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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稅是對從事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增值稅具有普遍征收、價外計稅、使用專用發票、稅率簡化的特點 ,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則精神,對于規范稅收制度、抑制偷稅行為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然而,稅法中關于增值稅稅制要素的多種選擇依然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關鍵詞增值稅納稅籌劃
一、納稅人身份選擇籌劃
(一)兩種納稅人劃分標準及稅負比較
所謂增值稅納稅籌劃,是指在全面理解和精確把握增值稅稅法中各項條款的基礎上,結合納稅主體的具體條件,利用稅法中提供的優惠條款及其納稅籌劃空間,擬定多種增值稅納稅方案,并在多種可供選擇的納稅方案中,選擇最優方案以達到減輕稅負乃至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的一種管理活動。
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現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一是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二是除本條第一款第1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 萬元以下的。我國特定的納稅人交納特定的稅收,并享受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可以通過對經營活動的某種特別安排,使其納稅人身份發生某種變化,從而達到減輕稅負或規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二)兩種納稅人身份的籌劃
在稅法的規定下不同類別納稅人的稅率和征收方法各不相同,從而產生了進行納稅人身份籌劃的空間。企業設立、變更時正確的選擇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對企業的稅負影響是很大的。那么作為增值稅的納稅人,該如何選擇納稅人身份,這就要在合法的情況下合理的界定納稅人身份,科學的設計企業納稅人身份,從而有利于降低稅負,使企業獲得最大收益。
稅法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用專用發票。因而造成了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貨物不能計算進項稅額,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從而影響購買者的積極性,以致進一步影響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量,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就一定重于一般納稅人。那么企業應該在什么情況下確定納稅人身份,這就可以通過增值率判別法來確定如何選擇納稅人的身份。增值率是增值額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例,也就是增值稅占銷售稅額的比例。這一比值我們稱之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如果一個公司現處于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可以根據其增值率與17.6%大小關系判別其是否調整為一般納稅人,則可通過籌劃年度銷售收入總規模,調整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時間,降低稅負,達到節稅目的。
二、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增值稅納稅籌劃
(一)采購過程的納稅籌劃
納稅負擔是企業購貨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不同的供貨方購買原材料等貨物,企業的負擔是不一樣的。一方面,企業所需的物資既可以從一般納稅人采購,也可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但由于取得的發票不同,導致了可以扣除的進項稅額不同。如果從一般納稅人購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
發票,可以按買價的17%抵扣進項稅;而如果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則不能抵扣進項稅,即便能夠從稅務機關開票,也只能扣稅按買價的3%抵扣進項稅。不同的扣稅額度,會影響企業的稅負,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的凈利潤及現金凈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比一般納稅人的貨物便宜,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也可能更劃算。
(二)兼營銷售行為的納稅籌劃
由于增值稅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所適用的計稅依據、稅率的不同,因此不是所有分開核算的公司都能夠取得節稅效益。是否分開核算取決于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與營業稅稅率的大小關系比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稅原理是,應納稅額等于增值額乘以增值稅稅率,而增值額和應稅銷售額的比率又稱為增值率;營業稅的應納稅額等于應稅營業額乘以營業稅稅率。
應納增值稅稅額=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
應納營業稅稅額=營業額×營業稅稅率
如果兩個稅種的稅收負擔相同,且增值稅的銷售額和營業稅的營業額相同,則有:
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營業額×營業稅稅率
增值率(A)=營業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所以結論為:當實際的增值率大于A 時,納稅人繳納營業稅比較合算;當實際增值率小于A 時,繳納增值稅比較合算。當營業稅稅率低于增值稅含稅征收率,選擇分開核算有利,反之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三)銷售折扣和銷售折讓的納稅籌劃
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企業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并不一定按原價銷售,而為使購貨方多買貨物,往往會給予購貨方非常優惠的價格,但是稅法有嚴格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若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不得從銷售中減除折扣額。稅法的折扣銷售僅限于貨物價格的折扣,實物折扣應按增值稅條列“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采取實物折扣方法銷售貨物,折扣的實物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按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計算交納增值稅。但是,如果將實物折扣轉化為價格折扣,則可以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節約納稅支出。例如,某客戶購買10件商品,應給1件的折扣,在開具發票時,按銷售11件開具銷售數量和金額,然后在同一張發票用紅字開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額。這樣處理后,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折扣的部分在計稅時就可以從銷售額中扣減,不需計算增值稅,節約了納稅支出。
三、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一)農產品的優惠政策
國家對農產品的特殊優惠政策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對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為了降低稅負,企業必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分開核算,將銷售收入分別按照應稅、免稅、減稅等進行明細核算,還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分開核算。只有這樣,國家的免稅、減稅政策企業才能享受。
(二)具體納稅的籌劃方法
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自行生產的農產品(包括畜產品)繼續生產工業產品,應當將農產品的生產分設為獨立的法人機構,將農產品的連續加工改為獨立企業之間的購銷關系,以適用抵扣進項稅的規定:如一家乳品廠既有牧場養奶牛又有乳品加工車間,將原奶加工成含不同成分的袋裝、盒裝牛奶出售,按現行稅制規定,該類企業為工業生產企業,不屬農業生產者,其最終產品不屬于農產品,不享受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的免稅待遇。
按增值稅稅法規定,這類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主要有飼養奶牛所消耗的飼料。飼料包括草料和精飼料,草料由農場自產和農民收購,但只有向農民收購的草料、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根據收購憑證按收購額的13%抵扣進項稅額。由于精飼料在上一環節是免稅(增值稅)產品,而本環節又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然不能抵扣稅額,但其最終產品――加工出售的各種成品牛奶,應按17%計算銷項稅額。
這樣,其實際增值稅稅負往往超過13%了,為此,企業可以經過有關審批手續,將牧場和產品加工廠分為兩個獨立的企業 。雖然原來的生產程序不變,但經過工商登記后,都成了獨立法人。牧場生產銷售原奶,屬自產自銷農產品,可享受免稅待遇,銷售給乳品加工廠的原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潤率定價。分立后的乳品加工廠從牧場購進原奶,可作為農產品收購的稅務處理,按專用收購憑證所記收購額的13%計提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的計算不變,其稅負可大為減輕。
四、增值稅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及措施
