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稅費征收方式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內容摘要:住房作為不動產是一個特殊的商品,既具有消費功能,也具有投資功能。近年來,大量投機資金大規模進入房地產領域,推高房價。這也導致國家一系列房地產調控政策未達到預期效果,居民的自住性消費無法得到滿足。本文在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現狀分析的基礎上,探討稅收政策在房地產市場消費中的作用,并提出完善稅收政策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消費的建議。
關鍵詞:稅收政策 房地產市場 消費
房地產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作出了較大貢獻,但其也是飽受爭議的行業。不僅國內房地產業的發展模式、消費政策、信貸政策不夠合理,而且房地產稅收政策也需要進一步完善,以推動房地產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現狀及其地位
(一)經濟增長迅速刺激中國房地產市場的消費需求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長期保持著兩位數的高速增長,成為全球經濟發展最為迅速的國家,在發展中國家中處于領先地位。經濟快速增長,使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和社會購買力水平不斷提高,社會對房地產的需求不斷上升,原有的樓市供求矛盾加劇,最終給我國帶來了更大的房地產市場消費需求。
(二)房地產業是經濟發展的重要領域
經過長期的發展,我國房地產行業逐漸走向經濟發展的前臺,體現出產業化發展趨勢。2006-2008年連續三年的經濟發展過程中,房地產吸引了眾多行業領域的資本進入,這也是2006-2008年我國房地產市場價格不斷攀升的重要資金緣由。在扣除外貿成分以后,房地產業是一個舉足輕重的經濟領域,是我國經濟發展不可忽視的產業成分之一。
(三)房地產業是擴內需、保增長的重要支撐
首先,房地產是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過渡時期的重要產業。我國在外需不足的前提下,提出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擴大內需,以應對金融危機的影響。在這一過程中,房地產行業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不斷顯現出來。其次,房地產是我國面對金融危機壓力、刺激就業等方面不可忽視的行業。這主要是由房地產作為我國產業機構的中間產業鏈條所決定的。總之,由于我國內需產業發展相對落后,競爭力不足,在外部經濟環境復雜多變情況下,房地產是我國擴大內需、保增長,應對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影響的重要產業,也是我國當前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等重大決策實施過程中的重要支撐產業。
(四)規范房地產行業的發展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作
根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當年的普通居民,幾乎有50%以上的收入屬于個人的住房消費。住房消費是我國居民消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牽動著居民的收入水平,而且與我國銀行業發展有著重要的關聯性,也是我國居民財產性收入的主要構成部分。
當前我國房地產稅收政策及其存在問題
(一)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政策
1.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去稅法規定扣除項目后的余額。規定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土地開發成本及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和費用(或舊房和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相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20%的,以及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此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根據最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允許扣除的成本項目可分為:土地實際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七通一平費(包括道路、供水、供電、通訊、排污、排洪、供氣和場地平整等方面的費用)、管理費用;住宅和其他商品房開發實際成本,包括土地開發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工程費、配套工程費、管理費用。但是作為土地增值稅加計20%的扣除項目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中列支扣除。
3.營業稅。營業稅政策中涉及房地產行業的稅收政策主要是兩個行業:一是建筑業;二是轉讓不動產,因此房地產涉及的營業稅稅率主要是3%和5%兩檔。它是對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按稅率計征的一種稅賦。營業稅稅法中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以房地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例外。同時,對自建自用的房地產免征營業稅。2008年3月1日起出租自有住房,不再區分用途,一律按照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4.房產稅。房產稅主要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者、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以及承典糾紛未解決的,應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根據納稅人不同的經營方式采取兩種方式計稅:一是納稅人經營自用的房產,以房產余值計稅,即從價計征;二是將自有房產出租經營,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即從租計征,稅率為12%。
