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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臺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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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臺風險分析

          平臺風險分析范文第1篇

          關鍵詞: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隱性擔保;風險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28條規定:“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這意味著地方政府不存在市場化融資渠道。但是地方政府為響應積極的財政政策或為發展地方經濟,都有大量的資金需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可以讓地方政府繞開現行體制與政策障礙,實現市場化融資的目的。它指的是在各級地方政府的主導下設立,通過一定的注資形式,依照相關法律成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公共建設項目融資的企業或事業法人,一般以項目經營收入、所建設施收費或者地方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以政府信用作為擔保(顯性或者隱性)。

          一、我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產生的必然性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產生有理論基礎:1、提供公共產品是政府的基本職能。由于不完全競爭、信息不充分、外部性和收入分配不公平等現象的存在,市場經濟不是萬能的,通過征稅籌集資金繼而向公民提供市場自身無法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無疑是政府的基本職能。2、由地方政府提供區域性公共產品最有效率。地方政府由于更貼近居民而具有信息優勢,能夠很好地滿足管轄區域公民的要求,取得資源配置的最好效果。因此,區域性公共產品決策應該在地方政府部門進行而非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理論解釋是一般解釋,適用于于各個國家。由于各國經濟發展、制度建設有特殊性,因此我國構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存在理論解釋之外的現實動因。1、中央和地方事權與財權嚴重不匹配所造成的矛盾。財政分稅制改革之后,一方面財政收入逐漸向中央集中,地方財政收入在總收入中的比重逐漸下降,另一方面事權即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支出責任卻逐漸下放,導致地方支出責任和支出能力之間存在巨大的缺口。2、現行官員考核機制不合理。我國現行官員的考核中GDP是官方衡量官員政績的重要經濟指標。在任期和地方財政受約束的條件下,要想獲得巨大的投資資金以發展經濟,成立融資平臺向銀行借貸是辦法之一。3、穩定經濟發展的切實需要。2008年,我國提出4萬億元刺激內需的計劃,因而地方政府組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發掘新的融資渠道,以滿足項目建設的資金需求。可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危機時期穩定經濟發展的重要選擇。

          二、我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風險分析

          我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風險主要表現如下:

          1、融資平臺公司的設立、運作不規范,造成資源的浪費

          我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符合風險收益要求的投融資主體。融資平臺公司注冊資金和項目資金大都不實。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財力不足,拿不出更多的資金作公司的注冊資金和項目資本金。受地方政府財力的限制,融資平臺的層級越低,其資質狀況越差,潛在的風險越大。設立、運作不規范的融資平臺導致的直接后果即是資源被占用,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

          2、地方財政風險增加,財政風險向金融風險轉移的可能性加大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融資主渠道是銀行信貸。2008年金融危機時,商業銀行優先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將財政信用與政府擔保作為歸還貸款的保障。當融資平臺項目運行出現資金問題時,地方政府需要啟用財政收入償還貸款。而地方政府的擔保承諾往往缺乏實質性內容及約束。地方政府換屆后,下一屆政府極有可能以種種借口拒付這部分貸款,從而形成銀行體系呆壞賬,財政風險將向金融風險轉移。

          3、融資平臺項目特點制約貨幣政策調整的空間和效果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項目很多是大型中長期基礎設施項目,其貸款期限較長。這一特點制約了貨幣政策的調整:若為抑制經濟過熱大幅度降低信貸規模,將導致大批平臺項目中后期因缺乏資金被擱置,造成資源浪費;若保證這些項目的持續資金需求,則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信貸規模會居高不下,直接影響宏觀調控效果。

          4、擠壓民營經濟的生存空間,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

          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長期性決定了在較長的建設期內銀行信貸不得不持續投向這一領域,否則一旦項目擱置,前期貸款也將無法收回。在經濟回升后,宏觀調控的方向將改變,銀行信貸的規模會得到控制。在信貸資源受限的情形下,民營經濟、新興行業以及高科技產業等國家極力鼓勵的行業和產業的信貸需求會被擠壓,會對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產生不利影響。

          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防范措施

          鑒于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在地方城市化建設和應對金融危機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以及其潛在的風險狀況,應當在對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進行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切實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

          1、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拓寬政府融資渠道

          我國地方政府融資的現狀是,地方政府合法融資渠道不暢,地方政府只能試圖用金融手段來替代本應由財政手段發揮的功能。而我國地方政府市場化融資難直接導致政府融資平臺的規模過大。從長期來看,借鑒國際經驗,允許地方政府發行易于監管、更為規范的地方政府債券,將隱性債務顯性化,是化解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的有效措施。

          2、吸收民間資本進入政府投資領域

          我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發展過快,融資平臺運作不規范,風險敞口大。其中主要原因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融資渠道受限,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需求巨大,所以在建立規范化和市場化的地方政府融資渠道的同時可以積極吸引民間資本進入政府投資領域。一方面能解決一部分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需求;另一方面對民間資本流向起引導作用,發揮民間資本對我國經濟的促進作用。

          3、提高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透明度

          應提高融資平臺和地方政府的負債透明度,推動當前地方政府通過投融資平臺所形成的隱形負債向及時公開披露的合規的顯性負債轉變,將預算和直接債務之外的財政信息公布于眾。主管部門要主動、及時地公開披露融資平臺負債情況,使銀行可以客觀地分析政府的信用狀況及舉債能力,合理確定授信總規模。例如,建立有效的地方債務信息系統,實現投融資平臺財務信息公開化。

