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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2
一、選擇投資行業和地區的納稅籌劃
國家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制定了各種行業性稅收優惠政策,上述幾項行業優惠政策就是新企業所得稅法所著重明確的,納稅人在開立公司時應充分了解掌握國家關于投資方面的稅收政策,認真進行納稅籌劃,合理減輕企業的稅負。
針對經濟特區及上海浦東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對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10月《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的規定,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是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是指上海浦東新區。
針對“老、少、邊、窮”地區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01號文件規定,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不論是國內投資還是跨國投資,企業都應當考慮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區的稅制差別及區域性稅收傾斜政策和優惠稅率,選擇低稅負的地區進行投資。比如:在低稅率地區設立經營機構減輕稅負。廣州某電子器件廠(下稱廣州廠)銷售1000萬元的產品給北京某公司。該批產品的成本、費用為800萬元。廣州廠在深圳投資設立了一家銷售公司,廣州公司以850萬元的價格開票銷售給深圳公司該批產品,后由深圳公司以事先商定的1000萬元的價格開票銷售給北京公司。這樣經過了財務部門的轉手,就有150萬元的利潤轉移到特區公司的賬上體現。廣州適用25%的稅率,深圳適用15%的比例稅率,有關節稅效果如下:不經過價格轉移,廣州公司直接開票給北京公司,廣州公司應納所得稅稅額為:(1000-800)×25%﹦50(萬元);經過深圳公司轉手后,整個產品銷售過程應納所得稅稅額為:(850-800)×25%﹢(1 000-850)×15%﹦35(萬元);實際節約稅收成本為50-35﹦15(萬元)。
稅法規定,對關聯企業的交易必須按正常的市場價格進行,未按非關聯企業的交易價格結算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但由于市場經濟下的價格是經常變動的,因而,通過在低稅率地區設立公司節約稅收仍有一定的籌劃空間。
二、被投資企業設立的納稅籌劃
公司制與合伙制企業的選擇。企業在投資時,還應考慮企業的組織形式。因為企業的組織形式不同,稅收待遇有差別。現代企業的組織形式有公司企業、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公司企業是一種重要形式,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少國家對公司和合伙企業實行差別稅制。公司內部的組織結構不同,總體稅負也將有別。稅法的意思很明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不交納企業所得稅,只按個人的實際收入交納個人所得稅;或者說,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不存在“重復納稅”問題。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企業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子公司是指被公司股東通過直接、間接、直接和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或雖然擁有表決權資本的比例不超過半數,但通過其他方式控制財務和經營活動的公司法人(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還可以設立獨資子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權對外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是指投資雙方或若干方按合同規定投資設立新的企業法人,其經營活動由投資各方共同控制的企業。合營企業是企業法人,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合營企業承擔責任,企業以其法人財產權對外承擔責任。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獨立的納稅主體。自成立之日起,其盈虧便與股東的盈虧區別核算,獨立納稅。分公司是指企業法人內部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機構。不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經營活動的后果只能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總機構負責。盡管可以進行內部分層核算,在一定條件下經注冊登記可以獨立繳納流轉稅,但經營成果一般應并入總機構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新建項目是設立子公司還是設立分公司是一個重大的決策問題。從稅法角度看,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和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不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的關于企業所得稅的若干稅收規定,企業應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公司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一般情形下,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與具有企業法人的總機構合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等由于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影響這一決策的基本因素不僅要考慮稅費負擔的問題,還須考慮投資企業的獲利狀態、新建項目的盈利特點、新建項目的技術先進水平及享受稅收優惠的可能性、企業對納稅上的特殊考慮,而且還要考慮投資企業對項目投資所需各種資源的控制能力、投資來源及合作伙伴的特點、投資企業的性質和股權分布特點、新老股東之間利益的均衡因素等等。
