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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從法律的地位上明確了國防教育的宗旨、原則、保障以及內容等,并強調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并且針對不同對象確立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這些帶給國防教育工作者一個思考,我們應采取何種角度對教育對象進行分類并組織實施?如何做到因材施教,有針對性地、有效果地進行國防教育活動?如何事半功倍地達到國防教育的目的?
一、國防教育目的的兩種取向
關于教育目的,歷史上向來有兩種取向,一種是個人本位論,一種是社會本位論。教育目的的個人本位論主張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使人真正稱其為人并且一切能力得到最完善的發展,提倡尊重人的本性和發展規律。瑞士著名教育家培斯泰洛齊主張初等教育思想,在于依照自然法則,發展兒童道德、智慧和身體各方面能力的均衡,而這些能力的發展,又必須顧到它們的完全平衡 [1]。可見,培斯泰洛齊相信,教育要依照人的本性和天然規律,順乎人性的自然,使得自身的能力、智慧得到發展。而社會本位論主張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們掌握社會的規范和知識,進而服務于社會,為社會的發展做出貢獻。著名教育思想家洛克認為教育的目的就是培養紳士,他說過“紳士需要有事業家的知識,合乎他的地位的舉止,同時要能按照自己的身份,使自己成為國內著名的和有益國家的一個人物”。洛克主張教育培養的人要具備一定的知識和能力,要能夠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為社會做出貢獻 [2]。兩種不同的教育目的取向是既對立又統一,并且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是可以有所側重地將兩者統一起來的。
國防教育是國家為增強公民的國防意識,提高公民的國防行為能力而進行的教育,是國防建設和國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國防教育具有雙重的屬性,既屬于教育現象,要遵循教育規律和原則;同時也屬于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服務于國防建設。而學生群體比較特殊,處在積累知識、學習技能為進入社會工作打基礎的階段,對其實施的國防教育不能忽視教育對象自身的發展規律以及現有的智能發展狀況,要考慮到教育對象自身的智能發展規律和秉承的天性,使得國防教育活動不僅適應教育對象的身心發展,同時起到促進其發展的作用。根據教育目的的社會本位論和個人本位論提出學生應側重自身的智能發展和規律,探討出因材施教的原委以及對策,進一步得出國防教育要同學生的智能發展相適應。
二、國防教育與智能發展
(一)智能發展的含義及相關問題
智能是主體結構中一種與認知和學習相關的綜合性的能力,它主要參與主體的認知和學習活動,是認知活動和學習活動所憑借的主要能力,是包括觀察、記憶、分析綜合、想象等各種認知加工和操作能力的綜合[3]。這是一個心理學上的概念,不同的心理學家對智能有不同的定義,但是現代心理學家更傾向于把智能看作是與我們的認知思維等相關的綜合能力,我們從這個定義可以直觀地看到智能與接受、內化知識的聯系。智能發展與我們認知思維等相關綜合能力的發展,具有連續性和相對的階段性。從人一生來看,智能發展是一個連續的過程,智能水平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發生變化,具有一定的規律性。用因素分析法來對智能進行研究,又會發現,智能存在明顯的階段性,不同的智能因素在不同的年齡存在不同的發展水平和速度。所以,教育的一條基本規律就是教育要與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水平相適應,教育教學內容的設置、教學方法的運用都應充分考慮到教育對象智能發展的情況。
(二)國防教育對象縱向劃分
對國防教育對象分類,最關鍵的是對教育對象年齡節點的確定,既要照顧到國防教育的階段性任務和目的,同時要兼顧到教育對象所處的智力發展水平和階段,使得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筆者根據皮亞杰的認知發展階段論,同時結合了學校階段性的教學,對國防教育對象進行如下的劃分[4]。
第一個階段:7~11歲(小學階段)。國防教育從小學開始,這個階段對應皮亞杰理論的具體運算階段,處在這個年齡階段的孩子已經懂得了守恒性,即物體表面發生變化,其本質不會發生變化;并且脫離了自我中心性,意識到自己的想法不代表別人的想法;開始具備了反向思維的可能,思維具有了可逆性。雖然該階段的兒童的心理操作基本屬于邏輯性質的,但是依然需要具體形象或者實物的支持,在這個階段的孩子也特別喜歡動手,但是不能夠進行抽象思維。另外這個階段的兒童以游戲的形式認識世界,他們特別喜歡做游戲,在游戲中學會跟其他小朋友合作,同時在游戲中學習。
第二個階段:11~18歲(中學階段)。該階段的兒童思維發展到抽象邏輯推理水平,具體有兩個方面表現:第一,思維形式擺脫思維內容,形式運算階段的兒童能夠在沒有實物和具體形象的情況下,關注假設的命題,可以對假命題做出邏輯的和富有創造性的反映。第二,進行假設-演繹推理。假設-演繹推理是綜合全面地考慮現實條件,依據此提出解決問題的多種可能性,再分析出最合適的解決方法。處在這個階段的兒童,可以進行理論層面上的推理思考了,并且是培養兒童發散思維和創造力的最佳時期。
第三個階段:18~21歲(大學階段)。隨著中學的結束,智力達到基本成熟,思維形式過渡到辯證運算,能夠更理智更多面地看待問題,自主解決問題的能力提升,注重對知識的深入理解,并不單純地接受知識,而是更注重創造性,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知識,也不再覺得晦澀難懂,而是萌生了強烈的求知和好奇心。對于一些實際的問題,開始尋求自己認為合理的解決方式和辦法。
可以看到,人類的整個智力發展縱貫整個學生時期,大學生的智力達到成熟穩定。在實施國防教育過程中,不僅要遵循學生的身心發展的客觀規律,制定適應每一個階段兒童智能發展的教學方案,同時還要起到促進學生智力發展的作用。
(三)國防教育與智能發展的關系
從教育規律來看,國防教育是一項教育活動,所以遵循基本的教育規律。受教育者的智力發展階段和特征是教育者進行教育活動基本的依據,對公民的智能發展予以重視和考慮,是教育活動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基本保障。根據受教育者所處的智能發展階段,制定相應的教育內容、方式等,不僅能夠取得教學效果,同時也可以促進智能的發展。
從國防教育對象的特點來看,全民性的國防教育不同于一般的為某一個年齡階段量身定制的教育,其教育對象年齡橫跨人的整個一生,而公民的智能發展具有階段性,不同年齡階段的孩子在思維、語言以及身體發育等各方面是不同的。我們有必要以此作為教學實施的一個依據。
