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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會議,是由省局決定召開的,主要內容是,總結票證服務中心籌建以來的基本情況,重申省局有關文件精神,安排部署今年的票證工作,下面我主要講三點問題。
一、真抓實干,開拓創新,票證工作取得重大進展
票證服務中心是隸屬于省地方稅務局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具
體負責全省地稅系統稅收票證及各種發票的印制工作。20*年1月份票證服務中心進入了實質性的籌建階段,隨后經過了廠址租用、廠區改造、設備的招標、購置、安裝以及中心各種資質的辦理工作。到目前,總投資規模已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員工人數達到66人。
20*年,票證服務中心在省局的正確領導下,本著“敬業、安全、質量、效益”的原則,抓隊伍、嚴管理,堅持安全生產和提高效益并重,從20*年6月28日開業至12月25日,僅半年的時間里完成總產值1073.48萬元,實現利稅310.74萬元。較好地完成了省局下達的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一)抓硬件設施。一是去年3月份先后對廠房、廠區進行了改造,并根據印刷企業行業的特點,專門配備了相關的配套設施,形成了廠區相對獨立,條件設施相對完善的中心格局。二是通過反復比較,購置了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生產設備。這其中包括:印前部門購進了微機排版系統、激光照排系統及配套設備、SBK-A型碘鎵燈曬版機、XY-APS版全自動顯影機各1臺;印刷部門選購了一條TOF型商用表格輪轉印刷機生產線,僅此一條生產線就高達六七百萬元,這在省內同行業之間是唯一的一條最先進的生產線,并同時購置了2臺威海濱田WH47系列膠印機;印后部門購進了CSR-III型商用表格輪轉配頁機3臺、BS-V型商務表格撕頁機1臺、分切機1臺、SQZKR型程控切紙機1臺、BBY-40圓盤膠訂包本機1臺、DS101A型鐵絲訂書機1臺、PW-086DC全自動捆包機1臺、壓平機1臺、zzSehaPrimo5401粉碎機1臺。以上所配設備均具有印制所有稅收票證的功能,并于6月下旬完成了所有設備的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6月28日正式開業投入生產。在這里,我還要向大家通報一下,我中心向省局申請購買的四色機一套,已得到了同意,將于近期完成對設備的安裝、調試。對此,我向省局對我票證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
(二)抓隊伍建設。目前,中心共有員工66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33人,技術骨干17人,平均年齡在26歲,員工隊伍具備了年輕化、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一是在員工的需求管理方面,遵循精簡、精干、高素質的原則,對所有入廠的員工都經過考試、面試、體檢、試用等層層把關,并把全員聘任制作為員工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二是在提高員工技能素質方面,采取內訓與外訓相結合的方法,先后組織部分技術骨干到設備廠家以及山西省地稅票證中心和石市西焦印刷廠等稅務定點印刷廠參觀學習,使他們熟悉生產流程和操作技能,掌握設備的操作、運行、維修等技術能力。同時,對所有員工進行了上崗教育、技術操作、質量、安全、管理等培訓。通過以上措施,對提高員工技能素質,保證印刷質量,起到了關鍵的作用。
(三)抓管理。一是嚴格組織生產與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心根據省局和各市局下達的生產任務,適時編制生產計劃,即時下達到班組,并依據產量多少,定期評選出先進班組;同時,引入競爭機制,實行末位淘汰制,從根本上調動了員工的生產積極性,使勞動生產效率得到不斷提高。月產值也由7月份的20萬元,增加到12月份以來的250多萬元,短時間內完成了大步跨越,并受到了省局領導的一致好評。二是嚴格質量管理,嚴把產品質量關。(1)設立質檢小組,負責各工序產品的抽檢工作,抽檢率達到15%以上;(2)實行工作日制以及嚴格的交接班制度,針對工作中發生的問題,做出詳細說明,以確保生產信息的暢通,并使機長、車間主任對所負責的工序嚴格把關,嚴防質量事故的發生;(3)對質量責任事故,嚴肅處理,決不姑息,每遇一起質量責任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分清責任,并且予以通報做出相應的經濟處罰。通過以上措施,中心產品的合格率達到99%以上,各種票證的印刷質量也深受廣大用戶的好評。三是嚴格成本管理,提高經濟效益。(1)在物資采購上實行“同等質量比價格,同等價格比服務”的原則,建立了比質比優比價的供應商準入制度。同時,對生產油墨、包裝箱廠家進行了選定,以此形成了更為完善的原材料供應系統。(2)在采購審批制度上,始終堅持“審批在前,購買在后”的原則,杜絕了不必要的開支,防止了浪費。(3)在材料費用上,實行定額管理,節約按比例發放,將企業的效益與職工的收入直接掛鉤,提高了職工的節約增效意識。(4)在財務管理上,加強資金的運營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進一步加強應收賬款的日常管理,并與移動公司簽訂回款協議,應收賬款回款率達80%,加速了資金回籠。
(四)抓安全。一是中心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了由中心正副主任為正副組長,一線員工為組員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加強安全監督、檢查。二是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裝監控設備、配備了消防器材,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三是加強班組層面的安全生產。定期對班組一線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了員工自我安全防范、互相監督的能力。四是開展安全生產、無質量事故月活動,車間主任跟班生產,并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從根本上杜絕了人為事故,消除安全隱患。五是加大安全教育培訓,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與管理制度,做到警鐘常鳴,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六是為稅收票證、發票配備了專用倉庫和運送工具,保證了票證、發票印制質量和安全。
