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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經濟學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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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經濟學原理

          犯罪經濟學原理范文第1篇

          經濟學的教學目的是什么?凱恩斯說過“:經濟理論并未提供一套立即可用的完整結論,它不是教條,只是一種方法,一種心靈的器官,一種思維的技巧,幫助擁有它的人導出正確的結論”。顯然經濟學的教學目的與一般課程不同,不是簡單地要求學生掌握課本上的知識,而是要求學生掌握課本知識后面所體現出的思考方法或者分析工具。學了經濟學就要達到這樣一種目的,用經濟學家的話來說就是要“像經濟學家那樣思考”。這是一個教師首先應該明確的。正是因為經濟學整個內容所體現出來的方法性或者工具性,這就要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將教學內容所體現的思考方法和分析工具揭示出來,講授也應該始終圍繞著對方法和工具的介紹和運用來進行,以便學生掌握經濟分析這種“天下之公器”,形成一種被稱為“魔術師頭上的帽子”的經濟性思考。因此,教師切不可局限于對教材內容的陳述介紹上,介紹內容只是手段,目的還是要向學生傳輸一種思考方法或分析工具。

          掌握了這些分析工具和方法,對提高學生素質和能力或者說培養創造性思維大有裨益。明確了教學目的之后,那么經濟學的思考方法或分析工具到底體現在何處呢?經濟學與其它社會科學不同,作為一門最接近自然科學的社會科學,它專注于因果關系和行為反應的揭示,使其具有極強原理性。經濟學的整個分析工具或方法也正是通過一個個經濟學原理展現出來的,所以國外教師非常注重經濟學原理的教學,一般都會在教科書的開編或者新學期的第一次授課中將重點經濟學原理列舉出來。例如,Mankiw的教材將《經濟學》原理分為十大類,Case和Fall的教科書將經濟分析方法分為三種,而Rhoads則在他的著作里將思考方法分為四種,Baumol則在他的作品中強調了六種學生必須掌握的分析工具。盡管這些學者對原理的列舉范圍或重點不同,但有一點他們是共同的,就是強調《經濟學》教學的重點,就是經濟原理中體現出來的一種思考方法或分析工具。

          所以經濟學教什么,實際上就是要求教師通過一個個具體經濟學原理的講授,揭示出一種種思考方法或分析工具,以讓學生接受和掌握。其實還有很多經濟學家認為,經濟學教學還肩負著一種重要使命,即傳輸一種自由開放的理念。如高希均、熊秉元、Marshallhe和Samuelson等中外學者均在他們的教材和教學中對此有特別強調,其實一種自由開放的理念對于社會穩定、和諧、繁榮有著非常長久深遠的影響的,我們的改革開放帶來社會經濟的巨大變化就是最好的印證。因此經濟學教師理應承擔培養學生自由開放的理念重任,這也是教書育人的要求。為此教師應當在整個講授過程中,注重將蘊涵在經濟學大量內容中的自由開放理念展現出來,同時向學生強調這種理念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極端重要性,以使學生理解和接受只有自由開放,社會才能進步,經濟才能發展。這恐怕也是經濟學在教學上不同于其它學科的一個顯著特點。

          二、教師如何教

          解決了教學目的問題后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教師如何教?也就是如何將確定下來的教學重點,以一種更易為學生理解和掌握的方式傳輸給學生。對于原理性極強的經濟分析方法和工具的講授可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對原理的介紹。教師通過對教材上原理的詳細介紹和講解,使學生對經濟學原理有個基本認識和理解,為理解例子打下一個基礎。其次是對事例的分析。教師應該理論聯系實際,講授要從抽象到具體。事例分析最好地體現了經濟學作為一種分析工具或思考方法是如何來分析具體問題的。最后是對原理的總結。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生對原理的理解和記憶,教師應對所講的原理進行一個歸納和小結,包括對疑點、難點、重點的強調,包括對原理的高度概括。例如,對于機會成本這個原理,教師可簡潔的概括為不是這樣就是那樣,但不能兩樣都得;對于邊際分析方法也可概括為多一點如何,少一點怎樣。教師還可以利用漢語詞典里豐富的成語來概括原理,例如勤能補拙、朝三暮四、覆水難收等等蘊涵的經濟學原理,通過這種上口、易記、通俗的口訣般概括,使學生更容易記憶和理解。通過上述三個步驟的教學,學生對原理的認識相應也經歷了一個了解—理解—深化的過程,老師這種帶有一定層次遞進性的重復講授,很有助于學生將原理內化到自己的腦海中,提高教學效果。美國經濟學家Sharp認為“:教學的最基本目標之一就是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學生如果對經濟學課程有了興趣,自己便又多了熱愛這位最好的老師。因此為了獲得更好的效果,教師還應注意激發學生的學習動力,以提高學生學習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為此教師又可利用經濟學“得天獨厚”優勢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

          第一,教師應強調經濟學的重要性。教師要讓學生知道,西方經濟學就是現代經濟學,也就是常稱的經濟學。一般說來,作為一名現代人,掌握一門事關“柴米油鹽”的現代學問,無疑會讓人生活的更幸福,正如大文豪肖伯納所言“,經濟學是一門讓人幸福的藝術”。更重要得是,經濟學是所有財經學科的基礎,因此對于財經類專業的學生來說,經濟學是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如果沒有經濟學基礎,就無法進入以后的專業課學習。所以經濟學的重要性要求學生,不僅要學而且要學好。教師也可介紹經濟學在國外的重要地位來讓學生了解經濟學的重要性。如在美國經濟學是幾乎所有專業都要開設的課程,并且所有大學都有經濟學系,所有大公司都有經濟學家,所有總統都不得不依賴于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經濟學之所以如此重要,就是因為任何一個人都會在工作中或生活中,或多或少地遇到稀缺性資源的配置問題。即使你與世隔絕像魯濱遜那般,一個人漂落到荒島上,不存在任何法律、政治、社會等等涉及人與人關系的問題,但一定會存在稀缺資源分配的經濟問題。

