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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過程審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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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過程審計的內容

          全過程審計的內容范文第1篇

          一、當前高校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教育部 29 號文出臺以來,各地高校紛紛制定具體的全過程審計實施辦法,高校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廣泛開展起來,但各高校在全過程審計實踐中的具體做法不盡相同,也或多或少地遇到一些問題。

          (一)審計介入點不同

          教育部 29 號文指出,對大中型建設工程應實施全過程審計;也可根據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則,結合內部情況,對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部分階段或環節進行全過程審計。實際上,各高校基本都從自己學校實際情況出發,選擇不同的介入點開始審計。有的從工程量清單編制審核介入,有的從施工單位招標開始介入,有的從工程施工開始介入,不一而足。從投資估算開始介入,對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全部內容進行全過程審計的高校極少。

          (二)審計范圍不同

          教育部 29 號文指出,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審計的內容包括對建設項目投資估算、勘察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竣工結算、財務決算等各階段經濟管理活動的檢查和評價。對建設工程項目從投資立項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階段經濟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監督、控制和評價。這為全過程審計指明了大概的范圍和內容。曹慧明(2009)認為全過程審計的內容主要有11個方面:(1)工程審批程序審計;(2)設計審計,包括初步設計審計、施工圖設計審計和設計變更審計;(3)工程量清單編制審計;(4)工程招標投標審計,包括招標文件和招標程序審計;(5)工程合同審計,包括合同簽訂前對合同條款的審核把關和合同執行審計;(6)拆遷審計;(7)內部控制制度審計;(8)工程物資采購審計;(9)隱蔽工程審計;(10)額外工程審計;(11)工程進度審計,即定期對工程量清單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由于審計介入點不同和具體審計方案不同,各高校的全過程審計基本都沒有完全涵蓋以上內容,換言之,審計范圍是不同的。

          (三)審計深度不同

          所謂審計深度,是指對審計事項的審計細致程度。比如工程量清單編制審計,有的高校是全過程審計方和建設主管方委托的清單編制單位背靠背編制清單,然后將兩份清單進行比對,在此基礎上出具審計報告;有的高校沒有安排全過程審計方編制工程量清單,只是直接對建設主管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進行審核。兩者效果必然不同。再如,對工程變更聯系單的審計,是對所有工程變更聯系單都進行審計,還是只選擇金額比較大的進行審計,金額大小的劃分界限是多少,這種審計深度問題貫穿于全過程審計的整個過程,對審計效果有著重要影響。

          (四)審計方不同

          目前,高校工程審計專業人才緊缺是一個普遍現象,因此,很多高校都是委托社會上的工程造價咨詢公司(以下簡稱事務所)進行全過程審計。代表學校進行委托全過程審計業務的部門一般是高校內審部門(審計處)。而有的高校是建設主管部門(一般是基建處)既代表學校進行工程建設管理,同時又代表學校委托事務所對所管理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審計。還有的高校的情況是,建設主管部門委托一家事務所進行工程造價控制咨詢,內部審計部門委托一家事務所進行全過程審計。另外,各高校與事務所所簽的審計合同不同,導致學校及代表學校委托審計業務的部門與事務所的合同關系具體內容不同,即甲乙方權責界定不同,這些對全過程審計工作的開展及審計質量都會產生直接的影響。

          (五)審計方與建設管理部門權責范圍不同

          教育部 29 號文對全過程審計的定位為監督、控制和評價。這一點在理論上鮮有爭議。但在全過程審計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審計越位、錯位、缺位現象表明,對這一審計定位的把握是一個難點。有些項目中,審計方在每一個工程管理環節都需要簽字認可,沒有審計負責人簽字同意,工程量確認無效;沒有審計負責人簽字同意,不能進行工程變更;沒有審計負責人簽字同意,不能支付工程款。還有一些項目中,審計方只是針對同一建設工程項目的不同階段進行結算審計,將原本要在建設工程全部竣工后一次性做的結算審計分批提前做掉而已。這兩種情況的截然不同反映出不同高校建設工程項目的全過程審計中,審計方與建設管理部門的權責范圍是不盡相同的。前者存在明顯的越位、錯位現象,而后者在嚴格意義上不能稱之為全過程審計。

          二、高校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問題是內部原因的外在表現。高校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實踐中遇到和表現出來的問題主要是以下幾方面原因導致的。

