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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稅;稅收法定;稅法;環境污染
[中圖分類號]D92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18X(2012)04-0143-04
付慧姝(1979-),女,法學博士,南昌大學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南昌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經濟法、商法。(江西南昌 330047)
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南昌大學立法研究中心招標項目“中國環境稅立法問題研究”(項目編號:JD1104)的階段性成果。
目前,我國的環境稅開征問題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和熱議。無論是2011年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還是2012年3月召開的“兩會”,環境稅開征都成為與會代表們討論的熱點話題。在市場經濟國家,稅收與經濟發展模式創新、環境保護之間的互動關系被廣泛認知,環境稅收由于其在解決環境問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而日益受到各界關注。
環境稅收制度在西方國家,尤其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OECD)國家已推行多年,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取得了良好的實施效果。對于21世紀的中國而言,經濟結構調整任務日益繁重,環境保護形勢日益嚴峻,在推行節能減排、低碳經濟方面面臨的國際壓力日益沉重。依靠直接的行政管制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不僅效率低,而且壓力大。環境稅收制度更多地依靠市場機制,將環境的外部性成本內部化,即將環境服務費用和環境損害等費用直接計入產品、服務價格。對于國家而言,環境稅能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該收入可用于環保事業,有效地將經濟政策與環保政策結合起來。而對于相關企業而言,開征環境稅在堅持減少污染、保護環境宗旨的同時能夠提供給企業一定的自由空間,使其在環境稅收刺激作用與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雙重驅動下,去尋求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的雙贏,最終實現環境稅有效的間接調控作用。同時,環境稅還通過為消費者、生產者提供刺激,使之改變行為方式,促進資源的生態化利用和環保科技創新。因此,環境稅收制度的推行,不僅有利于改革我國現行稅制,事關我國環境問題的解決,還涉及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對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必將產生深遠影響。可以預見,環境稅收制度的建立將在我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中,發揮重大作用。
在環境稅立法工作中,我國應嚴格遵循有關稅法、環境法、立法法領域的幾項重要基本原則,包括稅收法定原則、污染者負擔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和專款專用原則。這些基本原則將使我國的環境稅立法方案既符合法理,又契合中國實際,有利于環境稅制度在我國順利推行。
一、稅收法定原則
[關鍵詞]會計準則;相關問題;理順關系
會計準則作為會計規范的一種形式,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和統一性,是在一定經濟環境下而確定的各種會計處理方法。然而,在豐富的會計業務中,目前企業所運用的會計準則與相關的法律法規難以做到互補互融,協調一致。
一、會計準則與稅務處理問題
國家與企業的經濟利益關系,主要是通過稅收政策來加以調節的。但是,企業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之間很難協調一致。
1.會計與稅收的目的不同。由于對某項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的規定存在差異,所以處理原則為:不得調整會計賬薄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金額。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應在按會計制度及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后,調整為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
2.對于經濟活動的確認具有時差性。按會計準則,對企業經濟活動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來予以確認的,而稅務部門對于增值稅是按收付實現制加以確認的。由此而導致了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性,從而形成會計信息相對的虛假性。
3.會計與稅收計征對于不同的經營方式和表現形式的處理問題。會計方面對于資本權益交易不計征任何稅,只對資產經營征稅,如房地產交易應屬于資產經營,應征收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契稅。一些經營者為了逃稅,則利用會計手段變資產為資本后再進行交易。
會計方面對于所得稅認定是以企業法人的經營行為為基礎,不以經營形式或方式的變化為依據。如對于近些年普遍存在的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會計核算以企業法人為前提,稅務征稅以會計核算期為征稅期,而承包人卻以承包期為計算依據,三者之間存在較大差異。承包人圍繞納稅多少做文章,會計難以據實核算,稅收自然缺少真實基礎,從而導致國家、企業、經營者三者之間的利益矛盾。
