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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計稅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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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計稅的賬務處理

          簡易計稅的賬務處理范文第1篇

          關鍵詞:營改增;賬務處理;會計分錄

          如何正確處理“工資代扣雜費”賬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由此可見,按照以上稅法的規定如果企業是無償提供給員工作為集w福利使用的水電費、房租費、醫藥費等是不用交增值稅的,同時相應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

          但在實際工作中,特別是具備完善的配套福利設施的大型集團企業內部,企業一般會按照基本接近或略高于成本價的標準收取員工一定的費用,以此來提高員工的節約意識,制止浪費。由于每月水電費發票一般都會滯后一個月才送達公司,為了不影響按時發放員工工資,企業往往暫估收費標準或者固定一個收費標準,從當月工資表中扣回各項雜費。這種情況就不符合“企業無償提供給員工作為集體福利使用的水電費、房租費、醫藥費等不用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規定,屬于有償使用,根據現行新的營改增稅收政策,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同時進項稅額也可以進行抵扣。那么在企業集團內部,母子公司員工工資表中扣回的水電費、房租費、醫藥費、伙食費等應如何進行賬務、稅務處理?現做以下探索:

          一、母公司當月發放工資時,根據工資發放表各項目做以下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根據應發工資欄目取數)

          貸:應收賬款-員工水費(根據扣回水費欄目取數)

          貸:應收賬款-員工電費(根據扣回電費欄目取數)

          貸:應收賬款-員工房租費(根據扣回房租費欄目取數)

          借:應付職工薪酬-醫藥費(紅字)(此處需按藥費進價收取員工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職工飯堂(伙食費)(此處飯堂是獨立核算非盈利單位)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紅字)(此處為扣回員工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公積金(紅字)(此處為扣員工個人承擔住房公積金)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支付水電費時,做會計分錄:

          借:成本費用、工程施工,其他業務成本等

          借: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有個很關鍵的問題是當期支付的水電費,如果是用于簡易征收項目的,要同時做簡易征收項目進項稅額轉出,做會計分錄:

          借:工程施工、其他業務成本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結轉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當月開具水、電、房租發票給員工(發票也可以按單位統一匯總開具,同時后附員工明細名單),憑發票做以下分錄:

          借:應收賬款-員工水、電、房租費

          貸:其他業務收入-水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水費13%稅率)

          貸:其他業務收入-電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電費17%稅率)

          貸:其他業務收入-房租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簡易征收5%,一般征收11%稅率)

          二、其他各子公司公司當月發放工資時,由于統一消耗的是母公司所有權的宿舍、水電、醫藥、伙食費,根據工資發放表做以下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根據應發工資欄目取數)

          貸:其他應付款-母公司-水費(根據扣回水費欄目取數)

          貸:其他應付款-母公司-電費(根據扣回電費欄目取數)

          貸:其他應付款-母公司-房租費(根據扣回房租費欄目取數)

          貸:其他應付款-母公司-醫藥費(此處需按藥費進價收取員工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母公司-伙食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紅字)(此處為扣員工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公積金(紅字)(此處為扣員工承擔住房公積金)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當月按員工工資表中扣回的水電費、房租費,醫藥費,伙食費等,上繳母公司,同時收取母公司收據及發票,子公司憑母公司收據及發票做以下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母公司(員工水電費)

          借:其他應付款-母公司(房租費)

          借:其他應付款-母公司(醫藥費)

          借:其他應付款-母公司(伙食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母公司憑開給各子公司收據、發票及水電、房租、醫藥、伙食費分配表做以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其他業務收入-水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水費13%稅率)

          貸:其他業務收入-電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電費17%稅率)

          貸:其他業務收入-房租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簡易征收5%,一般征收11%稅率)

          借:應付職工薪酬-醫藥費(紅字)(此處需按藥費進價收取員工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職工飯堂(伙食費)(此處飯堂是獨立核算非盈利單位)

          母公司收到各子公司上繳的水電費、房租費、醫藥費、伙食費等,根據銀行進賬單及收據做以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其他應收款-子公司-水費

          貸:其他應收款-子公司-電費

          貸:其他應收款-子公司-房租費

          貸:其他應收款-子公司-醫藥費

          簡易計稅的賬務處理范文第2篇

          關鍵詞 “營改增” 財務管理 賬務處理

          一、“營改增”推進的時間、目的以及意義

          (一)“營改增”的推進時間

          從2012年年初開始,我國首次在上海進行了營改增試點的推出,將原本征收營業稅的現代服務業以及交通運輸業進行了改革,進行增值稅的征收。從2012年

          9月到12月,營改增試點進一步進行了擴大,由上海市擴大到北京和江蘇等地。2013年8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推向全國,同時將廣播影視服務納入試點范圍。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業和郵政業在全國范圍實施“營改增”試點。2014年6月1日起,電信業在全國范圍實施“營改增”試點。至此,“營改增”試點已覆蓋“3+7”種行業,即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3大類行業和研發技術、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簽證咨詢、廣播影視7個現代服務業。2016年5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現行營業稅全部改征增值稅。

