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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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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

          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范文第1篇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消費者;風險;監管

          中圖分類號:F384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3-000-01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產品所在國家以及國內外各大銀行簽約、并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的交易支持平臺。這個概念指出第三方支付是一個交易支持平臺,是獨立的非金融機構,提供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的交易支持平臺,為買賣雙方提供貨幣支付,資金清算等服務而形成的網絡支付模式。當消費者與商家達成購買協議后,利用該平臺提供的賬戶進行付款,由平臺通知商家貨款到帳、要求商家發貨;消費者收到貨物后確認付款,平臺再將貨款轉至賣家的支付模式。

          二、我國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的風險分析

          由于互聯網支付的虛擬性、復雜性,使消費者面臨諸多消費

          風險。

          1.支付平臺滯留大量資金給消費者帶來的資金風險

          客戶備付金,是指支付機構持有的客戶預存或留存的貨幣資金,以及由支付機構代收或代付的貨幣資金。它含兩個部分,一是由客戶預存或留存在支付機構的資金,這部分也稱為賬戶余額;二是由支付機構代收代付的資金,這部分也稱為沉淀資金。

          由于第三方支付的特點,平臺上必然留存大量的客戶備付金。根據《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規定,備付金屬于客戶,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但對于備付金的利息歸屬,即孽息的歸屬,卻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各支付平臺明確的做法是孽息不屬于客戶。正是因為立法的缺失,才導致第三方機構對客戶利息的侵吞。此外,有些支付機構,違反監管要求,私自挪用客戶備付金,導致廣大消費者無法正常消費,甚至無法收回賬戶余額的事件。

          2.消費者敏感信息泄露問題

          敏感信息是指消費者的手機號、身份證號、郵箱等信息,按照監管要求,敏感信息必須加密存貯在數據庫中,在顯示時必須用星號屏蔽部分內容。然而,支付機構如果在未經客戶授權的情況下將信息挪作他用,將帶來嚴重的法律風險和用戶信息泄露隱患。

          3.技術風險和管理風險

          在第三方支付企業運營過程中,即存在著數據安全、網絡安全等技術層面的風險,還存在著人為誤操作、管理缺陷等方面的經營風險。

          三、我國第三方支付監管現狀

          1.現有的法律法規

          2010年以前,第三方支付主要依靠行業自律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制;但由于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和普及,2010年之后我國陸續頒布一系列法規和管理辦法來規范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行為,并對其進行監管。這些法規主要有:

          (1) 2010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它明確了我國的第三方支付企業為非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并對開展第三方支付業務企業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對允許開展的業務類型、軟硬件設施要求、業務開展地域范圍等進行嚴格監管。2010年12月又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較為模糊的、需要細化的規定進行了補充和進一步闡釋,截止到2015年4月,已發放270張支付牌照。

          (2) 2013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對第三方支付過程中客戶備付金的使用、存放、劃轉等進行了法律規制。對客戶備付金銀行的選擇和分類、備付金專用賬戶的劃分和使用限制進行了詳細規定。

          (3) 2014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并正式實施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提出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必須馬上報告,且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這就建立了重要事件報告機制和應急響應機制。

          2.監管業務類型和范圍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有關規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1)網絡支付;

          (2)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3)銀行卡收單;

          (4)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絡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這樣就明確了監管的業務類型共有7種,對每一種業務類型的要求做出了說明,比如對于銀行卡收單業務,監管范圍是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如果支付機構沒有滿足相應的認證規范,將不予發放支付業務許可證。

          3.第三方支付監管的不足之處和改進建議

          互聯網金融創新能力極強,盡管央行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逐漸完善和嚴格,但監管和政策法規的制定又往往落后于現實。因此當前監管就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表現在:

          (1)目前頒布出臺的多項管理辦法,法律效力層級比較低,在兼顧安全和效率情況下,建議盡快建立與第三方支付有關的刑法和民法。

          (2)《管理辦法》確立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但是對于運營情況不好的機構如何退出市場,及退出市場后如何與商戶和消費者進行清算,這些問題需要法律法規對其進一步的規定。

          (3)當前央行對客戶備付金的管理要求是存在銀行,不得自私占用和挪用,但對孳息歸屬沒有規定。建議采用靈活高效的管理方式,讓孽息能夠返還給消費者。

          (4)第三方支付平臺擁有大數據,相比之下,消費者掌握信息極少,消費者信息被泄漏、信用卡被盜刷、重大事件等諸多問題上都不之情。建議在支付服務協議中,對這些問題有所體現,這樣才能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四、結論

          第三方支付企業發展迅猛,技術創新能力非常的強,新技術和新商業模式層出不群,因此,監管一定要因勢利導,即要保證其創新的活力,又要有力規范不合規行為。從上文的論述,可以看出今后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的方向,必將是人民銀行、工商管理局、商務部等部門聯動監管。

          參考文獻:

          [1]賀斌.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法律監管研究.

