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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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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讓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二條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情況,按各市、縣不低于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確定。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算公式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各地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讓純收益的平均值。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根據全國城鎮土地等別、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建設用地供求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制定、聯合,并根據土地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見附件一。

          第四條調整現行政府預算收入科目,將“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項“土地出讓金”取消;增設850103項“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反映從“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中劃入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增設850104項“其他土地出讓金”,反映從“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中扣除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賬后的土地出讓金。

          第五條市(地、州、盟)、縣(市、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辦理的土地出讓合同,按季統計土地出讓面積送同級財政部門,同時抄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門。

          第六條市(地、州、盟)、縣(市、旗)財政部門根據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出讓面積、城鎮土地級別、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不低于15%),計算應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并按照專賬管理的原則和土地出讓金繳交情況,由財政部門在次月5日前辦理土地出讓金清算時,按級次分別開具繳款書,辦理繳庫手續,將屬于本市(地、州、盟)、縣(市、旗)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不低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70%部分)繳入同級國庫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專賬;將屬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集中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不高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30%的部分)按就地繳庫方式繳入省國庫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專賬。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繳的監督,保證土地出讓金專戶資金優先足額劃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專賬。

          第八條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提取比例、收入征繳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將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情況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土地出讓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以土地儲備資金作為會計主體的前提,假設與土地儲備現實不符

          將土地儲備資金作為會計主體來界定會計信息的立足點與空間范圍,突出了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符合土地儲備機構的法定職能定位,但內涵過于狹窄,與土地儲備機構職能多元化和業務內容豐富化現實不符。土地儲備機構的法定業務內容也不局限于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16條明確規定: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第21條進一步規定: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以武漢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為例,其從事的業務主要包括土地儲備、土地利用和對外投資等3類。土地儲備機構職能多元化和業務內容豐富化,是土地儲備機構正常的生存狀態,且這些除土地儲備之外、但與土地相關的職能與業務活動至今未有證據表明對其履行土地儲備職能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反之,在很大程度上,表明這些狀況的持續并存有助于促進土地運作的整體社會與經濟效益。將土地儲備資金作為會計主體,意味著假設土地儲備機構僅僅單純從事土地儲備業務,而人為地排除了其他與土地儲備或土地相關的職能與業務,這與我國土地儲備的基本現實嚴重不符。

          土地儲備資金內涵狹窄,導致土地會計信息多頭管理

          根據《核算辦法》第2條,土地儲備會計僅僅核算“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活動”,“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應上繳國庫的零星收入,不在本辦法規范范圍內”。這表明,土地儲備會計不反映土地出讓業務、土地利用等其他方面的會計信息。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中土地出讓收入與土地利用收入均應通過《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核算。完整的土地儲備應包括收購、開發、儲備與出讓四個階段。上述制度設計的結果是,收儲項目開發完畢交付后的業務通過《核算辦法》按權責發生制核算,土地出讓及利用收入的業務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按收付實現制根據政府會計口徑進行核算。交付后儲備乃至供應前的業務,因歷史或特定原因運用土地儲備資金進行的對外投資和管理資產等業務的會計核算,更是缺少統一規范。這意味著將土地會計信息人為分割為土地儲備資金、土地出讓資金、土地投資基金等多個會計主體,土地會計信息多頭管理、支離破碎,會計信息嚴重缺乏有效集成和系統優化,土地會計信息可比性和共享性差。這種局面不利于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建立和土地出讓款項的征收管理。根據《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規定,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確定,并報送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對某些按土地出讓增值收益分配安排土地儲備基金的地方,還需要會計提供各宗地增值收益信息。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核算的土地出讓收入與土地利用收入均按流入總量核算,無法揭示宗地收入的詳細信息,更無法反映各宗地的增值收益情況。而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對土地出讓款項的征收管理離不開各宗地收入的詳細會計信息,會計信息的有用性被大打折扣。

          適當分離財務與會計,明確土地基金作為會計主體

          土地出讓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價款。包括政府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等收入。具體內容如下: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

          二)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三)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四)轉讓房改房以及購買、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含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五)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六)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區(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

          (七)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八)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

