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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管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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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管形勢

          金融監管形勢范文第1篇

          在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雖然比銀行金融機構起步晚,發展時間相對要短得多,但是相較于銀行金融機構來說,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更加廣泛,經營方式也靈活多變,服務種類更加多樣,這些都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優勢所在。雖然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我國發展時間不長,但是已經成為我國金融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進步發揮著重要的推動作用。金融市場瞬息萬變,金融環境不斷在發展變化之中,相應地,金融管理手段不斷改革和更新。隨著金融市場改革的不斷向前推進,金融機構在迎來更多發展機遇的同時也面臨著更多、更大、更為復雜的金融風險。對此,無論是銀行金融機構還是非銀行金融機構都應該對金融風險加強認識,重視防范,特別是對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加大監管力度,努力防范金融風險,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實現良性發展的重中之重。

          1 非銀行金融機構面臨金融風險產生的原因

          金融環境的變化,金融市場的競爭也日益激烈,非銀行金融機構本身起步就比銀行金融機構要晚,正處在初級探索的發展階段,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實現良好的生存和發展,僅憑現有的規定業務和資金來源是遠遠不夠的。資金不足、周轉困難是大多數非銀行金融機構面臨的主要問題,于是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開始違規經營,采取非規范的方式謀取資金,以保證機構的正常運營。雖然我國三令五申禁止違規經營,對非規范性獲取資金的方法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進行整頓,但是還是有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了保證資金運行的流暢而采取各種辦法從銀行金融機構獲得拆入資金。以1995年的回購證券為例,當初回購證券賣出額累計達到三千多億元,剩余金額近七百億元,同比利率遠遠高出國家規定利率。金融環境的變化,非銀行金融業的興起使回購業務在本質上發生了改變,很多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出現了金融信用風險,累計拖欠額達到一百億元,而真正能做到如期準時交易的僅有近70億元。如果非?y行金融機構將這部分資金投入到自身的運營中,很難在短期內收回。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依靠這部分資金來進行違規經營更加大了金融風險產生概率,導致局面進一步惡化,最終造成無法挽回的局面。

          金融機構的正常運轉離不開資金,完整的資金鏈是機構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但是對于非銀行金融機構來說,過度追求利益的獲得,大量的資金投入到房地產、期貨、股票等高風險的投資市場里,而在基礎產業和生產領域投入的資金過少,這樣一來資金周轉困難也是常態了。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了解決資金問題,就會采取非規范獲取資金的方式從非正規的渠道來獲取流轉資金。在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動中,非正規獲取流動資金是導致金融風險產生的根源之一。

          2 非銀行金融機構面臨的金融風險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在運用信用工具的過程中,對方因各方面原因導致最終無力對債務進行償還使信用工具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受到的損失程度。從本質上來說,金融信用活動實際上就是建立在貨幣基礎上的信用活動,因此,對于銀行機構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來說,最主要的風險還是信用風險。對于非銀行金融機構,信用風險表現為貸款率過高,回購業務的超期以及債券款的墊付等。

          (2)市場風險。金融市場是不斷變化的,信用工具市場的價格,比如匯率、利率、物價、股價等也是瞬息萬變,由此產生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資產方面的危害性。

          (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非銀行金融機構現有金融資產的變現能力對機構本身所具有的支付水平和能力的影響。可以說,流動管理的核心內容在于力求以最低的成本投入最快速地獲取預期的資金。通常情況下,流動性和風險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說流動性越低,相應地,面臨的金融風險就越大,由此帶來的無論是收益還是損失就越大。

          (4)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日常運營操作中的失誤或違規而造成的違規事件或者不良事故而使機構利益、信譽或者信用形象受到損壞的風險。

          (5)結算風險。結算風險是指對方在過程中按約履行,但是在最終結算時因為某方面的困難而不能按期進行資金結算,由此給機構帶來的損失和不利影響。

          3 強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加強金融風險防范

          3.1 信用風險的防范

          信用風險是非銀行金融機構面臨的主要風險,也是最為常見的風險。要有效地防范信用風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對于交易對方的資信程度要詳細、充分地了解,包括對方經營管理層的基本信息和素質評價,是否有不良的信用記錄;對對方的資本狀況、經營情況、市場地位進行全面的考察和評價。即使是對于已經有過多次業務合作和往來的客戶也不可掉以輕心,定期對其資信做調查,及時了解對方的資信變動情況。第二,對信用限額進行合理的設置,對最高信用風險允許度進行評估,設置限額體系,一方面起到對信用風險的防范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信用風險集中的情況出現。第三,定期對授信執行情況進行考察和報告,對于信用度下降的客戶和信用工具要予以重視,加大關注力度,必要情況下可考慮終止交易,以達到防范信用風險的目的。

