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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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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

          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范文第1篇

          稅收征管體制改革以來,征管水平提高很快,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稅收征管新格局,基本適應了稅制調整與完善的要求。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在基層征管實踐中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還沒有得到徹底解決,目前征管工作中較為突出的問題是,由于機構設置和內部分工欠合理,對納稅戶缺乏有效的動態控管,管理相對薄弱,進而導致征管查鏈條脫節、計算機依托職能難以完全奏效、稅務稽查基本未能實現原定目標。

          一、目前基層征管工作中的問題

          (一)管理被動,基礎不實

          目前的征管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戶變為管事,往往因更多地強調為納稅人服務和加強稽查而忽略了對納稅戶的日常管理,稅務機關有些承諾服務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是以犧牲管理為代價的,放棄了必要的檢查、執法職責。在這種情況下,基層征收人員與納稅戶之間的直接接觸大大減少,稅源監控管理乏力,基本上處于被動受理的狀態,只是坐在辦稅服務廳依據納稅人申報的資料進行審核征稅,企業申報什么就受理什么、申報多少就受理多少,基本上收的是“自來稅”。管事與管戶脫節,導致基礎資料不全,基礎管理工作薄弱,對納稅人申報的基本資料是否完整和準確沒有進行核實,也無法進行核實,稅收基礎工作的質量大打折扣。目前審核評稅往往也只是流于形式,對納稅人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理性很少結合實地調查資料進行綜合分析,難以發現納稅人申報中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人員不掌握納稅企業的實情,在征管過程中不能隨時發現問題,稅務機關不能掌握收入主動權,對納稅人的控管難以到位,從而導致漏征漏管戶增多,出現較多的零申報、失蹤戶、漏管戶,助長了偷逃稅的蔓延。

          (二)分工過細,協作不夠,銜接不暢

          征收、管理、稽查專業化分工,分權制衡,有利于提高效能,符合未來發展方向。在目前情況下,單獨就某一項業務來看,工作效率也確有提高。但由于目前三大系列職能分工還沒有完全理順,存在協作不夠、銜接不暢的問題。稅收管理的職能分解到征管查不同的機構,機構間職責范圍難以劃分清楚,有些工作交叉重疊,有些又相互脫節,征收環節與管理環節職責既獨立又交叉,職責界定劃分有一定困難,征管查3個環節之間協調配合能力弱,信息傳遞不暢。管理環節的信息不是進行加工分析后及時、準確傳遞到征收環節,而是原封不動地將所受理的資料反饋給征收環節;征收環節也未及時準確傳遞到稽查環節,相互銜接不夠。征、管、查分離的原意是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稽查,實踐中卻變成征管與稽查相互脫節,征收環節錄入的基礎數據、資料不完整,不足以作為稽查選案的依據;而稽查查出的問題,責令調整賬面留抵稅款,往往也由于與征管脫節而導致征、管、查3個環節均未對調賬事項進行督促檢查,造成稅收流失。

          現行機構設置和內部崗責分工與改革前相比,內部制約有所強化,但由于分工過細,效能也有所降低。辦事程序增多,一方面使納稅企業辦稅需到幾個窗口,另一方面也使稅務機關工作量增大,每個分局都覺得很忙。與分工過細相聯系,征收與管理主要忙于事務性工作,未能真正起到管理的作用。征收與管理的事務性工作雖越來越規范,但由于缺乏“管戶”的要素,規范卻不實用,工作量增加較多。征收與管理的不少工作流于形式,責任不明,征管不到位,存在漏征漏管問題。一般納稅人年檢工作量大,多的地方每月年檢達400來戶,且集中在中下旬,工作不可能深入,由于年審不嚴格,這項工作也只是流于形式。發票購銷工作量太大,納稅人在辦稅相對集中的時間購買發票有時需排隊等候;稅務機關在發票驗舊售新時只是審查是否用完、開具是否規范、是否單頁填寫等表面錯誤,至于房地產企業和建筑公司收取的售房款、工程款是否全部入帳并均已開具的發票則未審核,未能整體聯系起來進行分析,因而也就不可能發現虛開、代開等問題。