          (二)“營改增”的目的、意義

          為解決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導致的重復征稅問題,貫通服務業內部和第二、第三產業之間抵扣鏈條,推動服務業特別是研發等生產業發展,促進產業分工優化,帶動制造業升級,我國實行“營改增”。“營改增”作為深化財稅體制的重頭戲和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前期試點已經取得了積極成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利于促進經濟的轉型升級;“營改增”通過統一稅制,貫通服務業內部抵扣鏈條,從制度上消除重復征稅,稅制更科學、更合理、更符合國際慣例;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有利于擴大企業投資;進一步減輕企業稅負,為經濟增長奠定基礎。

          二、“營改增”前后各個行業稅率的變化及計稅方式的變化

          (一)各行業稅率的變化

          “營改增”之前營業稅稅率:第一,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和裝卸搬運3%。第二,建筑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3%。第三,保險業包括金融、保險5%。第四,郵電通信業包括郵電、電信3%。第五,文化體育業包括文化業和體育業3%。第六,娛樂業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游藝場等娛樂場所5%~20%。第七,服務業包括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5%。第八,轉讓無形資產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權、著作權和商譽5%。第九,銷售不動產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和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5%。

          “營改增”之后的稅率: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提供有形動產租賃(融資+經營)服務,稅率為17%;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稅率為6%;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0;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二)計稅方式

          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三、“營改增”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一)計稅基數和稅率變化

          “營改增”以后,企業的計稅方法改變了。例如,改革前,運輸企業都是按營業額的3%計征營業稅,改革后,則一般納稅人按11%計征增值稅稅額;服務業原來按營業收入的5%計征營業稅,“營改增”后采用現代服務業6%的增值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增值稅計算方法核算應繳稅費。企業需要重新建立應納稅金的科目單獨核算,按照增值稅的方法計算稅額,并填制增值稅納稅表。

          (二)稅負的變化

          在稅率方面,小規模納稅人只用交納3%的增值稅,并且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的方法。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減輕了稅收。而且,為了促進第三服務業的發展,增值稅稅率為6%,相對于其他一般增值稅納稅企業的17%,減少了9%,這種鼓勵措施,更利于我國的經濟結構轉變。

          (三)會計核算方法變化

          “營改增”之后,企業的收入計算方法發生了變化,對會計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進項稅額可以計入成本進行抵扣,收入要按照適用稅率扣除銷項稅額之后才能確認。而在“營改增”之前,應交稅金直接是收入乘以適用稅率就可以了。目前,大部分企業在“營改增”之前,主營業務收入就是指含營業稅的銷售收入。改革以后,主營業務收入是不包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雖然影響了凈收入,但可以通過企業原材料采購進項稅的抵扣,降低成本支出,使企業的利潤增加。

          四、“營改增”之后企業的賬務處理和稅務籌劃

          “營改增”之后,企業的銷售收入為不含稅收入,下面舉例說明企業的賬務處理。例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6%)開了一張10萬(含稅)的增值稅發票,那么計算收入=100000÷(1+6%),計算增值稅(銷項)=100000÷(1+6%)×6%,會計分錄就是借:銀行存款100000元。貸:主營業務收入94339.62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5660.38元。那么企業在“營改增”之后,要實現企業的稅務籌劃就該注意下面幾點問題:

          第一,納稅人身份籌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籌劃和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籌劃。企業在不同的時期,應該自主選擇納稅人身份,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第二,采購業務籌劃。采購對象選擇,對于不同的供應商,企業既要從價格高低和能否抵扣稅額的抵扣角度選擇,又要結合自己的納稅人身份進行選擇。例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可以選擇供應商是一般增值稅納稅人的企業,這樣便于抵扣,但是在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服務更適合的時候,也可以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其次,采購時間的把握,企業在采購的業務發生之后,應該盡快取得增值稅發票,以便于當月進行抵扣,這樣也有利于增加資金的時間價值。第三,銷售業務籌劃。勞務外包籌劃,企業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將業務分配給其他地區,從而享受稅額抵扣,降低成本,提高利潤。與此同時,結算方式也可以進行籌劃,企業可以把結算方式變為分期付款或者委托代銷等多種方式,分攤、推遲當下的稅收負擔,從而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提升資金的利用效率。第四,優惠政策籌劃。可以利用優惠政策延續的籌劃,差額征稅的籌劃,免稅項目的籌劃。第五,納稅申報籌劃。納稅人應該在交稅之前,核算清楚合并申報的稅額,還有分別申報的稅額,然后進行比較,選擇最合適的納稅方法。第六,雜項抵扣。企業的報銷費用,一般都是開發票的,辦公用品能開17%的增值稅發票,能作為稅額抵扣。很多企業都會選擇快遞派送文件、發票等,那么可以讓快遞公司提供稅票。還有員工出差的時候,酒店開的增值稅發票也能抵扣,但是火車票、機票費用都不能抵扣。這些稅票,到了月底都可以認證抵扣稅額,從而減少企業的稅收,增加企業的利潤。

