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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動力排水固結法;土體沉降;側向位移;軟土地基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不滿足承載力要求及覺降變形要求的軟地基,此時就必須對軟地基進行處理,針對軟土所有的含水量高,滲透性小等特點,動力排水固結法是較為經濟適用的方法之一,排水固結是指給地基預先施加荷載, 以加快地基中水分的排出速度,同時在地基中設置豎向和橫向的排水通道,排出軟土中的孔隙水,使土體不斷固結并發生沉降,同時提高土體的強度的一種地基處理方法,其具體的實現方法是將強夯法與排水系統相結合來處理軟土地基,與其余的地基處理方法相比,動力排水固結法具有節約工期,造價低廉等優點,因而具備廣闊的應用前景,下面本文就動力排水固結法來進行探討并對其加固效果進行分析。
1 動力排水固結法加固機理
當土體受到夯擊時,在強大的沖擊能量作用下,土體被壓縮,土體中的氣相體積減少、孔隙水壓力增大,同時,夯擊點周圍的土體出現裂縫,致使土體的滲透性能發生變化,在超孔隙水壓力作用下,氣體和孔隙水沿著這些裂縫排出土體舊。但是,由于這些裂縫并不是規則和連續貫通的,因而氣體和孔隙水的排出并非很暢通,土體受擾動后強度降低,且需經很長時間才能恢復。所以,強夯加固效果不佳,動力排水固結法,是在對土體進行強夯之前將塑料排水板插入土體至強夯影響達到的深度,即在土體中增加了一個垂直的排水通道。當土體受到沖擊荷載時,土體中的孔隙水壓力增加,孔隙水可滲透到塑料排水板內,沿塑料排水板排出土體.通過縮短排水距離加快了孔隙水壓力的消散和地基的沉降,防止土體產生液化,從而達到加固地基的目的。
2 工程概況
某工程建筑占地面積12.8 萬平方米,地震設防烈度為7 度,場地地基分布有第四紀海陸沉積的耕土,淤泥,粉粘土及細中砂組成的軟土層,具體的土層分布見表1所示
若不對該軟土地基進行處理,則在建筑荷載及軟土自重的雙重作用下,臨近地面18 米內土層可能會出現較大的沉降變形,相應的會給建筑樁基造成較大的負摩擦影響,使建筑出現沉陷事故,考慮到本工程的復雜程度以及軟土層含有砂層,易于進行排水固結法的施作,故最終選擇動力排水固結法對本工程的軟土地基進行加固。
3淤泥軟基處理方案設計
本工程淤泥質軟土具有孔隙比大、含水量高、結構性強,靈敏度高等特點,軟土地基穩定問題和次固結變形問題非常突出。經過經濟技術對比分析,選擇對地基土體擾動小(與強夯
法比)、工期短(與靜力排水固結法比)、費用低的動力排水固結法處理方案。將強夯法的夯擊機具與排水固結法中快速的排水體系有機結合起來進行軟土地基處理,但又不是“插板+強夯”的簡單組合(疊加)。通過設置水平排水體系和豎向排水體系,改善地基土的排水條件。軟土在適量的靜力(覆蓋)、變化的動力荷載及其持續的后效力作用下,形成高水平的孔隙水壓力梯度,在人工排水體系及土體微裂隙排水系統下,孔隙水壓力發生多次升降,隨著孔隙水不斷排出,孔隙水壓力逐漸消散,有效應力不斷增長,孔隙體積減小,土的抗剪強度提高,工后沉降大大降低,地基土達到超固結狀態。
4 地基處理方案設計
結合本工程地質情況與《地基處理手冊》的有關規定,本工程擬采用水平及豎向排水系統,水平排水系統包括以下各部分:
1)砂墊層,采用中砂及石粉進行鋪設,厚度選為0.8 米。
2)排水盲溝,采用布包碎石制成,在場地的中軸線處設一縱向的排水盲溝,并沿場地的橫
向每隔一定距離(本工程選為50米)設置一橫向排水盲溝,盲溝的坡度一般取為1%-2%,其底面最高處應低于砂墊層的底部10cm。
3)集水井,集水井是用于匯集橫縱盲溝的排水量,故一般設置于縱橫盲溝交接處,采用Φ12@200 箍筋與Φ12 縱筋形成鋼筋濾水籠,濾料采用外填的礫石,濾網采用鐵紗網或塑料網,濾水籠高于填土頂面的高度不應小于30cm,集水井的底部應低于盲溝至少30cm。集水井中的水采用抽水泵抽出,排至場地范圍外50m 處,在完成地基的夯實后應持續抽水20天。橫向排水系統采用SPD-II型排水板,插板機選用液壓式,導管采用菱形導管,排水板的插入深度應到達淤泥層以下,間距不大于一米。考慮到本工程地質特性,擬采用少擊多遍,逐級加能的強夯方法,先采用點夯式進行強夯,然后再采用普夯式進行強夯,點夯的間距按5mX5m 的正方形布置,夯擊能由800 kN?m 逐步加大至1500kN?m,夯數次數選為兩次,普夯的夯擊能為1000 kN?m,夯數選為3次,在夯擊的的過程中,應始終保證夯坑周圍部分不會出現明顯的隆起。在第一遍點夯擊結束后應填入相應厚度的填土料,一般選用含砂量較多的土料,不得使用含生活垃圾的土料,在夯擊整體結束后,采用振動式壓路機對地基土進行碾壓。
5填土墊層設計
在軟黏土頂面設置一定厚度的表層硬殼層或者填筑一定厚度的填土作為施壓墊層,作用是避免夯錘與軟土直接接觸,避免軟土層產生較大的剪切變形;同時保證土體在動荷載作用下孔隙水壓力的上升,隨后在動靜荷載聯合作用后,孔隙水壓力快速消散。施壓墊層厚度≥1.0 m,采用礫質黏土或山土,也可采用砂或石粉;當采用晾干后再填筑的沖填土(含水量≤16%)時,要求其含泥量≤18%。
6 施工檢測結果
在強夯完成后,對強夯后的地基土進行及時的監測,同時采取鉆探取樣的方法,對樣品進行各方面的強度及荷載試驗檢測,地基處理效果分析如下:
3.1 孔隙水壓力
在加固區內的不同深度處埋設孔隙水壓力傳感器,以實時監測各土層水壓力隨時間的變化情況,以此確定最佳的夯擊間歇時間及加固深度。
3.3動力排水固結法處理地基前后土體的物理力學性能比較在經過動力排水固結法對地基土進行處理后,將處理前后的土體的物理力學性能進行了對比分析,分析結果如表3所示:
由表中可以看出,在經由動力排水固結法進行地基處理后,各層地基土的含水量降低,隙比減小,粘聚力及內摩擦角增大,壓縮系數降低,壓縮模量增大,這說明了動力排水固結法不僅可以對淺層的軟土地基進行加固,也使得較深層的粉砂層土質得到了一定的加固效果。
7加固深度變化規律分析
動力排水固結法處理軟基時,軟土上部靜力覆蓋墊層削弱了沖擊力對淤泥土層的擾動、側向擠出和剪切破壞作用,對土的結構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同時保證施工機械和人員的行走安全。在夯擊過程中,夯擊能由淺向深傳播和擴散,由于阻尼作用,夯擊能的作用深度范圍,稱為影響深度,即此深度范圍內孔壓、土壓、土體強度均有明顯的變化深度。跟據研究,軟黏土的有效加固深度指達到承載力設計要求與完成主固結沉降和減小次固結沉降確定的深度。由于軟土含水量高、結構性強、靈敏度高,采用“先輕后重、逐級加載,逐層加固”的施工工藝,在淺層土體在靜力和動力殘余后效力作用下,孔隙水壓力消散,土層固結。加大夯擊能量,使夯能向深層傳播,促使深層淤泥排水固結。因此,在夯擊過程中,隨著夯擊遍數和夯擊能量的增加,其影響深度也在不斷擴大果。
8 結語
