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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和稅率,所以合理安排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可以實現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區分了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它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其位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范圍;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報酬,不屬于稅法中所說的“受雇”,應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
那么,如何界定“雇傭關系”與“非雇傭關系”呢?從形式上來說,確立雇傭關系必須通過單位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企業與受雇臨時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則被定為法律意義上的“臨時人員”,否則將視為非企業臨時人員。判別是否具有“雇傭關系”與“非雇傭關系”,既要采用形式判別法,當然,還要注意事實勞動關系。按照《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有些地方稅務機關在區分時出來考慮勞動關系之外,還附加了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等條件,例如:江蘇地稅對實際操作中的掌握標準作了規定,(1)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即存在了勞動關系;(2)企業按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等,使職工享受規定的社會保障待遇。凡滿足上述二項條件的,則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否則就不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蘇地稅政二函[1999]1號)。
《廣州關于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稅問題》明確:勞務報酬所得屬于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工作、薪金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個人從事的勞務作為獨立個人勞務,一般符合好以下條件:(1)其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假期工資等方面不享受單位員工待遇;(2)其從事勞務服務所取得的勞務報酬是按相對的小時、周、月或一次性計算支付;(3)其勞務服務的范圍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對其完成的工作負有質量責任;(4)其未提供合同規定的勞務所相應發生的各項費用由其個人負擔。
《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09]27號)站在企業的角度區分了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或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單是證明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任職或雇傭關系的憑據,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報酬只有在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為員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否則應作為勞務費支出,憑勞務費發票稅前扣除。
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都屬于勞動所得。對于勞務報酬所得,稅法規定,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費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作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勞務報酬實際上相當于適用20%、30%、40%的超額累進稅率。可見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稅負是不相同的,實現二者的轉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降低稅負的作用。
(1)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
由于在某些情況下,比如當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少的時候,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比例稅率20%低,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能節約稅收。
(2)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
在納稅人工資、薪金較高,適用邊際稅率高的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更有利于節省稅收。
【案例分析】
某房地產公司欲聘用一知名專家設計師,雙方商定每月的報酬為30000元。在簽訂合同時,面臨兩種選擇:是簽訂存在雇傭關系的勞動合同,還是不存在雇傭關系的勞務合同?
方案一:簽訂存在雇傭關系的勞動合同
如果簽訂存在雇傭關系的勞動合同,則該設計師每月30000元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應納稅額=(30000-3500)×25%-1005=5620(元)
方案二:簽訂不存在雇傭關系的合同
如果該設計師與房地產公司不存在雇傭關系,只是一名兼職的工作人員,則其30000元收入應該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納稅。
應納稅額=30000×(1-20%)×30%-2000=52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納稅420元(5620元-5200元)。
在運用上述方法節稅時,一定要征得員工的同意,同時要考慮到企業的實際情況,只有在勞動關系介于兩者之間,且雙方都同意,并且不會有其他勞動糾紛的情況下才可以采用,否則會產生逃避納稅的嫌疑風險,或導致其他的勞動糾紛。
二、運用好保險與公積金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在實際中許多單位或者沒有為職工上齊保險與公積金,或者仍按7%的較低比例繳付住房公積金。因此,在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情況下,可以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個人所得稅進行稅收籌劃:提高住房公積金計提比例,減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從而提高職工的實際收入水平。
居民在購買保險時可享受三大稅收優惠:一是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繳付的醫療保險金,不計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由于保險賠款是賠償個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損失,不屬于個人收入,免繳個人所得稅。三是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個人所得稅。
在一些保險公司的險種推銷中,避稅也是其一大賣點,需要避稅的朋友可以考慮此類險種。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在投資分紅類保險中,保險收益也無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避免以下情況,否則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超過免稅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標準繳付部分。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及超過生育保險辦法規定標準的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獲得現金形式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由企業為個人繳付的免稅保險費種類之外的保險。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如很多企業為員工上的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等,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籌劃案例】