目前,對于上述矛盾認識不一。一種觀點是稅法應與會計準則一致,稅收征繳建立在會計準則基礎之上;另一種觀點是建立稅務會計學,將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消費稅的處理及納稅申報作以系統完整的規定。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如何處理應充分考慮我國企業與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我國的實際情況是小規模企業多,如果把會計準則、制度與稅法統一起來,有利于這些企業簡化會計核算,也有利于稅收征管,更有利于會計信息成本的降低。對于那些大型企業,為保證會計信息更好地為經營決策服務,會計準則與稅法應適當分離。
二、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問題
所謂兩者之間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兩種觀點上:一是取消會計制度,統一執行會計準則;二是按照不同的企業狀況進行分類,即一部分企業執行會計準則,一部分企業暫不執行會計準則而執行會計制度。堅持后一種觀點的理由是:
1.我國企業所有制形式不僅多種多樣,而且小型企業較多,尤其是近些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民營經濟的推進,小型企業如雨后春筍,遍地開花。這些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經營規模及經營方式更加復雜化、多樣化,無法適應統一執行會計準則的要求。
2.我國實行市場經濟時間短,制度體系還不完善,多數地方計劃經濟觀念仍然較濃,還不適應市場經濟規則的要求。
3.大多數中小型企業財務人員素質偏低,會計核算水平不高,統一執行會計準則有實際困難。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從提高財會人員素質入手,幫助企業盡快提高會計核算水平,并分別建立行業會計制度。對于經營規模大、人員素質高的公司制企業,則運用統一的符合國際慣例的會計準則進行規范,既便于與國際慣例接軌,又便于人們利用會計信息進行決策。
上述觀點雖符合實際情況,但兩種觀點都有偏頗,尤其后一種觀點不符合競爭規律的要求,也不符合我國現行會計規范體系(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三個層次互補互融的要求。為使企業更好地與國際慣例接軌,更好地參與國際競爭,不僅要認真執行會計制度,更要創造條件,推行會計準則的全面執行。
三、會計準則的實踐與理論問題
會計理論包括會計理論研究方法、會計基本理論、會計準則基本概念、會計應用理論等,正是由這些內容構成了我國較為完整的會計理論體系。需要明確指出的是,構成會計理論體系的每一項內容既是相對獨立的,又是相互間緊密相連的,尤其是“會計準則基本概念”,與會計準則理論和會計基本理論更有密切的關系。
1.從會計準則基本概念來看,主要包括會計的基本前提、會計要素及其確認、會計目標、會計信息質量及其特征、計量、記錄、報告等一系列內容。這是制定會計準則的依據和基礎。
2.會計準則基本概念具有中介性質。因為會計基本理論是抽象的、具有濃厚的學術性質,一般不直接用于會計準則的制定,更不能直接用于指導和規范會計實務。會計理論能夠對實踐有用并發揮其理論作用,只有借助于會計準則基本概念的中介性質來實現,也正是有了這個“中介”,才能將會計基本理論與會計應用理論自然的銜接起來,實現會計基本理論向會計應用理論的過渡,從而在會計理論研究方法的統率下,使會計理論體系渾然一體,前后貫通。
四、會計準則與審計準則之間的問題
當前,兩個準則之間主要的問題是如何協調配套。
1.目前采用會計準則的原則是先上市公司后一般企業,但審計準則是面對所有的企業,兩者之間的差異是不言而喻的。
2.會計準則對表外信息披露不足,不能充分反映無形資產及其創造力,缺乏公允性。
一、國際稅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國際稅法(international tax law)是一門年輕的法學學科,其基本范疇與基本理論尚處在形成時期,關于國際稅法的一系列最基本的理論問題如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概念、性質、基本原則、體系與地位等等,學界尚未取得一致觀點。我們本著“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態度,對國際稅法的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予以評述與研究,以期能推動中國國際稅法學基本范疇體系的形成與成熟。
(一)國際稅收的概念
國際稅法是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而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是一種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制度現象,其產生和發展的基礎是國際稅收現象的產生與發展。因此,探討國際稅法的概念就不得不首先從國際稅收(international taxation)的概念入手。
稅收是國家主權的象征,它是一國憑借政治權力,參與社會產品分配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它體現的是以國家為主體的特定分配關系。稅收屬于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對于他國的人與事無權行使課稅權。但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不斷發展與各國經濟聯系的不斷加深,特別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隨著國際經濟、技術、貿易、投資、交通、通訊的迅速發展,出現了經濟全球化與經濟一體化,使得稅收關系也突破一國領域而形成國際稅收關系。
