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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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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范文第1篇

          《讀者》欄目:

          你好。我在北京市某機關工作5年,身份為聘任制。在此期間,單位沒有為我繳納住房公積金。最近,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沒有通知我,答復稱不知我的離職時間。我主動聯系對方,對方讓我出具一系列證明材料,而后告知我,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給予離職人員的福利。我想問一下,繳納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單位的職責?哪些法律條款對此進行了說明?

          一名忠實的讀者

          2014年10月

          律師解答

          解答人:張志同(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讀者朋友:

          您好!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它由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部分共同構成,全部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作為國家法律規定的一種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具有強制性、互、保障性等特點。它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如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和《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10條均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法律法規在強調單位義務時都冠以“應當”一詞,即這些義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容商榷,必須依法履行完畢。因此,您在受聘于國家機關工作期間,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并繳納您的住房公積金。“國家機關”屬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確定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義務主體之一,負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因單位原因沒有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對您個人財產權益的侵害,由此給您造成的損失,您有權向其主張賠償。

          以上解讀供您參考。

          鏈接

          鏈接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國務院令第350號)

          第2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18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20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范文第2篇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來源:文章屋網 )

          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范文第3篇

          【主題詞】:經濟社會轉型 住房公積金制度 價值屬性 發展導向

          一、相關背景

          客觀地講,住房公積金制度自1991年在上海建立以來,發展蒸蒸日上,制度吸引力和社會影響力與日俱增。以上海為例,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13.58萬個,繳存職工487.58萬人,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和補充公積金3548億元,向全市167.53萬戶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3008.67億元,支持購房建筑面積1.52億平方米,累計發放保障性住房項目貸款30.3億元。僅2012年一年即發放共有產權房(經濟適用住房)個人購房貸款41.10億元,發放戶數1.63萬戶①。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支持職工住房消費、推動保障房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作出了不可磨滅的積極貢獻。

          盡管如此,當前社會各界對住房公積金制度持負面意見的人卻不在少數:有人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富人俱樂部”,有“劫貧濟富”之嫌,對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質疑;有人認為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難以承擔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職能,應該改組成國家住房金融機構或合作制住房儲蓄銀行,或者合并到大社保體系,或者干脆取消,等等。在當前政治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公共管理出現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依據多樣化、治理方式多維化趨勢的社會背景下,應如何回應當前時代條件下社會公眾對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要求,并客觀理性地審視這些問題與挑戰?

          二、幾個理論性命題

          (一)轉型是否已致使住房公積金的核心價值屬性出現異化?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具備很多屬性,但學界和業界普遍認為強制性、互、保障性是其得以存在和發展的核心價值和根本屬性。當代社會,轉型意味著兩種內涵:一是經濟社會管理體制由計劃統管向釋放市場力量轉型;二是人們工作生活狀態由相對靜態固化的狀態向流動多變的狀態轉型②。兩種轉型相互作用,成為形塑中國社會轉型特征與走向的重要力量:前一種轉型導致社會各階層收入和財富出現快速分化,后一種轉型則意味著中國人口大遷徙、人才大流動的歷史潮流已經來臨。轉型之下,中央和地方迅速完成城鎮房改的責任重構,房屋供給呈現出“去福利化、趨市場化”趨勢。單位集資建房和福利分房已成歷史,住房消費已基本屬于個人的事情。在這種背景下,不少人開始對政府強制職工參與長期住房儲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質疑,認為僅憑一部低于法律地位的“條例”中的規定似乎難以為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提供強有力的法理支撐,甚至有學者提出有公有權對私有財產權的干預之嫌③。從經濟學角度看,個人可支配收入是影響住房消費的決定性因素。居民個人收入差距快速增大,必然造成不同階層住房可支付能力的顯著差別。在高房價的推動下,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過良好的資信和經濟實力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而中低收入者則往往因買不起房而難以享受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支持。在這種背景下,不少人高呼住房公積金“劫富濟貧”、“嫌貧愛富”,住房公積金的互和保障性價值屬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質疑,甚至有人呼吁要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④。

