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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資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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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資相關法律范文第1篇

          為加強《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的宣傳普及,進一步提高群眾對非法集資的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6月2日,縣財政局牽頭聯合衛健局、稅務局、農牧局等相關部門,以及縣農商銀行、建行等金融機構共十余家單位聯合開展以“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建設和諧平安祁連”為主題的非法集資集中宣傳日活動。

          此次宣傳活動重點圍繞《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和平安建設祁連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活動,活動現場工作人員通過講解展板,發放防范非法集資宣傳彩頁、手冊、案例匯編等多種形式,特別針對中老年群體宣傳非法集資的表現手法,現場向群眾傳授通過看特征、看來源、看回報等方法如何防范和識別非法集資。同時,向過往群眾宣傳防范非法集資知識、相關法律法規和警示案例,現場解答市民的咨詢和疑問,引導廣大群眾深刻認識非法集資的風險及社會危害,提高公眾識別、抵制非法集資的能力,樹立正確的投融資理財觀念。發放宣傳彩頁400余份、張貼海報50余張、制作展板8個、橫幅30余條,參與人次200余人。

          此次活動,縣處非辦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認真組織部署、廣泛宣傳,扎實有效開展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活動,充分發揮領導小組作為防范非法集資活動的宣傳窗口作用,切實提高了群眾防范風險意識和能力,自覺遠離和抵制非法集資,營造了全縣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良好氛圍。

          非法集資相關法律范文第2篇

          如果老百姓手中閑錢有出路,如果老百姓的錢不是在天天貶值,如果民間金融能夠光明正大地與壟斷競爭,一切的一切,是否會有較大的改變呢?吳英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是,是否應當判處死刑,值得推敲。而與吳英有相似問題的人,是否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也必須認真考慮。

          1月18日下午,女富豪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宣判,浙江高院駁回被告人吳英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并報最高院復核。此前,一審法院認定吳英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元,判處其死刑。二審認定一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維持一審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如果不是因為案件的審理和宣判時間拖得過長,吳英被判決死刑,決不會引起什么爭議。因為,7.7億元的非法集資,案發時尚有3.8億元無法歸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判她個死刑,不算過分。

          問題是,案件拖到今天,浙江高院才作出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判處吳英死刑,可能產生的社會效果就不太一樣了。要知道,從案發、特別是吳英被一審判決死刑到現在,類似的案件可謂比比皆是,比吳英非法集資數量多、范圍廣、影響大的也大有人在。溫州那些“跑路”的老板以及所謂的地下金融組織,有幾個不與非法集資密切相關,有幾個不可以以非法集資處以極刑。如果只對吳英作出嚴厲處罰,而對其他類似案件的當事人網開一面,不僅對吳英不公,對法律也是一次不小的傷害。

          我并不認為可以不追究吳英的刑事責任,更不認為吳英的行為是對的。關鍵在于,無論對錯,都必須一碗水端平,必須在法律賦予的框架范圍內,能夠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其實,非法集資由來已久,從上世紀90年代初期的鄧斌案到今天的吳英案,形式、手段如出一轍,產生的社會后果也幾乎一樣。而在兩起社會反響最大的案件背后,都曾有過對非法集資的默認和準許。尤其是90年代初期,還一度被當作經驗推廣和宣傳。雖然從90年代中后期開始,開展了一場聲勢浩大的打擊非法集資行動,并對包括供銷社社員股金在內的非法集資進行了全面清理,最終由政府買單才化解了可能出現的巨大的社會矛盾。但是,清理的成果并沒有有效地鞏固下來,更沒有從根本上鏟除非法集資的土壤。在此后的日子里,非法集資現象仍然隨處可見,由此發生的社會不穩定案件也屢屢出現。特別是金融危機爆發以來的這段時間,非法集資更是到了十分猖狂的地步。可是,相關地區、職能部門幾乎全部失聲,沒有一個對這樣的現象引起高度的重視。直到溫州出現一批老板“跑路”,銀行債務懸空、集資者面臨血本無歸的現象,才引起地方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重視。

          即便如此,有關方面還給這樣的行為冠之以“民間金融”的“美稱”。我們不禁要問,吳英的行為,到底是非法集資還是民間金融呢?為什么其他人的非法集資、放高利貸可以稱作是民間金融,而吳英的高息攬存卻是非法集資呢?

