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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稅收返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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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稅收返還政策

          財政稅收返還政策范文第1篇

          縣長的困惑

          江口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席龍海介紹,當地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為農業和第三產業,經濟發展依靠一次性投資拉動,財源建設后勁乏力。

          作為江口縣常務副縣長,席龍海有著明顯體會,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和服務型政府的轉型,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著更多的社會功能,處于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各類社會矛盾的核心,縣城經濟的發展直接關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全面小康社會的建成。所以他呼吁中央財政應該進一步加大對縣城經濟的支持和改革。

          在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方面。席龍海提出,首先,降低上劃稅收比重。適當降低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上劃的比例,給地方財政留有更多的可支配財力。其次,提高一般轉移支付的比重。江口縣獲得的上級轉移支付中,一般轉移支付比重僅占30%左右,削弱了轉移支付制度的功能,建議進一步提高一般轉移支付的比重,確保基層運轉,提高縣級公共財政履職能力。第三,調整稅收返還辦法。一是“增消”兩稅,當前,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都是在上年返還基數基礎上再按上劃稅收增長率乘以系數計算,而不是按照上劃稅收絕對額的比例返還,造成增量部分的返還比例逐年下降,影響到組織稅收的積極性。二是調整“所得稅”返還政策,增加縣級財力。自2003年實行“所得稅”分享改革以來,江口縣“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從當時確定的返還基數65萬元到2012年兩稅入庫1,434萬元,收入翻了22倍,但是中央財政返還基數一直為65萬元,因此,建議對稅收收入增量部分全額留歸地方,或采取按稅收絕對額返還的方式,鼓勵地方經濟發展。

          降低財政壓力

          財政稅收返還政策范文第2篇

          20世紀以來,世界各國普遍出現了財政分權(fiscal decentralization)的趨勢,全世界人口超過500萬的75個轉型經濟國家中,84%的發展中國家正致力于向地方政府下放部分權力(dillinger,1994)。與此同時,對財政分權的爭論也一直不斷,無論理論還是實證結論,都有不同看法,在財政分權的理論文獻方面,以oates(1972)等為代表的傳統觀點認為,地方政府具有信息優勢,能更好地代表本地區居民的偏好,因此,中央向地方轉移財權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率,加快地方經濟發展,進而推動全國經濟增長。蒂博(1956)的用腳投票模型、布坎南(1965)的俱樂部模型等開創性工作也勾畫了地方政府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優勢,標尺效應、權力制衡等觀點也認為,分權經濟下政府部門之間的競爭能夠提高政府運作效率,削減預算赤字,防止權力濫用。另一方面,質疑財政分權作用的聲音并不鮮見,他們認為中央政府具有規模經濟優勢,能夠避免外部效應的潛在成本,適當的集權反而有利于經濟增長,財政分權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發揮其積極效應,例如良好的民主機制,充分的地方自治和健全的機制安排等,但現實很難滿足這些條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民主法制建設存在很多漏洞,財政分權的信息溝通渠道不暢通,地方政府的尋租行為難以避免。

          不僅理論研究眾說紛紜,分權的實證研究也呈現出多元化局面,xie、zou和davoodi(1999)對美國經濟的實證檢驗發現財政分權對經濟增長有負面影響,而akai和sakata(2002)的研究卻支持傳統財政分權有正作用的觀點;zhang和zou(1998)對中國經濟的研究與davoodi和zou(1998)對46個國家的研究,都表明發展中國家財政分權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為負;與之相反lin和liu(2000)的研究表明,財政分權推動了中國經濟發展。直到今天,財政分權仍然是公共經濟學研究領域和政府決策部門的重大課題之一。

