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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三者之間機構及人員職責上相對獨立、信息不能及時共享、配合運行機制不全而帶來了稅源管理工作環節運行不暢、管理質量不高、效率低下等問題,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是稅源管理的主要工作內容。但在過去一定時期內。為解決這一問題省局于年出臺了加強三者之間良性互動機制的工作指導意見,并制訂了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良性互動管理方法》意在完善征管措施,提高稅源管理質量。
卻發現,但在近三年的稽查工作實踐中。要真正落實好這一良性互動管理方法,稽查部門的職責不能只是定位于通過立案稽查堵塞偷稅漏洞,打擊涉稅違法行為,而要著眼加強稅源管理全局的高度,本著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方針,通過分析涉稅案件的特點及作案手段,發現稅收征管單薄環節及漏洞,并從加強稅收征管的角度向征收管理部門和納稅人提出預防和改進管理的建議,即實行稽查建議制度,促進稽查效果的轉化利用,這樣才干真正達到管查互動,以查促管的效果。事實上自年至今,從我局探索和推行這一制度的實踐來看,這一制度對加強稅收征管、改善納稅企業經營管理及規范財務核算發揮了長足的作用,受到征管部門和納稅人的廣泛好評,更得到上級機關的肯定。
完善制度建設。自年起,明確稽查建議內容。為貫徹落實好市局《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良性互動管理方法》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通過不時的探索實踐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稽查建議制度,使稽查工作效果得到有效利用,真正實現三者的良性互動,
以及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單薄環節和征管漏洞,所謂稽查建議制度我認為就是指國稅稽查部門對稽查過程中發現的納稅人在稅收繳納等方面存在缺陷或需要規范的行為。有針對性地進行分析,提出適當的稽查建議,及時傳送給納稅人或稅政、征管等職能部門,由納稅人或相應職能部門進行整改或落實后,依照固定的順序將整改結果和落實意見反饋給稽查局,從而不時完善稅收法制和強化稅收征管的制度。
依據稅收征管法和有關稅收稽查工作制度,為使這一制度在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從四方面明確稽查建議制度內容:一是明確規定稅務稽查建議形式為一案一建議、一案多建議和多案一建議三種。要求稽查小組每檢查一戶企業,或者在某項專項稽查工作結束后,規定時間內,采用書面形式向相關部門反映和傳送工作中發現關于征管部門管理漏洞和納稅人方面有關涉稅違章違紀的問題。二是明確稅務稽查建議的實施主體,為稽查局稽查和審理兩個部門。稽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問題向審理股傳遞;審理股根據審理和建議情況,制定《稅務稽查建議書》向征管部門或納稅人反饋。三是明確稽查建議事項。稅務稽查建議事項分對外建議和對內建議。對外建議是針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各稅繳納和發票管理方面存在問題及整改建議;對內建議主要是對系統內各征管單位在政策法規執行、稅收征管、納稅核定等方面存在問題及工作建議。四是明確稅務稽查建議書和反饋意見演講文檔格式和形成時限,以及送達和存檔備案管理流程措施。通過明確上述內容,使稅務稽查制度日趨幼稚與完善,發揮出了這一制度在促進管查互動中應有的作用。
強化制度落實。實行稽查建議制度,推行責任考核機制。對稅務稽查人員無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要求我稽查人員在查找問題和提出建議時要堅持尊重事實、公正合法、切合實際、突出重點和注重時效的原則;其次是要求分析問題發生的原因要透徹,要明確指出是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以便為征管部門和納稅人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可行方案,這決定了稅務稽查人員在稽查建議的形成與落實的工作過程中,負有較重大的責任。
局推出了稽查建議責任追究與工作考評機制。一方面我局結合議案、評案和集體審理等工作制度,為能強化稅務稽查建議制度的落實。采取查評結合方式,不時完善稽查建議制度。稽查局要求定期組織檢查人員對個案的查處情況進行集中匯報,集中討論案件檢點和問題產生的原因;而在案件提交審理后,稽查局更組織案件審理小組人員進行集中審理,除審理定性外,把稽查建議也作為討論的內容,檢查人員根據檢查情況結合集體討論的要點,撰寫稽查建議書,且嚴格要求稽查建議要根據稽查中發現問題的事實、情節和程度等,及時、準確地相應提出的稽查建議書要求內容明確,用語準確,所提建議要切合實際,具有針對性,并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然后再報經分管局長、局長審閱后,再由稽查局的名義制發,以嚴保稽查建議質量關。
局還結合自身工作實際逐步規范稽查建議的責任追究和工作考評機制,確保了稽查建議的質量關的同時。以此保證稽查建議制度的落實。一是將《稅務稽查建議制度》納入稽查、審理崗位職責,明確規定稽查人員、審理人員提出《稅務稽查建議書》操作規程,對稽查人員在稅務稽查實施過程中,對應當提出稽查建議而未履行的或敷衍塞責,輕率提交不負責任的建議書的將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二是將稽查建議工作列入工作考核與評價,局要求檢查人員對檢查有問題的案件,必需要有稽查建議,并在結案前完成,堅持將稽查建議的提交情況作為稽查人員工作績效考核內容之一。
發揮制度作用。經過近幾年的實踐、探索,推進管查良性互動。目前我已初步建立起了適合我局工作實際的比較系統規范的一套稅務稽查建議工作制度。幾年來,局在組織開展重點行業專項檢查、重點地區的專項整治和偷、逃、抗、騙稅案件的稽查過程中,對發現的涉稅違法犯罪新動向和因管理漏洞而造成的典型案件,一經結案,都經過認真討論分析,查找原因對策后,先后已向征管部門和納稅人制發稽查建議書43份,僅年就制發了20份,從反饋的情況來看,起到很好的加強稅收管理,預防同類稅收違紀違法行為再現的效果。
稅收籌劃在其運行過程中,具有下列基本特點:
1.稅收籌劃以追求稅后利益最大化為目標