5.城鎮土地使用稅。該稅是國家按使用土地的等級和數量,對城鎮(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使用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賦。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的稅額計征,實行定額稅率,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6.契稅。契稅指由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贈予、交換等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時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計稅依據依不同的房地產權屬轉移方式而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土地實用權贈予、房屋贈予,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土地使用權交換和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價格差額。如成交價格或交換價格差額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無正當理由,由征稅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實行3%-5%比例稅率。同時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的公房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項目,免征契稅。
7.印花稅。印花稅是對中國境內經濟活動中或經濟交往中書立的或領受的房地產憑證以及在境外書立、受我國法律保護、在我國境內適用的應稅房地產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計稅依據是書立、領受的房地產憑證所承載的資金量或實物量。針對不同的憑證情況實行兩種稅率:一是比例稅率,適用于房地產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房地產買賣合同;二是定額稅率,適用于房地產權利證書以及合同金額無法確定的憑證,為每件5元。
(二)現行房地產稅收政策存在問題
1.結構不合理,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現象。現行涉及房地產業的稅收結構松散繁雜,各種稅之間主輔作用不清,調節單一,個別稅種設置重疊,存在重復征稅現象。一方面,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營業稅交叉重復;土地使用稅與房產稅在對房屋同一目的物征收時缺乏科學性。營業稅與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存在重疊,從而造成對房地產開發轉讓業務的重復征稅,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土地的保有或投機行為。另一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契稅和印花稅稅基交叉性帶來了一定程度上的重復征稅。此外,房地產出租法人負擔的各類稅收稅基的交叉性,房地產租賃業務稅收也存在重復征收的情況,不利于我國房地產租賃市場的發展。
2.征稅范圍相對狹窄,調節功能弱化。稅種繁多,收費復雜,租費雜亂,征稅覆蓋面窄,房地產稅占全部稅收收入比重偏低,使得房地產市場出現的嚴重投機炒作造成房價快速上漲、泡沫四起,進而使得房地產稅類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微弱,抑制了房地產稅收作用的發揮。我國房地產評估制度不健全與評估秩序混亂,使得房地產各個交易環節的計稅依據難以科學合理地確定,難以發揮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作用,抑制房地產投機的作用十分微弱。
3.消費流通環節稅與保有環節稅賦不協調。目前我國房地產稅收政策主要集中在房產和地產的消費流通環節,而在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種非常少,房地產存量稅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正是因為這種不平衡,導致了房地產流轉環節的稅費過于集中,增加新建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帶動整個房地產市場價格的上揚,提高居民購房的門檻,影響房地產消費市場發展。另外,由于我國土地市場的特殊性,大量的土地使用權由企事業單位無償取得,并近似無償地持有,我國對房地產保有、特別是土地的保有稅賦過低。這一現象不能很好地抑制市場對樓市的炒作投機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放任房地產、土地的投機炒作者坐等資產升值,而不必擔憂資產保有期間的成本,造就我國目前大量閑置、空置房產。
4.稅收體系不完善,稅收政策存在一刀切現象。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房地產稅收體系,而是體現在各個現有稅種稅收政策之中,這不利于行業稅收政策的宏觀調節。現有房地產稅收政策措施,很少針對不同性質的房地產需求而給予區別對待,大部分是針對房地產行業的經營特點,規定統一的稅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國住房市場的消費。
利用稅收政策引導房地產市場消費的政策建議
(一)利用房地產高額稅率打擊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