一般來講,企業可以在分支機構設立前期采用分公司形式,后期采用子公司的形式。下面詳細分析如何根據新建項目的盈利特點與投資企業的盈利狀況,來選擇分公司和子公司。從稅收方面來考慮,如果投資企業有穩定的應納稅所得,并且新建項目投產后的初期由于費用的攤銷、市場開拓、對員工的培訓支出、各種低值易耗品的領用、鋪底流動資金的消化、貸款利息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出現虧損,那么,出于抵稅的考慮,成立分公司是一個值得考慮的方案。如果投資企業本身賬面上已積存了大量的待抵補負的應納稅所得額,那么,新項目投產初期的虧損,并不能由投資企業進行抵補,成立分公司與否就變得不重要。相反,如果投資企業賬面上已積存了大量的待抵補負的應納稅所得額,且投資項目投產后的初期會出現大量的盈利,那么設立分公司就不失為一個良好的選擇,因為新項目投產后的盈利會因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而首先用于彌補投資母體的原有虧損,從而少繳企業所得稅;如果新項目的投產初期會出現虧損,而母體也是虧損的,因為沒有太多的應繳稅所得額的抵補利益,那么設立公司與否并不重要。例如,虧損企業的投資選擇:D公司由于經營不善,連續3年虧損。為了扭轉虧損局面,準備新上一個效益好的項目,經估算,該項目經半年建設即可投產,投產后每年可形成4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率為25%。那么,是設立分公司還是設立子公司好呢?方案一:如果成立子公司,子公司投產后每年繳納所得稅40×25%=10萬元,同時,總公司賬面上的虧損不能彌補。方案二:如果成立分公司,則投資后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先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不用繳稅。通過計算可以看出,“方案二”明顯優于“方案一”,應設立分公司,以充分利用稅前彌補虧損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在現實的稅收籌劃中,有時還要進行相應的組織架構設計,甚至一定的業務重組、資產重組和產權重組,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有時,可以根據企業的盈利狀況和新項目的獲利特點及其他因素,通過合法的企業分立或合并的方式實現納稅成本的最低化,在虧損初期,由于有大量的虧損需要彌補,可先設立為分公司,使虧損能夠彌補,等新項目實現盈利后再分立為子公司,比從一開始就直接設立為子公司要好得多。同時,為了實現抵稅的目的,可通過適當的資本運作和企業重組實現稅費成本的最小化。
三、選擇投資時間的納稅籌劃
采用分期投資方式的納稅籌劃。根據2006年《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同時,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公司法》對投資期限的放寬,企業在投資初期,應當采用分期投資的方式,而不要進行一次性投資。如:壓縮投資比例減少風險。某企業注冊資本金6000萬元,投資總額為10000萬元,不足資金為4000萬元,于是向銀行貸款解決。假定其年供款利息為400萬元,當年稅前利潤為1000萬元。由于在投資總額中注冊資本金比例壓縮為投資總額的60%,這就意味著企業在稅收方面的利益有如下增加:首先將借入資本金4000萬元的利息支出作為稅前扣除金額,縮小了扣減所得稅的稅基數,假定所得稅稅率為25%,即可節約稅費支出100萬元。同時在分配利潤時,由于是按股權分配,既能減少投資風險,又能享受財務杠桿利益。
四、選擇投資方式的納稅籌劃
在投資方式中,建議選擇設備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謹慎選擇和減少貨幣資金投資方式。
理由有二:一是設備投資的折舊費可以作為稅前扣除項目,縮小所得稅稅基數,同時部分設備還具有抵免所得稅的作用,此外,無形資產的攤銷費也可以作為管理費用在稅前扣除,同樣可以減少所得稅稅基數,以達到縮小繳稅數額的目標。二是設備投資在投資資產計價中,可以通過評估以提高設備價值,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在產權變更時,也必須通過資產評估。由于評估主體、計價方法不同,資產評估的價值也將會隨之不同。在對外投資中,通過選擇不同的資產評估方式,盡可能使得資產價值評估的高些,不僅可以節省投資資本,還可以通過多列支折舊費用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縮小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目的,為企業投資獲取最大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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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銷售結算方式進行籌劃
企業銷售商品時,可以采用現銷、賒銷和分期收款等銷售方式,不同的銷售方式決定了不同的銷售收入結算方式,使得收入確認的時點也不一樣,從而影響了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因此合理確定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如直接收款結算方式銷售貨物的,無論貨物是否發出,收入確認時間是銷貨款或拿到相關憑據并把提貨單交給客戶的當天、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貨物的,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企業收入的確認時間。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利用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可以使法律規定的銷售收入確認時間晚于于企業實際收到收入的時間,將其收入確認的時間遞延至次年,實現延期納稅,延期納稅雖然不能減少納稅人的納稅總額,但相當于得到一筆無息貸款,可以增加納稅人本期的現金流量,擴大了流動資本。同時還可以帶來資金的時間價值,相對節減稅收。
二、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籌劃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存貨計價方法有多種,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存貨計價方法主要影響當期結轉的銷售成本,從而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企業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開展避稅籌劃時,必須考慮企業自身及所處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應注意以下三點:
1.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
(1)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因為物價持續下降時,采用先進先出法計價,增加本期銷售成本,從而減少企業當期收益,從而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雖然企業整體所交的所得稅沒有少,但可以使企業前期少交所得稅,實際上有利于企業擁有更多的流動資金,減輕企業的現金壓力。