          3.2 市場風險的防范

          市場價格水平的變化是受多方面因素影響的,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市場風險的防范要更加全面,從多方位、多角度加以考慮:第一,要對影響市場價格水平變化的主要因素重點觀察和分析,做出準確的判斷;第二,在風險限額體系中將市場風險的防范也納入其中,根據不同交易對象設置不同的最大限額;第三,根據價格變化對潛在的盈虧進行計算,估算損失,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之內;第四,以市值為依據,估計市場風險度,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預防風險。

          3.3 流動性風險的防范

          第一,對于流動性差的資產采取限額的方式進行控制;第二,必須具有一定比例的能夠快速變現的高質量資產,一旦機構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大量的資金流,可以作為后備力量為資金流動提供緩沖和保障;第三,保持較高的信譽度,維護融資渠道。

          3.4 操作風險的防范

          要有效防范操作風險,需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加強系統維護;第二,市場操作人員各自職責分明,分工明確,每筆交易詳細記錄,加強交易監控;第三,隨著交易效率的不斷提高,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假定“最壞情況”防范風險。

          3.5 結算風險的防范

          慎重選擇清算中介機構,選擇正確的清算方式。有足夠的思想準備和充足的贏利資產以彌補由于結算風險而造成的損失。

          金融監管形勢范文第2篇

          關鍵詞: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國際金融監管模式;國際合作協調

          一、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之概念界定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機構之中處于極其重要的位置,對其之監管對于國際金融機構的穩定有莫大助益,對于“系統重要性”的定義,金融穩定委員會給出這樣的解釋:“由于規模、復雜度與系統相關度,其無序破產將對更廣范圍內金融體系及經濟活動造成嚴重干擾的金融機構。”然而不同的國家的理解具有一定差別,一些監管當局關注的是對金融體系的沖擊,而另一些監管當局關注的則是對實體經濟的最終影響,由于各國金融體系的發展與構建的完善度不盡相同,[1]因此對于何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有著本土化的理解。在2009年10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金融穩定委員會以及國際清算銀行認為所謂的“系統重要性”是指當金融服務流或者業務流中斷時導致:(1)全部或者部分金融系統癱瘓;(2)對實體經濟有嚴重的潛在負面影響。[1]這樣的制度配置,顯然是綜合考慮了各個監管當局的不同關注點,形成了廣泛之概念認識,較之前的認識更進一步,顯得更為合理。

          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國際金融監管模式

          1.美國。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導火索即是金融發達國家的次貸危機,可見其對金融機構尤其是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的不足,但美國在危機后進行了監管措施的改革,先后出臺了多部金融監管改革文件和法案,[2]構建了一個“高度重視系統性風險、加強宏觀審慎監管”的監管模式,主要包括:(1)高度重視系統性風險,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2)改革對問題機構的救助和處置機制。(3)擴大美聯儲權力,同時加強對美聯儲的審計,將美聯儲納入國會的家督之下。[3]

          2.歐盟。歐盟的成立試圖在該區域內部形成金融合作、經濟合作的高度統一化,這樣的目的亦可看作是為了防止金融危機的大面積爆發與擴散,減輕世界性或國際性金融危機的波及效應,然而在這一次金融危機之中,歐盟的實體經濟遭受了最大之重創,其嚴重不亞于美國的程度,危機充分暴露了歐盟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缺陷與不足,因此歐盟在危機之后也同美國監管當局一樣頒發了諸多有關金融機構的監管法案,尤其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

          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國際金融監管規則之構建

          從世界范圍內已經公布的各項研究成果以及出臺的各項監管政策來看,構建解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問題的監管模式和規則或者主要措施大致可以分為四個不同類型,即:

          1.事前規避。事前規避是指通過推行簡約金融模式,從根本上不免“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太關聯而不能倒”的問題的發生,例如美國監管當局采取的 “沃克規則”,其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其一是那些吸收聯邦擔保的儲蓄或有權從美聯儲借貸的商業銀行將禁止擁有、投資或資助對沖基金或私募基金,進行只為銀行自身盈利的高風險行為;其二是對銀行的規模做出限制。構建事前規避之模式必須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規模及業務復雜度,因為控制金融機構規模及業務復雜度,推動金融機構簡化內部結構,是防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風險的基礎環節,防止過大、過于復雜的金融機構的出現與膨脹,從而達到對金融機構的事前監督。

          2.事中防范。在構建了事前規避的監管模式后,在現有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業務或者金融活動的范圍內,提高機構的存續狀態下穩健經營的概率,降低其破產可能性。在事中防范監管模式中,采取監管措施減少對手方關系產生的相互聯系、金融市場即機構的風險關聯度,證券及衍生產品激增是導致金融危機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該產品急劇擴散增強了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聯系性,導致“太大而不能倒”、“太關聯而不能倒”局面的出現,因此可以附加資本要求,例如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關于銀行監管的資本要求等。

          3.事后補救。金融危機是難以避免的,需要的是防范及降低其危害范圍與力度,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出現困境存在兩種可行方案:一是進入傳統公司破產程序;二是一夕之間對瀕臨破產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采取大型的政府救助避免其實際破產。[4]然而這兩種的方案都不符合金融市場發展,前者過于死板,機制不夠靈活、關注視角過于狹隘,存在對破產第三方影響關注不足等缺陷,而后者財務成本和政治成本都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序的處置機構,解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潛在破產風險,例如暫時維持機構核心業務,進行市場鎖定、實現資產拋售最小化以及安撫股東、進行管理權轉移等等。

          4.國際協作。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讓金融活動的影響力超越了國邊界,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可以引發全球金融危機的大面積受災,因此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并非是一個國家或一片地區可以獨立完成,尤其是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一般都是跨國公司或組織,其影響力也是全球性的,故而在當前金融危機的頻繁的時代,國際間有效合作協調是極其必要的,建立多層次、多形式、分區域的金融監管合作體系。

          參考文獻:

          [1] 陳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標準的構建[J].西部金融,2012(1):69-74.

          [2] 李揚等.金融危機背景下的金融監管改革[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45-52.

          金融監管形勢范文第3篇

          金融集團的風險特征相對獨特

          經濟全球化、人口老齡化、金融自由化使金融業的外部環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高附加值的金融業的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為了贏得更大的國際金融市場份額,許多國家都進行了金融制度改革,整合金融資源,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空母艦。例如一向恪守分業經營的美國在1999年出臺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允許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開展綜合經營,掀起了長達5年的金融機構“強強聯合”的并購風潮。金融控股公司著眼于優勢互補,在產品線上取長補短、不僅獲得了規模經濟效應,還彌補了各自的“木桶短板”,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的競爭力大于各子公司之和。再如花旗銀行并購經營保險的旅行者集團;日本國內金融業務規模最大的東京銀行與國際金融業務最強的三菱銀行合并,隨后又與證券業務強大的聯合銀行合并成全球最大的銀行;摩根斯坦利投資公司收購日本的三一證券,迅速打入亞洲市場,提升跨國經營的市場份額。以統一貨幣歐元為基礎,歐元區國家的金融機構整合也如火如荼,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合并,皇家蘇格蘭銀行收購荷蘭銀行,擴展自己的亞洲業務和投行業務。

          2006年我國履行加入WTO時的承諾,完全開放金融市場,給于外資市場準入和經營的國民待遇。面對具有金融服務技術、產品、人才、綜合經營優勢的外資財團咄咄逼人的進攻,我國如果不加快金融綜合經營的步伐,就會喪失金融市場份額。更嚴重的問題是,外資對國內金融市場滲透的程度越高,中國金融的穩定性乃至經濟的安全性就越低。正是在這樣的國際環境下,我國不得不改革分業經營制度,順應金融發展潮流,轉向綜合經營。與德國和歐洲大陸的全能銀行不同,我國開展綜合經營的模式是發展業務之間保持相對獨立性的金融控股集團,或者銀行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的業務界限相對清晰,只在集團層面整合人財物資源,統一部署經營戰略,提供綜合金融服務。這樣的路徑能夠比較平穩地實現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過渡,減少金融機構由于重大的制度變化帶來的經營風險。

