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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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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信托;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化運作

          一、信托與私募基金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現實生活中,各種投資基金的運作也蘊涵了信托關系和信托特征。它們脫胎于信托行為,各國的投資基金立法也基本是以信托法為依據的。私募基金作為投資基金的一種,本質上也體現著信托關系,是采取基金形式的信托,它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機構或者個人募集資金,按照投資方和管理方協商回報進行投資理財的基金產品。隨著我國經濟開放度的不斷提高和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我國已經成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目標市場,本土私募基金也顯示出了較大的發展潛力,對金融資源配置、金融安全、市場穩定和投資者收益都形成了較大影響。截至2010年4月28日,中國私募基金管理資產規模已達1.1萬億元人民幣。

          私募基金的規范化運作方式主要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化三種。信托化是指根據信托原理構造,由信托公司發起設立基金,作為受托人接受特定投資者委托投資于設立的基金,同時作為管理人負責基金的運作和管理;作為私募基金的特定投資者,既是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基本上不參與基金的管理和運作。本文主要就此種方式的運作展開探討。

          二、私募基金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目前我國的私募基金信托運作,主要依據《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規范,通過信托公司推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來實現。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指為實現共同的信托目的,將不同委托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資金信托方式。我國《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指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托業務活動。在這種集合資金信托關系中,信托當事人包括在私募基金信托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保管人。

          作為委托人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不僅要有相當的投資能力,而且還需要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委托人必須是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一)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是指根據《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金融機構。保管人是指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中對信托計劃財產負有保管義務的機構。保管人也是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對委托人承擔信托義務。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保管人由信托當事人約定,信托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盡管保管人由投資者和信托公司約定,但更側重于信托公司對保管人的謹慎選任義務。信托關系中的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中,作為信托委托人的投資者就是受益人,二者是同一的。

          三、私募基金信托運作方式的困境及解決

          私募基金在我國雖得以迅速發展,但從整體而言,處于萌芽時期,而私募基金的信托化運作方式也只是其摸索著發展的一種嘗試,也面臨著許多問題并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法律引導缺失與監管機構混亂

          對于私募基金本身而言,在我國長期得不到法律引導與規范,這一方面使得私募基金沒有一個合法地位,另一方面也使得實際存在的各種形式的私募基金得不到法律監管,亟待新《基金法》的出臺以解決這一尷尬境地。再從私募基金的信托化運作方式來看,目前主要依靠《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來規范,雖使得私募基金的信托化運作變得有法可依,規范了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但相關的制度協調和跟進明顯落后于其發展。從監管主體設置來看,根據《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規定,銀監會是私募基金信托的監管機關。而《證券法》規定,我國的證券監管機關為證監會。私募證券作為一種投資產品,其證券性質毋庸置疑。這造成了我國對私募基金監管機構由證監會、銀監會分別對其監督的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發行的不同基金進行監管的混亂局面。隨著今后私募基金的不斷發展和成熟度的提高,統一監管的必要性會凸顯出來。因而在對私募基金的信托化動作監管上,銀監會應盡快建立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尤其是證監會的監管信息共享機制與協調機制,為統一監管的實現作好準備。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尚不成熟

          私募基金有定期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的責任。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除了臨時信息信托公司應當主動向受益人披露外,其它相關信息只有在受益人查詢時,信托公司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才向受益人提供,法律并不要求信托公司向監管機關主動提供此類資料。這一規定無疑將銀監會的監管活動推到其極被動的地位。如果信托公司對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不主動向監管機關報告,監管機關則很難發現信托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也難以監管私募基金市場上的風險。另外,信息披露中的各方當事人太過單一。《管理辦法》規定信托信息披露義務人為信托公司,受益人有權向信托公司查詢與其信托財產相關的信息。銀監會依監管職權,也有權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相關資料。可見,在私募基金信托的信息披露關系中,只有信托公司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和監管機關之間兩對關系,而忽略了保管方。其實,保管方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不可小視,其對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直接相關,既應當負披露義務,也有權要求信托公司依法披露相關信息。問題的關鍵在于保管人的選任上。如果按照現行法律及實務的做法,由信托公司對保管人的選擇享有決定權,這樣保管人就很難監督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改變這一現狀的做法是改讓受益人大會來選擇或更換保管人,而不是由信托公司來選擇保管人,以落實保管人的信息披露義務,發揮其監督功能。

