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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行業;應收賬款;管理;企業利潤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237
1應收款相關理論
11“應收賬款”的含義
應收賬款是指購貨單位購買物品或其他方面所產生的款項。簡單來說就是售貨方所應收取的貨款,它包括收銷貨款、應收票據、分期應收賬款等。[1]而應收帳款產生是與市場的激烈競爭是分不開的。應收賬款也就由此而來。而對應收賬款的管理也隨著應收賬款的數量增大而被人們所重視。在建筑行業中,應收賬款管理工作尤為重要,它影響著建筑企業的經濟效益,能夠保證其穩定快速地發展,不過就目前大多數建筑企業的應收賬款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不利于企業的良性發展。
12管理應收賬款對建筑企業的作用
在增大市場影響度的同時,把自己的各方面成本做到最低,使生產者的利益達到最大就是管理應收賬款的目的。他至少要做到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發展的同時也要有足夠的資金去做別的事情。而有一個問題就是,部分客戶或建設單位無法及時結清全部賬單,這時候,建設企業能否在其他建筑企業那里收到客戶或建設單位的資金就非常重要了。但是客戶或建設單位則會優先給要求最嚴格的建筑企業匯款,所以如何把自身企業的賬目做的讓人優先匯款,則是建筑企業應收賬款管理的最終目的和方向。
13管理應收賬款的作用
(1)保證企業資金周轉率。[2]由于應收賬款存在的方式特別,通常會以賒銷以及墊付的形式出現,這種現象就會造成企業使用自身資金進行填補,這時就會用到企業的一部分流動資金,而因為建筑企業自身特點,在工程上會用到大量的資金,出現墊付的情況會為整個企業的資金流轉產生不良影響,嚴重的會使企業運轉受到阻礙,這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的資金流轉率。管理應收賬款能夠保證企業資金周轉率,意義重大。
(2)保證企業經營成果的準確性。應收賬款存在有利的一點,能夠有效增加企業的利潤,使企業的占有率得以提升,不過這一情況只能夠通過賬面上的顯示才可以看出,而就建筑企業實際的資金流入來講,呈現的是負值,簡單來講就是要企業進行自我墊付,在賬面上才能夠顯示出應收賬款。這一現象的存在,實際上是將建筑企業的實際經營成果進行了夸大,這會導致企業顯現出外強中干的情況,不利于建筑企業的良性發展,另外,由于建筑企業的經營成果被夸大,使得企業稅款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這樣增加了建筑企業的開支。對應收賬款進行管理,建筑企業能夠提高對自身的認識,保證企業經營成果的準確性。
(3)避免建筑企業壞賬現象的發生。應收賬款從字面上進行分析,可以理解為應該收取的款項,定義為應該,那其中就可能存在賬款收不回的現象。對于建筑企業而言,企業存在的應收賬款數目越大,存在收不回的風險也就越大,對應收賬款進行管理,能夠有效減少發生壞賬現象,減少其存在的風險性。
2建筑施工企I的現狀及應收款問題的成因
(1)施工隊伍缺乏穩定性。一線施工隊伍往往以農民工為主,他們的主要工作狀態是打零工、散工,而很少成為企業的正式工。同時存在個別施工技術人員流失的現象,一旦企業投標中標工程較少,就留不住好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企業以后的工程組織優質隊伍的難度就大,也就難以做出優質工程,在下一輪的競標中,企業的信譽得分就更低,更加難以獲得工程。所以為了留住人員,對很多微利工程,甚至保本都困難的工程也硬著頭皮上。
(2)市場競爭導致應收款問題惡化。應收賬的產生是企業追求市場利潤最大化的結果。當前建筑業競爭異常激烈,賒銷成為建筑企業抓住工程項目的一種手段,過多的墊付項目資金而又沒有充分評估對方的信用,會造成大量應收款項的出現。同時,國有建筑企業管理中業績考核程序的不完善又影響到了應收款問題的解決效率。在相當多的省份中,國有控股建筑企業應收款資金達到上百億元,管理層過多的關注了當前項目的進度和質量控制,對于之前的應收款遺留問題的解決,積極性不高。有部分企業和項目部已經陷入了越做越虧、又不得不做的怪圈中了,用新做工程的工程款去還以前的舊賬,有的還拿高利貸,特別是在資金不足時,賒賬買材料,材料不但價格高甚至質量還比較差,根本沒有主動權。
(3)集約化程度不夠充分。我國的建筑業施工企業已經從過去粗放經營為主,轉向了集約化發展,當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不斷推進,原先較早從事建筑施工的人中,一些頭腦靈活的,一躍成為了包工頭、項目經理,從而造成了一種社會認識的誤區:認為從事建筑施工,不需要什么特殊的專業技術,只要接到工程就會賺錢而且要賺大錢。這樣認識導致企業重視跑市場,攬工程,而忽視了工程本身的集約化發展,影響了工程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
3管理政策與建議
企業應收賬款主要指企業進行產品銷售過程中,因收款行為延遲從而產生的,這一賬款的出現會對企業產生非常重要的影響力,好的影響如強化企業自身競爭力,促使產品銷售行為提升,增加企業利潤;不利影響如企業資金占用過多,企業應收賬款管理行為的出現導致企業成本增加,部分應收賬款甚至可能導致出現企業壞賬。當前應收賬款存在于企業中,在提升企業收入的同時,使企業產生很多不必要的成本損耗,因此應收賬款管理的最終目標就是:合理運用賒銷對企業產品當前市場占有率增強,并控制應收賬款余額不再增加,提升應收賬款自身運轉速率。
(1)獎賞制度。公司應該通過清欠責任書來與員工簽訂協議,使每個應收賬款都有人負責,同時也要提高應收賬款回收的效率,采取賞罰分明的制度,回收快、效率好的員工進行獎勵,對那些拖沓的員工給予懲罰。通過這一制度提高員工工作效率,提高業績。并且應該對員工進行適當的培訓,使員工了解對待不同客戶的不同做法,從而使損失降到最低。
(2)做好應收賬款的處理。為了防止賒賬的情況出現,做好準備是有必要的,一旦出現了賒賬的情況就要及時地進行管理,每個企業所面臨的情況不同,并且企業的本身的情況也不相同,好的信用范圍也有出現風險的可能,所以了解購買單位的相關信息才能以最快的速度做出應對。及時了解所購買的單位的信用情況,并且應該對任意一份賒銷情況,做到全方面的了解,尤其是其總金額在不在信用額度,若超出要按規定處理。
