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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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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范文第1篇

          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和《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xx]27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四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五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四)向非國有單位投資,或設立公司涉及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五)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北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三)其他可以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委托:

          (一)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范圍的,由企業委托;

          (二)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出資人權利的,按照產權關系,由企業出資人或其上級單位委托;

          (三)有多個股東的企業發生資產評估事項,經協商一致可由國有最大股東委托;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經濟行為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的,應由企業與非國有單位協商委托,一般由企業委托。

          第八條企業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政府相關部門認定且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職責,資產評估機構和參與評估項目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經濟行為相關當事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六)其他條件。

          第九條企業在實施資產評估前,應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合理選取評估基準日。選取評估基準日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委托方應與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充分溝通;

          (二)充分考慮利率、匯率、稅率、市場價格等客觀因素的變動對評估值的影響,選取的評估基準日盡可能與評估目的實現日接近;

          (三)對同一經濟行為涉及多個評估報告應選擇同一評估基準日;對多個經濟行為應分別選取與其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

          (四)有利于評估工作的開展;

          (五)破產企業評估基準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為準。

          第十條企業應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和評估規定,對評估基準日評估對象及被評估資產的范圍明確界定;對被評估資產(包括無形資產、賬外資產)及相關負債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企業擔保、資產租賃、訴訟、司法凍結等可能影響資產評估的事項也應當進行全面清查。清查中發現資產范圍或權屬存在問題應及時向原經濟行為批準單位反映,并對被評估資產的范圍或權屬予以重新明確。

          企業應在資產清查的基礎上,填寫各類資產和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按資產評估有關規定撰寫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

          第十一條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選定資產評估機構后,應與接受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簽訂《業務約定書》,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資產權屬證明、企業發展規劃、近三年財務報表及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專項審計報告等基本資料。

          第十三條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按資產評估規定出具《委托方、資產占有方承諾函》。

          第十四條企業收到資產評估報告后,應認真審核,對錯評、漏評或重評之處,須責成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調整;所出資企業對需要逐級上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應出具審核意見。

          在評估基準日后,評估結果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但對評估結果未產生明顯影響,企業應根據原評估方法對資產額進行相應調整;若市場價格或資產數量發生變化且對評估結果產生明顯影響時,委托方應及時聘請資產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三章受托機構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受托從事企業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評估規則和執業準則,按照規定的評估程序、方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委托評估資產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資產評估機構承接企業資產評估業務時,相關工作人員與企業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對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和業務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后,決定是否承接評估業務。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受托對企業知識產權、資源性資產等資產和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應遵循有關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知識產權的評估,應當科學、客觀地分析知識產權收益預測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對資源性資產、生物資產以及珠寶、玉器等資產評估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工作;

          (三)對破產企業評估,要考慮破產行為的特殊性,應當充分調查破產財產變現的市場信息,合理確定破產財產評估值;

          (四)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價值評估時,原則上應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并對實際狀況進行充分分析后,確定其中一個評估結果作為評估報告使用結果。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撰寫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評估說明,對有關內容表述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評估目的應當唯一,表述應當清晰、明確;

          (二)評估對象和范圍應當與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范圍一致;

          (三)明確價值類型及其定義,并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的理由;

          (四)明確選取評估基準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條件;

          (五)明確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并說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評估說明中,應對下列事項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對評估結果產生的影響:

          (一)房地產等重要資產的產權權屬瑕疵事項;

          (二)抵押、擔保事項,以及法律糾紛等未決事項;

          (三)評估基準日后房地產等重要資產市場價格變化事項;

          (四)評估基準日后匯率、利率、稅率等國家經濟政策調整事項;

          (五)涉及企業價值評估的,企業存在但未納入評估范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租賃權、商標權、特許經營權等可確指無形資產和其他賬外資產及負債的事項;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二十條資產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應對所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準確性、真實性和評估結果的公允性負責,并根據資產評估有關規定出具《資產評估機構及注冊資產評估師承諾函》。

          第二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對委托方和企業所提供的資料及評估報告應嚴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業資產評估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核準與備案

          第二十二條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核準和備案的評估項目,涉及國有資產的由本辦法第七條確定的委托方按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涉及非國有資產的由企業按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以下資產評估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經濟事項所涉及的評估項目;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