稅收籌劃作為一種經濟行為,其目標在于追求稅后利益的最大化。換言之,即使當前稅負水平提高,但若能帶來稅后利益的增加,這種納稅方案還是可取的。雖然稅負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能帶動稅后利益的提高,但稅負的提高有時候也可以產生同樣的效果,例如,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稅負逆流轉,實際上就是一種以提高稅負來促進稅后利益最大化為特征的稅收籌劃。這種利益既可以是近期利益,也可以是長遠利益。此外,稅收籌劃過程是圍繞著如何充分利用各種有利的稅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稅務活動,達到稅后利益最大化開展的。人們在籌劃過程中使用的方法,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違法或者是違法的。這樣,籌劃的結果便可能出現與立稅精神相適應的合法籌劃,與立稅精神相悖的不違法或違法籌劃。例如,避稅籌劃就是一種與立稅精神相悖的不違法籌劃;利用稅務機關征管漏洞,把應稅收入轉為灰色收入達到“節稅”目的,則為違法籌劃。可見,稅收籌劃所提供的納稅模式本身可能隱含有與立稅精神相悖的不違法以及違法的行為。把稅收籌劃理解為合理節稅是不妥當的。對稅收籌劃理解的偏差,將不利于人們全面把握稅收籌劃行為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對它實施有效的管理。
2.避稅和利用稅收征管的灰色地帶成為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
在稅收籌劃中,采用與立稅精神相一致的涉稅行為,能夠獲取正常的籌劃利益;而若能成功地采用與立稅精神相悖的涉稅行為,例如,避稅甚至是逃稅,則能夠獲取超正常的籌劃利益。雖然這種籌劃要冒較大的風險,而且籌劃成本又比較高,但由于其超正常利益較大,在目前我國的稅收籌劃中已被廣泛地使用,特別是避稅籌劃。此外,利用稅收征管漏洞實施避逃稅的情況也比較嚴重,主要表現為,把應稅收入轉為灰色收入,利用稅務機關對灰色收入的確認困難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由于目前國家對稅務行政司法監督較嚴密,稅務機關在執法程序上必須做到“先取證,后決定”,在未能獲取確鑿證據之前,往往不能貿然實施行政處理,這無形之中便給籌劃者提供了避稅的機會。在目前許多論及稅收籌劃的書刊中,也把避稅和灰色地帶作為實現稅負最低的重要方法來介紹,甚至在許多稅收籌劃的講座上也側重傳授這些方法。由于輿論的誤導和現行稅法和征管存在的漏洞,使避逃稅成為當前我國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
3.稅收籌劃的專業化程度較高
稅收籌劃能否實現其稅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標,關鍵在于:一是能否找出現行稅制存在籌劃的空間;二是能否利用這些籌劃空間以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三是稅收籌劃提供的納稅方案能否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要做到以上三點,稅收籌劃者必須對現行稅制和納稅人涉稅經濟行為有充分的了解,對各項稅收政策運用所產生的稅后收益有正確的評估,以及對籌劃中提供的納稅模式的運行效率及其被稅務管理當局認可的程度有準確的把握,而這一切都是建立在籌劃者較高素質的基礎上。由于納稅人普遍缺乏稅收籌劃應具備的信息和技能,因此,稅收籌劃活動大多要由專業人員和專門部門進行。納稅人或者根據自身情況組建專門機構,或者聘請稅務顧問,或者直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籌劃。目前不少中介機構已瞄準了稅收籌劃市場,認為是拓展業務,獲取高額利潤的良好機遇。稅收籌劃的專業化,不僅有效地降低籌劃成本,使籌劃方案更具可操作性,而且還造就了一支稅收籌劃的專業隊伍,推動了稅收籌劃行業的形成和發展。
4.稅收籌劃受稅務機關的監督
稅收籌劃是為特定的人在特定條件下設計的納稅模式,該納稅模式實施的結果表現為一系列的涉稅行為。稅務機關的主要職能就是對納稅人的有關涉稅行為的合法性實施監督與管理,因此,稅收籌劃者對現行稅制的理解和遵循,對稅務活動的安排等,只有在獲得稅務機關認可時,籌劃的目標才得以實現。一旦稅收籌劃含有的與立稅精神相悖的避稅逃稅行為被稅務機關發現,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行為成立,則避稅者將根據反避稅法被追繳稅款;逃稅者將依據稅收征管法等有關法規除被追繳稅款、滯納金外,還要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要移送司法部門予以刑事處理。為納稅人提供有違立稅精神的稅收籌劃方案者,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可見,只有合法的稅收籌劃才可獲得法律的保護。稅收籌劃活動必須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對現行稅制的理解程度,對避逃稅的辨別能力,也將對稅收籌劃的良性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二
稅收籌劃作為一種涉稅經濟行為,其存在與發展必然對稅收征管產生較大的影響。這種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既是社會發展的一種進步和納稅人成熟的表現,也是對稅收征管提出更高要求和挑戰的現實反映。本文將著重從后者進行研究。
1.納稅人的涉稅行為更具理性,稅收收入相對減少
納稅人涉稅行為的理性,表明納稅人不僅要知曉現行稅法對其規定的權利義務,還要懂得如何更好地行使和履行這些權利和義務;不僅要研究現行稅制中對己有利的各項政策,還要分析現行稅收征管狀況,以便選擇有利的納稅方案;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將更加注重長遠利益、稅后利益,而并不單純追求眼前的稅負最低化。因此,在多數情況下,稅收籌劃的結果可能引起納稅人綜合稅負的下降,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相對減少,而這些減少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合理的稅收籌劃所造成的稅負下降,由于與立稅精神相一致,因此,稅負的下降或稅后利益的增長,不僅有利于私人經濟的發展和稅基的拓展,還能促進國家宏觀經濟目標的實現;而不合理的稅收籌劃,由于與立稅精神相悖,其結果不僅造成國家稅收的絕對損失,還會擾亂稅收秩序,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行。由于這種理性化的涉稅行為所具有的兩重性,也給稅收征管造成兩種截然不同的后果。