(一)增值稅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1.納稅籌劃過度向避稅演進,國家稅收受損。增值稅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納稅人為更大限度的“節稅”使企業達到盈利狀態,過度的利用稅法優惠政策的漏洞鉆營避稅,有時會超出了稅法范圍造成違法,這樣做雖然減少應納稅數額,變相減輕稅負,但卻會直接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而且破壞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實施,使稅收的宏觀
調控職能失靈。
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與變化,新事物層出不窮,新問題不斷涌現,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制度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過時或不適應之處,如覆蓋面上有空白點、銜接上有間隙處、掌握上存在模糊性等等。這些稅法的不完善或缺陷所在,難免會被納稅人在納稅籌劃時所利用,此為產生合理的“避稅”現象。
2.過度的籌劃干擾了企業的經營管理,破壞了公平競爭。科學的納稅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但由于過度的避稅可以在政府整體稅負不變的情況下,使社會財富的分配份額逐漸向避稅一方傾斜,從而導致一些企業不注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而是通過投機取巧來獲取較大利潤;使注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企業相對利益受損。
(二)采取適當措施,完善管理制度
1.健全相關稅收法律制度。我們需要調整企業增值稅稅率及其它稅收優惠政策,縮小不同企業間稅率的差距,以減少企業進行避稅的外在誘因;同時修改完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加強稅收征管來治理納稅籌劃中的不合理現象。加強稅務干部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干部素質,對加強稅收征管,防止納稅籌劃過度的向避稅演進將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2.最大限度的讓企業納稅零風險。稅收零風險指稅務稽查無任何問題。我國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著稅收風險問題,納稅籌劃需要把規避稅收風險、實現稅收零風險納入進來。企業在接受稅務稽查時,會面臨著三種不同性質的稽查:
(1)日常稽查目前我國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征、管、查相分離,日常稽查是指稽查部門主要負責的對管轄區域內企業日常情況進行的檢查,要求被檢查的公司數量一般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2)專項稽查是指根據上級稅務部門的部署,對某個行業、某個地區、某個產品、某項減免稅政策進行全面的清理檢查。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策略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開發、建設、銷售房地產為主營業務,土地增值稅是其主要稅負之一。土地增值稅是指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無增值的不征,最低稅率為30%,最高稅率為60%。
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增值額小,計稅額就小,適用的稅率也低,土地增值稅稅負就輕。因此,土地增值稅籌劃的基本思路是根據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特點及有關優惠政策,控制增值額,從而適用低稅率或享受免稅待遇。
一、開發方式的納稅籌劃
(一)合作建房
稅法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可充分利用優惠政策,實現雙贏。假如A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某市繁華地段擁有一塊土地,擬與B實業公司合作建造辦公大樓,資金由B實業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對B實業公司來說,分得的辦公樓不含土地增值稅,會降低購置成本。對A房地產開發公司而言,作為辦公用房,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可節約大量稅負,降低房地產開發成本,增強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這樣就實現了出資方和房地產企業的雙贏。
(二)代建房
稅法規定:代建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開發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取得了一定收入,但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收入性質,故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根據稅法規定,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開發,則房地產屬于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時既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又要繳納營業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利用代建房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扣除項目的納稅籌劃
(一)利用利息支出的扣除規定
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的利息支出,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即: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即: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根據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企業預計利息費用較高,開發房地產項目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則可計算應分攤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預計利息費用較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
假設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一個房地產項目開發,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金額3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為500萬元。
如果該企業利息費用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則其他可扣除項目=利息費用+(300+500)×5%=利息費用+40(萬元);
如果該企業利息費用無法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或無法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則其他可扣除項目=(300+500)
×10%=80(萬元)。
對于該企業來說,如果預計利息費用高于40萬元,企業應力爭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取得有關金融機構證明,以便據實扣除有關利息費用,從而增加扣除項目金額;反之同理。
(二)利用代收費用并入房價減少稅基
稅法規定:對于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相應地,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代收費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不動產時,經常要代其他部門收取一些諸如城建配套費、維修基金等費用。目前,納稅人有兩種收取方式:一是將代收費用視為房產銷售收入,并入房價向購買方一并收取;二是在房價之外向購買方單獨收取。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樓房,售價5 000萬元,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為3 000萬元,代收費用500萬元。
兩種方案的具體納稅情況見表1。
從表1中可以看出,將代收費用并入房價向購買方一并收取對房地產的增值額是沒有影響的,但會增加其扣除項目金額,從而對房地產企業較為有利。
三、銷售的納稅籌劃
(一)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
通過控制和降低房地產的增值率來減輕稅負的方法,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求企業制定稍低的價格,而扣除項目的提高也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和制約。若企業將自身的銷售部門分離出來,設立獨立核算的房地產銷售子公司,先將房地產銷售給子公司,子公司再將其對外銷售,在向子公司銷售房地產的時候可以將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這樣這個環節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而只就對外銷售征收土地增值稅。
假設某房地產的成本是100萬元,方案一:直接以200萬元對外銷售;方案二:先以12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子公司,子公司再以200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
兩種方案的具體納稅情況見表2。
從表2中可以看出,方案二可以分解降低增值率,合理減輕企業土地增值稅負擔。
(二)將銷售與裝修分開核算
在現實中,很多房地產在出售之前已經進行了簡單的裝修和維護,并安裝了一些必備的設施。如果將房地產的裝修、維護以及設備的安裝作為企業單獨的業務獨立核算,則可以一舉兩得。一是可以合法地降低房地產的銷售價格,控制房地產的增值率,從而減輕企業所承擔的土地增值稅負擔;二是原本計入房地產價格的裝修、安裝等業務收入需要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分開核算后適用3%的稅率。
如某套精裝修的房產總售價為100萬元,在簽訂銷售合同時分別簽訂房屋出售合同80萬元及裝修合同20萬元,假設準予扣除項目總額為60萬元。
兩種方案的具體納稅情況見表3。
從表3中可以看出,方案二能形成納稅的最大化節約。
(三)確定適當的房地產銷售價格
房地產銷售價格的變化,直接影響房地產收入的增減,在確定房地產銷售價格時,要考慮價格提高帶來的收益與不能享受優惠政策而增加稅負兩者間的關系。目前房價飛漲,公司是否應該跟著提高住宅的售價呢,是不是房價越高企業的利潤越大呢?