          金融集團與單一金融機構相比,具有一些獨特的風險和特征:

          一是風險多元化,承擔風險的能力更強。盡管每個金融機構都存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但是不同種類的金融業務的風險結構、風險損失存在較大的差異,例如銀行業務的主要風險是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信用風險、資金流入與流出期限錯配帶來的流動性風險、電子支付系統和流程控制帶來的操作風險;證券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是欺詐造成的操作風險、按金交易產生的信用風險、投資決策失誤蒙受的市場風險;保險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是產品設計使得現金流入不敷出的流動性風險、投資中的市場風險,以及資金管理中的操作風險。金融集團同時提供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多元化的風險配制通常可以產生一定的對沖效應,可以減少總的風險,有利于金融集團免受某個行業階段性衰退或者某類金融產品競爭力下降帶來的毀滅性影響。因此,金融集團的抗風險能力強于單一業務的金融機構。

          二是風險更復雜,交叉風險更大。提供單一業務的金融機構的風險相對而言容易界定,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都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對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金融集團將經營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整合在一起,麾下的子公司的經營戰略要服從集團利益的需要;共享客戶信息的優勢使得各子公司容易向同一客戶提供服務,客戶集中度提高,客戶端的風險會導致集團風險成倍于子公司的風險。由于“近水樓臺先得月”的條件,各子公司更容易相互購買彼此的產品,增加了業務的關聯度和交叉風險。此外,金融集團對外擴張、控股境外的金融機構時,由于市場運行和貨幣環境不同,還會面臨子公司所在國的系統風險。如何衡量和管理金融集團的風險,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新課題。例如2007年9月成立的中國最大的金融控股集團中國投資公司,在美國次貸危機開始爆發時參股美國黑石集團和購買摩根斯坦利的轉股債,因對美國金融市場和行業集中度、系統風險估計不足,80億美元的投資浮虧愈半,招致眾多的批評。

          三是內控機制的充分有效性更難保障。金融控股集團對子公司的管理權限受到股權的制約而有松有緊。對全資子公司的管理權限最大,對控股子公司次之,對參股子公司更次。在用手投票的情況下,金融集團可以要求子公司提供各種經營信息、對其風險進行及時的跟蹤、監控;在用腳投票的情況下,金融集團與子公司之間信息不對稱,對其風險很難及時掌握。由于以資產為紐帶的金融集團,大多屬于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信息的上下傳導環節多,不如提供單一業務的機構那么全面、及時與順暢,內部控制的實施與反饋所需時間較長。此外,由于其他股東與金融集團的利益并不一致,子公司不一定完全按照金融集團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致使金融集團的內控機制效力大打折扣。

          四是集團內部治理結構復雜,政策協調成本較高。金融控股集團與單一金融機構不同,它自身不提供具體的金融服務,專門進行資產管理,發現優質的金融機構,通過并購、轉讓等資產交易,將提供不同業務的金融機構組合起來形成具有強大競爭力的“超級巨人”。金融集團的資產交易能夠改善子公司的治理結構和風險管理,提升子公司的市場價值。例如中央匯金公司控股工、農、中、建四大銀行,促使這四大國有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并陸續上市,使其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價值大大提高。然而,隨著金融集團的資產結構日趨復雜,金融集團的治理結構相應地也將更復雜,風險管理以及對控股子公司業務和人員的調整的要求更高,整合整個集團的文化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較長的時間和較高的智慧,而且還要付出較高的協調成本。

          金融集團實行功能監管為宜

          金融集團擁有綜合經營和規模經濟的優勢,以資產交易為杠桿,對金融市場的影響舉足輕重,因此需要對金融集團進行更為嚴格的監管,確保其審慎、穩健經營,真正做到大而不倒。

          從全球范圍看,金融集團監管方式有兩種:一是統一監管,二是功能監管。

          統一監管是由一個綜合性的監管機構,對不同的金融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進行統一的監管。瑞典、挪威、丹麥、冰島、英國、日本、韓國等國實行的是統一監管方式。統一監管的優勢在于:(1)降低信息成本、節約技術和人力投入,具有規模經濟效益。(2)避免分業監管下的政出多門、重復監管或監管真空,監管效力較高。(3)適應性和靈活性強,對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容易作出及時的反應,系統風險較低。不過,統一監管方式具有權利過于集中、嚴重、容易滋生腐敗、效率低下的弊端。