          (三)計算機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發揮

          現行征管模式依托計算機進行稅收管理,而計算機的運用是以信息準確、全面為基礎的,涉稅信息資料的采集和分析按理應該成為整個征管活動的基礎。近年來,隨著一體化建設步子的加快,逐漸暴露出許多問題,一是綜合利用信息化技術的能力還不夠強,應用水平還不夠高,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擬手工操作,信息傳輸仍有相當比例是紙質傳輸,造成征管各環節信息不暢。稅務機關的信息數據目前采用手工輸入微機的辦法,原本就不完備、不準確的資料在手工輸入時又可能發生錯誤。計算機內的信息既有錄入員手工輸入的錯誤,也有企業申報不實的錯誤,信息資料可信程度不高。二是與工商、銀行、海關、財政、統計等部門還沒有實現網絡連接和信息共享,涉稅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時,體現不出現代信息技術的優勢。三是計算機的應用,對稅務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專業人才、技術力量嚴重不足,許多先進設備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開發和運用。甚至對現有的程序,也不能做到真正用好管好。計算機巨大潛能由于使用者的限制無法發揮出來,造成資源的浪費。

          (四)重點稽查和日常檢查不能實現預期目標

          現行征管模式強調重點稽查、以查促管,實際的效果卻不盡如人意。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征收和管理受理的資料可信程度低。目前征收、管理都實行窗口式服務,對企業動態資料掌握不及時,對企業靜態資料了解不全面,對納稅戶底數掌握不清,稽查選案軟件雖然設置了銷售額、稅負率、連續數月稅負畸低等許多參數,但由于基礎資料失真、不全,不能有針對性地選案查案,稽查選案缺乏準確性,主要采用人工選

          案方法,稽查能否有的放矢查到點子上,基本上取決于稽查人員的個人經驗和素質。二是稽查脫離了征收與管理系列,將大量的精力用于應付專案檢查,上半年忙著檢查匯算,下半年忙專項稽查,此外還要受理大量的舉報案件和應付外地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運發票的協查,無法進行日常稽查和針對重點稅源企業開展稽查,通過稽查來促進企業正常申報在目前沒有做到。三是稽查人員沒有實行分類管理、劃片稽查、專業稽查,對不同的行業沒有實行稽查人員相對固定化、專業化。稽查人員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不熟悉,對企業的成本消耗定額不了解,只能對一些不很復雜的行業實行稽查。管理環節的檢查也是浮在面上,僅就票面、賬面進行審核,而事實上近年來真正的問題主要出在設置“帳外帳”,收入不入帳,費用成本不真實上,需要審查資金有無支付、需要盤點庫存貨物是否實際存在。五是對已查清的問題,在審理環節,隨意取舍,僅對部分問題進行處罰;個別單位存在對偷稅不罰、少加或不加滯納金和以費代稅的現象。實際上絕大多數的企業冒著沒有被稽查出問題的風險,久而久之勢必會助長納稅人的偷逃稅心理。

          上述問題的存在,嚴重制約著新征管模式效用的充分發揮,影響著征管質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勢必造成稅收征管與稽查各自為政,信息交流不暢,查管工作嚴重脫節以及資源浪費,致使基層稅務機關無法真正做到應收盡收。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需要繼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亟待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比如建立查管互動機制加以解決,以此來進一步提高新征管機制的運行質量和效率,確保稅收征管改革整體目標的全面實現。