首先,對房地產保有環節征收高稅收,降低房地產市場的投資和保值增值的功能。同時增強對房地產市場的閑置房以及空置房的稅收調控。其次,對我國的第二套房產購買征收重稅,開征資本收益稅,抑制居民對房地產行業的投機行為。
(二)對投資性房產需求和自住性房產需求區別征稅
改革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模式,把房地產轉讓收益歸入個人或法人的綜合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加大對我國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收建設,進一步肅清當前稅收政策中存在的稅基交叉、重復征稅等問題,平衡房產消費環境的稅收負擔。根據房地產實際占有權屬時間長短征稅,區別投資性和自住性房產交易的稅收,保護合理的房地產需求,增加投資性房地產需求的交易成本。
(三)對低收入購房者實施差別稅收優惠政策
在現有財政以及貨幣方面優惠政策基礎上,稅收政策應該區別不同收入水平的購買群體而實施差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中低收入階層購買自用住房,可以適當考慮給予中低收入階層住房按揭貸款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方面減免相關的利息支出。考慮與其他相關財產類以及所得稅類相結合,對中低收入階層的購房款給予一定年限的抵扣減免。綜合考慮我國現有房地產稅收政策的基礎上,避免相關稅收的重復征收,對中低收入階層的購房行為給予一定程度的免征或者減征,刺激我國住房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
我國房地產市場另一個重大問題是存在稅費相擠現象,通過開征立足于中國國情的物業稅,可以有效解決這種稅費相擠現象。通過征收物業稅,將一次性繳納的大部分房地產稅費轉化為在房地產保有環節分期收取,提高中低收入者的購房水平,有效降低消費流通環節的稅費負擔,增加房產保有環節的負擔,增加樓市投機者房產持有成本,可以有效改變中國目前階段樓市價格非理性上漲的現象,從而抑制樓市的投機行為。
(五)通過結構性減稅保證房地產市場稅收收入有保有壓
針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稅基交叉、重復征稅等稅收問題,按照減少流通環節稅收、市場增加保有環節的稅收原則,適當地對房地產市場實施結構性減稅。根據我國房地產行業發展的需要,對不適應我國地產發展需求的稅種給予一定的減免甚至取消,適當取消房地產市場的耕地使用稅,減免契稅等。增加保有環節稅收,降低房地產市場由于結構性減稅所帶來的稅收收入壓力,使得房地產消費環節的稅負更加合理化、科學化,從而合理引導我國房地產消費市場。
參考文獻:
1.樊麗明,李文.房地產稅收制度改革研究.稅務研究,2004(9)
―、礦產資源稅費的類型
(一)從置計征
從量計征礦產資源稅費(iit-basedroyalities)是對礦產資源征稅最早采用的一種計征類型,該計征方法以體積或重量為計稅基礎,對單位體積或單位重量適用一定的稅(費)額。一般從量計征礦產資源稅費較適合均質礦產,例如工業用礦物(沙、礫石、鵝卵石、石灰石、規格石材)或者大宗出售礦物(煤、鐵礦石、鹽、磷礦、硫礦石)。大多從量計征礦產資源稅費以井口礦石測定的體積或重量作為計稅依據,如針對處理或加工后的礦物則需推算出原礦體積或重量。曾經一些國家使用過以體積為計征依據的礦產資源稅費,但由于通常確定礦產資源的重量更方便也更易于監管,所以后來以體積為計征依據的礦產資源稅費逐漸多
被以重量為計稅基礎的征收方法所取代。
從量計征礦產資源稅費最早為大家所采用,首先是其計征方法簡便易行。只考慮體積或重量,從而可以將容易引起爭議的因素(如價格、價值和成本)排除在外。此外,從量計征礦產資源稅費可以采用浮動法對不同經營規模的礦場區別對待。對小礦場,如小型家庭作坊或合伙礦場,可以提供不少就業機會同時也會產生大量服務需求,但效率要明顯低于大規模經營的礦場,可以適用較低的稅費率;而對利潤較大的大規模經營礦場則可以適用較高的稅費率。浮動型從量計征礦產資源稅費考慮到過高的稅費率可能會使規模小、經濟回報少的項目不堪重負,過低的稅費率則無法對獲利頗高的資源開采項目給予其所有者充分補償。
從量計征礦產資源稅費的確定有時也會有一定難度。例如,如果一批金屬礦產以礦石或者精礦的形式出售,其重量的確定可能就需要綜合以下因素:礦石或精礦的重量、礦石或精礦中的金屬含量、或者可回收的金屬重量。此外,如果是非均質礦產,則并不太適合于簡單地運用從量計征方法。例如,從塊狀硫化物礦床開采而來的銅精礦可能富含銷路很好的銅,但也可能含有鋅、鉛、金、鉑,而這些金屬具有完全不同的內在價值,但財稅縱橫。如果僅僅以銅作為從量基礎,將無法體現其副產品或者關聯產品的價值潛力。
(二)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是各國政府最常用的方法,通常是以礦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對特定礦產適用一定的稅費率。針對某一特定礦產,不論其銷量多少,資源稅費率可以固定不變,或者也可以根據所售礦石產量或者累計值而有一定的浮動變動。確定礦產價值的方法有很多,以下為最常見情形:礦產的井口價格,初級產品的價格(如精礦),可回收礦產的價格,由銷售量確定的總收人,由銷售量確定的總收人減去某些可扣除費用(如運費、保險費、裝卸費)后的余額。
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的計算稍顯麻煩,其計算的復雜程度主要取決于如何確定礦產價值。如果只是簡單地將價值確定為銷售收人(總收人、發票價格、結算價格),那么計算就非常簡單。但是,政府還會存有一些疑慮,譬如銷售價格可能低于市場價格,這可能源于礦業公司通過“轉移定價”方式避稅,以非正常低價向其附屬機構銷售,對于未來合同缺乏合理預測等。礦業公司卻可能認為,市場價格囊括了某些費用,如到出口地點的運輸費、保險費和裝卸費等,因而發票價格并不能反映市場價格。為了解決這些矛盾,有些國家轉而采用更為復雜的稅費制度,他們采用參考價格制度,然后運用這一參考價格來確定測定產品中礦物含量的市場價格。例如,某一政府可以將倫敦金屬交易所陰極銅的每日報價作為陰極銅的參考價格,接著測定產品中的陰極銅含量,然后對照參考價格來確定陰極銅的市場價格。但是,并非所有礦物都有參考價格,另外參考價格制度存在的一個問題是所售產品(如某一提煉品)往往與參考價格所對應的產品(如陰極銅)不一致。
從價計征還有其他方式,有的政府通過減去一些特定的費用(通常是與采礦或者選礦沒有直接關系的費用)來對價格進行調整,這樣問題就會變得更加復雜。最常見的調整是從銷售價值中扣除從采礦地點到銷售地點產生的所有費用(如運輸費、保險費和裝卸費)。另一種常見價值的確定方式是冶煉廠返還凈值,其計稅基礎是在扣除冶煉和提煉成本以及罰款之后,生產者所獲的凈收益。