(五)抓制度。一是建立員工管理制度。中心本著“人才”第一的用人理念,定期對所有員工進行崗位培訓和績效考核,能者上,庸者下,初步形成了具有現代企業管理理念的用人機制。二是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為確保生產目標的實現,先后制定了《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規定》、《產成品保管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標準及獎罰辦法》以及各崗位的《操作指導書》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到了工作有標準、做事有規范,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工作機制。三是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在財務開支過程中,堅持集體研究,“一枝筆”審批的原則,使財務工作步入正軌。四是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車輛管理制度、司機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食堂宿舍管理制度等,并完成了中心內外網的建設與維護,保證了中心工作的正常運行。
以上成績的取得,是省局堅強領導、正確決策的結果,是各市局高度重視、各有關部門大力支持的結果,也是中心全體員工腳踏實地、團結拼搏的結果。在這里,我代表票證服務中心,向各有關部門對票證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
二、落實政策,把握關鍵,確保票證印制工作的順利進行
全省地稅系統稅收票證及各種發票,逐步實行集中統一印制,是省局加強稅收票證和發票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對加強稅收征管,規范發票管理必將產生重大影響。為規范、統一稅收票證及各種發票的印制工作,提高稅收票證、發票的規范性、防偽性和安全性程度,省局專門印發了《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稅收票證和發票集中印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111號文件),文件下發以后,各市局都進行了認真的貫徹執行,各種稅收票證及發票的印制初步做到了統一規范,但是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有些市局仍然留有部分稅收票證委托定點印刷廠來印制,這為全省統一、規范稅收票證印制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我認為在這里有必要再重新強調一下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冀地稅函[20*]111號文件中有關集中印制稅收票證、發票的具體范圍:
(一)、全省地稅系統稅收通用繳款書、稅收通用完稅證、稅收定額完稅證等13種稅收票證。
(二)、全省通信業、飲食業、客運出租車業(機打票)、交通運輸業(貨運)發票。
(三)、對于稅收票證和印制數量較大的發票,由省局票證服務中心負責印制;數量小的發票,仍由各市局負責委托定點印刷廠印制。
三、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努力完成全年稅收票證任務
20*年是“十一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也是稅收票證發票實現統一規范印制的關鍵一年,在新的一年里,票證服務中心要在省局的領導下,繼續堅持以“敬業、安全、質量、效益”統攬工作全局,規范完善各項管理工作,以生產為中心,以管理為保證,抓素質、抓質量、抓效率、抓安全、抓效益,“五措”并舉,使票證服務中心的工作跨上一個新的臺階。在生產、利潤指標方面,全年產值達到2800萬元,力爭實現3000萬元;利稅指標800萬元,力爭實現1000萬元。今后我們要加強管理,向管理要產量、要效益。
第一,加強質量建設,規范工作流程。中心硬件基本到位,我們將在今后的工作中規范各項規章制度,約束員工的行為,并制作各部門的操作流程圖,為各項工作提供明確的依據。
第二,實行量化管理、精確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我們提出一次交驗合格率達到99.9%,用戶滿意率95%,顧客投訴不超過0.5%,全年廢品損失不超過15000元。同時并明確具體的管理目標。
2004年,全國各級稅務機關遵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改進對非公有制企業服務和監管的方針,在積極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的同時,努力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稅收的征收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今年2月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 [2005]3號)再次明確提出,要“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監督管理和服務”。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個體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努力構建個體稅收和諧征納關系個體經濟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健康發展不僅有利于繁榮城鄉經濟、增加財政收入,而且有利于擴大社會就業和優化經濟結構。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發展個體經濟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戰略意義,積極支持、鼓勵和引導個體經濟健康發展。當前,要切實采取措施,將促進個體經濟發展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同時,要以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努力創新管理理念,不斷增強服務意識。要通過廣泛的納稅宣傳和輔導,使廣大納稅人及時掌握和了解各項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促使其知法、懂法,增強守法觀念;要在堅持依法治稅和注重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努力優化征管流程,簡化辦稅程序,不斷降低納稅成本;要始終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大力推進個體稅收征管的“陽光作業”,以促進納稅遵從度的進一步提高。
二、積極推進計算機核定定額工作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采用計算機核定定額,是全面提高定額核定科學性,有效避免定額核定過程中的“關系稅” 和“人情稅”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繼續推進計算機核定定額工作,不斷完善業務需求和優化定額核定的軟件,加快推廣使用的步伐;尚未開展此項工作的地區,要嚴格按照定額核定的程序,堅持集體核定的原則,積極為利用計算機核定定額創造條件。