          值得注意的是,據吳英之父吳永正透露,一審前,東陽市政府曾有十多個人聯名寫信,要求一審法官判處吳英死刑。對此,網友認為,這是“逼”吳英閉嘴,或希望通過吳英的“死”保全自己。雖然不能說這些寫聯名信的人都與吳英集資案有關,但至少透露出一些信息,有些人心里很慌。至于為什么慌,誰都心里清楚。這就不能不讓人產生這樣的懷疑,在類似案件很多、在吳英有舉報他人立功表現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仍然不依不饒地要置吳英于死地,到底隱藏著什么樣的秘密,值得好好深思。

          更重要的,包括吳英在內的非法集資者,能夠輕而易舉地從集資者手中集到錢,且動輒數億、數十億,甚至上百億,除了百姓想發財、想讓手中的錢多多生財之外,是否與民間金融始終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得不到職能部門的認可也有關系呢?是否與長期推行的負利率政策有關呢?是否與銀行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不力、中小企業普遍融資難有關呢?如果老百姓手中閑錢有出路,如果老百姓的錢不是在天天貶值,如果民間金融能夠光明正大地與壟斷競爭,一切的一切,是否會有較大的改變呢?

          吳英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是,是否應當判處死刑,值得推敲。而與吳英有相似問題的人,是否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也必須認真考慮。

          非法集資相關法律范文第3篇

           

          一、非法集資的概念和表現形式

           

          所謂的非法集資是指通過非正常融資渠道獲得社會公眾資金的行為,嚴格來說其并不是一個確切的罪名,而是一類行為的統稱。相關法律中將非法集資定義為: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沒有經過有關權利機關的批準情況下向社會公眾進行募集資金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在1999年了相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中對非法集資行為作出了更為詳細的定義,社會單位或個人在沒有依照法定程序獲得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是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并作出在一定期限內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承諾,這種行為則是非法集資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有了明確的界定對于相關刑法的執行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對此,權威部門為了使刑法在實踐活動中更好地實現對非法集資行為的嚴懲,其對非法集資行為活動的各種表現形式又進行了具體的概括。非法集資行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認定主要有七種表現形式,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非法集資活動的表現形式也越來越多樣化。

           

          二、我國嚴懲非法集資刑事立法中的非理性分析

           

          (一)嚴懲非法集資行為違背刑法的謙抑性

           

          刑法的謙抑性是指某項法律的立法者應盡可能的以最小的支出(也就是少用或是不用刑罰)去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對犯罪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和預防),刑罰的謙抑性又稱為經濟性或節儉性。刑法中嚴懲非法集資行為違背其謙抑性的表現在三個方面,肆意地降低非法集資行為的入罪門檻、將重罪與輕罪之間的界限混淆和對部分犯罪行為規定過重的法定刑罰。

           

          在我國當前金融體制下形成的金融資源壟斷是造成了社會上的非法集資活動日益增多的主要原因,刑法對于非法集資行為的嚴懲具有一定的非理性因素,如對所有未經批準的集資活動粗暴的禁止、將有正當需求的集資行為也定性為犯罪,這樣一來對社會中合法的集資行為起到抑制作用,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十分不利。

           

          (二)嚴懲非法集資行為違背了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是指在要將主客觀條件充分的考慮在定罪和量刑這兩個過程中,也就是在刑法的量定過程中,必須對各種主客觀因素充分的尊重和進行通盤的考量,對于犯罪行為人應當受到的刑罰的質與量進行準確的確定。在刑法中,對行為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小的衡量主要是以被害人的過錯為主要參考依據,那么,被害人的過錯需要被考慮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這一過程中,這就是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而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是由集資參與人的積極參與和支持才能得以順利進行的,那么也就是說集資參與者既是犯罪活動的行為人也是被害人,集資參與人自身存在的過錯導致了非法集資行為的發生。根據被害人自身存在過錯這一點,刑法遵循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對于非法集資行為的嚴懲需要將該點考慮在內,則應對行為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的負面評價進行減輕。也就是在追究非法集資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不能過于苛刻,若是對其施加過于嚴厲的刑罰則違背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三、我國合理規制非法集資行為刑事立法的路徑

           

          (一)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合理界定

           

          在司法實踐中發現,非法集資行為中大部分都被界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項犯罪行為,因此,需要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合理的界定才能有效解決我國刑法在嚴懲非法集資行為中所存在突出問題。

           

