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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稅法稅務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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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稅法稅務籌劃

          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第1篇

          一、混合銷售行為稅務籌劃

          (一)增值稅納稅人混合銷售稅務籌劃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營業稅勞務,繳納營業稅。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中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且新的實施細則取消了“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征收機關確定”的政策。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新的規定,依據自己從事的主業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自我判斷。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通過對自己主業的轉換來選擇一項合適的稅種進行納稅。

          下面將分析增值稅納稅人如何進行身份的選擇和主業的定位以達到納稅最優。增值稅納稅人的身份又可以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而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所適用的納稅政策并不相同。增值稅是價外稅,難以用利潤衡量,所以在涉及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時候,應該以稅后現金流量作為判斷指標,并且在進行稅務籌劃時還要考慮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本文試從現金流量角度計算平衡點,得出納稅人在不同增值率下的稅務籌劃,并分析了產生差異的原因。

          (1)當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時。一般納稅人發生了混合銷售行為,其中營業稅項目耗費的購進材料不含稅進價為a,含稅進價為a(1+t1)。提供營業稅項目而收取的不含稅價款為b,含稅價款為b(1+t1)。假設進銷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都是t1,營業稅稅率為t2,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稅率為t3和t4,所得稅稅率為t5。增值率r=(b-a)/a。在混合銷售的情況下,納稅人從營業稅項目中可得到的現金流量為:

          F1=b×(1+t1)-a×(1+t1)-(b-a) t1-(b-a)×t1×(t3+t4)-t5×{b-a-[(b-a)×t1×(t3+t4)] }

          若營業稅項目分離出去的話,納稅人從營業稅項目中可得到的現金流量為:

          F2=b×(1+t1)-a×(1+t1)-b×(1+t1)×t2-b×(1+t1) ×t2×(t3+t4)- t5×{b-a -[ b×(1+t1) ×t2×(t3+t4)]}

          聯立方程,令F1=F2,可解得:

          r=(b-a)/a=(2t1-t2-t1t2)×[1+(t3+t4)(1-t5)]

          根據以上的推導,可以得出一般納稅人混合銷售行為的稅負均衡點增值率,此處設定城市建設維護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稅費為3%,所得稅稅率為25%。計算結果如表1所示:

          策劃原理:當營業稅項目的增值率大于r時,一般納稅人應將營業稅項目的業務分離出去;當增值率小于r時,一般納稅人應將營業稅項目于增值稅項目合并繳納增值稅。

          案例分析:

          某鍋爐生產廠每年產品銷售收入為2800萬元。該廠除生產車間外,還設有鍋爐設計室負責鍋爐設計及建安設計工作,每年設計費為2200萬元。該企業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40元,鍋爐設計及建安設計耗用材料(不含稅)200萬元。另外,該廠下設3個全資子公司,其中有A建安公司、B運輸公司等,實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鍋爐廠增值稅率為17%,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率分別為7%和3%,所得稅率為25%。

          該廠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這主要是因為該廠屬于生產性企業,而且兼營非應稅勞務銷售額未達到總銷售額的50%.安裝調試屬于營業稅項目,增值率=(2200-200)/200×100%=1000%>稅負均衡點增值率32.78%。該企業每年應繳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為:(2800+2200)×17%=85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40萬元,應納增值稅稅金為:850-340=510(萬元)。增值稅負擔率為:510/5000×100%=10.2%。該例中營業稅增值率為1000%遠遠高于稅負均衡點增值率32.78%,因此該企業應將營業稅項目進行分離繳納營業稅較為合適。具體籌劃思路是:將該廠設計室劃歸A建安公司,將安裝調試收入從產品銷售的收入中分離出來,由建安公司獨立核算并統一繳納稅款。通過上述籌劃,其結果如下:該鍋爐廠產品銷售收入為:2800萬元;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為:2800×17%=476(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40萬元,應納增值稅為:476-340=136(萬元)。A建安公司應就立新鍋爐設計費、安裝調試收入一并征收營業稅;應繳納稅金為:2200×5%=110(萬元)此時,稅收負擔率為:(136+110)÷5000×100%=4.92%,比籌劃前的稅收負擔率降低了5.28個百分點,稅額降低了510-246=264(萬元)。如果考慮到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及營業稅可以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的話,按混合銷售納稅的稅負總額=510+510×(7%+3%)- 510 ×(7%+3%)×25%=548.25。將營業稅項目分離后的稅負總額=136+110+(136+110)×(7%+3%)×(1-25%)-110×25%=236.95,相比混合繳納給企業帶來的收益為548.25-236.95=311.3。可見,在營業稅項目增值率大于稅負平衡點增值率時實行分離納稅將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好處。