          第二,教學要體現經濟學的趣味性。與其它許多枯燥的學科不同,研究人類行為選擇的經濟學按照Samuelson的說法,天生就是一個有著無窮魅力的“睡美人”,它吸引著無數人來探索和研究。原因除了它的重要性以外,還有一個就如Pindych所言,“經濟學是所有學科里面最生動,最有趣的學科之一”。因此作為一名教師,要努力在授課過程中,去展現經濟學的無窮魅力和引人入勝之處,使學生體驗到學習經濟學不僅不是負擔而是一種享受。為此教師應將經濟學理論和身邊的生活聯系起來,去找尋蘊涵在食堂、課堂、寢室、圖書館和運動場等等學習生活場合中的大量經濟學事例,向學生講授身邊的經濟學,使學生感到經濟學可親可愛、可觸可感。教師甚至還可以利用沉沒成本與選擇的關系,說明過去的就讓它過去吧,不要讓小錯變大錯,結果錯上加錯之道理,來詮釋人生之路如何走。如此這般,不僅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和興趣,而且有利于加深學生對經濟理論的理解和記憶。

          第三,教師要強調經濟學的應用性。按照Marshall的觀點,“個人行為的基礎來自于兩個方面,一個是宗教,一個是經濟”。經濟原因是行為選擇的一個重要考慮,現實中的各種現象背后,我們都可以找出其經濟原因,因此經濟理論對現實世界具有強大的解釋力。如果學生掌握了經濟理論,就會更好地理解生活中的世界。美國學者D.Friedman就認為:“經濟學像一把錘子,當你擁有它的時候,其它的所有東西看起來都像釘子。”所以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可以充分利用這把錘子來釘社會中的各種“釘子”,例如,歧視、犯罪、婚姻、醫療、教育等等“釘子”,以便學生認識到經濟學的廣泛應用性和經濟學“帝國主義”的強大勢力。如果教師成功地做到了這一點,學生就會明白經濟學在經邦濟世中的大學問,在衣食住行中的小道理,從而大大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三、學生如何學

          教的問題解決后,隨后的問題就是如何學?經濟學與其它課程不同,由于學生在中學階段從未接觸過現代經濟學,而且往往對屬于社會科學的經濟學中充滿大量的數學和圖形分析感到非常陌生和不適應,甚至會出現畏難和膽怯的心理,那么為了使學生真正掌握這門課程,就需要教師能在學習方法上給予一個很好的引導。為此教師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一是教師要幫助學生了解經濟學的理論結構。根據經濟學結構嚴謹、邏輯嚴密的特點,教師要整理出一個主線,揭示出不同章節之間的內在聯系,以便學生了解經濟學的基本結構和理論框架,讓學生通過居高臨下般的鳥瞰,對經濟學的來龍去脈有一個整體上的把握,以利學生能夠更好地理解和記憶。這一點對提高學習效果非常重要,Case和Fall就說過,“一門學科如果沒有清晰的框架,內容根本就無法維系,并且它們很快就會被學生遺忘”。顯然學生如果掌握了經濟學清晰的結構和完整的理論框架,就不會像有些課程(如歷史和語言)那樣死記硬背了,通過理解性的掌握,可大大提高學生的學習效果。

          犯罪經濟學原理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排污權交易從理論探討階段發展到實踐應用階段,已逐步走向成熟。文章從權利構成、經濟學原理和經濟分析法學等角度來思考排污權交易,并力求在環境問題以及環境法調整對象等方面得出新解。

          引言

          排污權交易,從理論發展的成熟到實踐應用的成功,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角度來看待環境問題與環境法,乃至法與其調整對象的整個社會關系。

          排污權作為一種新的權利,是與產生排污權的制度緊密相聯。如果說,自然權利比如自由平等這些固有權利,即使法律不對其進行規定,也不失為權利之一種。但是排污權屬于法律規定才享有的一種權利,它的存在是與法律規定的特別制度相依存的。

          一、排污權的產生背景

          排污權最早產生于美國,美國早期在限制排放污染物方面在法律上的規定主要集中在技術方面,要求工廠用"最佳實用技術"和"最佳可行技術"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這種規定最大的問題是在執行之中成本過高,因為這種技術性的規定很少考慮限制排放的成本,而且是按每一種污染物的特點專門制定,法律規定難以貫徹就在所難免。所以,就產生了在總量控制下可以對個別排污口靈活調整的變通性想法。這種想法付諸實踐,最初只限于同一工廠內不同排污口之間的調整,只要總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點或少排一點是可以容許的。后來,總量控制的范圍不斷擴大,允許在同一區域內不同工廠之間調整,在此基礎上產生了排污權交易的構想。最典型的有"折抵"制度和"氣泡"制度。它們反映了排污權交易的一個最基本的思路,即在總量控制下,利用各企業減排成本的不同,調整企業的減排任務。

          二、排污權的制度構建

          (1)制訂確保排污權順利交易的相應辦法、規則和制度在排污權初始配置的拍賣和市場交易過程中,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才能確保交易秩序。政府要根據排污權拍賣市場的運行機制和排污權交易的市場機制分別制訂合理的規則。

          (2)排污權配置。排污權初始配置是在制定排污總量的基礎上,對環境容量這一公共資源的使用權實行公正的分配,排污權初始配置直接涉及到排污單位的經濟利益,并且影響到環境容量資源的配置效率。如何在現有污染源之間、以及現有污染源與將來污染源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排污權分配,成為排污權交易的首要問題。

          (3)政府監督。在排污權交易的整個過程中必須有政府的監督行為,政府要利用各種自動的連續的監測手段對污染源實行技術監測。如排污單位提出排污權出售申請,則政府就要通過對其排污源的技術監測核實該單位削減額外污染物的能力,在確認后才能批準出售申請。