對于普通住宅的房價,因為當增值率不超過20%時,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提高房價可以為企業帶來更多收益,但必須保證增值率不超過20%;對于豪華住宅,雖然沒有免稅政策,但還是有漲價的空間。當然,應該仔細地測量這個空間,如果房價漲過了購買力,就會造成房產空置。
企業在確定房價時應該仔細測算利潤率,結合市場的承受能力,再決定升價與否,升多少或降多少才能使企業的利益最大化。
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額沒有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既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又進行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享受免稅優惠。
根據稅法規定,這方面納稅籌劃的關鍵就是通過適當減少銷售收入或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這樣做的好處有兩個:一是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
二是降低了房價或提高了房屋質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設施等,可以在目前激烈的銷售戰中取得優勢。但是如果沒有控制好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就會出現多繳稅的情況。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2008年商品房銷售收入為1.5億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銷售額為1億元,豪華住宅的銷售額為5 000萬元。稅法規定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1億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8 000萬元,豪華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 000萬元。根據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收入額-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金額×100%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方案一:普通住宅和豪華住宅不分開核算。
增值率=(15 000-11 000)÷11 000×100%=36%
應納稅額=(15 000-11 000)×30%=1 200萬元。
方案二:普通住宅和豪華住宅分開核算,但沒有控制好增值率,使其超過了20%,則:
普通住宅:增值率=(10 000-8 000)÷8 000×100%
=25%;
應納稅額=(10 000-8 000)×30%=600萬元;
豪華住宅:增值率=(5 000-3 000)÷3 000×100%
=67%;
應納稅額=(5 000-3 000)×40%-3 000×5%=650萬元。
兩者合計為1 250萬元,此時分開核算比不分開核算多支出稅金50萬元。這是因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為25%,超過了20%,還得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如果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則可大大減輕稅負。控制普通住宅增值率的方法是降低房屋銷售價格,銷售收入減少了,而可扣除項目金額不變,增值率自然會降低。當然,這會帶來另一種后果,即導致銷售收入減少,此時是否可取,就得比較減少的銷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減少的稅金支出的大小,從而作出選擇。
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不變,仍為8 000萬元,要使增值率為20%,則銷售收入從(a-8 000)÷8 000
×100%=20%中可求出,a=9 600萬元。此時該企業共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650萬元,節省稅金600萬元,考慮減少的400萬元收入后仍可節省200萬元稅金。
假定上例中其他條件不變,只是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發生變化,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限制在20%,那么可扣除項目金額從(10 000-b)÷b×100%=20%,等式中可計算出,b=8 333萬元。此時,該企業僅豪華住宅繳納650萬元土地增值稅,可扣除項目金額比原可扣除項目金額多支出333萬元,稅額卻比不分開核算少繳納550萬元,比分開核算少繳納600萬元。凈收益分別增加217萬元(550萬元-333萬元)和267萬元(600萬元-333萬元)。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的途徑很多,但是在增加房地產開發費用時,應注意稅法規定的比例限制。稅法規定,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總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之內確定了不同的比例,納稅人需注意。
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的市場空間很大,理論空間更大。每個納稅人都應該加強對納稅籌劃的關注,以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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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 增值稅,納稅籌劃 , 解決方案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ax planning and tax implications, solutions to our country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value-added tax planning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o solve the problem from different angles proposed. Taxpayers should be flexible, suit one's measures to local conditions to choose tax planning methods, but also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 of risk, to achieve a win-win business and government. Countries should actively adopt reasonable policies, to better promote the enthusiasm of the planning work of tax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o as to provide health platform for SMEs to economic prosperity.
