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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嬰保健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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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嬰保健宣傳

          母嬰保健宣傳范文第1篇

          自從《母嬰保健法》實行以來,我們努力貫徹實施《母嬰保健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把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這道關卡,建立健全執法隊伍,依法加強婦幼保健機構,大力推進婦幼保健工作的全面發展。這次檢查中我們嚴格按照《產科建設標準》和衛生廳下發的《母嬰保健法》執法檢查提綱要求,在各醫療保健單位自查的基礎上,我局組織執法隊伍進行專項檢查,下面將檢查情況總結報告如下:

          一、檢查的主要情況及結果:

          月日至月日,我們根據省衛生廳文件精神和檢查提綱,由區衛生局主管副局長帶隊,通過采取看文件資料、現場查驗、走訪、等形式,對轄區內所有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準入情況和醫療保健機構的產科質量進行逐一認真的檢查。檢查發現,楊陵區共有9家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開設產科共有6家,其中示范區醫療機構從機構人員資質到房屋布局結構、藥品器械、制度措施等諸方面均能達到產科建設標準要求,村、兩鄉醫療機構產科管理比較規范,其余各醫療機構均存在一定問題。

          二、檢查結果及存在問題:

          所查醫療機構和個體診所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母嬰保健法》宣傳不到位,群眾法制觀念淡薄。

          2、《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各種證件管理仍不規范,有兩所醫療機構產科硬件設施與產科建設標準還有一定差距。

          3、對高危孕產婦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現在無信息登記表冊、各種孕產婦管理制度未上墻。

          4、鄉村婦幼專干待遇問題未能很好解放,致使婦幼衛生信息不能及時報送,高危孕產婦篩查工作不到位。

          5、在規定的定點醫療分娩單位之外,個別診所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而非法接生現象依然存在;有些個體診所還存在超范圍行醫現象。

          三、整改意見:

          我們將以這次檢查為契機,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強對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定期對各產科單位進行檢查、督促。

          2、加強相關法律的學習培訓和宣傳,開辦《母嬰保健法》培訓班,利用電視臺等各種媒體大力宣傳。

          3、嚴格法律證件的管理,對不能達到產科建設標準的機構下發書面意見,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機構,將取消開設產科的資格。

          母嬰保健宣傳范文第2篇

          今年我縣的婦幼衛生工作是不同尋常的一年,根據年初衛生部、省衛生廳、項目專家對我縣歷年來就“降消”項目工作執行情況及婦幼衛生工作進行督導檢查,針對我縣長期以來孕產婦死亡率居高不下,而婦幼衛生服務工作又很難提高的嚴峻情況,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得到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為進一步加強“降消”項目的組織管理和對全縣婦幼衛生工作的領導,切實將項目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推進全縣婦幼衛生工作的服務能力,出臺了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一年來,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支持下,從規范各項婦幼保健常規業務管理工作著手,在做好常規婦幼保健業務管理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各項婦幼保健工作規范和制度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加強全縣婦幼保健業務管理工作。以“降消”項目為重點,加強全縣孕產婦系統管理和兒童系統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普及新法接生,堅持以保健為中心,保障生殖健康為目的,實行保健與臨床相結合,面向基層,面向群體,預防為主的婦幼衛生工作方針,努力完成省、州、縣下達的各項任務指標,全面推進全縣婦幼保健工作的開展,現將一年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基本情況

          二、全縣婦幼保健工作開展情況

          1、加強管理,規范業務

          (1)根據年初衛生部、省衛生廳等各級領導、項目專家對我縣“降消”項目工作及婦幼衛生工作的檢查督導意見和全縣的“降消”項目專題工作會議相關要求,加強對全縣各項婦幼衛生工作規范管理,在做好常規婦幼保健業務管理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各項婦幼保健工作規范和制度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加強全縣婦幼衛生業務管理工作。