          4、加強監管,強調財政金融監管層之間的溝通協調

          鑒于銀行貸款目前是政府融資平臺企業主要的融資渠道,金融機構應實施更為審慎的風險監管體系。加強貸前審查、貸中管理及貸后跟蹤,包括項目資本投向效益成果的深入分析,密切關注各級地方政府的資產負債狀況、償債能力等,以監控貸款風險和系統風險。監管部門要強化與財政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風險監控機制,提高融資平臺的信息透明度。

          結論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拓展了公共基礎設施領域的融資渠道,在加快地方經濟發展的諸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融資平臺信貸資金財政化和財政風險金融化矛盾日益突出,開始成為威脅銀行業健康發展和國家財政金融穩定的重大隱患。為促進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規范化運作,可以從兩個方面采取相應的措施:一是拓寬政府融資渠道,吸引民間投資進入政府投資領域,以減少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依賴;二是通過提高政府融資平臺的透明度、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監管,以監管和防控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

          參考文獻

          [1] 唐洋軍:《財政分權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發展:國外模式與中國之道》,《上海金融》,2011年第3期。

          平臺風險分析范文第2篇

          關鍵詞:P2P網貸平臺;審計風險評估;模糊綜合評價模型

          P2P網絡借貸作為新型金融服務模式,具有資金來源廣,交易成本低,撮合速度快等特點,自2007年進入中國市場以來得到迅猛發展。據網貸之家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8月31日,我國P2P網貸平臺數量為4213家,網貸行業成交總額為25815.09億元。在快速發展的同時,由于自身經營不善,相關法律法規與監管體系的不完善,我國P2P網貸平臺“跑路”、倒閉、停業等現象日趨嚴重。據網貸之家數據統計,截至2016年8月底,P2P網貸累計問題平臺數多達1978家,8月新增問題平臺99家,停業及問題平臺發生率高達46.95%。審計作為經濟活動的最有效監管方式之一,對P2P網貸行業提高透明性,加強信息披露,審慎經營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為促進網貸平臺的健康發展,加強P2P網貸平臺的第三方審計是大勢所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以風險評估為中心,從企業整體層面的分析入手,通過“企業整體層面—業務流程層面—財務報表重大錯報層面”的基本分析思路,建立了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與企業經營風險之間的邏輯關系。新修訂的國際審計準則IAS315《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準則》明確規定了了解客戶及其環境并評估風險的相關事宜,充分體現了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是以風險評估為中心的核心思想。審計人員對審計風險評估的精確度直接影響審計的效率和效果。模糊綜合評價法是對界限不明、對同一事物有影響的多種因素進行定量評估的數學方法。本文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下,深入分析引起P2P網貸平臺審計風險的潛在因素,并根據相關因素特征引入模糊綜合評價法,構建審計風險模糊綜合評價模型,通過提高審計風險評估的精確度,提高P2P網貸平臺的審計效率和效果,以實現加強P2P網貸平臺第三方審計,促進其健康發展的目標。

          一、現代風險導向審計下P2P網貸平臺特征及其審計風險因素分析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是以審計風險源頭為出發點,從被審計單位商業環境、管理機制、經營方式等內外部環境來分析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在此基礎上執行審計程序,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下,審計風險模型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基于P2P網貸平臺自身特征,平臺審計風險受諸多因素影響。

          (一)P2P網貸平臺特征

          2015年“互聯網+”首次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意味著“互聯網+”正式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P2P網絡借貸作為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發展模式之一,具有期限短、融資門檻低等特點,自2007年進入中國市場以來,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等問題。據網貸之家數據顯示,我國P2P網貸平臺數量在近幾年一直呈持續增長的態勢。截至2016年9月30日,P2P網貸平臺數量為4278家,是2015年同期平臺數量的1.46倍,平臺數量增長率高達45.76%。在“互聯網+”和P2P網貸平臺商業環境背景下,P2P網貸平臺有其自身特點。(1)信息中介平臺。2015年7月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出臺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P2P網貸平臺“信息中介”性質。P2P網貸平臺的信息中介屬性要求平臺不得為投資者提供任何擔保,同時決定了其向借款人和投資人收取手續費、管理費用等經營盈利方式。(2)行業透明度低。P2P網貸行業透明度低主要體現在信息不對稱上。一方面,目前我國P2P網貸平臺缺乏完善的信用系統和征信體系,其與我國最具權威性和真實性的中國人民銀行的信用系統無法實現對接,信息無法共享,而交易雙方又是依靠平臺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查和做出是否交易的決定。另一方面,投資人和P2P平臺難以有效監督借款方的資金用途,缺乏對借款人資產負債狀況、貸款投向及運作情況的了解。(3)互聯網化運作。P2P網貸金融模式的發展依托IT技術的發展,基于平臺的雙方交易離不開網絡。平臺交易的計算機硬件、數據、網絡以及用戶等要素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同時業務開展和風險控制離不開互聯網技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4)會計記賬流程不統一。P2P網貸平臺是新型的金融服務模式,其經濟業務符合金融業務的特性,但又有許多不同于其他機構金融業務的特征。平臺包括核算、內控、對賬等記賬流程沒有統一規定。

