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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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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風險防控

          涉外風險防控范文第1篇

          一、上半年主要出入境數據統計情況

          二、公安機關開展清理整頓外派勞務市場秩序專項行動相關情況

          6月1日,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監察部、交通運輸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清理整頓外派勞務市場秩序專項行動的通知》,部署全國開展清理整頓外派勞務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對外勞務合作是我省對外投資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幫助勞務人員實現自身發展、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建設和諧社會、增進與有關國家的友好關系發揮了積極作用。總體上看,我省對外勞務合作的發展情況是好的,大多數外派勞務企業能夠遵守國家各項政策規定,規范經營,自覺維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為對外勞務合作的健康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對外勞務合作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需要引起足夠重視和著力解決的問題,特別是近一段時間以來,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時有發生,在某些國家和地區還出現一定程度的蔓延勢頭,一些無資質企業和個人通過虛假承諾,高額收費,一些外派勞務企業違規層層轉包,導致高額收費,損害了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此次專項行動中,吉林省公安機關從4個方面積極開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形成整治合力。全省各級公安機關的國保、刑偵、經偵、出入境、行動技術、網監、戶政等多警種協同作戰,配合商務、工商、外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我省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各類勞務公司、及下設或掛靠的中介組織和重點人員進行了全面調查摸底。重點掌握轄區內勞務輸出窗口單位的數量、責任人、工作地點;詳細了解涉外勞務的輸出手段、輸出方式、輸出人數、輸出目的地、收費標準、資金用途等情況。通過深入勞務輸出的重點鄉鎮、村屯,走訪基層干部、勞務組織者、勞務輸出人員及家屬,及時發現各類違規違法行為及案件線索。

          (二)建立外派勞務風險預警機制。各級公安機關在摸底排查過程中,充分發動群眾,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監督。對非法勞務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和重點企業,全面查清此類企業的管理方式、管理人員、收費標準、監督手段,評估該企業可能出現的風險。認真接待群眾舉報、投訴和報案,從中發現犯罪線索。對于可能發生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及時掌控,對發現的線索及勞務輸出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時評估和上報。

          (三)強化非法勞務組織活動的打擊力度。為有效偵查和打擊外派勞務活動中的各類經濟犯罪活動,在排查和初步調查的基礎上,公安機關制定了偵查計劃,明確任務目標,思路方法和偵查方向,并隨著工作進展不斷完善工作計劃。目的就是要查處一批大案要案,懲罰一批違法犯罪分子,遏制違規違法勢頭蔓延,有針對性地進行打擊。

          (四)宣傳普及群眾參與合法外派勞務知識。通過法律知識宣講、送法律下鄉、溫馨提醒等多種渠道,廣泛宣傳對外勞務合作政策,普及群眾參與外派勞務防騙知識,提高群眾防范能力,便于人民群眾通過正規渠道出境務工。

          特別說明的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作為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的管理部門,要以此為契機,進一步規范因私出入境中介市場,加大對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的檢查、審核和督導力度。目前,我省延邊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在充分走訪調研的基礎上,率先研究制定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辦法》,將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量化打分,評定相應的信用等級。一方面促進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的合法經營,誠信經營,同時也有利于群眾及時了解各公司信譽情況,主動選擇信譽好的公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而提升整個行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辦法》已經在延邊州試行了一段時間,收效很好,省廳出入境管理局將根據外派勞務市場清理整頓的結果,適時將延邊州的做法予以推廣。 另外,我局根據有關部門的文件,對外派勞務企業違法行為的種類進行了歸納總結,其中外派勞務企業的違規違法行為16種,境外就業中介企業的違規違法行為5種,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的違規違法行為5種,非法外派勞務行為5種。詳細情況新聞會后發給各位記者朋友。

          三、吉林省公安機關外語人才庫的建設情況

          為有效應對公安機關外國人管理工作面臨的挑戰,滿足日益增多的涉外案(事)件偵辦需要,提升我省公安機關涉外警務工作能力和水平,吉林省將在省、市(州)兩級公安機關建立外語人才庫。

          吉林省公安機關外語人才庫入庫人員包括公安系統內部人員和系統外部人員,以系統內部人員為主,系統外部外語人員主要從當地高校中選拔,入庫前需經嚴格的考核和政審。所有入庫外語人員除需具備較強的政治素質外,還需具備一定的涉外警務工作能力,能熟練掌握英、法、德、韓(朝)、俄、日、泰、緬、越等其中一門外語,同時具備較高的聽、說、讀、寫、譯技能。

          吉林省公安機關外語人才庫主要為涉外案(事)件的查處偵辦、各市(州)公安機關涉外警務工作以及全省公安機關與境外警方的警務交流合作提供翻譯支持。吉林省公安機關外語人才庫的建立,既是落實“服務涉外企業發展十項措施”和“院校涉外管理五項措施”的重要載體,更標志著公安機關涉外警務工作的日益規范化。人才庫的建立,將有效突破公安機關外語語言瓶頸,強化公安機關與在我省居停留外籍人員的溝通,大幅推進涉外案件的偵辦進程,逐步實現110外語報警臺功能在內的一系列公安涉外管理服務舉措。

          四、全省機關打擊拐賣境外婦女案件情況

          全國打擊拐賣兒童、婦女犯罪的專項行動正在進行中,我省各級公安機關深挖案件線索,成功打掉5個拐賣境外婦女的犯罪團伙,解救19名境外婦女,抓獲了13名犯罪嫌疑人。下面通報幾起典型案件:

          五、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間,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采取防控措施情況

          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關鍵時期,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積極采取應對措施,深入走訪涉外企業、賓館旅店、院校等涉外單位,重點了解來自疫情嚴重國家的境外人員出入境情況,積極向有關單位宣傳疫情發展情況及危險性,善意提醒赴境外人員注意出行安全,做好非常時期涉外管理工作。