三、加快落實《集貿市場稅收分類管理辦法》為進一步提高集貿市場稅收管理的質量與效率,各級國稅局和地稅局要相互協作,按照《集貿市場稅收分類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154號)所確定的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科學劃分集貿市場和納稅人類型,抓緊制定和完善相應的配套管理措施,盡快加以落實;要積極開展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共同清理漏征漏管戶,加強對納稅戶停業、復業和注銷等信息的交換,聯合開展定額核定工作,確保雙方對同一納稅戶核定定額的統一。
四、切實加強個體稅源分析今年1月起,總局開始對個體稅收收入實行按月分析。為共同做好此項工作,各地要廣泛開展個體稅源分析,客觀評價不同行業的稅收征管情況,對管理薄弱的環節要及時研究對策,迅速加以完善。各地要密切關注本地區月度個體稅收的增減變化情況,從本通知之日起,凡月度收入與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過5%的地區和月度收入增幅超過20%的地區,要及時查找增減變化的原因,寫出分析報告,于月度終了后6日內報送總局征管司。對于因 2004年上調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導致連續多月收入下降的地區,可在本通知后,實行當月一次性報告。
為便于各地準確做好統計和分析,經研究,現將個體經營稅收收入口徑作進一步明確。個體經營稅收收入包括以下三個部分:一是在集貿市場內、外生產經營且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所繳納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全部稅收;二是從事臨時經營的個人所繳納的與臨時生產經營有關的全部稅收;三是個體工商戶和臨時經營的個人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所繳納的稅收。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雖不屬于個體經營稅收收入的范疇,但為保持上報數據的連續性,各地國稅局在向總局報送個體經營稅收收入時應包含該稅收入,總局計劃統計司在生成個體經營稅收月度快報時再予以扣除。
「案情簡介
1962 年,丁一與丈夫黃學賓相識后結婚成家,隨著歲月的流逝,夫妻兩人之間出現了一些矛盾。1995年初,黃學賓因常到張學英的小店吃飯而與張結識,得知張是一位單身母親,一人帶著一個小女兒度日時,黃學賓對張充滿了同情,經常對她進行一些幫助。盡管兩人之間的年齡差距相差20歲,但兩人還是在1997年同居了。1998年。張學英生下與黃學賓的女兒黃小英。丁一雖對黃學賓的行為表示不滿,也找黃學賓吵鬧過,但是無濟于事。由于黃與丁已經有了孫子,所以丁一不愿離婚,但也接受了黃學賓與張學英同居的現實。
2000年底,黃學賓突然病發,經檢查診斷為肝癌晚期。在黃治療的過程之中,張學英拿出積蓄的一萬元人民幣,治療一個月后,丁一知道了黃患病的情況。此后,丁一雖然對黃學賓也盡過看護之責,但是畢竟積怨太深,直到黃快死去時,兩人時常還有爭吵。張學英因為沒有正是的名分,在丁一知道黃的病情后,就不敢再去醫院公開照顧黃學賓了。
黃知道自己時日不多之后,為避免自己死后丁一與張學英的財產糾紛,于是再2001年4月18日晚,請求了律師和公證處的公證員以及幾位好友,立下了口頭遺囑。遺囑記載的遺言是:“我決定將我的住房補貼金、住房公積金、撫恤金、一套現與妻子共同居住的住房出售款的一半所得以及我自己的手機贈與我的朋友張學英”。并在遺囑別指出自己的骨灰由張學英負責安葬。不久,黃學賓久去世了。
黃學賓去世以后,其好友向丁一和張學英分別送達了遺囑,張學英沒有想到黃學賓會留下這樣一份遺囑,一時感慨萬分;但是丁一卻拒絕承認這份遺囑的效力,扣住了黃的一切財產。在咨詢律師后,張學英于2001年5月30日向潞洲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黃學賓的6萬元遺產。
在訴訟中,黃立遺囑時在場的人都證明黃當時神智清醒,所立遺囑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沒有受到任何干預,并且張學英和丁一均不知道黃所立遺囑的內容。潞洲市的市民卻紛紛議論,認為張學英這樣的人道德淪喪,勾引別人的丈夫,還有什么資格要求分割別人丈夫的遺產。一時間,該案成了當時潞洲市人們關注的焦點。
「判決要旨
一審法院認為,該遺囑雖是遺贈人黃學賓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實質贈與財產的內容上存在違法之處:黃的住房補貼金、住房公積金、撫恤金、一套現與妻子共同居住的住房出售款的一半所得贈與張學英,而黃未經丁一的同意,單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侵犯了丁一的合法權益,其無權處分部分應屬無效。且黃在認識張后,長期與張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有關規定,而黃在此條件下立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違反法律的行為。故該院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公序良俗原則)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張學英獲得遺贈財產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應當首先確定遺贈人黃學賓立下書面遺囑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盡管遺贈人所立遺囑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遺囑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 但遺囑的內容卻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婚姻法》第26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婚姻效力的一種具體體現,丁一本應享有繼承黃學賓遺產的權利,黃將財產贈與張學英,實質上剝奪了丁一的合法財產繼承權,違反法律,應為無效。
二審法院認為,《婚姻法》和《繼承法》為一般法律,《民法通則》為基本法律。依據《立法法》,《民法通則》的效力高于《繼承法》,后者若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應適用《民法通則》。該院認為原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維持一審的判決。
「評述
面對著這樣一起遺產繼承糾紛的案件,我們――作為中國轉型時期的法律人――應當對此作出怎樣的回應?“二奶”的財產權利是否應當得到保護?面對當今社會越來越多的“背信忘義”的婚姻和愛情,我們應當嚴守愛的諾言,“將愛情進行到底”;還是“放愛一條生路”?面對百姓的責問、社會的置疑我們法律人應當選擇怎樣的立場?法律的基礎和根基到底是什么?社會的正義觀念和道德觀念對于法律的運作該不該產生影響?究竟有什么影響?
一、終審判決是否符合我國繼承法的規定?