          (2)當納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時。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的增值稅制度與一般納稅人有著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現在小規模納稅人實行以銷售額為基數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并且進項稅額一律不予抵扣。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率由6%或者4%統一改為3%,適應目前增值稅納稅人的改革,以平衡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那么,小規模納稅人在混合銷售的情況下,營業稅項目應納的增值稅為含稅價款乘以t1/(1+t1),t1表示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3%,即為含稅價款乘以2.91%。在營業稅項目分離的情況下,由于營業稅根據項目的不同,其稅率也劃分為3%、5%、20%三個檔次。可以看到,混合銷售下繳納增值稅的實際稅率2.91%,均小于營業稅稅率。由此,可以得出,小規模納稅在混合銷售時,應將營業稅項目并入增值稅項目中繳納增值稅比較劃算。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將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營業稅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時,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此處,假設小規模納稅人混合銷售中營業稅項目含稅銷售額為M,營業稅稅率為t1,城建稅稅率為t2。教育費附加率為t3,所得稅稅率為t4。那么,將營業稅項目進行合并納稅時,企業所承擔的稅負總額=M×3%/(1+3%)+ M×3%/(1+3%)×(t2+t3)×(1-t4),將營業稅項目進行分離納稅時,企業所承擔的稅負總額=M×t1×(1-t4)+M×t1×(t2+t3)×(1-t4)。由以上的式子可以根據具體的稅率來具體分析,通過比較選擇合適的繳納方式,達到企業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營業稅納稅人混合銷售行為稅務籌劃作為營業稅納稅人,其主業是營業稅規定的行業,包括適用稅率為3%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適用稅率為5%的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實行浮動稅率最高稅率為20%的娛樂業。營業稅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其運營主業的同時經營了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副業。在這項混合銷售的納稅籌劃中,營業稅納稅人主要考慮的是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稅負大小,是劃歸為營業稅合并納稅還是單獨分離繳納增值稅。當企業為營業稅納稅人時,同樣也需要利用表1中計算的稅負均衡點增值率來進行稅務籌劃。不同的是,營業稅納稅人要考慮的增值率是指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增值率,并且營業稅納稅人對稅負均衡點增值率的考慮方向與增值稅納稅人的考慮方向恰好是相反的。實質上籌劃的思路基本一致,即當混合銷售的非主業的增值率大于稅負均衡點的增值率時,納稅人應選擇繳納營業稅的方案來繳稅,反之則選擇繳納增值稅的做法。

          案例分析:

          該企業為營業稅納稅人,在從事主業的同時又從事了增值稅應稅項目,營業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為3000萬元,增值稅應稅項目收入為1000元(不含稅),增值稅應稅項目耗費的原材料成本為500萬元,可抵扣進項稅額為85萬元,該企業營業稅稅率為3%,增值稅項目適用稅率為17%,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率為7%和3%,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企業的籌劃方案如下: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增值率=(1000-500)/500=100%。

          方案一:企業將該增值稅應稅項目合并繳納營業稅,則企業的稅負=(3000+1170)×3%×(1-25%)+(3000+1170)×3%×(7%+3%)×(1-25%)=103.2075(萬元)。

          方案二:企業將增值稅應稅項目單獨分離出來繳納增值稅,則企業的稅負=3000×3%×(1-25%)+(1000×17%-500×17%)+[3000×3%+(1000×17%-500×17%)]×(7%+3%)×(1-25%)=165.625(萬元)。可見,方案一與方案二相比,為企業節省稅負62.4175萬元。當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增值率100%大于稅負均衡點增值率32.78%時,營業稅納稅人選擇合并繳納營業稅時企業的稅負較小。

          二、混合銷售行稅務籌劃劃其他途徑分析

          (一)利用混合銷售的特殊規定,將建筑業勞務與建筑業貨物分開核算與納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1)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 (2)簽訂的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按此規定,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只要具備安裝資質,并在合同中單列安裝工程價款,便可以使混合銷售業務變為兼營業務,并且在會計核算時分別進行核算,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金屬鋼架及鋁合金門窗的生產廠家,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時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施工(安裝)資質,和另一家商業公司簽訂安裝合同。雙方初步協商,由甲公司提供其生產的金屬鋼架及鋁合金門窗并負責該商業公司貿易大樓的安裝,金屬鋼架及鋁合金門窗價值為200萬元,安裝費為50萬元,合同金額共計250萬元。假定該合同中所涉及的金屬鋼架及鋁合金門窗應承擔的進項稅額為20萬元。

          方案一:甲公司與該商業公司簽訂合同時,在合同條款中將金屬鋼架及鋁合金門窗的價款和安裝勞務費合二為一,只注明合同金額為25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認定甲公司是混合銷售行為,甲公司應計算繳納流轉稅如下:應納增值稅=250÷(1+17%)×17%-20=16.32(萬元)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6.32×(7%+3%)=1.63(萬元)。合計為16.32+1.63=17.95(萬元)

          方案二:甲公司與該商業公司簽訂合同時,把銷售金屬鋼架及鋁合金門窗的銷售收入200萬元和安裝勞務收入50萬元在合同中單獨注明。這樣,甲公司流轉稅的計算如下:應納增值稅=200÷(1+17%)×17%-20=9.06(萬元),對應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9.06×(7%+3%)=0.91(萬元),應納營業稅=50×3%=1.5(萬元),對應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5×(7%+3%)=0.15(萬元),合計納稅總額為:9.06+0.91+1.5+0.15=11.62(萬元)。通過上述案例可知具有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的建筑公司,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注意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的價款,即可節稅=17.95-11.62=6.33萬元。