關于國際稅收的概念,學界主要存在兩大分歧。第一個分歧是國際稅收是否包括涉外稅收,在這一分歧中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為狹義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際稅收僅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在憑借政治權力對從事跨國活動的納稅人征稅時所形成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該觀點嚴格區分國家稅收與國際稅收,認為,一個國家的稅收不論其涉及的納稅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其涉及的課稅對象位于本國境內還是位于本國境外,都是該國政府同其本國納稅人之間發生的征納關系,應屬于國家稅收的范疇而排除在國際稅收概念之外,即國際稅收不包括各國的涉外稅收。第二種觀點為廣義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際稅收除了指國家與國家之間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外,還包括一國對涉外納稅人進行征稅而形成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即國際稅收除狹義的國際稅收外,還應當包括一國的涉外稅收。
關于國際稅收概念的第二個分歧是間接稅是否應包在國際稅收的概念之內,關于這一分歧也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為狹義說,認為,國際稅收涉及的稅種范圍只包括所得稅和財產稅等直接稅,而不包括關稅、增值稅、營業稅等間接稅。第二種觀點為廣義說,認為國際稅收涉及的稅種范圍除所得稅和財產稅外,還應當包括關稅等間接稅稅種。
通過考察國際稅收的產生與發展,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1)國際稅收產生的基礎是國際經濟一體化,或者說是跨國經濟活動;(2)各國政府對跨國經濟活動的稅收協調,其目的不僅僅在于對“稅收利益的分配”,而且在于通過稅收協調促進國際經濟的發展并進而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3)對商品稅的國際協調也是國際協調的重要內容;(4)國際稅收協調最終是通過一國政府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來實現的。因此,國際稅收的概念理應包括一國的涉外稅收,國際稅收不能脫離一國的涉外稅收而單獨存在,沒有各國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不會出現國家間的稅收協調關系。[1]
(二)學界關于國際稅法概念的分歧
理論界對國際稅法概念的分歧與上述國際稅收概念的分歧是直接對應的,即也存在兩大分歧,而每種分歧中也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觀點。關于國際稅法是否調整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狹義說認為,國際稅法僅僅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而廣義說認為,國際稅收既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也調整國家與涉外納稅人間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關于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否應當包括間接稅,狹義說認為僅僅包括直接稅,廣義說認為涉外性質的關稅等間接稅也包括其中。
縱觀目前中國國際稅法學界的觀點,主張純粹狹義說的學者已經基本沒有了,所謂純粹狹義說,是指既認為國際稅法不包括涉外稅法,又認為國際稅法不包括商品稅法。絕大多數學者都主張國際稅法包括涉外稅法,一部分學者主張國際稅法包括商品稅法。近年來也有學者提出一種新的觀點,認為國際稅法不包括涉外稅法,但所涉及的稅收不僅僅局限在直接稅領域,商品稅領域只要存在國際稅收協調,同樣屬于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2]
(三)界定國際稅法概念的出發點
我們這里主張最廣義的國際稅法學觀點,認為國際稅法既包括涉外稅法也包括商品稅法。之所以主張最廣義的國際稅法觀點,是基于以下三點考慮:
(1)從實用主義的觀點出發,國際稅法學是研究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學科,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解決國際稅收領域的問題并推動國際稅法的發展與完善。而國際稅收領域中的問題并不僅僅局限在各國所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離開了各國的涉外稅法,國際稅收領域中的問題根本無法解決。同樣,國際稅收領域中的問題也不僅僅局限在直接稅領域,關稅、增值稅等商品稅領域也存在國際稅收問題,一樣需要解決。因此,為了更好的解決國際稅收領域中的法律問題,我們主張把所有與解決國際稅收領域直接相關的法律都劃入國際稅法的領域。
(2)從部門法劃分的觀點出發,一般認為,國際稅法屬于國際經濟法中的一個子部門法,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國際稅法也屬于稅法的一個子部門法。而且關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劃分,特別是國際經濟法與經濟法的劃分,其標準很不統一,學界也存在眾多分歧,把這些分歧全部拿到國際稅法領域中來看,一方面根本無法解決這些分歧,另一方面也阻礙了國際稅法自身理論問題的發展。所以,我們主張在這一問題上暫時不爭論,而是把這些問題留待國際稅法發展的實踐去解決。為了不束縛國際稅法的發展,我們認為主張最廣義的國際稅法更符合國際稅法發展的自身利益。
(3)關于稅法,我們一直主張把稅法視為一個綜合法律領域,[3] 同樣,我們也主張將國際稅法視為一個綜合法律領域,而不是把國際稅法視為一個嚴格的、純而又純的部門法。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與概念并不是一個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而是一個需要最后解決的問題,即把國際稅法的基本問題都研究清楚以后再來解決的問題,而不是首先就給國際稅法限定一個概念和范圍。應當是概念符合實踐的需要,而不是用概念來限定實踐的范圍。
(四)國際稅法的定義