          我國自1994年建立分稅制以來已歷經十余載,實行的初衷是為了明確各級政府的事權與財權,規范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增強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等。關于我國分稅制的效果,國內存在爭論,賈康(2006)堅持認為“分稅制適應了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是‘兩位一體’地處理好政府與企業、中央與地方兩大基本經濟關系的理想制度安排”,張晏與龔六堂通過采用各種財政分權指標度量財政分權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彼此一致性,在兩級分權的基礎上,對28個地區1986—1992年和1994—2002年進行對比研究,結果發現“分稅制改革顯著地改善了財政分權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改革前我國財政分權與經濟增長之間存在顯著的負關系,而1994年后財政分權對經濟增長的影響顯著正”。而尚鐵力(2002)認為“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政策制度設計與執行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性,而這種不對稱性所帶來的效率損失會使財政分權的效果大打折扣”。美國財政學會主席羅依.伯爾(bahl,roy,2005)對中國的財政分權問題提出了一個重大命題:“中國的財政分權到哪一級?”,反響激烈。周文興(2006)通過對中國建國以后的計量歷史進行考察,發現“考慮速度和程度的財政分權與經濟增長有驚人的相關關系,而通常認定的80年代中期進行的財政分權改革和90年代中期的分稅制改革只不過是一個歷史階段延續問題。從長期來看,財政分權對經濟增長具有正面影響,但不排除中短期出現對經濟增長產生負面影響的可能。”

          本文試圖從地方的實際情況出發,以江蘇省為例,對1994年實行分稅制以來的江蘇財政收入情況,從總量、結構進行分析,以實證結論作為依據,嘗試從收入角度來評價我國推行分稅制的基本現狀,僅供參考。

          二、基于分稅制框架下的江蘇財力實證分析

          本文通過采集分稅制改革以來江蘇省各級政府的財政數據,進行整理與計算,從總量與結構兩方面,對江蘇省財力問題進行分析。

          (一)江蘇財力總量分析

          1.江蘇近10年來的財政總收入基本情況

          財政是國民經濟的綜合反映,經濟決定財政,財政反作用于經濟,這是財政與經濟關系的一般原理。1994年以來,我國為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對財政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整個財政體制框架一直延續至今,相關數據顯示,近10年來是江蘇省經濟與社會發展最快的時期,其財政收入的情況如表1、圖1和圖2所示。

           

          從表1、圖1和圖2數據所顯示的結果看,江蘇省1994—2004年財政總收入總體情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絕對量呈擴張態勢,2004年是1994年的7.6倍,年平均增長23.6%,高出全國財政收入17.9%的增長水平,且大多數年份的增長速度都快于全國水平;二是財政總收入占gdp的比重總體呈現上升趨勢,但各年度的這一比例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三是總量規模占全國財政總規模的比例不斷上升,近兩年來占到國家財政的近10%水平。江蘇省近10多年來財力的這種變化,是該省改革開放所取得成果的具體體現之一,與其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密不可分。

          2.江蘇省近10年來本級財力情況

          按照分稅制的要求,我國大部分地方所集中的財政收入總額中,有一部分是要按一定的標準上劃給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來調配使用。由于各地區的經濟差異以及適用的政策不同,各地區上劃中央的收入規模會不一致,就江蘇省而言,其實際情況如表2和圖3所示。

           

          從表2和圖3的數據所顯示的結果來看,1994—2004年期間的大多數年度,江蘇地方本級收入占其全部財政收入的比例都低于60%,最低為47%,最高為63%,也即說明江蘇省是財政上劃的重要省份,而考慮到中央財政對江蘇省的轉移支付情況,這一期間江蘇省財政凈上劃率變化不大,維持在25%左右的水平,這從另一個側面也說明,近年來江蘇地方稅收收入規模有較大的增長。

          3.江蘇省近10年來財政總收人與gdp的彈性分析財政收入的集中程度與很多因素有關,其中經濟總量是一個重要因素,從國外的相關文獻來看,財政收入增長是否合理以及財政體制是否健全與完善的問題,可以用收入彈性來分析,江蘇省近10年來的財政總收入彈性系數情況如圖4所示。

           

          圖4數據顯示的結果看,1994—2004年期間,江蘇省財政總收入對gdp的彈性系數大多數年度均大于1,表明在這段時期里,江蘇省財政總收入的增速快于其當年gdp增速,但各年度的彈性波動較大,呈現振蕩走勢,最大彈性系數為3.34,即gdp增長1%,財政收入增長3.34%。全國這一指標近10年來也呈現振蕩態勢,但近10年來江蘇省收入彈性平均水平與全國平均水平卻近乎相等,前者為1.74,后者為1.75,這說明,近10年來江蘇省財力得到了極大地增強,但從全國范圍來看,其財政收入對gdp的彈性是適當的。