          (3)根據考察學習到的經驗,借鑒人家的先進做法結合工作實際,重新編制了全縣婦幼衛生信息統計表、卡、冊,對全縣婦幼衛生基礎數據進行月報管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了婦幼衛生數據檔案。

          2、落實措施、加大項目業務技術指導和培訓力度

          4、2008年全縣各項婦幼保健工作指標完成情況:

          (8)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2008年全縣共有5歲以下兒童死亡43人,死亡率為25.72‰。與上年相比下降了9.89個千分點(2007年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為35.61‰)。

          (9)新生兒破傷風監測:年內無新生兒破傷風發生,新生兒破傷風發生率為0‰;無出生缺陷兒。

          (12)、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

          維西縣2008年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按省、州(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實施方案)的相關要求,制定了以分管副縣長為組長、防治艾滋病相關成員單位領導為成員的《2008年維西縣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實施方案》,并按“實施方案”要求因地制宜的緊緊圍繞所有孕婦、產婦及婚前保健人群等目標人群,開展了如下工作:

          ①健康教育工作

          利用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咨詢活動。配合“三八”婦女節、“六一”兒童節、“艾滋病日”等節日,開展圍繞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各種宣傳活動。大力宣傳“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知識,發放各種宣傳冊、畫報、宣傳單等資料,通過縣、鄉各助產服務單位分放到婚前保健人群和孕產婦手中,向孕產婦傳遞艾滋病母嬰傳播知識和信息。

          ②提供自愿咨詢與檢測服務

          ——縣婦幼保健院為婚前保健的男女雙方免費提供有關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咨詢,傳遞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信息;進行危險行為評估;介紹并建議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則下,填寫《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知情同意書》后提供檢測服務。對檢驗結果為陰性或陽性者均要進行檢測后咨詢,進行有效的避孕指導。

          ——以縣醫院為主,對所有孕產婦提供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前咨詢,咨詢內容包括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危害,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相關信息;幫助評估危險行為;解釋檢測的意義和利弊及等待結果時的預防措施;介紹并建議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則下,填寫《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知情同意書》,免費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

          ——為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孕產婦提供檢測后咨詢;為其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相關信息,幫助其分析感染狀況,由本人及其家屬知情選擇妊娠結局,填寫《選擇妊娠結局知情同意書》。并為決定終止妊娠的陽性孕產婦提供服務,給予有效的避孕指導。對選擇繼續妊娠者,加強孕期保健,動員其住院分娩。

          ——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婦的配偶接受相關的咨詢和檢測。

          ——2008年共收到上級分發下來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試劑、藥品17種191件,發放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試劑、藥品17種191件,均按要求及時發放到各鄉鎮衛生院。

          三、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困難

          ㈠各級黨委政府對“降消”項目工作的領導管理有待進一步加強。特別是鄉黨委政府是鄉村級衛生工作的直接領導管理部門,應將轄區內的“降消”項目工作與一切“惠農、惠民”政策有機地結合起來同抓共管,切實加大宣傳、發動全鄉孕產婦住院分娩,確保母嬰安全,努力降低兩個死亡率。

          ㈡三級婦幼保健網的網底極度薄弱,由于缺乏村級婦幼保健女村醫,導致使居住在農村的孕產婦保健服務難以開展,甚至是無開展.這是導致我縣的孕產婦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難以控制的最為重要的原因之一。

          ㈢縣、鄉、村對孕產婦住院分娩的宣傳、發動工作力度不夠深入,個別鄉鎮還存在孕產婦宣傳發動的盲點和空白點。是導致孕產婦漏報、住院分娩空白的重要原因。

          ㈣社區健康教育活動力度亟待加強,目前社區的健康教育還不夠深入,宣傳面還不夠廣泛;應廣泛發動社區群眾,多部門協作,積極開展社區衛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全面推進社區衛生服務的開展,發動和引導社區居民樹立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規劃的實施,養成良好的衛生行為和方式,提高社區居民的自我保健能為和健康水平,不斷提高社區居民的健康保健意識,逐步提高社區居民利用健康保健技術服務的能力。以此促進社區各項衛生服務工作(包括醫療服務、疾病預防、婦幼保健等)的全面開展。

