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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成績
近年來,經過市人民政府不懈努力和相關部門的履職盡責,巴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發生了很大變化,城市環境更清潔、秩序更優良、城市品牌形象初步顯現,基礎設施和功能發揮日趨完善,有效維護和保障了巴城人民的生產生活秩序。
(一)政府高度重視。市區兩級政府高度重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針對巴城實際,依據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實施辦法》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并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頒布施行,使巴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更加有章可循。同時,把增強市民的城市意識、市民意識、法治意識作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基礎來抓,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納入“五五”普法內容,采取單位組織學、重大節日集中宣傳,組織巡展巡講等形式,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先后印發《環衛公約》、《城管知識問答》、《規范城市市容秩序的通告》等學習宣傳資料。整合運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媒體資源,開設“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題欄目和節目,正反典型報道相結合,對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人和事予以公開暴光。大力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進校園、進社區、進機關、進企業活動,開展“城管文明市民”和“城管文明之家”評選活動,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增強全民參與意識和文明意識,通過多形式、多層次的宣傳引導,逐步形成了“巴城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良好風尚。
(二)基礎建設加快。按照巴城發展的需要,將巴城城區劃分為重點管理區域、一般限制區域和開放便民區域,建立專業市場、臨時市場,規劃設置了鹵菜、夜啤酒、小吃、小百貨、水果、花卉、修配、倉儲、娛樂等開放便民區,推進城市功能分區。千方百計開通城市公交,方便市民出行。去年以來,相繼完成南壩、濱河堤基礎工程和二環路五段建設,打造了鐘鼓樓片區和南池北路兩個商業步行街,回風大橋前期工程進展順利。整治了小街小巷、并安裝簡易路燈,新建了一批公廁、垃圾中轉站,啟動了北門街、圣水巷整治工程,大力實施雨污管網改造等,使城市發展空間得到進一步拓展,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集聚服務效能大大提高。
(三)管理規范有序。市、區兩級職能部門,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分級負責、分級管理,緊緊抓住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重點領域和關鍵部位,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認真落實“包綠化、包凈化、包美化、包亮化、包秩序”為主要內容的“門前五包”責任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袋裝,定時巡街清收,封閉運輸和無害化處理,園林綠化管養維護,燈桿廣告位特許經營,合理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泊位,座商歸店、農貿歸市、攤點歸區,重點整治城市“牛皮癬”等城市管理的有效舉措,初步形成了“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管、人民愛”的良好氛圍,多數市民表示滿意。
二、主要問題
巴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雖取得了較大成績。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
(一)部分人的城市意識不夠高。巴城設地、立市的時間不長,農村進城人員多,素質參差不齊,受到一些舊生活習慣的影響和知識水平的限制,不習慣城市生活的方式,不熟悉、不遵守城市行業規則,甚至破壞城市規則,對城市化建設管理認識不足,支持力度不夠,城市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例如:亂扔亂倒,亂排亂涂,隨地吐痰,一些較偏僻的街巷垃圾、雜物堆積、無人清掃,擺貨出街,亂擺亂賣、車輛亂停亂放,損壞公共設施,綠化等現象仍較突出。
(二)功能不盡合理。在經濟欠發達與城市規??焖贁U張的地方,一般會導致管理向利益讓步,規劃向開發讓路,環境向建設低頭等無奈選擇,使城市的公益設施、基礎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滯后,一些居民集中區、商業繁華區、大型公共活動場所、農貿集市、城市主干道和繁忙街口,服務設施嚴重不足,服務功能較差。例如:巴城停車場明顯不足,紅綠燈設置明顯偏少,個別路段行車不暢,事故較多。公廁設置明顯偏少和不盡合理等。
(三)管理力度不夠。城市管理職責分散,責權分離,主體錯位,重復管理,無人管理,交叉管理,表現明顯,隨著城市發展和法治步伐的加快,巴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體制、機制有些不相適應,特別是城建管理、交通管理、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體制不夠順、制度不夠全、工作不夠細、管理力度還待進一步加強。
三、幾點建議
(一)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增強城市意識。充分利用現代傳媒和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手段和形式,進一步強化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普及力度,強化法治意識,增強廣大市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認同感,增強廣大市民的城市歸宿感,增強廣大市民遵守、維護、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主動性、積極性和自覺性,使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深入人心、深入民心,形成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全體市民共建、共有、共享的良好城市心態。
(二)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城市功能。將學校、專業性市場和公共活動場所的建設,機動車輛停車場建設和臨時??寇囄坏膭澏ǎt綠燈設置以及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公廁、城市雨污管網等基礎設施,與城市建設尤其是商業性開發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審批、同步建設,完善城市功能,明確城市功能分區,力爭用1-3年時間,完善城區主干道、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的公廁和交通紅綠燈設置,加大雨污管網改造力度,實現雨污全部入網分流,年內完成巴人廣場公廁建設和回風廣場紅綠燈設置,整治后河橋、柳津橋頭交通秩序。
為了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文明、整潔、優美的工作環境,樹立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衛生管理辦法。
一、加強宣傳教育,在全公司形成“環境衛生,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
二、公司綜合部作為公司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公司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三、公共區域衛生責任劃分
按照“誰的區域誰包管,誰污染誰清理,員工不良行為由主管者負責”的原則,對公司公共區域衛生責任區劃分如下:
(一)生產區
1、二車間東側3米內(綠化帶以里)衛生由倉管部負責;
2、三車間西側3米內(散水與道路接縫以里)衛生由倉管部負責;
3、儲油罐周邊2米范圍內衛生由生產部負責;
4、其余區域衛生由綜合部負責。
(二)生活區
1、南側道路、北側過道衛生由辦公室負責;
2、東側過道衛生由質檢部(化驗室)負責;
3、停車場、綠化帶、摩托車棚、洗手間、垃圾池衛生由綜合部負責。
(三)辦公樓
1、一樓西側走廊衛生由采購部負責;
2、二樓西側走廊衛生由財務部負責;
