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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公司如何防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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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公司如何防范風險

          擔保公司如何防范風險范文第1篇

          摘 要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而出現的非銀行地方性金融企業,提供專業的擔保產品,如何確保擔保產品的安全與利益,本文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探討風險管理的內涵,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的定義、特點、意義我國目前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的問題、解決我國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的現狀的對策。

          關鍵詞 融資性擔保公司 風險管理 全面風險管理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的內涵

          融資性擔保業務流程分為:擔保調查與信用分析,擔保審查與擔保辦理,保后管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流程管理實質就是風險管理,以保證最大限度地獲取收益的過程。融資性擔保風險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風險,是指融資性擔保擔保公司在經營融資性擔保產品中,由于事前無法預料的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或是未來的的實際情況變化與預測不相符,或使其實際的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背離,從而導致擔保公司蒙受經濟損失或不獲利,喪失獲取額外收益的機會的可能性。狹義風險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蒙受經濟損失的可能性。融資性擔保公司面臨的風險主要有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保費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由于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提供擔保產品的金融企業,特別是擔保產品的特點決定它對各種風險要嚴格控制與防范

          風險管理是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提供擔保產品時,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處理等方法,預測、回避、分散風險,從而減少或者避免經濟損失,保證不發生墊款損失的行為。按照現在經驗,可以分為非全面風險管理與全面風險管理。

          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的定義、特點、意義COSO委員會認為:全面風險管理是一個受到該實體的董事會、管理層和其他個人的影響,并應用在整個機構戰略設施的過程。他被設計用于識別整個實體的潛在重大風險。他能組織的具體情況提供一個風險管理框架,并為組織目標的實現提供合理的保證。

          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各業務層次、各類型風險所進行的通盤管理,在對風險進行科學量化的基礎上,以“風險調整后的資本收益率”為核心,從而在內部實現對風險通盤管理,同時借助監管部門和市場力量的約束,形成一個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者及市場的三位一體的風險管理體系。

          全面風險管理的特點是:

          1.整體化的風險管理,對各種風險進行統籌管理;不是以各個部門為單位,對風險管理分割的分散化管理。

          2.連續性的風險管理,將風險管理納入到時日常經營之中;不只是某時點的一定時段的風險管理。

          3.全面的、大范圍的風險管理;不是小范圍、局部的風險管理。

          二、實施全面風險管理的意義

          1.強化全面風險管理理念是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持續發展的監管需要

          去年,我國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對擔保公司進行整治,通過省金融辦檢驗達標的,廣東省共301家獲得獲得地方性金融許可證,這301家則取得與銀行合作的 “通行證”,融資性擔保公司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大舉措。通過對歷史問題的整治,如何管理融資性擔保公司,強化全面風險管理理念是監管的重要工作,是確保融資性擔保業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

          2.融資性擔保公司確保競爭力的需要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提供擔保產品的非銀行金融企業,是高風險行為,是管理風險并收取超額利潤的企業,風險管理的水平決定其生存與發展的能力,是競爭的要求,實施全面風險管理是融資擔保公司發展的基本保證。

          3.融資性擔保公司提升風險管理水平的需要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管理如何入手,是管理者應當首先解決的問題,我國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目前大都分融資性擔保公司處于非全面管理階段,在探索管理經驗,而全面管理是商業銀行的先進管理經驗,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自覺掌握全面風險管理精華,創造出適合自己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三、我國目前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的問題

          1.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意識剛起步,處于處自發階段

          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我國2010頒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規范管理,作為省級新設立的金融辦公室不象銀行監督委員是從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的,從成立之日就有大量成熟的監管隊伍,而省級以下的金融辦公室的組成人員,機構新,人員新,監管能力有待提高,而融資性擔保公司又是以提供擔保產品為主的金融企業,對其經營規律因出現時間短而未能掌握,所以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監管剛起步,處于自發階段。

          2.公司風險管理組織結構與體系未建立

          融資性擔保公司行業在我國剛起步,公司對風險管理處理探索階段,根本不可能按全面風險管理的要求設置組織結構與體系。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規模較大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有律師或注冊會計師作為首席風險官,但并沒有對風險管理提出理為科學的要求,擔保不僅是法律問題或是財會問題,而是金融問題,金融是法律、會計等綜合運用的有自己規律的專業領域,將風險視同法律問題或是財會問題,也誤導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組織結構與體系的建立。

          3.風險管理人才匱乏

          目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管理人才來源主要是有三種,一種是從銀行退休人員,因為從銀行一線人員挖管理人才是不可能的,這一類有豐富的管理經驗,但對風險管理的理論水平低,未能掌握科學有效的全面風險管理的知識,未能自覺的運用該知識指導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一種是從律師等法律界人士招聘作為風險管理人才,因為目前中國沒有財稅金融專業的律師,而多為通才,不能融合財會等經濟實際狀況,未能提交高效、簡單、促進業務的風險管理措施;一種是注冊會計師等財會界人士招聘作為風險管理人才,因為目前中國沒有財稅金融專業的會計師,為通才,不能融合法律而未能促進業務與風險管理并存的風險管理措施。擔保業務屬于金融行業,必須培養自己風險管理高級人才。