          (二)是否存在機構主體性質失當導致的功能錯位與責權失衡?根據《條例》精神,住房公積金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這就決定,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既不是政府機構, 也不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或會員制法人實體,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從住房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職責看,它管理著龐大的長期住房儲金,需要承擔住房公積金存款繳存、貸款發放、貸款呆賬管理等一系列金融功能。有人認為住房公積金中心自身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既沒有自有資本金,又缺乏專業金融管理人才,與其管理的龐大資金量相比,更缺乏有效金融風險監控機制,沒有規范的會計審計和信息披露制度⑤。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屬性與職責功能客觀上存在錯位,責權在某種程度上存在失衡,很容易導致運行效率低下,存在安全隱患⑥。因此,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改革的建議眾說紛紜、不一而足:有人建議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性質由事業單位改組為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國家住房銀行;有人建議以建立在自愿基礎上的合作住房儲蓄銀行制度來代替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有人建議以住房津貼計劃取而代之;有人建議并入商業銀行按揭貸款體系;有人建議將住房公積金機構與養老、醫療、失業一起合并,并入大社保體系;有人甚至建議徹底取消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住房公積金制度⑦。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應遵循政策導向還是需求導向?《條例》和《若干規定》對單位的責任、職工的權益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職責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也結合實際情況對繳存、貸款、提取等流程編制了操作細則。包括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內,不少人認為住房公積金的法律制度就是開展住房公積金所有工作的全部依據。只要法律法規制度有規定,歸集、提取、投資、貸款,甚至執法工作按照規定操作便是有依有據、無可厚非。但作為顧客方的單位或職工卻從自身的需求角度對相關法規、制度、規定的提出意見和詰怨,并從為適應不同時期需要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規定中指出前后規定的矛盾、制度的缺漏,質疑制度制定的合理性。從政策制定和機構管理者角度看,是選擇主動順應民眾需求努力尋找制度改革的平衡點,還是選擇在飽受詬病中被動地對政策加以修正,或者選擇完全不顧民眾的意見而在我行我素中堅守既定的政策?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到底要遵循政策導向還是需求導向,成為我們在探討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瓶頸制約問題時不可回避的理論問題之一。

          三、對上述幾個理論性命題的淺論

          (一)對住房公積金制度核心價值屬性異化理論的回應。學界和業界有人喊出的“劫貧濟富”、“嫌貧愛富”、“富人俱樂部”問題從本質而言不屬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范疇問題,而是公平性范疇問題。從保障的客觀屬性而言,保障不分對象、不分窮人富人,幫助“窮人”購房是保障,幫助“富人”購房同樣是保障。歷史和現實均已表明,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個人住房消費和經適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房建設都發揮著積極的保障作用。況且,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讓符合條件的人(所謂的“富人”)獲得貸款支持的同時,也通過支持經適房、公租房、廉租房建設的“曲線路徑”對“窮人”的住房需求發揮了保障功能。由此可見,不僅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屬性毋庸置疑,而且也在功能上也體現了制度的相對公平性,不存在“劫貧濟富”的問題。即使存在有人所說的公平性問題,也完全可以通過理性的制度完善來加以解決。從需求倒逼機制的角度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三項價值屬性進行反思不難發現:三項價值屬性實為相互依存的統一體。其中,保障性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目的,互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必要條件,強制性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保障。從價值圈層來看,保障性應居于最核心圈層,互居于中間圈層,強制性居于外部圈層。因而,從制度設計層面分析,只要住房公積金制度沒有偏離其應有的保障性價值屬性,體現于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就應得以保持,以保障通過互構建起來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發揮應有的保障功能。

          (二)對機構主體性質失當與責權失衡理論的理解。提出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主體性質失當與責權失衡理論的意圖和目的不外乎三種:一是企圖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改為金融機構性質;二是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納入到其他體系當中;三是用其他機構取而代之或者徹底取消。對于改性,不管是改成國家的還是合作制金融機構,看似是一種新鮮的設想,實際上無非是在現有金融體系中增加一個新的金融機構;對于將住房公積金合并到商業銀行體系,只不過起到給商業銀行增資的作用,或擴大國家保障的范圍。然而,不管是改變機構性質還是合并,或者將機構徹底取消,都回避不了誰來管理這筆龐大資金的問題。實際上,機構主體性質失當與責權失衡理論的核心實質不在于機構和責權本身,而在于如何來有效管理這筆資金。從這個角度而言,解決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機構如何改性、合并或取消,而在于如何整合現有的資源或完善現有的管理模式,包括專業人才的引進、監管體制的健全、資金的規范運作等等。