(2)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則應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對存貨計價。因為在存貨入庫價格上下波動的情況下,采用上述方法,會使各期利潤較為均衡,以避免因各期利潤忽高忽低造成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應用資金的難度。
2.考慮企業的不同盈虧狀態
(1)盈利企業:為了少繳所得稅,其存貨成本應當最大限度的進行稅前抵扣,因此應該選擇使本期銷售成本最大化的方法,以減少當期利潤,降低應納稅所得額。
(2)虧損企業:其選擇的計價方法必須與其虧損彌補情況相結合考慮,應該在不能得到或者完全不能得到稅前彌補的虧損年的銷售成本盡可能的降低,使其延遲到以后能夠完全得到彌補的時期,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證成本抵稅效果的發揮。
3.考慮不同企業的稅收政策
(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享受的減免稅額也就越多,因此應該在減免稅優惠期間選擇存貨成本最小化的計價方法,減少當期存貨成本,增加利潤來得到更多的減免稅額。
(2)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或者處于非稅收優惠期間的企業:應該選擇存貨成本最大化的計價方法來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降低稅負。與此同時,應注意到企業存貨計價法一旦選擇很難變更,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主機備案,同時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在會計報表中注明變更內容。
三、利用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籌劃
固定資產的價值通過折舊形式轉移到成本費用中,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起到了稅盾的重要作用。折舊的多少,直接關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及應納稅額的多少。
1.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選擇
固定資產的折舊限取決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因而折舊年限的選擇具有一定的彈性,這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應該分情況來選擇折舊年限,并不是折舊年限越短越好。對于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但未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取延期納稅的好處。對于享有減免稅收優惠待遇,如果縮短折舊年限,則可能將折舊費用提前到減免稅期間,減少企業享受稅收的優惠待遇,此時應延長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再計入成本,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稅法固定了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稅收籌劃不能突破最低折舊年限的要求。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
企業孵化器在20世紀50年源于美國硅谷,是跟隨著新技術產業革命而發展起來的。企業孵化器在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孵化和培育中小科技型企業,以及發展區域經濟,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引起了各國的高度重視,企業孵化器也因此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快速發展。目前,企業孵化器獲得了迅猛的發展,截至2008年底,世界上已有25360多家企業孵化器,其中,在美國擁有1820家,歐洲擁有4365家,目前中國有980多家,湖北省有80家,武漢市各類企業孵化器達35家。
企業孵化器擁有5大特征:共享孵化場地、共享孵化服務、孵化企業、企業孵化器服務人員、創業企業的優惠政策。企業孵化器為廣大科技創業者提供優質的辦公場地和孵化條件,幫助創業人員把技術和成果盡快形成產品投入市場,提供各種孵化服務,幫助中小企業迅速成長,擴大企業規模,為社會培育成功的企業和企業家。
武漢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成立于1987年,是中國首家高新技術孵化器,也是中國首家由事業單位改制為公司化運作的企業孵化器,同時也是中國孵化器事業的源頭所在。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秉承“為中小科技企業提供創業孵化服務,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宗旨,致力于尋求符合中國國情的企業孵化器發展之路,一直專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市場,為中、小企業提供管理咨詢、投融資策劃、網絡、培訓、物業、餐飲、通信等各類服務。22年來,已累計孵化科技企業1103家、孵化科技項目900余項(其中國家級項目161項),畢業企業681家,成活率在75%左右,培育了一大批科技企業和科技企業家,使大批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積累了豐富的行業資源和中、小企業孵化經驗,其中凱迪電力、三特索道、凡谷電子、楚天激光、國測科技、銀泰科技等畢業企業均已成長為國內著名企業,極大地促進了區域經濟的發展。同時創業中心已累計提供就業機會66000余人次。
在長期的實踐中不斷地探索、創新,武漢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首創性地提出孵化器產業化的理念,并以創業人社區建設為方向,嘗試產權式孵化器的新模式。同時,通過聯盟孵化,構建華東、華北、華中、華南、西南市場接入服務中心,建立跨區域的孵化網絡接口和共享資源平臺,為國內外企業突破地域空間限制自由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
武漢東湖孵化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作為武漢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國家級孵化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承擔了對武漢市及東湖開發區的廣大中小企業的引進入駐、培育孵化、基金申報、中介等一系列孵化服務功能,也是武漢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作為中小科技企業孵化搖藍的重要體現。