          三、排污權交易反映環境法調整方法上的新特點

          首先,它從實際出發,肯定了排污是法律主體所享有的一項權利。有些人,現在談"排污"色變,認為只要是排污就是對環境的破壞,為法律所不容,實際上混淆了排污與污染的概念。排污偏重事實評價,是對生產、生活中附帶產生污染物這個過程的描述,而污染側重價值評價,是在排污達到一定程度,超過環境的自凈功能而對環境造成破壞的定義。正常的排污是生產生活所必須,也是法律所允許,而污染則是法律所禁止,對生產生活產生過量、超標污染物的限制。所以承認排污權,并不意味著承認污染權,而是法律規定法律主體在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進行排污的可能性,并且滿足主體的利益,這符合權利構成的兩個方面。

          并且,權利的交易符合了經濟學原理。經濟學原理之一就是"交易能使每個人狀況更好"。因為,通過與其他人交易,人們可以按較低的成本獲得各種各樣的物品與勞務;交易可以專門從事自己最擅長的活動,并且可以享有擅長其他活動的人為自己提供的服務,從而實現雙贏甚至多贏。在排污權交易中,我們清楚地看到了這一原理的體現。那些有著先進污染處理技術的企業,可以通過出賣、存儲排污量而獲得利益,減少排污可以實現效益,從而鼓勵了先進排污技術的開發利用的積極性。而那些因為技術原因或者生產需要,需要超標排放,當然是在當地環境指標允許的范圍內時,可以通過購買排污權,實現生產,創造價值,實現自身和社會的雙重發展。排污罰款和排污權交易雖然目的都是為了限制污染物的排放,然而前者是懲罰機制,后者是獎勵機制,排污權交易更能夠被接受,并且符合環保的需要。排污權交易的產生是有著深厚的經濟學基礎的,其中經濟學基礎是環境納污能力的商品化,市場化和外部不經濟的內化。在人們傳統觀念中普遍認為,環境的納污能力是無限的,其實這是非常錯誤的,環境納污能力作為地球生命支撐力的一部分,它是有一定限度的,這就是部分學者所說的"安全閥"。在市場經濟下,環境是一種資源,一種公共性很強的資源,它對經濟的發展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的所有權應該歸屬于代表公眾的國家,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通過發放可交易的許可證,將一定量的排污指標賣給污染者。超級秘書網

          另外,排污權的交易,還體現了經濟分析法學的理論。經濟分析法學的產生,是經濟學對法學的滲透,也是經濟基礎作為法的本原之一的體現。經濟分析法學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實現效率,將效率作為法的價值之一,那排污權交易是如何實現效率的呢?那些掌握先進排污技術和設備的企業,可以通過減少排污來實現效益,這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之前是不可能的,因此污染少的企業效率提高了;那些需要滿足較大生產,較多排污的企業,不會因為排污超標而停產,在繼續生產中實現效益;因為排污權交易,較之過去單純依靠行政執法來實現排污量達標的做法,依靠企業間的交易實現的方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執法成本和資源,而實現公共利益。這就是經濟分析法學所追求的結果。經濟分析法學派認為,法律規范的是一種交易的規則,最典型的是美國司法中的辯訴交易制度,犯罪人可以在檢察官不能肯定其是否犯有某罪的情況下承認其罪,而獲得減免。

          但是,排污權交易并不是不需要成本的,按照經濟分析法學的理論,一項制度能否有效的執行,同它施行前的成本投入是有關的。排污權交易的主體需要在政府相關部門的主持之下,并且充分考慮到當地環境的實際情況,避免"禍水東引",并且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做出是否允許排污交易的決定,并且這樣的成本投入也直接影響著污染物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犯罪經濟學原理范文第3篇

          關鍵詞:網上支付,法律,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商業運作模式,在21世紀商務往來主流的驅使下,電子商務將成為經濟活動的核心。學界認為:廣義的電子支付指利用各種暗自設備進行的支付,包括網上支付但不完全等同。狹義的電子支付即為網上支付。網上支付即指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支付的方式。通常“網絡”有兩種范圍:一種是互聯網;另一種為銀行間的各種專用網絡系統。

          網上支付嘴主要的問題即是安全問題,因而各國在關于網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視法律規范中對網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

          1.網上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網上支付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主要是銀行卡當事人之間、電子貨幣當事人之間兩大關系體系。

          1.1銀行卡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銀行卡業務當事人,包括發卡銀行、持卡人、擔保人、特約商戶等。銀行卡功能多樣,依靠其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也多種多樣。主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為:持卡人的選擇權、信用卡中的抗辯權和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等。持卡人與發卡銀行存在存貨貨借貸關系、委任關系;持卡人與特約商戶是建立在銀行卡交易上的買賣合同關系。發卡銀行與特約商戶間無直接法律關系。

          1.2電子貨幣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電子貨幣法律關系中存在的三個基本當事人:電子貨幣發行商、持有人以及特約商戶。持有人與電子貨幣發行商有買賣存款、委任關系;持有人與特約商戶之間有貨物買賣或提供服務關系。當持有人使用電子貨幣取得貨物或服務時,即持有人在轉讓電子貨幣的債權;電子貨幣發行商與特約商戶之間的權利義務為存儲義務的贖回。

          2.網上支付中的權益保護

          網上支付中的安全風險很大,立法必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免費論文參考網。網上支付法的完善,亦可促進電子商務發掘出更大的潛力。

          2.1經濟學原理中的消費支付責任

          在經濟學原理中,消費者面對風險的原則為:損失分散原則,損失減少原則,損失執行原則,此三種原則的實行,必須需要法律的合理處理損失分配規則,由此提高支付系統的效率。

          2.2消費性支付責任之法律規則

          不論何種支付形式,均需經過一些基本階段,損失便可能發生在任一階段。故意制作無效支付工具的人是不法行為人,承擔全部損失責任。對于偽造發單人簽章,受票人要承擔損失。金融機構收到消費者支付工具,金融機構便會轉給另一機構以便處理。原則為:1.此行為的責任主體為金融機構,因為銷售者無法采取任何現實性的措施進行預防風險。同時法律規定,在支付處理后,金融機構應向消費者報告交易情況。消費者便可通過賬單發現未授權的提款。

