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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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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公證書

          婚姻公證書范文第1篇

          婚后李某與妻子王某共同還貸,還清放貸后第二年,李某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房屋市價已升值至200萬元,那么對于上述房產的歸屬,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的規定,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的歸屬,首先由李某與王某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應判歸李某所有。同時李某應向王某補償。由于離婚時房價從100萬升值至200萬,因此王、李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支付的按揭貸款70萬也相應增值至140萬,故李某應支付王某補償70萬。

          實踐中,由于近幾年通貨膨脹,房價大幅度上漲,房產增值保值的功能日益顯現,故大多數當事人是想方設法要房,而不是得到補償。因此,筆者認為,雙方在結婚時或在婚后,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為雙方共同財產應成為必然的趨勢。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等公證事項的當事人也勢必增加。實際上,在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這種情況下,應當充分發揮公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職能作用;換句話說,辦理婚前財產協公證或夫妻財產協議能很好地解決這一焦點問題。也許有人認為,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婚前財產協議、夫妻財產協議采取書面形式,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公證并不是其必經程序。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第6款、第77條第2款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公證證據的效力遠大于一般書證。且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明確規定來看,未來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將更傾向于從社會契約性的角度處理婚姻關系中所涉及的財產問題,公證程序因此將有可能越來越多地被直接或間接地引入相關法律規范中,成為當事人避免財產糾紛的法定途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另外,關于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中也有值得探討的地方。該條款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苯?,在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與該條文相關的離婚訴訟。章某(女方)于2011年7月田某(男方)請求離婚。該案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后田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與2011年8月13日起生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矛盾,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這個案件中,二審法院所指相矛盾的內容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章、田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田某曾自書字據一份,明確表示離婚時所有財產都歸章某所有。庭審過程中,田某對自書內容予以否認。一審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尚未生效實施,一審法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并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進行約定,本案中,田某自書的書面材料表明其同意離婚時共同財產歸章某所有,該承諾是有效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故法院查證的共同財產均應歸章某所有,這樣的分析判斷是正確無誤的,但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生效實施后,根據最新解釋的第14條內容,本案最終結果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田某雖曾自書關于離婚時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字據一份,但其在庭審過程中已明確表示反悔,這種情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的規定,該字據自始無效力。但如果我們做一種大膽假設,假設本案中的自書字據是進行了公證的,那么該案的判決結果還會不會因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實施而有改變呢?目前來看,答案是不確定的,目前相關法律規范并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的認識不同可能導致裁判結果的差異。筆者認為,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可參照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將這類協議看作是一種贈與行為,一經公證則不可撤銷,以此來認定經公證后的協議效力。正如前文筆者已提到的,目前立法愈來愈趨向于從《合同法》、《物權法》的角度豐富和完善婚姻制度,傾向于婚姻財產問題契約化,這對于法院在今后準確、統一地審理離婚財產糾紛案件是個利好趨勢;但立法是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其滯后性也帶來了司法實踐中難以避免的一個法律真空階段,而其他手段在這個階段就應當發揮補充作用,公證手段就是其中之一。公證對于協助解決離婚訴訟中的財產糾紛有著強大的作用和能量,能夠合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也能為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提供可靠證據。由此可見,與婚姻關系相關的公證尤其是婚前財產協議及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中國社會是個傳統的人情社會,而婚姻關系又是非常私密的一種人際關系,同時婚姻關系相關公證是舶來品,在中國的土壤里沒有扎實的根基;所以,人們談到與婚姻關系相關的公證時,多數時候就像在說“談錢傷感情”一樣,比較避諱,即使有這樣的想法也較少付諸實際行動。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越來越顯示出這類公證的優勢。以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為例,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可以明確當事人雙方的產權和債權債務關系,可以更好地處理目前新婚和再婚者之間的財產關系,減少家庭矛盾。近年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有逐漸增多的趨勢,這也是人們逐漸意識到這種方式是有效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手段?;橐鍪侨祟惛星榘l展的高級形式,而婚姻相關的公證則體現了現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其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決今后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一定程度上說,這類公證是對夫妻雙方感情真實性的考驗。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間為經濟問題鬧矛盾、法庭上離婚雙方為爭財產不依不饒的事情屢見不鮮。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和紛爭,選擇公證是理性且得當的方式?;橐龇ㄋ痉ń忉?三)的生效實施之所以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就是由于在國內不動產市場價格漲幅普遍提高、同時離婚率不斷上升的當今社會,其所規定的內容關系到很大一部分民眾的現有或潛在財產利益。不得不承認,該解釋的出臺改變了一些離婚訴訟最終的財產分割結果,但實際上該解釋是在整個婚姻法律體系框架下進行的,是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一)(二)規定內容的進一步補充,有利于審判實踐中對婚姻家庭相關訴訟切實做到有法可依、統一標準,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同案不同判現象的出現。而對于部分民眾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助長了男性離婚動因、使女性權益保護弱化的問題,是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夫妻財產協議公證、贈與公證等多種形式來解決的。因此,不僅要理性看待婚姻相關公證業務,更應當正確看待、客觀評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作者:林娜 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婚姻公證書范文第2篇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三)出生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戶籍管理機關××年×月×日檔案記載(或××單位公務人員檔案記載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痢痢恋母赣H是×××,×××的母親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四)專業職務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授予職務的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根據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醫院(或××大學、××研究員等)聘為××科主任醫師(或教授、研究員、工程師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五)國籍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戶籍管理機關發給×××的號碼為××××××的居民身份證(或××省××市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戶籍地在××省××市××路××號,具有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六)遺囑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七)婚姻狀況公證書

