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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飲用水管理,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資源管理條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飲用水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用水,包括集鎮水廠、聯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村級飲用水工程。
第三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規劃、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發改、衛生、環保、財政、國土、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飲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村飲用水實行分級負責制。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飲用水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依法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
(三)建立健全農村飲用水安全責任制;
(四)加強對農村飲用水安全設施管理、使用情況的檢查;
(五)負責農村飲用水糾紛調解工作;
(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飲用水的監督檢查工作;
(七)建立健全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和預警制度,提高對發生水污染事件的處置能力,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
第五條農村飲用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鼓勵社會資金投資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六條農村飲用水工程應當因地制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第七條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八條農村飲用水工程竣工后,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財政廳、水利廳《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農字〔2003〕228號)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集體投資興建的農村飲用水工程,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租賃的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簽訂協議確定。
私人投資或者采取股份制形式興建的農村飲用水工程,實行企業管理、獨立經營、單獨核算、自負盈虧。
第十條農村飲用水工程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確保工程的正常、安全運行。
前款規定所稱的投資者,是指集鎮水廠、聯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和分散式村級飲用水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統稱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
第十一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責任制;
(三)保護農村飲用水工程設施安全;
(四)及時消除農村飲用水安全隱患;
(五)建立健全農村飲用水衛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設備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
(六)保證農村飲用水工程長效運行,不得改變農村飲用水工程用途。
第三章水源水質管理
第十二條建立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
縣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水利、衛生部門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的要求劃定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經縣政府批準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造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設施,禁止一切有礙水源水質的行為。
第十四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按規定取用塘庫、河流、山泉水等地表水為供水水源的,應當按規定在劃定的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告示牌;取用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應當在取水點設置保護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建、毀壞和移動。
第十五條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應當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07)和《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j3020-93)的要求。
第十六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的取水,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十七條農村飲用水供水實行衛生許可制度,具體管理按照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農村飲用水設施管理范圍的劃分:
(一)水源工程及供水設施由飲用水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二)進戶水表(含水表)后的用水設施由用水戶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因水源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通知用水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緊急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戶的,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積極搶修,并及時通知用水戶。
第二十一條新增用水戶應當向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并交納相關費用后,由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負責安裝,其費用由新增用水戶負擔。