          (三)缺乏自律監管機制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海峽西岸,基礎設施,信托年報分析,信托融資

           

          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并稱金融行業的四大支柱,隨著2002年《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相繼頒布和實施,信托行為的法律關系被確定,信托業明確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主業。信托公司的資本實力得到加強,資產質量得到了較大改善。信托公司成為目前唯一一類業務領域橫跨資金市場、資本市場、產業投資市場的可跨領域經營的金融機構,可操作的業務空間已經明確得益于信托制度的規范性和靈活性,近三年來,信托行業的盈利和資產規模迅猛增長。截至2010年4月30日,51家信托公司按照規定時間披露了年度報告,其中50家實現盈利,信托業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一舉突破2萬億元,行業凈利潤達120億元,信托業愈來愈呈現出在當前金融宏觀形勢復雜多變情況下靈活的適應能力。

          通過對信托公司公開披露的年度報告分析,研究信托行業主流業務模式及業務結構,分析各家信托投資公司的收入來源結構及資產結構信托年報分析,進而從財務分析視角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基礎設施融資提供可行的信托融資路徑。

          一、信托業及信托融資模式簡介

          (一)發展歷程

          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并稱金融行業的四大支柱,從1979年10月中國第一家信托投資公司――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立至今,信托行業經歷了20多年的發展歷程。隨著《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出臺,揭開了信托業變革的序幕。新辦法對信托公司自有資金的投資范圍、信托業務的發展方向、信托資金的管理模式等涉及信托業發展、定位的核心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目前正常經營的51家信托公司已大部分完成的新牌照的換證工作。

          隨著我國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的明確,以及信銀分離、信證分離的實施,信托投資公司成為目前唯一一類業務領域橫跨資金市場、資本市場、產業投資市場的可跨領域經營的金融機構,可操作的業務空間已經明確得益于信托制度的規范性和靈活性,近三年來,信托行業的盈利和資產規模迅猛增長。

          (二)主要信托業務模式簡介

          以信托公司在業務融資過程中的作用劃分,信托業務可分為以下三類[1]:

          (1)直接融資類信托――包括直接貸款類及結構性融資類,公司擔任受托人和貸款服務商,主要擔任融資項目盡職調查、篩選推薦、交易結構設計、債權及擔保管理職能。目前信托公司主要開展房地產融資業務及結構化證券融資業務。

          (2)資產管理類信托――公司將該類業務作為重點發展方向,著力提高產品創新含量、設計水平和管理能力,將自身定位從融資工具轉變為個性化產品及基金的設計者和管理者。公司擔任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對信托資金的投資運作效果承擔責任。目前信托公司主要開展證券投資類信托(即“陽光私募”)業務。

          (3)居間類業務――該類業務包括單純受托管理和財務顧問等。公司主要擔任受托人、賬戶管理人和財務顧問,按照信托文件約定和委托人指令執行或提出建議,包括財務顧問、信托融資服務、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企業年金基金信托、債券承銷等。目前信托公司主要開展與銀行理財產品對接的銀信合作業務。

          二、2009年度信托公司財務報表分析

          2009年我國經濟發展經歷了自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最為困難的一年,在國際經濟危機尚在延續以及國內宏觀環境復雜多變的同時,2009年銀信合作業務、房地產信托業務、證券投資業務相繼出臺新規,面對種種外部環境壓力,信托公司經受住全面的考驗,信托業整體大盤仍然基本穩定,增長幅度進入穩定期,核心指標實現平穩增長,就信托公司的整體經營而言,環比業績仍然驕人。行業管理資產規模在2009年成功突破2萬億大關,凈利潤120億元,較上年增長13%。平均信托資產達到歷史高點的386億元,比上年增長57%,平均信托收入20億元信托年報分析,經上年增長70%,平均信托利潤17億元,比上年增長99%。從信托資產投向看,基礎產業資產占比達36%,一直居于信托資產首位。現將信托公司主要財務指標情況及信托資產分布情況分析如下:

          (一)主要指標行業平均水平變動情況

           

           

          指標

          2008

          2009

          變動率

          一、盈利水平

          1、凈利潤

          2.2

          2.4

          9%

          2、資本利潤率

          14.7%

          13.5%

          -8.2%

           

           

           

           

           

            二、資產規模

          3、自有資產

          17.2

          21.7

          26%

          4、信托資產

          242

          386

          59.5%

           

           

           

           

            三、收入構成

          5、營業收入

          3.3

          3.8

          18%

          其中:自有業務收入

          1.5

          2.2

          46.7%

          信托業務收入

          1.8

          1.6

          -11%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我國現有的專業投資人才還不多,而房地產信托投資涉及的行業又比較廣,客觀上也缺乏懂得房地產行業和投資銀行業務的復合型人才,整體的投資水平難以滿足現實的需要。受托人不顧委托人利益,惡意犧牲其利益來滿足自己的私欲,或者因為疏忽大意,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從而造成投資者的損失的現象十分常見。三是預期收益非法承諾現象突出。《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34條明確規定: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但實踐中,一些信托公司為了吸引投資者,往往會采取簽訂黑白合同等方式,一方面公布預期收益率,甚至將預期收益率精確到小數點,另一方面作出本金不受損失、收益保底的承諾。信托公司作出上述承諾,雖然可以達到吸引投資者積極參與投資的目的,但卻也給投資者帶來了潛在風險。

          二、問題產生原因之考量

          一是受托人謹慎義務不明確。受托人義務來源主要包括兩方面,即合同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受托人負有謹慎投資的法定義務,即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人義務。約定義務來自于雙方之間所簽訂的合同,主要體現為信托公司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以及雙方合意所達成的的協商條款,而法定義務則與之不同,其主要體現為《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中對信托雙方的限制性規定。我國相關信托法律規范中對受托人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人義務標準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且不完善。這必然導致如果發生實際糾紛,在適用法律規范時因法律規定的原則性而必然導致法律解釋的多樣性,進而導致司法評判標準的不一,導致司法機關難以運用原則性的法律規定進行具體裁判。

          二是受托人地位多重。在我國現行的資金信托操作里,受托人地位的是多重的,既是信托產品的設計人、發行人、銷售人、服務人,也是信托投資者、再投資管理人、資金管理人,是整個信托關系的主導性主體,這很難使受托人本著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投資。由于客觀上具體多重身份,受托人自然身兼多職,在具體業務操作上,則難免會出現利益沖突。為了必然此種現象的出現,轉委托不失為一種解決辦法,但根據我國《信托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受托人依法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的規定,因此受托人即使進行了轉委托,其仍然應對轉委托所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這導致受托人所獲激勵少而不積極進行轉委托,從而加大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三是投資信托監管薄弱。雖然依托《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搭建起了我國信托監管制度的雛形。但我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監管還存在不少風險:如目前我國法律對信托業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的管理十分薄弱,基本上達不到資格審核的過濾性目的。

          三、對策與建議

          一是明確受托人謹慎義務的具體內容。為了有效控制受托人侵害投資者利益,應建立受托人權力濫用預防制度。“誠實信用”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帝王條款,在信托法律關系領域同樣適用,我國雖然依據該原則構建了受托人應具備的謹慎義務,但誠信原則作為一項法律基本原則,與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則相比,在適用上具有相當的模糊性和抽象性,這必然導致在運用該原則評價受托人行為時容易出現法律界限不明的現象,也即,單純依靠法律原則并不能對行為人行為性質作出準確界定。

