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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證開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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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證開證申請書范文第1篇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國際結算遠期信用證業務經營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發[1997]430號)精神,為了促進各行對國際結算遠期信用證業務的管理,防范經營風險,維護我行信譽,總行制定了《遠期信用證業務管理規定》。現將該管理規定發送各行執行。

          附:一  遠期信用證業務管理規定

          一、基本原則

          (一)本規定中的遠期信用證是指所有非即期信用證。

          (二)各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外匯管理和利用外資政策,并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背景。

          (三)各行必須嚴格審查開證申請人的資格。開證申請人必須是“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中的在冊單位;不在冊單位以及被國家外匯管理局列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的單位申請開證,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備案表辦理。

          (四)各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必須嚴格審查開證申請人的資信狀況和償付能力。

          1.對于委托中國銀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的客戶,應為其核定開立遠期信用證的最高授信限額。

          2.為無授信額度客戶開證,以及超過前款規定的客戶最高授信限額開證,必須收取100%保證金;保證金必須專戶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辦理以下遠期信用證業務必須上報總行,經總行授權后方可對外開證:

          1.開立360天以上(含36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計展延付款天數與原證付款天數之和超過360天)的遠期信用證;開證前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逐筆審批。

          2.單筆金額在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上的遠期信用證。

          (六)開立一年期以上的遠期信用證屬資本項目;開立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遠期信用證余額納入外債統計之內,但不占用外匯短期貸款指標。

          (七)各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規定,對已承兌的信用證項下匯票負有不可抗辯的付款責任。

          (八)開證申請人在中國銀行承兌到期時不能履行付款責任的,所需付匯資金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憑信貸部門出具的備用信貸或其他類似的書面證明文件辦理開證的,由信貸部門貸款支付并負責事后管理;

          2.憑國際結算部門授信開證的,由國際結算部門按規定墊款支付并負責事后管理。

          (九)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破產、關閉等原因無法償還銀行墊款的,應依法處理抵押物。經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商定,若處理抵押物仍不足彌補銀行墊款,其不足部分確為損失的,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查批準后,在“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中列支。

          二、遠期信用證的審批

          (一)凡需報總行審批的遠期信用證業務,總行直屬分行一律以行發文上報總行并附合規性文件。如因時間緊迫以傳真報批者,事后需補寄文件正本或復印件。以便函報批者,總行將不予處理。

          (二)凡與項目有關的用于成套設備進口的信用證應嚴格按照貸款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查,并落實項目的配套資金。

          (三)如系中國銀行貸款提供信用證項下付款資金或項目配套資金者,一律先由各行信貸部門按規定對項目進行審查。

          (四)凡以分行授信額度作為信用證項下保證條件者,必須提供以分行名義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

          (五)除本條(六)、(七)規定的情況外,遠期信用證報批需以下合規性文件:

          1.與項目有關的成套設備進口。

          (1)按照總行中銀信管[1997]92號文中關于“固定資產貸款審批規范格式要求”辦理,同時還須附以下文件:

          (2)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3)進口合同的相關條款(如系進口,需附協議);

          (4)信用證申請書

          (5)信用證草本;

          (6)其他合規性文件。

          2.其他商品進口。

          (1)按照總行中銀信管[1997]92號文中關于“流動資金貸款審批規范化格式要求”辦理,同時還須附以下文件:

          (2)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3)進口合同的相關條款(如系進口,需附協議);

          (4)信用證申請書;

          (5)信用證草本;

          (6)其他合規性文件。

          (六)如系中國銀行貸款提供遠期信用證項下付款資金,報批需附以下合規性文件;

          1.中國銀行同意為該筆業務提供貸款的正式文件;

          2.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3.進口合同的相關條款(如系進口,需附協議);

          4.信用證申請書;

          5.信用證草本;

          6.其他合規性文件。

          (七)若開證申請人在申請開證時已向中國銀行繳納100%信用證項下付款資金,報批需附以下合規性文件:

          1.全額開證保證金入賬證明;

          2.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3.進口合同的相關條款(如系進口,需附協議);

          4.信用證申請書;

          5.信用證草本;

          6.其他合規性文件。

          (八)總行直屬分行轄內行的遠期信用證開證權限1.總行直屬分行轄內行的遠期信用證單筆開證權限由各行確定并報總行國際業務部備案。轄內行的開證權限必須低于總行對各直屬分行的授權。

          2.轄內行不得開立付款期限超過180天(含18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計展延付款天數與原證付款天數之和超過180天)的遠期信用證,超過其權限者,必須按本條的規定附所需合規性文件報總行直屬分行審批。