首先,我們站在法律人的立場上來看待這個案件。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二條對于無效的遺囑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是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就本案而言,黃學賓將自己的遺產贈給張學英的行為在民法上完全可以視為當事人對于自己所有的財產行使的處分行為。繼承法中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在訂立遺囑的過程中,因為有律師和公證處的公證員以及幾位好友在場,大家都一致證明黃學賓訂立遺囑過程中“神智清醒,所立遺囑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沒有受到任何干預”,因此這份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并不屬于《繼承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遺囑無效的情形。因此如果我們完全從《繼承法》的角度而言,黃學賓的贈與行為完全符合繼承法的規定,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不存在與繼承法相沖突的地方。
終審判決認為,應當首先確定遺贈人黃學賓立下書面遺囑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盡管遺贈人所立遺囑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遺囑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遺囑的內容卻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認為黃學賓向張學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違反了社會的公序良俗,構成對民法基本原則的損害,因此直接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則駁回了張學英的上訴請求。后又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認為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婚姻效力的一種具體體現,丁一本應享有繼承黃學賓遺產的權利,黃將財產贈與張學英,實質上剝奪了丁一的合法財產繼承權,違反法律,應為無效。
終審法院認為,《婚姻法》和《繼承法》為一般法律,《民法通則》為基本法律。依據《立法法》,《民法通則》的效力高于《繼承法》,后者若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應適用《民法通則》。該院認為原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維持一審的判決。
在民法學理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稱公序良俗,是現代民法通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性質上屬于一般條款,對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都有指導和約束的作用,許多具體條款都是公序良俗原則的具體化。公序良俗原則還有補充作用,彌補具體規范的不足。公序良俗原則的內涵與外延很不確定,“只是為法官指出了一個方向,由法官朝著這個方向進行裁判,至于在這個方向走多遠,全憑法官自己判斷”。從這個意義上講,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授權法官于個案中進行判斷。如果法官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即可宣布其行為無效,從而維護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
就本案而言,我認為依據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即《繼承法》優先于《民法通則》適用的做法是具有合理性的。就純法律角度而言,當某個具體的問題在現行的特別法中有具體的針對性的規定時,應當首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本案中,終審法院直接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即公序良俗原則處理此案是不適當的。理由在于:首先,既然《繼承法》作為《民法通則》的特別法對于遺贈的效力和財產處分的方式及其對象都做了具體的規定,那么法官就應當依據這些具體的規定依法辦案,不能超出法律的范疇尋找所謂“法律上位的理念”;其次,如果法官在判決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隨意的運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來處理案件,那么我們為什么還有制定一般原則下的特別法?如果一般原則的運用過于廣泛,將損害法治的建構,最終導致“法律:法官說是什么就是什么”的局面;再次,一般而言,在司法的實際運作過程之中,只有當法律對于某個問題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且通過法律解釋的手段無法得到合適的處理結果的時候,法官才可以秉承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以法律的基本原則來適用案件本身。可是在本案中,明明《繼承法》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對于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幾個關鍵問題和爭議點都做了詳細而清晰的規定,法官完全應當適用這些規定,可是法官為了達到某種目的(也許是為了捍衛正義、也許是為了出名、也許是為了迎合社會道德、也許是為了抑制婚外戀現象等)卻將民法的基本原則這樣的模糊性的概念拿來予以適用,這種行為具有明顯的錯誤,應當在司法實踐中予以禁止。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在特別法有明確、具體、清晰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直接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否定黃學賓遺囑效力的行為是不適當的。在這一點上,終審法院的不符合我國《繼承法》的規定。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而言,終審法院的判決又試圖保護張學英女兒的法定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如果能夠證明張學英之女黃小英確為黃、張二人所生,那么根據第十條的規定,黃小英作為黃學賓的非婚生子女應當享有法定繼承權。然而黃學賓已死,又因為丁一和黃學賓的兒子是他們夫婦抱養的,因此要證明黃小英為黃學賓與張學英所生之事實確實是一件很難辦到的事情。按照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分配的原理,權利的主張方首先應當就權利的構成基礎加以證明。如果黃小英主張其法定繼承權范圍內應得的那部分財產,她就首先必須證明其與黃學賓之間具有血緣關系,因為這是繼承權的權利基礎和基本的構成要件。但是就本案看來,黃小英在事實上無法證明其與黃學賓之間的血緣關系,因此其無法證明其主張繼承權的權利請求權基礎,進而也就無法享有這種權利。
在這一點上,終審法院的判判決符合我國《繼承法》的要求,只是作為黃學賓非婚生子女的黃小英無法證明自己與“父親”的血緣關系,導致黃小英在法定繼承權構成上基礎的喪失,因此無法得到此項權利。如果黃小英可以通過其他手段對于自己和“父親”的關系加以法律上的證明,那么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黃小英應當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予以剝奪。
二、雙子座的公正:法律公正與社會公正的對決
在這樣一起發生在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焦點案件中,我們看到的不僅僅是法官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現代法治的破壞和貶損,我們更深入的看到的是法律公正的理念和社會公正理念之間產生的沖突與不協調。在我們感嘆法治不興的同時,一直以開拓者自居的法律人似乎陷入了困惑。為什么每天都在各種期刊、雜志、電臺、網站上宣稱和解讀正義與公平的法律人所主張和理解的公正得不到民眾的認可?他們是不是背叛了我們?社會公正和法律公正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難道公正都是“雙子座的公正”?公正的含義和體現到底應當怎樣?
