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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贈與公證 合法權益 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6.6 文獻標識碼:A
贈與是財產所有權人作出無償地把財產轉移給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后,相對人表示接受所贈財產的活動。房屋贈與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贈與人贈與房屋,受贈人接受房屋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非訴訟證明行為。公證實踐中,老年人將房屋贈與給受贈人所有后,贈與人與受贈人關系惡化,導致贈與人無人贍養,無家可歸而發生糾紛,起不到公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職能作用。維護贈與人的合法權益,是公證處和公證員義不容辭的責任,是踐行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本文對如何維護贈與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深入分析,提出如下對策。
一、釋明法律規定,讓贈與人選擇房屋贈與的方式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這里的“遺囑繼承人”是指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里的“扶養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這種協議規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于遺贈人死后取得其遺產。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愿意接受贈與的合同。其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是贈與人在世且到房產管理門辦理變更登記。
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合同均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效力。主要區別在于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間于遺囑人或者遺贈人死亡后而贈與合同公證房屋
所有權轉移時間則是贈與人在世時,為妥善處理老年人將房屋贈與給受贈人后,無人贍養、無家可歸不良社會現象和善意第三人取得贈與房屋所有權致使贈與人撤銷贈與無法導致房屋回轉到贈與人名下,采用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公證贈與房屋較贈與合同能更好地維護贈與人合法權益。
二、端正執法理念,尊重申請人意愿
公證制度是一項重要的預防性法律制度,是有效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糾紛前置預防機制,公證員要端正執法理念,把執法執業過程變為服務申請人的過程。公證員必須根據申請人的意思表示,分析其真實的法律行為,為其找尋最符合的公證事項,但由于公證費的差異,極小部分公證員罔顧申請人的本來意愿,將本應按照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辦理的公證申請引導辦理為贈與合同公證。例,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受贈人必須保證贈與人在贈與房屋中居住到死亡,本合同才產生法律效力”。公證員將此公證事項辦成贈與合同公證,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混淆了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合同三者主要區別,違背了公證執業道德,為今后糾紛隱患埋下了伏筆。
三、附義務的贈與公證,能有效保障贈與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當贈與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時贈與人可以通過訴訟途徑撤銷贈與合同以維護其合法權益。據此,為盡量避免,贈與人將房屋贈與后,贈與人無人贍養、無家可歸不良社會現象,在房屋贈與合同中載明:“受贈人接受贈與物的同時須履行贈與人生養死葬義務和保證贈與人在有生之年對房屋享有居住權益”條款,否則,贈與人可撤銷贈與。這樣能更好地促使受贈人履行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有效保障贈與人的合法權益。
四、正確區分合同效力與贈與房屋的物權效力,維護贈與人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這說明當事人辦理房屋贈與合同公證時贈與合同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但房屋所有權轉移是以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為準。此時,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贈與人撤銷贈與要求受贈人返還房屋的,應作如下處理:若房屋尚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或者房屋已經過戶到受贈人名下且受贈人愿意配合贈與人將房屋回轉至贈與人名下的,贈與人要求返還房屋的主張應得到法律的保護;若贈與房屋,已被受贈與人出賣給善意第三人且完成過戶登記手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和合同相對性規則,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贈與人可要求受贈人賠償。
五、分別詢問贈與人與受贈人,適當延長出證時間
【要點提示】:
夫妻雙方離婚時,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約定將住房共同贈予給尚未成年的女兒,但由被告居住?,F女兒想申請執行(已過一年),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法院應否對其申請立案?女兒能否取得該房屋?又應當通過何種渠道取得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審理情況】:
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自愿離婚,本院予以準許。 三、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現住房雙方共同贈予女兒李玲,由被告居住至被告去世時止。其它財產拖拉機一臺、彩電一臺、縫紉機一臺、板箱一個、座釧一臺、面柜一個歸原告所有;大柜一個、廚桌一個、方凳兩只、小推車兩個歸被告所有。家中現存糧食、花生、花生油等按三人均分, 原告取兩份。土地承包經營權離村近的地由被告耕種,其它的部分由原告耕種。(該條款已執行)
【爭議的焦點】:
調解書生效后,王某與其小女兒搬出上述房屋,其后李某又再婚?,F因鎮村規劃導致房屋價格上漲,王某、李玲要求李某履行上述調解書,將房屋過戶至李玲名下,李某拒絕不肯。王某及李玲向法院提起申請執行,法院又以權利人的申請執行超過法定期限(一年)為由不予立案。
【評析】:
李玲能否取得上述房屋、如何取得上述房屋,實踐中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本案李某可以撤銷贈與,李玲不能依據調解書的約定取得房屋,其亦無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理由是: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李某與王某雖在離婚時約定其將房屋贈與給李玲,但之后并未實際交付,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該種贈與不屬于不可撤銷的贈與,故李某可撤銷贈與。贈與撤銷后,該房產仍屬王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另行分割。李玲不是王某與李某離婚訴訟糾紛一案的權利承受人,其無權就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本案的李某不可撤銷贈與,李玲是該民事調解書中確定的權利承受人,其可直接申請法院予以執行。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達成的贈與協議不是自行達成的贈與合同,而是經過人民法院審查達成的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一旦生效,即賦與了和判決書同等的強制效力,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必須履行。依據《民訴法》的規定,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故李玲具有申請執行人的主體資格;因上述調解書中未約定王某與李某將房屋贈與給李玲的履行期限,權利人可隨時要求義務人履行,故李玲可在任何時侯向法院申請執行。