(三)從利計征
從利計征礦產資源稅費考慮投資者的支付能力,以盈利能力指標或調整后的收人為計稅基礎,最為投資者偏好。很多國家采用了以支付能力為基礎的礦產資源稅費,雖然計稅方法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有一個共識,即將礦產價值和某些成本(如資本成本、生產成本、營銷成本、運輸成本、搬運成本和保險成本)都考慮在內。與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不同,從利計征在計算時要扣除一系列成本,包括生產成本和資本成本。由于這與所得稅的計征方式相似,有些國家或地區不再征收礦產資源稅費,而只是單純地征收一般所得稅,例如,格陵蘭島、墨西哥、瑞典和津巴布韋都沒有征收礦產資源稅費。
大多國家采用的是較為簡單的從利計征或按收人計征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這些稅費制度在計征方法上通常是將銷售收人減去可扣除成本,但不考慮資本回報。較為簡單的從利計征礦產資源稅費通常將單個礦場的總銷售收人減去那些與該礦場有關的可扣除成本作為計稅基礎。按收人計征的礦產資源稅費則有一定的差異,在該征收方式下收人來源不僅局限于產品銷售收人,還包括其他各種收人(例如銷售某一財產的收人),并且允許繳納者將所有的礦場進行合并計算。
從利計征礦產資源稅費有一種稱為凈利潤礦產資源稅費,它以凈利潤作為計稅基礎,其中凈利潤是指礦石銷售收入減去支出后的余額。但為了讓礦業企業及稅務專員都能明確利潤的確定細則且盡量減少爭議,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實施方案需要逐條列明清單規定哪些應當計人收入、哪些成本費用可以從收人中扣除。由于礦石一般都要進行開采、粉碎、裝卸、選礦、冶煉、精煉、提純等處理,在試生產和運營過程中除涉及基本的收人和支出項目外,還包括提取準備金、營銷、員工安置、技術服務、法律服務等可能性支出,因而收人、支出項目的條款通常都冗長繁瑣,它的計算和確定需要大量的信息以及專業會計人員。
(四)混合制度
有些政府將不同的計征方法結合起來,有一種方法是將盈利能力融人到從價計征或從量計征的礦產資源稅費中使用。例如,針對某應稅礦產可以計算出盈利指標,不同政府所定的指標不同,可以是成本與銷售收人的比率、回報率,或者是單位價格與某一參考價格的比率,然后根據這一指標調高或者調低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率。這樣的稅費制度將低盈利礦場與高盈利礦場區別對待,既考慮了盈利能力,同時也能保證稅收收人,加納和密歇根州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就是采用混合制度。
還有一種混合制度,納稅人既要確定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金額也要確定從利計征礦產資源稅費金額,然后按其中較高的一種繳納,或者兩種同時繳納。但如果同時繳納,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被作為一種最低稅費而征收,納稅人可以在從利計征礦產資源稅費中沖減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
礦產資源稅費制度設計采用何種計征方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如何平衡經濟效率與行政效率。在兩標的平衡過程中,主要結合以下因素進行考慮:征管成本、礦產品的黽價、礦產品價格波動性、項目規模。
征管成本主要包括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固定成本是必需支出,它與采取何種計征方法、開采礦產品的品種、規模、價值都無關;可變成本則是來知項,主要表現在征收管理規定的不完善以及特定的征收方法下可能存在歧義和爭議,需要政府和投資者花費很大的精力來遵從或修改相關規定。
礦產品的單價會影響政府采用何種征收方式,通常政府對申.價越高的礦產品進行從緩計征無法獲得更多稅收,但從價計征則不同。此外,如果項目的規模相同,單價越高的項目對稅收收人的貢獻越大。
礦產品價格的波動性則會影響稅收收人的穩定性,也會影響政府對稅費率的設計,當然,從最計征方式除外..通常如果礦產品價格波動小,政府能相對準確地對未來稅收收人進行預期,稅收收人也就相對穩定,因而稅費率設也可以相對穩定。然而,價格波動大的礦產品為r確保稅收收人的穩健則需要設定一定的浮動范圍。
礦業項目規模會影響管理成本,通常經營規模越大,礦產品產量越大,政府從單個項目中越容易獲得較高的稅收收入,單位管理成本越低。
從歐計征礦產資源稅費只關注礦產數量或體積,單價和價格波動與稅收收人無關,不考慮項目是否盈利,i卜征方法最簡單易行,對政府的稅收征管能力要求最低,政府征稅所需投入的成本最小,最具行政效率,也是最早采用的一種征方式,對大宗低價礦產品實行從計征礦產資源稅費為合適,也為稅務管理能力相對薄弱的政府所偏好
如果礦業項目規模大且礦產品價格日漸高漲,對礦產資源稅費實行從《計征的政府則會苦惱于眼見礦產品價格節節攀升,但稅收收入仍在原地踏步不動。與從置汁征方式不同,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會隨著礦產品價格的波動而波動,當礦產品價格高時,政府將因礦產品價格上升而獲得更多的財政收人,所以從價計征方式漸漸成為主流最簡單的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只關注礦產價值,有的政府會對礦產價值進行調整,適,考慮一些與生產尤關的成本。但這種計征方式也不考慮礦場的盈利能力,礦場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繳納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由于從價計征方式涉及到礦產價值的確定問題,征管難度大于從量計征方式,對政府的征管能力比從鼇計征方式要求高,其行政效率次之。當產品價格高或項目規模大時,從價i|_征方式更為合理大多數政府都是風險規避者,偏愛從董計征或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但這兩種計征方式有共同缺點:首先,由于它們不論礦場項目是否盈利都需要繳稅,這些明的稅收成本的存在會直接影響礦、企業的礦藏儲敎規模,進而對礦藏價值和財務可行性產生影響,,其次,這兩種計征方法都沒有考慮礦產品的單位成本茇異,單位成本不同的項目會導致現金流t有很大區別,而這邱項目稅負承受能力也完全不同。