這里,我并不想像寫常規法學論文一樣,一開始先談一談什么是法律公正,什么是社會公正。因為概念性的東西對于我們來說僅僅只是一個界定的符號,而這種符號的適用往往又被許多法律人標榜為自己區別與一般人標志,從而不知不覺中感覺自己成了上帝。對于這一話題,我們研究和分析的應當是這樣一種社會現象,以及這種社會顯現背后的根本動因。法律究竟是什么?法律的基礎和存在的意義到底是什么?這是一個永遠也爭論不休的問題。在我看來,法律的價值和意義在于解決社會的糾紛和矛盾,給現時的社會一個說得過去的理由和說法。我們追求的并不是什么真理,我們所要做到的是維護社會的正義情感和實現基本的正義觀念。我們應當從我們的生活中找尋正義的真實含義,我們應當關注我們身邊一般人的看法和感受,從他們的實踐中將生長出來的正義觀念制度化、體系化,用這些成文的法律規定解決他們生活中的問題,通過法律的手段還社會公眾以正義。我們必須研究我們自己的問題,在研究中發現正義的概念,而不是每天坐在書房里翻著大量的外國的資料,然后向中國的百姓宣稱自己已經找到了正義。我們也不能在邏輯的思辨中迷失了方向,我們應當生活在生活中。一個社會的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終必須而且只能基于這個社會的認可,而不是任何外國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則。法律不得違背基本的人情之常,便是良法的前提,更是法意貫通于人心,從而獲得合法性的條件。法律的理性縱然永遠是一種少數精英的職業理性,可是最后還不是要給人一個講得通的“說法”才行嗎?因此,僅僅將法律的公正狹隘地理解為法律人認為的公正,恐怕有些以強勢話語壓迫受制群眾的含義和味道,因此對于什么是法律公正,“一切似乎都已理解,而一切又都在重新理解之中”。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你說的“法律公正”呢?
法律的公正首先應當是立法的公正。立法在成文法國家的法律活動之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其是對社會中人們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有時(并不一定)直接地影響著社會的整體發展和人們思想觀念的走勢。中國法律的立法技術是值得懷疑的。雖然有的學者大力倡導法解釋學,試圖用解釋的力量將法律規定中表面的不正義解釋得正義。對于這種法解釋學派,我本人抱有贊同的態度,因為發達的法解釋學可以使得法學研究不斷深入和細化,使我們真正看到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結構和矛盾,進而為以后的立法找到合理的路徑。但是,單單通過法解釋學的方法并不能在根本上解決中國法治發展的核心問題,我們需要科學的立法。在世界各國的繼承法中,中國的繼承法對于遺囑的限制是最為寬松的幾個國家之一,這種寬松的立法常常打著自由、理性的旗號,顯示只有這樣的立法才是最科學、最能滿足社會正義需求的立法。必須指出,我們許多法學家或知識者的思維習慣從五四之后似乎有了一個定式,認為法律規定越是自由,社會就越進步,人們獲得的幸福就越多。這樣的認識已經成為了一種知識分子的邏輯慣性,似乎沒有給予最大限度的自由就是有瑕疵的甚至錯誤的立法。
就算在本案中,法官依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將遺囑中有效的內容全部判給了本案中的“二奶”,難道這樣就捍衛了法律的尊嚴了?難道我們就真正的“法治”了一把?難道這樣的做法就可以驕傲地稱為體現了司法公正了?對以上的一連串疑問我抱有深刻的懷疑的立場。一個國家的法律――更具體的說是維護和捍衛法律的法律人――不顧社會百姓的呼聲,一意孤行的按照并不科學也并不見得公正的法律實施了法律所規定的行為,遭受社會輿論譴責和不信任,難道這就是我們所追求的法治?難道這樣生硬的套用《繼承法》就在民眾面前展現了一直驕傲并自視為領路人的法律人的光榮?難道這樣的判決就使得他們“信仰法律”或“信法為真”?法律在民眾的心中就這樣子被“崇高”了一把,而崇高之后所帶來是百姓對法治的不信任甚至是拋棄。這樣的立法,以及立法后的司法過程雖然嚴格的遵循了法律的程序,但是從宏觀的視角看來,我們自認為實現了“司法公正”的判決其實是失敗了。套用《天下無賊》里黎叔的一句經典獨白:法律人!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你,老百姓生氣了,后果很嚴重!
反過來,這起案件的全過程是否就實現了社會正義呢?在我看來,非也。這樣的判決和民眾這樣的反映在整個法治發展的進程中其實是法治的倒退。在古代,法律的執行(這里的法律執行不包括法律的私人執行,僅僅就公權力介入的法律執行而言)是廣場化的執行方式,“斬首示眾”是古代刑罰常用的行刑方式,目的是為了警示和威嚇準備犯罪和違法的人不要逾越雷池,也用來教育一般的百姓。后來隨著文明社會的到來,司法的廣場化逐漸的演變為司法的劇場化,審判和執行往往在密密至少是并不那么張顯的環境下進行。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法官有一個清醒的頭腦、一個安靜的環境來審理案件,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擾。而在本案中,法官的判決繞開了《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直接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認定遺囑無效的行為顯然超越了法官的職權,使得整個庭審過程成為法官的“個人秀”。
本案僅僅只是一起遺囑繼承的糾紛,法官的職權也只能夠到達就遺囑的問題適用《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法官根本就沒有權利對于黃學賓與張學英的私生活進行審判和評價。雖然黃、張二人的行為確實觸犯了《婚姻法》甚至《刑法》中某些問題的規定,但是本案所牽涉的訴訟標的并不是關于黃、張二人私生活道不道德的問題,本案所涉及的僅僅是遺囑的效力和繼承財產分割的問題。而我們的法官卻以公眾意志作為自己的擋箭牌,為自己枉法的行為找尋合理性的借口,還自認為通過自己的判決實現了社會正義,滿足了大多數人的要求,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將使法律的嚴肅性在人們心中遭受踐踏。有法不依,而依據的是抽象和模糊的原則,這樣的做法只會告訴人們“法律無用,只要有原則就行”。東漢初年,劉邦約法三章,試圖僅僅用幾條基本的原則規制社會中各種違法現象,結果還不一樣是失敗了嗎?為什么還要在兩千多年后的今天重蹈覆轍呢?