從施教者的角度來看,教育者要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其進行知識或者技能的傳授,這種教育活動絕不是單向的,它通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雙方共同完成。受教育者對于知識的接受程度、思維的發展水平、語言特征等等都是教育者所要考慮的因素,這些因素與公民的智能發展息息相關。
從國防教育的作用和意義來分析,它不但有助于公民增強國防意識和提高國防能力,同時,它對于培養公民的創新力,激發創新精神,提高綜合素質方面有著其他教育活動所不具備的優勢。國防教育在激發公民創造力方面的作用大小和適宜程度也要符合智能發展的規律。以智能發展階段特征為依據的國防教育勢必在培養公民的創造力、開拓其思維能力方面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智能發展規律下的國防教育教學
(一)小學階段
在小學階段的學生,注意力有限,通常是在玩耍中獲得生活的經驗和知識。所以,不適合設置專業的課堂教學,也不以傳授專業知識為主,而是通過觀賞有教育意義的電影、參加清明掃墓活動以及參觀紀念館、博物館等具體活動來達到愛國意識的培養。通過寫作文的形式,抒發愛國思想,既能鍛煉這個階段學生的寫作能力,又能夠起到國防教育的目的。這些是小學國防教育經常使用的做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針對小學生所處的階段,校方可以設計更多的帶有國防教育形式的游戲,使孩子們在游戲中學習、成長,能夠達到潛移默化、潤物細無聲的教育效果。
(二)中學階段
處在中學階段的學生,抽象性思維要比小學階段有所發展,但是還不成熟,還要依靠具體的事物形象進行理解。可以一周設定一兩次國防教育課,傳授的方式可以通過課堂多媒體講述,聲圖并茂,便于學生理解,也可以通過實物模型,來進行現場演示。國防教育的內容相較于小學階段,更加具有內容性,可以就某一個主題進行講解,同時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使他們也參與到主題的學習中。另外,中學階段所開設的學習科目增多,在政治、歷史、地理課程的學習中,可以加入國防教育的內容,與文化科目相結合,這種滲透式和多渠道的國防教育形式,能夠適應中學階段的學習情況,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大學階段
大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已經趨于成熟,對抽象事物的理解能力也達到較高的水平。根據這個階段的學生特點,《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課教學大綱》規定,國防教育課程是普通高校學生的必修課程,學習時間為一學期,36學時,課程包括了軍事概論、軍事思想、軍事科技、戰略環境和中國國防五大方面。其中,軍事概論、軍事思想、戰略環境,涉及的概念、理論性知識比較多,內容抽象。而軍事科技篇,涉及大量的精確制導、航天科技方面的內容,由于高校學生平時對這方面的知識了解不多,更沒有親身實踐的經驗,所以在課余還會配合去部隊參觀、親自實踐打靶課程,來配合國防教育理論教學。相較于前兩個階段,大學階段的國防教育更加專業、系統。
關鍵詞:教師法律素養;教育懲戒;規范作用;示范作用
2019年4月開始,教育部對違反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的典型案例進行了持續曝光,嚴厲查處教師違規違紀行為,深化教師隊伍建設[1]。其中,教師違規懲戒問題成為了“常見”典型。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在國家的嚴查厲處下,中小學教育懲戒活動中仍存在教師“以身試法”的情況;另一方面,社會各界對教育懲戒問題的“過度關注”,也使得部分教師怯于行使懲戒權。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強調,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2]。教育懲戒步入法治化軌道,必然對教師的法律素養,特別是依法執教、依法施懲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厘清教師法律素養在教育懲戒中的作用,充分運用之,也是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教師法律素養的內涵與構成
法律素養是人的綜合素養的一部分,教師的法律素養是指一個人為了從事教師職業,經過一定的學習和培養所獲得的關于教師職業法規知識、能力以及在此過程中形成的相應思想觀念、意識、態度等。可以說教師的法律素養是由正確的法律認知、豐富的法律情感、堅定的法律信仰和良好的法律能力構成的。其中,法律認知主要由公民基本法律常識和職業法律知識組成,本文對法律認知的研究主要關注教師職業法律知識,其中又以權利義務知識為核心。學界也有將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統稱法律意識的,法律情感是初級法律意識,法律信仰則表現為對法律權威的敬畏和對法律價值要素的認同,是較高級的法律意識。法律能力是教師在執教活動中可以合理地運用法律知識、法律意識處理問題,維護自身和學生法律權益不受侵犯,監督權利與義務運行的能力。教師的法律能力是教師法律素養的外在體現,也是判定其法律素養的根本標準,要求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將依法執教落實到各個環節,要求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良好的法律素養是支撐教師依法執教、履職的基礎。教育懲戒作為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具體體現,將其全面納入法治軌道,要求教師具有良好的法律素養,以便有效地規范自身的教育懲戒行為。
二、教師法律素養在教育懲戒中具有規范作用
