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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激發民間創業熱情,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云政發〔2014〕17號)及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持的新創辦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微型企業)組織形式可采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自然人出資有限責任公司任一組織形式,應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的微型企業標準,并帶動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戶籍人員就業。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民營辦(原省非公辦)牽頭協調全省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各州市工信委(民營辦)、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營辦)牽頭協調本轄區內的扶持工作。各級民營辦要會同工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辦、教育、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微型企業的發展規劃、創業培訓、創業審核、政策扶持、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形成各級政府為主、相關部門協同、社會各方參與、建設管理并重的工作機制。從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每年扶持創辦3萬戶微型企業。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條 微型企業投資規模達到10萬元以上且實際貨幣投資達到7萬元后,政府給予3萬元的財政資金補助,補助資金由省、州(市)、縣(市、區)財政按5:3:2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可獲得不超過10萬元的銀行貸款支持。
第六條 按規定免收涉及微型企業的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章 扶持申請
第七條 享受創業扶持政策,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屬于國家禁止經商辦企業的本省戶籍人員;
(二)無在辦企業;
(三)創辦的企業投資規模10萬元以上且實際貨幣投資達到7萬元;
(四)重點扶持申請創辦加工制造、科技創新、創意設計、軟件開發、商貿流通、技術咨詢、服務貿易、民族手工藝品加工和特色農產品生產等類型企業。各縣(市、區)可根據地方產業特色增加1―2個重點扶持行業。
(五)帶動5人(含創業者本人)以上本省戶籍人員就業。
第八條 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創業者,持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開立銀行賬戶且使用自有資金已超過7萬元,即可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申請時向住所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申請書;
(二)帶動人員就業相關證明(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三)微型企業創業投資計劃書;
(四)投資資金證明(主要指購置租賃或裝修經營場所、購置設備和原材料、加盟費、特許經營費等非人工費用經營性支出的有效票據憑證,其中購置租賃或裝修經營場所費用計算時不得超過投資總額的30%);
(五)微型企業貸款申請書(有貸款需求的企業提供);
(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第九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后移交縣(市、區)民營辦會審。初審材料每個月集中移送一次。
第四章 扶持會審
第十條 創業扶持審核按照盡職審查和集中會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申請人所在地縣(市、區)民營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創辦企業進行實地查驗,在此基礎上召集相關單位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會審委員會進行審查。會審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也可由會審委員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審委員會主任一般由縣民營辦主任擔任。
第十一條 縣(市、區)級民營辦應當及時將會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二條 各級民營辦、工商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對創業審核中獲知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補助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省、州(市)民營辦會同財政、工商部門確定年度微型企業發展計劃,并逐級下達,財政部門安排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資金預算。省、州(市)財政將本級應承擔資金按確定比例預撥到縣(市、區)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每年1月底前向州(市)財政部門、州(市)財政部門每年2月底前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業補助資金申請。省、州(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及程序審核清算后,納入上下級財政結算事項辦理。