3、一、二樓東側走廊、會議室、樓梯、衛生間、二樓西側平臺衛生由綜合部負責。
(四)室外公共區域衛生死角由綜合部負責。
(五)各衛生責任部門必須認真落實“門內達標,門前四包”責任制(門內達到規范要求,門前包墻壁清潔,包地面干凈,包窗戶明亮,包無雜物堆放),責任到人,保質保量完成衛生清掃工作。
(六)公司垃圾清運工作由綜合部負責。
四、室內環境衛生管理
(一)辦公室
1、公司員工個人的辦公桌、椅、電腦、文件筐、文件柜等由使用者本人負責衛生與保潔工作。
2、個人的文件、資料須擺放整齊,桌面應保持整潔、干凈,與工作無關的物品不得擺放在辦公桌上,個人的餐具、用具等應單獨放在抽屜或櫥柜內。
3、下班后個人的文件要整理、擺放整齊;座椅要歸位;檢查確定門、窗、飲水機、打印機等已關閉后方可離開。
(二)員工宿舍
1、員工入住期間,應維護本舍環境清潔,輪流打掃衛生,每天至少要清掃一次宿舍衛生。
2、宿舍衛生要做到“八凈”、“六無”?!鞍藘簟奔吹孛妗Ρ?、衣柜、門窗、玻璃、床、桌椅、洗面盆等每天擦洗干凈。“六無”即無灰塵、無痰跡、無水跡、無紙屑、無果殼、無異味。
3、床上用品做到“三齊”:即每天被褥疊放整齊,床單拉平整齊,枕頭擺放整齊。
4、墻壁要保持清潔,做到“四無”,嚴禁“四亂”。即做到無蜘蛛網,無污跡,無手、腳印。嚴禁亂釘釘子,亂掛雜物,亂貼字畫,亂扯繩子。
(三)車間、倉庫、食堂等衛生管理工作按公司6S管理活動要求執行。
五、施工現場的環境衛生工作
各部門在與施工單位洽談施工合同時,要將施工現場的保潔工作列入合同,確保施工中不污染周圍環境,施工完要及時清理施工現場,交付的項目要干干凈凈。對施工單位不及時清理或清理不達標的由公司組織清理,費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六、公司所有員工都應提高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環境衛生習慣。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綜合部根據情節輕重給予5—10元的經濟處罰。
1、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及廢棄物;
2、垃圾不裝袋、不入桶隨意棄置的;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制定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各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五條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和控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宣傳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城市環境衛生習慣。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的完好、整潔、美觀。新建、擴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八條戶外廣告、畫廊、牌匾、報欄、公共廣告欄、櫥窗、路牌、門牌、汽車站牌、交通標志、路燈電桿、消防栓、交通護欄、落水管、電話亭、廢物箱、城市雕塑等設施應保持整潔。破損陳舊的,設置或使用管理單位應及時維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其它設施和樹干上涂寫、刻畫、張貼。不得擅自占道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或從事其它生產、經營活動。
飲食單位和其他單位或居民的爐口、煙囪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條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用地范圍內作業;
(二)按規定設置臨時圍墻,臨街建筑工程應封閉施工;
(三)破路施工應圍遮,設置安全標志,并按規定時間和標準修復;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須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卸放,建筑廢水須經處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時必須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場地。
第十一條進入城市內運行的各種水陸交通工具應當保持外觀整潔,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客運列車和航運船只應關閉車船內衛生間,車船上廢棄物交車站碼頭妥當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二)客運車輛應自設廢棄物容器,不得沿街拋撒廢票等廢棄物。
(三)運輸液體、散裝物體的車輛應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市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核、煙蒂、紙屑和拋撒各種廢棄物;
(二)不得亂倒垃圾、糞便、污水和隨意拋棄動物尸體;
(三)不得隨地焚燒樹葉和垃圾;
(四)不得在市區道路沖洗各種機動車輛;
(五)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應及時運走。
第十三條清掃、保潔按下列規定實行劃片包干、分工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廣場,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住宅小區、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區,由街道辦事處或居民委員會負責;
(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商場、醫院、公園風景區及小綠地等公共場所和專用道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院落、宿舍區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衛生責任區,由責任單位或個人負責;
(五)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由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商業攤點由從業者負責;
(六)建設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并及時清運。
第十五條科研、醫療衛生、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單位產生的有毒廢棄物,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禁止混入垃圾中。
第十六條道路兩側和居住區的公共廁所、倒桶點的管理、保潔、糞便清運,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單位院落、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廁所、化糞池,由產權單位向當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登記,并負責保潔、清運糞便。
城鄉結合部的農村公共廁所,由當地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保潔。
水沖式廁所、設有衛生間的住宅樓房,其化糞池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經化糞處理的糞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七條城市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糞便、各種垃圾的收集、清運,廁所的保潔,化糞池的清掏,責任單位或個人可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完成。委托完成的,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煤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鼓勵建設、施工單位使用商品混凝土,減少城市垃圾和污染。
第十九條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實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垃圾填埋場、堆肥場、焚燒場、貯糞池、化糞池應當采取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辦法,防止污染環境和水源。
有毒廢物,含放射性物質和傳染病菌的污水、污物,以及工業廢棄物應按環境保護和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第二十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應按照當地愛國衛生組織的統一安排,定期消滅蚊子、蒼蠅、老鼠、蟑螂,清除蚊蠅孳生地。