          二、建立加強稽查與征管部門良性互動機制,進一步加強深化基層稅收征管改革的思考

          (一)以信息化建設為重點,提高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做到信息共享

          1、全面提高稅收征管信息的管理和應用水平,逐步規范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一是實行征收流程的計算機網絡信息處理,重點把握稅源的信息監控,對所有納稅人的申報資料進行規范化設計和登錄,以滿足征收管理和稽查系統聯網接口的需要。同時在運用計算機自動控制征管業務流程的基礎上,加快計算機輔助決策系統的開發,充分運用網絡實時傳輸的優勢,加強對經濟稅源的監控、預測,提高信息數據和網絡資源的使用效益。二是隨著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推廣和應用,使用的稅收信息管理系統要求覆蓋征收、管理、稽查各環節的,并可以實現征收、管理、稽查三個專業機構之間信息共享、監控嚴密的要求。

          2、加強信息交換,充分發揮共享的作用。一是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二是加強信息交流,實現基本信息共享。稅收管理部門應將戶籍管理資料以匯總報表的形式向稽查部門通報;稽查部門應將案件結案情況向管理部門反饋。同時,征管、稽查雙方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正確處理納稅人主動申報與加強稅務稽查的關系,提高稅務稽查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納稅人自覺主動、在集中地點申報是征管改革的最大成效,對于理順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關系,方便納稅人,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征納關系有重要意義,是稅收征管改革的基礎,這一做法要堅持。但如果缺少通過有效的日常檢查和重點稽查所形成的核實機制,受經濟利益驅動,納稅人自己申報的資料很難做到準確。正確處理日常檢查和重點稽查的關系,要求重視日常檢查。過去的征管模式偏重于稅收稽查而忽視日常稅收管理,強化稅源控管工作后,要防止放松稽查的傾向。在以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為基礎的模式下,以查促管是保證納稅人如實申報的重要手段,稅務稽查始終都是稅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稅務稽查主要忙于專項檢查,日常稽查沒有真正發揮以查促管作用,未結合征管的基礎資料進行選案稽查,而且檢查多浮在面上,稽查人員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和可能出現的逃稅漏洞不清楚,稽查效果不佳。在征收、管理環節加強對稅源的控管后,征管基礎資料準確性、完整性的提高為稽查準確選案創造了條件,稽查的重點應轉到日常稽查上來。為了更好地發揮稅務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應加大重點稅源的稽查力度,對一般納稅企業應根據管理和征管環節有關信息資料進行選案稽查,外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協查可由負責稅源動態控管的部門承擔。為了提高稽查的質量,有必要對稅務稽查分工實行相對專業化,安排一個人或一個小組長期負責某一行業或地段的納稅企業,使稅務稽查人員成為某一類納稅企業的查賬行家,全面了解納稅人的深層次問題,掌握足夠、準確、及時的信息。使稅務稽查有的放矢,避免稽查的盲目性。

          三、運用現代管理科學理念,建立科學的查管互動體系

          (一)理順管理與稽查之間的職能,細化工作職責。

          1、稅源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所管轄區內的納稅業戶稅收征收管理及發票管理、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開展納稅評估、清理以前年度欠稅、做好納稅輔導及服務等工作;稽查部門主要負責查處上級交辦的案件、群眾舉報案件、稅源管理部門移送案件及稽查部門按照計劃選案程序產生確定的稅務稽查案件(主要檢查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納稅情況)。

          2、要明確稅源管理部門與稽查部門在檢查期間的配合問題。稽查部門在檢查期間,可以到稅源管理部門查閱納稅人的戶籍資料。稅源管理部門可對納稅人當年納稅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輔導納稅人進行自查。不得對稽查部門正在查處的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稽查部門在下達稽查結論前,應向稅源管理部門了解納稅人欠稅及緩繳稅款情況,防止重復結論現象的發生。

          3、要明確在稅款入庫方面的要求。稅源管理部門不得對稽查部門正在檢查、尚未結論的稅款進行催交。稽查結論應補繳的稅款及滯納金、罰款應由稽查部門負責組織入庫。

          (二)建立召開查管互動例會制度。

          征管科、稽查部門、稅源管理部門每年定期輪流組織上季稅收征管稽查經驗交流會,總結、分析前期開展稅源管理、稅務稽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管理建議。會議內容包括:1、稅源管理部門:總結、分析日常稅源管理及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納稅人偷、逃、騙、抗稅行為的新苗頭、新動向及新的作案手段進行收集匯總,形成《改進稅務稽查工作建議書》供稽查部門參考。2、稽查部門:對查結的稽查