          3.如何完善我國銀行法律制度

          通過上文分析,我國網上支付交易尚無專門的法律對銀行卡網上交易進行規范,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尚不明確。免費論文參考網。僅僅從經濟學中分析網上支付行為,沒有法律上的保障。根據經濟發展的遠景分析:在我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等現有規章制度中,相關規定是可以參照使用的。我國銀行卡責任制度應建立在有責任限制的無過錯責任之上,銀行卡未獲授權使用時,持卡人承擔的責任應加以限制,發卡銀行或未及時承擔的責任也應加以適當限制。在相對近期的經濟預測中,我國銀行卡責任規則應兼采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應設立限制,而責任限制與長期目標中的責任限制一致。如果持卡人存在過錯,則不享有責任限制,但應由銀行舉證證明持卡人有過錯。在目前的立法目標中,法院應當運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解釋銀行卡章程、使用規定及領用合約中的格式條款,對部分條款作限制解釋,并宣布部分條款無效。免費論文參考網。

          電子貨幣立法,在理論上,發行電子貨幣可能涉及貨幣政策、支付系統有效運行及對支付工具的信心,保護客戶和特約商戶、金融市場的穩定、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和市場失靈等問題。在實踐中,有的國家專門針對電子貨幣進行了立法,有的國家將現有法律適用于電子貨幣,還有的國家或地區對電子貨幣之一的儲值卡進行了規范。我國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尚無法律法規對電子貨幣做出專門規定;2.未為非銀行發行電子貨幣提供法律依據;3.未規定電子貨幣是否可以贖回;4.未明確是否可以成為豁免機構等。

          從我國的信用卡、儲值卡只允許銀行發售的政策來看,未來的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將依然是銀行,非銀行的金融機構甚至非金融機構僅具有以個案批準形式獲準發行電子貨幣的可能。因而,我國對電子貨幣的相關法律規定大致方向應趨向于關于銀行的法規。通觀全文,我們可以發現,電子貨幣的風險類型與實際貨幣交易的風險類型是一致的,但是,我們不能簡單的依照現實貨幣的法律規定去規范電子貨幣市場,這是由于發行商和監管者都有可能對電子貨幣風險不熟悉或者發生操作失誤產生意外風險。

          在電子貨幣的立法過程中,我們必須避免出現立法阻礙經濟發展的現象發生,所以,筆者建議,應當借鑒歐盟及其成員國的經驗,建立如下四項立法宗旨:1.明確相關法律要求并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2.避免阻礙技術創新;3.在發行電子貨幣的不同機構之間建立一個公平的競技場;4.確保發行商財務穩健。

          【參考資料】

          [1] 鐘志勇.網上支付中的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2] 王春和.網絡貿易.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3] 蔣志培.網絡與電子商務法.法律出版社,2001.

          犯罪經濟學原理范文第4篇

          一、案件概況

          1、辦案情況

          2009年至2011年,富川縣院共辦理犯罪案件15件15人,其中2009年辦理案件3件3人,2010年辦理案件4件4人,2011年1至11月辦理案件8件8人。案件在富川縣呈現發案數逐年上升態勢,表明犯罪在我縣呈現多發態勢,導致社會治安環境進一步惡化。

          犯罪案件經我院審查后,逮捕率為100%。這表明了我院打擊犯罪的態度及決心,對于涉毒犯罪分子絕不手軟。

          2、案件所涉及的罪名

          2009年以來,我院辦理的案件中涉及的罪名只有兩個,即販賣罪和運輸罪。其中,販賣罪13件13人,運輸犯2件2人。

          3、犯罪特點

          販毒分子為逃避法律的制裁,也為獲取高額利潤,販毒分子在銷售上采取化整為零的方式,將大宗化整為零,分散成小包直接向吸毒人員出售。通常是將1克分為20小管。販毒者這種零包出售的辦法,易藏、易散,隱蔽性強,方法靈活,又能促成吸毒人員的增多,危害性極強,尤其是這種販毒手段出售快,方便交易,毀證迅速,不易現場抓獲,事后取證困難。

          4、犯罪主體男性居多、農民居多,學歷低

          我縣犯罪的主體男性居多,2009年以來我院辦理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為男性的有12人,女性為3人,男性占80%以上。另外,2009年以來我院辦理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為農民的居多有10人,占66.67%,其次為無業人員4人,占26.67%。農民占多數的原因基本上都是生活貧困,沒有文化,沒有致富本領,染上毒癮后無法戒掉的人。

          在我院辦理的涉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學歷都為大學以下,其中文盲1人,小學文化程度為3人,初中文化程度為9人,中專文化程度1人,高中文化程度1人。可見,涉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不高,接受教育時間較短,接觸社會時間長,在較小年紀即接觸社會,容易被不良分子所利用,進而走上犯罪道路。如我院辦理的王琳販賣案,王琳在中專畢業后,就與他人結婚,而其老公是從事販賣犯罪,隨后王琳也跟隨走上販賣的犯罪道路。2008年12月,王琳在19歲的時候因涉嫌販賣犯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因販賣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而王琳在刑滿出獄后,仍不知悔改,2011年11月王琳又因涉嫌販賣被我院依法逮捕。

          二、犯罪所引發的后果

          1、容易引發其他刑事案件

          眾所周知犯罪是暴利犯罪,正是犯罪能夠給犯罪分子帶來高額的利潤,才促使犯罪分子鋌而走險從事犯罪。犯罪分子的高利潤會極大加重吸毒人員的吸毒成本。吸毒人員在毒癮產生后,極難擺脫,毒癮發作后的副作用大,會令人感覺非常痛苦,而吸毒后那一剎那間的感覺又讓吸毒人員難以忘懷。吸毒人員所需要的大量毒資,是一般的社會工作所獲得的報酬所難以達到的。這些因素促使吸毒人員為獲取而不計手段,走上犯罪道路。如我院辦理的廖偉林搶奪案,犯罪嫌疑人廖偉林、覃瑞欽都是吸毒人員,為獲取毒資2011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廖偉林伙同覃瑞欽(另案處理)竄到富川縣人民醫院,在富川縣人民醫院門口由覃瑞欽趁被害人李貴引不注意的情況下,覃瑞欽從李貴引的右手邊將其脖子上的一條金項鏈搶走,價值3111元人民幣。犯罪嫌疑人廖偉林、覃瑞欽在搶得項鏈后,隨即返回鐘山縣將項鏈以1200元價格,賣給一綽號叫“大姐”的販毒分子以換取。