Key word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value-added tax; tax planning; solutions
中圖分類號:DF4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納稅籌劃及增值稅的概述:
1、納稅籌劃的概述:
廣義的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法律的前提下,運用一定的技巧和方法,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科學、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款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
狹義的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以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采用稅法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經營、投資和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規劃與安排,以達到節稅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
2 、增值稅的概述:
增值稅是對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間接稅。它是一種價外稅,其征收范圍包括所有的工業生產過程商業批發和零售過程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納稅人被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大類,并實行不同的計稅方法和征管。一般納稅人基本稅率為17%或13%,同時有權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按規定取得進項稅額的抵扣。小規模納稅人則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領購增值稅稅收籌劃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d2 ~+ s5 y* T6 V- V
3 e# I1 R% }7 W2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別待遇,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籌劃空間。
二、中小企業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1、中小企業納稅籌劃的現狀及問題
{1}我國中小企業納稅籌劃工作存在誤區,總體上發展很緩慢。
第一個誤區是認為納稅籌劃是企業自己的事情,與稅務部門無關。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收政策的一種積極回應,這種回應使稅收宏觀調控作用得以發揮,完善的納稅籌劃有利于政府相關部門通過減少稅務稽查頻率,提高行政辦公效率,從而降低征稅的成本。
第二個誤區是認為納稅籌劃是打稅法的球,主要是想達到企業的避稅目的。籌劃體現的是稅收的宏觀調控職能,符合國家政策導向,體現了依法治稅的原則。避稅則是利用稅收政策的漏洞進行一些不合理的安排,用不正當的手段達到減少稅負的目的,明顯有悖于國家稅收政策的導向,違背了依法治稅的原則。
第三個誤區是認為納稅籌劃減少了國家稅收收入。從表面上看,在一定時間內,納稅籌劃的確使國家稅收收入相應減少。但從長遠看,納稅籌劃會使企業生產經營更加科學規范,收入和利潤不斷提高,必然會促進依法納稅社會環境的逐步形成,從而帶動稅收收入的穩步增長。{2}.我國中小企業納稅籌劃工作的實施面臨著很多的風險。我國中小企業行業種類繁雜,所有制形式多樣化,投資規模小,資金人員少,競爭力、抗風險能力差,個別企業的投資人和經營管理者為了企業或個人的利益,往往重經營、重效益,忽視對國家稅收政策的研究和運用。再加上這些企業往往經營規模不大,在企業內部的經營機構和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上都比較簡單。各項管理制度不夠規范,會計核算的隨意性大,造成對國家的各項稅收政策理解不夠,致使中小企業稅收籌劃存在各種各樣的稅收風險。
2 、中小企業納稅籌劃問題的解決方案
(1)微觀角度(中小企業自身)而言,要解決上述問題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 正確認識納稅籌劃,規范會計核算基礎工作。中小企業經營決策層必須樹立依法納稅的理念,這是成功開展納稅籌劃的前提。納稅籌劃只是全面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一個環節,不能將企業的盈利空間寄希望于納稅籌劃。
2) 明確納稅籌劃的目的,貫徹成本效益原則。任何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獲取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實施該方案付出稅收籌劃成本,只有在充分考慮籌劃方案中的隱含成本的條件下,且當納稅籌劃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時,該項納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
3) 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中小企業需要加強對稅務機關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強聯系和溝通,爭取在稅法的理解上與稅務機關取得一致。只有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可行,并能得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才能使稅收籌劃方案得以順利實施。
4) 借助社會中介機構、稅收專家的力量。納稅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和系統工程,中小企業不一定能獨立完成,可以聘請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稅收籌劃專家來進行操作,以提高稅收籌劃的規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從而進一步減少納稅籌劃的風險。
(2)宏觀角度的建議。針對我國中小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并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我們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完善稅收扶持政策。
1) 稅收政策要有針對性。中小企業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吸納特殊人士就業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稅收政策應根據中小企業靈活多變、適應性強等特點,適當放寬對中小企業的稅務登記、稅收申報等方面的嚴格管制。使中小企業充分利用自身優勢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給予中小企業以自由發展的空間,使之處于社會公平競爭地位。
2) 稅收優惠政策必須規范化法制化。我國目前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措施散見于各種法規文件和補充規定之中,很不系統規范。由于中小企業在社會中自我保護能力、承受能力和談判能力都處于弱勢地位,這些優惠措施往往很難落到實處。因此,應對目前已執行的一些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和完善。
3) 嚴格按照標準,嚴控核定征收范圍。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特別要注意根據各個企業所處的不同發展階段,實事求是、公正客觀、科學地核定應納稅額,嚴禁隨意擴大“人為約定”,實行核定征收,切實維護中小企業的權益。
三 、中小企業增值稅籌劃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1、中小企業增值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1)生產型增值稅制度嚴重影響中小企業發展
我國這幾年稅收增長的速度遠遠超過GDP增長速度。為保證財政收入遏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膨脹,根據規定,我國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稅收籌劃直接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在這種生產型增值稅法的制度下,企業購進生產設備的支出不能抵扣,造成企業負擔沉重,不利于企業擴大投資、促進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
2) 騙購、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犯罪行為猖獗