          (二)將價外費用從銷售額中剝離出去,降低稅基由于企業的銷售活動除了銷售商品取得銷售收入外,往往還會收取一些價外費用。包括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等等。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可以將上述的價外費用從銷售額中分理出去,以降低企業的稅負。例如用自己的運輸工具運送商品收取運費、裝卸費、倉儲費等,按稅法規定,這些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從而會增加企業的納稅負擔。稅務籌劃中可以將上述價外費用從銷售額中分離出來,比如在銷售貨物中向買方收取的運費,可以采取代墊運費的方式,從而降低自己的納稅負擔。但要注意的是代墊費用需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是開具給購買方的和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以上討論了在新的增值稅條例和營業稅條例下,企業在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時進行稅務籌劃的幾個方面,包括根據何種標準來選擇合適的流轉稅,利用混合銷售與兼營銷售方式的異同來進行相互轉換,目的是為了選擇使企業稅負最小的納稅方案以節省開支。當然,稅務籌劃的最終的目的不僅是使企業的稅負降低,更重要的是能保證企業長足的發展和利益的最大化。混合銷售行為作為很多企業經常發生的一種經濟行為,在稅收的具體操作中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因此,首先要把握好混合銷售行為的本質,利用稅收的具體政策來進行籌劃。以上所提出的籌劃手段,在具體的操作中,企業要注意結合自身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每一種籌劃方案都要經過成本與收益的慎重權衡以后才可付諸實施。只有這樣,稅務籌劃才可以起到為企業謀利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蓋地:《企業稅收籌劃理論與實務》,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2]王占龍、張建良:《新舊稅法下的混合銷售比較分析及納稅籌劃》,《商業會計》2009年第20期。

          [3]趙祝琴:《淺談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現代商業》2009年第4期。

          [4]吳衛紅、劉建華:《企業混合銷售行為如何進行納稅籌劃》,《企業管理》2009年第10期。

          [5]梁文濤:《凈利潤法在混合銷售稅務籌劃中的應用》,《財會通訊》2009年第5期。

          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第2篇

          企業銷售貨物有不同的結算方式。我國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貨款或取得索款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為收入確認時間;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好托收手續當天確認收入時間;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銷貨方式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企業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方式,以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時間。這樣,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時間來加以籌劃,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達到獲得延緩納稅的稅收利益。

          二、費用列支的選擇

          對費用列支,稅務籌劃的指導思想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列支當期費用,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減少應交所得稅和合法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利益。通常作法是:(1)已發生的費用及時核銷入賬。(2)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采用預提方式及時入賬。(3)盡可能地縮短成本費用的攤銷期,以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長期投資核算方法的選擇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長期投資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長期投資是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主要取決于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中所占的比重大小,以及前者對后者的實際控制權的大小。一般來說,如果被投資企業先盈利后虧損則選用成本法,而先虧損后盈利,則選用權益法。這是因為如果被投資企業經營發生了虧損,對投資企業來說,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則無法沖減企業利潤;而采用權益法核算,會因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而減少本企業利潤,從而遞延了所得稅。盡管兩種方法納稅數額相同,但納稅時間的不同可以為企業獲得貨幣時間價值。權益法下的遞延利潤的作法猶如從政府那里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四、折舊方法的選擇

          折舊具有抵稅作用,企業在計提折舊時,定會涉及到折舊方法選擇的問題。固定資產折舊分為直線折舊法和加速折舊法兩種。雖然在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期內,兩種折舊方法計算的折舊總額是一致的,但在使用期內各年的折舊額是不一樣的。這就會影響企業年度凈利潤的計算,從而對應稅所得額產生影響。出于獲得財務利益的考慮,企業應視具體情況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加以籌劃:(1)在比例稅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率不變或有下降趨勢,以采用加速折舊法為優。(2)同樣在比例稅率下,若各年的稅率呈上升趨勢時,以直線法為優。(3)在超額累計稅率下,直線折舊法優于加速折舊法。在其他條件大致相同情況下,計算出的年利潤比較均衡,從而避免了因為利潤波動過大而適用了較高的稅率,多交稅款。

          五、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期末存貨計價的高低,對當期的利潤影響最大。不同的存貨發出計價方法,會得出不同的期末成本,出現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數額。所以在現實核算工作中,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也是納稅人調整應納稅額的有效工具。現行會計準則規定,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和毛利率法。一般來說,當物價水平持續上漲時,發出的存貨宜采用后進先出法;若物價持續走低時,則會得出相反的結論。納稅期的遞延還有利于企業資金周轉,使企業在本期有更多的資金可供利用,還可以使納稅人享受通貨膨脹帶來的好處。這對企業的生存、發展、壯大十分有利。當然,企業在一個納稅期內要變更計價方法時,應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對變更的相關內容,要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從而實現合法的稅務籌劃。