(3)完善企業相關資信調查內容。工程竣工后,企業法務部門需要結合企業其他部門開展專門的合同評審、資信調查等工作,對已經出現的法律事務問題進行指導。加強對企業竣工項目的相關清收的管理,達到減少應收賬款的目標。整個過程中必須調查企業招投標階段中的經營情況與資信內容。同時還要參與到合同評審之中,分析合同條款,提出評審建議與意見,對于那些拖欠時間長、清收難度大的款項,應當邀請律師事務所與法務部門進行合作,采取訴訟或專人清欠等措施。
4結束語
由于建筑行業的競爭日益激烈,導致某些企業出現了應收款的問題,并且,建筑行業應收款的及時回收對企業有著重要的意義,同時關系著一個企業的資金流轉,本文通過對某建筑企業進行實際研究,對其應收賬目大,收款時間久等問題進行分析,經過總結得出了幾點相應的解決方法。這其實反映了一種目前建筑行業的普遍現象,希望其他公司能對自己企業所面對的問題及時做出改正。
[關鍵詞]商業銀行;賬戶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2)06 — 0160 — 02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配套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分別實施和上線運行以來,有效的規范了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提高了賬戶管理水平,維護了經濟金融秩序。但部分基層商業銀行在貫徹和執行過程中,由于認知程度、人員素質、管理理念和追求利益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致使《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銀行賬戶管理系統》的效能得不到充分發揮,基層商業銀行賬戶管理工作存在著不足。
一、存在問題
(一)賬戶年檢工作流于形式
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年進行年檢,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以此發現“非法”賬戶和多頭開戶等現象,從而保障存款人資金收付活動的正常合法運行。但實際工作中,基層銀行業金融機構年檢工作未能如期開展,如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資料超期服役,使該賬戶失去合法身份,給不法分子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逃廢債務、洗錢等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
(二)專用賬戶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專用賬戶泛濫。目前,為使存款人“享受”不同銀行機構的金融服務,《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除了基本賬戶唯一性控制外,對于其他賬戶沒有數量限制性規定,系統也未對專戶批文進行唯一性限制,一個專戶批文可辦理多個專用賬戶,非預算單位專戶表現得尤為突出,由于只需要系統備案,無需當地人民銀行核準,開戶單位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出于利益、指標等多種因素考慮,往往會多頭開立賬戶,系統只是被動接受,導致專戶泛濫,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專戶資金性質得不到真實的反映。開立專戶時,系統“資金性質”欄下的具體項目選項固化,不能進行修改或增加,資金性質無法歸類的只能列入到“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的資金”項目之中,導致不能真實地反映賬戶信息,影響基層人民銀行監管職責的正常履行。
(三)臨時賬戶期限有待增加
在實際操作中,臨時存款賬戶基本為建筑、施工企業開立異地結算賬戶,此類賬戶往往工期較長,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規定臨時戶的有效期限為兩年,遠遠不能滿足業務發展需要。此類賬戶到期后,按規定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展期,但在實際工作中卻經常出現因未及時展期導致重新開戶的情況。同時,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此項工作不夠重視,將臨時戶作為基本存款賬戶使用,存在到期賬戶存在不辦理展期,而在業務系統中繼續使用的現象,這不僅增加了基層人民銀行的管理壓力,也給金融機構帶來了較大的風險隱患。
(四)一般賬戶使用缺乏限制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基本存款賬戶是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賬戶辦理;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然而現實操作中,部分基本賬戶被懸空,成為名義上的主辦賬戶,實際不發生資金往來,而一般賬戶由于“其他結算”需要,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入業務比比皆是,且其結算需要的使用與其基本賬戶功能難以區分,并且《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未明確規定存款人因結算需要,須出具有關證明的相關條款,也沒有明確一般存款賬戶的數量限制,使得存款人開立多個一般存款賬戶的現象時有發生,因而造成單位開立多個一般存款賬戶,資金頻繁劃轉,并且加劇了銀行間的同業競爭,影響了金融業的穩定。
(五)個人賬戶管理有待完善
目前,個人賬戶開、銷戶制度不健全,賬戶使用率不高,銀行間信息不對稱,監管難度大。由于對個人賬戶開、銷戶沒有嚴格的制度要求,個人可憑相關證件就可在不同銀行網點開立多個賬戶。同時,銀行為了開發潛在客戶,也積極鼓勵個人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從而出現商業銀行業務系統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量過大,睡眠戶過多、賬戶使用效率不高等問題。另外,由于商業銀行間沒有建立統一的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相互之間信息不對稱,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不能互通共享,銀行很難對個人結算賬戶實施有效的監管。