第十五條 縣(市、區)級民營辦每月匯總通過會審符合扶持條件的微型企業,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補助資金??h(市、區)級財政部門按國庫管理支付規定辦理,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劃入微型企業開設的銀行基本賬戶。
第十六條 微型企業獲得的補助資金,應當按《企業財務通則》、《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
補助資金應當按審定的投資計劃書確定的購置租賃或裝修經營場所、購置設備和原材料、加盟費、特許經營費等用途使用。
第六章 貸款和擔保支持
第十七條 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可向縣(市、區)級民營辦提出不超過10萬元的貸款申請,縣(市、區)級民營辦匯總后推薦給承貸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要簡化操作流程,積極創新和開發適合微型企業的金融產品及服務,并為扶持對象提供相應的信貸服務和擔保支持。
第十九條 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積極為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對為微型企業提供擔保的機構,優先享受財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符合《云南省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云政辦發〔2010〕163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云政辦發〔2014〕30號)規定條件的微型企業,可申請我省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并按規定享受有關貼息政策、補貼政策和稅費優惠政策。
新創辦并經營滿一年,且符合《云南省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云金辦發〔2014〕16號)規定的微型企業,可參加云南省小額貸款保證試點,按規定申請10萬元以內的信用貸款。
第七章 培訓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信、工商、財政、教育、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做好微型企業創業人員的創業培訓工作,發揮各自優勢,廣泛動員有創業能力的各類人員參與創業,并提供創業幫扶服務。
第二十二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以提高申請人創業能力為目的,開展政策解讀、項目選擇、擔保貸款、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合同簽訂及風險規避、員工聘用與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知識、創業實例分析、創業投資計劃書制作等內容的培訓。
第二十三條 加強創業輔導、管理咨詢、人才培養、技術創新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鼓勵中介機構面向微型企業開展創業指導和綜合服務,提高微型企業創業成功率。
第二十四條 大力培育工業園區、微型企業創業孵化園、微型企業創業基地,鼓勵支持微型企業入駐工業園區,引導微型企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五條 探索建立各級政府、各部門、相關行業協會等共同構成的微型企業幫扶機制,協助解決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高微型企業“成活率”。
第二十六條 積極組建微型企業服務聯盟,探索建立微型企業互聯網公共服務平臺。鼓勵微型企業利用電子商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利用信息網絡銷售和推廣產品。
第二十七條 全面推行行政指導,通過建議、輔導、提醒、規勸、示范、公示等多種方式,引導微型企業守法經營。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民營辦負責抓好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宣傳工作,通過發揮示范帶頭作用,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州(市)、縣(市、區)財政資金配套情況納入上級政府督點內容。各級督查部門要加大督查力度,實行嚴肅問責。
第三十條 各級民營辦會同工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等部門,負責對資金使用、企業生產經營、勞動用工情況等進行指導和監管。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嚴厲查處微型企業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微型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民營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申請人扶持資格,并按規定追回補助資金。
(一)不按創業投資計劃書使用補助資金的;
(二)虛報實際貨幣投資額的;
(三)投資憑證票據虛假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資格的;
