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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企業法人經營自主權而言,對無發展前景及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程序及企業法規定企業依法享有申請注銷權或停止經營權。而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其生存或發展應當由經濟市場運作規律來決定,這是不以任何人或哪個政府的意志所支配的。其次,就企業法人的用人自主權而言,根據《勞動法》及勞動法相關配套法規,企業法人依法享有人員的裁減權。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由此可證,依法裁員是企業法人的法定權力,這種權力的行使無需借助于國家行政權的支持及批準。再次,就勞動關系的當事人而言,企業法人與企業職工是勞動關系的當事人,而在企業法人處于法定的裁員情形下,企業法人對企業職工依法享有行使解除勞動關系的解除權,這應當是企業法人的自主行為,而不應當由政府行政命令來替代,也無需政府的文件來批準確定。再其次,就勞動關系內容設定原則而言,有關勞動權益與勞動義務的內容約定是由勞動關系當事人依法設定的,勞動關系的建立與解除也基于勞動關系當事人依法定情形而發生的,同樣不得由其他主體的替代。
本文中所稱“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基準日”實質上就是由政府來確定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而該“基準日”一旦確定就終止了勞動關系,這明顯不符勞動合同基本原則與企業法人人格獨立性原則,而現實中由政府來確定的這種“基準日”的做法,實質上是政府超權行為,政府的這種“關心”與“愛心”,在某種情況下還成了引發勞動爭議的因素之一。筆者有例為證:二OO三年十二月,某國企數十名職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申訴請求是補發二OO一年至今的生活費及補繳社保金。事因是由該國企于二OO三年十一月張貼的一張公告通知書引起的。該公告通知書上稱:根據某屆某政府某次會議紀要精神,經研究,決定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我廠將近兩年來陸續申請簽訂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名單,向某政府有關部門呈報,并申請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為了對職工負責,我廠再一次通告,尚未簽訂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若愿意解除勞動關系,請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到廠勞工科辦理相關手續,以便統一上報。隨后并提供一份打印好的解除勞動關系基準日定為二OO一年三月份的《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而職工認為盡管此前企業曾要求職工訂立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但與此次公告通知書一樣是以“若愿意解除勞動關系”為前提的,而當年職工就已經以自己的實際行為證明了不“愿意”,因此,職工利用此次公告通知機會將企業告上了勞動仲裁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卻以某政府紀要及通知為據,認為企業與職工在某政府紀要及通知確定的“職工分流安置基準日”即二OO三年三月不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及領取經濟補償金無理,駁回了職工的全部訴請(現本案尚在法院一審期間)。但職工認為,解除勞動關系既然是基于自愿為原則,二OO一年職工有權選擇不解除勞動關系,且企業現在仍然存在,而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辦法》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據此,職工認為盡管有關部門確定了“職工分流安置基準日”,但職工個人未與企業訂立解除勞動關系協議,職工與企業仍存勞動關系,且現公告的通知書上仍然白紙黑字地寫著“若愿意解除勞動關系”,這證明職工與企業的勞動關系至今仍存在著,不因為政府定了“基準日”而終止(職工當時也并不明知有這個基準日的決定)。現要求企業支付二OO一年至今的生活費及社保金并非無理。由于“基準日”與企業工商注銷登記日及與職工實際領取經濟補償金日(勞動關系解除日)存在著時間差,“基準日”往往早于實際解除勞動關系日,職工在基準日與勞動關系解除日期間常常要求企業發給生活費,但又因為企業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而引發爭吵。從本案發生的爭議中可以看出,政府就是出于安定穩定社會及妥善安置國企職工之良好愿望主動介入確定“職工分流安置基準日”,也并不因此能夠讓勞動者確信該行為的合法性與權威性,并不能平息與化解當事人之間的業已緊張的勞動關系。同樣因政府紀要與通知既不是行政規章,更不是法律,因此,在將來訴訟程序中存在被法院不予采納的風險。