          [2]李苗.我國網絡第三方支付法律監管問題的研究.

          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范文第2篇

          【關鍵詞】移動支付支付寶用戶風險評估

          【中圖分類號】F224

          一、引言

          2015年7月31日,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公告,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做出了詳細規定,其中更新了第三方支付的相關規定,包括第三方支付賬單累計支付金額上限為500元,第三方支付將無法向他人轉賬等?!豆芾磙k法》的出臺將第三方支付平臺回歸為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角色。自此,移動支付領域的發展方向將會更加具體明確?,F階段,伴隨著我國經濟、法律、科技、社會等方面的進步,移動支付也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黃金時期。2014年我國移動支付業務金額已達22.59萬億,同比增長134%,發展速度相當驚人。2015年3月召開的兩會上提出我國將繼續大力推動移動互聯網發展。中國網民的爆炸式增長和政府的全力支持,將為移動支付提供不可估量的增值空間和市場潛力。然而,移動支付的安全問題卻成為移動支付發展前途的瓶頸。

          對此,本研究基于前人對于移動支付研究成果及各風險因子相互聯系的情況,以國內當前發展較為成熟的支付寶為案例,利用線性回歸分析重點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通過移動支付的風險分析,構造線性回歸方程,確定各風險因子對于移動支付安全有多大影響;二是根據以上的風險分析,提出如何降低風險因子對安全支付的影響。

          二、文獻綜述

          (一)移動支付和移動支付業務

          移動支付的定義既多樣又有共性,即交易雙方或其中一方應當使用移動終端來進行交易支付。移動支付與傳統的支付方式相比,具有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以電子信息支付的獨特優勢。我國現階段移動支付商業模式主要分為:以移動運營商為主導的商業模式、以銀行為主導的商業模式、以第三方交易平臺為主導的商業模式和以運營商和金融機構合作為主的商業模式四種。其中,以第三方交易平臺為主導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占領了移動支付市場的主要份額。較其他模式而言,其主要有兩大方面的優勢:一是第三方支付提供商為用戶、商家優化了支付業務流程,進而提升商家業務運營效率;二是第三方支付提供商作為連接商家、用戶、銀行之間的業務樞紐,能夠聚合并積淀B2B、B2C資源。

          阿里巴巴集團于2004年末創辦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通過10多年的發展,憑借其龐大的用戶規模、極高的用戶黏性以及超過50%的移動支端占比,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移動支付平臺。同時,我國移動支付市場環境整體較為開放,銀行等金融機構并未對移動支付商業模式做出過多干涉和約束,這些環境因素都極大地促進了支付寶的發展。

          支付寶主要競爭優勢在于平臺的鏈接樞紐作用。與商業銀行的戰略合作而獲得的商業銀行信用背書,增加了用戶的信任感。同時,其用戶信用體系較為完備。支付寶實名認證需要用戶實名身份,在支付同時核實會員身份信息和銀行賬戶信息,保證了交易的定進行。

          (二)移動支付的風險分析與應對

          安全性在個人移動支付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隨著越來越多的移動支付平臺的出現,其安全性也面臨著很大的挑戰。目前關于移動支付風險因子的研究主要為下面幾個方面:

          1.沉淀資金風險

          在第三方支付的操作流程中,由于經歷了從充值到最終發出支付指令的時間間隔,資金通常會以風險保證金、備付金等形式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滯留一定時期。當支付平臺的沉淀資金與經營資金未充分隔離時,沉淀資金便可能進入與其安全性和流動性不相匹配的投資領域。同時我國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沉淀資金的權屬進行規定使得沉淀資金的風險愈發嚴重。

          2.信息泄露風險

          移動支付特別是遠程支付中,消費者無需依靠銀行卡卡片等有形介質,僅僅依靠卡號(賬號)、有效期、驗證碼、密碼、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即可完成支付交易。導致私人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容易通過網絡技術泄露。

          3.監督體系風險

          從目前我國對各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規定來看,沒有發現任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資格審查、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運行管理等負有任何監管責任。并且該支付過程涉及用戶、商戶、銀行、移動運營商、第三方支付機構等眾多參與主體,法律關系非常復雜監管難度極大。

          由于消費者具有極強的安全性需求,國內外學者在移動支付的風險方面研究頗多。基于不同的分類標準,移動支付的風險因子被劃分成了不同的層級。但大體都從消費者、商家、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監管等方面進行了研究。本文將基于學者們的研究思路,對移動支付的風險及應對策略進行更加全面細致的分析。

          三、研究方法

          (一)研究設計

          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基于目前的多種移動支付方式,由于支付寶所占市場規模更加具有代表性,因此我們決定選取支付寶作為研究案例,對現有支付寶用戶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多種安全性問題進行重點深入調查,了解支付寶用戶在支付過程中存在的擔憂以及操作問題,進而對各個層面的風險進行調查研究,最后提出關于解決支付寶支付安全性問題的幾點建議。