          1.結婚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頒發的編號為×××號的結婚證書,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現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3.離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系自該日終止(登記離婚之日或者判決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4.夫妻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調查材料、當地人證等),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按照當地我國民族傳統風俗習慣結婚,是夫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八)家庭經濟狀況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單位證明,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國)的父親×××和母親×××的年收入為人民幣××××元,家庭所需扶養人口為×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人民幣××××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九)親屬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性別,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婚后只生育×個子女:長子×××(出生年月日),次子×××(出生年月日),女兒×××(出生年月日),有(無)收養子女;其父親是×××(出生年月日),其母親是×××(出生年月日)(已故的須注明死亡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婚姻公證書范文第3篇

          債務都要負連帶清償責任嗎

          我與丈夫張某2000年婚后各自開辦了一家小廠,在經營中我倆于2004年就夫妻財產債務問題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并對協議進行了公證。協議中約定:“除共同辦理的某廠12萬元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外,夫妻各自經營中各方所負之債為夫妻雙方個人債務,如有其它債務務必經雙方同意簽字方可認為是雙方共同債務?!?005年4月,我夫張某兩次向其好友趙某借款6萬元,同年5月,我們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趙某多次向張某索要欠款未果后,便將我與前夫一起告到法院,而實際上我對此事毫不知情。而趙某卻十分清楚我們的協議。請問,婚姻存續期間債務都要負連帶清償責任嗎?

          李娜

          李娜朋友:

          一般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也有另外情形存在。我們認為,你的情形就屬于此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本案中,你與張某于2005年5月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及離婚協議上均約定除明確的夫妻共同債務外,其余各自債務各自負擔。這些約定對你與前夫有法律約束力。同時涉案債務是你前夫以個人名義向趙某借的,且該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趙某又知道你們的夫妻財產協議。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精神,該借款應認定為張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承擔償還責任。本筆債務你沒有清償義務。

          未成年人父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監護人可將未成年人送養嗎

          小華今年14歲,正在讀初中。但不幸的是小華的父母是精神病患者,而且病情越來越嚴重,已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此,小華由祖父母擔任他的監護人。最近,他的祖父母提出自己已年老體弱,難以照顧小華的生活,不愿繼續擔任監護人,他們為解決好小華今后的生活,要將小華送給他人撫養。請問:未成年人父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可以將未成年人送養嗎?