          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主要需要對“社會公眾”的含義和集資的用途這兩點進行合理而明確的界定。對于“社會公眾”含義的界定需要以集資對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或開放性為根據,若是簡單的因集資對象人數眾多而將其界定為“社會公眾”則顯得過于草率。

           

          所謂的不特定性或開放性是指非法集資行為人進行的非法集資行為是否是面向的社會不特定人群,也就是向社會公開宣傳的,因此,刑法應嚴格將“社會公眾”的含義界定為不特定的、具有開放性的社會人員。從集資的用途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界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司法中應嚴格的將集資用途區分為直接融資行為和間接融資行為兩種。

           

          社會中的集資行為一般的用途有從事非法的資本和貨幣經營以及從事合法的商業和生產運營兩種,只有前者這種間接的融資行為才會對國家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經濟的發展造成侵害。

           

          (二)對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合理界定

           

          集資詐騙罪在刑法中對非法集資行為進行歸罪時應盡可能的限制或避免使用,除了上述中對“社會公眾”含義的界定同樣適用于集資詐騙罪的界定以外,還需要對集資詐騙罪的目的這一構成要件進行合理界定才能完成刑法中對集資詐騙罪的合理界定。

           

          在非法集資行為中,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本質上的區別是其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集資詐騙罪中,對“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需要從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原因以及集資款的用途比例這兩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只有這樣,才能對集資詐騙罪進行準確的界定。對非法集資行為中的集資詐騙罪進行合理界定后,才能對其犯罪行為人作出合理的刑罰判斷,除此之外,對于集資詐騙罪的死刑適用問題應作出嚴格的限制。

           

          四、結束語

           

          非法集資行為在近年來的發生率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如何通過刑事立法對非法集資行為進行有效的懲處從而維護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是我國立法機關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對于我國刑法嚴懲非法集資行為中違背其謙抑性和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刑事立法應從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對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這兩方面進行合理界定,相信能達到對非法集資行為更好的打擊和預防的目的。

          非法集資相關法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民間融資;合法化;制度保障;社會自治組織

          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我國的經濟及金融市場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而缺乏政府監管和扶持的民營企業更是如履薄冰,為走出困境,許多民營企業家不得不通過民間融資的方式來解決資金難題。這種"冒險"方式盡管拯救了一些企業脫離破產危機,但卻在收緊銀根、"點殺過熱"的調控背景下,最終在監管風暴中落水,而有更多的中小企業最終淹沒在金融危機的洪流之下。對于民間融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并未統一,不論是規制還是保護,都沒有明確的適用依據,公法與私法交替適用,沒有整體性的規制,那么,是尊重私法自治還是加強公法管制,亦或者在私法自治與公法管制之間是否可以找到新的突破點呢?

          一、民間融資概念界定

          關于民間融資的具體含義,各種文獻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釋,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和清晰的界定。具體根據其特征可以從以下方面來理解民間融資:民間融資是為了滿足企業的發展需求或者個人資金需要,來源于民間個人或者企業等非正規金融市場,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對其的監管等的內生于經濟發展的資金融通活動。也有將之稱為體制外金融、非正式金融、民間金融、草根金融等。〔1〕這里所講的民間融資與洗錢、資金和外匯黑市交易、高利貸等被稱為"地下黑經濟"、"黑色金融"的非法經濟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對于民間融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此限度的利息不受保護。"

          二、民間融資的積極效應

          美國經濟學家麥金農與愛德華?肖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過程進行分析后,提出了"金融抑制"理論,麥金農認為金融體制和經濟發展之間是相互推動和相互制約的關系,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則表現為相互制約的關系。一方面,由于金融體制落后和缺乏效率,束縛了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經濟的呆滯又限制了資金的積累,制約了金融的發展,從而形成相互"促退"的惡性循環。造成這種惡性循環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當局實行過分干預和管制的錯誤政策,即"金融抑制"?!?〕我認為民間融資行為在我國有著久遠的歷史和深厚的社會基礎,即使政府的金融管制發揮了一定的催化作用,使其愈演愈烈,但事實證明,在許多實行金融自由化的國家和地區仍然存在大量的民間融資活動,這說明它同時也是多元市場主體優化選擇的結果,有著正規體制內金融所無可比擬的優勢與作用。

          1.信息優勢。民間融資在收集中小企業的"軟信息"方面具有優勢,搜集與加工信息的成本較低。它是一種跨時間、空間和主體的資源配置活動,履約的可靠性高,能夠克服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違約風險和可能的資金損失,約了協調和監控的成本,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