          (二)數據搜集和描述

          文中采用的數據來源于調查數據,于2016年9月和10月在南昌市開展了調查。此次調研共發放正式調查問卷401份,回收390份有效問卷,最終問卷有效率為97.26%。

          被調查者中女性占51.62%,男性占48.38%。20歲及以下的所占比例最少,為7.98%;21~25歲的人數其次,為16.21%;31~40歲最多,為33.17%;26~30歲與30~40歲所占比例則分別為25.19%和17.46%。受訪對象中學歷在研究生以上所占比例最少為6.48%;高中所占比例其次為9.98%;受教育水平中大學生學歷最多,所占比例為70.07%;大專所占比例則為13.47%。

          在南昌市的150位實地受訪者中,17.7%的受訪者表示從未使用或偶爾使用支付寶;82.29%的用戶表示經常使用支付寶;其中35.8%的受訪者表示支付寶使用過程復雜,難以操作;39.78%的受訪者表示對支付寶安全性存在擔憂。由此可知,目前雖然支付寶已經取得了很大的市場占有量,但很多消費者依然對支付寶存在一定的芥蒂心理。

          四、移動支付――支付寶安全性分析

          (一)評估風險因子指標建立

          1.從文獻及訪談出發預建量化指標

          根據文獻分析及深入南昌市商家以及各大商場的實地訪談,對支付寶用戶的支付流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預建可量化的指標,對于支付寶用戶在支付流程中所面臨的風險指標建立如下:

          消費者層面――是否清晰了解支付寶所有功能的具體操作方法、是否因錯誤操作受到詐騙或不慎進入病毒網站造成財產損失;

          商家層面――在使用支付寶進行商品交易過程中,是否完全信任交易賣家(商品/服務),是否遭遇不良商家賣假貨及退貨退款等售后服務的困擾、在使用支付寶進行商品交易的過程中,是否知道該如何正確地進行資金索賠;

          第三方機構層面――是否認為支付寶平臺作為提供結算服務的非金融機構不存在非法轉移資金(洗錢)套現等金融風險、是否認為支付寶平臺中海量銀行完整客戶和賬戶信息十分安全,不存在信息泄露的風險;

          監管層面――是否認為支付寶的內部監管制度完善、外部監管體系完備,是否認為支付寶應當出臺明確說明支付平臺發生安全問題如何確認其與客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如何對客戶的損失進行賠償等問題的“服務協議”;

          其他層面――是否認為支付寶采用更先進的加密技術、是否認為支付寶在二維碼支付過程中加入二維碼防偽功能。

          2.風險因子線性回歸分析

          在研究準備階段,我們制作了基于“用戶感知風險視角下的安全性評估調查問卷”。在問卷調查中把用戶對支付寶現存各種風險的滿意度進行七級評分,(即將用戶對五類風險的滿意度按照1~7進行劃分,其中“1”代表對現存的該種風險非常不滿意;“2”代表對現存的該種風險比^不滿意;“3”代表對現存的該種風險略微不滿意;“4”代表對該種風險的滿意度沒有偏好;“5”代表對現存的該種風險比較滿意;“6”代表對現存的該種風險相當滿意,“7”代表對現存的該種風險非常滿意。)

          在發放該問卷前筆者首先進行了預調查,將該問卷首先發放給身邊各個年齡段,不同職業與不同受教育水平的30位群眾,他們普遍認為該問卷沒有出現引致性以及模糊不清的選項,通過預調查,我們對初始問卷做了微調以確保問卷的可靠性,在資料搜集的基礎上,對原始資料進行匯總,利用STATA建立數據庫,進行多元回歸統計分析。以消費者對支付寶用戶的綜合評價作為因變量y,以消費者在支付寶完成一系列操作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作為自變量,對各自變量進行因子分析,多元相關系數較大的對支付寶整體評分有較大影響,對消費者層面的風險,商家層面的風險,第三方機構層面的風險,監管層面的風險,以及其他層面的風險因子進行回歸分析,分析結果如下:

          通過回歸分析得到的回歸方程為y=4.416576+ 0.0916942×1+0.0661157×商家層面風險因子+ 0.131875×2+0.0490106×3-0.0961733×4

