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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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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范文第1篇

           

          關鍵詞:養老保險 補充養老保險 養老保津體系 

              在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公共養老體系主要由三大支柱組成:第一支柱是由國家依法強制建立,通過稅收或繳費籌資的,現收現付確定給付的,廣覆蓋(全體就業人員或全體公民)、低水平江資的15%—25%)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二支柱是國家依法強制推行,依靠企業和個人繳費籌資,通過個人賬戶管理的,養老金待遇與繳費掛鉤的(工資的40% —50%,完全積累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支柱是個人自愿購買的、商業性的養老保險,用以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在這三個支柱中,政府承諾的基本養老保險一般來說是低標準的,僅從字面我們就不難發現“基本”兩字已經明確圈定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則和出發點;而第二、第三支柱的水平則視經濟增長和個人收人水平而定。從目前國家改革養老保險制度的重點和趨勢來看,均是以企業為載體來推動和發展第二支柱的養老保險制度。20世紀8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選擇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作為解決國家財政負擔過重和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對策。國際上,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個趨勢是力求使國家、企業、家庭和個人在解決保障任務方面互相配合,尤其加強個人對風險防范的責任。

              我國是一個有著13億人口的大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工業化與城市化的進程,我國已經進人了老齡化社會。目前,中國城鎮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了我國總人口的10%以上,老齡化速度快,老年人口多,預計本世紀30年代,將迎來老齡化的高峰時期。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就要我國政府不斷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基金籌集模式,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以此來實現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一、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取得的成績

              為了順利渡過我國迅猛到來的人口老齡化高峰,我國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不斷的調整與改革,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取得了明顯的進展,在深化改革、促進發展和維護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確立了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基本模式,統一了全國養老保險基本制度。1997年我國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統一了全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了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基本模式。根據文件精神,通過近幾年的發展,我國已經逐步建立起了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基本制度。

              (二)養老保險的瞿蓋范圍不斷擴大。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最初只覆蓋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及其職工。1999年,中國把基本養老保險的筱蓋范圍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人基本養老保險。2002年,中國把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擴大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15506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1646萬人參考。

              (三)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中央提出“兩個確保”方針,近年來,全國企業離退休人員凈增加朋多萬人,共發放基本養老金12230億元。

              (四)初步形成了多渠道籌集資金的新格局。在人口老齡化加速、退休人員不斷增多的背景下,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越來越大。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中國政府通過多種渠道籌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1、實行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2、增加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2003年,各級財政補助基本養老保險基金544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74億元;3、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2000年,中國政府決定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2003年底已積累資金1300多億元。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分擔的機制初步形成。

              在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國的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著很多的同題。

              二、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

          統帳結合的模式存在著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從理論上看,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應付中國人口老齡化危機,逐漸分散舊制度到新制度的轉軌成本,逐步地實現由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到個人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但是在實踐中,新的養老保險模式卻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在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的建立過程中,國家、企業和個人有著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把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的資金界限模糊地結合在一個框架中,在缺乏養老保險法律對個人帳戶保護機制的情況下,個人帳戶財產很容易被挪用來彌補社會統籌基金的支付不足。事實上近幾年政府確實透支了個人帳戶資金用以支付當期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這樣一來,職工個人帳戶就沒有形成真正的積累,制度設計時確定的要在老齡化高峰到來前積累部分基金的初衷沒有實現。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替代率高,轉軌成本過高。目前,全國各類企業都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0%左右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本人工資的8%;個人全部繳費和企業繳費的3%計人職工個人帳戶,這在世界也屬于高的繳費率。同時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為80%左右,而國外的替代率大多在40%左右。較高的替代率使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壓力增大,同時也使得職工養老缺乏風險意識,降低了個人自我保障的主觀能動性,使得老齡化趨勢下社會賭養問題的矛盾突出。我國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已經累計高達1990億。川隱性債務的長期存在使得“部分積累”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從一開始就先天不足,由于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結合在一起,最終造成個人帳戶空帳運行,基金積累有名無實,資金缺口越來越大。

              (三)退休人員增長較快,社會統籌基金人不敷出,個人帳戶空帳運行嚴重。在1999年2月中國進人了老齡化社會后,養老保險體系就面臨著巨大的支付壓力。按照法定退休年齡推算,統籌基金在未來25年間將出現收不抵支的情況,年均717億元,總缺口1.8萬億,但按照實際退休年齡推算,赤字運行年限將延長到28年,年平均1030億,總缺口擴大至2. 88萬億元。由于養老保險基金的不足,于是統籌基金向個人帳戶透支,個人帳戶成為空帳。因而統帳結合淪為統帳結合,混帳管理,空帳運行的境地。

              (四)個人帳戶基金的管理不適應保值、增值的要求。現階段個人帳戶的基金隨著時間的推移將形成巨大的規模。如何對個人帳戶基金進行投資就成為了一個大問題。個人帳戶資金原本可以通過適當的組織形式進人資本市場,得到理想的投資回報,實現保值增值,但在目前的中國的資本市場上,這一要求卻難以實現。目前我國養老基金的運營主要是存銀行和買國債,這種方式很難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率。

              由此可見,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完善,存在的問題影響了制度的可持續性發展。鑒于中國特殊的國情,建立單一的國家社會保險制度來解決所有老年人的養老保險問題是不可能的,必須建立多層次多類型的養老保險體系,補充養老保險必將成為這一體系中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培育和發展我國城鎮補充養老保險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它是健全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

              三、培育和發展我國城鎮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

              (一)理論意義

              就其理論意義而言,它實現了社會保障中國家與個人的合作,體現了社會保障中公平與效率的辯證統一。在社會保障發展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貝弗里奇報告中就社會保障計劃的建立上提出了三條指導性原則,其中第三條指出:“社會保障需要國家和個人的合作。國家的責任就是保障服務的提供和資金的籌集,但在盡職盡責的同時,國家不應扼殺對個人的激勵機制,應該給個人參與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機會并賦予他們一定的責任。在確保國家提供最低保障水平時,應該給個人留一些空間,使其有積極性參加自愿保險,以為自己和家人提供更高的保障水平。”由此可見發展補充養老保險是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制度性需要。

           同時培育和發展我國城鎮補充養老保險,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現實意義

              1,積極發展補充養老保險,是完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保障職工退休后待遇水平的重要舉措

              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方向。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施行的,體現了社會公平和互助互濟的原則,主要目的是保