          (一) 高校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處于探索期

          20 世紀 90 年代末,我國審計工作開始重視建設工程項目跟蹤審計。1999 年 2 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管理質量的通知》(〔1999〕16 號)中, 對重大項目要進行專項審計和跟蹤審計的要求首次被提出。2001 年審計署的《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首次用到全過程的提法。

          2003 年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的《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 1 號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指出,在開展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時,應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結合本組織內部審計資源和實際情況,既可以進行項目全過程審計,也可以進行項目部分環節的專項審計。首次用到全過程審計的提法。

          2007 年教育部 29 號文是教育系統首次的關于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政策性文件,也是高校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工作蓬勃發展的直接動因。由此可見,全過程審計,尤其是高校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在我國是一項比較新的工作方式,無論是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都處于探索期,因此,還需要一段時間來進行發展和完善。這就意味著,一方面,高校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不成熟性是其目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自然特征,并在實踐中表現出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另一方面,作為審計工作者,我們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高校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的合理發展路徑,并積極去完善它。

          目前,高校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不成熟性表現在:

          (1)沒有成熟的套路。目前沒有一種大致的成熟的套路可以參考或者復制,各高校的具體做法不一,效果殊異。

          全過程審計的內容范文第2篇

          關鍵詞:評價指標體系 審計質量 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是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運用現代審計理論和方法對建設工程項目從投資立項到竣工決算全過程管理和技術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連續、全面、系統地審計監督和評價工作。

          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是指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工作過程及其結果的優劣程度。廣義的工程審計質量是指工程審計工作的總體質量,包括管理工作和業務工作;狹義的工程審計質量是指工程審計業務工作即審計項目質量,包括立項、準備、實施、報告、歸檔、回訪等一系列環節的工作效果和實現審計目標的程度[8]。

          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是評價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的若干個相互聯系的統計指標所組成的有機體。

          1 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研究現狀

          對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的研究,國內外有一些研究和報道。1993年美國造價管理協會會長R.E.Westney在“90年代項目管理的發展趨勢”一文中提出了建設項目全面造價管理的理念;R.E.Dragoo等人在“實時造價管理”一文中提出只有使用全過程造價管理才能管理好建設項目造價的觀點;J.P.Campi發表了在企業中應用全面造價管理的方法和結果的研究報告;20世紀90年代后期,以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為代表的“英美流派”的立法型國家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事前建設計劃審計和投資績效審計兩個部分。

          國外學者對獨立審計機構的審計質量采用單一指標進行評價,他們通過對獨立審計機構的規模、聲譽、人員素質、審計獨立性、組織形式等進行合理的推斷來評價其審計質量。Watts,Zimmerman和DeAngelo等學者認為審計機構規模大小可以衡量審計質量的高低,規模小的審計機構的審計質量比規模大的審計機構的審計質量差[2] [3];Richard B.Carte,Defond和Mark L.指出審計機構的聲譽是審計質量的反映,是衡量審計業務質量的間接指標[4];David Hay和David Davis認為審計質量與從業人員素質有關,審計人員執業能力越高,審計機構的審計質量也會越好[5];Defond和Mark L.將審計獨立性作為衡量審計質量的一個指標[4];Fama和Jenson指出審計機構的合伙形式對提高審計師的獨立性和職業能力做出了貢獻,采用合伙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服務質量更高[1] [6] [7]。

          我國是最早提出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質量的實踐和研究亦有不少成果和報道。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于2005年出臺了《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城鄉與住房建設部在2008年出臺了《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檢查暫行辦法》、《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檢查評分標準》。2008年福建省出臺了《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質量考核暫行辦法》和《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質量考核標準》,等等。但有關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未見更多具體報道。

          2 構建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意義

          2.1 有利于主管部門對審計機構的管理

          建立一套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可為審計主管部門提供一個評價審計機構和審計項目的審計質量的工具,加強外部約束,正確引導和規范審計人員的工作。

          2.2 有利于促進審計機構提高服務水平

          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給審計機構的執業質量評分,評定審計機構和審計項目的審計質量高低并對外公布,通過與同行業的橫向比較能夠對審計人員起到良好的激勵約束作用,促使審計機構不斷提高執業水平,加強質量控制。有助于其樹立品牌聲譽,從而為社會公眾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