關于國際稅法的定義,學界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包括以下幾種:(1)國際稅法是調整國與國之間因跨國納稅人的所得而產生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 (2)國際稅法是對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調整,是協調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國際法律原則、規則、規范和規章制度的總和;[5] (3)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即各國政府從本國的整體(綜合)利益出發,為協調與國際經濟活動有關的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稅而產生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與跨國納稅人或征稅對象(商品)之間形成的征納關系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6] (4)國際稅法是適用于調整在跨國征稅對象(即跨國所得和跨國財產)上存在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7] (5)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協調關系(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在協調它們之間的稅收關系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稱)的法律規范的總稱;[8] (6)國際稅法是調整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9]
根據我們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的概念,國際稅法的定義應當能夠體現出國際稅法的兩個調整對象:國際稅收分配關系與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其次,國際稅法的定義應當體現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局限于直接稅,還包括間接稅。上述定義有的沒有包括涉外稅收征納關系,有的沒有體現商品稅關系。因此,最適合本書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概念的定義應當是:國際稅法是調整在國家與國際社會協調相關稅收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0]
(五)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與涉外納稅人之間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相互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從發展趨勢來看,國際稅法總是同時對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稅收分配關系進行共同調整的,已經很難明顯區分出國際稅法只調整其中一種關系而不調整另一種關系。盡管從單個的國際稅收法律規范來看,其調整對象的單一性仍然存在,但已顯得很模糊了。“國家對跨國納稅人具體征收的每一項稅收,其中既包括了國家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的征納關系,也涉及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11] 因為無論如何,國際稅收條約或協定必然最終要在國家的涉外稅法中體現并依據這些涉外稅法才得以實施;而國家在制定或修改本國涉外稅法時,也必須考慮到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稅收條約和協定以及有關的國際稅收慣例,創造本國涉外稅收法制與國際稅法相銜接的“軌道”,從而使本國的涉外稅法不可避免地帶有“國際性”的烙印。
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二者雖然作為一個整體成為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但在整體的內部,二者的地位又稍有不同。這在于:從國際稅收關系的形成來看,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的出現早于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的產生,后者是以前者為邏輯前提而導致的必然結果。所以,我們在表述上總是把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放在前面。然而從關系的本質來看,盡管國家的涉外稅法具有鮮明的“國際性”,但同時也是其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之一,涉外稅收征納關系與國內稅收征納關系并無本質不同;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則從根本上促成了國際稅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獨立法律分支的最終形成,并成為其區別于國內稅法的本質特征。
二、國際稅法的性質
國際稅法的性質,是指國際稅法區別于其它法律領域的根本屬性。關于國際稅法的性質問題,學界尚沒有學者深入研究。我們認為國際稅法的性質是與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概念、淵源、體系和地位等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直接相關的,國際稅法的性質是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以及法律淵源在法律規范上的體現。深入研究這一問題,對于研究國際稅法的概念、淵源、體系和地位等基本理論問題都具有重要意義。事物的性質總是在一定的參照系中,在與其他相關事物的比較中體現出來的,因此,我們研究國際稅法的性質也要放在一定的參照系中。根據學界討論法律規范性質所使用比較多的參照系,我們選取了公法和私法、國際法和國內法以及實體法和程序法等三個參照系,分別探討國際稅法在這三個參照系中的性質。
