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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81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3612(2008)02-0263-03
隨著我國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有關競技體育體制改革問題已成為研究熱點,但研究多側重體育體制改革的意義、目標、運行機制等,較少涉及體制改革成本與效益方面的研究。因此,從體制成本的層面對我國競技體育體制改革成本與效益的概念界定、內容構成、相互關系和優化評價等問題進行探討,對我國競技體育持續良性發展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1體制與競技體育體制
新制度經濟學派樊綱、盛洪、劉世錦、汪洪濤、陳維、盧現祥等學者認為:體制就經濟學而言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是一種公共產品,其供給、需求和均衡都是社會總體實現的;它是調節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約束人的行為的規則體系;研究體制必然關注成本,而注重成本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檢驗其效益,所以在體制改革中體制成本與效益緊密相連,息息相關(圖1)。
體育體制是體育管理的機構設置、權限劃分、運行機制等方面的體系和制度的總稱,是實現體育總目標的組織保證。世界各國依據本國國情和管理權限的歸屬把體育體制分為政府管理型、社會管理型和政府社會結合型三種類型。[1]競技體育體制在體育體制中占有絕對優勢地位,是負責競技體育事業的領導機構和組織的隸屬關系、責任范圍和制度策略,以及其運行方式、管理方法和控制手段的統一體系。
2競技體育體制改革成本與效益的界定
競技體育體制改革成本的界定有很多:有學者認為它是在競技體育體制改革過程中利益格局變動所造成的矛盾、沖突、以及給改革所帶來的阻力,使國民收入受到的損失[2];有的學者認為它是指我國競技體育體制改革過程中的支出,包括人、財、物等經濟的投入,還包括政治的、社會的、文化的非經濟因素[3];還有學者認為競技體育體制改革成本就是改革的社會代價,即體育體制改革的社會代價與社會改革消耗的成本是相通的[4]。綜合上述觀點可以認為:競技體育體制改革成本是在體育體制改革的計劃、實施、運行過程中的投入及社會成員因利益調整而付出的社會代價。
競技體育體制改革效益是競技體育改革過程中,個體、單位或社會因體制的變遷所取得的效果和利益,由競技體育社會效益與競技體育經濟效益組成。第一,競技體育社會效益。主要表現在競技運動員各種體育賽事中展現的“更快、更高、更強“和"更真、更善、更美”體育風采對增強人們體育參與意識、豐富社會文化生活、建設精神文明等方面的作用。第二,競技體育經濟效益。它是指人們在體育賽事、體育用品或體育債券等經濟活動中所消耗和占用的一定的社會勞動與所取得的體育勞動成果的比較。[5]
3競技體育體制改革成本與效益的主要內容
競技體育體制改革成本的主要內容有:1) 體育體制改革準備階段的信息成本、決策成本、宣傳成本。信息成本是指對傳統計劃經濟條件下,我國競技體育的管理體系、資源投入、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利益主體結構及國外市場經濟條件下競技體育運行模式的調研和剖析的費用。宣傳成本是提高人們對傳統計劃經濟條件下競技體育體制的弊端和新體制的優勢的認識,使原體制下的利益主體接受和實施體育體制改革的投入。決策成本是通過對競技體育體制的各因素分析后,然后經過決策機構論證,并決定實施推廣的所有投入。2) 競技體育體制改革的過渡階段的體制摩擦成本、體制脫節的真空陷阱成本、體制公共性的搭便車成本、權力介入的尋租成本。摩擦成本是因為有競技體育行政放權讓利與市場機制的矛盾;靠市場與找市場的矛盾;運動項目中心與單項運動協會的管辦矛盾等因利益的調整而給予補償的投入。真空陷阱成本是當新體制還沒建立而原體制又失去作用而造成經濟和生活的混亂,需用于人們的穩定所支出的費用。搭便車成本是因原體制的部分成員沒有參與改革,但受到改革的效益,而使新體制的改革增量超過預計成本的投入。尋租成本是競技體育向運動協會實體化的市場管理轉化過程中存在的“吃體制雙軌飯”利益集團的尋租行為,如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具有雙重身份,即是事業單位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有具有經濟實體的性質而進行競技體育的事業經營和企業經營,這種行政權力介入市場經營中必然出現尋租現象。3) 競技體育體制改革的完善階段成本。它是當新體制如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和中國奧委會三位一體的管理體系正常運行后,為了確立改革后該體制的合法性和規范其體制組織結構與運行方式的費用(圖2)。