          3.凡經總行批準后開立的遠期信用證,應將信用證執行情況及時上報總行。

          三、遠期信用證的統計和報告

          (一)總行直屬分行應將轄內遠期信用證業務匯總后填報銀統113表銀行遠期信用證業務統計表和銀統114表銀行信用證項下銀行墊款情況統計表,于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報至總行國際部。

          (二)總行直屬分行應在每半年一次的工作報告中分析遠期信用證業務狀況及主要指標(見附二、附三)。

          (三)總行對遠期信用證業務實行余額管理,并將于每年初向各行下達遠期信用證余額指標。

          (四)信用證項下發生涉及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的重大糾紛、重大案件以及嚴重越權與違規情況,各行要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和總行國際業務部。

          (五)以前文件凡與本規定相抵觸者,以本規定為準。

          (六)各行應依據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制定轄內的遠期信用證管理規定。

          附:二

                                 銀行遠期信用證業務統計表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

                                                                銀統113表

                                      年    月    日            單位:萬美元

          -------------------------------------

          |                          |      本  期  發  生      |期末未付款余額|

          |        項    目          |-------------|-------|

          |                          |筆數|開證金額|收取保證金|筆  數|金  額|

          |-------------|--|----|-----|---|---|

          |    遠期信用證            |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

          |其|-----------|--|----|-----|---|---|

          |  |180(含)~360天|    |        |          |      |      |

          |中|-----------|--|----|-----|---|---|

          |  |360天(含)以上    |    |        |          |      |      |

          -------------------------------------

              注:報告期分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1月1日至12月31日。

                  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時間相應為7月31日以前和1月31日以前。

               附:三

                             銀行信用證項下銀行墊款情況統計表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

                                                                銀統114表

                                      年    月    日            單位:萬美元

          ---------------------------------

          |                              |    本期發生  |    期末余額  |

          |        項          目        |-------|-------|

          |                              |筆  數|金  額|筆  數|金  額|

          |---------------|---|---|---|---|

          |    信用證項下銀行墊款        |      |      |      |      |

          |---------------|---|---|---|---|

          |      其中:已轉入貸款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墊款|------------|---|---|---|---|

          |    |180(含)~360天  |      |      |      |      |

          |時間|------------|---|---|---|---|

          |    |360天(含)以上      |      |      |      |      |

          ---------------------------------

              注:1.本表中“已轉入貸款”指信用證項下銀行墊款已轉入銀行信貸。

                  2.對于單筆墊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或墊款超過兩年的要逐筆列出發生

                    在哪家分行。

          信用證開證申請書范文第2篇

          企業利用進口押匯融資

          進口押匯是進出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后,進口方請求進口地某個銀行(一般為自己的往來銀行)向出口方開立保證付款文件,大多數為信用證。然后,開證行將此文件寄送給出口商,出口商見證后,將貨物發送給進口商。進口押匯因為進口商通過信用保證文件的開立,可以延長付款期限,不必在出口商發貨之前支付貨款,即使在出口商發貨后,也要等到單據到達自己手中才履行付款義務。這樣,進口商減少了資金占用的時間。同時,出口商愿意接受這種延長付款期限,是以開證行保證到期付款為條件的。

          據了解,進口押匯有三種類型,第一種,信用證單據的押匯進口商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將信用證上面所列的各種單據和信用證交給銀行進行短期借款,實際上就是用信用證的單據抵押給銀行。第二種,遠期信用證承兌的押匯。進口商的遠期信用證業務,得到開證銀行承兌通知,進口商利用遠期信用證的承兌通知,向銀行申請短期借款。第三種,遠期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用遠期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

          進口押匯是短期融資,押匯幣種為付款幣種,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90天以內的遠期信用證,其押匯期限與遠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過90天。進口押匯利率按銀行當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收。押匯百分比、押匯期限等由銀行按實際情況決定。一般情況下,銀行的收費標準是,企業做進口押匯日即為起息日,按實際押匯天數計收。不能按期償還押匯本息的企業,需要辦理展期的,須提前15天向銀行提出申請,經銀行審批同意后方可展期。在未辦妥手續前,從逾期之日起,按實際墊款天數,在原利率的基礎上上浮20%至30%向企業計收罰息。

          企業進口押匯的好處,其一可以減少資金占壓。企業在辦理進口開證、進口代收后做進口押匯,等于完全利用銀行的信用和資金進行商品進口和國內銷售,不占壓任何資金即可完成貿易、賺取利潤。其二,進口押匯可以使企業優化資金管理。如企業在到期付款時遇到更好的投資機會,且該投資的預期收益率高于貿易融資的利息成本,使用進口押匯,既可保證商品的正常購買、轉售,又可同時賺取投資收益,實現資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此外,從匯率風險防范的角度看,進口押匯可以通過推遲企業購匯時間,避開匯率的高點,先由銀行墊付資金對外付匯,待匯率下跌時再購匯歸還銀行本息,從而降低購匯成本。

