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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說會計是枯燥的,但是在我看來,會計是門數字的藝術,而這種感覺在編制三表時尤為強烈。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會計學習心得,供大家參考。
會計學習心得1會計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經過三年半的專業學習后,在掌握了一定的會計基礎知識的前提下,為了進一步鞏固理論知識,將理論與實踐有機地結合起來,本人于--年3月5日至4月15日在天津絲印器材供銷公司財務部進行了為期六周的專業實習,以下是此次實習中的一些心得和體會。通過實習,熟悉并掌握會計流程的各個步驟及其具體操作--包括了解賬戶的內容和基本結構,了解借貸賬戶法的記賬規則,掌握開設和登記賬戶以及編制會計分錄的操作、原始憑證填制和審核的操作以及根據原始憑證判填制記賬憑證的方法。使我對會計有更深的理性認識并掌握會計基本操作技能。
我將來步入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這是本次實習的目的!以前,我總以為自己的會計理論知識扎實較強,正如所有工作一樣,掌握了規律,照葫蘆畫瓢準沒錯,經過這次實習,才發現,會計其實更講究的是它的實際操作性和實踐性。書本上似乎只是紙上談兵。倘若將這些理論性極強的東西搬上實際上應用,那真的是無從下手。這次實習,我是做會計,剛開始還真不習慣,才做了兩天,就感覺人都快散架了,心情自然就變得煩躁了,而會計最大的忌諱就是心煩氣燥,所以剛開始做的幾天,那真是錯誤百出啊!!幸好有老會計楊姐的指導和教誨才是我逐步進入狀態。
幾天過后我在速度和準確度上都提高了不少,對于各個會計科目有了更加深刻而全面的了解并且對于我把書本知識和實踐的結合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課本上學的知識都是最基本的知識,不管現實情況怎樣變化,抓住了最基本的就可以以不變應萬變.如今有不少學生實習時都覺得課堂上學的知識用不上,出現挫折感,可我覺得,要是沒有書本知識作鋪墊,又哪應付瞬息萬變的社會呢。經過這次實踐,雖然時間很短,可我學到的卻是我一個學期在學校難以了解的。就比如何與同事們相處,相信人際關系是現今不少大學生剛踏出社會遇到的一大難題,于是在實習時我便有意觀察前輩們是如何和同事以及上級相處的,而自己也虛心求教,使得兩周的實習更加有意義。此次的實習為我們深入社會,體驗生活提供了難得的機會,讓我們在實際的社會活動中感受生活,了解在社會中生存所應該具備的各種能力。
利用此次難得的機會,我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財務人員請教,認真學習會計理論,學習會計法律,法規等知識,利用空余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內容以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會計技能,從而意識到我以后還應該多學些什么,加劇了緊迫感,為真正跨入社會施展我們的才華,走上工作崗位打下了基礎!
會計學習心得2時光荏苒,日月如梭,轉眼間一學期的時間又過去了。沒有接觸會計學這門課之前,我想許多同學和我一樣只有感性的認識。死板,以前這個詞我們總定義給會計,盡管它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有密切的關系,甚至有些人已經同會計打過交道,或者已使用過會計憑證,或者閱讀過會計報表。但問到我們會計是什么?我們也許會說:會計就是寫寫、算算。后來為了考取會計資格證書,對會計學這門課進行了算是比較系統的學習。但經過32個學時的系統學習,對于《會計學》這門課程的學習,對會計學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自從學習了會計學后,知道活學活用才是實質。所謂活學活用,是指對課程內容不要理解過死,如借貸記賬法下的賬戶結構、賬戶分類等。具體說如我們作一筆會計分錄,并不是說就一成不變,而是要定期調整賬戶的記錄,使各賬戶能正確反映實際情況,而在調整時,要用權責發生制。當然活學活用的基礎是吃透原理,因為只有弄懂了原理,才能舉一反三;只有掌握了原理,才能根據具體情況運用會計核算方法,發揮會計的職能作用,以求得對課程內容更好的理解和掌握。
會計學要求我們在學習基礎理論時,注重對基礎理論的理解,在理解的基礎上掌握會計核算的基本方法、以及如何具體運用會計核算方法處理一般經濟業務;掌握企業經濟業務的基本會計處理方法,要求學生能正確編制企業共同業務的基本會計分錄,學會必要的計算及編制會計報表。會計學本身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而對于我們,目前來說主要需要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體系。由于與實際生活聯系緊密,在學習上更應聯系實際,方便與掌握應用。
在課程學習當中,最為關鍵的是上課認真聽講,緊跟老師,在做好筆記的同時能夠及時思考相關問題在實際情況中的應用,并快速理解老師所給出的例子。如過能對老師上課中已經提及,但又未充分說明的東西能刨根問底,就更好了。這里需要特別講到的是老師所發的課本。雖然上課的時候不用,但在課下,通過閱讀課本相關內容,更能全面,深刻的理解老師上課所講到的內容。另外由于課本提供了不少例子和練習,方便我們做基礎訓練。在學習內容上,我認為首先應弄清楚各個基本概念,不要在一知半解的時候就進行更深入的學習或者練習。這樣一是容易由于基本概念不清的產生問題而讓進一步的學習進行緩慢,二是避免因基礎問題產生不必要的困惑。對于基本概念良好的理解同時還能幫助我們區別會計學當中許多分類問題。在實際學習中,我發現同學們很多時候問的“為什么”都是由于對基本概念的不熟悉。其次我認為我們需要更多實際的練習。在課堂上,老師給我們準備的題目,我們需要靠自身的能力獨自完成,同時盡量在練習的時候少看或者不看講義。如此,我認為才能起到練習的基本作用,并發現自己在之前學習過程中的不足和錯誤,以便今后改正。課下,我們一是可以選擇老師出的題目進行反復練習,做到熟能生巧二是可以選擇課本練習進行更多樣化,更復雜的練習,遇到不懂的時候在下次課中詢問老師。同時盡量避免去問同學。因為問同學所得到的答案一是不見得正確,二是表述上很不精確。對于會計學這么一門精確的工具性學科,不精確往往就意味著錯誤。
