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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而言,我國的產業結構域經濟正常之間具有共同的隨機變動趨勢。因此,通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從而控制經濟增長的產業政策在中國是有效的。
中國經濟結構的不合理及需要重組是一個老話題。應該肯定,自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結構業已有所調整。例如,農業在GDP中所占比重的下降;外貿結構中初級產品比例有所調整;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及中國加入WTO,經濟結構的調整與重組,已成為十分迫切的問題。經濟結構調整是十分復雜的話題,需要做大量深入的調查研究工作及基礎工作。
第2章 我國三大產業結構現狀
2.1產業結構的現狀
產業結構,指的是國民經濟各個產業部門之間和每個產業部門內部的構成以及:請記住我站域名它們之間相互制約的經濟聯系和數量對比關系,亦稱國民經濟的部門結構。它是通過產業之間的關系有機結合,在一般分工和特殊分工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而所謂產業優化升級,其含義一是指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或在相關政府政策引導下,一國的產業結構演變呈現由低級向高級發展并優化完善的過程,即推動產業結構合理化和高度化發展的過程。二是指產業個體向勞動密集型向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經濟領域發展的過程,即產業由低技術水平、低附加值狀態向高技術、高附加值狀態演變的過程。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進入新世紀以來,為適應全球高新技術產業競爭發展的大局和趨勢,我國堅持體制創新與技術創新相結合,著力發展對經濟增長有突破性重大帶動作用的高新技術產業,有力地促進了產業結構調整。2010年國內生初步核實數計算的三次產業結構為,2010年國內生產總值現價總量為401202億元,比初步核算數增加3219億元,按不變價格計算的增長速度為10.4%,比初步核算數提高0.1個百分點。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為40534億元,比初步核算數增加37億元,增長速度為4.3%,與初步核算速度相同。第二產業增加值為187581億元,比初步核算數增加1100億元,增長速度為12.4%,比初步核算數提高0.2個百分點。第三產業增加值為173087億元,比初步核算數增加2082億元,增長速度為9.6%,比初步核算數提高0.1個百分點。按初步核實數計算的三次產業結構,第一產業占10.1%,第二產業占46.8%,第三產業占43.1%。
近年來,我國第一產業比重持續下降,其中第三產業比重進一步提高,可見服務業對中國經濟的貢獻率越來越高,第三產業需繼續大力發展。總體上目前我國的三大產業結構較為合理,逐步改變了各個產業之間的相對比重和技術關聯,提高了產業結構的整體效率,優化了產業結構。
2.2產業結構存在的問題
2.2.1農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取得了長足發展,農業產業結構經過不斷調整形成了較好的格局。但是,目前的農業產業結構仍存在不少的問題。
(1)農業基礎設施仍然薄弱。供水、供電、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還很不完善,有些地區的矛盾還比較尖銳。例如華北、西北等地區缺水較為嚴重,影響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
(2)農產品品種、品質結構尚不優化,農產品優質率較低。我國的牛、羊、豬等肉類產品、蘋果、梨等水果產品、花卉產品,以及水產品等在國際市場上具有明顯的價格優勢,但面臨著品種不優、質量不高的困擾。
(3)農產品加工業尚處在初級階段,保鮮、包裝、貯運、銷售體系發展滯后,初級產品與加工品比例不協調。發達國家的農產品加工業產值與農業產值之比大都在2:1以上,而我國只有0.43∶1,與國外相比差距比較大。
(4)農產品區域布局不合理,各地沒有充分發揮自身的地區比較優勢,未能形成有鮮明特色的農產品區域布局結構。
2.2.2第二產業存在的問題
第二產業總量擴張明顯,但生產結構不夠合理,結構升級較慢,經濟增長質量不高。主要表現在:。(1)處于全球價值鏈底端,產業升級面臨困難。
改革開放后的三十年,中國經濟高速增長,批量化生產的成本優勢使我國獲得了“世界工廠”的稱號。但我國的比較優勢在相當程度上是依靠廉價勞動力獲得的,這導致行業的競爭優勢主要集中在低附加價值的非核心部件制造和勞動密集的裝配環節中,產品的附加值難以提高。
在總出口額中,加工貿易所占比重同樣超過了50%。這表明,即使是本土企業,也嚴重依賴外國企業的訂單,而不是依靠自主研發和自有產品來開拓國際市場。這種對訂單的依賴是中國產業處于全球價值鏈底端的又一明證。而一旦國外市場出現疲軟,這種模式就難以為繼。此次金融危機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2)產業研發投入不足,技術創新能力差。目前,我國制造業總量規模占全球的6%,而研發投入僅占0.3%,研發投入嚴重匱乏,產業共性技術研究隊伍出現嚴重萎縮。產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差,導致對國外核心技術和關鍵部件高度依賴,企業無法在品質、創新等差異化競爭中取得優勢,只能靠低成本維持收益。這正是我國的企業在彩電、空調、手機等諸多領域都深陷價格戰泥潭不能自拔的重要原因。
2.2.3第三產業存在的問題
第三產業發展滯后,內部結構需進一步調整完善。我國第三產業增長非常快,在就業中已經發揮了主渠道的作用,但存在總量偏小和行業結構不合理問題,發展水平滯后。從總量來看,第三產業增加值在GDP中所占比重明顯偏低。目前,絕大部分發達國家的第三產業比重在70%左右,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在50%左右,而我國的第三產業比重長期徘徊在30%~40%之間。從第三產業內部結構看,發達國家主要以信息、咨詢、科技、金融等新興產業為主,而我國的商業餐飲、
交通運輸等傳統服務業比重較大,占40%以上;郵電通訊、金融保險等基礎業以及信息咨詢、科研開發、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新興服務業雖然發展較快,但比重仍然不高,發育仍然不足。 2.3產業結構存在問題原因
2.3.1由于中國是一個特殊的發展中人口大國,勞動力資源豐富,農業剩余勞動力自非農產業的轉移是中國經濟增長的最大動力;同對資本、技術,以及其他新興資源相對短缺,對經濟增長的作用與別的國家相比明顯較小。在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數量極其龐大,向城市轉移又遇到各種障礙和限制的情況下,我國農村的剩余勞動力轉移較多地采取了就地轉移的方法,走出了一條農村工業化的道路,但由于這種“農村工業化”并沒有與農村的城市化相結合起來,加上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低,從而導致他們的消費水平低,服務業發展受到當地需求的限制,而工業生產能夠從城市市場為依托,因此農業剩余勞動力大多數向農村第二產業尤其是工業轉移,而第三產業沒有得到相應的較快發展。
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主要是由工業的超高速增長推動的,而工業高速增長的原因主要在于鄉鎮工業的超高速增長,鄉鎮工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比重1985年為17.7%,1990年上升為29.7%,1995年進一步上升到42.5%,但是鄉鎮企業的高速發展對第三產業增長的作用較小,這主要是由于鄉鎮企業的產業結構自第二產業的高度傾斜所導致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我國產業結構中工業比重過高而第三產業比重偏低的偏差。
另一方面,農村中資本、技術,以及管理知識、人才、信息等資源的短缺更加突出,技術更新和技術進步遠遠跟不上農村工業擴張的速度,工業結構的升級相當緩慢。而第一、第三產業的發展相對滯后,其結構升級的進程相應受到影響。由于鄉鎮企業在全國經濟中的比重迅速上升,其產業結構狀況越來越突出 影響到整個產業結構升級的過程。