(一)公法兼私法性質
公法與私法是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首先提出,后來廣泛流行于大陸法系國家的一種法律分類方法。烏爾比安認為:“有關羅馬國家的法為公法,有關私人的法為私法。”[12] 當時羅馬法學家并沒有對此問題予以系統闡述,只是企圖把公共團體及其財產關系的法律與私人及其家庭方面的法律作出區別。自古羅馬到中世紀的法律體系一直都是以私法為主,但17、18世紀以來資本主義的發展和中央集權國家的形成,為公法的發展和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奠定了基礎。在當代,又出現了公法與私法互相滲透結合的趨勢,即所謂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因此,法是否應當劃分為公法和私法以及劃分標準如何確定,這些問題爭論頗多,沒有定論。[13] 縱觀這些分類標準,大體可以分為三類:(1)利益論(目的論),認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為目的的法為公法,維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為私法;(2)主體論,認為規定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或雙方為代表公共權力的法為公法,規定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均為私人的法為私法;(3)服從論(權力論),認為規定國家與公民、法人之間權力服從關系的法為公法,規定公民、法人之間平等關系的法為私法。[14] 現代法學理論認為,任何一種單一的標準都不足以明確劃分公法與私法,因此,一般采用綜合標準,即凡涉及到公共權力、公共關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從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即為公法,凡屬于個人利益、個人權利、自由選擇、平權關系的法即為私法。[15]
國際稅法屬于公法還是私法,還是二者兼而有之,學界尚沒有學者討論,[16] 我們認為這與學界對于國際稅法概念的理解是直接相關的。如果把國際稅法定位于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部門,那么,國際稅法的性質就只能是純粹的公法。[17] 但如果把國際稅法定位于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涉外法規范的綜合領域,那么,國際稅法就有可能具有私法的性質。廣義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兩個方面: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和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是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在分配稅收利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雖然涉及的主體是國家,涉及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但其中所體現的平等互利的原則與私法關系有諸多類似之處,而且其所涉及的利益也包括個人利益,因此,調整這部分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雖然在整體上屬于公法,但其中蘊含有較多的私法色彩。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純粹屬于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這一問題就轉化為稅法屬于公法還是私法的問題,關于這一問題,國內稅法學界討論的也比較少,但一般認為由于稅法在主體上涉及到國家這一公共權力組織,在保護的利益上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具有強烈的權利服從關系色彩。因此,稅法在總體上屬于公法,但稅法也體現出較多的私法色彩,如課稅依據私法化、稅法概念范疇私法化、稅收法律關系私法化、稅法制度規范私化法等等。[18] 綜上所述,廣義國際稅法在總體上屬于公法,但兼具私法的性質。
(二)國際法兼國內法性質
國際法和國內法是根據法律規范的創制主體和適用主體的不同而對法律規范所作的分類。國內法是指在一個主權國家內,由特定國家法律創制機關創制的并在本國主權所及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國際法則是由參與國際關系的國家通過協議制訂或認可的,并適用于國家之間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國際條約和國際協議等。[19]
關于國際稅法的國際法與國內法性質與學者對國際稅法的界定具有直接的關系,如果把國際稅法嚴格界定在國際法的范圍內,認為國際稅法就是包含財政內容的國際公法,[20] 即不包括各國的涉外稅法,那么,國際稅法的性質就是純粹的國際法。如果認為國際稅法包括各國的涉外稅法,那么,國際稅法的性質就是兼具國際法和國內法的性質。目前,中國國際稅法學界基本持后一種觀點,即國際稅法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國際稅法的國際法規范源于用以調整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國際稅收協定;其國內法規范源于各國的涉外稅收法律制度。
(三)程序法兼實體法性質
實體法與程序法是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內容不同為標準對法律所作的分類,一般認為,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或職權和職責的法律為實體法,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的或職權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為程序法。[21]