          2.交易成本優勢。民間融資機構本身小巧靈活,操作簡便,手續簡單,信息充分、對稱,運轉效率高,對參與者的各方面要求不高,合同或協議內容簡單、實用,執行也相對簡便,基于地緣與人緣優勢,監督還款與與催收以及糾紛解決也相對簡便,有其自身獨特的風險控制機制,因而是有效率的,交易成本相對較低。

          3.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資金是企業生存與發展之源,在資本資源極度稀缺的今天,依靠現行的市場配置功能被動地獲取資源,已無法滿足自身的需要。綜觀世界,各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著"融資難"問題。在我國,由于目前信貸市場的歧視性政策,非公有制經濟幾乎得不到正規金融的支持,發展深受資金瓶頸制約。有了民間融資,相當一部分資金流入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為其發展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3〕也有益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

          4.促進正規金融的發展。與正規金融相比,民間融資運作效率更高,交易方式更為簡便,手續更簡潔,信息也更加對稱充分,交易成本更低,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如果民間融資形成一定規模,必定會使正規金融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沖擊,帶來不可避免的競爭,也會促使正規金融在競爭壓力下轉變經營理念與運作效率,彌補不足,從而會間接促進正規金融的發展。

          三、當前民間融資的制度缺陷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成體系

          如前所述,目前關于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較少,并且較為分散,沒有專門規范民間融資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各地經濟發展目標和發展狀況不同,遵循的規范和原則也不同,出臺的相關政策更是不同。在各地政策不相同,相關規定不統一,法律法規不成體系的情況下,現實中司法與執法機關更是依據不同的法律規范行使職權,很難從總體上對民間融資加以規制和引導。

          (二)法律制度滯后于經濟發展

          民間融資是一種對資金資源的市場化配置行為,為我國經濟發展作出了長遠的貢獻,但是由于制度變革的滯后和國家壟斷金融資源下的歧視性政策以及觀念意識的束縛,造成了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到目前為止,我國對民間融資行為的規制多依靠政策引導和行政命令,而政策和行政命令的易變和過于原則又導致市場主體對從事相關民間融資活動沒有穩定的預期,反過來會進一步加大風險,形成相互"促退"的惡性循環。而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對金融市場的壟斷和不當干預以及過度抑制?!?〕金融制度的設計就是以國有金融為主的制度安排,不論民間融資是否符合經濟發展的規律和需求,都會受到排擠和限制,因而民間融資的外部制度供給很弱。即使其合法化已是必然趨勢,相關制度仍然落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合法民間融資與其他非法行為界限不清

          依據我國現行相關制度,合法的民間融資與"非法經營"、"非法集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間并沒有清楚的界限?!缎谭ā返?76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沒有明確界定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也沒有更進一步的相關司法解釋。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判定和處理個案,這不僅違反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刑法基本原則,也容易導致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擴大化,有可能把一些《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合法民間借貸行為刑事犯罪化。〔5〕在立法和相關政策法規混亂不成體系的情況下,罪與非罪沒有著明確、清晰的界限,許多模糊地帶就更加難以界定和區分。沒有確定的制度預期,就會增加市場主體的交易成本,也不利于民間融資的進一步發展,更不利于非法資金活動的打擊和取締。并且也會使執法部門和經濟管理機關難以找到統一的客觀標準或者對自身的角色定位錯誤,不論怎樣,都不利于金融市場發展。

          (四)監管不到位

          在維護金融資源安全措施中,最重要的是對金融市場和信貸資金流通過程中的監管。在目前,對國有商業銀行的監管體系已經形成并在完善中,但是對于民間融資等非正規金融的監管還是沒有到位,具體體現在相關制度和法規的缺失,監管者缺位及監管態度的非理性嚴格。盡管在2005年國務院就規定,由銀監會負責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及相關的組織協調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工商總局、證監會、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及非法集資行為發生地的地方政府,密切配合銀監會開展相關工作。但是,《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都沒有明確規定相關的監管職能,造成執法監管主體的缺位。進而缺乏對民間融資行為的審批和監管制度,使得民間融資實際上處于無人監管的境遇?!?〕