在學習中我發現,會計學是一個細節致命的學科,以前總是覺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這樣是很難達到學習要求的。因為它是一門技術很強的課程,主要闡述會計核算的基本業務方法。所以對于它的學習,要按教材章節順序,循序漸進地進行,只有弄懂了每一種方法,才能掌握方法之間的聯系,才能掌握整個方法體系。對于具體業務的賬務處理、賬簿組織、賬表結構以及有關數字的來龍去脈,都要細致地了解和掌握,不能嫌瑣碎,不能煩躁,必須要踏踏實實地學。例如,我們在確定費用是管理費用還是制造費用時,一定要認清是廠部發生的,還是車間發生的。再如,只有當購入材料驗收入庫注明后,才能記入物資采購。而這樣特別對我們這些初學者來說,許多內容、概念都是第一次接觸,所以學習具有一定的難度,許多同學在學了一些內容后,就有了放棄的想法,更有甚者還產生了畏懼的心理。誠然,困難不能否認,但只要有了正確的學習方法和積極的學習態度,最后加上勤奮,那樣必然會贏來成功的曙光。
會計本身是一門比較枯燥的學問,它不像其它的課程那樣形像,有些同學學習起來覺得相對比較難,尤其是編制會計分錄。有些同學到學習最后仍然搞不清楚有關業務的來龍去脈。這就要求我們老師首先是在教學過程中傾注自己的熱情。熱情,是做好任何一件事情不可或缺的一點。教師的熱情,自然會在教學過程中感染學生。一個對自己的學科沒有熱情的老師,很難想象學生們會喜歡這門課并尊重這個老師。其次激發學生對本課程的學習興趣,應該讓他們認識到會計學知識對他們將來的就業和工作都是非常有用的。另外就是努力讓學生覺得會計學是一門很有意思的課程,體會會計的藝術美,發現會計學習中的樂趣。這方面我們的老師做的相對較好。在教學方法上,為了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參與性,老師重視開展多樣化的教學,在課堂教學中通過大量采用啟發式、案例式、討論式、互動式教學,提高了我們的參與意識和學習能力。
多媒體教學充分發揮計算機對文字、圖形、動畫、視頻、音頻強大的綜合處理能力的優勢,具有信息量大,人機對話靈活等特點。在本課程的教學中,多媒體教學手段的運用尤為重要,因為本課程具有很強的系統性,前后內容相互關聯,老師講課時經常要前后貫穿,并涉及到眾多的證、賬、表,用傳統的口述、板書很難表達清楚。因此我們利用事先制作的多媒體課件和電子教案,有效地化解這些難點,收到了較好的教學效果。
另外,會計學告訴了我一些企業經營中的一些原則和處理方法,這和我過去思考問題的方式并不一致,要適應市場,必須理解和遵守這些游戲規則。要說管理學把我們帶入一個概括的宏觀的世界,那么會計學就把我們帶入了管理的一個微觀世界,讓我們感受到這些知識是在用細微的力量影響一個企業。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都離不開物質,并且他們最關心的是以最小的耗費取得最大的物資財富,這也就讓會計學產生有了充足的理由。同時我們也慢慢認識到會計學發展史的內涵決不亞于任何一門學科的歷史,它展現了人類用聰明才智創造了最有價值的經濟事物。經濟世界有多大,會計學就有多大。當我們接觸了這門課程后,就會清楚的發現會計和國家是相輔相成的,退一步來說,企業自始至終也要依賴于會計。當前,伴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的發展,高科技的日新月異,并不會遺忘會計,相反會計將成為全球性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同時也必將在會計學國際協調工作中,在治理整頓全球性經濟秩序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學習這門課程的重要性在生活中的每個角落都會被凸現出來。
總之,對于會計學這門課,從一開始我們就體會到了學習的艱辛,可是在艱辛的同時,也磨練著我們的意志。雖然這不是我們的專業課程,但學校開這門課肯定有它的理由,為了提高自己綜合素質,我們有理由好好把它學好。另外,從就業和前途方面講起:會計這樣的工作不費體力、屬于辦公室工作,還有會計、說白一點就是管帳,管錢,統計、習慣了、對自己的日常生活也有幫助。應該趁自己年輕,努力的學習吧!這樣才可以為以后找工作加大自己的砝碼。
會計學習心得3通過一段時間的學習,本人有了點兒零星感觸,認為會計科目的內容其實是最難學習的,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是最難把握的。但是,個人認為知識的學習就好似建筑樓房,也需要打建‘地基’,方可建起高樓大廈。基礎如果不夠牢固,那么蓋得越高,倒塌的危險性就越大。直至最終,導致一頭霧水,無法準確掌握。所以我認為,基礎學習非常重要。
第一章的內容是比較簡單的,基本上就是對全書內容的總括,所以建議大家只要大概了解即可的。但是有會計基本假設的內容需要重點掌握,因為會計基本假設是會計上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的一個基本前提,可以說是會計學科的一個基礎,所以個人認為必須牢記而且要深入理解。會計主體是假設中的重要要素,主體一旦確定,中心對象、服務對象也就隨之確定了,一切會計活動都是圍繞這個主體而展開的。但是,我們要注意的是會計主體可未必等同于法律主體的。通常,法律主體一定是會計主體的,但會計主體可未必是法律主體的。這一點一定要區分清楚,二者絕對不可以混淆的。
會計主體確定后,順理成章生存下去自然要產生經營活動的,而且這個經營活動一定會是可持續的。一旦一個企業無法正常持續經營主營業務,那么這個會計主體一定是出現了問題,生存也就受到了威脅。不過,如果直接假設一個會計主體是不可以進行持續經營的,很明顯是個錯誤,會誤導經濟決策行為。所以,假設持續經營是不要的。
然而,有了會計分期才會使不同會計主體有了記賬的基礎,從而才會出現應收、應付、折舊、攤銷等會計處理方法。因此,不難看出,合理進行會計分期也是很重要的。同時,我們學習會計科目上也應成為我們注意的一個重點。
最后,上述一切行為都要通過報表,用相應貨幣去進行計量,展現給使用者一組有價值的數據。所以,合理選擇貨幣去體現所想說明的一切,才不會給使用者帶來誤導,故而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過深刻理解和經典習題輔助強化,牢固掌握,把基礎知識打造的更為堅實。這樣,在后續的學習過程中,才可以保證大方向上不會嚴重偏失,對問題的理解上才會更加準確。有了這一切,你的知識結構才會更加牢固,才會打建得更加高大。
此外,在牢固掌握基礎知識后的學習過程中,還要注意對知識的靈活掌握,要以不變去應萬變。不過,俗話說:“萬變不離其宗”。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慢慢體會到基礎學習的重要性。
會計學習心得4財務是指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是指企業再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運動,它體現企業和各方面的關系.
