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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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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必要性

          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必要性范文第1篇

          一、總體目標

          堅守耕地紅線、貫徹落實耕地保護制度,大力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耕地占補平衡及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做好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禁止耕地“非農化”,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二、具體措施

          (一)分解下達2016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指標。及時將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目標下達到各鄉,明確耕地保護的責任和義務,確保耕地質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二)做好鄉“十三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終期考核。2016年為“十三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實施情況的開局之年。我鄉要履行耕保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進一步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細化完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責任考核工作,配合鄉考核辦完成對各村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中期考核,并密切配合鄉耕地保護領導小組對各村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終期考核。

          (三)2016年耕地保有量面積不低于721.44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652.79公頃。要不斷提高對保護基本農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特別是領導干部要提高認識,自覺、積極、主動地抓好這項工作。進一步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統計臺帳,使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做到六定:定面積、定位置、定質量、定標志(保護標志)、定責任(保護責任人)、定措施(保護措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上建窯、建房、建墳、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加強基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提高土地肥力,鼓勵基本農田承包經營者增施有機肥料,及時制止污染基本農田行為。進一步完善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將全鄉的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保護面積通過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農戶和地塊補充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資金保障工作。

          (四)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做好鄉2016年度耕地增減變化情況和新增建設占用耕地及補充耕地計劃執行工作,重點做好建設占用耕地、災害損毀耕地及設施農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工作。

          (五)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項目建設。做好我鄉高標準基本農田前期方案設計和招標工作,加強項目全程監管,切實提升耕地綜合生產能力。大力推進上級下達我鄉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程。

          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必要性范文第2篇

          近年來,受氣候變化的影響,旱澇災害頻繁發生,嚴重影響了河南的農業生產。為保障糧食穩產,奪取農業豐收,國家加大了對農田水利的投資力度,下決心解決農田水利發展的瓶頸,為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提供物質技術保障,響應國家號召,各相關部門積極行動,形成了治水的繁榮局面:水利部門以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為引領,集中財力,連片開發,規模化推進農田水利建設,從2009年開始,陸續安排97個產糧大縣實施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工程;農業綜合開發部門,以中低產田改造為抓手,制定了“田成方、林成行、路相通、溝相連”的發展目標;發展和改革部門以實現千億斤糧食產量的戰略目標,全力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國土資源部門以土地整理為契機,以小片土地向種糧大戶集中,中小村落向中心村鎮集中、散落在農村的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為目標,大舉推進農田的綜合整治;煙草部門以提高煙葉的品位和產量為目標,積極實施煙水配套工程建設等。由此,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迭起,一大批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投入農業生產,有力地促進了高標準農田建設,為糧食高產穩產和農業豐收奠定了堅實基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散落在田間的農渠、毛渠、機井及配套工程、排水溝、生產橋、小水塘、小堤壩等。隨著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投資進入期,工程建設存在的建設質量問題、投資效益問題、監督管理問題等逐漸顯現,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加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成為迫在眉睫的任務。

          一、加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必要性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以及經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和其他建設工程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專業化監督和管理。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設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來說,加強工程監理工作十分必要。1.是法律法規的要求。我國《建筑法》規定的建設工程必須執行的4項制度中就有工程監理制度,工程監理制度作為主要制度在工程建設中發揮著關鍵作用。我國《建設質量管理辦法》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法規對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程序、方法進行了細化規范,為建設工程執行監理工作制度提供了行動依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體現,加強全過程的監督監理十分必要。2.是落實國家惠民政策的需要。農業、農村、農民歷來是黨和國家關注的主要方面,國家重視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不斷加大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投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是黨和國家關心農民群眾的德政工程,是惠民利民的重要舉措,把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上升到政治高度,抓緊抓好,十分必要。3.是保障糧食穩產高產的需要。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著農田灌溉設施是否完備,灌溉水利用率和利用效率能否提高,農業能否增效。因此,加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十分必要。4.是提高投資效益的需要。小型農田水利涉及面廣、投資多,因此,要制定和落實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監理的政策措施,以加強招投標環節和施工監理環節的監督,保障資金的效益最大化,把財政資金管理好使用好,有效增加投資效益比值。5.是促進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需要。有關數據顯示,農田水利對糧食生產的貢獻率為37%,因此,要加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環節的監督監理,以造就質量優良的田間工程,為奪取糧食豐收創造條件,保障糧食供給和物價穩定,進而有效促進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