          解決我國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的現狀的對策

          4.加強監管力量與監管規劃的建設

          金融辦公室的組成人員,機構新,人員新,未掌握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產品經營規律,風險監管剛起步,處于自發階段。金融辦公室監管人員要加強金融、財會、法律等綜合技能的學習,多從銀行等金融單位招聘精英,充實監管力量;根據目前我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不同規模、發展歷史、市場定位和擔保產品策略等,適當引進全面風險管理觀念和方法,制定系統的全面風險管理監管的規范,指導監管日常工作,使監管規劃實用、高效,使擔保業務健康發展。

          5.建立全面風險管理組織結構與體系

          全面風險管理應當建立包括決策、實施、執行、和監督部門在內的自上而下的垂直化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構建一個嚴密、高效、健全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建立直接對股東會負責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對融資擔保公司的各類業務以及各個部門的風險進行集中的統一管理,不要將風險管理分散由各業務部門單獨負責。在操作層面上,對風險度大的崗位,設置與業務經理平等的風險經理,風險經理由風險管理委員會領導,負責對業務部門經營中所涉及的風險進行日常監測、評估、管理、和報告。風險管理人員實行垂直管理,確保風險管理的獨立性。

          6.完善風險內部控制制度

          風險管理與內控制度是融為一體的,只有內控制度執行得好,風險管理才能落到實處。風險內部控制制度的構建主要是,一,建立風險識別和評估系統,通過對風險的定性分析與定量測算,有效評價風險的狀態與程度,為風險控制提供基本依據。二,健全內部授權審批機制,保證擔保產品的安全與利益。三,完善崗位責任制,落實績效考核制度。四,將風險防范作為內部審計監察的主要目標,實行風險評級制度,將內部控制作為提高全面風險管理的首要手段來抓。

          7.培養全面風險管理的高端人才

          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的識別、防范、控制和管理需要精通金融財會法律理論、數理統計、以及熟悉擔保業務的高層次復合人才。因此,要按照全面風險管理的要求,加強專業學習,全面提高了從業人員的素質,盡快培養和建立一支全面風險管理人才隊伍。融資性擔保公司要從成立之日就培養、挖掘、和儲備符合條件的人才,并與績效考核等薪酬制度相結合,保持人才穩定,不流失。加強培訓,加大對風險管理人員的知識更新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其風險控制能力,適用不斷變化的業務需要。

          參考文獻:

          [1]王梅麗.廣東融資性擔保整結束,僅301家獲牌.南方都市報.2011.4.11.

          擔保公司如何防范風險范文第2篇

          [關鍵詞]融資性擔保公司 風險控制 商業銀行

          一、《暫行辦法》的立法背景

          (一)宏觀背景

          1.國家格外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縱觀近10年來的國家宏觀大政,如果把2008年發生的金融危機看作是一個分水嶺,那么在金融危機前,政府心存僥幸地認為積極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或許可以讓位于其他重大工作,但金融危機之后,政府當面臨“工廠倒閉潮”、“民工失業潮”的時候,猛然驚醒: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絲毫不能懈怠,此乃關乎經濟發展甚至政治穩定之大事!

          2.《中小企業促進法》(2002年6月通過)為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及完善提供了框架。國家在其框架內不斷地落實完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種政策和措施,《暫行辦法》的出臺亦可以看作是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之一環。

          (二)微觀背景

          1.擔保機構在數量上發展迅速。擔保公司的發展至今已有十余載,截至2008年末統計,擔保機構的數量已從2002年的848家發展到4247家,累計為90萬戶中小企業提供1.75萬億的擔保額’,擔保業的發展速度可謂迅猛,而相關立法卻嚴重滯后,僅存在財政部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2001]77號)一則依據。

          2.擔保機構本身存在諸多問題,特別是金融危機后,亟待規范、解決。這些問題包括:業務運作規范性差、內部管理松弛、風險識別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和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

          綜合上述宏觀背景與微觀背景,出臺一部規范擔保行業之法規具有現實性以及緊迫性,于是2010年3月8日,《融資性擔保公司暫行管理辦法》呼之而出。

          二、《暫行辦法》主要內容評析

          (一)《暫行辦法》的框架共七章,五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確定了制定目的、經營原則以及相關定義的界定。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主要規定了設立、變更的行政審批制度、設立條件。

          第三章:業務范圍。主要規定了具體業務范圍和具體禁止行為。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核心章節,主要規定諸多風險防范規則。

          第五章:監督管理。主要規定監管機關監督擔保機構的具體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監管機構以及融資性擔保機構兩主體的違法責任。

          第七章:附則。主要規定適用范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范整頓等內容。

          (二)核心條款解讀

          1.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概念界定。本辦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暫行辦法》出臺前,主要以財政部2001年3月頒布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對擔保行業進行規范,此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是指政府出資(含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的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融資擔保機構。”這一概念的界定是非常狹窄的,現實經濟生活中,擔保公司除此之外還可以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這些民營擔保公司的各種設立、運作也應參照財政部的規定實施。此次《暫行辦法》的出臺,使得立法者在釋義“融資性擔保公司”時,將這些民營擔保公司也納人到了融資性擔保公司范圍。

          2.風險集中度管理之規定。關于風險集中度管理方面,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而財金[2001]77號之第八條則規定:“擔保機構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兩者相比而言,可以很明顯地看出:(1)《暫行辦法》更為詳盡的規定了風險集中度控制,包括“對單個被擔保人”、“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三個方面,而后者僅有“對單個被擔保人”一種情形;(2)另一個核心的不同在于《暫行辦法》以“凈資產”為基準,而后者以“實收資本”為基準。這是一個較大的變化,反映出立法者對目前擔保公司資產的審慎態度。