某單位職工王某,每月應從單位取得工資5400元,減除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300后,王某每月實際取得工資5100元,該單位未為王某繳納住房公積金,王某個人也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也是5400元,其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假設本例中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300元在稅法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內)。
籌劃前:王某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100-3500)×10%-105=55(元),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55×12=660(元)。
【籌劃方案】
其他條件不變,企業將原來發給王某工資中按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部分以住房公積金形式繳入王某住房公積金賬戶,王某個人也按同樣的金額繳入住房公積金賬戶。
籌劃后:企業為王某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為5400×12%=648(元),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也是648元,王某實際當月工資、薪金所得5400-300-648=4452(元),王某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4452-3500)×3%=28.56(元),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28.56×12=342.72(元)。
【籌劃結果】
王某在籌劃后比籌劃前全年少納個稅660-342.72=317.28(元)。
注意事項:職工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情形時,才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因此,企業可兼顧職工個人需求,視情況采取類似的稅收籌劃。此外,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應該控制在稅法規定的標準內,這樣的籌劃才更有意義。
三、設計好低價售房激勵方案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7-000-01
一、引言
近些年,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量呈現出快速上漲的趨勢。企業員工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總數中占據著絕大多數。但是,我國實行的是源泉扣繳制度,企業是員工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員工無法直接對自己的工資、薪金行使稅收籌劃的權利;許多企業也忽視了對員工個人所得稅的籌劃。
本文以某傳媒為研究對象,對該公司不同部門,不同的薪酬制度為研究內容,結合具體的案例分析,從而找出該公司在薪酬制度上的缺陷,為其提供合理的建議和相關的籌劃方法。
二、某公司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
(一)對提成工資的稅收籌劃
提成工資是用人單位根據員工的業績情況按照一定比例發放報酬的一種方式。適用此種工資制的員工月收入往往因為波動很大導致稅負較重。
公司將提成并入月工資,業務員小李全年收入在扣除五險一金后為165360元,全年繳納個人所得稅19883元,但其每月收入的波動性很大,每月稅率不盡相同,忽高忽低,稅負相較而言比較重。考慮將收入的一部分作為全年獎金發放,其余按月平均發放。如將60000元提出作為全年獎金,其余105360按月平均發放。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105360÷12-3500=5280元,適用20%稅率,555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額=(5280×20%-555)×12=6012(元)
60000÷12=5000元適用20%稅率,555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額=60000×20%-555=11445(元)
全年應納稅額=11445+6012=17457元,比原方法節約了2426元稅負
該方法進一步將每月稅率降低到20%,而全年一次性獎金也是20%的稅率,相比上種方法全年每月25%的稅率更低了一步,使稅負降低。
(二)對崗位工資的稅收籌劃
崗位工資是以崗位作為工資的系數,對崗不對人,工資一般來說比較均衡,每月稅額起伏不大,針對崗位工資的稅收籌劃其方法相對而言比較簡單。
財務人員小張年收入扣除五險一金后是65445元,其中包含了季度獎和年終雙薪。但是由于季度獎和雙薪要記入當月收入作為工資一起計算,這無疑增加了當月的稅額。
1.將季度獎和雙薪提出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由于月工資為3131元,未達起征點,所以不用繳納稅款,只需就全年一次性獎金繳納即可:
全年一次性獎金=6000+5300+5300+6000+5283=27883(元)
應納稅所得額=27883-(3500-3131)=27514(元)
27514÷12≈2293元,適用10%稅率,105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額=27514×10%-105≈2646(元),節約了511元稅額。
2.將季度獎和雙薪平均分配到各月工資,即將全年收入平均發放。
每月工資=65445÷12≈5454(元)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5454-3500=1954元,適用10%稅率和105速算扣除數。
每月應納稅額=1954×10%-105≈90(元)
全年應納稅額=90×12=1080(元),比原方法節約了2077元稅額。
第二種方案將季度獎和雙薪分配到各個月份,雖然每月與之前相比要交稅了,但是與將季度獎和雙薪并入工資相比其稅率降低了許多;與將季度獎和雙薪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相比,其稅率穩定,但是每月均有扣除數,而全年一次性獎金只允許扣除一次,故其更具有選擇性。
(三)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有關的福利制度的問題及籌劃
公司給予的補貼或者津貼實際上是對因工作原因而耽誤或產生的費用的一種,亦或是單位的特殊福利。單位發放補貼或是津貼一定要考慮到各個方面,參考某公司福利制度上的問題并探討其解決方法。
1.對交通補貼的籌劃:該類補貼其實主要針對的是因業務要求而需要經常外出的人員。正對這一點,單位可以根據各部門的需求,將公司車輛提供給他們使用。一方面公司車輛作為固定資產,其折舊可以按規定扣除;另一方面也節省了這類補貼開支。
對通訊補貼的籌劃:這項補貼主要適用于那些因工作要求而需要經常適用電話洽談業務或公司內部聯系。公司可以購買以公司為戶主的通訊設備,這樣既可以為公司多一項費用扣除項目,還可以方便員工工作需要。
2.對住房補貼的籌劃:公司發放的住房補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讓那些租房居住的員工增加了一項費用,并不能幫助他們解決住房壓力,因此公司可以幫助那些租房居住的員工在公司附近或公寓整體租賃作為員工宿舍,讓員工免費入住,這就可以把住房補貼節省下來,而租賃成本可以計入“其他業務成本”在稅前扣除,這就可以減輕員工的住房壓力,增強對公司的歸屬感,是一個雙贏的結局。
(四)充分利用稅級上下限和規避“臨界點”
1.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中,每個稅級的應納稅所得額都有明確的范圍,超過上限稅率提高,低于下限稅率降低,充分利用這一級據范圍,可以幫助納稅人合理的減輕稅負。
2.掌握全年一次性獎金臨界點是十分有必要的,納稅人要了解這些臨界點來規避這些“盲區”,可以為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企業在年終發放年終獎的時候,一定要考慮的不同的金額所涉及到的稅額問題,盡量遠離臨界點。不僅要考慮到職工的獎金發多少,更要注重職工稅后獎金,不要使其產生不升反降的情況。
參考文獻:
[1]杜建華,程笑,蔡樂.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與可行性[J].企業經濟,2012(04).