事實上,在我國《勞動法》及原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中早已就如何指導用人單位依法正確行使裁減人員權利已經在法律上做了設計。根據勞動法及上述規定用人單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這就是在法律上已經明確裁員是企業的權利。同時法律對此類裁員在程序上也作為規范如要求用人單位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一、以單位公職人員為重點,深入推進機關、單位法制宣傳教育
1、在門戶網站開設普法專欄,公布本單位法律咨詢電話。由局信息中心在局互聯網站開設普法專欄,公布單位法律咨詢電話,此項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2、每年組織一次公職人員崗位法律知識考試或考核,以考促學。由局公務員管理辦公室和事業人員管理股制定規劃、列出時間表,對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輪流一次考試或考核,此項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
3、組織新招錄公務員到法紀教育基地接受法紀警示教育,把法律知識納入崗前培訓內容。由局公務員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此項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
4、建立法律顧問機構或聘請法律顧問。由局辦公室組織實施,此項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5、法制股長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業務培訓。按照縣法制辦的培訓通知要求,組織單位法制股長和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培訓。
二、以管理服務對象和村民為重點,深入推進全民法制宣傳教育
1、利用外出務工、經商人員春節返鄉和勞務技能培訓時機,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一是利用春節務工人員返鄉之機,開展“春風行動”,宣傳法律法規和勞務輸出,由縣就業局主辦。二是利用勞務技能培訓開展法律法規宣講,由就業促進股、政策法規股負責。
一、 海原縣經濟發展與當地人民法律意識水平的現狀
海原縣位于寧夏中部干旱帶,屬黃河中游黃土丘陵溝壑區,地形復雜,地貌類型多樣,山地、黃土丘陵、洼地、河谷川地等呈帶狀交錯分布,由于氣候干旱,森林覆蓋率很低,水土流失嚴重,自然條件惡劣。海原縣有耕地512.3萬畝,其中水澆地48萬畝,以旱作業農業為主,產量不穩且低,農村經濟發展緩慢。它是一個以回族為主體的少數民族聚居縣,回族人口占總人口的71%左右。其惡劣的地理環境、眾多的民族類型以及民族的、宗教的、傳統的文化混合性決定了這樣的西部大開發,不應是就單純的經濟發展提供策略,而應是社會結構的全面調整,其中相當重要的是提高當地人民的法律意識水平,促進當地人民法律意識的現代化。
近幾年來,海原縣有關政府部門對提高當地人民的法律意識水平做了許多努力,當地人民對法律的認識有所改觀。但與沿海較發達城鎮相比,當地人民法律意識相對淡薄。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
(一)落后的經濟狀況的制約。當地居民所生活的氛圍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自然經濟或半自然經濟階段,交易形式的簡單性和單一性,鉗制了現代化的法律在當地發揮的作用,淡化了法律與人們生活的密切程度,影響了人們接受法律教育的積極性,使得人們缺乏利用法律維權的意識。
(二)傳統文化的消極影響。其一,“厭訴”觀念深深地影響著當地人民,時至今日,當地人民懼法尚情、不愿涉訴,把大量的沖突與糾紛交由阿訇、村委會或基層政府,通過法律以外的調解以及根據舊風俗和地方上的意見來解決。其二,當地長期處于自然經濟的狀態,傳統“人情”觀念甚強,其必然結果是對人根據與已之親疏遠近區別對待,這不僅直接影響司法機關的獨立工作,也使法律在當地的威性大大降低。其三,中國傳統人治、官本位、權或錢大于法的思想使當地民眾匱乏法律信仰,法律難以在當地樹立起權威性。
(三)教育水平低下和法律教育薄弱的限制。應該說通過海原縣政府機關的努力,該縣的教育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當地人民的受教育層次和人數比例仍然是比較低的,當地民眾對現行法的認知水平差、存在城鄉差異,而且他們的商品化、市場化意識較差,缺乏現代契約意識。通過調查比較,筆者發現在縣城受教育程度高于鄉鎮的受教育程度,人們受教育程度越高對法律的了解就越多,越有可能運用法律這一救濟武器。