          (二)支付寶安全風險評估

          根據多元線性回歸分析的結果可看出,消費者層面、商家層面、第三方機構層面以及其他因素的風險因子系數的t檢驗統計量在95%的置信水平下均大于臨界值,可知四個層面的系數均顯著區別于0,說明這四個層面的風險因子的評分對支付寶的整體評分具有較為顯著的影響。然后根據每種層面風險因子的系數的大小,詳細分析了各種因素對支付寶綜合評分的影響。從分析結果看,在眾多的影響因素中,第三方機構層面的風險因子對整體評分影響最為顯著,說明用戶對支付寶作為第三方支付結算機構在結算過程中存在的非法轉移資金以及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沒有表示出太大擔憂;監管層面的風險因子最不為顯著,這說明消費者對現有的監管體系的有效性存在一定質疑,用戶擔憂外部監管未成體系以及法律方面存在的漏洞所導致的法律風險;支付寶用戶對于由于主觀原因所存在的操作風險在表示很大程度上可以接受,但不同的用戶對自己所面臨的操作風險的態度存在一定的分歧,一般年齡增加,認為自己所面臨的操作風險越大;支付寶用戶對于商家層面所存在的信用風險與倒閉風險沒有表現出很大憂慮,支付寶用戶目前普遍認為支付寶關聯商家不存在信用風險。

          五、結論與對策

          (一)結論

          本文探討了影響移動支付安全性的風險因子并分析各風險指標在支付寶用戶評估其安全性中所占權重的大小,得出了以下結論:

          第一,即使對于占領著移動支付大部分市場的支付寶,用戶也并沒有表現出完全的信賴,倘若移動支付走出安全風險的制約因素,憑借著已集聚的客戶資源,移動支付產業鏈條會更加完備,步入擴張期。

          第二,支付寶平臺層面安全性在用戶評估中安全性最高,主要在于其較為完備的用戶信用體系、用戶交易記錄保存機制以及與銀行層面的合作,這可為其他移動支付方式提供借鑒。

          第三,監管層面風險因子是影響用戶安全評判的最為重要因素,完善相關立法與修訂刻不容緩。良好的法律外部環境有利于規避商家層面的信用風險以及支付平臺層面的沉淀資金、洗錢套現等安全威脅。

          (二)對策

          1.用戶層面

          其一,熟悉移動支付交易流程,規避操作風險。用戶應知曉移動支付基本操作步驟,避免由于操作不當造成財物損失或個人信息泄露。其二,妥善保管私人信息,在進行網上交易時,不要隨意向對方透露重要的個人信息,注意刪除存留在公共場合網頁中的賬號密碼信息,防止重要信息被他人惡意使用。其三,加強安全支付意識,避免訪問可疑網站,警惕陌生人的付款要求,借助安全軟件為支付保駕護航。

          2.支付機構層面

          其一,不斷開發升級安全技術,增強風險防范能力。支付機構應不斷升級安全技術,加強軟硬件系統的建設,提高交易數據處理的安全性和用戶數據傳輸和存儲的安全性。其二,健全用戶信用評價體系與用戶交易記錄保存機制,提升支付雙方之間信任度,使每筆明細資金動向有蹤可循,規避洗錢套現風險。其三,注重員工自身風險意識培訓,樹立員工的責任意識,定期開展安全事故與風險防范的專題學習,形成誠信、自律的企業文化。

          3.法律監管層面

          其一,進一步厘清交易過程中各主體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配置。相關法律應明確界定移動支付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各自的基礎性權利、義務,制訂有關的支付規范性制度和體系并充分發揮《電子簽名法》的規范作用。其二,強化沉淀資金的管理,落實反洗錢的管控工作。有關主管機構應當對滯留在交易平臺上的消費者交易資金進行確權,明確其所有權屬于用戶,可試行與證券交易保證金賬戶類似的監管措施,要求行銀行專戶存放。其三,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強化消費者教育與保護。為移動支付的持續、穩健發展構建健康、有效的外部發展環境。

          主要參考文獻:

          [1]李健民.基于價值網絡的移動支付模式研究[D].中南大學,2011.

          [2]李宏濤.手機支付商業模式研究[D].北京郵電大學,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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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維東.支付寶向移動支付突圍的策略[J].經理人, 2014,10:44-48.

          [5]程慧平.第三方支付運營模式及其發展研究[J].現代商貿工業,2008,(2):46-47.

          [6]卜慧.支付寶商業模式研究[D].海南大學,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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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張春燕.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及利息之法律權屬初探――以支付寶為樣本[J].河北法學,2011,03:78-84.

          [9]康華一.移動支付風險管理對策研究[J].金融會計, 2014,12:18-21.

          [10]樊吉宏.基于感知風險的移動支付使用行為研究[D].重慶郵電大學,2011.