動力排水固結法可以有效的提高地基承載力,大幅度減小地基土質的含水量,降低孔隙比,增大土體粘聚力,同時動力排水固結法又具有成本低,施工簡便以及效果顯著等優點,這使得動力排水固結法在軟土地基片時工程中具備了良好的應用前景,但由于當前還沒有一套成熟的動力排水固結法理論體系,故而在當今的工程實際應用中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尤其在動力排水固結的計算方法上,很多工程人員因作了過多的簡化而導致工程實施結果與計算出入很大,另外,土中的孔隙水具備粘滯特性,而我們在設計過程中則是將它作為理想流體考慮,這些都會導致設計方案與實際的相偏離,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從而做出一套較完善的動力排水固結方案的理論體系,仍是一個值得廣大工程技術人員深入研究的課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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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4-076-02
一、農村土地閑置的現狀和原因分析
(一)閑置土地的現狀――以貴州省金沙縣源村鎮為例
源村鎮內共轄8個行政村(社區),即:源村村、農莊村、普惠村、群星村、石板村、石劉村、巖底村、建國村。每村具體情況如下:
如上圖所示:在源村鎮的8個行政區中,幾乎每個村的土地閑置面積都占了很大一部分,甚至有兩個村落的閑置地面積已超過總耕地面積的一半。據筆者調查所知,一個行政村中的幾百戶人家,幾乎家家都存在著土地閑置的現象,其中有的已遷出所在村民小組,且房屋已拆,還有的將房屋賣給本村農戶。總的來說,每戶人家荒置的土地面積從幾畝到十幾畝不等,大多的地方都出現了成片荒蕪的狀態。
(二)土地閑置的原因
從宏觀的角度來講,有政府、經濟層面的原因。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快速開展,調整建設規劃,農村開發建設投資不合算,項目被擱置下來;在農村規模基礎設施建設中,項目土地被占用,沒有及時得到補償用地,或者補償用地不宜及時開發,從而造成土地閑置。
從微觀角度講,最主要的原因即是大量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這一現象帶來了許多社會問題,如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當然也包括土地閑置;另外,土地太過于偏遠,種植難度大;土壤貧瘠,成本高收益少;災害嚴重,種植以后還來不及收割就已經被消滅殆盡,使農戶不得不放棄耕種;還有的家庭由于人員少勞動力少,也無力耕種;戶口遷出也是原因之一。在這些原因當中,筆者認為最根本的一個原因就是隨著我國經濟快速提升和第二、第三產業的蓬勃發展,勞動力需求量大大增加,導致農村勞動力大量涌入城市,外流現象普遍。
二、農村閑置土地引發的法律問題
土地閑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如前面所講到的,大量的勞動力外出,戶口向小城鎮小縣城的遷移,這只是一個相對短暫的穩定狀態,當大量的勞動力返鄉,戶口遷出的家庭愿意繼續承包土地,而政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回發包土地時,就會產生一系列沖突。
(一)人地分配不均,流轉不予保護
我國《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三十年,但是大多地區相關政策措施并未跟上。就目前所發放的林權證來說,有的官員認識不到其重要性,他們只為確權而確權,只為完成任務。并未親自調查和調整范圍,使得林權證上的范圍根本不正確,把別人家的劃給自家,而真正屬于自家的又未在證上。這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也是一大警示,這也反映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還存在一定的時間阻礙,并不能一蹴而就。我國法律規定土地可以依法流轉,流轉形式包括出租、互換、入股、轉讓等,但是當前農村的相關措施卻并未跟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至今未發放,即使現在發放,已存在一定不足,因為普遍存在土地分配不均的情況。如增人未增地、減人未減地等,當然這是我國“大穩定,小調整”政策的產物。另外,法律規定在承包期內可以繼承相關收益,但并未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對于80、90后出生的人是沒有劃分土地的,這就是說,這一批人要想得到土地,最終還要靠政府出臺政策來決定,這在農村來說,是很難讓人接受的。基于以上原因荒置土地,農民閑置的土地,由誰來收回?收回后怎么樣處理?在法律未規定的情形下,會導致以權謀私的情況,加劇官民矛盾。
(二)土地法的保障性與物權性難平衡,制度基礎與基本規則存矛盾
無論是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法律制度的產生,還是《物權法》的規定,都選擇了保障性這一價值取向。實際上,這種價值取向有其特殊的國情背景,宅基地是解決農民的居住問題,而土地是農民生存與發展的根本,其保障性更應得到重視,應該充分考慮土地對農民的重要性。但是,在肯定保障性的同時,又增加了一個物權性,物權性強調的是流轉,在理論上存在矛盾。
根據我國現有的土地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障性與物權性,無論是制度基礎,還是基本規則,都是相互對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這是其物權性的一個體現,但是基于土地對農民的重要性,在《承包法》及其解釋中又對流轉做出種種限制。另外,在肯定保障性這一價值目標的同時,又做出一系列規定否定這一目標。《農村土地承包法》一方面嚴格按照農村土地社會保障規則實行人人有份、成員平等的分配方案,但另一方面,又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并三令五申“減人不減地”。既然立法者就連承包人轉讓土地都擔心其失地后的生存問題,那么對龐大的新增無底農民的生存保障為什么又視而不見呢?
(三)土地繼承存爭議,土地增減存空白