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直是不法納稅人進行欠稅、偷稅、騙稅的主要切入點。此類犯罪活動嚴重干擾了社會正常經濟秩序,導致國家稅收說如的大量減少。暴露出稅務機關目前在對增值稅納稅籌劃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和管理方面存在著較大的漏洞,同時也正考驗著中小企業是否有規范的財務制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
3).增值稅納稅人分兩類的做法對中小企業來說顯失公平
作為一般納稅人需要:年應稅銷售額(工業企業10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180萬元以上)和財務制度健全、核算準確。有的中小企業因為銷售規模不達標而不能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從而喪失了使用增值稅稅收籌劃專用發票的權利,致使企業的生產經營不能正常開展,而且大多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遠遠高于一般納稅人的稅負率。
2、中小企業增值稅收籌劃實例
1)利用固定資產投資進行納稅籌劃增值稅稅收籌劃轉型后,直接受益人為納稅人,由于新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準予抵扣,在固定資產購置價款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固定資產的成本減少,各期折舊額減少,利潤額增加。同時,企業的流動資金狀況也會得到明顯改善,企業的利潤也將因此得到提高。
2)改變購貨方式進行納稅籌劃目前《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企業收購農副產品和收購廢舊物資的,分別可以按照農副產品收購價的13%和廢舊物資收購價的10%計算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那么,中小企業在收購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時要盡量創造條件來適應稅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稅規定,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3)對實物折扣銷售方式的增值稅籌劃實物折扣是商業折扣的一種。一般情況下采取實物折扣方法銷售貨物,折扣的實物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按規定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稅收籌劃。但是,如果將實物折扣“轉化”為價格折扣,則可達到節省納稅的目的。例如某客戶購買10件商品,應給1件的折扣,在開具發票時,按銷售11件開具銷售數量和金額,然后在同一張發票上的另一行用紅字開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額。這樣處理后,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折扣的部分在計稅時就可以從銷售額中扣減,不需計算增值稅,節約了納稅支出。在產品的銷售過程中,企業對銷售有自主選擇權,這為利用不同銷售方式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銷售方式的籌劃可以與銷售收入實現時間的籌劃來結合起來,因為產品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早晚又為利用稅收屏蔽、減輕稅負提供了籌劃機會。
3 、解決中小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問題的方案
1)改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
借鑒國際經驗,逐步實現增值稅稅收籌劃轉型,由于生產型增值稅稅收籌劃向消費型增值稅稅收籌劃轉變。這一轉型將對我國企業的生產產生重大的推動作用,也將進一步增強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這樣做有利于均衡稅負,使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開展公平競爭。并且消費型增值稅納稅籌劃可以徹底消除流轉稅重復征稅帶來的弊端。另外,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稅收籌劃將使非抵扣項目大為減少,征收和繳納將變得相對簡便易行,從而有助于減少偷逃稅行為的發生,有利于降低稅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2)依法嚴厲查處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
由于增值稅納稅籌劃專用發票是兼記銷貨方銷項稅額和購貨方進項稅額進行抵扣的憑證,它對增值稅稅收籌劃的計算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直接決定著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多少。因此,所有違法違規的處理當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后果是最嚴重的。
3)嚴格落實復審年檢和清理制度要嚴格落實復審年檢和清理制度,認真執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對不符合一般納稅人標準的企業,或者按照規定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實行重點監控,堵塞一般納稅人異常申報的源頭。
4)加強發票管理,實行以票控稅
將異常申報企業每月列出清單,重點稽核其發票有無虛開、代開、大頭小尾等違反發票管理、造成發生偷漏稅的行為。
5)形成“管、查互動”制度
通過在征收、管理和稽查各部門之間建立以查促管、以管促查的查管協作機制,進一步加強納稅申報管理和日常評估、稽查工作。數據評析崗要重點評析納稅人零、負申報的行為,在評析過程中發現有偷稅嫌疑的及時轉稽查部門重點稽查,稽查部門根據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分析和總結,并有針對性地提出管理建議和對策,讓管理機關做到有的放矢,減少異常申報行為的發生。
四、結論:
納稅籌劃的方法基本多是從目前已得到成功運用的案例中總結出來的,因而并不是唯一的,其運用也不是單一的。在企業經營的實際運用中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運用納稅籌劃的方法。另外,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也不應拋開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及籌資金額等因素單純的討論稅收負擔的大小,而應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權衡,進而決定所投資的企業組織形式。最為關鍵的是企業在運用稅收籌劃的各種技術方法時,必須切合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加以綜合應用。
我們講的稅務籌劃決不是為了逃稅漏稅,而是堅持正確合理地納稅。我國目前的稅賦水平比較高,國有企業、外資企業稅賦還不平等,鞭打快牛的現象依然存在。因此,合理納稅,為企業營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從發展的意義上講,納稅籌劃的節稅不僅不會減少國家稅收的總量,甚至可能增加國家的稅收總量,有利于企業,也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企業進行納稅籌劃,雖然降低了稅負,但隨著產業布局的合理,可以促進生產進一步發展,企業收入和利潤增加了,從整體和發展上看,國家的稅收收入也將同步增長,從而使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緊密有機地結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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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納稅籌劃;稅負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2880(2011)06-0152-03
現行的增值稅具有征收普遍、發票專用、價外計稅的特點,充分體現了“道道課征、稅不重復”的基本特征,展現了“增值”的實質,為平衡稅務、商品的公平競爭提供了保證,對抑制企業偷稅、漏稅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在健全過程中,稅法也在健全中,不少納稅人對稅法研究不透或知之甚少,常造成多繳稅現象,為避免納稅人繳納“冤枉稅”,納稅人可以從不同的渠道對增值稅納稅進行籌劃。
一、納稅身份認定,稅負差異明顯
