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機動車管理細則

          機動車管理細則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機動車管理細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機動車管理細則

          機動車管理細則范文第1篇

          一、加強隊伍管理,全面提高車管民警的綜合素質

          一是狠抓政治業務學習不放松,不斷提高車管民警的思想認識。利用單位集體和自行學習時間,組織民警深入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以及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積極開展了“反特權思想,樹立良好警風”教育活動,不斷提升了干警的思想政治水平。截止目前,全所民警人均記學習筆記25000字以上,心得體會8篇。同時,車管所利用每周五下午一小時時間組織民警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91號令),《機動車登記管理辦法》、《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與車管業務知識,特別就新的91號令進行了全面系統的學習,把修改和調整部分內容作為重點,對所有民警特別是考試員進行培訓和考試,提高了干警的業務素質。結合業務知識,組織民警開展服務質量,服務態度的培訓,互換角色,實行月底業務知識考核制度,以無籍名投票方式評選出當月服務最佳者,與年終考核掛勾,進行獎勵,有效地促進了工作作風的轉變,服務意識明顯增強,服務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

          二是建立和完善了車管各項規章制度。根據《民警職責》落實了崗位民警責任制,針對每個崗位工作特點和要求,配齊了各崗位民警,制定了切實可行的管理細則,確保了各項工作準確無誤,高質高效地完成。堅持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強化素質,使車管隊伍管理逐步趨于科學化、規范化。

          二、依法規范車輛駕駛人管理工作,抓好源頭管理

          一是立足實際,加強對駕駛人的管理,筑牢第一道防線。1、嚴把駕駛人初學受理關,嚴格執行駕駛證申領的年齡條件和身體條件,受理駕駛人各種業務時,嚴格遵守了駕駛人“三不受理”原則。嚴把駕駛培訓監督關,車管所按規定監督檢查駕校的培訓管理工作,審查教練員的資質,落實了學習、培訓、考試場地,確保了質量過關。2、嚴把駕駛人考試關,根據公安部91號令規定,對現有考試軟件和硬件設施進行了改造和完善,購買科目一考試無紙化設備9套,已全部正式投入使用,科目二、三有專門設備和場地,必考項目與選考項目全部實現,考試成績單實行了本人和考試員雙簽名制度,嚴肅了考試紀律,規范了考場秩序,嚴格執行考試標準,確保了考試質量的提高。考前嚴格參加考試人員身份識別,組織考生觀看交通安全教育錄像,使其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提高防范意識。全年共考核駕駛人3028人,合格發證1012本,補證換證985人。3、建立和完善了考試員資格認證,持證上崗等制度,按工作規范對駕駛人建立考試臺帳,大隊成立了專門的領導小組對考試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堅絕杜絕了“人情證、違法證”的出現和行為的發生。同時,按照車管所等級評定的要求,嚴格了業務流程,規范了辦事程序,按要求完善了機動車駕駛人檔案集息的錄入、裝訂、歸檔工作,確保了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規范性。全年共完善駕駛人檔案信息9732份。

          二是嚴格機動車管理,重點突出在機動車的上戶和檢驗上。在辦理機動車的各項業務時,嚴格按工作規范操作,新車上戶從受理崗開始,嚴格審查所有人提交的資料、憑證,核查車輛的發動機、車架號等重要部件。嚴格按工作規范辦理車輛注冊業務,堅持做到了每輛上戶掛牌車輛都進行盜搶系統檢查比對,切實嚴防了為走私、盜搶車上戶掛牌。車輛號牌采取了計算機公開選號系統,實現了“五選一”制度,極大的提高了群眾的滿意率。今年共給五類車上戶掛牌2371輛,換發三輪汽車牌證852輛,登記注冊準確率達到100%。根據實際情況,新車外檢與車輛年檢工作由專人負責,查驗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燈光、制動等重要部件,落實了“誰檢驗、誰簽字,誰負責”制度,確保了車輛安全運行。在辦好各項工作的同時,規范了檔案的管理,車管民警利用晚上加班時間,集中清理了機動車檔案220__余份,修改完善了檔案13600余份,逐一造冊登記,真正做到了情況清,底子明,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逐一造冊登記,并在大廳公示欄上進行公告,落實了車輛注銷和報廢手續。