財務是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單位在物質資料再生產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資金運動及資金運動過程中所體現的經濟關系,范文之心得體會:會計基礎學習心得體會。因大量發生在企業,故通常主要指企業財務。財務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產生以后,在各個社會形態下都表現為資金運動。如進行商品生產,首先要籌集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才能購買生產的三要素——勞動力、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在生產過程中,工人使用勞動資料對勞動對象進行生產。工人除將已耗費的勞動對象和勞動資料的價值轉移到產品中去以外,還創造新的價值。工人新創造的價值,一部分由企業通過工資形式支付給工人,另一部分形成企業的純收入。產品生產完成后,通過銷售收回產品的全部價值。企業取得產品銷售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彌補生產耗費,其余部分要在投資者、企業和國家之間進行分配,用以彌補生產耗費的資金,又以貨幣形態開始繼續參加生產周轉,重新購買勞動對象,更新勞動資料,支付職工工資,實現產品再生產。這樣,在企業的再生產過程中,一方面是物資運動,即物資的供應、生產和銷售,另一方面是資金運動,即資金的籌集、使用、耗費、收回和分配。前者是經濟活動,后者是財務活動。財務雖表現為資金運動,但它并不是資金,而是體現資金背后的經濟關系,即財務關系。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資金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會的、屬于一定歷史形態的生產關系,綜合體現在一個物上,并賦予這個物以特有的社會性質。”馬克思這一論述,撇開了資本主義特有的屬性,其基本原理也適用于社會主義財務。因此,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單位在物質資料再生產過程中客觀存在在的資金運動,是財務的表象,而由資金運動所體現的經濟關系,是財務的本質。把兩者統一起來,才構成完整的財務概念。
2、稅務是指和稅收相關的事務。
一般稅務的范疇包括:
一、稅法的概念。它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基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核心內容就是稅收利益的分配。
二、稅收的本質。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或公共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分配的形式。稅收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稅收具有非直接償還性(無償性)、強制義務性(強制性)、法定規范性(固定性)。
三、稅收的產生。稅收是伴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物質前提是社會有剩余產品,社會前提是有經常化的公共需要,經濟前提是有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上層條件是有強制性的公共權力。中國的稅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時代魯宣公實行“初稅畝”從而確立土地私有制時才出現的。
四、稅收的作用。稅收作為經濟杠桿之一,具有調節收入分配、促進資源配置、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
五、稅收制度構成的七個要素
1、納稅主體,又稱納稅人,是指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關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征稅對象,又稱征稅客體,是指稅法規定對什么征稅。
3、稅率,這是應納稅額與征稅對象之間的比例,是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反映了征稅的程度。
稅率有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全額累進與超額累進)和定額稅率三種基本形式。
4、納稅環節,是指商品在整個流轉過程中按照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階段。
5、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
一般的按次與按期征收兩種。
6、納稅地點,是指繳納稅款的地方。
一般是為納稅人的住所地,也有規定在營業發生地。
7、稅收優惠,是指稅法對某些特定的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納稅義務的規定。
從目的上講有照顧性與鼓勵性兩種。
會計學習心得5本人于--年3月5日至4月15日在天津絲印器材供銷公司財務部進行了為期六周的專業實習,以下是此次實習中的一些心得和體會。通過實習,熟悉并掌握會計流程的各個步驟及其具體操作--包括了解賬戶的內容和基本結構,了解借貸賬戶法的記賬規則,掌握開設和登記賬戶以及編制會計分錄的操作、原始憑證填制和審核的操作以及根據原始憑證判填制記賬憑證的方法。使我對會計有更深的理性認識并掌握會計基本操作技能。
(一)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分析。
稅權作為一個稅法概念,應當將其置于稅收法律關系中,按照法律權利的一般原理對其進行解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無論形式多么復雜,最基本的當事人是國家和納稅人,最基本的法律關系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稅權不是國家單方面的權力;國家和納稅人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兩極,理應享有對等的權利義務,稅權也應是國家和納稅人同時享有的稅收權利或稅法權力。
從法律權利與義務的角度看,稅權即稅法權利,是指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由此可見,對于國家而言,稅權體現為對稅金的取得和使用的權利;對于納稅人而言,稅權體現為納稅人對稅收要素的參與決定權和對稅款使用的民主監督權等。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和納稅人作為稅收雙主體之一的角度來認識稅權,提升了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并將納稅人稅權系統地劃分為稅收使用權、稅收知情權、稅收參與權、稅收監督權、稅收請求權等幾類。
(二)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分析。
對于稅收本質的認識,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的國家分配論,認為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另一類是以西方社會契約思想為基礎的等價交換說、稅收價格說和公共需要說,認為稅收是公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公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是公民為獲取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
從公共財政角度出發分析稅權,將稅權不僅定位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權力與權利的追求,并將納稅人作為稅收權利的主要地位,納稅人為了獲得公共需要而納稅,政府則成為企業獲得公共需要而必須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權力。
(三)稅收權力與稅收權利。
馬克斯·韋伯說:“權力是指一個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會行動中,甚至是在不顧其他參與這種行動的人進行抵抗情況下實現自己意志的可能性”。而權利是權利主體在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會管理者、領導者所保護的必須且應該的索取和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從“權利是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的定義看,權力是權利的保障者和根本條件,而權利是權力所保障的對象,二者有一定的聯系,但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有著本質的區別。
稅收權力就是保障稅收活動正常運行必須且應該時,迫使被管理者不得不服從的強制力量,它為稅收管理者——征稅人所獨自擁有且為被管理者所承認的強制力量。事實上稅收權力是保障社會公共資源和納稅人之間利益的根本手段,征稅人是全體社會成員委托管理社會公共資源的維護與增加的代表。而稅收權利是稅收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會管理者、領導者所保護的必須且應該的索取和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征稅者的權利就是納稅人的義務,相反,納稅人的權利就是征稅者的義務。
可見,稅收權力和稅收權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稅收權力是稅收權利的根本保障,是保障稅收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的索取與利益的強制力量;稅收權利是稅收權力保障下的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獲得的利益。
二、企業的稅收權利分析
市場經濟是以權利為本位的經濟,是“逐利”和“趨利”經濟。企業是經濟的基本單元,作為市場經濟的經營實體和競爭主體,它具有各種能力和各種權利,能夠獨立享有權利并承擔責任,是各種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其中,享有權利對企業至關重要,如果不保護并肯定這些權利,作為市場主體的現代企業也喪失了權利能力,同時也就喪失了生機與活力,就沒有了在市場中存在的價值。那么,稅收籌劃是不是企業的權利,還應該從企業依法享有的稅收權利談起。