          四、完善途徑--從私法自治與公法管制尋求突破口

          (一)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首先,應當深入研究民間融資法律關系,完善和充實法律規定,從主體資格、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監管等多方面入手,逐漸形成規范化、體系化的民間融資法律制度體系,以盡快適應經濟發展的制度需要,使民間融資行為有法可依,市場主體有合理制度預期,經濟管理機關明確各自的角色定位,從而促進民間融資的創新和發展。

          其次,應當盡快改變目前法律法規混亂和不協調的局面,統一對民間融資行為的規制,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著名經濟學家茅于軾認為應該取消非法集資的說法。在經濟刑法理論上發展出的"禁止超量原則",其含義是對于經濟越軌行為,只有當其社會危害性達到極其嚴重的程度,才能將其作為犯罪來規定;要準確地把握"犯罪量",不能因簡單的秩序維護目的而擴大打擊面。〔7〕還要取消經濟死刑,這樣才能鼓勵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經濟活動。

          (二)完善監管體系

          要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首先要明確監管主體及監管職責。其次,要審慎地逐步構建民間融資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對資金來源進行嚴格把關,爭取從源頭上加強監控。再次,要不斷完善監管手段,盡快實現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依靠法律手段轉變,充分運用經濟法的綜合性調整手段,從內部審計開始,然后建立外部風險預警和風險轉移機制,由內向外進行全面監管。使金融監管部門準確掌握資金流動信息,改變不對稱的信息狀況,有效展開金融方面的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良性發展。

          (三)引入競爭機制

          我國民間融資一直處于地下發展階段難以獲得合法性承認并且發展困難、緩慢,都是源于我國對經濟體制改革的政府主導下形成的國家壟斷金融信貸資源,對公有經濟特別是對國有經濟的大力支持和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歧視性政策。從理論上講,完整的金融體系應當是包容性的,普遍惠及于人類各階層群體的。更何況人們今天已經尋找到既能服務于弱勢群體,又能商業化運作和達到可持續發展的實現雙贏局面的金融服務途徑?!?〕

          民間融資具有著正規金融不可比擬的優勢,是正規金融有益補充,如果一味地由銀行壟斷信貸融資,銀行就沒有發展和改革的動力,就會在自我滿足中逐漸熄滅市場主體的投資和儲蓄熱情。在我國加入WTO以后,必然要實現對金融市場開放的承諾,同大量涌入的外資和民間融資展開公平的競爭。因此,有必要對民間融資機構和個人實行市場準入制度,降低門檻,改善投資環境,引入有效的競爭機制,創造公平的市場化競爭環境。

          (四)借助社會自治組織的力量

          隨著市場經濟關系的彌散與擴張,市場主體的聯系與合作關系加深,市場主體間的私權秩序維護也顯得尤為重要。社會自治組織融合了政府干預與市場主體自治,公法管制與私法自治的優點和價值,在面對民間金融問題時,與其在尊重私法自治與實行公法管制之間搖擺不定,不如在兩者之間尋求突破點,開辟新的路徑,經濟法的社會價值本位與政策導向性、綜合性調整手段正契合了這種新的調制需求。諸如溫州煙具協會這樣的社會自治組織等的發展與作用發揮為我們提供了良好的借鑒,鑒于民間融資的潛在缺陷,不妨借助社會自治組織的力量,建立一個緩沖帶,實現監督與信息溝通,降低交易和風險防范成本,保障民間融資良性發展,促進金融體制改革與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書清.論民間融資法律制度的完善〔M〕.李昌麒.經濟法論壇(第4卷).北京:群眾出版社,2007::224-225.

          [2]〔美〕羅納德?I.麥金農著,周庭煜等譯.經濟市場化的次序--向市場過度使其的金融控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127.

          [3]朱麗靜.民間借貸的合法化及其法律規制〔J〕.法制與社會.2011(4),111.

          [4]李昌麒.經濟法論壇(第4卷)〔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7:226.

          [5]田衛革,崔亮凱.民間借貸亟須法律規范〔J〕.中國金融.2006(17),61.

          [6]李昌麒.經濟法論壇(第4卷)〔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7:228-229.