          六、盈虧彌補方法的選擇

          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應由企業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一是用以后一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二是用以后一年后的稅后利潤彌補。三是用盈余公積彌補。企業在進行盈虧彌補的稅務籌劃時,應充分注意以下三點:(1)提前確認收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企業可以提前確認收入,因為這時產生的利潤,如果屬于前一年,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企業可以達到不納稅或少納稅的目的。(2)延遲確認費用。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延遲確認費用,將列入當期費用的項目予以資本化,或將某些可控費用,如廣告費、展銷費等延后支付。(3)收購、兼并虧損企業。我國稅法規定,企業以新設合并以及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被兼并企業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以在稅法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間內,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逐年彌補。

          稅務籌劃既是一種經濟現象,又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進行稅務籌劃時,還應注意以下三點:一是稅務籌劃不是以稅務最輕為出發點,而是以投資者的所有者權益最大為目標。二是稅務籌劃是一種事前行為,其特點是強調預見性,而目前的稅收政策、經濟環境等隨時可能發生變化,所以稅務籌劃與其他財務政策一樣,收益和風險并存。三是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要從整體出發,以維護投資者權益并使其不斷增長為目的。

          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第3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2008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power enterprise tax environment has changed a lot. Tax reduction and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of tax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this paper takes Huadian Laizhou Power Generation Co. Ltd. as an example of power enterprises under the new tax law tax planning to do a new discussion.

          Key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 tax planning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中圖分類號:DF432.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一、電力企業稅務籌劃的背景

          從2008 年1月1日起,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開始正式實施,稅法制定的目標是公平稅負、公平競爭,保證國家財政的完成,用稅收調節手段促進經濟的發展,電力企業作為各地的重點稅源單位,這必將對其產生重大的影響。與原有稅法相比,新稅法最大的一個改變是實行了兩稅合并,核心內容就是稅率。根據草案,統一后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將實行20 %的照顧性稅率。其目的在于為各類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法制環境。根據測算,在現行稅收政策下,扣除稅收優惠后,內資企業實際所得稅稅負平均為25 %左右,而外資企業實際所得稅稅負平均僅12 %左右。對電力行業來說,由于電力企業暫不對外開放,都是內資企業,發電企業中除少數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絕大部分都是內資企業,所以對電力行業來說,新稅法的實施將顯著降低整個行業的實際所得稅稅負。

          與以往的稅法相比,新稅法還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大力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這種稅收優惠的產業傾向,對做為技術密集型企業的電力企業來說,提供了新的稅務籌劃空間。

          二、完善我國電力企業稅務籌劃的具體構想

          (一) 工薪扣除辦法與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對于工資支出,稅法在稅前扣除政策的調整上,對于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作了更加寬松的規定,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人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由于稅法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要據實扣除,因此應付職工薪酬只能按新的會計準則的要求合理預計,并做好納稅調整,準確核算因時間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金額。電力企業可考慮適當提高工人工資,給職工的伙食補貼改為提供就餐機會,適當開辦職工醫療健身保證費,建立職工教育基金,由于這些費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所以能夠幫企業減少稅負。

          稅法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 %加計扣除,電力企業本身背負著重要的社會責任,所以對于企業內技術性不強,對身體條件要求不高的崗位,可以適當安排殘疾人就業,這樣不僅可以增加薪金扣除,還可以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應,工會等相關部門對此應予以統計,并向稅務部門提交有關資料。

          (二) 資產的稅務處理與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1.利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進行避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的輕重、多寡,直接影響稅后凈利潤的形成,關系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企業所得稅是避稅籌劃的重點。資產的計價和折舊是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重要項目,但資產的計價幾乎不具有彈性。就是說,納稅人很難在這方面做避稅籌劃的文章。而固定資產折舊就成為經營者必須考慮的問題,而其中最關鍵的問題就是折舊年限。客觀地講,折舊年限取決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成份,為避稅籌劃提供了可能。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遞延交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新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電力行業是一個技術密集型行業,電力設備的技術發展進步很快,這時就可以利用稅法規定進行加速折舊,遞延繳納所得稅。

          2.利用壞賬損失處理進行避稅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和商品削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按當期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采用備抵法可以增加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即使兩種方法計算的應交納所得稅數額是一致的,但備抵法將應納稅款滯后,增加了企業的流動資金。

          (三) 特別納稅調整辦法與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所做的大的調整之一,是專門設了一章有關反避稅內容的規定,即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將以往主要針對外資企業的反避稅措施延伸到了內資企業。新稅法所做的特別納稅調整,對企業的納稅籌劃產生了兩方面重要影響,1 原來所用的常規避稅方法在縮小,2 納稅籌劃的風險和壓力在加大企業納稅籌劃風險和壓力的加大主要源于兩方面:一是一般反避稅條款涉及的不可預知性;二是避稅非零成本的出現。