          三、嚴格把好檢審關,確保安全運行

          作為車輛和駕駛人源頭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車管所始終將公路客運,營運車輛作為重點進行監管。根據大隊的安排,車管所開展了一系列行動:一是全警動員,廣泛 宣傳。根據年初《機動車駕駛人檢審驗工作計劃》安排,檢審期間印發宣傳提綱20__0份,電視公告15天,出動宣傳車120臺次,深入到車站、客運公司、鄉鎮等地廣泛宣傳機動車和駕駛人檢審驗的重要性,今年共檢市管車輛600余輛,五類車3264輛,五類車駕駛員審驗換證2506人,確保了今年市管車輛的檢驗率達80%,縣管“五類車”的檢驗率達75%。二是在客運車輛管理中,要求各公司有專職的安全管理部門和安技員,每天對運行客車進行安全檢查并簽字,車管所采取每月隨時抽查和每季度集中檢查等方式,深入車站現場或上路,檢查客運車輛的機械性能,對檢查不合格的車輛不予辦理季度檢驗卡,對抽查不合格的車輛責令停運,確保“病車”不上路。今年共檢客車2960輛次,檢驗率達100%。在決戰七十天期間,車管所根據大隊的安排,制定方案,加大力度,派人每天定時深入監督檢查,并逐一造冊登記,從根本上消除了不安全隱患的存在,切實把好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線。70天內共檢查客車安全技術狀況760余輛。

          四、規范窗口建設,強化各項便民利民措施的落實

          為了進一步落實便民措施,規范辦事程序,提高服務質量,我所按公安部確定的加強公安基層基礎建設工作年的要求,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工作的要求,以及省廳六項便民措施和我所承諾的八項服務要求,不斷完善了車輛和駕駛人的各項工作,深入落實了親民、便民、利民措施。

          一是對民警照片、姓名、警號及各種車駕管業務收費項目及標準全部公開、上墻。設立意見箱、公布公用電話,讓群眾隨時隨地對車管民警的服務進行監督。車管大廳實行了低柜臺開放式服務,規范了業務流程,方便了辦事群眾。

          二是根據公安部《公安交警隊和車管所標識制作及設置規范的通知》,在大隊門口設置車管所標志燈箱、指路標牌,按規定的規格和顏色將大廳門楣和外墻重新設置,改變車管所外觀面貌,為群眾提供優美的辦事環境。

          三是實行首問負責制,推行“一站式”工作服務方法,全面落實了公安部、省公安廳推出的便民措施,使辦理業務資料和手續在內部傳遞,并在此基礎上設立導辦員,為辦事群眾提供導辦服務,接待辦事群眾實行站立式服務,最大限度縮短了辦理車管、駕管業務時間。

          四是建立了所長接待日和值日警官日制度,解答群眾咨詢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處理群眾的投訴和舉報。

          五是嚴格執行業務辦理時限規定,對群眾申請辦理的業務一般都在當日辦理,在不違犯規定程序的基礎上,盡可能減少辦事手續,能讓群眾一次性辦完的事決不讓群眾跑二趟,力爭讓群眾當天來,當天辦結手續,真正做到了讓群眾高興而來,滿意而歸。

          機動車管理細則范文第2篇

          一、組建交安委的必要性

          1、高新技術開發區目前現有各類型機動車輛xx余輛,駕駛人員xx余人,根據二期擴建規劃,預計到明年底機動車輛將增加到xx余輛,機動車駕駛人員也將增加到xx余人。

          2、已經和即將進駐開發區的外地的,以及在其他交安委上戶的機動車輛和人員,由于異地車輛審驗、工作聯系等方面的繁瑣和不便,待開發區交安委組建后,必將有一批機動車輛和人員轉入管理。