          根據省廳出入境管理局工作掌握的情況,發現疫情的32個國家均有外國人在我省居住或居留,分布在我省9個市、州的各大涉外院校和涉外企業,其中在長春市居住的墨西哥人38名,美國人273名。省廳出入境管理局重點走訪了東北師范大學、富維-江森自控汽車飾件系統有限公司等涉外學校和單位,并與部分在我省工作的外國專家和在我省學習的外國留學生進行了座談,通過座談了解到,在我省的這些外國人自疫情發生以來均未回國,其國內家人也沒有感染病情,生活基本穩定,都沒有近期回國的打算。他們對學校針對疫情取消外國專家的旅游行程表示理解,對中國政府和出入境部門對外國人的關心表示感謝。工作中具體做法如下:共3頁,當前第2頁123 (一)強化涉外單位疾病防控組織。組織各個涉外院校、涉外企業和酒店賓館等單位成立甲型h1n1流感涉外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建立涉外單位協作機制,制定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應急預案。加強疫情的信息收集和上報工作,及時掌握外籍人員動態和對甲型h1n1病毒的反映,主動做好疫情的防范和信息上報工作,如發現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二)加強對涉外人員疾控宣傳。聯合疾病控制中心深入重點的涉外院校、涉外企業和酒店賓館等單位宣傳甲型h1n1病毒的疫情蔓延情況及安全防范常識,提醒涉外院校、涉外企業和酒店賓館等單位要對外國人及時進行防范教育和身體檢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與外籍人員座談,建議外籍人員盡量減少出境、入境計劃,有效防控交叉感染幾率,并對其來訪家屬做好動態監測和報告工作。各級出入境受理窗口民警提示廣大群眾在出國時要慎重選擇,盡量暫時不要去疫情嚴重的國家。

          (三)密切與疾控部門聯系。與疾病控制中心等部門建立緊急情況通報制度,并通過加強溝通聯系及時掌控臨時來我省外籍人員的情況信息,積極協助衛生防疫部門做好外籍人員身體檢測工作。

          涉外風險防控范文第2篇

          一、建立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對采油企業的意義

          采油企業作為油氣生產單位,用工量大、生產場所范圍廣、地方關系復雜,法律風險的范圍非常廣泛,涉及到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關系到管理過程中所有的人和環節。緊緊圍繞采油企業中心工作,構建適合采油企業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對正確認識法律風險,做好法律風險防控,保障采油企業生產經營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1.構建法律風險防控機制,是社會發展對企業的現實要求。首先,中國經濟處于轉型階段,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經濟結構和關系錯綜復雜,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加劇;其次,中國仍處于市場經濟初級階段,企業的外部法律環境仍在日臻完善,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有限,可供企業借鑒的經驗也不多,也使得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加大;再者,相比國資委法制工作要求,采油企業法律管理的基礎比較薄弱,在法治理念、管理體系和方法上還有不小差距,使得在參與市場活動時面臨的法律風險更加復雜。因此構建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對采油企業的發展,具有不可置疑的積極作用。

          2.構建法律風險防控機制,是采油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長遠需要。現代的企業管理要求把法律風險防控機制提高到企業戰略發展的高度。中石化集團公司提出要建設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的長遠目標,作為子公司的采油企業必須要加強法律風險防控,客觀評估國內國際法律風險環境,制定一套科學的法律風險戰略管理措施,才能提高國際競爭力。所以,采油企業要把構建法律風險防控機制作為一項基本的企管措施,逐步建設完善戰略性、常規性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

          3.構建法律風險防控機制,是提高采油企業的法律風險防御能力的必然要求。風險防控要防范于未然。企業外部的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包括企業自身在內的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會產生負面法律后果。法律風險是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具有可控性。但如果對法律風險估計不足或處理不當,未能有效進行法律風險防控,都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后果。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經營發展的每一個環節,必須建立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規范經營管理行為,依法規避和防范法律風險。

          二、采油企業管理中常見的法律風險形式

          根據油田的整體法律環境,結合采油企業實際情況和內部管理流程,采油企業主要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風險。

          1.市場交易風險。指采油企業在與其它單位進行經濟往來行為過程中發生的風險,主要是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存在的法律風險。包括在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有受到損失或損害的可能性。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合同相對人主體不適格、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或越權簽約的現象;在采油企業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承攬合同等合同中,由于外委計劃滯后或生產應急項目等原因,有時會發生事后補簽合同的現象;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有時會出現不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質量瑕疵、部分給付等不符合法定和約定的情形;在發生合同爭議時,不是依法解決而是采取私了的辦法處理等。這些做法使合同失去了應有的約束力,也無法實現合同預防和控制法律風險功能,很容易使我方陷入不利的局面,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2.行政管制風險。指政府對企業進行規范和限制方面存在的風險。采油企業屬于中央企業范疇,長期以來由于地方政府不是中央企業的責任主體和利益主體,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沖突給采油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難以避免,特別是“地方保護主義”在土地、價格、稅務、公檢法等方面給企業運行帶來的負面影響較大。它主要以行政部門對采油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進行檢查的形式出現,各種檢查使采油企業存在被處罰的可能性。

          3.環境保護風險。采油企業勘探開發不可避免地要對采油企業區域內的草原、水域、林地、河道等生態要素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和影響,隨著國家對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提高,如不及時恢復地貌和植被,會遭到更多的行政處罰和索賠,企業形象也會受到較大影響。

          4.人力資源管理風險。在人力資源管理過程各個環節中,都有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律風險產生于

          勞動者與單位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之間的沖突,主要表現在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關系的解除以及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勞動兼職等方面發生的糾紛。隨著《勞動合同法》實施的不斷深入,各種規范制度會日益增多,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在逐漸加強,任何違反法律或不規范的行為都有可能造成不良影響,引發勞動糾紛。尤其在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處分、臨時性用工管理、離崗干部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風險。

          5.財務風險。指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在貨幣資金管理、資金收、撥款管理、應收賬款管理等方面行為不當造成損失。主要包括:未經審批私自開設銀行賬戶;對外付款未按規定權限審批,導致資產損失;網銀卡和密碼未分開保管,導致資金被非法挪用;應收賬款業務不規范,責任不落實,造成損失等。