          電力企業作為集團企業,其主業與三產業方面構成了關聯方的關系,在以后的稅務籌劃中,它們之間業務往來的基礎管理工作應受到特別的關注。三產業為主業提供商品及勞務時,其定價應合理。出售給子公司的電價應合理,如果出售電價低于購電成本,應有合理的解釋,定價依據經得起調查。因為電價是政府管制,而且存在不同用電類別之間的交叉補貼,在制定綜合電價時各類別的電量比例要求真實、可靠。

          在此可以積極運用“預約定價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成本。預約定價制的實質是對關聯企業轉讓定價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標準而實施的事前判定,對節約納稅成本具有重要意義。

          由于避稅非零成本的出現,企業能否按時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的資料,還將影響企業的切身利益。稅法規定,當企業因被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并要求補繳稅款時,如果企業已按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了有關資料的,可僅按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不再加計5個百分點。可見,主業加強與三產業業務往來的基礎管理工作,對改善電力企業的納稅籌劃環境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 稅收優惠政策與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1.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與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電力設施建設作為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之一,其收益應當進行重新的合理核算,以更好的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2.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與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新稅法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 %的優惠稅率,這是新稅法保留的唯一一個低稅率稅收優惠,并將這一低稅率優惠擴大到全國范圍。電力企業作為技術密集型企業,如何積極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爭取稅收優惠是再投資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如果從稅收角度出發,電力企業主業應重點考慮投資利用新能源、高效節能和環保技術的高新技術企業,多經企業投資也應首先考慮上述領域,以便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積極進行技術改造,引進節能、節水、環保的國產設備。長期以來,企業技術改造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一直為電力企業所普遍享受,新稅法不僅保留了此項優惠政策,而且在范圍上還有所擴大,將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這就為電力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供了更大的稅收籌劃空間。

          3.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與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在08 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明確指出,利用工業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利用農作物秸稈及殼皮生產的電力所產生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 %計入當年收入總額。

          這個優惠政策的實施,為各個發電集團來說提供了一個巨大的稅收籌劃空間。發電企業新建電廠時,可以依附于各工業企業,綜合利用工業企業的附屬物發電。這一方面可以減少發電的原料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少納稅額,為企業節約更多的開支。

          4. 西部地區所得稅稅收優惠過渡政策與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已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了5 年過渡期照顧。享受過渡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應在合理的范圍內,盡可能把利潤提前到減免期。具體措施有:提前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把費用分攤到以后,如將廣告費后延、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并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將計算的折舊遞延到以后納稅年度扣除、將研發費用盡量計入無形資產遞延到以后納稅年度攤銷等。

          電力作為一種具有明顯的公用事業性質的、特殊的商品和服務,它的普遍服務的功能十分突出。因此,我國的電力企業,尤其是在廠網分開后的電網經營企業,提供電力普遍服務是我國建立和諧社會的需要,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在滿足社會效益目標的前提下,再來追求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電力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只是財務管理的一個方面,我們要避免為節稅而破壞企業的正常發展行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稅收籌在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服從于電力企業經營戰略和財務管理總目標的原則,以促進企業的更好發展。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 王振川. 淺談企業所得稅對我國企業的影響[J]. 西安社會科學. 2009(03)

          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第4篇

          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企業更是如此。我國現在的所得稅稅收體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而企業所得稅是最重要的部分。在我國,由于企業對稅務籌劃的重視程度日益提高,相關的理論研究也不斷深入。但是,畢竟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企業稅務籌劃開展較晚,普及率和水平都不高,在很多方面還有待完善。在2008年1月1日,我國正式頒布并且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新稅法中,對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制度進行了統一,并且在很多方面進行了重塑,包括稅率、稅收優惠、稅前扣除標準等方面都做了根本性的調整。

          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的同時,稅收環境也需要不斷規范和完善,就需要一部完善的稅法的支撐。在制定企業所得稅的改革方案的時候,需要兼顧到多方面的內容。一是以統一稅法、簡化稅制、公平稅負、合理分權為指導思想;二是要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的狀況和國家財政的需要;三是要在促進稅制改革的同時,保持其穩定性和連續性;四是要考慮到企業所得稅改革的難度,盡量減少其改革難度。綜合考慮,最終決定企業所得稅的改革方案分兩步走:第一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所得稅制度保留,內資企業的所得稅制度合并;第二步,當時機成熟之后,再將兩套稅制統一起來。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已經經濟全球化的推進。采取兩種稅制的方式已經顯得不那么適應了,因為兩種稅制意味著中外企業是在不同的條件下進行競爭,不符合內外資企業間公平競爭的原則。對于內資企業而言,很多時候需要來自外資企業的競爭壓力,從而促進其盡快成長起來。而且外資企業完善的企業管理規范和制度會給內資企業以借鑒,有助于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規范。尤其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后,越來越多的外資企業涌入中國,來分中國市場這塊大蛋糕,對于內資企業來說,面臨著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本著優勝劣汰和尊重市場規律的原則,所得稅法改革已是大勢所趨。目前來說,關于所得稅法改革的觀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第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法;第二,調整所得稅稅率并且清理完善現有稅收政策;第三。所得稅法是與企業的發展息息相關的,稅法改革勢必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