關于國際稅法的程序法與實體法性質,一種觀點認為國際稅法只能采用間接調整手段,即國際稅法只包含沖突規范;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稅法既可以采用間接調整手段,也可以采用直接調整手段,即國際稅法既包括沖突規范也包括實體規范。[22] 目前,后一種觀點為中國國際稅法學界的通說,即認為國際稅法的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國際稅法的實體法規范是指在國際稅收法律規范中所規定的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程序法規范是指國際稅收法律規范中關于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及其征收管理程序的規定以及用以確定不同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沖突規范。國際稅法中的沖突規范在形式上與國際私法中的沖突規范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前者只是將征稅權劃歸某一方,而不象國際私法那樣采用反致或轉致的方法,而且,前者也不存在重疊性的沖突規范和選擇性的沖突規范兩個類別。[23]
「注釋
[1]參見邱文華、蔡慶:《國際稅收概念與國際稅法概念新探》,載《北方經貿》1999年第5期。
[2]參見翟繼光:《新國際稅法論論綱-兼論廣義國際稅法論的缺陷》,載《法商研究》2002年專號。
[3]參見劉劍文、熊偉:《二十年來中國稅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劉劍文主編:《財稅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
[4]參見陳大鋼:《國際稅法原理》,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頁。
[5]參見那力:《國際稅法學》,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
[6]參見邱文華、蔡慶:《國際稅收概念與國際稅法概念新探》,載《北方經貿》1999年第5期。
[7]參見廖益新主編:《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頁。
[8]參見翟繼光:《新國際稅法論論綱-兼論廣義國際稅法論的缺陷》,載《法商研究》2002年專號。
[9]參見劉劍文主編:《國際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頁。
[10]需要強調的是,這里說的是“最適合本書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概念的定義”,而并不是強調最正確或最科學的國際稅法定義,也不強調是唯一正確的定義,主張其他國際稅法概念的學者,也有最適合于他們的定義。
[11]參見余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15 頁。
[12]參見朱景文:《比較法總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頁。
[13]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頁。
[14]參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頁;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頁;程信和:《公法、私法與經濟法》,載《中外法學》1997年第1期。
[15]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頁。
[16]嚴格來講,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不適用于國際法的,但我們所研究的國際稅法并不僅僅包括國際法,而且包括國內法,因此,我們對于國際稅法性質的討論準用國內法的討論模式,并把國際法在整體上歸入公法,但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公法不同于國內法意義上的公法。
[17]其實,國際法也有私法的性質,正如著名法哲學家凱爾森所言,國際法通常歸入公法領域,但它幾乎毫無例外地符合自治的原則,而自治的原則正是私法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參見[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頁。
[18]參見劉劍文、熊偉:《wto體制下中國稅法發展的趨勢》,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3期。
[19]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頁。
[20]參見陳大鋼:《國際稅法理》,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頁。
[21]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頁。
[關鍵詞]稅務會計基本特征模式建立
稅務會計是進行稅務籌劃、稅金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一種會計系統。通常人們認為稅務會計是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的自然延伸,這種自然延伸的先決條件是稅收法規的日益復雜化。在我國,由于各種原因,致使多數企業中的稅務會計并未真正從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中延伸出來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會計系統。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及一體化的到來,會計國際化已經成為會計發展的必然趨勢,這就要求我們處理好國際化與本土化的關系。
一、稅務會計基本特征
1.稅務會計的特點包括法律性、廣泛性、統一性、獨立性。法律性表現為稅務會計要嚴格按照稅收法規和會計法規的規定核算和監督稅款的形成、繳納等行為;廣泛性表現為稅務會計適用于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統一性表現為不同的納稅人所執行的稅務會計是相同的;獨立性表現為其會計處理方法與財務會計有著不同,例如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視同銷售收入的認定等等。