          (九)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條有關部門職責

          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管理委員會制定我市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指導區(縣)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區(縣)分局以及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區(縣)財政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區(縣)支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

          第四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市、區(縣)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收繳按照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執行,全部繳入市、區(縣)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市、區(縣)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進行核算。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條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方式及收繳程序

          (一)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方式

          我市土地出讓收入實施非稅收入管理,全市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市級國庫,其中:遠郊區(縣)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采取調庫的方式,分別劃轉各遠郊區(縣)級國庫。

          (二)收繳程序

          1、城八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遠郊區(縣)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用地批準文件,開具繳款通知書和《北京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2、轉讓房改房以及購買、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含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按現行的管理體制屬地征收。市國土資源局和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開具《北京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出賣人或買受人按照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繳入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3、市財政局將繳入非稅收入專戶的土地出讓收入定期繳入市級國庫,并將遠郊區(縣)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采取調庫的方式,分別劃轉各遠郊區(縣)級國庫。

          第六條市財政局從繳入市級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比例或定額,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各遠郊區(縣)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并將提取的比例或定額報市財政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

          市財政局和遠郊區(縣)財政局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預算收入更正通知書”分別從市級國庫和遠郊區(縣)級國庫“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讓總價款”(103014601)科目劃入“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7)科目。

          第七條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一)計提標準

          按照《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二[2005]855號)執行。

          (二)計提程序

          1、市國土資源局按季提供各區(縣)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和應提取的金額。并于季度末當月的20日之前將全市的提取金額(含電子版)送市財政局;對12月21日—30日全市的提取金額(含電子版)于12月30日送市財政局;12月31日全市提取金額轉入下年度辦理。

          2、市與各遠郊區(縣)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按季提供的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提取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三)計提手續

          市財政局和遠郊區(縣)財政局使用“預算收入更正通知書”分別從市級國庫和遠郊區(縣)級國庫“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讓總價款”科目(103014601)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科目(1030148)。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條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九條征地、拆遷補償和土地開發支出。主要指政府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等。

          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相關需要支付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土地前期開發要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嚴格控制支出、通過政府采購招投標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努力降低開發成本。

          第十條支農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和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應嚴格按照《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執行。

          (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支出。按照《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二[2005]855號)的有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支出,按照市、區(縣)政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支出。含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具體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第十二條其他支出。包括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等。

          (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于轉發財政部等部門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補充通知》(京財經二[20**]823號)執行。

          (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的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前期土地開發支出,按照市、區(縣)政府批準的收購土地補償方案、拆遷補償方案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三)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市關于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京財經二[20**]3**0號)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四)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土地出讓收入中,統籌安排用于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

          (五)土地出讓業務費。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費和評標費用等,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六)其他支出。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涉及的拆遷補償費要嚴格按照我市有關規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遷居民、搬遷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努力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

          城市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收支科目管理

          第十四條我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科目的管理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68號)中對《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調整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增設部分目級收入科目和部分項級支出科目。

          對《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附錄二基金預算收支科目具體調整情況請詳見本辦法的附件1。

          為了準確反映我市各級政府土地出讓收支狀況,本辦法僅對調整后政府收支科目的正確使用做出說明。

          第十五條刪除了《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類103類“非稅收入”項下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及目級科目。

          第十六條在《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別設立了下列科目:

          (一)設立了46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科目。

          對01目“土地出讓總價款”,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扣除財政部門已經劃轉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后的余額。

          對02目“補繳的土地價款”,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以及購買、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含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對03目“劃撥土地收入”,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區(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

          我市新設立95目“區縣土地出讓總價款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

          我市新設立96目“區縣補繳的土地價款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補繳的土地價款。

          我市新設立97目“區縣劃撥土地收入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劃撥土地收入。

          我市新設立98目“區縣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

          對99目“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讓收入。

          (二)設立了47項“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規定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設立了48項“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第十七條對《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科目已進行了下列調整:

          (一)01項“前期土地開發支出”已經修改為“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并對科目說明進行了調整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支出。

          (二)02項“土地出讓業務費用”,已經修改為“土地開發支出”,并對科目說明進行了調整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支出。

