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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級法院工作實踐中,轉發指導性案例供審判人員參考是法院工作中的常見做法。有些法院把指導性案例作為審判人員業務學習的重要內容,甚至有些審判人員把這些上級法院轉發的指導性案例作為審理類似案件的依據,人為降低了審判人員在個案法律適用方面的審慎標準,從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判人員的能動司法能力。筆者認為這是不可取的。
指導性案例一般均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特殊性。其代表性一般表現為該類案件在某一個時期發案集中,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等;其特殊性一般表現為該類案件審理難度大,在法律適用或者法律事實性質認定上存在著一定難度等。選擇一個相對成熟的審判實例,作為指導性案例轉發,從審判工作角度而言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應當承認,在各級法院各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指導性案例發揮了一定的指導作用。但審判人員過度依賴指導性案例,能動司法動力的缺失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如何發揮好指導性案例的積極作用而又不讓它成為審判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桎梏,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任務。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從制度上為依法獨立公正審判排除了外在干擾。同時,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改革要求也是對廣大司法干警的無形鞭策。法錘之下,維護的是人民的合法權益,捍衛的是國家的法律尊嚴。作為審判人員,使命神圣光榮,責任可謂重大。每一個案件,我們都必須審慎對待,排除外在干擾,依法、公正裁判。
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從制度上得到了保障,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實現還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社會輿論、網絡呼聲、當事人方的過激反應、區域社會穩定的考量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會對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產生影響。注意這些外在影響的同時,我們還要注意防范審判機關內部審判機制或工作方法可能對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影響。對于影響獨立公正審判的諸多因素,筆者這里不再贅述。這里著重談一下指導性案例可能對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影響。
從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來看,判例顯然不屬于我國法律的范疇,法院判例不具先例約束力,但具有司法參照及指導作用。所以說,指導性案例只能作為同類案件的一個參照,而不能作為案件審理的法律依據。無論是控辯雙方當事人還是審判人員都不能依據已有的判例作為抗辯理由或裁判依據。特別是作為審判人員,更要增強依法辦案的意識,尊重個案的特殊性,排除同類案件已有判例特別是指導性案例對個案的干擾,以個案的法律事實為根據,以現行法律為準繩,發揮我國現行合議制度和審級制度的優勢,依法獨立做出公正的裁判。
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法律素養不高、辦案能力不強、責任心不夠、執行合議制度走過場等原因造成的對指導性案例的過分依賴都可能影響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進而影響到辦案質量。如何既能發揮指導性案例的指導作用而又不讓其影響到審判人員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呢?筆者認為,在我國現行司法體制環境下,提高審判人員整體素質水平,嚴格執行合議制度,充分發揮審級和級別管轄制度優勢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
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高,但法院現有的人才結構仍不能完全滿足人民群眾在新時代條件下對法院工作提出的新期待、新要求,亟需更高素質的人才注入法院隊伍,提高法官的整體水平。2013年末,最高法院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高層次審判人才,五個職位吸引了近兩百名律師、教授學者等人員報名,釋放了法院人才管理新動向。隨著法官隊伍高素質人才進入渠道的暢通和各級法院對法官在職培訓的重視,審判人員整體素質水平將得到進一步提升。
論文提要:我國的訴訟程序法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而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糾紛,并不都是刑事、民事、行政糾紛各自完全獨立,往往會發生刑事與民事、刑事與行政、或者民事與行政相互交叉的情形,其中最為常見的為刑事與民事、民事與行政案件的相互交叉問題。對于刑事、民事交叉案件,我國現行法律已有了相關規定,而對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如何處理,則缺乏明確規定,給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問題造成了一定的困難。本文就此問題作一探討。