          2.3 有利于投資者分辨審計質量的優劣

          通過對審計機構審計質量的評價,可以將高質量和低質量的審計機構加以區分,改善審計服務的需求者與供給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狀態,有利于廣大投資者正確區分審計機構的審計質量的高低,也有利于客戶正確選聘工程審計單位。

          2.4 有利于審計機構規避風險

          合理的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有利于幫助審計機構盡早發現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存在的問題,從而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大審計失誤的發生,起到預警的作用。

          3 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原則

          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應當對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進行多方位、多層次的評價,能系統、全面、準確地評價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設立的指標之間要保持連貫性,避免相互矛盾和交叉重疊;評價指標不能過于復雜,容易被理解和執行,否則就沒有實用價值;評價指標應量化,盡量用數字指標來綜合反映審計質量,使指標便于匯總、比較、分析,既能對審計機構進行年度間的縱向比較,也可以與國內外其他審計機構進行橫向比較。

          如果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缺少上述特征,那么就應當重新審視該評價指標,去掉一些不適用的無效指標,增加能滿足實現評價目標需要的新指標。

          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體系是評估審計質量的依據,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有助于促進工程審計質量的提高。選擇和確定工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時,力求做到系統、科學、客觀、相關,既要考慮理論的必要性,又要考慮實際的可行性。因此,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3.1 相關性原則

          這是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關鍵的屬性。當一個評價指標能夠直接表現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的某一主要特征時,這個指標才與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具有相關性,當這個評價指標的數值能夠準確刻畫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的實際水平時,這個指標才具有較高的科學性。

          3.2 全面性原則

          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的評價指標應滿足全面性、系統性的要求。單純用一個、兩個指標對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進行評價的方法不全面,評價結論的可靠性不強。要對不同規模、不同組織形式的審計機構的總體審計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需要綜合考慮很多因素,必須從多角度、多層面觀察、分析、評價,最大限度地覆蓋各個方面和各環節,使之無遺漏、無空白、無相互矛盾。建立一個系統的評價指標體系,可以使評價工作更具體、更完整、更有實用價值。

          3.3 科學性原則

          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科學性要求選取的指標要客觀、合理,適合中國國情;評價指標的內容必須科學合理、形式簡明、易操作,不能違背客觀規律和有關規定,以便對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進行評價時,能比較準確地反映出真實情況。

          3.4 重要性原則

          在選取評價指標時,如果指標過于全面會使評價工作變得很復雜,給評價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這樣不僅浪費時間,而且不利于突出重點。因此,所設置的指標應遵循重要性原則-只有重要的指標才納入評價體系。

          3.5 可操作性原則

          可操作性原則是設置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事實上,有時從理論上分析得到的相關評價指標可能因為數據獲取很困難、計算過于復雜或含義不直觀等原因而無法被采用。可操作性原則要求,制定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時注意以下兩點:一是指標體系盡量做到條目簡明,建立指標體系時要對影響工程審計質量的因素進行認真分析研究,找出評價的主要因素,并給予清楚明確的表述。二是指標要可測量,即與項目指標有關數據收集的可行性,可以通過一定的測量手段獲得信息,得到結論。

          3.6 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原則

          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評價對象復雜,有些問題難以量化,有些問題如果不進行量化又難以說明問題。因此,在評價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時應綜合考慮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遵循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原則,盡量以定量分析為主。對定性指標要明確其含義,并按照某種標準賦值,使其能夠恰如其分地反映指標的性質[9]。

          4 構建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方法和內容

          課題組根據構建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原則和評價指標的特點,采用模糊綜合評價法[10],構建了一個由三個一級評價指標、十個二級評價指標和八十個三級評價指標組成的多層次評價指標體系。其中一級評價指標是根據審計項目開展的時間先后階段劃分為審計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和審計終結三個階段;二級評價指標是根據三個階段的工作內容劃分為審計立項、委托審計機構的選聘、審計合同、審計資料、實施方案、業務操作、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審計成果文件、審計檔案、回訪與總結十個指標;三級評價指標是對二級評價指標的具體細化,有八十個評價指標,是整個評價指標體系的基礎[11] [12]。