從利計征的礦產資源稅費允許礦業企業項目收回部分成本,確保項目的盈利,但由于成本扣除份額較大,相較于前兩種計征方式在同一條件下稅基變小,通常稅費率也較高,以此確保項目盈利后政府的稅收收
入水平。從分配角度來看從利計征更具經濟效率,但從利計征方式有以下缺點:首先,時間成本。從利汁征的礦產資源稅費建在項目盈利的基礎上,需要允許項目收回部分成本,而往往礦場項目的成本投人都很大且時間周期較長,政府需要一定的時間等待稅收收入流人。其次,稅收征管成本太高。從利計征礦產資源稅費的利潤通常指項目利潤而非企業利潤,其利潤指標的確定不同于會計利潤指標或所得稅前利潤指標的計算,計算操作相對復雜。為了利潤的確定合理公平,項目可能需要組織大最的審計工作,以及可能而臨爭議和沖突的法律訴訟費用。最后,政府需要承擔太多風險:價格波動、項目固有風險、項目經營者的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都會影響稅收收入的穩定性。其屮大的風險是投資者可能看似足夠公平且合法納稅.但卻永遠也無法產生“凈利潤”,從而政府永遠也得不到礦產資源稅費。從行政效率角度來看,從利計征方式最不具效率。
由于實施從利計征礦產資源稅費的政府需要冒著極大的風險且有可能顆粒無收,或者縱然會有稅收流人,但仍然需要耐心等待礦場企業收回部分成本,因而通常不被政府青睞;當然仍有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地區,由于擁有豐富的稅收征管經驗,具備良好的稅務管理能力,并且配備有訓練有素的稅務專員,成功地實施了以各種盈利性指標為堪礎的或者以收人為基礎的從利計征礦產資源稅費制度。
四、對我國現行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啟示
關鍵詞:資源稅;改革;經濟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2-0-02
前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速度舉世共睹,然而與此同時,資源和能源方面的消耗也同樣巨大。受開采和利用技術方面的限制,我國在開采時擇優開采,投入生產過程中資源回收效率低下,導致資源浪費現象嚴重,也對環境造成了難以修復的破壞。改變資源稅制結構,推動我國資源利用結構調整優化,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升級,是我國經濟發展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
一、我資源稅改革進程
(一)舊資源稅制建立
我國開始征收資源稅是在1984年,由于需要調節國有資源的開采的有償性和使用級差,開始針對資源的使用收稅。最開始的資源稅的作用僅在于級差收入的調節,并且由于稅收成本問題,由一開始確定的超額累進稅制轉變為定額的利潤型征收。舊有的資源稅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國家對資源開發的控制和調整,起到了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符合我國在上個世紀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發展水平。但伴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環境的變化,舊有的資源稅制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對環境資源的保護要求更加符合社會狀況的資源稅制的建立[1]。
(二)資源稅改革探索
1994年起,伴隨著我國分稅制的建立,資源稅的模式也隨之發生了一定程度的變化。在1994年起到2009年這一段時期,資源稅的變化主要包括三項重要的變革:資源稅被歸類為地方稅種,征收管理的方式得到簡化,以及征稅范圍得到了擴大。這次改革改變了稅收制度的整體框架,稅收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穩定,并且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效果。然而在我國經濟進一步得到了高速發展的同時,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問題日益嚴峻,資源稅需要配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進行更深一步的改革。
(三)資源稅改革實施
2010年起,以石油和天然氣為代表的不可再生資源的從價計征改革試點開始,進而推廣到各種金屬、非金屬礦藏的從價計征改革。到2015年為止,我國針對能源、礦產等資源的全面從價計征改革,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果,并且開始了礦產資源補償費用的清理。資源稅價格的改革機制得以正式啟動,從試點區向全國范圍內逐漸推廣的從價計征改革,能夠有效地解決我國正在面臨的資源浪費嚴重和環境污染嚴重的問題,進而為我國全方位進行資源稅制改革提供了社會基礎。2016年起,我國進行了全面的從價計征資源稅制改革,進一步推動我國的稅制改革進程[2]。
二、我國資源稅改革原因
(一)征稅范圍小
資源稅針對的是自然資源,但這一范圍具有非常廣的下級條目,這其中包含了所有能夠影響生產效率,并且具有使用價值的自然要素。然而,在我國資源稅的征收方式中,改革前被納入征稅范圍的只有其中礦產品,有許多應當繳納資源稅款項的自然資源,包括土地、木材、水資源、草場等,都沒有被納入征稅范圍之內。這不僅會導致我國稅收收入的減少,也會導致稅收無法達到調節生產的目的。企業會在進行生產時刻意選擇不被納入稅收范圍內的資源作為替代品,最終令得不到稅收保護的自然資源受到破壞。
(二)價格彈性匱乏
原本的資源稅采用從量定額計征的方式征收資源稅,這種方式的優勢在于簡便易行,利于管理,稅源穩定,但缺陷在于會很難起到資源稅應起到的作用,也就是對稅收調節價格的作用和促進經濟穩定的作用得不到發揮,價格設置和征收缺乏彈性。
另一方面,價格上彈性的匱乏也會導致國家難以真正認識到市場中資源的供求關系,也難以從資源價格上的波動取得相關的資料,而企業為避免使用被納入國家稅收范圍內的資源而選擇替代品的行為,也會令企業資源利用技術得不到提升,降低我國技術發展的速度。
(三)稅費混亂