一、我國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審理的現狀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制度分別為行政爭議、民事爭議的解決提供了相應的法規范。但在不少案件中,例一:房產糾紛案中,一方當事人在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認為該爭議房屋戶主登記有誤,要求法院一并解決確認該爭議房屋的真正戶主問題;例二:離婚糾紛案中,法院經審理發現結婚證中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她(或他)姐(或兄)的身份證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結婚證里的結婚合影相片又是一方當事人本人;例三:一方當事人要求撤銷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處罰決定,而利害關系一方則根據該行政處罰決定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等等。諸如此類案件往往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部門,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關系,引起了不同性質的爭議,分別按照不同的訴訟程序尋求解決,其結果很可能引發"超級馬拉松訴訟"現象。構建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合并審理機制,是當前我國理論界和司法界所共同面臨的重要課題之一。
1、實體法律方面的現狀
雖然在不少法律規定中隱含著有關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審理機制的規定,只是不那么明確、系統和充分而已。例如,《物權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登記錯誤的人追償"。該規定使得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的解決問題被明確提出。《森林法》第17條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3款分別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第40、41條,《草原法》第16條等規定中也有類似的情形。此類規定賦予了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同時,也包含了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附帶民事訴訟權利的行使。這里的""并未明確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但是,對"處理決定不服"而"",無疑是行政訴訟。
此類規定依然難以應對司法實踐中對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審理機制的需求。因為這些法規范所規定的情形雖然使用了"處理",但其性質大多與《行政訴訟解釋》第61條規定的"行政裁決"相近或相似,這些規定依然是關于行政裁決情況下的有限的"一并審理"問題,況且,所有這些規定中皆沒有明確的"一并審理"的表述,更未提供具體的審理程序規則,因此其同樣不能成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依據和可行性的支持。而新《專利法》對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問題規定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專利行政機關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也沒有規定民事附帶行政訴訟,甚至連一并審理、分別審理等程序意識也沒有凸顯出來。
2、訴訟法律方面的現狀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普遍存在。由于在立法時沒有充分預計或考慮到這種情況,對于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如何審理的問題,現行《行政訴訟法》未作任何規定,而現行《民事訴訟法》僅作了概括性的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民事訴訟。"這不僅使得公民在訴訟之初就無法確定自己是先提起民事訴訟,還是先提起行政訴訟,抑或對兩種爭議同時進行訴訟,公民的訴求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往往被法院駁回或不予受理,而且使得人民法院在處理該類交叉案件時常常遭遇困惑--各地法院做法各異,往往出現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不相一致甚至相抵觸的情形。
3、司法解釋方面的現狀
伴隨《行政訴訟法》的施行,我國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日漸增多。為盡快解決這個問題,20__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訴訟解釋》)第61條規定了行政裁決情況下法院的"一并審理"制。根據該規定,法院對行政、民事爭議進行一并審理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所作出的行政裁決;2、被訴行政裁決違法;3、民事爭議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一并審理的要求。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法院都無權一并審理。當然,行政裁決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一并審理",這表明是否進行一并審理的判斷權在于法院。不過,在一并審理中,民事爭議是在行政介入之前已經存在,行政裁決和一并審理的根本目的都是尋求對民事爭議的最終解決,這一根本目的當然是對法院"可以"裁斷權的重要制約。同時,《行政訴訟