          (二)江蘇財力結構分析

          1.財政收入的形式構成分析

          2007年開始實行新的政府收支分類改革以前,我國財政收入被定義為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收入,從其形式上看,主要由稅收收入和其他收入構成。近10年來江蘇省財政總收人中這兩鐘形式收入的情況及變化如表3所示。

           

          表3數據顯示的結果表明,一是江蘇省財政收入中稅收收入占主體地位,符合我國目前財政收入形勢現狀,但稅收所占比重低于全國水平(基本維持在90%以上);二是受國家政策影響,江蘇財政收入中稅收所占比重呈現下降的態勢,即1994年以來國家多次對預算內外資金的范圍進行了調整,逐步擴大了預算內收人的范圍,將以前沒有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基金納入預算來管理,從而使稅收收入所占比重下降。

          2.財政收入的區域構成分析

          江蘇省是我國典型的區內差異較大的地區,劃分為蘇南、蘇中、蘇北三大區域e,體現在財政問題上,三大區域的差異情況詳見表4、表5、圖5和圖6,其中,圖5

          表示的是1999—2003年三大區域財政總收人占江蘇財政總收入的比例,圖6表示的是1999—2003年三大區域接受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占其可支配財力的比例。

           

              表4、表5、圖5和圖6數據顯示的結果表明,江蘇省財力的區域結構呈現以下特點:一是地區財政總量差異大,且差異呈明顯加大的趨勢。蘇南地區的財政收入的各項指標,都遠遠超過蘇中和蘇北地區,蘇中地區財力盡管與蘇北地區大體相當,甚至在一些年度低于蘇北地區,但人均財政總收入也要大于蘇北地區;二是地區相對規模的差異明顯。表現在地區財政集中程度上,1999—2004年中,從蘇南到蘇北,財政的集中程度是遞減的(即地區財政總收入占地區gdp比例是下降的),表現在地區對江蘇省財力貢獻上,從蘇南到蘇北,貢獻率是遞減的(即地區財政總收入占省財政總收入比例是下降的),蘇南地區人口占全省人口的30%左右,但財政收入卻占到江蘇省財政總收入的60%以上;三是地區接受上級政府轉移支付比例的差異大。從圖6可以看出,蘇南、蘇中和蘇北地區都程度不同地接受了上級財政的轉移支付,但從相對規模來看,蘇北地區最高,蘇中地區其次,蘇南最低,說明蘇南地區財政可完全自給,而蘇中、蘇北地區有相當一部分財力需要依靠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來滿足,特別是蘇北地區。

          3.財政收入的政府級次構成分析

          按照現行地方財政體制要求,一級政府應有比較固定的本級財政收入,以滿足其履行各項職能的需要,并且對本級財力不足以滿足需要的政府,規定了轉移支付辦法。筆者根據江蘇省2000—2003年相關數據,對省、市、縣鄉級政府相關財政指標進行計算,具體結果詳見圖7和表6。

           

          表6和圖7的數據顯示的結果表明,江蘇省財力在各級政府之間的分配格局,市本級政府比例最高,4年中有3個年度的比例超過總收入的50%,省本級財政總收入近幾年來比較穩定,比例約為10%左右,縣鄉財政總收入的比重略有下降,筆者根據我國現行的地方財政體制推測,縣本級財政總收入占到省財政總收入的20%左右,因此,鄉鎮本級財政收入僅為全省的10%左右,而從轉移支付規模來看,各級地方政府都有一定比例的轉移支付的收入,省本級政府是最高的,縣鄉級政府其次,市本級政府最低,而且不同年度存在一定的波動。

          三、基本分析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結合筆者的調研體會,我們對扛蘇省分稅制改革以來的財力狀況初步得出以下基本結論:

          1.江蘇財力總量逐年擴大得益于其經濟總量的不斷增長,但財政集中程度總體低于全國水平。由上述分析得知,相對于經濟總量而言,該省財政集中程度并不高,因此,從國內平均水平來看,該省財力還有一定的增長潛力。當然,在實際中,影響財政集中度的因素較多,政策減免因素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江蘇省是外資進入最多的幾個地區之一,對外出口規模較大,根據我國現行政策,對外資以及出口都有較多的優惠政策,這些因素無疑會影響該省的這一指標。

          2.大多數年度內,江蘇財政收入增速快于gdp的增速,總體波動較大,有些年度的彈性系數過高,這表明,該省財政收入與gdp在協同上具有不穩定性,但收入彈性平均水平從全國范圍來看是適當的。

          3.江蘇三大區域在財政收入上的差異,總體上可以歸因為經濟總量差異導致的,但財政集中程度的差異也不可忽視。筆者認為,蘇北地區財政集中程度大大低于蘇中、蘇南地區,與蘇北地區的三次產業構成密切相關,一般而言,農業比重大的地區,要提高財政集中程度是不現實的。

          4.江蘇省財力總量集中在市級政府層次,縣鄉財政規模偏小。這種分配格局與分稅制倡導的事權與財權相統一是相悖的,這一分析結果在其他省份也是如此,這與我國現行財政體制缺陷密切相關。要調整這一格局,即提高縣鄉財政收入比重,除了要大力發展縣鄉經濟,還應改革地方財政體制。

          四、對我國分稅制的簡要評述:基于實證分析結論

          我們認為,上述分析結論,盡管僅限于江蘇的情況,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國分稅制推行的基本現狀,據此,我們做出如下幾點評述。

          1.分稅制對地方財力增長起到了促進作用。從江蘇的情況來看,無論是財政總收入還是地方本級財政收入,總量都呈迅速增長趨勢,財政收入占gdp的比例逐步提高,與此同時,我國其他地區的財力多年來也呈現不斷增長的態勢,表明我國的分稅制改革在調動地方財源建設積極性方面,確實起到了促進作用。

          2.現行轉移支付政策不傾向于經濟發達地區。上述分析表明,江蘇對國家財政的貢獻是較大的,這不僅體現在江蘇本級財政的實力上,更體現在其上解中央財政的比例上,而該省每年從中央財政所獲得的轉移支付收入則較少,這種情況與我國轉移支付政策的均等化目標是相符的。

          3.“基數法”稅收返還政策并不是加大地區間財力差距的主要因素。從收入角度來看,影響因素很多,通過對江蘇財力的分析,我們認為,將地區間財力差距的主要因素歸結為“基數法”稅收返還政策,沒有充分的依據。因為按照目前的稅收返還政策,盡管發達地區獲得的返還收人數額要大于欠發達地區獲得的返還收入,但與其上解國家財政的數額相比,顯然要小得多。

          財政稅收返還政策范文第3篇

          (一)會計中的“政府補助”

          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具有兩個特征:第一,政府補助是無償的、有條件的。政府向企業提供補助具有無償性的特點。政府補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條件,主要包括:(1)政策條件。企業只有符合政府補助政策的規定,才有資格申請政府補助。(2)使用條件。企業已獲批準取得政府補助的,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第二,政府資本性投入不屬于政府補助。政府撥入的投資補助等專項撥款中,國家相關文件規定作為“資本公積”處理的,屬于資本性投入的性質。政府的資本性投入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均不屬于政府補助。

          (二)稅法中的“政府補助”

          《企業所得稅法》沒有政府補助的概念,但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財政撥款為不征稅收入。《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收入總額包括補貼收入等。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收入總額,包括政府補助,即包括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可見,政府補助,在稅法中的對應概念是收入總額中的補貼收入。另外,在執行稅法上,政府包括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但國際類似組織一般不在此范圍之內。

          二、不同形式的政府補助在會計與稅務處理上的差異

          (一)財政撥款的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財政撥款是政府無償撥付給企業的資金,通常在撥款時明確規定了資金用途。比如,財政部門撥付給企業用于購建固定資產或進行技術改造的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安置職工就業而給予的獎勵款項,撥付企業的糧食定額補貼,撥付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研發經費等,均屬于財政撥款。