          [7]吳志攀.經濟法學家(2005)〔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非法集資相關法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 法律 監管

          引言

          整體來講,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市場有的借貸行為不夠規范、借貸法律程序不夠完善、有的借貸資金用途不夠正確,狀態較為盲目且毫無秩序的狀態??墒?,面對民間借貸的監管非常薄弱。當前,專門的法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而該規定對于民間借貸的作用十分有限,沒有給民間的借貸起到良好的規范作用。

          1、我國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

          1.1、民間借貸法律制度不健全

          1.1.1、民間借貸專項法律規范不夠健全

          因為我國金融市場不健全的原因,金融法律主要將正規金融部門為對象,沒有專項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民間借貸的立法層次不夠,無操作性可言,無法對我國民間借貸進行合理的規范,無法符合經濟發展以及金融制度的改革需求。民間借貸立法零星的出現在《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貸款行為效力的批復》等相關法律,并沒有制定出民間借貸的定義、范圍、主體以及法律地位。

          1.1.2、民間借貸立法協調性差

          因為宜粗不宜細的立法引導思想、缺乏立法技術等原因,法律之間的協調性不夠,統一性和邏輯性較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修正案第13條制定了國家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公民有權自由處理自己的合法財產,包含了借貸的自由貨幣資金以及獲得相關的利益??墒菄鴦赵涸凇斗欠ń鹑跈C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里的第4條中,以及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里的第61條中,面對民間借貸的行為提出了嚴謹性的規定。因為法律制度相互間具有一些沖突,不同的司法機關對于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具有相反的結論,對于我國的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非常不利。

          1.1.3、民間借貸立法十分落后

          我國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主要零星出現在民法范圍,民間借貸立法長期比民間金融發展的需求落后。民間借貸對于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里是否被全面保護?民間借貸是否處在合法的邊緣?其合法以及非法邊界究竟在何處?雖然《國務院對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推出,令非公有資本可以邁進金融服務業,民間借貸的重要作用被再次認同。面對《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頒布之后,國家對于民間資本進入了金融服務領域的鼓勵以及引導程度的強化。可是因為立法思維、立法技術等原因,民間借貸法律規范體現出操作性較弱、判斷標準模糊的特征,使得民間借貸主體的利益的不確定性較強。

          1.2、民間借貸同民間非法融資行為界限模糊

          1.2.1、鑒于我國民間融資的立法

          雖然在《刑法》的第176條里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了規定,在第192條里對非法集資罪進行了規定,可是并沒有界定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非法集資。分別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變相引進公眾存款罪進行規定,對于集資詐騙罪、對股票、公司、企業的股票債權擅自發放罪,非法經營罪和虛假廣告罪等相關犯罪行為做出了限定,對如何劃分非法集資以及合法融資的界限進行回應,對非法集資手法和非法集資活動涉及道德虛假廣告所承擔的責任等相關行為進行回應。

          1.2.2、民間借貸與民間融資非法行為界限模糊

          我國沒有準確界定出民間借貸與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非法集資的界限,面對非法民間借貸的限定以及利率并沒有明顯的進行界定。對于大面積生產性借貸的法律地位、各種借貸關系的法律責任的區分、有償借貸以及無償借貸的出借人所擔負的義務是否相同?商事借貸以及民事借貸的差別、出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等相關問題,法律法規都沒有進行明確的界定。因為民間借貸交易相對隱蔽、監管不到位等因素,而對于非法集資、洗錢行為市場出現于民間借貸市場中,特別是高利貸對社會的影響逐漸加大。

          1.3、民間借貸監管機制不完善

          1.3.1、民間借貸監管主體不夠明確

          因為我國金融業通過混合經營、分開監管的方式,使得民間借貸的監管沒有專門的部門,民間借貸監管主體不夠明確。我國政府已經提出了一些關于政策性的安排,銀行監管會也對風險進行了提示,可是從何處進行實施,從何處實施方案,還沒有具體的規定。《民間借貸管理辦法》把民間借貸監管主體體現到國務院相關部門以及升級人民政府,可是沒有具體制定出國務院具體部門執行監管。監管主體長時間不夠明確,使得公眾對于社會集資風險無法正確做出判定,令社會集資的存在形式大多為非法形式。

          1.3.2、民間借貸監管對象模糊

          我國面對該歷代、非法集資、抬會以及地下錢莊的非法民間金融長期使用嚴格掌控以及打擊的狀態??墒窃从趯γ耖g借貸意識的區別,長時間以來缺少對民間借貸相應的監管,沒有對私人錢莊、抬會、企業相互間的借貸監管的規定,特別是對民間借貸中介部門、小額貸款企業之外的社會集資人和專業放貸人等其余民間借貸主體都沒有相應的監管。

