會豐富市場的金融工具結構,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形成。第三,信貸資產證券化需要多種類型機構和多種制度組合運用,可以大大提高資本市場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第五, 有助于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資產證券化改變了投資品種結構,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這些勢必對已有的貨幣市場供求格局產生很大影響。資產轉化為債券后,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這種債券就可能成為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工具。證券化資產的比重越高,規模越大,貨幣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性就越強,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的影響就越顯著,貨幣政策的傳導效率就越高。信貸資產證券化將有助于增大銀行間證券資產的交易規模,從而使貨幣市場的交易利率具有更大的代表性,對基準收益率、存貸款利率等起到引導作用。

          四、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信貸資產證券化使不具有流動性的信貸資產轉化為可以在公開市場上流通的資產擔保證券,原本由銀行承擔的放貸風險轉化為由廣大投資者承擔的投資風險,如果資產擔保證券最終不能順利獲得償付而導致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則可能影響資本市場甚至金融秩序的穩定。具體來說,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投資風險。投資人通過購買資產支持證券,獲得了資產池資產的所有權,既獲得了這些資產所帶來的收益,也必須承擔這些資產可能出現的風險。例如,當資產池內一部分信貸資產因為借款人死亡而無法還本付息,從而導致這一部分資產的現金流中斷時,投資人就將承擔相應的損失。對證券市場、資本市場的投資者而言,收益和風險是可進行比較的兩個變量,購買股票時如此,購買資產支持證券時也一樣。

          第二,市場風險。資產證券化通過信貸資產的出售和以這些出售的信貸資產為償債基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為信貸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連接搭起了橋梁。一旦廣大投資者得不到償付,原本信貸市場的風險即轉移到了資本市場,則有可能造成資本市場甚至金融秩序的不穩定。

          第三,法律風險。由于我國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許多法律障礙,按照《公司法》、《信托法》、《證券法》、《稅法》、《擔保法》等基本法律的規定,我國根本不能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操作,我國目前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規范性文件是《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由于其內容和效力的局限性,其并不能對資產證券化操作提供全面且完善的規范。

          綜上,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有利有弊,我國商業銀行在推行的過程中,如果能夠摸索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操作方式,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則其在推進銀行改革、活躍證券市場、維護金融秩序等方面大有可為。

          參考文獻:

          [1]彭冰:《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分析》.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頁

          [2]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目的機構,是專門設立的用于資產證券化這一特殊目的的載體。

          [3]洪艷蓉:《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6頁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范文第4篇

          關鍵詞:反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特殊信托機構

          據預測,到2030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齡人口將達3.09億人,占我國人口總數的21.4%,這就對增大養老保險基金提出了種種需求。但因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不夠健全,養老資金的積累是嚴重短缺。開拓新的養老保障手段成為必然。反抵押貸款作為最近興起的退休人員保障體系的有效補充,正越來越多地受到大家關注。其具體含義是借鑒家庭生命周期與住宅生命周期的差異,依據個人所擁有的住房所有權,在退休以后將其抵押給業務開辦機構并逐期取得貸款,用做晚年生活的養老費用,但其使用權在老人生命周期的后半段仍歸由老人享有。只有當老人去世后,才將該住房的產權及使用支配權完全轉移給特設機構,作為貸款本息的償還。當業務開辦機構通過反抵押貸款的形式從居民手中取得了大量的住宅,并為此而在后期的每月都需要持續穩定地向這些客戶發放貸款,這使業務開辦機構的資金來源遇到大的困難,也會使這些資金發生沉淀或凝固,直到數年或十數年后才可能將現在付出的現金予以收回,但目前定期的現金支付就很可能遇到大的支付危機。業務開辦機構如何解決這一資金籌措問題,以使業務開辦能夠順利推行呢?借助于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將這筆資產通過證券化的形式予以解脫,就是融通資金的可行舉措。

          資產證券化融資理論概述

          資產證券化(ABS,是英文“Asset-backedSecurities”的縮寫)是指以融通資金為目的,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共同特征和穩定的未來現金收入流的信貸資產進行組合和信用增級(對該組合產生的現金流按照一定標準進行結構性重組),并依托該現金流發行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這種融資方式的基本過程是:項目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將自身持有的某些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加以分類并匯集成一系列資產組合,交給負有信托義務的專門機構(SPV,SpecialPurposeVehicle),這些機構再以這些資產組合的預期現金收入作為償債保證,利用一系列信用等級提高方式提高項目資產的資信等級,發行各類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取得發行收入后,再按資產買賣合同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作為出售資產的交換支付給原始權益人,使原始權益人達到籌資的目的。