          第二十四條凡需核準的評估項目,企業在評估前應當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下列事項:

          (一)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擬選定的審計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等情況;

          (五)經濟行為總體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六)其他事項。

          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對評估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所出資企業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資產評估報告,并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條除核準項目外,其他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下列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

          (一)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協議轉讓所涉及的評估項目;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小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

          除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的評估項目外,其他評估項目由所出資企業負責備案。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審核,經審核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提出備案申請。

          (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資產評估報告,并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或備案申請時,應當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及核準表或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文件及備案表;

          (二)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

          (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附件、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電子文檔);

          (五)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專項審計報告;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專家審核制度;對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資產評估報告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評估基本事項

          1.所出資企業初審意見是否明確;

          2.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是否齊全有效,對核準項目,企業是否在評估前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了書面報告;

          3.資產評估機構和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4.評估目的表述是否準確;

          5.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6.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7.評估依據是否合理,選取的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是否適當;

          8.評估假設是否合理;

          9.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10.可能影響評估結果的特別事項是否充分披露;

          11.企業撰寫的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12.評估說明是否對評估報告相關內容進行了充分、適當的闡述,評估增減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

          (二)評估報告附件

          1.企業出具的承諾函是否對如實反映賬外資產(含無形資產)及賬外負債做出承諾;

          2.涉及企業價值評估的項目,企業是否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了評估基準日專項審計報告(含相關試算平衡表、審計調整分錄和審計事項說明等);

          3.重要的合同文件是否齊備;

          4.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其他無形資產等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6.所需簽章是否齊全。

          (三)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三十二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三十三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備專人管理資產評估項目,做好資產評估項目的審核、備案、檔案管理和評估項目統計分析工作。

          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將其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二)選定資產評估機構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三)企業經濟行為是否合規;

          (四)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是否真實、合法和完整;

          (六)評估依據是否合理、評估方法是否適當、評估程序是否合規、重要事項的披露是否充分,必要時可調取評估工作底稿;

          (七)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及其原因;

          (八)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原因;

          (九)一份評估報告是否只用于一項經濟行為;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逐步建立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質量評價體系,對執業水平低下的資產評估機構建議企業不再選聘其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應當重新評估而未重新評估;

          (二)聘請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五)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

          第三十八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

          (二)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問題的;

          (三)不配合評估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政企尚未分開單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并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的類型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征 :

          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范文第2篇

          國有資產流失的環節

          國有資產在資產評估中流失。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資產拍賣、轉讓等產權變動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但是,目前國有企業在開展資產評估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卻相當嚴重。首先是一部分企業虛報隱瞞資產,不申報無形資產的則更為普遍。其次,從評估機構方面看,由于評估方法不當以及少數評估機構工作馬虎,造成大量錯估、漏估、低估現象,從而致使國有資產出現不應有的流失。

          國有資產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流失。主要表現在:一是大量設備被閑置;二是跑、冒、滴、漏及物資被偷盜情況普遍;三是因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往往是一項重大的投資不經科學論證和周密的市場調查就草率上馬,結果是項目開工之日就是國有資產損失之時。此外,在中外合資過程中,有些企業將包袱扔給原來的國有企業,致使老企業所欠國家稅費無法上交,最終使國家權益遭受巨大損害。

          國有資產在產權變動中流失。主要體現在:一是在股份制改造中對國有資產升值部分不作計價入股或僅以帳面原值計價入股。二是少計或不計國家股本而將此計入企業資本公積金或法人股。三是轉移核銷國有資產,比如有的企業將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核銷轉為帳外資產。四是在股份制企業經營成果分配上歧視國家股,有的公然違反同股同利的原則,明顯向個人股、法人股傾斜,更有甚者只對個人股分取紅利。此外,企業在兼并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同樣慘重。比如一部分國有企業在兼并虧損集體企業過程中,將集體企業的各種基金直接轉入國有企業的集體法人資產,而虧損卻又用國有企業的利潤去彌補。