          五、結語

          在“營改增”政策實施之后,企業為了適應新的稅制改革,必須在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發票管理等多個方面作出相應的調整,達到“營改增”減負增效的目的。

          (作者單位為沈陽國弘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簡易計稅的賬務處理范文第3篇

          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采購業務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此,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物資、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

          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采購(進項)業務的處理就比較復雜,沿著管理的時間序列展開,其基本邏輯可以表示為:費用預提采購發生取得憑證認證抵扣進項稅額轉出或轉入。

          從稅務管理的角度看,大可不必按照上述五步走,只需處理上述第四和第五個問題即可。但從會計核算的角度看,為保證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貫徹會計核算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及時性原則,實現稅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協調,又需要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步處理。

          本部分針對六個問題進行解讀。

          問題一:資產或成本費用已經符合確認的條件,但款項未支付從而未取得扣稅憑證,或已經支付款項但未取得扣稅憑證,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這個問題在《規定》中未見專門明確,只在兩個地方籠統的提到:一是在“差額征稅”部分指出,按現行增值稅政策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將價稅合計數確認為資產或成本費用,實際取得扣減憑證時,再將稅額部分沖減成本費用;二是在“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務的賬務處理”部分指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再重新按照正常采購業務入賬(詳見本部分問題二)。

          現在的問題是,全額征稅業務的成本費用,已經符合會計上資產或成本費用確認的條件,但未取得扣稅憑證時,“稅額”是否要單獨反映?購進材料等貨物,已支付款項但未取得扣稅憑證的,從而無需暫估入賬的,“稅額”應在哪個科目反映?

          我們先看“全額計稅”業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施工過程中,作為業主的房開企業在與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階段性工程價款結算時,應按照價稅分離原則進行計量,將除稅價格計入“開發成本”科目,對應的“稅額”應單獨反映。再如,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提供建筑服務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專業分包企業,在與分包單位進行階段性工程價款結算時,應按照價稅分離原則進行計量,除稅價格應計入其“工程施工”科目,對應的“稅額”應單獨反映。又如,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提的可以抵扣的成本費用,如應支付未支付的房租、水電費、設計費、廣告費、運輸費、修理費等,理應按照除稅價計入成本費用,按照應支付的價稅合計數計入債務,未來可抵扣的“稅額”應單獨反映。

          只有這樣處理,才是徹底貫徹權責發生制和增值稅的價稅分離特性,否則,必然會影響相關會計主體會計信息質量,扭曲其成本費用和資產負債金額。

          但《規定》對此類業務并沒有明確“稅額”的會計科目和處理流程。“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看起來比較接近,可《規定》又明確該科目是用來核算“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尚未經稅務機關認證的進項稅額”,強調的是“已取得扣稅憑證”,與本文所述業務不符。

          為解決上述問題,一般納稅人可根據本文第四部分“簡易計稅”提出的建議,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待轉稅額”明細科目,預提成本或實際支付款項未取得扣稅憑證的,先將“稅額”計入本科目的借方,待收到合規扣稅憑證并申報抵扣后,再轉入“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進項稅額”專欄。

          例9:A房地產開發公司自行開發的甲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其主體結構由B建筑公司承擔施工,B公司對此項目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2016年9月A公司計量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為2 220萬元。根據相關合同協議,A公司預計近期應支付的設計費用106萬元,監理費用53萬元,設計單位及監理單位均為一般納稅人。以上款項均未支付。A公司本月自一般納稅人處采購一批原材料,價稅合計數117萬元,材料已經驗收入庫,款項已支付,但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1.預提成本

