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生豬屠宰管理制度

          生豬屠宰管理制度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生豬屠宰管理制度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生豬屠宰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按《河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分級標準》對定點廠相應分為"一、二、三、四"四個資質等級,進行分級管理。

          未予評級或達不到四級標準的,不賦予生豬定點屠宰廠資格。

          第三條縣級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分級管理工作。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上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對下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分級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對違反本辦法的分級行為和結果要予以糾正或否決。

          第四條一、二級資質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三、四級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

          通過評級的定點廠,可獲得全省統一制作的資質證書,并在有關生豬定點屠宰證、章、牌上標明所屬等級。

          第五條申請評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可向所在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評級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組成由屠宰管理人員和技術專家參加的評定小組,在收到申請書后的15日內,對提交的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查,并報有權機關組織評級。

          第六條分級過程和結果應堅持公開、公正、透明原則。對分級結果不服的,申請人可在分級結果分布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上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0日內進行審核,30日作出復核結果。

          第七條對定點廠資質實行動態管理。定點廠資質條件提高的,可予以晉級。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報有權機關對其資質予以降級或撤銷。

          (一)喪失相應的資質條件,不具備相應生產經營能力的;

          (二)停產超過三個月的;

          (三)因違反有關規定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處罰的;

          (四)檢疫、檢驗制度不落實的;

          (五)生豬宰前靜養達不到要求的;

          (六)屠宰注水豬、出廠注水肉的;

          (七)出現其他違法違章行為的。

          第八條各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定點廠分級管理工作的領導,切實做好分級管理工作。對違反本辦法暗箱操作或循私舞弊的,要給予嚴肅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

          河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分級標準

          一般規定

          一、具備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并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水源,廠區周圍無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源;

          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待宰、屠宰、急宰、晾肉等生產設備和設施及附屬建筑物,且平面布局、建筑材料、內部設計符合《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0)要求;

          四、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經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的屠宰技術人員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較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劃分明確的責任制;

          六、配備與屠宰能力相適應的檢疫人員和條件;

          七、污水、污物處理達到環保要求;

          八、一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一級廠標準

          一、生產規模

          (一)設計屠宰能力,班產(按7小時計算)2000頭以上,實際班產日均600頭以上;

          (二)從業人員100人以上,屠宰技術人員不少于50人,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不少于15人;

          (三)設計分割能力,班產5噸以上;

          (四)待宰間1600m2以上(不包括趕豬通道),趕豬通道寬度大于1.5m,坡度不大于10%;

          (五)隔離間不少于2間,各在20m2以上;

          (六)待宰沖淋間60m2以上,至少設兩個以上隔間;

          (七)急宰間20m2以上;

          (八)屠宰間2000m2以上;

          (九)分割間650m2以上;

          (十)常年正常生產。

          二、生產設備及工藝

          (一)進廠生豬檢疫合格,且瘦肉精抽檢達到總量的10%;

          (二)待宰生豬靜養12小時以上;

          (三)配備專用生豬噴淋沖洗設備,待宰豬體無污物;

          (四)采用輸送機輸送活豬至麻電臺;

          (五)生豬致昏30秒內吊掛至放血槽并實施檢疫;

          (六)用搖燙機或蒸氣裉毛機燙豬屠體;

          (七)機器脫毛(或剝皮);

          (八)以噴淋方式對豬屠體降溫;

          (九)以氣體為能源燎毛;

          (十)機械清洗刷白豬屠體;

          (十一)預干燥豬屠體;

          (十二)摘內臟并使用同步檢驗設備實施同步檢疫、檢驗;

          (十三)內臟、胴體電動輸送,加工分區進行;

          (十四)修整豬胴體;

          (十五)機器劈半;

          (十六)電動輸送胴體至預冷間(或冷庫)。

          三、肉品品質檢驗

          (一)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受過專業訓練,其中20%以上具備獸醫專業本科學歷,具備獸醫師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二名;

          (二)肉品品質檢驗完全符合《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1999);

          (三)建有理化指標實驗室,配備專業化驗技術人員并有肉品的新鮮度、水分、微生物和瘦肉精等檢測能力。

          四、無害化處理

          (一)配備有焚化、化制、高溫處理設備;

          (二)嚴格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16548—1996)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存有2年以上無害化處理記錄。

          五、管理制度

          (一)有健全的衛生、生產、質檢管理體系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有科學化、標準化生產管理制度,并通過國家級認證。