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將增值稅納稅人化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對兩者的稅率及計征方法的規定也不相同。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別為50萬元和8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率一般為17%,但其當期進項稅額允許從當期銷售稅額中抵扣。從抵扣與否的角度看,通常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實際并非絕對。假如稅法對一般納稅人銷售產品采取優惠稅率,稅法對一般納稅人銷售產品有稅收減免。企業生產的產品主要銷售給一般納稅人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頻繁,則最好選擇一般納稅人。假如銷售產品的毛利率較高、購進貨物較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小規模納稅人更能節稅。
最終確定為哪類納稅人可以通過比較增值率、可抵扣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比等來確定。以不含稅銷售額為例,當增值稅稅率一定的情況下,增值率的公式為:
增值率=(銷售額–采購額)÷銷售額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1–采購額÷銷售額
=1–進項稅額÷銷項稅額=1-可抵扣率
從公式可見:增值率與進項稅額成反比關系;增值率與銷項稅額成正比關系;增值率與可抵扣率成反比關系。
試比較適用17%稅率的一般納稅人與適用3%稅率的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售額×17%-采購額×17%
=銷售額×17%-銷售額×17%×(1-增值率)
=銷售額×17%×增值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3%
以應納稅額無差別點法計算,令以上兩類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相等時,可以計算出應納稅額無差別平衡點:
銷售額×17%×增值率=銷售額×3%,
增值率=3%÷17%×100%=17.65%。
即當增值率為17.65%時,兩者稅負相同;當增值率低于17.65%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高于17.65%時,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同理可得適用13%稅率的一般納稅人與適用3%征收率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無差別平衡點,其稅率為23.08%。即當增值率為23.08%時,兩者稅負相同;當增值率低于23.08%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高于23.08%時,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應納稅額無差別點,以上兩類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相等時,可計算出應納稅額無差別平衡點:
銷售額×17%×(1-可抵扣率)=銷售額×3%,
可抵扣率=(1-3%÷17%)×100%=82.35%。
即當可抵扣率為82.35%時,兩者稅負相同;當可抵扣率低于82.35%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當可抵扣率高于82.35%時,則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
二、進貨把關慎選,稅負明顯減輕
(一)恰當購貨時間,稅負轉嫁易實現
在變化的市場經濟中,選擇恰當的購貨時間對企業在進貨環節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有很大作用。企業在采購過程中為使材料供應及時,常常難以確定采購時間。如在經濟環境中供求關系嚴重影響著企業采購所承擔的價格,在增值稅納稅籌劃時注重市場的供求關系,在供大于求的情況下采購材料為自身謀利益,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前提下選擇供大于求的時候購貨,可使企業自身實現逆轉型稅負轉嫁,即壓低產品的價格來轉嫁稅負,以實現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二)明確含稅與否,稅負成本相差很大
企業在采購材料時約定的合同中,需要明確價格是包含增值稅的價格還是不包含增值稅的價格,因為含稅與不含稅的價格將直接影響繳納稅額或抵扣額的大小。交易中只注意合同中寫明價格的高低,而忽略合同里面的價格是否含增值稅是常見的現象,也是應該重視改正的現象。
例:A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甲公司簽訂采購合同,約定一批材料的價格為1萬元。若合同中注明其為含稅價,則A公司支付的1萬元中可以抵扣1453元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成本是8547元;若合同中注明其為不含稅價,則A公司支付的1萬元中可以抵扣1700元的進項稅,實際成本8300元。
顯然約定的價格中注明含稅與否,其中采購實際成本相差較大,采購時一定要注意分清銷售方提供的價格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因為在同樣的價格條件下,價格含稅不利于采購方,價格不含稅有利采購方。
(三)選對采購對象,抵稅多少各不相同
企業采購材料的來源主要有兩個:一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二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國增值稅法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身不得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為其代開專用發票。稅收負擔的大小是企業購貨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選擇不同的采購對象購進原材料會使企業的稅負不一樣。
小規模納稅人采購原材料,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不實行抵扣制,故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原材料比較劃算。理由是若小規模納稅人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材料,進貨中所含的稅額肯定高于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材料所含的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購原材料,其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采購原材料,或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原材料,因取得的發票不同,將使企業增值稅可以扣除的進項稅額不同。若從一般納稅人購入原材料,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買價的17%抵扣進項稅額;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原材料,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按買價的3%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顯然能否抵扣與抵扣比率的大小將影響企業的稅負。
例:B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購進一批應稅原材料,現有甲、乙、丙三家公司同時向其推薦同樣的貨物。其中甲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能夠提供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能提供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注明征收率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丙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只能提供普通發票。若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材料售價一樣(均為含稅價11700元),B公司用此原材料生產的產品不含稅銷售額為15000元。
選擇甲應納稅額=15000×17%-11700÷(1+17%)×17%=850元
選擇乙應納稅額=15000×17%-11700÷(1+3%)×3%=2209.22元
選擇丙應納稅額=15000×17%-0=2550元
顯然B公司應選擇甲公司作為采購對象,因為甲公司提供給B公司可以抵扣全額稅金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公司提供了只能抵扣一部分稅金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丙公司提供不能抵扣稅金的普通發票。使得B公司選擇不同的采購對象稅負相差很大。
當然,在市場經營過程中會出現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比一般納稅人的貨物便宜,則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可能更劃算。
三、銷售方式得當,節稅效果顯著
(一)折扣銷售,發票處理是關鍵