          一個簡單的實例可以很明顯地說明由“實收資本”到“凈資產”的轉變所帶來的巨大區別。一個民營擔保公司當初成立時實收資本為1億元,但是由于抽逃資金、慘淡經營后,其凈資產僅剩下500萬元。以“凈資產”為基準,它目前能為單個的被擔保人提供不高于50萬元的擔保責任金額,而以“實收資本”為基準,它可以為單個的被擔保人提供不高于1000萬元的擔保責任金額。“50萬元”與“1000萬元”的對比,顯現了“凈資產”的玄機,立法者對擔保公司的態度也由“凈資產”的規定體現出審慎、整頓、從嚴、監管的宗旨。但是,從合作的角度來看,由商業銀行核定擔保公司“凈資產”將是一個具有挑戰性的課題。

          3.風險指標管理之規定。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此規定應為對擔保公司業務發展的硬性指標,可以有如下的理解:(1)“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僅指對貸款等業務的擔保余額,而是應該包括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所有擔保公司在業務范圍內,也即擔保公司對外實際承擔的全部保證責任;(2)對于“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的規定,應理解為是擔保公司持續經營過程中,擔保責任余額的上限,即在任意時點上,擔保公司都不應超過該限額;(3)關于“凈資產”,上文已論述,在此不再贅述。

          在《暫行辦法》未出臺以前,實務操作中擔保公司往往為了自身快速發展,盲目承接業務,導致擔保責任余額長時間超過實收資本10倍,然后,再通過增資的方式,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這不僅使公司自身承受巨大風險,同時對銀行的信貸資金造成巨大風險。相對而言,《暫行辦法》出臺后,又如何防范擔保責任余額長時間超過凈資產10倍,然后再通過增資來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這就要求商業銀行在與擔保機構合作過程中,必須注意向監管機構收集或自行收集擔保公司關于擔保責任余額和凈資產方面的資料,如果綜合分析擔保公司擔保責任余額高于凈資產的10倍,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即便是低于10倍,商業銀行還應綜合其他信息分析其擔保質量。

          三、《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工作的影響

          (一)有利方面

          1.有助于凈化商業銀行與擔保公司之間的合作環境。實務中,多數商業銀行與擔保公司的合作積極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擔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造成擔保公司信用度不高的因素很多,主要在于設立時的良莠不齊,運作中資本短缺,加之抽逃挪用資本金、關聯交

          易騙取銀行貸款等違規操作,使得商業銀行的合作意愿偏低。針對復雜的擔保行業,《暫行辦法》從擔保公司行業準人、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等方面予以硬性規定,同時配以嚴厲的監管制度,相信在凈化商業銀行與擔保公司之間的合作環境方面大有裨益。

          2.有助于商業銀行降低信貸風險。通常,人們把擔保公司比作中小企業與銀行之間的“橋梁”,如若“橋梁”不夠堅固,無人敢在此橋上行走。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構筑在資本金不實、風險控制機制不夠完善的擔保公司上,自然安全感匱乏,由此造成的資金借貸受阻對于中小企業的發展也是有百害而無一利。針對這一問題,《暫行辦法》第十條設置硬性門檻,規定擔保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第三十六條強化監管部門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嚴格的監管責任;第四十條規定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職權等等。種種舉措加大擔保行業的整頓、監察力度,加固“橋梁”,降低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多發展資金,促進其又好又快發展。

          (二)不利方面

          《暫行辦法》的出臺雖是進步之舉,但也為商業銀行今后的工作帶來一系列的挑戰:上文就《暫行辦法》與財金[2001]77號文件中“凈資產”與“實收資本”的問題進行了比較,看似簡單的概念替換,將給商業銀行工作帶來巨大挑戰。試問銀行將如何核定擔保公司的凈資產?誠然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要求其按月報送財務報表及對外擔保情況,但如何保證其真實性?這是商業銀行在當下急需謹慎解決的問題。

          四、商業銀行對《暫行辦法》完善之期待

          《暫行辦法》的出臺,不得不承認是一種進步,但需要指出的是,《暫行辦法》并不是完美的,正如其名稱所指出的:它只是暫行辦法,是在現行階段對行業實踐經驗與教訓的總結,還需要接受今后復雜多變的實際工作更加嚴峻的考驗。筆者認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作方通常為銀行,因此從商業銀行角度出發,對《暫行辦法》提出相關完善建議十分必要。

          (一)進一步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信評級制度

          資信評級制度是指通過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進行的綜合評價,揭示擔保公司的風險,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狀況通過評級語言公之于眾,讓出資者、合作者(銀行或其他)得到關于擔保公司客觀、公正的信息和以解決擔保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問題的重要機制。

          不可否認,商業銀行與擔保公司之間信息是否對稱,亦即銀行對擔保機構信用的認可度,是銀行與擔保公司能否合作、信用擔保功能能否正常發揮的重要前提。實務中,不少商業銀行與擔保公司的合作積極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擔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銀行除了要審查被擔保人的資信,還需審查擔保公司的資信,如若能建立起資信評級制度,相信對促進銀行與擔保公司合作大有裨益。

          擔保公司如何防范風險范文第3篇

          關鍵詞:擔保;不良資產;風險管理

          作者簡介:李月明(1984-),女,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從事資產經營及法務助理相關工作,2010年起在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在職研究生學習,攻讀經濟學碩士學位,研究方向為金融學-投資方向。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9.18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9-46-03