(六)久懸賬戶占用銀行資源
在《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賬戶狀態”有三種:“正常”、“銷戶”和“久懸”。 按照《單位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在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幣結算賬戶后,出現長期不使用以及不能提供年檢資料等情況,開戶行即可將其列入“久懸”賬戶管理。久懸賬戶占用大量銀行資源,存在較大風險。久懸賬戶占用的銀行賬戶系統資源是正常賬戶的數倍。然而久懸賬戶的銷戶處理手續繁瑣,不利于賬戶管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目前,商業銀行現行做法是將一年以上不動賬戶直接銷戶或辦理久懸,無需通知單位。如果執行新辦法,對于人員不斷減少、業務量不斷增加、金融業務不斷創新的基層金融機構而言,不僅核算手續繁雜,也給開戶銀行賬戶年檢、賬務核對、賬戶管理在人力、財力上帶來諸多不便。
(七)單位結算賬戶頻繁轉戶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遷移率高,即非正常銷戶、開戶、轉戶比例高的問題,這種非正常的賬戶遷移現象給基層央行賬戶管理工作帶來困難,既浪費了賬戶管理系統資源,更給逃避債務和從事洗錢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影響了正常支付結算秩序,對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也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有的商業銀行把加大存款任務或拓展新型業務作為考核項目,規定員工新建賬戶數量,致使員工們挖掘各種社會關系和渠道,將一些新開的企、事業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銷戶再重新開戶,結算賬戶非正常“搬家”,助長了為爭奪存款資源而開展的惡性競爭。
二、相關建議
(一)加強銀行賬戶年檢工作
一是建議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增加對商業銀行未進行年檢的處罰條款,督促商業銀行遵守賬戶管理年檢的規定。二是實現與工商部門協作,對于吊銷、繳銷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情況定期通報,規定未經年檢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視為自行廢止,予以取締賬戶。三是開發輔助系統,對將各種開戶要件的起止時間等要素列為審核重點,具有預警、告知功能,使賬戶管理工作嚴密、高效、規范。
(二)規范專用賬戶開立規定
一是現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對專用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等規定相對簡單,特別是在證明文件方面的規定不夠明確,在操作上容易出現爭議。建議進一步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明確相關規定,使其更便于操作,減少政策的模糊性。二是增設對專用存款賬戶相關批復文件唯一性的識別功能,從而維護專用存款賬戶??顚S玫膰烂C性。三是增設專戶有效期限選項,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和賬戶性質,對一些需要加以限制的專戶進行管理,以免賬戶沉淀,淪為不動戶,占用系統資源。
(三)延長臨時賬戶有效期限
修改《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對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為兩年的規定,尤其是建筑施工企業關于有效期的規定,建議根據合同等開戶要件約定的期限確定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期限,適當延長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的上限,避免由于臨時存款賬戶頻繁銷戶重開,給存款人造成不便和系統資源的浪費。同時,人民銀行也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金融機構及時上報、更新系統中臨時賬戶資料,確保其業務系統資料與系統賬戶資料的統一。
(四)限制一般賬戶開立數量
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對一般賬戶的規定,進一步明確開戶條件,對于預算單位開立一般賬戶,應由財政部門出具開戶核準書,對于非預算單位也可對開戶數量及從事業務種類進行限制,降低開立該類銀行結算賬戶的隨意性。
(五)完善個人賬戶管理制度
針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量大、管理難度大等問題,應進一步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關于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規定,制定嚴格、合理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銷戶制度。如對同一申請人開立賬戶的數量進行適當限制?;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業務的睡眠賬戶實行強制銷戶制度;對小額賬戶進行收費;出臺商業銀行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年檢制度?;定期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梳理,鼓勵客戶主動對多余賬戶進行清理等。同時,建議在商業銀行間建立統一的個人賬戶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減少銀行間賬戶信息不對稱現象,不斷提高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效率與監管水平。