          證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當前,我國面臨著經濟發展水平較低、人口基數龐大、人口老齡化速度快的三重壓力,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一定要逐步地、有計劃地降下來,否則,就會影響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這一點在歷次出臺的文件中都反復進行了強調。從目前已經實施的統一制度的設計上來看,其養老金的平均目標替代率為58.5%,收人高的職工替代率還要低二些。

              但是,消費水平是有剛性的,上去了就很難降下來。降低基本保險的替代率的同時,必須保證基本養老金絕對額不降低且應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這就要求我們從兩個方面進行這項工作:一是相對于國民經濟發展和在職職工收人增漲速度,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增長速度要適當放慢,在發展的過程中調整養老金與工資的相對關系;二是要實現養老金內部結構上的轉變,把一部分由基本養老保險提供的待遇轉移到補充養老保險中來。據測算.在西方工業化國家,維持退休前生活水平的養老全大約相當于退休前土資水平的70%左右(替代率)。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工資收人用于食品的比例(恩格爾系數)要比西方發達國家武,因此,要想退休后的養老金能夠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其替代率應要高一些,大約80%左右。如果將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降至40%左右,那么替代率中的缺口,就要通過補充養老保險(解決20%)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解決20%)來彌補。補充養老保險最主要的作用和功能就體現在這里。

              國際上,與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三個層次”相似的國家有美國,它的養老保險體系也是由“三根支柱”構成的,即社會保障計劃、私人養老金計劃和個人儲蓄退休帳戶。在1988年,它的私人養老金積累的資產已達16000億美元,是公共養老金積累的三倍;從退休人員的待遇結構上看,私人養老金占了主要部分,公共養老金則比重較小,個人儲蓄養老金微乎其微。改革進行到現在,我國的養老金種類仍然比較單一。對于絕大多數退休人員而言,國家提供的基本養老金幾乎是唯一的生活費用來源。要改變這種不合理的狀況,就要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同時,要加大宜傳力度,切實轉變企業和職工的觀念,使職工明白,基本保險只保基本生活,要想生活得更好,就要依靠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2、從企業發展的角度看,企業補充保險有利于密切企業與職工的關系,增強企業的凝聚力,穩定職工隊伍

              如特殊工作崗位(如有毒有害等)人員的特定補充養老保險;獲得各類榮譽稱號人員的特定補充養老保險;企業科技人員和工人技師的特定補充養老保險等。通過建立這些特殊人員群體的補充養老保險,可以留住和獎勵他們。在美國、日本等國家,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已經成為企業人才競爭,吸引優秀員工的重要手段。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需要大量的人才的支撐,企業通過補充養老保險的建立為人才提供優厚的福利待遇,解決養老等后顧之憂,有利于企業穩定隊伍,提高企業競爭力。

              3、從國民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完全積累式的補充養老保險可以積蓄大量資金,減輕未來人口老齡化的壓力,為經濟的發展創造一個相對寬松的環境

              補充養老保險把大量的即期消費轉化為儲蓄資金,還能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育,支援國家經濟建設。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結構不合理,存在著直接融資比例過低、間接融資比例過大,短期資金被長期使用、資產負債不匹配等間題。而補充養老保險的周期長,資金量大,來源穩定,是金融體系中重要的融資渠道,可以為國民經濟建設提供大量長期穩定的資金支持,有利于促進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改善金融市場的資產負偵結構。同時,養老保險公司是資本市場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必將為完善資本市場體系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4、發展補充養老保險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補充養老保險大多實行市場化運作方式,市場經濟實際上是一種風險經濟,市場主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同時也要獨立承擔各種風險。同樣,處在市場經濟大潮中的個人也需要通過社會化的方式來解決養老方面的風險。如果養老等方面的風險解決不好,每個人都在擔優自己未來的生活保障,當前的消費需求就會受到抑制。商業養老保險是一種市場化、社會化的養老風險管理機制,通過這種機制,能夠更有效地解決家庭養老風險,減少人們的不安全感,有效刺激家庭消費,促進經濟發展,從而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實現消費和投資的平衡增長。

              由此可見:就中國的國情而言通過建立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來解決人們的養老問題

          是不現實的,必須要建立起多層次、多類型的養老保險體系,補充養老保險就是這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老齡化趨勢下,養老不應該只是國家的責任,企業、家庭及個人應該為養老做出理性的規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資本的擴張以及職工工資的上漲,為補充養老保險的運作提供了可能。通過發展補充養老保險逐步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與替代率,緩減基本養老保險中個人帳戶空帳運行的問題。并通過補充養老保險所采取的基金積累式,降低現收現付的壓力,促進基金向積累方式的轉換。雖然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一直在向“三支柱”協調發展的方向努力,但是由于政府承諾的基本養老保險目標過高,包攬過多,責任過大,使得現行的養老保障制度中政府保險的比重仍然過大等一系列問題都直接導致了“三個支柱”的力量失衡,致使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發展遭遇“瓶頸”。因而,協調發展“三個支柱”,實現三者的合理比重配置,是當前不可回避的間題。

          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范文第2篇

              1、養老保險覆蓋面過窄。

              養老保險制度長期以來主要覆蓋國有企業,而目前國企的就業人數正在逐步減少,非國有企業的就業人數卻增加很快。無論從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免除非國有企業就業人員的后顧之憂考慮,還是從非國有企業就業人員年齡較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助于減輕國有企業乃至國家的養老負擔考慮,都必須要求盡快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制訂出切實可行的具體政策和工作措施,盡早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的“廣覆蓋”目標。

              2、繳費率偏高,征繳困難。

              由于當前我國企業參保率不高,轉軌成本沒落實等原因,長期以來我國企業繳費率居高不下。我國目前企業的平均繳費率為23%,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0%)13個百分點,高于國際警戒線(20%)3個百分點。34個省、市、區中,平均繳費率在20%以上的有24個,超過25%的有上海(28%)、福建(27.76%)、遼寧(27.79%)、山東(25.22%)和吉林(25.06%)5個城市。繳費率偏高導致兩種結果:一是強化個別企業逃避繳費和拖欠基本養老費的動機。據統計,到2012年底,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收支缺口金達2萬億,14省份養老金當期收不抵支。二是加大了企業的產品成本,降低了企業的競爭力,給企業的經營造成了一定的負面的影響。一些企業的效益嚴重“滑坡”,導致企業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能力衰弱,不少企業仍處于困難時期,支付能力不足,無力繳納或以各種方式拒繳。