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之外。
圍繞《行政訴訟解釋》第61條規定的"一并審理"制,產生了關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否等同于"一并審理"的分歧。有人認為該條采用的是"一并審理"的用語,而沒有采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用法,表明理論界討論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及其相關程序沒有被最高法院認可。的確,該規定只是闡明了行政裁決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一并審理",而且對"一并審理"的相關具體程序機制也沒有進一步規定。這使得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等相關機制至今未作為解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審理機制而得以正式、全面確立。加之《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2款關于"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的規定,以及該法第5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規定,從審查主體和審查內容上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形成了難以逾越的障礙,更使得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等合并審理機制的理論難以在現行體制下發展。
二、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的類型
民事、行政爭議交叉案件,是指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因在法律事實相互聯系,在處理上分為因果或者互為前提、相互影響的案件。歸納起來,具體表現可以劃分為以下三類:
1、以民事爭議為主、涉及行政爭議的交叉案件
以民事爭議為主、涉及行政爭議的交叉案件,通常出現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是因民事糾紛而引起的訴訟。在民事訴訟中,民事爭議的解決取決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行為即成為民事爭議處理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當抽象行政行為作為審理民事案件的依據時,法院首先要解決該抽象行政行為自身的合法性問題。其二,當具體行政行為作為當事人主張事實的證據或者抗辯理由時,法院也須解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例如,甲因乙占用房屋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乙向法院提交了建設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甲認為建設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不合法;這時,建設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是民事侵權案件關鍵事實認定的依據,而建設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這種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就成為了解決民事糾紛的前提。
2、以行政爭議為主、涉及民事爭議的交叉案件
以行政爭議為主、涉及民事爭議的交叉案件通常出現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它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請求法院審理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的訴訟形式。如甲與乙之間有房屋買賣合同,甲不服某縣建設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這涉及甲與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這類案件既存在行政爭議,也存在民事爭議,但行政爭議處于核心地位;這類案件中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在事實上或者法律上存在內在的交叉性;這類案件中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可以分開審理,但行政爭議解決以民事爭議的解決為前提,民事爭議的解決不以行政爭議的解決為先決條件。
3、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并重的交叉案件
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并重的交叉案件,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實而引發的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之間相互獨立的案件。例如,甲單位在建房時超過規劃部門批準的范圍建設圍墻,影響鄰居乙居住的通行。乙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規劃局履行法定職責,對甲予以處罰;同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甲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這類案件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對獨立,一案的處理結果并不影響對另一案的處理;法院完全可以分開審理,分開審理時一案可不以另一案件處理結果作為定案的依據。