(五)采用欺騙手段取得扶持資格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惡意騙取、套取、挪用財政補助資金等違法行為記入市場主體誠信系統,并納入全國企業信用公示平臺公示。相關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依據不良信用記錄,在銀行信貸、行政許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對違法當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領取創業扶持財政補助資金的微型企業兩年內申請注銷的,注銷前應向縣(市、區)民營辦書面報告創業扶持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各級民營辦、工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扶持審核、使用、管理等環節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國家公職人員截留、擠占、滯留、挪用、騙取、套取財政資金和、、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民營辦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相關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省民營辦會同相關部門對州(市)、縣(市、區)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進行專項督查??h(市、區)、州(市)民營辦按季度向上級民營辦報送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情況。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條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及配套辦法,并報省民營辦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微型企業,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業。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民營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執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
相關解讀:
微型企業:指企業雇員人數少、產權和經營權高度集中、產品服務種類單一、經營規模微小的企業組織,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
為準確把握微型企業的劃型,云南省工商局經反復研究并商有關部門同意,以企業注冊資本為參照,制定了該暫行標準中新設立微型企業的劃型標準。
具體劃型參照標準為:1、農林牧漁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注冊資本50萬元及以下;2、零售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注冊資本100萬元及以下;3、交通運輸業,注冊資本200萬元及以下;4、工業、建筑業,注冊資本300萬元及以下;5、物業管理,注冊資本500萬元及以下;6、批發業,注冊資本1000萬元及以下。
個人獨資企業以登記出資額計算,合伙企業以備案合伙協議出資額計算。
關鍵詞:財務;審計監督;治理對策
商法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羅馬時代的商事規約,但近代意義上的商事立法肇始于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確立于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發展到今日為大陸法系國家廣泛繼承。我國屬于大陸法系,財務會計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與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保有較多的相同點,都肯定了政府在會計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也都強調了會計信息是宏觀經濟得以順利運行的重要基礎。除此之外,我國與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由于政治基礎、經濟環境等方面的不同,導致兩者也存在部分差異。從法律層面上看,大陸法系國家沒有單獨的會計法,主要是借助商法和公司法對會計事務做解釋與管理?,F有資料顯示,商法與公司法對于會計事務做了比較全面且完善的詮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例如,《法國商法典》中詳細說明了會計報告、會計義務、會計原則等內容,《商事公司法》對于會計與審計相關事件做了詳細表述與規定?!兜聡谭ǖ洹吩诘聡鴷嬓袠I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其中對于會計事務的規定具體且詳細,其篇幅占了整個商法典的1/3,由此可見,德國對于會計事務與法規的高度重視。此外,《有限公司責任法》與《股份公司責任法》中對于會計法規的制定更為嚴密、切實,是德國企業處理會計事務的重要依據與準則。大陸法系國家大都在商法典中明確會計法規,用以保障會計事務的順利運行。同時,商法典中的內容也會隨著商事活動與法律制度的變動而變更,這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商法典的權威性與可行性。
一、我國當前商法對企業財務審計的意義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并列并互為補充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背景與支撐,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的上升期,企業作為市場經濟運行的載體,其問題也就成為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障礙。商法在此環境之下的作用愈發凸顯,已然成為規范我國企業財務會計健康運作的重要機制。并且商法為了最大程度地保全投資者基本權益,規范會計市場活動,制定了一系列約束企業日常運作的法律法規,規定了企業財務會計活動的邊界,以確保會計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我國企業的會計管理制度需要在商法規定的范圍內運作,為了將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與企業運營的實際相結合,保障企業在合法范圍內的經濟利益不受損,商法在制定會計準則的過程中也恪守了一些規定。要保證財務工作的合法性與合規性。企業在進行會計活動時需要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由此可見,商法的監督作用還是非常大的。企業審計監督包括財政財務、財政法規、經濟效益等內容。其中,企業財務審計監督主要是以經濟效益為中心展開,也就是說企業財務審計監督囊括了整個企業內部的所有財務活動。通過財務審計監督,企業可以及時發現現存的經濟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加以修正與改進。同時,企業也可以通過財務審計監督及時發現不符合經濟規律的現象及制度,及時糾正企業存在的法律遵守不合格、資料統計不客觀、報表內容不真實等問題。事實上,企業財務審計監督存在的最大要義就是及時發現并修正企業財務問題,以確保企業的經濟利益不受損。與此同時,企業財務審計監督在企業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能夠最大程度地分配企業現有資源,保障資金安全,愈發受到企業的高度重視。