          國有資產在企業辦三產過程中流失。有的國有企業資產在向三產轉移過程中,既沒有財產清單標明名稱、規格和價值,也沒有產權轉讓或使用方面的有關手續,有的雖簽有協議,卻很少按協議和規定辦事,致使三產企業在無償占有原國有企業固定資產、資金、原材料的同時,也轉移了企業收入,增加了企業支出,最終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

          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概括起來說,主要有以下兩大方面:

          從宏觀方面看,第一,國有資產管理立法滯后,至今仍沒有一部系統完備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以致于在實踐中怎樣界定國有資產流失,發現國有資產流失應如何處理等一系列問題上沒有法律依據。第二,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體制不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機構不健全,職能不到位,監管機構不完善,特別是缺乏強有力的約束手段,因而國有資產一旦流失,責任歸誰?是企業,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還是資產評估機構?企業的國有資產由誰來監管,如有流失如何處理?諸如此類問題目前均未明確。第三,自1994年我國經過稅收體制改革,實行分稅制后,中央和地方利益關系更加尖銳。有些地方受利益驅動紛紛頒布了一系列土政策,這在客觀上為國有資產流失開辟了“道路”。

          從微觀角度看,第一,企業的法制觀念淡薄。一些經營者對國家放寬搞活政策至今領會不深刻,理解不全面,錯誤地認為違紀就是對政策的變通,因而常常以調動職工積極性,搞活企業需要為名,人為地造成國有資產購置不入帳或轉移隱瞞國有資產。第二,有一些國有企業管理混亂,至今企業家底尚未盤清,對國有資產根本心中無帳,明失暗流現象十分嚴重。第三,資產評估機構跟不上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在現國有資產評估機構中,真正有能力擔負資產評估的機構不僅數量太少,高素質的人員不多,而且法規依據也不全,這就很難確保評估工作的公正性。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對策

          如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是當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難點,也是社會各界十分關注的焦點,各家各派意見不一,但我們應做到:

          (一)必須營造良好的國有資產管理內外環境。首先,要進一步規范產權市場,徹底打破國有資產管理的地區封鎖和部門分割體系,以此來推動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使閑置資產及早及快得以啟動,從而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益。其次,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尤其要克服對企業亂攤派現象,確保企業真正走向市場。再次,必須通過建立一整套嚴格的規章制度尤其要嚴格會計核算。這樣做,一方面能使企業負責人對企業擁有的國有資產做到心中有數。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國有資產的跑、冒、滴、漏。同時,還要加強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防止國有資產被盜。

          (二)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營運、管理、投資的監督機制。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備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系統,對國有資產營運機構及擁有國有資產的企業一律由各級政府部門派駐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及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嚴格的內部監督,在企業內部建立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制衡機制,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列入對國有企業的考核指標。其次,要嚴格實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凡對興辦經濟實體所用的國有資產必須按照資產占有費比例計算,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取作為國有資產收益。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國有資產管理法規;監督體系;管理對策

          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體系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關于建立權責明確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體系,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精神,醫院的固定資產雖說在整個體系中不是最重的一環,但在國有資產中的份量確不可小視,它是整個國有資產的主要組成部分,更是關系到民眾的看病難,看病貴問題。它在管理上很長一段時間得不到重視,現就其法規及我院資產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及今后改進的方向進行論述。

          一、國有資產管理法規

          (1)使用制度: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達到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2)資產的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3)主要職責是: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一是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二是負責資產的賬、卡管理;三是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四是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五是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是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并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4)內容: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定期做好負責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國有股權管理、產權登記、資產統計等基礎性管理工作。