教育懲戒是通過對偏差行為施與否定性制裁,避免偏差行為的再次發生,以促進合范行為產生和鞏固的一種教育手段[3]。學生作為發展的個體,其知識結構、心理素質、價值觀念等各方面還不夠成熟,學生的外在行為很難完全合理與正確,而在實踐中,學生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往往與違規行為的發生頻率成反比,學生那些破壞程度較低的違規違紀行為恰恰是發生頻率較高的行為。《規則》中指出,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教師可以當場實施必要的懲戒。教師成為了教育懲戒活動的主要承擔者,教師所具備的法律素養將直接影響教師教育懲戒行為的正當化、合法化。1.教師法律素養不足妨礙教育懲戒行為的正當性教師懲戒行為的正當性是指教師實施懲戒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社會倫理規范,得到了社會成員的普遍認可[4]。一方面,伴隨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權利意識的提升,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學生權利開始逐漸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強調維護學生的權利與尊嚴。部分教師因對教育法律法規的認知不足,對法律框架下師生間的權利義務不夠清晰,對教育懲戒的法律限度了解不夠等,沒有意識或能力明確區分教育懲戒與體罰、變相體罰。教師懲戒行為的正當性隨之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和挑戰。另一方面,個別媒體輿論的片面報道,放大了學生的權利,壓制了教師懲戒權,部分教師因不具備良好的法律意識、法律能力,在外部壓力裹挾下,不敢、不愿行使懲戒權,以此來規避沖突。這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廣泛征集意見和建議后,教育部了《規則》,旨在把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以便指導和規范教師的懲戒行為,更好地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2.教師基本法律素養是教育懲戒的底線法律素養良好的教師擁有相對完備的教育法律知識,能夠有意識地用教育法律知識處理身邊的問題,將法律精神貫徹到教育管理活動中,應用到教育懲戒實踐中。首先,正確的法律知識可以讓教師明確自身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掌握教育懲戒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教師懲戒權作為教師依法對違規學生進行懲戒的管理權,是伴隨教師職業的產生而存在并得到了法律的授權,放棄行使懲戒權最終會影響教育教學活動的效果,不利于學生規則意識、法治意識的養成。其次,正確的權利義務觀有利于教師恰當地保護和約束學生的權利。學生擁有國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雙重身份,享受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作為受教育者的各項權利。教師懲戒權的行使應尊重和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但要在合理的范圍內,不能超越法律的邊界。再者,擁有法律信仰的教師更傾向于維護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在實施教育懲戒時堅持程序正當。最后,教師良好的法律能力意味著教師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事,將教育懲戒的主體、客體、內容、依據、限度等各要素約束在法律邊界內。因此,教師良好的法律素養是促使教師懲戒行為正當性回歸的關鍵因素。同時,教師法律素養的高低不僅影響教師的懲戒行為,對學生行為的養成也同樣重要。
三、教師法律素養在教育懲戒中具有示范作用
教書育人是教師的基本職責,學生是在教師的言傳身教中發展起來的,教師勞動的示范性特點決定了他們對待學生的態度和言行,對學生有著潛移默化的影響[5]。教育懲戒出于教育改善的動機,通過積極管教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學生出現偏差行為的時候,內心會產生不安、愧疚、恐懼等心理狀態,此時對其展開的教育更能影響學生的心理。教師教育懲戒中表現出的法律素養對學生行為的養成具有“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示范”,既有具有積極影響的正示范,也具有消極影響的負示范。1.教師依法懲戒的行為是以身作則的法治教育(1)教師法律知識的運用促進學生法律知識的掌握。教育懲戒的實施過程是關乎師生合法權益的活動過程,《規則》中也指出“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規范,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通過對教育懲戒規則的學習,學生可以清晰地了解教育懲戒是有目的、有依據、有程序的教育管理活動,教師依法實施懲戒的行為會加深學生對自身權利、義務的認識。(2)教師依法懲戒的行為促進學生規則意識的養成。教師依法實施懲戒也會增強學生的法治信任感,當一個人認為通過法律的遵守可以獲得公正的對待時,他才會自愿地遵守社會的規則。青少年對學校和教師的信任對于規范行為的紀律非常重要,這種信任可以作為一種心理框架,影響學生對制度規則和懲戒的反應。一般來說,信任老師的青少年在學校表現出更多的合作行為,學生對學校和教師的信任與遵守規則的行為呈正相關。教師秉持“有權必有責、用權需擔責”的基本法理實施教育懲戒,可以加強和深化學生的紀律意識、規則意識和法治意識。(3)教師依法懲戒的行為影響學生的問題處理方式。“法”只有從存在的制度形式轉化為實踐的行為狀態,才能真正成為約束人的行為規則。作為學生成長過程中的關鍵他者,教師的行為會得到學生的關注和有意無意的模仿。一方面,教師對教育懲戒中師生權義的準確區分會促進學生法律知識與實踐的結合,對學生處理日常生活問題提供直接的指引。另一方面,教師采取合法手段維護自身與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明確權利維護和救濟的具體路徑,會為學生合法行使權利、維護權利提供示范,對學生處理問題的思想和方式產生直接的影響,成為學生行為模仿的對象。除此之外,在教育懲戒實踐中,最讓教師和學校“頭疼”的莫過于因教育懲戒而產生的糾紛事件。糾紛事件不但會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影響涉事教師或學校的形象,嚴重時會給教師和學生帶來長久的消極影響,不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糾紛的產生固然不是師生雙方所期望的,糾紛背后的深層因素更應該引起重視。教師依法實施懲戒的行為會影響學生和家長對待教育懲戒的態度和做法。2.教師違規懲戒的行為對學生產生負面侵權“示范”(1)學生會對教師侵權行為進行效仿。教師作為依法實施懲戒的主體,其法律素養如何是影響教育懲戒效果優劣的一個重要因素。教師的懲戒行為不但會對學生產生積極的影響,還可能會產生消極的影響。有些教師由于法律素養不強,在教育懲戒的過程中,存在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現象,包括對學生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的侵犯,前者主要包括學生的受教育權、人身自由權、財產權等,后者主要包括知情權、陳述權、參與權、申訴權等。班杜拉在其社會學習理論中指出,在現實生活別是在行為習得上,大多數人是通過觀察和模仿實現的,尤其是對榜樣“示范”的模仿。對于教師的違規懲戒行為學生通常也會認為是合理的,進而運用到日常同學關系的處理中。(2)教師的體罰行為容易助長學生的暴力傾向。被體罰者及經常旁觀體罰的學生會認為,“動手”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方式。加之一些不良媒體肆意傳播充斥暴力的不良信息,青少年接觸不良信息的風險大大提升,使得青少年在面對同學間、人際間的摩擦時,極易將暴力意識付諸現實來處理矛盾,這也成為了一部分校園欺凌的濫觴。體罰不但不利于教育懲戒效果的實現,而且會給學生帶來直接的身心傷害,侵害學生人身權。我國多部教育法律法規中都明確規定禁止體罰。在司法上,體罰適用于故意傷害罪[6]。過度懲戒行為極易給當事人內心帶來嚴重創傷,使學生發生認知偏移,嚴重時可能產生人格偏執的傾向,逐步產生具有攻擊傾向的行為。教師作為學生的行為學習對象,當其行為使學生產生了委屈或不服氣的情緒時,學生也極易在情緒失控的狀態下,以沖動的非理性狀態做出不恰當的行為。因此,有必要深入考慮教師應如何通過教育懲戒實現對學生的積極影響。