競技體育社會效益側重公益性,其主要內容:1) 政治效益。在國際體育實踐活動中,競技體育是人民外交的重要手段,是外交的先行官,如我國的“乒乓外交”、東德與西德的統一、朝鮮與韓國共同組隊參加奧運會等。2) 育人效益。競技體育是造就人全面、協調、完善發展的重要手段,具有促進人的社會化的作用。可分為兩個階段即進入競技體育的社會化(socialization into sport)和通過競技體育的社會化(socialization via sport),通過不同階段的競技體育活動來教育年輕一代。3) 文化效益。競技體育是一種莊嚴肅穆的禮儀慶典的文化;是記錄人類潛能的人體文化;是提高社會道德水平的規范文化;是提高審美意識的情感文化,是體現現代城市現代化水準的體育建筑文化。[6]其四,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影響。[7]各種體育賽事的成績對振奮民族精神、激發愛國熱情;對美化生活、陶冶情操、移風易俗、改造社會;對培養人社會意識和心理素質,激發聰明才智的作用。
競技體育經濟效益側重產業性,其主要內容:1) 以體育健身娛樂、體育競賽表演和體育培養與培訓為主的體育本體產業經濟效益。[8]2) 體育本體產業外相關產業的經濟效益。依據曹可強博士的研究,體育產業與其他行業有一定的關聯度(表1)[9],從而產生間接的經濟效益。
本體產業外相關產業主要有:實體相關產業,如體育用品、器材設備、體育服裝等以體育為重要資源和手段進行生產和服務的部門經濟效益;體育延伸產業,如體育與其他行業形成的體育彩票業、體育信息傳播業、體育廣告業、體育金融保險業、體育經紀業、體育商業服務業等在體育周圍形成綜合網絡的部門效益;體育邊緣產業,即為實現體育產業目標服務的綜合服務部門如餐飲業、交通旅游業、體育建筑業、體育場地服務業等等;他們的形成、完善和發展,將有助于競技體育的經濟效益的提高。
4競技體育體制改革成本與效益的關系
研究表明,改革越抓得早,工作質量越高,成本就越低,效益就越好。[10]其相互關系一,改革成本與效益的貨幣計算的數學關系,收益是成本的函數,即效益=收益/成本。依據劉世錦博士體制效益的研究,成本與效益有三種衡量方式。假定SE是體制效益,SR是體制收益,SC是體制成本。第一種,有體制與無體制的比較。用公式表達:SE=(TR―PR)/SC=SR/SC式中TR代表生產過程的全部產出,PR是無體制收益。第二種,同種條件下兩種體制的效率比較。假定有兩種體制A與B,若有TRA/SC大于TRB/SC時,則SEA >SEB。。第三種,體制變動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的比較。假定MSE為體制的邊際效率,MSR為體制的邊際收益,MSC為體制的邊際成本,則MSE=MSR/MSC。故成本的擴大,導致收益的減少;成本的節省或是成本利用律的提高,將導致收益的增加,從而使效益的提高。關系二,改革成本作為一種社會成本,其效益針對全社會而言,成本與收益是相互轉化的[11]。
5競技體育體制改革成本與效益的優化評價
在競技體育改革實踐中有以下幾種現象:成本大,收益小;成本大,收益大;成本小,收益大;成本小,收益小。據函數效益=收益/成本不難得出只有“成本小,收益大”的情況下,其效益是絕對升高的,因此如何減少成本,增加收益成為改革的關鍵。
減少成本,增加收益,提高效益的措施。第一,科學管理和充分利用成本。對用于競技體育改革的國家財政撥款和社會投入等資金實施合理的成本預測、科學地的成本決策、完善的成本計劃及控制和有效的成本核算與分析;達到優化成本控制,提高成本效益的目的。[12]第二,不同改革主體與速度的合理搭配。首先,利益格局變化大、收益大的改革如體育管理與競賽管理制度等,易采取政府強制性改革;同時誘導體育團體運用自身協調機制制約國家體育行政部門的某種主觀性。其次,收益很小,而預期收益大的改革如協會實體化改革,俱樂部制改革等,采取“放權讓利”進行誘導的改革方式;同時利用政府的強制行為制約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某種盲目性。第三,選擇適宜的改革時機。參照樊綱博士《論改革過程》的研究,不管何時改革,其改革效益總是先下降后上升(見圖3:T代表時間,R代表體制收益,AB代表不同體制,C代表成本;圖4同此);改革時機越晚,成本越大(圖4);因此,在改革初期人們要選擇恰當的改革時機和正視暫時利益的下降,要著眼長遠利益。
第四,利益主體多元化,多方協調發展。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競技體育是高度集權管理體制,政治利益驅動突出,國家和政府成為唯一的利益主體;而單位,個人的利益而被忽視,使得成本高而效益低。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都有兼顧,利益得到調整,產生了經濟效益,提高了效益。第五,成本的內部約束與外部約束相結合。在傳統經濟體制條件下是以公有制為財產制度,其約束形式是以外部約束為主;而市場經濟體制下是以私有制為主體,充分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體制,以內部約束為主;因此,二者結合優劣互補,提高效益。當前,我國競技體育體制自傳統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政府型逐步向結合型轉化,并有向社會型目標發展的趨勢,其效益已處于回升期,各利益主體的利益得到了兼顧,因此尚未改革的項目易早日改革。選擇何種體制運行,始終離不開效益的指揮棒,因此對發展過程的體制效益進行評價是十分必要的。