國家為了加大對孵化器建設的支持力度,于2006年初由國務院統一下發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該政策文件中在其第二部分“稅收激勵”的第十三條明確提出“扶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機構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研究制定必要的稅收扶持政策”。根據這一綱領性的文件精神,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8月20日正式出臺了“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財稅[2007]121號文件,該文件是第一次將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有關稅收政策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的,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但也有較大的約束性和強制性。其文件的核心內容就是對享受稅收減免政策的孵化器認定條件以及孵化企業認定條件的硬性規定。
該文件對于孵化器資格認定明細確規定“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條件進行事前審核確認,并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科技部于2008年(國科發火[2008]156號和2009年(國科發火[2009]169號)分別了通過稅收政策審核的國家級孵化器名單,武漢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都名列其中。但文件中規定其孵化企業的認定條件由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審核實施,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二是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三是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3年;四是企業注冊資金不超過200萬元;五是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六是企業租用孵化器內孵化場地面積低于1000平方米;七是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且《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項目或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業務取得的收入應占企業年收入的50%以上。
關鍵詞:房地產;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235.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3-0224-02
0 前言
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到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
(1)營業稅:
企業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
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行為,免征營業稅。
房地產企業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過20%,則免征土地增值稅。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聯營方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或作為聯營的條件,將房地產轉到所投資的聯營企業中,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為,對于房屋所產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開發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免征土地增值稅。
在兼并企業中,對于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行為,免征土地增值稅。
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核準,凡居住滿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自1999年8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土地增值稅。
我們可以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來進稅收籌劃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1 變房地產銷售為投資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繳營業稅,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后轉讓股權的行為,不再繳納營業稅。這種規定為房地產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如果房地產的購買方是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或公司,則可以考慮先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再向購買方轉讓股權的房地產銷售方式。例如:甲房地產開發企業,2007年度商品房銷售收入為2億元,按稅法規定計算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6億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1200萬元,繳納營業稅100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00萬元。而如果甲企業與購買方乙企業達成協議,甲企業先以該房產向乙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稍后再以20000萬元的價格向乙企業轉讓該股權,則可以合法地免除了1000萬元的營業稅和100萬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同時,為了調動購買方乙企業參與籌劃的積極性,甲企業可以作出一些讓步,給予乙企業一定的利益補償,但是其數額應以甲企業節約的稅款1100萬元為限。
2 利用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進行稅務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額沒有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同時規定,納稅人既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未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享受免稅優惠。在分別核算的情況下,如果能把普通住宅的增值額控制在扣除項目金額的20%以內,從而免繳土地增值稅,則可以減輕稅負。
