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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敗的經濟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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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敗的經濟學分析

          腐敗的經濟學分析范文第1篇

          關鍵詞:尋租性腐敗科斯定理交易成本產權

          腐敗是權力的孿生兄弟,從權力產生時起,腐敗就如影隨形。腐敗與反腐敗也成為一個糾纏不清的永恒話題,引起人們無休止的探索和論爭。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腐敗問題持續升溫,成為全世界關注的焦點。關于腐敗的研究也廣泛的涉及政治學、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等諸多領域。本文擬從產權角度,應用現代產權理論的核心——科斯定理對腐敗特別是尋租性腐敗作出新的解讀

          一、腐敗與尋租性腐敗

          很難給腐敗下一個通用的定義。“腐敗”的內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確定性。幾乎任何對腐敗的研究都會給出自己的定義。在此我們列舉一些被廣泛援引的“腐敗”定義。

          蘇珊·阿克曼:第三方(相對于委托人和人而言)試圖以額外支付來影響人決策,而且這筆支付人及第三方均未上報委托人。【1】

          亨廷頓:公職人員為實現其私利而違反公認規范的行為。【2】

          納伊:由于私人相關(個人、近親、派系關系)的金錢或地位獲益而偏離某個公共角色的正當職責的行為。【3】

          不論任何定義都要解決一個問題,即判定一項交易是否為腐敗的標準是什么?我們所能引以為標準的無外乎三個方面:公共利益、公共意見及法律規范。但此三點當中的任何一方要想予以清晰界定都幾乎是不可能的。這也正是腐敗難于定義的根源所在。但是從腐敗防控的角度出發,我們就沒有必要過于細致的探究腐敗的邊界所在,因為腐敗難于界定的部分必然是腐敗這一矛盾統一體中的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

          一般而言,在經濟學領域,腐敗被定義為一種尋租活動。經濟學意義上的尋租是指維護既得的經濟利益或是對既得利益進行再分配的非生產性活動。因此它是一個中性的概念。但是當尋租活動與政府權力相聯系時,就成了通常意義上的具有否定意味的“尋租”了。從圖洛克對尋租的經典定義我們就能看出來。他認為尋租是“利用資源通過政治過程獲得特權從而構成對他人利益的損害大于租金獲得者收益的行為。”【4】圖洛克定義的尋租已經很明顯的與腐敗相聯系了。因此尋租不能等同于腐敗,尋租不必然與政治權力相關,而腐敗也不只產生于尋租。但是二者確實有交集在,即是尋租性腐敗。尋租性腐敗的概念于我國目前的腐敗問題研究有著尤為重要的意義。我國目前處于經濟政治的轉型時期,腐敗的起因、表現形式、防控機制等都有別于一般意義上的腐敗。而轉型時期腐敗的主要表現,即是尋租性腐敗。

          二、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現代產權理論的核心。“科斯定理”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而是由施蒂格勒發明。科斯定理有三種不同的版本。根據張五常的總結,第一種是標準意義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關于聯邦通訊委員會”的論文中提出的,表述為:產權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種版本也稱為無相關性定理。是從科斯的《社會成本》中引申出來的。它表述為:如果產權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為零,那么資源的利用效率與誰擁有產權無關。這是最流行的有關科斯定理的一種說法。第三種版本表述為:如果權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為零,那么,帕累托條件將能夠實現。【5】

          大多數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種版本為科斯定理的原型。它包括兩個核心概念。一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除了價格之外影響交易的成本的總稱。它是分散的所有權、私人財產和交易的產物。【6】交易成本不只存在于經濟領域,而是存在于現實世界的方方面面。所有人與人之間的活動都可以界定為交易活動,而任何交往活動都是要耗費成本的。科斯定理的另一個核心概念是產權。產權可以界定為“在一系列可選擇的排他中作出選擇的權利”。對于產權究竟包含哪些內容,說法不一。我們以新制度主義學派代表性著作的解釋為準,將產權概括為三個方面:第一是使用一項財產的權利,即規定某個人對資產的潛在使用是合法的。第二是從資產中獲得收入以及與其他人訂立契約的權利。第三是轉讓有關資產所有權的權利。【7】

          從科斯的無相關性定理中可以看到,在零交易成本的條件下,無論產權屬于博弈的哪一方,結果都將是有效率的。但是正如張五常所言:“明晰界定產權和零交易成本的雙重規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確實為零,權利的界定可被忽略。”【8】在現實社會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為零的,因此科斯對零交易成本的限定也成了許多學者批評的口實。但是,科斯本人不可能認識不到交易成本是不可能為零的。他所想要強調的,恰恰是我們需要對交易成本給予足夠的重視:“我傾向于把科斯定理當做對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經濟進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墊腳石”【9】。科斯正是試圖通過引入交易成本這一分析工具,對古典經濟學進行矯正,使其能夠解釋交易成本不為零的世界。

          在交易成本為正的現實世界,如何才能使得資源的配置達到帕累托改進呢,科斯已經給出了答案,“如果我們從交易成本為零的世界轉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變得清楚的是,在這個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關重要。”【10】由此可見,科斯定理的真正目的或者引申的科斯定理應該是: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對資源配置效率將產生重要影響,只要交易成本大于零。【11】這樣,我們就可以對科斯定理作出更宏觀的解讀:“如果在政治與經濟領域的交易成本都為零,那么一國的經濟發展并不受政府類型的影響,但是如果存在正的交易成本,那么一國的政治權力的分配和制定規則的制度結構就成為決定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12】這種對科斯定理的宏觀解讀,也正是本文將科斯定理與腐敗分析相結合的紐帶。

          三、尋租性腐敗的解讀

          從以上對科斯定理的解讀我們可以理出一個清晰的邏輯過程。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以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為前提,交易成本的水平又決定于產權歸屬的清晰程度,而產權的清晰度在最終意義上受制于權力結構和制度規則。下面即以此邏輯來分析尋租性腐敗。

          1.尋租性腐敗的成本層面

          尋租中的“租”亦稱“經濟租”,它是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獲得的收入中,超過這種要素的機會成本的剩余。市場經濟中某些領域存在著高于其它領域的經濟租是一種常態,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作用會使得各個部門的經濟租水平逐漸振蕩至平均狀態,在此間的經濟主體對經濟租的追尋是一種生產。而對由于政府對經濟的管制而產生的經濟租則不可能由自發的市場調節來完成,于是各種經濟主體就會以非生產性的方式,通過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徑來“尋租”。

          在尋租過程中,政府官員一方并不是一種被動的接受狀態,而是往往會主動的設租,謀求各種利益。因此尋租性腐敗實際上是政府官員和政府外的經濟主體利用制度的漏洞雙向尋租的過程。這一過程首先造成了經濟資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產方式的實施;其次,它們本身白白耗費了社會的經濟資源,使本來可以用于生產性活動的資源浪費在這些于社會無益的活動上;第三,這些活動還會導致其他層次的尋租活動或“避租”活動。【13】布坎南將尋租活動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是社會經濟主體對相關官員的行賄尋租。由于主管官員從第一層次的尋租中獲益,接下來便會吸引人力物力為爭奪主管官員的肥缺而發生第二層次的尋租競爭,最后由于第一層次尋租收入往往不是由一個人獨占,因此又會引起相關利益群體對這些收入的進一步尋租。【14】另一方面,對于沒能及時尋租或者是在尋租中失敗的其他經濟主體而言,他們也不會停止尋租,而且會繼續加大對尋租的投入。這是一個無休止的過程,交易成本也在這一過程中趨于最大化。正是由此,尋租行為被稱為人類的“負和游戲”。

          2.尋租性腐敗的產權層面

          本森把尋租看作是個人或團體對既有產權的一種重新分配方式。人們可以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換來處理產權,也可通過政府來重新定義或分配產權。【15】當政府以公正超然的社會管理者的角色通過制度或法律途徑來重新分配產權時,就是一種積極的作為,不存在尋租,但是當政府官員通過人為操作來重新分配產權時,就產生了尋租的空間,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科斯定理對產權的強調,最初是為了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外部性問題。任何經濟活動都會存在正的或負的外部性。從產權的角度來理解,即是產權本身是不可能完全清晰界定的。例如一塊由農民私有的土地,他擁有對這塊土地的處置權,收益權以及讓渡權。但是這并不是土地產權含義的全部。一方面這塊土地上不能用來種植大麻等違禁作物,另一方面,旁人有欣賞這里風景的權力,航空公司有從土地上空飛過的權利有拍照的權利。因此擁有一件物品的產權,遠遠不意味著擁有所有與這件物品有關的行為的選擇權。【16】因此科斯定理中的產權不應狹隘的理解為財產權,而是包含了法律規定的所有權利。這種產權的有限性正是造成經濟外部性的重要原因。

          對于尋租活動,正如本森所言,是對產權的一種重新分配方式。這種產權的重新分配并沒有在公開競爭的環境下進行,某個經濟主體通過行賄尋租獲得了此項產權,但是同時其它人參與公平競爭此項產權的權利便被剝奪了。而且行賄者得到此項產權后勢必會在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這種非法得來的優勢地位必然會進一步危及市場上的公平競爭。