四、教師法律素養在教育懲戒中的體現
為了在教育懲戒中有效地規范自身行為,實現對學生“善”的積極引導,教師要將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法律能力的運用貫穿于教育懲戒活動的始終,遵循教育規律,遵循法治原則,堅守公平和正義,依法行使懲戒權。1.依法施懲要求教師樹立正確的權義觀權義觀也叫權利意識和義務意識,權利意識是人們對于一切權利的認知、理解和態度,是人們對于實現其權利方式的選擇,以及當其權利受到損害時以何種手段予以補救的心理反應[7]。教師正確的權利觀是指教師認知和理解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及其價值,掌握如何自覺地在法律法規的規范內行使權利,避免損害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相應地,義務意識是指人們對于依法應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義務的認知和態度。教師正確的義務觀是指教師理解其應履行的義務及其必要性,明確履行義務的方式及未履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并能理解權利與義務相互統一的關系。與傳統的師尊生輕的師生關系不同,現代社會中的師生關系已經發生了變化,師生之間是教育、管理、保護的關系,也是民主平等的關系,權利與義務也被賦予了更多的道德與法律內涵。因此在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動中教師要正確地看待自身與他人的權利與義務。2.依法施懲要求教師懲戒行為于法有據教師要保證其教育懲戒行為的合法性,包括實質合法和形式合法,即教師懲戒行為不但應該在教育法律規范的框架下進行,還要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設定理念相符合。具體而言,首先,教師實施教育懲戒的依據包含兩個基本要素:其一是懲戒權行使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律法規、教育懲戒規則以及已經公布的得到大多數人認可的校規校紀、班規班紀等規章制度;其二是懲戒權行使的明確客體,即學生所缺失的特定義務[8]。教育懲戒有合法依據是其形式合法的必要前提。其次,教師懲戒權是教師職業自主性保障的權利和職責,不可以放棄,并且要對教師懲戒權的確立和行使進行必要的限制[9]。《規則》中列舉了教師可以采取的懲戒方式,同時也為教師懲戒行為列出了負面清單,明確了教師違規懲戒應承擔的后果。教師實施懲戒時,對懲戒措施和懲戒力度的選擇擁有相應的自由裁量權,要求教師保障教育懲戒的實質合法,把教育法律法規作為科學育人的有效抓手。3.依法施懲要求教師保障懲戒程序正當教育懲戒是個動態的過程,除了保證依據合法,還應保障程序正當。程序是法治的保障,教師懲戒權的行使必須用程序加以約束,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約權力行使的隨意性,有利于保障公平正義。規范教育懲戒的設定和實施主體正當行使職權,保護受教育者的權利是將正當程序原則引入教育懲戒制度的核心價值體現[10]。正當程序將實體價值與程序價值相連接,具體表現在,教育懲戒中教師踐行“正當程序”并推動“程序正當”。在教育懲戒實踐中,教師作為主要實施主體,正當行使職權,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模式受教師法律素養的直接指引。當學生出現偏差行為需要實施懲戒時,從違規事實的認定、情節的判定、學生的申辯,到具體懲戒方式、懲戒時限和場合的選擇、對學生及家長的告知義務都需要教師秉持程序正當。尤其是隨著我國教育懲戒制度的不斷完善,教師良好的法律素養將是保證教育懲戒程序正當,規范教師教育懲戒行為的保障。4.依法施懲要求教師把握懲戒權的法律邊界權利與權利的約束總是相伴而生,作為教師職業權利的懲戒權也不例外。權利都有特定的邊界,劃分并把握權利邊界是避免權利沖突的必要手段。教師懲戒權的法理支撐、法律規制共同勾勒了其法律邊界并表征在懲戒權行使的基本原則、懲戒方式的選擇以及懲戒與體罰、懲戒與侵權的界限上[11]。只有把握住教師懲戒權行使的法律邊界,才能保障教育懲戒價值與效用。教師首先要能夠準確區分教育懲戒與侵權行為,特別是教育管理實踐中常見的對懲戒與體罰、留置與侵害學生人身自由權、沒收與侵害學生財產權、停課與侵害學生受教育權等的界分。《規則》中指出禁止“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以及“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等間接帶來身心傷害的變相體罰。為教育懲戒和體罰的界分提供了參考,指出了課后教導、暫扣學生違規物品等方面的規定。但懲戒規則作為指導性、規范性文件,是無法囊括現實中可能出現的所有情況的。故實施教育懲戒還需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規背后所蘊含的法律精神,主要指道德人文精神[12]。教育具有強烈的道德倫理性,而教育的獨特性決定了教育法律法規相對于社會法律更具張力。教師對教育法律規范的運用在其職業道德調節下更具活力,促使教育懲戒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正向作用,始終圍繞“育人”而展開。綜上所述,教師的法律素養對自身懲戒行為具有規范作用,對學生行為養成具有“示范”作用,教師必須不斷地學習教育法律知識,增強對現實中法律現象的敏感度,在實踐中提升自身法律能力。通過依法實施教育懲戒,實現對學生違規行為的改善和積極行為的引導,充分展現依法施懲背后所蘊含的法治、正義、育人精神。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違反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典型問題[EB/OL].[2021-03-07].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EB/OL].[2021-03-29].