          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初步確定后,我們還采用德爾菲法,廣泛征求湖南恒信工程造價咨詢公司、北京金馬威工程造價咨詢公司、華寅工程造價咨詢公司、天職國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多家建設單位專家的意見,最后通過湖南省審計廳內審協會、湖南省建設廳造價協會等管理機構的專家論證[13] [14] [15],對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進行了調整和確認,對每個指標的分值的權重進行了修正和確認,其中審計準備階段的權重占15%,審計實施階段的權重占70%分,審計終結階段的權重占15%,各評價指標及分值如下表:

          5 結論

          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體系是評估全過程審計質量的依據,選擇和確定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要力求做到系統、科學、相關、客觀,構建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時應當遵循相關性、全面性、科學性、重要性、可操作性、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既要考慮理論的必要性,又要考慮實際的可行性。本課題的研究通過采用傳統的模糊綜合評價法和德爾菲專家論證法確定評價指標、權重及分值,使評價指標涵蓋了全過程審計的各階段、各方面和各層次,權重及分值的取值比較科學、客觀、合理,建立的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是由三個一級評價指標、十個二級評價指標和八十個三級評價指標組成的多層次評價指標體系,是一套既科學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體系。

          采用上述評價指標體系來評價工程項目的全過程審計質量,能把有關審計工作質量的問題用數據來表達,并采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來進行分析,用數字形式來表示和反映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工作質量,能準確地評價審計項目和審計機構工作質量的優劣,使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能更直接地發現工程審計單位所存在的工作質量問題,區分不同審計機構的工作質量,以加強對審計機構的監管和促進審計機構的自律,并有利于樹立審計機構的品牌和聲譽,使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工作進一步走向科學化、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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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過程審計的內容范文第3篇

          其內涵是:根據內外部審計的特點,明確內外部審計的責任劃分和工作重點,確定以內部審計為主導,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有機結合。內部審計主要負責審計項目的立項、制定總體審計計劃、選定外部審計單位、對審計過程監督和指導、對審計質量進行評估和考核、組織交換審計意見、審定每一階段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督促整改落實審計結果;外部審計主要負責擬定項目總體及階段性審計實施方案、根據審計業務約定書及實施方案實施審計、實施工程造價審核和控制、對內部控制管理進行評審、提供咨詢服務、發表鑒證意見、提交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對整改落實情況實施后續審計等。此種方式有效實現了內外審計的優勢互補,克服了內外審計的不足。

          審計資源整合方式創新,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選定社會審計機構

          對公路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無疑承擔了不同以往的審計責任,這就要求我們克服人情的壓力和阻力,在更大范圍和更寬視野中選定優質的審計資源為交通建設和發展服務。在招標選定社會審計機構過程中,我們借鑒和參考了公路工程招投標的有益的經驗和教訓,結合市場上社會審計機構狀況,根據不同審計項目地理位置、投資總額、建設工期等具體情況,參考項目法人及建設單位的意見,分別采取了不同的招標方案,確保選定符合項目審計要求的優質的社會審計機構。

          審計內容和范圍創新

          在公路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中,審計內容和范圍創新重點體現在,一是內部控制管理審計。在全過程跟蹤審計中,內部控制管理審計作為一項持續關注和重點審計的內容,目的在于加大內部控制力度,不斷提升項目建設管理水平;二是工程造價控制與審核。工程造價控制和審核,是公路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了項目建設過程的始終,對于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控制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意義重大;三是對施工單位審計和征地拆遷資金審計。采取相應的措施和方法,加強對施工單位和征地拆遷資金的審計,有利于加強項目建設資金監管,有利于降低管理風險。

          審計程序和方法創新

          在公路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中,審計程序和方法創新,最重要的是確定審計的時點和頻率。確定審計時點和頻率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確定合適的審計時間。通常審計時間由審計人員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及審計力量等相關情況,通過審計計劃或審計方案確定;二是設置必要的跟蹤審計點。跟蹤審計點,也就是在建設項目跟蹤審計中必須審計的內容,若不審計將從總體上影響審計質量和效果,帶來較大審計風險。跟蹤審計點的確定,要選擇對工程質量、投資、進度影響較大且事后不能審計或審計難度較大的內容。