2.3.2我國的產業結構偏差,與改革前片面強調工業化所留下的滯后影響有很大關系,這種影響在改革以來的二十多年中雖然有了一些變化,但一直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轉。 首先中國是在人均收入水平很低的條件下推進工業化的。作為一個人口眾多的特大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低和人口數目巨大使我國的人均收入水平很低,1952年開始工業化時我國的人均GDP只有119元人民幣,在改革前的二十多年中,我國的工業化一直是在人均收入水平很低的條件下大幅推進的,工業產值的比重上升幾乎與人均收入水平的變動失去了聯系,1978年時人均GDP只為379元人民幣,明顯低于錢納里等人關于人均收入水平與工業化變動關系的“一般模式”中作為工業化起點的人均收入水平而這一年中我國工業在GDP中的比重為94.3%,與1952年的7.6%相比上升了26.7%個百分點。這種工業比重提高與人均收入水平上升相分離的特殊現象,所帶來的影響一直持續到現在。
其次我國是在市場化落后的條件下推進工業化的。市場經濟國家在工業化開始時,市場化已經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發展,第三產業的比重較高,隨著工業化階段的前進,市場化繼續發展,第三產業的比重以低于工業化率的速度繼續上升。而我國在工業化起點時市場化程度和第三產業比重相對較低,特別是在工業化迅速推進的過程中市場化沒有得到相應發展,第三產業的比重沒有逐步提高,市場化遠遠滯后于工業化進程的狀況,導致了改革初期產業結構中第二產業,尤其是工業比重偏高,而第三產業比重偏低的結構性偏差。在改革后,八十年代城市第三產業有了較快的發展,但沒有根本性地改變第三產業的狀況,而九十年代以來,在農村工業化的進程的加快和經濟增長結構傾斜的影響下,又趨于加深。 最后,工業化與城市化相脫離。由于我國的工業化是在在計劃經濟時期打下基礎的,計劃推動的工業化,與市場推動的工業化的不同特點,是產業結構的變動與需求結構的變動相分離。人為因素導致了片面性,并阻礙了工業化過程中市場機制的形成和作用,改革前的工業化主要是一種城市的工業化,但只有少數的農民被有計劃地安排“農轉非”而到城市就業,其余的大量農村人口被排除在計劃之外而繼續滯留在農村,結果在迅速工業化的過程中城市化的進展很慢,農村人口的比重依然很高,工業產值比重大幅度提高的,同時農業的就業比重仍居高不下,農業剩余勞動力不能轉移出去,這種城市化遠遠滯后于工業化的狀況,一直到現在也沒有多大改變,城市化的滯后,給我國的產業結構問題產生了嚴重的影響,主要是阻礙了第三產業的發展,加大了產業結構的偏差,因為第三產業的發展是與城市化相聯系的,只有城市數量和規模的擴張才能為第三產業的發展提供較為廣闊空間。
第3章 當前國內外新形勢的挑戰及演進方向
3.1國際環境的挑戰
盡管我國產業結構對比改革開放之前有著質的飛躍,我們的產業結構在內外環境的雙重影響下,面臨著轉型升級的歷史使命。從國際環境來看,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已經演變為全球性的經濟危機,當前歐盟、日本、美國等發達經濟體均已經陷入衰退,有些國家僅有一些復蘇的跡象,世界銀行等機構仍然降低了對未來經濟增長的預期,全球經濟將進入一個緩慢增長期。
同時,中國對外出口有效需求下降,國外外商投資不旺,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的大幅下滑,導致企業業務持續萎縮,盡量減少新增投資。可見經濟危機也是一次優勝劣汰的過程,一些舊產業、舊技術不得不退出戰場,采用新產業、新技術是必然選擇,部分企業利用這一國際形勢的機遇,進行產業升級,而此時產業升級的難度與風險都大大增加。
中國對外貿易量的持續擴大、貿易摩擦增加以及貨幣快速升值等因素使得我國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變得越來越困難,歐美日等經濟的衰退也給我國產品的出口蒙上了陰影,因此過度依賴外需暴露了我國產業結構的脆弱性,導致我國經濟增長具有不穩定性。
3.2國內環境的挑戰
除了外部世界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外,中國產業的發展困境也有內部因素的制約,中國經濟在經過30 年的高速發展后,正逐步進入經濟轉型期。三十年來的經濟增長雖然使得資本與勞動的比重有所改善,但中國經濟增長仍主要依賴低水平生產能力的擴張,即在生產能力迅速增長的同時,軟實力上升速度相對滯后,部分技術將必須繼續依附于發達國家,技術水平不能得到提高,難以形成自己的自主創新產品,即便是企業加強研發投入,目前我們綜合水平的設計開發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并還處于較低位置;同時中國企業高層跨國人才缺乏,海外拓展人員水平較弱,國際市場開拓能力沒有相應擴大。
當前中國要素稟賦結構的特點仍然是普通勞動力相對豐富而高端人才緊缺,且信息技術等資本也相對稀缺,長期依賴低廉生產要素成本優勢的中國產品逐步喪失其競爭力,隨著要素稟賦結構的提升和比較優勢的演化,中國產業發展必須開始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知識
密集型進行轉型,這種轉型要求中國企業必須加快產業升級步伐,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當前,中國經濟轉型與全球經濟放緩雙重作用,使得中國經濟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在此背景下,中國產業是否能夠抓住歷史機遇,選擇正確的升級路徑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是現今中國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3.3三大產業演進的方向
對三次產業結構變動趨勢的總體判斷是, 中國工業化進程中期階段可能將持續到2020年之后。 一、 二、 三大產業中, 以第二產業為主的格局不大可能在 2020 年前發生變化。“ 十一五” 到 2020 年, 第一產業收入比重將持續下降; 第二產業比重在“ 十一五” 期間還有可能上升, 在 2010年前后達到頂點后, 有可能開始下降; 第三產業比重在“ 十一五” 期間基本穩定, 2010 年之后可能出現明顯增加。
1.農業基礎地位不變
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將持續下降,但其重要性和基礎地位不會改變。傳統農業中,種植業比重將下降,漁業、畜牧業的貢獻將會增加。在種植業內部,糧食作物的比例會緩慢下降,經濟作物、瓜菜作物和其他作物的比重將會上升。
2.工業內部結構調整
(1)重工業化階段不可逾越,霍夫曼法則表明,工業化中后期產業結構出現重工業化趨勢,是許多國家工業化過程中的一個普遍規律。根據國際經驗,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從1000美元向3000美元攀升的時期,居民消費結構隨之持續升級,即從吃飽穿暖、有耐用消費品可用、有屋可住,向吃好穿好、改善居住條件、提高耐用消費品質量、擴大服務消費轉變。與之對應的是,汽車、住宅、建材、通信等行業將會有長足的發展,從而帶動鋼鐵、機械、建材、化工等重化工業和電子及通訊設備制造業快速發展,重化工業發展是必然的趨勢。
(一)國際慣例的形成與發展
國際慣例的形成與發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它植根于參與國際交往的行為主體的長期反復實踐。
早在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尚未形成時的中世紀的歐洲,商人們在各地大的集市上進行交易的規則,在各種各樣的地方法中幾乎相同,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商人習慣法(LexMercatoria)。在民族國家形成以前,西方社會按社會等級而組成。而中世紀的商人習慣法,實際上是商人這個階層普遍適用的習慣性做法。它以雜亂無章的方式發展著,稱之為“法”,或許只是—種委婉的說法。[1]中世紀末,隨著民族國家的興起,各國通過不同的方式,紛紛將商人習慣法納入其各自的國內法:路易十四時期,法國率先進行了全國性的法典編纂,于是便形成了1673年的《商事條例》和1681年的《海商條例》;1834年,德意志關稅同盟主持制定了《德意志統一票據法》;英國則通過在倫敦市政廳主持法院工作的曼斯菲爾德(Mansfield)大法官及其同僚的努力,將商人習慣法并人了普通法的范疇。