          目前,許多企業利用進口押匯成功進行了融資。以下是某企業利用進口押匯規避匯率風險的成功案例:某進口企業A公司于某年2月15日需對外付匯100萬歐元,進口合同確定的歐元兌人民幣匯率為993.8/100,付匯當日匯率為1007.6/100,是近期最高點。企業財務人員通過查看近1個月以來的匯率走勢,發現歐元兌人民幣匯率波動區間為983.2/100至1007.6/100,而且波動劇烈,因此決定辦理進口押匯融資業務,先行付款,待利率回調時再買入歐元,歸還銀行貸款。經過分析,銀行歐元月利率為2.67%o。企業辦理了一個月期限的全額進口押匯,利息為2666.67歐元,到3月lO日歐元匯率下調至990.8/100,企業立即買進100.266667萬歐元,共支付人民幣993.44萬元,較直接購匯付匯節省人民幣100×1007.6/100-993.44=14.16萬元人民幣。

          多家銀行開展

          進口押匯業務

          目前,國內多家銀行都開展了進口押匯業務。據中國工商銀行介紹,工行應進口商B公司的申請開立了金額為500萬美元的即期信用證。信用證項下單據到達后,B公司向工行提出進口押匯申請。經審查,所到單據為信用證項下全套物權單據,且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要求。B公司系工行貿易融資重點客戶,工行為其核有1000萬美元的進口押匯客戶授信額度,按工行規定可直接辦理此筆業務,無須進行信貸審查。在此情況下,B公司向工行出具了信托收據,并與工行簽定了進口押匯協議。辦妥上述手續后,工行放單給B公司,并先行對外付款。

          據了解,企業在工行申請進口押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進口押匯申請人應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有權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在工行開有人民幣或外匯賬戶,在工行辦理較大份額的國際結算業務和信貸業務,且國際結算信用記錄良好,在工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的開證業務均能按時付匯,沒有墊款、無理延付、逾期貸款、逃廢債務等不良記錄。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辦理進口押匯:非全套物權單據;經銀行審核,單證不符;進口貨物為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商品;其他不適合進口押匯的情況。

          企業向工行提出進口押匯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文件:進口押匯申請書;信托收據;最近一個季度的財務報表,如企業首次向銀行提出進口押匯申請,應提交最近兩年的財務報表;銀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國銀行對進口押匯業務提出了如下規程:一、中行與企業簽訂進口押匯合約書,押匯期限不超過90天。二、中行只辦理信用證項下的進口押匯業務,并考慮進口商品的國際國內行情、信用證條款的合規性等方面因素,進口押匯須逐筆申請。三、企業歸還進口押匯融資本息后即恢復相應的信托收據額度或開證額度。

          企業在中行辦理進口押匯的具體手續有:申請企業應先同中行簽妥《進口押匯總質押書》;提供相應的擔保、質押或第三者擔保;每筆具體融資,企業應另向中行提供《進口押匯申請書》;由企業提供注冊、經營、財務情況有關資料,作為中行融資審核的依據;押匯申請批準后,中行憑企業填寫的借款借據出賬對外付款;押匯到期,企業應將押匯本息歸還中行;逾期押匯款項,中行保留追索權。

          中國建設銀行對進口押匯企業的具體要求:一、申請人的條件:在銀行辦理國際結算1年以上的基本客戶;在銀行開有人民幣或外匯賬戶;信譽良好、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沒有逾期貸款等不良業務記錄。二、禁止辦理押匯的情形:非全套物權單據;即期信用證項下,經銀行審核單據,單據中有較嚴重的問題或其他不符合信用證付款條件的;進口貨物在國內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商品;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有逾期貸款不良記錄者。三、進口押匯最高金額不超過境外銀行來單索匯金額。押匯利率按外匯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期進口押匯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最長120天。遠期進口押匯期限最長不超過90天。

          企業向中國建行提出進口押匯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進口押匯申請書;信托收據;最近兩年的財務報表;建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信用證開證申請書范文第3篇

          銀行審單中存在一個如何處理非單據化條件的問題。UCP500在保留UCP400關于審核單據標準內容的基礎上,涉及了非單據條件的處理,即如果信用證中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須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明此條件,且對此不予理會。該規定清楚了銀行審單時對于非單據化條件的處理辦法,但對于如何認定一項條件是否為非單據化條件則基本沒有什么幫助。ICC在1994年9月1日的3號意見書中專門就這個問題作了說明。