          二、河南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投資規模小,工程分散,施工工藝簡單,在建設階段往往容易出現監管缺位、管理不嚴等問題,在建設監理環節表現尤為明顯。具體來說,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不按照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擇優選擇監理單位。個別地方為了規避招投標的規定,故意劃小標段,將標段的資金額度降低在規定的標準以下,通過議標、指定監理的簡易方式選擇監理單位,規避法律法規的約束。2.沒有安排監理經費。由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投資少,在編列概預算時,往往會忽略建設監理費用,給建設監理缺失埋下伏筆。有些小型農田水利投資項目,在項目投資安排說明中要求嚴格執行建設監理制,但在下達經費時不愿落實監理費用,造成工程項目投資控制先天不足。3.挪用建設監理費用。由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投資經費有限,為節省經費,業主往往擠占本來已經很少的監理經費,忽視監理環節和監理制度的存在。4.監理單位為節省費用,往往派出不具備單獨執業資格的實習生或無上崗資質證的人員進行監理活動,造成監理環節形同虛設,質量監督問題較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監理標的中標單位,大都是規模較小的監理單位,本來技術實力不是很強,在經費較低的條件下中標,促使他們違背承諾,委派工資費用低廉的監理人員,難以保證監理質量。5.監理單位嚴重不負責任。主要指監理方或應業主的要求、或受被監督方請托,違心配合滿足他們的非法要求,為其套取建設資金、偷工減料提供便利。6.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的缺位。政府質量監督部門因為人員有限或者因為重視投資規模大的項目和重點工程,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監理工作往往不重視,政府質量監督部門在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的長期缺位,放縱了業主方、施工方、監理方的不合格監理行為,使他們違背法律法規的行為不斷增多。7.督察不到位。督察部門派出的人員往往重視建設資金的流向、工程的建筑外觀等環節,忽視建設監理制度是否執行。

          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必要性范文第3篇

          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是實現我國耕地保護基本國策的一項基本制度,是落實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重要措施之一。全國政協常委、湖南省政協副主席、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楊維剛作為來自國土資源系統的委員,十分關注耕地保護工作。他表示,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對于遏制耕地銳減勢頭、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堅持耕地占補平衡不動搖

          近年來,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耕地后備資源越來越少。部分省份難以在本行政區內實現占補平衡。二是新增耕地質量越來越低。各地新開墾的耕地質量普遍不高,占優補劣現象比較嚴重。三是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大。一些地方采取非常規手段補充耕地,帶來了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等生態隱患。

          “由于這些問題的存在,一些人開始質疑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楊維剛認為,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看,在當前乃至今后很長一段時期內,耕地占補平衡制度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決不能輕言放棄。關鍵是要積極順應形勢發展,圍繞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守耕地保護紅線,不斷改革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對為什么要毫不動搖地堅持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楊維剛有自己看法。一是糧食安全這根弦不容松懈。我國人多地少,保障糧食安全始終是治國理政的頭等大事。近年來,糧食連年增產,但糧食進口也在同比例增長。有數據顯示,將我國進口的糧、油等農產品綜合起來算,相當于每年在海外占用了7億畝左右的播種面積。要解決13億人口的吃飯問題,不能把飯碗端在別人手里。二是耕地后備資源的現實潛力不容忽視。通過近十多年的大規模開發,大部分土地資源已得到開發,但在新疆伊犁河谷、黑龍江松嫩平原等地,還有大量優質后備資源,耕地開發仍有較大空間。此外,我國現有耕地也有很大的擴容提質空間――據統計,通過土地整治可實現3%~10%的新增耕地率。對占耕地比例2/3以上的中低產田進行提質改造,將大幅提高糧食綜合產能,也相當于增加了大量有效耕地面積。三是占補平衡制度的硬性約束能力不容低估。占補平衡制度將耕地補充與建設用地審批相掛鉤,實行“以補定占”“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形成了控制建設占用、促進節約集約、穩定耕地數量的倒逼機制。過去15年的實踐表明,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強化了全社會耕地保護意識,有力遏制了耕地面積快速減少態勢,優化了土地利用布局與結構。在耕地保護方面,目前還沒有比占補平衡更好的替代方案和制度設計。

          順勢而動推進制度改革

          楊維剛表示,要堅守好耕地保護紅線,就必須要順勢而動推進占補平衡制度改革。一是要堅決貫徹中央對耕地保護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二是要積極應對“四化”同步發展對耕地保護提出的新挑戰。順應“四化”發展所帶來的人口遷徙以及經濟結構、產業布局、生產方式的調整變化,構建耕地保護新模式尤其是耕地占補平衡新模式,是當前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三是要充分考慮科技進步對耕地建設與管護帶來的新影響。一方面,現代農業技術的進步改變了農業生產方式,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程度大幅提高,既提高了耕地單產,使得更少耕地能承載更多人口,也對耕地布局、結構和質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后的耕地占補平衡必須圍繞現代農業發展組織實施。另一方面,遙感、航測、計算機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的廣泛應用,極大提高了耕地調查、監測、統計等管理工作效率,使得新的耕地占補平衡管理模式成為可能。四是要認真總結工作實踐,為創新占補平衡制度積累新經驗。