第四章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新區建設和舊城成片改建,環境衛生設施應與其他工程項目配套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確定的公共廁所、環衛專用車輛停車場、垃圾轉運站、進城車輛沖洗站、垃圾填埋場和無害化處理場等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占用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用地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貯糞池和垃圾處理場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承擔環境衛生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環境衛生工程設計規范和施工規程,確保質量。
第二十五條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用途或阻撓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遷、封閉現有的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建設單位按期重建。
第二十六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對不符合標準的公共廁所和化糞池,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管理單位限期改造。
第二十七條城市街道兩側、居民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設置密封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館)、集貿市場、游樂場、醫院、商店、公園、風景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環境衛生的要求設置符合標準的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等環境衛生設施,并定期組織清掏、保潔、維修。
商業攤點、建設施工工地和臨時搭建用戶應自行設置生活垃圾、污水和糞便的集裝容器。
第二十九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加強對設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潔、維修、更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
(一)在市區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拋散各種廢棄物的,處以5元罰款;
(二)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地便溺、焚燒樹葉或垃圾的,處以10元至5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四)在規定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物品,或在市區道路沖洗機動車輛,搭建、封閉陽臺、破墻開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五)損壞、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省范圍內建制鎮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為進一步加強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管理,提高清掃保潔與垃圾收集工作質量,結合實際,特制定公共區域環境衛生保潔管理制度。
一、清掃保潔范圍
林草局辦公區域樓道、院壩、墻角、停車場等,(老林業局居民住房樓道)。
二、清掃保潔時間
每天保潔至少一次。
三、清掃保潔內容
對衛生責任區內每天所產生的果皮、紙屑、煙頭、塑料袋、廢棄物等一切垃圾,按照劃分的責任管理區按時進行清掃、保潔、做到早上普掃徹底,上、下午巡回保潔。同時對違規投放垃圾、隨處丟棄廢棄物等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對違法人員進行勸導,講解保潔制度,以達到宣傳教育目的。
四、工作標準
清掃保潔工作必須達到四無(無堆積物、無果皮紙屑、無污泥惡臭、無人畜糞便),做到四凈(路面凈、綠化四周凈、墻根凈、公共場地凈)。
五、工作紀律
1.清掃保潔人員要服從管理,文明清掃,做到不漏掃、不丟段。要嚴格遵守工作時間和請假制度,不得串崗、脫崗、干私活等。上崗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工作衣、帽。
2.清掃垃圾要不定時收集至垃圾收容器或固定垃圾堆放點,按要求進行清運,確保垃圾日產日清。
六、監督管理
1.xx為公共區域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員。
2.xxx為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員。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鎮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縣城市建設管理部門主管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縣建設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容貌各項規劃的編制管理工作。縣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環境衛生具體管理工作。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政執法工作。
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鎮規劃區內的城鎮容貌各項規劃的編制管理工作,并承擔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衛生、交通、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明確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城市規劃區內主次干道、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
(二)鎮規劃區內主次干道、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負責;
(三)街巷、居民區,由社區(居委會)負責;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門前及院落,由本單位負責;
(五)車站、碼頭、停車場、集貿市場、文化、體育、娛樂、公園綠地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七)臨街商戶、各種攤點周圍由經營者負責。
責任區劃定后,縣市政公用事業局、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將責任區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并與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責任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衛生保潔、清掃冰雪、清除亂貼亂畫等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保證責任區符合城鎮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
第六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公眾媒體,應當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意識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二章城鎮容貌管理
第八條縣建設局、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建設規劃要求,編制本區域重要地段景觀、戶外廣告、照明、停車場、集貿市場等專項規劃,制定城鎮容貌標準,按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需要進行外部裝修或者改建臨街門窗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棚屋。