例如:甲房地產開發企業,2007年度商品房銷售收入為2億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銷售額為1.15億元,豪華住宅的銷售額為8500萬元。按稅法規定計算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6億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0億元,豪華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6000萬元。
(1)如果不分開核算(納稅人應該了解當地是否允許不分開核算),該企業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為:(20000-16000)÷16000×100%=25%
適用30%稅率。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00-16000)×30%=1200(萬元)
(2)如果分開核算,該企業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
普通住宅: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為:(11500-10000)÷10000×100%=15%,增值額與可扣除額低于20%,享受免稅優惠。
豪華住宅: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為:(8500-6000)÷6000×100%=41.67%,適用30%稅率,應繳納土地增值稅=(8500-6000)×30%=750(萬元)。
分開核算合計共交750萬元,比不分開核算交1200萬元少交450萬元。
3 合理定價的籌劃
依據《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建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企業可利用20%這一臨界點進行籌劃。設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待售標準住宅,除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外的扣除項目金額為A,銷售房價總額為X,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為5.5%X,如果企業要享受起征點優惠,那么最高售價只能為X=(1+20%)(A+5.5%X),解得X=1.2848A,企業在這一價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點的照顧又可獲得較大利潤。如果售價低于X,雖能享受起征點優惠,但利潤較低。如果企業欲通過提高售價達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時按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稅率即3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說,對企事業來說只有當價格提高的部分超過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和新增值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時,提價才有利可圖。假設售價提高Y,X為增值率20%時的售價,則新的價格為(X+Y),新增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為5%×(1+7%+3%)Y=5.5%Y,扣除項目金額為A+5.5×(X+Y),假設增值率雖大于20%但小于50%,增值額為:(X+Y)-A-5.5%×(X+Y)。土地增值稅為:30%×(X+Y-A-5.5%X-5.5%Y)。企業欲使提價所帶來的收益超過新增的稅負而增加收益為30%×(X+Y-A-5.5%X-5.5%Y)+5.5%Y。
甲房地產公司建成并待售普通標準住宅,當地同類住宅的市場售價在11000萬元到14000萬元之間,已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金額為30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為5000萬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也不能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當地政府規定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為10%。通過選擇籌劃方案可在保證售價較低的情況下,少納土地增值稅,增加企業利潤。上述案例中除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外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000+5000+(3000+5000)×10%+(3000+5000)×20%=10400(萬元),從而形成以下兩個方案:
方案1:公司既享受起征點優惠,又獲得最高利潤,則最高售價為10400×1.2848=13361.92(萬元),此時獲利為:(13361.92-10400-13361.92×5.5%)=2227.0144(萬元)。當價格在11000萬元至13361.92萬元之間時,雖售價上升獲利將逐漸增加,但都要小于等于2227.0144萬元。
方案2:公司想通過提高售價再多獲收益,則提價至少要大于:Y>30%×(X+Y-A-5.5%X-5.5%Y)+5.5%Y。則提價要大于1009.84 (萬元)。即房地產總售價至少要超過1009.84+13361.92=14371.76(萬元),此時提價才會增加企業總收益,否則提價只會導致總收益減少。所以,當市場房價在11000萬元至14000萬元之間時,公司應選擇13361.92萬元作為房產銷售價格。可見企業在出售普通標準住宅時,通過合理定價進行納稅籌劃,完全可使自己保持較低價格并獲得較高的利潤。
銷售價格的定價策略,是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法,這不僅對土地增值稅會產生影響,同時對企業的營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等,都有重大影響。
4 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