          (三)03項“城市建設支出”科目說明已經修改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四)04項“土地開發支出”,已經修改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科目說明已經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五)05項“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已經修改為“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科目說明已經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項“土地出讓業務支出”,科目說明已經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土地出讓業務費用的開支。

          (七)保留了**項“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八)我市新設立了94項“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的支出。

          (九)我市新設立了95項“舊城區解危排險專項資金”,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舊城區解危排險專項資金的支出。

          (十)我市新設立了96項“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支出。

          (十一)我市新設立了97項“污染擾民企業搬遷資金”,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污染擾民企業搬遷的支出。

          (十二)我市新設立了98項“綠化隔離地區基礎設施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綠化隔離地區基礎設施的支出。

          (十三)99項“其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科目說明已經修改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在212類“城鄉社區事務”中設立了10款“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等支出。

          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的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購儲備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支出。

          02項“土地開發支出”的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購儲備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支出。

          99項“其他支出”的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在212類“城鄉社區事務”中設立了11款“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中安排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支出。

          第二十條在《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經濟分類科目310類“其他資本性支出”中增設了下列科目:

          (一)09款“土地補償”,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

          (二)10款“安置補助”,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安置補助費。

          (三)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四)12款“拆遷補償”,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拆遷補償費。

          第二十一條按照財綜[20**]68號文件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應根據經濟性質和具體用途分別填列支出經濟類相關各款。

          第五章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規定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報經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土地出讓收入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

          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其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1、收入預算的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編制全市以及城八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各遠郊區(縣)下年度的土地出讓收入計劃、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劃、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提取計劃、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計劃。并按照部門預算報送時間將土地出讓收入等上述計劃報送市財政局,同時將土地出讓收入計劃分別通知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和各遠郊區(縣)財政局。

          市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土地出讓收入等計劃,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

          市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城八區當年1-3季度土地出讓項目簽訂的合同價款,按照返還城八區的比例,于10月底之前向城八區財政局提供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補助收入計劃。城八區財政局據此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遠郊區(縣)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讓收入等計劃,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

          2、支出預算的編制

          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國土、發改、建設等有關部門提供資金需求情況和項目管理要求,編制各項支出預算。

          (二)土地出讓收支決算編制

          每年年度終了,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上報時間按照決算編制要求的時間報送。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房屋管理部門要加強協作,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的繳款時間、繳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及時抄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要與市區(縣)國庫建立土地出讓收入定期對賬制度,確保有關數據的準確無誤。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以及分季收支統計明細報表體系,統一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口徑,確保土地出讓收支統計數據及時、準確、真實,為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提供準確的基礎數據。

          第六章以前年度土地出讓收入專戶結余資金處理

          第二十六條使用以前年度土地出讓收入專戶結余資金時,通過調入資金的方式,調入基金預算。其中:

          (一)用于本級支出時,在土地出讓收入相關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反映。

          (二)市財政局用于城八區支出時,直接通過“政府性基金補助支出”安排到城八區,城八區財政局通過“政府性基金補助收入”列入基金補助收入。

          (三)市財政局用于遠郊區縣支出時,仍通過土地出讓收入專戶撥付到遠郊區(縣)土地出讓收入專戶。遠郊區(縣)使用時,也通過調入資金的方式,調入基金預算,并在土地出讓相關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反映。

          (四)此文下發之前已發生的以前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支出應補辦預算指標下達手續,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市國土資源局、房屋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以及審計機關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采購等制度的,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土地出讓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一、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一)強化屬地管理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守土有責”的原則,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土地管理利用和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對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保有量、補充耕地、土地整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執行和違法占地查處等情況負總責。行政主要負責人是耕地保護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二)明確耕地保護目標。市、鎮(街道)、村(居)三級逐層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逐級落實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執行等責任。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對轄區內耕地保護的巡查,違法占地的制止、拆除和復耕,嚴格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建立保護臺帳,逐步設立統一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標志。

          (三)嚴把項目選址關。市國土資源局要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對項目選址進行嚴格把關,項目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或未經補充占用耕地。