我國《土地承包法》既然以土地的社會保障為基礎建立,就應該以此確立相應的具體法律規則,但是實際上,立法者又確立了一系列與該基礎完全相沖突的法律規則。《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這里只講到承包收益,也就是說,并沒有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當承包方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而根據“減人不減地”的規則,不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承認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繼承性嗎?《物權法》第130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土地承包法》第27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但是《土地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可以收回土地,這不也是一種調整嗎?如果成員資格喪失,按照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應繼續歸原農戶使用,可見,《土地承包法》、《物權法》與《土地管理法》明顯是矛盾的。由此可知,我國的土地法律制度無論是在立法理念、基本原則、或者具體規則方面都存在著矛盾。
三、農村閑置土地問題的解決方案
(一)加快土地公平調整,推動土地良性流轉
各級政府應加快其工作步伐,特別是基層政府,應充分重視土地閑置問題,盡快摸清土地閑置的具體情況,以便進行土地調整,改變當前不合理的土地分配狀況。筆者認為,當前的農村土地現狀,應該是調整在前,確權在后。在賦予農民完整物權前,必須要經歷一個保證按人口計算村民土地平等的調整過程,從而在土地集體物權向農民個人物權轉變前,每個集體成員平等享有土地,以同樣的起點開始進入另一個土地物權制度。因為就現在的土地擁有情況和閑置狀況,必須要對土地進行一次調整,保證土地分配的公平性。
土地調整是當前必須要做的一項工作,調整不僅有利于公平的實現,而且還能推動我國土地政策的改革。基于以上數據可以看出,不管人們基于什么樣的動機、理由,有一點是不變的,那就是要加快土地調整。土地的調整可以改變我國農村中出現的人多地少、人少地多的矛盾,可以制定更科學的土地管理制度,對“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也應該改變。對那些荒地也可以列入機動地的范疇,經這樣的調整,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更加人性化,對各項政策的順利施行也有眾多好處,還可以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規范化。當土地調整工作做好以后,進一步就要進行確權工作。這需要政府建立相關的土地流轉登記處,這樣能更好的推動土地的良性流轉,在相關的政策法規制度內,實現土地價值的提升。
(二)完善《土地管理法》,賦權農民流轉地
對于《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3款的規定,可以采取三種方式來解決,第一,將該款的“收回”改為征收一定的土地閑置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續由農民享有,征收標準為該村民小組平均畝產經濟收入,如果有其他本村以外的個人、單位來承包土地,該農戶可以出租該土地,以收取一定租金,但是,土地用途只能是農業種植,不能改變其原有用途;第二,將閑置土地歸入“四荒”土地中的荒地,并且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時限內頒發荒地使用權證,按照荒地的政策法規規定來處理;第三,把這些荒置的土地歸入到機動地的范疇,用來解決“人多地少、增人不增地”的矛盾。
土地買賣是我國憲法明確禁止的,私有化也由于其自身的缺陷而遭到大部分人的反對。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的收入渠道也并非那樣依賴土地,在調查中,收入來源將近一半是務工,說明完全依賴土地生存并不存在。相反,土地對農民來說,占收入很小的一部分,這就說明土地對某些農民來說也不是那么重要,當然這里并不是看輕土地的地位,只是在一些不是糧食主產區的地區,土地作為農民的一項資產,為了使其發揮其價值,增加農民的收益,應該賦予農民更多的權利。所以,在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度中,讓農民擁有更廣泛的權利,加強土地的流轉,也是一種靈活的規定。
(三)平衡土地保障性和物權性,嘗試納入市場調節機制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建設,是指能源、公路、鐵路、民航、通訊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條 基礎設施建設依法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征用土地制度。
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征地工作;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征地工作。
征地中的土地調查、勘測定界、整理資料、征地批準后實施及組織補充耕地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委托征地事務機構承擔。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統一征地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征地中的問題。
計劃、財政、建設、農業、林業、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用土地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應當優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優先供地。
基礎設施建設占用國有未利用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法劃撥。
基礎設施建設占用其他單位已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依法重新劃撥,并對原土地使用者予以適當補償。