第二十二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與用水戶簽訂供水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水價核定、水費計收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農村飲用水供水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
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按用水戶計量水表的計量和水價標準按時收取水費。用水戶應當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四條集鎮水廠、聯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應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水價,并按縣物價部門批復的核定供水價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分散式村級飲用水供水實行“以水養水”的原則,按供水成本計收水費。收取的水費主要用于飲用水的管理、維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員工資等項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提倡節約用水,推行超定額用水加價計收水費制度。
第二十七條農村飲用水管理單位應當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分散式村級飲用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實行單獨建帳,對水價、供水量、水費收取等情況實行定期公示,接受有關部門及用水戶的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和國家、省有關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水資源利用、生活飲用水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因開礦、建廠或進行其它生產建設活動造成飲用水水源變化、水質污染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治理污染、清除危害、恢復水源地原狀,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一、全面啟動飲用水源保護聯動機制
太浦河飲用水水源地地處江、浙、滬兩省一市交界處,又是我縣的主要通航航道之一。為進一步落實《縣太浦河飲用地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由縣飲用水水源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建立全縣飲用水源保護聯動工作機制。聯動機制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各責任單位確定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計劃報辦公室備案;二是每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增進交流溝通,合力解決難題;三是每年開展1-2次由各責任單位共同參與的聯合檢查,2012年的檢點為交通運輸監管;四是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并明確各責任單位具體職責等(詳見附件)。
二、全力開展安全隱患專項整治行動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和《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各部門對太浦河以及陸斜塘飲用水源地開展定期、不定期環保巡查。每年至少開展1-2次水源保護環保專項聯合執法檢查活動,及時更新各類安全隱患名錄,并整改消除。同時,按《太浦河污染聯合防治制度》規定,繼續開展吳江、、平湖三地環保部門聯合水源地檢查,及時發現并合力消除污染隱患。根據飲用水水源安全隱患專項排查形成的飲用水水源地污染源名錄、風險源名錄、交通事故點位隱患名錄、交通工具隱患名錄等,分類制定具體整治方案,并督促整治到位。結合太浦河飲用水水源地較為突出的風險源和交通流動隱患,各相關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加快開展整治行動,合力保障太浦河飲用水源安全。
三、加快推進水源地建設保護工程
為保護好太浦河水源水質,減少沿岸生產生活對飲用水水源的影響,避免飲用水環境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為進一步改善長白蕩水質,發揮長白蕩平原水庫的功能,保障縣城鄉飲水供水安全,縣水務集團要加快推進水源地建設保護工程,加快鋪設泵站到魏塘水廠的第二條原水管道,切實保障魏塘水廠安全供水,全面禁止從陸斜塘取水。按照計劃,完成長白蕩庫容增至400萬方任務,確保全縣7天備用水源能力。完成長白蕩周邊2500米隔離河道建設以及長白蕩取水口、周邊堤防、隔離閘門和堵壩等設施建設,努力將段太浦河建設成一條飲用水水源地綠色長廊,把長白蕩建成一個綠色生態的平原飲用水水庫。
關鍵詞:飲用水水質 法律標準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1 我國飲用水污染現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各方面迅猛發展,并取得世界注目的成績。但與之相伴相生的問題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所以導致一些問題在近些年集中出現。例如:環境污染問題、資源枯竭問題、食品安全問題等等。在這些諸多問題中,飲用水的安全問題一直受到人們的密切關注。環保部的《2012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在去年全國198個地市級行政區開展的4929個地下水水質監測點中,水質呈較差級及極差級的監測點一共占了57.3%。全國地表水國控斷面的水質“總體為輕度污染”。大范圍地表水、地下水被污染,并通過大氣污染、滲透等方式,蔓延影響到飲用水水源,直接影響了飲用水源水質,威脅人們飲水安全。導致飲用水中對健康有潛在危害的物質日益增多[1-3]。《2012 年中國水資源公報》[4]公布的數據顯示,符合飲用水水源要求的Ⅰ、Ⅱ、Ⅲ類水不足65%。資料表明,人類80%的癌癥是由環境污染引起的。我國城鎮市民中的惡性腫瘤、新生兒缺陷、血管類疾病等在快速蔓延,癌癥發病率持續上升[5-8]。由此看出,我國飲用水及水源地保護仍存在很大問題。
2我國現行有關水衛生的法律法規
2.1 基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一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條,其中十條與飲用水關系密切。其內容明確了法定介水傳染病的種類,規定了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法定職責以及失職應負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雖然沒有直接對飲用水作相應規定,但是部分條文對飲用水的保護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其中,水環境在本法當中屬于被保護的對象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水事活動的基本法, 對規范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加強水資源管理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具體措施等制度,從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質安全的角度體現了我國飲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2008年修訂后,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規定,并專門增設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一章,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