          功能監管是在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業務領域內分別設立一個專職的監管機構,對于擁有銀行、證券和保險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銀行監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和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其相應的業務或功能進行監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監管規章、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行使各自的裁決權等;對金融集團則另由一個“牽頭監管者”進行審慎監管。“牽頭監管者”通常由中央銀行承擔。德國、美國、波蘭、印度、巴西等國實行的是功能監管方式。功能監管的優勢是:(1)專業化分工,監管效率較高;(2)監管機構相互競爭,有利于開展監管創新、提高監管水平。然而,功能監管具有各監管機構的管理水平參差不齊、不同業務受到的監管程度寬嚴不一、監管制度相互沖突、監管機構過于龐大、監管成本高等弊端。各國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金融集團的構建方式、金融監管的歷史千差萬別,對金融集團的監管并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模式。原則上講,選擇金融集團監管模式時應該因地制宜,做到既有利于推動金融集團創新、穩健發展,又有利于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降低監管成本。

          我國金融業發展很不平衡,銀行業是最重要的金融渠道,然而信用風險突出;證券業異軍突起,是推動企業做大做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的主要金融渠道,不過市場發育不夠成熟,制度風險和操作風險較大;保險業起步較晚,對外開放程度最高,國際競爭激烈,產品研發和市場風險較大,對監管水平的要求較高。鑒于上述三大類金融業務的發展階段、發展重點、面臨的主要風險各不相同,而且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它們之間的差異難以消失,我國實行分業監管還是必要的。不過這種分業監管是功能監管,各監管機構的監管對象是金融業務或者金融服務的功能,而非提供該業務的金融機構。例如在嚴格的分業經營和機構監管模式下,中國銀行只開展銀行業務并只受銀監會監管。隨著綜合經營的開展,中國銀行可以設計、經營基金產品,這就需要功能監管,即中國銀行先由銀監會審批開展基金業務的資格,然后再到證監會辦理所有的基金審批手續和上市手續。如果中國銀行控股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資基金和期貨公司,按照功能監管模式,中國銀行的銀行業務受銀監會監管,其控股的子公司分別受保監會和證監會監管。由于中國銀行穩健性要受到這些經營其他種類金融業務的子公司的影響,銀監會基于銀行業務而對中國銀行提出的監管要求顯然不足以防止其面臨的所有風險,需要由人民銀行來協調三個監管部門的監管內容,在功能監管的基礎上,去掉重復監管部分,填補監管真空,對控股子公司的銀行、金融集團進行總體的審慎監管。

          針對金融集團的風險特征,應該在組織上、制度上制定一些新的監管政策來確保其健康發展,提升金融集團的國際競爭能力。

          一是由人民銀行設立金融集團管理部,負責管理大型金融集團,協調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監管政策,開發針對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模型。由于大型金融集團的業務和風險日趨復雜,監管機構應該向大型金融集團派出常駐監管小組,負責信息收集,進行現場的合規監管。

          二是金融集團應該建設有效的內控機制和風險管理體制,提高自我監控水平。內控機制的重點在于健全性,應該覆蓋金融集團控股的各子公司的所有業務,應該具有良好的適應性和穩定性。風險管理體制的重點在于合規性監管和交叉風險監管。金融集團的業務種類繁多而且復雜,往往還涉及到跨國經營,客觀上合規風險比較大,因此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計劃,對各子公司新增業務線或產品、變更現有經營活動或流程、或者監管規定發生變化而帶來的合規風險進行動態的管理,避免類似英國的巴林銀行倒閉和法國的興業銀行重大損失的事件發生。金融集團需要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從內部環境、目標設定、風險事件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對策、控制活動、信息和交流、持續監測等八個方面進行風險管理。此外,還應該建立信息共享平臺,重點控制業務交叉風險和客戶集中風險。

          金融監管形勢范文第4篇

          關鍵詞 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 金融改革

          中圖分類號:{DF4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英美等國陸續通過法案建立金融危機的防范預警機制,金融監管改革在全球范圍內掀起了一場討論熱潮。我國由于金融市場未對外開放而幸免于難,但我國在逐步開放金融市場過程中面臨的形勢更為嚴峻,我國應把握此次機遇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全面調整。筆者擬對英美兩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內容進行簡單的介紹,并試圖對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提出建議。