競技體育體制改革效益的檢測評價。第一,改革的社會效益評價。其一,滿足人民群眾安全需要的程度。競技體育競賽規則的社會示范作用、競技體育法律法規建設的社會影響。其二,滿足人民精神需要的程度[13]。競技體育對國際地位和國際威望的促進、對社會價值觀的影響。其三,滿足“人的全面發展需要” 的程度。體育對社會成員身體建設、對社會成員勞動力質量、對社會生活質量的改善、對社會成員科技文化建設和對社會成員全面教育的影響。其四,環境保護、資源配置和資源利用方面的程度。主要包括競技體育改革中大型建筑物對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對土地使用價值提高、對節約資源和提高資源使用率和體育產業對生產力布局的影響。[14]第二,改革的經濟效益評價。其一,對競技體育改革經濟效益的定性分析。[15]競技體育改革的局部效益與整體效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是否協調。其二,對經濟效益的定量分析。[16]反映競技體育改革經濟效益的綜合指標:如全部投入生產率=體育成果/全部體育投入要素價值;全部投入要素邊際生產率=一定時期體育成果增加量/相應時期全部體育投入要素的增加量。反映競技體育改革投入資金占用的指標:如工資產出率=體育成果/工資總額;資金產出率=體育成果/(固定資產凈值+平均流動資金余額)。反映競技體育改革勞動消耗的指標:勞動生產率=體育成果/體育工作人數;技術增長率=體育成果增加量/技術進步投入 等等,選取指標時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6小結
競技體育體制改革必然立足本國國情,協調好短期效益與長遠效益、局部效益與整體效益的相互關系,合理控制成本和有效利用成本。從總體而言,競技體育改革成本與效益可以通過科學管理和利用成本、選擇適時的改革時機、選擇合理的改革方式、兼顧多方利益主體的利益和成本的內部約束與外部約束制度相結合的途徑實現優化;可以通過社會效益評價和經濟效益評價來檢測效益提高的程度。但競技體育體制改革成本與效益從理論到實踐、從定性到定量還需進一步探討研究;固對競技體育體制改革的不同階段進行形成性評價、診斷性評價和終結性評價,還需要一套完整客觀的體制改革效益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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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競技體育運動員是為國家和社會做出貢獻的一類特殊群體,本文通過對一些在役、退役的競技體育運動員進行訪談,了解他們的現狀、退役后的安置問題,以及他們的再就業情況等。并通過大量的文獻資料分析和研究競技體育運動員的再就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找出運動員再就業困難的不利因素和制度缺陷。研究目的旨在幫助運動員在退役后能夠迅速適應社會,獲得社會認同,尋找到良好的職業崗位,使他們的生活得以保障。退役運動員的再就業問題不僅關系到運動員的自身發展,更關系到競技體育的健康發展和對后備人才的培養。
關鍵詞 競技體育運動員 退役 再就業 社會流動 政策制度 社會保障
一、前言
在我國特有的舉國體制下,競技體育運動員為國家爭得榮譽,為社會主義的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因此,妥善解決運動員的退役安置及再就業問題,是國家和社會給予他們的應有回報和鼓勵,同時這也關系到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和體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隨著我國競技體育改革與發展的深入,舊有的安置模式已經難以適用于現今退役運動員。退役運動員由于自身素質與能力的不足,加之社會變革和退役運動員就業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在就業競爭中陷入困境。我們應當在借鑒國外退役運動員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幫助退役運動員走出就業困境。
二、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對象
本文的研究對象為國家隊、省市級運動隊和各類體育學校中在役和退役的競技體育運動員。
(二)研究方法
1.文獻資料法
圍繞競技體育運動員退役再就業狀況等方面的相關研究,通過中國知網、國家體育總局網站和本校圖書館等文獻采集方式,分析研究現狀,揭示存在問題,提出解決措施。
2.深度訪談法
設法聯系國內現役和退役的國家隊、省隊以及各類體育學校的競技體育運動員,采用深度訪談的形式,對不同競技體育運動員進行面對面的互動式訪談,了解他們的運動訓練經歷、退役后的現狀和再就業想法等方面,獲取較為全面的一手訪談資料。
3.邏輯分析法
采用歸納和類比等方法,總結出現代體育發展過程中競技體育運動員退役再就業過程中存在的困難,揭示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措施。
三、國內關于運動員退役再就業的研究
在中國想要發展成為體育強國的今天,退役運動員的就業安置工作依舊是體育界討論的重點問題。
陳柳紅在《運動員職業轉型和就業困難的原因分析、獨有特征及指導對策》一文中認為,運動員退役后就業難的主要原因是運動員基本素質較差、工作技能不足、退役總體人數多、政府安置難度大等。建議通過改善社會環境、鼓勵運動員自主擇業,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拓寬退役運動員就業渠道,從而能夠使他們找到新的適合自己工作和學習的崗位,而且能夠取得新的成績,甚至實現人生的第二個創業的成功和輝煌。
姜明、舒宗凱在《退役運動員再就業的現實困境與對策思考》一文中提出,應確立以“終身發展”為核心的運動員培養的觀念,加強優秀運動員的培養體制的改革;結合運動員自身情況,加強對運動員的文化課教育,實施退役運動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建立各種健全的退役運動員的再就業保障制度,以及頒布相關的法律法規等問題是今后為退役運動員解決就業難的重要著力點。