          借:開發成本――建安工程費2 000萬

          ――前期工程費100萬

          ――開發間接費50萬

          其他應付款――待轉稅額229萬

          貸:應付賬款 2 379萬

          2.取得扣稅憑證并認證抵扣后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29萬

          貸:其他應付款――待轉稅額 229萬

          3.材料采購

          借:原材料 100萬

          其他應付款――待轉稅額17萬

          貸:銀行存款 117萬

          4.取得材料專票并認證抵扣后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

          貸:其他應付款――待轉稅額 17萬

          我們再看“差額計稅”業務?!兑幎ā返慕鉀Q思路是“先按價稅合計數預提成本費用,取得扣減憑證再沖減成本費用”,這一方案是不徹底的權責發生制,對于業務量較少的企業,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按此方案處理未嘗不可,但對于建筑業企業而言,由于目前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占比較高,采用這種方案勢必會影響到整個建筑業行業的會計信息質量。

          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為甲供工程、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時,可以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其收到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分包單位的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會計核算方面,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專業分包企業,在與其分包單位進行階段性工程價款結算時,所支付的分包款在取得合規憑證時允許扣減其銷售額,因此,工程總承包企業或專業分包企業在預提分包成本時,應將未來可扣減銷售額對應的稅款,進行價稅分離,將除稅價格計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科目,預提成本時,將未來可抵減銷售額對應的“稅額”計入“其他應付款――待轉稅額”明細科目的借方,待取得合規扣減憑證后,再轉入“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扣減)”科目借方。

          具體案例參見本文“簡易計稅”續例5的“方案一”。

          問題二:采購業務已發生,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采購業務已發生,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規定》明確兩步走策略:“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例10:B建筑公司2016年7月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向其采購一批鋼材, 用于B公司某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工程項目。采購合同約定,本批鋼材共1 000噸,含稅單價3 510元/噸,7月10日鋼材運抵工地,經驗收無誤,12月15日,B公司付款后取得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張并認證抵扣,金額300萬元,稅額51萬元。

          根據《規定》,應做處理如下:

          1.7月末根據驗收入庫單等暫估入賬

          借:原材料 351萬

          貸:應付賬款 351萬

          2.8月1日,將上述暫估分錄紅沖

          借:原材料 -351f

          貸:應付賬款 -351萬

          3.12月取得專票并認證抵扣后

          借:原材料 3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萬

          貸:銀行存款 351萬

          可見,《規定》處理方案的思路是:驗收入庫后月末以含稅價暫估,下月初即予以紅沖,待取得扣稅憑證并認證抵扣后再重新按照價稅分離入賬。

          但下月初紅沖至實際取得扣稅憑證,也許會持續數月乃至跨年(購方未付款,銷方據此不開票),這段時間相應原材料一直游離在賬外,而且材料很可能已經領用,轉化為生產成本?!兑幎ā返奶幚矸桨笡]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不具備實操性。

          筆者建議:

          貨物已驗收入庫且已付款,但未收到扣稅憑證的,按照前文所述例9方案處理。

          貨物已驗收入庫未付款也未取得扣稅憑證的,先按照含稅價將原材料暫估入賬,同時確認債務;直到取得扣稅憑證且認證申報抵扣后,再將原暫估憑證沖紅,重新按照價稅分離原則記賬。沖銷時,紅字借記“原材料”等科目,紅字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如材料在此期間已經領用,除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外,還應紅字借記“生產成本”、“工程施工”等成本類科目。

          例11:假定例10中,B建筑公司于8月1日領用鋼材100噸用于工程實體,其他條件不變。

          1.7月末根據驗收入庫單暫估入賬

          借:原材料 351萬

          貸:應付賬款 351萬

          2.8月1日,領用100噸,根據出庫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35.1萬

          貸:原材料 35.1萬

          3.12月取得專票并認證抵扣后

          借:原材料 -351萬

          貸:應付賬款 -351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35.1萬

          貸:原材料 -35.1萬

          借:原材料 3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萬

          貸:銀行存款 351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30萬

          貸:原材料 30萬

          問題三:采購業務已發生,扣稅憑證已取得,但尚未認證和申報抵扣,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這一問題的處理,基本模式是將票載稅額計入“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借方,申報抵扣后,再自該明細科目貸方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詳見“三個過渡科目”相關內容(本刊2016年第12期)。

          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申報抵扣之前,發生退貨的,根據《規定》,應將發票退回并做與取得發票時相反的會計分錄,即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貸記“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科目,按未認證的可抵扣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

          問題四:采購業務已發生,扣稅憑證已取得,已經認證且已申報抵扣,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這種情形是最為理想的,基本模式是按照不含稅價確認資產或費用金額,同時將已認證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進項稅額”專欄借方,以保證“進項稅額”專欄的本期發生額與其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相應欄次相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認證抵扣后,發生退貨的,《規定》明確,購貨方應根據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即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已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貸記“在途物資”或“原材料”等科目,按已認證抵扣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這種處理方式,將紅字發票對應的稅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方核算,與稅務管理將會產生脫節。從納稅申報的角度看,購貨方取得紅字專票時,需要將其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的第20欄“紅字專用發票信息注明的進項稅額”,而該欄次在納稅申報表上屬于“進項稅額轉出額”,因此《規定》的處理方式和納稅申報表存在一定的差異。