          3、高新技術開發區位于太原市南部學府街,地理位置十分突出。在開發區四周又云集著各類大中型機動車輛交易市場,加之長風大街的開通,東西南北,四通八達,車流量較之以往成倍增加,具有良好的組建條件和管理環境。

          二、交安委的管理方案和管理規模

          1、管理名稱及法人

          1、1管理名稱:太原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總公司交通管理安全委員會

          1、2隸屬單位:太原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總公司

          1、3法人代表:xxx

          1、4負責人:xxx

          2、組織機構:

          2、1主任:1人

          2、2內勤:1人(負責車輛和駕駛人員的檔案管理〕

          2、3車管員:2人

          2、4安全管理:1人

          3、管理辦法

          3、1主任由總公司選派一名具有多年交通管理實際經驗的技術人員擔任。

          3、2其他所需人員全部面向社會實行公開招聘。擇優錄用。

          3、3制定崗位實施細則,嚴格各項管理規定。

          3、4實行年度測評、獎優罰劣、競爭上崗,采取末位淘汰的新機制。

          4、辦公地址:鑒于高新技術開發區的極佳投資環境,場址選擇在高新開發區管委會大樓為最優方案。

          三·經濟分析:

          1、市場前景

          1、1太原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正處于全市結構調整、城市建設、經濟發展最為關鍵的一個非常時期,開發區機動車輛與駕駛人員增長較快,要求簡便快捷的管理需求量較大。

          1、2高新技術開發區目前尚無具有一定規模,且又具有較強競爭實力的交通管理機構。總公司交安委的組建成立,依托開發區良好的投資環境,通過先進合理的計算機管理手段,必將對開發區駕駛人員以及各類型機動車輛實施有效的管理,具有穩定的管理基礎。

          1、3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用汽車的普及,通過不斷完善管理服務意識與管理服務質量,以嚴格的管理,規范的運作,良好的服務,樹立誠實可信的管理形象,必將吸引周邊地區一大批機動車輛和駕駛人員入戶掛靠。逐步拓展管理范圍。

          2、資金來源

          2、1申請國家預算內撥款

          2、2向國內各大銀行及財政信托公司貸款

          2、3自籌組建初期投資和鋪底流動資金xx萬

          3、費用估算:先期投資年費用約xx萬余元其中:場地租賃費:xxxx元辦公設備:xxxx元人員費用:編制定員5人,年平均工資xxxx元,年工資總費用為xxxx元其他費用:xxxx元

          4、效益估算

          4、1目前開發區現有車輛xxxx輛,單車年管理費xxxx元,年收益xxxx元。

          4、2隨著管理規模的不斷擴大,預測在明年底前將吸納各類轉戶遷移機動車輛xx余輛,年收益xx萬元。

          4、3隨著管理人員業務素質的不斷提高和服務意識的增強,高效便捷的

          機動車管理細則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 非機動車 行人 交通違法

          一、合理完善非機動車與行人交通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 完善非機動車交通相關的法律法規

          首先,要完善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體系建設。由于目前國家關于電動自行車的標準體系太過陳舊,應盡快建立科學、合理、完整的相關國家標準體系,給現在關于電動自行車標準的爭議一個明確的回應。同時,要建立和完善國家標準的有效審查和定期評價制度,避免國家標準的停滯不前,與社會經濟的發展脫節,保證國家標準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

          其次,國家應統一立法,完善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目前,各地區對于電動自行車的相關法律規定并不統一,尤其是對待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政策更是相差甚遠。筆者認為,應當由國家統一制定全國范圍的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使各地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有法可依。

          最后,各地區可在國家統一的行政法規的框架和原則內,針對本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更強的實施細則。具體可包括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管理和使用等環節,實現對電動自行車的全程、全方位監管,改變目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管理相互脫節、各自為政的狀況;同時,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試推行電動自行車準駕制度、非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等制度,真正將電動自行車納入正規管理軌道,從根本上改變管理失控、無序行駛的現狀。