在我國實踐過程中,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之間的沖突十分明顯。由此造成的稅費關系混亂導致以費擠稅這一情況時常發生,二者之間征收方式、對象和環節上功能的重合導致地方財政非常容易因此陷入混亂。理論上二者之間的作用、功能和定位方面應當具有非常明顯的區別,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二者之間的區別并不明顯,甚至趨于等同,導致地方財政容易借此巧立名目設置眾多的收費項目,導致地方企業稅費負擔受到極大的加重,嚴重影響稅收制度應當起到的作用。
三、資源稅改革對經濟的影響
(一)對國家的影響
進行資源稅制改革對我國經濟影響首先在于提高了經濟收入。由于資源稅成為了地方稅種,因此有利于提高地方的財政收入。而資源稅改革為從價定率征收方式,會對資源密集地區造成格外巨大的影響。而我國資源集中的地區往往經濟發展程度較低,在另一方面而言也有助于平衡各地區的經濟發展速度,降低區域之間的經濟差距。
有利于完善稅制結構,營業稅正逐漸退出我國稅制范圍,為此資源稅改革令資源稅逐漸承擔起地方主要稅種的責任,有助于完善我國的稅制結構,提高地方直接稅所占的比例,最終推動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升級[3]。
有利于優化財政管理體系,增加地方的財政收入,清理在黃金、煤炭等礦產資源密集型的企業中,政府針對企業設立的大量收費名目,從而徹底分清企業和政府之間收入分配的關系。企業能夠減輕稅費負擔,進行技術創新和產業結構的調整,而政府得以擴大財政權利,更好地提供社會服務。
(二)對企業的影響
有利于減輕部分企業的負擔。資源稅改革后,由于采用了從量定額計征的征收方式,包括石灰石、金礦、海鹽等礦產開采企業資源稅負整體明顯下降。在用于原料生產環節的成本得以明顯下降的同時,政府針對資源密集型企業征收的各種費用也得到了明顯的降低,因此有利于企業降低生產成本,減輕企業稅費方面的負擔。其直接結果在于,能夠令企業能夠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技術升級和產業優化方面,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和轉型升級,從而推動企業發展,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而對于資源消耗量巨大的產業,進行資源稅改革后,從量定額計征的稅收征收方式,令粗放型產業如果不迅速改變生產方式,會由于其生產中大量的資源浪費而不得不承擔更多的資源稅收。此時企業的成本不斷上升,而產品的質量得不到提高,產品價格不變的情況下,會導致在市場競爭中無法取得優勢,進而被嚴苛的市場競爭所淘汰。推動資源稅改革,對企業而言有助于推動技術方面的革新,進而推動行業整體中科學技術的變革。
資源稅改革也有助于促進企業的轉型升級。從量定額計征的資源稅征收方式對企業而言,意味著可以通過降低企業消耗的資源來降低企業成本,因此企業為獲取更高的利潤,會增加在對科技和管理方式方面的投入,受到經濟利益的影響,倒逼企業從資源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企業轉型,并且為迎合資源稅改革造成的其他方面的影響,對內部產業結構和企業構成進行調整,加強對企業內部的管理,在結果上推動了企業的轉型升[4]。
四、結語
對國家經濟而言,資源的重要性越來越高,而許多資源都有不可再生的特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速度舉世共睹,然而與此同時,資源和能源方面的消耗也同樣巨大,受開采和利用技術的限制,導致我國資源浪費現象嚴重,也對環境造成了難以修復的破壞。我國資源稅改革進程明確體現了我國資源的重要性變化,由于舊資源稅制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為提高我國經濟收入、完善稅制結構和優化財政管理體系,我國近年來進行了進一步的稅制改革。改變資源稅制結構,推動我國資源利用結構調整優化,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升級,是我國經濟發展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
參考文獻:
[1]李青.全面資源稅改革對煤炭行業的影響[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7,4(6):117-118.
[2]張倩.資源稅改革對煤炭企業的影響[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17,2(1):30-31.
為規范建筑墻體磚稅費征收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礦產品稅費統征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全市建筑墻體磚稅費實行集中征收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征收范圍和對象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建筑墻體磚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均屬建筑墻體磚稅費集中征收對象。
征收項目和標準
(一)征收項目。納入建筑墻體磚行業稅費集中征收的項目為“六稅八費”。“六稅”,即:增值稅、資源稅、個人(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八費”,即:
礦產資源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水資源費、排污費、價格調節基金、水利建設基金、公共人防工程維護費、森林植被恢復費。
(二)預征標準。建筑墻體磚行業稅費集中征收預征標準為:200元/萬塊磚。磚體規格以標準粘土磚折算。
征管單位
建筑墻體磚稅費由相關執收單位委托市礦產品(煤炭)行業規費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收辦”)集中預征。
市內除國稅、地稅進行查賬補征和相關部門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年檢年審、辦證及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收費外,不得再向企業征收納入稅費集中征收范圍的規費。
征收方法
(一)起征基數。以200塊磚為起征基數(即標準為4元/200塊磚)實行稅費預征。
(二)征管模式。按“以電核產、以產定銷、以銷定稅(費)、按月核算、定期入庫、啟運銷售、帶票備查”的征管模式集中征收建筑墻體磚稅費。
1.登記備案