2.納稅人避逃稅行為更具隱蔽性,稅收征管難度增大
為了達到稅后利益最大化,納稅人在實施稅收籌劃時,除了充分運用現行稅制中對己有利的政策外,往往還利用當前稅制和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實施避稅或逃稅。由于稅收籌劃專業化程度較高,籌劃者多通曉稅法、征管狀況及其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因此,在籌劃中所使用的避稅或逃稅手法更具隱蔽性,稅收籌劃過程實際上是籌劃者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政策水平、業務水平、涉稅知識的較量。稅收籌劃的存在,無疑在相當程度上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同時也對稅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納稅人自我保護意識增強,稅收征管易陷入復議與行政訴訟之中
稅收籌劃并不單純局限在實體法上,而且還利用程序法設置一系列自我保護的方案。籌劃者往往利用當前我國較嚴厲的稅收行政司法監督的有利條件,精心安排各項涉稅活動,一旦稅務機關違法行政,自我保護方案便被啟動,使稅務機關陷入復議或行政訴訟之中。例如利用灰色地帶實施逃稅就是針對稅務機關在這一地帶取證困難,不能貿然對其逃稅行為予以定性和處罰。又如,當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時違反法定程序,納稅人可依法采取法律救濟措施,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雖然程序違法最終并不能改變處理的結果,但由于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做出的行政決定是不合法的,稅務機關以不合法的行政決定約束納稅人的行為也是不合法的,因而構成職務違法。若因職務違法使納稅人合法權益受損,可能還會涉及行政賠償的問題。可見,稅收籌劃在增強納稅人自我保護意識的同時,也可能為稅收征管設置了一系列的“陷阱”,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稍不規范,就很容易陷入其中。
4.對稅收籌劃方案合法性的認定容易引發征納矛盾
稅收籌劃提供的納稅方案,只有在獲得稅務機關認可時才可獲得籌劃利益。由于稅收籌劃方式的多樣性,加上現行稅制中對合理節稅與避稅、避稅與逃稅之間的界線以及確定原則尚存在模糊之處,因此,在對具體的涉稅行為的合法性的認定中,征納雙方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對于納稅人而言,通過稅收籌劃形成的涉稅行為都被認為是有理有據的,一旦被稅務機關予以否定,則容易引起征納之間的爭議,而征納之間的行政關系,又決定著納稅人必須先服從稅務機關的認定結果,然后才能通過法律救濟途徑來解決。如果納稅人不能正確對待這種認定結果,或者稅務機關不能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確認納稅方案的合理性,則征納矛盾必然產生。
三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籌劃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經濟現象,它在給納稅人提供稅收利益的同時,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不少的困難。為了更好地防范稅收籌劃對稅收征管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各級稅務機關及其有關部門目前應著重抓好下列幾項工作:
1.要重視對稅收籌劃的研究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稅務機關在對稅收籌劃將給稅收征管帶來的困難予以高度重視的同時,必須對稅收籌劃進行深入的研究。要全面掌握稅收籌劃的基本原理和當前稅收籌劃的特點與方法;要掌握現行稅制中容易形成的避稅點及其灰色地帶;要針對稅收籌劃中可能給稅收征管造成的負面影響,制定出相應的防范措施和管理辦法。要把稅收籌劃作為影響稅收征管的重要因素加以認識和管理,并把其納入稅收征管的范疇來研究。加強對稅收籌劃這一涉稅經濟行為的管理,不僅有助于降低稅收籌劃對稅收管理的沖擊,也有利于稅收籌劃的健康發展。
2.要大力推進稅務隊伍綜合素質的提高
只有全面提高稅務隊伍的綜合素質,才能有效地克服稅收籌劃給稅收征管造成的困難,把握征管的主動權。一方面要教育全體稅務人員,幫助他們充分認識當前稅收征管形勢的嚴峻性和我國稅務管理水平相對落后的事實,要徹底消除自以為是,固步自封的思想,結合“三講”教育,從思想上、業務上全面提高稅務隊伍的綜合素質,增強稅收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繼續實行“擇優錄用與淘汰制相結合”的用人機制,通過擇優錄用把優秀人才吸收到稅務隊伍之中;通過淘汰制,把那些不稱職者、不合格者淘汰出局。通過不斷地吐故納新,既能有效地保證稅務隊伍的純潔性和高效率,也能營造出危機感和競爭環境,并強化自我控制、自我完善、自我優化機制的形成,以推動稅務隊伍綜合素質的提高。
3.完善稅收制度,規范稅務管理
利用避逃稅以實現稅收籌劃超額利益的現象,在短期內難以消除。然而,避逃稅在稅收籌劃中被使用的廣度和深度,又往往與稅制的完善程度,與稅制和征管的協調程度,與征管水平的高低程度有緊密關系。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在加強稅收征管的同時,必須十分關注現行稅制的運行狀況,要充分利用在實際工作中掌握的一手材料,對稅制存在的漏洞以及與征管失調的地方,及時提出改進建議。各級稅收立法部門也應加強對現行稅制的跟蹤研究,對那些容易造成規避的條款,與征管不協調造成的征管盲點,要及時予以修改和妥善解決,為有效地防范避逃稅提供法律依據。此外,各級稅務管理人員還必須十分重視稅法的學習,準確把握稅法的精神及其執法要領,不斷提高對避逃稅行為的識別能力。要強化規范管理,嚴格依法定程序執法,防范“程序陷阱”造成的管理效率損失。
4.要加強稅收籌劃的法治建設
與其他經濟活動一樣,稅收籌劃只有納入法治軌道,才能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并使之步入良性循環之中。在稅收籌劃的法治建設中,必須通過法律法規明確:
(1)稅收籌劃方案合法性的認定標準。明確界定合法籌劃、避稅籌劃和逃稅籌劃的性質及其構成要件,并規定稅務機關對稅收籌劃方案合法性的否定要負舉證責任。