          (二)完善行人交通相關的法律法規

          健全的法律和執法體系既是降低行人交通違法率的重要保障,也是行人自身安全出行的可靠保障。但是僅僅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無法全面有效的解決行人交通違法的所有問題。在實際的道路交通管理中,現行的法律法規存在諸多問題,如違法成本太低沒有震懾力,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可操作性不強等等,需要出臺配套的行政法規來完善行人交通的法制體系,規范出行行為,對行人交通違法行為起到震懾作用,最終保障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在“通行權”上的相對合理與公平,從而達到減少行人交通違法行為數量和降低事故率的目的。

          首先,在立法上要提高行人交通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國外對于行人交通違法的處罰都非常嚴厲:在美國,對行人交通違法各州的罰款數額從2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但是處罰記錄都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中,而且如果情況危急,當地警察還有權力對亂闖紅燈的行人進行拘留;澳大利亞對行人亂穿馬路的行為罰款200澳元(約1300元人民幣);新加坡對行人亂穿馬路的行為懲罰更加嚴厲,第一次闖紅燈,罰款200新元(約人民幣1000元),第二、三次闖紅燈,最重可判半年到一年的監禁。相比之下,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為:“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很明顯可以發現在經濟快速發展、物價不斷上漲的今天,這樣的處罰非常輕,已經無法起到震懾的效果。筆者認為,盡快立法提高行人的交通違法成本是行人交通管理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可以通過立法提高對行人交通違法的罰款金額,提高違法成本,這也是國際上多國的做法,而且已經有了非常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與國際上多樣化的處罰方式相比,我們單一的罰款效果欠佳,應通過立法增加對行人交通違法的處罰方式,要盡快將對道路交通違法的處罰方式與國際接軌,借鑒國際上的有效做法,比如,讓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與個人的信用記錄相掛鉤,通報給所在單位或者媒體等等,以此約束行人交通違法的隨意性。

          其次,要提高行人交通違法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實踐中交通管理部門執法難的問題一直存在,主要是因為相關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較差,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手段難以施行。比如說在交警對行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許多行人都是“耍賴”,喊著“我沒帶錢,沒帶身份證,你能拿我怎樣”,而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交警無其他措施可以采取,執法也很無奈。筆者認為,在下一步的立法中應及時予以明確,統一處罰的手段和方式。比如,未來的身份證會逐步的攜帶指紋等信息,如果行人“耍賴”,既不交罰款也不交代個人信息的話,交警可強制其輸入指紋,通過公安網查找其身份證信息,讓其無法逃避處罰;或者通過攝像、拍照等方式獲取當事人照片,通過公安網查找其身份信息,確定當事人真實身份,進而進行相應處罰。

          二、完善非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設施建設

          (一)行人、非機動車道路設施建設

          目前,雖然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在快速增加,公共交通也在不斷完善,但是還有很大一部分居民出行還是靠非機動車或步行,加上非機動車的經濟、便利以及較快的速度,行人與非機動車,作為與快速機動車交通形成對比的“慢行交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未來長時間內仍是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而行人與非機動車使用的“慢行交通空間”則依舊是城市道路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道路交通的設計、建設和管理部門,就應當將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同樣地提供安全的道路和交通環境,即提供更快捷、更安全、更舒適的“慢行交通空間”,改變現在偏向于機動車通行與道路建設的現狀。

          首先,在城市道路規劃過程中要體現非機動車、行人優先的理念,盡快將非機動車道的規劃納入道路規劃。遇有交叉路口,要首先考慮方便非機動車、行人出行,可在道路規劃及建設過程中引入“城市慢行交通理念”,比如可以將交叉路口的機動車道從立體空間上與非機動車道進行分離,使機動車道交叉路口整體抬高形成高架快速交通流,非機動車道與人行道在地平面通行從而形成慢行交通流。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非機動車和行人與機動車在路叉通行所增加的危險,保障行人與非機動車的通行安全。筆者所在的石家莊市裕華路與中華大街交叉路口的機動車道就是按照這種方案設計的,實踐證明,這種設計很好的進行了“機非分離”,既保證了非機動車和行人在橋下的“慢行空間”的安全通行,又使得機動車可以在橋上的“快行空間”放心、安全、快速通過。