凡在本市境內依法從事建筑墻體磚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須攜帶相關有效證照(國土資源、林業、環保、水利、工商、稅務、企業法人身份證等方面證照)及企業公章到市征收辦登記備案,每月按市征收辦下達的《市建筑墻體磚稅費繳納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核定的稅費數額和規定的時間繳納稅費,領取與繳納稅費額一致的《建筑墻體磚實物查驗證》(以下簡稱《查驗證》)。凡在2014年4月5日前未到市征收辦登記備案的建筑墻體磚生產經營企業,由市征收辦聯合有關職能部門對企業投產后繳納的稅費情況進行專項清查征繳。
2.稅費核定
(1)企業申報。各建筑墻體磚生產經營企業要根據當月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于每月30日前到市征收辦據實申報產銷量。
(2)實地核查。由市征收辦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產銷量,核查情況于每月30日前報市征收辦業務股。
(3)定額核定。由市征收辦根據企業設計產能的80%和企業當月實際用電量的80%(按1度電生產30塊粘土磚計算)綜合企業申報、實地核查情況確定企業稅費繳納額,于每月30日前將《通知書》下達到企業。
3.稅費繳納
企業須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市征收辦繳納稅費,憑繳納稅費的銀行繳款單領取與核定月繳納稅費額一致的《查驗證》。
4.持票備查
在建筑墻體磚啟運銷售時,業主應主動提供與銷售建筑墻體磚數量一致的《查驗證》給運輸司機,隨貨備查,過站驗票。市征收辦驗票站(點)按照量方的方式進行查驗(按600塊磚/立方米計量)。企業當月領取的《查驗證》在次月未使用完的自動作廢;使用不足的,企業應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主動到市征收辦補繳稅費后,補領《查驗證》。
5.部門協作
電力供應部門應向稅費征管部門如實提供企業用電情況。若企業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不到市征收辦繳納稅費或少繳納稅費的,由市征收辦聯合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6.停(歇)業申請
企業需停(歇)業的,業主須在停(歇)業前15日內向市征收辦書面申請,并由市征收辦稽查隊進行實地核實后,報市征收辦業務股備案核查;對不書面申報停(歇)業的,按核定稅費征收到位。對假停(歇)業的,除補足應繳稅費外,另依法處以應繳稅費額3至5倍的罰款。
其他事項
(一)建筑墻體磚啟運銷售實行“一車一貨一證”制。企業領取的《查驗證》只限于本企業使用,并嚴格實行隨貨同行。無《查驗證》的建筑墻體磚不得啟運外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包無《查驗證》的建筑墻體磚企業。
(二)建筑墻體磚生產、經營企業須據實登記銷售臺賬,開具的《查驗證》須與企業開具的發貨憑證、貨運車輛的實際載貨量一致。《查驗證》必須加蓋企業印章,并用黑色墨水筆真實、規范、完整填寫運輸車輛車號、日期和時間(用大寫漢字填寫),否則,按以下規定對企業和運輸司機進行處罰。
1.所持《查驗證》填寫不完整、不規范的,視作缺填處理;有涂改、挖補、斷開等現象的,視作廢票,按偷逃稅費處理。
2.所持《查驗證》與實際載貨量有相差的按實際量6元/200塊磚征收標準補足稅費。
3.建筑墻體磚運輸車輛未持《查驗證》隨貨同行或者持空白無效《查驗證》的均視作偷逃稅費處理。
(三)建筑墻體磚運輸車輛必須到市征收辦下設的各驗票站(點)進站進行驗票通行。在驗票站點驗票或運輸途中接受查驗,運輸建筑墻體磚車輛未持《查驗證》隨貨同行,按征收標準“補一罰三至五”(即16-24元/200塊磚)進行處理。
(四)依法從事建筑墻體磚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凡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核定,并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據實開具、如實申報繳納稅款,其核定并已繳的稅費由市征收辦核準后退回。
(五)建筑墻體磚稅費征收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有關鄉鎮(街道)和部門要樹立全局意識,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供電部門要及時向稅費征管部門提供企業用電情況;電力執法部門要對繳費繳稅不正常的企業進行重點整治;國土資源、環保、水利等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建筑墻體磚生產、經營企業的執法管理,對聚眾鬧事、圍攻、沖擊稅費征收機關或暴力抗繳稅費、擾亂公共秩序或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等行為,依法從嚴懲處。
【關鍵詞】 煤炭; 稅費; 國外
引 言
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對能源的需求大大增加。由于我國能源的稟賦特點,煤炭是我國的主體能源,為緩解我國能源壓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在資源和環境的雙重壓力約束下,我國煤炭產業發展的不平衡問題日益突出,所以實現煤炭產業的科學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煤炭行業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
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相對成熟。但是在礦產資源領域,特別是我國的煤炭行業,煤炭產業的市場建設與其他行業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經過上百年的發展已相對完善,煤炭領域制度的建設也非常健全。在我國煤炭產業的發展過程中,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對完善我國煤炭行業的制度具有借鑒意義,也為我國煤炭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開發海外煤炭資源提供參考。
一、我國現行煤炭資源稅費制度現狀
二、中外現行煤炭稅費制度比較