          3.尋租性腐敗的制度層面

          薩德霍爾茨和科特澤爾通過對五十多個國家腐敗程度的實證研究得出了制度與腐敗程度的兩點相關性。其一,個體經濟的自由度和腐敗程度成反比,國家對經濟的控制程度和腐敗程度成正比;其二,民主制度和價值的強度和腐敗程度成反比。【17】除了印度、新加坡等少數例外,大多數國家的腐敗現狀都支持此結論。其中原因何在呢?從產權理論的角度看,正如我們前面分析的,產權是一種限制性的權利,可以說產權在價值層面上是和自由相關的。二者都是在一系列的可能行為中作出選擇的權利。【18】因此產權的清晰勢必要求個體經濟的自由。個體經濟的自由又以市場對資源的配置為前提。尋租性腐敗的實質是權力對資源的強行配置,權力擠占了本應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空間。正如我們所熟知的“諾斯悖論”指出的“國家的存在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但是,國家也是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19】民主制度和價值存在的意義就是對政府權力這種“必要的惡”進行制衡,限制其對經濟管制的空間,保護市場配置資源的優先地位。

          四、啟示

          在將科斯定理與尋租性腐敗進行結合分析之后,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對于腐敗特別是尋租性腐敗,固然應從機制層面對其防控進行設置,但更根本的應是設定以產權的明晰和保護為核心的制度安排。但是就現實操作而言,既有制度是我們不能重新選擇的。因此我們不妨將科斯定理作進一步的引申:在交易成本不為零的情況下,制度設計對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不僅體現在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上,而且體現在以產權保護為核心的法定權利的二次分配上。

          應該看到,作為權力的伴生物,只要公共權力存在,腐敗就不可能斷絕。產權由于其復雜性也不是單純的制度設計所能完全限定的。因此我們的制度改進不僅不能達到帕累托最優,而且也很難一直是帕累托改進,而更應以卡爾多改進作為一種常態。

          【1】蘇珊·阿克曼:《腐敗與政府》,第3頁,新華出版社,2000

          【2】塞繆爾·亨廷頓:《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第58頁,華夏出版社,1988

          【3】張軍:《特權與優惠的經濟學分析》,第92頁,立信會計出版社,1992

          【4】戈登·圖洛克:《尋租——對尋租活動的經濟學分析》,第27頁,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

          【5】約翰·伊特韋爾,默里·米爾蓋特等編:《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第一卷》,第499頁,經濟科學出版社,1992

          【6】楊春榮主編:《當代西方經濟學新詞典》,第162頁,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7】思拉恩·埃格特森:《經濟行為與制度》,第36頁,商務印書館,2004

          【8】同【5】

          【9】科斯:《生產的制度結構》,轉引自趙守國:《科斯定理的實質及其學術紛爭》,《經濟學家》,2004.4

          【10】科斯《企業、市場與法律》,第217頁,上海三聯書店出版社,1990

          【11】趙守國:《科斯定理的實質及其學術紛爭》,《經濟學家》,2004.4

          【12】同【7】,217-218頁

          【13】陸丁:《尋租理論》,湯敏、茅于軾主編:《現代經濟學前沿問題》(第二集),143-144頁,商務印書館,1993

          【14】布坎南:《關于尋租社會的理論》,《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88年第6期

          【15】同【13】

          【16】薛兆豐:《淺說產權》,/st_03.htm,ThuOct922:49:381997

          【17】韋尼·薩德霍爾茨,Win·科特澤爾:《解釋腐敗:經濟結構、民主制度和貿易》,胡鞍鋼編著:《中國:挑戰腐敗》,255-257頁,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腐敗的經濟學分析范文第2篇

          關鍵詞:北宋;王安石;“青苗法”;經濟學分析;抑制兼并;冗官積弊

          中圖分類號:F0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2101(2013)03-0095-03

          一、青苗法的經濟學特征

          北宋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開始推行對北宋后期社會經濟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的變法運動。王安石變法的內容包括多個方面,農田水利法、均輸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稱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稅法,保甲法和將兵法,而其中的青苗法以其涉及面廣,影響深遠而成為王安石變法的核心內容。青苗法于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其具體內容是: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每次可借15貫,末等戶1貫。當年借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

          (一)從資源稀缺性的解決看青苗法

          經濟學理論認為稀缺性是資源的根本屬性,相對于人類的無限欲望,資源總是處于稀缺的狀態,而解決資源稀缺性的根本途徑就是不斷地通過技術進步與制度改進來促使稀缺資源的功能得到充分發揮,不斷提升稀缺資源的使用效率。

          封建社會屬于農耕文明,自給自足的農業生產是封建社會的主要經濟組織形式,因此,農民和土地是封建社會經濟結構中最重要的兩種生產要素。這兩種生產要素的功能是否得到充分發揮,使用效率是否得到有效提升是決定封建社會經濟社會發展狀態的關鍵性因素。

          農業生產有其自身的特點:周期長,自然條件約束性強。這兩個特點決定了農業生產穩定性差,風險度高,豐收或歉收難以事前預料。一旦風險發生,農業歉收,封建社會經濟結構中最重要的兩種生產要素――農民、土地,都會遭受直接影響。在農業歉收的情況之下,農民的基本生活就會受到干擾,勞動力的自我維系難以實現,農民的生產效率就會降低。同時,農業歉收也會影響到下一周期的農業生產,致使土地的功能也難以充分發揮。因此,在封建社會中,由于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農業歉收成為經常性的事件,兩種主要生產要素――農民、土地,其生產功能的發揮始終處于一種抑制狀態。而農業歉收的負面影響在青黃不接之時表現的最為急迫。在通常年份,農民生活與農業生產在青黃不接之時面臨較大影響,而在歉收年份,農民生活與農業生產將承受更大壓力,農業的周期性生產活動在極端情況下可能就此終止。

          青苗法規定在夏秋未熟之前,農戶可向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所得錢谷隨春秋兩稅歸還官府。夏秋未熟之前,正是青黃不接之時,當農民生活難以為繼,官府及時貸出錢谷,維系農民的生產能力,保障土地的正常耕種活動,從而使農民與土地兩種最重要的生產要素能夠發揮其應有功能。因此,青苗法從制度設計上,可以解決兩種生產要素在青黃不接之時面臨的功能難以有效發揮的問題,從而提升稀缺資源的使用效率。

          (二)從銀行業借貸雛形看青苗法

          青苗法分二期散青苗錢,在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所放錢谷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青苗法與現代銀行經營方式相比存在顯著差別。青苗法下,只安排錢谷貸出而不涉及錢谷存入,并且,不同于銀行單純地貸出錢財,青苗法所貸雖包括錢財但仍以谷物為主。但是,青苗法已具備了銀行借貸的雛形,這是這一制度難能可貴的地方。正是青苗法的這一特點,使得青苗法相比較純粹的開倉放量、無償賑災,有著巨大的成長潛力。在青苗法的制度安排之下,對貧困農民的幫扶,對農耕生產的促進,更有可能發展為一種可以形成規模,發揮廣泛影響的長效機制。

          (三)從國家財政看青苗法

          國家財政是國家或公共團體以維持其生存發達之目的,而獲得收入、支出經費之經濟行為。青苗法通過散放青苗錢而收取利息,可以使朝廷獲取穩定的錢谷收入,從而使得青苗法具有了財政功能。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青苗法無疑是一個有著多重功效的優良法規。青苗法涉及主體包括四個:農民、土地、兼并大戶、朝廷。如果青苗法能夠得以順利實施,就可以建立起一套幫貧濟困、輔助農耕的長效機制,同時,國家亦可以得到一種穩定的財政收入。青苗法從制度功能上講,是能夠承擔起接濟農民、提升土地效率、抑制兼并大戶、增加朝廷財政收入的作用的。

          二、與常平倉、惠民倉的比較分析

          北宋朝廷在青苗法實施之前,用以輔助農事的手段是常平倉和惠民倉。青苗法實施是以常平倉與惠民倉為基礎,將常平倉與惠民倉之錢谷挪作青苗錢,貸與農戶。直白地講,青苗法是以常平倉和惠民倉的替代者這一角色出現在歷史舞臺的。

          常平倉在豐收與歉收的買賣行為,其目的在于平抑糧價,平穩的糧價可以使得農民在豐產時可以高價格賣糧,獲得好的收益,在歉收時可以低價格獲取糧食,有助于經濟社會的穩定。但是應該看到,封建社會的農耕經濟以自給自足為主要特征,用于糧食交易的市場是存在的,但農耕文明的自給自足經濟背景的市場與由工業文明催生的市場經濟中的市場不可同日而語,無論是在功能上還是在規模上,農耕背景下的市場都要弱得多。這就決定了常平倉平抑糧價、維持社會經濟穩定功能的實際影響是十分有限的。

          惠民倉也是在豐收時征糧積儲,但與常平倉不同的是在農業荒年時不是低價賣出而是無償賑災。無償賑災對于荒年中的災民而言無疑如雨露般可貴,對于維系社會的穩定也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惠民倉的優勢與特點在于賑災的無償性,惠民倉的弊端也正是無償性。無償性制約了惠民倉的規模與可持續性。由于是無償供給災民,如果惠民倉規模過大則使得政府承擔巨大的負擔,如果惠民倉過小則其救濟災民的力度會十分有限。