          六、肉品、副產品質量指標有8項以上高于國家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標簽包裝標準,并有國家認證。

          七、產品銷售及運輸

          (一)產品已注冊品牌;

          (二)有1000噸以上的冷藏(冷庫)能力和10噸以上的冷藏運輸能力;

          (三)實行連鎖(專賣)經營,產品在本地市場保有量在60%以上。

          八、污水、污物排放符合國家標準。

          九、配有專職的科研和新產品開發隊伍,具備新產品開發能力。分割肉、冷鮮包裝肉產品占產品總量的10%以上。

          十、有較好的經營業績。

          二級廠標準

          一、生產規模

          (一)設計屠宰能力,班產(按7小時計算)1000-2000頭,實際班產日均400頭以上;

          (二)從業人員80人以上,屠宰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不少于10人;

          (三)分割能力,班產3噸以上;

          (四)待宰間1500m2以上(不包括趕豬坡道),趕豬通道寬度大于1.5m,坡度不大于10%;

          (五)隔離間不少于兩間,各在15m2以上;

          (六)待宰沖淋間50m2以上;

          (七)急宰間7m2以上;

          (八)屠宰間1200m2以上;

          (九)分割間650m2以上;

          (十)常年正常生產。

          二、生產設備及工藝

          (一)進廠生豬檢疫合格;

          (二)待宰生豬靜養12小時以上;

          (三)配備專用生豬噴淋沖洗設備,待宰豬體無污物;

          (四)采用輸送機輸送活豬至麻電臺;

          (五)生豬致昏30秒內吊掛至放血槽并實施檢疫;

          (六)用運河式燙池或搖燙機燙豬屠體;

          (七)機器脫毛(或剝皮);

          (八)以噴淋方式對豬屠體降溫;

          (九)以氣體為能源燎毛;

          (十)清洗刷白豬屠體;

          (十一)預干燥豬屠體;

          (十二)摘內臟并使用同步檢驗設備實施同步檢疫、檢驗;

          (十三)內臟、胴體電動輸送,加工分區進行;

          (十四)修整豬胴體;

          (十五)機器劈半;

          (十六)電動輸送胴體至預冷間(或冷庫)。

          三、肉品品質檢驗

          (一)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受過專業訓練,其中10%以上具備獸醫專業本科學歷,至少有一名獸醫師、一名助理獸醫師;

          (二)肉品品質檢驗基本符合《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1999)要求;

          (三)建有理化指標實驗室,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并有肉品的新鮮度、水分、微生物和瘦肉精等檢測能力。

          四、無害化處理

          (一)配備有焚化、化制、高溫處理設備;

          (二)嚴格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16548—1996)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存有2年以上無害化處理記錄。

          五、有健全的衛生、生產、質檢管理體系和監督管理制度。

          六、肉品、副產品質量指標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標簽、包裝標準。

          七、產品銷售及運輸

          (一)產品已注冊品牌;

          (二)有300噸以上的冷藏(冷庫)能力和5噸以上的冷藏運輸能力;

          八、污水、污物排放符合環保要求。

          九、有較好的經營業績。

          三級廠標準

          一、生產規模

          (一)設計屠宰能力,班產(按7小時計算)500-1000頭以上,實際班產日均200頭以上;

          (二)從業人員50人以上,屠宰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不少于5人;

          (三)待宰間500m2以上,趕豬通道寬度大于1.5m,坡度不大于10%;

          (四)隔離間10m2以上;

          (五)待宰沖淋間30m2以上,設兩個隔間;

          (六)急宰間10m2以上;

          (七)屠宰間1000m2以上。

          二、生產設備及工藝

          (一)進廠生豬檢疫合格;

          (二)待宰生豬靜養12小時以上;

          (三)對生豬噴淋沖洗,待宰豬體無污物;

          (四)輸送活豬至麻電臺;

          (五)生豬致昏30秒內吊掛至放血槽并實施檢疫;

          (六)用燙池浸燙豬屠體;

          (七)機器或人工脫毛(剝皮);

          (八)涼水盆對豬屠體降溫;

          (九)以氣體為能源燎毛;

          (十)摘內臟并實施同步檢驗;

          (十一)內臟、胴體使用專用容器輸送,加工分區進行;

          (十二)修整豬胴體;

          (十三)機器劈半。

          三、肉品品質檢驗

          (一)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受過專業訓練;