2.稅務會計的目標,即納稅人通過稅務會計所要達到的目的。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要求:企業經營者,要求得到準確、及時的納稅信息以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并為經營決策提供依據i企業資產所有者和債權人要求得到稅務資金運轉的信息,以最大限度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稅務管理部門要求了解納稅人的稅收計繳情況,以進行監督調控,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
3.稅務會計的任務。稅務會計的任務是雙方面的,既要以稅法為標準,促使納稅人認真履行納稅義務,又要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保護納稅人的合法利益。具體包括:按照國家稅法規定核算納稅人各稅種的稅款;正確編制、報送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進行納稅人稅務活動的分析,保證正確執行稅法,維護企業的利益。
4.稅務會計的作用。有利于納稅人貫徹稅法,保證財政收入,發揮稅法作用;督促納稅人認真履行義務;促進企業正確處理分配關系;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等等。
5.稅務會計的核算對象包括營業收入、經營成本費用、營業利潤、應稅所得、稅款申報與繳納等等。
二、稅務會計模式的建立
1.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會計模式
隨著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的改革,我國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差距呈擴大趨勢,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目標逐漸出現差異,財務會計不再融財務、稅務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會計準則。稅法也在力求獨立,如稅法第一次制定了資產的稅務處理就是明證。這使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成為可能。兩者分離是不是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呢?從法、德、日等國家的經驗看,卻又未必。這些國家所采用的財稅不分或盡量相統一的會計模式和美國的相比,不論實務或理論都沒有嚴謹的財會體系,但并不妨礙各國的經濟發展。
2.遵循流轉稅會計和所得稅會計并舉的稅務會計模式,應加快稅收法規建設。創造良好的稅務會計發展環境
我國現行稅制模式是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體的雙主體稅制模式,這種模式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有利于政府職能的實現;既能促進經濟發展又可調節社會收入差距。我國的雙主體稅制模式決定了增值稅與所得稅共同構成稅務會計的兩大主體稅制。
隨著稅務會計的誕生,企業會計可能會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為企業制定出最佳的納稅方案上。這便對企業管理及稅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業用制度的形式規定稅務會計必須遵循的準則,規定企業的其他管理人員不能為達到某種目的而強行要求稅務會計作出違法行為,從而為企業稅務會計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另一方面要求稅務人員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實現稅收的法治化,減少稅務管理上的人治現象。其核心在于制約稅務機關權力,將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權的運作納入法律設定的軌道中。
3.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稅務會計模式,必須注重培養一批通曉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專業人才
稅務會計作為融會計知識、稅務知識、法律知識及其相應的實際工作經驗為一體的高智能活動主體:首先需要這些工作人員不能滿足于已有的知識,而要不斷地學習稅收會計等領域新的法規、準則、制度;其次稅務機關應給企業稅務會計常年提供咨詢服務和培訓機會;再次企業應樹立正確的納稅觀念,選拔符合稅務機關和企業要求人員擔任稅務會計,并為其提供培訓、調研機會,保證稅務會計質量的不斷提高;最后嘗試在高等教育中開設與“稅務會計”相關的課程,培養具有較深會計理論、稅收理論及法律理論功底的專業人才。
4.必須建立我國稅務會計理論體系
關鍵詞:“卓越計劃”;稅法課程;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4013101
2010年教育部啟動實施的“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卓越計劃”)是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而提出的高等教育重大改革計劃,旨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教育理念,培養卓越后備人才。雖然目前財經類專業沒有在國家的卓越計劃里,但是“卓越計劃”的核心理念也同樣適用。“卓越計劃”就是致力于提升學生在專業領域各方面的素質和能力,而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環節是人才培養的基本要素,是能否培養出卓越人才的關鍵。如何提高稅法課程的教學質量,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卓越創新型人才是稅法課程教師值得深思的一個問題。