          二、稅法改革對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產生的影響

          新稅法的實施,意味著稅法改革已是板上釘釘的事。新稅法的諸多方面的規定,使得企業所得稅籌劃面臨著更多挑戰。具體來說,稅法改革對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第一,稅收差距減小使得想通過納稅主體轉換來謀求稅收優惠的情況有所減少。在過去,我國對生產性外資行企業比較多的優惠政策,具有福利企業、外資企業等身份的企業在稅收上可以減免很多。所以,很多內資企業為了謀求相關的稅收優惠,就通過一些方式將內資企業變為外資企業,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投機性,不利于市場的發展和成熟。在新稅法中,將此類優惠政策都取消了,那么通過改變企業身份來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不再適用。所以,企業需要新的稅務籌劃策略。

          第二,稅率統一使得想要通過稅率的差異來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法過時。在新稅法中,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對于一些小型微利企業來說,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將稅率定位20%,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照顧性稅率。稅率的統一,使得無論是外資企業還是內資企業,也不管是什么類型的企業,都是在一個公平的平臺上競爭,有利于市場的良性發展。與此同時,也意味著通過稅率籌劃來為企業節稅的方式也不再有效。

          第三,新稅法對總額內涵進行重新界定,同時對“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進行了嚴格區分,并且擴大了收入的扣除范圍。新法中界定的收入總額是“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不征稅收入”是指本身不夠成應稅收入,具體來說,就是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比如有納入財政管理、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稅收入“是指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一般來說,有國債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紅利收入、股息等。

          第四,從整體上講,稅收優惠政策減少了。在新法中,很多之前稅法中的優惠政策被取消了。如福利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之前享受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的優惠都取消了。如新辦的郵電通信業、交通運輸業、信息業、咨詢業、技術服務業等企業以前因為身份特殊會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而新稅法出臺實施以后,這些優惠都沒有了。因此想利用這些稅收優惠進行稅務籌劃的方式也失靈了。

          三、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策略

          雖然新稅法的出臺實施,使得很多之前的所得稅稅務籌劃策略過時了,但是并不意味著就沒有其他稅務籌劃的策略。相關隨著新稅法出臺以后,對很多方面都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可以更好地依法辦事、依法節稅。企業所得稅籌劃可以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稅務籌劃策略。

          第一,企業籌資、投資過程中的所得稅稅務籌劃策略。對于任何一個企業來說,籌資是一些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無論是企業新成立,還是企業想要得到進一步擴充,都需要進行籌資。在現在的市場經濟環境下,金融市場逐漸完善,企業的籌集渠道也日益增多,而當選擇的籌資渠道和籌資方式不一樣的時候,給企業帶來的預期收益也是不同的。同時,也會承擔不同的稅負。因此,在企業籌資的過程中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使得企業資本結構合理化,盡可能抑制稅負,減少企業的預期所得稅,以實現所有者權益最大化的企業目標。雖然說,企業的融資渠道很多,但是一般來講,企業的資金大部分都來自資本金和負債。而負債分為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兩種,而人們通常所說的資本結構指的是長期負債和資本的構成關系。資本結構與企業的經營風險、成本大小有著密切的關系,而且企業的負債比率合理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的稅負和稅后的收益水平。在財務核算中,負債利息是計入財務費用中的,并且是用來抵扣應稅所得額的,這樣就可以減少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所以,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是:當負債成本率不高于息稅前投資收益率時,企業負債比率越高,額度越大,所能達到節稅的效果也越明顯。這就是經濟學中的負債融資的杠桿效應。合理地利用杠桿效應,是一種很好的稅務籌劃方法。尤其是當稅率較高時,就更能看出借入資金的利息抵稅功能。所以,企業在籌資過程中,應該選擇一個合理的籌資方案,在保證企業獲得最大收益的同時,也能最大限度地實現節稅。

          投資活動是企業經營中一種重要的經營活動。在企業投資過程中進行所得稅的稅務籌劃,可以從四個方面來開展:

          一是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向,也就是選擇合適的投資行業和投資區域。投資行業和投資區域的選擇,關系著投資收益的大小。在我國,由于要確保國家制定經濟發展計劃順利完成,并且需要優化產業結構,國家會對一些特殊的行業和區域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所以,企業在選擇投資方向時,應該盡可能選擇一些具有稅收優惠的行業和區域。

          二是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方式。當企業是新建立或者是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時,這是就需要考慮企業的組織方式。企業的組織方式不僅與企業的未來發展道路息息相關,也與其享受的稅收待遇密切相關。比如,在大多數國家,公司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環節需要想國家繳納一定的所得稅。然后將稅后利潤分配給投資者,這些投資者還需要向國家繳納一道個人所得稅。而如果是在合伙企業中,就省去了企業所得稅那個環節,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又比如,當企業使用總分公司的組織形式,則二者是同一法律主體,采用匯總納稅的方式。而當企業使用母子公司的組織形式,則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主體,采用分開納稅的方式。