          6.侵權風險。指采油企業作為一方主體,與地方企業和個人因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某些原因造成糾紛的可能性。在對外協作或交流中,由于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必要的制度約束,使我方知識產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在計算機軟件應用方面,使用盜版軟件的情況比較普遍,潛在遭受訴訟索賠的風險。

          7.證照和印章管理風險。證照管理風險指需要取得國家、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的特定資格證照的單位與個人,未按法定程序取得證照、取得證照后未按要求進行年檢或未按規定合法使用證照帶來的法律風險。印章管理風險是指單位或部門不注重印章管理,個別人員私自使用印章,惡意簽約、擔保、出證等可能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

          8.稅收風險。稅收法律風險是指企業涉稅行為不當而造成的法律風險,包括避稅、漏稅、偷稅等法律風險。

          9.訴訟風險。訴訟的結果將對企業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訴訟涉及到調查取證、參加庭審、協調關系等復雜過程,任何一個環節處理不妥,對案件的結果都將產生影響。

          10.其它風險。指包括突發性的事件或自然災害在內的其它原因造成的風險。

          三、做好采油企業法律風險防控工作的有效途徑

          法律在市場經濟中起著引導、規范和保障的作用,“依法治企”是做好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根本手段。作為一個采油企業,要立足于改革穩定和生產經營,強化法律風險意識,健全法律工作機構,完善法律顧問制度,加強過程控制管理,才能有效構筑法律風險防控屏障。

          1.強化內控的宣傳與培訓,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全面實施內部控制制度,是中石化集團公司“精細管理、極限管理”的要求,是實現“人治”到“法治”的制度保障,能夠有效控制經營風險、保障資產安全和保證財務信息真實可靠,滿足國內外資本市場監管要求。油田企業點多面廣,相對分散,是沒有圍墻的工廠,長期以來油田企業大干快上,資金流量大,人員補充多,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干部職工風險意識和危機意識相對薄弱。所以,要強化內控宣傳和普法教育,增強風險意識。日常工作中,對領導層、執行層和普通職工進行三級內控培訓,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宣傳措施,為內控制度的執行營造了一個良好的環境,增強內控理念,提高內控制度認識,奠定有效執行內控、防范經營風險的基礎。

          2.建立健全法律工作機構,完善法律事務規章制度。采油企業要全面推進依法治企,認真落實內控制度,規范企業管理,就應該加大企業內部法律事務工作的協調力度,規范經營秩序,正確處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企業應成立由主要領導任主任,分管領導任副主任、成員由相關科室及業務部門的人員組成的法律事務協調委員會,并明確機構的職責;照章辦事是管理到位的保證,健全規范的制度是實施有效管理的基礎,要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防控規章制度,包括重大合同審查會簽制度、授權委托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咨詢制度、重大決策法律意見書制度、重大法律事項聯合審議制度、企業涉外文字材料審查把關制度、法律事項督辦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等等。依靠規章制度嚴格規范經濟業務行為和干部職工行為,將有效地規避各種法律風險,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3.深入落實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基層法律工作框架體系。按照國家法律顧問制度實施要求,成立法律事務部門,作為獨立的職能部門運作,明確法律事務部門的責任,設置專門的法律事務崗,配備專職的法律事務人員,建立由企業負責人、總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機構、法律顧問、基層法律聯絡員組成的工作框架體系。采油企業還可采用聘請專職律師和培養企業法律事務人員相結合的方式,進一步落實法律法律顧問制度,一方面利用律師豐富的法律知識為企業的重大經濟活動提供較為完善的法律咨詢服務,有效規避法律風險;另一方面加快企業員工中法律事務人員的培養和取證工作,發揮內部法律工作者對企業熟悉、了解較為充分的優勢,制定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保證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

          4.突出強化法律風險防控,構建法律風險防控保障體系。法律事務部門應把法律風險防范、控制的著力點落腳到法律事務工作上,努力把法律風險防范和法律審核把關工作滲透到生產經營、改革發展的各個環節中去。一是建立法律風險防范機構。單位成立法律風險防范

          辦公室,協調處理法律風險的防范,指導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開展法律風險防控,糾正基層單位違規的行為。二是規范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程序。基層在生產經營中預測到或發現可能發生法律糾紛,必須立即向法律風險防范辦公室匯報,由防范辦公室安排相關部門配合解決的法律糾紛防范事務,避免損失擴大。三是開展法律風險防范責任追究。對日常工作中容易發生的風險等進行分類,明確責任管理單位,實施督查和責任追究。

          5.加強合同的過程管理,事前防控各種法律風險。合同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的紐帶,同時也是產生糾紛的根源。合同風險防范首要目標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糾紛,以有效降低經營風險,實現利益最大化。嚴把資質審查關,嚴控市場準入,夯實防控基礎;嚴把法律論證關,法律合同工作人員,對項目隨時提供法律意見,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嚴把合同簽約關,增加QHSE合同條款,保證所簽合同合法有效;嚴把監督履約關,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積極參加對合同項目的檢驗、驗收,提出相關合同結算意見;深入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抽查,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建立合同檔案,對歸檔資料建立統一臺賬,合同管理既要走足程序,也要留下痕跡。