三、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合并審理機制的借鑒
1、國外審理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經驗借鑒
在存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分的國家和地區,為了避免發生兩套法院系統之間的矛盾,對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的審理,是選擇了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同時審理的辦法。只是在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先中止民事訴訟,待行政法院作出判決之后,普通法院以行政法院的判決為依據對民事訴訟作出裁判。為更好地解決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的管轄問題,防止兩種系統的法院相互爭搶或推諉案件,設置了權限爭議法庭。這種權限爭議法庭對解決不同審判法院之間的權限沖突提供了一種解決途徑。
在不存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的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基于公、私不分的法律傳統,由普通法院受理各類訴訟案件,采用同一套法院,適用同一訴訟程序。法院內部也沒有民事庭和行政庭的區別,民事、行政案件或者兩者關聯的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審理。對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采取了合并審理的做法,并確立了先解決公法問題,然后再處理私法上爭議的原則,這樣的制度安排,既減少了當事人的訟累,又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還可以避免法院就同一事實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我國關于行政民事交叉審理機制的討論大多傾向于圍繞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而展開,對域外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審理機制的多元化、多重性架構等關注不夠,或者了解不準、不深,還很難對這些重要借鑒進行消化、吸收和運用。對外國的制度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的學習和借鑒,需要相應的時間和配套條件,尤其是對相關規范的法社會學考察非常重要。而這方面正是我們所欠缺的。
2、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實踐經驗借鑒
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多年來積累的實踐經驗,為我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創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刑事訴訟法》第53條明確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人認為,同樣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所產生的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適用附帶訴訟也就無可厚非了。從訴訟程序上講,都是利用非民事訴訟程序審理解決民事爭議,是跨庭審理的特殊行為。鑒于兩者具有上述相同之處,似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借鑒并吸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中多年來積累的經驗和成果,使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了。更何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已經證明,附帶訴訟便于全面查清案情、及時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節約訴訟成本和提高審判效率,有利于及時、公正、準確地處理交叉案件,依法保障公民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
如果說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探討借鑒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經驗,上述觀點的確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畢竟是不同的兩套訴訟制度,在借鑒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構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時,不能用簡單類比的方法,因而要透過表面看到附帶訴訟的本質特征--關聯性及附帶訴訟的優點:效益性、統一性,結合行政訴訟自身的特點加以規定。若要在實踐層面探討借鑒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經驗,在不 存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法規范的情況下,這種所謂經驗借鑒需要特別慎重。