          一、英國――原有框架內的金融監管改革

          針對 2008 年金融危機,英國政府主要是通過《2009 銀行法案》和《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進一步強調金融穩定目標和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法案的主要內容是完善金融賠償計劃、設立特別決議機制、明確規定了英格蘭銀行的法定職責和核心地位、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FSC);白皮書則主要是對“特納報告”做出的回應,明確改革目的,強調廣泛深入的銀行監管改革。可見,英國政府此次改革致力于原有監管體制內的調整,沒有逾越框架之外的開創性規定。這些舉措雖能發揮一定作用,但過于溫和。且其在賦予英格蘭銀行維持金融穩定核心地位的同時,又將約束英格蘭銀行維穩權和控制英格蘭銀行在銀行間支付系統操作的職能賦予了FSC,而FSC由英格蘭銀行行長、兩位副行長和四位非執行理事組成,這樣的組合難免有自我監管之嫌,難以保證其公允的監督態度和中立的立場。英國FSMA法案是在銀行大量倒閉凸顯自律監管難以應付金融超市的經濟背景下出臺的。英國約翰遜馬修銀行(Johnson Matthey)的倒閉暴露了銀行法案所建立起來的監管框架的弊端,其結果是該結構為一個全新的立法框架所代替。銀行法案確認了銀行作為監管者的地位以及加強了它的監管權力,開始建議建立一個新的銀行監管委員會執行英格蘭銀行的監管職能。雪上加霜的是,國際信用與商業銀行(BCCI)再一次把英國銀行監管框架置于詳細審查之下,英格蘭銀行由于未及時干涉BCCI欺詐行為而遭受嚴重批評。由上訴法院本漢姆法官(LordJustice Bingham)主持的官方質詢,發現英格蘭銀行過于依賴基于信賴和坦白的自律監管,同時也檢測出英格蘭銀行權限之間的間隙過大。引人注目的巴林銀行倒閉促使了英國由銀行委員會主持的另一項官方調查,巴林危機大量損失僅僅由巴林集團新加坡分行的一個委派員引發,其倒閉的主要原因是巴林銀行管理的失誤和缺乏適當的內部管理。此外,也發現英格蘭銀行作為巴林集團主要監管者的一些過失。正如在先的BCCI倒閉一樣,巴林銀行一案也提供了國內監管者難以應付復雜的多國銀行集團的問題。這也表明了需要在央行職能分離的基礎上建立銀行與證券監管者之間的合作,達到獲得對金融超市(其業務早已跨越這些部門的模糊邊界)有效監管的目的。

          二、美國――“大蕭條”以來最為嚴厲的金融改革

          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被認為是美國“大蕭條”以來最嚴厲的金融改革法案,從改革力度、深度和廣度上看,該法案都是美國金融監管歷史上空前的。此次美國金融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提高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A)加強對消費者的金融保護、加強對衍生品等金融產品的規范和約束、填補對沖基金等金融行業的監管空白和對原有監管機構和職能的重構這五個方面。美國此次的改革試圖建立起覆蓋整個金融市場的統一監管體系,針對性的填補了金融危機中暴露出的問題和監管漏洞。但這部法案也存在一些問題尚待厘清,如美聯儲的權力擴大,而對其的監管并不與權力的擴張相一致,部門間多頭監管的現象仍未改善等。英、美的金融監管改革在不同的直接原因背后有著共同的價值取向,即都是先效率后安全。英國為拓展其商業銀行的發展空間,增強本國金融業的競爭力,率先通過大爆炸式的變法,放松對銀行業分業體制的法律管制,商業銀行業務涵蓋存貸款、投資和保險等各個領域。美國不甘落后,為確保其金融實力與競爭力,拆除格拉斯斯蒂格爾防火墻,以GL-BA法案出臺為標志,使混業經營模式從法律上在美國正式確立。兩國后來的金融監管改革,都是在對銀行分業經營監管松綁之后,為解決原有的監管體制不適應/超市金融的問題而推行的。

          其二,無論英國還是美國,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整合與分離都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其區別僅僅在于運用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監管權力。