          (三)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導向理論的反思。從政策供給角度,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本質上應源自于適應社會需求的需要。因為從因果關系的本源看,需求是因,供給是果,需求是供給的原生動力。盡管從現實的眼光看,制度執行當然要遵守制度的規定。但用發展的眼光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的核心動力最終應遵循需求導向而非政策導向。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經過二十一年,經歷了支持單位集資建房、支持個人購買公有住房、支持住房消費、支持保障房建設等四個歷史階段。不管是哪個歷史階段,住房公積金發揮的制度功能都與其所處的時代需求密不可分。而要面向未來研究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生命線路和發展走向,必然要研究其所處時代的社會需求。筆者認為,包括頂層設計的法律法規制定在內的住房公積金各級制度確立都應綜合考量各方面的社會需求,包括當前或長遠的需求、局部或全面的需求、個體或整體的需求。這樣,住房公積金制度才更能保持長久的生命力、吸引力和影響力。

          參考文獻:

          ①參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2012年度運行分析報告》,上海住房公積金網,2013年2月1日。

          ②參見王星《市場與政府的雙重失靈——新生代農民工住房問題的政策分析》,《江海學刊》,2013年第1期。

          ③參見陳杰《中國住房公積金的制度困境與改革出路分析》,《公共行政評論》,2010年第3期。

          ④參見田如柱《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改進和創新——訪著名經濟學家陳淮》,《經濟參考報》,2013 年1 月17 日第008 版《思想·觀察》。

          ⑤曾筱清、翟彥杰《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法律屬性及其管理模式研究》,《金融研究》, 2006.8.,154- 164頁。

          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范文第4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歸集問題措施對策

          自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以來,使歸集工作有法可依。近年來,歸集工作逐步走上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每年歸集額的大幅度遞增。雖然歸集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隱含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勢必嚴重影響今后歸集工作的發展,現將有關情況簡要分析如下:

          一、做好公積金歸集工作的意義

          1.做好歸集工作有利于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的合法收入理應受到法律、法規及國家機關的保護。這一問題能否解決,與歸集至關重要,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充分利用一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有效促使住房公積金歸集覆蓋面的提高,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做好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有利于解決職工的住房困難,提高職工的生活水平。首先職工和單位繳存的部分免征所得稅;其次,單位按職工繳存額1:1的比例也為職工繳存,單位繳存的部分其所有權也為職工享有,增加了職工的收入;再次,正常繳存的職工在購房時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還可享受低息貸款改善住房條件。

          3.做好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有利于促進城鎮住房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歸集覆蓋面逐年擴大,歸集余額逐年遞增,職工通過提取和貸款提高了自身的購房能力,促進了住房消費,同時也促進了城鎮住房建設的發展,拉動了地方經濟。為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困難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形成了居者有其屋的良好局面,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4.做好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有利于穩定職工隊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隨著我國住房體制改革的逐步到位,福利分房已經取消,職工住房分配已完成了從住房實物分配向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工資化分配的轉換,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是住房工資化分配的主要表現形式。

          二、目前歸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思想認識不足,歸集工作進度較慢。一些非公有制單位業主法律觀念淡薄,因為無論是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還是其他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產業的最主要目的是獲取最大經濟利益。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每個單位每月至少給每個職工以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基數和按不低于5%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雖然《條例》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費用可稅前列支,但畢竟要增加單位生產或營業成本,減少單位的經營利潤。同時,按《條例》規定,所有單位的職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資基數、繳交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因此,業主們便借故推托,無視國家《條例》規定和職工的法定權益,想方設法不愿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

          2.部門間配合機制不健全,無法形成合力。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不是哪一個部門的事情,是需要全社會共同幫助和支持的一項系統工程,僅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一家之力是遠遠不夠的。

          3.制約手段不力,措施未能落實。盡管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已明確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可以采取限期辦理和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在實際工作中公積金管理部門可操作的空間太小,缺少執法的剛性,有關處罰難以落實到位。