(六)規范久懸賬戶銷戶管理
建立對久懸賬戶的清理機制,對達到清理標準的久懸賬戶進行銷戶處理。通過立法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對久懸賬戶的銷戶權,當久懸賬戶達到法定條件,可由金融機構和人民銀行直接做銷戶處理,資金轉入營業外收入,客戶事后支取時,按轉入營業外金額給付,從而從根本上解決久懸戶的出路,以減輕金融機構的管理負擔,節省人民銀行《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及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資源,提高工作效率。
(七)控制頻繁轉移結算賬戶
進一步補充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一是在保證單位存款人有自由選擇開戶銀行的權利的前提下, 規定相應的核準機制,避免受非正常因素的影響,盡可能保持企、事業結算賬戶的相對穩定性;二是規定在無特殊情況下企、事業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一定要保持一個固定的期限(6個月或1年以上);三是對人為頻繁開立、撤銷、轉移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采取限制措施,恪守在一定時間內(如:6個月內)不允許撤銷、轉移基本存款賬戶,否則將予以停止辦理結算服務等措施;四是增加對金融機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條款,嚴格賬戶準入管理,以此促使金融機構為社會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結算服務,從而營造出一個更加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
(八)擴大信息聯網共享功能
最近一個時期盜開或偽造銀行存單進行詐騙的犯罪十分猖獗,給銀行資產造成巨額損失并繼續構成潛在的威脅。為防范和打擊犯罪活動,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特通知如下:
一、1997年4月21日起暫停辦理存單質押貸款業務(10萬元以下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小額抵押貸款業務除外),對尚未到期的存單質押貸款,要逐筆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待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公布后,方可繼續辦理存單質押貸款業務。
二、從4月30日起對單位定期存款,實行帳戶管理。各金融機構不再給存款單位開具存單,改為出具“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參考格式見附件,由各金融機構總行或總部、總公司統一設計和組織印制)。人民幣單位定期存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訂。
三、嚴禁使用儲蓄存款單證辦理單位存款業務。對文到之日前用定期儲蓄存單代單位定期存單且尚未到期的,務必在5月30日前將原存單收回,更換為“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嚴禁儲蓄所以任何形式辦理單位存款業務。
四、切實加強儲蓄定期存款業務管理。各行儲蓄存款使用特種存單的限額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大額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銀發〔1996〕447號)中的規定限額,特種存單起用時限不得超過4月30日。各類存單均須印注或加蓋“未經確認質押無效”字樣。
五、實行大額定期存款備案報告制度。儲蓄存款單筆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單位存款單筆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或同一存款單位超過2000萬元(含2000萬元)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必須報同其省分行備案,并由其分行報當地人民銀行省分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要制訂相應的存款備案登錄管理制度,并對存款人的存款情況負有國家法律規定的保密責任。
六、暫不批準各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發行計劃。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1997年一律不得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對所轄的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依據本通知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
上述各項,文到之日起立即實施。
附件:××銀行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參考格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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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單位已在××銀行開立單位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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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證實書僅對存款人開戶證實,不得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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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 復核 記帳 事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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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 銀行監管 我國銀行監管法制