          ㈤從全縣婦幼衛生工作考核中可以看出,考核的結果普遍上升,但是離上級要求的工作指標相差還甚遠,需要不懈的努力,不斷加強工作力度,使全縣婦幼衛生工作得以長足發展。

          ㈥鄉衛生院對村醫的管理力度,村醫對婦幼保健工作的責任心有待進一步加強,通過近半年來加強了對鄉、村級婦幼保健的指導督促檢查工作力度,村醫對婦幼衛生信息臺帳的規范有所提高,但出生死亡漏報問題仍然十分突出,這說明村醫對轄區內孕產婦信息的掌握不透,問題還是在村級,有個別村醫甚至將婦幼衛生信息統計臺帳丟失。嚴重影響到全縣婦幼衛生信息統計工作的完整性。

          ㈦各鄉鎮衛生院需要進一步提高對婦幼保健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明確鄉本級對婦幼衛生工作的職責任務,加強婦幼衛生工作管理力度。應本著全面服務于本轄區所有服務對象的原則,認真研究,如何提高本轄區婦幼保健技術服務的對策,逐步提高本鄉的婦幼保健技術服務能力,為切實保障本轄區婦女、兒童,這一社會弱勢人群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的優質服務。

          (八)婚前醫學檢查工作局面難以打開。新婚姻登記條例出臺后,強制婚檢被取消,婚前人群HIV檢測工作難度較大。

          五、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㈠進一步加大縣、鄉、村各級政府對全縣“降消”項目和婦幼衛生工作的領導與管理,加大政府責任目標的執行力度,將孕產婦住院分娩宣傳發動工作融入“三農、惠農”工作中,切實提高住院分娩率;

          ㈡加強縣、鄉、村三級防保網的建設,加強對鄉村婦幼保健人員培訓,強化對基層的監督和管理,不斷拓展工作內容和范圍,不斷提高基層的婦幼保健服務能力;全面開展婦幼保健技術服務,加強兩個系統管理,繼續做好孕產婦住院分娩宣傳發動工作,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兩個死亡率。

          ㈢繼續加強鄉、村兩級婦幼人員的培訓,進一步加大婦幼保健網絡建設力度,建立健全婦幼保健網底職能,提高農村婦幼保健技術的服務能力。

          ㈣加大健康保健知識的宣傳力度,增強全民健康意識,提高人民群眾的自我保健意識和利用健康保健服務的能力,加強婦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努力降低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發病率。

          ㈤加大《母嬰保健法》的執法力度,開展婚前保健和產前診斷技術服務,加強做好PMTCT(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積極做好三級預防措施,提高婚前健康檢查率,降低出生缺陷兒的發生率,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發放。

          ㈥對全縣托幼機構進行衛生保健管理,有計劃的對幼兒進行健康檢查,發現疾病及時矯治,治療效果評價分析,加強兒童“四病”的防治、宣傳,提倡母乳喂養。

          母嬰保健宣傳范文第3篇

          一、加強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提高服務能力

          1、貫徹落實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婦幼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婦幼保健機構管理辦法》,健全婦幼衛生服務體系,落實國家和省對婦幼保健機構及基層人員的補助政策,強化公共衛生職能。加強婦幼保健機構建設,制定下發《*省婦幼保健機構評審標準》,開展婦幼保健機構等級評審工作,鞏固婦幼保健機構規范化建設成果。開展婦幼衛生人員培訓,提高服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二、實施項目帶動戰略,擴大項目工作成果

          2、實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和“降消”項目。在68個縣繼續實施“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兒破傷風”項目的基礎上,組織實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實現全省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全覆蓋。研究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建立項目工作領導小組和技術指導組,完善項目組織管理體系。抓好新擴展項目縣啟動和社會動員宣傳。開展人員培訓和臨床進修、專家蹲點,提高基層助產技術水平。加強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和運轉程序。定期開展督導檢查,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全省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達到95%以上。