          涉外風險防控范文第3篇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含義風險實質是一種不確定性,它在國家、社會和個人的活動中都時刻存在;在這個變化的時代里,這些相互聯系的不同主體所承擔的風險權重比例也在發生著質的變化,企業、個人等市場經濟的微觀主體日益成為風險的主要承擔者。因此,企業風險就是企業所面臨的不愿發生的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的客觀體現。[1]關于企業法律風險的含義,學界和實務界有不同的觀點。國際律師協會認為,企業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因經營活動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導致風險損失的可能性。全球企業法律顧問協會認為,企業法律風險是指企業所承擔的發生潛在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害的風險。有的學者認為,企業法律風險是指,在企業經營活動過程中,由于企業外部的法律環境變化,或者由于包括企業自身在內的各種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筆者認為,企業法律風險是由企業自身的因素和企業外部的因素帶來的,對企業的各種合法權利和利益帶來的不利影響的可能性。在大多數情況下,一旦發生法律風險,企業需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在個別情況下,雖然企業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法律糾紛會給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帶來其他的不利影響,企業需要花費人力、物力和財力去解決各種糾紛,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阻滯,企業由此而無法按期履行合同等等。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1.企業法律風險具有不確定性。不確定性是風險的本質,企業法律風險也是如此。企業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偶然性,法律風險所產生的不利后果只是一種不確定狀態或者說具有某種產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并不一定轉化為現實的損失。因為,企業法律風險要轉化為現實的不利事件,需要同時具備其他的條件。如,有發生法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違法,另一方當事人依法維權;或者是雖然發生法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沒有違法,但是另一方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到了損害,因而依法維權。2.企業法律風險具有客觀性。風險的客觀性意味著風險是人類活動的衍生物,有人類活動即有風險,而法律是人們的行為準則,是人類維護正常秩序的客觀實在體。法律的客觀實在性和人類活動風險的客觀實在性共同成就了法律風險的客觀性。這種客觀實在性表現為法律關系主體因行為目的不達而盡失成本費用的客觀存在,同時也表現為其人身財產損害及承擔法律責任的客觀實在性。毋庸置疑,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且可以通過一定的方法進行佔計的,如企業被宣告破產的風險[2]。可見,企業法律風險并不是人們憑空想象的事務或者現象,而是受諸多客觀條件影響的,并由諸多客觀條件決定的。3.企業法律風險具有危害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而變為現實,表現為法律關系主體行為目的不達、人身財產損害以及承擔法律責任。行為目的不達不僅使法律行為主體預期利益不能得以實現,而且行為過程中投入的成本和費用不能冋收。[3]企業法律風險的危害性意味著風險的發生給企業帶來的物質損失和非物質損失。根據2006年4月統計,近三年來,國資委收到重大法律糾紛221件,涉及央企110多家,直接涉案金額達269億元,間接涉案金額達500多億元。其中,2004年,國資委共受理央企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直接涉案金額114億元,2005年是75件,直接涉案金額70多億元。[4]企業法律風險一旦發生,還可能使企業的名譽受到損害,降低企業在消費者和商業伙伴中的形象,使企業的市場占有率下降,降低企業獲取資源的能力。4.企業法律風險一般具有可防控性。企業法律風險兼具可防控性和不可防控性的特點。大多數的法律風險具有可防控性。法律風險因其行為及相關法律而生,因之,法律行為人于行為之前對規范其行為的法律作深入研究,不僅可預測其行為引發的法律風險的可能性,且可通過糾正其行為的非法性而規避、防控法律風險損失。此所謂法律風險的可習得性,即可以通過學習和研究以減少不確定風險。因此,人類智慧在法律風險管理中有了用武之地,同時形成了新的智慧因素———風險智慧。[5]風險智慧使人類有了有效權衡風險的能力,涉及對風險的分類、本質、等級,涉及快速的習得、儲存和檢索風險信息。利用相關風險信息行動、有效交流、對新環境進行適應性調整等。這種可習得性迥異于其他風險如自然風險、經濟技術風險的隨機性,隨機性意味風險處于無規則的混沌狀態,難為人類所監測和控制。[5]少數的企業法律風險具有不可防控性,這是由于企業的外部因素造成的企業法律風險,企業無法通過自身的努力去影響那些風險的形成因素。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識別

          企業法律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危害性、客觀性、可防控性的特征。而要避免危害,就必須進行企業法律風險的識別。在企業的法律風險事故發生之前,運用科學的風險識別方法全面地、系統地、連續地、準確地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認識、辨別,可達到全面、系統和準確地描述企業法律風險的目的,進而采取必要的措施規避這些風險。企業法律風險的識別是指在企業的法律風險事故發生之前,運用科學的風險識別方法全面地、系統地、連續地、準確地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認識、辨別的活動。法律風險識別的目的是全面、系統和準確地描述企業法律風險的狀況,為下一步的法律風險分析明確對象和范圍。進行法律風險識別時要掌握相關的和最新的規范企業行為的立法和司法狀況,必要時,需包括法律適用的背景信息,特別是法律法規的變化信息。除了識別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事件外,還要考慮其可能的原因和可能導致的后果,包括所有重要的原因和后果。不論法律風險事件的風險源是否在企業的控制之下,或其原因是否已知,都應對其進行識別。[6]企業法律風險識別的對象至少包括如下幾方面的內容:第一,風險事件的識別。風險事件是指引發潛在危險轉化為現實損失的具體行為或事件,是風險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第二,風險因素的識別。風險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風險事故發生的機會或擴大損失的幅度的條件,是風險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第三,風險結果的識別。風險結果是指風險事故發生后會給企業帶來的負面的責任或后果。[6]法律風險識別的根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根據企業主要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識別(2)根據企業組織機構設置進行識別,即根據企業各業務管理職能部門、崗位的業務管理范圍和工作職責的梳理,發現各部門機構內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3)根據利益相關者進行識別,即通過對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如供應商、承包商、客戶、員工、政府等)的梳理,發現與每一利益相關者相關的法律風險。(4)根據法律風險源進行識別,即通過對法律環境、違規、違約、侵權、怠于行使權利、行為不當等梳理,發現企業存在的法律風險。[6](5)根據法律風險發生后承擔的責任梳理,即通過對刑事法律風險、行政法律風險、民事法律風險的梳理,發現不同責任下企業存在的法律風險。(6)對不同法律領域進行識別,即通過對不同的法律領域(如合同、知識產權、招投標、勞動用工、稅務、訴訟仲裁等)的梳理,發現不同領域內存在的法律風險。(7)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識別,即通過對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梳理,發現不同法律法規中存在的法律風險。(8)根據以往發生的案例進行識別,即通過對本企業或本行業發生的案例的梳理,發現企業存在的法律風險。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不同需要,選擇以上不同的角度或組合來識別法律風險。[6]根據所選擇的法律風險識別角度,可采用問卷調查、訪談調研、頭腦風暴、德爾菲法、檢查表法等方法。法律風險的識別,首先是查找企業各業務單元、各項重要經營活動、重要業務流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然后對查找出的法律風險進行描述、分類,對其原因、影響范圍、潛在的后果等進行分析歸納,最終總結出企業的法律風險點,以對企業法律風險有一個全面、準確、系統的認識和把握。在此基礎上來確定防范、控制風險等決策。