面對中國法學的困境,我們的法律人在苦苦地找尋正義的出路。立法技術的落后導致現實生活中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在一開始就產生了問題。然后,學者們通過法解釋學的手段使得這種殘缺的法律“用起來還湊合”,而這種解釋法律的過多運用對于法律的穩定和人們對于法治的信仰來說都可能造成損害。當我們的立法者制定出“與世界接軌”的法律條文之后,司法人員卻有法不依,主動超越自己的職權范圍,試圖在媒體的炒作下把案件變成“八卦新聞”,讓自己隨著案件的升溫也成為公眾人物,瀟灑走一回。
因此,面對著這樣的境況,我們無論怎么也難以得出究竟這樣的審判方式和判決結果到底是迎合了司法公正還是迎合了媒體的需求,抑或從更廣的角度來說實現了社會公正?在我看來,整個案件的審理就是一場百姓、法院、媒體之間的鬧劇,而在鬧劇中真正作出犧牲和受到傷害的是中國的法治。
三、究竟是誰的法律:道德對于法律的干預
這里必須提及一個深刻而又無法回避的問題―――法律究竟是誰的?候選者經過篩選留下了社會百姓和從社會百姓中獨立出來的法律人。在中國,法律人經過幾年甚至十幾年的法律思維訓練,逐漸地掌握了一套關于法律理論的思考方式。他們有時被理解為“冷血”,有時被理解為“睿智”,他們時常引領著時代觀念發展的潮流,時常又成為這種潮流中被人們爭議和討論的對象。他們的思考和他們的言語在一定的程度上改變著當代人(尤其是當代大學生)的說話和語言習慣,他們在中國法治發展的道路上從多角度給予了這種發展以動力,他們在自己的實踐中回答著蘇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一書的序言中向所有法學人提出的質問:“什么是你的貢獻?”
然而一個國家的法治并不是靠法學家創造出來的,法學家創造的僅僅是關于法治的理論。一個民族生活世態與社會規則的生成是通過生活在這一世態與規則狀態之下的人們,依靠自己的實踐經驗,過反復而多次的博弈過程而達到的秩序環境和規則狀態。老百姓的選擇才是法治發展的最根本因素和最原始的動力。然而,在一個人口眾多,社會分工細致的國家里,期望每一個人對于現行的規則都具有詳細的了解和熟練的掌握,將是一件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因此在規則與秩序生成和生長的過程中,民眾最基本的道德情感往往左右著法律的發展,他們通過自己對于是非觀念最為樸素的理解,表達著自己對于社會規則的認識。法學家的功能僅僅在于將這些認識具體化、規則化和體系化,而不是自己創造出一套符合自己想法和觀念的規則,而要求本屬于規則創制者的百姓遵守。這樣的法治將失去其存在的基礎,這樣的規則將有可能從民主的邊緣逐漸滑向少數人的專制。然而,我們的法律人卻往往容易在這種“開阡陌”、“廢井田”的變革時代失去自己的方向。他們總是會自覺或不自覺的將自己放在啟蒙者、開拓者甚至是上帝的位置,用自己的話語霸權民意,期望大家“信仰法律”,實則信仰他們自己。霍姆斯說:“如果我的同胞公民們想進地獄,我也會幫助他們的。這就是我的工作”。因為,在許多問題上,除了他自身的確信外,即使是雄辯的法律人也無法證明自己的判斷是更優越的:“自由的精神就是對任何都不那么確信其正確”。如果法律人真正是堅持自由主義,那么他可以保留和堅持自己的信念,但必須尊重民眾的選擇,而不要總是用“啟蒙”來暗示自己的正確或不幸,一不小心就把自己當成了耶穌。
法律并不是一個自我封閉的邏輯體系,法律的生長需要從廣泛的社會生活中吸收經驗,在多學科視角的輔助之下壯大自己。人類道德感情成為控制法律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它時刻的提醒著容易忘記自己是誰的法律人―――“法律究竟是誰的”。道德對于法律的干預是必要的,這種干預不僅僅是為民眾和法律人提供了一個交流話語和觀念的平臺,同時也在制約著“法律帝國主義”的專制。
(一)德國房地產稅制
1.征稅對象和納稅人。德國是土地私有制國家,對擁有土地的自然人、法人征收土地稅;對用于出售的房地產征收房地產稅和不動產交易稅。納稅人為土地所有者及房屋所有者。
2.計稅依據和稅率。土地稅計稅依據土地登記的狀態和價值確定,一年一繳;房地產稅按照用于出售的房地產評估價值的1%至5%征收;不動產交易稅按照房地產交易價格的2%至3.5%征收。其中,對土地和房地產價值的評估設立獨立的評估機構,并實行“指導價”制度,只允許土地和房地產價格在“指導價”的合理區間浮動。
3.稅收優惠政策。德國房地產稅對居民住宅與其他買賣和經營性質的土地、房屋實行區別對待政策,對自有自住的房屋不繳納房地產稅,只繳納房屋所在的土地稅;對參加住房儲蓄的納稅人給予獎勵;對自建房和購房的納稅人提供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4.稅收調控政策。為抑制房價上漲,德國通過稅收手段加大不動產交易成本,對不動產的買賣除了征收土地稅、房地產稅和不動產交易稅外,還征收15%的不動產買賣差價盈利稅;2009年起用于出租的不動產,對租金收入征收25%的資本利得稅。
(二)新加坡房地產稅制
1.征稅對象和納稅人。新加坡對所有房地產均征收物業稅,物業稅屬于一般財產稅,征稅對象主要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納稅人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的所有人。
2.計稅依據和稅率。新加坡房地產的計稅依據為房屋年價值,房屋年價值用年租金來衡量,由國內稅務局對房地產年租金進行綜合評估,對自住型房地產征收4%的物業稅,對其他類型房地產征收10%的物業稅。
3.稅收優惠政策。一是不同類型的房地產采取不同的稅率,對購買自住型、小戶型房地產的納稅人實行較低的稅率,對投資性質以及改善型的購房人采取較高的稅率;二是采取累進制稅率,對富人征收更多的稅收,2011年起,對于房地產年價值低于6千新元的房地產免征物業稅,對年價值在6千至2.4萬新元的只征收高出部分的4%,對年價值超過2.4萬新元的征收高出部分的6%。