          3、做好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繼續在5個艾滋病綜合防治示范區開展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自愿咨詢與檢測、咨詢指導、孕期篩查、業務培訓、宣傳教育、質量控制與監測等工作。進一步擴大孕期艾滋病病毒抗體篩查覆蓋面,提高孕產婦咨詢和篩查率。對篩查出的陽性病例及時采取母嬰阻斷措施,做好追蹤與隨訪,保障母嬰安全。開展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咨詢與篩查工作質量。

          4、繼續實施“生殖健康/計劃生育第六周期項目”、“兒童疾病綜合管理項目”、“中國母親援助—復明12號流動眼科手術車和母親健康快車”及“中美婦女兒童與家庭健康合作項目”等項目,加強組織協調,強化監督管理,確保實現項目目標。

          三、加強母嬰保健監督管理,依法規范技術服務

          5、加強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準入管理,嚴格程序和標準。出臺《*省產前診斷技術規范(試行)》,對各市產前診斷分中心進行考核審批,對產前篩查中心進行抽查。加強對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監督管理,繼續開展打擊非法接生、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專項治理活動,嚴查違法行為。

          6、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等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的管理。聯合有關部門制發《*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對全省《出生醫學證明》使用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7、貫徹落實《*省“一法兩綱”宣傳工作方案(*-2010年)》,深入宣傳《母嬰保健法》、《*省母嬰保健條例》、中國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和*省婦女兒童發展規劃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內容,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增強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維護婦女兒童健康權益的法律意識,為婦幼衛生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落實出生缺陷三級預防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8、繼續推進《中國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減少出生缺陷和殘疾行動計劃(*-2010年)》的實施。進一步貫徹落實《*省<產前診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稿)》和《*省產前篩查管理辦法(修訂稿)》。建立產前篩查與產前診斷網絡,做好三級預防出生缺陷的相關工作,開展預防出生缺陷宣傳活動,培訓專業人員,加強出生缺陷監測和干預工作,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9、創新思路、加強協作,采取措施推進婚前醫學檢查和婚前保健工作。積極爭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擴大婚檢覆蓋面。開展婚前衛生指導與咨詢,為群眾提供優質服務。

          10、貫徹落實《*省新生兒疾病篩查診治管理辦法》,積極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與治療,全省新生兒疾病篩查率(甲低和苯丙酮尿癥)達到75%。開展新生兒聽力篩查工作,減少兒童先天聽力殘疾。

          五、落實“兩綱”目標,提高婦幼衛生工作水平

          11、貫徹落實衛生部《孕前保健服務工作規范(試行)》,結合實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加強孕產婦和兒童保健系統管理,推廣母子保健保償責任制,全省孕產婦和兒童系統保健管理率分別達到85%以上。加強流動人口婦幼保健工作,將其納入兩個系統管理內容,健全登記報告制度,掌握流動人口婦女兒童健康狀況。

          12、開展婦女、兒童常見病、多發病防治工作。重點做好婦女生殖道感染、宮頸癌及乳腺癌防治,婦女病普查率達到50%以上。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衛生保健工作。推進0-3歲兒童“搖籃工程”實施,總結推廣試點工作經驗。

          13、繼續開展托幼機構衛生保健達標驗收活動。依據衛生部《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和《*省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評審標準》等,開展培訓和督導,在各市自查的基礎上,組織進行抽查驗收。

          14、加強愛嬰醫院管理和監督,鞏固創建成果。按照衛生部《愛嬰醫院管理監督指南》,開展督導檢查,落實《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和愛嬰醫院十條措施。積極推進《嬰幼兒喂養策略》的實施,逐級開展《嬰幼兒喂養策略》培訓,大力加強母乳喂養宣傳,保護和促進母乳喂養。