          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范文第3篇

          關鍵詞:第三方電子支付;沉淀資金;信用;監管

          中圖分類號:F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6-0256-01

          1 引言

          第三方電子支付實質上是電子商務中的信用中介,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服務能夠以其自身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替代電子商務活動中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的風險性和不穩定性。機構作為信用中介,從而消除由于買賣雙方不對稱信息而產生的信用風險。第三方電子支付是電子商務中買賣雙方動態博弈無法取得有效均衡而借助于外力的產物。它極大地促進了電子商務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它在實際的操作中也會遇到諸多的問題,如資金的沉淀、資金的非法轉移和套現、監管系統不健全等,存在的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第三方電子支付產業的發展。如何有效的解決沉淀資金產生的問題,降低第三方電子支付行業的風險是亟需我們進行研究和改革的。

          2 我國第三方電子支付產生的沉淀資金風險分析

          從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業務運行來看,買方向賣方支付的貨款根據結算規定會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停留一定時間。資金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移,買方仍然是資金的所有權人。但這筆資金要等到買方收到貨物通知平臺付款時,第三方支付平臺才將其劃付給賣方。這中間就存在買方資金滯留在支付寶賬戶上的一個檔期,交易額越大,滯留資金也就越大。只要每天都有大量交易產生,第三方必然會積累起大量的、穩定的沉淀資金。暫且不考慮用戶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產生的利息歸誰所有,僅就這筆資金的安全性而言,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資本的逐利性決定了哪里有高收益哪里就有大量的資本,但同時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我國第三方電子支付產生的沉淀資金風險主要包括:

          (1)技術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系統運作必須依賴網絡與科技的支撐,網絡的開放性和應用系統設計可能存在的缺陷勢必會造成網絡硬件安全、網絡運行安全、數據傳遞存儲安全等方面的問題。第三方平臺公司因為種種原因,導致資金鏈斷裂,資金被法院凍結,導致支付風險。

          (2)道德風險:電子商務中的道德風險模型在不對稱信息市場中,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也同樣會降低市場效率。第三方支付平臺公司挪用公司自己的投資或者是經營資金,洗錢、套現、賭博、欺詐以及逃稅漏稅等非法活動導致因公司經營投資失誤而產生風險。

          (3)信用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掌握著大量客戶資料信息,一旦故意泄漏,會嚴重挫傷公眾對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信任,從而引發電子商務交易乃至整個社會的信用危機。

          (4)法律風險:作為支付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處于網絡運營與金融業務交接的“灰色地帶”,其服務實質上類似于金融服務中的清算結算業務。大量沉淀資金一定程度上具備了資金儲蓄的性質。目前國內暫無專門法律對這筆巨額的暫留貨款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規定,立法系統性和完整性較差。

          3 我國第三方電子支付沉淀資金風險對策

          對資金沉淀這個具體問題而言,我國的研究狀況在不斷地發展之中,從現存的一些著作和文獻看,關于這個問題的研究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加強風險控制,著力解決管理和技術風險。

          第三方支付企業應該完善自身的風險控制系統,具備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第三方支付平臺應建立安全認證體系;支付企業應不斷進行技術改造,控制管理和技術風險,保證沉淀資金的安全可靠。

          (2)提高行業準入標準,明確監管主體,建立健全監管體系。

          目前第三方電子支付的行業標準偏低,這就給商品交易帶來了隱患,使這些機構承擔著不同程度的金融風險。增加行業的注冊資金數額,提高其市場準入門檻。同時該行業的監管主體還是不夠明確的。應盡快明確法律地位及監管主體,促進支付清算監管體系的規范、健康發展。

          (3)以保證金方式確保沉淀資金的有序使用。

          在理論和實踐中我們發現,許多的支付機構存在著沉淀資金被濫用和流失的問題。學術界提出的向監管部門繳納必要保證金的辦法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但是,基于上文的論述,我們很清楚的認識到:監管主體不明確使這項措施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難免不會遇到重復吸收和重復繳納的問題。

          (4)破解利益分配和歸屬難題。

          由于第三方電子支付使消費者和銷售者不能面對面地交易,這樣在交易過程中就會存在一個沉淀資金的問題,而大量的沉淀資金又會產生一個利息的分配問題。針對在現實中存在的這種現象,如果這個問題不及時的解決,就勢必會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亂甚至是整個社會秩序的混亂。

          4 結語

          綜上所述,支付環節一直都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第三方支付平臺盡管在法律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資金沉淀的問題一直是學術界和理論界爭論的焦點。因此,現階段,我們加強這方面的研究是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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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陳新林第三方支付發展研究[J].特區經濟,2007,(4):293-294

          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范文第4篇

          2.1網絡安全風險

          第三方網上支付的業務及風險控制工作均是由電腦程序和軟件系統完成,故網上支付系統的安全是第三方網上支付面臨的重要風險。雖然目前網上銀行和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都設計有多層安全系統,并不斷開發和應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術及方案,以保護支付平臺的平穩運行,但是從總體來說,其安全系統仍然是第三方網上支付業務中最為薄弱的環節。這種風險可來自計算機內部,比如系統停機、磁盤損壞等不確定因素,也會來自網絡外部的黑客攻擊,以及計算機病毒破壞等因素。安全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數據傳輸過程中遭到攻擊,威脅用戶資金安全;二是網上支付應用系統本身存在的安全設計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個系統的安全,造成重大損失;三是計算機病毒可能突破網絡防范,入侵網上支付的主機系統,造成數據丟失等嚴重后果。