          青苗法的實施可以講既兼具常平倉和惠民倉的優點,同時又可以避免兩者的不足。與常平倉相比,青苗法不是將制度目標定位為平抑糧價,使貧民能夠在歉收時可以低價格購進糧食,而是將制度目標定位為輔助農耕,抑制兼并,使農民在青黃不接之時,可以向官府申請錢谷貸款。這一特點使得青苗法對農耕活動的輔助更加直接,有立竿見影之效。與惠民倉相比較,青苗法有息放貸,避免了惠民倉官府負擔過重、難以為繼的弊端,使其更有條件發展成為一種可以發揮廣泛影響的長效機制。因此從制度設計上講,青苗法是一種比常平倉與惠民倉更優良、更有效的輔助農耕的法規。

          三、青苗法的制度目標

          (一)富國

          北宋熙寧時期,三冗(冗官、冗兵、冗費)問題已經是愈演愈烈,其最直接、最顯著的影響就是給北宋王朝帶來了巨大的財政負擔。王安石深刻認識到財政匱乏的弊病,主張理財乃政事之要。他曾向宋神宗進言:“今所以未舉事者,凡以財不足故。臣以理財為方今急務,未暇理財而先舉事,則事難濟。”②王安石推行新法的目的之一是要設法增加朝廷收入,緩解財政困難。他在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曾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的思想,認為“自古治世,未嘗以財不足為公患也,患在治財無其道爾。”

          開源與節流是財政增收的兩條根本途徑。三冗問題是財政危機的結癥所在,解決財政危機必先解決三冗之患。王安石沒有選擇直接應對三冗問題,通過裁消三冗來節制開支,而是選擇了通過實施青苗法和免役法這類開源方式來增加財政收入。為使青苗法和免役法開源來之入能夠彌補巨大的三冗之出,勢必迫使青苗法和免役法不斷提升開源力度,這為后來在青苗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息錢水平失控局面埋下了伏筆。

          (二)抑制兼并

          北宋時期,兼并之家蜂起,兼并行為日熾。兼并行為造成兩個惡果:一是社會危機。土地兼并使得土地不斷集中于豪強地主之手,其財富與勢力不斷增加,而大多數貧民擁有的土地不斷減少,生活日益窘迫,致使階級矛盾日益激化,社會結構的穩定受到嚴重挑戰。二是財政危機。豪強地主在吞并土地的同時,有意將土地數量隱瞞,以逃避應繳稅收。因此。在土地總量不變的情況之下,隨著兼并程度加深,朝廷可以獲取的土地稅收卻呈現出不斷減少的趨勢。王安石以為政府如不理財,控制社會經濟活動,不但百姓深受其害,國家經濟利益亦難免流失。青苗法作為法先王之道,在制度設計上希望抑兼并與振貧弱可兼而得之。因為,青苗法在青黃不接之時,散放錢谷接濟民眾,可以防止兼并之家在青黃不接之時放債取利,盤剝貧民,并吞土地。但是,以青苗法來抑制兼并卻未必是一種有效措施。僅僅通過散青苗錢阻止兼并之家放貸,從而實現抑制兼并目的的實現,著實有隔靴搔癢之嫌。

          (三)輔助農耕

          王安石推行青苗法的另一個主要目的是輔助農耕。政府將青苗錢貸給貧民,使之免遭兼并之家的高利貸盤剝,解決其生活與生產問題。王安石講:“昔之貧者舉息于豪民,今之貧者舉息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③。魏泰也認為王安石青苗法:“以謂百姓當五谷青黃未接之時,勢多窘迫。貸錢于兼并之家,必有倍蓰之息。官于是結甲請錢,每千有二分之息,是亦濟貧民而抑兼并之道。”④雖然,朝廷夏秋兩季貸放錢谷依然收取2分利息,但比之兼并之家的高利貸要低些,在發揮抑制兼并的同時,也可以減輕貧民的負擔。從經濟學角度來看,青苗法有利于封建社會經濟結構中農民和土地兩種生產要素功能的充分發揮,從而有助于農業生產。

          四、青苗法失敗探因

          (一)錢谷利息水平失控

          青苗法在頒布之時,明文規定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當年借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但是在青苗法實施的過程中,利息水平失去控制。青苗法的實際利息負擔遠遠超過2分之息。司馬光就這一問題談到:“竊惟朝廷從初散青苗錢之意,本以兼并之家放債取利,侵漁細民,故設此法,抑其豪奪,官借貸,薄收其利。今以一斗陳米散與饑民,卻令納小麥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納粟三斗,所取利約近一倍。向去物價轉貴,則取利轉多,雖兼并之家,乘此饑饉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⑤本意以二分低息放貸,防止兼并之家放債取利盤剝貧民的青苗法,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利息水平完全失去控制,貧民貸得一斗陳米,歸還時卻要納小麥一斗八升七合五勺,取利近一倍。青苗息錢之重成為不爭的事實,所謂名則二分之息,而實有八分之息。農民從政府那里借得二分息的青苗錢,雖能應一時之急,但其產出根本無法償還高額本息。高額的利息水平完全脫離了農業生產的規律,散放青苗錢的結果不但不能解決貧民的生活和生產問題,反而使貧民因債務困境而面臨更加惡劣的生活和生產問題。韓維曾對神宗言:“近日畿內諸縣近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撻取足,民至伐桑為薪以易錢貸。旱災之際,重罹此苦。”由于青苗法嚴重超標的高利息,貧民自然難以承受,無法按時歸還錢谷本息,而諸縣督促甚急,往往使用鞭撻手段,強行收取。韓琦說:“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內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年終又令納利二千,則是貸萬錢不問遠近之地,歲令出息四千也。……臣謂王莽時官貸本萬錢,歲終贏得萬錢,只令納一千。若所贏錢更少,則納息更薄。比今于青苗取利,尤為寬少。而王莽之后,上自兩漢,下及有唐,更不聞有貸錢取利之法。”⑥錢谷利息水平失控,嚴重超出農耕生產的承受能力,致使有著扶助農耕、抑制兼并、增加財政多種功效的青苗法,喪失了扶助農耕和抑制兼并的功能,甚至完全走向了反面,成為破壞農耕生產,助長兼并,置貧民于水生火熱的惡性苛政。這是青苗法失敗的直接原因。

          (二)青苗法制度目標之間的矛盾

          錢谷利息水平失控這一導致青苗法失敗的直接原因,而導致錢谷利息水平失控的原因又可以歸結為個兩方面:一是制度設計問題,即青苗法制度目標之間的矛盾。二是制度實施執行問題,即青苗法官吏體系的行政能力缺乏與管理混亂。

          制度目標之間的矛盾是青苗法失敗的制度設計原因。北宋朝廷實施青苗法希望達到的目標是多重的:富國、抑制兼并、扶助農耕。從每個單項目標來看,都是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合理選擇,有其積極意義。然而,若將三個目標放置在一起而忽視三個目標正確重要性先后排序,則必然帶來目標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富國、抑制兼并、扶助農耕三個目標是有重要性差異的,有著主次之分的。在屬于農耕文明的封建社會,農業正常的生產活動是封建社會發展、延續的基礎,有著壓倒一切的重要性,“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史記?孝文本紀》)。因此,輔助農耕應是青苗法最重要的制度目標。農耕活動得到有效輔助,農民得到及時救助,生活得到保障,就不必向豪強舉債,則兼并之風自然就能得到抑制,國家財政收入自然也會實現增長。可是,北宋朝廷作為變法的制定者、實施者,同時又是青苗法財政功能的直接受益者,有著將青苗法的富國目標置于首位的自然傾向,并且,北宋的三冗問題如此嚴重,使得北宋朝廷承受著巨大的財政壓力,因此,北宋朝廷又有著將青苗法的富國目標置于首位的迫切需要。然而,青苗法三目標的重要性排序的顛倒與混亂,給變法帶來災難性的結果。事實上,在實際的變法實施過程中,北宋朝廷越來越注重富國目標的追逐,而不惜以犧牲扶助農耕目標為代價。

          (三)官吏體系的行政能力缺乏與管理混亂

          官吏體系的行政能力缺乏與管理混亂是青苗法失敗的制度執行方面的原因。在封建社會森嚴的等級制度下,各級官吏所需負責的是上級,乃至皇帝。在冗官的積弊之下,官吏體系的腐敗、混亂、低能、低效已經達到極端程度。王安石當年在給仁宗皇帝的《萬言書》中,曾這樣評價當時的官僚隊伍:“不才茍簡貪鄙之人,至不可勝數”和“其能講先王之意以合當時之變者,蓋闔郡之間,往往而絕也”。這兩句話,雖不無夸張,但確實抓住了當時官僚隊伍腐敗無能的基本面貌。也可以說,這正是北宋封建專制體制統治一百多年以后,官僚隊伍日益腐敗的歷史證件。在《上時政書》中,他十分迫切地對趙禎說:“有為之時,莫急于今日。過今日,則臣恐亦有無所及之悔矣。”這里除了王安石深刻地感受到封建國家內外交困的形勢已經十分緊迫之外,更包含著對國家官僚統治機器的腐敗已到了即將完全失去控制的恐懼。強辯自用、排斥異己、徒說空言、脫離實際的腐敗的官僚隊伍,完全無法勝任嚴謹執行青苗法的重任。在散放和收納青苗錢時,官吏肆意妄為,從中作弊勒索貧下之戶。散斂之際,“除頭子錢,減克升合,量收出剩”,⑦“以陳粟腐麥代見錢支”,⑧“倉官受入,又增斗面,百端侵擾,難以悉數”。⑦凡經手之官吏都要大撈油水,謀取私利,使得變法在實施的過程中實際的息稅水平遠遠高出制度規定,青苗法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注釋:

          ①梁啟超:《論中國積弱由于防弊》。

          ②《王安石傳》,《宋史》卷327。

          ③《上五事札子》,《王臨川文集》卷41。

          ④《上五事札子》,《王臨川文集》卷41。

          ⑤《奏為乞不將米折青苗錢狀》,《司馬光奏議》卷29。

          ⑥韓琦:《又論罷青苗疏》,《全宋文》卷847。

          腐敗的經濟學分析范文第3篇

          【關鍵詞】政府采購;第三方監督;集體代表訴訟;第三方代位訴訟

          政府作為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擁有巨大的權利,容易形成腐敗。有些供應商為了爭取采購合同,對政府官員進行賄賂,破壞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損害了第三方①的利益。雖然在我國現有的監督模式下,能對政府采購實施監督的部門很多,既有人大、法院、檢察院,也有審計、紀檢監察及財政、媒體和社會各界等,但由于第三方與采購活動有著某種利益關系,對政府采購監督可能更直接。可是,現實中第三方的監督動力并沒有那么大。第三方是理性的,在選擇是否監督時,要考慮一些因素。本文先從制約第三方監督的因素談起,并結合我國第三方監督現狀,試著探索第三方監督新途徑。

          一、第三方的“經濟人”分析

          政府采購第三方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其監督行為需要經過成本—收益核算,只有當監督的收益超過成本時,第三方才會監督。第三方的監督成本主要有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指監督的質疑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取證費用等;間接成本主要指機會成本和風險成本。機會成本是指將稀缺的時間和金錢等用于監督時所放棄的其他可供選擇的用途價值。風險成本是指第三方進行監督(如訴訟)時可能面臨著敗訴的風險以及訴訟后“得罪”政府采購相關部門,從而影響其以后的評標資格及印象。第三方的監督收益也包括直接收益和間接收益。其中,直接收益是指第三方監督后,比如勝訴后得到的賠償費用;間接收益主要指社會收益,包括其他為參與監督的供應商獲得的重新參與投標的機會等。政府采購的產品主要用于公共消費以及公共投資,政府采購具有公共性。政府采購中的監督也是一種公共品。第三方監督具有正外部性(社會效益),即如果有一個或幾個供應商采取訴訟措施進行監督,若勝訴,原來的合同作廢,新的投標開始,其他的供應商或潛在供應商在沒花訴訟成本的情況下,也可以重新參與投標。同時,國家也可以得到追回的腐敗資金,使公共資金能夠用于其他方面,更好地為社會服務。但社會收益并不是進行監督的第三方能直接得到的收益。

          政府采購第三方內部各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滿足“經濟人”的假設。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內部各方必然產生沖突。在政府采購監督中各方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為“搭便車”②。政府采購監督中的“搭便車”是指一方對政府采購中的腐敗進行了監督,如提訟等,承擔了所有的監督成本,而勝訴后的商業機會、資源的重新分配等卻和其他的供應商和潛在供應商共同分享。可見,政府采購監督是一種公共品,這是部分第三方“搭便車”的首要原因。當一方耗費成本獲得收益(如商業機會)時,其他方也自動地獲得相應收益,所以第三方本身也缺乏激勵去監督。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受理質疑和投訴的機構有采購人、采購機構、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是財政部門),但是采購機構與采購人作為采購活動的主體,利益是一致的。第三方力量小,監督的卻是力量強大的利益共同體,所以,第三方監督面臨的風險大、取證難度大、預期收益小。

          受市場無形之手影響的第三方,必須權衡監督的成本與收益,只有監督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等時,才會監督。作為“有形之手”的政府部門必須對第三方監督進行調控,盡量減少第三方的后顧之憂。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降低第三方監督的直接成本,如降低訴訟成本,也可以提高第三方的監督收益,如增加監督獎勵所得等。

          二、我國政府采購第三方監督現狀

          我國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中規定,任何人均有權舉報、監督政府采購活動的違規行為,這實質上賦予了政府采購第三方監督的權利,但是這些法規對第三方的保護救濟、激勵措施不夠。

          (一)第三方監督的主體受限制

          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規定,當采購過程中或者成交結果使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質疑。這就給投訴質疑機制設置了門檻:一是縮小了投訴范圍,因為其僅規定供應商若對成交結果等不滿意可以投訴,可是現實中還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現象,有時不僅發生在結果中,甚至在采購之前也有可能出現不平等。二是關于投訴主體必須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供應商中的“合法權益”的定義模糊、不明確。應該在法規中明確供應商合法權益的范圍。這樣的質疑投訴體制限制了第三方維護社會利益的機會,同時導致監督成本由單個供應商承擔,而監督成功后其他的供應商乃至整個社會都可以受益。

          (二)第三方監督的風險成本大

          我國供應商雖然有質疑和詢問的權利,但是實際中其維護自己利益的效果不甚理想,因為采購機構、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是財政部門),同時也是受理質疑程序的機關,他們不會主動承擔責任去矯正自己所犯錯誤的。而在供應商監督程序中,第一步就是質疑,這就給那些監督部門的舞弊贏取了時間,也就增加了供應商的監督成本。因此供應商的監督權利就很難落實,監督風險成本增大,成功概率小。現實中,供應商雖然利益受到了侵害,但一般不會進行投訴,因為投訴有可能影響自己的預期利益,并且,供應商監督體系中沒有確保供應商商業機會的規定,加大了監督風險。

          (三)第三方監督管理部門效率低下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七章“監督責任”中規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管理機構,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也有監督責任。該規定的多頭監察,是政府機構內部權力制衡的表現,但也有可能形成誰都不管的局面。立法機構只能制定法律,最后救濟也能通過司法途徑;行政機構只能制裁違法單位,但無法補償受害人;社會機構既不能制裁違法單位也不能補償受害人;法院既可以補償受害人,也可以制裁違法單位,因此法院的作用很大,而我國法院對第三方的保護不夠。第三方發現腐敗時,往往因為程序復雜耗時長而放棄訴訟,放棄監督。因此,第三方監督管理效率低下。

          三、第三方監督的新途徑探索

          我國現行政府采購第三方監督體制不完善,為了更好地發揮政府體制的調控作用,可從以下方面激勵第三方對政府采購進行監督。

          (一)集體代表訴訟制度,增強激勵措施,注重第三方“經濟人”地位

          集體代表訴訟制度是指集體代表代表集體成員向法院的制度,漸漸演變成一種律師訴訟制度。律師主動尋找潛在的訴訟機會、確認集體代表人選,再提起集體訴訟。在勝訴時律師與集體成員分享賠償金,在敗訴時律師也不用集體成員負擔律師費用。通過集體訴訟,眾多集體成員能凝聚力量與被告對抗,遏制腐敗利益共同體的違法行為。當政府部門由于種種原因,比如權利不充分,工作量太大或者其他任何理由而懈怠行使職權時,集體訴訟提供了一種讓人滿意的救濟方式。集體訴訟制度解決了費用壁壘問題,一方面,通過集體訴訟避免每個人單獨所重復支出的費用;另一方面,集體訴訟旨在解決請求金額與費用不相稱的問題。集體訴訟保障小額索賠人的法律權利,使他們在法律上得到救濟途徑。

          第三方在監督時,往往考慮成本—收益問題。由于大多數集體成員可能因為損失的金額太小,根本沒意識到或忽略了自己所受的損害,一般由集體代表提訟,但被代表的其他集體成員不知道訴訟。集體代表自己的訴訟請求很小,與需要支出的律師費相比,集體代表會發覺不值得訴訟,而且一旦敗訴,集體代表需要承擔雙方的律師費,還有其他的風險。第三方集體訴訟制度可以很好地解決費用壁壘問題。律師主動尋找潛在的訴訟機會,尋找第三方集體代表,在勝訴時律師與集體成員分享賠償金,在敗訴時不需要集體代表支付律師費。在這種制度中,供應商等參與由律師或其他集體代表發起的訴訟中,無需承擔敗訴風險和“得罪”政府部門的風險,只需作為證明人,而且這種形式的訴訟,不僅使社會收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還可以減少第三方內部“搭便車”的機會。同時,第三方可以得到勝訴的收益。

          (二)代位訴訟制度,增加第三方監督收益

          這是美國《聯邦防制不實請求法》用于防治承辦政府采購或委辦計劃的廠商以不實手法獲取不當利益的獨特機制。主要是指第三方發現政府采購中的暗箱操作行為或其他不公平現象時,代位政府提訟,事后政府給予一定的補償的機制。第三方代位訴訟制度在政府采購中的應用,可以起到對政府采購行為的監督和制約效用。從國外的實踐來看,第三方代位訴訟制度對于政府采購領域中腐敗抑制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國政府采購第三方發現腐敗時可以代位政府提訟,在勝訴后取得政府一定比例的賠償金,增加了收益。

          (三)第三方監督信息公布機制,樹立第三方監督的信譽

          中央可以構建獎勵監督腐敗體系:建立和完善監督商業賄賂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把那些是否積極監督政府采購腐敗的第三方作為政府采購市場供應商準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據。可以把那些成功監督行賄的供應商在網上公布,并以此作為獎勵,優先考慮給予他們競爭政府采購機會的因素。這樣就可以鼓勵第三方積極監督。

          解決政府采購領域監督缺位的當務之急就是盡快頒布實施條例,這是彌補法律空缺的一個根本舉措。在實施條例中制定切實可行的有效監督機制。政府采購領域里的腐敗問題,不僅關系到公共資源合理高效的配置,更是國家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快健全政府采購監督體制、完善政府采購,不僅是構建公共財政的當務之急,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保證。相關政府部門要出于對民族國家長遠利益負責的態度,推進政府采購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公共支出效率,加速增長方式轉型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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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于曉利.淺析供應商對政府采購的監督——從供應商權利救濟角度談起[J].商業營銷,2010(1).