              3、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偏低。

              到目前為止,我國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統籌層次仍以地(市)縣為主,真正達到省級統籌要求的還為數不多,更不用說全國統籌了。在實際運行中,由于不同統籌層次的基金無法調劑使用,往往造成赤字與結余并存的局面,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盈余地區的盈余資金并不能調劑用于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的地區,而出現赤字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卻由財政負擔彌補。這樣,在基本養老保險未實行全國統籌的情況下,就會出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量盈余的同時財政補助支出激增的局面。為了保證支出,滿足人民的生活,中央財政不得不拿出一筆資金來進行補貼。基本養老保險不僅在省際之間存在著不平衡的現象。

              4、多層次的補充養老保險體系沒有完全建立。

              目前,大部分單位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多層次的補充養老保險體系沒有跟上。為有利于分散保險責任,適應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的需要,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提高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很有必要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職工互補充保險以及商業人壽保險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面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為保證制度的長期運行,促進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應著重采取如下措施:

              1、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所有勞動者都有享受社會保障制度的權利。目前,我國養老保險覆蓋的范圍除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部分事業單位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集體企業、外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從業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之外;還有大部分政府公務人員也沒有真正進入養老保險范圍;占全國總人口80%的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問題也尚待解決。從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和現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出發,要研究制訂出恰當的養老保險范圍、項目、費率、水平等符合國情的養老保險辦法,根據權利和義務相對等以及強制性的原則,調動各部門各方面的力量,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這樣可以把擴大部分歸集的養老保險基金,用于彌補當前的養老基金缺口,從而增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

              2、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

              一是在各級政府建立健全統一的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障委員會,作為政府對社會保險實施統一領導的最高行政機構,實行統一的制度、統一的標準、統一的管理;二是賦予社會保險費征繳單位以嚴格、權威的征繳職責,強化征繳手段,提高養老基金的收繳率;三是改進養老保險制度,按科學、合理原則測定養老保險費率;四是逐步提高養老保險管理統籌層次;五是在保證長期運行和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減少和避免長期透支個人賬戶;六是嚴格、科學制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和繳費年限條件,根據社會發展狀況,適時提高退休年齡;七是迅速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和預警機制。

              3、開辟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新渠道。

              從長期來看,要實現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還應該逐漸允許部分養老基金進行多元化的組合投資,成立多家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允許進行債券等其他投資,推動資本市場的發育和成熟。根據國際經驗,保險基金投資比例一般為:公司股票60%,公司的債券17%,政府債券6%,短期貸款3%,抵押貸款11%,房地產3%。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也可根據國情制定相應的投資方式,甚至學習智利的經驗,把基金交由多家非政府部門進行經營并引入競爭機制,可以委托給符合營運條件的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基金會、保險公司等機構進行保值增值營運。

          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范文第3篇

          關鍵詞:21世紀,養老保險改革,展望

          養老保險改革

          展望過去10華中,世界銀行對各國養老保險改革的構想和策略框架,反映了對各國頗有價值改革經驗的系統總結,反映了世界銀行與學術界和相關組織的長期對話與合作,以及國際社會對各國養老保險改革的深入探討與評估。無疑促成了一個富有創新意義的三層次養老保險制度構架的出現:(1)強制性公共管理的非基金制確定給付層次;(2)強制性私營管理的基金制確定繳費層次;(3)自愿性退休儲蓄。該構架正被擴展為五層次的框架系統。即:基本層次(零層次),基本目標是減少貧困。非繳費的第四層次,涵蓋著更為寬泛的社會政策,如家庭保障、保健和家政服務等。

          在應對養老保險改革的嚴峻挑戰和對改革實踐作長期不懈努力的過程中,調整單一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日趨凸顯。各國的經驗表明,多層次的設計有助于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多重目標——最重要的目標是減少貧困與實現和諧消費——追求更有效地處置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經濟、政治及人口老齡化風險。新設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模式更富靈活性并更有效地實現對老年人口的保障目標。選擇預提積累的基金制仍然被認為是非常有效的政策主張,但基金制的局限性在某些情形顯得格外突出。目前,世界銀行支持各國養老保險改革的信念并沒有發生動搖,相反,過去10年的改革經驗使之更為堅定。世界銀行發現,多數國家的養老保險體系沒有充分體現既定的社會政策目標,而是在市場經濟機制的影響下出現了嚴重的扭曲。此外,多數國家養老保險體系在人口老齡化背景下根本無法實現財務上的可持續發展。

          改革的回顧和最初改革理念的演化

          從1990年代初期以來,總結各國實施養老保險改革的一系列寶貴經驗與教訓,促使世界銀行去反思和改進其引導各國改革的思路與策略。世界銀行有關思路與策略的改進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對養老保險改革的必要性和具體措施進行更深刻、更全面的領會。包括:(1)突破養老保險改革旨在解決其面臨的財務壓力和人口老齡化挑戰這兩大因素,進一步將養老保險改革的必要性拓展到化解社會經濟環境變化帶來的風險,以及有效應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2)全面了解養老保險體系中的強制性計劃的局限性及其帶來的相關后果,特別是低收人群體面臨的遠比人口老齡化更為嚴重和迫切的若干社會風險;(3)進一步認識預提積累制養老保險計劃在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的優勢和局限,尤其是關注其增加勞動力市場供給和延期退休方面的積極效應。

          2.突破三層次的傳統多層次養老保險構架而形成五層次模式,并走出既有的僅關注第一和第二層次養老保險框架的誤區。根據眾多低收入國家的經驗,如果要想將養老保險體系的覆蓋面有效擴展到所有老年群體,就必須注重構建旨在緩解貧困的非繳費型的零層次或基本層次。而根據中低收入國家的經驗,必須強化第三層次的自愿性養老保險計劃,因為該層次能為高收人群體帶來可觀的收入替代水平,并且不會擠占過多的財政資金。另外,無論是何種收入水平的國家,都應該認識到第四層次養老保險的重要性,有必要塑造與強化第四層次的保險并明確將其納入一國的整體養老保險體系予以考慮。第四層次養老保險涵蓋了一系列寬泛的養老保險方式,包括:非正式的養老保險方式(如家庭保險),其他正規的社會保護項目(如健康護理計劃),以及其他私人的資金性與非資金性資源(如家庭財產)。

          3.有效整合各個層次的養老保險資源,實現最優績效。包括整合層次的數量、實現各層次間的相互關聯與平衡,以及根據具體的情況和需要對各個保險層次進行安排。一些國家的養老保險體系僅僅由零層次(采取普遍保險的社會養老金形式)和第三層次的自愿儲蓄組成,實現了較高的運行效率。而另一些國家在引入強制性的第二層養老保險計劃之前,需要獲得公眾對第一層次養老保險改革的認同。還有一些國家基于自身的政治經濟條件,考慮將改革后的強制性非基金制層次(第一層次)與自愿性儲蓄(第三層次)相結合,成為改革的現實選擇。