第十條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雕塑和其他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建筑物、構筑物、雕塑和其他設施完好、整潔,并按照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標準進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一條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需要進行封閉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墻面,其外型、規格、色彩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在建筑物外部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第十二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城鎮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選用透景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既有的封閉式實體圍墻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城鎮道路的養護、保潔單位,應當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潔,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發現路面損壞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發現路面有雜物時,應當立即清理。
第十四條在城鎮道路上設置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第十五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鎮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建設等部門編制本區域內城鎮道路攤點設置導則,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舉、方便群眾、整潔有序、規范管理的原則,在廣泛聽取居民意見的基礎上,對允許設置攤點的道路路段、攤點種類、經營時間、保潔要求等作出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施行。
第十六條在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向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或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或者外墻擺賣商品。
禁止在城鎮道路兩側的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
第十七條城鎮道路改造時,沿路設置線桿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道路改造標準同步進行線路改造,并自線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拆除廢棄的線桿。
第十八條在城鎮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禁止機動車帶泥上路。
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應當對運輸車輛采取覆蓋、密閉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遺撒。
第十九條供排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排水管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供排水管網設施正常運行。
開挖城鎮道路、維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溝)所產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樹木、花卉、草坪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施工或者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理。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現場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
(二)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
(三)施工時采取防塵措施;
(四)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筑垃圾;
(五)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
(六)按規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經批準占用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期限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設置戶外廣告牌、牌匾標識、標語牌、指示牌、畫廊、櫥窗、霓虹燈、燈箱、條幅、旗幟、顯示屏幕、充氣裝置和實物造型等,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形美觀、安全牢固,不得遮擋、影響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交通通行。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城鎮容貌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或者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城市規劃區內的應當向縣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出書面申請,鎮規劃區內的應當向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廣告設置的位置、規格、色彩及效果圖等資料,經同意后,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在城鎮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的,城市規劃區內的應當向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出書面申請,鎮規劃區內的應當向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設置,期限屆滿后及時撤除。
第二十四條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涂寫或者刻畫。
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發現張貼、涂寫或者刻畫的,應當立即進行清理。
第二十五條城鎮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當保證路燈亮燈率、設備完好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及公共場所等,應當按照城鎮照明專業規劃的要求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第三章城鎮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六條縣市政公用事業局、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鎮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設施建設標準,組織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休息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納入城鎮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經批準定點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建設項目施工。
第二十七條城鎮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及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場所建設,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城鎮道路、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責任人,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保潔。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綠地和河溝內。
第三十條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依法從事教學、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動的除外。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用束犬鏈(繩)牽領,并隨身攜帶清除犬糞用具,及時清除犬糞。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