          進一步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明確目標,確定跟蹤審計的努力方向

          河北省公路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始終以“建設項目要經得起審計”為總目標,確定以下三項具體審計指標:1、合法性。對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的公路建設項目,在所有重大方面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提請建設管理單位和投資單位適時處理解決,避免出現重大的違法違規事件和現象。能經的起審計、財政、人大等國家機關的審計、監督和考核,保障公路事業健康順利發展。2、經濟性。對投資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實性進行評價,對重大異常現象及時提出,避免項目總體和各主要分項重大異常超概,確保建筑安裝投資、設備投資等成本列支以及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等的待攤投資支出的合理性。3、建設管理水平。對建設管理單位與內部控制管理有關的所有重大方面進行關注,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確保投資單位和建設單位在貨幣資金、采購付款、計量支付等方面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管理,提高建設管理水平。

          (二)主動擔當,牢牢把握全過程跟蹤審計的主導權

          這種主導權一是針對建設管理單位而言。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管理體制的關系,交通主管部門或投資單位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的確存在一定的難度。比如有的地方建設資金直接由建設管理單位控制和使用,內部審計不掌握審計經費;有的地方主管領導認識不深,傾向于由建設單位自己開展跟蹤審計等。這種背景下,有的內部審計機構會產生畏難情緒,感到力不從心,于是默認或甘當配角,更甚者干脆甩手不管,直接讓建設管理單位來負責社會審計機構招投標、跟蹤審計等工作。殊不知,差之毫厘,謬之千里。建設單位是被審計單位,由被審計單位選擇確定審計單位并操作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本身就很荒謬,審計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三)區分責任,掌握內外部審計的結合點

          公路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內外部審計在責任明確基礎上的適當結合。因此,尋找確定恰當的內外部審計結合點,可以有效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工作。這些結合點包括:1、招投標。內部審計由于其代表交通主管部門的地位以及主管審計業務的身份,最適合于招標選定社會審計機構。這個環節的結合最為重要,可以使社會審計機構明確其負責對象;2、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實施方案是項目整個建設期間的審計實施計劃,貫穿了整個審計期間,涉及到各方利益主體,這個環節的結合,是內外部審計責任和權力的協調;3、審計意見交流。每個期間,由內部審計主持有社會審計機構、項目法人及建設單位參加的現場審計意見交流會,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制定改進的措施和方法,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4、審計文件下發。社會審計向內部審計提交期間審計報告,內部審計機構審核確認后,下發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5、審計費用支付。每期審計費用支付,必須是在當期社會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并經審核確認后,內部審計簽發審計費用支付單,建設管理單位據以支付,體現“誰委托,誰付費”原則。

          (四)計劃管理,始終把握全過程跟蹤審計的步驟和節奏

          全過程審計的內容范文第4篇

          關鍵詞: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

          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是現代審計的一種新模式,是工程項目審計由事后向事前、事中審計的一種延伸。是傳統審計的發展與完善,更是現代工程項目管理的客觀需要。

          一、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的特點

          與傳統的工程竣工結算審計相比,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具有其突出的特點。首先,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是對工程造價進行的主動控制。從材料采購招標、材料設備合同簽訂、工程合同管理、索賠與反索賠、預決算審核、工程進度款支付審核等方面進行基建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合理確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使工程建設投資在事前和事中得到控制,達到主動控制的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價。其次,從時間角度來看,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屬于事前、事中審計,傳統的工程結算審計屬于事后審計。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只能在工程結束后。依據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的結算資料進行審計;而對工程建設中大量的隱蔽工程以及眾多的變更施工無法準確掌握,造成了工程造價的潛在水分。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對隱蔽工程、非實體費用等可提前計量、記錄和取證,避免事后發生爭議。通過參與對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可行性與變更費用的論證,對進度款撥付額進行復核,與工程施工同步確定工程造價,避免了大幅度超預算現象的發生,杜絕了進度撥款失控,同時也增大了審計的透明度和審計后期工作量。最后,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相對于竣工結算審計工作業務量大,并且帶有很大的咨詢性、服務性。實施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后,專業審計人員可以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的需要,及時提供咨詢服務。從而將盲目擴資、超投資計劃、超預算等現象消滅在事前。

          二、當前跟蹤審計存在的問題

          1、業主對跟蹤審計認識不明確,無法合理地界定造價咨詢單位跟蹤審計的工作內容。跟蹤審計雖然已經出現了幾年,但由于這方面沒有比較系統的介紹和研究,仍然屬于一個新生事物,而業主對跟蹤審計應該干什么,不應該干什么沒有明確認識,錯誤地認為跟蹤審計就是控制對施工單位的付款額度,這樣就將跟蹤審計的工作內容簡單化,這種錯誤認識產生了兩方面不良后果:

          (1)業主在進行招標選擇跟蹤審計中介機構時,由于業主對跟蹤審計認識不清,僅僅關注各中介機構的審計收費額,將收費額的高低作為選擇跟蹤審計機構的唯一標準。在這種情況下,致使中介機構不是在提高服務質量上下工夫,而是通過低價競爭來承攬業務,形成惡性的不正常的價格戰,而收費上不去,又無法提供比較好的服務,久而久之,形成惡性循環的怪圈,使收費高一些,而服務質量更好的中介機構反而無法生存。

          (2)業主在與中介機構簽訂跟蹤審計合同時,注重收費項目的談判,而對工作內容卻以跟蹤審計四個字代替,沒有進一步的關于跟蹤審計具體內容、人數、跟蹤審計方法等詳細明確的約定。

          2、部分工程項目的業主代表出于自身私利考慮,不想讓中介機構參與過多,導致中介機構無法發揮應有作用。

          3、中介機構對跟蹤審計的認識不清,中介機構從事跟蹤審計的人員良莠不齊,使跟蹤審計流于形式。中介機構的人員都非常熟悉事后的結算審計,但對跟蹤審計的認識卻是片面的、不系統的、不完善的。例如,我們發現大部分中介機構對跟蹤審計的目的認識不清,沒有認識到在控制工程成本時,不但要考慮建設階段靜態的工程造價,還要考慮竣工驗收后項目的運營成本,跟蹤審計成本控制的目的是在考慮整個項目建設及運營期的前提下,使項目建設期造價和運營期成本合計的凈現值最低。

          4、在如何搞好跟蹤審計上也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對跟蹤審計人員的權力、責任認識不清,中介機構也不注重跟蹤審計方面的培訓,接到委托后,就直接派人,沒有很好考慮委派人員是否能夠勝任,這樣,每個人都根據自己理解去從事跟蹤審計,而認識上的偏差使他們雖然主觀上想搞好跟蹤審計,卻力不從心或沒有認識到自己工作的思路、方法存在偏差,使跟蹤審計的效果大打折扣。

          5、跟蹤審計投標書僅僅成了中介機構獲取跟蹤審計資格的一種敲門磚,而沒有成為對雙方責權利約定的一種法律文件。為了獲取業主的青睞和委托,大部分中介機構的跟蹤審計投標書做的非常漂亮,對跟蹤審計的工作內容也作了比較多的明確的承諾,而業主在招標結束后,一般僅僅根據標書的報價簽訂審計收費,就把標書扔在旁邊,卻不注重投標書中中介機構的承諾是否兌現,就是發生的糾紛,也基本根據跟蹤審計合同解決問題,此時,跟蹤審計投標書僅僅成了中介機構獲取跟蹤審計資格的一種敲門磚,而沒有成為對雙方責權利約定的一種法律文件,跟蹤審計發揮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

          三、做好工程項目跟蹤審計的幾點建議

          1、在界定跟蹤審計工作內容的情況下,提高中介機構的跟蹤審計的素質,提高全社會對跟蹤審計的正確認識,促進跟蹤審計的發展。

          全過程審計的內容范文第5篇

          關鍵詞:評價指標體系;審計質量;建設工程

          中圖分類號:F23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04(2012)04-0022-05

          一、引言

          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提出了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造價管理的思想。1999年,審計署印發了《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和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通知》(審投發[1999]36號)文件;同年,建設部印發了《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4號)和《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5號),對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作出了規定;2001年,國家審計署下發了審計署第三號令《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明確了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是依照法定審計程序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建設程序、建設資金籌集、征地拆遷等前期工作、建設資金到位情況和資金管理與使用、招標投標和工程承發包情況、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第4號令《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九條規定,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2004年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出臺了《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1號一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對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的目標、原則、內容、程序、方法做出了詳盡的規定。指南第二條指出:“本指南所稱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真實、合法、效益性所進行的獨立監督和評價活動。”指南第五條還明確規定“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是財務審計與管理審計的融合,應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益的審查和評價貫穿于建設項目各個環節,并與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執行情況的檢查相結合。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對建設項目投資立項、設計(勘察)管理、招投標、合同管理、設備和材料采購、工程管理、工程造價、竣工驗收、財務管理、后評價等過程的審查和評價。”由此可見,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是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運用現代審計理論和方法對建設工程項目從投資立項到竣工決算全過程管理和技術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連續、全面、系統地審計監督和評價工作;2007年以后,教育部、衛生部等部委和各省市地方,甚至一些企事業單位,也陸續下發和制定了關于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文件或規章制度,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工作逐步不同程度開展起來。