二、 提高海原縣人民法律意識的建議
人民法律意識水平的提高是一個需要多種綜合因素共同持久作用的過程,海原縣應在經濟穩步發展和教育水平逐步提高的配合下,抓好“一中心、一特色、兩基本點”,推動當地人民法律意識現代化,從而為經濟持續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土壤。
(一)“一中心”即以普法宣傳教育為中心。針對海原縣的具體情況,筆者認為最直接有效的提高方法是,深入持久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借助各種媒介,采用當地居民能夠接受和消化的方式,把現代法律意識傳送到廣大民眾中去,努力使他們都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用法。
首先,要有合格的普法工作人員。普法工作人員必須經考核達標,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有過硬的工作作風,會運用多種的疏導教育方法。其次,要有科學的普法教育內容。其內容包括:樹立法律權威觀念,摒棄“法律虛無論”,堅定法律信仰;倡導權利本位的意識,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知道如何借助法律來主張權利、保障權利;增強民主監督意識,我們應幫助當地民眾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意識,發揮其在民主選舉和監督中的作用;培養生態觀念,從可持續發展是為了構建人類持續文明的角度講,西部文明的構建就是生態文明的構建,保護和加強西部生態系統的生產和更新能力、改善國人的生活品質、為經濟發展提供良性的資源支撐將是西部對我國現代化建設的最大貢獻。西部的開發應本著生態人的意識,以不破壞生態為原則,實現生態退耕規劃法治化,根據各地區具體情況建立協調的生態保護機制。再次,注意普法對象的全面性。具體而言,就是應加強對本地縣級以下基層領導干部的普法教育,使領導干部能以身作則,帶頭學法、守法、護法。應提高司法、執法人員的法律修養,應進一步推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事制度的改革,積極開展糾錯、先進交流、廉政建設等活動。同時對廣大群眾展開經常性的法制宣傳和教育。最后,要采用多樣化、多渠道的普法方式。
(二)“一特色”即發揮民族宗法習慣的積極作用。民族宗法習慣是在各自族群的社會生活實踐中形成和發展的,與其特定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民風習俗等相適應的習慣、村規和宗教教規。在當代中國,代表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國家法律具有普適的效力,但各種民族宗法習慣依舊發揮著法律所無法替代的作用,所以對待當地民族宗法習慣,應當采取區別對待的態度,對其中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且行之有效的規定,應予以肯定并逐漸地吸收進該自治區的特別立法。
一、個體社會化理論對大學生就業法制教育問題的分析
個體的成長過程可以說就是一個融入社會的過程。要尊重社會規律,接受社會規范對于個體的要求和約束。而法律作為社會最低層面的約束,要求所有的社會個體必須無條件的接受,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培養個體的法律意識,樹立“法治”的理念,完成個體從一個“自然人”向“法律人”轉變是社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高校人才培養的重要內容。而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現狀并不讓人樂觀,大學生違法問題層出不窮,其中大學生就業法律問題、大學生犯罪問題以及貸款違約問題成為了大學生違法問題的“重災區”,而大學生就業過程中違反法律的問題更是頻頻發生,幾乎每年每個高校在就業工作中都會出現大學生違反法律政策規定的現象,越來越多的畢業生卷入勞動糾紛,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均受到了侵害。因此,重視就業法制教育對于維護校園穩定,構架和諧社會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從社會化的理論來看法律教育,個體的社會化過程是一個雙向互動辯證統一的過程,一方面,高校學生通過教育和其他途徑學習法律知識,掌握法律應用技能,獲得法律意識、法律信仰,最終完成由“自然人”到“法律人”轉變的過程;另一方面,又是這種法律意識和法治心理形成后,在社會中積累、傳播、延續、使更多的個體在其社會化過程中接受這種法治信息,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識,并按照這種共同的模式進行活動。