          為方便納稅申報取數,實現納稅申報和會計核算的一致,筆者建議,納稅人取得紅字專票時,應在沖減原分錄的同時作進項稅額轉出,即將紅字發票注明的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貸方。

          問題五:采購業務發生時即明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前幾個問題是從采購業務的時間序列展開的,問題五則以采購業務的用途為關注點。

          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以及一般納稅人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發生此類業務且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根據《規定》的要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認證后,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p>

          例12:C房地產開發公司2016年6月只有一個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老項目,2016年6月該公司發生費用共取得專票3張,分別為公務用車修理費2 340元,金額2 000元,稅額340元;材料款58 500元,金額50 000元,稅額8 500元;住宿費1 060元,金額1 000元,稅額60元。

          C公司只有一個簡易計稅方法的老項目,其當期所發生的費用屬于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自銷項稅額中抵扣。從稅務管理的角度出發,為防止出現滯留票,建議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無論是否允許抵扣,一律先進行認證并申報抵扣,并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按照《規定》的處理方案,C公司應作如下處理:

          1.付款且取得專票時

          借:原材料 50 000

          管理費用 3 000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8 900

          貸:銀行存款 61 900

          2.認證抵扣后

          借:原材料 8 500

          管理費用 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轉出) 8 900

          考慮納稅申報因素后,這種做法存在一定的問題,取得扣稅憑證時,將相應稅額計入“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認證后又通過“進項稅額轉出”專欄核算,必然導致賬務處理和納稅申報相脫節。

          筆者建議在《規定》的方案里增加一個環節,即認證抵扣后,首先將“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借方余額轉入“進項稅額”專欄,然后再將不得抵扣部分計入“進項稅額轉出”專欄。

          例12中,在認證抵扣后增加一個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 900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8 900

          這樣就可以實現納稅申報和會計核算的一致。

          問題六:進項稅額發生時允許抵扣,且已經申報抵扣,但后期發生稅法規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以及發生時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后期因改變用途又允許抵扣的,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這個問題可以進一步分為三個小問題:

          一是先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后期發生不得抵扣情形的,應將不得抵扣的部分作進項稅額轉出,同時確認為費用或者損失。不得抵扣的稅額已計入“進項稅額”的,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已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的,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已計入“待認證進項稅額”的,貸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

          例13:D酒店為一般納稅人,2016年6月購入打印紙張一批,取得專用發票1張,金額10 000元,稅額1 700元。專用發票已在當月認證并抵扣,2016年12月上述打印紙因管理不善導致被盜。

          1.購入時,憑取得的專用發票記賬聯等:

          借:管理費用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 700

          貸:銀行存款 11 700

          2.發生非正常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或營業外支出11700

          貸:管理費用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 700

          二是一般納稅人購進時已全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或服務,后期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應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例14:E建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6年9月自一般納稅人采購鋼材1 000噸,每噸不含稅價格2 500元,取得專票1張,金額250萬元,稅額42.5萬元,擬用于該公司承攬的工程項目,該工程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鋼材專票已于取得當月認證抵扣。2016年11月,E建筑公司本部將該批鋼材用于庫房建設。

          1.E建筑公司應在2016年11月稅款所屬期將該批鋼材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轉出,轉出金額為42.5萬元×40%=17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50萬

          貸:原材料 250萬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17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萬

          2.2017年12月申報期填報2017年11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時,待抵扣進項稅額到期17萬元,可以轉入抵扣,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17萬

          三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等三類資產采購時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后期因改變用途又允許抵扣的,屬于進項稅額轉入業務,納稅人應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經上述調整后,應按調整后的賬面價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或攤銷。

          例15:F建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6年11月所屬項目部全為選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老項目,本月公司購置盾構機一臺,取得專票1張,金額2 000萬元,稅額340萬元,公司對此盾構機以固定資產核算,自2016年12月開始按照直線法分10年計提折舊,預計無殘值。E公司已于當期專票認證并申報抵扣,同時將340萬元進項稅額轉出。

          2017年11月,F公司新中標一工程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該盾構機兼用于本工程項目,其進項稅額可在用途發生改變的次月(2017年12月)計算抵扣。

          2017年12月,盾構機已計提折舊:(2 340÷10÷12)×12=234(萬元)

          盾構機的凈值為:2 340-234=2 106(萬元)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椋2 106÷(1+17%)×17%=306(萬元)

          F建筑公司應在2018年1月申報期將306萬元申報抵扣,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06萬