          (二)P2P網貸平臺審計風險因素分析

          (1)重大錯報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以前存在的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本文結合P2P網貸平臺自身特點,分析了網貸平臺重大錯報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律風險。法律明確規定了P2P網貸平臺的信息中介屬性,要求平臺不得提供任何擔保。信息中介屬性也決定了平臺的主要經營盈利方式。由于平臺競爭大,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多,有的平臺為促成交易,不惜觸犯法律,與第三方擔保機構串謀,一旦借款人無法償還投資人的本金和利息,將對平臺的信譽及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第二,信用風險。由于平臺的信息不對稱性,投資人難以有效監督資金投向及運作情況,無法跟蹤借款人。平臺可能冒充借款人,虛構借貸交易以虛構平臺營業收入,造成營業收入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第三,道德風險。由于P2P網貸行業競爭激烈,為吸引資金,獲得高信用評級,平臺故意錯報、漏報,影響審計人員最終編制的審計報告的權威性和真實性。第四,操作風險。P2P網貸平臺缺乏嚴格的從業人員標準,人員操作失誤、系統漏洞等均可造成數據丟失、受損等風險。第五,內部控制風險。P2P網絡借貸平臺是互聯網化運作,其在交易系統中存在的不相容崗位,易造成不恰當授權所引發的舞弊風險。同時,P2P網貸平臺的交易存在大量數據,如果沒有有效的內部控制對人員進行相關操作的控制,會引發數據被篡改或被盜取的風險,從而降低審計證據的可靠性。(2)檢查風險。檢查風險是指審計人員的實質性程序和財務報表的檢查未能察覺重大差錯的風險。P2P網貸平臺的檢查風險與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及專業知識水平密切相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審計人員執業能力風險。P2P網貸平臺審計人員執業能力風險主要包括審計人員的知識水平風險和技術水平風險。P2P網貸平臺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在了解P2P行業的基礎上,掌握會計、財務、審計、管理技術、風險控制等相關知識。在審計過程中,由于審計證據趨于電子化,審計人員在取證時需對數據進行有效收集和處理,并運用計算機技術對信息進行篩選、轉化和分析。因此,審計人員如果沒有較高的計算機軟硬件知識,就無法提取有效審計證據,將導致未能發現漏報或錯報的風險。二是審計人員職業道德風險。由于當前P2P行業的審計準則不完備,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力度比較薄弱,審計人員行為失當被發現的概率不高,被概率更低,容易誘發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風險。結合P2P網貸平臺特征及其審計風險因素分析,總體上網貸平臺審計風險具有兩個方面特性:首先,P2P網貸平臺審計風險因素具有層次性。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理念下,審計風險模型要求對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分別進行評估,在各個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影響P2P網貸平臺審計風險因素包括法律環境、行業狀況、平臺內部控制及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和運用等內部、外部因素,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時,將這些風險因素按其與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的關聯程度進行歸類,再對每一類風險因素進行評估,最后對評估結果在更高層次進行綜合,體現了風險因素的層次性。其次,P2P網貸平臺審計風險評估具有模糊性。模糊性是指客觀事物間因邊界不清而難以量化性。網貸平臺審計風險因素眾多,且貫穿于審計全過程,審計人員難以對其精確描述和定量衡量,因此網貸平臺風險評估具有模糊性。由于P2P網貸平臺審計風險因素具有上述特征,為實現審計目標,發揮審計在網絡金融中的監管作用,在審計工作中提高風險評估的精確度至關重要。模糊綜合評價法是模糊數學中應用廣泛的一種方法。對某一事物評價時,其對單個因素進行評價,并設立評語集,在此基礎上對所有因素進行模糊綜合評價。因此本文引入模糊綜合評價法對P2P網貸平臺審計風險進行量化評估。

          二、P2P網貸平臺審計風險模糊綜合評價模型的構建

          將模糊綜合評價法應用于P2P網貸平臺審計風險評估中,是指在審計風險評估中運用模糊數學的綜合評判模型,科學系統地建立審計風險因素集(又叫指標集),再根據審計風險因素的權重,分別評價這些審計風險因素,最后利用模糊矩陣對其進行審計風險綜合評價并得出評估結果。

          (一)模糊綜合評價基本模型

          構建模糊綜合評價模型時,首先根據評判對象確立其因素集,即指標集U=(u1,u2,...,um),并設評判集為V=(v1,v2,...,vm)。再構建表示各因素影響程度的模糊評判矩陣,確定各因素的權重,最后計算出被評判對象的綜合評估結果。