          三、企業法律風險的防控

          既然企業法律風險是不恰當的、危害的,客觀的,又是可以防控的,那么為了避免風險,就應該實現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制度化,將其作為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改善企業的形象,增加企業的價值的重要舉措。建立和執行健全的法律風險防控制度,可以提高企業的內部管理水平,改善企業的形象,增加企業的價值。企業法律風險的防控措施包括:

          (一)提高企業的法律風險意識法律風險意識是指在法律實施過程中,預先判定由于企業外部的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包括企業自身在內的各種主題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后果的思維。[6]每個企業都存在多少不一的潛在的法律風險,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如果沒有預先的防范意識,往往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損失,嚴重的甚至會造成致命的打擊。企業管理決策者法治意識的強弱,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這些潛在的法律風險是否演變成現實災難。所以,企業必須具備風險防范意識,從而才能制定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做到防患于未然。[6]當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的法律風險意識不高,沒有認識到本企業法律風險的本質及危害性,因而沒有主動識別本企業的法律風險,不知道本企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點和每個法律風險點的來源,也不知道法律風險形成的原因是什么,不會積極主動地采取法律風險防控措施。由此導致的嚴重后果是,一旦發生重大的法律風險,這些企業無力應對而破產倒閉,或者被依法撤銷。更嚴重的是,即使企業因為遭受法律風險而毀滅了,但是,相關的企業負責人也從來沒有想到,如果事前能夠主動識別企業的法律風險,并采取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也許企業的命運將是截然不同的。可見,提高企業的法律風險意識,不僅是企業負責人應有的法律責任,而且也是相關的政府主管部門不可推卸的責任。增強企業法律風險意識是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企業負責人有義務主動學習有關企業法律風險的知識,并將所學到的知識用來分析自己經營管理的企業。政府主管部門作為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代表,為了發展經濟,提高就業率,提高財政收入,有義務保證所管理的企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政府主管部門應該對所管理的企業負責人經常進行不定期的法律風險培訓。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達到提高企業法律風險意識的目的。

          (二)建立和執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內部控制是指一個單位的決策層與管理層,為了保護其財務信息的真實、安全和完整,確保經濟活動的準確可靠、協調經濟行為,有效控制經濟活動,通過優化單位內部分工而產生的相互制約,相互聯系的工作關系。企業內部控制決定企業各項工作質量的好壞,如果管理意識不到位,控制制度不健全,控制環境差,就如同裝滿破舊零件的汽車,故障不斷,最終釀成大事故。[7]對于公司治理,李嘉誠說:“一定要靠制度,靠人絕對不行;最信任的人,也一定要有監察與制衡。”[8]此觀點同樣適用于企業法律風險的防控,即企業法律風險的防控也必須建立和執行嚴格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的內部控制可以幫助企業實現既定的發展目標,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企業經營所面臨的風險。而內部控制的失效往往會給企業帶來發展過程中的某種不協調,有時會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各國對企業內部控制的研究也越來越重視。在此推動下,企業內部控制不斷發展,目前,已經進入到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階段。[9]2008年5月22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關于印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下文簡稱《規范》)的通知。《規范》第二條規定,該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大中型企業,小企業和其他單位可以參照本規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然而,目前的大多數企業并沒有很好地執行這個《規范》,即絕大多數的企業沒有建立和執行嚴格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其法律風險的發生與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卻是不無關聯。從這個意義上說,如何提高內部控制質量并防范經營風險與財務風險,從而有效防控企業法律風險,發揮內部控制制度對企業管理及經濟實體“監督和服務”的職能,是擺在每個企業管理人員面前必須高度重視并予以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建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就是要制定一系列具有控制職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規范化,系統化,使之成為一個嚴密的、較為完整的制度體系。可見,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也是一個系統的管理工程。接下來,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所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來運行,使得所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得到實際的執行。只有這樣,才能從企業內部最大限度地防控法律風險。

          (三)建立和執行有效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企業的法律風險涉及的業務領域和范圍十分廣泛,法律風險本身較為復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實踐經驗和業務技能的人員很難勝任法律風險工作崗位。因此,各國主要是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由專業律師來處理企業法律風險的識別和防控問題,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美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起源于19世紀末,二戰后得以廣泛發展,發展歷史悠久,發展程度高,企業法制化程度高,法制環境好,法律意識強,企業無論其規模大小、性質如何,都會有自己的法律顧問。美國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模式相當細致深入,滲透到公司各個管理層面,具體在每個層面分工也顯示出專業化、細致化。往往一個公司設有多個法律顧問,一般地有:合同法律顧問;專利商標法律顧問;廣告法律顧問;生產質量、環保法律顧問;稅收法律顧問;涉外法律顧問;人才資源法律顧問;反壟斷、反傾銷法律顧問;訴訟法律顧問等。[10]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中地位高,待遇好。美國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中地位較高,體現在其專業性和待遇方面。美國的企業有一種強烈的法律意識,認為只有將總法律顧問放在副總經理的位置上才能真正負起責任、做好法律工作,否則,對公司的影響可能是致命的損失。另一方面,從管理工作的角度考慮,處于副總經理的位置便于協調公司各部門或對外的各種法律關系,更好地發揮作用。美國企業法律顧問由于地位越來越高,是受人尊敬、令人羨慕的行業,當然對其專業素質要求也很高,既懂法律、懂電腦,又懂企業經營管理的復合型人才才能勝任。同時,企業也給予他們比同階層更高的薪水和待遇,如帶薪休假,獲得公司股票、期權等。[11]我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還處在較初期的階段,除了極個別大型中央企業集團在極個別省份的公司聘請有幾個法律顧問之外,很多的中小型中央企業一般在一個省或者市級行政區域只聘請一名法律顧問。即使是在極個別聘請法律顧問較多的央企,也沒有做到法律顧問專業化分工。我國絕大多數的私營企業根本沒有聘請企業法律顧問。正因為我國企業沒有認識到法律顧問的重要作用,因此,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中的地位極低,企業法律顧問的價值沒有得到真正的體現。法律顧問在企業中更多的是扮演著“救火隊員”的角色,企業發生了法律問題才想到要找法律顧問,很多法律顧問處于“顧而不問”的狀態之中,這導致我國大多數企業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有鑒于此,我國企業有必要借鑒美國的法律顧問制度,重視法律顧問的重要作用,提高法律顧問在企業中的地位和待遇,才能更好地防控企業法律風險。

