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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域社會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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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域社會治理方案

          市域社會治理方案范文第1篇

          骨科醫院發生的事件雖然未發生在我院,但教訓極為深刻。20__年12月27日早晨我科組織全體醫護人員學習討論了此事件。馬紅梅主任首先宣讀了事件經過及張院長的指示。大家踴躍發言,深刻分析我們自己,針對我科可能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大家表示應從我們身邊每件小事做起,從自己做起,愛崗敬業,牢固樹立醫療安全意識,確保病人的安全,堅決杜絕一切醫療安全事故的發生。

          經過充分討論,全體醫護人員一致認為: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應采取綜合治理,即:要以加強醫療管理為中心,以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為重點,以轉變傳統觀念為內容,以阻塞各種漏洞為方法的綜合性預防措施。

          第一,規范醫療活動管理,建章立制,有章可循。我們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要堅決杜絕非法行醫,要求人人持證上崗。經常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不以規矩 不成方圓,加強醫療管理,有章可循是防止醫療事故發生的中心環節。科室一定要加強醫療技術管理,要加強醫療護理質量指標。一定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使科室的醫療工作有條不紊的慣性運行。

          第二,我們應嚴格按照醫療操作常規操作。首先,堅持首診醫生負責制。下級醫生在診斷不明的情況下一定要請示上級醫生。同時進行醫患雙方的及時溝通交流,簽知情同意書,授權委托書等等。協助完成一些必要的檢驗及輔助檢查。診斷依據要確鑿,其次,護士應嚴密觀察,病人病情變化。監測生命體征交作好記錄。嚴格等級護理制度,勤巡病房,發現病人病情發生變化及時通知醫生并協助處理,在治療操作中嚴格三查八對,嚴格無菌技術。婦產科是一個高風險的科室,醫療安全是重中之重。

          市域社會治理方案范文第2篇

          根據縣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強2020年縣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的通知》和《縣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全面深化平安建設工作的實施方案》要求,現將我局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開展情況報告如下:

          一是及時與十四五規劃編制單位對接,將社會治理和平安建設、社會治理要素數據化、治理標準化、推進社會治理多網融合等作為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十四五規劃中。

          二是認真貫徹落實《省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 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省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實施辦法》、《省工程建設領域評標專家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暫行辦法》、《州誠信“紅黑榜”實施方案》等系列文件,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推動形成“誠實守信、崇德向善”的良好社會環境。

          三是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開工作。組織各相關部門業務人員及時關注天府信用、信用微信公眾號,打造“信用”,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積極引導各相關部門及時在州信用體系建設平臺規范填報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

          下一步,我局將持續開展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全面深化平安建設工作,抓好牽頭事項、配合事項各項工作,確保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有序有力推進。

          市域社會治理方案范文第3篇

          “三長一站”是群眾參與城市管理、社會各方力量協同共治的工作模式。建立“三長一站”工作模式,做到“事事有人干、處處有人管”,打通城市管理“最后一公里”,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問題與矛盾,探索建立群眾參與城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

          一、人員組成及運作模式

          (一)組織領導到位。我街道制定“三長一站”工作方案,根據“網格化”管理范圍,結合實際情況劃分路段長、區片長、樓院長和城市治理服務站的工作區域。以6個管區為單位建立管區城市治理服務站(管區負責人任站長),以30個社區行政管轄區域劃分為主設立社區城市治理服務站(社區書記任站長),統籌工作開展,落實上情下達,強化監督管理,綜合執法、公安、交警、城管、市場監督、國土、供電、聯通、移動等部門安排專人參與。社區城市治理服務站下設“三長”(路段長、樓院長、區片長),由街道干部(城管、執法、安監、社會治理等)、社區居委會兩委成員、社區志愿者、網格員、樓組長、協管員、退休干部黨員、市政園林環衛巡檢作業人員等擁護黨的領導、群眾基礎好、有一定組織協調能力、熱心公益的人員擔任路段長、樓院長、區片長。

          (二)發揮” 三長”作用。 街道設置“三長”共326名,其中路段長138名、樓院長133名、區片長55名。“三長”根據劃定的路段、樓院小區或者公共區域,在進行每日巡查、填寫工作日志的同時,針對階段性專項工作或重大活動保障等開展專項巡查,重點上報網格巡查信息,聯勤聯動閉環處置。

          (三)建立六大管區網格工作群,提升工作開展聯動性。通過六大管區網格工作群,由專職網格員牽線搭橋,聯動團內資源,將水、電、氣、醫療、教育等部門力量及社區內熱心公益、具有一技之長的居民志愿者充實到網格組團化隊伍中,實現居民“小事群內辦、難事聯動辦、件件閉環辦”,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三要成立社區微網格隊伍,促進網格服務精細化。將原有網格細分成108個社區微網格,每個微網格成立由社區“兩委”、黨員、網格員、志愿者等組成的微網格服務團隊,全面推動社區網格組團化服務管理工作深入開展,豐富做實“1+1+N”運行體系。

