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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醫鬧 第三方機制 醫療糾紛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一、概念的界定
(一)何為“醫鬧”。
1、概念。
“醫鬧”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個別家屬或病人就某一問題不斷地與醫療機構糾纏,不顧醫院的解釋,完全拒絕法律程序,企圖通過影響醫院的正常秩序達到獲得經濟利益的目的。另一類是一些職業醫鬧者借醫患矛盾大做文章,慫恿患者采取暴力行為,并冒充患者的親戚親自策劃、參與醫鬧,從中獲利。因此我們可以把“醫鬧”理解為,在醫療機構里存在一個經常活動的群體,他們找一些發生醫療糾紛和可能發生醫療事故的人,借以這個名義,到醫院通過鬧事的方式獲得經濟好處。
2、特點。
(1)有法不依。患方采取吵鬧形式,借勢行政上訪,導致醫療單位被迫協商或調解處理。
(2)弱勢有理。“醫鬧”策劃者與患者家屬達成協議后,找人到醫院鬧事,向院方提出高額賠償,讓醫院最后以息事寧人的方式,向他們妥協。
(3)無理取鬧。往往從患者病歷等資料上捕捉漏洞,抓住醫生行使醫療行為中的不足和過失的行為,利用患者對醫療行為中出現的并發癥或其他問題的不理解,從中挑撥醫患關系,通過幫患者索賠牟利。
(二)何為“第三方”機制。
張杰曾指出,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指第三人依據糾紛事實和社會規范( 風俗、慣例、道德、法律規范等),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相互妥協、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醫鬧”事件中,我們應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建立嚴密的醫療糾紛預防與報告制度,創新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明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規范處置程序和處置辦法,引入第三方調節機制(人民調節委員會),快速有效地化解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從而化解醫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二、產生醫鬧的原因
(一)醫院對患者投訴不重視,醫生素質不高,引發“醫鬧”。
在實際生活中,醫院往往會設立患者投訴渠道,使患者可以向醫院投訴醫生的不良行為,但很多時候相關部門卻態度暖昧,行動遲緩,措施不力,不依法行政。甚至衛生行政部門在面對此類事件時,態度也消極,息事寧人,這就更加助長了患者鬧事的信心和勇氣。
而且很多醫院的少數醫務人員工作態度不認真,對待病人簡單粗暴;詢問病情不仔細,診斷亂檢查,治療大處方;搶救病人不及時等,導致患者及家屬對醫院和醫療工作的不滿。此外,在醫療衛生領域,也存在著收取紅包、吃拿回扣、藥價虛高、巧立名目亂收費等現象。老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病人的權利一旦受到侵害,維權之路艱難,也是滋生“醫鬧”的一個因素。
(二)患者認識不足或無理索取高額賠償。
國內外一致承認,醫療確診率僅為70%,各種急癥搶救的成功率也只在70%—80%之間 。許多患者及其家屬缺乏對醫學知識的了解,認為醫院能“包治百病”,由于期望值過高,一旦治療效果不理想就將怒氣轉嫁給醫生和醫療機構,這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社會心態。醫生不是神仙,對很多病癥也束手無策。但如果醫生又沒有與患者家屬做到有效的溝通,雙方矛盾便會激化,患方就會采用過激行為給醫院施加壓力,從而發生“醫鬧”行為。
部分患者把醫療糾紛當作“發家”的手段。一旦對醫療不滿意就竭盡所能尋找醫療上的不足之處并大做文章,采取“醫鬧”的手段試圖獲取不正當利益,向醫院無理索取高額賠償。而又因為事后對該行為處理不力,使得“醫鬧”事件愈演愈烈。
(三)職業“醫鬧”群體的慫恿。
職業“醫鬧”是近年新興的一種“職業”,由一個有組織的群體,接受患方委托,組織、策劃、實施到醫療機構通過采用吵鬧甚至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等非理性的、過激的行為向院方索取高額醫療賠償的現象 。2009年中國醫師協會對全國115家醫院完成的“醫鬧”調研,結果顯示,遭受“醫鬧”行為的醫院,從2004年的89.58%增加到2007年的97.92%。
“醫鬧”這樣的發生,醫生遭毆打傷害,醫院遭沖擊破壞,影響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和社會安定。也正是由于這種“職業”的存在,才使得患者及患者家屬因可以雇人鬧事,并非直接由自己人出面,更加有恃無恐的進行“醫鬧”。
(四)社會媒體的推波助瀾。
由于新聞媒體的不適當干預,會影響醫療糾紛公平、公證、合理地解決。媒體在報道醫療糾紛時,多數是一邊倒“爆料”新聞,更有不良媒體為吸引讀者眼球,對事件報道斷章取義,不公正、不客觀,過于炒作和渲染,誤導公眾;另一方面,少數媒體對藥品虛假、不真實的廣告宣傳,也在誤導患者的正確選擇,激化了醫患矛盾。
三、第三方機制建立的作用和意義
近年來,日趨緊張的醫患關系以及重大醫患糾紛事件頻頻見諸媒體,“醫鬧”現象在各地醫院時有發生。惠州籍省人大代表何玉蘭曾向省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提交《關于“迅速建立有效處置醫療糾紛機制,依法處置醫鬧、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建議》,建議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同時,各地方也都已將第三方機制的建立提上議事議程。可見第三方機制的建立有較大的作用和較為深遠的意義。
(一)患者維權途徑選擇通暢。
第三方參與調處,可消除患方與院方在信息上的不對稱,能在一個較公平、合理的平臺上對話。第三方調處由司法人員組織并參與,可對患方提供法律保障,患方對調處意見不滿意時,能很方便選擇司法途徑。此舉既能保障廣大患者與醫院、醫護人員雙方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及社會秩序。