3、我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處理的實踐經驗借鑒
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中尚未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法》中也沒有確立民事附帶行政訴訟制度,但是,許多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的做法實際上就是采用這些創新方式來解決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的,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這些經驗當然是彌足珍貴的。而實踐中鍛煉成長起來的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審判經驗的法官隊伍,也為全面建立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合并審理機制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和前項一樣,其不足還是在法規范。
四、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合并審理機制的對策建議
1、先行政后民事
在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交叉形成的訴訟案件中,對民事爭議的解決往往要根據行政爭議的處理結果為依據。行政訴訟中能否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作出正確的裁決,直接影響民事訴訟的處理。相反民事訴訟中如果不考慮相關的行政訴訟,那么,民事審判的裁決結果就可能處于尷尬的境地。因為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非經法定的行政復議程序和司法審查程序撤銷,即具有法定效力,民事審判無權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如果民事訴訟先于行政訴訟審理,則容易造成法院的兩份裁決文書自相矛盾,引起當事人對法官或法院的誤解。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正確的處理方式是應先中止民事訴訟,待行政案件判決后再進行審理。
2、先民事后行政
在行政主體確權的行政行為中,有的不是自由裁量行為,而是屬于羈束行政行為。如頒發證照的行為,如果當事人發生權屬爭議,只能先提起民事訴訟。但當事人以行政機關不作為而提起行政訴訟時,就產生了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交叉的問題。行政機關頒發證照,主要是依據當事人提交的基本權利證明,只有在當事人權屬確定后,行政機關才可以"作為"即辦證。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為慎重起見,應先解決法律關系是否成立的問題,視民事審理結果再對行政訴訟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或判決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判決,這樣就從根本上理順了二者的關系,對最終解決糾紛,減少訟累都是有利的。
3、行政與民事分別進行
在一種訴訟結果是另一訴訟的前提或重要證據時,一般采取先行政后民事或先民事后行政的處理方式。但在現實生活中,還有一種特別的情況,即基于同一事實既可提起民事訴訟,又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種情況從法學理論上講實際上是一種訴訟競合。兩種訴訟可同時進行,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進行,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分別作出裁決,只要注意二者的裁決內容不要重復就可以了。
一、論文的研究內容
1、特別描述
引用數據中的資料,比如訪談的內容、文件的摘錄、數據或者圖表等。
2、一般描述
論述引用的資料是否具有代表性、與其他的數據是否相關以及對所有的數據進行概括性的描述。
3、描述解釋
對以上兩種描述進行解釋和歸納,并得出結論。
二、質量指標
碩士學生在寫作案例研究論文時,除了案例設計、收集與分析數據及撰寫案例論文等方面,還需要注意案例質量的指標:
1、構建效度
對畢業論文中所涉及的概念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測量。在進行碩士論文研究中,應該注重證據的多元化;將所收集的證據形成一個證據鏈;文中所涉及的證據應該由證據提供者進行檢查與核實。
2、內在效度
內在效度僅用于解釋性或因果性案例研究,不能用于描述性、探索性研究。從各種紛亂的假象中找出因果聯系,即證明某一特定的條件將引起另一特定的結果。案例研究策略為進行模式匹配;嘗試進行某種解釋;分析與之相對立的競爭性解釋;使用力多邏輯模型。策略所使用的階段是證據分析。
[論文摘要]案例教學法作為一種以案例為基礎的教學法,它與事實直接掛鉤。而刑法作為一種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學科,使得案例教學法是刑法教學中最為重要的教學方法。
[論文關鍵詞]案例教學;刑法教學;運用
案例教學法是一種以案例為基礎的教學方法,與傳統教學方法不同,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客觀真實性、較強綜合性、深刻啟發性以及突出實踐性等鮮明的特點。當今學術界普遍認為該教學法起源于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該法學院院長蘭德爾廢除了過去那種整堂課都由教師講授,學生只是被動接受的傳統教學方法,而代之為案例教學法。但也有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案例教學法是起源于上世紀的二十年代,在哈佛大學商學院的倡導與宣傳下,課堂之上采用了一種形式新穎的案例形式的教學模式,選擇的案例均來源于商業經濟管理活動的真實事件,通過這種方式,有利于培養和促進學生主動參與到課堂的討論之中。