          二、當前醫院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管理意識不強,檢查監督機制薄弱長期以來,醫院各部門對國有資產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個別醫院因思想上的認識不足,對國有資產管理淡漠軟化,購進無控制,調撥無報批,統計無數據,有的醫院國有資產統計資料先天不足,統計比較籠統。(2)基礎資料統計不實,審批程序不規范。有的部門只單方面登記,還有的部門甚至不登記,造成統計數據中的現有數與實有數據出入較大。在日常保管過程中,因賬、簿、卡的記錄不準確,國有資產的自然貶值或轉移流失等情況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反映,審批制度手續不健全,資產報廢、轉讓都不及時通知財務部門記賬,導致有的科室長期對單位的國有資產底數不清,情況不明。雖然在形式上醫院的財務、器械設備(科)、總務科、圖書館等都建有國有資產分類賬目,然而,實際各部門的管理很少到位,賬賬、賬物之間互不銜接,有物無賬,有賬無物、賬實不符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長期存在并且無法得到解決,還有國有資產管理薄弱,內部控制不嚴格,造成大量國有資產閑置、浪費和損失、丟失等等。(3)重復購置、閑置、浪費現象嚴重,國有資產投入運行后由各使用科室進行集中的管理,因受本位主義、科室小利益的影響,國有資產的調劑使用受限制,本來可以共享使用的國有資產在一定范圍、一定時期內重復購置,致使部分國有資產相對閑置或功能過剩,如同一設備有的科室閑置、有的緊張,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4)制度建立不全,醫院沒有制訂相關的設備管理和使用制度,有責任不追究,有制度不重視,有的科室人情檢查、私自檢查,私自收費時有發生。

          三、規模及分類管理原則淺淡

          (1)規模原則:原來制定的制度已顯示出與醫院高效、精簡的管理不相適應的地方。且隨著醫院的發展,原有的工具設備種類繁多已不能再列為設備,建議醫療專業設備標準可提高到單價2000元以上,同時嚴格按財務的ABC進行分類,對重點醫療設備進行重點監控,可按價值分為200萬元以上、200-100萬、100-50萬元和50萬元以下進行進行單項管理。(2)專業原則:醫療設備應對大型的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專門的醫技人員及管理科室進行管理、操作及使用,并對其工作量進行考核,建立正常的工作報告和備案制度。(3)發展原則:對于房屋及特大型設備,成立專門小組進行負責管理,防止成立完就不了了事,又回到無人管無人問的狀態。(4)優化原則:對于效益好的、使用率高的、創收好的設備,可以考慮多采購、進行邊際分析、會計核算,并進行專人維護和保養。

          四、加強醫院國有資產管理的對策

          (1)健全完善法規制度,醫院領導應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高度重視,加強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充分挖掘現有的國有資產的潛力,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節約資金支出。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放在醫院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常抓不懈。建立從會計、資產管理員到實物管理員的三級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國有資產檔案,如采購制度、保管制度、定期核查制度等。在實際工作中,醫院要定期檢查通報資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不搞形式,不走過程,要真正做到物物有人管,事事有人做、依法辦事,照章管理。定期組織管理人員有計劃地進行學習,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定期對他們進行法制、廉政教育,提高他們的整體素質,建立精神激勵與物質激勵相結合的激勵機制,促使他們愛崗敬業,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2)設立國有資產專門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的運作牽涉到管人、管財、管物的各個方面,從目前醫院機構設置的現實來看,哪一個部門都難以統轄起來。在這種情況下,在現有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基礎上,成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的任務主要是:執行醫院的方針政策,協調各部門關系,把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統一起來,負責國有資產收益的管理,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解決醫院內部國有資產數量不清、歸屬不明、產權多頭管理乃至無人管理的問題。醫院的貴重儀器、設備要指定專人管理,制定操作規程,建立技術檔案和維護、保養、交接以及使用情況報告制度。國有資產的購入、報廢、調出必須通過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做到資產賬上有登記,件件有人管,項項都規范。(3)建立國有資產運營的監督體系,一旦投入使用,資產管理辦公室就應該跟蹤問效,掛賬管理,把資產的實物形態與價值形態管理統一起來,避免二者脫節,定期對各單位的資產占用、使用情況進行清查,弄清楚各單位資產的性能、數量、狀況等,做到賬實相符。對國有資產需要更新、改造、購置時做到心中有數,并以此制定全院的經濟發展方針,為提高全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鋪平道路,奠定基礎。(4)建立大型醫用設備利用率檢查評估機制,把大型醫用設備購置使用納入醫院工作規劃中,制定大型醫用設備利用率考核指標。使大型醫用設備處于高效運行狀態,隨時評估其使用價值和利用效率。同時建立大型醫用設備管理使用責任追究制度,單位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設備管理操作人為直接責任人,實行先培訓后上崗。(5)國有資產收益核算辦法。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下達的保值增值指標,主要指標體系。包括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國有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社會貢獻率等有關指標。同時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建立正常的工作報告和備案制度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進行營運業績的考核、評價、獎懲。