          1.關聯性標準

          該意見書認為UCP 500第13條C款關于非單據化條件的規定旨在根除將非單據化條件并入跟單信用證這種完全錯誤的做法。并指出該做法違背了跟單信用證運作的根本原則,并直接同UCP500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b款、第十三條a款的規定相矛盾。該意見書對實踐中有些銀行無視UCP 500第13條C款規定,仍然開立包含非單據化條款信用證和修改書的行為表示了強烈的不贊成,并重申了銀行的正確做法是依照UCP 500第13條C款的規定,視該條件為未規定,并忽略之。

          該意見書接著指出:“然而有時信用證中的一項條件與該信用證中規定的某項單據看來有明顯的關聯,這樣的條件不能被視作為非單據化條件”。該意見書還舉例說明某信用證的一項條件要求貨物原產于德國,如果信用證沒有要求提交原產地證書,那么該條件是非單據化條件,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原產地證書,則該項條件不能被視為非單據化條件。

          從中可以看出,3號意見書確立了以條件和單據之間的關聯性(linkage)是否明顯(clearly)作為非單據化條件的判斷標準。

          2. UCP 600項下3號意見書中確立的認定標準的適用問題

          UCP600出臺后,3號意見書中確立的標準是否繼續適用呢?筆者認為該認定標準不宜繼續適用。理由如下:

          從國際商會的態度來看,UCP600導言中明確說明4個意見書作為500的附屬文本是不適用于UCP600的。導言中同時說明UCP修訂過程中一個重要環節是評估并吸收包括4個意見書在內的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會的正式意見的合理內容,而從UCP600第14條H款的表述來看,與UCP500第13條C款基本一致,并沒有吸納1994年3號意見書中的認定標準。由此可以不太精確地推斷UCP600對3號意見書的反對態度――至少是不支持的態度。

          從實際適用效果來看,3號意見書中確立的認定標準的缺陷在于過于主觀化,什么樣的關聯是明顯的呢?這個問題雖然可以參照行業慣例或采用專家證人來解決,但就其本質而言畢竟是非常主觀化的標準,和在UCP600中被刪除的“合理時間(reasonable time)”一樣,在實務中是個令人撲朔迷離的問題,容易在信用證各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此后ICC632中R212, R326, R412對非單據化條件問題都有所涉及,但個案處理的模式沒有能夠很好地解決實務中的分歧。

          二、UCP600――修訂原地踏步,問題懸而未決

          2006年修訂通過的UCP600在第三條集中對信用證業務中的重要概念作了定義,但與UCP500一樣,UCP600同樣沒有對非單據化條件下定義,而是采取了回避的態度。UCP600第14條H款對非單據化條件的規定,與UCP500第13條C款相比,除了表述方式更加通俗化以及對單復數問題的簡化處理外,就其實質而言,幾乎沒有任何變化。換句話說,UCP600并沒有確立任何界定條件是否單據化的新標準。

          2004年,起草小組(Drafting Group)在UCP600第一稿中提供了3個alternatives,作為對UCP500第13條C款的修正。其中ALTERNATIVE 1的規定更為徹底,完全摒棄了關聯性標準,有望徹底解決這一問題:如果信用證包含了一項條件而未規定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視之為未規定,并忽略之,盡管該條件屬于信用證中要求提交的某一或某些單據中常見的內容(ALTERNATIVE 1 - If a Credit contains a condition, without stipulating the document to indicate compliance with the condition, banks will deem such condition as not stated and will disregard it notwithstanding that such condition may be one that is normally attributed to appearing on one or more of the stipulated documents.)。

          在UCP修訂稿討論過程中,由于各方缺乏對非單據化條件的內涵和構成要素的一致理解,最后各國家委員會(The National Committees of the ICC)投票的結果是最接近500的Alternative 3,也就是目前UCP600第14條H款的表述。

          三、為何含糊――非單據化條件成因分析

          綜上所述,ICC對維持條件單據化要求的立場是一貫鮮明的,因為ICC認為這涉及到是否動搖信用證運作根本原則的問題,對于審單時銀行對非單據化條件的處理方法也是明確的,但對于最關鍵的條件是否單據化的判斷標準始終含糊其辭。

          1.利益博弈及其妥協性結果

          UCP600在非單據化條件問題上的原地踏步,使得實務中已經存在很多年的關于如何認定非單據化條件的爭議得以持續,并可能將繼續存在很多年。這種令人遺憾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來自勢力強大的國際銀行界的顧慮。