[3]勞凱聲,余雅風.教育法學[M].沈陽:遼寧大學出版社,2020:134.
[4]程瑩.教師懲戒行為的刑法規制研究[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18:23.
[5]李曉燕.中小學教師法律素養在法治教育中的師表作用及其實現[J].中國教育學刊,2018(03):7-10+21.
[6]管華.教育懲戒權的法理基礎重述[J].華東師范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20,38(03):16-24.
[7]辛世俊.公民權利意識研究[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06:102.
[8]秦濤,張旭東.高校教育懲戒權法理依據之反思與修正[J].復旦教育論壇,2019,17(04):41-47+63.
[9]余雅風,王祈然.教師的法律地位研究[J].華東師范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21,39(01):49-58.
[10]劉明萍,張小虎.論我國教育懲戒權的兩極化運行與理性化回歸[J].復旦教育論壇,2020(01):33-38.
[11]劉冬梅,程麗.論教師懲戒權的法律邊界[J].新疆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41(01):84-92.
關鍵詞:兒童學前教育 挑戰 對策
一、兒童學前教育面臨的困難與挑戰
1.兒童學前教育的小學化。當前教育形勢下,家長們都“望子成龍,望女成鳳”,不想自己孩子輸在起跑線上。幼兒教師針對家長的想法在學前教育階段讓孩子學習小學時期的知識內容,為孩子的小學教育打下穩定基礎,以便他們能贏在起跑線上。由于教師和家長集中精力抓孩子學習,很容易忽略孩子的實踐能力,導致孩子動手能力差,無法養成好的學習習慣及性格,致使孩子將來學習質量及效率不理想,對孩子學習生涯會產生不良影響。
2.兒童學前教育成本分擔不合理。我國目前還未建立起完善的兒童學前教育體制和機制,學前教育成本分擔不合理。由于政府對于兒童學前教育投入不足,家庭只能承擔絕大部分的兒童學前教育成本,但是家庭卻只有有限的支付能力,從而導致“入園貴”、“入園難”等現實問題的出現。
3.兒童學前教育立法工作有待完善。目前,我國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國家法律中的某些條款對兒童學前教育有規定,專門用來規范兒童學前教育的也只有《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等幾個全國性法規及地方性兒童學前教育行政法規。由于兒童學前教育法律地位不明確且相關法規條例又太少,因而無法滿足當前兒童學前教育的需要,從而嚴重阻礙兒童學前教育發展。
4.辦園體制與格局不規范。我國當前辦園格局基本是公辦園與民辦園并存,以民辦園為主。公辦園辦園條件、師資素質和教學質量等方面有保障且國家監管嚴格,公眾認可度高。而民辦園則是根據市場需求建立,質量不一且國家規范和監管不足。
5.兒童學前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我國目前兒童學前教育資源總量不足,如優質的兒童學前教育資源稀缺、優質教師匱乏、財政投入不足等。而且還伴隨著兒童學前教育資源失衡問題,如城鄉失衡、區域失衡、園際失衡等。
二、兒童學前教育發展的對策
1.做好兒童學前教育與小學教育的銜接工作。幼小教育銜接是一種雙向互動活動,而不僅僅是幼兒園向小學的單方面靠攏。如組織大班學生去小學參觀,讓幼兒對小學先有個初步感性認識及心理準備;調整教學內容及方法,適當放慢教學進度,增加游戲、唱歌等課程和有趣且具體形象的教學內容等。在后期的銜接中,要促進銜接工作的系統化,更要保證教育連續性,使幼兒能自然的進入小學生角色。
2.合理化分擔兒童學前教育成本。構建多元化的投入機制,將政府作為主體,社會及家庭按合理的比例分擔各自的職責。我國應逐步加大政府財政投入,確立政府投入的主體地位,同時對經濟發展落后地區,如中西部及部分農村,絕大部分學前教育成本都應由政府來承擔。加大對兒童學前教育事業的公益性宣傳,引導社會向學前教育事業投入。作為直接受益人,幼兒家庭也應分擔一定的學前教育成本,其繳納學費的比重大約為居民年平均收入的20%,一般來說,國際公認的家庭可承受區間為不超過35%。構建科學合理的投入機制,對確定兒童學前教育收費標準有指導性意義,可以幫助解決“入園貴”、“入園難”等現實問題。
3.進一步完善兒童學前教育的立法工作。要促進我國學前教育長足發展,就要不斷完善兒童學前教育法律體系,為學前教育事業提供法律保障。提高兒童學前教育的立法層次,對于我國兒童學前教育法規制定及實施要重新審視,確保它和基礎教育法律法規有同等的效力及地位。盡快制定并頒布《學前教育法》,填補我國目前教育法律體系的空缺,早日實現《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教育法律體系建設目標的必需。以法律形式確定政府應承擔的責任,如服務管理、財政投入及公平保障等;立法過程中,應努力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學前教育公平,要高度重視農民工子女和貧困地區的兒童學前教育;對民辦園的相關內容應在立法中以獨立條款或專章的形式予以明確規定。
4.規范引導民辦園建設及發展。打造優質師資隊伍,提高幼師待遇。嚴格幼師招聘管理;對幼師進行定期培訓,提高其相關專業知識、業務水平及能力;強化民辦園和公辦園的合作交流,促進民辦園幼師專業水平的進一步提升;依法保障幼師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維護幼師合法權益,提高并維護幼師社會地位,使幼師積極投入到兒童學前教育事業中。
5.優化兒童學前教育資源配置。加大并優化兒童學前教育資金分配。政府在兒童學前教育資源配置中要發揮好基礎作用,把握好學前教育資金投入占比。對于各級政府教育財政責任要明確,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保障地方兒童學前教育經費需要。優化兒童學前教育資金在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園際之間分配關系,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確保各地兒童學前教育資金充足,以確保教育公平。
參考文獻
[1]張宏 幼小銜接中的問題和策略[J].齊齊哈爾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
關鍵詞: 學前教育專業化 現狀 發展策略