拿就業法制教育來說,在社會化的第一個過程中,高校學生通過大學期間就業法制教育,獲取就業相關的法律知識,最終在就業過程中取得社會認同,順利參與社會活動;在第二個過程中,他們將自己在就業過程中形成的對于就業相關法律的態度、認識、法律意識又作用于社會中,影響更多的個體的社會化過程,從而形成一種整體的社會環境。從個體社會化的過程可以看到,系統的就業法制教育,能夠使學生牢固樹立依法就業、依法簽約的法律意識,掌握就業法律知識,在真正面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同時也可以有效的扼制部分畢業生在簽約和解約過程中弄虛作假,損害招聘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聲譽,保證就業工作長效穩定的發展。而更為重要的是,當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能夠形成依法就業,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精神后,就能夠將這種法制意識在社會化的過程中反作用于社會,促使供需雙方能夠自覺的依據法律來完成勞務簽約的過程。根據對實際就業工作的調研,目前來校招聘企業人員絕大多數都有著大學本科以上的學歷,甚至有相當一部分人是招聘學校的校友或者與學校有著長期合作的招聘單位,而這其中的部分企業模式法律規章,在簽約過程中設立霸王條款、不簽訂三方就業協議、不遵守口頭協議,甚至公然撕毀已經簽訂好的三方協議。而這些違法違規行為的產生,正是這些招聘人員在本科或者研究生就業時,由“供方”轉變為企業招聘“需方”過程中,對于整個高校就業的法制環境的認識的反映,是在完成個體的社會化過程中,塑造的就業法律意識,法律心理反作用于社會招聘活動中,從而形成了這種無視法律規定的招聘習慣和風氣,從而又傳達給了正在完成社會化過程的大學生個體,從而形成了一種循環的過程。如果能夠卡住源頭,在大學生個體在完成社會化過程之初、就通過就業法制教育,向學生灌輸就業簽約過程中的相關法律知識,指導在就業過程中遭遇法律問題的學生,勇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形成依法簽約、依法就業的法律意識和習慣,凈化就業法制環境,最終當這批學生進入社會后,在其完成社會化的過程后,必然會把法治的意識作用于社會,從而達到凈化就業招聘法制環境的初衷,當然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一個長期的作用過程,但最終必然會對高校的就業工作起到一個良好的推動作用。
二、高校就業法制教育的路徑分析
1、指導大學生牢固樹立“契約精神”,增強大學生就業維權意識
拿就業法制教育來說,首先就是要使大學生牢固樹立“契約精神”的法制意識;從我國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看,明確體現了尊重個體,平等公平,契約自由的私法原則。對于個體來說,勞務、買賣等合同問題會一直伴隨著個體的成長和社會化,可以說契約精神對于其社會化,融入法制社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市場經濟已經日趨完善,使得就業的形式更加多元化,這為大學生就業帶來了機遇同時也提出了挑戰。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需要法律來規范市場的經濟活動,保證市場契約的法律效力,促進市場經濟的快速有序發展。大學生作為潛在的勞動者,當其在就業時,面臨著自身利益的糾葛時,單純的道德教育要求大學生誠信就業已經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因此必須要讓大學生樹立依法就業的意識,牢固樹立契約精神,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就業,樹立依法就業的法律意識,也只有這樣才能為大學生就業的權利保障打下堅實的基礎。大學生要了解勞動協議中關于自己的權利與義務的內容,明確契約是受法律的嚴格保護,要尊重勞動契約,認識到違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會對個人在社會中的信用產生不良的影響,更可能會對學校和學院的聲譽造成不良的影響;其次則是維權意識,是在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大學生能夠意識到要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急于找到工作,一味的妥協、遷就,即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不會主張自己的權利。大學生維權意識的培養,不僅能夠幫助大學生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懂得應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同時也對于規范就業市場秩序,凈化就業市場環境,為大學生順利就業也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
2、強化大學生就業法律教育的各種載體,提高大學生就業法律知識的應用能力