          腐敗的經濟學分析范文第4篇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基于內部收益率區域差距的企業投資誘導系統――推進西部大開發戰略新舉措研究”(09BJL052);遼寧省教育廳項目“農村勞動力轉移中的公共財政機理及政策研究”(2008T50)

          作者簡介:賀蕊莉(1963-),女,內蒙古化德人,教授,經濟學博士,主要從事財政理論和福利經濟理論等方面的研究。E-mail:

          摘要:國內外對貧富差距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收入分配上。我國近年來的貧富差距除了收入分配不公平外,還有流量財富分配不公和存量財富直接轉移等方面原因。在財富由低收入者向高收入者轉移的路徑中,財政做出了重要貢獻,擴大了貧富差距。財政制度是一國社會的“元制度”,對其他制度發揮著規范與制約作用。由于我國保留了諸如租金型和利潤型等古老的財政收入制度,使得財政在貧富差距擴大中發揮著基礎性的作用。因此,本文認為應改變我國古老的財政收入制度、阻止存量財富的直接轉移并深化財稅體制改革。

          關鍵詞:貧富差距;收入分配;財政社會學

          中圖分類號:F810.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176X(2011)06-0013-07

          貧富差距是一個古老而常新的話題。雖然學者們一直致力于研究如何縮小差距,但人們之間的收入差距卻越來越大,甚至出現了收入極化現象,即一方面是兩極的人數越來越多,而中間階層的人數越來越少;另一方面是兩極之間的“距離”越來越遠。雖然圖海納以社會競爭是“一場沒有終點的馬拉松”[1]對此進行了解釋,但這絲毫沒有降低經濟學家們的關注程度。

          本文從財政社會學的視角來研究中國的貧富差距問題,試圖對我國近年來貧富差距擴大的原因提供財政解釋。財政社會學是財政學與社會學的交叉,主要有二類研究:一是從財政學出發研究社會問題;二是從社會學出發研究財政問題。本課題屬于第一類。

          一、國內外相關研究述評

          目前,對貧富差距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收入分配上,成因不同治理對策也不同。由于收入分配差距問題是近百年來困擾人類社會的重要課題,相關的研究也已經形成了一個經典性的框架,目前國內外的相關研究大多是在這個框架中進行。

          經典研究認為,收入差距的成因有個人原因和社會原因之分。個人原因有先天稟賦、家庭影響、個人選擇和偶然性因素;社會原因則有經濟增長、金融效率和能力貧困等。Ambra和Jacques基于1985―2003年意大利的勞資收入變化研究了收入的極化和流動問題,認為個人特質在收入極化中的作用不可忽視[2]。Galor和Zeira論證了教育、家庭初始財富和人力資本投資對收入分配的影響[3]。國內的相關研究以教育影響收入方面居多[4],李煜還分析了管理階層的資源優勢正逐步轉變化為其下一代的教育機會從而進一步影響代際不平等的傳遞問題[5]。Lucas認為僅僅消費偏好的隨機擾動就足以產生巨大的不平等[6];Satya和Conchita在Wolfson收入極化指數的基礎上建立了收入極化定序函數,結論是極化指數由絕對收入變化和相對收入變化共同決定[7-8]。Kuznets[9]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狀況會隨經濟增長而惡化、拐點之后會逐漸改善的“倒U”假說很有影響,不過其反對者也眾多。Benddicte利用Wolfson極化指數和Rodriguez公式,證明了收入極化問題的嚴重性[10]。Greenwood和Jovanovic認為金融效率低下導致富人的財富積累永遠不可能使窮人擺脫貧困[11];Sen認為能力貧困是收入貧困的主因,而能力剝奪、權利剝奪和社會排斥都會導致能力貧困[12]。奧爾森指出政府會出于自利目標而進行社會排斥[13]。楊燦明和毛暉認為城鄉二元結構下農村貧困問題實質是科層問題,也是在強調社會排斥對城鄉貧富差距的深刻影響[14]。王天夫和崔曉雄對中國行業工資收入差距的研究,也涉及社會排斥的收入后果問題[15]。龔剛和楊光將工資收入不能隨經濟發展而增長的解釋為“勞動力無限供給”[16]。龔剛和林毅夫還以宏觀動態模型從功能性收入分配的視角研究了中國二元經濟結構下勞動力市場的無限供給使工資無法對勞動力市場的供求關系做出反應的問題,但沒有更深入挖掘[17]。

          總體上看,西方的研究認為教育、專業技術能力、性別、年齡等這些個人特征因素對收入回報的影響顯著,對壟斷、社會排斥等社會因素的研究較少,很少關注引起收入分配差距的財政原因。Brennan曾經討論過政府追逐財政收入最大化的沖動[18],但沒有與收入分配問題聯系起來。縮小收入差距的對策主要是針對社會原因的,有財政分配和公共政策兩類。財政分配主要是通過抵消市場分配結果和改變市場分配條件兩個方面進行的,包括歧視性征稅、轉移支付手段、教育及有益于改善窮人生活狀況的公共設施投資等措施。促進收入流動緩解收入不平等的公共政策主要有實現機會平等、消除社會排斥等。相應地,提高融資效率,推動經濟增長也被認為是治理貧困的重要辦法。

          目前國內外理論和政策研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對那些西方目前極少而中國卻大量存在的問題研究不夠。如存量財富直接轉移引起的財產性收入差距。認為收入分配不公是我國貧困問題的唯一甚至主要原因。其實,中國的貧富差距除了由收入分配差距引起之外,還有一種重要的形式是存量財富的直接轉移,如國企改制產生的一夜暴富,“圈地運動”等引起的財富在居民間的直接轉移問題,而存量財富的轉移也與政府財政收入制度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其次,對導致貧富差距擴大的財政收入制度原因關注不夠,沒能從財政社會學的角度分析非稅收型收入制度對貧富差距的推動作用,沒能從財政的角度解釋中國的貧富差距的成因。Brennan等對政府追逐財政收入最大化問題進行過討論,但沒有對政府追逐財政收入最大化而引起的財富分布不均問題進行研究。本文的研究試圖對此有所突破。

          二、中國財富歸集路徑的財政社會學分析

          財政社會學將財政收入制度分為貢納型、租金型、利潤型、稅收型、關稅型和公債型。財政制度是一國的“元制度”,是從“錢”上對其他制度發揮著基礎性的規范作用。每種形式的制度對經濟社會的影響不同,其產權基礎也有差異。同一時期一個國家會有多種財政收入制度并存,但現代國家大多是稅收型為主再輔以公債型的制度。而我國卻仍然保留了諸多的“古老”制度,這些制度對推動貧富差距擴大不容忽視,須引起社會的足夠重視。

          財富有流量財富和存量財富之分。流量財富如工資、利潤、利息和地租等,收入分配一直是社會和學界關注的重點,但是,存量財富如資本、房產等的直接轉移對貧富差距的影響更加劇烈而深刻。在中國貧富差距擴大的因素中,既有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也有資產轉移的問題,可以說是流量財富分配不公與存量財富逆向轉移共同作用的結果,而這些路徑中,都有財政收入制度的基礎性因素,見圖1所示。

          (一)市場分配中的財政

          市場經濟是現代國家的主要經濟方式,在市場的初次分配中,人們憑借勞動力、資本、財產等的所有權獲得工資、利潤、利息、租金等收入。由于個人的勞動能力、技術水平、受教育程度、擁有財產等資源不同,綜合收入水平差異很大。但是,在經過累進所得稅、轉移支付等財政調節后,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將會縮小,縮小的程度取決于財政調節的力度。由此,包括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在內的所得稅,應是市場經濟國家的主要財政來源。

          1.非完全競爭市場分配的財政貢獻

          在我國,財政參與市場分配的形式還有利潤型收入,如專營收入、專賣收入、國有企業利潤分成收入等,其比重和構成在不同的時期有所不同。雖然國有企業利潤收入由計劃經濟時期的一半以上下降到現在的微不足道,但2008年仍達690億元,2009年、2010年分別為873.6億元和440億元,占一般預算收入的2%左右。而專營專賣收入,在房地產尚未發達的90年代曾經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在每年全國排名前10位的利稅大戶中,煙草業和酒業的企業就達6―7戶,這與該類企業的專營專賣制度密切相關。