          (四)高質量補充耕地。項目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須按照“占補平衡原則”實行占一補一,先補后占。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國土資字〔2011〕65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實施主體為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各鎮、街道提報的立項項目,由市國土、財政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確定。項目開始實施時,由市財政向實施單位先行撥付項目投資預算額的50%,待項目通過驗收后,再撥付剩余資金;項目未通過驗收的,下撥資金原渠道收回。2011年耕地開墾費收取標準提高至每畝20000元,并將根據耕地開墾的難易程度和易地購買補充耕地指標等情況適當調整。積極推行政府統一招標、工程化整理復墾。

          (五)加快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針對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緊張的情況,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調研,摸清情況,研究增減掛鉤的有關意見,加快推進該項工作,通過增減掛鉤節約指標滿足項目用地需求,改善農村居民生活居住條件,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六)強化考核和責任追究。將耕地保有量、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以及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發案率、拆除率、結案率等作為對有關部門、單位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大考核比重。實行各鎮、街道行政主要負責人離任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審計。

          二、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

          (一)落實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和出讓劃撥制度。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收購工作要嚴格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南政發〔2009〕22號)的規定執行。出讓和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要嚴格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劃撥用地目錄》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收購及出讓、劃撥均實行聯席會議制度,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市監察、發改、財政、審計、國土、城建、規劃等部門為成員單位。住房建設用地出讓,必須以宗地為單位提供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商品住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規定,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或出具規劃等條件。

          (二)嚴格供地審批。市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擬出讓土地的審批。凡屬于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通過預審;對符合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根據規定從嚴審批;工業項目用地審批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確保年度供地率。擬出讓地塊經市政府批復后,屬地單位要抓緊提供土地出讓相關材料;市發改、城建、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銜接和配合,加快辦理供地的相關手續。市國土資源局要提高年度新增建設用地組件報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確保當年指標當年批回。對已批回的土地,要加強供地措施,確保年度供地率達到90%以上。對因虛報項目用地等原因造成批而未供的,相應削減下年度用地計劃。

          (四)加強批后監管。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規劃和建設條件。非開發建設單位自身原因確需調整的,嚴格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因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調整規劃建設條件而不按期開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土地。對項目建設未達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投資強度或擅自改變容積率、土地用途等情形的,按《市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處置。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劃撥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的,依法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五)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登記。市國土資源局要嚴格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省土地登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土地登記,嚴格執行土地登記“五不準”:對出讓土地沒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不準登記;對經營性土地沒有按招、拍、掛方式出讓的,不準登記;對協議出讓地價明顯低于出讓底價的,不準登記;對違反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改變土地用途的,不準登記;對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不準登記。進一步加強對因土地轉讓引起的變更登記和農村宅基地登記的審核,凡達不到轉讓條件的堅決不予登記。

          三、嚴格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

          (一)加強土地出讓金管理。土地出讓金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市財政局是國有土地出讓金的管理機構,對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負責。土地出讓金納入地方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收入要足額保障征地拆遷補償支出,嚴格控制土地開發支出,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土地整理復墾、水利建設等方向傾斜,城市建設和其他支出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

          (二)嚴格土地出讓金補繳。因歷史原因造成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原出讓合同中未明確容積率,屬于重新明確容積率的,或雖明確容積率但因政府規劃調整等原因修改原容積率的,按照市政府《關于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政府相關規費收取等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南政發〔2009〕25號)相關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規范土地抵押貸款。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的,嚴格按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經市國土資源局批準,國土資源儲備中心可以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土地儲備貸款主要用于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國土資源儲備中心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四、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制

          (一)落實共同監管責任。市監察、發改、國土、城建、規劃、房管、城管、工商、市政、供電、金融等部門是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單位,要按照市政府《關于落實土地監管共同責任進一步加強依法管地用地工作的通知》(南政發〔2008〕61號)和《關于加強國土資源綜合執法工作的意見》(南政辦發〔2011〕26號)有關要求,依法履行土地監管職責,落實土地共同監管責任,形成執法合力。財政部門要在收到國土部門罰沒物移送文件后及時出具接收手續。公安部門要依法查處阻撓公務的案件,及時受理、偵破國土部門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法院要依法受理、審查、執行國土部門申請的強制執行案件,及時受理國土部門移送的土地違法案件。檢察院要依法受理、查處公安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并依法監督其他國家機關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紀檢監察部門要依法追究相關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違法違規案件中的黨紀、政紀責任。遇衛片執法檢查、例行督察等重大行動,市財政、公安、法院、檢察、監察部門需按照全市工作部署提前介入,及時完成相關任務。