          4.更深刻地認識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若干初始條件,以及改革進程中面臨的各種潛在問題和局限性。人們日益深刻地認識到,一國的養老保險改革路徑選擇內在地受制于該國原有的養老保險體系,以及經濟、制度、財政和政治環境等諸多因素,這些因素對推進平穩和現實可行的改革思路尤其重要。

          5.對于由國家主導的、有關養老保險體制設計和改革實踐方面的創新,世界銀行均予以關注并提供大力支持。這些創新點包括:(1)非基金制的或名義賬戶制度,如引入非基金制的第一層次或對其進行改革;(2)構建旨在降低基金制私營養老保險計劃交易成本的清算中心;(3)整合失業保險和為退休金儲蓄賬戶提供服務性支付;(4)眾多高收入國家實施的改進和完善治理結構條件下的公共的、預提積累的養老保險制度。每項改革創新均需緊密結合國情進行評估,不應輕易套用其他國家的做法。

          養老保險改革的若干關鍵原則

          世界銀行認為,盡管各國制定重要的改革策略需要充分認識到本國特色的情況,在具體實施多層次養老保險改革時也有多種方式可供選擇,但是以下的幾項基本原則對于任何一次成功的改革來說都是必須遵循的。

          首先,所有的養老保險體系都應遵循提供基本收入保障和減少貧困這一基本原則。這意味著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各國都應該構建基本保障層次,以便能夠為低收入者和僅僅參加了有限經濟活動的人在老年時提供一份基本的收入保障。這一保障層次可以采取社會救助、或者低水平的并需要接受收入調查的社會養老金、以及面向高齡人口的(如70歲以上的老年人)普遍享有的養老金等形式。養老保險目標的實現形式——保障的具體方式、水平、資格和支付——將取決于弱勢群體的規模、財政預算上的可行性以及設計養老保險體系的其他相關因素。

          第二,如果條件允許,預提積累(基金制)養老保險改革不論在哪一層次實施,都將在經濟和政治方面產生重要的積極效應。從經濟上分析,基金制養老保險計劃需要在當前積累資金,可以改善未來的政府財政預算約束,進而對經濟增長和發展產生積極的貢獻。預提基金積累是否有利,主要取決于是否引起凈國民儲蓄的增加。從政治上分析,基金積累制能夠具備更好地履行和兌現養老金責任的社會能力,因為這一機制確保了養老金債務有合法財產權保護的資產來償還,而不論積累的基金是采取政府債務形式還是其他資產形式。然而實施基金制需要精心考慮成本和收益,因為凈收益不會自動得到保證,積累的基金也在相當程度上可能受到政治干預而陷于破產。此外,能否實行基金制還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一個國家的實施與管理能力。

          第三,在計劃實施預提基金制的國家,可以考慮建立強制性完全基金積累的第二保障層次,但是應首先提供一個實用的具體標準(而不僅是一個藍圖)來評估設計的方案。上述標準既能作為政策選擇與制定的依據,也可用于評估改革可能帶來的社會福利的改進水平,以及評估一國是否具備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所需的財力。另外,該標準也可用于評估其他養老保險計劃對退休儲蓄是否具有積極的效應,如在大力發展自愿性私人養老金計劃或職業養老金計劃之前,應該首先利用該標準進行科學的評估。

          養老保險體系改革的目標

          養老保險的政策框架既反映了養老保險體系所應堅持的一系列核心原則,也考慮了各國改革在特定制度環境下取得既定社會經濟效益的可能性,而不僅僅是勾畫出一項改革計劃的大致框架,或是指定改革的執行機構,或新體系的運行方式。著眼于實踐層面,需要確定一系列目標和制定標準來評估各類改革建議。當某國以一種合適的方式推行福利改進計劃時,養老保險改革的首要目標是提供有足夠保障水平的、可負擔的、可持續的和具有穩定退休收人的保障制度,具體表現在:

          1.有足夠保障水平的養老保險體系能夠有效地為一國所有社會成員提供保障,防止老年人陷入絕對貧困狀態,并且提供有效的方法來引導人們和諧消費,合理支配不同生命階段的生活安排。

          2.一個可負擔的養老保險體系是將制度的運行成本控制在個人和社會財力限度內,不影響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利用,力求避免難以維持的財政危機。

          3.一個可持續的養老保險體系具有穩定的財政基礎,并在充分估計各種因素條件下具備較強的調控能力和預測能力。

          4穩定的養老保險體系能經得起巨大的沖擊,包括應對來自經濟、人口變化和政治等諸多方面的挑戰。

          養老保險體系的設計或養老保險體系的改革必須充分認識到養老金的支付需求同未來經濟發展水平密切關聯。養老保險制度為了實現主要的政策目標,必須對未來經濟發展做出相應的貢獻。因此,養老保險改革應當基于支持經濟增長和發展的目標進行設計并實施,盡可能減少對資本市場和勞動力市場造成的不利影響。養老保險改革的次要目標——通過盡量減少養老保險制度潛在的消極影響,積極創造有利于發展的格局,即通過增加國民儲蓄和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發揮的杠桿作用,養老保險體系完全有可能在勞動力市場和宏觀經濟穩定方面產生積極的影響。

          評估標準

          世界銀行設定了四個針對改革內容的標準借以判斷改革設計的優劣。

          其一,改革措施的推行是否有助于養老保險體系社會政策目標的進一步實現?通過對老年群體進行有效的資源配置,改革能否明顯提高老年人抵御貧困風險的能力?改革能否使老年人在一國不同時期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維持均衡的消費水平,并實現社會的長期穩定?改革能否有效實現橫向的收入再分配?在平等的基礎上,對于那些非正規部門的勞動者和不從事經濟工作的人而言,能否從改革后的體制中獲得足夠的退休儲蓄和抵御貧困的保障?養老保險的財務負擔能否合理地在代際間和國際內的勞動者之間進行分配?

          其二,宏觀財政是否有能力支持養老保險改革?是否具備適合養老保險計劃長期運行并經嚴格測算的財務預算,是否充分估計在不同時間跨度下經濟條件的變異程度?養老保險改革的財政計劃受公共和私人資源影響的局限是否顯著?養老保險改革是否與宏觀經濟目標相一致,是否具備適當的國家政策工具作為推行改革的條件?