          四、結論

          涉外風險防控范文第4篇

          (一)業務分布集中度高

          國際著名投行的業務范圍都比較寬泛,除傳統業務外,還大力拓展證券私募、資產證券化、并購咨詢等創新業務,以滿足資本市場發展的內在需要。相比之下,中國的證券公司,由于受到相關法律的嚴格限制和過度的行政管制,業務范圍比較狹窄。二是業務收入集中。從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和廣發證券2011年的業務結構來看,主營業務的盈利主要集中在證券經紀和證券承銷兩方面。其中,證券經紀業務均占了最大的比重。相比國外投行,中國證券公司的業務收入來源過于集中,主要是經紀業務和承銷業務。實際上,中國投行這兩方面的問題是彼此關聯的。一方面,國外投行的收入多源于業務結構的多元化,而國內投行的業務種類較少,進而導致了收入集中。另一方面,國外投行在業務創新方面十分積極,業務結構較為廣泛,業務創新不足也是國內投行的業務結構狹窄所反映出的問題。對交易手續費的依存度比較高,使中國證券公司的盈利水平極大地受制于二級市場的繁榮,波動較大。單一的業務范圍、過于集中的收入來源一方面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經營利潤和核心競爭力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風險的轉移和分散。

          (二)創新業務初探,暴露風控滯后

          隨著近期股指期貨和融資融券等業務的開展,中國投行創新業務品種的風險管理問題開始暴露。例如,融資融券業務將使證券公司承擔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增大,同時對資本市場有助漲助跌的作用,進而使市場波動加劇,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也隨之增大。需注意的是,金融創新有轉移和分散風險的作用,但不能使風險消除。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中國投行的內部風險控制以及外部金融監管顯得相對滯后,對這些暗藏著巨大風險的復雜的創新產品缺乏有效的內外部約束的手段。

          (三)外監管制度存在缺陷

          次貸危機爆發后,中國監管層開展新業務更加謹慎。但目前,中國投行監管體制建設仍然滯后,風險監管體系未能跟上不斷變化的市場。如今,投資銀行業務國際化趨勢日益顯著,然而中國相關涉外監管卻配合不到位。一方面,對于國外投行由外向內發展,中國目前是完全放開的。另一方面,對于國內投行由內向外走出國門,中國缺乏相關扶持政策。相比國外投行,中國投行在國際業務方面實力與經驗欠缺,開拓業務起步難。國外投行進入帶來對本土市場的沖擊加上國內投行的國際業務難以開展,可能導致內憂外患的艱難局面。這樣的涉外監管制度缺陷無疑會降低中國投行的風控能力。

          (四)內部人控制下的薪酬激勵制度偏差

          信息不對稱問題及委托問題在中國證券公司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廣泛存在且十分突出。在公司決策中,有力的強調和保證了經理層的利益。由于容易導致在設立薪酬激勵制度時側重考慮收益性,忽視了風險性,進而刺激短期行為的發生,“內部人控制”時常阻礙公司的經營發展。在過度強化的激勵制度下,很多經理人往往只考慮短期利益,甚至不惜冒高風險進行投機易,這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正常運營的風險。

          二、完善中國投行風險控制的政策建議

          (一)國外投行的風險管理經驗

          歐美國家一向重視投行風險控制,并積累了豐富經驗。以美國投行為例,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對應的風險管理也不斷完善,形成了一套集中統一、多層次交叉的風險管理體系。通常,美國金融工具風險主要涉及市場風險、①信用風險、②營運風險③三方面。

          美國投行的風險管理主要通過以下途徑實現:

          1.建立集中統一、多層次交叉的風險管理體系。設立由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的隸屬于董事會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若干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如市場風險管理部、審計風險管理部等,這些部門獨立于其他業務部門,共同參與衍生金融工具的設計和風險控制,其他部門如財務部、信息技術部等也受風險管理委員會交叉領導。

          2.針對不同的金融創新工具風險實施不同的風險管理對策和技術方法。由市場風險管理部全面負責整個業務全過程的市場風險管控,由信貸風險管理部指定風險管理和操作規程以避免信用風險造成的損失,采取綜合措施監察交易的操作和技術風險來防控營運風險。

          3.通過建立高素質的員工隊伍和有效的獎懲機制使員工切實負起責任。綜上,美國投行對其金融創新風險的有效控制體現在:全面系統且靈活高效的風險管理策略與集中統一、多層次交叉的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機結合,引進采用科學的風險測度技術,對高級管理人才及風險監管的高度重視。這些都值得我們在投行業務風險控制方面參考借鑒。

          (二)中國投行完善風險控制的改進方向

          1.政府視角:加強投行業務風控監管

          (1)加強涉外投行業務監管。在投行業務國際化背景下,中國應加強對跨區域投行業務的監管。一方面,盡快研究建立對外國投行業務的監管;另一方面,適當放寬國內投行參與國際投行業務的限制,同時發揮政府在投資銀行國際化進程中的扶持作用。

          (2)強化金融創新監管。金融產品創新過度加上有效政府監管缺失,是本輪全球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成因。這啟示我們要加快監管創新,同時應結合中國實際,發揮政府“看得見的手的作用”。金融創新應分類監管。對于積極的金融創新,④金融監管應消極應對,給其自由空間,激勵其增長,但同時也要警惕可能的風險。對于消極的金融創新,⑤則應強化政府干預,采取積極抑制或規范對策。