          長期以來,不良資產管理作為擔保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擔保業務開展的整個運作體系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金融環境不甚景氣、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實體經濟處于相對萎靡的狀態,這些現狀使得擔保行業的經營環境變得更加復雜。在經濟處于下行通道的低迷期,擔保業務的代償風險隨之增加,如何將現有的不良資產進行有效的處置,真正實現擔保運營的“有代償、無損失”,成功化解主營業務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風險,這已經成為衡量擔保公司業務能力的一個重要體現,同時也是擔保公司全面健康協調發展的有力保障。

          風險管理是指通過風險識別、風險估計、風險駕馭、風險監控等一系列活動來防范風險的管理工作。擔保公司不良資產的風險管理是指通過設計完備的代償預案、密切跟蹤項目運營、準備訴訟追償方案、制定完善的資產處置經營策略等風險防范措施使得因擔保代償、投資的目標未能實現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不順利而形成的資產避免價值貶損。研究表明,代償風險是擔保公司經營發展必須面臨的管理風險,因此,對代償后不良資產的風險管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

          一、擔保公司不良資產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通過對不良資產開展有效的經營管理活動,可以為公司減少經濟損失、降低不良資產余額和比率,實現提高資產質量的目的。這對公司業務和經營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不良資產進行風險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不良資產進行風險管理是擔保公司適應經濟形勢變化的需要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發展,世界各經濟體和各國之間經濟聯系越來越緊密,而相互的影響也越來越大,經濟動蕩和隨之產生的金融風險也隨之增加,建立敏感且能夠有效應對突如其來的金融危機的風險防范和化解機制是十分必要的。而建立不良資產的風險管理機制,作為公司風險管理體系中風險防范和化解的最終屏障,是上述防范和化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對不良資產進行風險管理是擔保行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擔保行業自上個世紀90年代興起,目前已經進入快速發展階段。隨著擔保規模的不斷增長,擔保代償并由此形成不良資產不可避免。擔保行業自身機制的完善和成熟使得擔保成為金融交易對手一個比較重要的增信補充手段,與此同時也對擔保行業的風險化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不良資產卓有成效的管理恰恰體現了這方面的能力。只有在承做風險、運營風險之后能夠真正控制住資產損失風險,這才使得擔保業務的運作流程真正形成良性循環,才能真正實現擔保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對不良資產進行風險管理是公司完善經營機制的必然要求

          擔保行業在發展初期業務研發側重點在于開拓市場,即設計較為新穎的擔保嵌入式交易結構,來尋找市場中的潛在需求。伴隨公司業務模式的創新和擔保規模的擴大,對于擔保流程優化的關注越來越多,建立更加完善且適應市場壞境的全面風險管理體制成為擔保公司業務成熟的又一個標志。為業務規模化發展可能產生的不良資產搭建一個處置和經營平臺,解決公司業務風險的最終出口問題,是公司完善經營管理機制的必然要求。

          (四)對不良資產進行風險管理是公司資產保值增值的需要

          社會經濟活動是一個發現價值、創造價值的過程。對已經產生的不良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合理經營,既可以將資產損失降到最低,又可以提高不良資產的價值,即在滿足公司流動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實現代償資產的保值增值,并為公司創造效益。

          二、擔保公司不良資產管理的常見問題及根源

          同其他業務的風險管理組成要素相似,擔保公司不良資產的風險也可劃分為諸如法律風險、經營風險、管理(操作)風險、政策風險、信用風險、道德風險、政治風險、自然災害等,但具體細化到擔保業務的一個環節,風險識別與控制常常同現存的問題緊密相關。擔保公司目前管理不良資產的現狀主要有以下特點:

          1、現存的資產質量不高、損失率大。大多數用來抵債的房產、地產均有法律瑕疵或者他項權利限制,處置的遺留問題很多。代償預案中往往考慮的抵押物情況過于樂觀,隨著項目條件的惡化,糾紛以及衍生問題逐漸暴露出來,解決起來需要投入較多的人力、物力。

          2、債權隨著時間的推移面臨落空風險。不良資產在發生初期如果錯過了控制資產的最佳時機,被動局面不容易從根本上實現扭轉。隨著時間的一再拖延,可能面臨合同對象被撤銷、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等情況。

          3、處置成本偏高且供過于求,很難尋找到合適的買方市場。為滿足公開、公平、公正的資產處置原則,目前資產交易大多通過產權交易所進行,但程序較為繁雜。目前還沒有信息相對透明的成熟公開市場進行便宜操作,增加了資產的處置難度和損失風險。

          結合工作實踐并經初步梳理,本文認為導致上述狀況的主要原因是:

          1、外部原因。

          (1)債務企業費盡心力逃脫債務。 債務企業通常利用子公司、控股公司或者其他關聯公司來轉移公司資產,使得債務人本身喪失償債能力。

          (2)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 地方政府出于保護當地利益等因素出發,往往通過行政手段干預項目的實施或利益的分配,影響到公司的權益。

          2、內部原因。

          (1)合同、協議不規范,操作過程有疏漏。在眾多遺留的有關不良資產的訴訟中,合同條款的不全面和疏忽為后來許多問題的滋生留下了隱患。最常見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合同要件欠規范甚至缺失。有些合同由于不是雙方同時簽署的,所以在簽約地以及簽約時間方面信息缺失,合同要件欠完備。這為后來涉訴后管轄的確定以及訴訟時效的起算帶來了很多不必要的爭議。