一、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年3月1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國和人民銀行法》(下文簡稱《人民銀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下文簡稱《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已初步成形。這兩部大法成為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核心。
《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等監管職責,[1]這意味著專門性的代表國家的權威監管主體已經確立。該法還進一步為
與此同時,還有一系列的法規和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規章涉及了銀行監管問題。比較重要的行政法規有:《儲蓄管理條例》、《借款合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金融規章則更為繁多:《金融機構管理規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貸款通則》、《支付結算辦法》、《銀行帳戶管理辦法》、《關于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通知》、《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制正存款業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則》、《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銀團貸款暫行辦法》、《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等。
從《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其它法規、規章所涉及銀行監管的內容來看,我國銀行監管法制似乎已不僅初步成形,而且可謂較為“完善”了,尤其是一大串的銀行業務管理的金融規章更是甚為繁多。但是,深入分析既有的監管法制,我們便會發現不僅既有的規則、制度尚有缺陷,而且疏漏及亟待補充的問題仍大量存在。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第一,監管法制體系的構建上存在諸多的不協調或不合理之處。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法制體系主要由兩個基本法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國務院主持通過的行政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管理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這三個層級的法律法規本應是一個有機的協調整體,但是現實并非如此,尤其是后兩類存在的問題尤為突出。首先,后兩類文件并未真正起
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缺乏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效益理念,使得行政法規或規章相互之間或與法律之間有大量重疊的條文。這大大地增加了規范性文件的數量及特定文件的條文。銀行監管規章制定的目的應在于補救法律、行政法規的缺漏或者對有關內容作補充性闡釋,絕不在于重復強調法律法規的某些內容,因為中央銀行制定的規范性規件畢竟不同于一般的宣傳法律法規的文件。其二,缺乏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系統化理念。這與制定者的規劃性和全局性把握的技術和意識水平有關。其三,制定者對已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之及時修訂、廢止工作未予以足夠重視。我國社會、經濟體制處于重大變革時期,政策性較強的“人民銀行規章”更有必要作出及時的調整、補充和完善。
第二,監管法制的制度選擇不利于實現有效監管,也不利于商業銀行追求效率。這主要表現在《商業銀行法》及有關的行政法規、規章過于側重對商業銀行業務的監管。在《商業銀行法》的第一
當然,我國《商業銀行法》關注私法關系的規制與我國銀行業中國有銀行占絕對比重的現狀有關,因為國有銀行的資產是國有資產,倘若像一般私法關系那樣廣泛自治,可能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立法者的這種顧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從國有銀行商業化的角度來看,這種選擇并不利于市場主體自主地位的確立,也不利于公平、自由競爭機制的實現。況且私法關系可以由《合同法》調整,事實也正如此。
另外,我國中央銀行制定的大量銀行監管規章,沒有真正從有助于提高監管效率、質量的角度出發,而是著眼于銀行具體業務操作上的監管。如我國銀行監管規章中有關銀行結算及信貸業務的規則甚多,且極為細致入微,諸如《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商業匯票辦法》、《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支付結算辦法》、《貸款通則》、《貸款的管理辦法》、《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電子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規定》、《制止存款業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則》、《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銀團貸款暫行辦法》、《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等等。