          (四)、“三長一站”作用初顯,自4月初“三長一站”工作模式開展以來,已解決問題1251起,其中解決店外經營223起,占道攤點415起,垃圾清理210起,違章建設20起,噪音擾民92起,排水管網處理49起,增綠補綠27起,規范交通秩序156起,疫情防控79起。

          二、時間安排

          (一)準備階段:2020年3月底。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傳發動,初步確定轄區“三長一站”的相關人員及負責區域。

          (二)實施階段:2020年4-9月底。結合實際,根據街道“三長一站”工作方案,開展相關工作,完善充實城市治理服務站站長組團,及時發掘典型案例。根據運行情況進行相應政策調整。

          (三)總結階段:2020年7-12月底。召開社區“三長一站”現場會,相互借鑒學習,并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建議,總結經驗,細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方案,建立長效機制。

          三、下步打算

          (一)以30個社區為依托實現城市治理全覆蓋。建立社區城市治理服務站,社區書記任站長,路段長由經驗豐富的社區兩委干部擔任,居民樓院長由社區“三基工程”黨員(居民)小組成員擔任,企事業單位樓院長由相應單位分管負責同志擔任,九小場所、體育場和北海公園片區長由相應網格員擔任,成員涵蓋城市管理、交警、行政執法、市政、物業公司、志愿者等,構建起橫到邊縱到底的雙向組織體系,實現城市治理全覆蓋。

          市域社會治理方案范文第4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誰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土地開發利用與水土保持工作的關系。

          第四條 水土保持工作以縣(市、區)人民政府屬地管理為主,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水土流失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做好本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調查,對重點區域可以根據需要開展調查,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告。

          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公告應當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一)水土流失面積、侵蝕類型、分布狀況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趨勢;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況及其效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公告,并設立標志。

          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對生態安全有重大影響的主要江河源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脆弱區以及主體功能區規劃確定的禁止開發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

          自然條件惡劣,生態環境破壞,水旱災害嚴重,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等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應當避免或者減少生產建設活動;其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區域,從其規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和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劃定情況,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批準和修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執行。

          山區、丘陵區和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的具體范圍,由省水土保持規劃劃定。

          第九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水電開發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涉及土石方開挖、填筑或者堆放、排棄等行為的,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等,加大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封育保護和生態修復力度,加強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對水土流失進行綜合治理。

          第十一條 山區、丘陵區水土流失治理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采取工程措施與植物措施相結合、坡面治理與溝道治理相結合、田間工程與蓄水保土耕作相結合等治理措施,建立山區、丘陵區水土流失防治體系。

          平原區水土流失治理應當以農村河道或者村為單元,針對溝、河、渠坡面采取工程措施與植物措施相結合等治理措施,建立平原區水土流失綜合防護體系。

          城市水土流失治理應當以生態環境治理為主,采用植樹種草、固坡護岸、雨水蓄滲、雨水利用等治理措施,恢復和提高水土保持功能。

          第十二條 以政府直接投資和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等方式建設的水土保持工程,負責實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組織驗收,建立檔案,樹立標志,落實管理主體,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程運行管護制度。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水土保持技術。在農林生產中應用先進水土保持技術治理水土流失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的管理,統籌規劃取土、挖砂、采石地點,規范取土、挖砂、采石行為,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公告,并設立標志。

          第十五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供水水庫庫岸至首道山脊線內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禁止燒山開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進行全墾造林。

          第十六條 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應當優先建設公益林;種植經濟林的,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種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術標準,采取保護表土層、降低整地強度、修筑蓄排水系統、坡面植草、設置植物綠籬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

          第十七條 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水土保持技術標準,采取修建梯田、修筑擋土墻、修筑排水系統、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順坡耕種。

          第十八條 利用低丘緩坡墾造耕地等土地整治項目,應當符合水土保持規劃,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標準。

          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農業、林業、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參加墾造耕地項目的選址、規劃設計方案論證、施工過程監督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保證墾造耕地符合水土保持技術標準。

          第十九條 在省水土保持規劃劃定的山區、丘陵區和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涉及土石方開挖、填筑或者堆放、排棄等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積十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二)占地面積五公頃以上不足十公頃并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五萬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一萬立方米以上不足五萬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積不足十公頃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三)占地面積不足五公頃并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一萬立方米的,應當填寫水土保持登記表。

          生產建設單位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第二十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將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將水土保持登記表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生產建設項目跨行政區域的,應當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占地面積五十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五十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國家和省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之日起十二個工作日內,收到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水土保持登記表時即予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不予批準:

          (一)生產建設項目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區域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無法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未相應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標準的;

          (三)生產建設項目取土場地未落實,或者取土場選址、設置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水土保持技術標準的;

          (四)生產建設項目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沒有綜合利用方案;或者確需排棄沒有落實存放地,以及存放地選址、設置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水土保持技術標準的。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四條 新建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園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統一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按照規劃審批權限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在已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完成場地平整的區域內,開辦涉及土石方開挖、填筑或者堆放、排棄等生產建設項目,可以填寫水土保持登記表,報園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文件應當包含水土保持設施設計的內容。