          其三,公共和私營機構能否在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得以有效運轉?政府是否具備適當的機構和設施去實施和運行改革中公共管理的養老保險計劃的各個方面?能否有效發展相關金融機構以適應私營管理的養老保險計劃之需要?

          其四,是否建立起了監管機構和制度安排使基金制養老保險計劃運行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限度內?政府能否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體系來監管和控制公共及私營管理養老保險計劃運行中的治理、負債及投資問題?

          經驗表明,養老保險改革進程必須得到充分的關注,需要關注的制度條件包括:

          1.政府是否會對養老保險責任提供長期可信賴的承諾?改革是否充分考慮了國家的政治經濟環境?是否具備足夠穩定的政策環境,以全面實施養老保險改革,并保證改革的穩步推進?

          2.是否具備現實的可行條件和有效的管理決策機構?如果沒有遵循國情和未能獲得大多數人的信任,養老保險改革即使在技術上準備得再充分也一定會失敗。要達到這個目標,養老金改革必須主要依靠各國自己,通過本國政治家和專家的通力合作,并與社會公眾進行充分的交流,為他們所接受。外界機構如世界銀行,可以通過提供相關建議和技術上的支持來加以協助,但是改革的主導權和公共支持必須來自各國內部。

          3.是否具備足夠的能力進行保險計劃的設計和實施?養老金改革并不是簡單的法律調整,而是涉及到退休收入調整等一系列復雜而敏感的利益分配問題。特別需要在完善治理結構、繳費的征收、檔案記錄、信息登記、資產管理、監督管理以及養老金發放等方面,實施全面的綜合改革。為改革提供立法準備僅是一小部分工作,重點是要強調自身能力建設和提高基金投資績效,并輔之以基層機構的不懈努力。當然,國際和雙邊機構在改革項目和調整貸款方面的幫助也應予以考慮。

          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和實施中的相關問題

          通過參與當事國養老保險改革實踐和其他機構的相關工作,世界銀行已經對有關養老保險改革許多方面的最佳操作方案有了一個清晰的理解,這涉及到改革的設計和實施中的大多數領域。然而,許多其他領域存在著諸多尚未解決的問題,需要不斷總結,并提出更好的解決辦法和解決思路。

          可行的改革選擇

          從總體的范圍來說,相關項目包括:在原來的制度框架內進行的調整,一方面維持原有體系的給付結構、公共管理安排和現收現付的制度框架,并調整制度框架內主要變量。包括:(1)維持現收現付的財務機制,提高交費水平,并將給付養老金的替代率提高;(2)調整給付結構,推行名義賬戶制或相似的方式,但保持公共管理和現收現付的制度框架;(3)在私營管理框架下實施市場化運營管理方式,采取完全基金積累(DB或DC模式);(4)公共管理框架下實行預提基金制的DB或DC模式;(5)多層次養老保險改革的思路,即在給付結構、管理和籌資方式等方面實施分散化管理。

          上述選擇體現了養老保險的首要和次要目標的不同層面。世界銀行主張多層次養老保險的構架(特別是包括一個零層次,以及適當的強制性和自愿儲蓄安排相結合的形式),并認為無論是否采取名義賬戶制,第一層次的改革思路都是許多國家實現養老保險政策目標所必需的,尤其對終生貧窮人員、非正規部門和正規部門的員工更為適合。

          改革的相關選擇依賴于各國特殊的國情和制度條件,特別是現行養老保險計劃的特殊改革需要,以及管理能力和金融市場發展方面的條件和制度環境。這些因素與一國的發展狀況和收入水平密切相關。經驗表明,以減少貧困為導向的養老保險體系在低收入國家具有很大的政策效應。從實現和諧消費的政策目標分析,一個實行公共管理的、現收現付的收入關聯型保險計劃在高收入國家的多層次構架中舉足輕重。可行的改革選擇和實際的改革選擇往往都是由既有養老保險制度和從非基金制向基金制轉換的交易成本共同決定的。

          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緩解貧困和再分配

          每一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對于貧困救助的作用和能力、和諧消費和高收入者向面臨老年貧困風險的群體再分配,不僅依靠制度設計本身和相關激勵因素,也在相當程度上依靠管理能力的提升。需要在不同保障層次間進行協調和平衡,力求避免負面效應出現。在多數發達國家,任何一個層次的措施都有首要和次要的目標,盡管原有體系的慣性作用對改革中可供選擇的層次有較強的限制。相反,發展中國家很少受限甚至完全不受限,而缺乏成熟的金融市場和執行管理新系統的能力很低,至少在短時間內是眾多發展中國家必須正視的不利條件。對于養老保險制度而言,有三個重要的建議值得考慮:

          第一,構建基本收入保障層次(零層次)以減輕老年貧困,應該是任何完備的退休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低收入國家,養老保險體系的籌資壓力將是一個挑戰,同時需要綜合考慮其他弱勢群體如兒童、青年、殘疾人等的保障需求,而整個保障體系的有效運行面臨的挑戰同樣十分嚴峻,需要給予密切關注。這些包括制定合格的管理標準,以及有效地向尚未擁有各種正式經濟保障體系的眾多農村人口支付小額養老金。

          第二,強制保障系統應當控制規模使其易于管理。在很多低收入國家,可以考慮構建一個基本的或者零層次,并通過第三層次的自愿性計劃提供補充收入保障。如果強制的繳費型層次(無論是否采取基金制)能夠有效運營,需要設計適當的替代率和適中的繳費率。

          第三,在覆蓋面較低的情況下,收入關聯的保障體系應該弱化再分配功能,強化自我繳費機制,而不能過度依靠財政轉移支付。應力求避免強制性養老保險制度與職業養老保險計劃分別管理的格局,因為這可能阻礙勞動力的正常流動,而且對于部分人口群體而言,可導致成本的高昂的和制度運行的不可持續。各國的公務員養老保險通常是一國最早建立的保障計劃,應該與常規養老保險體系進行整合,實現一國養老保險體系的整體和諧。補充養老保險計劃應嚴格按照基金制方式構建。

          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可持續能力

          養老保險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增強制度的財務可持續能力。即根據設立的繳費水平籌集的資金足以支付當期和未來的養老金給付,而不是隨意提高繳費水平、降低待遇或由政府財政預算彌補赤字。總之,養老保險制度財務穩定計劃必須充分考慮近期和長期的資金流量和積累資產存量,以及投資營運績效與評估。對于基金制而言,合理估計預期的收益率、國外投資分散風險及收益管理等三個方面的重要建議值得充分關注:

          第一,養老保險改革建議如果沒有根據現有的體系進行可靠的費用估計就不宜推行,也難以得到世界銀行的支持。遵循這一原則,各國可以且應當采取多種模型進行評估(包括世界銀行改革選擇模擬模型——Toolkit—PROST模型)。評估項目在各國實施的差異性也應該得到理解并給予充分考慮。對一系列評估模型的使用,有助于我們更好地認識不同模型假設前提的敏感性,進而更好地理解與改革結果關聯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問題。

          第二,評估財務的可持續能力(對非基金制至關重要)需要一種長期眼光并綜合考慮流量與存量。對于傳統的現收現付制的計劃,存量反映了養老金隱性債務。考慮到概念和數據方面的原因,一般情況下應該精確到每日的債務水平進行測度。對于確定繳費體制,需要在科學設定賬戶繳費積累額和相應投資收益轉化為年金產品換算機制的前提下,充分考慮不同個體的目標養老金給付水平的多樣性。而且需要在充分考慮各種風險因素的基礎上,設定能夠滿足養老金給付目標的繳費率指標,同時根據養老金總體給付水平預測結果的變化幅度進行及時調整。同樣,基于人口因素和經濟發展需要調整指標水平,對于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長期可持續發展也非常必要。

          第三,對于部分和全基金制計劃,正確地估計資產和可持續的具有風險調控性的收益率非常必要。公共管理的養老基金在保持合理的投資收益率方面業績欠佳,這導致了三種選擇:(1)如果財政性的工具運行較差或者不具備應付政府隨意干預的能力,那么將調整成非基金制計劃;(2)保持基金制模式,容易調整為私營化管理和分散化管理方式;(3)改進集中管理模式的治理結構。越來越多的實證研究顯示,對于決定投資業績主要方面的投資策略而言,治理結構尤為重要。

          管理和實施方面的限制

          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的實施問題需要給予更為廣泛的關注,然而即便是進行簡要的歸結也相當困難。

          新型養老保險體系管理面臨的關鍵問題是引入個人身份識別系統和賬戶系統(尤其是DC模式),以及統一的繳費系統。最大的困難在于養老保險基金流在全國范圍內的整合。從社會保障制度的視角分析,現金流應該注重分散化,然而數據方面應該強調集中處理。不論選擇什么樣的方法,在實施之前,制度構建需要技術上的支持,否則由于不當的原因,改革的路徑可能受阻。有關數據流的集中處理需要設置一個信息清算中心,使第二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與第一層次管理機構或任務部門實現更好的協調和信息共享。信息清算中心的作用非常寬泛,這個寬廣的領域包括運用國家機構或者半公共的管理機構來征收第二層次的繳費,并在第二層次計劃內部分配基金。

          養老保險的賬戶管理費用問題是一個明顯充滿爭論并需要深入研究的領域。有三種策略應予以關注:首先,通過一個中央清算中心的設置,力求降低管理費用以限制總費用的增長,如降低費用征收和賬戶管理的成本;其次,通過限制在投資基金中的任意轉換來降低市場交易費用;最后,通過限制個體的選擇來限制資金管理費用,包括使用被動的投資產品管理,由雇主替員工統一選擇投資管理者,并在有限的賬戶管理者中展開競爭性的投標。

          金融市場的制度環境和監管問題

          目前,存在激烈爭論的領域是引人強制的基金制模式的制度環境,而且各界在這個方面要達成共識尚需時日,值得重視的相關問題有:(1)在金融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能否引進基金制的養老保險計劃?(2)需要哪些規則標準和操作方案來保證基金制計劃的有效推行和安全營運?(3)監管制度建設方面如何改善?(4)推行基金制計劃的可接受成本如何確定?如何利用基金模式的潛在優勢分散營運成本?(5)對于僅擁有少量開放基金的國家,應當如何選擇?

          并非所有的國家都計劃建立基金制養老保險層次,而且二些國家也不具備相應的條件。不過,基金制層次的引入不需要太苛刻的條件,既有的金融機構和產品都可以發揮作用。建立基金制層次的理想安排是分步驟引入,以便能夠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然而,基金制模式的成功需要具備一些最基本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1)穩定的銀行體系架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以提供可靠的常規管理和資產管理服務;(2)政府追求優化宏觀經濟政策的努力,以及實施金融領域的改革;(3)強調圍繞基金制計劃的運行而構建的監管系統,并立足于長期戰略促使監管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拉美和中東歐眾多國家最新的養老保險改革案例,以及經濟合作組織成員國的長期發展經驗表明,金融市場的制度建設對于改革的成功有著重要的決定作用。金融市場的各項監管規則應該盡早實施。(1)養老金計劃營運機構必須具備充分的獨立性和前瞻性,以及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專業人士組成的團隊;(2)對執照申請的嚴格審查;(3)專門的監管機構與其他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而存在爭議較多的監管問題是:建立單一型監管機構還是復合型監管機構(如在智利率先采用的),或是對多個領域的監管機構如保險、證券、銀行和共同基金進行整合;如何劃定提供養老金產品的運營機構范圍;如何在監管機構之間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如何建立監管者的高效服務和責任機制等。

          具有一定開放的經濟體如中美洲、中歐和非洲的許多國家正在實施基金制養老保險改革。在金融市場欠發達條件下實施這一改革,機遇和挑戰并存。挑戰包括:本國特殊的資源密集型發展和監管能力的提高;國家總體經濟規模不大,而養老基金機構數量很少而管理的資產額相對龐大,形成很高的營運風險;有限的金融工具使投資風險難以分散。機遇在于:各國融人全球經濟的一體化程度加深,為分散退休者的養老風險創造條件,并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了很好的機會。然而,前進的道路并不平坦,面臨的選擇包括:構建區域性基金制養老保險計劃(該思路在理論上有很好的預期效果,但在實踐中則很少被采納),也可以參照眾多國家的現行方式,采取中央統一集中管理(操作上很可行但并不令人信服);向外國機構開放金融市場,并使政府影響遠離投資決策,但必須承擔相應的機構設置、規則制定和實施監管所帶來的較高成本。

          養老保險政治經濟問題的重要性

          任何國家若要成功推行養老保險改革并實現制度體系的可持續發展,就需要對政治經濟問題有更深刻的認識。目前,世界銀行從各國的養老保險改革中總結出來的具有普遍意義的經驗是,高效的改革進程對于成功至關重要。我們可以借用政治學的概念來界定養老保險改革的三個重要階段——改革辯論階段、改革理念形成階段和立法與實施階段,這些界定適用于眾多已經推行養老保險改革的國家。