          15、深入開展新生兒窒息復蘇工作。重點加強縣鄉級人員培訓,擴大培訓覆蓋面,建立以醫院為基礎的新生兒窒息復蘇試點,減少新生兒死亡率。

          母嬰保健宣傳范文第4篇

          1 存在的問題

          1.1 管理條塊化,片面化

          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大部分防保人員追求保健次數及條塊化的保健內容、系統化的管理.如孕期保健只追求4次或5次,兒童保健只注重常規免疫及“三、二、一”體檢,缺乏全方位、全過程、系統化的管理。

          1.2 各項宣傳、教育、指導、咨詢工作較薄弱

          第一,缺乏對母嬰保健工作重要性的廣泛宣傳,多數不能充分了解母嬰保健健工作的重要性;第二,對夫妻生活的指導及咨詢眼務工作較薄弱,尤其是新婚夫婦更需要充分了解正確的健康的夫妻生活方法,但在具體工作中,保健工作者及夫婦雙方很少涉及到此項話題,以致不同程度地影響新婚夫婦的身心健康及優生優育問題。

          2 問題分析

          存在以上問題,筆者認為主要是因為各種有關政策、法規及其重要性、重要意義宣傳力度不夠;個別人責任心不強,防保人員缺乏各學科知識的系統掌握,缺乏對聯系群眾的重要性的認識。

          3 幾點個人意見

          3.1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認識

          加強對《母嬰保健法》及優生優育和其他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達到人人皆知,人人重視,人人遵守的目的,其中包括對各級防保人員和一些群眾的宣傳。另外應解除封建思想的束縛,正確認識各種咨詢指導工作的重要性,尤其對夫妻生活及優生優育的咨詢與指導,必要時可在各級保健機構設立咨詢室及咨詢電話,從而提高母子身心健康。

          3.2 強化防保人員管理

          首先應把好防保人員聘用關,選擇那些業務素質高,有較強責任心并且有一定防保及臨床經驗的人員上崗。第二,應加強各級防保人員業務培訓、其中要包括鄉醫的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防保知識和臨床知識兩方面,以便其在具體工作中能更好地貫徹防治結合的方針。在臨床知識的培訓中,應加強全科知識的培訓,擴大視野,在具體工作中得心應手,更好地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

          3.3 加強系統化,全方位服務

          首先,應轉變防保人員的思想觀念,從被動應付工作的觀念向主動參與各種醫療預防保健及各種流行病學監測工作的觀念轉變,以提高其工作效果。

          其次,在具體工作中應注意加強各種關系的協調,主要是擔任基層具體防保工作任務的人員與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及鄉醫之間關系的協調。因為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其各項工作的業務指導及培訓,可不斷提高其本身業務素質,而鄉醫則直接參與農村醫療預防保健工作,與鄉醫搞好協作關系,可大大減少工作精力,提高工作效率,達到事半功倍效果,并且鄉醫與群眾接觸較為密切,對群眾各種健康狀況及其他情況比較熟悉,真正達到系統化、全方位服務。在個別防保人員思想中,母子保健工作只是一種任務,片面追求保健服務次數,以應付上級對本項工作的檢查,卻忽略防保工作的具體職責是監測預防控制疾病的發生發展,進一步提高身體素質。所以,筆者認為要真正達到及時監測預防控制疾病的發生發展,提高母子健康,降低孕產婦及嬰幼兒死亡率,建立母子保健手冊,家庭健康檔案,實行檔案化管理,詳細記錄其流行病學及臨床醫療情況,從社會家庭方面考慮問題,以更全面更具體。

          母嬰保健宣傳范文第5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母嬰保健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第四條公民享有母嬰保健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母嬰保健服務的權利。

          第五條母嬰保健工作以保健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為目的,實行保健和臨床相結合,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保健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經濟、技術和物質條件,并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特殊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設立母嬰保健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的配套規章和技術規范;

          (二)按照分級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全國母嬰保健工作發展規劃和實施步驟;

          (三)組織推廣母嬰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適宜技術;