          2.投行視角:建立風險控制管理框架并嚴格內控

          (1)基于業務結構建立風控體系,利用業務多元化分散風險。應當按照業務類型的不同,建立確切的、可操作的業務風險評估和控制手段及措施。風險控制側重點因業務的不同而各有區別。對于經紀業務,風險控制的重點是合理安排營業網點,避免網點的盲目擴張,規范交易過程,防止違規事件的產生和發展;對于承銷業務,風險控制的重點是操作流程的規范化運作;對于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控制的重點是規范對資金的管理和做好證券投資決策的風險管理與控制等。在保持傳統業務優勢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創新業務,開拓新領域,順應國際上投行業務多元化趨勢。通過業務多元化改變盈利模式單一、收入集中的現狀,進而分散風險;利用業務創新,挖掘新的利潤增長點,加強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當前,國內一些中小券商,如第一創業證券、中山證券等,在發展創新業務,業務多元化方面已經開始了嘗試,并且初露鋒芒。作為中小券商的典型代表,中山證券在這方面獨樹一幟。近幾年來股市低迷,券商們依靠傳統的經紀業務和承銷業務創造的利潤難免下滑,于是中山證券對投入在經紀業務和承銷業務兩方面的成本進行了縮減和嚴格控制,維持營業部數量不變,裁減掉了部分開銷較大的投研部門人員,始終保持著人員精簡的結構和輕資產模式;自營業務方面也及時止損,嚴格控制虧損,盡可能保證本金安全,符合相關凈資本指標要求;其業務發展重點轉向了固定收益類業務及資產管理業務,一方面在嚴格風險評估基礎上擇優發行和承銷企業債券,賺取承銷費用,另一方面與銀行等金融同業機構合作開展委托貸款等資產管理業務,將證券公司的資金委托銀行貸給信譽較好的企業,獲得穩定且較高的利息收益。目前,該公司固定收益部和資產管理部不僅成為其最主要的獲利部門,而且為中山證券這樣的中小券商在“股災”中生存并發展做出了卓越貢獻。這些中小券商根據市場形勢和自身的經營狀況及時采取相應的重點擇優發展戰略,將“開源”與“節流”相結合,既控制了風險,又開辟了新的利潤增長領域,值得其他券商參考與借鑒。

          涉外風險防控范文第5篇

          (一)銀行內部影響因素錯綜復雜,削弱政策傳導效果

          1.本外幣一體化趨勢影響下銀行傳導手段準備不足。當前銀行經營管理的發展方向是本外幣一體化經營模式,該模式將對外匯管理政策傳導產生錯綜復雜的影響。一是各銀行涉及多個外匯業務部門,政策傳導難度增大。目前,湖北省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業務平均涉及5個內部部門。外匯業務涉及部門多勢必對外匯政策傳導途徑造成交錯復雜的影響,增大橫向溝通協調難度,從很大程度上影響政策傳導時效性和準確性,面對政策傳導執行,部門之間甚至產生相互推諉的情況。二是國際業務部門將逐步取消,原有優勢不復存在。大部分銀行均朝本外幣一體化經營管理模式方向發展,該模式中國際業務部的職能將弱化或取消,外匯業務與人民幣業務一同按流程分割于各部門,以前通過國際業務部門綜合管理、集中傳導外匯政策的優勢將不復存在。此外,由于沒有了外匯業務主要負責部門,與外匯局進行溝通聯系的主體模糊,增大了外匯局政策傳導工作量,削弱了傳導效率。三是外匯業務戰線拉長,政策傳導風險增大。由于分級授權層級過多,超權限逐級報批,外匯業務戰線拉得太長,易增大時滯,極大地增加了基層一線部門業務操作合規風險。同時,由于層層轉授模式形成利益多頭,目標各異,不僅加大了銀行業務操作和管理上的風險,而且容易造成政策傳導失靈。2.部分銀行經營導向與政策傳導目標契合度不高。在不同經營理念和導向下,銀行部門構架與人員配置方式、業務數據傳輸模式、銀行外匯資金流動渠道等存在差異,導致各銀行傳導政策的進度不一,傳導效果也參差不齊。一是以盈利性目標的經營理念,直接影響對外管政策的重視度,進一步影響外匯業務開展和內部控制機制運行。銀企合謀賺取匯差、利差的手段增多,違規、打球行為愈來愈隱蔽,極大地弱化了、甚至是對沖了外匯管理的原有政策意圖。銀行經營理念與外管政策及管理改革方向的偏離度,決定了政策傳導風險系數大小。二是客戶導向為主的經營導向,難以實現傳導風險可控。當前,銀行普遍采用前后臺分離式模式,前臺部門更注重“一對一”地服務客戶,滿足客戶需求,這樣在外匯政策傳導執行過程中,更偏向于接受和執行便利化操作、有益于拓展客戶和推廣業務的內容;而后臺部門受前臺影響,難以形成針對傳導風險的監管手段和防控措施,使政策傳導和執行力度上有欠缺,弱化了政策執行效果。3.銀行基礎設施建設對政策傳導要求的承載力較弱。一是內部傳導渠道不暢。外匯局文件政策精神從銀行總行到基層網點行的傳導時長普遍在一周左右的時間。在當前信息化程度較高的情況下,對迅速理解和推廣政策不利。二是基層銀行隊伍整體素質不高。銀行國際業務人員的外匯業務操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決定著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的好壞。但是由于金融機構區域調整,機構集中向經濟相對發展地區增設營業網點,引起國際業務人員緊缺,熟悉外匯業務人員“跳槽”頻繁,對外匯業務操作掌握不全面。日常監管中發現,銀行違規問題多是由人員更替交接不暢引起的。三是部分銀行外匯業務部門設置不利于政策傳導。銀行的外匯業務涉及多個部門,與外匯局無直接溝通渠道,其牽頭管理和綜合協調職能也大打折扣。