          參考文獻

          [1]李文聰.《淺淡醫院國有資產管理及監督》.中國外資.2011(6)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產權;流失

          如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與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是當前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進入新的世紀,在國有資產的管理上,國家和各級政府出臺了很多政策,使國有資產管理初步走上了正規化的軌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或面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還比較嚴重。因此,近年來國有資產監督與管理問題成為一個研究熱點。

          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國有資產產權監管存在缺位現象

          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加上我國國民經濟格局的調整,部分國有企業實行混合所有制形式。在這類企業中,各類產權經過多次融合,已難以確定產權的邊界與性質。致使有些企業仍然沿用傳統的先界定產權性質、再套用國有產權制度進行管理的模式,既侵害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又使國有產權管理的責任制難以有效落實、容易造成國有資產產權監管缺位。

          2.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仍較為嚴重

          (1)管理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由于國有資產產權模糊,導致經營主體責、權、利不明確,以至于盲目決策、重復建設、資源浪費、資產閑置而導致國資流失。①實物資產管理存在漏洞。實物資產管理不規范,賬外資產大量存在,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等現象嚴重。②資產處置比較隨意。當資產需要進行出售、報損、報廢時,不履行資產的處置審批、評估、技術鑒定等程序,私自作出處理,致使資產管理失控。

          (2)投資經營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一些單位盲目對外投資,缺乏可行性研究,投資管理嚴重滯后,造成投資失誤,投資項目效益低下,甚至投出的資金無法收回,也是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原因。

          (3)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在進行國有資產轉讓和處置時,有些企業違反規定,①無償或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轉讓給非全民單位或個人;②企業破產中缺乏有效監管;③在企業存量資產重組中,對國有資產不評估或低估國有資產的價值,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3.國家對企業的監督和約束存在弱化

          我國國有資本委托鏈條太長,級次太多。許多企業通過多層控股,期望以較少資本控制大規模的資產和眾多的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由此導致了資本鏈條的快速擴張和集團規模的迅猛增長。但結果并非如人所愿,這種多級委托關系,使得國家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和約束逐漸遞減,弱化了國家對這部分企業的控制,容易出現決策失誤。

          二A、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法規制度不完備

          現有的一些法規制度,有些方面已經滯后于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有的規范性、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形成規范、有效的機制。制度不完備,落實上就會出現隨機性,容易讓投機者鉆政策空子,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2.管理體制不科學

          我國現行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在改革開放后,逐步從傳統經濟體制改革發展而來的,經歷了艱難的理論與實踐的探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該體制在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等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各管理部門職能不明確,互相推諉、不負責任的現象仍然存在。

          3.組織功能作用不充分

          國資委成立以后,雖然國家在各級地方政府也設立了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實行國家統一所有,分級管理。但這種所有者高度集中,國有資產大面積分散的現狀,必然會形成監督管理上的空當,組織功能不能充分發揮,這是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

          4.檢查懲處力度不夠

          國有資產監管問題一直沒能得到很好的解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執法執紀上不夠嚴格。對管理人員工作失職,給國家造成損失的,責任追究也不夠嚴厲,在執法執紀上給不法分子或投機者留有余地。

          三、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對策建議

          1.完善國有資產監管的法律法規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是一項重要工作。因此,建立一個具有內在聯系、結構嚴謹、層次分明、內容協調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規體系。

          (1)堅持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使國有資產監管法律和制度始終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發展相互適應;

          (2)科學界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職責,不斷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3)根據現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規章要求,建立健全一系列有關國資監管的配套規章制度;

          (4)加強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做到權利、責任和義務相統一。

          2.規范國有資產產權交易行為

          (1)健全企業產權交易制度,國家應盡快擬定并出臺相關的企業產權交易管理法律、法規等,使企業產權交易行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完善企業產權交易的信息傳導機制,發揮政府、市場、企業與媒體的功能,完善信息傳導機制。