          二是口頭約定無證據。規范的合同條款沒有確定時,許多口頭的約定沒有證據來證明,以至于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

          三是項目經手人較多時,在合同資料管理方面有待加強,項目原件資料的不完備常常使原本較有勝算的訴訟陷入被動。

          (2)設置連帶擔保保證工作有待進一步改進。一般而言,在合作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在客戶提供的保證金或者抵押物的估值明顯低于預期代償資金的情況下,擔保公司一般會要求對方提供一個具有經濟償還能力的經營企業提供信用反擔保或者再附加合作對象主要負責人的個人連帶責任擔保。在這種情形下,公司在實際掌控連帶保證方、連帶保證人的資產信息方面有必要進一步細化,尤其是實物資產的相關信息。一旦出現代償,擔保公司很可能面臨追及的資產被轉移或者權利已經被限制的情況,處理后續問題會變得格外復雜。此外,在對連帶責任人的擔保責任進行追索的過程中還必須注意訴訟時效問題,否則擔保人可能以此為抗辯使得擔保公司的正當權利落空。

          (3)訴訟時效管理有待進一步加強。民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與擔保公司的業務密切相關。在初期的業務開展中,擔保公司一般都是以債權人的身份介入的,所以就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債權的訴訟時效是2年,所以項目承辦人在進行項目統籌管理時應該將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掌握清楚,以避免錯過主張權利的最佳時機。未來擔保業務一旦發生代償,也應當在第一時間將訴訟時效期間進行統計,使項目在公司業務流程的開展中能夠很明晰地提醒項目承做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維權措施。

          三、加強擔保公司不良資產的風險管理

          加強不良資產的風險管理要把擔保公司的整個業務流程看成一個整體,綜合予以考量。隨著擔保業務的逐漸規范和成熟,必須有相應的較為完備的制度與之匹配。

          1、加強盡職調查中對資產調查部分的細節管理。在項目承做階段,業務人員應著力對客戶的資產情況進行較為完備的調查。除訪談外,盡可能輔助工商、房產檔案查詢工作,對關聯資產做好相應的登記工作,以便在項目出現問題時能夠及時應對,把握項目主動權。

          2、項目代償預案應細化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在項目運營階段,業務人員要提前預判,設計較為穩妥的項目運營方案,解決項目承做初期的一些措施落實難題。項目人員要對在保項目進行不定期跟蹤,核實代償預案的合理性與執行可能性。一旦出現資產縮水或者權屬變動時要保持敏感,盡可能將風險化解于較為優化的運營管理過程中。

          3、完善訴訟時效統計制度,制定相應的預警機制。擔保公司的業務承做、運營人員都應具備基本的法律素養,對于訴訟時效的規定要靈活地應用于業務運作過程中。從公司管理的角度,建立比較完善的定期更新的訴訟時效統計制度是必要和可行的,定期更新數據的過程也是預警機制發揮作用的重要保證。

          4、提高業務人員的資產處置能力,拓寬視野,使得經營手段更加多樣化。資產處置是一門學問且隨著金融企業的業務規模不斷擴大,對于資產處置方面的人才有更大的需求。擔保公司的業務人員不僅要提高自己的業務承做能力,更應該拓寬視野,提高自己對資產價值的預判能力。如果能夠將理論知識同具體的擔保業務實踐相結合,將不良資產處置定位為擔保公司的又一業績增長點和核心競爭力,不斷探索資產處置經營的方法,將會給擔保公司注入新的活力。

          5、加大同資產管理公司等專門進行不良資產處置的機構之間的聯系,探討合作模式,增加公司資產保全的靈活性。擔保公司的資產規模及人員配備同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無法相提并論,但業務的不斷發展對擔保公司的資產處置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需要探討新的合作路徑,將現有的資產管理公司的比較成熟的經驗同擔保公司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將現有資產進行分類管理,對于預期有較大收益的資產要窮盡一切手段追償,而對于預期損失較大的資產可以嘗試打包進行債權轉讓的途徑,以期能夠同資產管理公司的專業進行一個較好的銜接,互利共贏。

          綜上所述,隨著擔保行業逐漸發展至穩健、成熟階段,作為擔保業務風險管理的最后一道屏障,不斷探索不良資產管理、經營的新途徑成為當務之急。風險無處不在,且風險與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正相關。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并著力研究不良資產的風險管理策略、方法、機制,以便形成一個健全、完善的擔保業務風險管理體系,真正提高擔保公司應對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1] 李國良、陳立文.國有企業不良資產管理與處置問題研究[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2] 楊小舟.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企業風險管理[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3] 梅興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改革轉型與發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擔保公司如何防范風險范文第4篇

          關鍵詞:擔保;企業;內部控制;對策

          一、擔保企業內部控制的必要性分析

          1 內部控制的基本概念

          內部會計控制是擔保公司內部控制的核心,它是指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而制定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是能夠保證擔保業務的記錄正確,會計信息真實、完整、及時反映的系統和制度。它涵蓋了擔保公司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業務及相關崗位。內部控制在實踐中逐步產生、發展和完善起來的。

          2 對于擔保企業的意義

          擔保公司是在長期以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大背景下出現的,它在企業與銀行間架起了橋梁,為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拓寬了渠道。隨著新公司法的實施,個人有限責任公司已經成為合法機構,這預示著擔保行業的業務量將持續增加。在這一背景下,該類機構能否通過改善其信用風險管理流程來控制自身的風險,實現風險和收益之間的平衡,將直接決定自身的績效水平和未來發展態勢。研究內部控制,對于改善我國擔保機構內部控制現狀,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保證客戶的合法權益以及保證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行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防范和控制風險是擔保公司安身立命之本。擔保公司的內部控制是一個相當復雜的管理系統工程。