2.3 行政法規
國務院頒布了一批與生活飲用水有關的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城市供水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
2.4 地方行政法規
我國一些省、直轄市、自治區因地制宜,制定頒布了一批有關生活飲用水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在當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管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等。
3我國有關飲用水及水源保護的標準
我國于1955年首次頒發《自來水質暫行標準》;1959年向全國頒發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程》; 1976 年對規程進行了修訂, 頒發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試行) 》 ( TJ 20- 76);1985年又重新修訂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49- 85) [9],直至2006年才又重新修訂,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49- 2006),也就是現行水質檢測標準。《地下水水質標準》GB14848-93,1993年頒布實施,《地表水水質標準》GB3838-2002,2002年頒布實施。《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J3020-93,1993年頒布1994年實施。下面通過圖表比較一下我國現行有關飲用水及水源保護的標準。
表1現行有關飲用水及水源保護的標準
通過比較可知,我國飲用水及水源保護起步較晚,更新緩慢。以《地下水質量標準》為例:1994年實施,檢測項目39項。顯然以地下水作為水源檢測項目遠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的106項指標,更無法保證飲用水質量。執行標準不統一,同樣是水源水《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和《地下水質量標準》及都可作為依據,但限值不統一,執行時混亂。
4 加強飲用水及水源保護的幾點建議
4.1加快推進生活飲用水安全方面的立法進程。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是衛生部門開展衛生監督監測的技術依據,它是一個強制性國家標準,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主要是衡量供水水質優劣的尺度,是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主要的技術支撐,無法滿足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與管理,因此需制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與衛生抽檢等法律法規,以及配套的實施細則等,以使我國生活飲用水從根本上提高生活飲用水水質,確保生活飲用水衛生與安全。
4.1.1制定我國的《安全飲用水法》
目前,我國的飲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設還處于不斷健全完善的階段,應從構建完善的飲用水法規體系的角度出發,在理順體制、統一規范的前提下,出臺綜合性的《安全飲用水法》,通過此法規范我國在飲用水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對飲用水安全進行全過程監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飲用水安全。作為一項專門的法律,其立法范圍應包括水資源及水資源的保護、水源污染的防治、生活飲用水安全的配套設施建設、生活飲用水及水源監測與監控,應該特別關注的是農村生活飲用水監管。
4.1.2修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該辦法自1996年頒布實施后沒有大的變化,其中不少內容已經不能滿足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需求, 有關部門應抓緊《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案的有關工作。
4.13統一飲用水及水源標準,抓緊落實,加強監督。
統一并完善我國現行生活飲用水檢測標準,水源水標準。建立機制,加強監督,改變以往有制度無程序的局面,保證標準落到實處,發揮效力。
4.1.4加強公眾參與制度
生活飲用水安全不能僅僅依靠政府,還需要廣大群眾的廣泛參與,生活飲用水保護領域的公眾參與制度已成為國際社會和大多數國家所普遍接受的準則。國家應建立生活飲用水信息公開制度,保證公民知情權,使公眾切實了解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狀況,不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實現,而且公眾對生活飲用水狀況了解的越詳細、越真實,就越能提高公眾保護生活飲用水的意識,越能激勵公眾自覺的防治水污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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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通過繼續推進“校園衛生健康行動”專項整治工作,進一步加強學校衛生監管,落實學校衛生工作校長負責制,及時發現和消除學校存在的衛生隱患,切實保護青少年健康權益;同時,進一步完善“兩員共管,全程監督”的學校食品、飲用水衛生安全長效監管機制,積極探索學校衛生安全評價體系,創新學校衛生監管模式,提升學校衛生監管水平。
二、整治范圍
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包括幼兒園,以下同)食堂及校內其它餐飲單位、副食品店,學校自備水、直飲水等飲水設施的衛生安全及傳染病防治等工作。重點檢查*專項整治中要求整改的學校、農村學校、民工子弟學校及近兩年內發生過食物中毒、飲用水污染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暴發事件的學校。
三、工作重點
(一)學校食品衛生
學校要加強學校食堂(包括承包的食堂)衛生安全管理。學校食堂要嚴格食品原料采購索證和建立臺賬制度,食堂使用的所有食品原料必須定點采購,并做好進貨登記及進貨憑證的粘貼,嚴把原料采購關。同時,學校食堂要建立、完善并落實消毒劑、殺蟲劑、滅鼠藥、亞硝酸鹽等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使用衛生制度。
縣衛生監督所要根據省衛生廳《全省十小行業小餐飲衛生整治和規范工作計劃的通知》要求,督促學校食堂按照有關要求,加大硬件設施投入。同時,在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基礎上,引導推廣“五常法”管理理念,到年底10%以上的學校食堂通過B級以上評審。
各學校要根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加大對學校食堂、供水設施的改造力度,特別是社會辦托幼機構要改善食堂衛生設施;落實學校食品衛生安全校長負責制,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原材料索證索票制度、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學校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
(二)學校飲用水衛生