          三、解決歸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措施和對策。

          1.加強理論研究,加大宣傳力度,努力提高單位和職工的主動繳存意識。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社會生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涉及到在職職工的切身利益,歸集工作又是公積金管理的基礎工作。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加強理論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指導自身實踐。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公積金的對外宣傳可分為形象宣傳和業務宣傳。宣傳的目的就是要使廣大職工和單位知曉公積金、了解公積金、支持公積金、最終主動繳存公積金。

          2.加強立法,盡快建立完善住房公積金法律體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其職權包括民事權利和行政權力。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升為法律。借助其他法律法規的制定,積極提出建議,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法律上的空白點納入其他法律規范,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起草勞動法實施條例。

          3.按需配備專門人員,成立住房公積金專業執法隊伍。現有執法人員的不足已嚴重限制了歸集工作的開展。歸集工作是復雜多樣的,這就要求歸集工作人員要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具體地說①要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要使自己的觀點被對方所知曉。② 要有一定的邏輯思維能力,避免走彎路、浪費時間。③ 要熟知必要的法律知識,便于開展執法工作。④要有一定的文字寫作能力,便于總結經驗與教訓。⑤要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覺悟,便于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便于腳踏實地地為人民服務。

          4.積極協調各職能部門,形成住房公積金歸集合力。住房公積金管理是一項社會化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支持,政府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尤為重要。協調的方式主要是根據工作需要自主協調,遇有重大事項可請政府分管領導出面協調。這樣效果會更好一些。有條件的話可由市政府牽頭抽調各部門工作人員組成專門聯合檢查組深入各單位檢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同時向社會通報檢查結果,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勢態。

          綜上所述,做好歸集工作有利于穩定職工隊伍,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解決職工的住房困難,職工的生活水平,促進我國城鎮住房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更好地建設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范文第5篇

          關鍵詞:公積金;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為了配合住房保障體制改革,全國開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公積金制度已經成為住房保障性日益凸顯的政策制度。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積金制度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因此深入研究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對策,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源頭問題。所謂“源頭問題”,是指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問題。住房公積金如果沒有一定數量的歸集,顯然難以為繼。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歸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開戶率有待于進一步提高;二是繳存額度參差不齊;三是職工維權意識不強。

          1、住房公積金開戶率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雖然說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有十多年的時間,但在不少中小城市尚未全面推行。即便開設賬戶,也以各種理由緩繳,甚至欠繳。截止到2008年底,全國應繳職工人數為11,184.05萬人,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7,745.09萬人,繳納比例為69.25%,仍有約30%的職工游離于公積金制度之外。

          2、繳存額度參差不齊。公積金的繳存額度差異明顯地表現在城市之間、單位之間和個人之間。由于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是一個區間范圍,有條件的城市繳存比例就高。公積金可以在企業的成本中列支,有條件的單位就會以擴大繳存基數來變相提高職工的福利。對個人來說,公積金不計入所得稅納稅基數,在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多繳公積金就會少繳所得稅,從而獲得較高的實際收入。

          3、職工維權意識不強。住房公積金是由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共同繳納的旨在保障職工住房的長期住房儲蓄,其所有權屬于職工,是職工應享有的權益。但目前相當一部分企業并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少人對此認識不足,加之相關的投訴機制不甚完善,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不力,讓不法企業鉆了空子。

          (二)流域問題。所謂“流域問題”,是指住房公積金保障范圍問題和公積金使用率問題。

          1、公積金保障范圍問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通過繳納者內部互助來實現住房保障。由于公積金貸款門檻相對較高,中低收入群體即使每月都足額繳納公積金,也無力享受這種政策性貸款。而高收入群體顯然能邁過這道門檻,利用公積金貸款改善住房條件。這就造成了在公積金繳納群體中貧者支持富者住房消費的扭曲狀態,違背了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

          2、公積金使用率問題。自我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公積金的總體使用率就一直處于一個比較低的水平。依據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統計,截止到2008年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余額為6,094.16億元,占公積金繳存余額12,116.24億元的比重為50.30%。全國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存款余額為5,616.27億元,扣除必要備付資金后的沉淀余額為3,193.02億元,沉淀資金占繳存余額的比例為26.35%。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是相對較低的,造成了大量資金閑置與職工渴望低息貸款并存的尷尬局面。