19世紀以來,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產生和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由于“不斷擴大產品銷路的需要,驅使資產階級奔走于全球各地”[2],為其產品尋找市場。與此同時,為了確保本國技術及其產品的壟斷地位,許多國家先后建立了專利、商標和版權等知識產權制度。在此期間,為了避免由于各國法律規定不同而給國際商事交往帶來的不便,各國在制定各本國旨在解決不同國家的法律沖突的規范時,也開始尋求共同制定旨在避免法律沖突的國際統一實體規范,即國際雙邊和多邊條約中的規范。例如,英、法兩國于1860年簽署了規定相互賦予最惠國待遇及減免重要商品關稅的《科布頓條約》;一些國家還締結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86年)、《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891年)等。這些國際雙邊和多邊條約中的許多規范,都是由商人習慣法發展而來的。當世界進入20世紀后,隨著致力于協調國際政治和經濟關系的國際組織的出現,以往那些雜亂無章的商人習慣法經過這些國際組織的整理編纂,開始呈現成文的形式,如在國際商事交易中普遍適用并被公認為國際慣例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ncoterms,以下簡稱為《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以下簡稱為《統一慣例》)、《華沙一牛津規則》等,就是由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編纂成文的。
二戰后,隨著科學技術、交通、通訊的迅速發展和電子計算機的問世,跨國公司進入世界經濟大舞臺,隨之而來的是資本輸出和技術貿易的空前發展,特別是60年代以來,其增長速度已大大超過了有形商品貿易。與此相適應,有關國際投資和技術貿易及其管理的一般做法,通過某些國家和企業的反復實踐,逐步形成為這些國家和企業的習慣性做法,同時也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效仿。其中許多做法已經或者正在轉化為國際慣例。
通過簡要回顧國際慣例形成和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國際慣例植根于國際交往實踐,是在長期反復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一特定領域內的習慣性做法或通例。
2.上述做法或通例是在各國法律所許可的范圍內發展起來的。經過有關國際組織的整理編纂,這些習慣性做法獲得系統有序的成文表現方式,進而大大方便了參與國際交往的當事人的適用。
3.國際慣例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進步,原有的慣例不斷地完善,新的慣例則在頻繁的國際交往中應運而生。
(二)國際慣例的含義
在實踐中,英文單詞“generalpractice”,“usage”和“custom”往往都譯為慣例。[3]在王鐵涯教授主編的《國際法》一書中,對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一)款(丑)項的引用是“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4]而此項規定的英文原文是“internationalcvstom,asevidenceofageneralpracticeacceptedaslaw.”[5]該書認為,國際習慣與國際條約并列為國際法的主要淵源。[6]而“國際習慣是各國重復類似行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結果。[7]作者在此強調的”習慣“,顯然指的是custom,而不是usage.與此同時,作者也談到了”習慣“一詞常與”慣例“混用,并認為慣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慣例包括習慣在內,外交文件上所用的”慣例“一詞,既包括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習慣,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而狹義的慣例則僅指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即《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一)款(丑)項所指的通例。可見,作者在以上幾處所說的慣例,顯然又是指的”custom“,而不是”usage“。這一結論從上述”狹義的慣例指……“看得最為明顯,因為對此作出進一步解釋的是《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一)款(丑)項所指的”通例“(generalpractice)。而作為此條中的”通例之證明“,正是該書前面所述的國際習慣。[8]可見,”custom“一詞在此書中,有時指習慣,有時也指慣例。
那么,上面提到的三個英文單詞在含義和譯法上究竟有無區別呢?筆者認為,區別還是存在的。“generalpractice”可以譯為通例,也可譯為一般做法。以國際貨物買賣為例,當賣方報出某種貨物的FOB價格時,總是要求買方安排運輸和保險。如果買方要求賣方負責租船和投保,那么賣方在其原有報價的基礎上,還要再將保險費和運費的價格列人其報價、即CIF價。買方提出購買賣方的貨物時也是如此。這種不同報價反映買賣雙方承擔不同義務的一般做法,經過無數次的重復,便成了商人們進行貨物買賣的習慣(usage,也可譯為習慣做法)。俗話說,習慣或自然,久而久之,當賣方或買方報出FOB或CIF出售或購買某貨物時,由誰在此買賣中承擔安排運輸、保險等義務,就不言而喻了。而這時的習慣也就自然而然地轉化成為慣例(custom)。也就是說,當習慣轉化為慣例時,凡從事與此慣例有關的業務人員都知道或者理應知道他們各自應承擔的義務,并對此不會再產生什么誤解。例如,在以FOB成交時就不可能發生下列情況:買方在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安排運輸和保險的情況下,反而指責賣方未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安排好載貨船舶,進而使買方蒙受損失,并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即使上述情況發生,當爭論提交法院或仲裁裁決時,法院或仲裁庭則會毫不猶豫地作出買方敗訴的判決或裁決。因為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的慣例在國際貿易界是眾所周知的。
一般而言,某一特定領域內的慣例由習慣形成,而習慣又來源于一般做法。筆者贊同國際貿易法領域內一些學者的觀點:國際商業慣例“往往始于一些有影響的企業的商事經營活動,而后逐步形成建立在平等交易行為基礎上的特定貿易中的一般做法(generalpractice),再發展為貿易習慣性做法(usage),并最終取得具有穩定性的慣例(custom)的地位。[9]國際貿易法學的主要創始人之一——英國當代著名法學家施米托夫教授認為,國際商業慣例由”應用極為廣泛的,凡從事國際貿易的商人們期待著他們的合同當事人都能遵守的商業習慣性做法和標準構成。“[10]至此,仍然困擾著我們的問題是:通例在何時轉化為習慣?習慣又在何時取得慣例的地位?在實踐中,要對此問題作出明確回答是困難的。例如,《統一慣例》(1962)究竟是習慣性做法,還是慣例?施米托夫教授認為它”目前“(指1968年,筆者注)正處于從習慣性做法向慣例的過渡。這一結論所依據的事實是,它至少已為173個具有不同經濟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銀行所采納。[11]而《解釋通則》(1953年)則是名副其實的習慣性做法,它僅具有標準合同條件的性質,因為”這些條件只有被當事人列入特定合同時,才對他們有法律上的拘束力。“[12]國內學者對國際慣例也有不同的看法。[13]正因為如此,人們往往又很難把通例、習慣和慣例截然分開。
(三)小結
通過對國際慣例的含義及其形成與發展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國際慣例必須是在世界范圍內廣泛適用的習慣或通例。如果某一通例或習慣僅在某些國家或地區廣為適用,則還不能稱之為國際慣例,而只能稱為地方性習慣做法。當然,隨著時間的推移,如果這類習慣性做法逐步擴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它們也可能轉化為國際慣例。后者往往是從前者發展而來的。