四、我國競技體育運動員退役現狀分析
(一)退役運動員再就業困難的原因
1.客觀方面原因
(1)相關政策法規建設滯后,就業渠道難以拓寬。
隨著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逐步深化,退役運動員安置工作面臨的外部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政策性安置的渠道越來越窄,退役運動員由于文化素質較低被無情地拒之門外,國家對于運動員退役等一系列情況沒有出臺相對完善的政策法規予以保護。
(2)社會化程度較低的項目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相對困難。
再就業難度因運動項目的不同而存在較大差異。像籃球、網球等項目在全民健身領域開展較為廣泛,市場化程度較高,運動員退役后可以較為順利的進入社會和市場,再就業的難度相對較小;但是如舉重、擊劍,還有一些市場化程度較低的項目,人們了解較少、興趣不高、市場開發率低,因此運動員退役后一般都要放棄原有專業,選擇新的謀生方向,再就業難度較大。
2.主觀方面原因
(1)退役運動員的文化素質不高。
運動員技能學習能力強,但大多文化素質不高,對社會了解不夠,退役之后在融入社會和再次就業上普遍存在一定困難。
(2)運動員就業技能和社會適應能力的短缺導致了就業競爭力不強。
我國90%以上的運動員是自少兒時期開始從事專業訓練的,再加上體育行政部門和教練員過分重視運動成績的提高,忽視了運動員綜合素質的培養,從而使其與同齡人相比,在就業技能和社會適應能力方面有明顯劣勢。
(3)運動傷病的影響。
競技體育的自身特點決定了運動員需要不斷挑戰身體極限,致使運動員大多數都被傷病纏身,這也是造成部分退役運動員再就業難的重要原因。在國家計劃安置時,有傷殘或疾病的退役運動員,即使被列入安置計劃,也因身體等各方面原因常常被接收單位退回。這樣就造成了退役運動員社會流動受阻的現象,同樣也給運動隊自身增加了不小的經濟壓力。
五、結論
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工作是我國邁向“體育強國”行列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體育事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當前,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退役運動員的再就業問題面臨諸多的困難。從制度層面來看,競技體育的舉國體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是導致退役運動員就業難的根源。此外,現行退役運動員在就業保證制度還存在注重形式保障而輕視實質性的扶助,重視貨幣補償而忽略就業保障,強調制度保障而缺乏立法保護等問題。我國在競技體育體制改革和完善相關政策方面應該借鑒國外競技體育強國的經驗,不斷探索并尋求適合我國國情的解決退役運動員安置問題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建立新的運動員退役安置辦法和標準。國內各省市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m合本省市的具體解決措施,制度要有創新,安置辦法要合理可行,力求公平對待每一位退役運動員,創造公平競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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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規制競技體育中傷害行為的立法梳理
2001年北京申奧成功以來,我國體育事業一路突飛猛進,但是相關的立法工作卻相對滯后,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也僅有第36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體育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推動體育事業的發展。”第49條規定:“在競技體育中從事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委和體育規則的行為,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子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體育法法律責任一章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競技體育傷害行為的法律責任。我國理論界通常以正當業務行為作違法阻卻事由[1],排除了競技體育傷害行為的犯罪性,但在惡意傷害行為與正當業務行為的界限區分上,仍未有詳實的論述使之與我國現行的刑法相協調。這致使許多競技體育中的惡意傷害行為因界定標準模糊,被籠統劃入正當業務行為之列,而難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2刑法規制競技體育中傷害行為的原則