          公積金使用率區域差異大。公積金貸款余額占歸集總額的比例呈現區域不均衡性。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這一比例達到了70%以上,部分城市更是達到了90%;而在中西部某些地區,這一比例還不足25%,大量資金沉淀,造成了公積金區域性不足和區域性過剩并存的矛盾。

          (三)疏浚治理機制問題。“疏浚治理機制問題”主要體現在公積金制度配套法律不完善和公積金貸款程序繁雜兩方面。

          1、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力度有限。公積金制度的實施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來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以政府令的形式的,沒有經過嚴格的法律研討和立法程序,難以保證公積金制度的有效實施。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賦予了公積金管理中心一定的執法權,中心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但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顯得力不從心。部分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彌補缺口,也反映了對全國層面上的相關法律的呼喚。

          2、公積金貸款程序繁雜,運作效率低下。公積金貸款的低利率是住房公積金制度政策性的體現。欲選擇公積金貸款的購房人也正是看中了這一點。但公積金貸款辦理程序過于繁雜,很多人難以抽出時間去各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相反,商業銀行的效率就要高的多,甚至還將業務搬到了售樓現場,服務簡便快捷。

          二、相關建議

          (一)健全配套法律,加大執法力度。深入基層實地調研,加快公積金立法步伐,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工商、司法等政府職能部門的協作機制。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來監督公積金的建立和繳納。對符合條件卻欠繳、拒繳的單位,可以在司法部門的協助下給予嚴肅查處。

          (二)調整信貸政策,加大財政扶持。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采取的是“低進低出”運作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中低收入者由于無力購買住房而不能享受公積金帶來的好處,同時損失了部分利息收入,造成了“窮人接濟富人”的扭曲狀態。為此要采取“高進高出”和“高進低出”的運作模式。“高進”是指提高公積金存款利率,使之等于或高于銀行存款利率。“高出”是指針對高收入人群中的購房者,其公積金貸款利率要高于中低收入者而低于銀行商業貸款利率。“低出”是指針對中低收入人群中的購房者,其公積金貸款利率要低于高收入人群中購房貸款利率。這樣不僅能激勵人們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而且對于暫時買不起住房的中低收入者也更公平。存貸款的利息差額由政府財政補貼。

          (三)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一是適當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公積金之所以有三千多億的資金沉淀,很大程度上是公積金貸款要求的首付比例太高,將中低收入家庭擋在了門外,致使公積金的有效需求不足。放寬提取條件有助于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例如,首次購房者可以提取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用公積金沖抵還貸(可依據個人情況選擇按年沖抵和按月沖抵)等。特別是針對中低收入家庭,可以在上述基礎上再實行降低首付款比例的照顧;二是使用創新金融工具,實現公積金保值增值。目前,我國公積金增值只是通過購買國債來實現,但收益不高,這顯然影響了公積金作用的發揮。依據投資組合理論,多樣化的投資組合可以有效減少每一種資產面臨的風險。例如,重慶已經試點將公積金貸款用于公租房建設,不僅提高了公積金的使用效率,更是為一部分低收入人群解決了住房問題。

          (四)建立全國統一的公積金管理平臺,提高運作效率。深入研究公積金管理結構以及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政府各職能部門間的協作聯動機制,建立全國統一的公積金管理平臺。這樣做不僅可以“南水北調”,實現公積金異地轉移,打破地方公積金各自為戰的狀態,使公積金在區域內乃至全國范圍內流動起來,實現更廣范圍上的公積金繳納者的內部互助,而且可以通過信息機制實現對公積金使用的有效監管。

          三、結語

          在房價居高不下的今天,公積金制度在保障百姓“住有所居”方面擔負著重要的使命,因此其改革的緊迫性就不言而喻。盡快完善配套法律,健全管理機制,為公積金運行提供保障;以法律作為后盾,做好公積金的歸集;通過住房政策、財政政策、信貸政策等多元化手段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使公積金制度真正體現出制度的政策性和保障性。

          (作者單位:重慶大學建設管理與房地產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2008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通報,中國房地產信息網,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