在經營過程中,商品并不一定按原價銷售,為使購貨方多買貨物,往往給予購貨方較優惠的價格。根據稅法規定:采用折扣銷售方式,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以銷售額扣除折扣額后的余額為計稅金額,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不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那么無論企業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將折扣額從銷售額中扣除。
例:C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為促進產品銷售,規定凡購買其產品100件及以上的,給予價格折扣10%。該產品單價為500元,折扣后價格為450元。現C企業銷售給W公司產品100件。
銷售額與折扣額不在同一發票上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00×500×17%=8500(元),
銷售額與折扣額在同一發票上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00×450×17%=7650(元),
對發票處理不同時增值稅額差額=8500-7650=850(元)。
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應按折扣后的450元單價計稅;如果銷售額與折扣額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應按折扣前的500元單價計稅。兩者相差850元,可見,正確處理折扣銷售方式的發票能節稅。
(二)混合銷售,統分經營見好處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企業的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而且提供應稅勞務的目的是直接為了銷售這批貨物而做出的,二者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混合銷售是面向同一購買者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是合并定價,二者不可能分開核算。
稅法中對混合銷售處理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上述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但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因此年貨物銷售額大于總經營額的50%時,則該混合銷售行為應納增值稅,若年貨物銷售額小于總經營額的50%時,則該混合銷售行為應納營業稅。
例:D企業銷售空調10臺,空調單價10000元,另電梯安裝費2000元/臺,電梯采購單價8000元,若營業稅率為5%。
統一經營,當年貨物銷售額大于總經營額的50%時,應納增值稅額=10×(10000+2000)×17%-10×8000×17%=6800(元)。
統一經營,當年貨物銷售額小于總經營額的50%時,應納營業稅額=10×(10000+2000)×5%=6000(元)。
將銷售與提供勞務分兩個獨立核算的企業分別經營,銷售應納增值稅=10×10000×17%-10×8000×17%=3400(元),提供勞務應納營業稅=10×2000×5%=1000(元)。
可見同是混合銷售,年貨物銷售額大于或小于總經營額的50%,應承擔的稅額相差800元。分兩個獨立核算的企業承接兩項業務則承擔的稅額更低,真可謂是分立經營好處多。
(三)兼營銷售,分開核算最重要
兼營是指納稅人除主營業務外,還從事其他各項業務,包括同一稅種不同稅率,不同稅種不同稅率。同一稅種不同稅率的有: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同時經營17%稅率和13%稅率的貨物。不同稅種不同稅率:增值稅納稅人不僅從事應納增值稅貨物或應稅勞務,還從事屬于征收營業稅的各項勞務。稅法規定: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取得收入后,應分別如實記賬,并按其所適用的不同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即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例:E建材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在銷售建筑材料的同時,還兼營對外承接安裝業務。本月對外發生一筆兼營銷售業務,銷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戶安裝,建筑材料的購入價是150000元,該公司以200000元的價格銷售給W公司,并代為安裝,安裝費100000元。假設增值稅率為17%,營業稅率為3%。若銷售額未分別核算,則E公司應納增值稅額=(200000+100000)×17%-150000×17%=25500元;若銷售額分別核算,則E公司應納增值稅額=200000×17%-150000×17%=8500元,應納營業稅額=100000×3%=3000元。
從例中知道分別核算企業承擔的稅額=(8500+3000)=11200元,而不分別核算則承擔的稅額為25500元,不同的核算使承擔的稅額相差14300元,顯然分別核算太重要。
(四)委托代銷,選對方式較重要
委托代銷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銷售委托方的貨物的經營活動。即委托方和受托方事先簽訂協議,確定委托代銷的商品品種、價格、代銷方式、代銷手續費標準和結算辦法等,明確雙方的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
委托代銷的方式為兩種:一是收取手續費;二是視同買斷。收取手續費是指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雙方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銷手續費。
例:F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委托Y公司代銷一批產品,數量為100件,F公司的產品在市場上以5000元/件的價格銷售。代銷協議約定兩種代銷方式:1.收取手續費方式,Y公司以5000元/件的價格對外銷售F公司的產品,根據代銷數量,向Y公司收取20%的代銷手續費(即每銷售一件的代銷手續費為5000×20%=1000元);2.視同買斷方式,Y公司每售出一件產品,F公司按4000元的協議價收取貨款。假設年末Y公司將該批產品售完,F公司的該批產品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45000元。若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F公司的應納增值稅額=100×5000×17%-45000=85000-45000=40000元;若采用視同銷售方式委托代銷,F公司的應納增值稅額=100×4000×17%-45000=68000-45000=23000元。可見,視同銷售方式下比收取手續費方式下承擔的稅額少了17000元。
四、結語
增值稅納稅人在經營過程中若加以合理地對增值稅進行納稅籌劃,從短期來看,稅收成本可控制,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從長期來看,納稅企業將稅法的各種要求貫徹到其各項經營活動之中,增強企業的納稅觀念、守法意識。為此,幫助企業加強增值稅納稅籌劃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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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 鏈條中斷點 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運用稅法賦予的權利,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精心謀劃和安排,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優惠政策及可選擇性條款,從而獲得最大的節稅利益的一種理財行為。增值稅是我國稅收優惠政策較多的一個稅種,并且增值稅實行全環節納稅,前一環節不納稅或少納稅,后一環節就要多納稅,因此不會減輕全環節稅負,這就是增值稅的“鏈條效應”。當增值稅鏈條出現中斷時,納稅人經營行為就存在多種選擇,鏈條中斷點給納稅人提供了納稅籌劃的空間。
一、增值稅征稅范圍過窄造成的中斷
由于增值稅環環相扣的特點,免稅可能會造成增值稅鏈條的中斷。
1、以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的納稅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生產企業向個人收購廢舊物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也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優惠政策;而依據財稅[2001]78號文件《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稅法對生產企業與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差別待遇,給納稅人提供了納稅籌劃的空間。即生產企業可設立一個經營廢舊物資回收的子公司,則不僅該子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稅優惠,工廠還可以根據該子公司開具的發票按10%抵扣進項稅額。