          (二)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各鎮、街道和市國土資源局要進一步落實動態巡查責任制,加大巡查與督查力度。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對舉報的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要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迅速依法查處,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早查處。

          (三)實行雙報告雙通報制度。市國土部門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用地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和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報告,同時向各鎮、街道和土地共同監管責任單位通報。

          (四)嚴格農業結構調整用地審批。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用地的管理嚴格按照《市農業結構調整項目用地管理辦法》(南政發〔2010〕5號)的要求,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合審批,少占或不占耕地,盡量利用未利用地。市國土資源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已審批的臨時用地實施共同監管,防止形成新的違法違規用地。

          (五)實行國土資源綜合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國土資源綜合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市監察、國土、法制、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及時研究涉及國土資源綜合執法方面的重要事項,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形成部門聯動合力。

          五、從嚴實施土地管理問責

          土地出讓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一、土地出讓收入解繳入庫

          (一)區房地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開具繳款通知書,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寫市財政局繳款書,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根據繳款通知書及繳款書依法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繳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就地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

          (二)從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讓收入按以下規定解繳入庫:招拍掛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總成交款的85%繳入區級國庫,15%繳入市級國庫(市、區共同投資儲備項目除外);存量地塊增值收入補繳的土地價款等純收益,按五五比例分別進市區兩級國庫;劃撥用地用于支付的各項補償的土地收入,100%繳入區級國庫(具體項目按市有關規定)。

          (三)土地受讓人結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后,憑繳款書收據聯向房地部門辦理土地出讓相關手續。對未按照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并且未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房地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房地部門與原受讓人簽訂土地補充合同或解除土地出讓合同,需要退款的,由原受讓人向原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房地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房地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核后,開具土地出讓收入退款單,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土地出讓收入退庫申請,財政部門征詢上一級(或下一級)財政部門意見后,審核辦理退庫手續。

          二、區級土地出讓收入的分配使用

          根據用地性質、區域及土地儲備出讓主體的不同對區級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額度控制、分級管理。

          (一)以招拍掛和協議方式出讓取得的區級土地出讓收入,其分配使用規定如下:

          1、工業用地區級土地出讓收入分配使用。

          (1)按區級土地出讓收入的4%,由區財政集中安排使用;

          (2)按不高于區級土地出讓收入的1.5%,提取土地出讓業務費;

          (3)按3.2萬元/畝,繳納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按0.5萬元/畝,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4)區級土地出讓收入扣除以上支出后,余額部分作為土地前期開發成本控制額度,由區土地開發部門安排使用。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增值部分,根據支出項目,由區財政結算給各鎮(工業區);

          2、六類用地區級土地出讓收入分配使用。

          (1)按區級土地出讓收入的17.65%(土地出讓總收入15%),由區財政集中安排使用;屬于區海岸線管委會的區得部分,根據支出項目,由區海岸線管委會安排使用;

          (2)按不高于區級土地出讓收入的1.5%,提取土地出讓業務費;

          (3)按3.2萬元/畝,繳納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按0.5萬元/畝,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4)按區級土地出讓收入的1.76%,根據支出項目,由區財政結算給各鎮(工業區);

          (5)區級土地出讓收入扣除以上支出后,余額部分作為土地前期開發成本控制額度,由區土地儲備部門安排使用,區土地儲備部門根據土地前期開發成本按實列支。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增值部分由區財政統籌使用,屬于區功能區域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增值部分,根據支出項目,由區功能區域安排使用;

          (二)以補繳及土地出讓的其他有關收入,由區財政按規定集中安排使用;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劃撥收入,區財政按規定結算有關費用;

          (四)區財政集中使用部分主要用于繳納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支農支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土地出讓收入規定的其他支出。

          三、區級土地出讓收入的預算管理

          (一)區級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區級基金預算管理,支出一律通過區級基金預算從區級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財政預算、決算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