刑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刑法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是理論聯系實際的有效途徑,有助于提高教學質量及人才培養質量。怎樣通過案例教學來提高刑法課堂教學的效率成為極其重要的任務。
一、重視案例教學在刑法教學模式中的作用
我國以往的刑法課堂教學中,案例教學實踐當屬于薄弱項目,傳統的課堂教學中,填鴨式的教學模式,信息交流模式的單一性,教學傾向于法學理論,造成了學生只能被動的接受這些抽象乏味的理論知識,用這種教學模式培養出來的學生往往具有扎實的理論知識,但應用理論知識的能力不強,也就是所謂的實踐能力較差,往往遇到了一個真實的案例卻不知如何解決。在近年來的刑法教學模式改革中,因為案例教學模式實現了教與學之間信息交流的雙向互動、充分發揮了學生的學習主體作用、發揮了教師的指導作用,該種教學模式在教學實踐中越來越受到重視。
(一)可以充分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發揮自身的主動性
教師在教學中起的是傳授和指導的作用;而學生則是知識的接受者,是整個學習過程的主體,教師以學生的學為中心進行教授知識。只有充分調動師生雙方的積極性,在教學過程中,需要將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地位有機地結合起來,也只有這樣,教學質量才能提高,教學才稱得上成功。選擇與生活實際密切相關的案例運用到課堂教學上,讓學生進行自由討論和交流,這樣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主動性。
(二)樹立學生一種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意識
刑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法學部門法學科,學習刑法學當然離不開案例教學。案例教學其實就是一種開放性的、動態的教學模式,這種教學模式的優點就在于通過讓學生分析討論一些典型的案例,讓學生接觸真實的事件,學生也就有了實踐的機會。通過對具體案例的思考,促使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到的理論知識,從而是學生樹立一種解決問題的意識,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有利于提高教師水平和課堂教學效率
教師可以在課堂之中運用案例進行教學,這種新穎且形象生動的教學模式可以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和動力,一味強迫學生進行分析和討論問題,而無法從實踐中得出自己的看法。以最少的時間付出換取最大的學習成果,提高教學效率,達到教學效率的最優化,這就是刑法案例教學最大的優點。案例教學之前,教學老師要做好組織和準備工作,所以這就要求教師必須具備較高的學術水平,并且還得掌握豐富的理論知識,具備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相互融合的能力,能夠站在該門學科研究的前沿領域,挑選出一些合適教學的案例。這也就促使教師要通過不斷地學習,來提高自己的專業操作水平和業務實踐能力。應當注意的是,在這個過程也極大地調動了教師的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讓他們為提高教學質量和教學水平而進行積極的探索和嘗試。在整個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的個人素質也得到了提高。
二、刑事教學案例的運用
案例的運用一般包括刑事案例展示、組織學生討論、總結評述和學生提問四個步驟。展示案例是運用該教學法的前提和基礎,它要求教師事先對案例的選擇進行準備。組織討論是重要階段,總結評述是關鍵,學生提問是升華。一個成功有效的教學案例至少要經歷這四個關鍵階段。在選擇案例時,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準備:
首先,案例的選擇應做到課堂教學案例與實踐教學案例并重。課堂案例,顧名思義,就是在課堂中所講授的案例,既可以是教師在課件中準備的案例,也可以是臨場發揮、信手拈來的案例,還可以是學生提問引出的案例。總之,只要在課堂時空之下所舉之案例,都屬于課堂教學的案例,課堂教學案例的舉授是傳統案例教學法的關鍵所在。
其次,在案例選擇時,要做到真實案例與虛擬案例相結合。[4]真實案例是發生于社會生活中的真人真事,學生們學起來會感到親切,容易引起興趣和共鳴。與真實案例相對的是虛擬案例,它的作用在于對真實案例的補強。虛擬案例具有較好的知識延展性,可以根據教授內容進行展開和創作。此外,它還可以涉及到一些未發生但有可能發生的疑難案件。
(一)案例展示
事先呈現案例可以說是案例教學的前提和基礎。要想讓學生在討論時有話可說,就必須事先讓學生知道案例,同時必須告知學生需要思考什么樣的問題,以便使學生在思考問題時有一個大概的方向,這也起到了引導學生的作用。呈現案例的方式多種多樣,最普遍使用的方式是給學生發送紙質文字資料。這種方式比較直接,學生也容易接受,但缺點是成本有點高,有些學校可能沒有這筆項目支出,教師僅靠自己力量也無法滿足需要。隨著多媒體技術在教學中的廣泛應用,運用多媒體呈現案例也不失為一種好的方法。其優點是直觀、簡潔,運用得當可能會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可由于缺乏像紙張那樣的載體對文字加以固定,只能允許學生在課堂上進行討論,不利于學生們下課后對疑難問題搜集資料。另外,教師口述也未嘗不是一種好辦法。因為學生想聽明白案例就必須得從頭開始專心致志的聽,他們在聽的過程中就可以對案例進行簡要的分析了,這樣更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
(二)小組討論