從就業法律知識的內容來看,單單依靠《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就業指導》、《職業生涯規劃》等課堂教育是很難達到完成教育內容以及法律知識的實踐教學環節,因此,只有將就業法律教育貫穿于大學教育的始終,不斷強化就業法律教育載體,多種載體共同支撐教學內容,建立立體教學形式,才能夠真正達到預期的教育效果。這就要求高校在就業法律教育中,除了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和主陣地外,可以通過建立法律社團、專業法律教師進行法律指導的就業法律咨詢機構、專題就業法律報告、就業法律問題的模擬法庭、實訓活動等多種載體形式,使大學生能夠參與其中,學習知識,培養興趣,增加實踐,鍛煉法律應用能力,幫助大學生在畢業季能夠熟練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正確應對就業中的法律問題。
3、創新新媒體環境下就業法制教育,實現教育的網狀覆蓋
具體到就業法制教育的日常工作,要重視新媒體的實踐應用,創新性的開展工作,特別是對于當下手機網絡的關注和使用,更是工作開展的重要途徑,就其內容來看,要從簡單的信息通知形式轉向豐富多彩、圖文并茂、音視齊驅的就業法制教育形式,使得就業法制教育能夠貼近受眾心理,增加興趣,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廣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鼓勵學生訪問、參與、建設就業法制教育網絡平臺。根據本校的專業特色和就業特點,有針對性建立校園網絡、手機報等新媒體手段,特別是要充分利用當下大學生廣泛關注的微博、微信平臺,開辟就業法制教育網絡陣地,通過大學生喜歡的方式,把法律知識傳授給他們,使大學就業法制教育從被動接受逐漸轉變為主動吸取,由被動接受成為積極的參與者,最終實現教育目的,實現大學生的就業法制意識的培養目標。
作者:盛良元 郭軼 單位:西安理工大學
參考文獻:
[1]黃教珍.社會學視角中的家庭道德法制教育[J].江西社會科學,2003.12.
[2]艾紅梅.大學生就業法制教育的實證研究[J].教育探索,2011.8.
[3]劉文娟,石朝暉.大學生就業指導[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
一、更新觀念,完善機制,確保來廈務工人員法制教育的制度化
為使來廈務工人員法制系統教育活動得到貫徹落實,我們在已往制定的《關于開展全區外來人口法制系統教育的實施意見》和開展“四個一”(即一本法律書、一堂法制課、一次法律考試、一本普法合格證)普法教育工程的基礎上,制訂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外來人員法制教育的工作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學習內容、方法步驟和工作要求,明確實行“誰用工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制,即治區辦負責編寫教材,培訓骨干和處理日常事務;轄區市屬“三資”企業由各企業負責,特區勞務公司負責監督落實;區屬“三資”企業由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工商部門負責。明確企業、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形成較為完善的教育管理責任機制,保障整個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貼近實際,編印教材,為來廈務工人員提供及時適用的學習材料
普法實踐給了我們深刻的啟迪,普法不僅是法律知識的傳播,更主要的是法律意識和法律理念的培養,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應以滿足來廈務工人員對法律的要求作為根本的出發點。我們在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進城務工人員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的普遍規律問題,提出了“權利義務并重,服務管理結合”的法制教育思路,加大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年,我們結合區情,組織編寫了《*區進城務工人員法律知識讀本》的文字和視聽教材,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先后三次重新修訂。《讀本》分社會管理篇(涵蓋如何求職、如何辦理相關證件、*市城市管理等),勞動保障篇(包括如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安全、醫療保障等)、婚姻家庭篇(包括婚姻登記、外來人員的計生管理、財產繼承等),社會治安篇(包括《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服務篇(包括如何聘請律師、辦理公證、申請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的受理范圍等),集知識性、實用性、可讀性于一體,使進城務工人員的普法教育內容豐富,貼近實際,系統規范,更具有針對性。幾年來,共印發《*區進城務工人員法律知識讀本》70多萬冊,為來廈務工人員提供了及時適用的法制學習材料,收到了好的社會法制宣傳效果。