          二是準確選擇追究受托人民事責任的維權路徑。沒有規定責任的法律規定沒有任何威懾力。當前,受托人民事責任的不清晰,直接導致權力濫用現象的頻頻發生。從投資者與信托人之間委托關系的角度出發,受托人權力濫用構成違約,同時從因權利濫用而侵害投資者財產合法權益的角度講,又構成了侵權的民事責任,也即此時受托人的行為構成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根據我國《合同》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投資者此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判斷選擇行使請求權,換言之,可以基于侵權行為提起侵權責任之訴,也可以基于違約提起違約責任之訴。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信托;戰略轉型

          一、信托公司發展困境

          自從2007年信托新“兩規”頒布之后,信托行業歷經了一個快速的發展階段,統計數據顯示,截至今年上半年,中國信托業資產管理規模已達3萬億元,其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共同成為四大金融支柱。然而,隨著信托資產管理規模的日益擴大,資產管理質量也越發受到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信托資產管理規模快速膨脹的背后,卻是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的裹足不前。據悉,在3萬億的資產規模中,有60%左右是銀信合作的單一資金信托業務,信托公司在其中只起到一個通道作用,其目的是幫助銀行將表內資產轉至表外,以擴大銀行放貸能力,對于信托公司而言,其信托報酬低至1‰甚至更低。2010年7月,銀監會緊急叫停了銀信合作業務,并隨后出臺了《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政策的出臺無疑為火熱發展的銀信合作業務潑了一盆冷水,信托公司又陷入了業務拓展的迷茫之中。面臨新一輪的政策調控,信托公司如何進行自身業務的調整以突破業務擴展的瓶頸顯得尤為重要。

          二、信托行業如何沖出重圍?

          1.回歸主業,提高信托公司核心投資管理能力。

          一直以來,信托被人們稱為“金融超市”,因為在金融分業經營的格局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體市場的金融機構。在享有得天獨厚的制度優勢下,信托公司靈活的活躍在三大市場之間。然而,“金融超市”的制度優勢卻讓信托公司在享受制度紅利的同時,越來越偏離自己“受人之托,代客理財”的核心功能定位。數年高速發展的歷程中其資產管理能力并未得到較大提升。緊急叫停銀信合作業務的開展以及《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出臺,監管層的目的十分明顯,就是促使信托公司從被動管理向主動管理轉型,從以融資類業務為主轉向以投資類業務為主,以提高主動管理資產的能力,增強自身的議價能力,提高信托報酬,優化信托生態環境。

          2.加強信托公司自我品牌建設,培育核心競爭力

          從信托產品的設計來看,大多數信托產品的模仿難度系數很低,一個新的產品問世,其他信托公司相繼模仿,導致信托產品的同質化競爭嚴重。那么,信托公司的產品如何在物理特性大同小異的情況下贏得合作方與顧客的青睞呢?答案是進行品牌建設。

          到目前為止,大多數的銀信合作產品都由銀行主導,顧客對銀信合作產品的購買是基于對銀行品牌的信任,信托公司幾乎沒有自己的客戶,因而信托公司也沒有足夠的壓力和動力進行品牌建設。然而,從市場的發展趨勢來看,信托公司未來的競爭會從重價格競爭到重品牌競爭。由良好的信譽、穩健的產品、周到的服務所組成的品牌合力,已經成為信托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體現。有調查顯示,在產品具有同樣特性與功能的條件下,一些客戶愿意以高出其他品牌四分之一的價格購買大品牌產品,因為大品牌意味著更高的質量和更好的服務。據麥肯錫公司分析報告顯示,《財富》雜志排名前250位的大公司有近50%的市場價值來自于品牌等無形資產,可見“品牌創造價值”已經成為共識。信托行業亦是如此,隨著投資者對信托產

          品的認識不斷加深,投資者在購買信托產品時,除了研究產品本身的關鍵要素,如預期收益率、期限、流動性、管理方式等之外,更關注的是發行該產品的信托公司的信譽。一位業內人士分析:“嚴密的風險控制、專業的管理及優秀的信托產品是信托公司獲得穩定持續客戶源的重要條件,樹立優秀的信托品牌往往比成功運作一兩只信托產品更加重要。”可見,信托公司應當順應市場變化,加強自我品牌建設,培育核心競爭力,在激烈的競爭中脫穎而出。