隨著我縣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房地產稅收收入大幅增長,占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但是房地產稅收涉及的稅種多,征管的難度大,稅源控管存在較多漏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82號)及有關法律、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房地產稅收管理,發揮稅收調控職能,促進黟縣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管理
房地產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各鄉鎮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房地產稅收的增長對黟縣縣域經濟發展的重要性,積極支持并主動配合財稅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做好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財政、房管等部門要加強溝通配合,要以契稅征管為抓手,全面掌控稅源信息,嚴格執行“先稅后證”的有關規定,把住房地產稅收稅源控管的關鍵環節,實現房地產諸稅種間的有機銜接,堵塞征管漏洞,不斷提高房地產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堅持依法治稅,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
財稅等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房產稅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權限的通知》(國發[19*]4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做到依法征稅,應收盡收,不得擅自越權制定出臺違反國家稅收政策的各種減免優惠政策,不得擅自變通國家稅收政策越權減免房地產稅收,不得隨意越權批準緩稅、欠稅。
三、建立房地產稅收聯席會議制度,確保房地產稅收征管取得新成效
為提高房地產稅收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縣政府決定建立房地產稅收征管聯席會議制度,每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全縣房地產稅收征收管理情況、土地審批用地與擬審批情況、房地產交易辦證情況,及時研究解決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實現對房地產稅收的有效監控。具體分工如下:
發改委:定期按季反饋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批準文號、建設單位、批復項目、投資預算、項目選址等信息。
建設局:定期按季反饋城市拆遷、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號、建設單位、工程名稱、工程地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工程驗收證發放等信息。
國土局:定期按季反饋《國有土地使用證》發放情況及土地坐落位置、土地面積、建設工期、土地出讓或轉讓金收取情況,同時在辦理土地交易、產權變更時,負有檢驗是否完稅(包括營業稅、契稅等)的職責,對未完稅的土地不得辦理有關產權變更手續,并及時通知稅務、財政部門。
規劃局:定期按季反饋房地產開發項目總體規劃設計方案,包括開發項目名稱、性質、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容積率、可售面積、公共配套設施面積等。
房管局:在辦理產權變更時,應嚴格執行“先稅后證”的辦法,新房登記憑銷售不動產發票,“二手房”過戶憑地稅開具的應稅或免稅審核表,并定期按季反饋房產登記或房產過戶信息,著重審核過戶時完稅情況、過戶時交易價格是否具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
地稅局:地稅局是房產稅的征收單位,定期反饋房產稅的征收情況,主動加強與國稅局及各協管單位的溝通與聯系。
國稅局:是新辦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單位,及時整理匯總各新辦房地產企業的涉稅信息,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管。
財政局:負責全縣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征管,定期按季反饋房地產交易契稅征收信息。
關鍵詞:降低;稅務成本;方式
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目的就是獲取利潤的最大值。利潤的高低是受收入與成本決定的制約,而成本主要是由生產成本與稅務成本構成。生產成本降低的對面就可能是管理成本與技術成本的提高,且在一定時期達到一定程度后較難找到降低空間,繼而投資者與經營者就把主要的目光轉向降低稅務成本,將其作為重要的渠道來開辟。
一、降低稅務成本的中性形式
降低稅務成本的中性形式是指納稅義務人通過精心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或缺陷,規避或減輕其稅收負擔的非違法、不能受法律制裁的行為。從本質上看,它既不合法,亦不違法,而是處于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狀態,即“非違法”,通常稱其為“避稅”。
避稅行為產生的直接后果是減輕了納稅義務人的稅收負擔,使其獲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國家稅收收入減少,將導致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納稅人有權依據法律“非不允許”進行選擇和決策。國家針對避稅活些動暴露出的稅法的不完備、不合理,采取修正、調整舉措,也是國家擁有的基本權力,這正是國家對付避稅的惟一正確的辦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矯正法律上的缺陷,只會帶來不良的后果。因此,國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紀律、道德、輿論來反對、削弱、責怪避稅。