對于競技體育中的傷害行為規制的問題,應當優先適用競技體育內部的行業規范,刑法為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最后手段性,只有窮盡行業規范以及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規手段的情況下才予以介入[2]。為此有必要將競技體育中的傷害行為進行分層,按照傷害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由低到高可分為:超越體育規則所容許的競技風險、超越民法和行政法所容許的競技風險以及超越刑法所容許的競技風險。三個層級作為一個嚴密的邏輯整體,在處罰力度上呈層層遞進關系,明確劃分出了刑法對競技行為規制的具體情況。2.1超越行業規范所容許的競技風險行為。是指運動員違反了比賽規則,但并未對其他運動員造成傷害或只造成了顯著輕微損傷的行為。例如籃球比賽中的“推人、打手、阻擋”等犯規動作;足球競賽中的“拉扯對方隊員、沖撞對方隊員”等犯規動作。該行為定性為普通犯規行為,只需用比賽規則進行內部調整和處罰即可。例如在國際籃聯的比賽中,運動員打手會被裁判記錄為普通犯規一次,當普通犯規累計達到5次時便會被驅離出場。2.2超越民法、行政法所容許的競技風險行為。前者是指違反了比賽規則并產生了傷害結果,但對傷害結果的發生持過失心理態度的行為。例如足球運動中“背后鏟人”犯規,致他人骨骼斷裂。除了當場受到比賽規則的處罰外,場下也只要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后者是指漠視體育道德的技術性犯規。例如籃球比賽中辱罵裁判員,拳擊比賽采用臂部肘部攻擊、膝部頂擊。該行為除受到職業道德上的譴責和比賽規則的處罰外,還需要在比賽結束后對其進行一定行政處罰,例如給與罰款、禁賽、取消參賽資格等處罰。該層競技風險行為可定性為一般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并不嚴重,仍未超出民法和體育法的調整范疇,由法院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有關行政主體做出相應的處罰即可。2.3不被刑法所容許的競技風險行為。是指故意違反比賽規則并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且對傷害結果的發生持故意心理態度的行為。該行為可定性為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嚴重,遠遠超出比賽規則的可控范圍,唯有刑法介入才可予以懲治。界定此類傷害行為,除了從結果的損害程度上加以判斷之外,還應當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只有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的結果,仍希望或放任行為且制造了這種風險,才可定性為此層風險的傷害行為。將競技體育中的傷害行為進行分層,能夠兼顧內部救濟和外部法律調控,構建了一個由內向外、自外而內的互補式體系。在明確了比賽規則可控范圍的同時,為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的介入疏通了渠道,從而更好地保護了運動員的個人權益及體育事業的有序發展。
3刑法規制體育競技惡意傷害行為的適用規則
3.1明確競技惡意傷害行為特征。競技體育中的傷害行為形式多樣,所侵害的法益也不盡相同,對于該傷害行為的識別和認定,可以從以下5個特征進行把握。3.1.1前提性。指傷害行為必須發生在合法的對抗性競技體育比賽中[3]。競技體育分為技巧性競技和對抗性競技,前者像羽毛球、跳水、體操因沒有直接的身體接觸,在此不在討論范圍內。此外傷害行為還必須發生在合法的體育競技中,如果是非法的體育競技,例如雙方相約用擊劍決斗解決個人恩怨,出現傷亡的情況應直接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3.1.2時空性。指的是傷害行為必須發生在比賽場地內和正在進行的比賽中。對于比賽期間在替補席發生的沖突,或是在賽前場內熱身階段發生的沖突,都因不符合限定的場合而被排除在外。3.1.3對象性。這要求惡意傷害行為必須發生于進行體育競技的運動員之間[4]。這里的運動員不包括場下的替補運動員,此外教練、裁判、觀眾他們不直接參與體育競技,也不能成為競技惡意傷害的主體。例如NBA歷史上臭名昭著的奧本山宮打架事件,這種由球員與球迷之間的沖突而引起的群毆事件,不以競技體育中的惡意傷害行為論處。3.1.4重大損害性。是指傷害行為必須造成重大損害結果。這里的重大損害結果包括輕傷害、重傷害和傷害致死。將輕傷害也算作重大損害結果,是出于對運動員個人法益的特殊保護。傷病可謂運動員職業的“天敵”,有時輕傷害也會嚴重威脅到運動員的職業生涯。但如果行為只制造成了輕微傷害,則可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3.1.5有意性。要求實施傷害行為的運動員,主觀上持故意違反比賽規則的心理態度,且在對傷害結果的發生和損害程度有一定認識的情況下,仍然積極達成這種傷害的發生。有意性是判別惡意競技傷害的重要標志,下文會做出詳細的證明標準。3.2排除體育競技過失傷害的刑法規制。一方面從競技體育自身的特點出發,其項目普遍帶有極強的對抗性和競爭性,在激烈的對抗和競技中,運動員之間的身體接觸在所難免,極易因情緒緊張或過度疲勞而誤傷對方。另一方面對比同屬正當業務之列的醫療行為,我國刑法上就有專門的醫療事故犯罪的設立,國外也普遍規制醫療過失致人傷亡的行為,但對于競技體育過失傷害行為卻均未做出構成犯罪的規定。