          (二)肉品品質檢驗基本符合《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1999)要求;

          (三)具備水分檢測能力。

          四、無害化處理

          (一)具有焚化、化制、高溫處理設備;

          (二)嚴格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16548—1996)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有健全的衛生、生產、質檢管理制度。

          六、肉品、副產品質量基本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七、有必備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

          四級廠標準

          一、生產規模

          (一)設計屠宰能力,班產(按7小時計算)100—500頭;

          (二)從業人員5人以上,肉品品質檢驗人員2人以上;

          (三)有待宰間、趕豬通道、隔離間、待宰沖淋間、急宰間、屠宰間。

          二、生產設備及工藝

          (一)進廠生豬檢疫合格;

          (二)待宰生豬靜養12小時以上;

          (三)對生豬噴淋,待宰豬體無污物;

          (四)驅趕活豬至麻電臺;

          (五)生豬致昏30秒內吊掛至放血槽并實施檢疫;

          (六)浸燙豬屠體;

          (七)人工脫毛(或剝皮);

          (八)摘內臟實施同步檢疫、檢驗;

          (九)內臟、胴體運送,加工分區進行;

          (十)修整豬胴體;

          (十一)人工劈半。

          三、肉品品質檢驗

          (一)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受過專業訓練;

          (二)肉品品質檢驗基本符合《生豬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1999)要求;

          四、無害化處理

          (一)具備一般不合格肉處理設備;

          (二)嚴格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16548—1996)進行無害化處理;

          生豬屠宰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我市城區1-5月份生豬屠宰上市量為40,505頭,日平均屠宰生豬上市量為270頭左右,其中金泰公司屠宰廠屠宰上市量累計30,752頭,雪山公司屠宰廠屠宰上市量累計為9753頭,分別占市城區鮮肉市場75%和25%的份額。自2007年12月5日以來,我市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實施機械化屠宰后,由于我辦嚴格督促屠宰企業遵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按照《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等標準進行屠宰加工和品質檢驗,保證了肉品的質量安全,基本上達到了省里規定的2個100%的工作目標,讓懷化市民吃上“放心肉”,得到了上級領導的肯定和廣大市民的一致好評。我們在加強肉品質量安全管理上,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領導重視、責任明確

          一、市商務局領導高度重視這一民心工程,根據商務部及省里的有關通知精神,及時召開會議,傳達轉發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根據懷化市實際情況,制定了《懷化市商貿領域百日安全生產經營專項行動方案》,并成立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局長張曉洪同志任組長,我市城區牲畜屠宰管理辦根據方案要求,成立了市城區生豬肉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明確了各自的職責,李國平主任任組長。

          二、公開質量承諾,接受社會輿論監督。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辦在年初就擬好了生豬機械化屠宰廠肉品質量安全管理協議書,并于6月初與兩家定點屠宰企業(金泰和雪山公司)簽訂了肉品質量安全責任狀,金泰和雪山公司分別向市屠宰辦交納了10萬元肉品質量保證金,并明確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金泰公司在廠區豎牌公示,向社會公開對肉品質量安全的承諾,今年1-5月份,通過新聞媒體報道公司在有關肉品生產和安全質量情況10次,更廣泛地接受了社會輿論的監督,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加強管理、完善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生豬進出廠制度,這是把好肉品質量關的關鍵所在。我市城區兩家機械化生豬定點屠宰廠都在這方面下了很多功夫,在城區屠宰辦的指導和協助下,建立了一整套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金泰公司在廠門口安裝了通行杠,實行了24小時把關,對出廠肉品實行車間與門衛雙把關制度;雪山公司對出廠肉品建立市場流向登記制度,出廠前嚴格檢疫,對不合格產品實行召回制度,嚴格檢查機械設備,明確安全責任人,制訂了詳細的衛生管理制度,做好肉品配送工作,做好信息反饋工作。這些管理措施的出臺,有效地杜絕了不合格肉品流向市場,確保了肉品質量的安全。

          二、市商務局為提高生豬肉品質量,根據懷化市城區存在的一些情況問題,于5月31日組織相關部門召開了關于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聯席會議,形成了會議紀要,紀要規定屠宰企業不得宰殺公母種豬,禁止非法生豬批發交易,規范了生豬批發交易市場,完善了機械化生豬屠宰廠的管理制度,責成我辦與之簽定肉品質量安全保證責任書,規定了保證金,這一系列的措施有力地推動了此次專項行動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日?;榕c專項檢查相結合