          2、給人民群眾、辦案人員身體健康帶來一定的危害

          近年來我院在辦理案件中,患有艾滋病、肺結核等傳染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大量增加。這既給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埋下危險因素,也給辦案人員的身體健康帶來潛在的威脅。有些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知道已患病的,有些是犯罪嫌疑人的患病情況尚未掌握,公安機關在偵辦時也未注意訊問相關患病情況。2011年我院辦理的涉案犯罪嫌疑人中患有艾滋病的達4人,患有肺結核等疾病達11人。 3、破壞社會良好風氣

          販毒分子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必然千方百計的銷售出去更多的。增加銷售數量最好、最直接、最可行的方法就是增加吸毒人員的數量。犯罪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吸毒人員有增多傾向。根據經濟學原理,需求決定供給,當需求增長迅速,商品供給跟不上時,商品單價必然上升,使得商品利潤增加,促使更多人從事該商品的供給。近年來販毒案件逐年增長,說明了需求有所增加,吸毒人員增長。而吸毒人員的增加必然破壞社會良好風氣。

          三、解決措施

          1、加強對公共場所及設施的管理。娛樂場所一直以來是交易和吸食的“大戶”。因此對于娛樂場所實施嚴格監管勢在必行。通過對娛樂場所業主和從業人員開展禁毒培訓,有關部門與與業主簽訂責任書,懸掛禁毒警示牌、宣傳畫等措施,加強對“高危人群”的教育管理,減少犯罪對娛樂場所的地點依賴性。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尤其要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規定歌舞娛樂等休閑場所在預防、查禁新型問題上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對禁毒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則可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獎勵,對于失職違法業主及相關人員予以查處,從根本上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2、加大禁毒宣傳教育工作,搞好社會預防。通過網絡報刊、電臺,利用公益廣告的版面和時段做好禁毒宣傳,提高公眾尤其是青少年對新型危害的認知度。同時充分發揮基層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的宣傳作用,下大力氣掃除禁毒宣傳的死角。可以通過成立各種志愿者禁毒隊、創建無毒社區、在學校開設預防課程等方式,多管齊下,達到“全民掃毒”的效果,不斷強化人民的禁毒意識,從自身上杜絕的腐蝕。

          3、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狀況調查。偵查機關應該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相應的調查,明確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健康狀況,使得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有相應的準備。同時也為檢察機關做出是否逮捕決定時提供參考依據。

          犯罪經濟學原理范文第5篇

          關鍵詞:個人利得最大化證明基礎理論研究

          在西方主流經濟學中,“個人利得最大化”是一個最重要的假設,這一假設是西方經濟學的基石。但是,這一假設的證明在哪里?似乎還沒有人作出。有人認為這個假設是不能證明的〔楊春學,1998:第219頁〕;有人認為這是公理,無須證明〔西尼爾,1986:第11-12頁〕。其實不然,縱觀這一假設的歷史流變,未經證明的“個人利得最大化”,不僅引發了經濟學界幾次劇烈的爭論,把眾多重量級的經濟學家牽扯其中,而且引致了經濟學理論的混亂和分裂。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證明“個人利得最大化”。

          一歷史成因及其問題

          “個人利得最大化”有不同的稱謂,“個人利益最大化”、“個人效用最大化”、“廠商利潤最大化”、“偏好最大化”等等,都可以作如此解。我們首先簡單地回顧一下“個人利得最大化”這一重要假設的歷史成因。

          追溯“個人利得最大化”的源頭,人們一般把它指向霍布斯,①他在《利維坦》中強調,每個人都追求自己的物質利益,這是人的本性〔霍布斯,1985:第72頁〕。隨之而后的洛克〔1959:第30章〕、孟德維爾〔Mandeville,1988〕、休謨〔1980:第529-532頁〕、孟得斯鳩〔1982:第14-15頁〕等人,都不同程度認同自利的客觀存在,并認為自利的實現方式,能推動社會的整體進步。經濟學意義上的“個人利得最大化”,在亞當.斯密那里,得到了最初的表述:人們只追求自己的利益,但藉“看不見的手”的作用,能增進社會的利益〔斯密,1972:第26-29頁〕。馬爾薩斯、李嘉圖都認為這種對自身利益的追逐是理所當然的〔熊彼特,1994:第305頁〕;邊沁雖然以“趨樂避苦”的心理因素取代自利的本性說,同樣也認為自我利益的追逐是一普遍的現象〔Bentham,1907〕;西尼爾來得更徹底,競聲稱“每個人都希望以盡可能少的犧牲取得更多的財富”是經濟學的第一公理〔西尼爾,1986:第47頁〕;約翰.穆勒并沒有西尼爾的自信,盡管他也認可自利說的存在,但只把它看作一個抽象和假設〔Mill,1967:pp321-326〕。

          或是經濟學理論的必然發展,或是經濟學論戰中的自然延伸,“自利”說在邊際學派那里發展為“經濟人”的假說。杰文斯〔1984〕、瓦爾拉斯〔1989〕、門格爾〔Menger,1985〕、埃奇沃思〔Edgeworth,1881〕等雖然在“經濟人”假設的具體看法上有所區別,但把他們的共同點綜合起來,可以把“經濟人”定格為具有完全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并能實現一般均衡的抽象體。如此看來,“經濟人”思想相較于最初的自利說,似乎顯得更加精細、更易于計量、更具有科學性。