          案件,要逐件向管理部門反饋情況,分戶填寫《稽查情況反饋報告》,并按季提出《改進稅收征管措施建議書》。(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稅源管理部門案源移交機制

          1、案源移交范圍:稅源管理部門充分利用管理職能,加強日常管理和納稅評估,及時發現、糾正稅收違法行為,充分發揮稅源管理在整個稅收征管中的基礎性作用。有下列情況的,必須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⑴涉嫌偷、逃、騙、抗稅的;

          ⑵在納稅評估過程中,對需要立案查處的有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納稅人:

          ⑶虛開發票和其他重大發票違章嫌疑的:

          ⑷其他需要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的。

          2、案源移交程序:稅源管理部門填制《稅務案件移送稽查建議書》或《納稅評估選案建議書》,報征管科后,經主管局長批準,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移交稽查對象必須有明確的線索,應在《稅務案件移送>:請記住我站域名/

          3、案源移交方式及時限:《稅務案件移送稽查建議書》等有關資料采取紙質移交的方式傳遞,待條件成熟后可采取電子文檔形式傳遞。征管科對稅源管理部門上報的《稅務案件移送稽查建議書》、《納稅評估選案建議書》等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移交條件的自接到之日起三日內報主管局長審批后移交稽查部門。

          (四)建立稽查部門對管理部門移交案源的查處和反饋機制

          1、移交案源的稽查時限和反饋時限:稽查部門對管理部門移交的案源,自接到《稅務案件移送稽查建議書》或《納稅評估選案建議書》45日內查處完畢,重大復雜的案件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結案的,經區局局長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60天。

          2、稽查建議程序:《稽查情況反饋報告》由稽查局局長簽字后轉稅源管理部門。《稽查情況反饋報告》、《改進稅收征管措施建議書》采取紙質方式傳遞,待條件成熟后可采取電子文檔形式傳遞。稽查局按季對稅源管理部門提出分行業《改進稅收管理措施建議書》,并報征管稅備案。

          (五)要利用互動機制,加強整改,提高管理效率

          1、稅源管理部門要認真對待稽查部門提出的征管建議,對分戶《稽查情況反饋報告》所反映的問題和建議,應即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落實。對分行業《改進稅收征管措施建議書》所反映的問題和建議,要在一個月內進行整改、落實,并在接到建議書一個季度內向征管科報送《稅收管理單位情況反饋報告》(見附件三)。

          2、對于稽查部門分行業提出的《改進稅收征管措施建議書》,稅源管理部門應有針對性地安排行業評估或要求納稅人自查,避免類似問題重復發生。

          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范文第2篇

          一、當前我國稅收征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為確保國家稅收,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國家在稅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稅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管理監督不到位。取消稅務專管員后,由于把實行專管員管戶向管事制度轉變簡單的理解為取消專管員,形成了管理環節的空位和斷層,使稅務機關失去了對納稅人的管理和監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優化服務,片面強調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細、查不全、征不足、處罰難、效率低的狀況;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個系列以及各職能部門間協調不好,各自為政,多頭指揮,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諉,導致稅收征管全過程運轉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應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運用計算機管理,但其監控作用不明顯,主要表現為:征管軟件本身還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還不能滿足征管要求,信息傳遞不通暢,影響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數微機操作人員責任心不強,不能按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錄入有關信息,因而計算機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征納情況;部分工作人員不熟悉征管業務規程,無法對征管信息進行微機處理。