          根據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第2條,除非另有明確規定,開立或修改信用證的申請即意味著授權開證行以必要或適當的方式補充或細化信用證的條款,以使信用證得以使用。開證行擁有的這種補充或細化的權利,換個角度去看,也可能構成一項“注意義務”,即當開證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中包含非單據化條件時,開證行有責任以適當的方式去提醒開證申請人,盡量減少此類情況的發生。這種提醒是否構成法律上的義務,本身是存有爭議的,至少從商業的角度來看,盡職地為申請人利益考慮,是銀行在市場競爭中贏得客戶的必要手段之一。但這種要求開證行承擔的監管責任,在銀行繁忙的日常工作中往往是很難做到的。因為當開證申請人以信件方式提交信用證申請書時,開證行工作人員不得不打印整個文本,在此過程中,非單據化條件常常能夠得到識別和糾正。而目前在線提交信用證申請書的發展在減輕開證行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時,使得信用證中出現非單據化條件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

          UCP600在這個問題上保持含糊其辭的態度,便利銀行找到拒付理由,可能是目前銀行業最希望看到的結果。UCP600沿用500的規定,使之繼續保持懸而未決的尷尬境地,這是銀行等信用證各方當事人利益博弈的妥協性結果。

          2.非單據化條件之懸而未決體現了信用證交易機制的內在缺陷

          站在申請人和開證行的立場上,應推定信用證中所有有關付款條件的條款都是單據化的,都應由受益人以適當方式加以履行并提供相關單證作為供開證行審查的履約證明。因為對于單據化的條件,買方可以通過開證行對單據的審查來了解賣方的履約情況。對于可能被銀行忽略的非單據化的條件,買方很難通過信用證機制來控制和監督賣方對該付款條件的執行情況,在實務中可能發生在某些重要付款條件未被充分滿足的情況下,貨款被受益人支取的情況。

          站在受益人及議付行的立場上,如果這種“單據化”表現得不夠清晰,則應認定為非單據化條件而要求審單銀行忽略之,方能保證信用證運作的高效率并體現公平原則――條件向單據的轉化是由申請人和開證行來完成的,不應由受益人來猜測和揣摩某條件是否與某單據相關,單據化模糊不清的不利后果應由買方和開證行而不是受益人來承擔。

          信用證開證申請書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信用證;案例教學;應用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實務課程中支付方式的一個章節,雖然所占內容不多,但是其實踐意義卻是非常重要。以蘭菁主編,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第二版為例,該書信用證內容出現在第十五章國際貿易貨款的收付第三節,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信用證的定義和主要內容,信用證的當事人,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序,信用證的種類。每一個方面作者都給予了適當的案例分析說明,增強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消化。除上述四個方面以外,案例教學還應滲透到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欺詐等相關內容。實踐表明,案例教學法是最有效的信用證教學方法之一。

          案例教學法最早產生于古希臘、羅馬時期,而真正作為教學方法來運用是在1910年的哈佛大學的法學院和醫學院,接著逐漸應用在商業和企業管理學,20世紀70年代開始應用于教育學學界¨。案例教學是通過一個具體情節的描述,引導學生對這些情節進行討論和總結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使學生在“做”中學,在思考中進步,有利于學生自信心的樹立、技能的學習、以及創造能力和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的培養。我國很多高校也在課程教學改革中融入了案例教學法,而在信用證教學中,還存在許多不足,主要包括:對案例教學存在認識上的誤區,與“問、答”式的單向教學法雷同;案例使用不夠恰當,隨意性強,沒有圍繞教學內容認真篩選或撰寫;案例資源匱乏,缺乏針對性與時效性;教師放任自流,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得不到發揮,綜合能力得不到培養與提高等。因此,在信用證案例教學中,必須注意提高案例教學效果,發揮案例教學法對信用證教學的有效促進作用。

          1提高信用證案例教學效果的方法

          1.1明確目標,找準定位,精選案例

          所謂明確目標,即是圍繞本課程的特點,確定信用證教學的目標。信用證教學的目的是使學生理解信用證的定義和特點,明確信用證的當事人、職責及其相互關系,掌握信用證的一般業務流程,識記不同信用證的種類及其使用,了解關于信用證的國際貿易慣例。找準定位,即是根據所授學生的特點,對案例教學進行準確定位。精選案例,即是案例的選擇一定要做到高質量和較強的針對性。案例的選擇應是有討論和分析價值的、真實的、常見的而又復雜的問題。其次,案例應該給予學生充分的討論空間,不要限制學生的思維和表達,而要提供可以思考和解決問題的多個途徑。另外,案例的選擇要與教學的進度和課程的培養目標掛鉤,同時注意時效性和目的性。教師既可以選取內容新穎、新近發生的案例,也可以自行編寫案例,在案例教學中迅速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1.2科學設計。精心組織,廣泛發動