          但是,無論是“自利”說還是“經濟人”,從來都沒有缺少過反對者。德國歷史學派指出,依據初淺的心理學所構建的抽象的“經濟人”,并不真實〔施穆勒,1963〕;人的自利并不一定會導致社會整體利益的提高;不從歷史的、文化的、法律的、政治的、倫理的諸多因素來探討人的經濟行為,就無法理解國民經濟這個有機整體〔李斯特,1961〕。馬歇爾對之也不以為然,他認為一個以“經濟人”的活動為內容的抽象的經濟學,不可能獲得成功〔馬歇爾,1964:第11-12頁〕。凡勃倫以“炫耀性消費”抗御“效用最大化”〔凡勃倫,1964:第四章〕,加爾布雷斯以“生產者”否定“消費者偏好”〔加爾布雷斯,1980:第136-140頁〕,二者則有異曲同工之妙。赫伯特.西蒙的出現,人們以為反對派獲得了決定性的勝利,他用“有限理性”〔西蒙,1988:第18頁〕和“滿意利潤”〔西蒙,1987:第38頁〕來抨擊“利潤最大化”和“完全理性”的神化,因此而獲得諾貝爾獎的桂冠。

          “自利”說或“經濟人”并沒有這樣容易就范,布坎南堅持自利的追求會導致自然秩序,“效用最大化”只要放在“約束條件”下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說明,他堅信自利是人的本性,并讓它在政府服務和政治舞臺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布坎南,1989〕。諾思一方面把個人利益最大化視作制度變遷的動力,另一方面又把制度的好壞與否與個人利益最大化能否實現聯系起來,這樣,自利、效用最大化、一般均衡的否定方面似乎都能夠予以回應了〔諾思,1994〕。最后的“集大成者”也許要算加里.貝克爾,他把個人利益泛化到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個人利益的追求,不論是物質的,還是精神的,不論是粗俗的,還是高尚的,都可以相容于“效用最大化”中;他把社會生物學引入經濟學,希冀以此打破利己與利他的恒久對立;他把習慣、風俗、惰性、甚至犯罪都納入理性的范疇,“完全理性”可能就沒有敵手了吧〔貝克爾,1995〕……

          以上我們非常粗略地勾勒了“個人利得最大化”的歷史成因,這種粗線條,肯定會遺漏不少重要的經濟學家,遺漏了更精確的思想,但是對這篇論文的主旨來說,這也許已經夠了。依據這一粗線條,我們可以看到,未經證明的“個人利得最大化”,至少存在以下三個問題。

          1.人的自利,或被看作人的本性,或是以心理因素作出解釋,或者如戈森所說的是上帝的旨意〔Cossen,1990:p154〕……這些主觀的、抽象的臆說,歷來都為反對派詬病,要以此為經濟學的重要基石,確實是讓人難于接受的。甚至把自利稱為經濟學第一原則的埃奇沃思,也承認這個原則并不是非常現實的〔季德、利斯特,1986:第627-628頁〕。梅納德.凱恩斯對此有更公允的評價:“穆勒、杰文斯、70年代的馬歇爾和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埃杰沃思都曾經信奉功利主義心理學,把經濟學的基礎置于這種信念之中。晚期的馬歇爾,晚期的埃杰沃思以及許多較年輕的經濟學家已經不完全相信這種心理學;但是,我們到現在也沒有去非常徹底地探討這最初基礎的合理性與否,卻仍然依賴這種上層建筑”〔Keynes,1972〕。

          2.“個人利得最大化”既然還是一個假設,既然還沒有被證明,它的邊界就是不清晰的,人們任意把新的內容添加到這一假設里面,使它的外延不斷擴大。一個沒有嚴格界定的假說,除了不斷招致反對的異說,引來無謂的爭論,還將使這一假說本身臃腫龐雜,它的普遍性會受到質疑。在薩謬爾森〔1992〕流傳甚廣的《經濟學》中,在具有革新意義的斯蒂格利茨〔1997〕的《經濟學》中,在曼昆〔1999〕“最令人鼓舞的經濟學教科書”《經濟學原理》中,都沒有“個人利得最大化”或“經濟人”的明確表述,至多只有零敲碎打式的運用,這不是一個偶然的巧合。在這三本有著深遠影響且又是普及性的經濟學教科書中,居然不正面介紹“個人利得最大化”或“經濟人”這一重要的理論假設,這只能說明,這一重要假設的普遍性與適用性己遭到重創。

          3.“個人利得最大化”或“經濟人”假設的反復辯難,使許多新的觀點、新的理論、新的假設應運而生,使經濟學的統一性成了問題。人們當然可以說這是經濟學理論的新發展,在更廣闊的意義上,我們更應該說這引致了經濟學的混亂與分裂。歷史學派,邊際學派,福利經濟學,制度學派,凱恩斯經濟學,新制度經濟學,布坎南的公共選擇理論,貝克爾的社會經濟論……都可以說和這一爭論直接有關。楊小凱對這樣的分裂局面深有同感,只不過他希望用超邊際分析來進行統馭〔楊小凱,2000:第19-20頁〕。在另一極端,己經有人倡言超越或拋棄“經濟人”這一假設〔莊宗明、楊旭東,2001〕,以便一勞永逸地了結這場爭論。

          因此,不論是由于歷史遺存的原因,還是出于現實問題的考慮,都有必要對“個人利得最大化”作出證明。二證明“個人利得最大化”