          第一階段,改革辯論階段。通常是耗時最長的階段。在這一階段中,需要各界人士參與對關鍵問題進行討論,充分吸收各方觀點,即便有嚴重分歧,也會在爭論過程形成重要成果。需要對其他國家已有的改革經驗進行介紹,普通公眾和對政策制定有關鍵影響的群體都應獲得有關這方面的充分信息,如議會、工會和新聞媒體。然而,將這一階段的分歧公之于眾,有助于在下一階段達成共識。

          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范文第4篇

          [關鍵詞] 美國、瑞典、新加坡;養老保險制度;比較;啟示

          [中圖分類號] F812.44 [文獻標識碼] B

          我國經過幾十年的改革與發展,已經初步建立起多層次的新型養老保險體系。但是,由制度轉軌引起的隱性債務問題、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等問題,使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面臨著諸多問題和嚴峻挑戰。本文通過分析美國、瑞典、新加坡這三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特征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這對于健全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和經濟的穩定與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美國、瑞典、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比較分析

          世界上典型的三種養老保險制度分別為投保資助型、全民福利型以及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制度,這三種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基金的來源、發放以及享受條件和養老金籌資模式等方面各有所長。

          (一)美國、瑞典、新加坡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美國屬于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資金主要源于雇主和雇員繳納的社會保險金。政府為保證社會保險的公平性原則,設置了社會保險費的繳費上限,如1981年上限為年工資收入43800美元。

          瑞典作為全民福利型國家的代表,它的養老保險費主要由國家承擔,實行高稅收政策,由國家統一規定退休金待遇標準。同時雇工和雇員不需要繳納保險稅而需繳納47%的工資稅,基本養老費用總額的55%由政府負擔。

          新加坡是強制儲蓄型養老模式的典型代表國家,雇主和雇員的繳費是其養老保險金的主要來源,為退休雇員或提前非自愿脫離勞動力的雇員設立的一項強制性儲蓄計劃是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基本宗旨。

          (二)美國、瑞典、新加坡養老金的享受條件及發放方式

          美國勞動者的退休年齡是65周歲,只要他們在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滿10年,退休后即可按月領取全額退休金;而對于未到65周歲法定退休年齡的只能領取減額退休金,其扣減辦法是每提前退休一個月減發養老金1.56%。對超過65周歲退休的,每推遲退休一個月增加養老金的0.25%。

          瑞典的退休養老金是由基本年金和補充年金構成。居住在瑞典的瑞典公民,領取基本年金的資格從年滿65周歲的當月開始。對于提前退休者領取年金最早可提前到60周歲,且每提前一個月領取,則降低正常退休年金數的0.5%;對于延遲退休者,每延遲領取一個月,則增加正常退休年金數的0.6%。

          在新加坡的法定退休年齡是55周歲。倘若會員在55周歲后仍繼續工作,可以每隔三年提取一次公積金,直至全部提取完畢。養老公積金占有公積金總額的10%,公民只有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才可領取。1987年1月,政府規定了最低存款額,即一般會員都要保留30900新元的最低存款額以防范風險之用。

          (三)美國、瑞典、新加坡養老金的籌資模式

          在1939年至1980年間,美國采用現收現付制的籌資模式。但到了20世紀80年代,由于人口老齡化的到來,現收現付制的弊端愈發的明顯。為此,美國1983年通過決議提高養老金的繳費率和繳費上限,籌資模式變為部分積累制。

          瑞典主要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制的籌資模式,“現收”則主要表現為一般性的國家高額稅收,它遵循“以收定支,不留積累”的原則。采用現收現付制的籌資模式不僅可以有效的避免通貨膨脹所帶來的影響。

          新加坡采用完全積累制的養老保險基金籌資模式,它是通過強制儲蓄的手段來實行對職工的自我保障制度。完全積累制的資金籌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政府的負擔,同時也使雇主與雇員之間的責任與相互協作關系得到強化。

          (四)美國、瑞典、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問題及改革的方向

          隨著美國的養老保障制度的福利化傾向,政府的養老保障支出負擔逐漸加重,截至到2011年,美國的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上升到16.8%,而部分基金積累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因資金不足帶來的壓力。

          瑞典是典型的高福利國家,雖然它為每個公民在經濟上提供了安全網,但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福利病”。同時,瑞典主要是通過征收各種稅費來維持龐大的養來保障開支,這必將會給企業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最終影響整個國民的收入水平。

          新加坡實行的是強制基金積累,這極大地促進了新加坡的經濟發展。但是,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家庭養老,無法體現社會統籌。因此,新加坡從國情出發,設立最低存款計劃和家屬保障保險計劃來彌補這一不足,同時這也完善了公積金制度的自我保障制度。

          二、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及困境

          經過幾十年的探索實踐與改革發展,我國逐步建立起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基金積累模式從現收現付制向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模式轉變。在基金來源、享受條件及發放方式、籌資模式上已有成型制度,但是仍存在諸多問題。

          (一)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在我國,保險費的收入以及利息收入和財政補貼是基金的主要來源。同時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是由雇主和雇員雙方共同繳費,雇主繳納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0%,而雇員繳納比例為個人繳費工資的8%,其中社會統籌賬戶為雇主繳納的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進入個人賬戶。

          (二)我國養老金的享受條件及發放方式

          我國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職工為60歲,女干部和女工人分別為55歲和50歲。同時,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且達到退休年齡的才可以領取養老金。對于我國養老金的發放問題,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初期是由企業負責發放的,但隨著我國養老金社會化發放進程的推進,轉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將應付養老金劃入基本養老金賬戶。

          (三)我國養老金的籌資模式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基金積累制的籌資模式,單位繳納的保險費被存入社會統籌賬戶,職工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則被存入個人賬戶。部分基金積累制是在將積累基金建立在個人賬戶的基礎上來引入個人賬戶存儲基金制,保證了社會統籌互濟功能的發揮,同時建立部分積累制,可以有效地緩解養老金的支付危機。

          (四)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問題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經過多次改革,已經形成了相對完善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但在實際運行中,仍然顯露出一些問題。首先,養老保險體系殘缺。從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來看,除了國家建立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等,各地還分別制定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等,這種分割的格局導致了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現象的出現。其次,隱性債務問題嚴重。為應對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支付危機,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由原先的現收現付制轉變為由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必然會引起隱性債務問題。

          三、促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多渠道籌集資金及有效的基金的管理,妥善解決養老保險隱性債務