2.國際慣例不是法律。一國的國內法和國際條約,對于該制定法律的國家和國際公約的締約國而言,則其國內法及該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中的規范是法律而不是慣例。
3.國際慣例是被法律認可為對有關當事人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的通例或習慣。這里的法律,既包括國際法,也包括國內法。對一國而言,國際慣例指為該國法律及該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所認可的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的通例或習慣。
二、國際慣例的內容
國際慣例涉及的內容相當廣泛,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根據國際慣例所涉及的主體和范圍的不同,可以分為:
1.國家間交往的慣例。此類慣例是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之間進行交往的規則和原則,如國家原則及由此而引申出的國家間交往的各項原則和制度,如相互尊重和、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等五項原則。
2.不同國家的平等當事人之間進行的國際經濟交往的慣例。包括在世界范圍內廣為適用的由國際組織及特定行業及有關貿易協會制定的商事交易規則、標準合同共同條件等。
3.國家對國際商事交易進行管理與監督方面的慣例。如國家對進出口貿易的管理、稅收管理、企業管理,包括對外國私人投資者在本國境內投資及本國投資者在海外投資的管理等方面的原則和規則。
4.解決國家間爭議及不同國家國民間的民商事糾紛,以及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的國際商事爭議的慣例,如通過協商調解和仲裁方式解決上述爭論的規則。
(二)按照國際慣例表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
1.不成文慣例。許多國際慣例都是不成文的,通常為國際社會普遍遵守的參與國際交往的原則和規則,如契約自由原則、有約必守原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國家原則及由此而引申出來的原則和制度,如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原則、跨國公司或其他外國公司在東道國從事投資或其他跨國經營活動時必須遵守東道國法律的原則。
2.成文慣例。即由國際組織或學術團體對不成文的慣例進行解釋、整理編纂后的成文形式,它具有條理性、明確性和穩定性。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這些成文的慣例也在不斷地修訂和補充,使之適合于現代社會的發展需要。如由國際商會主持制定的廣泛適用于國際貨物買賣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解釋通則》,最初公布于1936年,并分別于1953、1967、1976、1980和1990年進行了修訂和補充。該會于1933年制定的《統一慣例》,也進行了多次修訂。此外,國際商會還整理編纂了其他有關商事交易的規則和標準合同,如《托收統一規則》、《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商業示范合同格式等。除國際商會外,其他一些組織也整理編纂了若干規則,如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國際海事委員會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持制定的《仲裁規則》與《調解規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主持制定的《跨國公司行為規則草案》以及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經過多年努力整理而成的《國際技術轉讓行為規則草案》等。
三、國際慣例的效力及其適用
(一)國際慣例的效力
一般而言,國際慣例的效力通常可以分為規范性慣例的效力和合同性慣例的效力。
規范性慣例通常對當事人各方具有普遍拘束力,屬于強制性規范的范疇。此類慣例的特點是:無論參與國際交往的當事人是否愿意采納,這類慣例都對他們具有國際法上的拘束力,如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原則等。因為此類慣例已被國際社會多數成員普遍認為具有必須遵守的義務,不得隨意變更。另外,凡已被各有關國家接受為國內立法或為國際公約所采納的國際慣例,則對這些特定國家及有關當事人具有普遍約束的效力。當然,對這些特定國家而言,此時的慣例已轉化為法律了。
合同性慣例是國際商事交易領域內的主要慣例。此類慣例屬于選擇性或任意性慣例。其效力,取決于國際商事交易中當事人各方自愿采納,因為此類慣例的適用并非當事人各方必須遵守的義務,它們的適用以當事人各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為前提。而一旦當事人各方明示或默示地表示關于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某慣例,該慣例即對他們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例如,在國際貨物買賣交易中的信用證安排上,如果開證行在開具信用證時注明適用《統一慣例》,則《統一慣例》即對各有關當事人(如開證行、議付行、通知行、付款行及與此交易有業務往來的銀行及其他有關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該信用證的運作程序必須嚴格按《統一慣例》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又如一些特定行業的貿易協會和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合同格式,如倫敦谷物貿易協會制定的有關谷物交易的標準合同格式、國際工程師咨詢聯合會(FIDIC)制定的國際合同條件,國際運輸人協會聯盟(FIATA)制定的聯合運輸提單等,對采用上述各標準合同的當事人各方而言,也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二)國際慣例的適用
國際慣例多為任意性慣例,就其本質而言是供當事人在其所從事的特定交易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愿適用的制度,盡管有少量的規范性慣例屬于各有關當事人必須遵守的規范。而平等當事人之間進行的國際商事活動所適用的慣例一般都屬于任意性慣例。當事人在選擇適用某一特定慣例時,通常還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
另一方面,慣例對特定當事人的效力,不僅取決于當事人各方的明示同意。對于特定交易中當事人各方應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為該特定交易領域內的人們所廣泛了解的慣例,即便當事人各方未作出明確表示,也應視為他們已默示同意此慣例。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持制定的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4]第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入均有拘束力。除非另有約定,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所經常遵守”。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8條4款及《仲裁規則》第33條的規定,仲裁庭在處理國際商事爭議案件的過程中,無論當事人各方是否選擇了適用于爭議實體的法律,或經當事人各方同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解決爭議,仲裁庭在作裁決時,“均應按照合同的條款作出決定,并應考慮到適用于該項交易的貿易慣例。”
四、關于我國經濟立法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思考
(一)關于國際慣例的含義及其適用