上面的介紹,說明了如何通過控制和降低房地產銷售時的銷售價來降低土地增值稅負擔的問題。但是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制定稍低的價格。如果房地產開發商將企業的銷售部門分離出來,設立為獨立核算的房地產銷售子公司,則房地產企業既能夠以比較高的價格實現房地產的銷售,同時又能夠合理地降低企業的土地增值稅負擔。甲企業(以下均不考慮加計扣除20%因素)原計劃以2400元/平方米的價格出售5000平方米的房產,扣除項目金額為840萬元,同理可知增值率為42.86%,企業需繳納土地增值稅108萬元,還需要繳納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2400×5000×5%=6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60×(7%+3%)=6(萬元),印花稅忽略不計,合計繳納稅款174萬元,企業的稅后凈利潤為186萬元。而如果甲企業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子公司,甲企業首先將該商品房以2000元/平方米的價格銷售給該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2400元/平方米的價格對外銷售,則對于甲企業而言,仍然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利潤為160萬元,但是需要繳納營業稅50萬元,城建稅及教育附加5萬元,稅后利潤為105萬元;其銷售子公司實現銷售利潤200萬元,因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加計20%扣除,且不能享受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20%之內免稅政策,需繳納營業稅(2400-2000)×5000×5%=10(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萬元,共計11萬元。其增值率為(1200-1000-11)÷(1000+11)=18.69%,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為:(1200-1000-11)×30%=56.7(萬元),其稅后凈利潤為132.3萬元,甲公司和銷售子公司共計實現凈利潤237.3萬元,通過設立銷售子公司比原銷售計劃多實現凈利潤51.3萬元。
5 通過周密項目投資策劃進行稅收籌劃
[關鍵詞]中小企業 稅收籌劃 風險 防范
一、稅收籌劃的風險防范思考
1.稅收籌劃的風險及其涵義
稅收籌劃也稱納稅籌劃或稅務籌劃。 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的特點。合法性表示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疇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是偷稅行為,必須加以反對和制止;籌劃性表示稅收籌劃必須事先規劃、設計安排;目的性表示稅收籌劃有明確的目的,即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稅收籌劃的風險,通俗地講就是稅收籌劃活動因各種原因而導致的籌劃失敗所付出的代價。由于稅收籌劃是在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作出的決策,而稅收法規具有實效性,再加上經營環境及其他因素的錯綜復雜,使其具不確定性,蘊涵著較大的風險。美國著名保險學家特瑞斯、普雷切特將風險定義為。未來結果的變化性。稅收籌劃風險也同其它許多風險一樣,具有不確定性和客觀性兩個不對等的特征。稅收籌劃風險可以通過籌劃的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之間的變動程度來衡量,變動程度越大,風險越大;反之,則越小。
2.稅收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
(1)稅收籌劃基礎不穩導致的風險。中小企業開展稅收籌劃,需要良好的基礎條件。如果中小企業管理決策層對稅收籌劃不了解、不重視、甚至認為稅收籌劃就是搞關系、找路子、鉆空子、少納稅;或是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賬證不完整,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甚至企業還有偷逃稅款的前科,或違反稅法記錄較多等等,造成稅收籌劃基礎極不穩固,在這樣的基礎上進行稅收籌劃,其風險性極強。這是中小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主要的風險。
(2)稅收政策變化導致的風險。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的調整,稅收政策總是要作出相應的變更,以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稅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稅收籌劃是事前籌劃,每一項稅收籌劃從最初的項目選擇到最終獲得成功都需要一個過程,而在此期間,如果稅收政策發生變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據原稅收政策設計的稅收籌劃方案,由合法方案變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變成不合理方案,從而導致稅收籌劃的風險。
(3)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導致的風險。內部完善的管理控制制度體系是企業稅務風險防范的基礎。企業內部的管理控制制度制定是否合理科學,執行是否到位從根本上制約著企業防范稅務風險的程度。稅收籌劃都是建立在內部控制制度得以充分執行前提下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尤其是財務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如果本身存在缺陷,或者制度完善而沒有切實執行,都是導致稅收籌劃風險發生的隱患。比如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中不相容業務沒有完全分離,會計核算混亂,必然會導致作為籌劃依據的會計信息失真,從而使稅收籌劃方案很難取得實效。
(4)籌劃方案不嚴謹導致的風險。通過對稅收籌劃失敗導致風險發生的多起個案進行分析,過分追求節稅效益,降低稅收成本而忽視對稅法的遵從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的規范是一個共性的問題。這些不嚴謹的稅收籌劃方案嚴重脫離企業實際,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和企業整體經營戰略,沒有從全局發展戰略的角度策劃設計,缺少稅收籌劃必備的全局觀和戰略觀,往往導致稅收籌劃風險的發生。
(5)稅務行政執法不規范導致的風險。稅收籌劃與避稅本質上的區別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圖的,但現實中這種合法性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在確認過程中,客觀上存在由于稅務行政執法不規范從而導致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因為無論哪一種稅,稅法都在納稅范圍上,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只要稅法未明確的行為,稅務機關就有權根據自身判斷認定是否為應納稅行為,加上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和其他因素影響,稅收政策執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觀存在的,其結果是:企業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可能由于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導致稅收籌劃方案成為一紙空文,或被認為是惡意避稅或偷稅行為而加以處罰。