          (四)對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

          第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公安、民政、教育、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條母嬰保健法第七條所稱婚前衛生指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性衛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識及計劃生育指導;

          (三)受孕前的準備、環境和疾病對后代影響等孕前保健知識;

          (四)遺傳病的基本知識;

          (五)影響婚育的有關疾病的基本知識;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識。

          醫師進行婚前衛生咨詢時,應當為服務對象提供科學的信息,對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指導,并提出適當的建議。

          第十條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十一條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設置專用的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配備常規檢查和專科檢查設備;

          (二)設置婚前生殖健康宣傳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條件的進行男、女婚前醫學檢查的執業醫師。

          第十三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詢問病史、體格及相關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應當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規范并按照婚前醫學檢查項目進行。婚前保健工作規范和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

          (一)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

          (二)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發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采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生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其治療提供醫學咨詢和醫療服務。

          第十五條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能確診的,應當轉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確診。

          第十六條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醫學鑒定證明。

          第三章孕產期保健

          第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提供有關避孕、節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詢和醫療保健服務。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于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十八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產婦提供下列醫療保健服務:

          (一)為孕產婦建立保健手冊(卡),定期進行產前檢查;

          (二)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醫學指導與咨詢;

          (三)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

          (四)為孕產婦提供安全分娩技術服務;

          (五)定期進行產后訪視,指導產婦科學喂養嬰兒;

          (六)提供避孕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七)對產婦及其家屬進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

          (八)其他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九條醫療、保健機構發現孕婦患有下列嚴重疾病或者接觸物理、化學、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應當對孕婦進行醫學指導和下列必要的醫學檢查:

          (一)嚴重的妊娠合并癥或者并發癥;

          (二)嚴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嚴重影響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條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對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

          (四)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

          (五)初產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

          第二十一條母嬰保健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胎兒的嚴重遺傳性疾病、胎兒的嚴重缺陷、孕婦患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嚴重疾病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當事人介紹有關遺傳性疾病的知識,給予咨詢、指導。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并提出醫學意見。

          第二十三條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

          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操作規范,實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兒復蘇,預防產傷及產后出血等產科并發癥,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發病率、死亡率。

          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應當由經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證書的人員接生。

          高危孕婦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第四章嬰兒保健

          第二十五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新生兒先天性、遺傳性代謝病篩查、診斷、治療和監測。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新生兒訪視,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卡),定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提供有關預防疾病、合理膳食、促進智力發育等科學知識,做好嬰兒多發病、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項目對嬰兒進行預防接種。

          嬰兒的監護人應當保證嬰兒及時接受預防接種。

          第二十八條國家推行母乳喂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實施母乳喂養提供技術指導,為住院分娩的產婦提供必要的母乳喂養條件。

          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向孕產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推薦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條母乳代用品產品包裝標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母乳喂養的優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向醫療、保健機構贈送產品樣品或者以推銷為目的有條件地提供設備、資金和資料。

          第三十條婦女享有國家規定的產假。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所在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時間。

          第五章技術鑒定

          第三十一條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分為省、市、縣三級。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任職條件:

          (一)縣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二)設區的市級和省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需要進一步確診的,可以自接到檢查或者診斷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接到鑒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鑒定意見,并及時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鑒定意見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再鑒定。

          第三十三條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醫學鑒定時須有5名以上相關專業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參加。

          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在鑒定結論上署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鑒定委員會根據鑒定結論向當事人出具鑒定意見書。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許可,并核發相應的許可證書;

          (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衛生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衛生監督人員可以向醫療、保健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對母嬰保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拒絕和隱瞞。

          衛生監督人員對醫療、保健機構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其從事的業務,配備相應的人員和醫療設備,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加強崗位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并定期對其進行檢查、考核。

          醫師和助產人員(包括家庭接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技術操作規范,認真填寫各項記錄,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

          助產人員的管理,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執業醫師應當依照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三十八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一)因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并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