          二、擔保企業內部控制的現狀

          1,過度依賴低效率的反擔保措施

          為了防范和化解風險,擔保公司需要對申請擔保的企業的風險水平進行有效的判斷。在實際擔保業務操作過程中,擔保公司往往把落實反擔保措施作為擔保發放的前提條件。只有企業能夠提供一定價值以上的抵押物,擔保公司才會受理該項業務,且根據其抵押物的價值確定擔保額度。事實上,相對于銀行而言,擔保機構顯然屬于“弱勢群體”,反擔保措施并未起到實質上的作用。這是因為,擔保公司所能得到的反擔保抵質押物不是沒有明晰的產權權屬證書,就是屬于根本賣不起價的固定資產,即使企業擁有優質的可抵質押資產,也早已被銀行“抓走了”。所以,通過反擔保措施建立起的安全防線是非常不穩固的。此外,對反擔保措施的這種過高要求還會使得一部分具有潛力的優秀中小企業被拒之門外,造成擔保公司潛力客戶的流失,并且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不能促進擔保公司自身的良性發展。

          2 風險識別和處理能力亟待提升

          直至目前,許多公司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企業信用風險識別系統,或者雖已建立,但相對粗糙,尚不具備針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企業進行風險識別的細分。這直接導致大多數擔保公司不能有效進行項目初審,錯誤地接受了風險較大的客戶,也有可能拒絕潛在的優質客戶。這樣一來,項目初審成為形同虛設的環節,沒有起到識別風險的第一道關卡的作用。

          3 重業務承接,輕保后監管

          對于擔保公司而言,事前的調查固然很重要,但事后的跟蹤監管更為重要,因為企業的形勢總是在不斷的變化之中。如果我們對已辦理不能進行有效的事后跟蹤監管,待企業風險已經產生了,再去想補救措施,就為時已晚。因此,筆者以為,任何擔保公司都必須把保后監管工作當成一項重要的事項來抓,要有專人負責,且將每次監管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公司領導,及時研究對策。誠然,擔保公司實際所面臨的風險遠不止這些,這具體應與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行業本身情況、普遍的誠信水平以及擔保公司自身的實際情況等結合起來進行判斷。

          4 過度依賴項目經理的經驗和職業判斷,容易導致操作風險

          由于成立時間較短,大部分擔保公司尚未積累起充分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少數相對成立較早、項目較多的公司雖積累了一定的歷史數據,但針對這些歷史數據及評價結果的統計分析及驗證工作尚未進行。鑒于“評級打分”法易于操作的特點,目前多數擔保公司在實務操作中采用這一方法對企業進行信用評價。該方法實質上是一種專家分析方法,是一種基于主觀判斷的方法,難以量化和標準化,擔保公司所宜稱的定性和定t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實質上更多的體現為定性的判斷。這種方法難以對多個客戶的信用狀況進行縱向和橫向比較。只有在對歷史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與驗證的基礎上,逐步完善信用評級方法并建立統一的評價指標體系,才能夠規范項目經理的分析內容與評價標準,從而增強項目風險分析結果的可信度與可。

          三、擔保企業改進內部控制的舉措

          1 建立健全組織規劃控制

          擔保公司應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和規范的領導體制與決策程序,注意控制擔保決策中可能出現的潛在風險。要合理設置內部機構,建立一套科學的規章和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操作程序。內部組織機構之間要建立相互制衡機制,同時具有良好的外部約束和相互牽制機制。要根據業務經營的程序進行崗位設置,要重點防范道德風險,要建立監事會和內部審計機構并保持其權限的獨立性。要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加強信息反饋系統的建設。

          2 提高人員素質,加強人力資源管理

          擔保業是高風險行業,人力資源要素的數量和質量狀況以及人力資源所具有的忠誠、向心力和創造力是擔保公司興旺發達的活力和強大推動力所在。因此,應建立嚴格的招聘程序,保證應聘人員符合招聘要求;制定員工工作規范,用以引導考核員工行為;定期對員工進行培訓,幫助其提高業務素質,更好地完成規定的任務;加強和考核獎懲力度;對重要崗位員工應建立職業信用保險機制,如簽訂信用承諾書,保薦人推薦或辦理商業信用保險,工作崗位輪換,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工作崗位輪換,通過輪換及時發現存在的錯弊情況。同時也可以挖掘職工的潛在能力;提高工資與福利待遇,加強員工之間的溝通,增強凝聚力。

          3 落實內部控制關鍵點

          內部控制流程應針對擔保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主要包括以下控制措施:明確會計崗位職責劃分,嚴禁需要相互監督的崗位由一人獨自操作全過程;獨立建賬,獨立核算,擔保會計核算獨立于公司會計核算;建立憑證制度,正確記載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建立賬務組織和賬務處理體系,正確設置會計賬簿,有效控制會計記賬程序;建立復核制度,防止會計差錯的產生;建立嚴格的成本控制和業績考核制度;制訂完善的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箭;度等等。此外,還應明確授權的責任和建立經濟業務授權審批的程序。對于擔保業務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四個關鍵的審批要點:一是在擔保業務發生之前,擔保業務經過審批;二是非經正當審批,不得簽訂擔保合同;三是擔保責任、擔保標準、擔保條件等必須經過審核批準;四是為被擔保企業履行債務支付墊付款項必須經過審批。