          一、我辦一貫實行“三位一體”的監管模式,即市場、屠宰廠、聯合稽查隊三個方面監督管理肉品市場,做到相互配合。市場上我辦派有市場監管員11名同志,分布在各個農貿市場,從早上6:00到下午5:00,一直在各大農貿市場和超市,監管肉品市場的肉品質量安全;聯合稽查隊16名同志以打擊生豬私屠濫宰和巡點農貿市場為主,全面掌控肉品市場。1-5月份,共立案查處私屠濫宰案件27起,查處病害肉案件11起,查處注水肉案件3起。沒收銷毀病害豬肉646公斤,立案查處偷逃抗稅費案件15起,沒收公母豬肉300公斤,沒收私宰白板肉1000公斤。為了更進一步加強生豬肉品質量安全管理,我辦聯合稽查隊在5月下旬起,根據市場情況,及時調整了上班時間,分成三班上班制度,做到24小時有人值班,只有電話舉報,能夠快速集合隊伍,短時間內趕到現場查處問題豬肉。實行這一制度后,效果比較明顯,更好地確保了肉品質量的安全。

          二、6月10日,由市商務局牽頭,我辦聯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畜牧局、鶴城區工商局等單位40名執法人員,對市城區農貿市場銷售的生豬產品和部分賓館、學校、醫院、酒店等18家用肉單位使用的豬肉產品進行了為期一天的專項檢查,效果顯著,深得廣大市民的贊譽。

          二、存在的困難和主要問題

          一、市城區鄉鎮定點屠宰工作基本上是一塊空白,楊村、石門的定點屠宰工作,雖然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比較復雜,開展起來難度大。

          二、市城區牛羊定點屠宰工作還未開展。

          三、我辦由于是自收自支單位,在屠宰量下降,收入減少,目前已嚴重負債運行。但我們還是盡心盡力搞好市場監管,做好定點屠宰工作,但工作運行相當艱難。因此,屠宰辦職工存在一個后顧之憂的問題。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1、加強監督管理力度

          一是加大打擊生豬私屠濫宰工作的力度;

          二是加大對市場的監管力度;

          生豬屠宰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昆明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生豬和生豬產品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立僅限于向當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豬屠宰管理工作責任制,并將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豬屠宰行業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生豬屠宰行業的管理工作。

          商務、衛生、工商、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公安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經營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本轄區內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經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保護環境、清潔衛生的原則。

          第六條 本市實行生豬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向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方向發展,實行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鼓勵生豬屠宰廠(場)、養殖場、養豬合作社等實施產銷一體化和品牌戰略,提高肉品品質。

          第七條 從事生豬屠宰、生豬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并配合做好生豬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等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生豬產品安全信息,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市、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

          第九條 本市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當符合云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和昆明市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

          昆明市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生豬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軍事設施、電力設施、通信設施等保護范圍內,并符合滇池保護的相關要求;

          (二)遠離有毒、有害場所;

          (三)與醫院、學校、幼兒園、居民區等直線距離在500米以上;

          (四)尊重少數民族的生活習俗,與回族等民族聚居區及所涉及的宗教活動場所直線距離在500米以上;

          (五)不得妨礙或者影響周邊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第十一條 鄉(鎮)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的水源、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風條件;

          (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待宰間、屠宰間和生豬屠宰設備;

          (三)有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

          (四)有對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和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染物防治及處理設施;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范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除具備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及符合國家規定的隔離間、急宰間、檢疫檢驗室;

          (二)有依法取得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屠宰技術人員;

          (三)有經考核合格,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第十三條 負責供應昆明中心城區生豬產品的生豬屠宰廠(場),除具備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肉品冷卻間和專用運載工具;

          (二)實行封閉式屠宰。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生豬屠宰廠(場),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受理部門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批準。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生豬屠宰廠(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和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生豬屠宰廠(場)設計方案、工藝流程及地形圖、總平面圖、設備布局平面圖等資料;

          (三)有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生豬屠宰廠(場)建成竣工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轉讓、冒用、涂改、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

          第三章 屠宰和檢疫檢驗管理

          第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肉品質量追溯制度。如實記錄活豬進廠(場)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信息及出廠(場)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并及時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屠宰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負責生豬屠宰廠(場)的檢疫工作,不得實行廠(場)外檢疫。

          第二十條 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屠宰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