          其次,為了避免非機動車與機動車搶道而造成的交通秩序混亂和交通事故隱患,在現有的關于非機動車不能侵占機動車道的基礎上,要盡快的制定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杜絕機動車對非機動車的“侵犯”,比如說,要盡快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不得以擠壓非機動車道來增加機動車道的寬度,要嚴懲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停車等等。與此同時,隨著近年來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的持續快速增長,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則相對滯后,大中城市此類矛盾更加突出,從而造成機動車大量侵占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解決這一矛盾的根本方法是在城市的規劃過程中要重視對城市功能的科學、合理設計,根據公眾日益增長的停車需求,政府有關部門應盡快主導修建占地較少的立體停車場、地下停車場等,同時還可以將大型停車場的入口通過空中走廊或地下通道直接與機動車道進行對接,使機動車直接跨越非機動車和人行道進入停車場,從而有效防止大型商業區附近機動車擠占非機動車道的現象,達到避免交通擁堵、防止交通事故的目的。諸如此類,只有將違法治理與完善城市功能相結合,才能切實解決機動車侵占非機動車道的突出問題。

          最后,政府部門應盡快加強非機動車交通出行系統的總規劃,為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提供安全暢通的道路空間。應盡快修改不合實際的非機動車道路技術標準,讓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有路可行,平等保護所有交通參與者的路權。通過完整的非機動車道路網、合理的交通設施布局、平整的非機動車道、清晰的交通標識等交通管理設施,保證非機動車交通的安全性、連貫性、舒適性,完善非機動車交通體系的建設。

          (二) 行人過街設施建設

          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有很大的差距,道路呈現多個等級,差別也較大,因此在行人過街基礎設施的建設上,應在堅持按照“慢行交通空間”優先、行人優先的理念前提下,根據不同道路的不同需求來不斷完善。

          首先,城市快速道路及主干路,作為城市交通的主動脈,其最初建設的目的就是保證機動車輛的快速通行,因此目前此類道路上車速快、車流量大,因此必須避免平面交叉,而傳統的過街天橋或者地下通道等立體交叉設施又不能實現行人的方便、快捷、省力出行,這樣的不便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更多的違章通行,因此未來在立體交通系統的建設過程中要減少傳統的過街天橋、地道橋,應更多的在修建機動車道時將機動車道高架通行或者入地穿行,將地面規劃為“慢行交通空間”,降低行人的通行成本,減少行人橫穿機動車道的概率,在實現行人安全過街的同時,保證機動車的行駛速度。

          其次,在城市的支路以及小區或單位內部,要以保障行人通行為優先。與快速道路與主干路不同,城市支路以及單位或小區內部,道路設計目的應首先是方便通行、保證安全,其次才是速度,所以在過街設施的設計理念上更要以行人為主,通過在道路上設置減速帶,增加平面交叉的人行橫道數量和信號燈等措施,強制機動車減速,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

          再者,要滿足特殊人群對過街設施的要求。目前我國各地普遍為特殊人群設置有專用的交通設施,但部分過街設施設置還不夠科學,設計、規劃部門應在設置過街設施時多考慮殘障人士的需求,如為盲人在道路交叉口設置聲音提示,為坐輪椅的殘疾人士在人行橫道與人行道交界處應考慮設置斜坡,方便其通行。