(一)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
避稅產生的主觀原因是利益的驅動,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本身的漏洞。如納稅義務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課稅對象金額上的可調整性、稅率上的差別性、起征點與各種減免稅的存在誘發避稅。
2.法律觀念的加強,促使人們尋求合法途徑實現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稅收環境中,納稅人會傾向于用金錢賄賂政府官員、用美色引誘政府官員、用人情軟化稅務官員、靠背景和托關系向稅務人員施壓等不正當途徑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3.納稅義務人避稅行為的國際化,促使國際避稅越來越普遍。產生國際避稅的原因是沉重稅收負擔、激烈的市場競爭、各國稅收管轄權的選擇和運用不同、各國間課稅的程度和方式不同、各國稅制要素的規定不同、各國避免國際重復征稅方法不同、各國稅法實施有效的程度不同、其他非稅收方面法律上的不同。
(二)避稅的特征
避稅與偷稅相比具有以下幾大特征:
1.非違法性。避稅是以“非違法”手段來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的,它沒有違法,從而不能采用像對待逃稅行為那樣的法律制裁。對避稅,只能采取堵塞稅法漏洞,加強稅收征管等反避稅措施。事實上,究竟何為“非法”,何為“非違法”,何為“合法”,完全取決于一國的國內法律,沒有超越國界的法律的統一標準。在一國為非法的事,也許到另一國卻成了合法的事。因此,離開了各國的具體法律,很難從一個超脫的國際觀點來判斷哪一項交易、哪一項業務、哪一種情況是非法的。
2.高收益性。避稅是一種非違法行為,它一定能給納稅人帶來極大的經濟效益,并且與違法行為的偷稅的風險性極不相同,避稅基本上可以說極低風險或無風險。
3.策劃性。由于避稅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方面,況且現行的稅法制度和征管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因此要做好非違法的避稅,一定要有策劃意識。首先,要了解稅法,尊重稅法;其次,要了解稅法的漏洞或缺陷及征管中的漏洞;再次,要對自己的企業經營進行妥善安排,使之符合避稅的要求;最后,要精通財務會計知識和其他法律知識,才不致于將避稅變成了逃稅。
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一些經營者鋌而走險采取了降低稅務成本的偷稅等非法形式。偷稅,即逃稅或稱稅收欺詐,國際財政文獻局《國際稅收辭匯》上的解釋為“偷稅一詞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稅收負擔,即納稅人繳納的稅少于他按規定應納的稅收。偷稅可能采取匿報應稅所得或應稅交易項目,不提供納稅申報,偽造交易事項,或者采取欺詐手段假報正確的數額”。《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偷稅”的基本特征有兩個;一是非法性,即偷稅是一種違法行為;二是欺詐性,也就是說,偷稅的手段往往是不正當的。這與避稅完全不同。
二、降低稅務成本的積極形式
降低稅務成本的積極形式是指納稅義務人依據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優惠條款,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合法行為,通常分為“節稅”與“轉稅”兩種形式。
(一)節稅
節稅與避稅的區別在于節稅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圖和政策導向,是應當鼓勵的一種稅收行為,而避稅相反。節稅的目的是為了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其實現途徑是利用稅法中的優惠政策和減免稅政策。節稅與“非違法”的避稅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從法律角度看,避稅是采用“非違法”的手段來達到少繳稅或不繳稅,而節稅則采用的是“合法”的手段來達到上述目的,其合法的最主要標志就是節稅是利用稅法中的優惠政策,而優惠政策本身并不是稅法中的漏洞,它是立法者的一種政策行為,節稅者的節稅行為符合立法者當初的立法意圖。
2.道義性。避稅則是利用稅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處,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在道義上通常有不正當之嫌。節稅是充分利用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符合國家調整產業導向的行為,是正當的行為。
3.趨同性。避稅較多地受制于稅法和征管漏洞或缺陷,而這些漏洞則是稅務當局當初始料不及的,也是在未來的立法和征管中要加以克服的;相反,節稅則是立法者和稅收征管者希望納稅義務人去做的,納稅義務人的節稅行為幾乎完全在稅務當局的預料之中和期望之中。
4.調整性。節稅的關鍵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為此,納稅義務人要能靈活應變,有敏銳的洞察力,想方設法通過經營決策的調整達到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
避稅和節稅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節稅是從納稅人角度進行的界定,側重點在于減輕稅收負擔;而避稅則是從政府角度定義,側重點在于回避納稅義務。由于征納雙方立場不同,納稅人從個體利益最大化出發,在降低稅收成本(包括稅收負擔和違法造成的稅收處罰)而進行籌劃的過程中會盡量利用現行稅法,當然不排斥鉆法律漏洞;而稅務當局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貫徹立法精神,必然反對納稅人避稅的行為。但這種反對僅限于道義上的譴責。只要沒有通過法定程序完善稅法,就不能禁止納稅人在利益驅動下開展此類活動。因此可以說,對節稅和避稅的嚴格區分,僅僅是體現了一方當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慮另一方當事人,則這種區分不僅變得毫無意義。而且,在實際中也難以操作。由于避稅和納稅籌劃之間界限相當模糊,對于一項節稅計劃中是否有避稅因素,常常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二)轉稅