小組討論是案例教學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實踐證明案例教學的成功與否都直接與組織討論這一環節存在很大的關系。一個好的案例教學必須有組織地分析討論,討論得越深入、辯論得越激烈就越能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就越能鍛煉學生的邏輯分析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和全面提高對問題的認識能力,就越能收到好的教學效果。在這個階段,學生可以就案例中的問題自由發表自己的言論,表達自己的觀點,可以贊同、質疑、批判其他同學的觀點,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觀點。在這個階段,教師需要注意的是自己只是處于引導者的地位,學生才是討論的主體,教師不能過早表達自己的觀點,因為如果教師這樣做,就會使那些與老師觀點不同的學生,沒有勇氣再發表自己的觀點,那么就會導致討論過早的結束。但是,需要強調的是,討論不是亂論。良好的學習氛圍不能被不嚴肅的亂紀行為破壞,因此,筆者建議討論的時候一定要分小組進行,以便教師可以在講臺上清楚地監督到每一位同學。
(三)總結評述
總結評述階段是案例教學的關鍵階段,它是指在組織學生討論階段結束后,教師對這次討論的問題的總結性陳述階段。在這個階段,教師應該把握全局,學生們在討論中就案件的問題所在提出的對各種觀點做全面點評。同時,教師應該對所討論問題所涉及的理論背景、觀點給予交代和評述,使學生能夠知其然更能夠知其所以然,加深學生對刑法理論的理解。另外,教師還應該就本次討論中出現的問題給學生提出改進的方式,當然,成功之處也應當給予表揚。
(四)學生提問
那么,是不是在教師做出總評后,一堂案例討論課就結束了呢?此時,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就是學生提問。正如哲人所言發現問題有時比解決問題還難。在這個環節,學生可以針對有疑問的問題自由地向老師提問。只有發現問題才能說明學生真正對某些具體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思考。老師應該逐一回答學生的疑問。這一環節可以使整個案例討論得以升華,也集中體現了師生在教學中的互動關系,讓討論課在充滿知識與和諧的氛圍中結束。
三、選擇刑法教學案例應注意的問題
刑法案例教學法成敗的關鍵在于案例的選編和運用。因此,當我們在選擇案例時,應當抓住所舉案例與刑法教學內容的關系,著力注重所選案例的特點。對此筆者認為,優秀的教學案例應當具備如下特點:
(一)針對性
刑法案例的選編應根據教學目標與教學內容的需要,有的放矢。我們的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不可能使用與上課內容無關的案例。這一點就要求老師在選取刑事案例時應避免選取的刑事案例所涉知識點過于分散,這樣容易導致學生注意力的分散,不利于其清晰明了地掌握課堂的重點及難點。如在學習律師偽造證據罪,重慶李莊案可以起到針對性的效果,便于學生充分的理解該法條的內涵。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選編要注重案件事實與所蘊含法律理論知識、法律規則具有密切聯系。而且力求真實,真實的案例易激發學生深厚的學習興趣,學生感興趣就會開動腦筋思考問題,積極發言,課堂學習氣氛活躍。但應當注意的是,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與法律規則內涵的相關性,而不在于案件所產生的新聞效應。因此,不能僅僅憑新聞效應來選取刑事案例。如對于故意殺人罪,現實中報道的各類殺人案件也需經過嚴格篩選才能作為教學案例,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媒體為了奪取大眾的同情心,可能對案件事實進行過分夸張的報道,這類案件自然不能作為案例教學。
(三)啟發性
被選編的刑法案例一定要具有法律價值和疑難性的問題,這樣才能啟發學生思考,誘導學生深入研究,鼓勵學生對現存法律進行質疑,然后圍繞其疑問進行辯論。如廣州許霆案,許霆取款時ATM機發生了故障,取出17.5 萬元后潛逃,其行為性質的認定具有一定的疑難性,是民事的惡意占有、還是刑事上的盜竊罪或者盜竊金融機構罪?學生對這類具有疑難性的案例很感興趣。
少年司法之社會人格調查報告制度論要高維儉 (18)
我國政府采購法制之根本癥結及其改造肖北庚 (30)
論船舶優先權制度建構下的船員權益保護傅廷中 (39)
社會國的憲法意義龍晟 (47)
城市規劃合法性基礎研究——以美國區劃制度初期的公共利益判斷為對象李泠燁 (59)
介紹與評論
拉德布魯赫公式的限度與法官的統治錢錦宇 (72)
論英美合同法之違約獲益賠償責任陳凌云 (82)
美國法中農民留種行為與知識產權的沖突與協調程宇光 (92)
當代英美證據法學思潮栗崢 (104)
“巴克利訴瓦奧案”與競選開支限制——以2008年美國總統大選為例呂芳 (114)
國際法問題研究
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立與作用郭三轉 (124)
《聯合國》解釋對傳統條約解釋規則的影響和發展韓燕煦 (135)
書評
制度比較與法律權利——評考默薩的《法律的限度——法治、權利的供給與需求》吳義龍 (146)
外國立法選譯
《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杜永明(譯) 劉洪巖(校) (154)
刑事和解研究:刑事和解仍需深入探討徐炳(主持人) (5)
刑事和解與傳統訴訟體制之關系杜宇 (6)
英美刑事和解探析——以VOM模式為中心的考察朱立恒 (17)
法國刑事調解制度的法律適用及其評析王洪宇 (28)
刑事和解制度的民法解讀劉承韙 (38)
理論前沿
從二元到合作——聯邦分權模式的發展趨勢張千帆 (45)
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權關保英 (58)
法德英美四國行政訴訟性質比較考察孔繁華 (66)
論遲延履行違約金訴訟時效的起算郗偉明 (78)
介紹與評論
從“限制權力”到“未列舉權利”——時代變遷中的《美國聯邦憲法第九修正案》郭春鎮 (87)
另一種物權行為理論——以瑞士法為考察對象常鵬翱 (99)
合同自由與公共政策——《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對違反公共政策合同效力論的展開黃忠 (112)
俄羅斯反壟斷法規制行政壟斷之借鑒劉繼峰 (124)
英國學徒制法律教育與普通法傳統的存續尹超 (132)