          4 推行崗位不兼容制度,適當的職責分離

          適當的職責分離是現代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對于不相容職務應分別由不同的職員擔任,這些職員之間就形成了內部牽制。舞弊行為只有在幾個職員相互勾結的前提下才可能得逞,如果職員各盡其職,舞弊的可能性將會很小。擔保業務應適當分離的職務主要包括:一是受理擔保業務申請的人員不能同時是負責最后核準擔保業務的人員,擔保標準和條件必須同時獲得業務管理部門,專門追蹤和分析被擔保企業信用情況的部門(如會計部門下的擔保業務小組)的批準;二是負責調查了解被擔保企業經營與財務狀況的人員必須同審批擔保業務的人員分離,三是擬訂擔保合同人員不能同時擔任擔保合同的復核工作,四是擔保責任的記賬人員不能同時成為擔保合同的核實人員;五是擔保合同的訂立人員不能同時負責履行擔保責任墊付款項的支付工作;六是審核履行擔保責任墊付款項的人員應同付款的人員分離,七是記錄墊付款項的人員不能同時擔任付款業務;八是審核履行擔保責任、支付墊付款項的人員必須同負責從被擔保企業收回墊付款項的人員分離,以保證擔保業務按照政策規定的標準、條件等進行。

          擔保公司如何防范風險范文第5篇

          【關鍵詞】 擔保公司; 監管會計; 準備金; 再擔保合同; 會計準則

          一、引言

          我國擔保業起步較晚,央行在1993年只批準一家擔保機構作為試點,即中國最早的專業擔保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中投保)。一直到1998年央行解除了對設立擔保機構的審批限制,國內擔保機構才開始發展。由此可見,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長期滯后,擔保機構在當時是稀缺資源,更談不上擔保會計理論的發展。2005年11月9日,財政部從規范擔保行業的會計核算、控制擔保風險出發,適時了《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下稱《辦法》)。雖然《辦法》具有專門化特性,但它仍然明顯滯后于我國推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2010年7月14日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下稱《4號解釋》),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等有關保險合同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它標志著我國擔保行業會計改革有了實質性跨越和突破。

          擔保行業業務特點和金融行業相比,更類似于保險行業,它們都是以特定風險的存在為前提,以集合大量風險單位為條件,以大數法則為數理基礎進行代償或賠付,其經營活動都具有不確定性和分散性,擔保費率的計算、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成本發生的順序、再擔保的運行機制和保險行業基本相同,因此,《4號解釋》將擔保公司會計處理定位于保險會計準則的體系框架下,這對引導人們運用現代保險會計成熟理論,去認識擔保業務規律、研究控制擔保風險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另一方面,擔保行業經營過程及其結果與保險行業相比,還是有著顯著的特點,究竟如何將保險會計理論契合到擔保公司整個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中去,找到自己的核心價值和定位;如何在借鑒保險行業會計準則經驗基礎上不斷創新,規范擔保公司會計處理,既是擔保監管機構和擔保公司的當務之急,同時也是國內外相關人士值得長期研究和探索的一項課題。

          二、擔保行業監管會計體系的構建問題

          建立行業管理和監管機制是保障擔保行業規范運營和防范風險的重要措施。在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行業中,都有相應的行業管理規則和監管機構,這些監管機構的重要作用是防范金融風險。擔保公司作為高風險的行業,由于擔保機構受理的企業是達不到銀行反擔保條件、銀行無法規避風險的客戶群,故擔保公司面臨的風險要遠高于銀行正常貸款的風險。目前我國對擔保公司的監管總體上由銀監會等多部門組成的部際聯席會議負責,而省級以下擔保公司的監管主體則由所屬省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從各省的情況看,擔保公司的監管主體有的是各級政府金融辦,有的是工信部門,還有的是發改委,而由地方財政出資組建的擔保公司又多與財政部門存在監管與被監管關系。由此可見,這種復雜而混亂“多管齊下”的監管體系造成了“群龍治水”的尷尬局面,也制約了監管會計體系的建立。目前我國尚未建立獨立的擔保行業監管會計體系,而會計規定與監管規定相分離,是世界各主要國家或者地區金融行業的潮流所向。為了同時滿足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的要求,既在財務報告層面確保會計信息透明度,又在監管信息層面提出有關約束指標與條件,確保風險可控與審慎經營,從而有效協調會計與監管之間的關系,建立擔保行業監管會計體系乃適時之策、順勢之舉。

          擔保行業會計應采取雙重規范、雙重報告的模式,具體可分兩個層次:一是一般公認會計;二是監管(法定)會計。一般公認會計的信息使用者偏重于投資大眾、一般債權人、證監會,強調獲利能力,采用持續經營假設,資產評價基礎為全部資產;監管會計的信息使用者偏重于代表投保大眾的監理機構或社會中立評鑒機構,強調償付能力,虛擬停業清算,采用準清算概念,資產評價基礎為認可資產,即易于在短時間內變現、具有高度流動性、監管部門可以接受的資產。由此可見,監管會計由于信息使用者、信息內容、時間假設、資產評價基礎不同,在穩健程度上顯得比一般公認會計更為保守,所選用的方法和程序往往把謹慎原則運用到了極致。