          第三,管理職責明確不到位。由于對新的征管模式認識不足,征管實踐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數不清,稅源不明,監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質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數單位在認識上沒有弄清分類管理的含義,片面理解為對一般納稅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單位沒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分類管理操作辦法和措施,因而職責不明確,管理程序、方法不規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數單位職責雖分解到人、落實到戶,但沒有建立相應的制約機制,沒有配套的考核辦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實處;四是普遍把分類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軟件運用、征管檔案管理工作割裂開來,沒有利用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理順工作思路,使該四項工作不能環環相扣順利開展,而這些原因造成征管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一是登記率不完全真實。二是申報率不準,這有計算機軟件本身的問題,也有管理人員管理不到位的問題,還有沒有按征管規程對非常戶進行處理的問題。三是申報準確率難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實到位,管理人員無法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不能對其納稅的準確性作出大致判斷,偷逃稅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雙定戶的定額核定上,由于管理的問題使核定的定額與實際銷售相差甚遠,造成稅款流失。在對大中型企業和一般納稅人的征管中,同樣存在監控不力,稅款流失現象。四是在緩交稅款審核上存在調查核實不嚴的情況,客觀上讓一些企業感到貸款不還不行,費不繳不行,而稅款可緩,能緩就緩。五是依法治稅難,在征管過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執法難的問題,一些稅務機關正常的稅收保全措施難以實行,或是相關部門不配合,或是存在來自各方的干預。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終影響稅源,不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二、當前加強我國稅收征管的建議

          第一,抓好分類管理的落實。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建立,納稅人的經濟類型、經營方式、組織方式日趨復雜,能否有效地對納稅戶和稅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是稅收征管的基礎,只有打牢這個基礎,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分類管理就是針對納稅人方方面面的復雜性和納稅申報方式多樣化的實際設立的一種能使稅收征管建立在及時掌握納稅人經營情況、經營方式、核算方式和稅源變化基礎的一種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類管理是從管好源頭開始,所以應從各個方面加強管理,包括將所有納稅戶納入稅務登記的范圍內,對納稅戶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發票領用存表等相關資料進行案頭審計,并有針對性的開展各種日常檢查和稅源調查工作,切實掌握納稅戶的稅務登記增減變化情況、發票使用情況、產經營情況、納稅情況、減免緩退情況、違章處罰等全部納稅事宜的全過程,并能通過管理及時而準確地收集整理、傳遞各種涉稅信息、資料,建立健全納稅戶檔案,真正做到底數清,稅源明,所以應該把抓好分類管理的落實作為加強征管的突破口。落實分類管理應做到:(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級領導和廣大稅務干部要把推行分類管理看作是加強征管的基礎和關鍵,是創收的保證。要正確認識分類管理的含義及其內容。(2)結合實際,因地制宜進行分類管理,以簽訂責任書的形式,把職責明確到人,落實到戶。(3)把分類管理、征管質量(十率)考核,征管軟件的運用、征管檔案的管理四項工作有機結合進行,分類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項工作的大部分,分類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項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稅收征管法制制度問題修訂對策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第一,建議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執行標準。該執行標準應當細化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不同的具體違法行為情節設定處罰標準,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相應標準對號入座,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這既方便了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際操作,也使嚴重違法行為得到嚴肅處理,輕者輕罰、重者重罰,充分發揮稅收法律制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范文第4篇

          一是突出中心工作。爭做稅收管理的模范。認真開展季度稅源分析會。提出組織收入工作的具體措施。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加強重點工程、重點稅源的監控管理,詳細分析稅源變化情況、分析組織收入的特點、成因及存在問題。合理分解落實稅收計劃。將年納稅5萬元以上企業和所有建筑工程列入重點稅源進行嚴密監控,對建筑工程實施項目管理,認真落實管戶巡查制度,瞄準全縣“四大園區”等重點工程建設,突破“小產權房”征管難點,實施項目登記、跟蹤管理,從立項、招投標、簽訂合同、轉分包、結算價款、工程決算等環節入手,保證稅款全額征收到位。大力推進稅源專業化管理,充分發揮房地產建筑業、飲食娛樂服務業、礦山企業、大企業、車輛稅收管理專業化管理職能作用,強力推進稅源專業化管理進程,不斷提升專業化管理水平,著力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