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單位沒有條件開墾耕地而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按《甘肅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的不同等級耕地開墾費的低標準繳納。
第六條 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單位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當書面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介入,參與建設項目用地選址、論證,并提出預審報告。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批準后,建設用地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準備用地報批資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步開展土地調查、勘測定界、整理報批資料等征地相關工作,辦理建設用地審核報批手續。
對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用地項目,資料齊全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批資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報國務院審批的用地項目,資料齊全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批資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工作。
第七條 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做好下列各項工作: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時將征地批文有關內容在被征地的村公告;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征地事務機構在被征地的村設立登記處,對被征用土地的面積、地類及地上附著物等集體和個人財產進行分類登記;
(三)在分類登記的基礎上對集體和個人財產進行核實、確認,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審核后予以公告,聽取農民的意見;
(四)根據農民的反饋意見,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后,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批;
(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征地事務機構與建設用地單位簽訂征地費用包干協議書;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征地事務機構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
第八條 基礎設施建設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征地前村人均耕地1畝以上的,每征一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8倍,安置補助費為4至6倍;
(二)征地前村人均耕地1畝以下0.4畝以上的,每征一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安置補助費為6至10倍。
(三)征地前村人均耕地0.4畝以下的,每征一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5倍。
第九條 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的標準,按《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執行。
征用棄耕地、荒地、廢棄地等的土地補償費按該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給予補償。
征用林地、草原的補償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安置方案,支持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妥善安置剩余勞動力。安置的主要途徑有:
(一)貨幣安置;
(二)社會保險安置;
(三)發展鄉鎮企業;
(四)機動地或新開墾耕地安置;
(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調整承包地;
(六)易地安置;
(七)其他安置途徑。
第十一條 安置補助費不足以保持被安置人員原有生活水平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將部分土地補償費用于安置。
第十二條 基礎設施建設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必須及時、足額到位,屬于被征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的,應按時發放。
第十三條 市、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費用的收取、支出、使用等情況應當向本集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履行征地協議,積極配合做好征地工作,支持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基礎設施建設征用計稅面積耕地的,各級財政部門應核減相應的農業稅或農業特產稅。
第十六條 經批準征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征地費用總額4%的標準,向負責具體征地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征地事務機構交納征地管理費。征地管理費應當嚴格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管理、使用。