          最后,要加強交通設施的研究探討、合理配置。交管部門和設施管理部門對于交通設施要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障其正常使用,要不斷引進新技術,改變新觀念,研究新方法,使交通設施的配置更加科學、合理。要結合現有的SCOOT( Split-Cycle-Offset Optimization Technique )、ACTRA ( ADVANCED CONTROL & Traffic Responsive Algorithm) 和SCATS等信號控制設備,研究多時段、多相位控制方法,加裝流量感應設備,實施“綠波帶”(線協調控制)、自適應流量控制和同相位區域連鎖控制,探索信號控制設備同地理信息系統(GIS)、交通誘導系統及交通指揮系統相集成,實現交通智能自動化控制。

          (三)大力發展公共交通

          在規范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行人交通秩序的同時,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公共交通事業增加投入,加快制定公交優先戰略的具體政策,促進公共交通事業有效、合理的發展。通過增加公交線路,增加公交車的運行時間,擴大公交、地鐵的覆蓋范圍,用高質量、優服務吸引更多的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公交、地鐵、輕軌、鐵路、機場多元化通行,減少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上路的數量和幾率,緩解機動車以及非機動車對城市交通管理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三、完善非機動車與行人行政管理相關制度建設

          (一)交通違法治理向非機動車與行人傾斜

          一是加大對非機動車與行人的執法力度。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要積極依法管理,及時勸阻違法行為人,嚴格查處和糾正,加大執法力度,把對非機動車與行人交通違法管理上升到與對機動車駕駛人管理的同等高度,提高交通管理對非機動車與行人的震懾力。執勤交警在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亂穿亂拐、逆行,行人闖紅燈、翻越護欄等現場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中,必須見違必糾、糾違必嚴,對于那些企圖逃避交通違法處罰的,應該做好耐心的教育工作,讓他們主動承認,知悉自己違法行為的危險性;對于不聽勸阻,仍然違規違法通行,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處罰,形成嚴管嚴糾的態勢,轉變非機動車與行人的錯誤觀念,樹立交通守法意識,確保人民群眾出行安全。

          二是提高執法中的技術含量以提高執法效率。例如,可以研發一種系統,這個系統可以根據行人的體態特征、頭像、指紋等信息與公安網身份數據庫校對來確定違法行人的身份信息等等來進行違法處理。

          三是交管部門執法人員要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交通執法人員應當樹立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理念。在管理上,要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執法水平,實施人性化的管理;在執法過程中,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按照操作流程依法實施處罰,保證被處罰人陳述、申辯和提出異議的權利,從而促進和諧交通的建設,整個社會才能更加和諧。

          四是要切實解決對非機動車和行人的行政處罰執行問題。要結合國家正在完善的司法執行改革,將行政處罰中失信被處罰人違法信息納入失信懲戒系統,依法依規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其他方式向社會予以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相關信息,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相關人員予以信用懲戒和限制消費。必要時,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從而保證行政處罰能夠得到有效執行。

          (二)加強超標電動自行車源頭的治理

          在我國,電動自行車的保有量早就超過了2億輛,但是,這其中有百分之六十以上都是超標車,不能在速度、重量、功能等方面達到國家標準。為有效解決電動自行車超標的問題,應該盡早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監管,聯合交管部門、工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一起,形成合力,定期抽查或檢查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制造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逐步建立和完善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的市場準入制度,對無證經營或者生產超標電動自行車經處罰仍不停止的要堅決予以取締,責令停止生產、營業,將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使用納入正規渠道管理。

          (三)做好交通法普及教育,形成長期機制

          一是加強基礎階段交通安全教育。要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主要是在中小學校和幼兒園階段,要進一步明確教育部門、宣傳部門、交通管理部門等共同的責任,明晰各部門的職責,避免互相推諉。

          二是加強源頭教育。交通違法處罰的最終目的還是指引行人自覺遵守法律,所以提高個人素質、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安全意識、文明意識才是交通管理工作的源頭。對法律心存敬畏、深刻理解違反法律的后果,了解違法一定會付出沉重的代價,人們自然會遵紀守法。所以,無論是學校、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都必須從源頭抓起,長期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引導其遵守交通法,自覺抵制交通違法。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各單位有此義務的 。交通管理部門應對各單位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進行監督。