          資產證券化參與反抵押貸款業務的基本原理

          反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可行性分析

          選擇資產證券化作為我國當前反抵押貸款制度改革的過渡途徑,主要是基于反抵押貸款與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共同之處。首先,反抵押貸款所出售的標的——房屋是不動產,并且具有一定的同質性,符合資產證券化標的的要求;其次,反抵押貸款中出售的房屋由于都是個人所有,難以借此直接在證券市場進行融資,因此必須找一特殊機構進行資產的重新組合,這正是資產證券化的獨特優勢所在;第三,反抵押貸款在未來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即合同到期住房產權完全移交后,SPV出售房產所得資金可以償付前期所發行的債券,未來穩定的現金流是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條件之一,從而很好的保證了債券未來的本息償付;另一方面,房地產作為資產證券化標的也有利于提高發行債券的信用級別。反抵押貸款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其具體操作比較容易借助資產證券化進行。

          反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具體措施

          建立特殊信托機構SPV在資產證券化實施初期應該建立一個獨立于政府機構的特殊信托機構(SPV)作為反抵押貸款實施的主體。實際運作時,符合一定條件的老人在其退休伊始即將自己所擁有的房屋所有權出讓給SPV,而房屋的使用權則在其余生內繼續保留居住,出售住房的款項也非一次性結清,而是根據平均壽命計算支付率,按月在其存活期間均勻獲得,作為養老金使用,從而達到養老保障目的。特殊信托機構向上游——房屋提供者進行操作以后,還應向下游資金提供者發行債券融資,這樣才能完成反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

          反抵押貸款資金的運用當上下游的工作都已完成后,這個特殊的信托機構還擔負著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如何合理運用這筆資金。首先應將融資得到的資金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用于按月支付老人存活期間的生活費用,由于退休以后老人的壽命長短是不確定的,導致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具體操作應該結合人壽保險資金運用的特點進行。作為契約型的金融機構,養老基金與壽險公司有著相似的資產負債特點,因此可以考慮選擇人壽保險公司作為投資管理者。第二部分資金應在穩定前提下,實現收益最大化。由于目前我國資本市場法律規范還不完善,市場參與者的投資理念相對滯后,因此在進入資本市場的初期,比例應控制在一個較低水平,以降低風險;隨著技術和經驗的增多可以逐步提高投資比例。

          參考文獻: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范文第5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融資 北部灣

          一、引言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手段的創新,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自美國1968年第一次發行轉移證券開始迄今已經有將近四十年的歷史,資產證券化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據有關數據統計,截至2004年底美國的資產證券化規模就已達到7萬億美元左右,資產證券化產品已成為美國固定收益證券市場所占份額最大的品種,截至2005年第二季度約占美國固定收益證券市場總規模的30%,資產證券化產品成為美國固定收益證券市場最主要的增長動力。在歐洲,英國的證券化水平代表了最高水平,歐洲最初的證券化交易發生在1985年,美洲銀行英國金融有限公司在倫敦金融市場安排發行了總額為5000萬美元的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英國于1987年第一次由英國抵押公司發行了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而在整個20世紀90年代,全球資產證券化市場增長率年均增幅在30%以上,在主要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甚至躍居主流融資技術之一,即便是起步較晚的亞洲,其發展勢頭也相當迅猛。目前日本、韓國和中國香港等地資產證券化發展迅速。

          相對而言,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比較晚,但在監管當局的大力推進和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下,也開始試點。1992年海南“地產投資券”項目的啟動標志著我國證券化嘗試的開始。1996-2002年,珠海高速、中遠集團和中集集團先后進行了離岸證券化的嘗試。2003年,中信信托投資公司接受了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信托項目,進行了資產證券化的探索。2004年4月,中誠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以信托模式對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分行的不良資產進行了資產證券化探索。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推進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2005年2月,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試點方案最終獲得批準。2005年年底,國家開發銀行41.7727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中國建設銀行30.19億元的個人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順利發行,是我國首批政策規范下的資產支持證券,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此外,2005年也有兩期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券商集合理財專項管理計劃產品面世。截至2006年12月,我國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達471.51億元。

          因此,了解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借鑒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技術,探討北部灣開發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對北部灣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文在介紹了資產證券化基本運作流程的基礎上,對北部灣現有的條件、環境、資源等進行具體的分析,并對在國內已經成功實施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如中遠集團航運收入資產證券化、國家開發銀行發行“開元”證券、珠海高速公路未來收益資產證券化等進行比較分析,借此探討資產證券化模式在北部灣開發中的可行性問題。

          二、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及其分類

          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以資產為信用的、結構性的融資方式,具體來說就是指通過結構性重組,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信貸資產構成的資產池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其最終目的是發行證券、籌集資金,它代表了特定資產組合,即證券背后有具體的資產作為支撐,證券的收益來自特定的基礎資產。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債務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