第三,監管主體的法定權責之構造存在諸多不足。首先是立法對法定監管主體——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權之規制過于寬泛和原則化?!度嗣胥y行法》第2、4、7條都是原則性地肯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該法雖為“金融監督管理”設了專章,但遺憾的是不僅條文數上僅有7條,而且每個條文的內容均為原則性的規定,如第31條指出“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第32。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的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钡聡躲y
再次,法律法規對人民銀行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及違反法定程序或濫用權力的監督未能明確地要求。由于中央銀行擔負著監管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重要責任,而金融業務又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況且各國對商業銀行主要管理人員的任職一般均有法定的要求,為加強銀行監管的有效性,筆者認為我國也應對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尤其是主要的負責人之業務素質作出嚴格要求。至于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履職的監督問題,在《人民銀行法》第49、50條有所規制,另外《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均提供了“行政訴訟”機制實現司法監督。但這些規制仍過于簡單,有待立法進一步完善。
第四,監管法制在構建、運用監管手段和方法上有缺漏。我國銀行監管法制對市場準入監管、稽核檢查監管、調查統計、市場退出、謹慎性要求等手段均已納入監管法制體系中,但是對存款保險制度等監管手段,則尚未予以足夠重視,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尚為空白狀態。各國實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在維護金融秩序和穩定銀行體系起到了明顯的作用。正因為如此,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不少國家已紛紛以不同方式建立此制。該項制度有助于借助存款保險機構來加強對銀行業務的監管,尤其是有助于通過存款保險機構督促銀行減少違法經營。我國銀行業因各種原因積累的不良資產問題使銀行潛伏了極大的風險,倘若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良資產及其帶來的風險將進一步強化,存款人面臨的風險也將更大。存款保險制度可在一定
程度上可促成這些風險的降低和防范。
市場退出監管是在銀行機構發生信用危機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時,中央銀行認為保護存款人或投保人利益并恢復市場秩序而有必要關閉該機構,以及其他原因主動退出市場時,中央銀行依法對退出全過程的監管。我國《商業銀行法》對此種監管設了專章“接管和終止”(第七章),但是該法對銀行因破產或主動退出市場的監管之規定過于簡單,僅有原則性的4個條文,諸如關閉中債務清償原則、債務重組、有效資產的承接、被關閉銀行的托管等均無規定。另外,我國尚無針對一般企業的破產法,[16]何況銀行不同于一般企業,它的破產有可能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法制必須對破產程序的各種問題設置監管。美國借助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來監管和處理銀行破產問題,并在20世紀80年修正支付法,公開對商業銀行援助,運用資本暫緩政策、過渡銀行等方法來處理銀行破產中的問題。
在謹慎要求方面,《商業銀行法》已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資本充足率、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等作出規定。很顯然,這些指標過于簡單。為此,中國人民銀行作了進一步規定,即1997年1月1日起執行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辦法,該辦法設置的指標分為監控指標和監測指標,前者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質量、單個貸款比例、備付金比例、拆借資金比例、境外資金運用、國際商業借款、存貸款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資產流動比例等十個指標;后者主要有風險加權資產比例、股東貸款比例、外匯資產比例、利息回營風險。
我國兩大基本法律對監管方法僅有原則性的規定,諸如以何種形式和程序來實現現場、非現場的監管,或者通過利用外部審計師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實,這些方法的具體運用均未上升到法制的層面。[20]
第五,監管機制過于強調法定權威監管機制的運用——疏忽了銀行內部控制和同業自律機制的兼用。我國《商業銀行法》在內部控制機制的設計上僅有三個條文,即第59、60和61條。第59條要求健全企業規則和制度;第60條要求健全稽核和檢查制度,并要求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第61條規定業務報告。這種規制有如下幾個缺陷:其一,規定過于原則化。業務管理規則、制度及稽核、檢查制度的具體要求均需時與合法。銀行監管法制健全的國法定情形下可直接任命一位審計員。[21]德國《銀行法》規定了特別情況下信用機構任命的審計員需通報監督局,并可要系統的再監管,勢必使該機制處于虛設的狀態。