          鄧新清

          鄧新清朋友:

          我國《收養法》第12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边@說明,在通常情況下,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不能將未成年人送養,只有在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特定情況下,監護人才可以將該未成年人送養。這是因為有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暴力型的精神病患者,會打罵、折磨子女,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產生影響,甚至慘遭不幸,所以,在符合這一條件時,允許監護人將未成年人送養。

          為此,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小華的父母對小華可能有嚴重危害,他的祖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以將小華送養,但是,如果小華的父母對小華不可能有嚴重危害,他的祖父母不能將其送養。從來信可知,小華的祖父母已年老體弱,難以照顧小華的生活,在此情況下,根據《收養法》第17條規定,小華可以由其父母的其他親屬、朋友撫養,但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她可依結婚時所附條件

          我友李某父親年邁、母親多病,其家生活窘迫,其弟上大學有困難。張某是某公司職員,收入穩定、比較寬裕,李某與張某戀愛、結婚時約定,婚后由張某每月出500元,資助李某的弟弟上大學。但婚后張某一毛不拔,拒不履約。請問就此,李某可否以他們成婚所附條件未履行為名,主張他們的婚姻無效?

          燕來

          燕來朋友:

          在自由的婚姻前附一個條件,在當代很流行,只要所附條件不違背《婚姻法》的規定和公序民俗,一般為法律所認可。附條件的自愿結婚即是雙方當事人在婚前達成與婚姻有關的協議后而成婚。它與《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均有附條件的情形,但它們是有所不同的?!睹穹ㄍ▌t》第62條規定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它把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附條件的自愿結婚所附條件不具有左右婚姻關系成立與否的效力,即不能因為滿足了對方的條件而強迫對方與自己結婚,更不能以此而認為雙方的婚姻關系自然成立。雙方結婚后,一方也不得因為對方沒有成就婚前允諾的條件而主張婚姻無效。按《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只能是:(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你友李某以結婚時約定的條件未成就主張婚姻無效,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兩份遺囑均合法

          2004年10月,我的鄰居張風蘭老人辭世了。可她沒想到,因為她的兩份遺囑,她的子女們相互間打起了官司。

          張風蘭老人生前育有5個子女。幾年前,她的老伴去世后,她就一直和女兒趙曉風生活。2003年5月,兒子趙偉將老人接到自己家居住,老人在趙偉處寫下一份遺囑,注明其所有財產及銀行存款共24萬元全部由趙偉一人繼承,并在上面按了手印。后來老人的女兒趙曉風又將其接回家住,老人在女兒家立下第二份遺囑,寫明其身后全部財產由5個子女平均分配。

          老人去世后,這兩份內容完全相悖的遺囑在子女之間掀起了軒然大波,并為此鬧上了法庭。請問依法該如何處理?

          燕子

          燕子朋友:

          法院審理認為:兩人所提交的兩份遺囑均符合我國《繼承法》關于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均屬有效遺囑。趙偉所提供遺囑即第一份遺囑與被繼承人所立第二份遺囑內容相抵觸。依據《繼承法》關于“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定,原告趙偉所提供第一份遺囑屬于無效。

          遺產是被繼承人的私有財產,因此被繼承人本人的意愿自然是遺產分配與處置的最權威的依據。遺囑是被繼承人自身意愿的外在表現形式,除非出現法律特別列明的情形,遺囑應當得到全面與無條件的執行。只有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按照法定的順序及份額繼承遺產,即法定繼承。

          在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往往會隨著時間、情勢與心態的變化主動改變主意,也可能迫于自身的處境被動地改變主意,因此內容前后不同甚至完全對立的遺囑屢見不鮮。既然處分遺產是被繼承人的權利,是對將來才會發生的自己的后事預先作出的安排,在實際發生前被繼承人當然有權隨時改變主意。因此,我國《繼承法》作出了“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定。而不相抵觸的部分,則仍然有效。

          要注意的是,經過公證的遺囑是不能隨意修改的,在公證遺囑之后新立的遺囑,如果未經公證,將不能對公證遺囑進行撤銷或對其內容進行更改。

          因公證機關的過失受到損害 可以要求民事損害賠償嗎

          我的繼子趁我有病住院神志不清之機,篡改我的遺囑,在我沒有在場的情況下,托人對篡改后的遺囑進行了公證。請問對這份公證遺囑的內容有異議,不經申訴、復議等程序,我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對公證機關給我造成的損失我可否要求賠償?