1 當前稅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1 稅法變動頻繁,教材更新滯后
教材內容能否跟上時代的步伐關系到人才培養的質量。但是,由于我國稅收法規的時效性強,政策更新速度快,導致稅法教材極易過時,其內容總是滯后于現行法規。例如:2011年國家稅收法律中一個很重要的變化,從2011年9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由2000元調至3500元,但為保證在新學期開學前取得課本,高校訂書一般是在前一學期下單,因此,在2011年的教學中使用的教材中幾乎沒有按新的條例來編寫。
1.2 教學方法及教學手段落后
稅法課程在教學方法與教學手段方面雖有一定程度的改進,但是在教學方法上基本還是以教材為中心,以教師傳授為主的“填鴨式”傳授模式。在教學手段上,不少教師還是采用傳統的黑板加粉筆,雖然也運用多媒體教學手段,還只停留在演示文稿的使用上。因此,單調的教學方法及教學手段使學生的主動性很難調動起來,《稅法》成了“睡法”,很不利于學生個性的發展及創新能力的培養。
1.3 課程教學重理論、輕實踐
稅法課程教學一直存在著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輕能力的傾向。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理論與實踐脫節,學生動手能力不強。雖然也有一些高校嘗試運用各種課堂實踐方法,如到校內外實習基地學習、下企業參觀考察等,但總體來說受經費、教師個人的責任心等因素的影響,實踐教學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1.4 缺乏培養卓越人才的師資隊伍
哈佛大學前校長科南特曾深刻指出:“大學的榮譽不在于它的校舍和人數,而在于它一代教師的質量。一個學校要站得住,教師一定要出色。”因此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質的師資是“卓越計劃”的成功與否的關鍵。稅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需要的是具備豐富實戰經驗的教師,憑借授課教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借助于案例等手段把稅法的基本理論融于其中,以加深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然而目前我國高校稅法教師多是畢業后直接任教,相關實踐經驗缺乏,所以多數流于照本宣科。
2 基于“卓越計劃”的稅法課程改革
2.1 選擇時效性強的教材
在教材選擇上應盡量選擇近期出版的教材,或者學校組織教師自編教材,將最新稅法知識與政策動向及時寫入教材,更新教材編寫方法,將教學做融于一體的教學理念體現到教材中,建立項目導向、任務驅動的教材體系,增強教材對學生的指導性,方便學生預習復習,從而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教學中,可將注會教材或注稅教材作為參考,因為注會和注稅教材更新快,時效性強,且有大量的時新案例,對教與學都有一定的幫助。
2.2 創新教學方法及教學手段
稅法是一門理論性和應用性都很強的課程,在教學中教師應注意使用啟發性教學。啟發式教學可以改變傳統的教學方法,改變教師滿堂灌、學生忙于記筆記的傳統教學方式,讓學生積極參與到知識的傳授過程中來,變被動的接受知識為主動的學習知識。比如在講授個人所得稅計算時,教師可以結合自己收入的納稅情況來舉例,提高學生對個人所得稅的學習興趣。在講授增值稅法時,可以通過引入我國近年來發生的幾起重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犯罪案件,引發學生對我國增值稅制度的探究欲望。另外,在教學中教師可采用板書、多媒體演示、課堂小測試、重點問題課堂討論等豐富多樣的課堂教學模式,能夠增強學生在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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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上的積極性,大大地提高課堂效率。實踐證明,教學手段從單一滿堂灌形式向多樣化傳授方式發展,可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提高教學效果。
2.3 加強實踐教學
實施“卓越計劃”的目標是克服我國目前嚴重的理論與實踐脫節的問題,改革現有的人才培養模式,實現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有機統一,實現學校學習與校外實踐的有機結合,真正使學生的知識、能力、素質能夠有機協調地發展,從而培養造就創新能力強、綜合素質高、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人才。針對稅法課程的特點,教學中可通過以下環節要加大實踐教學:首先,加強校內實驗實訓。按照稅收征管的流程,讓學生模擬稅收征管的實踐操作,如模擬納稅申報等實務工作。其次,加強與企業的聯系,請企業總會計師、財稅基層干部等專業資深人士來學校作各種講座,以利于學生掌握最新的稅法法規政策,追蹤最新的稅法前沿知識。另外,也可由教師帶隊讓學生到企業實地參觀考察,熟悉納稅業務的全部流程,從而克服理論與實踐脫節的問題。
2.4 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要培養高素質的卓越創新人才,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至關重要。首先,為了培養具備豐富的實戰經驗的稅法教師,學校可以組織教師報考注冊稅務師或安排教師下企業從事報稅工作,定期參加稅務部門安排的培訓。另外,教師也可以到企業鍛煉,熟練稅收實務操作方法,接受前沿最新專業知識培訓,不斷積累豐富的專業實踐經驗。
3 結語
培養卓越創新型人才是當前我國高等教育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對所有學校而言都是一項繁雜的系統工程。抓住“卓越計劃”這一契機,構建能夠體現承載學生素質與能力的課程體系,對現有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進行相應改革,使學生的能力和素質得到全面提高,是每一位教師值得深思的問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