企業的稅收權利也即納稅人權利。納稅人權利是納稅人因納稅而擁有的權利,即通過稅收來實現公共權力(政府)對個人產權的有效保護。經濟學中的“公共物品”是個含義很廣的概念,不僅指有形物品,也包括許多無形物品:一種重要的無形的公共物品就是“對產權的保護”。通常人們說國家和政府的職能是實行“法治”,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來建立和穩定社會秩序,協調各利益集團之間以及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但這些都不過是手段,所有這些手段最終生產出的東西,正是社會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權益保障的前提則是權益的確認(合法化),稅收正是追求權益合法化的重要途徑,納稅人權利正是通過納稅使得其自身權益得到合法化的確認和得到有效保障。納稅人權利在內容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納稅人權利指的是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法律對其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同時包括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獲得的救濟與補償,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由納稅義務而生的納稅人權利,例如目前體現在《稅收征管法》(2002年實施)中納稅人的19項權利(知法權、知情權、保密權、申請減免退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控告、檢舉權、申請獲取檢舉獎勵權、受尊重權、要求回避權、延期申報權、延期繳納稅款權、基本生活用品無稅所有、使用權、委托權、受賠償權、退回多繳稅款并受補償等)。廣義的納稅人權利指的是公民作為納稅人應該享受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個方面享有的權利。①
三、稅收籌劃權分析
(一)稅收籌劃權的法理基礎。
稅收籌劃存在的法理基礎在于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稅收法定是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私法自治則表現為公民個人參與市民生活、處分其私有財產權利的自主性。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協調,共同保證納稅人權利的實現。
1.籌劃權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
稅收法定原則產生于英國。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明確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而任意征稅是非法的,只有國會通過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稅。此后,這一原則被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憲法或法律接受,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稅收法定原則正式建立在西方社會契約自由和稅收價格說的基礎之上,其基本含義是,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有稅必須有法,未經立法不得征稅”。稅收法定是法治主義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體現,其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稅收實體法定和稅收程序法定。稅收實體法定是指各單行稅種法律中所共同規定的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它具體包括征稅主體、納稅人、稅率、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減免稅、稅務爭議和稅收法律責任等內容,由法律明確。稅收程序法定是指在稅收活動中,征稅主體及納稅主體均須依法定程序行事。它具體包括稅額核定、稅收保全、稅務檢查、強制執行、追繳追征等內容。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對稅法的解釋原則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釋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擴張,也不得類推,以加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庫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當稅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時,不得采用補充解釋的方法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納稅義務。稅收立法的過失、欠缺與不足應由立法機關通過合法程序來解決,在法律未經修改之前,一切責任和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國家負責,不能轉嫁到納稅人身上。
由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側重點在于限制征稅一方過度濫用稅權,保護納稅人權利,它要求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含糊不清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說,只要沒有違背稅法中明文規定的內容,納稅人無論是利用優惠規定也好,還是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也好,都是納稅人的權利,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所謂“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反映在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應避免道德判斷。因為道德標準不是法律標準。道德規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標準是人民長期以來形成的一種觀念,屬于意識形態。而法律是立法機關的明文規定。雖然法律在制定過程中會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與道德規范相脫離,不受道德規范左右。正因為如此,雖然違法行為通常是不道德的行為,但是不能反過來認為不道德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2.私法自治是籌劃的內在動力。
私法自治原則建立在19世紀個人自由主義之上,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力界限,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按照我國臺灣法學家王澤鑒在《民法總則》一書中的觀點,私法自治是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參與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務,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組織的非法干預。私法自治原則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利界限,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在私法范圍內,個人能夠自主地參與經濟活動,自由處分其私有財產,進而促進市場交易,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根據英國著名法學家AJM米爾恩的闡釋,權利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資格。它可以分為兩大類:行為權和接受權。享有行為權是指有資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種方式做某事;享有接受權則是指有資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種方式受到對待。基于私法自治原則,基于對稅收利益的追求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稅收籌劃行為,是納稅人享有的行為權。按照經濟學觀點,納稅人(企業)是在社會經濟狀態中從事生產、消費、交換的行為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偏好,這種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必然帶來對稅收籌劃利益的追求與向往。
(二)稅收法定與私法自治共同保障稅收籌劃權利的實現②。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價作用。法律作為評判標準具有客觀性,如果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須在客觀上使個體的行為與法的規定相協調。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稅收法定原則同樣為納稅人納稅、征稅機關征稅建立了明確的評價標準和規定,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是稅收籌劃行為,還是偷稅、漏稅、騙稅行為,這些都需要稅收法定原則在相應的稅收法律中予以明確。按照法學理論,法律一方面通過宣告權利,給予人們從事社會活動的選擇范圍,另一方面又通過設置義務,來要求人們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在稅收法定原則下,納稅人一方面享有稅收籌劃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行事。