          如意

          婚姻公證書范文第4篇

          公證范圍日益擴大,人們的公證訴求也越來越多元化。一方面,通過法律手段,滿足人們的正當公證需求勢在必行;另一方面,對于那些不符合規定的公證訴求必須加以界定。不少市民認為,公證出現這么多千奇百怪的要求,其實反映出公證業務還有待公眾的進一步認識。

          短信公證

          瓊崖公證處主任吳清武介紹,去年底,海口市一女士拿著丈夫的手機到公證處要求公證。公證員詢問得知,該女士的丈夫在外面公開與別的女子以夫妻名義同居。該女士知道丈夫對自己不忠,欲與之離婚,但苦于沒有證據。一天,她不經意間翻看了丈夫的手機,發現里面有幾條沒有及時刪除的“”短信。

          了解到該女士的情況后,公證員依法為她進行了公證。不久后,該女士提出離婚并將丈夫告上法庭,法院根據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認為該女士的丈夫有過錯才導致離婚,維護了該女士的合法權益。

          據吳清武介紹,短信公證是海南省瓊崖公證處近年來新開展的公證業務,該公證處2006年辦理了10多宗這方面的公證。一般來說,申請短信公證主要是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因為污辱、誹謗;二是因婚外戀。因為手機的短信儲存量有限,為避免一些可能作為證據的短信丟失,一些受害者向公證處求助,申請短信公證。

          保全網絡證據公證

          當人們享受著網絡的迅捷和便利之時,網絡侵權等各類網上糾紛日益增多,網絡信息的不固定性使得固定保存即時證據存在一定難度。當發生網絡作品侵權糾紛時,侵權方如果知道要吃官司,就會迅速刪除網絡上的有關資料。

          據了解,當事人李某日前到瓊崖公證處,稱自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被某網站擅自使用。由于網上的內容隨時可能被更改、刪除,為避免日后證據丟失,特意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

          公證員認真審核了李某的身份證明材料、出版作品以及其提供的網站上下載的資料,并打開電腦登錄相關網站網頁下載取證,做好現場記錄,隨后為李某出具保全證據公證書。不久,李某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憑借公證處出具的網絡證據保全公證書,打贏了官司,迫使侵權網站予以賠償,依法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業內人士提醒公眾:網絡信息轉瞬即逝,有些證據看似無關,卻有可能對其他證據起到印證作用,因此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時一定要及時,但要注意證據的關聯性與針對性。

          老外辦公證順利收養中國小孩

          近兩年,海南省公證處辦理了幾十宗外國人到海南收養小孩的公證事項。

          只有4歲的小福是海口社會福利院撫養的一個孤兒,由于右腳先天缺少一根筋,走起路來一瘸一拐,從小自卑,性格內向。美國一對學者夫婦應邀到海南大學講學期間,經常到??谏鐣@鹤隽x工,并決定收養小福?;貒?,這對學者夫婦申請美國政府許可,并取得中國收養中心的同意,最后經過海南省公證處公證,順利為該小孩辦理了收養手續。

          公證書限制借款不還

          去年初,??谑忻窈文澈托つ车胶D鲜」C處申請辦理借款協議書公證。借款協議主要內容:何某借給肖某人民幣18萬元用作肖某經營的流動資金,期限為9個月,借款抵押為肖某自有的房屋。公證員為其起草借款協議時,著重明確了4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借款利率的合法性。二是抵押房產權證明的真實、合法性。三是明確約定并告知協議雙方,在辦理協議公證后,應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房產抵押登記,抵押條款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成立。四是在借款協議中明確借款人在不能償還債務時,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法律后果。省公證處為他們兩人的借款協議出具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

          去年底,何某到省公證處稱,肖某自借款期限屆滿后未償還債務,而且態度極差,他多次催款未果。因此申請為其出具執行證書公證,以便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省公證處審查了何某提供的有關書面證據后,跟債務人肖某取得聯系證實了此事。公證處為何某出具了執行證明書。何某持省公證處出具的執行證書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很快被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強制拍賣了肖某所抵押的房屋,償還了何某的債款。

          公證助3000余職工順利轉崗分流

          去年9月,海口某大型國有企業進行重組改制,該企業的3000多名職工根據??谑姓嘘P文件規定,自愿與企業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為保證企業重組改制的順利進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及避免日后發生糾紛,3000多名職工和企業的有關負責人,到海南省公證處辦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公證。