          2.2金融風險

          資金濫用。在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中,除支付寶等少數幾個并不直接經手和管理來往資金,而是將其存在專用賬戶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銀行職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項,這就可能出現不受有關部門的監管,而越權調用交易資金的風險。

          詐騙犯罪。由于網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隱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為通過制造虛假交易來實現詐騙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購買者對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來騙取錢財,比如說,支付平臺的網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選項,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銷剛才的取消操作來再次確認支付,顧客的錢就在未收到購買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銷售者的賬戶中,造成詐騙。

          盜卡惡意支付。雖然越來越多的銀行已經不再默認銀行卡可直接上網,而是用戶通過申請并認證的方式,才可開通網上銀行,但多數情況下,用戶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卡號和密碼,在網上提交一個申請,即可開通網上銀行。如何防范盜卡者在網上惡意支付,對于第三方支付廠商來說,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環境下,建立這樣的風險控制系統就更為艱難。

          資金沉淀。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通過對交易資金的暫時保管,在交易過程中監督和約束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當買方把資金轉到第三方的賬戶,此時第三方起到了一個對資金的保管作用,買方仍然是資金的所有權人。當買方收到商品,確認付款時,所有權轉到賣家。所以,第三方作為資金的保管人,始終不具備對資金的所有權,只是保管的義務。根據目前的交易規則,支付金額可以在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上停留3至7天,這樣,支付平臺中隨時都有數以千萬計的資金沉淀。隨著將來用戶數量的增長,這個資金沉淀量將非常巨大。而對于這筆資金,第三方將可取得一筆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且利息的分配會引發新的問題。如缺乏有效資金管理,就有可能引發支付風險和道德風險。

          2.3法律風險

          對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問題,及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目前在法律上還未做出明確的規定。雖然從業務上來看,這些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只是提供支付服務,但是它同時又聚集了大量的資金,從某種程度來說已經具備了銀行的性質,但是卻不受銀行相關法律的控制,盡管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都以中介人的名義對外宣傳,但實際上,其業務明顯存在“吸納儲蓄”的嫌疑,用戶資金的時間價值(利息)可能成為其主要的利潤來源,這顯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疇。所以,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需要進一步以明確的立法加以規范。

          在法律責任方面,國家并無專門法律調整網上支付法律關系,實踐中往往依據合同法和侵權法。但如果將第三方網上支付各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權法調整,消費者因其弱勢地位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為在網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費者根本沒有決定合同內容的權利,只能選擇接受與否。第三方網上支付較之于傳統支付方式其技術性更強,同時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戶在交易后財產被盜取或系統故障,使得客戶遭受損失,應如何界定各方責任,也缺乏規范,這些最終將制約著第三方網上支付的發展。

          3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風險控制

          3.1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約束

          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進一步規范其業務范圍。通過盡快出臺一些辦法進一步明確第三方網上支付清算屬于支付清算組織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制定相關法律保護客戶的利益和隱私權,明確客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間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制定對洗錢、信用卡套現、欺詐等網絡犯罪法律對交易進行法律約束。

          3.2改進網上交易稅收監控手段

          網上交易所具備的交易隱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體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點,使網上交易稅收問題對傳統方式稅收提出了挑戰。在我國現有的稅收體制中,稅收都是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來進行的,而網絡交易的跨地域性將加大確定稅收主體的難度。因此對新技術條件下發展起來的網上交易,要研究用新的監控手段進行征稅。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網上交易現金流的出入口,是買家和賣家進行交易的一個憑證,因此可考慮將第三方支付作為網上交易征稅的突破口。另外還需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稅收監管法律,嚴懲逃稅行為。

          3.3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

          加強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首先明確市場準入門檻。由于行業的準入門檻較低,從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商注冊資金規模、資質參差不齊,容易引發風險。其次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的監管。應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自有賬戶與用戶沉淀資金的賬戶相分離。禁止將用戶沉淀資金進行放貸、投資或挪作他用,由銀行對用戶資金賬戶進行托管。目前工商銀行便為“支付寶”托管賬戶,并且每月出具賬戶資金的使用報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證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在其開戶銀行存有一定金額或交易比例的保證金,一旦第三方出現問題,銀行可以立即凍結這部分資金用以抵御風險,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廣大用戶的資金安全,不致因第三方機構的風險而蒙受過大的損失。

          3.4加強內部監督和管理,規范信息披露制度

          當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內控機制,組織內部沒有建立相關的管理規章。一些不成規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贏利或“搶地盤”,放松了對公司內部的制約與管理,容易造成員工道德風險,如延遲信息傳遞或泄密等類似現象的出現,使清算組織的信譽受損。而且,除了內部少數人之外,外界很難知道公司的經營狀況,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管理科學和政企業分開的要求建立現代公司制度,并規范內部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建立內部責任分工制度、權利制約制度、激勵和懲罰制度,獨立的財務制度等來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績效。