          (二)P2P網貸平臺審計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建立

          按照P2P網貸平臺形成的層次化指標體系,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分為三個層次:(1)預期審計風險評價指標體系。預期審計風險指注冊會計師預先確定的且客觀存在的準備承擔的風險,審計人員根據預期審計風險制定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根據P2P網貸平臺特點及其審計風險因素分析,預期審計風險評價指標體系見表1:(2)重大錯報風險評價指標體系。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通過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來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根據上文對P2P網貸平臺重大錯報風險因素分析,構建其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見表2:(3)檢查風險評價指標體系。檢查風險是審計人員可控制的風險,根據P2P網貸平臺審計風險因素分析及實際審計工作中相關審計方法,構建檢查風險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見表3:(三)模糊評判矩陣構建與權重計算根據模糊綜合評價基本模型,P2P網貸平臺指標體系構建完成后,應根據兩兩因素對被評價對象影響程度的比較信息構建模糊評判矩陣,確定各因素的權重。根據前文,P2P平臺審計風險評估二、三級指標有n個因素,根據每一層指標對上層指標的重要性建立矩陣R,求得元素(a1,a2,...,an)的權重(w1,w2,...,wn)。以P2P網貸平臺內部控制模糊綜合評判矩陣為例,見表4:其中,rij(i=1,2,...,n;j=1,2,...,n)表示元素ai與元素aj相比,前者比后者更重要程度。重要程度采用1-9比例標度含義(見表5)。當rij=1時,表示ai與aj同等重要。wi是對元素ai重要程度的度量,wi越大,元素ai越重要。其含義是,從P2P網貸平臺內部控制方面考慮其重大錯報風險時,控制環境、信息系統與溝通、監督和控制活動等都會影響重大錯報風險,且各元素對重大錯報風險影響程度不同。整理上述評價結果,將模糊評判矩陣調整為模糊一致矩陣,計算各元素的權向量,再采用最小二乘法求出權向量w=(w1,w2,...wn),并確立模糊矩陣R=(rij)n×n。元素a1,a2,...an的權重值w1,w2,...wn為:rij=0.5+α(wi-wj),i,j=1,2,...,n。其中,0<α≤0.5,評價對象的差異程度或個數越小,α取較小值,審計人員通過調整α的大小,在求出的若干不同的權重值中選擇比較滿意的權向量。

          三、P2P網貸平臺審計風險模糊綜合評價模型應用

          以某P2P網貸平臺預期審計風險為例,設該平臺預期審計風險因素集為U(u1,u2,u3,u4,u5),經審計項目組風險評估專家對風險因素的評判,得模糊評判矩陣為:設權重集W=(0.3,0.2,0.1,0.2,0.2),則U的綜合評估為:P=W×R=(0.150.050.040.040)經歸一化得:P*=(0.540.180.140.140)因此得該P2P網貸平臺預期審計風險因素為:F=P×CT=(0.540.180.140.140)×(1%3%5%7%9%)=2.8%根據綜合評判結果,預期審計風險2.8%小于審計風險合理水平(一般為5%),對于初次接受審計業務的事務所而言,可以接受該網貸平臺的審計業務。

          四、結論

          作為互聯網金融重要發展模式之一的P2P網貸平臺在快速發展中也積累了大量風險,對其風險監管問題的討論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審計作為經濟活動中的有效監管方式,將其引入P2P網貸平臺是大勢所趨。近日,中注協約談事務所,加強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上市公司年報審計風險的關注。這表明在加強P2P網貸平臺審計中,應加大審計風險評估和應對。而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是以企業經營風險評估為主的,迎合了當今高度風險社會的需要。為提高審計質量,實現審計對P2P網貸平臺監督作用的目標,本文將模糊綜合評價法引入,將其運用到網貸平臺預期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的評估中,實現從定性分析的基礎上對風險進行量化評估。審計風險的量化評估提高了風險評估的精確度,在審計實務中,審計人員根據量化的評估結果制定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有針對性地調配審計資源,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從而實現高質量審計,實現審計在P2P網貸平臺中的監管作用。

          參考文獻:

          平臺風險分析范文第3篇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平臺;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4-060-01

          P2P網絡借貸,英文名稱為Peer-to-Peer/Person-to-PersonLending,即個人之間的點對點信貸。2005年,以Zopa為代表的P2P網絡借貸模式在英國興起并迅速在世界范圍內推廣開來。2007年,國內第一家P2P平臺――拍拍貸創立,P2P網絡借貸模式正式登陸中國。

          P2P網絡借貸是由獨立的第三方網路平臺提供撮合服務完成個人間借貸交易,而提供這種第三方網絡平臺即為P2P網絡借貸平臺(以下簡稱“P2P平臺”)。P2P平臺通過互聯網的理念和技術實現原本難以實現的陌生人之間的直接信貸關系。這種新型金融模式突破了傳統金融的限制,滿足了個人消費貸款以及投資理財的龐大市場需求,對于建設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和普惠金融都有著積極正面的意義。但P2P平臺運作過程中也存在著各種風險,而且已經由此滋生了一系列不良現象和問題,同時,監管部門目前對于P2P網絡借貸業還沒有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對其監管。筆者擬從如下三方面闡述P2P平臺的法律風險,以供參考和進一步分析。

          一、涉嫌非法集資的風險

          P2P平臺自出現開始就伴隨著“非法集資”的爭議。根據1999年央行頒布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和2011年最高院頒布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非法集資”包含了如下的特點: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筆者認為,判斷P2P平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關鍵在于P2P平臺的運作中是否構成“承諾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或其他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要件。一般情況下,P2P平臺僅作為居間人不介入借貸關系,而僅僅是促成由放款人和借款人之間直接的借貸關系,僅由借款人向放款人做出收益承諾,在這種情形下,P2P平臺與社會公眾之間并不構成資金募集的關系,其經營行為也不構成非法集資。