我國現行國內立法尚未就國際慣例的含義作出專門規定,但我國法律承認國際慣例的效力并允許當事人適用。例如,《民法通則》第142條3款、《海商法》第286條2款等法律,都對國際慣例的適用作了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據此,在我國當事人參加的國際商事交易中,如果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則應適用當事人的約定和法律規定。另一方面,當事人也可以在我國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選擇對國際慣例的適用。然而,對當事人選擇適用國際慣例也有一定的限制性條件,即國際慣例的適用不得違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這一限制性條件在《民法通則》第150條和《海商法》第276條中都有所反映。而這一做法本身,也是符合世界各國立法的一般做法(即公共秩序保留),或可稱之為國際慣例。
(二)關于我國經濟立法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問題
現在,經濟立法應與國際慣例接軌、向國際標準看齊,似乎已成為一個時髦的口號,而對國際慣例和國際標準的具體內容,則缺乏進一步的調查研究。
且不談我國近年來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國際條約,[15]僅我國近年來頒布的許多經濟法律法規,特別是有關涉外經濟合同、吸收利用外資、外貿、仲裁、股票交易管理、反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許多都是在參考借鑒國際慣例和國外成功法制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
筆者認為,作為法學工作者,當我們呼吁按國際標準和國際慣例完善經濟立法的同時,應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高度,對國際慣例和國際標準的具體含義和內容作較為深入的調查研究,以供決策部門參考。
在現代國際社會,國際標準和國際慣例是各種各樣的,并且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政治制度和文化差異的不同導致對國際慣例和國際標準的看法和解釋不同,在實踐中的適用及其結果也不同。比如,一個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與一個最不發達的國家在相互給予國民待遇的條件下,在其經濟交往中就不可能有事實上的平等:前者的國民到后者去投資或從事貿易活動不會遇到太大的障礙,而后者連起碼的溫飽問題都沒有解決,哪有剩余資金投向前者或生產出足夠的產品供出品呢?在此條件下,即便給發展中國家在貿易投資等方面以最惠國待遇或國民待遇,發展中國家的國民又如何享受得了呢?正因為如此,《關貿總協定》不得不在1964年增加了一章專門適用于發展中國家的條款,給予發展中國家在關稅問題上非互惠的優惠待遇。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后簽署的有關減讓關稅、保護知識產權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文件上,也都毫無例外地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現實情況。因此,我們在接受或采納向國際慣例和國際標準靠攏的立法觀念時,必須考慮到我國仍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的現實(也可稱為特色),多作一些深入的調查研究,緊密結合我國的具體實際,恰當地把握國際慣例和其他一些國家成功的法制經驗,防止一種傾向掩蓋著另一種傾向:或者以西方某些國家的法制模式作為檢驗我國法制是否符合國際標準的重要依據,或者完全排斥這些國家對我國具有借鑒意義的成功經驗,無視國際上通行的規則與慣例。
注釋[1]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第179頁。[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l卷,第254頁。
[3]例如,《統一慣例》的英文為“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另參見程德鈞等編著:《國際慣例和涉外仲裁實務》第2頁上關于“usage”和“custom”的各種不同譯法。
[4]《國際法》,王鐵崖主編,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6頁。
[5]BasicDocumentsinInternationalLawandWorldOrder,SecondEdition,WestPublishingCo.,at36.[6]同注[4],第38頁。
[7][6]同上,第29頁。
[8]同上,第26頁。
[9]參見前引《國際貿易法文選》,第205頁。[10][11][12]同上,第206頁。[13]《國際經濟法總淪》,高樹異主編,吉林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64—65頁。
國內主流的經濟學研究目前沿襲的是西方經濟學理論,從范式到假設、數學模型都基本沒有變化。而西方經濟學,特別是宏觀經濟學,可以說是以美國為主的西方發達國家在二次世界大戰及戰后,針對他們所遇到的經濟現象進行研究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已經相當成熟,側重于對經濟現象進行解釋,強調實證研究;對比起來,中國學者對于宏觀經濟的研究更傾向于引出政策性對策,更重視規范性研究。而且,因為中國經濟制度和社會發展的特殊性,西方宏觀經濟學在建立模型時的很多假設與中國現實不相符,這就從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直接使用造成的“水土不服”。不加區別地將這類研究結論作為制訂政策的依據,在國內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市場調節力度低的情況下,可能帶來的不僅是混亂而更可能是對經濟的嚴重扭曲,這方面的主要體現在政府某些宏觀經濟政策,存在“一刀切”的簡單化作法。比如去年第三季度對于中國經濟中局部存在的由投資拉動的“熱”的趨勢,就采取了提高準備金率的措施。作為一劑猛藥,立即導致貸款額下降,而實際上,很多行業仍然迫切需要貸款資金啟動。如果仔細去看,這樣的例子是很多的。經濟學界對于宏觀經濟是否過熱的討論更是眾說紛紜,見仁見智,但結論似乎有簡單化之嫌。要么言之鑿鑿地認為已經過熱或有過熱的明顯趨勢,要么鐵板釘釘地咬定不過熱。實際上,中國經濟的復雜程度,是很難一以概之地以是否過熱來做結論的。而主流宏觀經濟學理論似乎也只是提供了這樣一種認識問題的途徑。作為一種理論范式是無可厚非的,但用來指導中國經濟管理的實踐就失于簡單了。
國內理論界曾經討論過中觀經濟學,如何界定中觀經濟學和宏觀經濟學的范疇是一個本文不打算探討的問題。然而宏觀經濟學的研究范疇過于宏觀,對于中觀問題的研究不夠,可能是我們無法有效地利用宏觀經濟學方法論解決實際宏觀經濟問題的一個主要原因。當我們站在很高的高度,研究GDP增長率,通貨膨脹率和失業率時,我們需要搞清楚這些傳統的宏觀經濟指標在中國的形成和傳導機制,而現有的理論框架和研究成果似乎沒有給我們提供這樣的工具和幫助。
如果局限于傳統的宏觀經濟學方法論,就很難讓我們把視角轉移到具有中國特色的宏觀經濟現象的構架過程中去。其實,即使是西方經濟學,也是在某種經濟構架之上進行討論的,也就是開放和成熟的市場經濟環境,所有假設都源于此。而中國的情況卻很不同,忽略這樣的本質區別,不講宏觀經濟學理論適用的條件,就套用其研究范式甚至結論,是無益于事的。盡管關于是否存在中國經濟學還有很多爭議,無庸諱言,中國經濟的特殊性提示我們,在研究宏觀經濟現象時,不可不顧其是建立在與中國目前不盡相同的社會制度基礎上這樣一個前提。至于轉型過程中的中國的經濟形態與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的不同,以及現有的研究方法的適用性,還需要大量的深入的研究。