第十七條 省、市、縣承擔技術性、事務性工作的征地事務機構要接受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上級征地事務機構的業務指導。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征地事務機構實施統一征地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在實施征地過程中,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有貪污、挪用、私分、索賄、受賄、侵占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地制度的現實困難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制度需要繼續完善。中國農業科學院教授牛若峰認為,這項改革沒有解決土地所有權問題,集體所有的法律規定含混不清(《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除國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則說本村土地"屬于村民集體所有");沒有把土地所有權和農戶宅基地所有權歸還農民;沒有給予農民以長期永久經營使用權和土地處置權,承包農戶只是半自主的經營主體;另外沒有將農村集體組織改造為名正言順的合作經濟組織如土地合作社。我們還應該看到農民組織和農村治理結構嚴重滯后與家庭承包經濟制度不配套所帶來的嚴重影響。家庭經營是對時期農村生產經營制度的根本性改革,而農民組織和農村治理結構仍然沿襲了三級體制,公社體制的"遺留"與家庭經營的經濟制度的磨擦是現實農村經濟、政治和社會問題的根源。
其次,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沒有真正形成。我們認為,當前農村許多地方,集體經濟已成為空殼,事實上只剩下農戶家庭經營這一個層次;在一些地方,僅有的集體經濟不是集中在為農戶經營提前、產中、產后的服務領域,而是集中一部分土地(比如"機動地")和資產(比如以集體名義經營的鄉村企業)由少數人承包經營,以此作為集體的主要收入來源。集體經濟和農戶經營"兩張皮"的現象嚴重影響了農民收入增長。重建農村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勢在必行。
再次,農村土地產權結構導致當前農村愈演愈烈的土地矛盾和糾紛。近幾年,我們對國內近20多個省(市區)的農村問卷和實地調查表明,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制度設計和安排中有兩大矛盾無法解決:其一,在集體內部,成員邊界不穩定,而且新增成員具有"天賦資源權"和法定的"公開、公平、公正"承包權,因此"土地承包關系穩定"與"承包土地關系變更"的矛盾始終存在。現代化過程實際上也是農業資源轉移的過程,與農地、農民增減變化相伴隨,必然不斷改變人地關系,"穩定"與"變更"之間的沖突始終不可避免;其二,集體成員"共同共有"的制度設計,無法屏蔽其他利益主體的侵害,致使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極其弱小,這恰巧給一些地方無度征用土地的鄉村干部乘機攫取土地資源配置權留下了空檔。
削弱農地制度的幾大因素
一、農民承包土地承擔了太多的功能,已不堪重負。在經濟意義上,承包土地是集體成員平等獲取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權利;在政治意義上,承包土地是農民獲得民利的基礎;在社會意義上,承包土地還擔負著穩定鄉村社會結構的重要作用。因此承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將提高農民的社會歸屬感并有利于穩定。
二、目前農村面臨前所未有的土地調整壓力。集體土地總量減少的過程,也是農民承包土地調整的過程;在農村,"賦予農民長期而穩定的土地使用權"的政策、法律精神遠沒有落實,農民土地權利事實上"短期而不穩定"。
三、第二輪土地承包制度的現實安排與成文制度有較大偏差。鄉村干部隨意變更承包合同、調整或收回農民的承包地、干涉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等現象屢有發生。時至今日,仍然有一部分地方沒有完成二輪承包任務。
四、農村土地大量轉移誘致農村生產關系變化,可能導致家庭經營制度逐步解體。根據我們的調查判斷:(1)農業內部的土地流轉表現出向本地種植養殖業大戶、非農村住戶(民間、工商資本和外資)等三種主體迅速集中的趨勢;(2)農地資源向非農用途大量轉移,"國家建設"、"園區開發"、"鄉村集體圈占"三分天下;(3)與此相對應,農地資源轉移正在悄悄改變農村生產關系和社會結構。首先,土地規模流轉引致農業生產組織形式不斷改變,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可能被企業化農場和公司所取代;其次,承包農戶在享有流轉土地的補償收益以外,其他土地權利在事實上將讓渡給經營者。轉入土地的大戶和外來資本將控制村社的基本生產資料,進而左右村社"民主政治",從而打破傳統的以地緣、血緣為紐帶的村社穩定結構;再次,無地、失地農民如果不能順利轉移到非農產業或城鎮,他們的身份將轉化為大戶和外來資本的"雇工"或者"新佃農"。
改革建議
我們認為,用農民集體成員"按份共有"的實現形式,改造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度,使其所有權主體具體化、人格化。這樣做,可以減少土地私有化對農村經濟社會的震蕩,同時,土地產權清晰,長期歸屬于承包農戶,能夠化解當前矛盾而又比較穩妥。
因此建議:
--以"起點公平"的原則和真正"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為立足點和出發點,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一定時限(比如第二輪承包起始)的集體成員人口平均分配承包土地。
關鍵詞:土地調整 土地長期產出效益 承包期限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06-052-04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是我國的立國之本,而農業又和土地息息相關,因此,可以說土地問題是關系中國經濟穩定發展和社會和諧的重要問題,農村土地調整問題是我國社會關系調整中的主要問題。我國從1978年開始建立的極大地促進并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即將到來的時候,如何使土地承包的制度目標更加符合農民意愿,更加有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已成為我們必須研究的課題。