          (3)建立統一開放的產權市場網絡,充分利用中介機構的專業性,采取機構聯動、信息共享的運作方式。

          (4)規范交易形式,嚴格限制采取任何變通形式規避市場的公開、公平競爭。

          3.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系

          (1)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中央、省和地市三個層面看,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因此,需要調整優化各職能部門,形成規范有序的協調機制,強化外部監督和企業內部監督的有機結合,形成更加有效的監督機制,從而建立高效的內部組織運行體系。

          (2)完善國有資產的監管與運營。目前,國有資產監管與運營的“國資監管機構—國資經營機構—企業”這一模式尚未真正形成,中間層是薄弱環節,資本營運主體“缺位”比較突出。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必須積極推進國有資產營運主體和國家投資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改造,把國有資產監管與營運結合起來。

          (3)實行矩陣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為解決國有資產處置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需要加大資產處置監管力度,建立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相互制約的“矩陣式”資產處置監管機制。“矩陣式”監管模式是一種交叉、雙向的管理模式,即形成以國有資產管理專職機構、國有資產管理中介機構和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單位為主線的縱向管理,和以企業內部資產使用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等組成的橫向管理。

          4.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其保值增值。

          (1)從根本上解決體制和責任問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必須履行好出資人的職責,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明確國有資產經營責任,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體制保障。

          (2)做到政企分開。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充分尊重企業依法享有的各項權益,不能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能把企業管死,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和法人主體。

          (3)強化社會監督。依法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不斷提高透明度,積極創造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

          通過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研究,可得出以下三個主要結論:一是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立法;二是必須建立和完善從國有資產購置、使用到處置在內的全過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體系,并覆蓋國有資產管理的方方面面;三是國有資產效益的高低與監督管理工作密切相關。

          參考文獻:

          [1]周弼華: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監督管理的幾點思考.改革與開放,2007(6). P36-37.

          [2]焦陽劍:關于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探討.經濟師,2009(9).P222-223.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高速公路 國有資產 管理

          一、前言

          高速公路在改革開放后所取得的成績讓其日益成為了我國現代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焦點,多元化的投資方式,巨額的投入建設,復雜的管理系統,落后的管理模式等等,成為了我國高速公路國有資產管理和建設道路上的重點和難點。現階段,我國的國有資產在管理環節中較為薄弱,要想對這樣的局面有所改變,則需要對其進行全面的認識和改進,從根本上去實現管理的科學性和可持續性,為后續的發展提供較為長遠的支持。

          二、高速公路國有資產管理概述

          高速公路國有資產指的是行業內的國有資產。廣義的高速公路國有資產主要指的是國家政府部門通過不同的形式對高速公路的投資行為和投資后產生的收益的資產總和。主要包括高速公路管理部分、高速公路養護部分等。而狹義的高速公路國有資產指的是高速公路經營過程中,國家對高速公路的投資及投資收益的資產和。“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的資產,是指企業創辦初始和經營過程中,由國家劃撥或通過市場形成的,為企業所占有的多種資源,企業以擁有的這些資源從事高速公路經營活動,并以其資產對本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在公路的所有權歸屬中,不管公路收費與否,國家均是公路的投資主體,即使經營收費公路的投資主體是企業,但國家始終是公路的所有者主體。在公路投資成分中,并不是誰投資而由誰管理和所有,公路的所屬始終是國家。

          三、現階段高速公路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權利分散

          管理目的就在于科學合理的計劃能得到有效的實施,達到與其的目標,讓項目運作能在統一的領導下得到有序的發展。公益性和網絡性的特點讓高速公路的建設需要統一的組織方,在我國最合適的莫過于政府部門。由政府部門的全面協調和組織,才能更好的從全局出發,從長遠出發,根據經濟發展需要進行合理的線路設計,有效的開展修建和養護工作。而目前,我國高速公路設面建臨的最大問題就是管理不集中,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高速公路都是屬于國家,經營性高速公路面臨的問題多余非經營性高速公路,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和所有權的唯一性,讓高速公路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讓高速公路的管理難度增加。部分高速公路部門在高速公路管理上,注重經濟效益而忽略了高速公路本身的服務性,使得高速公路的效用得不到最大的發揮。