轉稅是稅負轉嫁籌劃的簡稱,它是指納稅人在不愿或不堪忍受稅負的情況下,通過提高價格或降低價格等方法將稅收負擔轉移給消費者或供應商的行為。
轉稅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轉稅從本質上來說是純經濟行為。偷稅、避稅以及節稅在性質上屬于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行為,只是有“違法”、“非違法”以及“合法”程度上的不同,而轉稅則是納稅義務人通過價格自由變動的一種純經濟行為2.轉稅能否成功取決于價格。沒有價格的自由浮動,轉稅也就不存在。由此可見,價格自由變動是轉稅賴以實現的前提條件。商品供求彈性的不同所導致的價格對廠商供應量的影響以及對消費者消費量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轉嫁稅款歸宿的方向和程度。
3.轉稅不影響國家稅收收入。逃稅、避稅和節稅的結果都會在不同程度上導致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只是避稅是被迫減少,節稅是主動減少,而轉稅的結果是導致稅款的歸宿不同,不一定減少稅收收入。
三、降低稅務成本的籌劃意義
降低稅務成本的籌劃即納稅籌劃,主要是站在納稅人角度而言,進行納稅籌劃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不違法的、合理的方式以規避或減輕自身稅負、防范和化解納稅風險,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納稅籌劃主要包括避稅、節稅與轉稅三種籌劃形式。納稅籌劃不僅能減輕企業的稅負,還有其他積極的意義。
(一)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
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與納稅意識的增強一般具有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系。因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初衷的確是為了少繳稅和緩繳稅,但這一目的達到是通過采取合法或不違法的形式實現的,而要使這一形式的有效實現,納稅人就必須熟知稅法,搞清楚什么該為什么不該為,在此過程中不由自主的就提高了其納稅意識。
(二)有利于實現納稅人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納稅籌劃不但可以減少納稅人稅收成本、實現節稅功能,還可以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顯性背后的隱性陷阱)。稅法陷阱是稅法漏洞的對稱。稅法漏洞的存在,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的機會;而稅法陷阱的存在,又讓納稅人不得不小心,否則會落入稅務當局設置的看似漏洞,實為陷阱的圈套(這也是政府反避稅的措施之一)。納稅人一旦落入稅法陷阱,就要繳納更多的稅款,影響納稅人正常的收益。納稅籌劃可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不繳不該繳付的稅款,有利于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
(三)有利于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的發揮
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的稅基與稅率的差別,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鼓勵政策,進行投資、籌資、企業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了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有利于促進資本的合理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利于國家稅制的日趨完善
納稅籌劃是針對稅法中的優惠政策及稅法中沒有規定的行為而進行的,因此在稅務人員進行稅收征管過程中會針對企業進行的納稅籌劃工作而發現稅法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這些問題通過正常的渠道進行反饋可作為完善稅法的依據,有利于稅法的逐步完善。
參考資料:
[1]董樹奎.稅收制度與企業會計制度差異分析與協調[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一、財政收入風險主要特點分析
(一)財政收入風險的認知評價
財政收入是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能、滿足公共支出的需要,以稅收和非稅收入等形式籌集、占有的一部分社會產品或社會產品價值。為了保證各級政府職能的行使就必須集中必要規模的財政收入,但是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能否實現預期的財政收入目標是不確定的,這便是財政收入風險。因此,財政收入風險是指財政收入的未來不確定性。比如,如果稅收制度不健全,可能導致稅收收入的大量流失,預期的稅收收入目標能否實現是不確定的。
財政收入風險具體體現在收入規模、收入真實性、收入穩定性問題以及收入結構和質量問題等方面。
(二)財政收入風險的界定
一般而言,地方財政收入風險是指地方政府在組織收入的過程中,由于財政制度和財政手段本身的缺陷和多種經濟因素的不確定性而造成的困難和損失的不確定性。地方財政收入風險是地方財政矛盾激化的反映,風險的大小是隨著經濟不確定因素的變動而上下波動。這些不確定因素既可能是財政內部的機制不完善或錯誤行為所致,也可能是外部經濟環境的改變,使財政政策和相關措施在實施過程中發生預期效果與實際效果的偏差甚至背離,由此產生了財政收入風險。
(三)財政收入風險的特點
1.財政收入風險的擴散性和傳導性
財政收入風險擴散比其他任何風險都更加明顯。它不僅體現在一定財政體制下的財政系統內部的各級財政之間,即國家財政作為一個整體系統,任何二級財政產生風險,都會迅速在上級財政和下級財政之間迅速傳播,并很快擴散到整個財政系統,從而呈現為風險共擔的局面,而且由于財政系統的開放性和與整個社會經濟的緊密關聯與互為依存性,使得整個社會的公共風險迅速轉化為財政收入風險,如自然災害必然導致財政減收增支,社會失業會使財政支出迅速增加等。
2.財政收入風險的隱蔽性