稅收法定的根本目的是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并不背離私法自治原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各種納稅范圍內,有根據自己生產、生活需要任意選擇生產經營方式的自由,但自由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最終將導致自由的淪喪;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同樣導致權利的濫用。稅收法定對私法自治的限制,不會妨礙私法自治原則的適用。稅收法定不是封閉的,而是開放的,對鼓勵國家產業發展,引導企業經營,調整私法自治具有現實意義。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權在稅收法定中是法律在其規定范圍內所享有的權利,私法自治原則使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地行使稅收籌劃權利,實現其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也正是因為這兩個原則的相互界定,將稅收籌劃權的具體權利與行為范圍體現在明確而具體的范疇內。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稅收籌劃權利必將作為一項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得到法律的認可。
(三)稅收籌劃權的法律意義③。
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即稅權。相應地,稅收籌劃權作為稅權的一部分則可以界定為在法律權利義務規范下發揮主觀能動性的行為。
在法治社會中,國家通過法律形式賦予納稅人各種權利,稅收籌劃權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種。原因在于權利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法的規定性,它對權利擁有者來說是客觀存在的;二是權利擁有者具有主觀能動性。前者以法律界定為標準,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后者則表明雖然法律對權利的規定是實施權利的前提,但還需要納稅人在守法的前提下,主動地實現其需求,即納稅人對自己主動采取的行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并能預測將給自己帶來的利益。從這個角度說,稅收籌劃就是這種具有法律意識的主動行為。市場經濟條件中,經濟主體有自身獨立的經濟權利和利益,稅收籌劃權也成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在稅收籌劃的發展史上,為大家公認的稅收籌劃產生的標志事件是20世紀30年代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的發言,他說“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稅收籌劃第一次得到了法律上的認可,成為奠定稅收籌劃史的基礎判例。另一重要判例為1947年美國法官漢德在一個稅務案件中的判詞更是成為美國稅收籌劃的法律基石,原文如下:“法院一直認為,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不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人還是窮人,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的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而不是無償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純粹是奢談”。這兩個判例,在國際上被認為是對納稅人納稅籌劃權利認可的重要法律依據,同時也在法律上承認了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種權利。而且,中國加入的WTO和OECD組織賦予國民八項權利,其中便有納稅人的籌劃權。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既是納稅義務人,又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權利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在法律允許或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納稅人有從事經濟活動、獲取收益的權利,有選擇生存與發展、兼并與破產的權利。而企業稅收籌劃是企業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屬于企業應有的經濟權利。從長遠和整體看,稅收籌劃權不僅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甚至可能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
注釋:
①張禱:《對我國稅收征納關系的認識》,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6月。
關鍵詞:財稅法;價值;分配;公共財產;納稅人權利
中圖分類號:D9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4)05-0097-03
一、為何要提煉財稅法的價值
無論是作為規范的法律,還是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都內含著相互對立統一的一對矛盾關系。法律規范中。既存在大量的“技術性法律規則”,又存在為數不少的帶有鮮明價值取向的原則。而一般說起法學的研究方法,最核心的便是規范分析和價值分析;與之相對應,規范分析法學和價值分析法學則是法學流派中的兩大“門派”。客觀言之,規范和價值二者,都是法律、法學的重要組成.可以有所側重,但不可“單打一”,可“偏”而不可“廢”。
在法理層面研究價值取向的法學研究,對于我們認識并發揮財稅法價值所具有的實踐意義,是很有好處的。價值取向的法學研究,在法學流派層面主要表現為自然法學派和新自然法學派。從19世紀中期到20世紀初期,自然法理論在大多數西方國家處于低潮,熱衷于規范分析的法律實證主義者試圖將法學的探究范圍嚴格限制在對國家制定和執行實在法進行技術分析的方面,對法律調整的目的和理想進行的研究趨于消失。隨著規范和價值二者關系被重新認識,在20世紀末,出現了自然法和價值取向法理學的復興。拉斯韋爾和麥克杜格爾認為,法律如果欲在全球范圍內促進價值的民主化和致力于創造一個自由而富裕的社會,就應當最大限度地降低技術性法律原則的作用。由此出發,應當根據民主生活的目標和重要問題來闡釋關鍵的法律術語,法律判決則應成為“對社會進程中價值變化的突然事件的回應”,整個法律和法學都應當“對所選擇的解決方案給整個社會模式所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目標思考’和功能考慮”。簡單說,便是一定的價值指引,能使法律生活當中的立法、司法等各個環節都更契合社會生活(變化著)的實際,并對社會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實現法律和法學的社會擔當。當然,這其中也要注意一個“度”的把握問題,若是矯枉過正。僅僅從價值出發而忽略了作為邏輯起點的規則本身,會使法律成為一張普羅透斯式的臉,無法琢磨。
同樣是和法治社會“規則之治”的基本要義相悖。我國目前的財稅法律規范和財稅法學研究,一個突出特點就是“規則”的意味太濃厚而“價值”因素則往往處于“缺位”狀態,表現形式有二:其一,財稅領域的制度規范中,大量的都是雜亂的低位階規范性文件,而且所規定內容明顯缺乏核心價值的指引,從而使得政策性特征太過突出,缺乏法律規范所要求的最基本的穩定性,常常隨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而變化,而且這種變化相當隨意:其二.財稅法學研究更多停留在解釋財稅規范性文件的層面.而且這種“解釋”多表現為文義解釋,沒有自覺運用一定的評價標準進行闡發,缺乏對下一步立法的指引。這兩者之間也在一定程度上互為因果,使得我國落后的財稅立法和財稅法學研究相伴相生,在惡性循環中打轉。因此,加強對財稅法價值的提煉和研究,無論是從提升財稅法學學術品格,還是指導財稅法律實踐的角度來說,都大有裨益。
二、提煉財稅法價值時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要注意區分財稅法的價值和財稅的價值。財政、稅收主要是經濟領域的概念范疇,而財稅法是調整財稅現象的法律規范,二者有不同的價值導向。財稅現象本身主要是一個“國家主導”的經濟現象,而且最需要考慮的是“效率”因素;而財稅法作為具有現代性的部門法之一,首重是“公平”的實現,而且在規范設計過程中,并非單純考慮“國家”,同時也投入相當多的精力于和國家相對應的納稅人群體,以及具體的納稅人個體。
其次,應認識到財稅法價值的多元性,在凝聚共識的前提下可以存在“各自表述”。財稅法調整的財稅關系本身就是具有多維度的概念體系,既有發生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通過稅收、財政補助等體現出來的取予關系,又有發生在國家機關之間的財政收支劃分、財政轉移支付關系。即便是在納稅人內部,財稅法也要發揮自己的影響,比如,通過稅率設計、稅收特別措施,意欲達致稅收公平。這種調整對象的復雜性,決定了財稅法在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保護的有價值事物也是豐富多彩的,從而學者們的認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歧異也是合情合理的,當然,對一些“核心價值”的認識,還是很需要形成一致認識的,這有利于財稅法功能的實現。
再次,財稅法的價值是一個歷史性概念,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有不同的價值;但是,也應當把握不同歷史階段財稅法價值體系和精神內涵中的共通成分。從發展的角度看.財稅法經歷了一個從更側重于保護國家財政利益,演變為注重國家財政權與納稅人財產權平衡,并進而向更強調納稅人權利保護演進的歷史過程,這體現了財稅法價值的“歷史性”。然而,不同歷史時期的財稅法價值,其實是一脈相承的,不應隔斷它們之間的聯系,將其孤立起來。財稅現象在世界范圍內是古已有之的,而財稅法的產生則更多被認為是和財稅法之“帝王原則”――稅收法定主義相伴而生的,進而便聯系上了中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英國之醞釀、產生與成熟,從而和控制政府權力、保護納稅人權利等聯系起來。也就是說,財稅法在其產生之初,便或多或少隱含保護納稅人權利之價值追求。只是這一價值在相當長一段歷史時期內受到強大“國家主義”的壓制,隱而不彰。一旦整體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思潮發生變化,限制政府權力、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價值之花便會茁壯成長。