學校要加強生活飲用水、自備水和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檔案。要切實解決學生在校飲水問題,提供開水或符合衛生要求的飲用水。要加強對自備水源、二次供水、供水設施及管道的防護和管理,落實清洗消毒措施。自備水源應經衛生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作為供水水源。使用直飲水設備或設施的學校應向生產企業或供貨商索取衛生部頒發的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同時,要定期對供水設施(含桶裝飲水機、水處理裝置)進行清洗、消毒或更換,確保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縣衛生監督所要對使用自備水源的學校進行專項檢查,開展開學期間學校自備水抽檢,農村學校抽檢率不低于30%。開展學校直飲水水質監測,監測率達100%。同時,對使用直飲水設備或設施的學校開展監督檢查,登記其直飲水設備品名及類型、生產企業和供貨商名,并檢查直飲水設備是否有有效的衛生部衛生許可批件及相關水處理裝置清洗、消毒、更換等情況。
(三)學校傳染病防治
學校要加強傳染病防治管理,完善入學(園)預防接種和兒童健康檔案查驗制度,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并切實落實晨檢和因病缺課學生登記上報制度。同時,要積極有效地開展傳染病防治知識宣教工作,提高傳染病的群防群治能力。
衛生與教育行政部門聯合,重點檢查傳染病疫情監測與報告制度建立及落實情況,有無專人負責學校傳染病防治工作,疫情報告流程是否暢通及時,有無學生健康檔案等。檢查轄區內不少于10%的學校,重點抽查農村中小學,尤其是寄宿制學校。
(四)學校醫務(保健)室
縣教育局負責加強學校醫務(保健)人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統籌考慮醫務(保健)人員編制,督促學校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等要求設置醫務(保健)室,配備醫務(保健)人員,確保學校衛生工作的有效開展。
學校要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醫務(保健)室和配備醫務(保健)人員。同時充分發揮醫務(保健)人員作用,做好學生衛生保健、健康教育和衛生宣傳及傳染病和常見病的防治等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消毒管理辦法》等對學校醫務(保健)室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規范傳染病報告、管理以及醫療機構執業行為。
四、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7月上旬):動員部署階段。
制定“校園衛生健康行動”專項整治方案,召開學校負責人會議,認真宣傳貫徹學校衛生工作的重要性,明確專項整治工作目標、整治范圍和工作重點。
第二階段(7月中旬至9月上旬):專項整治階段。
衛生與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監督力量,對所有學校開展衛生監督檢查,督促學校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機制;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責令學校限期整改;對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學校堅決依法處理。
第三階段(9月上旬至中旬):整改提高階段。
教育行政部門督促指導學校落實衛生部門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各學校對專項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積極整改,衛生部門對學校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技術指導和跟蹤。
第四階段(9月下旬):總結驗收階段。
衛生和教育部門對各學校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對沒有認真整改或整改后仍未達到相關衛生要求的學校,按《食品安全法》進行嚴厲查處。
五、工作要求
(一)全縣各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充分認識當前學校衛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把衛生工作納入到學校工作計劃,建立健全衛生責任制度。各學校要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實施方案,積極部署,落實相關制度和措施,密切配合,確保學校衛生安全。
(二)按市衛生局、市教育局《關于建立健全學校衛生工作合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學校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們要扎實推進重點合作內容和具體工作要求,及時通報、分析和掌握工作進展。加強部門間溝通,互通信息,互相協作,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迎接市衛生局、教育局的聯合督查。
關鍵詞:飲用水源地;保護;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S2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飲用水源地保護與管理的必要性
水源是一個城市發展的關鍵因素,城市的發展要以城市本身能夠利用的水資源條件來決定,不僅要考慮城市水資源所能夠承受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還要考慮水資源的水質條件及水生態環境對不斷提升的水污染的所能承受的最大環境容量。城市飲用水源地的環境保護是保證城市用水安全和穩定供水的關鍵措施,尤其是當飲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后將造成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使得當今社會已經將對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保護作為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來對待。我國目前主要面臨的水資源問題有水質性缺水、資源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其中因為水環境污染造成的水質性缺水是我國飲用水水源地安全最大的威脅。水源地安全具有兩個屬性:一是水源地的自生屬性,如地下水含水層的巖石特性和厚度等,這些因素都會對地下水中外來物質(污染物)的停留時間和遷移造成影響;其次是水源地的社會屬性,這主要是水源地因為人類活動而受到影響。因此水源地的安全評價應該具有兩個因素:一是能夠在一定的空間和時間范圍內提供充足的水量;二是還應該具有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人類活動影響的能力。
2城鄉飲用水源地保護管理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已建立了數量頗多的各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但管理措施混亂,評價標準模糊不清,對水源地的保護效果較低,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水源地管理體制混亂不清,一直以來水源地管理都是以行政區域管理為主,其中涉及到眾多管理部門及機構,管理工作的權限與職責劃分不清,權力也不集中,有些水源地雖然設置了保護區,但保護與管理效果不高。后來雖然設置了流域管理機構,加強了對河流流域的管理,但在實踐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流域管理機構的只能作用,不能形成統一的流域管理,因此,摒棄以前的行政界限,實現真正的流域統一監督與管理顯得日益迫切。