相對于其他的成熟專業而言,我國教師職業專業化程度還處于較低水平,學前教育(幼兒教師職業)更是如此。趙康博士的專業化理論對各專業的發展具有極大的啟發性,本文以其理論為基礎,探討我國學前教育專業化的現狀和發展的策略。
一、我國學前教育專業化的現狀
趙康博士概括提煉出成熟專業的六條標準。
Ⅰ.一個正式的全日制職業。專業是正式、全日制且通常復雜的職業和它的成員的主要收入來源。專業代表了一個根本、持續而又常常是共同的身份。[1]
Ⅱ.專業組織和倫理法規。專業的成員發起組織諸如學會、協會、聯合會這類設定入會資格的志愿民間組織以保護和提高他們的個人利益及設立章程和倫理法規,規范專業人員的行為以保障客戶和公眾的利益。[2]
Ⅲ.知識和教育。成熟專業具有一個經過界定、深奧且實用的知識和技能的科學體系,這一科學知識體系能夠通過一個教育和培訓的機制/過程傳授和獲得,而獲得知識的過程往往是漫長的且也許格外的困難……一個成熟專業的科學知識體系已經被系統、普遍的組合成大學的學位課程,修完這些課程的畢業生則是該領域的準專業人員。[3]
Ⅳ.服務和社會利益定向。“專業承諾通過有效地內部治理和倫理、誠實的職業實踐服務于它們的客戶和其本身至于其中的社會,保護客戶和社會的利益和福利”(Gallessich,1982:41)。[4]
Ⅴ.社區的支持和認可。專業在其中運作的社會及專業為之服務的客戶認可一個專業的社會角色、身份和行為規范,從而導致國家為該專業設置一個特許的市場保護。“市場保護通常以一個治理和保護一個專業實踐的法律文本形式出現……其中可以包括從事這一專業所需的教育等資格條件及哪些行為被界定為非專業與非法、因而會相應得到的制裁”(Kuber,1986:94)。[5]
Ⅵ.自治。“專業人員組織起來的最終成果是自治和伴隨而生的威信……自治專業的成員不受外行的評判和控制,被信托于接受和保護特殊信息。他們自己決定進入該職業所需的教育和培訓標準,并在幫助國家形成規范這一職業實踐的法律上發揮巨大的影響力”(Gallessich,1982:4)。[6]
以此六條標準衡量,對我國學前教育的專業化現狀的進行分析。
學前教育職業已經形成了一個正式的全日制職業,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早已普遍設立,幼兒教師也成為一個巨大的職業群體;全國性和地區性的學前教育/幼兒教育研究會(學會、專業委員會)已經普遍設立;學前教育學的系統知識體系已初步形成,在部分高校中也設置了學前教育學專業學位;由于屬于基礎教育,它天然地具有服務和社會利益定向;我國制定了《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還有一些學前教育法律法規散見于其他法律法規中,為學前教育的舉辦、管理等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這些意味著學前教育職業已經是出現的專業或者說形成的專業。
但是,學前教育的專業化尚未充分成熟和完善。
(一)專業組織松散乏力,倫理法規尚未形成。
盡管國家級的專業組織――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已經成立,并且擁有很多會員單位,但是這些專業組織主要是由高校里教育學/學前教育的研究者組成,實際從事學前教育職業的人員參與較少,且專業組織比較松散,組織活動不活躍、不規律,凝聚力不強,社會威望也不太高。由這些專業組織發起組織的專業倫理法規還未形成。
(二)知識結構缺陷明顯,專業培訓陳舊落后。
雖然我國部分高校已經設置了學前教育專業學位,但是學前教育學的知識系統還相當單薄,權威專家少,標志性成果少。而且,現有學前教育學位點少、招生少,培養的人才進入學前教育職業的更少。學前教育教師大部分是從幼兒師范或職業幼師畢業,他們具有一般教學技能和彈唱舞美的基本功,但是在學前教育的專業理論、文化理論和專業素養方面相對不足,專業發展后勁不足,專業創新能力弱。同時,在幼兒教師培訓方面,存在培訓機會太少、培訓內容陳舊單一、缺乏針對性和實效性等問題,不能滿足教師專業化發展的需要。專業教育與培訓方面的“短板”使學前教育專業知識的發現者與使用者分離、探究者與實踐者割裂。
(三)社會公眾期望偏低,專業身份認可度低。
社會和家長對學前教育職業專業性的認識相當模糊:一些人認為女孩子初中畢業就能勝任,不需要具備專業知識;一些人只是把幼兒教師看做特殊的“保姆”,幼兒園就是照管兒童的地方;一些人把學前教育看作小學教育的前階段、應試/智力教育的預備期……公眾也很少把幼兒教師當做專業人員,或拿專業人員的標準去要求他們。總體來說,社會和公眾對幼兒教師的期望偏低,沒有給予一定程度的認可、尊重和支持,幼兒教師尤其是民辦幼兒園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都偏低。
(四)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市場保護門檻很低。
盡管我國制定了《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及其他一些零散的相關法規,但是一來這些法律法規大多屬于規定、條例層面,比較零散,立法層次偏低,法制地位偏低,保障力弱;二來一些重要的根本問題沒有規范、落實,如忽視幼兒園的權利;未對幼兒園教師的待遇、培訓進修、醫療保險等予以切實保障等;三來對學前教育市場保護的門檻偏低,如規定了幼兒園注冊和審批的程序,但對幼兒園注銷、轉向等未做規定,又如對幼兒園園長和教師的資格規定籠統、要求偏低,等等。可見,我國的學前教育職業的準入門檻很低,專業要求很基本,專業保護也很微弱。市場保護有兩個作用:一是保護合法的專業行為,二是阻止和懲罰非專業行為。在現有法律法規下,稍具條件的個人或團體都可以興辦幼兒園,非專業行為難以得到阻止和制裁。
(五)專業自治程度較低,專業威信尚未確立。
自治的實質是專業人員對本行業的專業事務擁有決定權。目前,我國學前教育似乎處于整個教育系統地位階梯的最低層次,學前教育職業及幼兒教師群體還缺乏或者說沒有恰當的自我評判和控制的權力,在國家形成關于學前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面也沒有什么影響力。這些方面的權力和影響力基本上由政府部門和高校里教育學/學前教育的研究者來控制,而不是由學前教育的實踐者、從業者來掌握。專業自治尚未形成,由此帶來的專業權威自然也無法確立。
二、促進學前教育專業化發展的策略
趙康博士還提出了專業發展四要素說:“……一個專業化工程始終卷入職業、國家、高校和社會(客戶和公眾)4個實體要素,專業化過程中充滿了以上4個實體要素間錯綜復雜的互動作用,而一個專業化工程的最終成功則極大地依賴于這四者合力的正確取向。”[7]
以此四要素為框架,我提出促進學前教育專業化發展的若干策略。
(一)職業層面。
從職業活動本身看,學前教育的人員專門化程度、倫理法規和自治程度都需要提高或完善。
1.提高學前教育人員專業水平。