究其原因,首先從實現目的方面比較,醫療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恢復病人的健康,挽救病人的生命,該行為直接關乎的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反觀體育競技行為則是為了實現“更高、更快、更強”的個人突破,以及為所屬團隊贏得比賽的勝利。相比醫療行為體育競技行為的更強調對個人、集體價值的實現。其次從活動方式方面相比較,醫療行為多為腦力活動,例如診斷、手術、臨床觀察與研究。而體育競技行為在進行戰術比拼的同時,更側重運動員力量的角逐和體力的較量,更多的是一種體力活動。與醫療行為相比,體育競技這種強調力量的動態的活動更容易產生誤傷。最后從行為的實施環境上看,醫療行為多在隔音、封閉的空間中有條不紊的進行。而體育競技多在體育場、體育館中激情上演,場館內通常都設有觀眾席,其環境相對嘈雜和開放。相比醫療從業人員,運動員的情緒和判斷力更容易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而誤傷他人。總之體育競技因其行業特點而更加富有“激情”,刑法應當容許這種因過失而碰撞出的“激情火花”。當然刑法上的“寬恕”并不意味著體育競技過失傷害無需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如前所述,當運動員違反比賽規則,對其他運動員構成身體上的傷害時,應當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例如德國體育法就明確規定了該行為的民事責任,如果一個運動員以莽撞的技術動作造成了另一運動員的身體傷害,那么這個運動員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一款意義上的侵權行為,我國侵權行為法也有相似的規定。綜上所述,競技體育中只有惡意傷害行為才應納入刑法規制體系,對于那些過失傷害行為,僅僅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這不僅是基于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更是對競技體育自身對抗性和競爭性必要容許。3.3建立競技惡意傷害的證明標準。隨著現場錄像技術的日臻成熟,以“鷹眼”為代表的各類即時回放追蹤系統,在越來越多的體育競技項目中得到應用,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視野范圍,克服了人眼的盲點,能夠有效地捕捉競技體育中各類傷害行為。但是那些經驗豐富的運動員,往往會利用特定場景作掩護,以具有競技外觀的動作極為隱晦的實施傷害行為,這要比一般傷害行為的認定更加困難。對于傷害行為的主觀方面考察,在有客觀事實做基礎的同時,還要輔以以下3個認定標準,以便更加準確地對傷害行為進行定性。3.3.1運動員的資歷和技術風格。資歷是衡量運動員專業水平的重要指標之一,一般情況下運動員的從業時間越長,技術動作會更加規范,在比賽中會注重安全因素,在自我保護的同時,會更多的考慮到對手的安全。另外在長期的訓練和比賽中,運動員往往會形成比較固定的技術風格,這因運動員的性格和身體素質的迥異各有不同。例如有的運動員擅長身體對抗,有的運動員則以靈巧致勝。如果靈巧型的運動員突然一反常態,主動利用身體做出致人受傷的動作,主觀上往往帶有一定的故意。3.3.2運動技術動作的效果和質量。這首先表現在動作的規范性上,各項體育競賽規則都會對運動技術動作做出基本的規范,例如籃球規則就明確必須用手持球,而不允許用頭頂球、腳踢球。其次表現為動作的有效性,是以獲取比賽優勢為目的,還是直接針對人身進行惡意的攻擊。例如在籃球比賽中,在防守犯規的判別上,用行話講“看犯規動作是沖著球去的還是沖著人去的”。如果是為了奪取球權,則屬于普通犯規行為,如果針對人身進行打擊報復,則屬于惡意傷害行為。3.3.3傷害行為的起因。競技體育中的惡意傷害行為往往是矛盾激化的結果,因此在考察運動員的主觀方面,還需要考慮傷害行為前的沖突情節,通常表現為言語或者肢體的沖突,這些情節都有升級為惡意傷害行為的可能。有沖突情節在先的情況下,一方運動員對于與自己發生矛盾的運動員施加傷害行為,往往帶有一定的惡意。例如2013年1月18日,在CBA聯賽第24輪北京主場對陣青島的比賽中,吉喆遠投得分后對麥蒂搖手指以示挑釁,后來遭到了麥蒂的肘擊報復[5]。吉喆的做法固然應受到道德譴責,但這里麥蒂的肘擊報復就帶有明顯的主觀故意。上述的3個標準更多是從經驗層面上討論的,在復雜競技體育傷害行為面前,單憑以上3個標準并不足有力的證明傷害的故意,還需要結合的競技項目的對抗限度、體育場館的環境(主客場)、運動員個人的技術統計等更多客觀因素綜合進行判別。競技體育并非法律的真空地帶,面對其中錯綜復雜的傷害行為,單靠行業規范和比賽規則的約束力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輔以適當的外部法律調控,尤其對其中的惡意競技傷害行為,需要輔以一定的刑法規制。本文提出的刑法規制的適用規則,尚且缺少相關法律法規和刑法解釋與之配套,還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檢驗和完善。
作者:李爍 單位:天津體育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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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和體操項目的體育專項學生,在社會認可度、競技水平提高、娛樂性、感性體驗、努力取向五個測度上是否有顯著性差異?