目前,基層央行會計核算監督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分散監督,二是集中監督。隨著金融業務和信息技術的發展,集中監督已成為普遍采用的模式。2010年11月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監督辦法》(以下簡稱監督辦法),在監督理念、定位、目標、程序等方面均做了重大修改,使會計核算監督工作的指導思想更加明確,但由于缺少相應的具體操作流程或實施細則,使監督工作出現很多難點和問題。
(一)繳存款考核監督缺位
現階段,基層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繳存款考核包括財政性繳存款考核和一般性繳存款考核。國有商業銀行一般性繳存款準備金由總行統一進行考核,基層人民銀行主要對國有商業銀行財政性繳存款和農村信用社的一般性繳存款準備金進行考核。一方面,現行基層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法定存款準備金考核方法比較單一,主要依據商業銀行、信用社每旬報送的日計表、業務狀況表考核,且當前部分商業銀行、信用社所報送的報表仍是手工填制而成,大大降低了報表的可信度。有些商業銀行、信用社為了增加其日常可用資金,有意降低日計表各科目余額,或設立二級科目,從而達到向人民銀行少繳、漏繳法定存款準備金的目的。對商業銀行、信用社的日計表繳存科目余額,事后監督部門難以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只能照表行事,監督乏力。另一方面,會計核算事后監督子系統對農村信用社繳存款考核存在缺陷。農村信用社一般性繳存款不足時,事后監督子系統沒有一般性繳存款準備金不足提示,營業部門將繳存款不足情況反饋給信貸部門,由農村信用社依據繳存款準備金不足金額和罰息率填制一般性罰沒款票據入賬后,事后監督部門才能發現一般性繳存款準備金不足問題,造成被動監督局面。如果核算部門或信貸部門存在漏罰問題,事后監督部門無據可查,造成監督缺位。
(二)監督子系統存在功能缺陷
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系統日常會計核算數據備份量較大,須定期由會計、科技和營業部門進行維護——刪除前期已刻錄的備份數據。一旦發生此項操作時,事后監督子系統在日常監督網點柜和聯行柜重要空白憑證上便會出現上一工作日已監督過的重要空白憑證數據,與當日重要空白憑證發生額不符,需事后監督人員人為干預,再次監督上一工作日發生的重要空白憑證數據,造成了事后監督情況報告表中重要空白憑證監督項發生業務筆數與當日實際發生筆數不符現象,事后監督工作人員只能手工制表說明情況,逐柜組標注上日核銷重要空白憑證號段,監督主管簽字確認,并附在監督情況報告表后注明監督情況。這一方式一旦形成規律,將產生對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監督審核不嚴或監督不到位問題。
(三)電子對賬系統制度跟進滯后
2009年下半年,中央銀行會計核算電子對賬系統在全國銀行間已經全面運行,實現了人民銀行與各金融機構之間電算化對賬管理,并相應出臺了《中央銀行會計核算電子對賬系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但從兩年來的監督情況來看,《辦法》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一是中央銀行會計核算電子對賬系統與《辦法》要求上存在不明確事項?!吨醒脬y行會計核算電子對賬系統》在信息查詢、申請維護等模塊中提供了輸入打印功能,但目前《辦法》沒有規定事后監督部門每日應打印的報表種類,一旦對賬出現某種問題以及監督超期、對賬不一致等情況,備查資料將無法可查(內部網上對賬無法備份);二是《辦法》中未明確對賬問題處罰部門。《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開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暫停辦理其會計核算業務”。而目前上級行沒有明確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制度跟進措施比較滯后,導致對賬出現問題時部門之間出現推諉,使部分對賬制度難以執行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銀行的公信力。
二、加強對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監督的幾點建議
針對目前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監督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著重建立健全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監督體系,重點規范會計核算監督考核行為,使會計核算監督步入科學化、標準化和規范化的軌道。
(一)建立較為完善的繳存款考核體系
一是針對商業銀行財政性繳存款和信用社一般性繳存款準備金考核缺位情況,建議總行盡快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明確財政性存款法律保護,并統一規范財政性繳存款科目,加強對商業銀行財政性繳存款科目管理,同時要不定期對商業銀行財政性繳存款行為進行檢查,對出現遲繳、漏繳或不繳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以確保國家債權人利益以及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二是建議農村信用社上報日計表考核存款準備金時廢棄現行的手工匯表方式,統一使用核算系統打印的報表,避免人為因素造成少繳、漏繳等差錯。
(二)研發中央銀行會計核算實時綜合監督系統,理順監督時差和監督無力問題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會計核算系統的發展需求,建立與國際會計體系接軌的長效監督機制??傂袘Y合公允價值的參考條件,盡早研發出綜合監督系統,既滿足即將上線運行的《中央銀行會計數據集中監督管理系統》會計核算業務要求的實時監督內容,同時又能符合監督檢查部門業務監督需求內容,保證實時監督與業務發生同步、監督信息調閱便捷、監督共享機制管理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