中國宏觀經濟的特點是以投資驅動為主,工業主導型,而且投資中政府的投資所占比重較大,政府主導投資和行政干預的作用顯著。這和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有非常明顯的區別,以美國為例,其宏觀經濟體現為消費驅動,服務業主導,投資基本由私人進行。另外,中國的制度演進的步伐較快,而西方國家的制度體系基本定型了。相比之下,在投資,金融,法制,人力資源,技術,制度變遷等對宏觀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各方面,中國的情況都與西方差異很大,而且處于不斷變化之中。西方在統一的制度框架下,經過長期的發展,形成了統一的市場環境,而在中國存在著南北、東西、城鄉等地理區域上的巨大差異。這種經濟環境有較大的動態性和發生畸變的不確定性。而我們在進行宏觀經濟分析時,往往存在著不比較模型的使用條件,較多采用靜態的宏觀經濟分析模型的缺陷,局限性是很難避免的。方法論方面的尷尬,使我們既不能直接引用宏觀經濟數據,套用現成的靜態模型,又不能只是依賴以前幾次經濟過熱的經驗,對目前的宏觀經濟做出客觀的判斷。所以,各家各派的觀點也就無法統一,甚至無法建立共同的研究出發點。
但是有些專家還是通過數據和直覺預感到了事情的本質。比如在去年部分行業表現出投資過快,價格上漲幅度和發展速度較高,汽車,鋼鐵,建材,房地產,原油,糧棉等都很熱,甚至出現了水和電力的短缺。另一方面,大部分消費品的價格仍然在下降,總的價格指數上升幅度不大。一些先行指標特別是生產資料價格在上升,引起學者擔心消費價格指數會在一段時間后上升加快,引起通貨膨脹。這些看法都來自現有宏觀經濟學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分析模型。信奉者認為現在的特征數據已足夠,用現有模型分析,通貨膨脹必將到來,只是有滯后性,所以不會馬上顯現,但要防微杜漸。反對者也使用同樣的分析工具,但要樂觀很多。正是由于他們觀點雖然不同,但研究方法卻大同小異,因此,誰也說服不了對方。對于宏觀經濟的判斷成為了數字的估計,不同處只是在程度上,有量的區別而無質的不同。這樣很容易使宏觀經濟研究變成數字游戲,結果只能是看誰估計的更接近實際數字一些,而每年都有很多預測家為此大跌眼鏡。
企業國際化經營是跨國公司研究領域的重點課題,其核心是分析企業國際化經營的成長過程與路徑選擇。20世紀60年代以來,形成了一系列相關理論成果,其中包括海默的“壟斷優勢論”、費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巴克利和卡森的“內部化理論”以及鄧寧的“國際生產折衷理論”等。從理論發展來看,企業國際化經營理論還處于“理論叢林”階段,缺少對中小企業深度國際化經營的研究。
21世紀我國中小企業發展非常迅速,中小企業對國際化經營的期望很高,加快我國中小企業國際化深度經營的路徑優化尤為重要。
中小企業深度國際化經營的必然性
美國密執根大學的Cavusgil教授對企業的出口和直接投資活動進行考察,將企業國際化經營過程分為五個階段,即國內營銷階段、前出口階段、實驗性地卷入階段、積極投入階段和國際戰略階段。芬蘭學者LawrenceS.Welch和ReijoK.Loustatinen等認為企業國際化是指企業積極參與國際分工,由國內企業發展成跨國公司的過程,包括內向國際化經營和外向國際化經營兩個方面。外向國際化經營的形式主要指直接或間接出口、技術轉讓、國外各種合同安排、國外合資合營、海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內向國際化經營的內容主要包括進口、購買技術專利、三來一補、國內合資合營、成為外國公司的國內子公司或分公司。
本質地看,所謂企業國際化經營是指企業以國際市場為舞臺,以追求企業利益為目的,在世界范圍內從事資源配置、出口、合資合作和直接投資等一系列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總和。
上述企業國際化理論主要以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的跨國公司作為研究對象,認為跨國公司的競爭優勢主要來自企業對市場的壟斷、高科技和大規模投資以及高超的企業管理技術。而我國的中小企業規模較小,產品技術含量較低,較少的廣告支出,缺少名牌產品,不具備大企業所擁有的優勢。我國中小企業國際化經營不同于發達國家跨國公司國際化經營,必須尋求新的國際化經營路徑,改變那種以單純的出口貿易為主體、以低價競爭為手段、以廉價勞動力資源為核心、以低附加值產品為載體的國際化經營路徑,促進企業成長與市場拓寬同步發展。
我國中小企業深度國際化經營是指中小企業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參與世界經濟活動,融入世界經濟體系,在世界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變遷中準確地進行市場定位和戰略選擇,形成核心競爭力,成長為具有一定國際競爭力,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的市場主體。
中小企業深度國際化經營分析的核心是企業選擇什么樣的國際化成長路徑,選擇什么樣的方式進入國際市場,如何培養核心競爭力。
我國中小企業深度國際化經營的制度約束
制度構建與制度變遷給企業帶來了融入新制度體系的機遇,為中小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和新的發展空間。但在我國加入WTO短暫幾年來,我國中小企業進入國際市場和參與國際分工面臨著激烈的競爭是不爭的現實,中小企業在國際化經營制度的環境并不完善,尤其在深度國際化經營路徑的選擇中存在一定制度約束。
國內促進機制與國際貿易保護的協調
1998年以來,原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了30多部有關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各地方政府也相應出臺了100多個有關文件,中小企業的市場法律體系基本建立,公平的國內市場競爭環境逐步形成。近年來,中小企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我國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5%以上,全國3/4的城鎮就業人口在中小企業工作,中小企業在我國各經濟主體中最具發展活力,全國65%的專利技術、75%以上的技術創新和80%的新產品都是由中小企業開發的。但中小企業的發展并沒有為其實現國際化經營奠定基礎,反而遭受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遏制和市場競爭的沖擊,我國中小企業在國內市場上面臨更激烈的競爭。對于我國中小企業國際化經營具有比較優勢的資源和勞動密集型產業,面臨不公正的制度約束。例如紡織品在配額取消后預期貿易增長與現實國際進口限制的問題,我國的紡織品服裝出口增長將受到進口國特別保障措施的制約。
企業發展與制度缺失的矛盾
從我國中小企業的產權主體來看,我國非公有制中小企業數占中小企業總數的近80%,這還不包括沒有登記的農村和城市的個體中小企業和微型企業。中小企業產權主體比較清晰,作為既是企業所有者又是經營者的管理人員來說,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關注企業資產的增值能力和經營效果。
從中小企業的經營機制看,中小企業經營組織層次少,結構簡單靈活,能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迅速組織生產,準備周期短,適應性快。但是,中小企業成長與發展不僅僅要求有清晰的產權制度,而且要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我國中小企業的產權和組織結構特點決定了中小企業國際化經營的困難。首先,數量居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業很難籌集到其國際化經營所需要的資本。其次,過分關注經營效果的中小企業主,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有時會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毀壞了中小企業的形象。再次,中小企業為適應市場競爭不斷地轉換經營行業和領域,不利于制定中小企業國際化經營的長期戰略。最后,缺乏制度規范的中小企業在成長過程中家族式經營,隨意性很大,難以吸引和留住國際化人才。
事實證明所謂中小企業靈活的組織結構并沒有成為中小企業國際化經營的優勢,反而阻礙了其國際化進程。
產業集聚與地方利益的沖突
產業集聚是相互聯系的中小企業集中在某一區域形成區位優勢和區域效應,以區域效應彌補品牌效應不足的實踐安排。大多數中小企業生產規模小,產品市場營銷投入低,不具備大型跨國公司的品牌效應,要拓寬國際市場,就必須通過聯合及建立聯盟等方式實現集群化。
中小企業集聚作為企業與產業組織的一種形態,不僅能為中小企業帶來設施同享的外部規模經濟,快捷獲取技術、信息和服務的便利條件,而且使中小企業在不犧牲大企業所缺乏的柔韌性條件下,提高集群內企業的生產率,更具有國際化發展的競爭優勢。按照市場經濟本質屬性的要求,加強和完善產業集聚內中介機構和公共服務建設是完善公共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