二、調查對象和方法
1.對象
華南師范大學2009體育碩士班中籃球專項學生18名體操專項學生13名。
2.方法
心理測量法:采用由葉平博士等編制的《中國標準化競技動機量表》(GMP-C問卷)為測試工具,主要從5個方面測量運動員的競技動機。該量表是信、效度較高的測量工具。
三、測試結果
1.籃球和體操專項學生在社會認可度測度上的差異
通過對兩個項目的學生在社會認可度測度上進行t檢驗,結果顯示,籃球專項學生和體操專項學生的社會認可度沒有顯著性差異(P>0.05)。說明在體育專項學生中,籃球和體操專項學生對社會認可度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2.籃球和體操專項學生在競技水平提高測度上的差異
通過對兩個項目的學生在競技水平提高測度上進行t檢驗,結果顯示,籃球專項學生和體操專項學生的社會認可度沒有顯著性差異(P>0.05)。說明在體育專項學生中,籃球和體操專項學生對競技水平提高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3.籃球和體操專項學生在娛樂性測度上的差異
通過對兩個項目的學生在娛樂性測度上進行t檢驗,結果顯示,籃球專項學生和體操專項學生的社會認可度沒有顯著性差異(P>0.05)。說明在體育專項學生中,籃球和體操專項學生對娛樂性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4.籃球和體操專項學生在感性體驗測度上的差異
通過對兩個項目的學生在感性體驗測度上進行t檢驗,結果顯示,籃球專項學生和體操專項學生的社會認可度沒有顯著性差異(P>0.05)。說明在體育專項學生中,籃球和體操專項學生對感性體驗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5.籃球和體操專項學生在努力取向測度上的差異
通過對兩個項目的學生在努力取向測度上進行t檢驗,結果顯示,籃球專項學生和體操專項學生的社會認可度沒有顯著性差異(P>0.05)。說明在體育專項學生中,籃球和體操專項學生對努力取向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四、分析討論
在當今競爭日益激烈的運動競技比賽中,運動員要想取得優異的運動成績取決于多種因素。
對籃球和體操項目學生的競技動機五個指標(具體包括社會認可、競技水平提高、娛樂、感情體驗、努力取向)進行測量。其測量結果(見下表)表明籃球和體操項目學生社會認可、競技水平提高、娛樂性、感情體驗與努力取向呈較高水平。
首先從社會認可這一指標來看,籃球和體操項目學生競技動機沒有顯著性差異。追求良的好的競賽表現過程中必然抱有想讓他人認可的強烈愿望,這可能是導致其具有較高的社會認可水平。社會認可屬于外部動機,根據動機理論可知,較高的外部動機如引導不當,會極大地損害內部動機,從而損害運動員從事這一項目的興趣、態度等。較高的社會認可會促使運動員強烈地希望在比賽中有良好的表現,如比賽一旦失敗,會對運動員的心理造成極大傷害。因此,教練員或心理學工作者要采取適當的措施,把這種渴望成功的愿望轉化為內部的動力,從而促使運動員形成積極的態度。
從競技提高這個指標看,將兩組學生的競技水平提高測度進行t檢驗,結果顯示,兩組學生的競技水平提高沒有顯著性差異(P>0.05)。說明籃球專項學生與體操專項學生一樣,想要通過比賽提高個人運動水平的愿望強烈。具體表現為:想要在比賽中把自己的最大能力發揮出來,想要通過比賽逐漸提高自己的運動能力,獲取最好成績,完成自己的任務以及學到其他高水平運動員的技能等。
從娛樂性指標看,對兩組學生的娛樂性測度進行t檢驗,結果顯示,兩組學生在娛樂性指標上沒有顯著性差異(P>0.05)。說明籃球專項學生和體操專項學生同樣都對娛樂性體驗比較強烈。
從感性體驗指標看,對兩組學生的感性體驗測度進行t檢驗,結果顯示,兩組學生在感性體驗指標上沒有顯著性差異(P>0.05)。說明籃球專項和體操專項學生在比賽中檢驗自己的能力與運動技能,追求勝利愿望同樣強烈。
從努力取向指標上看,將兩組學生的努力取向測度進行t檢驗,發現兩者之間沒有顯著性差異(P>0.05),這說明兩組學生同樣注重比賽的結果,看重比賽中努力的付出。
五、結論
籃球專項學生與體操專項學生的競技動機特征上不存在顯著性差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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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競技體育 后備人才 培養現狀 對策研究
1 目前我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現狀
1.1我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的機制
當前競技體育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問題是人才資源的開發問題,包括運動人才的開發,后備人才培養是制約我國競技體育運動發展的主要因素,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育后備人才培養體系是21世紀我國競技體育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建國以來,我國的競技體育一直采取的以體校為基礎的三級訓練網(初級、中級、高級訓練形式),過分地依賴國家投資,并且國家采用行政方法從宏觀到微觀的各個層次全面管理,從制定總體發展規劃到運動員的選擇、培養等全部由國家負責。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國家人事制度的改革,我國競技體育體制也開始發生了變化,競技體育后備人才的培養體制也相應的采取了應對措施。目前,我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的目標培養體制采用的主要是“四級訓練”體制,即國家隊、其次省、市、自治區專業隊;再次為各類體育運動學校、重點業余體校、體育中專;最低端是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青少年俱樂部、普通業余體校等。
在這個目標培養體制中,最低端和第二層主要是以各類學校的培養為主,其主要目標是培養為學校爭取榮譽的高水平運動隊,畢業后一部分學生流向高校,一部分輸送的省、市體工隊以及高家隊。
1.2我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的模式