例1:某塑料加工企業每年直接向社會收購廢舊塑料共計金額200萬元,生產的塑料制品每年取得銷售收入300萬元,僅有電費、水費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購進的水、電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為16萬元。則該企業稅負情況如下: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00×17%=51(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6(萬元);應納增值稅額為51-16=35(萬元);增值稅稅負率為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應稅銷售額×100%=(51-16)/300×100%=11.67%
如果該塑料加工企業將廢品收購業務分離出去,成立一個經營廢舊物資回收的子公司,成立子公司后,由子公司向社會收購200萬元的廢舊塑料,再將收購的廢舊塑料加價10%銷售給塑料加工廠,按有關政策規定,該環節免征增值稅。則廢舊物資回收公司的收益狀況如下:購進廢舊塑料成本為200(萬元);銷售收入為200×(1+10%)=220(萬元);利潤為220-200=20(萬元)。塑料加工廠稅負狀況如下: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00×17%=51(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220×10%+16=38(萬元);應納增值稅額為51-38=13(萬元);增值稅稅負率為(51-38)/300=4.33%。
顯然,廠家將收購點改為回收公司,所承擔的實際稅負與稅負率都會降低,原因就是塑料加工廠從廢舊物資回收公司購進廢舊塑料,可抵扣增值稅額22萬元(220萬元×10%)。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設置回收公司會相應增加工商、稅務等到注冊費用和其他有關的企業經營費用。因此,只有節稅額和利潤額大于上述費用,納稅籌劃才是成功的。
2、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納稅籌劃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而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這也為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
例2:某胡蘿卜汁加工企業內部原設有胡蘿卜汁加工廠和胡蘿卜種植農場兩個分部,種植農場生產的胡蘿卜經加工廠加工成胡蘿卜汁后出售。該企業在原有的組織形式下稅負壓力較大,因為依據稅法規定,該廠為工業生產企業,不屬于農業生產者,其最終產品也非農產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產品不享受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的免稅待遇,適用17%的基本稅率,全額按17%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而該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主要是種植胡蘿卜所消耗的農藥、化肥等農資,購進時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按購進額的13%進行抵扣。該企業經研究決定,將胡蘿卜汁加工廠和胡蘿卜種植農場分開,分為兩個獨立的企業,分別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實行獨立核算,在生產協作上仍按以前程序處理,即種植農場生產的胡蘿卜經加工廠加工成胡蘿卜汁后出售。但農場和加工廠之間按正常的企業間的購銷關系進行結算。這樣處理會產生以下結果。
一是對于胡蘿卜種植農場,由于其自產自銷未經加工的農產品(胡蘿卜),符合農業生產者自銷農業產品的條件,因而可以享受免稅待遇,銷售給加工廠的胡蘿卜價格可按正常的成本利潤率進行核定。
二是對于胡蘿卜汁加工廠,其購進的胡蘿卜,可作為農產品收購處理,可按收購額計提13%的進項稅額,這樣,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已大大高于原來農藥、化肥等農資購進額的13%。而銷售產品,仍按17%計算銷項稅額。
二、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類別造成的中斷
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類別造成的中斷是指增值稅法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適用稅率和征收方法規定不同,由此產生的對納稅人身份進行籌劃而造成的中斷。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增值稅征收辦法方面的差異見表1。
由上表可以看出,稅收政策客觀上造成了兩類納稅人稅收負擔與稅收利益上的差異,為納稅人進行身份籌劃提供了可能。企業在設立、變更時,選擇不同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對日后的企業稅負影響很大。簡單而又易于操作的判別方法有以下幾種。
1、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差別法
從兩種納稅人的計稅原理來看,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是以增值額作為計稅基礎,而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是以全部收入(不含稅)作為計稅基礎。因此,在銷售價格相同的情況下,不同身份的納稅人稅負的高低主要取決于商品增值率的大小。一般來說,當商品增值率高于無差別點增值率時,適于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反之,則適于選擇作為一般納稅人,稅負較輕。在商品增值率等于無差別點增值率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相等(見表2)。
商品增值率=(銷售收入-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銷售收入
無差別點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稅稅率
例3:某工業企業預計全年不含稅銷售額為30萬元,不含稅購進貨物額為15萬元。
商品增值率=(30-15)/30=50%>17.65%(23.08%),故應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
從其應納增值稅額也可作出選擇:若為一般納稅人,則應納增值稅=(30-15)×17%=2.55(萬元);若為小規模納稅人,則應納增值稅=30×3%=0.9(萬元)。小規模納稅人稅負較輕,應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
2、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差別法
從納稅抵扣的角度來看,一般納稅人稅負的高低取決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多少。通常情況下,商品抵扣率高于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則適宜作為一般納稅人,反之則適宜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當商品抵扣率等于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相等(見表3)。
抵扣率=可抵扣項目金額/銷售額=1-增值率
例4:某商業批發企業,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不含稅)為100萬元,會計核算制度健全,符合一般納稅人標準,適用17%的增值稅率,該企業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含稅)為60萬元。抵扣率=60÷100=60%
該企業應分設為兩個批發企業,實行獨立核算,分設后的銷售額均為50萬元,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可適用3%的征收率。分設前應納稅額=100×17%-60×17%=6.8(萬元),分設后應納稅額=50×3%+50×3%=3(萬元)。可見,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可減輕稅負6.8-3=3.8萬元。
當然,進行納稅人身份籌劃的前提是納稅人身份的可選擇性,通常只有銷售規模小于一般納稅人規定標準且會計核算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才能進行相關的籌劃。同時,在進行納稅人身份選擇時,還須考慮到企業發展、身份轉化過程中的相關成本或收益、企業產品的性質及客戶的類型、銷售情況等因素,不僅要考慮不同身份對稅后現金流量的影響,也要綜合考慮法律及相關會計成本與收益和對銷售的影響等問題,以實現最大的稅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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