(三)不按照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
(四)不按照規定從事燒烤經營;
(五)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臨街庭院的圍墻外擅自搭建廁所、禽畜圍欄;堆放垃圾、雜物和糞肥;
(七)其他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制度。
第三十三條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城市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統一組織收集、運輸。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單位負責收集、運輸,或者委托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應當運送到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場進行處置。
縣城周邊鄉鎮的垃圾處理,由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收集、運輸,集中到縣垃圾處理場處理。偏遠鄉鎮也應逐步實行集中處理,設置完善垃圾收集設施,規劃建設垃圾處理場。
第三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應當向縣市政公用事業局提出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第三十六條單位食堂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專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或者與其他垃圾混倒。
對工業垃圾、醫療垃圾、電子垃圾等各類危險、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實行定點收集,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隨意丟棄。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和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應當向縣市政公用事業局或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按照批準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所,不得擅自丟棄。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三十八條居民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將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的場所處置。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建立健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機制,定期督促檢查,實行層級考核監督制度,逐級落實責任人。
縣政府對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縣市政公用事業局、鎮人民政府進行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考核;縣市政公用事業局、鎮人民政府應建立起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任區責任人、路段負責人、環衛工人的考核獎懲制度,做到管理到位、監督到位、考核到位。
對各環境責任單位實行考核評議制度,對環境衛生保潔較差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凡被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和先進單位。
第四十條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執法檢查,建立并實行執法巡查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及時查處各類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各社區(居委會)和所屬單位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對市容環境衛生保潔較差的單位,應當提出批評、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條報社、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破壞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批評,對工作不力的單位予以曝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窗外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及時清理路面雜物或者補裝、更換井蓋、溝蓋、雨箅等相關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準擅自在城鎮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所堆放物料,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對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采取覆蓋、密閉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遺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積及污染程度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
(六)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亂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七)施工單位違反施工現場作業管理規定,未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未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施工時未采取防塵措施、未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未按規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九)未經批準,在城鎮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涂寫、刻畫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處理的,可書面通知通信企業暫停其在張貼、涂寫、刻畫中標明的通信號碼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三)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單位處300O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O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3000元以下罰款;
(三)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會同建設規劃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政府批準,實施,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當事人應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在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鎮,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權限與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實施。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縣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一條阻礙城鎮容貌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城鎮容貌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的;
(二)對應當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調查處理的;
(三)打罵、威脅或者侮辱當事人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難當事人的;
(六)其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