4.稅收調控政策。新加坡政府為控制高房價,對超過100平方米的房地產征收更高倍的土地出讓金和物業稅。
二、國外房地產稅制的經驗借鑒
(一)房地產稅制體系完整,征稅對象范圍廣
對房地產取得、保有和轉讓環節都設有相應稅種,且以保有環節的稅收為主,對保有環節征收較高的稅收能夠有效避免房屋空置,提高房屋、土地的流動性及使用效率,同時鼓勵住房人購買小面積房屋。征稅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擁有的各種類型的房地產,由于房地產稅收征收范圍廣、稅源穩定,房地產稅收在地方政府稅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如美國,房地產稅收占地方財政收入的50%以上。
(二)計稅依據明確,稅率設置靈活
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較為統一,有獨立的機構對房地產價值進行評估,按照房地產評估價值征收房地產稅,評估價值隨著經濟增長而提高,相應稅收也會增加,起到自動調節房地產價格的作用,也更加客觀、公正。稅率設置層次豐富,通過設置不同的稅率,使低收入者、購買自住型住房者、小面積住房者納稅更少,高收入者、購買投資性住房者、“豪宅”購買者等納稅更多。
(三)房地產稅收征收管理制度較為完善
一是建立了房地產產權登記制度,健全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和公開查閱制度減少了房地產的私下交易,增強了房地產稅制的有效性;二是完善的房地產評估制度,有獨立的機構評估房地產價值,并具備標準化的房地產評估理論和方法,能夠客觀、公正地對房地產價值進行評估,如美國的財產管理處和財產評估辦公室,新加坡的產業估價及核稅處等。
(四)實行多項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各國都設置了專門針對自住型購房者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自住型住房購買,如美國對自住型住房進行減免稅,另外房地產稅超過一定數額的納稅人可以從州政府得到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抵免或現金補償;德國對自有自住的房地產免征房地產稅;新加坡對自住型房地產實行較低的稅率。
三、我國房地產稅制存在的問題
(一)房地產稅收目標不明確
我國房地產稅種類較多,而每個房地產稅稅種具有不同的政策目標,所以導致整個房地產稅收體系的政策目標不明晰、不協調。現行的房地產稅制存在的弊端,使得房地產稅的調節作用難以發揮效果,而且,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種在法制上并不健全。
(二)征稅范圍狹窄,征稅對象不完整
一是我國目前存在的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地區經濟蓬勃發展,一些單位、個人到農村地區進行房地產投資進行合理避稅,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二是我國目前征收的房地產稅主要是對個人經營性房地產征收,對個人自住房地產不征收,導致無法通過該項稅收調控房地產價格、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等。
(三)保有環節稅負輕,流轉環節稅負重
目前我國房地產稅制存在輕保有、重流轉的現象:一是在流轉環節的稅收種類較多,保有環節的稅收種類少;二是在流轉環節的稅率高,保有環節的稅率低。相關資料顯示,針對城鎮土地持有環節上所征收的土地使用稅,最高只有30元/年•平方米,而對于非經營性用房免征使用稅。而我國對流轉環節卻征收高達30%-60%的增值稅,這樣不同環節的征稅標準差距過大,會嚴重降低房地產稅的調節效率。
(四)計稅依據不合理
我國房地產稅種繁多且存在多個征稅標準,如面積、交易價格、投資總額、評估價格等名目都是計稅依據和課稅標準。征稅標準不一,既增加了征收房地產稅的難度,又降低了房地產稅對市場的調節力度,違背了房地產稅設置的初衷。這種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存在的不合理性,也使得房地產稅收收入增速房地產稅制國際比較研究與房地產價格增速不同步。
(五)房地產稅收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是不動產登記制度未正式落實,不利于房地產稅相關稅種設置,同時不利于加強稅收征管力度;二是房地產價值評估制度不健全,缺少專門的機構進行房地產價值評估,現有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人員素質無法滿足房地產稅收征收管理需要。
四、完善我國房地產稅制的政策建議
(一)擴大房地產稅征收范圍,使房地產稅逐步
成為地方政府的穩定財政收入來源借鑒國際經驗,我國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擴大至所有國家、集體、個人擁有的各類不動產,包括農用土地、農村房地產、城鎮居民房地產以及閑置的土地、房屋等,實現城鄉稅制一體化。房地產稅是一項穩定的稅源,應通過擴大稅源基礎,使房地產稅逐步成為地方主體稅種。
(二)簡化房地產稅種,防止重復征稅,重點培育