筆者同意李某不可撤銷贈與,理由同上,但認為李玲無權向法院申請執行,其可另行訴訟要求王某、李某履行贈與合同,且該主張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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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贈與人) :
有效證件號碼:
乙方(受贈人) :
有效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自 XX 年 6 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 常生活起居,為甲方料理家務,乙方為此無法正常工作,作為報酬和 補償,甲方愿將甲方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該房屋產權為:因乙方具 備經濟適用房購買的主體資格,因此該房用乙方的名義購買)贈與乙 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 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產坐落于 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屋平面圖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若該房屋有土地使用權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 一并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甲方購買此房產所有費用由甲方單獨承擔,現經協商一 1 市 ,建筑面積 ; 致甲方愿將其擁有的該房屋所有產權贈與乙方。
第三條:甲方贈與乙方房屋產權,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該贈與 行為不可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 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甲方(贈與人) :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乙方(受贈人) :
住所:
甲方:(贈與人) 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系父母子女關系,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一處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座落于 ,建筑面積 平方米,所有權證證號為 的房產贈與給乙方,該贈與是對乙方個人的贈與,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
第二條 自本贈與成立日起,乙方應負贍養甲方的義務,甲方有權在該房屋居住。
第三條 乙方在第二條撫養義務未完全履行前,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受贈房屋處分、轉讓,或設定期典權抵押等他項權利,抑或為任何債權的擔保,否則其處分、轉讓、抵押等行為無效,甲方有權撤銷贈與,收回房產。如因上述行為造成甲方不能收回贈與房產的,乙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該房產市場價款。
第四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消贈與:
(1)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
(2)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利益的。
第五條 在乙方能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合同的補充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2002年12月8日,原、被告雙方協商后,由被告出具一份買房合約給原告,其主要內容是:被告自有房屋一幢,以人民幣283000元的價格出賣給原告,定金人民幣10000元,在12月15日前房款兩清,違約方按房價的20%支付違約金給對方。原告當即交付給被告定金人民幣10000元。在原告要交納房價給被告時被告反悔,不同意將該房屋出賣給原告。原告主張該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并支付違約金的責任。被告辯解該房屋的價格遠遠超過人民幣283000元,被告雖然在買房合約上簽名的,但原告未簽名,該合約只是收取定金的憑據,而不是房屋買賣的書面合同,且雙方沒有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無效的合同,我只同意返還定金人民幣10000元。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將自有的一幢房屋出賣給原告,且收取后原告的交納的證約定金10000元,雖然被告出具給原告的買房合約上沒有原告的簽名,但原告始終承認該合約,該合約是原、被告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雖然原告、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并不影響合同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后被告提出反悔,拒絕出賣該房屋,構成違約,被告應當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據此判決:被告應返還給原告定金10000元和償付給原告違約金56600元。
評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與不動產登記之間的關系。房屋是附屬于土地之上的不能移動和一經移動即受破壞或喪失較大的經濟價值的不動產。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事項,在國家職能部門登記備案,使社會公眾得知其權利狀態的行為。不動產登記是國家強化對不動產的管理,確認不動產訴訟歸屬重要的根據。筆者從不動產登記制度入手,探討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與房屋過戶登記的關系。
不動產轉移屬于不動產物權變更的一項重要內容,從理論上看,不動產物權轉移是指基于種法律事實而使原告主體喪失不動產物權,新主體取得不動產物權的狀態。不動產物權轉移的方式有:買賣、贈與、交換、繼承以及1995年8月7日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五種方式等。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备鶕冻鞘兴接蟹课莨芾項l例》的規定,我國不動產物權的得失變更依法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即城市私有房屋、公有房屋、商品房的買賣,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并到不動產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登記(過戶)手續。據此,理論界普遍認為,基于法律的規定,則登記是房屋買賣、贈與、交換合同的有效要件。這種理論在司法實踐中突出的表現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案件時,凡依法未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合同一律認定為無效。筆者對此持不定的態度,從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看,對不動產物權得失變更采用的是不動產登記要件主義理論,即不動產物權轉移必須經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是不動產登記并不意味著未經過戶登記,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便無效。事實上,不動產登記是物權行為,而不動產轉移合同則是債權行為,登記只能對不動產物權效力發生影響,不能對不動產轉移合同的效力發生影響,當事人依據轉移合同,實施不動產物權登記行為,才能最終取得不動產物權,該物權行為轉移履行行為與當事人之間業已存在債權行為是相分離各自獨立。本案中原告雖然沒有在合約簽名,但是原告始終承認該合約,沒有對該合約予以否認,且合約中雙方就合同的標的、價款、履行時間和違約責任均作出明確的約定,因此筆者認為該合約是原、被告雙方的房屋買賣關系的書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合同效力是不以過戶登記為要件的,被告以未登記為由來說明該房屋關系無效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