國際法問題研究
歐共體國際私法的最新發展——關于合同之債準據法的《羅馬Ⅰ規則》評析陳衛佐 (142)
以勞工標準為基礎的單邊貿易措施與WTO規則——貿易壁壘的新趨向及發展中國家的對策鄂曉梅 (152)
不可克減的權利與習慣法規則龔刃鋼 (5)
外國法:“事實”與“法律”之辨宋曉 (14)
19世紀德國人格權理論之辯張紅 (22)
論憲法裁決中的實體價值——以美國憲法司法審查的理論解說為中心王紹喜 (34)
論單方法律行為、合同和決議之間的區別——以意思互動為視角陳醇 (49)
勞動權的權利屬性及其內涵秦國榮 (59)
介紹與評論
薩維尼的法學方法論述評朱虎 (69)
美國性騷擾糾紛解決機制研究駱東平 (83)
英國保險告知義務制度的演進、結構和現代化——以英國法律委員會2007年的咨詢文為中心王雄飛 (91)
美國律師職業危機:制度變遷與理論解說吳洪淇 (101)
從CDS看金融衍生品的異化與監管——以瑞銀集團訴Paramax案為例樓建波 (114)
德國刑事訴訟中協商制度淺析黃河 (123)
韋爾策爾犯罪階層體系研究蔡桂生 (132)
國際法問題研究
普遍管轄國內立法近期發展態勢朱利江 (144)
書評
尊嚴與自由:憲法的價值靈魂——評艾伯樂的《尊嚴與自由》馬平 (153)
主題研討:表達自由問題研究——引言陳欣新(主持人) (5)
表達自由的法律涵義陳欣新 (7)
美國言論自由的限度程潔 (20)
表達自由與民主政治王四新 (29)
論象征性言論的限制與保護——以美國法例沈瑋瑋 (38)
對言論自由的法律保護與對濫用言論自由的法律懲罰楊 (48)
理論前沿
司法審查與民主——矛盾中的共生體?張千帆 (58)
論犯罪危害性評價的屬性周建達 馬榮春 (67)
犯罪客體研究的實證化思路——以傳播物品罪的客體界定為例周詳 齊文遠 (76)
論近代公司組織的成因徐彪 (84)
合同履行中的人身侵權及民事責任——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身損害賠償案例的考察楊建軍 (96)
船舶碰撞責任條款下保險人責任之確定初北平 韓立新 (110)
介紹與評論
論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改革法》高旭軍 白江 (119)
美國勞動法對雇主不當解雇行為的規制:源流、發展與反思胡立峰 (130)
對“牛吃麥”案例的另一維度的解釋——英、美土地制度和財產制度的變遷肖艷輝 (142)
外國法規選譯
《2006年孤兒作品法案》議案及《2008年孤兒作品法案》議案韓瑩瑩(譯) 支振鋒(校) (151)
英國法治文明史研究:世界法治文明史上的華章——英國法治文明史徐炳 (8)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新論程漢大 (10)
普通法的歷史之維李紅海 (20)
英國普通法的“技藝理性”李棟 (35)
愛德華·柯克爵士與英國法學近代化于明 (47)
理論前沿
論作為法律之德的法治——基于塔馬納哈“薄的法治”概念所作的分析徐繼強 (64)
知識產權法定主義的缺陷及其克服——以侵權構成的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為中心李揚 (73)
日本憲法學的現狀與課題高橋和之 (86)
介紹與評論
美國法的“刑”與“非刑”李立豐 (99)
勞動刑法:西方經驗與中國建構姜濤 (109)
英國的股東派生訴訟:歷史演變和現代化改革錢玉林 (119)
英國《民事訴訟規則》中的調解制度研究張海燕 (128)
國際法問題研究
國際訴訟競合之法律規制模式:效益分析與選擇吳一鳴 (135)
論強迫失蹤罪——兼評《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張愛寧 (143)
外國立法選譯
日本遺失物法許長帥(譯) (152)
主題研討:法律實證主義研究——引言:法哲學元命題的追問 (5)
裁判與法律蒂莫西·恩迪科特[英] (7)
從社會事實到法律規范——作為社會實踐的法律支振鋒 (20)
論法律實證主義的權威理論朱峰 (44)
法學實證主義初探張超 (57)
理論前沿
預算國家:財政法治的理想——源自美國的經驗與啟示徐陽光 (66)
伊斯蘭繼承制度的本土化及其對我國繼承法的啟示——以青海世居回族、撒拉族繼承習慣為例王剛 (75)
論“不受拘束”意思表示的效力張定軍 (88)
心理強制時代的偵查訊問規制吳紀奎 (97)
介紹與評論
美國仲裁發展模式考察陳福勇 (107)
日本反壟斷法實施中的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戴龍 (117)
美國犯罪被害人政府補償制度介評王瑞君 (125)
國際法問題研究
《鹿特丹規則》述評郭萍 張文廣 (133)
域外論文選譯
刑事被害人救助與刑事被害人權利在亞洲地區的發展進程太田達也[日](著) 武小鳳(譯) (145)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及其地點選擇郭云忠 (5)
反恐背景下美國司法審查之新理論戚建剛 (17)
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關外國人人身保護令的判例研究任越 (26)
“指導性案例”名稱之辨正劉風景 (35)
介紹與評論
瑞士不動產擔保權制度研究陳華彬 (42)
問題專利與專利權的重構——擬議中的“美國專利改革法案”思想評述陳武 (53)
美國環境侵權民事司法中利益衡量的適用及對我國的啟示王彬輝 唐宇紅 (61)
美國沖突法中的最密切聯系原則新探許慶坤 (69)
日本書一本主義的利與弊章禮明 (81)
美國私募基金規范的發展及其啟示郭靂 (90)
論英美法違反“告知后同意”過失侵權的構成要件王占明 (99)
匈牙利公民社會組織考察蔣小紅 (109)
國際法問題研究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投票權分配制度及其改革:發展中國家的視角余鋒 (115)
論歐盟所得稅協調機制——兼論對我國的借鑒意義張智勇 (124)
反恐與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底限謝佑平 宋遠升 (134)
書評
我們究竟需要什么樣的比較法——評馬克西尼斯的《比較法:法院與書院》Basil Markesinis 石茂生 張偉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