房地產保有環節稅收合理分配不動產稅種在取得、保有和轉讓環節中的設置,降低轉讓環節的稅收,提高土地流動性,刺激土地供給增加,重視不動產在取得和保有環節征稅,通過增加對保有環節的征稅,可以提高不動產的使用效率,降低房屋空置率。一是取消土地增值稅,對土地增值的收益以保有環節稅收征收;二是對契稅實行差別化稅率,調節不同收入群體、不同購房類型的征稅標準;三是擴大房地產保有環節征稅范圍,對個人自住型房地產征收房產稅。
(三)合理確定計稅依據,靈活設計房地產稅率
科學合理選擇房地產稅基,有效消除房地產稅收不公現象。一是以房地產市場價值為基礎征收房地產稅,每年對房地產價值進行一次評估,避免以房地產原值征稅帶來的不公問題;二是以房屋的租金收益為基礎征收房地產稅,房屋租金每年進行一次評定,以更好地體現房地產升值因素。在房地產稅率設計上,可以采取累進制,降低低收入者的稅負水平,并賦予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圍調節稅率的權利,由地方政府依據地方經濟發展狀況、居民購買力水平,以有利于地方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有利于滿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自主調節稅率。
(四)建立健全房地產產權登記制度,完善房地產價值評估制度
以交通運輸業稅收專項整治為打破口,實在增強我市交通運輸業稅收治理,加強交通運輸業征稅人依法征稅認識,梗塞稅收征管破綻,添加財務收入,調理收入分派,緩解收入分派不公帶來的社會矛盾,維護公道競爭的市場經濟次序,促進我市追逐跨更加展。
二、專項整治局限和時限
1、專項整治局限:全市局限內從事交通運輸(包羅貨運、客運等)營業的企業、單元和小我。
2、專項整治時限: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時期的稅務治理、征稅申報、稅款交納、稅收政策執行、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和發票治理等狀況。有嚴峻涉稅違法行為或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征以從前度。
三、專項整治內容
1、核實交通運輸業征稅人的應稅車輛;
2、核實交通運輸業征稅人應稅房子的房產原值(包括租賃收入)和應稅地盤面積;
3、核實交通運輸業征稅人的應稅收入、本錢費用;
4、核實交通運輸業征稅人當地各稅的交納狀況;
5、核實交通運輸業征稅人的發票領用存狀況;
6、核實交通運輸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狀況,以及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手續的標準性和順序的正當性等。
四、專項整治準則
1、整治任務分為主管稅務機關評價、稅務稽察、整改建制等階段。對拒不共同征稅評價或許涉稅違法行為情節嚴峻的交通運輸業征稅人施行稅務稽察;對涉嫌犯罪的,依據《行政法律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2、對照實自查補繳稅款的從寬處置,對立拒反省的依法查處。
3、此次整治任務接納教育效勞在先、反省處置在后的準則。
4、此次整治任務依法、公道、公平、公開的準則。
五、辦法步調和工夫布置
4月份以來,全市各級地稅機關就進一步增強交通運輸業稅收治理任務,已進行了深化宣傳,并組織展開了交通運輸業征稅人稅收約談運動,催促征稅人自查補繳交通運輸業各項稅款。鑒于前一階段宣傳發起、稅收約談、自查補報狀況,決議自6月份開端,進一步在全市局限內集中推進交通運輸業稅收專項整治任務。詳細分為兩個階段:
1、征稅評價和稅務稽察(2011年6月16日—11月30日)。對全市交通運輸業征稅人展開征稅評價;對拒不共同征稅評價或許涉稅違法行為情節嚴峻的交通運輸業征稅人,根據國度稅務總局《稅務稽察任務規程》的規則,移送稽察機關施行稅務稽察。
2、整改建制(2011年12月1日—12月31日)。對專項整治任務進行總結,并以此為根底對全市交通運輸業稅收治理進行整改建制。
六、組織指導和任務要求
(一)組織指導
市當局成立全市交通運輸業稅收專項整治指導小組。由市當局主管稅收任務的副市長任組長,市公安局、地稅局、國稅局、交通局、工商局、財務局等有關部分擔任報酬指導小構成員。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市地稅局局長華剛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詳細擔任此次專項整治任務的組織和落實。各縣(市、區)要成立響應指導組織,擔任專項整治任務的展開,并向市當局專項整治任務指導小組申報任務狀況。
(二)任務要求
1、進步看法,高度注重。全市各級當局、各部分要充沛看法展開交通運輸業稅收專項整治任務的主要性和需要性,高度注重此項任務,確保專項整治任務順暢展開。
2、嚴厲法律,積極防備稅收法律風險。全市參與專項整治任務的人員要依據崗亭職責,進一步進步依法行政認識,做到嚴厲法律,依法治稅。
3、改變作風,進步涉稅效勞程度。展開專項整治的進程,也是效勞征稅人、宣傳稅法和財政管帳常識的進程,參與專項整治任務的人員要實在改變作風,在法律中效勞,在效勞中法律,不得損害征稅人的合理好處。經過專項整治,進步征稅人的稅法服從度,提拔征稅人的財政治理程度,為經濟社會開展效勞。
4、加強責恣意識,進步任務效率。參與專項整治的人員要恪守規律、聽從布置、仔細擔任、嚴謹仔細、積極自動、聞風而動,以高度擔任的立場和豐滿的任務熱情推進任務展開,確保專項整治任務按時保質保量完成。
5、增強相關營業培訓。對參與專項整治的人員展開培訓,把握交通運輸業觸及的稅收司法、律例、政策和財政治理規則,明白專項整治任務的方法、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