提高職前選拔標準,從人員招聘來說,在我國公眾要求日益提高及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背景下,提高選拔幼兒教師專業學歷標準和專業素質要求是大勢所趨。在職幼兒教師則要積極進行職后進修和繼續教育,逐漸達到學歷上以本科為主的幼教師資隊伍。幼兒教師要以專家型教師和教育家型教師為職業目標,制訂個人職業發展規劃,做反思型實踐者,探究型學習者、互助型合作者,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和專業水準。
2.發揮學前教育機構的推動作用。
幼兒園要積極創設條件,引導、推動教師專業發展。首先,應以專業人員的標準要求教師,科學制訂教師專業發展梯隊計劃,以及各梯隊教師的發展目標和培訓措施。其次,積極創造學習研究條件,建立學習型組織。建設學習型組織強調個人學習基礎上的“組織的學習”,如通過名師帶動、學科聯動、課題驅動等方式建構學習型小組,達到相互啟發激勵、個人的智慧逐漸演進為組織智慧、組織知識大于組織成員個人知識之和的目的,使組織不斷創新和發展。再次,鼓勵幼兒教師進行園本教研,使教育實踐更具有理性和創新性,也使幼兒教師的專業理論水平得到提高和升華。最后,采用以發展性評價為主的評價模式,促進幼兒教師專業發展。發展性評價就是以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為目的、面向未來的教師評價模式和方法體系,包括檔案袋評價法、現場評析、反思記錄、自我評價等具體方法,是一種人性化、個性化、多元化的評價。
3.發展專業組織,健全專業倫理法規。
學前教育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專業組織是業內人員進行專業交流、提高整體專業水平和專業影響力的重要平臺和支撐。各省市要完善和健全學前教育專業組織,著力吸收學前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從業者)加入,并積極發揮專業組織的作用,將專業組織活動常規化、精細化、深入化、制度化,大力推進行業自律,逐漸提高專業組織的內部凝聚力和社會影響力。在專業組織凝聚力和影響力逐漸提高以后,應該逐步健全專業倫理法規,為學前教育教師逐步走向專業自治奠定基礎。
(二)國家層面。
1.重視學前教育,提供政策支持。
學前教育是學校教育賴以延續和發展的重要源頭,也是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首先應從思想觀念上提高認識,要像重視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一樣重視學前教育,充分認識到學前教育是國家基礎教育的基礎,是一項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是公共教育服務的重要組成。各級政府還要從多方面給予政策支持。例如,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將學前教育發展列入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中尤其是教育發展規劃中,對其發展思路、目標、措施和保障等有充分的考慮。又如,鼓勵民間和個人辦學,對捐贈辦學的個人和團體給予稅收減免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調動社會資源和各方力量大力舉辦學前教育事業的積極性。再如,明確學前教育的管理體制與機構,中央、省、地、市應設立學前教育專門行政管理機構,縣級應有專門機構或專職干部,實現學前教育管理的專管專干。
2.健全法律法規,規范專業行為。
應盡快出臺《學前教育法》,為學前教育專業化提供法律保障和市場保護:首先,要改變既往學前教育法律法規立法層次偏低、不系統、保障力弱等問題;其次,要提高和嚴格對學前教育機構設置要求,對幼兒園的管理、監督、注銷、轉向等予以具體明確的規定;再次,提高幼兒教師的準入標準,明確幼兒教師資格制度,確立幼兒教師的專業等級,將其待遇與專業職稱掛鉤;最后,對一些根本問題給予明確規定和切實保障,如學前教育的地位、屬性,民辦幼兒園的地位、權利,各級政府的責任,幼兒教師的權利、待遇、培訓進修、醫療保險,等等。各省市也有必要根據具體情況出臺相應的地方性的學前教育法律法規,形成層次完整、銜接緊密的法律法規體系,支持和保障學前教育發展及其專業化。
3.納入公共預算,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較高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也是成熟專業的標志之一。在我國教育財政性經費的總量之中,學前教育經費所占的比例只有1.2%―1.3%,多年不曾增長;而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同一比例都達到6%以上。學前教育在國家財政性教育預算中也沒有單項列支,各地少有或沒有單項列支。而且為數不多的財政性經費絕大部分也投入到少數公辦幼兒園中。因而,在經費支持方面,應將學前教育事業納入公共預算,明確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性教育預算中單項列支學前教育投入;在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設立學前教育專項經費;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明確規定逐步加大各級政府教育財政性投入中學前教育經費的比例,等等,切實做到學前教育的積極投入和長效投入。另外,我國要學習國外先進做法,采用多種形式對民辦幼兒園給予公共資源的獎勵和資助(如資助專項經費、設備、教育資源和教師培訓等)。
(三)高校層面。
1.聯合學前教育工作者,共同促進學科發展。
學科專業知識的發現者與使用者分離、探究者與實踐者割裂的現狀嚴重影響專業的發展。如:專家通過“研究―開發―推廣”模式研制的課程,在學校的教育教學實踐中無法使用。[8]因而,必須改變學科專業知識的探究者和實踐者之間自上而下的“輸出”與“接受”的單向度的關系。高校及高校學前教育研究者應積極通過多種途徑、采取各種方式聯合學前教育工作者,建立雙向平等的學前教育研究和實踐體系,共同促進學前教育的發展。如,可以通過“專家帶動”、“校”“園”聯合、建立學科基地等形式幫助學前教育機構建立起自身的研究力量,培養出自專業實踐領域領軍人物。
2.增加學前教育專業點,擴大招生人數。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全國學前一年的毛入園率目標為95%,學前三年毛入園率目標為75%;而2009年,我國學前三年毛入園率僅為50.9%,學前一年毛入園率為74%。要實現這一目標,只是從幼兒教師的數量上來講,就存在很大缺口。高校作為培養學前教育“準”專業人員的重要基地,有必要增加學前教育專業點,擴大學前教育專業的招生人數,為學前教育提供師資儲備。