          在選擇好教學適用的案例后,教師要仔細研究案例,結合學生現狀設計好案例教學工具,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比如:是分組討論還是辯論或者是角色模擬,是引述案例還是利用多媒體教學手段選擇聲像資料等等。案例教學的精心組織是保證教學目標實現的必要條件。組織得當能充分發揮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培養其協調配合能力和團隊精神,提高其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分析的組織形式可以從三個方面去思考:一是自選案例,自主分析。在教師給出的案例中,學生自行選擇一個案例,在課堂上先提出自己的觀點,其他學生再從客觀、局外的角度,來研究并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應對。二是共選案例,小組分析。將全班學生進行分組,每組4至5人,共同挑選一個案例,在課堂上由各小組發表對案例的看法及其解決問題的思路。接著,各自以有力的理論支持提出意見和觀點。通過思維的碰撞達成共識。然后,由學生對案例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加以總結和概括。三是典型案例,全班分析。由教師和學生挑選一個比較典型的案例展開全班討論。為了讓討論、爭辯能充分展開,教師不要輕易參與爭論,要積極鼓勵那些有自己獨到見解的同學發言。對那些觀點不成熟的同學發言也不要輕易否定,以免打擊積極性。

          1.3總結評估。教學反思。推陳出新

          教師對案例的總結是案例教學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教師應該歸納出帶有普遍規律性的理論,系統地梳理學生所應該掌握的信用證知識和語言知識,讓學生能夠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重新審視和分析案例。由此,使理論回到實踐,使理論指導實踐,以便進一步加深學生對理論的理解。教師還可對學生的表現加以評價,并將學生的課堂表現作為平時成績的參考依據,以激勵學生下一次更好地參與討論。教師應歸納出有代表性的意見和創新觀點,對學生提出的不同見解不能進行簡單的判斷對與錯,而應從學生分析步驟的恰當性、決策依據的充分性、結論推斷過程的邏輯性、思維的創新性等方面綜合評定,這樣在培養學生能力的同時也培養了學生的自信心。教學是一個教與學相互促進的過程,教師在教學中要不斷的反思,推陳出新,發現新規律,找出新問題,以科學的發展觀,敏銳的創新性,不斷探索新方法,促進案例教學效果更好地形成。

          2信用證案例教學的三個重點層面

          2.1信用證的定義、主要內容及當事人

          此部分教學為信用證人門篇,對學生掌握信用證知識起著奠基作用,因此,在講解時,我們可以巧設案例,從學生感興趣的知識背景出發,既可以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又可以起到提高教學效果的作用。設計案例如下:劉備得諸葛燒赤壁后,蜀國實力大增,自此與北魏東吳三分天下。蜀國國力增強后,三國問的貿易交流也Et益頻繁。某天,東吳孫權見蜀國辣椒資源豐富,于是一紙訂單,下了150萬東吳幣的醬品合同,付款方式:不可撤銷信用證。劉備大悅。轉眼春去秋來,辣椒醬如期制作,孫權的東吳貿易公司通過東吳花旗銀行將信用證如期開到劉備醬品公司。正待發貨前,趙云來報:東吳貿易公司因管理不善,瀕于破產,資不抵債。劉備大驚,速召諸葛亮商議,共討對策。若你是諸葛亮。該如何處理此事?

          案例如此一改。學生一雙雙明亮的眼睛看向講臺,案例背景講解完畢,再讓學生分析時,也變得格外積極,課堂氣氛馬上活躍起來。本案例主要涵蓋的知識點有:信用證的含義、信用證的特點,其中可引申信用證與合同的關系。分析完案例后,可接著再分析信用證的當事人。通過案例指出,此案例中,誰是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劉備方還是孫權方?誰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哪個銀行是開證行等等。喜愛《三國》的學生對著相關定義迅速地指出了各當事人。

          2.2信用證的操作流程

          國際貿易跟單信用證操作流程分以下幾個步驟:

          (1)進口人與出口人訂立買賣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

          (2)進口人向當地銀行提出申請。填寫開證申請書,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請開證行開證。

          (3)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并寄發給通知行請其通知受益人。

          (4)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

          (5)出口人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并備齊各項貨運單據,開立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之內送交當地銀行請求議付。

          (6)議付銀行按信用證條款審單無誤后,按照匯票金額扣除利息,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給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通知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開證人驗單無誤后付清貨款,開證行把全套貨運單據交給開證人。

          講解此部分時,接第一部分三國案例,可將上述內容融人以下案例中:話說劉備依諸葛之意,大膽發貨,不久便收回貨款,在佩服諸葛之余,深感有必要普及信用證知識,便讓諸葛亮給醬品公司的管理層進行業務培訓。信用證流程如下所示:

          (1)買賣雙方(東吳貿易公司與劉備醬品公司) 在合同中約定,采用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

          (2)進口商(東吳貿易公司)向當地銀行(東吳花旗銀行)申請開證。

          (3)開證銀行(東吳花旗銀行)接受進口商(東吳貿易公司)申請,并根據申請書內容開具信用證,寄交出口地通知銀行(劉備所在地銀行)。

          (4)通知銀行(劉備所在地銀行)接到信用證審核無誤后通知給受益人(劉備醬品公司)。

          (5)受益人(劉備醬品公司)審核信用證無誤后,按信用證規定條件裝運貨物,并備齊各種單據,在信用證有效期之內向議付銀行(劉備所在地銀行)交單請求議付。

          (6)議付銀行(劉備所在地銀行)審單無誤后,把貨款墊付給出口商(劉備醬品公司)后,將貨運單據寄交開證銀行(東吳花旗銀行)索償。

          (7)開證銀行(東吳花旗銀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銀行(劉備所在地銀行)。

          (8)開證銀行(東吳花旗銀行)通知開證申請人(東吳貿易公司)付款贖取單據。

          2.3信用證軟條款

          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是被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主要結算方式。雖說信用證是一種較為“安全”和“公平”的支付手段,但不良之徒仍有可能巧設信用證軟條款,制造陷阱,進行詐騙活動,而且屢屢成功地“暗度陳倉”。信用證使用過程中暗含著單據限制條款、信用證暫不生效條款、限制運輸條款等風險,因此,此部分案例教學不可忽視。

          信用證軟條款常是專業性強的英文,有的條款冗長復雜,另外還需結合國貿知識分析其原由,英文基礎不好的學生很容易放棄,但如果把一些條款放入下列背景中會取得良好的效果。我們設立案例背景如下:話說諸葛亮草船借了十萬支箭后,魏國箭支庫存不足,只好花重金從蜀國購買,關羽被派負責此事。哪知,曹操在信用證中暗設軟條款INSPEC-T10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YANGXIUW HOSE SIGNI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wITHTHERECORDOFOPENINGBANK,并對關羽說:“發貨前我們會派楊修去驗貨,以免貨物不符我方要求,增加貴方退貨費用。”又說:“為了避免有人仿制楊修的簽名,我們會在開證行這里留份簽印備檔,以作核查之用。”關羽想了想,覺得合情合理。便依照約定備貨,正待發貨,恰巧諸葛亮來訪,無意間被諸葛識破,才免除釀成大禍。諸葛分析如下:若市場有變,曹操不派楊修來驗貨,你關羽能發貨嗎? 退一步講,就算楊修如期來驗貨,且簽檢驗單,但其簽字和開證行印簽是否一致,你關羽如何判別?因此業務的主動權完全掌握在曹操手中,而我們只能受制于他。關羽啞口無言,氣得怒罵曹操:“曹操天下梟雄,果然不假,枉我在華容道上放他一馬”。此案例可替換其它不同類別軟條款,逐一分析。只一個案例背景,借關羽與曹操的關系,便可將信用證常見軟條款,以及軟條款的風險規避等內容講授完畢,英文基礎不好的學生,也會因為熟知《三國》,而聽得興味盎然。

          3對信用證案例教學的思考

          (1)樹立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理念,以就業為導向的教學模式。教師在設計案例時,要仔細推敲每個知識點、統籌兼顧,為學生設計、構造出一系列典型的具有較強操作性和誘導性的案例。案例教學中的所有案例最好都能源于實際工作中最常見的問題和最實用的職業技能,能讓學生在分析案例的過程中掌握知識、技能與方法,培養與提高學生處理業務的能力,為學生擇業就業提供技能支持。

          信用證開證申請書范文第5篇

          關鍵詞:單據;信用證;不符點;拒付

          中圖分類號:F830.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一、關于信用證及項下單據的歷史回顧

          信用證是在國際貿易中被頻繁使用的支付方式,利用銀行信用解決了進出口商之間的不信任問題,使得這種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中倍受青睞。然而在實際信用證業務中60%-70%的單據在首次交單時因為存在不符點而遭遇拒付;單據不符的后果是收款延遲,遭拒付乃至發生爭訟。所以了解進出口單據制作及如何有效避免單據不符點的出現對進出口商都至關重要。

          二、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介紹

          (一)單據的意義及種類。1.單據的意義:①付款依據。②履約證明。③貨物憑證。2.單據的種類。信用證中結算單據可以分為兩大類:①基本單據,包括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和運輸單據,基本單據是必不可少的;②附屬單據,如產地證、檢驗證書、海關發票、裝箱單或重量單、受益人證明等。