          社會分工引致商品交換,商品交換的出現,又導致了"個人利得最大化",這是一般的表述。而這一巨大變化的具體過程,可以作如下的推演。

          人類生存的第一要務是如何進行生產來滿足自己的消費。在商品交換未發生前,人類的物質生產方式是一個自內的、封閉的體系。在一個家庭或共同體內,人們自己生產,自己消費,這種自我封閉的生產與消費,無論是自給不足、自給自足、還是自給有余,人們的消費都只局限在自己生產的范圍內,生產的領域是狹小的,相應地可供消費的物品也極其有限。在這一狀況下,自給不足,自然會促使人們努力生產,以達到自給自足。自給自足是一個飽和點,超過這一點,其產品是多余的、無用的。在這里,生產限制著消費,消費也制約著生產,生產與消費的這種互為制約,限制了人類生產的進一步發展。舉例來說,假定一個家庭或一個共同體,只能生產糧食和衣物兩類物品,自產自用,和外界沒有商品交換關系。那么,當糧食和衣物的生產能滿足這個家庭或共同體的需要時,即到了飽和點,如再繼續生產,便是無用的、多余的。這里既有生產對消費的限制,又有消費對生產的限制。只能生產糧食和衣物,人們的需要和消費就被限制在這兩類物品上;而當這兩類物品的消費達到飽和時,也就構成了消費對生產的限制。因此,生產是有限的,消費也是有限的,而這種有限性是被統一在家庭或共同體這一自我封閉的經濟實體中。于是,我們便得到了一個重要的命題:在自我封閉的原始經濟中,人們的生產是有限的,消費也是有限的,生產與消費的這種有限性互為作用,滯緩了社會生產的發展。

          商品交換發生后,情況就開始改變。最初的物物交換,是以其所有易其所無。這時,剩余產品的存在己不再是無用的了,人們可以把它用于交換其他物品,以滿足新的需要。②隨著商品交換的擴大,社會分工的發展,進入交換的物品日益增多,人們的消費也向更多的方面擴展,社會生產的多樣化,同樣也帶來社會消費的多樣化,二者是同步的。這是就整個社會范圍而言。

          就個別家庭或共同體來說,商品交換發生后,生產變得既是有限的又是無限的。在交換的前提下,生產的物品可以和其他人生產的物品相交換,因此物品的生產不再受家庭或共同體內部消費的限制,從而有了無限發展的可能性。但是,在具體的約束條件下[如既定的時間、一定的地區、特定的生產力水平等],一個家庭或共同體,只能生產出某一定量的物品,盡管在交換發生后他們有生產盡可能多的產品的沖動,但卻不可能生產出無限多的產品。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生產是有限的。在此需要說明的是,表現在個別家庭或共同體中的這種生產的有限與無限,其生產的無限性只是表現為一種運動的趨向,而生產的有限性則表現為一種既定的現實。

          從消費的方面來看,也是如此,既表現出有限性又表現出無限性。任何家庭或共同體,對某一消費品的需要量,在一定的時間內,總有一定的限度。這是消費的有限性。譬如一個五口之家,一年之內用于食用的糧食或者一千公斤,或者兩千公斤,它畢竟是一個有限的量,不可能趨于無限。但在消費的種類上,伴隨著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展,卻變得多種多樣,有無限擴張的勢頭。當人們吃的需要得到滿足,會要求穿得更暖更好;當人們穿的需要得到滿足,會需求住得更寬敞、更舒適;……當人們的衣食住行都得于滿足,還會生出更多的其他需要。所以說,消費又是無限的。

          細心的讀者也許已經注意到,我們在談到生產的有限與無限時,是把它放在家庭或共同體的內部來考察的;而談到消費的有限與無限時,消費的有限性仍然還是把它限于家庭或共同體內部,但消費的無限性卻是自外的,也就是說這種無限性決定于外部條件,決定于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存在。然而,生產與消費這一對矛盾是不能截然分開的,消費決定了生產,生產又反過來引導或制約著消費,所以又有人說生產決定著消費。生產與消費的這種交互作用,也表現于生產與消費的無限性中。前面已經談到,消費的無限性是由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存在決定的,那么,生產的無限性呢,則又決定于消費的無限性,因為只有消費的無限擴大的勢頭,人們才有無限擴大生產的沖動,因此,消費與生產的無限,最終都是由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出現所引致的。

          以上發生的生產與消費關系上的變化,改變了自我封閉的原始經濟中生產與消費的有限性,使事物的發展錯綜復雜化。生產的有限與無限的矛盾,消費的有限與無限的矛盾,二者交織在一起,呈現出一種新的運動。在這里,和沒有商品交換時不同,生產己不受家庭或共同體內部直接消費的限制,滿足消費后的剩余產品不再是無用的,而可以通過交換轉變為其他消費品,從而使生產有無限發展的可能性。同樣,消費也不受制于直接性的生產,除了消費家庭或共同體內部直接生產的物品外,還可以通過交換,消費其他人生產的各種各樣的物品,使消費不斷發展和多樣化。這種新的生產和消費的關系,使生產和消費都有無限擴張的趨勢。但是,在既定的條件下,人們的生產能力畢竟是有限的,因而生產的無限發展,必然受制于生產能力的有限性。相反,消費的無限卻取決于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展,并不受消費有限性的限制,而只受制于生產能力的有限。因此,我們又得出另一個最為重要的命題:在商品交換的前提下,就個別家庭或共同體而言,其生產能力是有限的,消費則是無限的,生產與消費的矛盾表現為人們生產能力的有限與消費的無限擴大的矛盾。生產能力的有限,限制了消費的無限擴大,而消費的無限擴大,則又促使人們生產能力的無限發展。

          但是,在我們所說的物物交換階段,人們生產能力的有限與消費的無限擴大的矛盾,還處于萌芽階段,貨幣的出現,才使這一矛盾取得了顯著的地位。馬克思以其哲學家的睿智寫到:“在質的方面,或按形式來說,貨幣是無限的,也就是說,是物質財富的一般代表,因為它能直接轉化為任何商品。但是在量的方面,每一個現實的貨幣額又是有限的,因而只是作用有限的購買手段。貨幣的這種量的有限性和質的無限性之間的矛盾,迫使貨幣貯藏者不斷地從事息息法斯式的積累勞動。”〔馬克思,1972:第153頁〕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作為“使用價值一般”,是物質財富的一般代表,它可以和商品世界中任何商品相交換。因此,如果說物物交換的出現使人們的消費有無限擴大的趨勢,那么,只是在貨幣這一形式上,人們消費的無限性才找到它現實的代表。應該說,貨幣的量和質的矛盾,只不過是人們生產能力的有限與消費的無限擴大的矛盾的集中表現,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反作用一樣,貨幣作為這一矛盾的集中體現,又將反作用于這一矛盾,使人們生產能力的有限與消費無限擴大的矛盾更形突出、更形尖銳。