          三是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稅法規定,當盈利企業收購虧損企業時,可以將企業的財務報表合并。也就是說,虧損企業的虧損可以抵消一部分盈利企業的盈利,這樣就可以減少稅負,這種政策企業可以享受五年。所以,當企業需要擴大規模增加投資時,收購虧損企業會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另外,根據稅法規定:“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交企業所得稅,買企業債券取得收入和對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收益要交所得稅。買股票取得股利為稅后收入交稅,但風險大。”當企業有暫時閑置的資金,想要對外進行投資時,那么就需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權衡做出合適的選擇。

          四是選擇合適的投資伙伴。在企業進行投資決策的過程中,如果決定與人合作,組建一個新公司,那么,就面臨著選擇投資伙伴的問題。選擇投資伙伴需要考慮多個方面的因素,合作者的身份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因為合作者身份的不同,會有不同的稅收待遇。目前,我國在對外資企業在一些方面還是享有比較優惠的稅收待遇的。所以,國內的投資者如果與外國投資者合作的話,在稅收上會享受不少的優惠政策。轟動一時的“俏江南”董事長張蘭更換國籍一事,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稅務籌劃的角度考慮的。

          第二,企業運營過程中的所得稅稅務籌劃策略。企業運行過程中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能取得很好的節稅效果,而在企業運營過程中,一般是通過成本費用核算的方法來實現稅務籌劃的。

          一是從成本核算的角度看,減輕企業稅負一個最根本的手段是在成本費用中充分列支。企業應納所得稅的數額等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而稅率一般是確定的,也就是說,企業應納所得稅的數額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相關。而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又是通過企業的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和稅金等計算得來的。要減少稅負,可以將一些準予扣除的項目盡量列出來,使得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盡可能減少,當然這一切都應該是基于稅收制度和財務會計準則的前提下。

          二是選擇合適的折舊方法達到節稅的目的。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企業利潤的多寡也相關。最終也會影響企業稅負的多少。目前來說,企業采用的折舊方法有工作量法、平均年限法和加速折舊法等。使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不一致,導致分攤到成本中的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一致。所以說,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會影響企業稅負。企業應該根據法律規定和相關的稅制因素,選擇適合企業的折舊方法,以期達到減少稅負的效果。

          四是選擇合適的企業壞賬損失處理方法來達到節稅的目的。在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中都有這樣的規定:“企業可以選擇備抵法(即計提壞賬準備金法)或直接沖銷法(即不計提壞賬準備金法)處理企業的壞賬損失。”也就是說,當企業選擇不同的壞賬損失處理方法時,會對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產生不同的影響。所以,當企業有壞賬需要處理時,要慎重選擇處理方法,以便最大限度減輕企業稅負。一般來說,企業會選擇備抵法,而不會選擇直接沖銷法,因為選擇備抵法時,在當期扣除項目中又可以增加一項,這樣就達到減少應納稅所得稅額的目的。

          第三,企業收益調整過程中的所得稅稅務籌劃策略。在企業受益調整過程中,可以采用一定的方法來進行稅務籌劃。首先,合理分散所得是一種比較好的方法。而合理分散所得的途徑有對積壓庫存產品進行削價處理,或者是轉給一些相關聯的企業等。其次,將所得進行合理的歸屬。也就是說,盡量擴大免稅所得的使用范圍。比如,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盡量將所得歸屬在免稅年度中。或者是在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時候,盡量減少列出各項損失準備。最后,可以利用虧損彌補也是一種有效的稅務籌劃方法。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根本這條規定,企業額可以充分利用所得的合理分散和合理歸屬來減少企業稅負,實現稅務籌劃。

          總之,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能夠減少企業稅負,使得企業利潤最大化,這是每個企業都追求的。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稅負也在不斷完善,在給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帶來挑戰的同時,也讓企業意識到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重要性。采取合理的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策略,能夠有效地減少企業稅負,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第5篇

          一、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

          2008年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建立起了內外資企業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新發展,創造一個各類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我國企業所得稅取消了內外資企業在實際稅率、稅前扣除標準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的一些差異,頒布了新《企業所得稅》,統一規范了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規范了企業所得稅的扣除標準和扣除范圍,統一規范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劃分兩類納稅人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通過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還根據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分別確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居民企業應該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就來源于我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二)實行差別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還根據企業生產經營不同以及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將企業所得稅稅率劃分為三類:基本稅率25%、低稅率20%和優惠稅率15%。其中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低稅率,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優惠稅率。

          (三)稅基的確定

          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在降低稅率的同時,堅持寬稅基、便于管理的原則。本次企業所得稅改革體現了稅法與財務制度相分離的趨勢。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的確定也體現了稅法和財務會計之間政策性差異。同時企業所得稅優惠應傾向于產業優惠為主,并逐步由降低稅率、稅額減免等直接減稅向加速折舊、稅前扣除、投資抵免等間接減稅轉變。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現狀