          2.非完全競爭市場分配對收入差距的影響

          上述財政收入的代價也是巨大的,主要表現在行業收入差距、公共資源浪費等方面。

          財政部日前數據顯示,全國國有企業2010年實現利潤19 870.6億元,上繳紅利440億元,上繳比率為2.2%,這與上市公司股東分紅比例為稅后可分配利潤30%―40%之間的國際慣例嚴重不符,如英國盈利較好的企業上繳盈利相當于其稅后利潤的70%―80%。2007年恢復“紅利”征繳以來,我國央企中上繳比例最高的資源性行業及壟斷行業,也僅僅上繳稅后利潤的10%,其余的利潤被國企占為己有形成“內部分紅”。此外,在利潤分配的利益博弈過程中,企業會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內部人控制”,通過種種途徑將利潤從末端向前端轉移,以規避紅利上繳。比如,加大稅前支出、提高管理層薪酬、增加職務消費、濫發獎金、超標準福利,等等。統計資料顯示,2008年,我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勞動報酬,金融業為農林牧副漁業的4.3倍;如果再考慮地區差別,則最高的北京金融業是最低的遼寧農林牧副漁業的18倍。依據國家統計局2009年年度數據計算而得。

          壟斷有自然壟斷和行政壟斷,在西方國家竭力扼制自然壟斷的同時,我國卻保留了大量的行政性壟斷國企。新古典經濟學認為,在完全競爭下,企業是利潤的追求者,也是生產者剩余最大化的運營者,同時也是消費者剩余最大化的提供者,以及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創造者。然而,由于國有企業的壟斷及其在擴張時所采取的壟斷市場地位,導致了對生產者剩余的擠壓,對消費者剩余的侵占,以及對民營經濟機會的剝奪,這種以損害其他利益為代價的市場活動和市場擴張,是不能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反而是社會資源的浪費。同時,行政壟斷的維護成本又是極其昂貴的,需要一系列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來防范和打擊民間資本的“非法經營”活動以維護國企的壟斷地位,如打擊“私煙”、“私彩”、“私鹽”等,都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財政對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財政是現代西方國家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工具,但在我國,財政不但沒能發揮調節分配的作用,反而擴大了分配差距。

          1.間接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下,低收入者的稅負更重

          我國的間接稅收入占稅收收入中的1/2以上,如2008年為55.3%,其中增值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33.2%,是最大的稅種。增值稅是附著在商品上的稅收,并隨著商品的銷售和消費而轉移到消費者身上。由于低收入者的邊際消費傾向較高,消費支出又以購買商品為主,其實際的增值稅稅負反而更重。劉怡和聶海峰也認為盡管這種影響不是很顯著,但間接稅還是惡化了收入分配[19]。與此同時,所得稅卻在財政收入中比重很小。2010年,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和占財政收入的比重為21%,遠低于西方國家。在美國,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在聯邦政府收入中通常會各占1/3。由于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是實行比例稅率,小企業相對更重;在許多地方,為了保障財政收入,稅務機關對賬面沒有盈利的小企業實行核定征收辦法,即以企業的經營收入作為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依據,核定5%、8%甚至是10%以上的所得稅稅率,這更加惡化了收入分配。而最能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累進個人所得稅,只占財政總收入的5.8%,無法滿足調節收入的客觀需要。

          2.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并沒有起到累進性的作用

          首先,目前以貨幣收入為計稅基數的做法,沒有將福利和職務消費等構成個人實質性收入的部分納入征稅范圍,形成有福利者和沒福利者之間、高福利者和低福利者之間、有職務者和沒職務者之間的稅收不平等,導致無福利、無職務者的收入最低稅負卻最重的不公平狀況。其次,現行的九級超額累進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結構并未很好地起到累進作用。岳樹民等的實證研究顯示現行的稅率結構并沒能改善稅后基尼系數[20]。再次則是我國而高收入者又擁有一系列的逃避納稅的渠道與手段,如隱性就業等,尤其是擁有企業實體的真正“富人”,擁有將個人生活開支列入企業成本諸多逃避納稅的渠道,反而不承擔稅負。我國實行年收入12萬元以上者都需要申報納稅政策后,申報者幾乎全部是工薪階層,就很能說明問題。

          3.以購買性支出為主的財政支出結構使競爭能力強的高收入者更受益

          政府用于購買商品和勞務的購買性支出,其購買活動要遵循等價交換原則,只有競爭能力強的單位和個人,才能將產品或勞務銷售給政府,才能從這種支出中獲得好處。2010年,全國用于一般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科學技術、教育、醫療等購買性支出占總支出的68%,遠高于西方國家40%左右的比例。同時,就教育、醫療資源的享用者來看,研究也顯示高收入者從中獲益更多。

          4.轉移支付比重過低,制度不完善

          在2010年的財政支出中,有益于低收入家庭的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住房保障,只占總支出的13%,這與西方發達國家50%以上的比重相差甚遠,保障能力嚴重不足。轉移支付不足導致兩個結果:一是大量的低收入者難以獲得政府資助,難以維持體面的有尊嚴的生活;二是經濟不發達地區獲得的轉移支付資金不足,因無法改善環境而導致投資不足陷入惡性循環,進一步拉大了與發達地區之間收入差距。王紹光的研究也顯示,在我國決定轉移支付的因素中,經濟因素權重低于政治因素權重,致使許多不發達地區獲得的轉移支付資金反而遠低于經濟發達地區[21]。

          (三)國企改制中的財政

          1.國企改制的財政緣由

          國企的民營化是全球性的趨勢,但中國的國企民營化卻有更多的財政原因。實行市場經濟以來,國有企業經營機制中的固有問題越來越突出,國有企業的科層制結構導致其無法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眾多的國企由贏利變成虧損,財政補貼負擔沉重。為了減少虧損、減少財政對虧損的補貼,國企改制被提上日程,促成了20世紀90年代后期的大規模改制行為。財政補貼由1985年的507億元下降到了2005年的193億元,不能不說是得益于轉制。國企轉制的另一好處是國有企業的民營化有助于改善企業的績效和效率。韓朝華和戴慕珍以145戶經歷過產權重組的工業企業為對象,考察了產權重組前后這批企業納稅水平的變化,發現民營化重組顯著提高了改制企業的納稅水平,為中國民營化過程的財政收入動因說提供了基于企業數據的直接證明[22]。

          2.國企改制的代價

          國企改制有兩個顯著的代價:一是國有資產流失,另一個是職工下崗。這兩個方面又最終促成了巨大的貧富差距。國有資產流失問題自國有企業放棄國有國營模式起就開始顯露端倪,而國企改制使流失的速度加快。在MBO方式下,半買半送、名買實送、邊買邊送,國有資產流失速度加快,并引起了一場被稱為“咸平風暴”的爭論。受國有資產流失影響最大的是國企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參與者――管理者和勞動者,前者由管理者變成了所有者,其利益因改制而得到法律的肯定與保護;后者的損失則是失去了工作崗位,失去了賴以生存的收入來源。在科技進步、勞動力供給增加等多因素影響下,他們之中的大多數人難以重回主流社會,成為貧困者。

          (四)農地征用中的財政

          1.土地財政收益

          政府強制征地一直是我國農地轉用的唯一合法途徑。征地補償標準通常由地方政府給出,出于財政土地收益最大化的沖動,土地補償普遍較低,在地方政府商業化轉讓土地和對農民低補償之間形成巨額的土地收益,納入地方財政。這種以土地出讓金收益和相關稅費收入為財政重要收入來源的情形被冠以“土地財政”之稱。這種“征地―賣地―收稅收費―抵押―再征地”的模式下,地方政府、開發商、銀行是最大的受益者。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近年來各地紛紛提出城市化甚至全域城市化的口號,其原因,既有地區間競爭壓力問題,也有地方的財政利益問題。

          2.低價征用農地的后果

          低價征用農地的第一個后果是擴大了貧富差距,形成了農民利益向政府財政和開發商、政府官員的直接轉移。在征用農地之初,被征地農民可以通過下一輪農地承包再次獲得土地,農民對政府補償的依賴性較低,但隨著城市化、土地市場化和農村組織的消失,被征地農民重新獲得土地的機會越來越少,對土地補償金的依賴愈益嚴重。與此同時,政府征用農地的行為卻越來越頻繁,失地的農民越來越多,生活陷入窘困,楊云彥等稱其為“介入型貧困”[23]。土地對于農民來說,既是生產資料又是社會保障,因此,農民失地失去的不僅僅是生產資料,而且還是其最終保障。不充分的征地補償,使失地農民無法分享到城市化、現代化所帶來的利益而成為存量財富的轉出者,這些被轉出財富又變成企業的利潤和地方財政收入,最終轉化成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或財富。即財富通過征用農地的形式實現了由低收入農戶向高收入群體的轉移,惡化了收入分配。