          楊維剛建議,要完善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將現有的耕地開墾費調整為占用耕地補償費,并大幅提高征繳標準。國家統一制定具體標準,并根據建設所占耕地的數量、質量的不同等級,探索建立占用耕地補償費階梯費率制度,形成“不占或少占耕地、能占劣地不占好地”的倒逼機制。在省(市、區)域內不能實現占補平衡的,補充耕地缺口部分的占用耕地補償費應上繳中央,由中央政府通過轉移支付占用耕地補償費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央分成部分)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統籌平衡。要完善土地整治制度,建立新增耕地儲備制度,拓寬補充耕地來源渠道。新增耕地來源應從以開發為主過渡到以整理、復墾為主。取消當前占補平衡制度中對補充耕地項目的資金、地類等不合理限制。不論新增耕地的資金來源、原始地類、獲得方式,只要是符合相關規定的,即可納入新增耕地儲備庫。只有耕地質量等級達到中等地以上的,才能用于占補平衡。

          “要改革占補平衡實施方式,變項目平衡為總量平衡,變數量平衡為數量、質量雙平衡。”楊維剛建議,要以提高耕地生產能力為目標,把提升耕地質量放在首位,堅持統籌規劃、先建備補、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不再實行項目對應的占一補一制度,以年度為周期,實行縣域范圍內的耕地占補平衡總量管理。只要符合相應質量要求的新增耕地量多于年度耕地減少量的,即可視為實現了耕地占補平衡。建立完善耕地質量評價體系,對建設占用的耕地以及新補充的耕地,要進行數量和質量雙重評價,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對占補平衡考核制度楊維剛也表示出了特別關注。他建議,建立完善以各級政府為責任主體,以年度為周期,以耕地數量增減、質量升降情況為主要內容,以土地變更調查、衛片執法檢查和現場核查為主要手段的耕地占補平衡考核體系。結合數字中國地理空間框架、地理國情監測等重大工程,加快完善現有土地整治和占補平衡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耕地數量變動、耕地質量變化的跟蹤監測與統計。進一步強化考核結果應用,將其作為占用耕地補償費和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轉移支付、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分配、干部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生態用地或成新內涵

          如何統籌好“耕地紅線”和“生態紅線”的關系,既不因耕地開發而影響或破壞現有生態系統,又通過保護耕地來提升現有生態系統建設水平,是耕地占補平衡制度面臨的新的重大課題。

          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必要性范文第4篇

          關鍵詞:國家規劃礦區 評價思路 礦產資源

          中圖分類號:F40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05-044-02

          一、引言

          劃定重點區域并對其進行重點管理,對于加強統一規劃、提高管理效率、有效發揮示范作用、從整體上帶動行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改革開放初期,為了保障國家中長期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增強資源保障能力,我國開始著手研究重要礦產資源的開局和國家重點礦山建設問題,其中劃定國家規劃礦區是關鍵手段之一。1986年10月,《礦產資源法》正式頒布,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國家規劃礦區的管理制度,并在1994年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提出國家規劃礦區的具體概念,它是指國家根據建設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為建設大、中型礦山而劃定的礦產資源分布區域。1996年,在對《礦產資源法》修訂中重申了該項規定。

          自國家規劃礦區管理制度提出以來,我國共劃定了144個國家規劃礦區,其中一半以上為計劃經濟時期劃定,多數管理主體已經不存在,新形勢下迫切需要對這些礦區進行調查和重新評價,為新時期國家規劃礦區劃定提供依據。目前我國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圍繞著國家規劃礦區的劃定與管理開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與管理工作,研究重點主要集中在國家規劃礦區的資源現狀評價、國家規劃礦區劃定必要性與論證研究以及管理政策與制度等方面,但關于對已有國家規劃礦區調查評價思路等方面的研究還比較少。

          基于此,本文擬在系統梳理已有國家規劃礦區劃定背景、名錄、資源總量以及總體勘查開發現狀的基礎上,總結目前國家規劃礦區研究與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基于這些問題,結合新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新形勢及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與管理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研究提出國家規劃礦區調查、核實以及初步分析與評價指標體系,以期為新一輪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中國家規劃礦區的劃定提供參考。

          二、國家規劃礦區現狀

          (一)1998年前劃定的國家規劃礦區

          從1989年開始,到國土資源部成立之前,國家計委、地質礦產部,會同原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冶金部、化工部,及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國家規劃礦區的研究工作,經論證程序后,在全國范圍劃定了86個國家規劃礦區(表1),其中有色金屬礦產國家規劃礦區49個(含2個石灰巖礦),冶金及輔料礦產國家規劃礦區27個,磷礦國家規劃礦區9個,鉀鹽國家規劃礦區1個。主要目的是通過國家集中統一規劃,保障國家經濟建設和治理改革開放以來礦業井噴式發展帶來的系列問題。