          2、資產證券化的分類

          根據產生現金流的資產證券化類型不同,常常把資產證券化劃分為資產支持證券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BS與ABS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前者的基礎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后者的基礎資產是除住房抵押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產。與MBS相比,ABS的種類更加繁多,具體可以細分為以下幾個品種:汽車消費貸款、學生貸款證券化;信用卡應收款證券化;貿易應收款證券化;設備租賃費證券化;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保費收入證券化;中小企業貸款支撐證券化等等。從資產質量看,分為不良貸款證券化和優良貸款證券化;從貸款種類看,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以水電氣、路橋等收費收入為支持的基礎設施貸款證券化、汽車消費貸款證券化等等;從貸款的形成階段看,可分為存量貸款證券化和增量貸款證券化;從貸款的會計核算方式看,可分為表內貸款證券化和表外貸款證券化等等。

          三、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優勢

          資產證券化融資作為一種先進的金融工具,具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信用等級,緩解原始權益人的流動性風險壓力,拓寬低成本的融資渠道,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有效地轉移和規避風險的作用,其創新優勢有如下方面。

          1、表外融資

          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相對于傳統證券化的融資方式,是一種不計入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表外融資科目。其獨特的表外融資方法,使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經組合后成為市場化投資產品。在負債不變的情況下改善信貸資產結構,利用結構融資技巧提高了資產的質量,使公司的資產成為高質資產。

          2、資產證券化有效地解決了企業信用不足與企業資金需求的矛盾

          目前,在企業資信水平日趨下降、企業資金流動性差、經營成本不斷提高的情況下,已嚴重制約了中國企業的良性循環和發展,影響了國家刺激內需以拉動國民經濟增長及宏觀經濟決策的有效實施。

          3、資產證券化融資效率高

          資產證券化使企業具有明顯的融資優勢、規模優勢、成本優勢、風險轉移優勢、股東權益優勢。資產證券化應用范圍廣,凡有可預見收入支撐和持續現金流量的,經過適當的結構重組均可進行證券化融資。例如,當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能夠發行信用等級高于其自身信用等級的債券時,就比直接發行公司債券更容易籌集到低成本的資金,降低資金的絕對成本。

          4、資產證券化是分散風險的有效手段

          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實現了投資者與企業的雙贏。一是分散經營風險,提高企業投融資效率,并由此推進資本市場的規范化發展。二是資產證券化融資,由于獲得高評級的證券,發生違約破產的比例很低,可以使投資者放心,投資者可以獲得高于普通儲蓄的投資回報率,同時省去了分析證券風險收益的成本,使投資的安全性大為提高。

          四、北部灣(廣西)開發中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可行性

          根據發展經濟學的觀點,資本形成是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在區域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盡管技術、勞動力、資源、資本等全部生產要素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但是資本是勞動力和技術因素發展和推廣的重要條件,是促進區域經濟增長與發展的“助推器”。因此,要加快北部灣(廣西)地區經濟的發展,就離不開大量的資金支持,而僅僅依靠政府財政的投入并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因此本文探討在北部灣開發中引入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模式的可行性,以此來拓寬資金的來源渠道。下面本文將從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出發,分析北部灣(廣西)地區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可行性。

          五、證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見圖1)

          1、構建可證券化的資產組合

          交易發起人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通過發起程序確定用于證券化的資產并將其組合成資產池。資產池應有下列特征:資產可以產生穩定的、可以預測的現金流收入;原始權益人持有該資產已有一段時間,且信用表現記錄良好;資產應具有標準化合約文件,即資產具有很高的同質性;資產抵押物的變現價值較高;債務人的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廣泛;資產的歷史記錄良好;資產池中的資產應達到一定規模,從而實現證券化交易的規模經濟。

          目前,北部灣(廣西)經濟區的重點項目建設有:北海銀灘、中石油欽州煉油、沿海港口的基礎設施建設(如欽州港10萬噸級航道擴建工程,防城港20萬噸級泊位及配套15萬噸級航道工程)以及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等,根據資產池的特征,這些項目資產都可以組成證券化的資產池。如,對高速公路建設而言,通過資產證券化將高速公路未來資產提前套現,將有利于大幅度改善現行財務指標,如降低資產負債率、提高自有資金的充足率等,從而使高速公路獲得更大的融資空間。

          2、將資產池出售給SPV

          所謂的SPV是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英文縮寫,它是一個中介機構,可由發起人或第三方設立,接受發起人轉讓的資產池,直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或者把資產進一步轉讓給信托機構,由后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通過SPV可將發起人的資產和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從而可以以資產為信用而非企業信用進行權益出售或債權融資。