          二是加強稅收征管。爭做改革創新的模范。認真總結稅源專業化管理改革工作的基礎上。逐步建立適合地稅發展實際的建筑業、不動產、礦山、大企業、個體等專業化的稅收征管制度體系。將征管股發票管理崗和計會股票證管理崗下沉到辦稅服務廳,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征管工作。逐步健全以分行業分類管理為主的管理模式。對全縣納稅大戶進行納稅評估。負責受理全縣所有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解繳、稅收票證的領用、保管、發售、繳銷等涉稅事項。對大企業、重點稅源企業大力推行VIP服務、上門直通服務、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和財稅庫銀聯網;對中小納稅戶繼續實行簡并征期管理,定時定點服務,有效提高了征管效能和質量,為全面推行稅收征管改革積累了有益經驗。

          三是轉變工作理念。爭做納稅服務的模范。進一步完善服務設施。細化工作職責。廣泛征求納稅人意見建議,創新服務舉措。構建“大服務”工作格局。繼續辦好納稅人學校。為納稅人提供“訂單式”個性化稅法宣傳。深入開展納稅服務“三訪”活動,定期對納稅人進行走訪、隨時對納稅人投訴進行接訪、聘請第三方不定期對辦稅服務廳和納稅人進行暗訪,不斷提升納稅人對地稅工作滿意度。扎實開展“為納稅人辦實事”活動,每位稅務干部每月至少為納稅人辦一件實事,真正把納稅服務落到實處。整合納稅服務平臺,拓寬納稅服務內容,創新納稅服務載體,豐富納稅服務形式,提升納稅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滿足納稅人各項正當需求,積極引導地稅干部爭做服務納稅人的模范。

          四是強化行風建設。爭做服務群眾的模范。結合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開展為民服務創先爭優活動。努力改進服務態度。切實增強服務科學發展、服務稅收征管、服務人民群眾的責任意識和工作能力。積極開展“訪民情、解民憂、優服務、促發展”大調研大走訪活動和爭創“優質服務窗口”活動,不斷加強作風建設。模范履行“聚財為國、收稅為民”責任和使命。詳細詢問企業生產、職工生活的突出問題,積極征求對納稅服務、稅收征管工作的意見建議,認真解決好納稅人反映的實際問題,切實為納稅人辦實事、為納稅人解難題。組織干部深入包扶村十里坪鎮三河村開展“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踐行執政為民宗旨,改進地稅干部作風,提升群眾幸福指數”為主題的教育活動,解群眾所思所盼,破解群眾反響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為困難群眾幫辦了一大批實事好事,贏得了廣大群眾的贊譽。

          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范文第5篇

          關鍵詞:基層國稅;征管;基礎;制度;機制;措施

          一、夯實征管基礎

          1.強化戶籍管理。要對所有納稅人建立“一戶式”征管檔案,并按行業進行歸類,以年度為單位匯總裝訂,深化檔案信息的增值利用。制定相關的戶籍管理辦法,以外部信息系統、稅碼共享系統、納稅人身份識別系統等為依托,充分利用與工商、地稅等部門的外部信息比對,組織分局開展自查和交叉檢查,加強清理檢查,最大限度地減少漏征漏管現象。

          2.完善崗責體系。要按照“分工協作、分權制約、職責清晰、工作量適度飽滿”的要求,以信息管稅、質量管理、風險管理、內控預防和納稅服務為重點,將具體業務事項進行一一分解落實。要探索稅源管理團隊模式,抽調業務骨干組建松散型稅源管理風險分析團隊和風險應對團隊。強化縣局實體化職能,積極組織參與重點稅源企業管理、納稅評估、所得稅匯繳等工作。積極構建以風險管理為導向,覆蓋縣局、分局二級團隊的橫向聯動、縱向互動的稅源管理專業化運行體系。