          稅法上規定的“財政撥款”,只是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不包括企業取得的財政資金,因為企業的資金一般是不會“納入預算管理”的;對企業無償取得的財政資金,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計入收入總額中其他收入的“補貼收入”。

          (二)財政貼息的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財政貼息是政府為支持特定領域或區域發展,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目標,對承貸企業的銀行貸款利息給予的補貼。

          在稅務處理上,區分財政貼息的不同方式進行處理。第一,對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受益企業的,財政貼息收入作補貼收入處理,利息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第二,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以政策性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受益企業按照實際發生的利率計算和確認利息費用。

          (三)稅收返還的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于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于政府補助。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并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會計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實際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所得稅稅款,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取得當期的利潤總額,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其他沒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明確規定免稅的稅收返還,除企業取得的出口退稅(增值稅進項)外,一般都應作為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作為應稅收入,是因為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對增值稅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即對出口環節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稅,同時退還出口貨物前道環節所征的進項稅額。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出口貨物前道環節所含的進項稅額是抵扣項目,體現為企業墊付資金的性質,增值稅出口退稅實質上是政府歸還企業事先墊付的資金,會計處理上不屬于政府補助,稅務處理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的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取得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比如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都屬于政府補助。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取得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

          都應計入收入總額。

          三、政府補助確認中會計與稅務處理上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在稅務處理上,一般來說,應在實際收到政府補助時再計入收入總額,即應按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的實現,因為企業實際收到款項時才具有納稅能力。在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但尚未收到政府補助時,在稅收上還不應確認收入的實現,因為此時企業尚不具備納稅能力。政府補助區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進行處理。

          (一)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的確認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

          在會計處理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都應在實際取得時計入收入總額。當會計上將收到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納稅調增處理;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的,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納稅調減處理;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的,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納稅調減處理。

          (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的確認。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在會計處理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都應在實際取得時計入收入總額。當會計上將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的相關費用或損失,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納稅調增處理;當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后,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納稅調減處理。當會計上將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的,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亦應計入收入總額。

          (三)返還政府補助的確認

          在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已計入收入總額的補貼收入需要返還的,無論存在相關遞延收益,或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均可按照實際返還額進行納稅調減處理。

          四、政府補助計量中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但稅法沒有名義金額計量的規定。

          (一)在貨幣性資產形式的政府補助中的計量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根據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如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撥付的補助,通常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存在確鑿證據表明該項補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撥付的,如按照實際銷量或儲備量與單位補貼定額計算的補助等,可以按照應收的金額計量。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貨幣形式的補貼收入,基本認同會計金額計量。

          (二)非貨幣性資產形式的政府補助中的計量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根據會計準則規定,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如該資產附帶有關文件、協議、發票、報關單等憑證注明的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不大的,應當以有關憑證中注明的價值作為公允價值;如果沒有注明價值或注明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較大、但有活躍市場的,應當根據有確鑿證據表明的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如果沒有注明價值、且沒有活躍市場、不能可靠取得公允價值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量,名義金額為1元。

          財政稅收返還政策范文第4篇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稅收優惠政策;稅負;壓力

          1研究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意義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以其速度快、運量大、安全、準點、節約用地等特點成為城市公眾交通的首選。根據中經未來產業研究院的《2017-2021中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發展模式與未來前景分析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末,中國大陸地區有48個城市(部分地方政府批復項目未納入統計)在建、30個城市開通運營。建設周期長、投資成本高,嚴重制約了城市軌道交通產業的發展。為鼓勵和支持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能夠合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稅負的同時緩解資金壓力。

          2城市軌道交通行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存在的問題

          2.1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政策。為支持和鼓勵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即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同時,國稅發〔2009〕80號明確了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成并投入運營(包括試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的生產經營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2)房產稅困難減免。為減輕鼓勵類和扶持類產業納稅人的負擔,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可向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局批準,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3)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為支持公共交通發展,根據財稅〔2016〕16號的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2執行稅收優惠政策時存在的問題