(二)尊重患者的意思自治。
第三方調解機制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的方式自愿地選擇處理糾紛的方式,包括處理的程序規則、處理的實體規則等都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選擇。如果選擇第三方調解是免費或者少量費用提供的,那么患者很容易被第三方調解吸引,從而會大大減少“醫鬧”事件的發生。
(三)第三方的中立角色。
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引入,它不隸屬于任何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機構,以一個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場,為醫患雙方建立起一片“緩沖帶”,把“院內糾紛”引向“院外調解”,使矛盾程度降低,從而改變醫患僵持的狀態。
(四)矛盾處理結果更加理性。
對醫務人員來說,“第三方”把醫務人員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 減輕醫務人員職業壓力和負擔,保護醫生的自主診斷權及人身安全,鼓勵醫生積極進行醫學實踐和醫學探索。對于患者及其家屬來說,調解中心配合醫療責任保險機構,按照規定計算賠付額,使必要的賠付及時到位。同時也避免了確定賠付數的盲目性,減少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四、如何建立第三方機制
第三方機制能快速有效地化解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從而化解醫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因此,引入“第三方”機制,扮好“第三方”的角色,不能僅僅止于單純處理醫療糾紛的“止痛劑”。能夠構建起處理醫療糾紛的一個和諧平臺,并從這一平臺向上延伸,引發醫療機構的改革,從源頭上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這才是引入第三方機制的真正目的所在。
(一)機制建立,法律先行。
調解部門參照法律依據不明確,第三方調解對于參照《民法通則》還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而且只規定了醫療事故的參照規章,非醫療事故按照什么樣的標準依然是個問題。因此,我們應該在《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尋求一個平衡點,統一標準,醫療損害侵權糾紛案件中準確找出適合的法律規范。
而對于公安部門等應嚴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衛生部、公安部有關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通告等相關規定,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打擊“醫鬧”,保障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
(二)調處機構的建立。
調處機構可稱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由司法、公安、法醫、等部門人員及醫學專家組成,如溫嶺市的第三方調解隊伍就不僅有市人大代表,也有長期從事司法、醫療、工作的老同志,不僅德高望重、經歷豐富,而且業務熟悉、處事公道,為調解工作提供專業技術咨詢服務。
分別建立省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地)市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省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衛生廳和司法廳組成,主要負責各省地區醫療糾紛的總體指導和協調。(地)市調解委員會由市政府在市、區兩級建立第三方主導的醫療糾紛調處機構,機構隸屬司法局,具體操作醫療糾紛的解決。
(三)調處機制的籌資方式。
對于人民調解委員會資金來源我們可以參照北京和寧波模式。對患者和醫院免費提供第三方機構服務,對醫患雙方不收取任何費用,經費由保險公司從保險費中提取一定例按月支付,采取預付費模式,以免形成保險公司和醫院機構的強勢。
(四)第三方機制調處模式。
調解按屬地管理原則,在雙方達到調解意愿的基礎上,由接待室負責日常接訪調解。如遇大的糾紛,由公安部門先平息事態,再引導醫患雙方到調處機構接受調解。患方索賠數額大,超過區級司法部門受理權限的,由市級調解機構受理。
如調解成功,雙方簽署調解協議,法院審查后以民事調解書發給當事雙方。如醫患中一方不接受調解內容,可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權。
(五)需要新聞媒體的支持合作。
新聞媒體應是醫療糾紛依法解決的倡導者和宣傳者,而不是破壞者和挑唆者。因此,新聞媒體應嚴于律己,對醫患糾紛,做到客觀公正的報道,對專業性很強的學術問題不隨便發表意見。為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媒體需發揮自身優勢,加大宣傳力度,正確引導群眾知法懂法,多做溝通工作,多做科普宣傳工作,多做建設性工作。
醫療糾紛日益難了的局面、大量的醫療糾紛案件,不僅占據了大量的司法資源,也嚴重影響了醫患雙方的利益,擾亂了社會治安。通過對第三方機制優勢分析及對其組織構建的設想,希望建立醫患之間的第三者,在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發揮積極作用,妥善有效地處理醫療糾紛案件、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作者: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2012級研究生)
注釋:
張杰.論醫療糾紛的調解機制.中國人民大學,2008:29.
楊小勇,王乾,陳琪.試析“醫鬧”的危害、成因及對策.中國衛生質量管理,2008,15.
秀娟.邵明波.理性面對“醫鬧”.醫學創新研究,2008,5(21):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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