三、密切合作,分層實施,整體推進來廈務工人員法制教育工作
由治區辦牽頭,公安、工商、特區勞務公司密切配合,本著“抓大、帶中、促小”的原則,緊緊抓住大型“三資”企業這個重點,分片三次召開來廈務工人員法制系統教育動員培訓會,要求街道、社區以及轄區具有20人以上進城人員的經營企業,選派一名主管領導和一名政治文化素質高、有授課能力的人員參加動員部署和統一培訓,廈華、燦坤等大型企業積極參與,帶動轄區近*家“三資”企業的主管領導和法制宣傳員接受統一培訓,使之成為各街道、社區和各企業單位來廈務工人員法制系統教育的骨干隊伍。各企業根據各自不同的實際情況,利用非生產時間,采取集中授課,輔以自學、觀看錄像等形式,開展系統法制教育培訓。治區辦每周五對轄區小型企業新招聘的來廈務工人員進行崗前法律培訓。團區委積極發動優秀外來青年,組建來廈務工人員普法聯絡員隊伍,通過組織法律知識競賽、專題活動或發放宣傳材料,進一步拓展來廈務工人員系統法制教育的輻射面。街道指導社區對流動外來人口進行宣傳。形成“目標明確,有的放矢,分層實施”的良好格局。幾年來,全區已有37萬多名來廈務工人員接受了系統法制教育培訓。
四、與時俱進,創新載體,不斷把來廈務工人員法制教育引向深入
堅持在充分運用傳統的,行之有效的法制宣傳教育手段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普法載體,在針對性和實效性強的宣傳形式上下工夫,努力搭建不同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平臺,提供多方位的法制宣傳教育服務。
以*市進城務工人員服務中心為依托,創建*區來廈務工人員法制培訓基地,并成立來廈務工人員法制教育講師團,制定法制培訓計劃,以《*區進城務工人員法律知識讀本》為主要內容,每月四次(每周日下午)舉辦法制講座,同時,根據不同的教育培訓對象,穿插補充相關法律知識,把法制教育與培訓中心的業務培訓緊密結合在一起;建立基地“法制長廊”、“法制圖書室”開展法制宣傳;與此同時,我們還在部分企業建立“外來員工之家”,在來廈務工人員居住相對集中的社區和外口公寓建立了“外來人員法制學校”,利用這一陣地舉辦開放式的法制講座,發放法制宣傳材料。
針對來廈務工人員范圍廣,結構復雜、接受能力千差萬別的特點,組織開展“送法進企業”活動,舉辦“新聞大篷車”進社區,“關注外來員工”活動,為來廈務工人員提供法律咨詢、就業指導等相關服務;創辦《*外來青年》和《新家園》等刊物,以報刊為載體,開展法制宣傳,在刊物上增設“政策解讀”“維權之窗”“以案說法”“感悟人生”;與*市來廈務工人員服務中心合作,開設網上法制視頻欄目,以滿足來廈務工人員對法律的要求;成立外來青年文學社,舉辦“法在我心中”征文活動;組建外來青年藝術團,由外來青年自編自導法制文藝節目到各社區巡回演出。以貼近群眾為指導,摒棄教條式、純理論的宣講,采取不同的形式和載體,分類施教,既豐富他們的業余文化生活,寓教于樂,又使法制宣傳教育更加生動活潑,深入人心。逐步形成“多方位、成網絡、相互補充、密切配合”的來廈務工人員系統法制教育培訓模式,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五、服務維權,以人為本,增強來廈務工人員學法用法成效
在來廈務工人員的問題上,我們始終堅持“勸導式的教育、人性化的管理、親人般的服務”,在法律宣傳教育的措施上,堅持以服務來廈務工人員法制實踐為原則,寓宣傳于法律服務和解決法律問題之中,并將“抓維權、抓監督、樹典型”三者有機的結合在一起。
抓維權。區人勞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編寫《用人單位法人(經營者)必讀》和《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律法規匯編》等,把有關的法律書籍送到企業,增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依法經營、依法管理意識;建立來廈務工人員維權熱線平臺和法律援助站,為來廈務工人員提供法律咨詢和維權服務;成立“外口調解委員會”,為來廈務工人員排憂解難,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幾年來,共受理來電咨詢近*人次,提供法律援助170多人,調解勞動糾紛*起。
抓監督。區人勞和社會保障、工會、婦聯等部門,每年還在宣傳《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基礎上,加強勞動監督和勞動仲裁,運用法律途徑解決久拖克扣員工工資、超時加班、單方面中止或變更勞動合同等侵害來廈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問題。幾年來,共補簽《勞動合同》*萬份,為來廈務工人員追回被拖欠工資*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