2.2水源地水質監測能力有待提高,目前我國在水質監測技術上還存在著一定的欠缺,同時在監測體制上沒有形成一個持續的監測體系,對水源地水質變化規律和影響因素了解的還不夠詳細,同時對監測信息的交流和共享還不夠充分,不能充分利川各個部門的信息資源從而制定出科學合理的水源管理與保護應對策略。
2.3水源地應急體系建設不夠健全,很多水源地的應急預案不充足,甚至有些就沒有應急預案,使得水源地的安全保障能力比較低,一旦發生突發污染事故,造成的后果極其嚴重。
3城鄉飲用水源地保護措施
3.1飲用水源地水資源保護的工程措施
3.1.1面源污染治理工程
結合上游水庫水源保護區農業發展現狀和土地利用情況,建設水源涵養林、經果林;同時建設坡面坡耕地整治的坡面水系配套工程,建設排水灌溉溝渠。實施生態農業保護,保護區內的坡耕地推廣實施保土耕作。
3.1.2生態修復重點工程
在上游水庫水體周邊污染物質濃度較大的水體實施生態浮床治理。為保證入庫水質達到標準,在水庫污水排放較集中處實施人工濕地工程。
3.1.3隔離保護工程
在上游水庫水源地保護區庫周實施生物隔離工程;設置飲水水源地標識牌。
3.2城鄉飲用水源地水資源保護的管理措施
3.2.1設置管理機構
負責城鄉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程的領導、決策,制定項目發展方向,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負責資金安排和協調,監督項目實施。
3.2.2取締飲用水水源地排污口、網箱和投餌養魚
在城鄉飲用水水源地設置飲用水源保護區,全面取締飲用水水源地排污口,完成城鄉飲用水水源地內網箱和投餌施肥養魚取締工作。
3.2.3監控體系建設
對整個監測過程進行全面質量管理,以確保數據的準確性、精確性、完整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并將水質監測成果編制成當年的水環境質量報告,以便能夠準確、全面、系統反映水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為水資源保護提供科學的依據,為科學的管理水資源打下基礎。
3.2.4管理體制建設與管理措施
(1)強化管理、建立長效機制。從防治城鄉飲用水水源地水體污染,保障廣大群眾飲水安全,增加有效供給、保護水源地水質水量的角度出發,要逐步建立起法律監管、技術保障、監測與應急、社會參與四大體系。
(2)制定水源地保護區管理條例。加強立法和規劃,嚴控污染源,應采取一些鼓勵性條文和實質性、程序性條文,增加面源污染控制方面的條文。為保護飲用水源地供水安全,防止水體污染,確保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進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促進經濟建設可持續發展,應盡快建立健全我縣飲用水源地保護辦法。
(3)嚴格取水許可和排污口設置審批制度,控制新污染源的產生。嚴格執行《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嚴格取水許可審批制度,強化新、改、擴建取水工程水資源論證審查制度。嚴格工程項目審批,堅持主體工程與污染防治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決不審批。
(4)推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明確飲用水水源的水體功能與水質保護目標,推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根據各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質量狀況、經濟發展規劃和水資源保護規劃,以水功能區為單元,制定水功能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環境污染控制目標,對排放污染物總量進行控制。
(5)健全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對實施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總量收費和超總量收費制度。對于實施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若剩余有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獎勵。加大污染治理,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
(6)建立安全保障機制,加強水源地管理,編制科學的城鄉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實施方案,制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管理對策,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的安全保障機制,統籌協調好生產、生活、生態用水關系。為今后一個時期城鄉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建設和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加強水資源的統一調度,保證緊急情況下城鄉供水的水源需求。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措施與制度建設,制止對生態與環境的破壞,逐步修復生態與環境,控制水土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建立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嚴格限制地下水及自備水源的開采。
(7)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發展生態農業。各水源保護區內還存在部分耕地,農業面源污染使水庫和河流水質受到威脅。要合理使用化肥,積極發展生態農業;研究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并發展以蟲治蟲、以菌冶蟲等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以防止和減少農藥(包括農田徑流)對水體的污染。
3.2.5水源地安全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建設由數據庫、統計分析、水質測報分析、管理決策、動態顯示、信息等系統組成的信息系統,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城鄉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護提供技術支撐。
3.2.6水源地安全應急預案
為處理好我區境內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減少和消除水污染事件帶來的危害;維護境內水環境安全,保障人民飲水和生產生活用水安全;建立分工明確、責任到位、統一管理的水污染處理機制,提高突發性重大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處理能力,必須制定城鄉飲用水水源地安全應急預案。
4結論
因此,加強城鄉飲用水水源地水資源保護,可以提高水源地現有水質的標準、水源地水功能利用率、優化水環境,控制水土流失。使所面臨的資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水質性缺水而造成的水資源缺乏與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不協調等突出問題得到初步解決。對改善水源地的生態環境,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持續利用,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打下堅實基礎,全面推動小康社會建設。
參考文獻:
[1]唐克旺,徐志伙等.全國城鎮地表水飲叫水水源地水質評[J].水資源護,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