最后,提煉財稅法的價值應當密切關注社會現實,注意回應現實需求。作為部門法律規范的財稅法是“法律”,而提煉財稅法的價值,則屬于“法學”研究的內容。財稅法是“現代法”、“高級法”,自然應該和社會現實聯系得更加緊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入“深水區”,一系列社會問題凸顯出來,比如貧富差距拉大、地區發展失衡等等,都制約著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與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而這其中很多問題,都和財稅法聯系緊密,學者們應當在研究財稅法的過程中,有意識地回應社會需求;在提煉財稅法價值的過程中,也應以社會需求作為重要導向。這不但不會削弱財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使之淪落為“對策法學”,反倒會提升其學術品格,并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迎來更大的發展空間。
三、財稅法價值論的內容
財稅法作為宏觀法律系統的一部分,有與其它法律部門相通之處,但另一方面,作為具有一定獨立性的部門法,財稅法有其獨有的“個性”,基本價值在財稅法領域的體現也有自身的形式和特色。
1.調節財富分配
財稅法乃“財富分割利器”。財稅法首先是“分配法”,然后才是“調控法”,而且“調控”也是建立在“分配”的基礎上,甚至其本身就是“分配”的一個維度。本質上看,財稅活動先要在國家、社會和公民三大主體之間進行財富分配,而在這個意義上理解的財稅法,就是對這一財富分配過程的規范,使之有規、有序、有責,用法學術語表述就是要合憲、合法、合理。在總體財富一定的情況下。先決定國家、公民以及企業各取多少,然后確定國家內部(主要表現為橫向和縱向的財力劃分)、公民之間(初次分配中各生產要素占比,如當前熱議之“勞動性收入”和“資本性收入”在分配中的權重問題)如何劃分。只有當財富在這些主體之間都已分配確定之后,才存在宏觀調控的問題。否則,國家宏觀調控之物質基礎何來?其通過稅收手段將一定財富從此納稅人處收取并以稅式支出等形式轉移至彼納稅人處,合法性又何在?現代財稅法所強調的財稅民主、財稅法定,首先是強調要由納稅人選舉出的代議機關決定各財稅事項,而財富在國家和納稅人之間怎么分、分給國家的規模有多大,怎能不由納稅人及其代表機關所決定呢?因此,財稅現象首先可以界定為一種分配概念,而強調財稅法治就是強調通過法治這種“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來保證所有分配環節的公平、正義。
在財富初次分配的基礎上,財稅法還要扮演宏觀調控的重要角色,利用稅收優惠、稅收返還、稅收補助、財政轉移支付等規范化的財稅行為,來緩解和改善前一階段分配中存在的財富在不同主體之間不公平分配的現象。而這種宏觀調控,本身也被人們稱作“二次分配”,同樣屬于財富分配的范疇。
2.規范公共財產
財稅法不僅是一種宏觀調控、分配收入的經濟手段,還能對公共財政予以有效的法律規制,從而獲得了“公共財產法”的精神內核。作為公共財產法,財稅法與私人財產法進行了較為明晰的區分,通過對國家公款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通過對國家能力的提升和對公眾生活的關照,展現了法治思維,也實現了其特有的法治意義。
長久以來,我國法律傳統中受到公法、私法二元對立的影響,形成了以物權法一私法和行政法―公法為核心的兩大法律體系來規制公共財產的法律問題。這種思維模式深刻影響了我國公共財產權的保護。因為這種以學科發展體系化為標準的法律進化模式不可避免地會留下眾多的死角。加之我國素有的權利意識不彰、為權利斗爭的觀念疲軟等現實因素,對于個體的財產保護尚且長期處于不利的地位,何況于位于公用領域的財產?在這方面,體系化思維所存在的痼疾與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被動一面相結合,對公共財產的保護暴露出更大的困境和難度。
但是對于公共財產的管理,依舊是政府的職能之一。如何以法律張揚之空間來彌補前述法律體系思維遺留下的“法治飛地”,財稅法在其間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羅爾斯所代表的“新契約論”認為,一個正當社會是建立在其成員同意基礎之上的社會,當契約的自律性與互惠性發生沖突時,互惠性必須服從于自律性,因為自愿契約的自律性是至高無上的,自愿進入社會合作體系中的成員,“他們所接受的責任是自我給予的”。財稅法則為“自我約束與執行”的有效行為模型提供了理想實驗田與既有范本。對于公共財產的規范不再單方面依仗國家的嚴格管控與市民社會的純粹以利益交換為紐帶的經濟性契約,而在財稅法領域形成了兩者相互結合的較為中庸但是極為有效的混合形態。以我國主流財稅法思想中的債權債務關系學說為典型例證,其反映的就是國家―公民二元結構框架中形成的共識,債權債務關系的本質是一種契約,契約創立了國家一公民在公共財產管理過程中的形象與共識,契約由相互性構成,契約所代表的社會秩序的理念是以交換為基礎的,在很大程度上,交換是一個奠基于利己和互惠基礎上的自我強制的制度,財稅法對于公共財產的規范價值也就生發于此。
3.限制政府權力
財政、稅收現象本身具有鮮明的國家性,比如其中的財政收入活動,便是政府汲取收入的主要基本形式。但若要論及財稅法,則主要是在規范政府財政權力的運作。需要格外強調,財稅法從其剛剛產生的那一刻起,就不僅僅是在“限制”政府的財政權力,同樣有“保護”財政權力的意蘊。以最早孕育和產生稅收法定主義的英國為例,在稅法規范出現之前,國王主要從自有土地和其封臣處獲得收入,而隨著國王將大量的土地分封給其臣屬,其自身擁有的土地數量銳減,因此維持王室運作的收入來源,主要便依靠從臣屬處獲取的收入。由于沒有相對穩定的制度規范,國王不得不經常和其臣屬就此問題進行磋商、談判,而其臣屬經常利用該問題“做文章”,爭取更多的權利,不按時繳納稅賦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使得國王難以獲取穩定的財政收入。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以制度規范形式出現的財稅法,即便對于國王來說,也不能謂其完全沒有“保護”的作用。
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需要,國家早已逾越“必要的惡”的程度,政府也不再僅僅扮演“守夜人”角色,而是積極地擴張自己的職能范圍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相對于弱小的個體而言,政府顯得太過強大,而且政府權力的運作也主要是通過政府中具體的個人來實現的,而只要是人,便會存在一定程度的自利傾向。雖然由于社會需要,賦予政府更大的權力是很有必要的,但仍然應當有一種規范手段來制約政府權力的無限擴張。這種手段應當是制度化的、常態化的,而非過去曾出現過的那種“運動式”的對政府權力的制約方式。控制財權,便是一種較優的制約手段。
4.保護納稅人權利
一、電子商務基本知識
電子商務是指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文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和隱蔽性.
電子商務最早出現于二十世紀60年代,90年后期是電子商務發展的黃金階段,由于計算機的性能越來越好,價格越來越低,加上國際互聯網的興起和廣泛應用,個人消費者可以利用計算機通過互聯網與商家隨時直接交換需求信息,減少了許多中間環節,省時省力省錢又省心.中國電子商務始于1997年,據統計日前全國已有4萬家商業網站從事電子商務交易,2000年大陸網上交易額達到4000萬美元,預計2003年將達到38億美元.作為一個新生事物,電子商務的出現及興起,為社會帶來巨大的經濟財富的同時,也給稅收的立法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
按照電子商務的性質,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兩類:一類是以國際互聯網作為交易媒體的有形商品的交易(稱為間接電子商務),這類商務活動在本質上和傳統商務沒有什幺區別,只不過交易的隱蔽性和快捷性增加日常稅牧征管的難度;而另一類是利用Internet進行無形商品銷售和提供服務的行為(稱為直接電子商務)如購電子報刊,網上娛樂消費,下載MP3音樂.圖片等,這些無形商品及服務形式是將其內容數字化,直接在網上以數字信息形式傳送給顧客.這一類對以有形商品為征稅對象的現行稅收征管體制提出了較大的挑戰.
二、電子商務對現行地方稅制的影響
現行地方稅制是以屬地為原則建立在有形商品交易的基礎上,稅收的日管是以行政區域劃分管理權限,征收對象是有形的標的物,征管方式是對固定場所、固定業戶依據帳薄或實物進行查帳或核定征收.而電子商務的出現,改變了現行稅制的存在基礎,使現行稅制的一些缺點充分曝露出來,導致國家稅收收入大量流失,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整個稅收征管秩序.
(一)電子商務對現行稅制的影響
基于間接電子商務對現行稅制影響不大,在此主要討論直接電子商務對現行稅制的影響.根據直接電子商務的特點,主要對現行稅制的以下幾個方面有較大影響.
1、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納稅人的性質難以界定。現行稅制的納稅人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確定經濟性質,再辦理稅務登記,據此分稅種征稅。而國際互聯網的出現,使任何人只要有一臺計算機、調制解調器和一根電話線,就可通過國際互聯網入口參與電子商務,提供銷售服務,逃避工商部門的監督。不確定身份性質,對其取得的所得是征收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更無法確定.
2、電子商務的發展對課稅對象的影響.直接電子商務是以數字化信息流作為存在形式在網上流通的,稅務機關很難在其流通過程中確定其性質到底是銷售商品,特讓無形資產還是特許權,如購買電子書刊,消費者只有在付費后才能得到密碼和說明,利用此才能進入目的網站進行下載閱讀,對賣方收取的費用是該征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對其個人所得稅是以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還是以轉讓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難以劃分清楚,出現征稅依據不充分等問題.
3、電子商務對納稅地點的影響.現行稅制強調的是在勞務發生地納稅,企業商貿活動在固定場所交易完成,而直接電子商務所依賴的是虛擬的社區,虛擬的地址,利用一間小屋一臺計算機,僅憑借一個網址、一個電子信箱通過服務器即可完成較大數額的商業交易,從根本上打破了現實地域的限制,使應納稅地點模糊化.