          機動車管理細則范文第4篇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省勞動廳、省體改委、省財政廳、省經貿委《關于貫徹〈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若干問題處理意見》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貫徹《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省勞動廳/省體改委/省財政廳/省經貿委(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為更好貫徹《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實施細則》),現對執行中遇到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1997年底之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1998年1月1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并按《實施細則》規定的補繳標準補足15年后,方可予以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二、《實施細則》下達之前已按原規定標準補繳的,可不做變動;《實施細則》下達之后,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和參保人員應嚴格統一按《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補繳,否則,不能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終止。

          1985年至1995年期間補繳年限繳費指數均統一按0.75計算。

          三、參保人員1984年底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統一按1計算。

          四、1998年新納入統籌企業已退休人員應按《實施細則》的規定補繳,補繳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每超1年,其基本養老金在上述待遇標準基礎上增發5.6元。企業原發放的待遇高于本標準的,高出部分由企業按原渠道開支。

          1999年1月1日至6月底前新納入統籌企業的已退休人員,可享受1999年7月1日基本養老金調整額。

          1999年底前,新納入統籌企業的已退休人員或在退休時辦理補繳手續的職工,必須一次性補繳結束,在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后,不再辦理補繳手續,不得再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待遇。2000年后新納入統籌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均不再辦理補繳1997年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工作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

          五、從事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職工,其計算折增工齡的年限截止到1992年6月底,其增發待遇按《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執行。

          六、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實需要辦理延期退休的,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同意。其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以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的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經批準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計算繳費年限,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

          凡未經批準延期退休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辦理退休手續的,超齡的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也不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超齡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退還。其基本養老金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以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的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可增發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歷年7月1日基本養老金調整額。退休金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開始領取。

          七、統籌企業中復員轉業軍人、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固定職工1995年底以前在部隊、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按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的,其繳費指數按1計算。

          機動車管理細則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鄉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維護乘客、駕駛員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鄉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鄉村客運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出租汽車)指根據乘客意愿向乘客提供客運服務。

          第四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本市出租汽車行業實施具體監督和管理。

          依照各自職責依法行使相關管理職能。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公安、財政、物價、規劃、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

          第五條依法成立的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根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

          教育和督促協會成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職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職業規范。提高行業服務質量,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和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按協會章程為協會成員提供相關服務,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反映協會成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協助行業主管部門料理有關事項。

          應當征求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的意見。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和管理作出重要決策前。

          第六條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與鄉村建設和其他公共交通行業的發展相協調,按市場需求實行總量控制,鼓勵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實行規模經營。

          由市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和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出租汽車營運。

          出租汽車經營權可實行有償出讓、轉讓。具體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依法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企業與駕駛員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合同。

          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社會平安按國家有關規定操持。

          第九條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徇私辦事,文明服務。

          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在平安營運、文明行車、熱情服務等方面效果顯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方面事跡突出的予以懲辦和獎勵。市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出租汽車行業開展優質服務、創建文明行業等活動。

          第十條乘客、駕駛員和經營者。有權向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管理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企業。

          一)有經營場所、符合規定數量及要求的車輛和車輛停放場地;

          二)有安全、機務、服務質量、治安捍衛等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個人。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料理相關手續,領取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證,方可營運。

          第十四條非本市出租汽車不得用于起點和終點均在本市的營運。摩托車和未取得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的其他機動車不得用于客運出租營運。

          第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身份證明。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無污染性疾病;三)身體健康。

          四)參與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職業培訓機構的培訓;

          五)經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考試合格。

          第十六條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的資質每年審驗一次。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更新車輛。

          應當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審核,出租汽車經營者停業、歇業。再按規定料理其他手續。

          第三章營運服務與管理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公布并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規范。

          二)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無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營運;

          三)不得非法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

          四)不得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制定服務規范和車輛檢修、平安行車、治安防范、投訴受理等制度。