3.加強中小企業稅收籌劃風險防范的政策建議
(1)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建立風險控制機制。稅收籌劃存在潛在風險,而風險的發生必將危及企業的發展和生存,所以企業管理層必須對稅收籌劃的風險給予足夠的關注,對稅收籌劃風險的形式、狀態進行動態監控,對可能發生與預期籌劃結果不符的情況要及時反饋、適時調整,使不確定性因素給企業帶來的稅務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2)正確認識稅收籌劃,規范會計核算基礎工作。中小企業經營決策層必須樹立依法納稅的理念,這是成功開展稅收籌劃的前提。稅收籌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一個環節,不能將企業的盈利空間寄希望于稅收籌劃,因為經營業績的提高要受市場變化、商品價格、商品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稅收籌劃也是建立在企業生產經營的良性循環的基礎上,許多稅收籌劃方案的實現都是建立在企業預期經濟效益能夠實現的前提條件下,才能達到預期目的的。所以依法設立完整規范的財務核算體系,建立完整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才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稅收籌劃是否合法,首先必須能保證企業正確的核算和符合稅收政策的規定,作為企業會計核算的賬務處理、會計憑證、賬簿、票據都能經得住稅務部門的納稅檢查。因此中小企業應正確核算企業的經營行為,規范會計基礎工作,為提高稅收籌劃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據。
(3)貫徹成本效益原則,樹立全局觀念,實現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中小企業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任何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均會在獲取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實施該方案付出稅收籌劃成本,只有在充分考慮籌劃方案中的隱含成本的條件下,且當稅收籌劃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時,該項稅收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不能僅考慮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需要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減輕。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方案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的結果,優化選擇的標準不是稅收負擔最小而是在稅收負擔相對較小的情況下,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不能把眼光僅盯在某一時期納稅最少的方案上,而考慮服從企業長期發展戰略,選擇能實現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的稅收籌劃方案。
(4)完善內部管理控制,及時掌握政策變化。企業會計核算中不相容業務必須分離,要進一步提高會計核算整體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切實加強對企業內部的管理控制,比如倉庫的存貨管理與物料會計的存貨記賬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一個好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從根本上防止失真會計信息的產生,從而避免稅務籌劃風險的發生。因此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科學既是企業稅收籌劃的基礎,也是規避稅務風險發生最基本、最重要的保證。此外,及時掌握稅收政策的更新變化至關重要,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不能僅停留在文本表面,要正確把握稅收政策實質,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以合法為前提,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并熟練地運用稅收法律的相關規定,這對企業財務主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稅收籌劃風險案例中,企業往往由于有關稅收政策精神理解不到位,納稅操作程序不規范,導致稅務風險的發生,造成事實上的偷稅,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可見,只有以完善的內部控制為依托,在充分把握稅法實質,熟悉納稅程序的前提下進行的籌劃才能使企業在最大程度上規避稅收風險。
所以,應當充分認識稅收籌劃的風險,關心稅法的制定、變化、執行,同時,稅收的征收機關,應加強稅法宣傳,讓稅法深入人心。只有在此情況下,稅收征收管理才能實現上臺階。在雙方信息對等、內部核算清晰、把握籌劃成本效益原則的情況下,納稅籌劃的風險才能降到最低。
二、新所得稅法下的納稅籌劃思考
隨著新稅法的審議通過,新稅法與舊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稅率、稅前扣除等方面的差異正在顯著得影響著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企業面對“兩稅合并”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相關政策做出的重大調整,必須在企業經營的各個環節上做出相應調整,通過改變納稅籌劃方式和方法來適應新所得稅法。本文通過對新舊所得稅法的對比分析,提出了當前企業在新稅法下進行納稅籌劃的新思路和進行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使本身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根據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納稅籌劃的關鍵是降低應稅收入,盡可能的擴大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最終達到降低應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因此,對企業來說,企業所得稅存在很大的納稅籌劃空間。隨著新所得稅法的通過與施行,企業的納稅籌劃活動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稅前扣除標準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等。針對稅法的諸多變化,企業必須深入了解新稅法,并結合自身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特點,有針對性的調整和籌劃各項涉稅行為,才能保證享受到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達到降低企業稅負的目的。