          (二)單據的制單原則:“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單貨一致”。

          三、信用證方式下常見的單據不符點

          (一)時限方面。信用證有效期過期,裝運期過期,受益人交單過期。

          (二)運輸方面不清潔運輸單據。無“已裝船”批注或注明“貨裝艙面”,運費由受益人承擔,但運輸單據上無“FreightPrepaid”標注,違反信用證規定進行了分批或轉船操作,啟運港、目的港或轉運港與信用證不符。

          (三)保險方面保險金額或保險費率與信用證不符,投保的險種與信用證不符,保險單據的簽發日期遲于運輸單據的簽發日期。

          (四)單據方面貨物描述與信用證不符,提交單據類別與信用證要求不符,各種單據中的幣別不一致,匯票、運輸單據或保險單據遺漏背書或背書錯誤,單據印鑒不符,提交單據份數與信用證要求不一致。

          四、產生不符點的原因

          (一)不符點產生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見的原因是公司制單員的業務知識局限和操作疏忽。

          (二)船公司、保險公司、商檢機構等部門國際慣例的不熟悉或誤解和疏忽也會產生不符點。

          (三)對銀行及客戶過于信任。很多業務人員認為信用證是基于銀行信用的付款方式,應該不會有問題。其實銀行在審核單據時存在許多不良做法,比如曲解UCP(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條文,奉行“字字相符”的審單標準,或為了“創收”(不符點費)故意挑刺,以致無理拒付等等。出口商發現信用證有必要修改時,客戶擔保說不必改證了,改證需要時間和費用,他們到時會接受不符點并付款贖單。等交單后卻遭拒付。

          (四)信用證本身不規范。1.信用證含有軟條款。軟條款使出口商無法執行信用證,或不能獲得信用證項下要求的單據,如信用證規定由開證申請人簽字的檢驗證,而申請人既不驗貨又不出具相關證書,則出口商無法提交此單據,不符點因而產生。2.信用證本身含糊或自相矛盾。如信用證要求全套3份正本提單,而同時規定其中一份正本提單在裝船后三天內直接寄交申請人,受益人肯定無法做到。3.信用證修改也有可能引發不符點。如改CIF價格條款為CFR或FOB時未刪除信用證所要求的保險單等。4.信用證條款與實際操作有沖突。

          (五)未能仔細審證并要求改證。由于出口方業務人員業務水平包括語言理解能力的問題,使得未能仔細審核信用證,也就沒能就信用證中存在的諸多問題要求客戶予以修改,為日后單據出現不符點留下隱患。

          (六)制單粗糙。

          五、對不符點的預防

          關于防范單據不符點,筆者認為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1.了解開證行及客戶的資信狀況。2.完善的交易條款。3.要求客戶提供開證申請書副本,目的在于讓賣方事先確認信用證條款,避免日后改證。4.精心制單并嚴格審單,做到正確、完整、及時、簡明、整潔。確保單貨相符、單證相符、單單一致。5.及時交單,萬一出現不符點還有充裕的時間更改單據。

          六、對拒付的處理與應對

          (一)認真審核不符點。一般來說,審核不符點包括三部分內容:

          1.以國際慣例和國際標準銀行慣例為依據,看開證行所提不符點是否成立。

          2.看開證行提出不符點的前提是否已滿足。根據國際慣例,開證行提出不符點必須:①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不符點,UCP規定在開證行應在收到單據次日起算的5個工作日之內提出不符點;②無延遲地以電訊方式,如做不到,須以其他快捷方式將不符點通知提示者;③不符點必須一次性提出,即如第一次所提不符點不成立,即使單據還存在實質性不符點,開證行也無權再次提出;④通知不符點同時,必須說明單據代為保管聽候處理,或徑退交單者。以上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如有一項條件開證行未做到,開證行便無權聲稱單據有不符點而拒付。

          (二)研究是否可以換單。根據國際慣例,如果單據確實存在不符點,開證行并已就此提出拒付,只要受益人改正的正確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和議付期內提交到指定銀行,開證行必須付款。那么應做到幾點:①在審核信用證時,一定要注意信用證的有效地點須在國內;②發貨時盡量提前,以保證出現不符點后有時間改單;③一但裝船,立即交單,以保證拒付后,能在議付期內重新制單;④重新補制單據時,一定要認真仔細,確保沒有新的不符點。

          (三)積極與開證申請人洽談。開證行拒付并不意味著開證申請人拒付。所以開證行拒付后,如果不符點確實成立,應說服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并付款。只要貨物質量過硬,商品市場價格較好,開證申請人一般不會以此為借口拒絕接受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