          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雖肩負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雙重職能,但它并不是美國唯一的金融監管者。聯儲是州特許會員銀行的主要監管者,º而不是州特許非會員銀行或者國立銀行的主要監管者。當然,如果一個銀行是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就必然受到聯儲的監管,包括檢查和報告。顯然的例外情況是聯儲將依賴于FDIC和OCC對有關銀行監管的工作。在這一假定下,聯儲直接監管8,005個商業銀行中的955個。這些銀行的資產總和在總計為6,504,593百萬美元銀行總資產中只占1,706,559百萬美元。在聯儲監管的955個銀行中,僅僅只有26個銀行資產超過10億美元,而其他929個的資產均在1億美元以下。可見,所謂美國聯儲的監管職能只是金融體系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當然,目前聯儲作為美國央行比英格蘭銀行享有更多的正式監管權力。不可忽視的事實是,當英格蘭銀行在失去正式地監管銀行的權力后,仍可在很大程度上繼續行使非正式控制,短期內,這一傾向還將真實存在。例如,許多目前FSA的工作人員就是前英格蘭銀行的雇員。以上分析表明,在今天的任何國家,中央銀行無論是獨自壟斷全部金融監管職能還是完全脫離金融監管,都是不現實的。

          其三,英、美兩種模式各有利弊,相互之間具有互補性。

          美國在一體化監管方面與國際化趨勢保持了距離,不僅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者之間相分

          離,甚至在每一傳統的領域中,都存在多重監管者,例如多個銀行監管者、多個證券監管者以及多個保險監管者。如果說這種體系有優勢的話,那就是存在監管者的潛在競爭;缺點即昂貴的重復監管成本和模糊的責任界限。英國統一監管則恰好相反,FSA繼承了原有9個金融監管機構分享的監管權力,金融監管權高度集中。它強調用最節約和有效地使用資源的方式統一實行監管,減少了監管成本;缺點是中央銀行的金融調控職能與監管職能的脫節以及缺乏監管者之間的競爭。事實表明,無論哪種模式,都有合理的做法可供借鑒。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反省及啟示

          透過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紛繁復雜的機構變動和監管權限的調整,以及英國金融機構救助法制化等舉措對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反省,我們可以得到關于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一些啟示。

          (一)現行監管模式的調整

          我國現行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既可能造成多頭監管和監管盲區,又會導致對創新金融產品的監管不足。因此,我國應重視對一行三會的權責劃分及協調,建立日常的工作聯絡機制,以便共同制定適宜于金融市場形勢的政策,及時應對危機的局面。并最終建立一個能夠總攬全局的金融監管機構,實現符合混業經營趨勢的混業監管。

          (二)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混業監管模式的探索

          隨著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發展,以混業經營為主的跨國金融集團公司已紛紛進入我國。我國本土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情況也越來越顯著,綜合化經營的金融集團在危機中面臨的系統性風險更加嚴峻。因此,我國要加強對這些“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認定和監管,加強宏觀審慎意識,并在世界混業經營的趨勢下開始對混業經營金融體系的建立進行探索和嘗試。

          (三)金融衍生品的監管與創新規制

          金融創新無疑是拉動金融發展、促進金融體制完善的重要環節。應當預見,金融衍生品會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開放而蓬勃發展,但衍生品的復雜性、高風險性無疑會給我國金融市場帶來巨大潛在風險。因而,我國有必要提前預防,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把握金融創新的“度”。既堅持合理適度的創新來推動金融市場的發展,又不能任由各種金融產品濫行于金融市場。

          (四)建立完善的危機金融機構的處理機制

          英國是通過將危機銀行救助法制化,美國則是在其改革法案中建立起了一套專門化的危機處置方案。我國既要保證建立的監管體系能夠有效防范金融機構面臨的危機,并在其遭遇危機時提供適度的幫助,又要防止它們等待危機時政府提供的補助,而做出一些追逐短期利益、造成系統性風險的事情。

          (五)金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

          無論是美國改革法案推動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署,還是英國以保護消費者為中心任務的金融服務局,都表現了其對消費者保護領域的高度重視。而反觀我國,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似乎是我國各行各業監管中普遍存在的現象,金融市場也不例外。我們應盡快把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提上改革議程,不僅要建立事前預防機制,通過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規、建立專門的消費者保護機構等措施實現消費者的保護,還要建立事后補償機制,通過對消費者的損失進行適度彌補來達到對其權利的保護。此外,金融機構的自律作用也不容小覷。我國的金融監管也要重視開發金融業的自律監管能力,在保證監管有效性的同時盡量縮小監管資本。