          三、擔保準備金的計量問題

          擔保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對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辦法》規定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也即采用1/2法。從合理性來講,這是基于一定的假定,即假定一年中擔保額均勻分布,即以7月1日為平均保單簽發日,這樣一年的保單在當年還有50%的有效部分未到期。這種方法雖然簡單,但是保單的簽發在一年中并不是均勻的發生,因此這種方法顯然不夠準確。而且這種方法會出現擔保費收入越高,計提準備金越多,當年利潤反而越少的怪狀,這對經營好的公司有“鞭打快牛”之嫌,投資者對此也會不滿,總是分不到紅,拿不到利潤。而且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沒有涉及對未來現金流進行貼現,也沒有考慮貨幣資金的時間價值,這對于擔保期限較長的保單來說,無法體現其現時價值。對于擔保賠償準備金,《辦法》規定應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這種剛性的提取方法與擔保公司風險的不確定性不相匹配。

          擔保準備金是擔保公司對投保人或保單持有人承擔未了責任或代償責任而提存的準備金,它具有不確定性、未來性和估計性等特點,其本質是一種或有負債。因此,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以履行擔保合同相關義務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采用現金流量法進行計量,包括三個因素:一是未來現金流的合理估計金額;二是貨幣時間價值;三是明確的邊際。擔保合同準備金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將有望提前釋放數額可觀的準備金,擔保準備金負債有一定程度的減少,凈資產、凈利潤會有一定程度的增加,這不僅能夠增強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有助于投資者等利益相關者對擔保公司的價值評估和監管部門的風險監管進行了解,而且可以有效降低擔保公司在發展初期的盈利壓力和資金占有成本,提升擔保公司的內涵價值。

          為了保證擔保準備金足夠、充分,基于會計信息的謹慎性要求,擔保公司應引入充足性測試概念。因為擔保公司在確認擔保費收入或擔保事故發生的當期已經確認了擔保準備金,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理賠案件調查的深入,原定擔保假設可能發生變化,導致已確認的擔保準備金金額與擔保公司應承擔的代償責任不一致。此時,如果不對確認的擔保準備金金額進行調整,就不能真實地反映擔保公司應承擔的代償責任。因此,擔保公司應當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根據銷售方式、服務方式和衡量獲利能力的方式,并以獲得的被擔保人財務狀況、生產或生存環境為依據對擔保合同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將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余額與充足性測試日重新計算的結果進行比較。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則將其差額作為保費不足準備金增加擔保準備金;相反,不調整。

          擔保準備金采用最佳估計原則計量,如何處理會計與監管的關系是擔保行業需要解決的新問題。擔保準備金是對保戶的負債,在擔保公司負債總額中占有絕大比重,本著對保戶負責的態度,使償付能力狀況保持穩定,應適當分離會計規定與監管要求,即監管部門應單獨設置一套專門針對擔保公司償付能力評估的擔保準備金法定計提標準,不適用一般公認會計有關擔保準備金的計量原則,這樣,不會導致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要求降低。

          四、再擔保合同的會計處理問題

          再擔保合同的會計處理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但目前擔保公司在會計科目中設置了“應收分擔保賬款”和“應付分擔保賬款”科目,但沒有設置“攤回分保費用”、“攤回賠付支出”、“攤回擔保賠償準備金”、“應收分保準備金”、“分保費收入”、“分保賠付支出”、“分保費用支出”等科目,這些項目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也沒有單獨列示,這不能將分出公司對投保人應該承擔的全部責任和從分入公司處應享有的權利有效地區分開來,掩蓋了信用風險。

          對分出公司來說,采用權責發生制意味著應當在確認原擔保合同擔保費收入的當期,計算確定分出保費、應向分入公司攤回的分保費用,同時確認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提取原擔保合同擔保賠償準備金的當期,確認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計算確定應向分入公司攤回的賠付成本。分出公司不應當將再擔保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擔保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擔保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擔保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在財務報表中,擔保準備金不得以分保后的凈額列報,擔保費收入不得以扣除分出保費后的凈額列報,擔保合同費用不得以扣除攤回分保費用后的凈額列報,擔保合同賠付成本不得以扣除攤回賠付支出后的凈額列報等,再擔保合同形成的上述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應單獨列示。

          對分入公司來說,由于收到分出公司提供賬單的滯后性,使分入公司在滿足分擔保費收入確認條件當期,通常無法及時收到分出公司提供的分保賬單,此時分入公司應根據再擔保合同的約定對當期分擔保費收入進行專業、合理的預估,及時確認分擔保費收入,從而根據相關再擔保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用,并及時評估有關責任準備金。

          五、結論

          由上可見,擔保行業會計改革不僅僅涉及簡單的原則問題,而且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擔保行業需要制定一個單獨的行之有效的會計準則。它不是擔保會計制度細枝末節的修改,也不是其他行業會計準則的照搬,而是在系統地把握擔保公司會計個性、擔保會計規范發展與國際變革趨勢的基礎上制定的。擔保行業監管會計體系的構建、擔保準備金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再擔保合同的獨立處理是擔保行業會計改革的必然趨勢,但它需要一個規范化的制度和有效的交易市場作為保障,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一個統一的擔保監管機構,信用風險模型的確定及隨機建模技術尚未成熟,需要國內外相關人士不斷探索和創新,并在不斷爭議和探索過程中取得共識和完善。

          【參考文獻】

          [1] 巴曙松.中國擔保業會計制度框架的改進研究[J].金融會計,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