二、當前商法對公司財務部審計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一)日常賬務處理中缺乏商法意識
就我國目前的企業發展狀況來看,大多企業的會計對于商法中的相關內容了解不透徹、不深入。并且部分財務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投機心理,不按照企業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在工作中常常憑借自己的經驗或主觀想法核算,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賬目的核算經常會出現不準確、不及時的結果,由此也就導致了企業資金不明、賬目混亂等情況?,F在企業常見的會計問題有會計工作脫離公司法、經濟法等的要求、會計憑證的合法合理性存在異議、會計基礎工作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頻繁出現。并且部分財務管理者為了完成其工作任務而做出的一系列不符合實際的行為,終將會導致企業的財務漏洞越來越大,長期下去會影響企業的未來發展。也就是說一旦一個企業的會計工作沒有以商法為基礎,其工作水平就很難得到提升。企業的會計活動貫穿企業運作的方方面面,其內容與流程非常繁雜,如果企業工作人員在處理日常事務時不能將商法作為依據,那么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存在很多的潛在問題,甚至會影響后續工作的實施。
(二)對財務活動的合法性管理重視程度不夠
很多企業都設立了財務審計監督部門,但是少有企業能把這個部門的職能發揮到應有的水平。并且,部分企業的財務審計監督部門將管理處理權直接交給了副總經理或財務經理,而不是安排專門的管理人員處理,這就導致財務審計監督部門缺少權威性與獨立性。與此同時,一些企業領導對于財務審計監督部門的忽視也是問題的關鍵,這些領導只看到了該部門最表面的內容,而忽略其真正為企業帶來的價值。這就導致企業的財務審計監督部門在處理會計事務時難以獲得企業上下的配合,難以獲得真實有用的信息資源。同時,不合規的財務審計監管還會在無形中增加企業的資金壓力,當企業需要投入再生產時,會為了盡快達到訂單要求而進行融資,在這一環節,大多企業都容易陷入觸犯商法的風險,面對應收賬款的增加,企業為了賬款回收不得不采取各種應急手段,產生連環的負面效應。如果企業長期不重視財務審計監管,就會不斷面臨負債等籌資融資問題。財務審計監管部門在對企業會計狀況做審核驗收時所做出的的管理意見,沒有引起企業上下的足夠重視,那么其監管作用實際上是無效的,企業財務的資源配置與安全問題將會面臨較大的考驗。
(三)商業賬簿處理的崗位職責不健全
我國《會計法》中明確指出,會計崗位設置要從企業實際情況出發,要保證內外部制度相協調。目前我國大多企業的財務運作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事關日常開支、銀行相關由出納人員負責,其余成本核算、資金結算、工資核算、報表制定等財務活動則由會計承擔。企業財務審核工作主要由部門主管負責,其中囊括了幾乎財務部門的所用工作,包括賬目審查、報表審查、籌資融資等。從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設定的系統或平臺首先要遵守內部牽制原則,并在此基礎上達到企業戰略管理的最終目標。例如大多房地產公司會根據其具體情況引進專業的系統工程師完成企業內部的平臺設計與管理。但與此同時,卻很少有企業能在內部達成法務部與會計部的協作關系,對公司相關平臺作出切實科學的省審計監管。企業在缺少財會與法務相結合的情況下,財務活動很容易跳脫法律的桎梏而為企業帶來不可逆轉的困境。在此過程中也會頻繁出現財務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對于企業管理者與投資者的行為是否合理合法,相關管理人員很難在完善的法律體系之下進行監管與調查,長此以往,公司內部將會陷入會計制度混亂、財務信息失信等問題。
三、當前商法對公司財務部審計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會計人員和企業管理者素質
員工是企業得以順利運行且永葆活力的重要因素,也是一個企業設計完善內部管理結構的重要參考。因此,要想在整個企業中充分重視并利用商法,那么就要從企業的員工入手,提升各個員工對于商法的理解能力與運用能力。因此,在企業對普通員工或管理層進行內外部培訓時,應該將商法的宣傳與普及納入管理內容,在潛移默化中向員工植入商法理念,打造守法企業形象。與此同時,企業在招聘過程中,應該將商法的內容作為考核標準,確保每個進入企業的員工了解商法的基本知識與重要意義,從源頭上解決員工問題。此外,財會管理人員應該注重將日常會計活動與商法掛鉤,樹立起強烈的商法管理意識。企業要從各個方面向財務員工普及商法,即便不是與法務部直接聯系的人員,也應該熟知并運用商法的基本知識。只有企業內部所用的會計人員都擁有了商法意識,在日常會計活動中形成自我約束,才能最大程度地將企業資源轉化為具體的資金優勢,提升財會部門的管理效率。對于已經入職的員工,定期開展商法普及與培訓,促使員工形成依法自律的習慣。
(二)商業賬簿處理板塊建立法務板塊
企業的財務活動要想保持其合法合理性,首先應該在財務部門下設專門的法務專項,使得企業在進行日常經營活動是按照商法對其進行分類,使得法務系統貫穿財會活動的始終,以提升法務處理的效率與準確性,從而避免不當操作給企業帶來的不可逆損失。實踐表明,企業的信息化程度越高,處理日常事務的效率也就越高。在信息化狀態下,企業的部分財務活動也可直接借助計算機系統完成,相較于人為計算,計算機更加準確高效。并且計算機能對企業所需信息做出智能優化的指令,這些信息與企業的客戶共同形成了企業的信息反饋系統,從而使得企業明確其現存的漏洞與問題,從而及時作出更正建議,用以提升完善信息系統,提升顧客的滿意度。也就是說,企業要根據其內部結構與制度,以計算機為載體,建立成熟的反饋系統,企業員工可以借助這一系統,采取匿名的形式指出企業或員工存在的虛假問題,相關部門再根據系統中反饋出來的信息調取相關資料,并作出相應的懲罰處理措施,以保障企業的公信力。長此以往,機器借助計算機系統,在提升其信息化程度的同時,也能對企業員工的行為作出約束與管理。
(三)依據商法制定統一的會計制度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