          貸:固定資產 306萬

          簡易計稅的賬務處理范文第4篇

          一、關于待認證進項稅額的結轉

          根據《規定》第二(一)2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認證后,根據有關“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專欄及“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先轉入“進項稅額”專欄,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轉出時,記入“進項稅額轉出”專欄,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二、關于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物等的暫估入賬金額

          在對《規定》第二(一)4項中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物等暫估入賬時,暫估入賬的金額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勞務、服務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比照處理。

          三、關于企業提供建筑服務確認銷項稅額的時點

          根據《規定》第二(二)1項,企業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當按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工程結算”等科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或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提供建筑服務,在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時點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的,應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待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早于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四、關于調整后的收入

          《定》第二(二)3項中,企業在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已確認收入且已經計提營業稅但未繳納的,根據調整后的收入計算確定銷項稅額時,該調整后的收入是指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調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稅銷售額。

          五、關于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中涉及的存貨類科目

          《規定》第二(三)1項中,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的,在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其中,“存貨”類的科目具體包括“材料采購”、“原材料”、“庫存商品”、“開發成本”等科目,企業應根據本單位業務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六、關于銜接規定

          根據《規定》附則,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按本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規定施行之間發生的交易由于本規定而影響資產、負債等金額的,應按本規定調整。

          簡易計稅的賬務處理范文第5篇

          關鍵詞:我國高校 營改增 納稅范圍 賬務處理 稅負加劇 差額納稅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08-156-03

          201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稱《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我國高等學校也不例外。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文件規定,高等學校絕大部分收費仍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非稅收入),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但有少量收入,如橫向科研課題費收入、校內停車費收入和房屋經營性租賃收入等必須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征收增值稅及其他相關稅費,而這少量收入“營改增”前是征收營業稅及其他相關稅費的,但由于高校科研課題經費支出的特殊性(難以或只能取得微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銷項稅額)和勞務成本占比大的特性,導致我國高校改征增值稅后出現了不減反增的現象,這與國家“營改增”后稅負只減不增剛好相反,這是當前我國高校亟待解決的稅務管理難題。

          一、我國高校增值稅納稅范圍界定

          目前,我國高校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將研發服務費納入當地國家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并被稅務機關核定為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政策。隨著高校科研能力提高和科研經費的增加,涉及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越來越多,相對應的應稅收入也越來越多,在試點2年后原試點高校在2015年1月被當地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可以抵扣相關增值稅進項稅額,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目前我國高校適用的增值稅納稅范圍包括五大稅目7個子目:

          1.“研發和技術服務”下的“60101研發服務”和“60104專業技術服務”:目前主要是學校取得的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橫向課題經費,適用稅率為6%。

          2.“租賃服務”下的“60502不動產經營租賃”:目前主要是學校周邊建蓋的商鋪對外經營租賃取得的房租收入、校內職工周轉房租賃收取的房屋租金,適用稅率為11%(目前該校向稅務局備案后,稅務局同意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進行經營租賃取得的租金收入按5%的稅率征收)。

          3.“鑒證咨詢服務”下的“60603咨詢服務”:目前主要是學校取得的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科研咨詢服務費(學校做為科研課題經費入賬),適用稅率為6%。

          4.“餐飲住宿服務”下的“70401餐飲服務”和“70402住宿服務”:目前主要是學校招待所、后勤產業集團對外提供的餐飲及住宿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適用稅率為6%。

          5.“生活服務――其他生活服務”下的“79900其他生活服務”:目前主要是針對進、出校門的非免費車輛收取的停車費收入,后勤產業集團收取的物業管理費收入、清潔費收入及后勤服務管理費收入等,適用稅率為6%。

          二、我國高校繳納增值稅的相關賬務處理

          “營改增”后,根據稅務機關要求納稅單位將應稅收支與非應稅收支分開核算,單獨納稅,為此,我國高校在相關賬務處理時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具體如下:

          (一)科目設置

          因不涉及出口退稅問題,我國高校應當根據學校可能涉及到的納稅事項在“應交稅費”科目增設了2個二級科目,即“應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在二級科目“應交增值稅”下增設5個三級科目,即“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入、轉出未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同時取消了原支出類科目“業務稅費及附加”下的“增值稅”明細科目。

          (二)項目設置

          針對應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我國高校應當在項目屬性定義(即項目標志)中單獨設置了“應稅收支”和“非應稅收支”兩個屬性定義,凡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稅收入,設置獨立的項目,并在項目屬性中標識“應稅收支”,其他非稅收入一律設置為“非稅收支”。這主要目的是為了既能滿足稅務機關要求的分別核算應稅收支和非應稅收支的要求,嚴格區別應稅收支和非應稅收支,又能夠及時、準確提供納稅申報和稅務檢查所需的銷項、進項、收支等詳細準確的稅務資料。