關鍵詞:新稅法;企業;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現行國家稅收法的前提下,在納稅之前,科學合法進行納稅籌劃,選擇稅收負擔最輕的方案,降低企業稅負,達到稅收成本最小化,企業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所以企業一定要緊跟國家稅法的變動來改變納稅籌劃方案,保持納稅的靈活性,來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特點
1.確立以法人為主體的納稅主體制度
新的稅法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劃分,借鑒國際上通用的納稅人劃分方法,以法人作為基本納稅實體,采用實際管理機構地和登記注冊地雙重標準來判斷納稅主體的居民和非居民身份,進而將企業納稅人劃分為“非居民企業”和“居民企業”,在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間劃定合理界限,非居民企業納稅人僅承擔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則要承擔全面的納稅義務,包括中國境內、境外。確立以法人為主體的納稅制度,是政府消除重復征稅的具體措施。
2.實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率制度
原有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新稅法比就稅法降低了8個百分點,降低了企業的負擔,促進了企業的發展,增強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平均數相比,二者基本持平,也體現了我國稅收的公平性。總的來說,這次稅法改革中對稅率的調整,緊跟國際稅制改革的腳步,符合世界稅制發展的潮流。
3.統一稅前扣除標準
過去,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面規定不盡一致,稅前扣除標準不統一,不利于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公平稅負。在新稅法中,統一規定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標準,從而,真正實現了企業的稅收公平。
4.建立以產業為導向的稅收優惠制度
新稅法以支持國家行業發展、促進社會環境保護為導向,遵循“簡稅制、寬稅基、低效率、嚴征管”的基本原則,打破了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局面,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新格局。對農、林、牧、漁業及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免征或減征所得稅。希望企業創業時,能夠優先考慮稅收減免的項目,有利于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
5.建立規范化的反避稅制度
在新稅法中明確的規定了反避稅的相關條列,彌補了我國稅收立法在凡避稅方面的空白。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的各種避稅手段也層出不窮,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國家的利益。新稅法的頒布與實施,提高了反避稅制度的法律約束力,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保障國家經濟安全。
6.統―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征管制度
納稅地點的規定是稅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內容,在原有稅法中是這樣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所在地”的定義模糊,易引起爭議。在新稅法中,明確規定了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繳納地點為企業登記注冊地,如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則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除此之外,新稅法還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方式、納稅時間等也做了詳細的規定。
二、基于新稅法下,企業稅收籌劃中應注意的事項
1.強化企業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意識
新稅法的實行,是稅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又一次提高了對納稅人的要求,也使稅務部門加大了對企業偷逃稅的查處力度。企業想要推動稅收籌劃的發展,就必須針對問題,化被動管理為主動學習,企業高層要從根源重視稅收籌劃,消除對稅收籌劃認知上的片面性,在企業內部開展培訓活動,強化全體員工的稅收籌劃意識,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出具體的穩定的籌劃方案,確保納稅籌劃的效果,從而掌握稅收籌劃的主動權。
2.加強與稅務機關等執法部門的溝通
當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淡薄,需要政府及稅務機關加強宣傳以提高他們認識和積極性。宣傳的媒介有社區輿論、專家講卒以及新聞媒體等,宣傳對象有納稅人、機關稅務人員。明確納稅人如何維護正當權力,如何合法的進行稅收籌劃;明確稅務人員如何正視納稅人權力,如何依法征稅。通過企業與稅務機關的溝通交流,可以使企業了解自身所處的稅收環境,了解政策尺度,做好稅收籌劃的前期工作,促進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的順利開展。
3.正視稅收籌劃的風險性
在籌劃稅收方案時,不可以單純的一味降低稅收成本,要綜合考慮到企業采取該方案時,是否有其他的收入減少,或者是增加了一些額外的費用支出,到底能不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的利益。企業所處經濟環境的變化無常,也使稅收籌劃比較復雜帶有不確定性,再加上稅收籌劃只是企業事前做出的估計值,并非絕對數字,故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因此,決策者在選擇籌劃方案時,不能孤立的看問題,應充分考慮到企業面臨的各種風險,然后再做出決定。