          由于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中沒有專門的措施解決轉軌成本,因此以巨額隱性債務的形式進入新制度。為此,可以借鑒新加坡的經驗,通過發行國債等財政手段籌集養老基金。此外,還要尋求長效的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機制,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督調控,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從而確保通過市場化運作積累的基金能夠實現保值增值。

          (二)逐步提高退休年齡,延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我國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干部55歲,女工人50歲,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和醫療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人口平均年齡已達到70歲左右,現行的法定退休年齡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的經濟發展。因此,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應該逐步的提高退休年齡,促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定運行。此外,可以適當的延長繳費年限來增加基金的積累,以此來減輕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負擔。

          (三)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多層次、全方位的養老保險體系

          目前,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已覆蓋了城鎮職工,而一些應參保的農民工仍然沒有參保,我國應積極地采取各種措施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同時我國應完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首先,我國應著力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其次,擴大對老年人的補助力度和范圍,提高補助水平;最后,大力發展第二、三支柱,避免對基本養老保險過分依賴。

          (四)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法規,加強養老保障法制建設

          在社會保障制度方面,我國目前的法律約束體制仍不健全且立法滯后。對此,可以借鑒美國及瑞典的做法,采取強制參與國家養老保險的政策,同時更要建立健全稅收和監管體制,保證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此外,要依法征收社會保險費和實施社會保障支付。最后,我國應進一步加強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與監督,使社會保障有法可依,進而促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健康快速發展。

          [參 考 文 獻]

          [1]樊天霞,徐鼎亞.國外典型養老保險制度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J].上海經濟研究,2004(10):61-68

          [2]陳恩平.東亞三國養老保險制度比較研究[D].上海師范大學,2010

          [3]張虹.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D].華東師范大學,2007

          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范文第5篇

          關鍵詞: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新農保

          中圖分類號:F323.89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1-000-01

          一、日本農村社會養老體系的介紹

          1.日本四種養老保險介紹

          二戰后,因農村勞動力缺失、老齡化問題加劇,家庭內部代際撫養體系瓦解,1959年頒布的《國民年金法》,首次將農民這一主體納入到養老保障的體系中。此后,日本政府出臺了《農業勞動者基金法》,專門針對農民,且不具強制性。為了滿足農民對養老的更高需求,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開始實施。除此之外,日本還存在由農業協同組合舉辦的人身共濟保險。

          2.兩次重要改革

          1985年,日本政府修改國民年金法,變成國民基礎養老金。國家負擔三分之一,個人繳費,基金運營收入。日本政府2002年對“農業勞動者年金制度”進行了改革,擴大了保險的覆蓋面;保險費由現收現付制改為繳費確定型,允許農民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自由選擇。

          3.日本農村養老保障現狀

          日本是日世界上老齡化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據日本2013年得統計顯示,日本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25%,而且這一比例將在2060年達到40%。而到那時年輕人(0到19歲)的比例僅為13%。老年人口與年輕人口的差距越來越大,意味著每個年輕人撫養老人的負擔的越來越大。近年,日本養老社會保障支出在逐年增長且占比超過社保總支出的三分之一。

          二、中國養老體系的介紹

          1.老農保

          在建國初期,中國與日本一樣也是以家庭為核心的養老模式。隨著社會主義改造、改革開放等變革的發生,農村養老模式也由農村社區型模式轉變為社會化養老保險模式轉變。

          2.新農保

          我國正在逐步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明確提出在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目標。相對于城鎮,中國農村養老問題則更為嚴峻、更為緊迫。有兩個原因,一方面,年輕人從農村向城市遷移,加重農村老齡化問題,另一方面農村養老保障過于落后。

          3.新農保中存在的問題

          新農保實施中,“社會養老”雖對傳統“家庭養老”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但當前效果有限。而且另一方面,一些研究也發現新農保政策對農村家庭消費和農村老年人勞動供給所產生的影響在規模上十分有限。

          三、日本政府在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程中的困境及教訓

          1.對長期經濟低迷預計不足

          中東石油危機,使日本經濟高速增長的奇跡消失,建立在雄厚財力基礎上的日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始搖搖欲墜。國家財政逐漸難以支撐由于物價不斷攀升而高漲的國民年金支付標準。結合日本農村養老金支付危機教訓,我國的農村養老金給付標準提高速度不宜過快。

          2.現收現付制的社會養老保險運行出現問題

          目前日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采取的是現收現付制度,其實就是由家庭擴大到社會的代際扶助。但是由于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養老資金空洞化,年輕一代對自己老年時期能否領到養老金表示并不樂觀,因此許多人并不積極交納保費,繳費人數減少的同時支付增加,收不抵支,嚴重影響了制度的運行。

          四、日本構建社會養老體系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1.構建完備的法律體系

          日本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構建中先后出臺了多部法律,從一開始就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在明確了政府與個人的義務和權利的基礎上,保證了政策實施過程中的,權威性和規范性不擾。

          與日本相比,我國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缺少與之相關的必要的法律體系。因缺乏法律的權威性而導致的不穩定性極大影響了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實施的效率。因此,我國應借鑒日本的做法,不滿足于現有的政策文件,而是上升到法律層次,逐步探索出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

          2.構建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日本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將低收入者和特殊人群都被納入到社會保障中,保證了社會公平。在此基礎上,日本政府建立了多層次、立體化的農民養老保險體系,幾乎覆蓋了所有的社會群體的需求。

          我國應借鑒日本的經驗,重視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建立和健全,考慮職業劃分和不同職業之間的轉換時的制度銜接。具體來看可分為三類,首先是強制類型,為國民全員建立社會統籌賬戶。其次是根據農民自己的不同經濟情況自愿參加附加養老金。第三類為商業保險,滿足經濟情況較為好的農民的需要。

          3.政府的財政支持

          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步建設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尤其是財政支持。日本政府除了負擔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費用,還承擔了國民年金保險繳費總額的1/3。并在在經濟低迷的情況下仍然將政府財政負擔提高到了 1/2。

          我國若想讓多層次養老金制度健康運行,就需要政府個方面的支持,尤其是財力支持。財政支持的缺乏會導致農民積極性的降低,從而降低覆蓋面。

          參考文獻:

          [1]王翠琴,黃慶堂.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及對我國新農保的借鑒[J].當代經濟管理,2010(10):91-96.

          [2]鄭軍,張海川.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對我國的啟示――基于制度分析的視角[J].農村經濟,2008(07):1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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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林靜,鄭曉玲.從財政角度看中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2(2):95-97.

          [6]馮蘭.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對我國的啟示――基于政府責任的視角[J].勞動保障世界,2012(12):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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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王國華.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經驗及啟示[J].新農村建設,2010(4):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