          3.調整發展戰略,突破地域限制,實現業務的跨區域擴張。

          一直以來由于受監管層的束縛,信托公司未經銀監會的同意不可在異地開設分公司,導致信托公司大都局限于當地經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區域壟斷的優勢。然而,隨著信托行業競爭加劇,信托公司不斷向區域外拓展業務的動機越來越大。例如平安信托依托平安保險的經營網絡,其觸角已經不斷地向外延伸;另外一些銀行控股的信托公司也依托銀行的網點不斷向外擴張。那么,隨著越來越多的信托公司在外開展業務,信托公司的區域壟斷優勢就會不斷地喪失。如果信托公司依舊局限于一隅,那么,其市場份額必將會被一些實力雄厚的大公司逐步蠶食。因此,信托公司應當早作打算,搶占先機,通過各種途徑逐步向外擴張,增強自身勢力范圍,提高知名度,擴大公司品牌影響力。

          4.引入戰略投資者,加強業務合作,發揮協同效應

          由于信托公司具有獨特的制度優勢,其投資領域的廣闊是其他非信托金融機構所無法比擬的,這也加深了這些金融機構與信托公司的合作動機。信托公司應當根據自身業務拓展的需要,引入戰略合作伙伴,在業務上形成互補優勢,利用適當的“跨邊界經營”為客戶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務,同時利用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和協同效應等提高經營效益,增強競爭能力。目前我國的證券、銀行、保險和信托等金融企業為了搶占市場份額、尋找新的盈利模式,已自發地開展了帶有一定混業性質的創新業務。

          5.積極拓展業務領域,降低系統性風險

          到目前為止,信托公司主要從事三大業務,房地產投資信托,證券投資信托,資產證券化。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信托公司沒有一個穩定的贏利點,其經營會受到市場波動的影響。比如專注于證券投資、房地產投資的信托公司,一旦市場出現大幅波動,對信托公司的影響巨大。鑒于此,信托公司應當積極拓展業務領域,尤其是對弱周期行業領域市場的開發,比如藝術品投資信托,公共租賃房投資信托,電影制作投資信托等。

          三、結語

          回眸整個信托行業的發展歷程,共經歷了大大小小七次業務調整,歷經數次調整之后,信托業的發展方向也逐漸明朗。相信在此次新一輪的調整之后,信托業能走向一個更加平穩發展的快車道上,我們拭目以待。

          參考文獻: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信托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有重要價值:它能夠促進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其靈活性也讓信托公司成為金融產品的創新基地;同時信托公司滿足了居民的投資理財需求,創造了巨額的財產性收益。

          但是,信托行業隱含的風險也不容忽視。目前,我國信托業務增長過度依賴于放貸,缺乏健康、可持續的財富管理模式,受宏觀經濟波動的影響較大。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公司正在降低對傳統“銀信合作業務”的依賴,提升產品創造能力,轉型成為名副其實的財富管理公司。

          發展迅猛

          《中國信托業發展報告(2012)》顯示,截至2012年二季度末,中國信托行業資產規模再創新高,達到5.54萬億元,相當于中國十分之_的經濟產出,有望趕超我國保險業6.8萬億元的資產規模。

          除急劇擴張的規模外,中國信托行業利潤也非常可觀,去年中國66個信托公司的凈利潤增長近一半。2009年至2011年三年間,信托全行業合計為居民帶來超過2,400億元的投資性收益,在平安信托受訪的700名客戶中,75%的投資者平均獲得了9%以上的年平均收益。

          這證明了信托業在中國發揮的獨特作用,即把私人銀行和資產管理運營結合起來。在中國,富有的個人缺少投資渠道。通常,信托公司起到了中介的作用,發放貸款,并把貸款打包成債務產品提供給投資者。

          風險發酵

          然而,在快速崛起的信托業背后,潛伏著不容忽視的風險。

          信托本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而如今在諸多利益的共同作用下,頗有“受人之托,代為融資”的成分。將功能集中在“貸款替代”上的信托,充滿了風險并且有違立法初衷。