新稅法的頒布與執行是我國稅收制度建設的又一里程碑,是我國的稅制建設的一大進步。成功的稅收籌劃是符合國家稅收制度制度的前提下,合理籌劃,降低自身稅負成本,來滿足企業對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在企業的利益與國家政策之間尋求一個最佳結合點,對國家、對企業都有利。在新的稅法環境下,企業如何籌劃出成功的稅收方案,這已成為我國企業當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大課題,有待于我們進一步的學習與探討。
參考文獻:
【1】朱香王桂平:淺談新稅法下的企業稅收籌劃【J】財稅金融,2011,(08)
[關鍵詞] 職工薪酬;工資薪金;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 F270 [文獻標識碼] B
一、概述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也經歷了多次修改,目前我國實行分類征收制,對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可謂是占據著個人所得稅中的半壁江山;同時也和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它直接影響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企業若想保證員工的利益最大化,并在不違背稅法規定和相關政策的基礎上為員工節稅,那么正確籌劃工資薪金所得是至關重要的。
目前我國的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即將應納稅所得分成不同的區間,每個區間對應一個稅率,并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升高而遞增,將每個區間內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對應的稅率,最后加和得出應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影響應納所得稅額的因素主要有兩點,工資薪金所得總額和適用的稅率。
二、調整職工薪酬組成結構
稅法上規定的工資薪金征稅范圍為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而會計規定的職工薪酬還包括職工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職工教育費等,以此形式發放的職工薪酬是不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因此合理地調整薪酬結構,將應稅所得額調整至非應稅薪酬部分,可以為員工進行合理避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通知》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可以在稅前扣除,主要分為三類,第一是與員工生活息息相關的福利,如單位自辦食堂、浴室、社會保險等,第二是與員工衛生保健相關的福利,如單位自辦醫務室、醫藥費、防暑降溫費等,第三是其他福利。隨著國家整體經濟環境的變化,企業越來越注重公司人力資源的建設,有些企業甚至將人力資源作為自己最核心的競爭力。保持公司人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薪金固然是很重要的因素,企業的福利同樣重要。讓員工有一個舒適、體面的生活也會給公司自身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三、參加企業年金計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財稅[2009]27號文件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年金),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年金是企業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下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障制度,目前我國正面臨人口老齡化加劇的問題,企業年金計劃正是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一大支柱,企業組織員工參加年金計劃,不僅使員工享受到了補充養老保險的福利,同時也抵減了應納稅所得額。
四、國家對于一次性發放年終獎的特殊規定
對于一些人員結構比較穩定,員工工資薪金隨著季節、業績等因素變化的企業,可以采用發放年終獎的形式將績效獎金、銷售提成等統一在年底一次性發放,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方法是將獎金總額除以12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后用年終獎乘以稅率減去速算扣除數,具體計算方法是把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除以12看其商數落在哪個區間,找出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總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由于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我們可以將稅前年終獎X和稅后年終獎Y看成是一個分段函數,每段函數都是一個一元一次方程,通過計算我們發現這個分段函數中Y的值并不是永遠都隨著X的增加而增加,在兩段函數連接的地方是有間斷點的,舉例說明員工甲稅前年終獎為53900元,員工乙稅前年終獎為54100元,分別除以12后甲的金額是4491.67元,乙的金額是4508.33元,查圖1可知分別適用10%稅率105元速算扣除數和20%稅率555元速算扣除數。
甲的稅后年終獎所得:
53900-(53900X10%-105)=48615
乙的稅后年終獎所得:
54100-(54100X20%-555)=43835
乙員工的稅前年終獎要比甲員工少200元,但是按照規定算完年終獎后乙員工實際到手的稅后年終獎卻比甲員工整整少了4780元,因此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要注意避免發生這種情況。
通過函數圖像我們可以發現第一個稅級和第二個稅級之間的銜接處由于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變化會導致第二個稅級的起點比第一個稅級的終點小,隨著第二個稅級中稅前年終獎上升到19283.33元,稅后年終獎才與第一個稅級的終點――稅前年終獎18000相同,也就是說稅前年終獎處于18000元到19283.33元之間時會導致實際得到的稅后年終獎低于18000元時的稅后年終獎,因此年終獎在18000至19283.33之間為無效區間。以此類推,計算出年終獎的6個無效區間