          3.提升隊伍素質。要以稅收管理員制度的完善落實為基礎,以業務技能水平不斷提高為目標,建立教育培訓工作聯動機制,積極構建多方聯動、齊抓共管的“大教育”格局。定期邀請專家到局授課,建立機關科室師資骨干到基層單位開展巡回式、手把手培訓授課和基層單位師資骨干跟班學習制度,增強培訓工作的針對性,提升基層人員的整體素質。

          二、完善征管制度

          1.實行分類監控管理。要根據不同行業的經營特點,制定行業管理辦法,探索實行專業化管理。要強化對企業生產經營的監控,實時采集企業生產數據,按照投入產出法,測算實際產量,與企業申報數據進行對比,計算兩者差異,促進行業稅收的大幅增長;要結合行業自身的特點,多角度采集生產要素信息,研究制定行業稅收監控管理辦法及其評估模板,定期盤查入庫出庫,實施“以存控銷”,提高行業監控效能。

          2.強化企業所得稅管理。要在抓好增值稅這一主體稅種的同時,以虧損企業為重點,積極推行“所得稅最低稅負率預警”管理模式,不斷強化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建立虧損企業臺賬,定期到企業解生產經營狀況,定期采集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第三方涉稅信息,密切掌握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稅源變化及稅款繳納等情況。對縣域內重點稅源企業、新辦企業、連續虧損企業,開展專項評估檢查。

          3.強化納稅評估和稽查。為彌補稅源不足的缺口,同時也為解決分局征管力量不均衡、單獨評估難以取得實效的問題,可以探索制定稽查與評估結合互動辦法,將評估和稽查工作相結合,以預警評估系統為切入點,抽調業務骨干,按照“集中調帳,集中檢查,集中定案”的要求,綜合采用預警值分析、同行業數據橫向比較、歷史數據縱向比較、與其他稅種關聯性分析、主要產品能耗物耗指標比較分析等方法,對疑點企業進行“解剖式”評估,符合稽查移交標準的及時進行移交。

          三、健全征管機制

          1.實行上下聯動。以縣局為主導,分局為主體,建立上下聯動工作機制。根據各級不同的職權范圍,明確不同層級的稅源管理和內控預防職責。縣局負責布置專項評估和專項檢查任務,組織開展稅源管理質量講評,對各崗位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綜合評估分析,進行“一案雙查”。分局負責具體稅源管理任務的落實和反饋,總結并提報征管制度修改意見和建議,采取措施降低潛在執法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把縣局內控要求和責任落實各環節。

          2.密切橫向互動。為進一步加強內部科室的緊密協作,要確定聯席會議制度。會議重在組織各科室交流各自的工作信息,查找稅收征管和內控預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并將聯席會議紀要作為督辦單。進一步健全稅源監控、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四位一體”的橫向互動機制,密切管、析、查、評之間的銜接,真正實現以監控采集信息推動分析,以分析引導評估、以評估促進稽查、以稽查促進管理的良性互動,提高征管整體效能。

          3.強化部門協作。要緊緊依靠地方黨委、政府,加強與工商、地稅、質檢和公安等縣直相關部門的溝通與協作,通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走訪座談、情況通報等形式,隨時掌握涉稅信息采集及應用情況和稅收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對策。拓展信息共享渠道,擴大信息共享范圍,實現全方位、立體化、多部門的信息共享格局,最大限度地防止稅收流失和各類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

          四、創新征管措施辦法

          1.加大綜合治稅力度。可以探索在縣政府的領導下,聯合縣地稅局、財政局研究開發綜合治稅信息管理平臺軟件,在縣政府政務網設立專頁,所有部門定期上傳信息,有效地解決綜合治稅部門信息采集渠道不夠暢通,采集面狹窄,采集手段落后的局面,縮短信息采集處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