          在P2P平臺債權轉讓模式中,專業放貸人與放款人所訂立合同的內容不是專業放貸人對放款人承諾返本還息,而是對手里已有債權進行轉讓,其追求的法律效果是由借款人和放款人構成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由借款人對放款人進行返本還息,放款人明白其作為債權的受讓人承擔的風險和利益真正來源是借款人而非專業放貸人。因此平臺并未對放款人做出任何收益承諾,不涉及非法集資行為。

          在P2P平臺的理財模式中,P2P平臺本身并不對放款人做出任何實質的收益承諾,放款人所獲的收益完全依賴于借款人的還款付息。投入計劃的資金仍屬于放款人而非P2P平臺。通過與放款人之間發生借貸關系,轉移資金所有權再用于放貸,因此P2P平臺并沒有成為借貸中的一方,與社會公眾并不構成資金募集的關系,其經營行為也不構成非法集資。但是,在“理財計劃”模式中,由于在出售“理財計劃”時,暗含了平臺對放款人做出了到期由專業放貸人回購的承諾,而這種回購貼現的行為實際上是對放款人發放收益的承諾。因此,此時的P2P平臺就涉嫌了非法集資。

          二、涉嫌高利貸的風險

          P2P網絡借貸雖然是一種新的金融參與形式,但其核心的法律關系仍然是民間私人個體借貸行為。《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相關規定確定了國家對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私人借貸關系予以保護。同時,《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最高院頒布的《借貸案件審理意見》和《公民與企業間借貸效力批復》兩個司法解釋也構成了對于一般民間個體合理利率借貸行為的合法性肯定以及“高利貸”的定義。這一系列法律法規基本涵蓋了P2P平臺上一般常見的個體借貸行為主體和行為(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為P2P網絡借貸行為提供了最基本的監管要求,包括借款用途限制、預扣利息的禁止等。

          現有的P2P平臺為了避免高利貸的嫌疑,其名義上的利率控制在同期銀行基準利率4倍內。但為了提高競爭力,吸引投資人,部分P2P平臺會提供額外的“獎勵”,即出借人在投標之后,獲得利息和還款之前,一次性獲得由借款人提供的額外獎勵。根據出借人接觸金融占到總融資金額的比例,獲得相應比例資金的變相利息。這些操作事實上已經違反了“4倍利息”原則,具有構成高利貸的法律風險。

          三、涉嫌非法經營風險

          為了克服我國信用制度缺陷,P2P平臺在標準的放款人、借款人和中介人三方模式的基礎上發展出了小額擔保型模式。這種模式在目前的實際運作中存在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的風險。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融資性擔保行為需要特別許可。因此P2P公司除了向工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還需要獲得地方政府相關業務監管部門的許可。《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眼,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P2P平臺要從事融資性擔保,必須經過專門的批準和監管,否則其擔保行為將觸碰法律邊界,構成法律風險。

          我國現有P2P網絡借貸平臺中小額擔保型模式除了引入純第三方擔保公司外,還有另一種是依靠平臺自身實現擔保功能。而平臺自身擔保容易導致出借人的所有風險轉移到平臺上,平臺兼具擔保機構功能,難以獨立于交易之外,從而具有融資性擔保業務實質,涉嫌了非法經營。此外,如果P2P平臺在宣傳是僅使用“本金保障”等模糊的詞句,未明確風險承擔的主體和范圍,都存在不當宣傳和非法經營的嫌疑。

          參考文獻:

          平臺風險分析范文第4篇

          關鍵詞:海洋平臺 風險 措施

          隨著海洋油氣資源在全球油氣資源中所占份額的逐步增長,海洋平臺作為進行海洋油氣勘探必不可少的裝置,已經越來越受到油氣開發商的重視,而自升式海洋平臺以其穩定性好,適應能力強,作業范圍廣等優點成為其中的佼佼者。

          根據RIGZONE的統計,目前全球投入運營的自升式鉆井平臺已達385條之多。自升式平臺依靠升降裝置使平臺主體沿樁腿爬升或下降,并可支撐于其有效工作行程內任一點。

          鉆井平臺的升降裝置有液壓和電動兩種,傳動方式也主要有銷孔和齒輪齒條傳動兩種。不論采用何種方式的海洋平臺,在平臺建造完成、更換樁腿或升降機構后,為驗證樁腿建造尺寸公差的控制精度及平臺的升降能力,一般都需要采取升降試驗來進行驗證。升降試驗充滿著諸多不確定因素,建造船廠多不具備模擬作業現場的實際環境,升降試驗具備一定的風險。

          為保證升降試驗的順利完成,必須對潛在的危險因素進行分析,落實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升降試驗的順利進行。

          1 升降試驗潛在風險

          自升式海洋平臺在升降試驗過程中,當平臺爬升至最高點時,其設計穩定性和抗傾覆能力是無容置疑的。

          根據CCS入級規范的要求,自升式平臺在站立狀態時,由平臺重量產生的反傾覆力矩與設計環境載荷產生的傾覆力矩之比對于獨立樁腿為1.1,沉墊型樁腿為1.3,因此在正常的環境狀態下進行升降試驗,理論上不存在傾覆的危險,但從目前平臺在升降試驗中發生事故的頻繁程度來看,最主要的潛在風險是樁靴損壞、平臺傾斜、升降卡滯等問題。