          4結束語

          第三方支付作為一種新型的支付方式,盡管在法律、資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為我國乃至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趨勢。因此,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風險問題應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關注,并采取相應措施為這種新型支付模式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經濟、法律和政策環境,促進整個電子商務支付平臺健康、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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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范文第5篇

          一、我國第三方支付現狀

          (一)第三方支付的發展

          1998年11月12日,由北京市政府與中國人民銀行、原信息產業部、原國家內貿局等共同發起的首都電子商務工程啟動,確定首都電子商城(首信易支付的前身)為網上交易與支付中介的示范平臺。1999年3月,具有半官方性質的首信易支付作為最早的實踐者開始運行,標志著我國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的實踐拉開了序幕。緊隨其后,環迅支付也于2000年在上海開始運營;2002年3月,經國務院同意、央行批準,中國銀聯成立。同年6月,中國銀聯控股的銀聯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ChinaPay)揭牌。從2005年起,第三方支付市場規模迅速擴張,每年增長幅度都在100%以上。2005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規模為163億元,到2009年猛增至5808億元。2011年中國第三方網上支付行業整體交易規模達到22038億元,位列中國互聯網細分行業規模增長首位。走過2011年的“牌照年”,法律地位的確立,讓第三方支付企業走向了新的發展階段—平臺經濟階段。

          相對于傳統的資金劃撥交易方式,第三方支付有效地保障了貨物質量、交易誠信、退換要求等環節,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對交易雙方進行了相應約束和監督。在不需要面對面進行交易的電子商務形式中,第三方支付為保證交易成功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并且伴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第三方支付行業也步入發展的快車道。同時,第三方支付企業之間逐步顯現市場細分的市場競爭態勢和多元化格局,開始由早期單一的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競爭,向結合自身發展優勢,面向航空、理財、保險、基金、物流、教育和直銷等多個領域滲透的方向進行轉變。

          (二)第三方支付的監管

          隨著網上支付的普及,對網上支付的監管提上日程,如圖1所示。從2005年央行《電子支付指引》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首次向市場表達要將第三方支付納入監管的意圖以來,央行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辦法。2011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將第三方支付業務牌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最終頒發給了27家公司,明確了支付企業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的法律地位。2011年8月央行又公布了獲取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第二批名單,全國共有13家企業獲得牌照。2011年12月又有65家企業獲得牌照。至此,全國共有105家企業獲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為進一步加強對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2012年1月央行又《支付機構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向全社會征求意見,這對于中國金融結算市場發展以及金融服務體系的完善有著深遠的意義。與此同時,社會各界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運營、監管等問題越來越關注。

          (三)第三方支付的分類

          按照業務類型不同,第三方支付企業可以劃分為三類。一是依托大型B2C(企業與各客戶之間的交易)、C2C(客戶與客戶之間交易)等網站的網關支付,如支付寶、財付通、快錢等;二是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的線下支付,如拉卡拉;三是儲值卡等預付卡服務。隨著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務范圍、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新的支付工具的推廣,以及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這個領域的問題逐漸暴露,新的風險隱患也相繼產生。

          按照平臺主體不同,第三方支付企業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以銀聯電子支付、快錢、匯付天下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業,側重行業需求和開拓行業應用。另一類則是以支付寶、財付通為首的互聯網型支付企業,它們以在線支付為主,捆綁大型電子商務網站,迅速做大做強。

          二、我國第三方支付風險分析

          (一)競爭亂象風險

          由于第三方支付企業同質性較強,競爭激勵,行業利潤率不高,為了獲取更大的利潤率,一些第三方支付平臺開始轉向和賭博等網站獲取收益,成為網絡賭博中賭資流轉的一個主要渠道。如:2008年6月歐洲杯足球賽期間,部分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先后被曝為網絡提供資金流轉服務;2009年9月,某第三方支付平臺為上百家境外網站和賭博網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消息曝光,該公司70%以上收入來自于非法網站的業務提成。

          (二)沉淀資金存在風險

          由于買賣雙方在通過第三方支付系統交易過程中資金收付存在時間差,造成資金沉淀在第三方網上支付機構,并且沉淀資金隨著業務量的擴展將會非常龐大,而按照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禁止任何個人或者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雖然規定每個第三方支付企業需要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從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客戶在途資金的風險,但如果第三方支付機構發生經營危機,仍有可能引發系統性支付風險。同時部分第三方支付在銀行開設了專門的無息賬戶保存這筆資金,而大多數企業未設置專門的無息賬戶,有的甚至把這筆資金產生的利息作為主要的收入來源。

          (三)洗錢和信用卡惡意套現風險

          由于第三方網上支付機構對交易雙方的身份認證難以確切核實,不掌握交易的因果性,很難辨別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去向,如果缺乏嚴格的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第三方網上支付系統很可能成為不法分子非法轉移資金、套取現金及洗錢的便利工具。此外,許多信用卡支持虛擬賬戶充值功能,買賣雙方可以通過制造虛假交易,利用第三方網上支付系統由付款方通過信用卡透支消費,收款方收到款項后提現,從而規避有關的利息費用,無償占用銀行的信用資金,而且這筆貸款無任何使用限制,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四)個人隱私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風險