一、馬坊鄉農村土地調整的現狀
馬坊鄉位于許昌市鄢陵縣城東北,面積72平方公里,人口5.5萬,鄉轄41個行政村,69個自然村。馬坊鄉地形主要是平原,土壤以黑土為主,比較肥沃,氣候屬于亞熱帶半濕潤氣候,相對濕潤,水源相對充足,主要種植冬小麥、玉米等糧食作物和棉花、辣椒等經濟作物,是河南產糧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鄉沒有較為成熟的工業區,農村勞動力主要是農忙時務農和農閑時外出打工,農村人口占全鎮人口的90%以上,農業收入是當地農民的主要收入,土地仍然是當地農村重要的收入來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因此,馬坊鄉是典型的以農業為主、農村人口居多的中部農業型鄉鎮。
改革開放以來,逐漸被確立為農村土地產權分配的基本制度,為了保護農戶的生產積極性,增加農戶對土地的長遠投資,國家先后制定了一些列的法律法規來不斷延長農戶土地的承包期限。但是,相當部分的農村地區,“生不增、死不減”的土地政策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并沒有得到真正地貫徹,取而代之的是“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的土地制度實踐。據走訪了解,馬坊鄉大部分村莊都進行過不同次數的土地調整,而且大部分是有一個潛在規定的即“幾年一次”。通過對馬坊鄉將近20個自然村的調查,其中,兩個村沒有進行過土地調整,占總數的10%,其它的都先后調整過土地,最少的一次,最多的5次,占總數的90%。馬坊鄉目前的農村土地大部分都是“三年一大調,五年一小調”,所謂的“小調”就是村小組內的調整,“大調”就是整個村子的所有土地的調整。而土地調整的主要方式就是抓鬮,抓鬮的主要操作步驟有:對需要調整的土地進行重新丈量,計算出人均土地畝數;把土地劃分成不同的順序,一般按照土地相對村莊所處方向如:村子南面的地叫南地,可是算作1號土地;召開村民大會,由戶主抓鬮,按照抓鬮的順序并依據人均畝數分配土地。
由此可見,農村土地承包年限30年不變的政策的落實情況確實不容樂觀。在對馬坊鄉100戶農戶的調查中有40戶愿意進行土地調整,占總數的40%,說明有相當一部分農戶是自愿要土地調整的。而事實上,頻繁的土地調整會給農業生產帶來很多不便,大多數農民也知道,土地調整會影響土地的長期肥力,不利于農業增產增收;國家更加知道,頻繁的土地調整影響土地的綜合利用效率,阻礙農業農村的發展。那么為什么這么多農戶愿意自己損害自己的利益;而國家又對不利于農業經濟發展的行為不加以制止?下面就讓我們來了解一下農村土地調整的原因。
二、馬坊鄉農村土地調整的相關原因
在信息化的今天,電視、電話、手機已走進千家萬戶,在對馬坊鄉100戶農戶的調查中,擁有電話的農戶有36戶,擁有手機的有90戶,既沒有電話也沒有手機的有6戶,這充分說明我們了解國家政策的途徑多種多樣,30年不變的土地政策也必然為農戶所熟悉。那么明知國家有三令五申的政策,為什么還要土地調整,推動農民頻繁進行土地調整的根源到底是什么呢?根據我們的走訪和調查,引發農村土地調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國家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宣傳的缺陷給土地調整帶來了便利
1.國家相關法律政策比較模糊。2002年國家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同時又規定: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這本意是為了維護土地承包期限的長期性、穩定性,卻成了土地調整者的尚方寶劍,大多村莊都把土地調整的原因歸咎于這種所謂的“等特殊情形”,然后上報鄉鎮和縣級人民政府,堂而皇之進行頻繁的土地調整。這是影響農村土地調整的客觀原因。
2.農民有關土地方面的法律知識匱乏、守法護法意識淡薄。在對馬坊鄉100戶的農戶調查中,任何土地方面的法律都沒聽過的有46戶,只聽說過《憲法》有4戶,說明只有一半的農戶聽說過《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承包期限30年不變的政策深入人心,但是大家都不知道有相關的法律在維護這一制度,更加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來捍衛這一制度;再加上農民的法律意識本來就不強,一再違背國家的法律政策也就不足為奇了。
(二)人口增減、自然災害、土地流轉等造成人地矛盾的影響
1.人口自然增減和人口流動導致人地矛盾突出。在馬坊鄉農村中大部分都有這樣的情況,在發包土地時并不是該集體成員,即新增人口,如承包后的新生兒,入嫁女、入贅男等;或者人口相對發包時減少,部分農戶由于成員死亡、遷往城市或者由于女兒多且出嫁,土地無能力耕種。此時會出現田多無人種,人多無田種的尷尬局面,也導致農村社會心態的不平衡。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長期化時,人地矛盾極為突出。以農戶為承包主體的土地承包制度要求主體之間的平等性,而人口變動卻帶來了事實上的不平等。在實踐中,人口變動帶來的人地矛盾是導致土地調整的最主要因素。
2.自然災害和國家征用土地造成部分農民失地。馬坊鄉有相當一部分村莊有一些承包人在發包土地的時候分得了土地,但是由于自然災害、公用征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失去了土地,此時生存成為問題,土地調整成為必要。農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使得耕種土地面積減少,不能滿足自身的生存需求,而村集體中的分田大戶卻由于人少地多,此時導致要求土地調整的要求和期望成為可能。
(三)農民自身觀念等原因的影響
1.農民傳統的土地觀念的影響。馬坊鄉農村傳統就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均等地占有土地一直是農民追求的理想境界。在這點上,國家的期望和農民的傳統理念出現了錯位。20世紀50年代前后的,滿足了農民平均占有土地的要求,因而大受農民的歡迎。30年的歷史,在農民的心目中形成一種很深的“集體土地成員權”意識。他們認為:既然土地是屬于“大家的”,因此每個集體的成員,包括現在的和將來出生的,都應該均等地享有分配土地的權利。這種土地認知方式,直接導致80年代以來農村土地的頻繁調整。