          (二)管理制度存在問題

          機械化作業是高速公路建設中的一大特點,也是現代高速公路建設的要求,機械化作業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作業效率,提升作業質量,降低事故率。但機械化作業對人員的實際操作能力,技術掌握能力要求較高。而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對操作人員沒有制度作為管理依據。沒有經過系統培訓的操作人員操作機器的情況時有發生,造成機械設備損壞率高、使用壽命短、高速公路質量不達標等后果,以至于操作中流失了大量的固定資產。高速公路的資產管理存在一定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以至于高速公路國有資產管理難度增大。而高速公路國有資產的價值管理方式方法的理論研究較少,說法不一,在制度建設上沒有科學的依據,管理上沒有形成系統的方法。

          (三)管理上存在不足

          企業普通的基本管理方法在高速公路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企業財務與單位之間脫節現象嚴重,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資產管理與高速公路管理不一致等原因讓管理問題日漸突出。高速公路資產管理過程中對財產處置的不規范、對財產處置手續不及時辦理而產生的呆賬沒有及時處理等都是在財務管理上的漏洞。管理上的不足在高速公路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最主要的就是對資金的管理問題,高速公路國有資產管理涉及到的數量大,范圍廣,內容多的特點,讓本就不成熟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更雪上加霜。

          (四)法規不健全

          我國高速公路起步晚,發展快,對高速公路的管理在發展中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合理的法規,《公路法》雖然建成并投入使用,效果頗見成效。但是,對于資產管理,甚至是國有資產管理都涉及較少,沒有明確的高速公路資產管理條例作為資產管理的法律依據。管理的條例不清楚,管理過程中各個部門的責任不清楚,在高速公路的產權分配問題上不清楚等問題均一一出現在管理里面。沒有一部科學合理的高速公路資產管理法律作為管理的依據,那么國有資產的利用率永遠得不到更好的利用,在實際的運作中,各種浪費就大量存在,各種不清楚的關系也影響著高速公路功能的正常發揮。

          四、解決高速公路國有資產管理問題的新對策

          (一)集中主要權利

          建立起管理高速公路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對主管部門進行合理的定位,明確權責。高速公路部門對高速公路的管理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參與和平衡的作用,但是由于高速公路涉及面較廣,管理難度較大,高速公路部門的管理讓多元化的經營出現了責權在各部門之前出現了不明確的現象,讓高速公路國有資產在監管過程中的力度大大被消弱。國家的高速公路主管部門在管理上能從整體上進行規劃,具有全局的觀念,但是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市場特征。集中權利不是為了集中高速公路部門的全力,而是形成一個適合于多元化經營的管理部門進行管理 ,符合市場發展的特點。

          (二)形成對高速公路國有資產的監管體制

          對高速公路國有資產的監管主要是為了加強對資金監管來實現資金風險降低,讓資金得到安全保障。高速公路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管體制需從系統全面的角度出發,對資金的籌集、運用、流向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政策的出臺是進行監管的依據,制度的制定是資金監管的保證。加強監管人員的培養,實現監管的有效可行。讓資金流向得到很好的掌握,避免資金的浪費。

          (三)加強管理力度

          科學合理的管理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資金浪費,提高資金利用率,實現高速公路的高效益。高速公路國有資金的管理重點要提高財務部門和資金監管部門的作用效率,及時的讓資金的運用等清楚明了。

          (四)加強制度建設

          制度是進行日常作業的行為規范,是企業和相關部門運行的依據。加強內部控制環境建設,加強國有資產內控制度建設建設是進行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在高速公路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為了避免權責部分,浪費等問題的出現,科學合理的制度建設成為了重要部分。高速公路內控制度建設能更好的實現高速公路國有資產的安全。《公路法》是對公路管理等相關事宜的規定,對高速公路的資金則需要一部完整的法律來實現法律約束,為資金管理的日常作業提供現實依據。

          五、結束語

          高速公路國有資金的管理尚處于起步階段,不管是在法律、制度還是管理方法等,都在不斷地摸索中前進。高速公路的建設和養護都需要大量的資金,因此,對高速公路資金的管理就顯得非常的重要,而高速公路國有資金是資金管理中的一個部分,要想實現對其科學合理的管理,則需要管理人員的認真參與,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備,管理法規的具體實施,管理方式的不斷改進等相結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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