          在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質量的實踐和研究方面,2005年5月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的《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9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為規范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工作,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明確了內部審計機構為確保其審計質量符合準則要求而制定和執行的政策和程序;2008年城鄉與住房建設部出臺了《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檢查暫行辦法》《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檢查評分標準》,為加強工程造價行業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水平,對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檢查規定了詳盡的標準和辦法;2008年福建省出臺的《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質量考核暫行辦法》和《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質量考核標準》,對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質量包括合同履約、審計進度、審計質量、廉潔從業、突出業績等5個方面進行考核評價作出了規定。但其考核辦法只適合高速公路建設,具有局限性,沒有具體的評價指標和分值,只能從定性的角度對審計質量進行評價。

          在學術上,近些年來,國內有關學者對工程審計質量亦進行過一些研究。如郭小燕在《上海海關學院學報》上發表的《關于提高基建項目審計質量的若干思考》論文,提出了通過延伸審計觸角或者推動基建項目相關單位抓好節點控制等方法,進一步防控風險,提高審計質量,確保基建項目審計能夠沿著規范化、合理化的軌道健康發展;曹映岜在《經營管理者》上發表的《淺議工程審計質量控制當中相關問題》論文,指出了工程審計質量控制當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和加強工程審計質量控制的對策建議,存在的問題是工程審計調查不夠深入、工程審計在組織方面不得力、審計重點不突出、內部審計監督不到位。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和建議有:充分做好審計調查、獲得可靠詳實的一手資料、理順工程審計的組織管理工作、做好關鍵點的重點審計、推行全過程工程審計、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督導的作用。

          雖然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已在全國不同程度的實施,對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質量的研究也有一些報道,但國內有關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方面的研究,作者到目前為止還未查到相關文獻。

          國外學者對審計質量的評價僅采用單一指標進行評價,他們通過對獨立審計機構的規模、聲譽、人員素質、審計獨立性、組織形式等進行合理的推斷來評價其審計質量。Watts,Zimmerman和DeAngelo等學者認為審計機構規模大小可以衡量審計質量的高低,規模小的審計機構的審計質量比規模大的審計機構的審計質量差;Richard B.Carte,Defond和Mark L指出審計機構的聲譽是審計質量的反映,是衡量審計業務質量的間接指標;David Hay和David Davis認為審計質量與從業人員素質有關,審計人員執業能力越高,審計機構的審計質量也會越好;Defond和MarkL_將審計獨立性作為衡量審計質量的一個指標;Fama和Jenson指出審計機構的合伙形式有利于提高審計師的獨立性和職業能力,采用合伙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服務質量更高。但國外對建設工程審計質量評價及建設工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幾乎沒有報道。因此,本課題對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開展研究,具有非常的現實意義。

          二、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

          (一)設計依據

          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工作過程及其結果的優劣程度。即包括立項、準備、實施、報告、歸檔、回訪等一系列環節的工作效果和實現審計目標的程度。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工作的特點,按照審計工作質量的要求、標準,對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工作進行定量或定性評定。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是評價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的若干個相互聯系的統計指標所組成的有機體。因此,本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根據中國內部審計協會2005年出臺的《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1號一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要求和同年5月的《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9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審計質量要求,同時參照城鄉與住房建設部在2008年{q-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檢查暫行辦法》、《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檢查評分標準》的質量評價指標設置的格式,作為基本設計依據。

          (二)設計原則

          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應當對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進行多方位、多層次的評價,能系統、全面、準確地評價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因此,本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遵循了以下原則。

          (1)相關性原則:評價指標能直接表現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的某一主要特征。

          (2)全面性原則:使評價指標能最大限度地覆蓋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的各個方面和各環節,使之無遺漏、無相互矛盾。

          (3)科學性原則:評價指標的選取要客觀、合理,適合中國國情,便于對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進行較科學地評價。

          (4)重要性原則:在選取評價指標時,突出重點,去掉對質量評價影響不大的次要指標,使該體系相對簡化。同時針對不同指標的重要性賦予不同的分值或權重。比如:在指標設計時,實施階段是關鍵環節,占70%的權重。其中業務操作是全過程審計重點,占65%的權重。