          1.1 樁靴損壞

          樁靴在樁腿的最底部,是一個直徑大于樁腿的箱體,其目的是增大下部著地面積,為平臺提供支撐力。平臺主體及樁腿的巨大重量造成樁靴底部單位面積上的壓力非常大,有的超過40噸/平方米。如果在平臺升降試驗過程中,因地層原因樁靴底部不能平均受力,局部受力過大,超過樁靴的設計強度,就有可能造成樁靴局部刺穿或變形等損壞。樁靴刺穿后,干式樁靴會灌人海水,使海洋平臺在漂浮狀態不能滿足拖航要求,必須返回船塢進行修復。

          目前在北方的船廠中,有的是依山開山而建,舾裝碼頭底部往往會有尖銳的硬突起隱藏在浮泥之下,選擇這樣的地方進行升降試驗,極容易損壞樁靴。

          1.2 平臺傾斜

          升降過程中平臺發生傾斜基本有兩種情況,一是升降過程中的運動及振動,將某個樁腿下部的地基刺穿,造成某條樁腿急速下沉,平臺產生一定的傾斜。

          當平臺升離海平面高度較小時,平臺下沉的一端迅速接近水面,船體會在水中產生一定的浮力,隨著吃水增大,浮力也增大,將會阻止平臺的進一步傾斜,危險性相對較小。

          當平臺升離水面高度較大,特別是平臺主體升至樁腿最頂端時,發生樁基刺穿,平臺過度傾斜,將是非常危險的,有可能造成樁腿折斷或平臺傾覆。

          另一種情況是因升降機構故障,剎車或鎖緊裝置失靈,造成平臺單側突然下滑,因下滑速度非常快,將會對樁腿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壞,對平臺工作人員造成一定的傷害,這種情況在平臺初次升降試驗時較為常見。

          1.3 升降卡滯

          為避免自升式海洋平臺在作業施工中震動過大,并能可靠的將平臺負荷轉移至樁腿,平臺主體和樁腿之間的間隙一般都設計的非常小,為保證平臺的順利升降,對樁腿的直線度要求很高,平臺在升降試驗過程中,往往因為樁腿整體直線度、環焊縫處理程度、表面涂裝等因素造成升降卡滯,輕者對樁腿造成刮擦損傷,重者平臺主體卡滯于樁腿某一位置無法進行升降。

          2 平臺升降試驗安全措施

          為保證升降試驗的順利進行,首先要選擇正確的試驗地點,對試驗海底進行聲納掃描,確保沒有硬質廢棄物、海底結構物等,必要時派潛水員現場勘查。對樁靴坐落的區域進行鉆孔取芯試驗,鉆孔深度不低于平臺設計的最大入泥深度,確保不存在“雞蛋殼”地層及尖銳硬質凸起。進行升降實驗前必須對升降及鎖緊裝置進行驗證和檢驗,對同步性及各執行動作進行模擬演練,編制應急方案,制定應急處理措施。

          其次是合理的調配平臺活動載荷,使平臺各樁腿所承載的重量基本均勻,每套升降單元的受力大致相同。升降試驗要選擇能見度好,風力低于5級的天氣進行。保持中央控制臺、樁邊控制臺及升降動力站的通訊暢通,試驗指揮員、操作員、觀察員及員要落實到位,各負其責。確保升降試驗按照試驗大綱制定的程序運行。

          平臺風險分析范文第5篇

          摘要:作為地方政府爭奪金融資源的載體,融資平臺是連接地方政府和商業銀行的橋梁,在現實中相當于創造了另一個信貸市場,這一信貸市場具有加速器效應,在現實中能夠放大和加強金融風險,從而影響宏觀經濟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地方政府;舉債沖動;融資平臺;加速器效應;金融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27 文獻標識碼:A

          收稿日期:2013-10-08

          作者簡介:白艷娟(1983-),女,河南安陽人,北京農學院經濟管理學院教師,經濟學博士,研究方向:公共經濟學、制度經濟學。

          基金項目: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項目,項目編號:NCET-10-009;北京農學院“大北農青年教師科研基金”項目,項目編號:13SK001;北京農學院優勢科技團隊(北京農業產業安全理論與政策研究創新團隊)項目資助。一、前言近些年來地方政府一方面大興土木,熱衷于基礎設施和開發區的建設,推動了城市化進程;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無邊界舉債沖動也使各界對地方政府能否出現債務危機擔心。到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數量達到8 221家,貸款余額達到738萬億元;由于政府的調控措施,2010年融資平臺貸款持續高增態勢有所緩解,到2010年末政府融資平臺數量達到1萬余家,較2008年年末增長25%以上①。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來源主要是國有商業銀行,到2010年6月中國商業銀行地方融資平臺貸款達766萬億②。地方政府舉債沖動和商業銀行的放貸沖動,一方面對于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陷地方政府于債務危機,造成金融風險,嚴重影響我國宏觀經濟的健康發展。本文在分析地方政府舉債和銀行放貸雙沖動內外因的基礎上,引入金融加速器概念來解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作用機制。