          (二)屠宰死豬;

          (三)使用對人體有害的物質;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處理情況進行登記,并將檢驗結果上傳質量追溯系統平臺,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為2年。

          經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方可出廠(場)。經檢驗不合格的,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為2年。

          屠宰的淘汰種豬及晚閹豬不得上市鮮銷。

          第二十二條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屠宰的生豬應當附有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和免疫標識;

          (二)屠宰的生豬產品應當離地存放,胴體不得帶有血、毛、糞、污物、有害腺體及病變組織;

          (三)檢疫合格的生豬產品,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加蓋驗訖印章,并具備檢疫合格證;

          (四)檢疫不合格和未經檢疫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

          (五)病害肉類在動物衛生檢疫員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確保無害化和環保處理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并達標排放。

          第二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第四章 生豬產品流通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生豬產品,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并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召回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場。

          第二十六條 經檢疫、檢驗合格并附有生豬屠宰憑證的生豬產品,方可用于食品經營、加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加工、銷售下列生豬產品:

          (一)未經定點的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的;

          (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第二十七條 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生豬產品上市的相應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對進入市場的生豬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禁止銷售的生豬產品,應當予以封存,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賓館、飯店、學校、集體伙食單位等應當使用經檢疫、檢驗合格并附有生豬屠宰憑證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九條 運輸生豬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動物防疫等要求,做到安全無害,清潔衛生。不得將生豬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三十條 對進入本市銷售生豬產品的生豬屠宰廠(場)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具體備案辦法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生豬屠宰管理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二)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屠宰的生豬產品未離地存放,胴體帶有血、毛、糞、污物、有害腺體及病變組織;

          (二)無害化處理設施及設備不正常運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備案登記進入本市銷售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屠宰的淘汰種豬及晚閹豬上市鮮銷,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批發淘汰種豬及晚閹豬生豬產品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生豬屠宰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屠宰企業;標準化屠宰;肉品安全

          1規范屠宰企業制度建設的必要性

          1.1迎合現代屠宰標準

          當前我國多個省市均已實行畜禽標準化生產模式,規范屠宰企業制度建設是迎合現代畜禽屠宰標準、為居民提供可靠動物產品的重要前提,既有利于提高屠宰企業內部管理水平與員工素質,同時也為公共安全創設了良好保障,進一步維護屠宰企業的長遠發展。

          1.2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屠宰企業承擔著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與生產安全的重要責任,規范企業制度建設能夠更好地幫助企業強化主體責任、履行義務。通過建立動物入場檢驗、宰前檢驗、宰后檢驗、“瘦肉精”檢測等管理制度,有助于為肉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1.3提升行業發展水平

          現階段部分省市已經通過清理、整治行動取締多家違規屠宰企業,并設立定點屠宰企業、開展定點屠宰企業的標準化創建活動。通過規范企業制度建設,有助于整頓行業經營亂象與無序競爭問題,借助合作協議、戰略同盟等方式建設現代化、規范化屠宰企業,更好地提升屠宰行業整體發展水平、實現做大做強目標。

          2推動屠宰企業制度規范化建設的具體路徑

          2.1健全企業管理機制,強化制度執行保障

          一方面,應立足于企業整體層面健全管理機制,以《屠宰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文件作為企業制度建設的參考依據,確保企業嚴格持證經營、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和標志牌、出具有效證照等,針對不同部門、崗位編制具體工作職責、建立明確管理制度,結合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以往制度弊病的梳理與分析,并完善企業財務、人力資源、經營生產等各項內部制度,在宏觀層面健全企業制度管理體系。另一方面,應強化制度執行保障,屠宰企業應自覺接受農業、工商等部門的指導與監督,由管理層主動推進各項制度的具體執行,配合定期、不定期抽查活動實現對制度執行效果的檢驗,并廣泛向員工征求意見、共同解決制度中暴露出的問題,將意見匯總后進行公示,借此形成全員參與的制度執行監督機制,更好地強化對制度執行效果的保障,推動屠宰企業的規范化建設與發展。