按政府經濟學的相關理論,這種公共產品的提供主體可以是政府、私人或相關團體,政府在規范、管理、協調、強制和激勵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地方政府應該履行好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的角色,為企業集群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改善本地商業環境,培育集群成長所需的要素條件和環境條件,提供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機制,改善家族企業文化的封閉性和保守性,加快經理人市場、社會中介評估機構等要素市場的培育。
我國部分地方政府為吸引投資為中小企業集聚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但各個地方政府為地方利益,給中小企業跨區域發展及實現產業積聚造成制度障礙的現象。
企業間合作與競爭的博弈
產業內分工是當代國際分工新格局的重要內容,這種分工是依據同一產業內部產業鏈條的不同環節來進行的,產業鏈條是由產業技術、生產和營銷三個環節組成。20世紀80年代以來,實力強大的跨國公司從著眼于產業鏈價值最大化目的出發,著力于研發和品牌營銷,控制核心技術和經營技巧,而把加工制造環節轉移出去,其生產結構呈現出典型的“啞鈴型”;而中小企業則在產業價值鏈條中,尋求自己的發展空間,明確自己的發展定位,承接跨國公司的這種產業環節轉移,著力于產業鏈價值相對低廉的加工制造環節上。
如耐克公司掌握產品設計、關鍵技術,授權本國及其它國家的中小企業按其產品規格、技術標準生產產品,自己則在全球建立營銷網絡,進行產品的廣告宣傳與銷售及提供售后服務,占據產業價值鏈的最高端。我國中小企業要改變專業化水平低的“小而全”的企業組織結構,擺脫與大企業“獨立抗爭”的被動局面,必須在一定條件下要尋求與大企業建立穩定的網絡協作、合作競爭關系。但中小企業在這個產業鏈中面臨著契約風險、文化沖突、責任與利益的沖突、甚至會被兼并和邊緣化的危機,可以說中小企業在競爭與合作中面臨著成長的困境。
中小企業深度國際化經營的路徑優化
中小企業要克服制度約束,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優化其國際化經營路徑,在國際產業轉移與變遷中把握自身產業優勢,在制度完善中促進中小企業國際化成長,在準確的特色定位中拓寬國際市場,在技術創新中培養核心競爭力。
在產業變遷中找準國際化經營比較優勢
對于當今國際分工,發展我國主要從事勞動要素密集的最終消費品生產。我國中小企業要成功實現深度國際化經營必須從企業所擁有的資源優勢和產業特色出發,按照要素稟賦類型對我國的中小企業進行劃分,可以把我國大陸中小企業歸入勞動密集型。以勞動密集型為主的特點,將在很長時間內規制著我國中小企業的國際化發展的產業選擇,也是我國在國際競爭中發揮比較優勢可利用的一種資源。勞動密集型產業不僅僅指傳統的制造業,IT制造業也是一個勞動密集型產業。
目前世界IT產業制造業生產技術正在大規模地向以上海為中心的長江三角洲地區迅速集聚,為我國急需發展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了機遇。
勞動要素密集的IT產業、文化產業、信息咨詢、金融保險等服務業,與傳統的勞動要素密集型的制造業相比,主要的差別在于它產業技術含量高,不因勞動力成本的上升而影響產業國際競爭力,具有較高的附加值。
在制度完善中促進企業國際化成長
中小企業深度國際化經營路徑的優化要求企業加強制度建設,促進企業在國際化經營過程中的不斷成長。在企業國際化經營的實踐中,中小企業成長過程中由于管理制度的缺失,普遍存在著對成長準備不足、成長沒有伴隨相應的組織調整與變革、成長中的管理“失控”、成長中多元化經營的誤區、企業成長中的“組織病”等現象。隨著企業生產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以及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張,中小企業原有的“淺度”國際化路徑往往又會變成企業進一步成長的障礙,中小企業深度國際化經營過程也是企業制度不斷建立和完善的過程。
首先,完善企業管理的制度,加強內部控制,建立相應的管理隊伍,分享企業管理的權限及責任。其次,完善企業間協作制度建設,加強企業間合作和避免惡性競爭及契約風險。中小企業要加強相互生產協作,構建戰略聯盟,形成產業集聚。再次,完善企業市場網絡建設,及時掌握市場信息和加強與客戶的溝通,模糊企業邊界,實現虛擬經營。最后,完善融資制度建設,克服企業國際化成長過程中資源不足與資金短缺的困境。
在特色定位中拓寬國際市場
選擇有效的路徑進入國際市場是中小企業深度國際化經營路徑優化的重要內容。美國沃頓商學院教授Root教授認為,國際市場進入模式是指企業將產品、技術、工藝、管理及資源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一種規范化部署。中小企業要避免與大公司的競爭、逐步拓寬國際市場空間,必須立足產業特色,以特色產品滲透國際市場、以價格優勢拓寬國際市場、以獨有技術占領國際市場。無論是生產型中小企業,還是服務型中小企業或者是高科技中小企業,都必須強調專業化、特色化經營。由于中小企業本身資金實力有限,不可能按照多樣化經營戰略發展,那么中小企業就必須通過專業化特色化來占領細分化的市場,確立自己的市場競爭優勢。
中小企業的發展要始終貫徹“專、精、特、新”的方針,圍繞一個產品,或者一個零件、一種工藝、一種服務做精、做細、做透、做專,只要做到這一點就可以確立自己的國內市場地位和國際競爭優勢。
在技術創新中培養核心競爭力
通過技術創新培育核心競爭力是中小企業深度國際化經營路徑優化的關鍵。核心競爭力是指構成企業現實競爭力的關鍵資源和核心能力中那些最為關鍵的、最能使企業獲取和保持競爭優勢的因素組合。培養中小企業深度國際化經營的核心競爭力應體現顧客價值性、產品獨特性、產業衍生性等。
一般認為,經濟效果是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投入的勞動消耗同所得到的勞動成果之間的數量比例關系。所以我們可以說行政管理經濟效果實際上就是行政管理的投入與勞動成果(或產出)之間的一種特殊數量比例關系。如果用F表示行政管理的勞動成果,用C表示對行政管理的投入,用V表示行政管理的經濟效果,那么就有下式:
V=F/C(1—1)
行政管理的作用具有“國家目的的行政作用”和“社會目的的行政作用”。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行政管理的效果也就可以歸納為兩大類:一類是社會效果;另一類是經濟效果。而行政管理的耗費則是指產出這兩類效果所消耗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財力。所以分析行政管理經濟效果主要是結合國家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等分析行政管理的產出和消耗之間的關系,以及怎樣提高產出、降低消耗,并對產出和消耗作出一套評價的標準和考核的辦法。本文將主要從經濟效果并輔助社會效果兩方面來重點分析行政管理的經濟性。
二、行政管理經濟效果的評價標準和考核辦法
行政管理的勞動成果是一種與投入或消耗不同質的東西,一般來說,具有直接不可比的性質。從現行的評價方法來看,往往是采取定性評價,這種評價屬于語言闡述,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和不準確性。但是任何相關事物,總是有一定程度的同質性,現代應用數學和其它分析方法為我們把具有一定同質性的事物通過某種特殊的方法轉換為定量的表述提供了可能性,這為我們建立定量評價行政管理的經濟效果創造了前提條件。
如果我們舍去行政管理產出的其它一些效果,直接用財政收入來作為行政管理的間接產出并以其來作出評價其經濟性的依據,在理論上會存在一定的誤差,但它可以提供一種評價的思路。從財政支出的各項目來看,它不僅對經濟效果有直接的作用,而且也是取得的社會效果好壞的最重要的經濟來源。因此,對行政管理產出的評價和考核,用財政收入來作為評判依據是比較合理的。因此,對行政管理經濟性的評價標準和考核辦法就可以利用其與財政的相關性轉化為定量的評價方法。具體的評價指標也完全可以借用現行我國財政分項目收入情況和國家財政分費用類別支出情況的指標。(見表2—1、2—2。②資料來源于1996年中國統計年鑒)
1.財政指標的評價標準:從表2—1、2—1可見,我國財政收入和來源指標為各項稅收、能源交通重點基金、預算調節基金收入、教育費和其它收入。作為分費用類別支出的各項指標為經濟建設費、社會文教費、國防費、行政管理費、其它支出等。由于他們都是數字指標,其評價標準就可以從其絕對數量的大小或一些相對指標進行評價。