          (二)1998年之后劃定的國家規劃礦區

          1.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重大決策要求,促進大型煤炭基地建設,提高煤炭資源對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組織開展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的論證研究工作。2004年9月,兩部委《關于設立首批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的公告》,同意設立東勝礦區等19個煤炭國家規劃礦區。2006年1月,在首批煤炭國家規劃礦區基礎上,又了《關于設立第二批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的公告》,設立勝利礦區等26個煤炭國家規劃礦區。

          從省份分布來看,山西、內蒙古和陜西數量最多。從區域分布來看,東部、中部、西部和東北地區分別有4個、16個、23個和2個,占總數的9%、36%、51%、和4%。從資源情況來看,目前45個煤炭國家規劃礦區保有煤炭資源量達7036億噸,占全國煤炭保有資源量的70%。

          2.稀土和鐵礦國家規劃礦區。2008年,國土資源部組織有關單位啟動了稀土和鐵礦國家規劃礦區劃定工作,經過兩年多的反復研究和專家論證,于2011年公布了名單,共劃定了11個稀土和2個鐵礦國家規劃礦區。11個稀土國家規劃礦區均位于贛州市,總面積2534平方公里,預測稀土遠景資源量約76萬噸,其中中重稀土資源儲量約71萬噸,進一步開展工作后,可望使我國中重稀土探明資源儲量由86萬噸增至157萬噸,增長82%。截至2010年,區內共有探礦權46個、采礦權96個,礦業權總面積488.5平方公里,稀土保有資源儲量14.1萬噸,稀土氧化物產量3445.0噸,集中了江西省全部產量。2個鐵礦規劃礦區分別是攀枝花礦區和白馬礦區,面積共約467平方公里,預測釩鈦磁鐵礦遠景資源量共計136億噸,區內已設鐵礦探礦權8個,采礦權3個,面積約151平方公里,產能1683萬噸/年。

          三、存在的問題

          經過近20多年管理實踐與發展,針對國家規劃礦區的工作主要以劃定和實施管理為主,在研究和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總體上看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現有調查評價工作缺少針對國家規劃礦區的系統調查與分析

          近年來,在全國礦產資源潛力評價、全國礦業權實地核查、全國礦產資源利用現狀調查等重大資源國情調查工作中,缺乏針對144個國家規劃礦區范圍內的地質工作程度、資源潛力、礦業權設置和資源開況的調查統計和分析評價工作。

          (二)1998年之前劃定的86個國家規劃礦區底數不清

          國土資源部成立之前劃定的86個國家規劃礦區,距今已逾20多年,伴隨著國家機構改革,多數管理主體已經不存在,初步調查發現,目前這86個國家規劃礦區在行政管理上處于真空狀態。同時,有關礦區的具體坐標范圍,以及礦區內的資源家底和勘查開發利用情況也不清楚,迫切需要開展一次摸底和核查,及時掌握工作進展。

          (三)新形勢下國家規劃礦區管理亟待完善

          2015年5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明確指出“取消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家規劃礦區審批”,目前亟需在礦產資源法框架內,梳理研究以往國家規劃礦區的管理經驗,提出新形勢下國家規劃礦區的內涵、管理程序、各方權責以及動態跟蹤評估技術方法。

          四、國家規劃礦區評價思路

          在對已有國家規劃礦區評價之前,首先需要調查和核實其存在與滅失情況以及相關指標體系。按照國土資源資源管理工作新定位和改革發展新形勢新要求,結合礦產資源管理的實際需求,按照“統一指標、統一標準、統一調查”的原則,本研究初步設計調查與核實內容主要包括5大項,分別是礦產資源潛力與儲量、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程度、生態環境與綠色礦山建設、礦區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相關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其中前3個指標又包含8項具體指標,各指標調查與核實的具體內容如表4所示。

          根據上一步國家規劃礦區核查和調查取得的數據,將礦產資源潛力與儲量、勘查工作程度、開發利用情況等指標通過進一步組合和計算,分單礦區和同礦種礦區進行進一步分析和評價。對單個礦區從靜態保障年限、勘查程度比例、大中型礦山比例和主體礦種開采總量幾個方面評價,對同礦種礦區從保有資源儲量占全國比重、設計開采規模占全國比重、大中型礦山占全國比重等幾個方面進行分析與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保留與否的重要參考標準(表5)。需要說明的是,本研究提出的國家規劃礦區調查核實與分析評價指標體系不僅適用于已劃定的國家規劃礦區,同樣適用于新設國家規劃礦區,對于新時期國家規劃礦區劃定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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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單位:張玉韓,董延濤,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 北京 101149;侯華麗,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 北京 101149,北京交通大學中國產業安全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