          (三)發票開具

          我國高校對于校屬各部門或個人取得的需要統一納入學校核算的科研課題經費收支、房屋租賃收支及餐飲住宿、停車、物業管理費等收入,為體現“一切為教學、科研服務”的宗旨,采取了兩種方式:一是先開發票后收款;二是收款后開具發票。對于先開發票后收款的,如果月末資金未到學校賬上,由該校稅務管理人員通知課題負責人或當事人,要求其月末前或下月初必須先繳納其已開發票涉及的相關稅費,學校一律不墊付。對于款到才開發票的,在開具發票時就從該項目中扣除涉及的相關稅費。目前我國高校普遍適用的相關稅費及稅費率如下:

          1.增值稅銷項稅額:具體金額為增值稅發票標明的增值稅,稅率一般為6%。若是含稅價,需要按“銷售額(計稅依據)=含稅銷售額÷(1+6%)”這個公式換算成不含稅價后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2.城市建設維護稅:增值稅銷項稅額的7%。

          3.教育費附加:增值稅銷項稅額的3%。

          4.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銷項稅額的2%。

          5.印花稅: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的3‰。

          6.企業所得稅:2016年5月1日前因執行核定征收政策,因此按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不含稅金額)的10%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2016年5月1日后全面執行增值稅征收政策,取消核定征收政策,實行查賬征收后,應繳企業所得稅根據應稅收入扣除應稅支出后的余額計算繳納。

          (四)賬務處理

          以某高校為例,收到款項時,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106萬元(假設發票總金額為106萬元)入賬,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06

          貸:XXXXX項目

          科研課題費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

          同時扣除相關稅費0.42+0.18+0.12+0.318=1.038萬元

          借:XXXXX項目

          稅金及附加費用――城建稅 0.420

          ――教育費附加 0.180

          ――地方教育費附加 0.120

          ――印花稅 0.318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0.420

          ――教育費附加 0.180

          ――地方教育費附加 0.120

          ――印花稅 0.318

          月末轉出未交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6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6

          下月初申報繳納相關稅費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6

          ――應交城建稅 0.420

          ――教育費附加 0.180

          ――地方教育費附加 0.120

          ――印花稅 0.318

          貸:銀行存款 6.35618

          課題負責人后期報銷各項費用53萬元時(假設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XXXXXX項目

          科研事業支出――XXXXX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

          貸:銀行存款 53

          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進項稅額3萬元不能抵扣,只能計入該項目的支出中,即:

          借:XXXXXX項目

          科研事業支出――XXXXX 53

          貸:銀行存款 53

          三、我國高校繳納增值稅存在的問題

          (一)多繳相關稅費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是以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后的差額來確定的,其繳納的相關附加稅費也是以其實際交納的增值稅稅額作為計稅依據,但通過前述高校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計算過程和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高校在計算繳納增值稅相關稅費時,直接按銷項稅額作為其他稅費的計算依據,并沒有抵扣相關的進項稅額,導致多交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二)稅收負擔不減反增

          以云南某文科高校取得的科研課題經費收入100萬元,假定難以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發票(當前高校實情)為例來比較“營改增”前、后的稅負差異,如下表:

          注:“營改增”后高校應稅收入執行查賬征收政策,針對課題經費收入一次或分次到位,支出零散且小,年終課題經費結余較大的情況,如果企業所得稅嚴格核算到項目,那么高校企業年終計算的應交企業所得稅預計將會大大超過核定征收政策的應交企業所得稅。

          從上表可以看出,如果不考慮企業所得稅,高校該項課題經費收入的稅收負擔率“營改增”前為5.615÷100=5.615%,“營改增”后為6.35618÷100=6.35618%(如果嚴格按不含稅收入94.34萬元計算,稅收負擔率為6.73752%,在此為了便于比較差異,選擇100萬元做為計算依據),“營改增”后高校稅收負擔增加0.08118萬元,稅收負擔率增長0.74818個百分點。

          (三)進項稅額認證難,抵扣少

          高校課題經費報銷的賬務處理(主要是報銷單據)與稅收管理是不同的崗位,二者相互分開,如果在高校財務內部職責權限不明的情況下,增值稅進項稅額發票審核報銷及其認證工作也是由不同的會計人員來負責的,而對于增值稅進項稅額發票如何認證,何時認證等一系列程序和操作流程在高校目前尚不清楚。

          文科高校科研課題支出非常特殊,絕大部分用于支付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及差旅費等根本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少量用于購買辦公用品勉強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因票據開據不規范或報銷遲延時間太久導致難以進行進項稅額認證和扣抵,再加上大多數課題負責人或經辦人稅務意識較差,且總認為增值稅是價外稅,與其課題經費收支無關,并不在意取得的發票是否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最終導致高校取得的能夠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極少,從而加重了高校的稅收負擔。