          參考文獻:

          金融監管形勢范文第5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模式;新形勢;選擇;原則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6-0-01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為我們的金融業帶來了日新月異的變化,國內的金融業逐漸和國際金融業融合發展。金融的全球化發展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資本的多元化和流動性提高了資源在全球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瞬息萬變的金融經濟也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嚴峻的考驗。因此,在新形勢下怎樣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模式意義重大。

          一、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狀況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現狀

          我國目前的金融行業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自1983年,工商銀行脫離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人民銀行集貨幣政策、商業銀行和金融監管職能于一身的舊金融管理體制的結束,我國初步形成現代化的金融監管模式;在1984到1993年間,我國金融行業混業經營、監管的現象十分明顯;在20世紀的90年代,我國金融行業衍生的產品不斷增加、資本市場、保險業迅速發展,直到2003年銀行監理會的成立,是我國金融行業最終形成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局面,因此形成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模式。

          (二)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1.證券、銀行、保險相互間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削弱了分業監管的力度,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證券、銀行、保險都是金融市場的共同體,在資金的清算通融上有著密切的聯系,這就造成了三個行業業務之間的交叉。行業之間的業務交叉,分工不明,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2.金融創新造成了監管缺位、重疊現象的產生。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行業開放程度的加深,涌現出了很多創新金融業務,這些金融業務多是處于金融領域的邊緣,成為了交叉性質的業務,這就可能會導致重復監管以及監管缺位現象的出現。

          3.缺乏必要的風險監管措施。新形勢下市場的競爭更加激烈,金融行業迫切需要建立一個綜合性的、規范的金融監管機構來進行監管,預防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各種金融產品層出不窮,例如有:網上銀行交易、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等新型的業務。這些業務的出現給我們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蘊含著風險,更加猛烈地沖擊著金融市場。因此,金融監管要提高自身的風險預測能力,保障金融業的順利運行。

          二、金融監理模式選擇的一般性原則

          金融業模式的選擇要充分考慮到國家的政治社會制度和金融經濟的發展水平。不論是選擇哪種金融監理模式,都要保證金融行業的穩健運行、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具體來說,我們要依照以下幾個原則。

          (一)前瞻性原則

          在金融監理模式的選擇中,我們要堅持前瞻性的原則。所謂前瞻性要求我們既要立足現在又要放眼未來,要科學預見金融業未來的發展狀況。由于金融監管政策的變化和監管的變革,這都會使金融體系的風險增加。因此,這要求我們需要具備前瞻性目光和預測風險的能力。

          (二)適度競爭原則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必然屬性,但是過度的競爭會導致金融市場的混亂和金融體系的危機。因此,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被監管機構的外部強制管理,保證金融體系內適度的競爭。

          (三)低成本和高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一個合理科學的金融監管模式可以用最低的成本獲得較高效率。在我們選擇合適的金融監管模式時不僅要考慮到技術方面還要考慮到經濟方面。

          (四)獨立性和協調性相結合的原則

          獨立性指的是各個監管單位要明確自己在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不受政治干預;協調性指的是監管模式的監管部門及其內部各個機構要明確自己的權責,以免出現管理上的疏漏。遵循獨立性和協調性相結合的原則,可以保證金融監管機構的順利運行。

          三、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目前我們實行的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模式各有利弊。其實,金融監管模式沒有明顯的優劣之分,判斷金融監管模式的好壞,主要要看它是否適合國情,是否能保證金融行業的順利運行,是否有利于我國經濟體系的發展。新形勢下,我國的社會環境和金融環境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有的金融監管模式已經不太適用于新的環境。那么,在新形勢下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要做出怎樣的選擇呢?這是每一個金融界人士應該思考的問題。

          (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體制

          由于金融行業的飛速發展,原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在運行時已經出現了很多不可避免的問題,因此在新形勢下我們首先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一方面,要加強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舍的獨立性,對違規的機構要及時地發現、懲治;另一方面,在目前“分業監管,分業經營”的形勢下,我們要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定期的會晤制度,以便就重大問題及時地進行協調和磋商;最后,對于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和業務有交叉領域的金融機構,我們可以實行聯合監管的策略,加強監管單位之間信息的交流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