1.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企業在計劃投資時,選擇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并納稅,而子公司只有稅后利潤才能按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來說,如果新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能盈利,從母公司集團整體稅負利益考慮,設立子公司和設立分公司并沒有區別,但如新設的子公司可以享受到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此時設立子公司就較為有利。如果預計新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會發生虧損,那么設立分公司可能更為有利,因為在與總公司合并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能夠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2.選擇好注冊地點
首先,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20%的預提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此類企業應就其收入全額征收預提所得稅。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卻可以免稅,因此外國企業可以選擇通過變更注冊地,在中國境內設立子公司以避免繳納預提稅。其次,居民企業在國內設立子公司時,可考慮設立在某些享有優惠稅率的地區而使企業集團整體受益。
3.企業法律形式選擇
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我國對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實行不同稅制。公司制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合伙企業及個人獨資企業則按《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與合伙經營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要雙重納稅,即先交企業所得稅,股東在獲取股息收入時再交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經營的合伙人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單從納稅負擔的角度出發,在新組建企業時可以選擇設立為合伙制或獨資企業。當然,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在投資者法律責任、法人治理結構、經營風險等方面相比具有明顯優勢,因此企業應在權衡自身發展前景、規模預測、市場風險等因素后,合理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
4.對稅前扣除項目的籌劃
企業在不違反新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各項費用進行充分合理的列支,對各項可能發生的損失進行充分的估計,可以縮小稅基,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比如,新稅法規定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通過對公益救濟性捐贈的合理籌劃,可以使捐贈之后的稅款節約額大于捐贈額,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5.充分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結合新稅法的具體規定從如下方面進行籌劃。如:對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以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實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的辦法。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實行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以及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低稅率政策等。上述優惠政策都存在納稅籌劃空間,對企業來說,準確掌握并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
6.避免稅收違法行為的籌劃
新稅法對反避稅問題進行了規范,明確規定了限制我國企業在國際虛設外資機構,借以轉移收入、轉移利潤的避稅行為和限制資本弱化的避稅行為。由于新稅法采取反避稅力度明顯加大,特別注重對關聯方轉移定價的防范,增加諸如防范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等反避稅手段,使以往主要針對外資企業的反避稅,自然延伸到內資企業,對此企業應提早做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反避稅規定,防止被稅務行政調查而造成損失。
三、結束語
企業納稅籌必須根據稅法規定的變化及時做出反應,進行必要的調整,只有這樣才能為企業最大限度的降低稅負,從而提高企業利潤。但是企業納稅籌劃是專業性很強的問題,而且必須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這就要求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由精通稅法和企業流程制度的人員進行操作,以確保納稅籌劃的效果。此外,企業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明確兩點原則,一方面不能以欺騙的方式騙取稅收優惠,另一方面是要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避免因程序不當而喪失該項稅收優惠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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