3.改善教師培訓,促進職后專業發展。
政府牽引下的高校是學前教育培訓的主體,高校要在幼兒教師職后教育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一方面,要大力開發更具系統化、多樣化、前沿性、內容豐富的學前教育培訓課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經驗豐富的學前教育實際工作者和專家開展更有針對性、應用型的培訓課程。
(四)市場層面。
市場期望合理化。市場和公眾應該認識到,學前教育既不是保育部門,也不是小學教育的預備機構,它是建立在學前兒童身心發展特點基礎上的一門學科,有著自己的專業發展路徑和規律,也許需要和小學教育“打通”或“整合”,但絕不會被小學教育同化或合并。市場和公眾要求提高學前教育的質量、擴大優質學前教育資源的覆蓋面,歸根到底也要依靠學前教育的專業化發展。因而,要從“形成中的專業”的視角發展地、辯證地看待學前教育,肯定其專業定位,支持其專業發展。
參考文獻:
一、開展小學生法治文化教育的必要性
所謂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們心底和行為方式中的法治意識、法治觀念、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及其價值追求;是一個法治國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法律設施所具有的文化內涵;是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為方式。法治文化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權利保障為目標,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精神內涵,是科學立法、公正司法、嚴格執法的內在動力,也是全民守法的內在因素,具有教化與調控的功能,具有軟約束力,在精神與思想深處制約著人們的行為方式。
一個孩子,在自我意識尚未形成或自我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的階段,是極易受外界影響導致價值觀的偏差。媒體數據統計,近些年來受社會、學校、家庭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給社會、學校、家庭和個人帶來了諸多不良后果。如果學校、家庭、社會能在孩子認知形成的第一時間就給以正確的教導和示范,通過教育幫助學生了解法律規定行為的對錯,必然能對學生的行為能起到醫治和預防的作用。學生懂法后自然會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法律的約束,做到遵紀守法。因此對孩子進行法治文化教育是預防犯罪的基礎,培養和提高中小學生現代法律意識,是全面提高中小學生素質的內在需求,是實現依法治國方略和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的保障。
二、當前小學生法治文化教育存在的問題
從客觀上說,當前我國還處在“法制教育”階段,與法治中國的建設路徑極為不符。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對法治教育的認識不足、定位不清晰。中小學法治教育缺乏專門師資,也缺乏不同年齡、不同年級的法治教育教材。法治教育的方式方法呆板僵化,教育途徑單一,缺乏科學有效的評估機制。法治教育引入課堂不夠、教育硬件投入不夠、教育經費投入不夠、教育基地建設拓展不夠。教學內容缺乏規范化。家庭教育缺位,社會資源不能有效整合。種種存在的問題,嚴重制約著中小學法治教育的開展。
從主觀上說,法制教育僅僅局限于校園和課堂之內,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脫節,導致未成年人法制觀念的弱化和缺失。在學校里,教師把規范的法治標準教授給自己的學生,希望每個孩子出了校門,都可以是教科書般遵紀守法的小公民。在校園這個圈子里,99%的孩子都是遵紀守法的好孩子。可是問題就出在了離開學校以后的時間里:爺爺奶奶不走人行道;拉孩子踩過草坪、穿過綠化帶;年輕的爸媽帶著孩子闖紅燈……這些都充斥在我們孩子眼中,最直接、最矛盾。孩子的世界就是這么單純,誰教給他什么,他就學了什么。所以,問題還出在我們成年人和復雜的社會身上。
三、完善小學生法治文化教育的深度思考
從學校角度來說,學校要加強對教育法制工作人員和班主任及全體任課教師的法律、法規知識培訓,組織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教師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切實提高法制教育隊伍的整體水平,切實了解和掌握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努力做到人人知法、懂法,依法辦事。堅持育人為本的思想,加強對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教育。要以校德育處為依托,組織相關人員在法制教育、青春期生理、心理衛生教育、防衛避險教育和意外傷害自救及犯罪預警能力、臨界防衛原則及使用技能訓練等方面對學生進行自我保護教育和訓練。
從教師角度來說,首先要認真做好對學生的養成教育。例如,積極利用學校晨會、班隊會、學生大會、“兩課”等時機,組織學生學習法治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讓制度進頭腦;再比如,通過細化學生衣、食、住、行、學、操等方面的評價標準,以積分制進行,落到實處,逐日評分累計,每周總結與公示,獎優罰劣;還可積極倡導開展系列道德教育活動,規范學生養成教育,形成健康、向上的道德情操,為依法治校工作深入開展提供有力的基礎條件。其次打造良好的教育“軟環境”,通過在校園內積極營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圍,緊扣學校發展主旋律和學生發展需要,定期更新校園文化宣傳欄與櫥窗,積極宣傳法制知識、典型案例、安全知識等相關資訊。充分利用學校的每一堵墻,每一塊地,每一個角落,打造積極向上的文化環境,實現怡人的自然環境與濃郁的人文氣息相得益彰,使師生在潛移默化中升華了思想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