2.財政指標的考核:在上述財政收入的實現中,起直接作用或是較大作用的是來自社會的各項稅收,它占了整個稅收的96.73%,其余部分僅為3.27%。而創造這些稅收的起最根本作用的是各類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這類因素在我們的評價方法中被稱之為直接作用因素;而起著控制、監督、協調、服務的行政管理,稱之為間接作用因素。其考核也可以通過以下指標進行:①財政在國家宏觀調控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②財政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③財政在對社會文教事業方面的作用;④財政在國防、其它領域的作用。鑒于篇幅關系,這里不一一贅述。
三、行政管理經濟效果的評價方法
以上分析為我們建立一種特殊的行政管理經濟效果評價方法打下了基礎。下面我們從編制定量的方法來對行政經濟效果進行分析評價,建立這種方法的步驟如下:
(一)建立表格
1.按現行的部門分類標志將行政管理的產出的類別分為1、2.……n種,每一種產出的類別所對應的細分類數目為d1、d2……dn,而為了解決各種性質的產出不均等的情況,我們用k1、k2……kn來表示行政管理產出的均衡系數。最后,每一種產出的效果我們都以社會效果(用T表示)和經濟效果(用V來表示)這兩個指標來衡量。
2.將行政管理這類間接作用系統分為若干小的組成單元,并用s1、s2……sm來表示其細分類,用p1、p2……pm來表示對間接作用系統的人數,再用a1、a2……am來表示投入在對最終產出起直接作用上的資金,用b1、b2……bm來表示分配到對產出起間接作用因素上的投入情況。最后就得到一張表格(見表3—1)。
(二)評價各間接作用子系統的產出效果
根據間接作用因素對產出的作用再考慮到實際情況予以評價出各組成間接作用系統的子系統的效果(包括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對社會效果的評價可以通過間接作用系統的各子系統對產出所起的作用大小來評判。一般可以從社會效果的主要指標來進行(在下例中我們用財政收入來代替作為評判標準)。對經濟效果的評價則可以根據間接作用系統各子系統對經濟效果所起的作用即財政收入指標來進行相關性評價。
我們在表3—1中用xijyij來分別表示行政管理這類間接作用系統各子系統對所產出的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的定量評價值,它們可以用下列矩陣來表示:
從每一個橫行中,我們可以得到對組成某一行政管理系統的子系統的間接作用的因素的評價值,令它為ei,那么ei可以用下式表示:
全部行政管理子系統的評價值為:mmn
在每一縱行中,可以得到行政管理子系統的每一個子系統所產出的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的評價值。用rj來表示:
行政管理的系統的產出所得到的總評價值為
(三)求產出系數和消耗系數
1.產出系數。產出系數是指每一種間接作用子系統的評價值在全部間接作用系統的總評值中所占的比重,如果用fi表示產出系數,按1—1式所設,則:
2.消耗系數全部投入所起作用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在間接作用系統的各子系統因素上分別投入的資金bi,另一部分是投入到直接作用系統各子系統因素上的資金ai。所以全部作用因素的總投入為hi=ai+bi,總投入則為:
按1—1式所設,消耗系數應為ci,則:
i=1
(四)求行政管理經濟效果系數
根據1—1式,行政管理經濟效果系數可以用下式來表示:
從上式可以看出,行政管理效果系數有如下幾個特點:
1.當0≤vi<1:在一般情況下的行政管理中,產出總是大于零,極限情況是等于零,即有fi≥0,而消耗系數總是為ci>0,所以一般情況下,總有vi≥0。這種情況可以說明不管在任何行政管理的過程中,總會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效果的大小程度如何,就有極大的區別。
一般來說,0≤vi<1這種情況的出現可以反映行政管理經濟效果如下幾個問題:
(1)行政管理的效率特別低下。在理論上可以說明該地區或部門的投入與產出大大背離,直接反映出了行政管理工作的低效性;
(2)該地區或部門的行政管理組織機構配置極不合理,出現了機構臃腫,人浮于事,甚至特別嚴重;
(3)該地區或部門的行政管理人員大大超過了按效率配置的原則;
(4)某種程序上也可以說明行政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未得到充分發揮或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極其低下。
2.vi=1:即fi=ci,這是現實中的產出與投入在“價值”上相等的情況。從經濟效果的情況來看,這相當于生產企業的盈虧平衡點,即在此點出現了行政管理這種投入與產出不同質的兩類事物間接出現了平衡,但并未取得良好的經濟效果。
在行政管理系統中,我們可以看到這一現象的重要意義:
(1)眾所周知,在行政管理系統中,考核其效果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高效率,但是究竟如何才算是高效率,卻無定量的標準。而這種評價方法間接地給高效率提供了一個定量的在投入與產出相對平衡時的標準。
(2)這種評價方法不但可以指出工作效率的數量程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可以指出行政管理組織結構的定量分析問題。
(3)它有較合適的可比性。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在任何一個系統中,只有在一定相似或相同的條件下,進行比較才是有價值的。3.當vi>1時。這種情況說明該地區或部門的行政管理效果與其它地區或部門相比取得了好的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并且可以反映出其工作效率或社會、經濟效果從量的方面高于其它部門的程度。一般來說,當vi>2時,就可以說明其工作效率、人員配置、行政管理組織結構等趨于合理和有效,同時也可以說明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四、幾點啟示
1.我們可以根據各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經濟效果系數的大小標準,按照市場配置行政管理資源和履行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計劃配置資源相結合的原則,提出調整或改革行政管理的組織結構,按照保證能夠使市場經濟有秩序的正常合理運行及行政管理的高效率來促使行政管理這種特殊資源實現優化配置,從而保證行政管理機構結構合理化;
2.在行政管理部門的設置中,應擯棄那種在計劃經濟模式下形成的專業式的行政管理機構設置原則,將現存的“產品控制型”的地方行政管理機構按vi系數應等于或大于2的原則進行重組,形成綜合管理型的行政管理部門機構,使我國行政管理盡快走出條塊分割、互相排擠的格局;
3.調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系,適當擴大地方行政管理的權限。根據行政管理經濟效果系數調整地方政府與中央各部、委下屬機構的權力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中央應主要根據制訂相應的法律和從宏觀調控來履行政府的各項管理職能,縮小乃至撤消在地方上設置的不必要的條條機構,只要地方政府能夠決策、組織、監督、控制和服務的事務,就應由地方政府來辦;
4.要加強對行政管理人員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合理化的管理,逐步提高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嚴格實行“定編定員”的總控制,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行政管理人員的工作強度遠遠未能達到國際上發達國家的較低標準,人浮于事現象處處可見,工作效率極其低下。另一方面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也比較差,提高行政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已成為當前行政管理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