2.農民外出打工,務農時間減少等會使其自動放棄屬于自己承包期限法律保護的權利。在家務農的時間大大減少,糧食收入在這些農戶家庭總收入的比例往往較低,這些農戶一般會對土地的調整持熱衷或者冷漠的態度,他們自愿放棄自己土地承包期限不變的權利,這也助長了土地調整的風氣。橋頭的農村大部分出現這樣的農戶:由于外出打工造成農業總產值占家庭比重日減,由此大家對土地調整就會不管不問。根據問卷顯示:馬坊鄉的100戶農戶中有61%的調查者曾經外出打工,有56%的農戶從事農業生產天數少于100天,而在40戶愿意進行土地調整的農戶中其中有29戶一年內從事農業生產的天數少于100天;100戶農戶中有58戶糧食生產在家庭總收入的比例少于50%,而在40戶愿意進行土地調整的農戶中其中有26戶糧食生產在家庭總收入的比例少于50%。當沒有利益驅使或者利益下降時我們往往就會減低對其的關注度,但是大多農戶對土地調整的不關注,事實上給土地調整的投機者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3.農戶土地上的長期投入影響農戶對土地調整的態度。在土地上長期投入多的戶,趨向于不調地。長期投入包括打井、機井維修、修引水渠、修排水溝、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及其他固定資產投入。通過對馬坊鄉近100戶的農戶的走訪,發現對土地的長期投資越多的農戶就越反對土地調整,因為土地調整的結果是自己的土地與別人的互換,自己這些年植的“樹”就只能讓給別人來“乘涼”,農戶絕對不想這樣的事情發生,反之,對土地的長期投資越少的農戶就對土地調整持默許或者支持的態度,自己沒好好的植“樹”,調了反而可以乘別人植樹的“涼”,豈不是好事。
4.個別不良農戶的無理要求。在現代化的今天馬坊鄉某些村莊還存在這樣的情況,有些農戶由于缺少農業技術和農業知識,或者不肯增加對自己土地的長期投資,自家的單位土地產量往往不如別人,可是他們卻將這歸咎于自己所分土地級別過低(馬坊鄉的土地大部分根據土地肥力、灌溉條件、排水條件、所在位置等劃分為一、二、三等不同的等級),或者自己同級別的土地不如別人的,因此需要進行土地調整,重新劃分土地。實際上他們是想靠著運氣分到經過擁有較好農業技術、舍得給土地長期投資的農戶改良過的具有較高產量的土地。這些農戶的過分要求也成為造成農村土地頻繁調整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農村基層政府和農村的基本制度的影響
1.機動地的預留和分配間接上促成農村土地調整的發生。機動地是用于土地調整的,預留機動地是村民小組應對村組內家庭人口自然和人為原因而發生變化的主要方法。機動地預留充足就會在一個長時期內,能夠應對本村或者本村小組內家庭人員增減帶了添地去地的問題,就能夠在一個長時期內保持村民之間的土地公平,從而淡化農戶之間的矛盾,保持社會一定時期的和諧;反之,預留的機動地越少,就不能很快地應對由于農戶人口增減帶來的添地去地的要求,就容易激化農戶之家的矛盾,從而進行土地的再分配,維持組員之間的公平。而據了解預留過多的機動地在馬坊鄉幾乎是不可能,因為預留的機動地的承包權問題所造成的矛盾遠遠比農村土地調整要大。
2.第一輪承包期內是否與農民簽訂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簽訂對土地調整次數有很大的影響。這主要取決于承包合同對土地調整的具體規定。如果農戶簽訂了承包合同就會懂得中間進行土地調整是不合法的,這樣就增加他們對國家政策把握的準確性,在對馬坊鄉100戶農戶的調查中,知道農村土地屬于村民小組的只有24戶,占總調查數的24%,另外有58%的農民認為土地還是屬于國家所有;而對于“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中的集體的定位,也只有30%的人知道是所有村民小組,大部分人還是認為土地就是國家的。這種觀念也助長了村干部動員土地調整的心思,村干部是農戶心中所謂的父母官,聽他們的等于是聽國家的。如果簽訂承包合同就會讓大家明白土地歸屬等一些列的問題,就增加了農戶對國家承包政策認識度,也會為他們維護國家政策提供有效地法律依據,從而增強他們維護國家政策的信心。
3.一些基層政府和村組織干部不良心態的誘導。對于基層鄉(鎮)政府和村組織及廣大的鄉村干部來說,土地不僅是一種生產資源,而且更是對農村社會實施控制的工具之一。一些地方政府及鄉村干部也常常借土地調整之機來施展自己的權力影響,借以控制農村社會。特別是村干部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及委托管理者,可以以集體的名義對農村土地進行管理。在當前國家對村干部舊的控制手段弱化而新的控制方式尚不成熟的情況下,一些村干部試圖控制村莊土地資源的調整分配以謀取利益,使土地承包制出現了很多異化蛻變的調整形式。
三、土地調整對馬坊鄉農業生產和農村社會產生的問題
(一)影響土地的長期產出效益
土地調整影響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資,從而影響土地的長期產出效益。就馬坊鄉而言,大部分村莊都是3~5年進行一次土地調整,這樣農民肯定不愿意對土地進行較為長期的投資(比如給土地施加有利于提高長期肥力的土家肥或者是其他高效化肥)。其實,由于對土地施用了過多化學化肥,往往造成土地板結等很多問題,不僅影響土地的長期產出,而且還會造成土地單產嚴重下降。從而直接導致我國糧食產量的下降,阻礙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同時對土地的后續利用也帶來很多壓力。這是土地調整造成的最嚴重的影響。
(二)影響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馬坊鄉隸屬的鄢陵縣是農業大縣,因此當地政府部門為減輕農民負擔,承諾凡在麥田內淘洗1眼老井補貼500元,打l眼新井補2000元。由于土地調整頻繁,大家都認為現在耕種的土地等明年或者后年就不是自己的了,而且調整后的自己的土地很可能離現在的井很遠,所以都不愿意出錢打井。另外,有些村莊還遺留有以前政府組織開挖的粗口井,不過大部分已經不能使用。原因主要是村民的小團體主義和監管不力,村民認為這是以前自家人挖的,所以自己土地不在附近了,就要填起來。
(三)土地的經常性調整造成嚴重的不規模經濟
由于馬坊鄉目前的土地調整方式主要是抓鬮,所以為了做到土地分配的公平性,每次調整前,都需要對本區域內的人口、土地的數量、地塊的數量及質量進行全面核查,由此造成產權界定費用的高昂。再者,由于土地調整頻繁各種資源的配置效率得不到進一步提高。的績效之一就是科學配置勞動力資源與土地資源,而土地的零碎化,使各種生產資料(尤其是大型農機具)的優化組合失去基礎,從而抵消了應該發揮的功能。