從財政收入風險產生和存在的形態來看,既有顯性風險,又有隱性風險,而且以隱性風險居多,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一是由于財政收入風險來源廣、領域寬,往往不容易被及時察覺。二是財政顯性風險更易于利用技術手段被處理成隱性風險。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使得財政收入風險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大部分財政收入風險通常都處于潛伏蔽狀態,表面上財政運行良好,但實際上風險因素已經存在,并對財政經濟發展產生了不良影響。當矛盾和問題積累到一定程度由隱性轉變為顯性,直接影響財政的穩定與平衡,則可破壞財政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財政收入風險的危害性大
財政是一種宏觀經濟活動,所產生風險的危害是全方位的。財政收入風險的出現會導致政府宏觀調控能力下降,經濟增長減緩,嚴重的還會引發局部財政危機,直接影響政治及社會的穩定。同時,財政收入風險的危害具有時效性,對財政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會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逐漸發生作用,進而阻礙財政經濟可持續發展。風險總是和一定的損失聯系在一起的,風險越高,損失也越大。
二、財政收入風險的表現和危害
(一)財政收入風險的表現
1.稅收虛增,影響收入真實性
現階段,為了完成目標任務或“政績”的需要,稅收收入中含有一定的“水分”,特別是縣(區)、鄉虛增現象比較嚴重,部分地區采取違規技術手段,人為地擴大收入規模,搞“數字稅收”。
2.公有資源的廉價出讓
在各級政府日趨激烈的招商引資大戰中,地方政府紛紛采用行政手段引資,層層下達招商指標,為了完成招商引資任務,各級政府互相攀比出臺優惠政策,開展“讓利競賽”,地價越來越優惠,稅收減免越來越大膽,各種政策底線不斷被突破。導致的后果是既犧牲了眼前財政收入,未來的長遠利益也難于保證,甚至給未來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留下隱患。
3.稅收政策的漏洞
稅收管理中,由于制定的部分稅收政策不嚴密、不科學,產生政策漏洞。如:現行民政福利企業、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效果差,成為一些企業避稅“漏洞”,導致社會的不公平競爭;廢品回收行業與房地產行業稅收政策漏洞大,稅收流失嚴重。
4.稅收征管的漏洞
在實際的稅收管理中,征管體制不完善,執法的統一性和規范性仍待進一步加強,主要反映在:一是征管基礎工作薄弱,征管質量不高;二是管理脫節,崗位間、部門間的協調配合不到位;三是發票管理不嚴格,造成發票管理和稅收征管的混亂;四是根據利益調整稅收行為,破壞財政秩序,影響法律尊嚴。
5.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不規范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作為協調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的基本手段,其目標是實現各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的一致性,由于現行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不規范,影響地方各級政府體制性財政收入的穩定,對促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的均等化和調整各地區的財政能力和財政需要之間的差距作用非常有限。
(二)財政收入風險帶來的危害
1.破壞稅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市場經濟要求政府提供統一的市場競爭條件,市場經濟的靈魂之一是公平競爭,稅收政策對社會每個成員都應該是公平的。稅收管理中的征“探頭稅”、收過頭稅等行為侵犯了納稅人權益,增加納稅人負擔,虛增當年稅收,同時,形成年度間組織收入的“惡性循環”,影響了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2.造成稅收大量流失
財政收入風險的存在造成財政收入中的稅收大量流失,如:稅收政策的漏洞,使企業和個人加以利用;“引稅”無論采取何種形式,最終都是以低稅率吸引納稅人,以回扣方式獎勵中介人;收“人情稅”、“關系稅”、“變相包稅”等不正常現象,其結果造成稅收的流失。
3.誤導財政轉移支付
現行的上對下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基本上與地方財力水平掛鉤,地方財力不實,直接影響上對下轉移支付規模,對各級財政影響很大,應引起各級政府的重視。
4.降低稅法尊嚴
稅收區別于其他收入的特征是其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不依法治稅現象,使稅收的“三性”大打折扣。如:打著“扶持企業發展,涵養稅源”的旗號,違背“應收盡收”原則,有稅不收或少收;違反規定減稅、免稅、退稅。這些現象嚴重干擾了國家統一稅收政策的實施,破壞了稅收的嚴肅性,損害了稅法的尊嚴,降低了稅法的地位。
5.降低政府財政資金調控效率
由于財政收入的真實性、穩定性以及收入質量問題,嚴重地影響了政府對財政形勢、財政增收能力的判斷,使得財政調控效率明顯降低。
三、財政收入風險的成因
一是“風險大鍋飯”的存在,各級政府避險動機和風險意識不強;二是民眾改變現狀的外在壓力和領導干部謀求政績的內在沖動導致地方政府短期行為;三是未樹立科學發展觀,對
領導干部政績考核不科學;四是財政體制不完善,財權和事權不對稱;五是制度缺欠與管理約束弱化,監督制約不力;六是地方稅收征管體系與分稅制財政體制相脫節;七是各級政府收入權利不平等,財力向上層層集中,基層財政實惠越來越少,風險越來越大;八是網絡經濟加劇稅收征管困難。
四、控制財政收入風險的有效對策
通過財政風險表現及成因分析,我認為,財政風險貫穿于財政活動全過程,是當前地方財政亟待關注和解決的重要課題。防范與控制財政風險,涉及面廣,解決難度大,是一項長期、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要結合其成因,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對癥下藥,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一)強化風險意識,規范決策機制,提高抗風險能力