4、電子商務時稅收管轄權的影響。現行稅制依據住所和時間兩個標準把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承擔無限納稅義務,而非居民僅承擔來源于國內所得部分的納稅義務.國際互聯網打破了地域的限制,紐約的商人根本無需踏入中國大地,僅通過internet就可與境內消費者完成整個商業交易,對其取得的所得是否應征稅,是按居民還是按非居民征稅,現行稅制對其解釋都比較蒼白.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僅對設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征收,而電于商務的出現促進了國際貿易一體化,打破了以注冊地或總機構所在地為標準的稅收征管體制,“虛擬企業”“網上商店、’存在的基礎僅是Internet網絡和執行互聯網協議即可,這種不存在于任何國家的“網上飛企業”,利用現行稅制對其征稅會無從下手,稅收管轄權的標準也已無法適應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對現行征管模式的影響
1、電予商務的隱蔽性對稅款征收帶來了挑戰。任何人只要擁有計算機等硬件設施,再申請一個帳號就可以進入國際互聯網,也就可從事電子商務貿易活動,而這一切全都可以在稅務機關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即使稅務機關控制了ISP服務商,知道有誰上了Internet,但上網同從事電子商務又沒有必然的聯系,茫茫網海,幾億網民,僅靠稅務機關有限人員根本不會查清誰是從事電子商務的,誰又是純粹在網上閑逛與稅款征收不粘邊的;同時,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擺脫了普通商務的繁雜過程,一切都在網上悄悄地進行,非常隱蔽,非常快捷,現行的征管體制對這種隱蔽的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無法準確及時地計算應征稅款,電子商務納稅人的隱蔽性和交易過程的隱蔽性會對現行征管模式產生較大的沖擊。
2、電子商務的流動性加大了征管難度。由于電子商務納稅人無地域性的特點,使電子商務公司可以方便轉移、搬遷、變更、注銷,流動性極大,稅務機關僅憑借現有的征管手段各很難控管。
3、電子商務的無紙化對征管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戰。現行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報表、憑證等納稅資料基礎上,通過對其合法性、有效性、真實性的審核,達到促進征收管理的目的,而電子商務的各種報表憑證、涉稅資料都是以數字化電子憑證出現和傳遞的,而且可以人為地隨意修改、刪除且不留任何痕跡和線索,納稅人完全可以根據不同對象不同需求隨時很方便地制出各種有利于自己的涉稅資料.現行的稅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追蹤管理的基礎。
4、電子商務使得國際間避稅問題加重。電子商務的流動性、無紙化使得各公司可以方便地利用國與國之間稅負的差距合理避稅,可以方便地根據需要把公司設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上或根據自己經營需要設立關聯企業或下屬子公司,輕易達到避稅目的,而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對此卻無辦法。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措施
電子商務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正改變著我們的生活,盡管電子商務在我國仍處在起步階段,但它蘊含著無限的商機和巨大的稅源,作為稅務機關一定要采取積極措施來應付它帶來的一系列挑戰。筆者認為當前我們可以嘗試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加強網上稅法宣傳,提高納稅人積極納稅的自覺性。
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在目前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還不高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法宣傳,尤其是要進行網上稅法宣傳。稅務機關首先要積極響應“政府上網”號召,設立自己的網站,在自己的主頁上設立稅收新聞、稅收政策公告、稅收BBS欄、網上咨詢臺、網上有獎問答等內容,拓寬網上稅法宣傳信息渠道,使稅法宣傳不留死角,切實促使納稅人積極自覺納稅。同時設立稅收違法案件舉報電子信箱,調動大多數網民協護稅積極性,全方位多渠道監控電子商務,減少國家稅款的流失。
2、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施源泉控管。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掌握稅收來源,加強監督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手段,也是促進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基本措施,在電子商務時代,更應該將其強化而不能弱化.應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規定服務商在接到建立新網站申請時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而涉及電子商務的納稅人應在準備建網站時將電子商務的內容、業務開展方式、結算形式、人員構成、運行環境程序及各種密碼鑰匙等涉稅資料上報稅務機關備案備查,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碼,ISp服務商只有在接到稅務機關通知后根據納稅人持有的稅務登記號碼準其上網建站,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納稅人在電子商務交易結束后要立即在網上進行納稅申報,并及時繳納稅款。強化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稅務機關隨時可以了解到稅源變化狀況,加強了稅收管理.
3、強化對貨幣支付系統的監控.
電子商務的兩種交易形式直銷和中介銷售都離不開“銀行”這個貨幣支付環節,強化對銀行等支付系統的監管,會有效避免電子商務的流動性和隱蔽性帶來的征管難度。
(1)實施銀行存款實名制。實行銀行存款實名制可以避免納稅人多頭開設帳戶,多方交易行為,實施稅務系統與銀行系統計算機聯網工程,互通信息。稅務人員可以隨時調閱有關納稅人存款帳戶的涉稅資料,提高工作時效,便于稅務機關的管理。
(2)實行銀行代扣代繳稅款制度。對涉及流轉稅類計算較簡單的電子商務稅款征收可以委托銀行在結算貨款時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控管,減少稅務機關的工作量。
4、強化發票管理制度,以票控稅
加強對發票這種最基本的商事憑證的使用和管理,能有效監控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不論納稅人是傳統產業還是從事電子商務只要開具發票發生應稅行為就應積極繳稅。而這對電子商務隱蔽性極強的交易形式有重要的制約作用。
5、加快提高稅務系統計算機利用水平和對復合型人才的培養。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偷逃稅與檢查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到底都是技術和人才的較量。近幾年國際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發展壯大,而稅務機關的計算機應用還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應加大科技投入,構建全國性的先進計算機網絡,提高硬件的性能和軟件的智能度,設計具有跟蹤統計功能的征管軟件.實行網上征稅,無紙化辦公,適應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需要。同時要加大對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投入,要有計劃地培養既懂稅收業務又懂電子商務網絡知識,還對經濟運行規律有所了解的復合型稅務人才,只有真正解決了人的問題、人才的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6,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收政策法規.