          低價征地的第二個后果是大量土地被開發商囤積起來,坐地生錢,可用耕地越來越少。相關的事例很多,這里不再贅述。

          土地財政屬于中典型的租金型財政制度,它對一個國家的經濟、政治和社會的影響深刻而持久,對市場經濟的破壞和阻礙作用巨大。典型的事例是中世紀,向固定資產(如土地)要收入的法國與向人民收入要收入的英國,這兩個起點相同的國家最后走出了兩條截然不同道路,充分說明了土地財政這種收入制度對經濟與社會的重要影響。在歐洲的傳統中,當平民擁有貴族的財產時,必須繳納一種特殊的捐稅,即所謂的封地獲取稅。英國自17世紀以來,就廢除了世襲領地與平民占有土地之間的差異,從而空前加速了這兩個階級的凝聚,為英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英國的強大、為其成為日不落帝國奠定了基礎。而法國,14世紀獲取領地所納的封建稅很輕,并且相隔很久才征收;但到18世紀,這項捐稅每20年便催征一次,數額達平民的全年收入。父親死了,兒子接著繳納。這項捐稅妨礙平民購買貴族土地,所以連貴族自己也想廢除;但是國庫的種種需求使它維持下來,并且有增無減,最后拖累法國經濟發展,使社會矛盾惡化,促成了舊制度的瓦解。

          (五)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財政

          1.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財政收益:拆遷稅

          興起于20世紀90年代的“圈地運動”,在農村主要表現為征地,在城市則表現為拆遷,拆遷后的土地或者用于商業項目或者用于公益。在拆遷的博弈系統中,由于被拆遷人是一個無話語權的“啞元”,一直處于弱勢地位,獲得的補償較低。在低補償和高轉讓之間,財富以三種形式流向了高收入者:一是以商業利潤的形式被項目所有者獲取;二是以土地出讓收益的形式充盈了地方國庫;三是以政府財政支出的形式最終轉化成財政受益人的利益。對于被拆遷人來說,這種損失是一種沉重的似稅負擔,是一種“拆遷稅負”。據測算,2002―2006年期間,大連市的拆遷收益由44億元升至376億元;被拆遷居民的拆遷損失在2002年戶均7.2萬元,為同期城市戶均可支配年收入的2.9倍,到2006年每戶引致移民的損失平均達到29.2萬元,為同期城市戶均可支配年收入的7.3倍。

          在后土地財政時代,拆遷還可以推高房價,增加政府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相關稅費收入,成為一些財源比較緊張的地方政府借城市改造改善民生之名而維系土地財政的一種手段。

          2.城市房屋拆遷對貧富差距的影響

          與征用農地相同,拆遷稅亦屬于典型的租金型財政收入制度。拆遷稅,對于開發商和政府來說是拆遷收益,對于引致移民來說則是拆遷損失。在如下因素影響下,低收入者承擔了更多的拆遷稅負:一是被拆遷房屋以低收入者所居為多;二是低收入的引致移民獲得的補償也低于高收入引致移民;三是拆遷惡化了低收入者的就業狀況;四是拆遷影響低收入引致移民后代教育,并形成惡性循環[24]。

          (六)腐敗與財政

          腐敗收入無法創造財政貢獻,這是由其非法非正常性決定的,但在國企改制、圈地運動等這些可以創造財政貢獻的路徑中都有腐敗的影子。社會觀察和相關研究顯示,人情為表象、腐敗為實質的非法非正常收入是造成貧富差距擴大的主因[25]。腐敗這種兼有流量財富歸集和存量財富轉移的復合型路徑,對轉出、轉入者均具有實質性的影響。而且重要的一點是,腐敗這種財富轉移是由地位低向地位高的人轉移、低收入向高收入者轉移、政治資源貧乏者向政治資源充分者轉移,所以,腐敗的過程是擁有公權力者將政治資源轉化為經濟資源的過程,也是貧富差距擴大的過程,腐敗的程度決定著貧富差距擴大的程度。

          三、結論與建議

          (一)改變古老的財政收入制度

          上述分析說明非稅收型收入的財政貢獻是以擴大貧富差距和損害市場經濟秩序為代價的。而且,從社會福利評價的一般標準來看,這些制度對擴大貧富差距的推動作用遠大于其財政貢獻,維持這些落后的收入制度實在是得不償失,急需改變。當然,這種轉變會很艱難,涉及深層次的問題,但卻是中國要緩解貧富差距擴大速度所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概括來說,則是實現由利潤型制度和租金型制度向稅收型制度轉變。

          (二)阻止存量財富的直接轉移

          存量財富轉移對貧富差距的影響直接而巨大,會增加被財富被轉出者的社會失范感、相對剝奪感和角色緊張感,是“社會沖突與混亂的根源”,急需遏制。尤其是農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遷,在目前的土地財政和城市化的浪潮的推動下,極易導致引致移民財產損失和絕對收入下降問題。阻止存量財富的直接轉移的最有效方法是提高引致移民的資源保有能力,防止地方官員濫用征地權力,將保有財產能力作為其公民基本能力的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深化財稅體制改革

          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提高財政調節收入分配的能力。建立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現代稅收體系,建立地方稅體系,科學規范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財權劃分等,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財政收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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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敗的經濟學分析范文第5篇

          【關鍵詞】公共權力;異化;委托;

          公共權力的異化是指公共權力的運行及結果與其本應有的性質相背離。公共權力的產生反映著公眾希望借助公共權力的公共性和服務性為公共利益服務的良好愿望,但當公共權力運行脫離法定軌道,出現公共權力的非公共運用時,公共權力就損害了公共利益,這種公共權力就變成了異質的公共權力。主要表現為:公共權力的者獲得公共權力的使用權卻沒有有效地使用公共權力,造成公共權力資源的流失以及權力腐敗行為。[1]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講,公共權力的異化就是腐敗。當今學界為了克服腐敗對社會政治經濟運行產生的消極影響,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研究,但似乎尚未對腐敗和成因形成一個可推廣的和無可辯駁的結論。筆者認為,西方新制度經濟學中的委托——理論是一個較為理想的理論依據和分析視角,于是試圖用以委托人——人模式為基礎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對腐敗的成因作探索性的剖析。

          委托——理論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基本的模型已經發展得很成熟,委托——分析框架已經應用到經濟學的很多方面,如稅收、就業、貨幣政策等,國內更是把這一理論用在現今的國企改革上。但將委托——理論付諸政治學和行政學的現實解讀,可供借鑒的資料還是很有限的。筆者認為,對公共權力異化現象的分析,只有從民眾、國家與政府這三位一體的關系中去把握,才能真正揭示出民眾將自己天然擁有的公共權力委托給國家、政府實施,而國家、政府有沒有按照公共權力委托人的意愿辦事,采取了不當甚至不法的行為,從而導致了公共權力委托運行失靈下的腐敗問題產生。

          一、公共權力的異化:委托—機制運行的失靈

          委托——理論的核心就是委托——關系。這是由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人)根據委托人利益從事某些活動,并相應授予人某些決策權的契約關系。而委托——理論就是研究這種關系及其制度構建的理論。

          現代國家的民主制度大多為代議民主制,在這種制度下,委托——機制經由兩道程序完成,即由公民將權力委托給國家,再由國家委托給各級政府。社會中的的每個人總會將各自享有的私有權力一部分置于公共領域中,所有這部分置于公共領域中的私人權利,需要委托給一個機構或個人來實施并保證獲利,這個機構或個人就因而獲得了所有廣大民眾委托的公共權力,一般而言,這個機構就是政府。[2]在現代的政府理論中,政府公職人員是作為被委托的人角色存在的。“委托人”的說法表明了政府相對于社會公眾的從屬性,它旨在說明:政府僅僅是公眾為達成自身利益的選擇性設計,而不是凌駕于人民之上的施恩者,其行事與作為能力不是天然的,政府不能與民爭權、與民爭事、與民爭利,更不能假公濟私、貪贓枉法。“人”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著政府理念的深刻變革,同時,也體現著政府公職人員的行為路向。

          雖然政府和公眾之間存在人和委托人關系,但委托——關系的理想設計與實際結果之間總是存在著某種差距,事實上也不排除兩者之間存在著不斷搏弈的過程。根據委托——理論,由于委托人與人之間存在如下情況:委托人和人之間的目標與利益一致或不一致,雙方信息不對稱、契約的不完全性、雙方責任不對等,那么,人的活動將可能影響到委托人的利益,并且人的活動最后引起的責任(或損失)將有可能由委托人來承擔。在現實中,公眾的確承擔了過多的由政府造成的不良后果甚至是災難性后果。這是由于:首先,委托人與人目標和利益不一致。行使公共權力的有關部門及其具體官員并不像傳統政治學中認為的那樣是公共利益的天然維護者,而是受自身利益驅動的人,有自己的欲望和需要。當官員的目標和公眾的目標發生沖突時,人往往很可能選擇損害公共利益、國家或政府利益而維護個人利益。在國家治理中,又沒有任何“看不見的手來自動地促使個人行為服從公共的利益”。[3]因此,要求人一心一意致力于公益,反而顯得有點“強人所難”;其次,契約的不完全性。人踐約是一個動態過程,其中存在著突出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因素,從而導致委托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帶有先天或后天的缺陷。契約的不完全性為人擁有大量自由裁量權提供了合理性,為其采取機會主義做法提供了便利的空間;再次,是信息的不對稱。政治人是信息的優勢者,他們擁有一些為政治委托人所不知的信息,委托人對人的行動細節并不了解或保持著“理性的無知”,人極易產生僥幸心理,一旦有可能就試圖破壞規則、鉆空子和投機取巧,政府很可能變成為私人利益的場所。正是由于種種不良因素的存在,以及作為分散個體的委托人的監督上的弱勢處境,使得委托——機制運轉失靈,政府提供的行政產品即公共服務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偏離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目標。尤其是人的報酬不與其行為后果掛鉤時,人就會以追求最少的勞動和要素投入來獲取相對高的報酬。人一方面可以無限地擴大自己的權力范圍,另一方面人可以用職權干自己愿意的一切事情,包括偷懶、辦事拖拉、推諉責任、追求享受和等等的普遍瀆職行為,公共權力因此而逐漸異化了。