財政是國民經濟的綜合部門,地方財政風險不僅僅是財政系統內部的風險,它實質上是一種政府的經濟風險,如果不認真對待,風險的積聚沒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和化解,最終將會引發財政危機,導致地方經濟萎縮,引發社會動蕩。因此,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必須轉變觀念,充分認識財政風險的危害性和防范化解財政風險的重要性,強化風險意識和憂患意識,通過建立科學規范的政府決策機制,不斷完善和認真執行制度化的決策程序,使財政政策的制定和重大收支項目的安排都要經過科學的論證和規范的決策,要針對本地實際,加緊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防范化解財政風險的有效措施,堅決消除風險隱患,不斷提高抗風險能力。
(二)壯大地方經濟,實現經濟與財政收入協調發展
經濟是財政的基礎,加快經濟發展,壯大地方財力,實現經濟與財政收入協調發展,是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的基礎,也是建立穩固、平衡、強大的地方財政的前提。要按照經濟發展規律,通過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增強企業自身活力,壯大骨干財源,培育經濟增長點,不斷提高經濟總量和質量,實現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
(三)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政績觀,完善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
要樹立和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和政績觀,正確處理發展和政績的辨證關系,通過實行科學的領導干部政績考核,不斷提高各級干部在實踐中謀正確的政績、正確地謀政績的自覺性。一是政績評價的主體要由少數人或上級領導為主,向以人民大眾為主轉變;二是評價的方法要由注重開小型座談會、作定性評語,向注重公開的、多種形式的、量化的評價轉變;三是評價的內容或指標體系,要由較單一、較短期向綜合性、長期性轉變;四是干部的提拔任用,必須以德、能、勤、績的綜合狀況為依據,不能以“績”代替其他方面。
(四)打破“風險大鍋飯”
一是在明確政府間事權和財權基礎上,清晰界定各級政府的風險責任,本級政府責任內的風險要由本級政府承擔,上級政府沒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防止下級政府隨意向上級政府傳導自身應當承擔的財政風險;二是建立風險責任追究制度,對產生后果的風險追究責任,具體到那一屆政府、那個部門、那個人應承擔多大責任,并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以制約上下屆政府風險轉移以及無具體風險責任人等行為;三是對于引發財政危機必須上級政府救助的,應建立一種制度安排,讓下級政府清楚地了解何種情況下上級政府才會救助,以強化各級政府防范風險的動機,提高其防范風險的努力程度。
(五)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與財權,規范各級政府的分配關系,構筑防范財政風險的“防火墻”
規范、合理劃分各級政府間的事權和財權,既能從體制上有效地控制財政風險,又能明晰地界定政府間風險責任。先確定事權,按照提供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確定哪些事權劃歸中央政府,哪些事權劃歸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發生事權交叉的領域,應按照受益與付費相對稱的原則,積極配合、主動協調,以實現有效管理。在明晰事權的基礎上劃分財權,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對稱、效率和公平相結合、中央利益與地方利益統籌兼顧原則,合理劃分政府間財權,主要是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間的稅收分配,重構中央稅與地方稅體系,適當擴大地方稅規模,增強地方以自我財力來防范財政風險的能力。
(六)進一步深化財稅改革
建立規范的財政收入機制。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將全部財政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穩步推進稅制改革。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統一稅法;完善轉移支付制度,以因素法取代基數法,摒棄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統一和規范財政轉移支付的標準,提高轉移支付的規范化、均等化水平,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基數不平等問題;建立財政轉移支付評價、監督和考核機制;開展收費管理制度改革,規范非稅收入資金管理,實行收繳分離;規范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實行源頭控收。
(七)建立地方財政風險預警機制
一是要建立信息充分披露制度,提高政府運作的透明度和財政風險的透明度。二是要設計一套符合地方實際的財政風險預警指標體系。以準確地反映地方財政風險程度和未來發展變化趨勢,對地方財政風險狀況做出及時的預測。三是對重大政府收支行為決策,要加入財政風險評估環節,將財政風險作為約束條件,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要先進行財政成本評估。
(八)建立地方財政風險應急反映與管理機制
面對永遠存在且日益頻繁的公共風險和公共危機,迫切需要在公共財政框架中建立應急反應與管理機制,提供制度化的財政資源保障,這也是公共財政框架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九)完善稅收征管體制,建立行之有效稅收征管制度,推進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建立規范有效的納稅申報制度;規范稅源監控,加強稅源管理;建立高效的征管機構,進一步明確崗責,優化整合各種資源,實現稅收征管各環節的協調統一,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改進征管方式,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電子化,用先進的手段進行征前、征中、征后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