          (二)外匯管理政策傳導源頭不足,削減政策傳導效力

          1.外匯政策本身特質不便于銀行的理解和執行。一是外匯管理政策具有短期性、臨時性、調整頻繁、變動快等特征。近年來,外匯局加大了改革力度,外匯管理政策出臺、變動相當頻繁,使銀行、企業等涉匯主體在執行中具有了盲目性和不確定性,難以跟上節奏、適應變化,嚴重影響了政策傳導效果。此外,某些具體業務管理規定散落于多個文件之中,且涉及時間跨度大,常常一項政策調整后與其關聯的制度規定沒有同步進行調整,導致銀行操作執行難度增大。二是外匯管理部門為下游管理部門,政策制定本身具有滯后性,政策的出臺具有客觀局限性,基本都是為了某項工作或特定的需求而制定的,時間跨度大、政策散落各個文件等等,不僅給外匯局管理人員學習、了解和掌握帶來困難,更對銀行貫徹執行外管政策增加了難度。2.外匯管理部門政策傳導的傳統渠道面臨瓶頸制約。外匯局向銀行進行政策傳導的傳統渠道,主要指直接窗口指導、下發文件、政策宣傳培訓等,在新形勢下,傳統渠道面臨巨大挑戰:一是直接窗口渠道功能弱化。如貨物貿易改革使“現場監管”逐步向“非現場監管”轉變,95%的企業不再與外匯局直接打交道,因而直接窗口指導渠道利用率大幅下滑。二是外匯局文件下發渠道效率過低。由于傳導層級多,以下發文件的形式進行政策傳導時效性較低,而且不能及時獲得政策傳導的效果反饋信息。同時,由于形勢變化快,存在政策傳導與形勢逆行的風險。三是政策宣傳活動效果有限。每年除了大型的“誠信興商”活動來宣傳有關外匯管理政策外,外匯管理部門開展的全國性的全覆蓋面的政策宣傳活動不夠多,廣大群眾對外匯政策了解的主動性不夠,宣傳效果難以落到實處。3.基層外匯管理人員力量和配備達不到傳導要求。一是人員力量薄弱影響傳導工作開展。由于人員少,日常服務性事務較多,難以騰出時間和精力開展行之有效和形式多樣的宣傳指導性工作,只能在辦理具體業務時進行宣傳和講解。尤其是近年來外匯政策調整變動力度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管理、個人外匯管理、貨物貿易改革、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等需要推動的外匯管理改革工作繁多。因此,一方面是外匯管理政策的不斷出臺和更新完善,另一方面則是人力資源不足,制約外匯管理傳導機制效率,削弱了外匯管理政策傳導效果。二是人員結構現狀制約傳導功能發揮。在當前改革推進形勢下,崗位要求綜合掌握涉及貿易外匯收支管理的各項業務知識、熟悉數理統計分析、研究的業務技能,熟悉企業財務、英語、國際貿易和結算專業知識,基層外匯管理部門缺乏這種高素質人才,使外匯監管政策效應難以得到全面的發揮。

          (三)涉匯主體及市場環境因素影響,壓縮政策傳導需求

          1.部分地區涉匯主體的政策需求不足。對于外匯業務種類少、業務規模小的地區,涉匯主體主動咨詢和反饋意見建議的積極性不高,主動獲取政策意識薄弱,主動反饋政策意見建議的基本沒有,都只在業務辦理遇到阻礙的時候才聯系咨詢外匯管理部門。2.外匯黑市分流了部分正常政策需求。外匯黑市是指非法進行外匯買賣的市場,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街面上零散的“黃牛”,主要是在外匯指定銀行附近或涉外活動比較頻繁的場所,如旅游地區、涉外賓館附近等,交易形式也日趨隱蔽,如通過互換銀行存單,或者在街上談妥之后到其他地方交易。二是地下錢莊、黑窩點。這是一種非法組織,替代了銀行的部分功能,成為地下銀行。利益的驅動是旅游外匯黑市活動久禁不絕的根本原因。由于正常合法渠道被非法渠道所替代,導致這部分政策需求(主要是個人外匯業務)減少,從而倒逼銀行政策傳導責任心降低。

          二、對策建議

          (一)正確引導,發揮銀行傳導中樞作用

          一是加大對銀行內部開展外匯政策傳導的督導力度,督促銀行提高對外匯政策傳導的重視度,在本外幣一體化經營模式和外匯業務涉及部門多的情況下,必須明確專人負責管理和處理外匯政策傳導工作,暢通銀行傳導渠道,加快內部流轉流程,提高傳導效率;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及時根據政策變化和工作需要調整業務操作流程;前臺部門應利用貼近客戶的優勢,積極、準確傳導外匯管理政策,保證政策宣傳不走樣,提供高質量的政策服務。二是督促銀行建立外匯業務定期培訓制度,提高培訓頻度,延長單次培訓時長,提升外匯業務人員整體業務素質。三是督促銀行加強風險導向的經營導向,提高對風險防范和內控管理的重視度,加大對外匯監管政策的貫徹度。

          (二)合理規范,改進政策傳導渠道功能

          一是加大科技支持力度,把外匯理論基礎及實務操作、歷年外匯政策法規、業務操作指南等政策業務內容全面納入系統,并根據政策調整實時完善更新。二是對企業和個人開放外匯政策咨詢端口,提供實時的網絡業務政策咨詢。三是加大電視、報紙、政府網站等媒介宣傳力度,全面開展全民性的外匯政策普及。充分利用廣大民眾最經常接受的信息源主體載體及時有關外匯整體,提高外匯政策全面普及度。四是加強外匯信息反映和調查研究工作,形成外匯政策傳導的反饋渠道。

          (三)強化手段,提升外匯管理政策執行力

          一是加大外匯業務考核力度,提升政策執行效果。外匯管理部門加大對銀行外匯業務考核工作力度,嚴格業務考評,實行分類管理,對B類及以下銀行,加大監管考核力度,加大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工作力度,定期進行轄區銀行考評情況通報,督促銀行強化內部管理,規范業務經營,保障外匯政策有效執行。二是整頓和規范外匯市場秩序,加強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構建有利于外匯政策順利傳導的市場載體。建立外匯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嚴厲打擊“地下錢莊”和跨境洗錢活動,遏制涉匯犯罪行為,維護健康良好的外匯市場環境。

          (四)完善機制,保障政策傳導執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