          (1)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政策優惠期短且較難操作。“三免三減半”政策出臺的目的是提升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緩解建設期間的資金壓力,但在實務中,對城市軌道交通行業而言猶如“空中樓閣”。一般運營前期都會處于虧損狀態,而“三免三減半”政策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算起,期限太短。此外,財政補貼是否屬于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各地稅務機關對政策的掌握存在不同意見。

          (2)難以滿足房產稅困難減免條件。針對房產稅困難減免,不同城市制定了各自的困難減免稅條件,如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5號規定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下的鼓勵產業且屬于國家、山東省、青島市重點建設項目,在建期間沒有經營收入的,可申請減免房產稅,但申請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稅額不得超過其稅款所屬年度利潤總額實際發生的虧損額。上述條件對城市軌道交通行業而言過于嚴苛,特別是“在建期間沒有經營收入”這一條。因各條線路完工進度不一致,一條線路運營雖會存在經營收入,但其他線路仍處于建設期,而且運營期間受限于票價低、運營成本高等原因,資金仍然非常緊張。另外,建設期、運營期人力資源需求高,控制中心、辦公用房等都需要繳納房產稅,稅負較重。

          (3)城鎮土地使用稅免稅存在優惠期限。財稅〔2016〕16號的文件執行期限為3年,2018年之后是否出臺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無從得知,若后期免稅政策不再延續,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將面臨沉重稅負。

          (4)免稅政策終止執行,增加企業稅負。2015年12月為提高我國裝備制造業的核心競爭力及自主創新能力國家發改委及財政部等6部門聯合財關稅〔2015〕51號文明確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和目錄進行調整,原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的大批技術設備不再免征。

          (5)PPP項目未出臺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多采用PPP模式,涉及多方主體且業務特殊,我國尚未針對PPP項目形成專門、成體系的稅務法律法規。在實際操作中PPP項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上都存在不明確之處。

          3未來減輕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稅負的建議

          3.1爭取稅收返還政策城市軌道交通建設

          對當地經濟的發展具有放大及引領作用,對稅負重且無稅收優惠政策的印花稅等稅種向地方財政申請予以返還。

          3.2適當放款減免稅條件,延長減免稅期限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下放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種減免稅的審批權限,建議地方稅務機關在出臺減免稅公告時充分考慮軌道交通行業的特殊性,適當放寬減免稅條件。財稅〔2016〕16號文件到期后,再次延長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免稅期限,切實減輕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的稅負。

          3.3隨時關注政策變化,及時做出應對措施

          在進口設備免稅政策取消后,改為購置國產化設備可大幅降低建設成本。

          3.4明確PPP模式下各方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

          考慮建設模式發展趨勢,對PPP項目各方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1]李莫.從城市軌道交通免稅政策變化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的發展[J].中國經貿,2016(23).

          財政稅收返還政策范文第5篇

          一、《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相關規定

          ㈠、“政府補助”的定義和概念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以下簡稱“補助準則”)第二條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補助準則第三條規定:“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㈡、“政府補助”的確認條件

          補助準則第五條規定:“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

          (二)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㈢、“政府補助”的計量

          補助準則第六條規定:“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

          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企業獲得的貨幣資金形式的政府補助應按其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若有確鑿證據(如授予文件或國家有給予定額補助的文件)可按應收金額計量。對非貨幣性資產的政府補助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可能取得時按1元名義金額計量。

          ㈣“政府補助”的確認和會計處理

          補助準則第七條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補助準則第八條規定:“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補助準則第九條規定:“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二)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政府補助采用收益法核算,將政府補助直接計入收益(遞延收益或當期收益),而不是計入所有者權益。在確認收益時采用總額法,將其全額確認為收益(營業外收入),而不是相關資產賬面金額或費用的抵減,全面反映政府補助的全貌。

          企業取得政府補助用以補償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應先通過“遞延收益”科目對持有期間的會計核算,到相關費用或損失發生的當期再按該期實際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的數額配比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對于補償當期或已發生的費用、損失的政府補助,在取得的當期即應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對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各期收益。