          第二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方便、及時、平安、文明的服務。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服從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遇有搶險救災、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時。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除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輛的要求外。

          一)車身、車廂和行李廂整潔衛生。

          二)裝有“出租”和“TAXI字樣的頂燈和空車待租標志燈;

          三)車門印有經營者名稱和投訴電話號碼;

          四)車內裝有經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周期檢定合格的計價器;計價器的規范和更換。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禮貌。遵守交通規則;

          二)攜帶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

          三)載客不得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允許不得另載他人;

          四)使用計價器。不得破壞計價器準確度,偽造結算數據;

          五)發現乘客遺失物品。不得據為己有。

          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運送乘客。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運送乘客。

          第二十五條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客運汽車站、旅游景點和其他主要客運集散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費,不得壟斷客運業務。進站營運的出租汽車應當服從管理單位的管理。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有權對營業站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不得擅自關閉或改變用途。統一規劃、建設的出租汽車營業站未經市交通、規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業站候客時。依次排隊,按序發車,不得強行拉客。

          第二十七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根據乘客意愿。方便乘客上下。

          并設立明顯標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禁止停車的道路應當設置出租汽車停靠點。停靠點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確定。

          第二十八條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營運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公務。

          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到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處置。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發現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有權暫扣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第四章權益保證與投訴受理

          第二十九條乘客租乘出租汽車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拒絕支付車費。

          一)無計價器或有計價器不使用的

          二)駕駛員不出具車費發票的

          三)起步費里程內車輛發生故障。

          四)未經允許另載他人的

          第三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

          一)禁止停車的路段招手示意租車的

          二)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及污損車輛物品乘車的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無人監護下乘車的

          四)不告知目的地的

          五)要求駕駛員作出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乘客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對供車、收費有爭議的可到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調處。租乘時起至受理時止的車費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予以拒絕。

          一)非法收取費用的

          二)要求攜帶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證件的

          三)要求提供無償服務的

          四)非法扣繳、注銷證照或強令停業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受理制度。對乘客、駕駛員和經營者的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調查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可延長十日。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調查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部門。

          應當在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規定期限內連同車輛到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查詢;屬有關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的駕駛員,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被投訴后。所在企業應當派人陪同。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查實后對投訴人給予獎勵。對逾越規范收費、故意繞道行駛、強行拉客等行為的投訴。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未取得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的其他機動車用于客運出租營運、非本市出租汽車用于起點和終點均在本市營運的可以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舉報;發現摩托車用于客運出租營運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非本市出租汽車用于起點和終點均在本市營運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沒收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沒收其違法所得,利用摩托車從事客運出租營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車輛。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駕駛證、注銷車輛牌證。

          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暫扣車輛,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和道路運輸證。沒收其違法所得,按每輛車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吊銷駕駛證、注銷車輛牌證。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并予處罰:

          一)將出租汽車交給無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營運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裝置計價器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三)非法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按每輛車處以一萬元罰款。

          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的駕駛員違反本條例受到處分的人次累計達到該企業出租汽車總數百分之三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該企業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一個月內。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并予處罰:

          一)車身、車廂和行李廂不整潔衛生。

          二)不按規定裝置空車待租標志燈、頂燈、車門未印有經營者名稱或投訴電話號碼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三)營運中不攜帶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不按規定在車內置放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四)載客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允許另載他人的責令退還車費。

          五)無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營運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強行拉客、拒載乘客、無正當理由中途終止服務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七)不使用計價器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不執行物價部門核定收費規范的由市物價部門委托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在車內張貼標價簽。

          第三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其局部或者全部車輛停止營運三日至十五日。

          直至吊銷其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被吊銷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駕駛員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營運三日至十五日。自從業資格證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出租汽車營運。

          車輛按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停放。停止營運期間。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本條規定處分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其他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料理出租汽車營運有關審批手續的

          二)不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能。

          三)不按規定受理投訴的

          四)不按法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非法集資或攤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