          2.2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整合培訓教育機制

          在企業制度的具體編制層面,應圍繞屠宰企業日常經營生產的重要環節、關鍵崗位部門等進行各項管理制度的完善。其一是建立證章管理制度,針對動物屠宰證書、肉品檢驗印章、動物檢疫證書等材料實行專人管理,對于各項證、章的使用標準、使用方法作出詳細要求;其二是建立批發商管理制度,針對動物產品采購、進場、批發等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管,配合定期會議、考核機制、獎懲措施的設計實現對批發商經營行為的合規管理;其三是建立衛生消毒管理制度,安排專人負責屠宰企業衛生消毒設備、物品的配置工作,建立消毒臺賬與檔案,明確記錄消毒時間、范圍、方法與負責人等信息;其四是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綜合收集動物的檢疫證碼、耳標碼等信息,為屠宰后動物身份識別與追蹤提供參考依據,保障產品質量安全得以追溯;其五是建立員工管理制度,依據崗位要求分別建立面向操作人員、管理人員的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與分工,并為不同崗位提供定期培訓學習機會,加強制度宣傳工作,保障員工自覺執行制度、提升整體工作效率[1]。

          2.3推行績效考核制度,建立多級網絡平臺

          績效考核制度的建立能夠為員工管理與制度執行創設良好保障,應結合不同崗位工作執行進展、具體工作安排等進行業績考核標準的編制,配合獎懲措施發揮對員工行為的約束與激勵作用,有效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培養其職業責任感,更好地實現屠宰企業的規模化經營目標。同時建立多級信息網絡平臺,利用統一平臺向員工傳達企業最新制度、政策等信息,提高制度執行效果[2];與員工交流對制度的意見與改進建議,保障制度建設的合理性與可行性;與相關屠宰企業進行新技術、新工藝的共享,并與物流、加工制造等企業建立合作關系,利用冷鏈配送、分割加工等模式拓寬企業市場;建立全過程視頻監控系統,將監控系統與省市動物衛生監督系統進行聯網運營,便于直接接受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對其他屠宰企業起到示范帶頭作用,借此整頓行業秩序、實現共贏目標,維護公共衛生安全;還應配合安全風險預警制度的建設,針對不同崗位的安全風險設置警示牌,督促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制度,保障屠宰企業的生產安全與肉品質量安全。

          3結論

          司法部于2019年7月公布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對于生豬屠宰各環節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我國屠宰企業散、亂、多等問題的解決創設了有利契機。屠宰企業應積極推動企業制度的規范化建設,執行生豬屠宰標準規程、完善肉品品質檢驗工作,借此更好地提高企業競爭實力,為肉品安全與生產安全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生豬屠宰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安徽省生豬屠宰條例最新內容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規范屠宰行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防止生豬疫病傳播,保障人民身份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熟制的肉、頭、蹄、臟器、油脂、骨、血等。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農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豬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管理制度。

          第六條 鼓勵采用機械化設備和先進的工藝流程屠宰生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生豬屠宰、經營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屠宰廠、點設置

          第八條 生豬屠宰廠(含肉聯廠,下同)、點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進生產、方便群眾、便于檢疫和管理的原則設置。

          屠宰廠、點的設置,城市應當相對集中,農村可以適當分散。

          第九條 縣及縣以上屠宰廠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交通便利,便于運銷。

          (二)周圍環境無污染源,距離居民住宅區、公共場所、教學科研單位、畜禽飼養場500米以上,設于水源保護區和城鎮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下游。

          (三)符合衛生條件:

          1、有生豬待宰圈、病豬隔離圈、屠宰間、內臟處理間、掛肉間、病害肉處理章;

          2、屠宰間、內臟處理間、掛肉間、病害肉處理間的地面、墻裙(1米以上)用無毒材料制成,不滲水,便于沖刷消毒;

          3、屠宰加工工藝流程符合衛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4、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條件,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

          5、屠宰加工區和屠宰人員生活區分開設置。

          (四)具有下列屠宰設備和設施:

          1、消毒設施;

          2、檢疫設施;

          3、麻電、屠宰機械、專用容器和運載工具;

          4、病死豬及肉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5、污水、污物處理設施。

          (五)有相應的屠宰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

          縣以下屠宰廠、點,應當逐步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設置定點屠宰廠、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縣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農牧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商務、農牧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申請設置的屠宰廠、點的條件進行審查,并在2個月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報市、縣人民政府;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的單位和個人并載明理由。

          第十二條 批準設置的屠宰廠、點,必須向商務、農牧、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屠宰許可證、獸醫衛生合格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章 屠宰管理

          第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屠宰上市銷售的生豬實行定點屠宰。

          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山區,是否實行定點屠宰,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屠宰上市銷售的生豬必須在定點屠宰廠、點屠宰;自宰自食和委托他人代宰自食的除外。