(四)影響土地耕種
馬坊鄉村組的土地調整都是采用隨進抓鬮、隨機劃分土地的方式,當土地調整中遇見半人份(一個人土地的一半)或者其他的原因造成土地太窄無法耕種,村民往往會選擇種植楊樹,這樣也會影響附近田地的耕種。另外,因為調地頻繁,一些農戶建房時,就在自家責任田里肆意挖土。從調查情況看,取過土的耕地復耕后,前幾年種植的莊稼長勢較差,產出效益非常低。
(五)土地調整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村組內部的安定團結
由于存在土地肥力的差異,馬坊鄉農村的土地都會劃分不同的等級,因此在土地調整時大家都想分到同等級中灌溉條件和生產道路較好的土地,但是這樣土地畢竟有限。所以分不到的農戶往往會對村組干部和其他分到較好土地的農戶產生敵對的心理。再加上馬坊鄉農村土地調整都是采用抓鬮的方法,這就更增加了大家對土地調整過程公正性的懷疑。
總之,土地調整在解決人地矛盾的同時也導致了土地的細碎化、農村社會矛盾激化等一系列的問題,這并不利于中國農業整體生產水平的提高和農村經濟、社會的綜合發展,但是農村的土地調整大多是由農戶自愿提出,說明國家穩定土地承包期限的政策和農戶的期望有很大的出入。因此,通過對農戶的調查研究,了解他們真正的需求,進而對農村土地的度進行進一步的改進和完善,使國家的承包政策和農戶的切身的需求達到更深一層的一致。這樣就能有效地抑制土地調整的發生,減少土地調整的次數,從而有利于國家利益和農戶利益的共同實現。
四、對馬坊鄉減少土地調整、穩定土地承包權的建議
生產關系的作用就是促進或者阻礙生產力的發展,先進的生產關系能夠大大地促進生產力的發展。事實證明,1978年開始實行的的土地制度無疑是先進的生產關系,大大地促進了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所以接下來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還必須堅持這種基本的土地制度不變。但是生產關系都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不斷的變革的,也不例外。從以上對馬坊鄉目前的土地調整狀況的調查分析,未來馬坊鄉對農村土地承包權應該加強以下幾點:
(一)強化國家政策在農村的宣傳和執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權
俗話說:執法、懂法、守法、護法。而在對馬坊鄉100戶農戶的調查中,知道農村土地承包有關法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只有不到50戶,大部分農戶聽別人說過農村土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不變,而不知道這是國家法律,而且是幾部大法同時規定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再加上我國農民傳統的守法護法意識本來就不強,國家的有關土地調整的相關政策在農村而言還不如村里的習俗。所以一方面今后要加強國家政策法律在農村的宣傳,尤其是基層政府和村組干部要深入群眾進行宣傳,只有讓法律觀念深入人心,才能讓農民考慮守法和護法。另一方面進一步強化農民對承包土地的權利意識。
建議國家在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農地承包權在承包期內的各項權能,并要求把它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體現在承包合同中。同時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承包合同的監督檢查,確保承包合同內容齊全,權責清晰,確保承包合同發放到農戶手中。使農民能夠以承包合同作為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抵制來自各方面的侵權行為。
(二)大力發展農村二、三產業
馬坊鄉土地調整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也與農戶對土地過于依賴有關。所以,在像馬坊鄉這樣的農業鄉鎮,要大力發展農村二、三產業,減輕農戶對土地的依賴,特別是一些既不是種田能手又總是挑動集體進行土地調整的農戶。在保證農村社會安定和諧的基礎上,發展二、三產業可以促使一大部分不善于種地的農戶從農業中轉移出去,可以把土地集中在一些種田能手之中,一方面土地集中在少數的農戶手中,便于形成規模效益,從而有利于農業機械化和新型農業技術的推廣,從而提高土地單產量、提高土地產出效率;另一方面更多的土地歸于種地能手的手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減少,就會大大減少農戶之間由于土地原因帶來的矛盾,這不僅可以減少農戶土地調整的理由,從而控制土地調整的次數,還可以促進農村更加和諧、健康的發展。據了解,目前農村中有許多農戶對種地根本就沒有熱情,只是在不收農業稅和國家種田補貼的情況下才不愿意放棄土地承包權,大部分是在懶懶散散地種地,這樣在很大程度上浪費了農村本來就緊俏的土地資源。土地集中給種地大戶,既可以實行規模經營,又可以及時采用最先進的農業機械和科技,提高糧食產量,同時可以提高土地的長期產出效益。
(三)建立新型的鄉村風俗理念
建立新型的鄉村風俗理念,即根據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更為明確的鄉規民約,在廣泛宣講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優點的基礎上,呼吁土地調整的期限盡可能長,在潛移默化中讓農戶接受穩定土地承包權的觀念;如果農戶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已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其承包的土地全部收歸集體等。
(四)完善基層政府和村組干部的職責、完善農村基本制度
村名小組內部要制定合理的土地預留制度,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有些家庭的人口在幾年之間就會發生很大變化,因此,村民小組內部可以預留適當比例的機動土地,這些地也按人口分到農戶,當有人口增減需要增減土地時就在機動地范圍內進行,這樣雖然也有部分土地在不斷調整,但是可以保證大田土地的長期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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