          (5)可操作性原則:評價指標要能準確描述,尤其是關鍵控制點應能夠清晰表達,同時評價指標要可測量,可以通過一定的測量手段獲得信息,得到結論。

          (6)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原則:遵循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原則,以定量分析為主,能用分值直接反映出被評審項目的審計質量18J。

          (三)評價方法

          課題組根據指標體系的特點和設計原則,采用模糊綜合評價法,初步構建了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指標分三級,整個指標體系按百分制的原則,對每個評價指標確定具體分值。評價指標初步確定后,再采用德爾菲法,廣泛征求多家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建設單位專家的意見,對本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進行了進一步調整,對每個指標的分值和權重進行了進一步修正和確認,最后經過湖南省審計廳內審協會組織的專家論證和湖南省內部審計師協會第四屆理事會審議通過,并于2012年5月16日作為湘審內協[2012]12號《湖南省建設工程項目優秀審計項目評比辦法》文件和實施。

          (四)具體指標

          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由3個一級評價指標、10個二級評價指標和84個三級評價指標組成的多層次評價指標體系。其中一級評價指標是根據審計項目開展的時間先后階段劃分為審計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和審計終結階段三個一級指標;

          第一個一級指標是審計準備階段,由審計立項、委托審計機構的選聘、審計合同、審計資料、實施方案5個二級評價指標組成,5個二級評價指標進一步分解為18個三級指標,共占15分,根據指標的重要性進行了分解,將分值分解到每個具體指標。

          第二個一級指標是審計實施階段,由業務操作和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2個二級指標組成,業務操作是整個指標體系的核心,它包含了項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的審計、勘察與設計審計、招投標審計、合同簽訂與執行審計、實施過程造價審計、竣工結算審計、財務決算審計7個方面的內容,共48個三級指標,占65分。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由6個三級指標組成,占5分。

          第三個一級指標是審計終結階段,它由審計成果文件、審計檔案、回訪與總結3個二級指標組成,包含11個三級指標,共占5分。

          下面以審計實施階段的項目招投標審計質量評價為例進行說明:項目招投標審計分5個三級指標,共計10分,指標和分值是根據《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1號》的規定按照全面性、重要性的原則選取的。各指標具體內容為:①招投標內控制度審計(1分);②招標文件、招標程序和方式審計(1分);③工程量清單審計(5分);④招標控制價審計(2分);⑤投標文件清標(1分)。具體評分方法為:①未對招投標內控制度進行審計,扣1分;②未對招標文件、招標程序和方式進行審計,每1項扣0.25分,該項累計扣分不超過1分;③未對工程量清單進行審計的扣5分,經審計過的工程量清單仍存在工程量有誤、項目漏項、項目特征及工程內容描述不清晰、項目編碼、項目名稱等不符合計價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扣0.25分,該項累計扣分不超過5分;④未對招標控制價進行審計的扣2分,經審計過的招標控制價如發現所采用的定額、取費標準、材料及設備市場信息價有誤,且抽查發現單項誤差率在5%以上的,每1項扣0.5分,該項累計扣分不超過2分;⑤未對投標文件進行清標,未對投標文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風險提示的,每1項扣0.5分,該項累計扣分不超過1分。具體指標見表1。

          三、本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特點

          (1)指標全面,貫穿全過程。本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全面,貫穿了建設工程審計各階段的工作,對全過程審計質量進行了客觀公正、多方位、多層次的評價,滿足全面性、系統性的要求。

          (2)突出重點,控制關鍵環節。在選取評價指標時,如果指標過于繁雜會使評價工作變得很復雜,給評價工作帶來麻煩。本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所設置的指標既全面,又突出了審計的重點,有利于對關鍵審計環節的控制。

          (3)評價較簡單,具有操作性。本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列出了評價的主要因素,條目簡明;同時指標可測量,可以通過一定的測量手段獲得信息、得到結論,使設置的指標評價簡單、易于操作。

          本審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應用于評選優秀審計項目時,僅適用于實行了全過程審計的項目,對未實行全過程審計的項目就不太適應,或者需根據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對評價指標及分值進行調整。另外,個別指標設置和分值的取定在實際應用過程中有待進一步調整或優化,使之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