          (一)中小企業稅收籌劃意識淡薄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節稅的意識有,但是真正稅收籌劃的意識很低。大多都是通過一些不合法或者不合規定的行為來降低稅負,但是這種偷稅漏稅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隨著企業的做大做強以及稅收征管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偷稅漏稅的代價也越來越大,所以中小企業要從偷稅漏稅的思路中轉換到稅收籌劃的合法路徑上來。

          (二)中小企業稅務專業人員少

          目前我國職業教育制度中雖然有注冊稅務師考試制度,但是取得資格的相關人員不多,能夠在稅務師事務所專門從事稅收籌劃的人員也比較少。中小企業的專門會計人員大多具有專科學歷,還不能完全勝任稅收籌劃的工作要求。再加上我國中小企業行業種類繁多,管理上不夠規范,機構設置不完善,甚至部分小企業未設置專門的財務部,從外部聘任兼職會計,總體上財務人員業務水平較低,不能深入領會國家的稅收政策,缺乏進行稅收籌劃的專業人才。另外中小企業實力欠缺,條件和環境都無法與國有企業、外資企業相比,在人才市場上得不到認可,難以引進真正的專業人才,而且現有的人員也經常處于流動之中,穩定性比較差。

          (三)中小企業與征收機構溝通少

          在我國,中小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缺乏正常的溝通交流,大多企業財務經理認為只要按時繳納稅負,平時只需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稅務機關說什么就是什么,不需要與稅務機關就企業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調整以及稅收相關法律的更新進行溝通。其實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近年來,我國稅收監管力度逐漸加強,但是由于現有的關于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條例和通知、文件繁多,即使是專業的財務人員,要想完全領會稅法精神,也存在一定的難度。

          (四)稅收征管上還存在問題

          目前國稅部門在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方面,仍然面臨著比較嚴峻的形勢,呈現出三個“不對稱”的局面,即征管基礎與日益增長的管理任務不對稱,征管手段與日益嚴峻的管理形勢不對稱,征管力量與日益規范的管理需求不對稱。并且在戶籍管理、稅源控制、管理手段、納稅核算和征管力度等方面還存在嚴重問題。

          三、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思路

          新企業所得稅制度下,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主要新增了兩個方面的籌劃: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籌劃和設備購置抵免的稅收籌劃。

          (一)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

          新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扣除標準不同,以及稅收優惠不同,那么兩種所得稅下的稅負就存在差異,這樣我們就可以進行相應稅收籌劃,以達到節稅的目的。新企業所得稅在稅率選擇上較個人所得稅也較單一,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以及扣除標準都要比個人所得稅中的一些扣除標準高,這樣如果企業的扣除項目較多,費用高,我們就可以選擇公司制的形式,從而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新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按照法人單位來繳納,不是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以及分公司要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對于企業的稅收負擔有很大影響。

          (二)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

          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兩類: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那么,作為不經常在國內發生業務的企業或者只在國內發生一些簡單的投資業務的企業,就可以通過改變企業國籍的形式來降低稅負。在所得稅負低的國家或者地區注冊公司,然后到國內從事一部分投資活動,這樣總體上來講,可以降低企業稅收負擔。但是,采用這種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方案的,應該結合注冊地的政治環境、法律制度、經濟制度以及稅收制度進行分析,否則注冊地的一些投資制度可以會對投資作出一些限制,這樣可能就得不償失了。

          (三)合理利用稅率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實際上有三檔:25%、20%和15%,分別對應于普通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和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差異導致了稅收籌劃的空間,所以,從企業規模以及行業性質上可以進行一定籌劃,尤其是小規模企業。如果企業的營業收入或者銷售收入不高,剛好在30多萬,那么我們就可以通過增加費用或者適當減少當年收入的形式來降低企業銷售收入,從而使企業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如果企業是生物制藥等特殊行業的高端企業,那么企業就可以提高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毛利,從而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進而申請認定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這樣就可以將企業所得稅稅率降低為15%。

          (四)充分利用扣除標準

          新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類別很多,扣除標準和范圍也比較寬泛,這樣就增加了稅收籌劃的空間。企業可以按照這些扣除項目,把握好這些新規定,從而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如原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超過10%的,可以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超過10%這一限制條件,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新稅法還區分了研發費用是否形成無形資產,如果形成了無形資產的,則應該按照無形資產金額的150%在不低于10年的期限內進行攤銷,所以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應該正確的劃分研發費用,這樣有利于企業進行節稅。

          (五)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新稅法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方面,優惠范圍比較廣泛,針對不同的行業特點和規模或者購進設備情況都可以進行稅收籌劃。第一,選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行業和技術進行投資。新稅法規定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第二,選擇合適的機器設備進行技術升級。新稅法規定企業購進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地面,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第三,優化企業人員構成比例。新稅法規定企業安排的殘疾職工,按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企業安排國際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可以按實際支付給該職工工資的50%加計扣除。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要結合自身情況以及所在行業特征,綜合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可以提高扣除標準,達到節稅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加快企業的技術升級或者造福社會。

          參考文獻:

          [1]王瑞春.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存在誤區及解決策略[J].財經界,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