五、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一種以公司股票為標的,在較長時期內,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等在完成事先預定的目標后,可以按特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激勵機制。相對于工資、薪金等傳統薪酬而言,股權激勵為員工和公司建立一致的目標和使命,使員工和公司之間建立起了一種更加牢固、更加緊密的戰略發展關系。《企業會計準則――股份支付》中規定了我國公司股權激勵的支付方式分為以權益結算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以權益結算的股權激勵按照員工行權價格低于行權日公允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公允價-行權價)X股票數量
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X規定月份數
(注: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權激勵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六、總結
上文介紹了幾種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下稅收籌劃的思路和方法,但其實每個企業的稅收籌劃都應結合各自所處的行業、公司的治理結構、人員流動性等因素,建立一個適合自身的薪酬激勵體系,我國稅法對于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有著嚴格的規定,但也對一些政策支持,有利于社會和諧的事項有特別的稅收優惠。企業在不影響人力資源管理的前提下,對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合理稅收籌劃既有利于單位節約人力成本,又增加了員工的實際收入。
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進步,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有著大幅度的提高,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也漸漸跟不上新的形式。設定一個固定起征點已經遠遠滿足不了居民生活中的各項支出,應該將人們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大額開銷進行稅前扣除,例如:購房貸款的利息、子女上學的學費等。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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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會計準則;房地產;稅收籌劃
一、新會計準則對稅收籌劃影響分析
新會計準則是我國財政部在人民大會堂同時的一項條例,在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執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但現在,我國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進行的過程中產生了很多影響。其中產生影響最深的是以下幾個方面,依次為:第一,目前,我國房地產企業對存貨計價方式做出了明確規定,《企業會計準則》中對存貨發出計價方式祥先進先出或者是加權平均法的方向轉變,這種形式下,企業毛利會產生變化。還有,通過膨脹的情況下,我國原有的計價方式不能進行對應的稅收,可是,如果計價方式進行了改變,企業沒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對策的開展,使提升了房地產企業的稅負問題。房地產企業跟企業不同,房地產企業建筑時間長,如果直接或者是限定運用后將先進先出的計價方式取消,那么,房地產企業的當期損益和利潤都會受到影響。第二,投資性房地產以及固定資產計量的規定。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方式在新會計準則中規定是這樣的,倘若運用公允價值的計量方式,就不能對計提折舊和攤銷策略進行完成,這種方式還會提升企業的稅負。新會計準則在對計量固定資產中,的規定也會影響涉稅情況。另外,新會計準則在公允價值的基礎上,對計量模式做出了規定,使得房地產企業在進行公允價值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需要對稅收籌劃的空間進行擴展,對房地產企業負債以及資產計量造成了影響。不僅如此,還會影響損益的計算。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會計處理的時候會受到新會計準則的影響和限制,最嚴重的會影響納稅額度的計算。
二、新會計準則下房地產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建議
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會因為新會計準則的頒布與實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房地產企業也不能坐以待斃,應該提出相應的對策。房地產企業的運營環境不同,所以,不確定性因素也非常多,因此,在稅收籌劃的事后會產生很多問題,不能進行風險的規避。為此,本文對新會計準則下房地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建議進行論述。
(一)關注稅收政策加強風險防范認知
房地產會計工作人員在進行稅收籌劃工作的過程中應該密切關注我國政策和稅法的調整以及改變。房地產企業在稅收籌劃工作的時候,可以憑借企業的特征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創建,按照實際稅收政策進行改變,使得企業可以輕松地應對會計準則規定的變動而制定解決措施,最大程度上縮小了政策變更對房地產企業的影響。不僅如此,在進行稅收籌劃工作的過程中應該將潛在風險進行考慮,并制定稅收籌劃工作方案,保證工作截然有序的進行。
(二)重視與稅務機構部門溝通
納稅行為在新會計準則和稅法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因為房地產企業與其他企業不同,稅法自身也比較有特點,所以,在一定的情況下對企業稅收籌劃工作增加了困難。針對這一情況,我們在進行稅收籌劃工作的時候,房地產企業應該跟稅務機構部門進行實時溝通和交流,只有這樣才能夠對部分新興業務的開展打下良好的基礎,同時還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相關政策的支持,并獲得良好的成果。不僅如此,對于稅收政策信息的獲取要及時,因為稅收政策會降低政策變動產生的影響力。另外,房地產企業想要稅收籌劃工作順利的進行,還應該對會計基礎工作進行規范性的管理,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對賬冊和會計報表進行規范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