          第十五條 生豬產品經營者可自主選擇定點屠宰廠、點屠宰生豬。

          第十六條 屠宰上市銷售的生豬,必須有農牧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地檢疫證明。

          第十七條 屠宰廠、點屠宰生豬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八條 禁止屠宰廠、點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禁止對屠宰的生豬或生豬產品采用注水等方式摻雜、摻假。

          第十九條 屠宰廠、點接受委托代宰生豬,可以收取代宰費用。收費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章 檢疫管理

          第二十條 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豬檢疫的管理工作,農牧行政管理部門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負責生豬的檢疫工作。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范圍內的屠宰廠,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查認定符合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由各該屠宰廠對其屠宰的生豬自行負責檢疫:

          (一)取得農牧部門核發的獸醫資格證書并有與檢疫工作量相適應的檢疫人員;

          (二)有必要的檢疫設施、儀器和設備;

          (三)有符合規定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四)有相應的檢疫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及其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分工規定對屠宰的生豬實施檢疫,并建立檢疫登記制度。檢疫合格的,發給檢疫合格證明,并在生豬胴體上加蓋合格驗訖印章。

          第二十二條 自行負責檢疫的屠宰廠對其屠宰的生豬實施檢疫,并建立檢疫登記制度。檢疫合格的,發給檢疫合格證明,并在生豬胴體上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使用的檢疫驗訖印章和本廠的檢疫驗訖印章。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自行負責檢疫的屠宰廠,應加強監督檢查,但不得收取檢疫費用。

          第二十三條 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和生豬產品,生豬所有者應在檢疫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禁止屠宰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禁止偽造檢疫結果。

          第二十四條 生豬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屠宰廠、點應當建立生豬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保證生豬產品質量。

          第二十五條 屠宰廠、點發現生豬傳染病等疫情的,必須及時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必須同時報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生豬產品應當分散銷售,方便群眾購買。

          第二十七條 銷售生豬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定點屠宰廠、點屠宰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八條 銷售生豬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不得銷售病害、注水、變質等不符合質量和衛生標準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九條 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和生豬產品加工單位和個人,不得購進非定點屠宰廠、點屠宰的生豬產品。

          第六章 稅費管理

          第三十條 屠宰廠、點以及生豬所有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作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收取任何稅費。

          第三十一條 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繳納屠宰稅。屠宰稅在屠宰環節以實際屠宰量征收,禁止按戶、人口、田畝或者生豬存欄數等攤派或者預收。

          第三十二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檢疫,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檢疫費,不得自行另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上市銷售的生豬產品應當依法收取市場管理費,不得自行另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設立屠宰廠、點的,責令其關閉,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設置的屠宰廠達不到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報經批準設置該屠宰廠、點的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定點資格,注銷屠宰許可證。

          (三)批準設置的屠宰廠、點未取得屠宰許可證屠宰生豬上市銷售的,限期補領屠宰許可證,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補領的,報經批準設置該屠宰廠、點的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定點資格。

          (四)在非定點屠宰廠、點屠宰生豬上市銷售的,對銷售者處以上市銷售的生豬產品價值1至2倍的罰款。

          (五)屠宰廠、點屠宰生豬時對生豬或生豬產品采用注水等方式摻雜、摻假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批準設置該屠宰廠、點的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定點資格,注銷屠宰許可證。

          (六)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和生豬產品加工單位購進非定點屠宰廠、點屠宰的生豬產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屠宰、銷售未經檢疫的生豬、生豬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未售出的生豬、生豬產品,依法補檢,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二)屠宰、銷售檢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生豬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生豬、生豬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生豬、生豬產品;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三)自行負責檢疫的屠宰廠未按規定實施檢疫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自行檢疫資格。

          (四0對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和生豬產品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屠宰、銷售的生豬產品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衛生標準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妨礙、抗拒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的屠宰、檢疫、銷售管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牛羊,也可以實行定點屠宰。實行定點屠宰的具體區域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實行牛羊定點屠宰的市、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生豬屠宰條例的意義俗稱殺豬、宰殺豬。生豬屠宰是指生產經營的殺豬行為或活動,這里宰殺的豬,是要到市場上去銷售。但是,殺了豬到市場上出售,不是隨意的。我國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這是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事。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為此,1997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8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后經20xx年12月19日國務院第20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該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