          組成資產池之后,需將其出售給SPV,一般有三種售賣形式:第一,債務更新,即先行終止發起人與資產債務人之間的原合約,再由SPV與債務人之間按原合約還款條件訂立一份新合約來替換原來的債務合約,從而把發起人與資產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換為SPV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債務更新一般用于債權組合涉及少數債務人的情況。第二,轉讓,亦稱讓與,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手續把待轉讓資產項下的債權轉讓給SPV,發起人與資產債務人的原合同無須更改、終止。在通常情況下,資產權利的轉移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資產債務人,否則,資產債務人會享有終止債務支付的權利。轉讓是一種手續簡單的轉移方式,也是證券化過程中最常用的資產出售方式。第三,從屬參與,在這種方式下,SPV與資產債務人之間無合同關系,發起人與資產債務人之間的原債務合約繼續保持有效。資產也不必從發起人轉移給SPV,而是由SPV先行發行資產證券,取得投資者貸款,再轉貸給發起人,轉貸金額等同于資產組合金額。投資者向SPV的貸款以及SPV向發起人的貸款都附有追索權。SPV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于資產組合產生的收入。

          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資產的出售均要能確保為“真實銷售”,即出售后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與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

          北部灣(廣西)開發中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一個關鍵是確定發起人和組建特設信托機構(SPV)。而我國對發起人的設定為:銀監會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中,資產證券化的范圍限于由金融機構持有的信貸資產、符合條件的機構僅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金融公司、城信社、農信社以及管理活動受銀監會監督的其他金融機構等,并未涵蓋商務部監管下的租賃公司、公共事業公司及非銀行政府機構。央行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出現了資金保管機構這一專門保管資金的角色,其職能是從傳統資產證券化的受托人職能中剝離出來的,也是作為我國特殊環境下的特設產物。因此,在目前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法規框架下,只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資格作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在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主角。

          目前,北部灣(廣西)經濟區正在積極籌建專門的區域性金融機構,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審批沿海地區城市商業銀行的建立。同時為推進地區經濟的開放開發,在國家發展戰略指導下,正抓緊組建北部灣發展銀行,發展多種形式的地方金融機構,使其能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和發展需要。因此,在北部灣(廣西)開發中如果引入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其發起人的確定也將不會是其進行改融資模式的障礙。

          3、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

          SPV獲得了資產組合的產權憑證后,需要引入其他信用,以便分擔和降低風險。通過信用增級,能夠極大地提升資產的信用水平,從而吸收更多的投資者,并相應降低融資成本,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級的方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方式為真實隔離或破產隔離,通過剔除掉原始權益的信用風險對投資收益的影響,提高了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等級;第二種方式是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即通過把資產支撐證券分為兩類,使對優先證券支付本息先于次級證券,付清優先證券本息之后再對次級證券還本,這樣就降低了優先證券的信用風險,提高了它的信用等級;第三種方式是金融擔保,即特設機構向信用級別很高的專業金融擔保公司辦理金融擔保,由擔保公司向投資者保證特設機構將按期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如特設機構發生違約,由金融擔保公司代為支付證券的到期本息。

          資產證券化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評級由專門評級機構應資產證券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被評級的資產必須與發起人信用風險相分離。由于出售的資產都經過了信用增級,一般地,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高于發起人的信用級別。資產證券的評級較好地保證了證券的安全度,這是資產證券化比較有吸引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在借鑒海南房地產資產證券化項目和珠海高速、中遠集團和中集集團先后進行的離岸證券化等的基礎上,北部灣(廣西)地區資產證券化在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上,可通過由實力強大的、信用等級高的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或支付保證。

          4、證券的銷售和向發起人支付

          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后,由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銷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托機構(SPV)從承銷商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后,按約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至此,發起人的籌資目的已經達到。如中遠集團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由其投資銀行設立的信托機構在美國資本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之后,將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收入,通過某商業銀行CACSO賬戶轉入到中遠集團某子公司賬戶上。因此,在北部灣(廣西)經濟區的資產證券化項目,也可以通過其設立的某一信托機構在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然后將收入轉入其賬戶上。

          5、掛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后,即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并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如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就是由本行為發起人,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為ABS證券發行人,商業銀行(中國銀行)作為資金保管人)。托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交給特設信托機構(SPV),由其對積累金進行資產管理,以便到期時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后,若有剩余,按協議規定在發起人和特設信托機構之間進行分配。至此,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即告結束。

          目前,雖然北部灣(廣西)經濟區上市公司數量并不多,規模也不算大,但隨著中越“兩廊一圈”的構建、中國―東盟“一軸兩翼”區域合作新格局的提出,北部灣(廣西)經濟區的發展面臨著許多有利條件和良好機遇,隨著地方商業銀行的規范設立,外資銀行的逐漸進入,從而提高了北部灣(廣西)經濟區資產證券化的支持力度。

          總之,目前北部灣(廣西)經濟區機遇疊加,在充分把握這些機遇基礎上,把外部條件和內在動力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資產證券化,拓寬資金來源渠道,有效地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從而加快自身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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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永江:資產證券化特定目的機構研究[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3] 張超英、翟祥輝:資產證券化――原理、實務、實例[M].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