          經過公證,由企業依法給轉崗分流職工經濟補償金和轉崗補助金,職工原有的國有企業身份不再保留。最后,3000多名國有企業職工順利轉崗分流,事后沒有一個人提出異議。

          “另類”公證遭尷尬

          過去人們辦理的公證,主要涉及財產、遺囑等方面。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公證機構的業務范圍不斷拓展,出現了“另類”公證。比如,為到海南購房的外省人設立的“房款提存”公證業務,防止購房者上當受騙,有效維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然而,記者采訪發現,一些新增加的公證內容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作用,可是也有一些過于“另類”的公證請求在具體實踐中遭遇尷尬,被公證部門拒之門外。

          吳清武說,公證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保守職業秘密,不得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去年曾有一名海口秀英區男子,帶著情人到海南省公證處,要求公證處為他的“二奶”進行公證,以讓他的“二奶”日后能分得他家五層樓房的部分家產。公證員詢問發現,該男子的行為已違反了婚姻法,拒絕了他的公證申請,并指出他的行為已違法。

          婚姻公證書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 律師業務 公證 公證部門

          一、公證業務范圍拓展的局限性

          (一)公證的服務深度限制了公證業務范圍的拓展

          公證部門在辦理公證時習慣于按部就班的操作,對新生事物的接納及吸收的速度較慢,在辦證過程中習慣于辦理那些平時經常接觸并辦理過的公證項目,而在遇到新的公證業務時顯得不知所措。即使在辦理一些普通的公證業務時也只是按程序式的辦理,走一趟程序,把公證書做好送達給當事人就結束了,不能為當事人提供更多的服務。筆者認為,律師之所以在許多法律事務上走在公證的前面,在對當事人的服務深度方面是一條重要原因。公證能否學習一下其他服務行業,在證前、證中、證后做好更多的服務?尤其是在出證送達以后能否加以更多的關注?在這一方面西方一些國家的公證事務所就做的比較好。如法國公證事務所為了有效地預防糾紛,法國公證人日益認識到提前介入當事人法律事務的必要性,他們積極為當事人代辦有關納稅、登記等法律事務,參與商業談判,提供法律咨詢、制作各種法律文書,以及擔任法律顧問等。在我們看來這些事務基本上都屬于律師的業務范圍,公證也能做嗎?在法國,公證人的職責不僅是證明或確認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更主要的是要引導當事人按照法律辦事。

          (二)公證機構的定性限制了公證業務范圍的拓展

          我國的公證部門在改制之前從屬于司法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質,業務范圍的拓展及相關管理均依靠上級單位,期望法定公證事項越多越好,所以對公證新業務的拓展力度也有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頒布實施后,給公證機構的定性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出發點主要是考慮公證的公益性,這就是說公證人的法律服務承擔著很多的社會責任,也會容易產生很多執業風險,也就導致了有些公證人不愿去“節外生枝”,對一些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陌生事項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一些可以辦理的公證事項也一律不辦。但《公證法》設置此規定不是去限制公證業務的發展或不允許公證收費,而是讓公證行為更加規范,更好地去為社會公眾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務,公證收費也主要是在于補充相應的付出,所以不能因為開拓新業務產生的風險而固步自封。

          二、公證證婚的社會需求性和現實意義

          (一)公證證婚的社會需求性

          證婚在世界各地均有存在,但在證婚人的選擇上卻有不同,西方有些國家是以神父來作為證婚人,香港早些時候就實行了律師證婚,我國大陸地區主要是以雙方的單位領導或親朋好友來作為證婚人。但是正如上述報紙中所報道,我們所參加的或遇到的婚禮中證婚人所致證婚詞基本上都成為對新郎或新娘的夸獎或恭維,與證婚所要證明的內容有比較大的出入。在現代年輕人超前的思維模式和日新月異的時代變遷下,公證證婚可謂適時而生,既適應時代的潮流,又滿足了社會的需求。