          2010年年初,央行實施緊縮的貨幣政策,隨后連續5次加息,并12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市場資金變得愈發緊張。

          這為信托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機會。業內人士稱,在銀根持續收緊的情況下,很多從銀行不能正常獲得資金的企業便將融資的渠道轉向了信托。這一點在房地產信托市場表現地尤為突出。

          《法制周末》的文章稱,在信貸政策偏緊的條件下,資產管理能力的短板不易暴露,而一旦宏觀經濟政策放松,貨幣政策寬松,信托公司業務極可能急劇萎縮。

          英國《金融時報》也認為,信托行業的增長幅度可能最終將令人擔憂。因為信托業尚未出現違約,投資者往往認為,這些都是風險極低的產品。但是,隨著中國經濟放緩,人們的這種印象正遭到挑戰。

          盡管信托行業風險正在顯現,但仍有激勵措施可防止違約發生。信托牌照很難取得,且在違約情況下會面臨被吊銷的風險,這應該會鼓勵股東插手干預。

          畢馬威表示,信托公司的放貸結構可能幫助它們隔離損失。信托公司發放貸款時,往往立刻擁有抵押資產的所有權,只有在債務清償以后才會返還產權。

          “銀信合作”新模式

          事實上,幾乎所有的信托公司都有過給銀行打工的經歷,依靠銀信理財積累了最初的資本。而如今,信托公司正在逐步擺脫對銀行的依賴,自主創新財富管理模式。

          在8月9日舉行的中國信托業高峰論壇上,平安信托董事長童愷表示,“要建立一個自己能夠掌控的、可持續發展的業務盈利模式。”

          相對于其他信托公司而言,平安信托在通道類銀信合作業務中抽身較早。而通道類銀信合作則繼續一路狂奔,在2010年6月底超過了2萬億元。在銀信合作中,商業銀行因其客戶群大,一直處于主導地位,信托公司有時一不小心就成了銀行為規避金融監管、放大“影子信貸”的通道。

          監管層多次下文限制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的發展,到今年上半年底,銀信合作余額已回落至1.77萬億元,占信托業受托管理資產規模的31.95%。

          目前,隨著信托公司主動管理能力的提升與直銷渠道的日益擴張,商業銀行與信托公司之間既有競爭,也有合作。

          競爭主要體現為對高凈值客戶的爭奪。《報告》指出,信托公司和私人銀行,已成為中國高端財富管理服務最主要的兩大提供商。合作主要體現為共同研發產品,以及私人銀行代銷信托產品。私人銀行依托其母體有龐大的客戶基礎,而信托公司在產品設計上具有獨一無二的靈活性。

          童愷亦指出產品制造能力是信托公司的最大優勢,“銀行最大的優勢是其客戶群以及客戶對銀行的信任度;我們的最大優勢在于產品制造能力,我們可以做現金、信貸、股權投資等等。”

          《報告》指出,投資類銀信合作業務,仍然有巨大的發展空間。比如,部分中小銀行資產管理能力較弱,可以將理財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債券、各種具有穩定現金流的權益類資產等。銀信合作需要“去信貸化”,信托公司未來要靠自己的資產管理能力,吸引銀行理財資金。如果信托公司靠自主資產管理能力吸引到銀行作為客戶,管理銀行理財資金,這樣的銀信合作不僅不應該受到限制,還應該受到鼓勵。

          回歸財富管理

          分析人士認為,信托業制度紅利必將減弱,增長隨之放緩。未來,信托業會受到來自券商、基金、銀行等行業創新業務的擠壓。信托業將踏上轉型之路,信托產品龍蛇混雜的情況或將得到改善。

          自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實施以來,我國信托業正加速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源業務。

          走上正軌的信托業以其靈活性著實吸引了不少投資者。從基建信托到藝術信托,從養老信托到林業信托,但凡社會各方需求資金的領域,都可見到信托業務的身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