          1.3.3、民間借貸利率規定模糊

          利率的轉變體現在市場的供求方面

          民間借貸利率能夠適當高出銀行的利率,可是不可以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一旦超過這個限度,就不會對超出的部分進行保護。民間貸款利率的四倍上限限定并沒有相關的實踐以及理論的根據,沒有仔細考量到各區域的市場供求關系和經濟發展水準,無法正確的引導社會資源的分配。

          1.3.4、民間融資市場退出機制不充分

          因為民間借貸市場不健全、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缺乏對于民間借貸援助、清算、推出等相關的市場機制。如果民間的融資機構沒有償還到期債務,不僅放貸人的債權無法獲得保障,并且無法處理市場推出問題造成的金融風險,對于金融市場的穩定非常不利。民間借貸市場機制不完善,使得民間融資無需推出,具有隱性的范圍性、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對經濟金融的穩步發展有著較大的影響。

          2、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制度的對策

          2.1、明確合法借貸以及非法集資的限定

          因為我國民間貸款制度的建設較為滯后,使得民間借貸形式長時間處在非法與合法的相互模糊的狀態。所以,我國需要對民間借貸的立法監管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于民間借貸行為要不斷強化法律方面的規范及引導,對于法律方面需要界定出合法性的范圍以及非法性的范圍,面對資金的來源以及合法性進行規范。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還需要通過判斷民間借貸真正的合法地位來進行。所以,對于法律明確給出的合法借貸以及非法集資界定成為了民間融資發的中心思想。當前面對非法集資的限定主要通過《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中的第四條進行限定,可是此項規定值關注由客觀形態來限定民間融資的合法性與非法性,而把大批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歸納到非法集資方面,這同目前社會集資詐騙等非法融資形式的日漸增多緊密相連。民間融資主要主要是通過一些無法及時、充足獲取銀行機構信貸支持的中小企業為主,而這些企業只可以通過民間借貸的平臺為企業的發展籌集資金。并且不論是通過《合同法》還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應司法進行解釋,我國對于民間借貸活動還處在默認的態度。由法律層面來看,我國對于企業、個人或者組織自行吸取資金而不是進行嚴禁的方法,知識對于個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通過政府審批的金融機構禁止吸收資金來發放貸款,進行資本運轉與貨幣經營來獲取利益。只有通過這層理念來理解國家的金融政策,才可以區分民間貸款以及銀行吸收存款業務的區別,正確掌握合法的民間借貸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脈絡。對于制定民間融資法律規范時,要通過主觀與客觀相協調、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相融合的原則,判斷民間融資行為的合法性。正確規定集資活動的企業、個人以及組織進行非法經營,需要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民間貸款想社會籌集發展資金具有良好信譽與盈利能力的,需要提供真實的申請材料,這樣才能夠合理進行監管。而且,籌集到的資金一定要使用在國家扶持的項目上,絕對不可以使用在國家反對的項目方面。

          2.2、規定和健全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

          通過我國民間借貸的客觀現實以及發展形勢來看,一定要不斷完善同民間借貸行為相符的法律法規,例如規定和制定《民間融資法》、《企業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的法律條例。只有進行詳細的規范,才能夠讓民間借貸行為更加趨于正規化。只有具備完善的規范民間貸款行為的相關條例,才能夠構成民間借貸行為嶄新的法律監管環境,只有民間貸款的資金來源符合法律規定,也用于合法項目中,且可以真正為私人、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幫助,能夠給地方經濟的發展提供幫助,才可以給予相應的合法地位,而且通過法律對其進行扶持。

          2.3、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體制

          完善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制度,才能夠有效保護金融投資者的權利,主要在于提高對放貸人的登記管理以及對民間借貸廣告宣傳方面的監管,通過相應法律管理,經由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負責,銀監會主動對非法集資以及非法吸收公眾款項的時間進行打擊和防范,并且要逐漸創建起合理、有效的民間借貸監測預警制度,不斷指出中國人民銀行對民間金融業發展的監測范疇,創建完善的民間借貸信息的及共享機制以及將信息機制進行規范,監管部門要盡快把相應的信息公布到社會投資人員處,這樣才可以讓民間貸款的主體進行自主投資決斷。

          結束語

          只有不斷完善當前的監管制度,讓立法及時更新,并同當前的監管制度進行有效結合,來順應當前全球化條件下對于民間借貸方式監管的要求,如此才能令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的經濟獲得有效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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