          二、地方政府具有舉債沖動財政分權下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不相匹配導致地方政府舉債沖動。城市化過程中的基礎設施投資等項目資金需求巨大,而在財政分權過程中地方政府能夠分享到的財政收入相對于財政負擔來說有限(Inman和Rubinfeld,1996),使得地方政府的財政赤字以及通過借債為公共支出進行融資的壓力隨著財政分權改革而增加(Luiz和de Mello,2000)。1994年我國實施了分稅制改革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分配關系發生重大變化,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比重下降,但是相比以前卻要履行更多的事權,并且這些事權大多剛性較強,涉及到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支出基數比較大,超出地方政府財政承受能力,給地方政府帶來巨大資金需求壓力,迫使地方政府尋求更多融資渠道,甚至不得不負債維持運轉。地方政府經濟增長績效目標導致地方政府舉債沖動。中國的財政分權制度和西方國家財政聯邦制非常重要的區別是中央政府政治上的集權,即中央政府在給地方政府下放權力的同時還具有獎懲地方官員的能力。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中央政府選拔和提升地方官員的標準由過去的純政治指標變成經濟績效指標(Li和Zhou,2004),尤其是地方GDP增長考核指標,周黎安(2004)把這樣一種考核方式稱為“政治錦標賽”。而地方政府官員一般任期為三到五年,任期較短,為了在短期內實現經濟增長,做出足以增加自己晉升砝碼的政績,地方政府官員會不惜一切手段來動員足夠的資源,舉債就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并且舉債融資相對于攤派或加征各項稅費來說是突破預算約束的最佳策略(周雪光,2005)。地方政府之間相互競爭導致地方政府舉債沖動。一般認為“用腳投票”的蒂布特模型(Tiebout Model)(Tiebout,1956)是地方政府競爭的理論淵源,而在中國的現實實踐中,扮演蒂布特模型中“用腳投票”角色的是外商直接投資(FDI)(張軍等,2007)。利用基礎設施投資來吸引FDI和國內資本是地方政府競爭非常重要的手段。基礎設施分為生產性基礎設施和生活性基礎設施,在發展中國家,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往往只重視生產性基礎設施的提供,如鐵路和公路的建設,卻忽視生活性基礎設施的建設,如教育、衛生等公共物品(West and Wong,1995)。喬寶云等(2005)發現,中國的財政分權引起的地方政府間財政競爭,導致了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投入的不足。中國地方政府熱衷于道路、供水、供氣等生產性基礎設施的建設,這樣一方面可以帶動當地GDP的增長從而給晉升增加砝碼,同時可以吸引外商直接投資改善投資環境(張恒龍和陳憲,2006)。但是生產性基礎設施項目一般建設周期長,需要資金量大,在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不相匹配的情況下,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舉債融資。近些年來快速發展起來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所籌資金主要投向就是基礎設施領域(賈康,2009)。總第444期白艷娟:融資平臺加速器效應的風險作用機制分析••••商 業 研 究2014/04三、商業銀行具有放貸沖動預算軟約束導致商業銀行具有放貸沖動。Berglof和Roland(1995)認為若銀行和政府之間關系緊密就會產生銀行預算軟約束問題。“他們把政府的項目分為壞項目和好項目,因為政府關注社會總體福利最大化,而銀行的目標是自身利潤最大化,當有壞項目存在并且無法給銀行帶來利潤銀行不愿再融資時,政府會給銀行好處誘使其為壞項目再融資,若政府給銀行的解救資金能夠彌補銀行為壞項目再融資的資金,銀行將會選擇為政府偏好的壞項目再融資,這樣銀行可以從政府那里獲得源源不斷的津貼和好處,但是銀行會產生預算軟約束”(Berglof,E and Roland,G,1995)。如果商業銀行一旦產生預算軟約束,政府就不會任陷入困境的商業銀行破產而不救助,商業銀行在此激勵下會產生巨大放貸沖動。巨大的放貸沖動會導致信貸扭曲膨脹,產生信貸風險。Mishkin(1999)認為若政府對金融資源配置進行干預,銀行和企業信貸失衡會導致信貸扭曲膨脹,并且在政府對經濟存在強干預性的國家,預算軟約束往往使得控制國內信貸膨脹非常困難。所以預算軟約束會導致信貸扭曲膨脹,而信貸扭曲膨脹是金融危機的導火索(鐘偉和宛圓淵,2001)。而在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之間制度的特殊性使得商業銀行在中國存在雙重預算軟約束,這種預算軟約束也是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產生的內生根源(施華強,2004)。 政策性負擔導致商業銀行具有放貸沖動。政策性負擔(林毅夫等1998,2004)主要是指商業銀行因為受到地方政府的指令性規則或政策目標的影響,而不得不將貸款向特定企業和部門傾斜的現象。巴曙松等(2005)認為在中國漸進式的改革進程中,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利益從銀行體系爭奪金融資源伴隨著銀行體制改革的全過程,并和中央政府在此問題上展開博弈,利用銀行改革的制度缺陷不斷變化爭奪方式,由最初的直接行政干預已經轉變為逃避銀行債務的間接方式。在中國的銀行和政府的關系中,地方政府占上風 (魏加寧,2010),地方政府就可以通過向當地銀行施加政策性負擔來獲得足夠資金發展本地經濟。時紅秀(2007)認為地方政府通過干預所轄區域銀行的人事安排等多種途徑介入和控制金融領域,以獲取信貸資金。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國民經濟中具有基礎地位,若政府選擇讓國有商業銀行承擔政策性負擔,會使地方政府外部收益變大,此時國有商業銀行虧損,政府會向其補貼,這也可以從一個方面解釋國有銀行在政策性負擔下為什么總是虧損,而政府也不斷提供補貼(陳鵬遠等,2005)。若國有商業銀行被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過度利用,就會加大中央政府控制商業銀行軟預算約束的成本,銀行風險會進一步積聚,中央政府進一步加強銀行系統的中央集權。而銀行系統的集權化是產生預算軟約束的內生性根源(Dewatripont和Maskin,1995),這樣就陷人商業銀行軟預算約束強化國有商業銀行被過度利用銀行不良貸款累積銀行系統集權商業銀行軟預算約束強化的惡性循環。