          (二)公證證婚的現實意義

          1.中國的歷史習俗在民間流傳悠久,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在對結婚的認識上許多地方是以是否舉行結婚典禮來判斷,而對是否進行了法定登記并不在意,由此也可能會產生相當大的隱患。因為男女雙方在舉行結婚典禮后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產生了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我國自一九九四年二月就已不承認事實婚姻,在未進行法定登記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只能算是非法同居。若以后男女雙方感情不和卻不能以離婚的形式來解除關系,在此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以及所生子女等問題也很難得到好的解決;再有農村所盛行的“親上家親”即表兄妹、堂兄妹之間的婚姻關系以及未達法定婚齡等未經法定登記所產生的婚姻關系也大量存在,同樣有著很大的后患。在公證介入的情況下,通過嚴格的審查、必要的監督等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穩定當事人的夫妻關系,預防由此產生的社會糾紛,具有較好的現實意義。

          2.在我國大陸地區男女雙方經過法定結婚登記就已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其舉行結婚典禮的主要目的是對社會及親朋好友的一種公示,宣告二人結為夫妻。如果在典禮現場引入公證機制,通過公證人現場宣讀公證詞,宣告二人結為夫妻。因公證書所具有的嚴肅性使其公示意義更為深遠,在對雙方夫妻關系的維護和保障方面也具有重要的影響。我國臺灣地區有許多人在結婚時直接到公證部門在公證人的主持下辦理登記,對證明其婚姻關系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均具有良好的現實意義和社會效果。

          三、公證證婚的可行性

          (一)從法理上來探討其可行性

          在進行證婚是否可以公證的探討中,許多人認為不可以進行公證的理由是:第一,公證的業務范圍內沒有對此有具體的規定;第二,結婚方面屬于民政部門主管的事務,公證不宜“插手”。但筆者認為,首先,《公證法》第十一條公證機構可以辦理的公證事項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有“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證婚可以歸屬于“婚姻狀況”證明。比如我們可以對未婚聲明、夫妻關系等予以證明,未婚聲明原本應歸納于聲明類公證,雖然未婚聲明公證不對其婚姻狀況作實質性證明,但其公信力也廣為認可。其次,在第一款第十一項寫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可以辦理公證。這一條款屬于一個兜底條款,即對前面條款未能窮盡列舉的公證機構可以辦理的事項的概括性規定,對于這些公證申請事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公證的,只要符合真實合法原則,公證機構都可以辦理。再者,我們對照一下公證的受理條件:(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2)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3)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范圍。由此可以看出,證婚符合公證的受理條件,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那是否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呢?顯然也沒有。所以,證婚也可以納入公證的業務范圍。對于第二條反對意見,筆者認為證婚公證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結婚法定登記的規定。首先證婚公證的前提條件是已經經過民政部門的法定登記;其次,證婚公證主要是針對結婚典禮現場的證婚儀式,而不是主要針對其婚姻關系登記的合法性。證婚不屬于民政部門主管的事務,所以,證婚公證與民政部門的結婚登記證明并不沖突,因為其證明的主要對象不同,所以證婚公證也并不是多此一舉。

          (二)從現實上來探討其可行性

          證婚在我國由來已久,潛在的業務量眾多。每年結婚登記者何止成千上萬,而按照中國民間的傳統習俗,許多地方都以是否舉行結婚典禮來判斷是否成婚,而證婚正是結婚典禮上的重要一環,證婚,即本文所指公證證明的對象,其主要內容恰恰就是證明婚姻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說明男女雙方是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否自愿結婚以及是否辦理了結婚登記等。就此來看,公證證婚既符合了公證的證明對象,又滿足了現實生活的需要。

          四、公證證明比律師證明的優越性

          (一)公證的效力之一就是“證據效力”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法律規定了公證書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也會直接減少其他人對于公證當事人以及申辦公證事項的各種疑慮,相對于律師證明而言更具有可信性。

          (二)公證機構的性質本身所具有的優越性

          公證機構是證明機構,公證證明區別于其他證明形式之處在于公證證明是特定的主體通過特定的程序對特定的事項進行證明并產生特定效力的證明活動。筆者在對此說明的理解認為,其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特定的主體”和“特定效力”方面:(1)公證機構為國家授權的證明機構,相對于律師的“私人證明”,其所具有的中立性和公信力要更深入人心。(2)公證書是具有司法文書的性質,而其他書證是不具有這一性質的;公證從其受理審查到出證程序上都有嚴格的法定要求,所出具的公證書不論從形式上還是從證詞表述上都更規范、更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