          生產建設項目施工合同應當包含水土保持設施建設內容,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

          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監測體系,科學規劃、合理設置監測站點,對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分布狀況和變化趨勢等進行動態監測。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占地面積五十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五十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不具備相應監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備水土保持監測技術條件的機構進行監測。

          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園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

          第二十八條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保證所提交技術文件的真實、可靠。

          水土流失危害事實鑒定,應當由具備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技術條件的機構出具鑒定報告。

          第二十九條 生產建設活動占用土地的地表土,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利用后剩余的地表土應當運至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存放地。地表土存放地應當采取水土流失防護措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農業等有關部門,建立生產建設項目地表土信息平臺,為地表土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提供信息服務。

          耕作層土壤的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工程渣土專用處置場地的建設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

          第三十一條 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技術標準進行治理;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技術標準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生產建設單位限期治理。

          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情況日常巡查制度和水土保持違法行為舉報制度。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經過批準或者備案;

          (二)水土保持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水土保持監測是否開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

          (四)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確需排棄的,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

          (五)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危害隱患;

          (六)其他依法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生產建設活動存在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同時抄送行業主管部門。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監督和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將水土保持情況納入資源環境保護審計范圍,并將審計結果作為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標任務致使水土保持狀況惡化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追究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編制水土保持規劃的;

          (二)不依法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等區域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批準墾造耕地的;

          (四)對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標準的墾造耕地予以驗收合格的;

          (五)不依法批準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的;

          (六)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生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七)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合格,通過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

          (八)發現水土保持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工作職責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按照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一)在供水水庫庫岸至首道山脊線內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

          (二)燒山開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上全墾造林的;

          (三)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有關水土保持監測技術標準規定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批準水土保持監測費用額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市域社會治理方案范文第5篇

          一、總體要求

          按照國務院〔2010〕23號、〔2011〕40號及國務院辦公廳〔2012〕14號文件精神,以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為目標,以遏制重特大事故為重點,深入企業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強化隱患整改落實,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長效工作機制,為迎接黨的十勝利召開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排點

          消防安全重點排查治理高層建筑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隱患,重點查處集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居住等為一體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隱患;特種設備重點排查治理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方面的安全隱患,重點查看是否取得使用許可證,是否按規定實行定期檢查并建立檔案,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完好并定期校驗和檢修;機器設備重點排查治理電器、電機、電路、儀表方面的安全隱患,重點查看設備的選型是否與生產要求相適應,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是否按規定標準,易燃、有毒氣體可能泄漏擴散區域是否設置報警器;安全生產現場管理重點檢查崗位操作人員是否熟練掌握和熟悉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在全面排查治理隱患的同時,要結合實際突出抓好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環節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認真組織。這次隱患排查及掛牌治理工作時間長、范圍廣、要求高,各工業指導站和企業要克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麻痹厭煩心理,充分認識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作為事故預防基礎工作和有力手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周密部署。嚴格督促整改,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走過場,真正收到實效。

          (二)突出重點,加強督導。各工業指導站和企業要認真吸取近年來我市發生的事故教訓,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特點,突出重點行業、重點環節、重點部位、重點崗位、重點時段等,徹底治理對安全生產構成重大威脅的重大隱患。

          (三)強化整改,務求實效。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由市、鎮實行分級管理,掛牌督辦。對所有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要高度重視,明確整治標準,落實整改責任、整改措施、整改資金,確保隱患按期整改到位。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經復查整改不合格的,應責令繼續整改,并依法從重處罰,直至達到整改要求。對經停產整頓,仍達不到安全要求的,提請政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

          (四)發動群眾,群防群治。在排查治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他們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全面細致地查找各種事故隱患,積極主動地參加隱患整改。

          (五)廣泛宣傳,社會監督。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工具,宣傳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利用媒體及時披露有關重大隱患,對隱患較多且排查治理工作不積極、不徹底的單位要予以曝光。對舉報的事故隱患要認真檢查,通過社會公眾監督,落實整改。

          四、方法步驟

          本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從5月初到11月底,分六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15日前)。各工業指導站要及時進行動員部署,加強宣傳,切實營造專項行動氛圍。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明確專項行動重點范圍和內容并組織實施。

          (二)全面排查階段(5月16日至6月15日)。各工業企業要結合實際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具體方案,組織安全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認真開展自查,全面做好事故隱患登記和治理工作。一般隱患要及時消除,重大隱患整治要做到“七個一”:一張檢查登記表、一個整改指令、一套整改方案、一份整改責任書、一個掛牌督辦單位、一個整改驗收結果、一件治理檔案。

          (三)掛牌督辦階段(6月15日至6月30日)。各工業指導站對轄區內重大安全隱患進行分級掛牌督辦,并按時完成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整改銷號工作。

          (四)檢查督導階段(7月)。各工業指導站要認真指導企業開展排查治理行動,加強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按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重點突出、全面推進的原則,登記建檔、分析評估、治理整改、統計匯總,確保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切實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