          二、不同形式“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㈠、財政撥款形式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1、國家給予特殊行業或企業的政策性補助

          此類的補助,一般是對某些與國計民生戚戚相關行業給予的補貼,有的是屬于定額補貼,有的是一定數額的補貼。不論補貼的形式如何,企業一般應在實際收到補貼款后或取得政府有關部門相關文件后,方能確認“營業外收入”。

          2、科技專項撥款

          此類的補助,一般在撥款的同時明確規定資金的用途,使用結果有可能形成相關的長期資產,也可能附加資金返還條件。

          對于與資產相關的轉向撥款,一般在取得時應貸記“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再將“遞延收益”的數額在該資產使用壽命期內平均分配并結轉至各期的“營業外收入”科目(各期平均分配的數額與該資產各期攤銷的數額有可能有一定的差異)。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時,其次尚未轉銷的“遞延收益”的余額應全部轉入該項資產處置當期“營業外收入”科目。

          對于與收益相關的專項撥款,應按準則的相關規定計入相關期間的“營業外收入”科目。

          3、企業收到無指定用途的扶持性質的補貼

          企業收到無指定用途的扶持性質的補貼,此類補貼一般與企業收益相關,故可按準則與收益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㈡、財政貼息的會計處理

          財政貼息是政府根據對宏觀經濟調控對企業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投入而給予的使用銀行貸款利息的補助。

          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財政貼息主要有兩種方式:1、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貸款企業;2、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以政策性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受益企業按照實際發生的利率計算和確認利息費用。因此,企業在收到政府撥付給企業財政貼息后,即應確認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而企業取得優惠利率貸款,在事實上并未直接收到政府貼息的補助,為此,受益企業只需按實際發生的按政策性優惠利率計算的利息費用,不需另行確認“政府補助”。

          ㈢、稅收返還的會計處理

          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于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但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于政府補助)。對于屬于“稅收返還”形式的政府補助按補助準則的規定,企業只有在實際收到返還稅款后確認“營業外收入”科目。

          除上述“稅收返還”政府補助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但此類稅收優惠并未直接給予企業,故不屬政府補助范圍,不需按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

          ㈣、政府撥付搬遷補償款會計處理

          搬遷補償款一般屬于收益性的政府補助,按照補助準則的規定,企業收到政府補助后,應與發生的各項搬遷費用或損失的期間數額匹配確認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若涉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費用或損失,應在收到后先計入“遞延收益科目”,在實際發生期間,按發生的數額同步確認“營業外收入”科目。

          三、“專項應付款”與“遞延收益”科目的會計核算

          ㈠、《企業會計制度》2311專項應付款科目與新準則2711專項應付款的比較

          經濟事項

          原制度——2311專項應付款

          新準則——2711專項應付款

          “制度”與“新準則”的比較

          核算內容

          核算企業接受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專項用于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以及從其他來源取得的款項

          核算企業取得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具有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款項

          新準則對“專項應付款”科目的使用核算僅限于對政府作為“所有者”投入具有專項用途或特定用途的款項

          核算及會計處理

          實際收到專項撥款時,貸記本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后,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撥款轉入”科目;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報竟批準后,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后,如有撥款節余虛上繳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收到或應收的資本性投資,貸記本科目。

          將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撥款用于工程項目,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工程項目完工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科目,對未形成長期資產需核銷的部分,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等科目。撥款節余需要返還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上述資本溢價轉增實收資本或股本,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科目核算設置方法

          應按專項應付款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可按資本性投資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科目余額

          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支付各種專項應付款

          科目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未轉銷的專項應付款。

          ㈡、“遞延收益”科目的使用和核算

          經濟事項

          核算內容

          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政府補助準則確認的應在以后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

          企業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政府補助,在“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核算與會計處理科目

          (一)企業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按應收或收到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在相關的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分配遞延收益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按應收或收到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在以后期間確認相關費用時,按應予以補償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用于補償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三)返還政府補助時,按應返還的金額,借記本科目、“營業外收入“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核算設置方法

          本科目應當按照政府補助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