          互聯網的虛擬性、開放性、技術性、數字化等是網絡隱私安全問題產生的最重要根源。由于從事網絡活動而留下的信息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因此網絡環境下的個人資料就具有了隱私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一旦資料被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就有可能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如,2007年6月,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數據處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約4000萬張各種品牌信用卡的資料被泄露。在網上交易中,由于消費者和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之間并沒有直接接觸,在第三方網上支付環境下,如果資金轉賬出現錯誤或收到的商品與商家描述的嚴重不符等,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更為困難。

          (五)第三方網上支付系統安全風險

          第三方網上支付系統是以開放的互聯網為依托,通過網絡進行數據傳輸和存儲,因此容易遭受病毒和黑客的惡意攻擊,出現假冒客戶身份、非法竊取或篡改支付信息等問題。網上支付的安全問題一直是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在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況下,攻擊者可以通過修改互聯網傳輸中的支付數據,如修改付款銀行卡號或密碼、支付金額、收款人賬號等,通過互聯網進行消費或套現等,達到非法謀利目的。

          (六)經營風險

          向接入商家收取手續費的固定盈利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快速發展的基礎,多年來一直僅限于此種盈利模式。由于第三方支付必須要走銀行通道,成本受制于銀行,市場受制于銀聯,一些金融衍生品和用戶經營受國家政策管制,金融創新舉步維艱。同質化的經營,導致價格戰升級,企業往往使用非常規的競爭手段以爭奪更多市場份額,忽視了產品創新和增值服務,進一步擠壓了支付市場有限的盈利空間,這使得國內第三方支付企業幾乎沒有持續的盈利能力,就難以為用戶提供持續、穩定、安全的服務。同時隨著銀行間競爭的加劇,部分銀行業與第三方企業聯手或獨自進入電子支付領域,使得第三方支付企業生存更加艱難。

          三、對策建議

          (一)創新產品,規范競爭

          現在,第三方支付行業整體仍處于“微盈利”狀態,像支付寶、財付通等,他們有淘寶和拍拍作為依靠。但是,獨立的第三方支付企業,需要在行業尋找細分市場,發展出自己的強項和優勢,加快向其他行業的服務滲透和拓展,不斷探索、開發新的產品業務模式,從而獲得更強大的用戶群體基礎。全面同傳統企業相融合,進行“多業務、多銀行、多渠道”的服務創新。

          (二)明確沉淀資金性質,加強沉淀資金管理

          建議相關部門盡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確沉淀資金的性質和使用范圍,嚴格規范其經營業務的開展。同時可考慮制定有效的監管辦法,在嚴格監管的情況下盤活沉淀資金,加快資金的流通,實現第三方支付平臺、用戶和銀行共贏。

          (三)加強行業合作,實現動態監管

          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目前對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信息產業管理部門以及稅務機關等,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強化溝通聯系,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整體效能。要依托先進的科技手段,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測和預警系統,及時向第三方支付機構風險預警信息。要定期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重大事項報告、交易糾紛和訴訟案件報告等開展分析,根據分析結果進行窗口指導。加強對第三方支付機構交易風險、業務經營風險、沉淀資金風險等方面的現場監管,避免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定期開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內部控制體系的評價,提示其完善內控制度,強化內部控制。

          (四)加強國際合作,打擊網絡犯罪

          互聯網是一個全球范圍的,超越國界、地域界限的網絡信息系統。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和互聯網的發展,國際信息交流越來越頻繁,各國、各地區通過網絡的聯系越來越密切,網絡犯罪也隨之國際化。由于網上交易的匿名性、流動性和不確定性,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國政府對網上交易監管控制的能力。因此,僅靠一個國家的努力是無法防止網絡犯罪的,打擊網絡犯罪,需要加強國際合作,與國際立法接軌。

          (五)提高效率,安全運行

          由于第三方支付是一個中間平臺,需要銀行、商鋪、互聯網內容提供商、互聯網服務商、物流業和諧發展,才能提升社會整體營運效率。因此,可考慮通過對資金、信息、物流等行業進行的有機合作或整合,進一步提升電子商務乃至相關連帶行業的運營效率。同時要將效率的提升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在構建資金流轉平臺同時,也要重點強調安全支付和便捷支付的統一,給用戶以最大的保障。

          (六)完善法律制度,保護消費者隱私和權益

          目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適用于一般消費者權益保護,而沒有專門對遠距離交易或在線交易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此方面應盡快予以完善。同時,加強對網絡和電子商務領域中涉及個人信息數據的隱私權保護的立法,為我國網絡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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