          二、對公共權力異化行為改進的路徑選擇

          (一)制度建設:架設剛性的行為規范

          制度是要求人們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人既是制度運作的主體,又是制度運作的客體,因此,對政治人的科學分析是架設有效制度的前提。在這一方面,中西方存在著對人性假設涇渭分明的區別。中國古代雖有“性惡論”,但最終還是“性善論”占據了主流地位。所謂“人之初,性本善”,政府都是“操心父母”,而父母對子民是毫無私心的。直到現在,政府官員還是被認為是“人民公仆”。而從基督教教義演化而來的西方人的制度邏輯思路則是“原罪說”,人間沒有天使,政府是一種“必要的邪惡”。休謨指出,在設計任何政府制度和確定幾種憲法的制約和控制時,應把每個人都視為無賴,并以積極的防御觀作為基本依歸。[4]洛克認為,所有的人必定是追求個人幸福或快樂的,欲望的驅使使得人們專一而恒常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此乃人的本性。在資源稀缺的情況下,人性中的“仁愛”是永遠不能勝過或克服自私本性的。[5]委托——理論也內在的包含著“經濟人”的假設,認為委托人和人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這也是民眾與官員之間的公共權力委托運作失靈的前提條件;再者,委托——理論是用經濟合約的形式來規范委托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天然所具有的自主性、競爭性、重利性和等價交換性,容易誘發人的本位主義、拜金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容易沖擊人的理想信念和職業操守。因此,新制度經濟學主張依賴制度來約束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6]

          制度規范作為一種外部約束,貴在保持和彰顯一種客觀合理性——便于委托人對人實施有效約束是其要義。制度可以對各個層次的行政官員分別規范,使規范既有確定性,又有針對性。要防止公共權力的異化行為,可作如下制度安排和設計:

          第一,加強法律監督,以防止人的違法行為。委托——理論認為,監督是重要的。它認為監督必須持之以恒,因為長期的關系可以發展出有用的價值存量,這種價值存量對于合同的實施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它也使得有限的監督更為有效。而法律監督就是將持續不斷的監督體系制度化的作用機制。由于行政委托人只是作為分散的個體存在,基數很大但未經組織起來的力量是很薄弱的,難與以國家為后盾的強大的公共權力相抗衡,加上委托人并不能享受對人追求超額費用或瀆職監督行為的成果,即使勇敢地選擇了監督,個體委托人付出的代價是很大的,這對一個同樣具有經濟人本性的民眾來說結果會是得不償失。所以委托人普遍缺乏對人頻繁監督的積極性,更多的人會選擇“搭便車”坐享其成。那么加強法制監督就更是刻不容緩。要在最高的憲法層次上以法權制約行政權力,法權高于一切政治強權,擁有至高無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通過法制規定政府有關行政過程中的權力邊界和責任,使得政府的行政行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便對政府權力實施有效的法則和限制措施,防止政府權力無限膨脹和縮減官員的隨意性權力。

          第二,激勵約束機制設計。委托——理論要解決的就是如何建立一種激勵機制,使人的行為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然而,政府具有強制性,沒有退出機制供選擇,因此,政府和民眾之間的合約是被“鎖定”了的,這就降低了政府規避錯誤、提高效率的激勵,但也正是因為這樣,建立強有力的激勵機制就顯得格外重要。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能夠確保委托人和人的利益相一致,其運行程序能夠引導博弈各方的行為相互促進和制衡,以達到雙方共贏的目的。例如可以實施裁員加薪與高薪養廉的政策。裁減極度膨脹的官僚隊伍,并相應增加官員的正常報酬的高薪養廉政策,其目的有三:其一是激勵公共權力者更好地為委托人服務,按委托人意愿行使公共權力;其二是因為官員的報酬是來自于委托人,所以這又可以增加委托人監督的積極性;其三,擴大官員報酬就是相對減少非官僚職業的報酬,這對不認真行使公共權力者具有相對懲罰作用,一旦失去人資格,也就會損失一大筆收益。[2]然而高薪不應是固定的,要隨人的業績而變動。在企業管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是給人以部分剩余索取權,使其主觀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觀上促進了股東總體利益,也可以相對地減少人為了自利而不惜損害公利的扭曲行為,這應該為政治委托過程所借鑒。

          第三,建立一個發達的競爭性的人市場。實踐表明,競爭和他律分別是效率和自律的基本保證。我國傳統的官員選拔機制的主要缺陷是缺乏競爭優選機制,長期以來,中國采取以身份標簽為特征的人才進入壁壘,既影響了優秀人才參與國家行政管理,又阻隔了外部競爭對行政人員的壓力,造成了行政職務終身制。以市場化的裝置為杠桿的人市場的存在,可以實現對不稱職的人的替代。尤其是提供了一種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和人聲譽評價機制,是人存在有可能被淘汰出局的危機感,從而注重提升自身能力和自覺培養起防腐拒變的能力。遺憾的是,政治生活不可能像經濟活動那樣隨時隨地根據市場機制來決定人員的更迭,因此人民應該加強對政府官員的控制權,如選舉權、檢舉控訴權和罷免權等,讓政府人隨時都面臨著被降職、彈劾、罷免的危險,才能加強這種競爭和淘汰機制。

          第四,加大政務透明度。人們往往會有這樣一種印象或體驗:如果不是有與政府打交道的經歷,普通老百姓窮盡一生都不知道那深墻大院里是如何操作的。由于委托——關系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弊端,公眾與政府之間的信息交流就顯得尤為重要。政府既然是公共產品,就應當盡可能地向公眾開放,盡量避免暗箱運作。應完善信息控管系統,改善公共信息體系,削減政府專門部門對信息的隱匿權限,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高度透明的信息是人民參政議政的條件,這就需要疏通政府與外界的制度化聯系渠道,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并構建有效有序的信息反饋機制。同時,還要增強公民意識,提高人們參與和關心公共事務的熱情。作為委托人應該了解,其參與積極性是與切身利益相關的。

          (二)誠信政府:打造軟性的行為規范

          美國產權經濟學家阿爾欽和德姆塞茨指出:團隊中的個人對自我利益的追求與群體效率存在著某種張力,而團隊生產的外部性和環境不確定性恰好可以“遮掩”雇員的卸責行為,并且似乎任何激勵機制都給企業中的人留有“卸責”余地。即沒有任何制度能夠完全克服信息不對稱帶來的負面影響,從而避免制度失靈,[7]政府中的又何嘗不是如此。建設遠未完善是世界各國的普遍現象,督導權力的民意表達程序也極為有限,而且難免因層層過濾而失真失效,法制手段總是滯后的,往往只是作為應急機制或事后收拾的無奈選擇。所以要解決“人問題”,誠信建設不容忽視。政府的本質是一種信托關系,那么,信用就是其內在的倫理品格和存續的基礎。如果人不講信用,政治委托——契約只是一紙空文;如果人講求信用,以委托人的利益期待為使命,忠實且成功履行委托—契約,獲得委托人的持續信任,那么委托——關系就能良性地運營。因此,如果政府無法回應公眾的期待和信任甚至貪贓枉法,就會出現不同程度的信任危機。基于“經濟人”的基本假設,西方政治從來不奢談對人的信任,而是依靠制度的鎖鏈來約束官員的作為。但他們對官員的道德操守似乎從來就沒有含糊過。早期的法國政治家羅伯斯庇爾指出“美德是政府的最高管束者”,后來華盛頓倡導“品行或道德是民主政府之源”,[4]到了現代,還是西方的學術派別首先高揚起了公共行政倫理的鮮明旗幟。事實上,與法律制度相比,信譽機制是一種成本更低的維持交易秩序的機制,特別是在許多情況下,法律制度是無能為力的,只有誠信才能起作用。在委托——關系中,無論激勵約束機制多么健全(事實上也難能做到),如果人不守誠信,那么就難以預防和制止其機會主義行為。而委托問題之所以存在,其基本原因就是人存在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行為。因此,打造一個有公信力的政府,是制度建設的應有之義。它既是制度有效運轉的基礎或平臺,也是制度建設孜孜追求的一個頂級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講,有效約束人的行為,控制委托成本,需要加強制度建設,而加強制度建設,又需要保證政府誠信。通過制度激勵和誠實守信,約束、懲罰背信棄義的行為,努力提高政府公職人員的道德水準,造就誠信的制度環境,無疑是解決“人問題”的一條長效措施。

          參考文獻

          [1]柯雄,肖紅.公共權力異化的利益誘因與道德制約[J].前沿,2004,(11).

          [2]仲偉周.公共權力委托運行的扭曲與管制[J].當代經濟科學,1999,(2).

          [3]程漱蘭.轉變政府職能,重構激勵機制,以推進政治改革深化經濟體制改革[J].管理世界,1998,(1).

          [4]羅自剛.公共行政倫理及其補救—來自政治委托理論的啟示[J].南京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3).

          [5]梁洪學.經濟人假定理論的演進與發展[J].江漢論壇,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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