三、國外主要礦業國家煤炭稅費制度
(一)美國煤炭資源稅費制度
在資源稅稅率設置上,其開采稅稅率是由地方政府主導,地方政府是在考慮本地實際情況基礎上進行設定的,這點美國與其他國家不同。其稅率因煤炭資源的種類、開采條件、后續加工程度不同而不同。其開采稅稅率主要有比例稅率、定額稅率、在定額稅率的基礎上進行浮動的稅率。因此,美國資源稅在各州不相同,這是值得我國借鑒的。
目前,煤炭資源稅費在美國包括:(1)開采稅,開采稅的稅率因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其制定的稅率也不統一,在美國已經有38個州征收此稅;(2)貨物稅,地下開采和露天開采的煤炭貨物稅分別為1.1美分/噸和55美分/噸;(3)權利金,即對煤炭資源征收的絕對地租,該項費用必須按月向政府交納;(4)紅利,紅利是在招標過程中,中標人一次性支付的超過法律規定的權利金,因為美國的煤炭資源是通過拍賣進行出讓的;(5)礦業權租金,礦業權租金是煤炭資源的開采者為了取得礦地的使用權而需繳納的費用;(6)復墾費,在煤炭資源開采完畢后,要對其進行復墾,復墾后要達到聯邦政府規定的標準,所以開采者需要繳納復墾的費用。
(二)澳大利亞煤炭資源稅費制度
與美國類似,澳大利亞在稅費上對于煤炭資源的管理實行分稅制,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在稅費的設定上有自。2012年7月1日,澳大利亞公布了新的關于煤炭資源稅收改革方案,將對煤炭企業所獲得利潤征收40%的資源稅,該項費用將會加大資源型企業的負擔,而目前各州對煤炭企業所征收的特許稅稅率在2%~10%之間。
目前,澳大利亞對煤炭征收的主要稅費包括:(1)資源租金稅,是對那些煤炭品種好、開采條件簡單,能給開采者帶來超額利潤所征收的稅費;(2)聯邦所得稅和州政府資源使用稅,該項費用是針對煤炭銷售公司征收的特殊稅種;(3)礦物租賃費,是針對煤炭資源征收的租賃費,該項費用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下來的;(4)礦業權租金,是礦業權人按照有關規定向政府交納的租金,該項費用主要由州政府收取,每個州的標準有所不同;(5)權利金,即煤炭資源的絕對地租,是開采者因開采不可再生資源而須向所有者交納的費用;(6)環境恢復保證金,因為煤炭資源的開采會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澳大利亞各級政府要求煤炭資源的開采者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來修復破壞的生態環境。
(三)俄羅斯煤炭資源稅費制度
俄羅斯能源資源十分豐富,煤炭資源量僅次于美國和中國。1999年,俄羅斯改革了國內的煤炭資源稅制度。目前,俄羅斯沿用的是2002年煤炭資源的稅費體系,該稅費體系是新實施的聯邦新稅法中規定的稅費。
俄羅斯煤炭資源稅費主要包括:(1)地下資源使用稅,該稅稅率視不同的情況而有所變動;(2)煤炭資源開采稅,該稅是根據開采出來的煤炭資源價值而進行繳納的稅種,稅率為17%,該稅所征收的稅金40%列邦預算,30%列入地方預算,30%列邦主體預算;(3)礦產資源使用費,該稅種是按照單位煤炭資源所占的面積進行征收的,政府根據各礦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征收的具體稅款。根據相關法規,一次性使用費對開采者征收的最低數額不低于煤炭資源開采稅的10%。
四、對我國煤炭稅費制度政策的建議
由于煤炭資源的重要性以及開采的特殊性,國外對煤炭行業征收的稅費種類比較少,而且其稅率依據實際情況可調,對煤炭行業實行保護性的稅收政策。
(一)改革稅收制度
我國對煤炭行業征收的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實際上是權利金的兩種不同表現形式。兩種稅費的并存,給煤炭產業的發展帶來了很多問題。因此,建議將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合并為“權利金”。其中,以資源儲量為基礎,制定權利金的具體征收方式,同時也應該考慮到銷售價格從量征收。根據我國各地煤炭資源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套合理的稅率標準,并且隨著經濟發展要求和煤炭行業發展變化情況進行調整。
(二)建立起資源耗竭補貼制度
建立資源耗竭補貼制度,是為煤炭企業的繼續勘探等工作提供資金保障,確保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實行積極的財稅政策,取消相關不合理的收費,建立階梯電價制度,用于煤炭輸出省的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解決煤炭資源開采后遺留的問題。在所得稅方面對煤炭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煤炭企業的負擔。
(三)簡化行政手續
我國在礦業權審批環節中存在辦事效率低、環節多、審批時間長等一系列問題。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高效管理制度,建議縮短審批時間,簡化相關程序,實行“早申請者優先原則”,加強礦業權管理中的技術含量,實行探采一體許可證,完善礦業權登記制度,加強對礦業權市場的管理。
【參考文獻】
[1] 洪水峰,楊昌明.中國礦業稅費改革方向初探[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4,17(11):18-20.
[2] 芮建偉,劉海濱,王立杰.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經濟實現方法分析[J].煤炭經濟研究,2001(3):16-24.
[3] 高兵.我國礦業稅費問題研究[D].北京:中國地質大學,2006.
[4] 李國平,張云.礦產資源的價值補償模式及國際經驗[J].資源科學,2005,27(5):70-76.
[5] 程黎,李大明.西方資源稅制及其對完善我國資源稅制的借鑒[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信息與管理工程版), 2008,30(4):628-632.
[6] 徐華清,華全忠.美國的能源稅收現狀及其主要特征[J].中國能源,1996(4):44-46.
[7] 高珊珊,孫超.我國礦業稅費制度研究[J].中外能源, 2009,14(3):10-15.
[8] 何國家.澳大利亞煤炭工業的稅收和租賃費[J].中國煤炭,1999,25(12):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