(1)完善現行稅制。進一步完善現行稅制,明確電子商務涉稅政策,對電子商務所涉及稅種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要素于以明確或重新規定,以使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有法可依。
稅收優先權是指當稅收債權與其他債權并存時,稅收債權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優先于其他債權受清償。(注:參見徐孟洲、譚立著:《稅法教程》,86頁,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從優先權制度的起源看,優先權的制度價值在于通過打破債權平等而給予特定債權人特別是處于弱勢地位的債權人以優先、特別保護,實現實質的公平正義。而稅收是國家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質基礎,具有強烈的公益性,故不少國家都從法律上對稅收債權的優先權制度做了認可與規定。但是,對稅收優先權的范圍、程度、行使程序,人們的看法并不一致,各個國家的規定也不一樣,體現了不同的價值理念追求。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破產法》(試行)、《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都規定了稅收優先于普通債權的優先權性質,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更進一步明確了稅收優先權制度,確立了以發生時間的先后為依據對稅收與有擔保的債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進行判斷的原則,突破了擔保物權一律優先于稅收債權的原則規定,其是非功過值得理論界做出深刻探討。另一方面,我國法律關于稅收優先權的規定還是粗線條的勾勒,各個法律之間還存在一些不協調之處,如何對稅收優先權予以準確、恰當的價值定位并在此基礎上,將我國的稅收優先權制度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完善,也是理論研究義不容辭的責任。本文擬對這兩個問題做一探討。
一、稅收優先權的發展趨勢及法價值分析
(一)稅收優先權的發展趨勢
從比較法的分析看,稅收優先權的發展呈現出不斷弱化的趨勢。表現在:
1.稅收優先權效力等級的弱化。第一、稅收優先權位于基本人權之后。各個國家和地區普遍把職工工資作為破產清償的第一順序的債權。第二、稅收優先權在擔保物權之后。從現行法律規定看,只有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明文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債權優先于一切債權及抵押權,臺灣地區的其他稅捐的優先權皆位于擔保物權之后。而其他國家的稅收優先權普遍位于擔保物權之后,民法上的物權優先原則貫徹的比較徹底。第三、稅收優先權位于企業重整債務之后,日本、法國、英國、美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都作了類似規定。第四、稅收優先權的位次越來越低,有些國家甚至取消了破產中的優先清償權,實行沒有等級的破產。比較典型的,前者如美國,稅收優先權位列優先權的倒數第二。后者如澳大利亞和德國,把稅收改為一般破產債權。(注:參見李永軍著:《破產法律制度》,333—334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2.稅收優先權的適用范圍的弱化。第一、稅種越來越窄。臺灣地區現行法僅規定了土地增值稅、關稅和營業稅三種稅收的優先權,法國僅規定了直接稅收和營業稅的優先權,美國僅規定了公司稅和財產所得稅的優先權,英國連公司稅和所得稅的優先權也予以取消。第二、時間范圍越來越小。一般規定為破產宣告前的6個月,最長不過12個月。超過此期限的稅收不享有優先權。第三、稅收優先權的客體越來越窄。如,法國破產法規定稅務局的優先權以納稅人的動產為標的。
3.稅收優先權的適用形式越來越嚴格。以法國為例,從登記與公示看,稅款優先權原來不需要公示,但由于稅款金額往往很高,第三人利益得不到保護,從1966年開始,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必須就個人所得稅、公司稅、營業稅、間接稅和關稅的稅款進行登記,才能享有稅款優先權。
(二)稅收優先權發展趨勢的法價值分析
稅收優先權越來越弱化的趨勢,說明人們的價值觀發生了重大轉變,對稅收優先權的制度價值有了新的定位。
1.基本人權特別是生存權的尊重與高揚。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確定了生存權是一種靠國家的積極干預來實現人“像人那樣生存”的權利。自此以后,生存權成為在近代市民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宣言的體系中前所未有的嶄新的基本人權。生存權在憲法中的出現,引起了兩個方面的重要變化,一是基于公共福利對私有財產權做了限制,宣稱財產權負有為公共福利而利用的義務。二是國家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和保障義務。二者共同構成了20世紀憲法最基本的重要特征。(注:參見[日]大須賀明著:《生存權論》,1—3頁,法律出版社,2001。)這些重要特征必然對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制度產生重要影響。體現在破產法和稅法上,就是在破產分配中,破產企業職工工資優先于擔保物權和一切債權包括稅收債權受償,且最低生活費不予征稅。(注:[日]北野弘久著:《稅法學原論》,97頁,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在基本人權面前,稅收債權沒有什么優先性可言。
2.對社會交易秩序安全的尊重與維護。如果說秩序、公平和自由是法律的三個基本價值,(注:[英]彼德·斯坦約翰·香德著:《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3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那么,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交易秩序則是社會最重要的秩序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價值。韋伯說過,“資本主義所需要的是一種類似于一臺機器讓人可以預計的法。”(注:[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卷),723頁,商務印書館,1997。)而產權的安全性和交易規則的穩定性恰恰是應該讓人可以預計的法的重要內容。因此,尊重和維護產權的安全性和規則的穩定性是十分重要的。破產清償順序既是市場交易秩序中的一個重要規則,又是保護產權安全的重要機制。稅收優先權的出現恰恰打破或破壞了原來的破產清償順序,并由此破壞了產權的安定性和規則的穩定性。(注:這是因為稅收債權的數額一般較大,一旦列為優先債權,其他債權將難以得到清償和分配。澳大利亞的Harmer Report認為,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對稅收優先權的廢除會影響國庫的收入。想反,卻有許多債權人被迫放棄他們合理正當的請求權。參見注③,李永軍書,334頁。)因此,從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和產權特別是私有產權安全的角度看,稅收優先權不能過分高揚,以免動搖市場經濟必需的產權的安定性和規則的穩定性。
3.對公共利益的重新認識與定位。稅收優先權的一個重要理論根據是,稅收是滿足是公共需要、提供公共物品所必須的,簡言之,稅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征收的,稅收也是為公共利益而支出的。但是,公共選擇學派證明了政府有可能濫用公共利益,因此,“平等、自由、安全和公共利益都不應當被假設為絕對價值,因為,它們都不能孤立地、單獨地表現為終極和排他的法律理想。……我們必須將它們置于適當的位置上。”(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19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4.對實質平等與福利制度的再認識。資本主義強調自由、平等和民主。但是,當人們的地位嚴重不對等時,這種自由與平等就是空洞的。20世紀初,伴隨對生存權的關注與重視,人們對實質公平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通過國家福利實現實質平等的措施紛紛出臺,而這又進一步為擴大稅收、提高稅收優先權的位次提供了現實依據。但是,70年代后,隨著經濟滯脹現象的出現,人們開始反思實質公平和福利制度,提出了一大批反對實質公平和福利制度的思想。關于實質平等,人們主張現代國家的憲法一般是以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為基本原則的,生存權等社會權是作為自由權的補充物而存在的。因此,生存權等社會權意義上的平等權是對自由權意義上的形式平等的補充,處于從屬地位,而形式平等是占主導地位的。(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36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因此,國家對實質平等的追求不能傷害市場經濟對形式平等的追求,而稅收優先權的不恰當定位恰恰是對形式平等的傷害。就福利制度而言,人們也進行了深刻反思,認為福利制度加劇了財政緊張,培養了人的惰性,挫傷了投資的積極性,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效率,主張削減財政支出和稅收。(注:參見陳銀娥:《現代社會的福利制度》,105頁,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這些思想必然要求降低而不是提高稅收優先權的效力等級和位次。
5、經濟全球化對工業競爭力的影響。經濟全球化是指以科技進步和生產力發展為前提,以生產要素和資本流動為主要表現形式,以世界各國經濟相互依存性增強為特點,世界各國經濟在生產、分配和消費各個環節的一體化趨勢。(注:參見白樹強:《全球競爭論—經濟全球化下國際競爭理論和政策》,5—6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雖然全球化最初是由企業為對付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而驅動的微觀經濟現象,但是,經濟全球化又反過來使各國企業間的競爭更加直接、激烈。一方面,“鑒于企業越來越認識到跨國生產對提高競爭力和利潤率的必要性,企業將會給政府施加越來越大的壓力,以使政府為企業創制適應國際經營的條件。”(注:UNCTAD,(1996)PromotingGrowth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a Globalizing and Liberalizing WorldEconomy,Pre-conference text,TD/367,3 April,p.7.轉引自白樹強:《全球競爭論—經濟全球化下國際競爭理論和政策》,34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另一方面,根據邁克爾·波特的國家競爭優勢理論,國家競爭優勢的基礎是企業,政府應該為企業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這樣一來,在提高企業競爭力從而提高國家的競爭優勢方面,政府與企業的利益及工作重心都是一樣的。這就要求政府在有關稅收優先權的立法與執法中,充分考慮到企業的競爭力和國家的競爭優勢,向企業做出某種形式的妥協與讓步,以保證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優勢。在稅收政策上,就是國家為了企業的競爭優勢而不斷地減稅、退稅和免稅。這說明,稅收債權的優先性已讓位于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競爭壓力。
二、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