          (四)企業所得稅繳納增多

          由于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征,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在國家稅務機關“以票控稅”和“應收收支單獨核算”的要求下,我國高校取得的科研課題經費收入多數是一次入賬,但研究時間大部分均超過一年,有的超過5年,相應的支出報銷時間就分散到科研涵蓋的期間,有的甚至課題已經結題了還在報銷該項課題的支出,這樣將會導致高校課題經費收入的當年收入多,支出少,最后導致結余多,嚴格按應稅收支相抵后的金額做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就會直接導致高校課題取得收入當年繳納高額的企業所得稅。

          (五)非貨幣性薪酬涉稅風險高

          目前高校向全校教職工發放的非貨幣性薪酬(包括引進人才住房獎勵、逢年過節發放的水果、食品及勞保用品、個人負擔的差旅費等)沒有計入個人薪酬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一旦稅務機關核查嚴格,高校將面臨漏扣個稅和稅務處罰的高風險。

          四、我國高校應對“營改增”政策的對策與建議

          我國高??蒲姓n題費等應稅收入屬于智力型與勞動密集型行業,收入集中在一個會計年度,支出分散到多個會計年度,同時支出主要以科研人員的科研勞務、研究調查、專家咨詢等人力成本為主,很少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扣抵銷項稅額,從而導致高校取得的科研課題經費收入稅收負擔較“營改增”前有所上升,如何合理進行會計核算,有效降低高校稅收負擔呢?

          (一)健全會計核算

          針對當前我國高校取得科研課題經費收入時就扣繳并繳納各項稅費而導致多繳納相關稅費的情況,我國高校應當進一步健全會計核算,理順計稅納稅流程,準確計算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做法:

          1.高校應當加大稅收政策宣傳力度,促使全校所有教職員工增強納稅意識,自覺維護稅法尊嚴,嚴格按照國家稅法規定依據計算繳納各項稅費。

          2.改變取得課題經費收入時就計算并扣除該課題經費收入應承擔的相應稅費,而是將相關稅費計算及賬務處理放在月末或季度末進行。納稅期末時應當核實當期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等,然后以當期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和上期留抵稅額后的余額再加上進項稅額轉出后的和作為計稅依據計算當期應繳納的相應的其他稅費,最后根據計算結果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二)規范認證并抵扣進項稅額

          由于大部分高校都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實行進項稅額扣抵制度,因此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特別是進項稅額發票的管理尤其重要。為進一步降低高校稅收負擔,高校必須督促課題負責人或相關當事人盡可能加大研究辦公用品、設施設備的購買比重,爭取取得相應的較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努力降低科研工作人員酬勞支出比重,以期能夠利用較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進項稅額抵扣,從而不僅可以大大降低增值稅應納稅額,還降低了相應的其他稅費的計算依據,最終降低了高校稅收負擔。另外,高校應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及管理,進一步理順內部稅務管理關系,加強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規范內部增值稅專用發票報銷、審核、認證、扣抵等內部流程,真正做到依法納稅,合理避稅。

          (三)爭取高??蒲姓n題經費收入實行差額計稅政策

          當前學校涉及的納稅范圍主要是科研課題經費收入,少量的房屋經營租金收入及物業管理費、清潔費收入等。針對學校科研課題經費支出的絕大部分是人力資源支出,增值稅進項稅額很少,這將大大加重學校的稅收負擔,因此可以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文件精神,由高校教育主管部門聯同教育會計學會向省級國家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獲取其同意對高??蒲姓n題經費收入實行差額納稅,不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率為6%,并采用簡易開票方法,即向客戶單位開具80%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主要用于支付研究人員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考察調研費、差旅費等),開具2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計算繳納依據)。這樣既降低了高校的稅收負擔,實現總理強調的“營改增”后企業稅負只減不增的原則,又能夠減化高校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和稅務管理工作量。

          (四)規范個稅管理,降低個稅風險

          針對前述高校對教職工發放的非貨幣性薪酬未納個人所得稅扣繳范圍,存在漏扣個稅和稅務處罰風險的情況,高校應當進一步強化稅務管理,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加強稅務知識宣傳,把非貨幣性薪酬納入個稅扣繳范圍,按規定代扣代繳稅款,同時合理進行納稅籌劃,采取分期均衡收入法、費用轉移法、分次發放法等方法進行合法避稅,既要努力降低教職工個人所得稅負擔,又要合理合法扣繳個人所得稅,全面降低高校涉稅風險。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教育部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

          [2] 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

          [4] 《中國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營改增”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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