          抽象地看,人類生產的目的是為了消費,商品交換產生前,人們自己生產,自己消費,消費是有限的,易于滿足的。商品交換產生后,消費卻成為無限的。因此,在人們生產能力的有限與消費的無限擴大的矛盾中,表現為人們對消費資料的不同種類的無限追求;在貨幣的質的無限與量的有限的矛盾中,表現為人們對盡可能多的貨幣量的追求。最終,二者凝固在人們世俗的物欲之中,即表現為不斷地追求盡可能多的物質財富和物質享受,也就是經濟學中通常所說的“個人利得最大化”。至此,我們可以對“個人利得最大化”作如下平實的定義:這里所指的“個人”,是商品交換或市場經濟條件下一般意義的人,即不論男女、不論職業而具有正常理智的人;這里所指的“利得”,是一般意義的物質財富,主要以貨幣為表征;這里所指的“最大化”,不是邊際分析中經過精確計量的極值,而只具有約束條件下“盡可能多”的普通含義。

          社會分工導致商品交換,商品交換產“個人利得最大化”,以上只是理論上的推演。在實證的方面,也可以找出許多的經驗證據來證明這一點。不少關于原始群落的人類學著作中,都有商品交換未發生時,原始人類對財物的漠視、慷慨、無私的記載,也就是說,并不存在個人追求利得最大化這一歷史趨勢。但是,商品交換一旦發生,“個人利得最大化”便成為一必然的趨勢,這在歷史與現實中的例子舉目皆是,不需要一一列舉。這里只須舉三個過渡性的例子,更能說明問題。

          例證1:司馬遷在兩千多年前就已經觀察到,在江南的某些地區,原始農業己經存在,但是地廣人稀,自然食物豐饒,基本上沒有商品交換;人們衣食不愁,懶散閑適,不必艱苦的勞作,也不積攢財富,沒有貧富的分化。③如果要作進一步的詮釋,或更直白地說,由于沒有商品交換,盡管自然資源豐富,人們并不積累財富,更不存在“個人利得最大化”的追求。

          例證2:作為近代古典經濟學奠基人的亞當.斯密這樣描述:“在既無國外貿易又無精良制造業的農村,一個大地主,對維持耕作者所剩余的大部分土地生產物,既無物可以交換,就無所謂地把它花費于鄉村式的款客。這剩余部分,如足夠養活一百人,他就用以養活一百人,如足夠養活一千人,他即用以養活一千人。舍此以外,實無其他用途。所以,他的周圍常有成群的婢仆和門客。他們依賴他的給養,既無任何等價物為報酬,就服從他,象兵士服從國王一樣。在歐洲工商業尚未擴張之前,大人物和大富翁,上自王公,下至小領主,其待客的闊綽,都超過我們今日所能想象的。”〔斯密,1972:第372頁〕這里,斯密無意中說出,當工商業尚不發達時,人們認為剩余物品是多余的、無用的,因之而任意揮霍。隨后他又寫到,伴隨著商品交換的發展,人們開始意識到貨幣的重要性,日愈追逐個人消費的多樣性或無限性,個人利得最大化顯成一必然的趨勢。

          例證3:當代作家賈平凹在他的《商州紀事》中曾經談到,在改革開放以前,由于對商品交換的限制,他去到山區農民家,鄉里人會非常熱情慷慨地把自產的農副產品拿出來招待客人;改革開放以后,當他再次來到山區農民家,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鄉民們雖然仍十分熱情,但卻不再傾其所有地款待客人,而是將自產的農副產品拿去交換。

          以上三個例證,從時間限度上講,分別是古代、近代和現代,從觀察者的身份而言,一個是歷史學家,一個是經濟學家,一個是文學家,因而很具有代表性。尤其要強調的是,這三個例證的大環境中,已經存在商品交換,但即使在這種大的背景下,那些相對封閉、較少接觸商品交換、商品交換的發生較為遲緩的地區,人們對貨幣財富的態度相對也是超然的。反之,一旦接觸商品交換并且這種交換在人們的物質生活中占據重要位置,人們在心理和行為上對物質財富的超然態度將會被對貨幣財富的關注、追逐和貪婪所取代。

          個人利得最大化,已經成了經濟學中的金科玉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它是整個經濟運行的心臟或發動機,它在人類歷史上的作用無論如何強調都不會過分。但是,有以下幾點是必須謹記的,第一,個人利得最大化不是人類與生俱來的,它是社會分工及商品交換所孕育,并隨著商品交換的發展而發展。第二,個人利得最大化既可以發揮“看不見的手”的巨大社會功效,同時又是諸多社會災難的罪魁禍首。第三,個人利得最大化僅是主宰整個經濟運行的一維,不是全部,它必須與其它基本因素結合在一起,才能有效地解釋市場經濟注釋:

          ①其實,早在兩千多年前,管子與司馬遷都明確地談到人們追求自身物質利益的普遍性,同時還指出這種自利的追逐,會帶來社會財富的增加。

          ②邊際效用論以邊際效用遞減來說明交換對雙方都是有利的,這對于最初的物物交換來說,是過于理性化了;而對于市場經濟而言,作為商品的生產者或供給者,并不存在邊際效用遞減一說,因此,用邊際效用遞減來說明交換,其包容性不夠。

          ③司馬遷寫到:“楚越之地,地廣人稀,飯稻羹魚,或火耕而水耨,果duo嬴蛤,不待賈而足,地勢饒食,無饑饉之患,以故zi窳偷生,無積累而多貧。是故江淮以南,無凍餓之人,亦無千金之家。”《史記.貨殖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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