目前,我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的培養主要采用以體校為基礎的三級訓練網,這種三級訓練網是一種金字塔式的人才培養模式。他的最底層是普通業余體校,體育傳統學校等業余訓練;中間層次是重點業余體校、體育中專、專項業余體校和競技體校;最高層次是省、市、自治區專業隊和國家隊。在計劃經濟時代,這種模式過分依賴國家投資,并且國家采用行政手段方法從宏觀到微觀的各個層次全面管理,從制定總體發展規劃到運動員的選擇、培養等全部由國家負責。隨著市場經濟的到來,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我國競技體育體制也開始發生變華。但是,我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的培養模式仍然帶著計劃經濟時代的特點,絕大部分還依賴于國家,是一種轉軌時期的特殊模式,而且這種模式還將存在一個時期。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我國仍處于國家獨自辦體育的模式,沒有真正建立與市場經濟結合的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模式和運行機制。
1.3我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現狀
1.3.1后備人才減少,分布不平衡,結構不合理
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競技體育后備人才數量相對穩定,但也表現出二線人員逐漸增多,一線人員逐漸減少。然而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1996年有308282人,到2000年只有150508人減少了157774人。從1996年到2000年4年之內,競技體育后備人才減少了大約51%;2000年《體育事業統計年鑒》中刊出,我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主要集中在山東、廣東、四川、遼寧(20000人以上/省);其次是河南、河北、江蘇、云南(15000人以是/省);湖南、浙江、黑龍江、廣西、福建、陜西、安徽、上海(10000人以上/省、市)。目前,我國一線和三線的人數太少,二線人數又相對較多。從總體上講現在我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的分布不均,處于不平衡狀態;人才結構不合理,使整個后備人才成橄欖型,配置處于失衡狀態,這些對競技體育事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1.3.2培養效益差,后備人才輸送率低
目前,我國培養競技體育后備人才主要由國家和家庭投資。以國家投資為例,專業體校投資512747萬元,在校學生人數38571人,輸送一線人數1193人,收益率為3.09%;業余體校投資617092萬元,在校學生人數305937人,輸送一線人數3307人,收益率為5.05%。據相關研究表明,對人力資本投資的收益率通常在10%左右,因此可以看出我國對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的效益還處于相對較低的水平。
2 我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的培養對策
2.1推進體制改革,多模式培養體育后備人才
在培養體制的完善中,應該推進體制的創新,把過去的單軌制改為多規制,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養體制。調動全社會都來發展競技體育,擴大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基礎;改變過去業余體校的單一培養模式,建立“小學—中學—大學”一條龍運行機制,實行良好的人才開放、人才交流政策,各級部門要有整體的觀念,不要因為局部地區利益而貽誤人才,努力創造團結、和諧的訓練大環境。
2.2建立科學化的訓練模式
由于教練員多數來自于運動員,屬“經驗型人才”,因此,在提高他們思想政治素質之外,還應引導他們自覺加強科學理論的學習。定期組織集中培訓、外出進修與交流等繼續教育活動;改革和完善訓練激勵機制;引進市場競爭機制,減輕教練員隊伍的人才流動等,通過多種方式,努力提高教練員的科學選材、科學訓練、科學競賽、科學管理水平。
2.3加大競技體育人才培養的資金投入
國外的競技體育人才培養基本依托社會的方式,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據體育物品采取不同管理形式。我國目前主要是國家辦體育,資金投入渠道單一。我國各級政府在加大對其資金投入的同時,也應該積極吸收社會資源加大對競技體育人才培養的資金投入。比如積極開發體育產業,爭取社會贊助和個人投資等渠道。在加大資金的投入時也要注意對運動項目的資金投入的合理性。對重點項目加大投資;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二、三線運動員重點扶持;對優秀運動員和教練員實行獎勵制度等等,從而提高資金收益率。
2.4完善競賽體制,充分發揮競賽杠桿的調節作用
現行的競賽體制調動了政府、地方以及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拓寬了競賽資金的來源渠道,將單純依靠國家財政撥款轉為中央財政、地方財政撥款、社會投資的多渠道運作方式。同時,也為我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提供了較多的競賽機會,增強了他們的比賽經驗。但所暴露出來的弊端讓我們不得不采取相應的彌補措施。首先,應完善運動員的注冊制度和比賽身份的核實制度,組織專家研討,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注冊制度和核實制度;其次,加強現行競賽體制的宏觀管理,各項競賽計劃的制定既要考慮到同類競賽體系內的銜接,又有考慮到不同競賽體系間的連接,使各項競賽協調發展,共同促進我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的成長。
2.5完善運動人才社會保障體系
優秀運動員作為特殊的群體,其職業特點決定必須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吸引更多的人參與和支持競技體育的發展。運動員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分為運動員在役時期的文化學習保障;社會保險;傷殘保險、就業安置和社會福利與優撫等幾個部分。在每個部分,我們都應該充分考慮,使運動員能夠樂意,能夠安心地參加運動訓練,能夠得到運動員家庭的支持,得到社會的支持。這樣才能促進體育人才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發掘和培養出更多更優秀的競技體育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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