          四、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具有金融加速器效應金融加速器(Financial accelerator)理論由美聯儲主席本•伯南克等人在研究大蕭條產生的基礎時提出的,是指由于金融市場本身不完美,金融摩擦和外部融資溢價能夠有將沖擊放大和加強的效應(Bernanke,et al.,1996)。外部融資溢價是指信息不對稱在現實的金融系統中普遍存在,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導致借貸者之間委托問題,從而加大企業外部融資的資金成本的現象(Bernanke和 Gertler,1989)。簡單來說,金融加速器的作用機理如下:當經濟繁榮時,企業資產凈值增加,外部融資溢價下降,使得企業更容易獲得外部借款,從而得到資金以擴大生產,繼續推動經濟繁榮;反之,當經濟衰退時,企業凈資產減少,此時外部融資溢價上升,企業從外部獲得貸款的成本也增加,不利于企業的發展,也加劇了經濟的下滑。國內對于金融加速器理論的研究主要側重于金融加速器的存在性檢驗,研究范圍主要在金融信貸和房地產市場方面。在金融信貸市場方面,由于金融加速器的存在,加大了波動對經濟的影響,很可能一點小的波動都會對經濟帶來極大的影響(杜清源等,2005;汪川等,2011)。作為最廣泛使用的債務抵押品,金融加速器對于房地產市場的作用機理大概如下:當技術進步使得經濟增長時,即經濟中有正向沖擊時,以房地產價格為代表的資產價格上升,這樣以房地產為抵押貸款的企業的融資能力會隨之增強,企業因此能夠獲得更多的貸款,企業投資增加,經濟也因為投資增加而進一步增長,房地產價格再次上升,如此重復,房地產價格對于經濟增長起到加速作用。崔光燦(2006)、黃靜(2010)、武康平等(2011) 均認為我國的房地產價格波動對宏觀經濟存在加速器作用,即當經濟中存在房地產加速器機制時,沖擊對經濟的影響會被放大和加強,使得經濟波動加劇。以上對中國的信貸市場和房地產市場上存在金融加速器效應的研究,也間接說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具有金融加速器效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發起,以政府劃撥土地或者財政撥款為主要資產,為地方城市建設融資服務的一種特定的經濟實體,主要運行模式是以政府主導、商業銀行市場化選擇,主要資金來源是商業銀行貸款。馮靜(2009)認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有效規避了地方政府不可舉債的法律限制,以銀行借款甚至上市融資的方式大大擴展了地方政府的可控資金規模。從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為地方政府創造了另一個“信貸市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實際上是把地方政府債務信貸化。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大多通過注入土地成立的,并且以土地升值預期為擔保從商業銀行獲得信貸,可見融資平臺和房地產市場也聯系緊密,若房地產市場泡沫破滅引起土地價值降低,地方融資平臺的資產負債情況將會受到很大影響,進而也會波及到宏觀經濟穩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連接金融信貸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重要資金橋梁,在現實中也具有金融加速器效應,其作用機制可以描述為:當房地產價格上升時,土地價格升高,經濟增長加速,此時政府一方面獲得的土地財政增多,另一方面以土地為抵押,融資平臺可以從國有銀行獲得的銀行貸款增加,政府將會有更充裕的資金征地,來帶動城市化和基礎設施的建設,經濟的進一步增長,并帶動下一輪房地產價格的上升;反之,當房地產價格下跌,土地價格下降,經濟蕭條時,政府土地財政收入減少,所依靠的以土地為抵押的融資平臺貸款數量減少,政府將減少在城市化和基礎設施建設中的資金投入量,經濟會進一步蕭條(參見圖1)。這其中房地產和信貸市場的金融加速器效應同時在起作用。圖1 融資平臺雙沖動加速器效應作用機制分析

          五、小結 以土地財政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地方政府收入是不穩定的,經濟增長壓力下的地方政府舉債沖動容易轉化成地方財政風險,而預算軟約束下的國有商業銀行的放貸沖動容易轉化為金融風險。當地方政府出現債務危機時,財政風險就轉化為金融風險,并在加速傳導效應作用下可能導致風險不可控,從而引發整個宏觀經濟系統的風險。

          注釋:

          ①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分析小組.2010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中國人民銀行,2011年6月1日.

          ② 據2010年7月20日銀監會召開的今年第三次經濟金融形勢通報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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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 Analysis of Risk Mechanism of the Financing Platform Credit Accelerator Effect

          BAI Yan-ju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Beijing 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 Beijing 102206,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